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教父選集 (Patrologia_Graeca)

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us, Series Graeca
用語:

24 第24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24章

第二十四卷

關於永佃權

一、不動產之永佃權,係基於明確約定之年度租金,以及對出租物之修繕而成立。

二、若有管理者、書記官或其他官員,顯有損害或規避原始所有權之行為,應立即撤職,該租賃契約亦應作廢。

三、永佃權人應無誤地繳納年度租金,並致力於不動產之維護與管理,不得被驅逐。其有權將此永佃權遺贈予繼承人、贈與、作為嫁妝,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出售;但須在出售前,以書面通知原始所有者,給予其優先購買權。若原始所有者不願購買,則在通知後兩個月,佃權人可自由將其勞動成果與永佃權利轉讓予非禁止之對象。 四、聖教會、慈善機構、修道院或團體之不動產,包括農奴與城市附屬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僅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皇帝處分。關於教會不動產之暫時性永佃權,僅限於佃權人及其子女、後代之生前,若有明確約定,亦可包含配偶,並收取原收入之六分之一。

五、教會與神聖機構之郊區地產,不得按現有收入出租,而應對該地產進行估價,將其所能產生之收入除以二十年,作為佃權人每年應繳納之租金。

六、膽敢購買教會不動產者,應沒收其價金與財物,並歸還期間之孳息;參與買賣之管家與管理者,應受利奧(Leo)法令之懲罰。

七、以贈與方式取得者,除喪失所贈之物外,應賠償同等價值。以交換方式取得者,應歸還所受之物,並喪失所給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