25 第25章
PG125|01 保羅書信註釋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25章
第二十五卷
關於租賃 一、租賃契約無論書面或口頭,皆應以約定之年度租金為準,期限不得超過二十九年。此類租賃適用於教會、公共、皇家、慈善機構之產業、村莊、田地或其他租賃。若承租人反悔,應按約定賠償一年租金。
二、若約定承租人對房屋負有防火責任,而發生意外火災,承租人不負責任;若因其疏忽所致,則須負責。
三、承租畜群者,若能證明非因其過失而遭強盜搶奪,則不負責任;並可領取剩餘期間之租金。
四、若發現受雇牧羊人私自擠奶,應受鞭刑並沒收工資。
五、牧羊人、裁縫、洗衣匠,若因疏忽致損,皆須負責。
六、若發生蟲蛀、腐爛,或衣物破損,亦同。洗衣匠若約定防火而發生火災,須負責。
七、若受託進行石材切割或雕刻,若因技師無能而損壞,須負責;若因材料本身問題,則不負責,除非其已承擔風險。
八、若承租柱子、甕、木材或其他物品進行搬運,於裝卸時損壞,不負責任,除非因其本人或助手之疏忽。
九、若承租人於軍隊經過時讓路,致使軍隊搶走窗戶或其他物品,若其有能力告知主人卻未告知,或有能力抵抗卻未抵抗,須負責。
十、承租馱獸者,若超載致其受傷,須負責。
十一、若於約定地點外使用,亦同。
十二、受雇耕作之牛,若於工作時死亡,不負賠償;若於其他工作時死亡,須全額賠償。
十三、承租田地者,若無故於期滿前離去,須支付全期租金。
十四、受雇保管財物者,應對其保管負風險責任。
十五、期滿後不歸還財物者,應歸還財物並賠償其估價。
十六、承包商或技師承接工作後未完成者,應賠償全部損失,並扣除其工資。
十七、若其貧窮無力賠償,應受鞭刑並流放。
十八、若承租一年之住所,應支付全額租金;若於第六個月搬離,則收回剩餘部分。
十九、若工程因地震而損壞,風險由出租人承擔。
二十、竊取所租用之奴隸者,以竊賊論處。
二十一、若於驗收前水道崩塌,若因地基或地震,由出租人承擔;若因工程瑕疵,由承租人承擔。
二十二、若向鄰人借用牲畜,若發生折損、被俘或死亡,而主人不在場,應賠償;若主人在場,則不賠償;若為受雇者,則以工資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