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第24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24章
第二十四卷
關於永佃權
一、不動產之永佃權,係基於明確約定之年度租金,以及對出租物之修繕而成立。
二、若有管理者、書記官或其他官員,顯有損害或規避原始所有權之行為,應立即撤職,該租賃契約亦應作廢。
三、永佃權人應無誤地繳納年度租金,並致力於不動產之維護與管理,不得被驅逐。其有權將此永佃權遺贈予繼承人、贈與、作為嫁妝,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出售;但須在出售前,以書面通知原始所有者,給予其優先購買權。若原始所有者不願購買,則在通知後兩個月,佃權人可自由將其勞動成果與永佃權利轉讓予非禁止之對象。 四、聖教會、慈善機構、修道院或團體之不動產,包括農奴與城市附屬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僅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皇帝處分。關於教會不動產之暫時性永佃權,僅限於佃權人及其子女、後代之生前,若有明確約定,亦可包含配偶,並收取原收入之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