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138 zh
PG138
迦太基會議之教規(CCXVII)
迦太基會議(1)是在羅馬皇帝奧諾里烏斯(Honorius)統治舊羅馬,以及狄奧多西二世(Theodosius the Younger)統治君士坦丁堡期間召開的。當時,來自非洲及其所屬地區的二百一十七位神聖教父聚集在迦太基。迦太基是卡爾赫頓(Carchedon)的一部分;而卡爾赫頓是非洲的一個行省;非洲又分為許多部分,卡爾赫頓即為其中之一。參加此次會議的教父們,還有來自羅馬教宗所派遣的代表。他們將羅馬的寶座稱為「使徒座」,因為使徒之首彼得曾在那裡顯赫一時,並在那裡設立了利諾(Linus)為第一任大祭司。
主持此次會議的是迦太基教會的主教奧里利烏斯(Aurelius),他們也稱他為教宗(papa);此外還有努米底亞(Numidia)第一座的主教瓦倫提努斯(Valentinus);以及來自努米底亞兩省、拜扎塞納(Byzacena)、毛里塔尼亞(Mauritania)、凱撒利亞(Caesariana)和安提帕提亞(Anthypatiana)的黎波里(Tripolis)的其他主教們;這些都是非洲的組成部分。至於羅馬教會的代表,則有來自義大利行省皮切努姆(Picenum)的主教福斯提努斯(Faustinus);以及波滕蒂納(Potentina)教會的長老腓力(Philippus)和阿塞盧斯(Asellus)。此外,來自上述非洲行省的其他代表也出席了會議,以填補那些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的席位。因此,「代表」(topotēritai,意為「守位者」)這一名稱由此而來,源自「守護」(tērein)一詞,意即守護或填補派遣他們之人的位置(2)。
當會議召開時(3),奧里利烏斯主教說:
「正如各位所記得的,在我們等待那些作為代表前來參加本次會議的弟兄們到來時,我們已經討論了許多事情;這些事情必須記錄在案。因此,我們仍需向我們的主獻上感謝,因為這次聚會的召開,使得我們現在所擁有的尼西亞會議的副本——即教父們所制定的條文——以及那些在此地由我們的前輩所確認的內容,都能夠被提出來。全體會議一致表示:『請提出來。』」
丹尼爾(Daniel)書記官宣讀道:
「尼西亞會議的信仰告白或法令如下。」
當他宣讀時,來自義大利行省皮切努姆、波滕蒂納教會的主教、羅馬教會的代表福斯提努斯說:
「使徒座已委託我們處理一些書面事務,正如我們在上述會議記錄中所提到的,即關於尼西亞會議所制定的教規,以便其法令與慣例都能得到遵守:因為有些事項是藉由秩序與教規來維持的,而有些則是藉由慣例來確立的。因此,如果各位的聖潔願意,我們首先討論這些問題,然後再確認其餘已經執行或開始執行的事項,以便你們能夠將這些內容以回覆函件呈報給使徒座,並向那位受尊崇的教宗表明,我們已經勤勉地記住了這些事項;儘管會議的各項要點已經被納入記錄中。因此,正如我之前所說的,關於這些事項,你們的愛心與聖潔認為我們應該怎麼做?請將『備忘錄』(commonitorium)呈上,以便你們能了解其中包含的內容,從而對每一點作出回應。」
奧里利烏斯說:
「請將我們的弟兄與同工們最近在記錄中呈交的『備忘錄』(5)提出來,並隨後處理其餘已經執行與將要執行的事項。」
巴爾薩蒙(Balsamon)註:奧里利烏斯主教在發言之初表示,我們應當為教父們的聚會向主神獻上感謝,以便那些經由尼西亞教父們審查與制定的內容——即我們從前輩教父那裡所領受的,以及那些前輩教父所確認(即視為穩固)的內容,以及他們針對所有列入聖職人員名單者所制定的條文——都能夠被提出來。
15
1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法斯提努(Faustinus)說:「教宗委託我們處理某些事務,即審視、考察、討論(因為拉丁人稱提議與商議為『處理』〔tractatum〕),並使尼西亞會議的法規與慣例得以遵守。」當他提到法規的決議與慣例時,他補充說,有些事是藉由秩序與法規來確立的,有些則是藉由慣例來形成的:正如那經時間考驗並確認的慣例,理應被遵守。隨後,我們請求將「備忘錄」(commonitorium),即關於所行與所言之事的書面記錄呈上(因為在會議中,將所言與所行之事記錄下來是慣例);或者,備忘錄是指教宗的命令,他藉此以書面形式指示應當探究的事項,好讓他們知曉,不至於一無所知:這後者更為可能。因為文中隨後提到:丹尼爾(Daniel)書記官宣讀了備忘錄,以及隨後的內容,致弟兄法斯提努,以及兒子腓力(Philippus)與阿塞路(Asellus)長老:「託付給你們的事務並非不為人知:因此,你們當照著你們在那裡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既然我們的臨在與你們同在,就當完成一切;特別是當你們擁有我們這項命令,以及那些為了更進一步確認而納入本備忘錄的法規條文時。因為在尼西亞會議中,當他們對主教的上訴進行表決時,弟兄們是這樣說的:『決議如下:若有主教被控告,而其所屬省份的聚集主教們審判了他,並將他免職,若他認為應當上訴並投奔至最蒙福的羅馬主教處,且他(羅馬主教)願意聽取其申訴,並認為重新審查是公正的,他便當寫信給鄰近省份的主教,使他們能謹慎地審查一切,並按真理與公正完成審理。因此,若有人請求再次審理他的案件,並以其懇求感動羅馬主教,使其派遣特使,這應當在他的權限之內,隨他所願、隨他所想。若他決定派遣某些人,使他們能與主教們一同審判,並擁有派遣者所賦予的權柄,這應當留待他的判斷。但若他認為主教們足以終結此案,他便當行他那最明智的建議所認為合宜的事。』」
17
18 迦太基會議(IN CONC. CARTHAG.) 亞利斯(ARIST.):「若主教們將一位主教免職,若他向羅馬主教上訴,他當受到善意的聽取,並由羅馬主教回信或下令。」 此法規,正如薩爾迪卡(Sardica)會議的第四條法規,賦予了向羅馬主教求助的被免職主教權力,可以派遣他自己的長老等,並與主教們一同根據上訴,審查他們對上訴主教所作的免職判決;或者寫信給鄰近省份的主教,使那些屬於教會的事務能由他們來遵守。 這些宣讀完畢後,塔加斯特(Tagaste)教會的主教、努米底亞(Numidia)省的代表阿利皮烏斯(Alypius)說:「關於此事,我們已在先前會議的信函中回覆過,我們承認將遵守尼西亞會議所決定的事項;然而,仍有一事令我不安,即當我們查閱尼西亞會議的古老抄本時,不知為何,我們在其中完全找不到這些內容。因此,我們請求您的尊榮,最神聖的教宗奧里略(Aurelius),既然尼西亞會議的原始文件據說在君士坦丁堡,請您撥冗派遣某些人帶著您聖潔的信函前往;不僅是給我們那位最神聖的弟兄君士坦丁堡主教,也要給亞歷山大與安提阿那幾位可敬的祭司,請他們將該會議文件連同他們信函的簽署一併寄給我們,好讓此後的一切爭議都能消除;因為我們確實沒有找到這些內容,正如我們的弟兄法斯提努所帶來的版本那樣。然而,正如我先前所說,我們承認將暫時遵守,直到完整且完美的文件送達為止。此外,我們也當在信中請求羅馬教會可敬的主教博尼法修(Bonifacius),請他也同樣撥冗派遣某些人前往上述教會,將那些與他所寫內容一致的文件帶回。現在,我們將我們所擁有的、關於上述尼西亞會議的文件,附在這些會議記錄之後。」
19
20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法斯提努,羅馬教會的代表,說:「您的聖潔並未對羅馬教會造成任何偏見,無論是關於此條款,還是其他事項;因為我們的弟兄與同工阿利皮烏斯認為這些法規有疑義。但請您撥冗將這些事寫給我們最神聖、最蒙福的教宗,好讓他能與您的聖潔一同探討完整的法規,並對所有決議進行商議。因為這已經足夠了,即正如您的聖潔在您那裡所商議的,他也當獨自探討,以免教會之間產生任何爭執;而是當以弟兄般的愛心商議,由他回信,說明什麼才是更應當被遵守的。」
奧里略主教說:「除了我們在記錄中所提出的之外,我們還有必要以我們卑微的信函,向我們最神聖的弟兄與神聖同工博尼法修完整地說明我們所探討的一切。因此,若我們所採取的後續行動令眾人滿意,讓我們從眾人的口中得知。」 全體會議說:「我們同意。」 努瓦圖(Novatus)主教,西提菲(Sitifis)毛里塔尼亞的代表,說:「我們確實記得這份備忘錄關於長老,以及此外關於執事的部分,內容包含他們應當如何由各自的主教或鄰近的主教聽取審判;這在尼西亞會議中我們完全沒有讀到。因此,請您的聖潔下令宣讀此內容。」 奧里略主教說:「當場宣讀這項請求。」 丹尼爾書記官宣讀:「關於教士,即較低職位者的上訴,會議已有確定的答覆:我們認為應當將你們想要如何處理的事納入記錄,因為內容是這樣說的。」
21
22 迦太基會議(IN CONC. CARTHAG.) 奧西烏斯(Osius)主教說:「令我不安的事,我不應保持沉默。若有主教因易怒(這是不應有的),對自己的長老或執事倉促或嚴厲地發作,並想要將他從自己的教會中驅逐,我們必須預防,以免他無故被定罪或失去團契:因此,被驅逐者當有權力前往鄰近的主教處,使他的案件能被聽取並更謹慎地審查。因為不應拒絕他請求聽證的權利:且那位無論是公正或不公正地驅逐他的主教,也當寬容地接受,以便案件能被審視,並使他的判決得到確認或修正,以及其他事項。」 亞利斯(ARIST.):「被免職的長老與執事,有自由向鄰近者上訴。且那位免職者,也當寬容地接受將被確認的結果。」 此法規是混亂與醜聞的根源。因為被自己主教免職的教士,向該省的都會主教(metropolitan)尋求庇護並上訴,是合乎邏輯且合乎法規的;但若都會主教不在,被免職者前往鄰近的主教處,並將他們立為非隸屬於他們的主教之審判者,這是荒謬的,且是騷亂的根源。因此,此法規不應被視為普世性的,也不應在其他教區生效;而僅是迦太基與非洲的地方性法規。
這些宣讀完畢後,努米底亞地區希波(Hippo)教會的主教奧古斯丁說:「我們承認將遵守此條,但保留對尼西亞會議更謹慎審查的權利。」 奧里略主教說:「若這也令你們滿意,請以你們眾人愛心的答覆來確認。」 全體會議說:「尼西亞會議所決定的事項,我們全體都同意。」 奧費圖拉(Offetula)教會的主教尤昆杜斯(Jucundus),拜扎西納(Byzacena)地區的代表,說:「尼西亞會議所決定的事項,絕不能被任何人推翻。」
23
24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法斯提努,羅馬教會的代表,說:「根據您聖潔的承諾,無論是聖阿利皮烏斯,還是我們的弟兄尤昆杜斯,我相信有些事被廢除,有些事被確認;若持有相同的法規,這本不該有疑義。因此,正如我們與你們所同意的,請您的聖潔撥冗向羅馬教會最神聖、最可敬的主教報告,好讓他也能考慮最神聖的奧古斯丁所決定的每一件事;因為這確實是應當被允許與默許的,即關於較低職位者的控告;但若關於此條款仍有疑義,那麼由那蒙福寶座的主教來制定規則,若他能接受這在法規中被找到,那是公正的。」
巴爾薩蒙(BALS.):當舊羅馬代表法斯提努要求就某些教會問題進行商議,正如教宗所委託他的那樣,奧里略主教允許了此事。當丹尼爾書記官開始宣讀備忘錄時,羅馬教宗佐西姆斯(Zosimus)對代表們說:「託付給你們的事務並非不為人知,即並非不被知曉,且這些事應當被審查,就如同會議在羅馬舉行一般。因為藉由你們這些代表的臨在,會議似乎就在那裡舉行。」隨即提出了薩爾迪卡會議的第五條法規,作為尼西亞教父們所制定的;當對於這是否為尼西亞會議的法規產生疑義時,阿利皮烏斯主教說,遵守它是必要的。但因為在包含尼西亞會議記錄的希臘書籍中找不到它,我請求,奧里略,寫信給君士坦丁堡、亞歷山大與安提阿的主教,好讓那裡的第一屆會議原始記錄能被查閱,以便將該法規對照出來,並解決疑義。然而,其中所宣示的內容,在疑義解決前應當被遵守。教宗也希望此事能由羅馬教宗來完成。這些話說完後,羅馬代表法斯提努說,阿利皮烏斯所說並無不妥;因為教宗也希望教會之間的爭執能被消除與解決。因此,奧里略主教與全體會議都同意此事。在這些完成後,努瓦圖主教與毛里塔尼亞代表詢問,教士應當如何以及由誰來審判,以及那些被自己主教判決的人如何上訴。一位名為奧西烏斯的主教回答:「令我不安的事,我不應保持沉默……」以及薩爾迪卡會議第十四條法規的其餘內容,這些也在那裡被探討。這些處理完畢後,奧古斯丁說,應當遵守此法規,但保留對尼西亞會議更謹慎的審查或考察,以確定它是否屬於該會議。其餘教父也說,尼西亞會議所決定的事項令眾人滿意,且應當在未來被不可侵犯地遵守。也請查閱我們關於薩爾迪卡會議第五條法規所寫的內容。
亞利斯(ARIST.):「既然沒有找到尼西亞會議的書面記錄,羅馬主教有資格寫信給君士坦丁堡與亞歷山大,從那裡取得並向我們展示。」 羅馬教宗派遣到此會議的代表,提出薩爾迪卡會議所制定的關於被免職者前往羅馬主教處的法規,並要求在此會議中聚集的教父們確認它為尼西亞會議的法規;因為他們不記得它是否由尼西亞會議所制定,且也沒有攜帶尼西亞會議的原始簽署與確認文件,他們說不知道,並認為羅馬主教有資格寫信……
25
迦太基會議(IN CONC. CARTHAG.)
26
致君士坦丁堡與亞歷山大里亞之主教。他(指羅馬主教)應派遣使者,並從他們那裡領受尼西亞會議所確認的信經,並將其告知他們。然而,他們希望在收到尼西亞會議最真實且確定的副本之前,暫時維持此項規定。他們亦在此處將其列為第一條。
然而,在此之後,這些信經被送往他們那裡,分別由亞歷山大里亞大主教聖區利羅(Cyrillus)與君士坦丁堡大主教阿提庫斯(Atticus)所送達。他們在其中並未發現有任何教規規定,羅馬主教可以派遣自己的神職人員,並透過他們,以類似於受理上訴之人的方式,審查主教的罷免案;於是他們寫信給當時的羅馬城教宗塞萊斯廷(Celestinus),要求他此後不要再這樣做,也不要再派遣他的神職人員去審查主教的判決與罷免案,以免世俗虛浮的傲慢被引入基督的教會。
奧理略(Aurelius)主教說:
「你們的愛心先前已從我們這裡見過尼西亞會議所定規條的副本,現在請你們接納;不僅如此,還有我們導師們按照該會議形式所作的救贖性規定,以及我們現在所制定的內容,請准予宣讀並編入會議記錄中。」
全體會議說:
「關於尼西亞會議的信仰副本與規條,先前已由你們聖座的前任凱奇利安(Caecilianus)帶給我們;此外,隨後在此地所制定的內容,以及現在經由我們共同討論所決定的事項,都應編入這些教會記錄中並予以保留。顯然,正如先前所言,請你們的福分(指羅馬主教)致信安提阿、亞歷山大里亞與君士坦丁堡教會的尊貴主教們,請他們寄送附有其親筆簽名的尼西亞會議最真實的副本。如此,真相大白後,我兄弟與共事主教福斯蒂努斯(Faustinus),以及共事長老腓力(Philippus)與阿塞盧斯(Asellus)在備忘錄中所帶來的這些條款,若在彼處被發現,便由我們予以確認;若未被發現,則在召開會議後,我們將再次對此進行討論。」
左納拉(ZONARAS):上述教規被視為尼西亞大公會議的規條而提出。因此,奧古斯丁(Augustinus)主教提議應遵守該教規,但前提是必須對尼西亞會議進行更謹慎的探究與審查,以確認其是否確實出自該會議。會議中的其餘教父們亦表示,尼西亞會議所定規條對所有人皆適用。隨後,尼西亞會議的信仰告白被宣讀。尼西亞會議的書記丹尼爾(Daniel)在非洲會議中宣讀了信仰告白及其規條。
27
28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尼西亞會議的信仰告白: 「我們信獨一神,全能的父,創造一切可見與不可見之物的主;並信獨一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從父而生,為獨生子,即從父的本體而生,神出自神,光出自光,真神出自真神;受生而非被造,與父同本體(consubstantialem);萬物藉著祂而造,無論是天上的還是地上的;祂為我們人類與我們的救贖降臨,道成肉身,成為人,受難,第三天復活,升天,坐在父的右邊,將要審判活人與死人;並信聖靈。至於那些說『曾有祂不存在的時候』,或『在祂受生之前祂不存在』,或說『祂是從無中被造的』,或說『祂出自另一本體或本質』,或說『神的兒子是可變或可改的』,大公與使徒教會對這些人予以咒詛。」
同樣地,尼西亞會議的二十條規條亦被宣讀。此外,非洲會議所制定的規條亦被決定編入現行的會議記錄中。
第一條教規:
「因此,尼西亞會議所定規條,應以各種方式予以遵守。」
奧理略主教說:
「這些就是我們這裡所持有的規條副本,是我們的先賢當時從尼西亞會議帶回來的;其形式應被保存,我們隨後所制定的內容,亦應在確認後予以遵守。」
巴爾薩蒙(BALS.):在宣讀了如第一次會議所編纂的聖信經,以及該會議的二十條教規,並加上非洲會議所制定的內容後,會議決定應完整遵守尼西亞會議所作的決議與宣告。奧理略說,非洲教父從尼西亞帶回的當時規條副本,正如所宣讀的那樣;應當按照這些規條進行實踐與確認,以便今後繼續遵守。
左納拉(ZONAR.):奧理略所說的意思是:我們這裡有現在所宣讀的副本,是我們的先賢,即我們之前的主教們,在尼西亞會議召開時帶回來的。當時在該會議中,如預期般,也有來自非洲的主教。如果情況確實如所宣讀的那樣(因為他們對此仍有疑慮,因此如前所述,他們要求宗主教們寄送經由他們確認的副本),且我們所制定的內容也遵循了那種形式並與之相符,那麼這些規條將被確認並予以保留。
29
30 亞里斯提努斯(ARIST.): 「尼西亞會議所定規條,即我們的先賢從該會議帶回來的副本,應當予以遵守。」 尼西亞聖教父們最初所傳授與制定的規條,本會議亦予以確認並命令遵守。
第二條教規:
「願神旨意成就,教會的信仰應以同樣的告白,首先在我們這次光榮的聚會中予以宣讀;隨後,教會的秩序應在每個人與全體一致同意下予以遵守。為了堅固我們新近按立的弟兄與共事主教們的心志,必須加上我們從教父那裡以堅定的形式所領受的內容:即我們在心中尊崇三位一體,也就是父、子與聖靈的合一,其被認定為毫無差異;我們正如所學到的那樣,將教導神的百姓。」
所有新近晉升的主教們亦清楚地表示:「我們如此領受,如此持守,如此教導,並追隨福音的信仰與你們的教導。」
巴爾薩蒙(BALS.):會議教父們說:在此次聚會中,我們首先告白教會的信仰,即信徒教會所領受的,並透過我們這些主教所傳承的;其次,我們決定遵守教會的秩序,對此我們每個人與全體皆表示同意。為了堅固我們新近按立的弟兄與共事主教們的心志,必須加上我們從先賢,即古代主教那裡以堅定的形式,或作為堅定且確定的教規所領受的內容。他們隨即加上了所領受的,即關於聖三一的教義,即聖三一毫無差異,意即父、子與聖靈在彼此之間並無不同,當然,除去各自的屬性外;但在他們之中存在合一,即三個位格在本體、榮耀與能力上為一。教父們說,我們在心中尊崇並認定這份信仰,我們將按照所受的教導,追隨福音的教義來教導百姓。
亞里斯提努斯(ARIST.):
「根據尼西亞教父的確認,在聖三一中並無差異被認定或教導。」 我們如此領受,如此持守,在聖三一中不認定也不教導任何差異;而是認定祂們同本體、同能力、同尊榮。
31
32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關於節制,奧理略主教說: 「在先前的會議中,當討論到節制與貞潔的方式時,我們認為這三個等級,即透過聖職按立而與貞潔之紐帶相連的人(我指主教、長老與執事),應當如聖潔的主教、神的祭司、利未人以及侍奉神聖祭禮的人所應有的那樣,在各方面保持節制;以便他們能獲得從神那裡單純祈求的事物:使我們也能同樣遵守那透過使徒所傳授,並自古以來所持守的教規。」
巴爾薩蒙(BALS.):此教規要求所有處理聖事的人,即主教、祭司與執事,都要實踐各種美德,不僅僅是透過節制,而是在每一項行為與工作中。他說,這樣他們為百姓祈禱時,才能蒙神垂聽,並確實證明他們遵守了聖使徒所傳授的,以及古老且未成文的教會傳統。
左納拉(ZONAR.):此教規討論了聖職人員的節制與貞潔,指出這三個等級,即主教、長老與利未人(即執事),他們透過自己的誓言與貞潔相連,侍奉神聖祭禮,即獻給神的無血祭祀,必須在各方面實踐節制。不僅是在某一方面節制,而在另一方面隨意生活,而是在各方面都追求節制,即實踐一切美德,以便他們能獲得從神那裡單純祈求的事物,即毫無懷疑與猶豫。因為他們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為他人祈求神的憐憫,為信徒祈求救贖,為世界祈求和平。因此,他說,如果他們實踐一切美德,並以此坦然地向神祈求,他們就能獲得所求的;因為如果他們自己沒有坦然無懼的心,又怎能為他人代求呢?因此,我們將遵守這項由使徒所傳授,並自古以來所持守的教規,即那些以文字規定的,以及那些透過長期且古老的傳統而持守的內容。
亞里斯提努斯(ARIST.):
「主教、長老與執事應當聖潔且節制。」
第四條教規:
「我們認為,主教、長老與執事,以及所有處理聖事的人,都應當成為節制的守護者,遠離婦女。」
33
34 迦太基會議第四條教規(IN CAN. IV CONC. CARTHAG.)
巴爾薩蒙與左納拉(BALS. et ZONAR.):前一條教規討論了主教、長老與執事的節制,而這一條則更具體地討論了貞潔與遠離婦女。從這些教規中,特別是這一條,羅馬人以及與他們持相同觀點的人認為,長老或執事不應合法地與妻子同居,而應保持獨身。然而,他們在這點上與在其他事情上一樣,都犯了錯誤。因為聖使徒第五條教規說:「主教、長老或執事不得以敬虔為藉口遺棄自己的妻子。」或許有人會說,在我們這裡,主教也沒有妻子;但這是所謂第六次會議(指特勞拉會議)的教父們所規定的,他們在第十二條教規中說:「我們說這話並非反對使徒所定的規條,而是為了百姓的救贖與進步,並為了不給聖職體制留下任何指責的藉口。」同一會議在第十三條中解釋了本條教規,說:「長老、執事或副執事在處理聖事期間,被要求遠離自己的妻子。」並補充說:「如果有人膽敢剝奪長老、執事或副執事與合法妻子同居與交往的權利,就應當被罷免。」本會議的第七十條教規也駁斥了那些對此有錯誤觀點的人。它說:「我們認為主教、長老與執事應當按照各自的規定,遠離妻子。」由此可見,主教、長老與執事確實與妻子共同生活。會議並未禁止他們與妻子交往,除非是按照各自的規定,即在每個人輪值侍奉的特定日子裡。
另一種解釋:
遠離婦女,不僅是指那些處理聖事的人,即在祭壇前侍奉的人,都應當保持貞潔。關於應當遠離妻子的不同等級。波坦察(Potentia)教會主教、羅馬教會使節福斯蒂努斯(Faustinus)說:「我們認為主教、長老與執事,以及所有處理聖事的人,都應當成為貞潔的守護者,遠離妻子。」全體主教表示:「我們認為所有在祭壇前侍奉的人,都應當保持貞潔。」然而,這些在手抄本中置於教規之前的內容,以及置於之後的內容,在阿默巴赫(Amerbach)抄本中皆缺失;在該抄本中,此處附有一條註釋:「從此處開始,在羅馬人中形成了長老與執事不得進行合法婚姻的慣例;這在隨後的教規中變得更加明顯。因為這次會議禁止了長老與執事的合法婚姻,這與那些允許聖職人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職責的人的觀點相矛盾。」但可以說,教父們並非絕對地這樣說,而是希望他們僅在聖事慶典與其他神聖侍奉期間遠離妻子;這是公正的,也是神聖的保羅所預先規定的。
35
36 THEOD. BALSAMON
不僅是受洗者,所有信徒在領受聖餐之時,亦當如此。使徒亦有此立法,他說:「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後吃這餅,喝這杯。」又說:「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以備領受聖餐。」[註:林前十一28;林前七5] 此外,大衛與跟隨他的人,在求亞比亞他大祭司給予陳設餅時,大祭司亦先詢問他們是否遠離女色,保持潔淨。在神聖奧秘禮儀中所宣讀的「聖物歸聖徒」,亦是此意。因為凡因與婦人同房或以其他方式受玷污者,皆非聖潔;因此,他們不應領受聖餐。由此可見,即便是夫妻,若於當日有肉體上的結合,亦不配領受聖餐。那位極其聖潔的牧首路加(Lucas)主,曾就此事受詢,並在會議中宣告:凡預備領受神聖聖禮者,應在三天前禁絕肉體上的結合。他甚至對那些在婚禮當日領受聖餐後即行房的新婚夫婦,施以懲戒。請閱讀九月份第二印期的公告。亦請閱讀亞歷山大的提摩太(Timotheus)之教規問答,其第五條與第十二條教導信徒在安息日與主日應當禁絕彼此的結合。在摩西的書卷中,出埃及記亦如此說:「耶和華對摩西說:你下到百姓那裡,叫他們今天明天自潔,又叫他們洗衣服,到第三天要預備好了,因為第三天耶和華要在眾百姓眼前降臨在西奈山。」又說:「摩西下山往百姓那裡去,叫他們自潔,他們就洗了衣服。他對百姓說:你們到第三天要預備好了,不可親近女人。」[註:出十九10以下]
ARIST.
「且當禁絕女色,以便能得所求者。」
此教規,以及本屆會議的第七十條教規,並非要求主教、長老與執事解除婚姻,或完全禁絕與妻子的關係;而是要求他們在特定的時間,即專心於禱告或禁食,以及處理聖事之時,節制自己。然而,第六屆特魯洛(in Trullo)會議的第十二條教規,不允許主教在受按立為主教後與其妻子同住,而必須解除與她們的結合。這並非引入對婚姻的輕視,或推翻使徒所立的法規,而是為了救恩的顧念,以及為了百姓在良善上的進步,並避免給予聖職體制任何被指責的機會。但同一屆會議的第十三條教規,則指責羅馬教會在教規順序中所傳承的慣例,即那些將被按立為執事或長老的,必須宣誓此後不再與妻子結合;它命令聖職人員合法的婚姻不得拆散,必須保持穩固,不可彼此分離;僅在特定的時間內,如使徒所傳承的那樣,禁絕與妻子同房,之後再恢復同住。
CANON V.
「貪婪的慾望,無人懷疑它是萬惡之母,必須加以抑制;以免有人濫用他人的界限,或因貪圖利益而逾越教父所定的界限;亦不可允許任何聖職人員以任何方式收取利息。凡新近發布且模糊不清、完全隱晦的事項,將由我們審查後制定規範。至於神聖聖經已明確規定的事項,則不應再作決議,而應當遵循。因為在平信徒身上應受譴責之事,在聖職人員身上更應受到定罪。全體會議說:『無人能違背先知,無人能違背福音而不受危險。』」
BALS. 聖使徒的第四十四條教規與老底嘉會議的第四條教規,禁止聖職人員收取利息;而第一屆會議的第十七條教規則將他們處以罷免。教父們稱這些教規為「界限」,並將收取利息稱為貪婪與卑劣的獲利,規定不可逾越教父的界限,即教規,亦不可讓聖職人員從任何事物中收取利息,無論是金錢借貸、糧食借貸,或其他任何種類。他們補充說,新近發布的規定若模糊不清,則因無人知曉而無效;至於神聖聖經已立法規定的,則不應再作決議,而應當遵循。他們所稱的「神聖聖經」,既指神聖教規,也指聖經經文,例如:「不可借錢給你的弟兄取利」[註:申廿三19];「他不放債取利」[註:詩十四5],以及諸如此類。隨後,他們論證聖職人員放債取利是何等荒謬與卑劣;並說,若在平信徒身上應受譴責、羞辱與毀謗之事,在聖職人員身上更應受到定罪。對此,會議說:「無人能違背先知,無人能違背福音而不受危險。」意即,既然舊約(透過先知暗示)與新約(透過福音顯明)皆禁止放債取利,那麼任何違背這些禁令的人,都無法逃脫危險。他將因其自身的職位而陷入危險,即被罷免。
ZONAR. 此教規在準備禁止聖職人員放債取利時,首先論及貪婪,稱其為萬惡之母,並規定必須抑制、阻止與截斷它,以免它侵犯他人的財產並加以濫用。他將「濫用」稱為對某物不當的使用;而「不當的使用」也包括以貌似正當的理由奪取他人的財產。因為那些放債取利的人,聲稱借貸者從中獲益,所以他們自己也分享了利潤。他說,必須以其他方式截斷貪婪,以免有人因貪圖利益而逾越教父的界限,他稱教父的界限為神聖教規。因為聖使徒的第四十四條教規禁止聖職人員放債取利,而第一屆大公會議的第十七條教規,則將那些在教規中被查出放債取利的人處以罷免並定罪。老底嘉會議的第四條教規亦禁止聖職人員放債取利。因此,他稱這些教規為教父的界限。他說,必須截斷那無止境的貪慾,以免允許任何聖職人員從任何事物中收取利息。因為人們不僅借貸金錢,也借貸糧食、酒、油以及無數其他種類的物品。正如金錢借貸約定收取利息,其他種類的物品亦然。例如,有人借出一百斗糧食,約定在期限過後,額外收取若干斗,其他物品亦同。因此,為了不讓教規有被規避的漏洞,即聖職人員雖不借貸金錢取利,卻在其他物品上這樣做,教父們補充了「從任何事物中」這一條。他們說,新近發布的規定若模糊不清、隱晦且無人知曉,將由我們審查後制定規範;至於神聖聖經已立法規定的,則不應再作決議,而應當遵循。他稱神聖聖經為神聖教規與聖經經文,例如:「不可借錢給你的弟兄取利」;「他不放債取利」,以及諸如此類。隨後,他們論證聖職人員放債取利是何等荒謬與卑劣;並說,若在平信徒身上應受譴責、羞辱與毀謗之事,在聖職人員身上更應受到定罪。對此,會議說:「無人能違背先知,無人能違背福音而不受危險。」這就是我所說的:既然舊約(透過先知暗示)與新約(透過福音顯明)皆禁止放債取利,那麼任何違背這些禁令的人,都無法逃脫危險。他將因其自身的職位而陷入危險,即被罷免。
ARIST. 「在平信徒身上應受譴責之事,例如放債取利,在聖職人員身上更應受到定罪。」
聖使徒的第四十二條教規、尼西亞會議的第十七條教規,以及第六屆特魯洛會議的第十條教規,皆將收取利息且不悔改的長老或執事處以罷免。因為如果平信徒這樣做尚且應受譴責,並會招致卑劣獲利與貪婪的污名,甚至若不將不義之財施捨給窮人,並承諾不再陷入這種貪財的惡疾,就不得被接納進入聖職(根據大巴西流的第十四條教規),那麼在聖職人員身上,這更應受到定罪。
CANON VI.
「我們記得在先前的會議中曾有規定:聖油禮、悔罪者的和解,或處女與聖殿的祝聖,不得由長老執行。若有人被發現這樣做,對他應當如何處置?奧里略(Aurelius)主教說:各位尊長已聽聞我們兄弟與同工福圖納圖(Fortunatus)所報告的事。對此你們有何意見?全體主教說:聖油的調製與處女的祝聖,不得由長老執行;長老亦不得在公開的聖事禮儀中使人與神和解;此規定眾人皆贊同。」
BALS. 聖油的調製是指神聖膏油的製作。悔罪者的和解是指接納犯罪者的認罪,並解除那些可能受過懲戒者的懲罰。因為靈魂的醫生透過悔改與轉向良善,使他們與神和解。處女的祝聖並非指女執事的按手禮,而是當時的一種習俗,即承認守貞的處女被帶到教會,主教透過禱告將她們祝聖,視為獻給神的人,並負責看顧她們,正如本屆會議的第四十四條教規所表明的。因此,會議禁止長老執行這些事,如同禁止祝聖聖殿一樣;並將此權力賦予主教。至於「在公開的聖事禮儀中使人與神和解」,其意如下:那些受過懲戒並被逐出教會的人,不被允許與信徒一同聚會,但他們並不被禁止獨自讚美神。當他們從懲戒中被釋放時,他們便與信徒一同聚會,並在眾人面前公開讚美神。請閱讀本屆會議的第四十三條教規;且不要認為使徒的第五十二條教規與此衝突,該教規說主教與長老應接納悔改者。但你要說,這些長老是在主教的勸導下接納悔改者。因此請注意,凡未經主教許可而接納他人認罪的聖職修道士,是做錯了;若是未受聖職者,則更是如此。因為他們即便在主教的勸導下,也無法執行這樣的事。因此,根據可敬的埃弗格提斯(Evergetis)修道院的請求,曾有過一次會議聲明:既然該修道院的規章規定其院長在特定時間聽取修道士的認罪,而未受聖職者不被允許聽取認罪,那麼院長必然必須是長老。然而,正如我們多次說過的,院長有時並非聖職人員。因為即便是婦女也可以擔任院長,但她們並不聽取他人的認罪。既然如此,有些人說,既然處女的祝聖是由主教執行的,那麼身為聖職人員的院長,或單純的修道士長老,若未經主教許可,將不得為任何修道士剃髮。因為處女的祝聖與修道士的剃髮是同一回事。但我認為,身為長老的院長可以毫無阻礙地執行剃髮,即便沒有主教的許可。因為如果第七屆會議的第十四條教規允許院長在自己的修道院內授予讀經員的職位,那麼他更有權力執行剃髮。請閱讀同一條第十四條教規中所寫的內容。至於單純的修道士長老,根據本屆教規,他們應在知會主教的情況下執行剃髮;除非有其他規定。
45
迦太基第六屆會議教規 46 [註:除非有人或許希望這僅僅依照修士長老的意願來執行,這是基於至今仍作為法律與教規而盛行的長期習慣。]
若有人希望僅僅依照修士長老的意願來執行,這是基於至今仍作為法律與教規而盛行的長期習慣。
左納拉斯(ZONARAS):聖油的製作,是指對聖膏油的神秘儀式性祝聖。至於悔罪者的和解,是指當某人承認了罪行,在經歷了悔罪並受過懲戒之後,從懲罰中獲得釋放。因為這樣的人或許已經充分承受了懲戒,或者已經滿了規定的期限,並根據罪行的程度表現出足夠的內心痛苦,他便從懲罰中獲得釋放,並被允許與信徒一同站立,甚至領受聖禮。因為主教藉著悔罪,在某種程度上使他與神和解,並在教會中將他安置在信徒之中,准許他參與聖徒的交通。此外,有時即使悔罪期限尚未結束,若悔罪者面臨生命危險,他也會獲得和解,正如接下來的教規所論述的那樣。至於童女的祝聖,並非指透過按手禮設立女執事;而是古時的習俗,將那些宣稱守貞並許願保持純潔的少女帶到聖殿,主教們藉著禱告將她們祝聖,如同獻給神一樣,並且在這些少女離開父母之後,主教們親自承擔對她們的看管與教導,正如本屆會議第四十四條教規所表明的那樣。因此,會議禁止長老們執行這些事。因為聖膏油的製作與祝聖,以及悔罪者的和解,都是由主教執行的。因為被賦予捆綁權柄的人,也被允許執行釋放。同時,需要精確的辨別力來判斷犯罪者是否真心悔改且已充分受罰,而長老或許無法勝任此事。童女的祝聖也被規定由主教執行,以便每位主教在得知她們已被祝聖後,能關心她們的行為與看管。至於所謂「和解以參與公開的聖職事奉」,其意義如下:那些受到懲戒並被禁止進入教會的人,不被允許在聚會中與信徒一同站立;但他們並不被禁止私下讚美神並向祂祈求;當他們從懲戒中被釋放時,他們便與信徒一同站立,並公開地,即與信徒大眾一同參與聖職事奉,也就是說,公開地讚美神並敬拜神。因為「事奉」一詞在此處既指敬拜也指讚美。
亞里斯提諾(ARISTENUS):「至於聖膏油的製作,即香膏的調製、童女的祝聖,以及某人為了公開參與聖職事奉而進行的和解,不得由長老執行。」 聖膏油的調製與完成、童女的祝聖,以及悔罪者為了能公開與信徒一同站立並領受聖禮而進行的完全和解,長老是不被允許執行的;這些事必須由主教執行。
47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ORE BALSAMON) 48 [註:除非主教准許他們這樣做。] 若有人在危險中,請求在主教缺席時使自己與聖壇和解,長老理當諮詢主教,並依照他的指示使處於危險中的人與神和解。我們應當以救贖性的建議來確認此事。會議說:「貴方聖潔者認為有必要幫助我們,這就足夠了。」
巴爾薩蒙:從本條教規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若沒有主教的許可,長老們不得聽取人們的認罪並赦免罪孽。因為教規說:若有人處於生命危險中,請求和解,即請求在認罪後被准許領受聖禮(而主教不在場),長老不能使他與神和解;他必須詢問那位佔據使徒地位、從神領受了捆綁與釋放權柄的主教,並在主教的勸導下執行和解,如果詢問是可行的話。因為如果主教離得很遠,且死亡迫在眉睫,根據本屆會議第四十三條教規,長老可以在不詢問主教的情況下給予和解。因此,如果長老在沒有主教許可的情況下,連臨終的和解都不能給予,因為他沒有捆綁與釋放的權柄,那麼他更不可能接受健康之人的認罪。既然情況如此,且第六條教規並未規定對於那些未經主教許可就聽取認罪的長老應當如何處置(根據福圖納圖斯的詢問),而本條教規對此也未作任何規定,有些人說,對違反教規者的懲罰留待主教的裁決。然而,那位最神聖的宗主教米迦勒閣下,曾任哲學家之首,他說這樣的長老應當被罷免,根據那些規定罷免在教區外執行聖職者以及違反教規者的教規。
左納拉斯:教規在此也將裁決權賦予主教。因為它說,若有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面臨生命危險,且正處於懲戒之下,被禁止接近聖壇,若他請求與聖壇和解,即請求在主教缺席時被准許領受聖禮,教規說,長老應當諮詢主教,並依照他的指示使處於危險中的人與神和解。主教被賦予從懲罰中釋放的權柄是合理的,不僅是因為上述原因,也因為這種宣告權適當地屬於大祭司,他們擁有捆綁與釋放的權柄。事實上,即使是現在聽取認罪的修士,若沒有從主教那裡獲得聽取認罪的許可,他們既沒有捆綁的權柄,也沒有釋放的權柄。因為基督將這權柄賜給了聖使徒。而大祭司則填補了使徒的地位。
亞里斯提諾:「長老若希望使處於危險中的人與聖壇和解,應當詢問主教,並依照所說的去做。」 前述教規命令和解由主教執行;而本條教規則規定,在主教的意願下,和解也可由長老執行。
第八條教規
「關於那些指控教父的人,以及任何名譽掃地的人不得指控主教。馬祖利塔努斯主教努米迪烏斯說:有許多品行不端的人,認為教父和主教們應當隨意地被控告;這樣的人是否應該被接納?奧里利烏斯主教說:那麼,你們的愛心是否同意,那些陷入污穢罪行的人,可以發出指控教父的聲音?所有主教都說:若有人名譽掃地,不得被接納。」
巴爾薩蒙:第二次大公會議的第六條教規規定,並非所有人都能被接納去指控主教和聖職人員,只有那些無可指責的人才可以。因此,請閱讀那條更早的教規,以及本屆會議的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教規。
亞里斯提諾:「決定那些陷入污穢罪行的人不得發出指控;他們在指控他人時不被接納。」
這在君士坦丁堡召開的聖教父們的第六條教規中也提到過。
左納拉斯:本屆會議的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及第一百三十條教規也討論了這一主題,並更廣泛地闡述了哪些人不得被接納去指控主教。第二次大公會議比本屆會議更早,在第六條教規中也處理了這個主題,規定了哪些人可以被接納為主教和聖職人員的指控者。因此,應當閱讀那條教規及其解釋。至於「品行不端」,是指行為不端、生活不檢點。
[註:教父與主教。這些教規的希臘語譯者將「教父」解釋為「長老」。因為在拉丁語版本中,這段文字讀作:此外,有許多品行不端的人,認為長老或主教應當隨意地被控告;正如小狄奧尼修斯在他的教規彙編中所讀到的那樣。在那裡,主教被明確稱為「長老」;羅馬教宗朱利烏斯在給東方人關於亞他那修及其他人的復文中也使用這個稱呼,他說:對長老的指控不應由他人進行,除非由那些提出指控的人親自進行,前提是他們自己顯得誠實且無可指責,並透過公共記錄證明他們沒有任何嫌疑與敵意,且持有無可指責的信仰與品行。朱利烏斯復文第20章。此外,在格拉圖斯主教任內於主後348年召開的迦太基第一次會議中也提到,格拉圖斯主教說:顯然,藐視謙卑的人不屬於神,而是屬於魔鬼,因為魔鬼是驕傲的發明者與首領。因此,如果一隻羊對長老表現出傲慢或侮辱,或者有任何訴訟,若是執事,應由三位鄰近的主教審理;若是長老,應由六位審理;若是主教,應由十二位同僚主教審理。迦太基第一次會議,第11條教規。]
51
52 西奧多·巴爾薩蒙 在君士坦丁堡召開的聖教父們的第六條教規中,規定指控者在指控主教時,不得未經審查就被接納。而是首先要審查他們的信仰,以免他們是異端;其次要調查他們的聲譽,以免他們是被定罪的、被驅逐的、被逐出教會的,或是被他人指控犯有其他罪行的;以及他們是否尚未證明自己在被指控的罪行上是無辜的。因此,本條教規也認為,任何本身有罪的人,不得被接納去指控主教。
第九條教規
「關於那些因自己的罪行而從教會團體中被驅逐的人。奧古斯丁主教及努米迪亞地區的代表說:請你們決定,那些因自己的罪行而從教會中被驅逐的人,若有主教或長老接納他們進入團契,那麼接納者也應被視為與他們犯有同樣的罪,他們逃避了本教區主教的教規判決。所有主教都說:大家都同意。」
巴爾薩蒙:請閱讀聖使徒的第十一、十二、三十二條教規,安提阿會議的第六條教規,以及撒狄會議的第十三條教規,這些教規教導了對於接納被罷免或被隔離的聖職人員應當如何處置;同樣也適用於接納被隔離的平信徒。本條教規規定,若有其他主教或長老接納了因應受的罪行懲罰而被教會驅逐的聖職人員進入團契,那麼接納者也應受到與被接納者同樣的懲罰。因此,將其他教規與本條教規所規定的內容綜合起來,可以說:若有其他主教接納了一位被罷免的聖職人員進入聖職團契,他將被罷免;若他與被隔離者一同禱告,他將被隔離。正因如此,本條教規也說:接納被教會驅逐之人的主教,應受到與被驅逐者同樣的懲罰。請注意,本條教規也並非不經審查,而是在對罪行進行了相稱的定罪後,才要求罷免或隔離聖職人員。
左納拉斯:聖使徒的第十一、十二及三十二條教規也規定了同樣的事。因此,那些教規中所寫的內容,在此也適用。安提阿會議的第六條教規以及撒狄會議的第十三條教規也討論了這一點。
亞里斯提諾:「與被逐出教會者團契的人,自己也被逐出教會。」
接納被本教區主教隔離的人,並與他一同執行聖職,且明知他已被隔離,此人自己也應被隔離。同樣,與異端團契並與他們一同禱告的人,不得與信徒團契,而應被逐出教會。
第十條教規
「關於那些被本教區主教定罪的長老。努米迪亞地區的代表阿利皮烏斯主教說:也不應忽略這一點,即若有長老被本教區主教定罪,因某種狂妄與傲慢而自高,認為自己應當分開向神獻上聖物,或認為應當建立另一個祭壇來反對教會的信仰與體制,這樣的人不得免受懲罰。努米迪亞地區首席座堂的瓦倫丁努斯主教說:我們兄弟阿利皮烏斯所提出的建議,對於教會的信仰與秩序是必要的。其餘的,請你們的愛心說出你們的看法。會議說:若有長老因狂妄而反對本教區主教,並製造分裂,應受咒詛。」
巴爾薩蒙:使徒教規第三十一條規定,那些製造私下聚會的聖職人員應被罷免,平信徒則應被隔離;但這是在經過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勸誡之後。而本條教規與岡格拉會議的第六條教規則將他們處以咒詛。因此,我們必須尋求我們應當遵循哪一條。我認為,根據教規,這兩者都會發生。首先,根據使徒教規,分裂者將被警告要遠離惡行;若不聽從,他們將被罷免或隔離。但若他們依然堅持狂妄,即虛榮與不順服,他們將被處以咒詛,如同腐爛的肢體從健康的教會身體中被切除一樣。因為對那些並非因教義原因,而是因傲慢與心智輕浮而反對教會體制的人處以咒詛,在我看來是非常嚴重的。請閱讀大巴西流的第一條教規,它教導了異端、分裂者與私下聚會者之間的區別。在此,「分裂」與「私下聚會」被濫用於那些因傲慢而對主教狂妄並分裂的人。
左納拉斯:若有長老因受到隔離懲罰而因狂妄,即虛榮與傲慢而自高,私下向神獻祭,在沒有他人的情況下執行聖職,或者他自己建立了一個新的祭壇來反對教會的信仰與體制;他擾亂了教會的體制,因為長老本應順服主教,而他卻反抗並抵擋主教,這也是在反對信仰;因為不信者看到聖職人員行為混亂,會嘲笑信仰;因此,會議說,這樣的人不得免受懲罰,因此會議判決他們受咒詛。岡格拉會議的第六條教規也規定,私下聚會者應受咒詛。而使徒教規第三十一條則判決這樣的人應被罷免。
55
56 狄奧多·巴爾薩蒙 亞里斯多 若有人被主教定罪,隨後離去並設立祭壇,或獻上祭物,則應受懲罰。
凡被自己的主教革除教籍,卻不前往其主教所隸屬的會議,以審查關於他被革除教籍的事宜,並糾正不合理之處;反而因驕傲與狂妄而輕視主教,將自己與教會分離,另設祭壇,並向神獻上聖物者,此人因違背教會的信仰與體制而行事,必不免受懲罰,而將被處以絕罰。
第十一條教規
若有長老在生活操守上被定罪,他應當向鄰近的主教報告,以便他們能審理此事,並藉由他們與自己的主教和解;若他不這樣做,反而(願神禁止!)因驕傲而膨脹,將自己與本主教的團契分離,並與某些人結黨造成分裂,向神獻上聖物,此人將被視為受絕罰者,並失去他原有的職位;當然,這必須考慮到他是否對主教有正當的申訴。
巴爾薩蒙:此教規與前一條教規所言相同;因為它規定,凡被主教定罪且不願透過鄰近主教的審查來和平解決問題,反而將自己分離(即與本主教斷絕關係),並違背主教的意願私下舉行聖禮的長老,不僅要被罷免,還要被處以絕罰。請閱讀安提阿會議第六條教規與撒狄會議第十四條教規。教規說,必須考慮並審查該教士是否正當地指控其主教,並有理由拒絕與他團契。請閱讀本會議第二十九條教規與安提阿會議第四條教規。至於對主教的指控,不要說是因為罪行或其他的刑事指控,而應是因為教義問題或其不義的生活方式。因為教士在被定罪前,不應與自己的主教分離,除非他明顯看見主教行不義之事,或違背正統教義。當那位義大利籍的腓立比大主教革除了他的教士卡普索里姆(Campsorymes)時,在那位極其神聖的穆扎隆(Muzalon)牧首面前進行了討論,認為他不值得憐憫,因為他沒有按照本教規前往鄰近的主教處,也沒有前往該地區的會議,以便藉由他們與大主教和解;反而先去騷擾牧首座,並將自己的主教帶入訴訟。當卡普索里姆說他曾透過許多大主教請求本大主教的憐憫,卻未被垂聽,因此才來到大會議時,經判斷他並未做出任何違背教規的事。
貝弗里奇註:
(12) 若有長老。除了阿默巴赫(Amerbach)抄本中巴爾薩蒙與左納拉斯的解釋外,對於本教規還有此註釋:關於主教判決的重審,請參閱安提阿會議第六條教規,撒狄會議第三、四、十四條教規,以及此處的第十一條教規。
57
58 關於迦太基會議第十二條教規 並將自己的主教帶入司法爭端。當卡普索里姆說他曾透過許多大主教請求本大主教的憐憫,卻未被垂聽,因此才來到大會議時,經判斷他並未做出任何違背教規的事。
左納拉斯:此教規與前一條教規所規定的相同,並說:若長老在生活操守上被主教定罪,即生活不檢點,他應當向鄰近的主教報告,即讓他們知道他被主教定罪,以便在他們聽取事實後,能與主教和解。若他不這樣做,反而(願神禁止!)因虛榮而膨脹,與主教分離,並私下與某些人舉行聖禮,此人不僅會失去職位,還要被處以絕罰。教規說,必須考慮並審查他是否正當地指控其主教,是否知道他有什麼過錯,從而有理由拒絕與他團契。請閱讀本會議第二十九條教規、安提阿會議第四條教規,以及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會議之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教規。
亞里斯多:長老被主教定罪,准許向鄰近主教上訴:若不上訴,反而結黨並因狂妄而向神獻上聖物者,應受絕罰。 此教規與前一條教規意旨相同。
第十二條教規
費利克斯主教說:應當按照古老會議所規定的內容,若有主教(願神禁止!)陷入某種罪行,且因無法召集多人而極度困難,為了不讓他持續在罪中,應由十二位主教審理;長老由六位主教及本主教審理,執事由三位審理。
巴爾薩蒙:安提阿會議第四條教規顯示,長老與執事的罷免由一位主教執行,而主教的罷免則由會議執行,本教規似乎與之衝突,規定在刑事案件中,主教至少要由十二位主教審判,長老由六位,執事由三位。然而,這些教規並不衝突;安提阿會議的教規規定了處理此類審判的其他方式;而本教規因年代較晚,規定了更謹慎的審判方式。更謹慎的立法並非矛盾。這些規定是為了更安全,這點從教父們說這些事是在無法召集更多主教時才進行的,便可得知。因為那時,有必要讓更多的主教來聽取刑事案件。至於「不讓他持續在罪中」,應解釋為:主教若處於可疑狀態,不應被他所治理的百姓所輕視,因為他正處於被控告的狀態。教規內容至此。有人會問,既然教規只提到刑事案件,那麼是否准許一位大主教或主教,為了民事契約案件(如寄存或借貸),或因罪行引起的案件(如侮辱、盜竊、暴力及類似事件),而審判主教、祭司或執事?解答:使徒教規第五十五條與第八十四條命令,凡侮辱國王、主教與官員者,應被罷免。有些人將罷免僅限於此類侮辱。但我認為,對於所有導致名譽受損的訴訟,即金錢與刑事案件,根據法律普遍且無區別的規定,聖職人員也應被剝奪名譽。因為我見過許多聖職人員因盜竊而被會議罷免。若有人問,對讀經員應如何處理?他將聽到本會議第二十條教規規定,除長老與執事外,其餘教士應由一位主教審判。此外,有人會問,既然教規規定只有在無法召集多人時,才由十二位主教進行主教的罷免,那麼若主教被十二位主教罷免,而當時其實很容易召集多人,該罷免是否會被撤銷?解答:有些人說,這種方式不會使判決無效。然而,當那位阿馬圖斯(Amathus)主教約翰被塞浦路斯大主教約翰罷免,且罷免令在帝國法庭上被宣讀時,由於發現只有十一位主教與大主教參與了罷免,那位極其神聖的盧卡斯(Lucas)牧首與在場的會議,甚至在場的元老院,都判定該罷免無效;因為沒有召集塞浦路斯教會的全體會議,或至少是多數,儘管有能力召集,且大主教並未超過十二位主教,而是與他們合計。此外,他們還引用了本會議第二十條與第十四條教規,儘管有些人說這僅指長老與執事,但他們並未被採納。
貝弗里奇註:
(13) 由十二位主教審理。君士坦丁·哈爾梅諾普洛斯(Constantinus Harmenopulus)將本教規簡述如下:若主教被控告,若召集全體會議有困難,至少應由十二位主教審查案件;長老由六位;執事由三位。在此,註釋者觀察到:因此,盧卡斯牧首認為阿馬圖斯主教約翰的罷免無效,因為塞浦路斯大主教在罷免時僅有十一位主教在場,他自己並未超過十二位。哈爾梅諾普洛斯,第一卷,第五章。 (14) 長老由六位。此處規定的主教案件由十二位、長老由六位、執事由三位主教審理,最初是由公元348年格拉圖斯(Gratus)治下的迦太基會議所規定的:其原文我們已在本書第八條教規的註釋中列出。
59
60 狄奧多·巴爾薩蒙 並將自己的主教帶入司法爭端。當卡普索里姆說他曾透過許多大主教請求本大主教的憐憫,卻未被垂聽,因此才來到大會議時,經判斷他並未做出任何違背教規的事。
左納拉斯:此教規與前一條教規所規定的相同,並說:若長老在生活操守上被主教定罪,即生活不檢點,他應當向鄰近的主教報告,即讓他們知道他被主教定罪,以便在他們聽取事實後,能與主教和解。若他不這樣做,反而(願神禁止!)因虛榮而膨脹,與主教分離,並私下與某些人舉行聖禮,此人不僅會失去職位,還要被處以絕罰。教規說,必須考慮並審查他是否正當地指控其主教,是否知道他有什麼過錯,從而有理由拒絕與他團契。請閱讀本會議第二十九條教規、安提阿會議第四條教規,以及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會議之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教規。
亞里斯多:長老被主教定罪,准許向鄰近主教上訴:若不上訴,反而結黨並因狂妄而向神獻上聖物者,應受絕罰。 此教規與前一條教規意旨相同。
第十二條教規
費利克斯主教說:應當按照古老會議所規定的內容,若有主教(願神禁止!)陷入某種罪行,且因無法召集多人而極度困難,為了不讓他持續在罪中,應由十二位主教審理;長老由六位主教及本主教審理,執事由三位審理。
巴爾薩蒙:安提阿會議第四條教規顯示,長老與執事的罷免由一位主教執行,而主教的罷免則由會議執行,本教規似乎與之衝突,規定在刑事案件中,主教至少要由十二位主教審判,長老由六位,執事由三位。然而,這些教規並不衝突;安提阿會議的教規規定了處理此類審判的其他方式;而本教規因年代較晚,規定了更謹慎的審判方式。更謹慎的立法並非矛盾。這些規定是為了更安全,這點從教父們說這些事是在無法召集更多主教時才進行的,便可得知。因為那時,有必要讓更多的主教來聽取刑事案件。至於「不讓他持續在罪中」,應解釋為:主教若處於可疑狀態,不應被他所治理的百姓所輕視,因為他正處於被控告的狀態。教規內容至此。有人會問,既然教規只提到刑事案件,那麼是否准許一位大主教或主教,為了民事契約案件(如寄存或借貸),或因罪行引起的案件(如侮辱、盜竊、暴力及類似事件),而審判主教、祭司或執事?解答:使徒教規第五十五條與第八十四條命令,凡侮辱國王、主教與官員者,應被罷免。有些人將罷免僅限於此類侮辱。但我認為,對於所有導致名譽受損的訴訟,即金錢與刑事案件,根據法律普遍且無區別的規定,聖職人員也應被剝奪名譽。因為我見過許多聖職人員因盜竊而被會議罷免。若有人問,對讀經員應如何處理?他將聽到本會議第二十條教規規定,除長老與執事外,其餘教士應由一位主教審判。此外,有人會問,既然教規規定只有在無法召集多人時,才由十二位主教進行主教的罷免,那麼若主教被十二位主教罷免,而當時其實很容易召集多人,該罷免是否會被撤銷?解答:有些人說,這種方式不會使判決無效。然而,當那位阿馬圖斯(Amathus)主教約翰被塞浦路斯大主教約翰罷免,且罷免令在帝國法庭上被宣讀時,由於發現只有十一位主教與大主教參與了罷免,那位極其神聖的盧卡斯(Lucas)牧首與在場的會議,甚至在場的元老院,都判定該罷免無效;因為沒有召集塞浦路斯教會的全體會議,或至少是多數,儘管有能力召集,且大主教並未超過十二位主教,而是與他們合計。此外,他們還引用了本會議第二十條與第十四條教規,儘管有些人說這僅指長老與執事,但他們並未被採納。
61
62 關於迦太基會議第十三條教規 並將自己的主教帶入司法爭端。當卡普索里姆說他曾透過許多大主教請求本大主教的憐憫,卻未被垂聽,因此才來到大會議時,經判斷他並未做出任何違背教規的事。
左納拉斯:凡被控告的主教,應由各自的會議審判。若主教被控告有罪,而召集全體會議或多數人極度困難,則說,十二位主教應聚集並審查案件,以免被控告的主教持續在罪中,即以免他在清白受質疑時,被他所治理的百姓視為受控告者而輕視。長老被傳喚受審時,六位主教的判決便足夠。執事受審時,三位主教的判斷便足夠。此教規似乎與安提阿會議第四條教規衝突,該教規稱主教由會議罷免,而長老與執事則由各自的主教罷免。然而,有人可以這樣調和這些教規:安提阿會議的教規意在說明,對長老與執事的指控,最初應由主教處理,並賦予他對其判決的權力;而本教規的規定則是,若有人認為自己被主教不公正地定罪,則為長老指定六位主教,為執事指定三位主教作為審判者。
亞里斯多:主教被傳喚受審,若無完整會議,至少觀察十二位主教;長老六位及本主教;執事三位。 被控告的主教應由全體會議審判;若無法召集所有人,則至少由十二位主教審判;長老由六位,執事由三位;此外,被控告者的本主教也應在場,並同時審查對他們的指控。
第十三條教規
關於主教不可僅由少數人按立:若有必要,主教也可由三位按立。奧里利烏斯(Aurelius)主教說:你們的聖潔對此有何看法?全體主教說:前人的規定應由我們遵守:那些在任何省份擁有首位的人,不應輕率且不經考慮地忽視這些規定。因此,許多聚集的主教將按立主教;若有必要,三位主教,無論身在何處,應在首位者的命令下按立主教。若有人在任何方面違背自己的認信或簽署,他將自取其辱,失去職位。
巴爾薩蒙:此處的「按立」(χειροτονίαν)不應理解為「按手禮」或「祝聖」,而應理解為「投票」。這一點從教規結尾規定罷免違背自己簽署與認信的主教可以看出,這種簽署並非為了按立或祝聖,而是為了投票;且因為使徒第一條教規規定主教應由兩位主教按立,若我們在此處將「按立」理解為「按手禮」,我們將承認與上述教規相矛盾。由於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第四條教規命令投票應由全體省內主教構成;若這很困難,則三人聚集,其餘人以書信投票,但一些大主教(本教規稱他們為省內首位者)似乎並未遵守教規。因此,教父們規定投票應由許多主教進行;若不方便,則出於必要由三位進行,他們應在首位者(即大主教)的知情與許可下,在任何地方聚集。若任何投票者違背自己的簽署,他將被罷免。教規內容至此。當某位大主教曾被指控未與省內主教投票,而是與居住在帝都的大主教們投票時,有些人引用本教規為他辯護;並說,即使根據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第四條教規,投票必須由至少三位省內主教進行,但根據本教規(年代較晚),大主教被允許召集他想要的任何三位主教,並透過他們在任何地方進行投票;他們希望藉此教規使大主教免受指責。但他們聽到,由於本教規並未制定新事物,而是規定應遵守教父們先前所定的規定,因此關於被召集的主教的規定,必須按照該教規來理解,且投票必須由省內主教進行。至於「在任何地方」進行,並不損害投票,只要根據本教規及隨後確立的慣例,至少有三位主教在場即可。既然教規規定若難以召集多人,則由三位主教進行投票,有人會問:若很容易召集多人,投票是否會被撤銷?解答:上面關於主教被十二位主教罷免的記載,在當時很容易召集更多人時,足以作為本問題的辯解。至於「在任何地方」的記載,是為了那些說教會的投票應由大主教在他的大都市進行的人,這是不被接受的。因為地點並不構成主教,而是投票與選拔。
63
64 狄奧多·巴爾薩蒙 並將自己的主教帶入司法爭端。當卡普索里姆說他曾透過許多大主教請求本大主教的憐憫,卻未被垂聽,因此才來到大會議時,經判斷他並未做出任何違背教規的事。
左納拉斯:凡被控告的主教,應由各自的會議審判。若主教被控告有罪,而召集全體會議或多數人極度困難,則說,十二位主教應聚集並審查案件,以免被控告的主教持續在罪中,即以免他在清白受質疑時,被他所治理的百姓視為受控告者而輕視。長老被傳喚受審時,六位主教的判決便足夠。執事受審時,三位主教的判斷便足夠。此教規似乎與安提阿會議第四條教規衝突,該教規稱主教由會議罷免,而長老與執事則由各自的主教罷免。然而,有人可以這樣調和這些教規:安提阿會議的教規意在說明,對長老與執事的指控,最初應由主教處理,並賦予他對其判決的權力;而本教規的規定則是,若有人認為自己被主教不公正地定罪,則為長老指定六位主教,為執事指定三位主教作為審判者。
亞里斯多:主教被傳喚受審,若無完整會議,至少觀察十二位主教;長老六位及本主教;執事三位。 被控告的主教應由全體會議審判;若無法召集所有人,則至少由十二位主教審判;長老由六位,執事由三位;此外,被控告者的本主教也應在場,並同時審查對他們的指控。
第十三條教規
關於主教不可僅由少數人按立:若有必要,主教也可由三位按立。奧里利烏斯(Aurelius)主教說:你們的聖潔對此有何看法?全體主教說:前人的規定應由我們遵守:那些在任何省份擁有首位的人,不應輕率且不經考慮地忽視這些規定。因此,許多聚集的主教將按立主教;若有必要,三位主教,無論身在何處,應在首位者的命令下按立主教。若有人在任何方面違背自己的認信或簽署,他將自取其辱,失去職位。
巴爾薩蒙:此處的「按立」(χειροτονίαν)不應理解為「按手禮」或「祝聖」,而應理解為「投票」。這一點從教規結尾規定罷免違背自己簽署與認信的主教可以看出,這種簽署並非為了按立或祝聖,而是為了投票;且因為使徒第一條教規規定主教應由兩位主教按立,若我們在此處將「按立」理解為「按手禮」,我們將承認與上述教規相矛盾。由於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第四條教規命令投票應由全體省內主教構成;若這很困難,則三人聚集,其餘人以書信投票,但一些大主教(本教規稱他們為省內首位者)似乎並未遵守教規。因此,教父們規定投票應由許多主教進行;若不方便,則出於必要由三位進行,他們應在首位者(即大主教)的知情與許可下,在任何地方聚集。若任何投票者違背自己的簽署,他將被罷免。教規內容至此。當某位大主教曾被指控未與省內主教投票,而是與居住在帝都的大主教們投票時,有些人引用本教規為他辯護;並說,即使根據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第四條教規,投票必須由至少三位省內主教進行,但根據本教規(年代較晚),大主教被允許召集他想要的任何三位主教,並透過他們在任何地方進行投票;他們希望藉此教規使大主教免受指責。但他們聽到,由於本教規並未制定新事物,而是規定應遵守教父們先前所定的規定,因此關於被召集的主教的規定,必須按照該教規來理解,且投票必須由省內主教進行。至於「在任何地方」進行,並不損害投票,只要根據本教規及隨後確立的慣例,至少有三位主教在場即可。既然教規規定若難以召集多人,則由三位主教進行投票,有人會問:若很容易召集多人,投票是否會被撤銷?解答:上面關於主教被十二位主教罷免的記載,在當時很容易召集更多人時,足以作為本問題的辯解。至於「在任何地方」的記載,是為了那些說教會的投票應由大主教在他的大都市進行的人,這是不被接受的。因為地點並不構成主教,而是投票與選拔。
65
66. 【迦太基會議第十一條教規註釋】 若從本教規推論,首領(即大主教)不應參與投票,而應僅由主教們進行。但若投票者中有人反對自己的簽名,他會因此被罷免,還是要在經過審查並證明其所提出的理由失敗後才被罷免?解答:若教規的字句被理解為:投票者承認自己的簽名,但隨後聲稱他得知了某些阻礙被選者晉升為主教職位的事實,那麼除非他在舉證上失敗,否則不會被罷免。但若對簽名的反對被視為對簽名的否認,且該事實透過筆跡比對或其他方式得到證實,他將因此被罷免。因此,請注意本教規,據我所見,它是在討論對簽名的否認。請閱讀《巴西利卡》(Basilic.)第 22 卷第 1 標題第 75 章,以及同卷第 3 標題第 1 章,並閱讀該卷的整個第 4 標題,以及第 21 卷第 1 標題第 60 章,你將得知,否認自己簽名的人,有時透過筆跡比對,有時透過宣誓證人來定罪;且在定罪後,被判決者不僅被迫向對造賠償文書中所載的金額,還要額外支付同等數額。皇帝利奧哲學家(Leo the Philosopher)的第 72 條新敕(Novella)規定,任何文書,若其上由撰寫者親手標記了可敬且賜生命的十字架圖樣,則該文書應保持穩固且不可變更,即使沒有附加罰則亦然。也請閱讀該條新敕。最後請總結:罷免否認自己在選舉中簽名的主教,是特殊情況,且僅應適用於此類事實。因為據我所見,若主教或聖職人員否認的是其他文書,則如某些人所言,他不會被罷免,而是會根據上述法律受到懲罰。
【左納拉(ZONAR)註釋】
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的第四條教規規定,主教應由省內全體主教投票選出。若有困難,或有更重大的原因阻礙,則三人應聚集在一起,並由其餘主教透過書信表示同意,以此方式進行按立。因此,該會議的教父們斷言,上述教規所規定的事項必須遵守,因為這是前人所規定的。此處的「按立」(χειροτονία)不應理解為「按手禮」與「祝聖」,而應理解為「投票」,以免顯得與聖使徒第一條教規相抵觸,該教規規定由兩位主教按立一位主教。至於為何不抵觸,已在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第四條教規的解釋中說明,請閱讀該處。此處所稱的省內「首領」是指大主教,教規規定在他們的命令(即指示)下,由主教們進行按立,即投票選出主教。教規又說,若投票者在投票後反對自己的認罪或簽名,即若他先前在關於某人的選舉中,透過投票或簽名宣告某人配為主教,隨後卻稱其不配,且與自己相矛盾,他將剝奪自己的主教尊榮,即被罷免,除非他能證明他所指控之人的罪行。
【阿里斯提努(ARIST.)註釋】
「在大主教的命令下,三位主教即可按立主教。而反對自己認罪或簽名的人,將因自己的判決而失去尊榮。」
若有可能,當空缺的主教職位需要選舉主教時,省內全體主教必須在場;正如尼西亞會議第四條教規及安提阿會議第十九條教規所見。但若因路途遙遠或其他任何必要原因導致困難,至少三人應在主教的命令與意見下進行投票,缺席者則透過書信表示同意。若有主教承認並保證某人配得主教職位,隨後卻因某種情緒而反對自己的認罪或簽名,並稱他所選的人不配,儘管他先前並非不知道那人是什麼樣的人,他將失去自己的尊榮。因為法律也透過相關官員,懲罰那些虛假或前後矛盾作證的人,正如第 21 卷第 1 標題第 14 章所規定的。
【第十四條教規】
「關於從的黎波里(Tripoli)派遣一名主教擔任代表;以及長老在那裡應由五位主教審理。同樣決議:因該地區資源匱乏,從的黎波里派遣一名主教擔任代表,且長老在那裡應由五位主教審理,執事由三位主教審理,如上所述,即由其本人的主教主持。」
【巴爾薩蒙(BALS.)註釋】
非洲也有一個的黎波里;由於那裡的少數主教,會議規定從那裡派遣一名代表參加年度會議;且因主教人數稀少,規定由五位主教審理長老的刑事案件,由三位主教審理執事的案件,且審理者應包含被告所屬的主教。因此,從此教規中也要注意,審理案件的主教,其人數應超過十二、六或三位共同審判者。且若不缺乏主教,則應有更多的主教審理聖職人員的案件。
【左納拉(ZONAR)註釋】
他指的是非洲的那個的黎波里。因為那裡也有一個的黎波里,那裡的主教很少。因此會議規定從那裡派遣一名代表;且出於同樣的原因,規定五位主教足以審判長老,並由被告長老所屬的主教主持,因此審判者總共為六人。
【阿里斯提努(ARIST.)註釋】
「由於的黎波里主教匱乏,一名主教擔任代表即已足夠。」
其他省份的主教被規定選出兩名或更多主教作為代表,並將他們送到迦太基參加年度會議;但從的黎波里,由於主教匱乏,一名主教擔任代表即已足夠。
【第十五條教規】
「關於教會中不同職級的服事者;若有人陷入刑事案件,並拒絕教會法庭,該人應面臨危險;且聖職人員的子女不得參與世俗表演。同樣決議:無論哪位主教、長老、執事或聖職人員,若在教會中對其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若他拒絕教會法庭而希望在公共法庭上洗清罪名,即使判決對他有利,他仍將失去自己的職位。這是在刑事案件中;在民事案件中,若他希望保留自己的職位,則將失去他所爭取的訴訟標的。且決議:若從任何教會法官處向擁有更高權威的其他教會法官提出上訴,若不能證明他們是出於仇恨、偏見或受賄而判決,則對那些判決被推翻的人不應造成損害;但若法官是經雙方同意選出的,即使人數少於規定,也不得上訴。且聖職人員的子女不得表演或觀看世俗表演。這對所有基督徒也一直是被禁止的,即應遠離這些事物,且不應前往有褻瀆之處。」
【巴爾薩蒙(BALS.)註釋】
法律與教規皆已傳承,不允許任何人隨意在自己想要的法庭上進行訴訟。平民被分配到民事法庭,而聖職人員與修士則被分配到教會法庭。因此,教規說,若有聖職人員蔑視此規定,在民事法庭上對聖職人員或修士提起刑事訴訟;或若他們中的任何一人被傳喚到適當的教會法庭時拒絕出庭,並選擇公共或民事法庭(這就是所謂希望透過公共法庭洗清罪名或宣告無罪),即使他在那個民事法庭上勝訴,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他仍將失去自己的職位,即品級與聖職尊榮;僅因拒絕教會法庭而選擇民事法庭,他就會被罷免。當法庭是刑事性質時,情況如此;當所涉及的是民事或金錢案件時,即使聖職人員勝訴,若他不放棄他所勝訴的標的並將其讓給敗訴的對造,他也會失去自己的品級。此外,教父們規定,若有人對主教或其他教會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且上訴轉向更高的法官(即教會法官),根據規定上訴法官必須高於初審法官的普遍法律原則,若上訴法官推翻了初審判決,初審法官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受到損害,無論是刑事還是金錢案件;除非他們被證明是出於對被定罪者的仇恨、對被宣告無罪者的偏見,或是受賄;這就是所謂受賄,即透過收受金錢或由賄賂者滿足其他利益。因此,請注意本教規,它嚴厲懲罰任何在民事法庭上進行訴訟的聖職人員。不要讓《巴西利卡》第 11 卷第 1 標題第 90 章,以及第 3 卷第 3 標題第 9 章的內容與你產生矛盾,該章說聖職人員可以放棄聖職的豁免權;因為就對造而言,此協議是有效的。但根據本教規,蔑視教會法庭的聖職人員會受到損害,這是另一回事。也請閱讀本會議的第一百零四條教規,以及迦克墩會議第九條教規。由於教規上方規定主教應由十二位主教審判,長老由六位,執事由三位:教父們補充說,關於上訴及其他事項的規定,僅在教會法庭有足夠數量的法官時才適用;而非在原告與被告同意下,由某些選出或接受的法官(通常少於教規規定的人數)進行審判時。因為那時,他們的判決甚至不適用於上訴,正如第 21 卷第 1 標題第 14 章第 27 條第 3 項的法律所言:無論選定法官的判決是公正還是不公正,都必須遵守。同卷同標題的第三章:選定法官的判決不需要上訴。
此後,教規關於聖職人員的子女說,他們既不得表演,也不得參與觀看其他類似的表演;因為所有基督徒都被禁止前往有褻瀆與咒罵的地方。所謂表演,不僅指賽馬,還包括所有類型的觀賞,即野獸搏鬥、演員的滑稽戲、舞蹈,以及其他類似的魔鬼作為。在教規做出這些規定時,請說明「即使判決對他有利」這一句,是為了那些聲稱只有在刑事案件中進行此類訴訟並敗訴的聖職人員才應被罷免,而勝訴者(因其有正當理由)不應被罷免的人而添加的。因為兩者都將被罷免,作為對教會的侮辱者與教規的蔑視者。然而,將教會人員拖入世俗法庭進行金錢訴訟並勝訴的聖職人員,若他堅持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並希望保留他所勝訴的標的,則會被罷免;正如被告若拒絕教會法庭而尋求民事法庭並勝訴,也會被罷免一樣。因為若他放棄所爭取的標的,他就能保留自己的品級。教規就是這樣規定的。然而今天,這些規定被忽視了,原因我不清楚。因為許多人,不僅是平民,甚至聖職人員,都將主教、聖職人員與修士拖入民事法庭,甚至沒有出示關於此事的皇帝敕令;且不適當法官的抗辯對被告也沒有幫助;因為他們強迫他們即使不情願也要進行訴訟。那些拖他們入法庭的聖職人員也沒有受到任何懲罰;甚至那些在教會法庭被起訴的修士或聖職人員,若拒絕出庭而尋求民事審查,也沒有受到任何懲罰;正如那些被拖入世俗法庭並接受在其中進行訴訟的聖職人員或修士一樣。當那位曾任全視者(Pantepoptes)修道院院長的修士梅勒提烏斯(Meletius)被拖入宗教法庭,並以不滿意為由拒絕,且透過皇帝敕令將案件轉移到世俗法庭時,最神聖的牧首盧卡斯(Lucas)對此感到憤慨,並竭盡全力試圖糾正所發生的事。但他從民事法官那裡聽到,皇帝的權力可以做任何事;正如皇帝最初可以指定一名民事法官來審判被起訴的主教或其他聖職人員一樣;同樣地,他也可以透過轉移,將教會法庭根據合法的拒絕轉移到民事法庭。然而,儘管這裡提到的修道院院長被聽取了意見,拒絕了宗教法庭,並在沒有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被保留了下來;但他本應根據本會議的第一百零四條教規被罷免,請閱讀該條:因為第 3 卷第 1 標題第 17 章,儘管規定了在有皇帝敕令的情況下……
75
7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註:關於主教是否能被帶到世俗法官面前受審,以及是否能依據皇帝的命令被傳喚,這在第三卷第一標題第一章中有所規定。然而,依我之見,這並不符合教會法的教導。] 我們應當說,主教之所以被傳喚,是因為涉及他個人的私事,而非涉及教會的爭議。因為若涉及後者,世俗法官絕不應對此有任何審理權。 然而,對於那些自願放棄教會審判,並藉由皇帝的命令尋求世俗審判的人,與那些奉皇帝之命被強行帶往世俗法庭的人,兩者之間有極大的區別。 請閱讀本著作第九標題第一章,以及我們在該處所寫的內容。然而,依我之見,藉由皇帝的命令請求一位世俗的共同審判者,並非被禁止的,特別是在涉及金錢糾紛,且預定要以教會會議方式進行審理的情況下。
有人或許會問:既然法律規定,將對手帶往不適當的法庭者,將喪失其訴訟權,那麼將聖職人員帶往世俗法庭的人,是否也會因此喪失其權利呢?解答:不適當法官的抗辯(incompetentis judicis præscriptio)僅在審判開始時提出,而非在此之後。因此,請設想被告在起初並未提出此抗辯,或者即使提出也未被法官採納。正因如此,教父們裁定,即使原告勝訴,但由於未能以任何方式提出不適當法官的抗辯,這場勝利對於教會的尊嚴而言毫無益處;若他堅持這場勝利,他將被罷免。此外,有人或許會問:若教會法官被證實是出於仇恨、偏袒或私情而作出判決,但教會法對此並無規定,他們將受到何種懲罰?解答:懲罰的種類,即使未在教會法中顯明,也能從法律中得知。因為關於受賄的法官,第九卷第二十五標題第三章說道:「官員若收受金錢以進行審判、裁決,或為了使其職務多做或少做某事,以及官員的顧問(assessores),皆受此法律約束。」第三主題第八章:「法律的懲罰是非同尋常的,通常判處流放,有時甚至更重。」第二主題第九章:「受此法律判決者,不得公開作證,不得擔任法官,也不得代理訴訟。」請閱讀第六十卷第四標題第六章的第二主題,這實際上是查士丁尼《新律》第一百二十四條的一部分,其內容如下:「若訴訟當事人中有人聲稱自己曾給予或承諾給予某物,並指名道姓且能證明此事,則該人在訴訟結果中應被視為值得寬恕。然而,被證實收受禮物或承諾者,若屬於金錢糾紛,則所給予者應由國庫財產官(comes privatarum)追討三倍,所承諾者追討兩倍,且其所擁有的職位或官銜,在兩種情況下皆應喪失。」
77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78 若屬於刑事指控,則應沒收其個人財產,並被流放,因為他試圖藉由收受賄賂將他人的罪行轉嫁到自己身上。若訴訟當事人無法證明該贈與或承諾,則被指控收受贈與或承諾的人應起誓,聲明他既未親自也未透過他人收受任何東西或承諾。若此誓言已提供,他便可獲釋;而無法證明的訴訟當事人,在金錢糾紛中,應由國庫財產官追討訴訟費,當然,訴訟結果仍待定;在刑事案件中,則應承受沒收財產的處罰,並由相關法官依法律程序終結案件。若訴訟當事人所指名的人拒絕上述誓言,則無論在刑事或金錢糾紛中,皆應受上述懲罰。若訴訟當事人中有人起誓稱未曾給予或承諾,但在判決下達後四個月內,被證明確實有給予或承諾,則上述對給予者與收受者皆適用的懲罰將會執行。這些規定適用於判決是出於貪婪(即收受金錢)、偏袒或仇恨的情況;因為這三者具有相同的效力。若主教並非出於上述原因,而是出於無知而對某人作出判決,那該怎麼辦?解答:官員,即法官的長官,由於忙於其他重大公務,並不被要求精通法律;因此,若他們因無知而作出判決,將獲得寬恕。但他們的顧問若違法作出判決,則會受到懲罰。因為法律在第七卷第三標題第二十四章中說:「我們要求官員的惡意(dolus)。若因顧問的無知而作出錯誤判決,官員並無過錯,而是那提供協助的人有錯。」這是有理可循的。因為官員基於上述原因不會被指控;但法官若以審判為唯一職責卻違法行事,則被視為有惡意,根據法律所言:「無知等同於疏忽」;又說:「明知自己應當精通卻不精通者,即是行惡。」 這是有關世俗法官的規定。然而,依我之見,對於教會法官則適用另一種邏輯:這同樣是根據現行的法規。若主教作出了違背教會法的判決,他將受到懲罰,即被罷免,因為他不能以無知或缺乏經驗為藉口。因為若他聲稱不知道那些他理應時刻掛在嘴邊的教會法,他是不會被寬恕的。若他宣布了法律所不允許的,或是在司法程序之外的事,他將因無知而獲得寬恕,因為他並不被要求精通法律。這些規定適用於主教審理刑事案件,或其他導致罷免的教會爭議時。因為若他因無知而作出違法的金錢判決,這對他不會造成預判。此外,有人或許會問:既然教會法允許聖職人員選擇仲裁法官,他們是否也能選擇世俗法官?解答:既然教會法規定仲裁法官的判決有效,且不得上訴,即使他們的人數少於十二人、六人或三人,顯然教會法並不允許選擇世俗法官。
79
80 狄奧多·巴爾薩蒙 因此,依我之見,根據現行教會法,那些選擇由世俗法官審判的聖職人員將受到懲罰。然而,從教會法的字句看來,那些因金錢糾紛在世俗法庭訴訟並勝訴的聖職人員,若不放棄對他們有利的判決,將會被罷免;這意味著,由不適當法官根據聖職人員的意願所作出的判決,應被維持且不可動搖。但那位放棄教會法庭且未利用法庭抗辯權的聖職人員,將如前所述受到懲罰。此處所說的仲裁法官,不要誤以為是第六卷第二標題所說的那種,即附帶懲罰條款進行審判的法官,而是指教會的常任法官。因為前者不能審理刑事案件,而後者,正如本教會法所顯示的,審理所有案件。關於戲劇、賽馬、狩獵和舞台舞蹈,我們已在特魯洛會議(Council in Trullo)的第二十四條教規,以及第五十一條中充分論述,我們也在那裡提到了本條教規:請閱讀它們。也請查閱聖使徒第七十四條教規、安提阿會議第十四與第十五條教規、迦克墩會議第十與第十七條教規、撒狄家會議第三、第五、第十四條教規,以及本會議的第二十八、第一百二十、第一百二十一條教規。關於聖職人員是否能放棄法庭抗辯權,請查閱《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orum)第三卷第三標題第九章。
81
8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83 84 狄奧多·巴爾薩蒙 85 8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87 88 狄奧多·巴爾薩蒙 89 9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91 92 狄奧多·巴爾薩蒙 93 9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95 96 狄奧多·巴爾薩蒙 97 9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99 100 狄奧多·巴爾薩蒙 101 10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03 104 狄奧多·巴爾薩蒙 105 10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07 108 狄奧多·巴爾薩蒙 109 11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11 112 狄奧多·巴爾薩蒙 113 11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15 116 狄奧多·巴爾薩蒙 117 11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19 120 狄奧多·巴爾薩蒙 121 12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23 124 狄奧多·巴爾薩蒙 125 12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27 128 狄奧多·巴爾薩蒙 129 13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31 132 狄奧多·巴爾薩蒙 133 13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35 136 狄奧多·巴爾薩蒙 137 13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39 140 狄奧多·巴爾薩蒙 141 14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43 144 狄奧多·巴爾薩蒙 145 14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47 148 狄奧多·巴爾薩蒙 149 15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51 152 狄奧多·巴爾薩蒙 153 15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55 156 狄奧多·巴爾薩蒙 157 15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59 160 狄奧多·巴爾薩蒙 161 16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63 164 狄奧多·巴爾薩蒙 165 16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67 168 狄奧多·巴爾薩蒙 169 17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71 172 狄奧多·巴爾薩蒙 173 17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75 176 狄奧多·巴爾薩蒙 177 17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79 180 狄奧多·巴爾薩蒙 181 18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83 184 狄奧多·巴爾薩蒙 185 18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87 188 狄奧多·巴爾薩蒙 189 19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91 192 狄奧多·巴爾薩蒙 193 19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95 196 狄奧多·巴爾薩蒙 197 19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199 200 狄奧多·巴爾薩蒙 201 20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03 204 狄奧多·巴爾薩蒙 205 20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07 208 狄奧多·巴爾薩蒙 209 21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11 212 狄奧多·巴爾薩蒙 213 21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15 216 狄奧多·巴爾薩蒙 217 21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19 220 狄奧多·巴爾薩蒙 221 22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23 224 狄奧多·巴爾薩蒙 225 22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27 228 狄奧多·巴爾薩蒙 229 23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31 232 狄奧多·巴爾薩蒙 233 23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35 236 狄奧多·巴爾薩蒙 237 23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39 240 狄奧多·巴爾薩蒙 241 24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43 244 狄奧多·巴爾薩蒙 245 24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47 248 狄奧多·巴爾薩蒙 249 25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51 252 狄奧多·巴爾薩蒙 253 25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55 256 狄奧多·巴爾薩蒙 257 25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59 260 狄奧多·巴爾薩蒙 261 26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63 264 狄奧多·巴爾薩蒙 265 26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67 268 狄奧多·巴爾薩蒙 269 27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71 272 狄奧多·巴爾薩蒙 273 27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75 276 狄奧多·巴爾薩蒙 277 27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79 280 狄奧多·巴爾薩蒙 281 28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83 284 狄奧多·巴爾薩蒙 285 28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87 288 狄奧多·巴爾薩蒙 289 29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91 292 狄奧多·巴爾薩蒙 293 29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95 296 狄奧多·巴爾薩蒙 297 29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299 300 狄奧多·巴爾薩蒙 301 30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03 304 狄奧多·巴爾薩蒙 305 30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07 308 狄奧多·巴爾薩蒙 309 31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11 312 狄奧多·巴爾薩蒙 313 31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15 316 狄奧多·巴爾薩蒙 317 31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19 320 狄奧多·巴爾薩蒙 321 32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23 324 狄奧多·巴爾薩蒙 325 32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27 328 狄奧多·巴爾薩蒙 329 33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31 332 狄奧多·巴爾薩蒙 333 33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35 336 狄奧多·巴爾薩蒙 337 33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39 340 狄奧多·巴爾薩蒙 341 34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43 344 狄奧多·巴爾薩蒙 345 34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47 348 狄奧多·巴爾薩蒙 349 35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51 352 狄奧多·巴爾薩蒙 353 35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55 356 狄奧多·巴爾薩蒙 357 35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59 360 狄奧多·巴爾薩蒙 361 36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63 364 狄奧多·巴爾薩蒙 365 36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67 368 狄奧多·巴爾薩蒙 369 37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71 372 狄奧多·巴爾薩蒙 373 37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75 376 狄奧多·巴爾薩蒙 377 37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79 380 狄奧多·巴爾薩蒙 381 38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83 384 狄奧多·巴爾薩蒙 385 38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87 388 狄奧多·巴爾薩蒙 389 39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91 392 狄奧多·巴爾薩蒙 393 39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95 396 狄奧多·巴爾薩蒙 397 39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399 400 狄奧多·巴爾薩蒙 401 40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03 404 狄奧多·巴爾薩蒙 405 40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07 408 狄奧多·巴爾薩蒙 409 41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11 412 狄奧多·巴爾薩蒙 413 41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15 416 狄奧多·巴爾薩蒙 417 41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19 420 狄奧多·巴爾薩蒙 421 42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23 424 狄奧多·巴爾薩蒙 425 42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27 428 狄奧多·巴爾薩蒙 429 43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31 432 狄奧多·巴爾薩蒙 433 43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35 436 狄奧多·巴爾薩蒙 437 43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39 440 狄奧多·巴爾薩蒙 441 44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43 444 狄奧多·巴爾薩蒙 445 44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47 448 狄奧多·巴爾薩蒙 449 45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51 452 狄奧多·巴爾薩蒙 453 45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55 456 狄奧多·巴爾薩蒙 457 45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59 460 狄奧多·巴爾薩蒙 461 46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63 464 狄奧多·巴爾薩蒙 465 46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67 468 狄奧多·巴爾薩蒙 469 47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71 472 狄奧多·巴爾薩蒙 473 47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75 476 狄奧多·巴爾薩蒙 477 47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79 480 狄奧多·巴爾薩蒙 481 48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83 484 狄奧多·巴爾薩蒙 485 48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87 488 狄奧多·巴爾薩蒙 489 49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91 492 狄奧多·巴爾薩蒙 493 49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95 496 狄奧多·巴爾薩蒙 497 49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499 500 狄奧多·巴爾薩蒙 501 50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503 504 狄奧多·巴爾薩蒙 505 50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507 508 狄奧多·巴爾薩蒙 509 51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511 512 狄奧多·巴爾薩蒙 513 514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515 516 狄奧多·巴爾薩蒙 517 518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519 520 狄奧多·巴爾薩蒙 521 522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523 524 狄奧多·巴爾薩蒙 525 526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527 528 狄奧多·巴爾薩蒙 529 530 論迦太基會議第十五條教規 531 532 狄奧多·巴爾薩蒙 533 534 ZONAR. 在所有聖職人員,甚至修士的爭議中,主教對其所屬者擁有審判權。因此,無論是其中一人被控,或是控告同僚,都應在各自的主教面前進行控告或被控,無論是刑事、民事或金錢糾紛。若其中有人脫離教會司法管轄,試圖在公共法庭,即大眾官員(即世俗官員)面前洗清自己,也就是證明自己無罪;即使他在該審判中勝訴,且法官宣判他完全脫離所指控的罪行;他仍將失去其原有的地位,即品級與聖職尊嚴,並因脫離教會司法管轄而受到罷免懲罰。這就是說,無論聖職人員被控何種罪行,都應如此遵守:但若涉及民事或金錢糾紛,即使判決對聖職人員有利;若他本人不蔑視整件事以及那對他有利的判決,他仍將失去其品級。若有人從主教或其他審判者那裡,向其他教會法官(即大都會主教或牧首)上訴,而他們在審查案件後,決定撤銷原判;那麼,他說,對於那些先前進行審判的人,不應有任何嚴厲的處分:除非他們被證實是出於仇恨,即對被判罪者懷有敵意;或是出於偏袒,即因對某人懷有善意而判其無罪;或是被收買,即被賄賂。因為被收買是指收受金錢,或從賄賂者那裡獲得其他利益。因為凡被發現出於仇恨、偏袒或賄賂而未能公正審判者,皆被裁定應剝奪其尊嚴。若訴訟雙方(即原告與被告)選擇了法官,他說,即使人數少於規定(即主教案件十二人,長老六人,執事三人),被他們判罪的人也不得要求上訴。這也是世俗法律所規定的,請查閱《巴西利卡法典》第三卷第一標題第四十四章,以及第九卷。這些完成後,教會法規定聖職人員的子女不得表演戲劇,也不得觀看他人表演。關於表演戲劇的說法如下:在各大城市中都有劇場,並飼養賽馬與野獸進行格鬥,而賽馬、野獸的照料,以及劇場表演的安排,皆委託給某些公民,他們負責賽馬、野獸格鬥以及劇場中慣常進行的其他活動。因此,教會法禁止聖職人員的子女參與這些活動。因為聖職人員應當按照偉大的保羅所說,在主的教導與勸誡中養育自己的子女,他在寫給提多書中,在規定應設立何種長老時,除其他事項外,還寫道:「若有人有忠心的子女,不被指控放蕩或不服管束。」在寫給提摩太書中,在描述渴望主教職分者應有的條件時,除其他事項外,還補充道:「使子女凡事端莊順服。」那些沉迷於默劇、賽馬表演及其他類似娛樂的人,既無法逃脫放蕩的指控,也無法獲得端莊的評價。若要求聖職人員的子女有這樣的行為,並不令人驚訝;因為所有基督徒都被宣告不得前往有褻瀆之處。他將不端莊的行為稱為褻瀆,因為這會導致信徒被不信者褻瀆,彷彿他們並非生活在節制或端莊之中。
535 ARIST.
「主教或聖職人員若涉及刑事案件,放棄教會而訴諸公共法庭,即使受了委屈,也將失去其品級。若在民事案件中勝訴,若堅持該判決,也將失去其品級。然而,除非教會法官被證實先前出於偏袒或敵意而審判,否則上訴並不能推翻其判決。若雙方選擇了法官,則不得背離他們。」 主教或聖職人員不應放棄教會法庭。因此,若其中有人被刑事指控,放棄教會審判,轉向世俗法官,並在他們面前處理指控事項;即使他顯得無罪,且判決對他有利,他也將失去其品級。若對他們的指控不是刑事,而是金錢糾紛,且碰巧在這種情況下勝訴,但他們放棄了適當的法庭,轉向世俗法官並由他們審判;若他們願意遵守對他們有利的判決,並要求執行勝訴的事項,他們將失去其品級。若他們蔑視該判決,並願意放棄勝訴的事項,則將保留其地位。若有人被主教審判並判罪,向更高級的教會法官上訴,並成功推翻了他們的判決;這對那些判決被推翻的教會法官不會造成任何損害,除非他們被證實是出於仇恨、偏袒或某種私情而懷著情感進行審判。凡被指控的主教或聖職人員選擇了教會法官,並願意由他們審判,即使在被指控的主教案件中少於十二位主教,在長老與執事案件中少於七位或四位(正如我們在本會議第十二條教規中所寫的),他們在被判罪後也不得對其判決上訴:因為上訴是為了糾正法官的無知或不公。因此,選擇了教會法官(他認為這些法官在言行上皆無可指摘)的人,怎麼能被允許說自己被他們無知或不公地審判,並對那些由他自己選擇的聖職人員施加某種指責呢?
第十六條教規
「同樣地,我們決定主教、長老與執事不得成為承租人或代理人;也不得從任何卑劣或不名譽的交易中謀取生計;因為他們應當……」
85
86 論迦太基第十六條教規
[註:原文為:看那經上記著的:「凡在軍中當兵的,不將世務纏身。」並且,使那些進入青春期的讀經士,被迫或是娶妻,或是宣誓守貞。同樣地,我們也同意,若聖職人員借出金錢,則收取金錢;若借出實物,則收取與所借出數量相等的實物。並且,未滿二十五歲者不得按立為執事。但讀經士不可向會眾行禮。]
巴爾撒摩(Balsamon):關於那些投身於世俗事務的聖職人員,我們已在本卷第八標題第十三章中寫過,也在使徒遺規第六條與第八十三條,以及第四屆大公會議第三條中寫過;請閱讀這些條文。此外,在本次註釋中,我們將納入那份於第六印期(indiction)十二月八日,在極神聖的宗主教路加(Lucas)閣下任內所發布的教務公告,該公告具有決議的效力。同樣地,還有那位極神聖的宗主教約翰(Joannes)閣下所頒布的公告,其目的是為了禁止聖職人員從事訴訟。以及極神聖的宗主教、哲學家之首米迦勒(Michael)閣下之公告效力,其發布旨在禁止讀經士如同執事與祭司一般,從事世俗職務。
既然本條教規規定,聖職人員不得從卑賤與羞恥的事務中謀取生計,人們便多次詢問這些事務究竟為何。有些人說,這指的是經營妓院、供養娼妓,以及類似的事務。極神聖的宗主教路加閣下則說,經營香料店與公共澡堂也屬於羞恥的獲利,因為這些地方也是謊言的溫床。他甚至不允許執事或祭司擔任首席醫師,說道:那些身穿法衣與祭袍、處理聖事的人,不應穿著世俗服裝,與平信徒(即醫師)一同遊行,這是不可容忍的。隨後,聖教父們又立法規定,讀經士在青春期後,即十四歲以後,必須被迫或是結婚,或是宣誓守貞。至於這項規定在非洲教會是否實行,我不得而知,但在其他教會中並未實行。我認為,這在任何地區都不曾實行,因為這與使徒遺規第六條相抵觸,該條規定讀經士與領唱者在進入聖職後仍可結婚,既未規定結婚的時間,也不要求他們宣誓守貞。至於聖職人員放高利貸,許多教規都予以禁止。本條教規不僅禁止那些在聖壇服務的人,也禁止所有聖職人員放貸取利。由於在借貸金錢時收取利息,人們很可能會說這固然是被禁止的,但若借出糧食或其他實物,並收取超過所借出的數量,則未被禁止;因此,教父們也明確地禁止了這一點。
87
88 狄奧多·巴爾撒摩
此外,關於未滿二十五歲不得按立為執事,在不同的教規中已有規定。讀經士被禁止在履行職務時轉身向會眾行禮,因為他們當時應當只向祭司與大主教行禮,而非向聚集在教會中的平信徒行禮。因為前者是聖職人員,而平信徒則遠離祭司職分與聖職聖別。事實上,平信徒反而應該因為讀經士的職事而向他們行禮。請閱讀聖使徒遺規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條,安基拉(Ancyra)會議第十條,迦克墩(Chalcedon)會議第十四、十五條,第六屆大公會議第三、四、六、十二、十三、四十八、五十八條,以及聖巴西流(Basil)的第三、六、四十九、七十條。
然而,極神聖的宗主教路加閣下的公告內容如下:「十二月八日,第六印期。若連那位觸碰了傾斜的約櫃的烏撒(Oza),都受到了不小的懲罰(儘管他的目的是為了扶正約櫃,而非毀壞它),那麼,又有誰如此大膽,被極度的無恥與傲慢所驅使,完全被邪靈所引導,不僅不願修正那些神聖與屬靈的法令,反而轉向反面,厚顏無恥地試圖動搖與廢除它們,試圖瓦解那些堅固建立的事物,並撼動那些不可撼動的事物——那些正如經上所說,建立在使徒與先知根基上的事物呢?因此,我們的謙卑亦認為,這種混淆神聖與世俗、給基督那無可指摘的新娘——教會——的體制抹上不尋常污點的惡習,以及那種因傲慢、虛妄的忙碌、對卑賤之事的鑽營,甚至對無利可圖之事的追求,而玷污教會尊嚴的惡習,是不可容忍的。我們決定將其連根拔起,以免像神聖使徒所說的,再有『苦毒的根』生出來。藉由我們這份屬靈與教父般的訓誨,明確宣告我們對於那些獲得聖職卻讓自己捲入世俗權力、尊榮、事務與活動之人的立場。其原文如下:『教父們說,對於那些獲得祭司職分的人,教規的體制是見證與卓越的成就。我們欣然接受這些,並與神的先知大衛一同向主神歌唱:「我喜悅你的法度,如同喜悅一切的財物。」又說:「你曾將公義傳授給我,求你教導我你的法度,我便存活。」既然先知的聲音命令我們永遠持守神的法度,並在其中生活,顯然這些法度必須保持不動搖、不被任何理由所破壞。』」
89
90 論迦太基第十六條教規
神聖的摩西也說:「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既然這些事情如此,且為我們作見證,我們便在其中歡喜,如同人得了許多擄物一般,欣然擁抱神聖的教規,並全心選擇讓它們的體制保持完整與不動搖。由於我們得知一些聖職人員違背教規,讓自己捲入世俗事務,有些人承擔了貴族府邸或產業的監管與管理,有些人則負責徵收公共稅收或其他款項,或負責船運的徵稅,或擔任會計與文書工作,或從事其他類似的活動——這些並非教會事務,而是世俗事務;有些人甚至被授予了國家的尊榮與職位。我們勸誡這類人今後停止所有上述行為,並專注於教會的事務與職責,除非他們願意讓自己受到神聖教規所規定的、剝奪其教會職級的處分。因為即使有些人認為,由於長期的習慣,以及在他們之前已有不少人這樣做,甚至說這些職位與世俗尊榮是帝國行政體系授予聖職人員的,但這絕不能作為效法的先例。因為這些神聖的教規毫無疑問,且當時執掌帝國權杖者,以及極神聖的宗主教與會議,並未以書面形式進行任何審查或判斷來推翻這些教規。這類權宜之計與未經認可的習慣,絕不能動搖已寫下的教規;相反地,這些習慣反而會被教規徹底粉碎,正如所羅門所說,像瓦罐撞擊鐵鍋一般。因為他說,陰間的門不能勝過教會,這教會是主建立在神聖的宣告者彼得之上,而彼得與其餘聖使徒在他們的第六條教規中如此立法:「主教、長老或執事,不得承擔世俗事務;否則,應當被罷免。」同樣地,在第八十一條中我們也說過,主教或長老不應投身於公共行政,而應專注於教會的事務;因此,要麼說服他不要這樣做,要麼就罷免他。因為正如主的教導,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此外,第八十三條也說:「主教、長老或執事若閒暇時從軍,並想同時保有羅馬職位與祭司職務,應當被罷免。因為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此外,迦太基會議第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同樣地,我們同意,主教、長老與執事不得成為稅吏或代理人。」隨後又說:「因為凡在軍中當兵的,不將世務纏身。」與這些一致的,還有迦克墩會議第七十七條:「我們規定,凡已列入聖職或修道者,不得投身軍旅或追求世俗尊榮;若他們膽敢如此,且不悔改,以至於無法回歸他們因神而選擇的道路,就應當受咒詛。」君士坦丁堡第一次與第二次會議第十一條也逐字規定:「長老或執事若承擔世俗職位或事務,或所謂的貴族府邸監管,神聖的教規將其處以罷免。因此,我們也確認這一點,並針對其餘列入聖職的人規定,若他們之中有人從事世俗職位,或承擔所謂的府邸或郊區監管,就應將其逐出所屬的聖職。因為根據我們真實的神——基督——那最真實的聲音,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這些神聖的教規是如此明確與顯而易見,因此不應被曲解或以其他方式理解。如果連成為與其所屬教會無關的訴訟代理人,都被禁止,以免神聖的職事受到阻礙,那麼,更何況是捲入那些阻礙他專注於教會事務的重大世俗事務呢?因此,我們在聖靈中勸誡所有極敬虔的聖職人員,務必遠離上述事務;否則他們應當知道,他們不僅將受到絕罰的處分,而且若讓自己捲入這類世俗事務,也將無法逃脫更嚴厲的教規懲罰。為了這個目的,我們這份謙卑的書面法令也已下令交付給極神聖的大主教們,以便讓各地的聖職人員都能知曉。」
91
92 狄奧多·巴爾撒摩
宗主教約翰閣下的公告內容如下:「二月十六日,星期二,第八印期。鑑於我們看到許多聖職人員與修道者承擔了與己無關的事務,並在民事與教會法庭中為訴訟者辯護,我們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教會的習慣與法律的嚴謹,因此規定,今後無論是修道者還是任何聖職人員,都不得承擔他人的訴訟並在法庭上辯護。因為這顯然是僱傭行為。任何從事此類行為的人,都無法逃脫我們這份謙卑的懲處,除非該案件屬於教會事務,且經我們命令,為訴訟雙方中的一方進行辯護。那時,他不僅不會受到責難,也不會受到懲罰。本公告也應向所有民事法官宣讀,以便他們在知曉我們的規定後,不再接納這類人處理任何人的訴訟。」米迦勒閣下公告的效力如下:「一月十三日,星期四,第四印期及以後,規定讀經士如同執事與祭司一般,不得承擔世俗職位、徵稅工作或監管職務,這是根據君士坦丁堡第一次與第二次會議的第十一條。關於聖職人員進行訴訟,我們已在本卷第八標題第十三章中寫得足夠清楚;請閱讀這些內容。關於教規與教務公告的內容,大抵如此。有些人說,這些規定僅在聖職人員未經皇帝命令而從事公共服務時才適用;因為如果某人是根據皇帝的權宜之計而承擔此類服務,就不會受到上述教規的禁止或損害。他們還補充說,皇帝不受教規或法律的約束;因此,他有權將主教區升格為大都會,將其從所屬的大都會中分離出來,同樣地,也可以劃分大主教的轄區,重新任命主教與大都會,並命令主教在未經當地主教同意的情況下,在其他教區執行聖事,而不受任何預先判決的限制,並行使其他類似的主教權利。他們還引用了迦克墩會議第十二與第十六條,以及特魯拉(Trullo)會議第三十七條,這些條文都有類似的規定。但在我看來,根據迦克墩會議第四條,皇帝被賦予了極大的權力,可以根據他認為合適的權宜之計,將世俗職務的執行權授予聖職人員與修道者。因為如果該地區的主教能做到這一點,那麼皇帝就更能做到,因為他不被要求遵循那些規定主教選舉必須由省內主教進行、而非由官員進行的教規;因此,他可以在沒有選舉的情況下,任命宗主教與主教。請閱讀迦克墩會議第四條中的內容。」
左納拉(Zonaras):關於聖職人員不得成為他人產業的承租人(即僱工),也不得成為代理人(即管理者或監管者),第四屆大公會議第三條有更詳盡的說明。而聖使徒遺規第八十一條則命令,凡投身於公共行政的人應當被罷免;教規也命令,不得從任何羞恥與卑賤的事務中謀取生計。經營妓院(即供養娼妓,以便從她們的收入中獲利)以及類似的事務,確實是羞恥的;而經營小酒館及類似的事務,則是卑賤的。因此,教規禁止聖職人員從這類事務中謀取生計;這裡說的不是「獲利」,而是「生計」。即使他們陷入貧困,以至於連食物都難以維持,也不應從羞恥或卑賤的事務中謀取生計。因為他說,他們應當銘記使徒的教導:「凡在軍中當兵的,不將世務纏身,好叫那招他當兵的人喜悅。」如果對世俗……
95
9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註:milites elegit。若這句話是指世俗的軍役,那麼對於那些在聖職中委身於神聖軍役的人來說,這話就更為適用了。至於接下來關於讀經人的部分,即在青春期,也就是年滿十四歲時,被迫選擇結婚或守獨身:我無法斷言這種習俗是否在非洲教會中確立。在其他教會中,這並非通行的習俗;我認為它從未在任何時期存在過,因為這與聖使徒第二十六條法規相抵觸,該法規規定讀經人和領唱人在被列入聖職人員後可以娶妻,並沒有為他們規定特定的結婚時間,也沒有要求他們必須宣誓守獨身。此外,關於禁止聖職人員放高利貸,已有許多法規存在;本法規也同樣作了此項規定;它說,如果聖職人員將金錢或貨幣借給他人使用,即借貸金錢,他應確保收回同等數額,絕不能多收;如果他借出的是實物,例如糧食或酒,或類似的東西,他應收回與他借出時同等數額的實物,不得多取。此外,許多法規也規定,未滿二十五歲者不得被選為執事。隨後,禁止讀經人在履行職務時轉身向會眾致意。因為當時只有主教和神職人員才配受他們致敬,而不是教會中聚集的群眾。因為前者是聖職人員,而後者與聖職相距甚遠,且在他們履行職務時,更應受到尊崇。]
亞里斯多(ARIST.)
「主教、長老和執事不得成為承包商或代理人。讀經人成年後,應選擇結婚或宣誓守獨身。」 本法規與其他多項法規同樣禁止主教、長老和執事成為地產的承包商、租賃者或管理者。至於讀經人,若已跨越未成年時期,年近二十歲,且希望成為副執事(因為未滿二十歲者不得被按立為副執事,正如第六屆特魯洛會議第十五條法規所規定),他應在按立前娶妻,或宣誓守貞潔。因為在按立之後,長老、執事或副執事皆不得再承擔婚姻的軛;唯獨讀經人和領唱人被允許這樣做,正如第六屆特魯洛會議第六條法規所規定的。
第十七條法規
「決議:如毛里塔尼亞的西提芬西斯(Mauritania Sitiphensis)所請,其應擁有自己的首席主教,該地區已從努米底亞(Numidia)地區的會議中分離出來。經所有非洲省份的首席主教及全體主教同意,因距離遙遠,准許其擁有自己的首席主教。」
巴爾薩蒙:這是地方性法規。 佐納拉斯(ZONAR.):這條法規也是地方性的,僅針對頒布該法規的地區,在其他地方不適用。
亞里斯多:
「借貸的聖職人員應收回所借出的,或同等數額。未滿二十五歲者不得為執事。讀經人不得向會眾致敬。毛里塔尼亞的西提芬西斯因距離遙遠,獲准擁有自己的首席主教。」 聖職人員借貸金錢或貨幣給他人,不得收取超過所借出的數額;只能收回所借出的那部分,若原物已不存在,則應收回同等價值、品質和數量的物品。此外,未滿二十五歲者不得被按立為執事。讀經人也不被允許與會眾混在一起,並受其權力管轄,履行命令,並因尊崇而轉向他們。毛里塔尼亞的西提芬西斯將不再隸屬於努米底亞地區的首席主教之下,因為它距離該地遙遠。但准許該省份擁有自己的首席主教。
第十八條法規
「若有聖職人員被按立,應提醒他遵守法令;不得將聖餐給予死者的屍體,也不得為死者施洗。且各省的都會主教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巴爾薩蒙與佐納拉斯:當主教或聖職人員被按立時(此處的聖職人員應理解為長老和執事:因為他們是正式被按立的,且只有他們分發聖餐),他說,應提醒他們遵守法令。法令應被理解為信仰的準則,即聖使徒或教父們所規定的,或是法規,或者兩者皆是。且不得將聖餐,即聖禮,給予死者的屍體;因為這曾發生過。第六屆特魯洛會議第八十三條法規也禁止了這一點。同樣,也不得為死者施洗。因為這也曾發生過,有些人為死者施洗,有些人甚至代死者受洗;那些這樣做的人引用保羅給哥林多人的書信中的話,說:「不然,那些為死人受洗的,將來怎樣呢?死人若真不復活,因何為他們受洗呢?」然而,那些引用這些話並為死者施洗的人,並沒有正確理解使徒話語的含義。使徒並不是說死者受洗,或有人代替他們受洗;而是因為受洗者在學習我們奧秘的力量時,被教導要與其他人一同盼望死人復活,且浸入洗禮池象徵死亡,而從水中出來則象徵復活;使徒對那些懷疑復活的人說,如果沒有復活,那些受洗的人為何盼望死人復活?如果他們懷疑復活,那麼受洗和浸入洗禮池的水中並出來,宣告死亡與復活,卻又不相信復活,這豈不是徒勞嗎?因此,這是使徒所說的話。而那些不理解話語力量的人,要麼為死者施洗,要麼代死者受洗:法規規定不得這樣做。且命令主教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此會議之前和之後,其他會議也曾有此規定。請閱讀第六屆會議第八、八十三條法規,聖使徒第三十七條,尼西亞會議第五條,安提阿會議第二十條,迦克墩會議第十九條,以及第二次尼西亞會議第六條。
第十九條法規
「同樣決議:當按立主教或聖職人員時,應先由按立者將會議的決議告知他們:以免他們因違背會議的法令而感到後悔。」
巴爾薩蒙:本法規同樣規定,被按立者應被教導聖教父們所規定的內容,並補充說,那些不這樣做的人將會後悔。至於這種後悔的形式及其隨後的懲罰,法規中並未明確說明。但我認為,如果他們對教義法令及法規命令沒有準確的理解,並且在教導或發表意見時,偏離了正直和君王之道,轉向不虔誠和不合規的決定,他們將被依法免職,這種後悔對他們將毫無用處。請閱讀我們在第十五條法規中關於不合規決定的論述。
另一種解釋
正如本法規所暗示的,這項規定是為了讓即將被按立的主教在按立前,必須在按立者的名冊上簽署神聖的信仰信經及其他神聖教義。因為我曾見過一位主教因未按慣例簽署而陷入巨大的危險。聖職人員被教導神聖教義是合乎法規且公正的;但我們至今未見過他們必須簽署。
佐納拉斯:法規說,按立主教或聖職人員的人,應教導被按立者關於會議在信仰、生活方式及教會管理方面所規定的內容,以便他們了解教父們的規定並遵守,以免因違背這些規定而感到後悔。因為如果他們犯了罪,無論是在今生還是來世,都將受到不可避免的審判懲罰。
亞里斯多:
「被按立者應聆聽會議的決議。」 被按立的主教或聖職人員,應從按立者那裡接受會議所規定的內容,並被提醒要遵守這些規定。
第二十條法規
「同樣決議:不得將聖餐給予死者的屍體。經上記著說:『拿著吃』:但死者的屍體既不能拿,也不能吃。且不得因長老的無知而讓已經死去的人受洗。」
巴爾薩蒙:本法規再次命令不得為死者施洗,也不得讓他們領受聖禮。他稱那些已經死去的人為「死者」,而不是指臨終者。後者更應透過領受聖奧秘和神聖洗禮(如果他們尚未受洗)來獲得補給。
佐納拉斯:會議再次討論了不得將聖餐給予死者的問題。雖然「死者」這個詞,若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指已經去世的人,而是指正在死去的人,但隨後的內容清楚地表明,這是指已經死去的人,因為他說死者的屍體既不能拿,也不能吃。至於那些還活著的人,即使生命垂危,即使不久後即將離世,也不應被剝奪領受聖奧秘的權利。本法規也禁止因長老的無知而為死者施洗。此處「死者」一詞也應按上述方式理解。因為只要一個人還有氣息,就應被准許領受神聖洗禮。
亞里斯多:
「不得將聖餐給予死者的屍體:因為他既不吃也不喝;長老的無知也不得為死者施洗。」 主說:「拿著吃」,怎麼能將神聖的身體給予死者呢?因為死者既不能拿,也不能吃。也不得為死者施洗。因為長老的無知對死者毫無幫助,不能使他們被視為已受洗。
第二十一條法規
「因此,本神聖會議確認,應根據尼西亞會議的法令,因教會事務常因民眾的毀滅而變得陳舊,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
105
106 迦太基會議第二十一條教規 「……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所有省份的主教座堂負責人,應從各自的會議中,選派兩名或更多名主教作為代表出席;以便在召開的集會中,能具備完整的權威。」
巴爾撒摩(Bals.):關於年度會議,在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的第五條教規及其他文獻中已有更詳盡的論述。現行教規規定必須每年舉行會議,以免聖教父們所制定的條例因時間久遠而湮沒,並藉由對這些條例的總結,解決所出現的教會問題。然而,正如所料,有些人對這種年度集會發出怨言,認為由於路途遙遠而難以成行,因此教父們規定,由各省的首席主教(即大主教)在必要時,亦即在接到召集令時,必須派出兩名或更多名主教作為代表;以便透過他們,這些首席主教也能被視為在場,且所作出的決定是完備的,如同得到所有人的同意一般。這些代表被稱為 τοποτηρηταὶ(即「職位代理人」),因為他們守護、佔有並履行了派遣他們之人的職責。既然教規如此規定,因為有人可能會說,如果被稱為省份首席的大主教們被迫每年向牧首報到,而主教們又被迫向大主教報到,那麼就會發生其中一項無法完成的情況,例如都拉基翁(Dyrrachium)的大主教若要向牧首報到,同時又要在他自己的省份舉行會議,請注意,這兩者是可以同時完成的。因為省內的主教們將聚集在他們的大主教那裡;而大主教本人則透過代理人或代表向牧首報到,正如現行教規所規定的,這為大主教們出席兩場會議的困難提供了補救措施。至於由主教擔任代表,我認為並非必要。因為祭司,甚至執事,也可以被派為代表。事實上,在大多數普世會議中,不僅有主教代表出席,也有祭司和執事出席,他們來自其他省份,甚至來自羅馬本身。
左納拉(Zonar.):在這裡,教父們再次提到年度會議,必須毫無藉口地舉行。他們說,必須確認根據尼西亞會議的規定,每年因教會事務舉行會議。因為在聖使徒之後,尼西亞會議在第五條教規中規定了每年舉行會議。所謂教會事務,是指在教會管理中日常出現的問題,這些問題若不解決,就會變得陳舊,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會因積壓而損害民眾。對於這場會議,各省的主教座堂負責人應選派兩名或更多名主教作為代表,以便在集會中具備完整的權威,亦即權力;也就是說,在會議中規定和制定的事項,應在具備完整權威的情況下進行,因為各省的首席主教們也透過他們所派遣的代表表達了同意。這些代表被稱為「職位代理人」,因為他們守護、佔有並履行了派遣他們之人的職責。
亞里斯提諾(Arist.):根據尼西亞會議的規定,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並由各省的首席主教派出兩名或更多名主教作為代表。
這些教父遵循尼西亞會議,命令每年在迦太基舉行會議,並由各省的大主教從各自省份派出兩名或更多名主教作為代表。
第二十二條教規
「若有主教被控告,控告者應將案件提交給該地區的首席主教;除非被控告者在接到書面傳喚後,未能在規定的日子,即在收到信件後的三十天內,到庭為自己辯護,否則不得禁止他領受聖餐。若他能證明有真實且必要的理由阻礙他到庭回應對他的指控,則應給予他另一個月的寬限期;但在第二個月之後,若他仍未證明自己清白,則不得領受聖餐。若他拒絕出席年度普世會議,以便在那裡解決他的案件,則將被視為他自己對自己作出了定罪的判決。在被禁止領受聖餐期間,他不得在自己的教會或教區內領受聖餐。若控告者在審理案件的日子裡從未缺席,則不得禁止他領受聖餐;但若他曾藉故缺席,在主教恢復領受聖餐後,該控告者應被逐出聖餐,但若他能證明在規定的日子裡並非不願,而是不能到庭,則不得剝奪他控告的權利;顯然,若在主教們的法庭審理案件時,控告者的名聲受損,則不予受理其控告,除非他想處理的是個人事務,而非教會事務。」
巴爾撒摩(Bals.):由於大主教的法庭適合主教,教規規定,若主教被某人控告,他應由其首席主教,即大主教審判;在定罪之前,被控告者應保持其應有的尊嚴,並執行聖職,除非他在接到傳喚信件後一個月內未到庭,該期限應從他收到傳喚信件之日起算;屆時,他將因不服從而受到處罰,即被逐出聖餐,也就是被隔離。若因某些真實發生的原因,顯然有必要無法到庭辯護,則給予他另一個月的寬限期以到庭;若即便如此仍未到庭,則在指控解決之前,他將被隔離。若他既未到省首席主教那裡,也未到年度會議那裡,他們說,他即被視為已定罪。在被隔離期間,他不得在任何地方執行聖職。若控告者在場,他可以領受聖餐;若他藉故缺席,他將被隔離,而主教將解除隔離。然而,即使在隔離後,控告者也不會被禁止陳述案件,並說明他並非無故缺席。此後,教規要求控告者應像第二次會議第六條教規所規定的那樣,不受任何指責和污名。因為若他的名聲惡劣或可疑,則不予受理,除非他對主教提出的是個人案件,即金錢糾紛,而非導致罷免的教會案件。教規的內容就是這些。但你要知道,今天這裡規定的期限已不再適用;根據我們強大且聖潔的皇帝在第十四印期、第6674年七月頒布的《新律》,所有原告和被告,無論其地位如何,案件性質如何,都透過三次三十天的公告進行傳喚。但這僅在透過訴狀及其他司法程序對主教提出金錢或刑事指控時適用;若透過程序對主教或神職人員提出教會問題,且無需訴狀或其他司法程序,而被告或被傳喚者未到庭,則將根據第七十四條使徒教規進行懲罰,正如法律對頑固不服從者所作的懲罰一樣。此外,請注意,被隔離者並不因隔離而妨礙其進行他所提出的控告;且那些名聲惡劣或可疑者,更不用說那些聲名狼藉者,不能提出刑事指控,但可以處理個人的金錢案件。
左納拉(Zonar.):若主教被控告,控告者應向該地區的首席主教提出控告。被控告的主教並不會在控告提出後立即失去其權利,而是保留其尊嚴和職位,直到作出判決為止;除非他在接到傳喚信件後一個月內未到庭,該期限應從他收到傳喚信件之日起算。屆時,他將因不服從而受到處罰,即被逐出聖餐,也就是被隔離。若因某些真實而非捏造的原因,顯然有必要無法到庭辯護,則給予他另一個月的寬限期以到庭。若第二個月也徒勞地過去,而他仍未到庭,教規規定從那時起,直到證明他對所受指控是清白的,他將被禁止領受聖餐。若他既未到省首席主教那裡,也未到年度會議那裡,以便在那裡審查對他的指控並作出結論,則應被視為他自己對自己作出了定罪的判決。在被隔離期間,他不得在自己的教會或其所屬的教區內領受聖餐。若控告者在場,他可以領受聖餐;若他藉故缺席,即自願且無必要原因地隱匿自己,以致無法被找到,則被控告的主教將解除隔離,恢復領受聖餐;而控告者將受到懲罰。然而,若他能證明並非出於自願而忽視了規定的期限,而是因合理且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到庭,則他不會被禁止繼續控告並進行審判。教規說,應明確的是,只有在控告者未受指責時,才會受理對主教的控告。因為若他的名聲惡劣或可疑,則不予受理,除非他對主教提出的是個人案件,即金錢糾紛,而非導致罷免的教會案件。關於這一點,第二次普世會議的第六條教規也有規定,應查閱那裡所寫的內容。第七十四條使徒教規規定,被控告的主教應被傳喚三次,若仍未到庭,則由其他主教投票對其定罪。
亞里斯提諾(Arist.):被控告的主教若被傳喚,應有兩個月的寬限期;若因其他原因延誤,則在未到庭的情況下將被隔離。若在被控告者在場的情況下,控告者逃避,則控告者將被隔離;名聲受損的控告者不得控告。
主教若被某人控告,應由其所屬的會議透過信件傳喚其前來辯護。若他在收到信件後,在一個月內未到庭,且可能因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受阻,則應給予另一個月的寬限期。若第二個月也徒勞地過去,且他未到庭,則應被隔離,直到證明他無罪為止。若相反地,被控告的主教在場,並要求對針對他的指控進行審理,而控告者未出現,反而逃避,則控告者將被隔離。因此,控告者必須在虔誠和名聲方面受到審查;若他們名聲惡劣,則不予受理對教會事務的控告。
第二十三條教規
「若祭司或執事被控告,應加上由被控告者所請求的、來自鄰近地區的合法數量的選定主教,即祭司案件需六名,執事案件需三名;與這些主教一起,被控告者的本職主教將審查他們的案件,並在控告者與被控告者之間,遵守同樣關於日子、寬限期、審查和人員的規定。至於其他神職人員的案件,則由當地主教獨自審理並作出結論。」
巴爾撒摩(Bals.):此教規與前一條類似,即根據同樣的區分,規定了對祭司和執事的審判。由於第十一條教規規定了審判主教、祭司和執事所需的主教人數,現在教父們命令,除了十二名、六名和三名之外,當地主教也是合適的審判者;至於那些在此之外的人,即讀經員和其他人,則由一位合適的主教獨自審判。所謂「選定」的主教,並非指《巴西利卡法典》第七卷第二標題中所包含的那些在處罰下進行審判的主教,而是指由被控告者從鄰近地區的主教中選出的人。
左納拉(Zonar.):前一條教規規定了對被控告主教的審判;而這一條則規定了對祭司和執事的審判,並說:若祭司或執事被其主教傳喚,並有來自同一省份的其他主教作為顧問,祭司案件需六名,執事案件需三名,則將審查該指控。這些主教應由被控告者選出;教規稱這些人為「選定」者。至於其他事項,即期限、懲罰以及在主教案件中所說的一切,都應按照那裡的規定執行。至於其他神職人員的案件,則由他們的主教獨自審理並作出結論。
亞里斯提諾(Arist.):祭司被控告時,應有六名鄰近的主教與當地主教一起審理。
115
116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 他們將會判決:至於執事,則由三人。至於涉及其他聖職人員的事務,則由主教一人審查。> 這在第十二條教規中也有提到,即若長老被控告,由六位主教審判他,且在他們之中,他所屬的主教也應給予同意。若執事被控告,則由三人及他所屬的主教審判。至於其他所有職位低於執事的聖職人員,無論被控告何種罪名,皆僅由他們所屬的主教審判。
第二十四條教規
< 同樣決議,聖職人員的子女不得與外邦人或異端者締結婚姻。> 巴爾薩蒙:此處的「外邦人」應理解為不信者;因為若某位外邦人是信徒,則不被禁止與聖職人員的女兒結合。請閱讀老底嘉會議(Laodicea)第31條教規、迦克墩會議(Chalcedon)第14條教規、特魯洛會議(in Trullo)第72條教規,以及其中所寫的內容。 左納拉(ZONAR):此處的「外邦人」應理解為不信者。因為外邦人若為信徒,則不會被禁止與聖職人員的女兒締結婚姻。請參閱老底嘉會議第31條教規、迦克墩會議第14條教規、特魯洛會議第72條教規,以及我們在解釋這些教規時所寫的內容。 阿里斯提努(ARIST.):< 聖職人員的子女不得與異端者及外邦人結合。> 但平信徒的子女也不得與異端者締結婚姻。
第二十五條教規
< 主教與聖職人員不得將任何事物贈予非正統的基督徒;若他們仍有親屬關係,主教或聖職人員亦不得如前所述,透過贈與自己的財產而將其給予他們。> 巴爾薩蒙:所謂異端者,是指對基督徒的事務見解不正的人;而不信者,則是完全不相信神之道的道成肉身與救贖經綸的人。因此教規說,任何主教或聖職人員,不得因遺贈或繼承的緣故,將任何事物留給這類人,即使他們是其親屬;在生前也不得將自己的財產贈予他們。請閱讀本會議第83條教規,以及《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第35卷第8標題第38章,該章教導異端子女不得繼承父母,反之亦然;又第1卷第1標題的各章節提到,不僅聖職人員,平信徒也被禁止以任何方式將屬於自己的財產轉移給異端者或不信者。而《巴西利卡法典》第5卷第3標題第11章說:異端者不得透過租賃、永佃權、購買或任何其他方式,從任何教會或其他神聖場所獲取任何不動產。同一卷、同一標題、同一章的第3個主題說:若正統信徒擁有包含聖教會的產業,並以任何方式將其轉移給不信者或單純的異端者,該村莊的教會應收回該教會。當你聽到教規說主教或聖職人員不得將異端者或不信者寫為繼承人時,請說這應當按照使徒教規第40條及安提阿會議第24條教規中所述來執行。唯有如此,他們才有權力將自己的財產透過繼承、遺贈和贈與的方式轉移給正統信徒;否則,他們甚至不能將這些財產轉移給正統信徒。
左納拉:正統基督徒不得透過繼承、遺贈或任何其他方式將自己的財產留給異端者或不信者,這在民法中也有規定。因此,本教規也作此規定;它說,主教或聖職人員不得將任何異端者或不信者與基督徒一同列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使這些異端者和不信者與立遺囑者或被指定為繼承人者有血緣關係;更不得將自己的財產贈予這類人。本會議第81條教規對此有更詳盡的規定。《巴西利卡法典》第35卷第8標題第38章指出,異端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異端父母也不能指定除基督徒子女以外的人為繼承人;若有其他異端子女,他們將被剝奪繼承權,即使他們被父母指定為繼承人,若沒有正統子女,其財產將歸屬於他們的正統親屬。若既無正統子女也無此類親屬,且去世者具有聖職身分,則在他們去世後一年內,其居住城市的教會聖職人員應取得該財產。《巴西利卡法典》第1卷也寫道,撒馬利亞人或任何異端者不得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該書第53章後續內容對此及其他事項(包括撒馬利亞農民)有詳細說明。第5卷第3標題第11章規定,異端者不得透過租賃、永佃權、購買或任何其他方式,從任何教會或其他神聖場所獲取任何不動產。同一卷、同一標題、同一章的第3個主題說:若正統信徒擁有包含聖教會的產業,並以任何方式將其轉移給不信者或單純的異端者,該村莊的教會應收回該教會的所有權。 阿里斯提努:< 主教與聖職人員不得將自己的財產贈予異端者,或將其轉移給他們,即使是親屬也不行。>
第二十六條教規
< 同樣,主教不得出國越過海洋;除非經由各該地區主教之首座的決議;也就是說,除非他從那位首座那裡特別獲得了所謂的離境證明、格式文件或推薦信。> 巴爾薩蒙:關於主教應如何離開其所屬教會,在使徒教規第14、15、35條;安提阿會議第7、8、11條;老底嘉會議第41、42條;迦克墩會議第13條;撒狄迦會議(Sardica)第5、16、17條中已有說明,這些內容已足夠。當你聽到教規說主教應在首座(即大主教)的決議或審查下出國時,不要說僅憑他的審查就足夠了,而是根據安提阿會議第11條教規,還需要他所在地區全體會議的意見。因此教規中補充說,其他主教的投票也是必要的,但特別需要首座的投票。所謂「格式文件」(Formata)是指離境信函,因為它既說明了主教出國的必要原因,也必須有會議首座的印章和簽名。它也被稱為「推薦信」,因為它將出國的主教推薦給他所前往的地方,或者說明並證明關於他的情況。 左納拉:主教及所有受託管理理性羊群的人,應當常駐在自己的教會中,致力於牧養和教導託付給他們的百姓,這既是公平的要求,也是基於公平的教規權威所規定的。因此,本教規規定主教不得越過海洋,即不得進行長途旅行;若有必要,必須經由該省主教之首座的決議,才准許他出國。之所以提到「決議」,是為了表明若該地區的牧首或大主教未審查主教出國的原因,未判定其必要性,且未給予他所謂的離境信函,則他絕不能按照教規出國。「決議」是指審查與決定。教規說「特別是首座」,是因為在另一條教規中提到,出國的主教也需要攜帶該省其他主教的信函。因此,這裡特別提到首座,是為了說明雖然擁有該地區所有主教的信函是值得稱讚的,但特別(即主要)必須擁有首座的離境信函、格式文件或推薦信,這些文件說明了他出國的必要原因,或者「格式文件」意指蓋有印章並簽名的文件。「推薦信」意指將他推薦給他所前往的人,即介紹他、為他請求,並引薦他。
阿里斯提努:< 主教不得越過海洋出國,除非他從該地區的首座那裡獲得離境推薦信。>
主教或聖職人員若無該地區首座的意見與信函,不得進行長途旅行;正如撒狄迦會議與老底嘉會議所認為的那樣。
第二十七條教規
< 同樣決議,除正典聖經外,不得在教會中以神聖經卷的名義誦讀任何其他書卷。正典聖經為: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列王紀四卷、歷代志兩卷、約伯記、詩篇、所羅門書五卷、先知書十二卷、以賽亞書、耶利米書、以西結書、但以理書、多比傳、猶滴傳、以斯帖記、以斯拉記兩卷。新約:福音書四卷、使徒行傳一卷、保羅書信十四卷、彼得使徒書信兩卷、約翰使徒書信三卷、雅各使徒書信一卷、猶大使徒書信一卷、約翰啟示錄一卷。此教規應告知我們的弟兄與同工博尼法修(Bonifacius)及該地區的其他主教,以確認上述教規,因為我們從教父們那裡領受了這些應在教會中誦讀的書卷。> 巴爾薩蒙:關於在教會中應誦讀哪些書卷,請查閱聖使徒教規第60與85條、老底嘉會議第60條教規、聖貴格利神學家(Gregory the Theologian)的詩作,以及聖亞他那修與聖安菲洛基烏斯(Amphilochius)的正典。 左納拉:關於在教會中應誦讀哪些書卷,最後一條使徒教規、老底嘉會議第59條教規、偉大的亞他那修所列舉的應誦讀書卷,以及偉大的貴格利神學家與聖安菲洛基烏斯都有論述。 阿里斯提努:< 除正典聖經外,不得在教會中誦讀任何書卷。> 除舊約與新約的正典書卷外,不得在教會中誦讀異端者偽造的書卷,視其為聖經;若有聖職人員這樣做,將被罷免;正如聖使徒第60條教規及其他許多教規所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教規
< 奧理略(Aurelius)主教說:我補充一點,極受尊敬的弟兄們,關於某些聖職人員(特別是讀經人)的節制,這已在不同的會議中得到確認:即副執事(處理神聖奧祕者)、執事、長老,甚至主教,都應在各自的範圍內與妻子節制,如同沒有妻子一樣;若不這樣做,將被免除聖職。其餘聖職人員除非年事已高,否則不應被強迫。全體會議說:貴方所公正制定的,因其神聖且蒙神喜悅,我們予以確認。> 巴爾薩蒙:關於本會議第4條教規所寫的內容,即規定長老、執事與副執事在輪值期間(即處理聖物時)必須完全與妻子節制,這些內容對於解釋本教規已足夠。然而,教父們允許讀經人在輪值期間不必完全與妻子節制,除非他們年事已高;因為「κήρα」一詞在此處被理解為「年齡」。因此請注意,副執事也處理聖物。不要說本教規與老底嘉會議第21條教規相抵觸,該教規規定副執事在聖所中沒有地位,也不得觸摸聖物;而應說「處理」(contrectare)與「觸摸」(tangere)是兩回事。「處理」,即從一處移至另一處,是職務的一部分,副執事不會被禁止這樣做;而「觸摸」則僅限於祭司和在祭祀中服事的人,即執事。根據本教規,不僅是觸摸聖物的人,連處理聖物的人,在輪值期間也必須節制。至於聖所之外的聖職人員在年事已高時與妻子節制,這固然是好的;但若他們因生理需求而被迫,我認為這並非聖教父們的判斷。因此,教規似乎也沒有規定要懲罰他們。請閱讀本會議第3條教規,以及第六次會議第12、13條教規。 左納拉:本教規也規定處理聖物的人應遵守節制,因此要求處理神聖奧祕的副執事、執事與祭司與妻子節制;並引用使徒的話說,有妻子的應當如同沒有妻子一樣,即在他們手中管理聖物的時候。他說,若不這樣做,他們將被免除聖職;因為此處的「職務」意指職分與尊榮。至於其餘聖職人員,除非年事已高(因為「κήρα」意指年齡),即除非他們已經非常老邁,否則不應被強迫。對於年事已高的人……
125
迦太基會議第二十九條教規註釋 126 正如大巴西流所見,若一個人因年老而遠離婦女的交合,我們不能稱他為節制。因為他說,老年時的節制並非節制,不過是因體力衰竭而產生的無能。然而,若一個人在老年時仍不能節制,那他必然是極度被不潔的污穢所玷污。這樣的聖職人員是不合宜的。若此教規被理解為:在聖職人員執行聖事之時,應當遠離妻子的交合,我們也承認這一點;但若它要求他們永久地與妻子分離,這反而與使徒及會議的教規相違背,我們將會摒棄它。此外,它在另一點上也與其他教規相衝突。老底嘉會議的第二十一條教規命令副執事不得在聖所內佔有席位,也不得觸摸聖物;但此教規卻說副執事屬於觸摸聖物的人。因此,有人可能會說,在那些地區,即非洲和迦太基,或許有這樣的習俗,使得副執事也能觸摸聖禮。
亞里斯多諾:
凡處理聖事者,在規定的時期內,應當與妻子節制。 凡侍奉祭壇者,在處理聖事之時,應當與自己的妻子節制,以便他們能完全獲得所向神祈求的。
第二十九條教規
同樣決議,任何人不得變賣教會財產。若該財產沒有收益,且有極大的急迫需要,應當向該省的首席主教報告,並與規定數目的主教商議,決定應當如何處理。若教會面臨極大的急迫需要,以致在變賣前無法商議,主教至少應當召集鄰近的主教作見證,並致力於向會議證明其教會所遭遇的一切困境。若他不這樣做,變賣者將在神和會議面前負有責任,並與其應有的尊榮無份。
巴撒蒙:
第七次大公會議的第十二條教規,論及主教區或修道院之田產的轉讓,以及其出租事宜;請閱讀我們對該條教規所寫的內容。現行的教規規定,凡有收益的教會財產(顯然是指不動產)不得轉讓。但它說,若教會面臨極大的急迫需要,且因此必須轉讓該不動產(因為有收益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轉讓),則必須向該省的首席主教,即大主教報告,並與規定數目的主教,即十二位主教商議,正如我們多次提到的,這些主教是被指定來聆聽針對主教的指控的,並商議應當如何處理。若極大的急迫需要強迫教會進行轉讓,而主教無法向大主教及相關主教報告,他應當召集鄰近的主教,為該急迫的需要及該財產的轉讓作見證。若他不這樣做,他將在神面前負有責任,並將被罷免。教規的內容大抵如此。你應當閱讀《巴西利卡》(Basilic)第五卷的第二標題,即查士丁尼的第一百二十條新法(Novella),該法教導關於永佃權、買賣,以及簡言之,關於不僅是主教區或教會財產,還有修道院及屬於神聖場所之財產的轉讓,同樣也包括聖器之轉讓。根據這條比現行教規晚得多,且在《諾摩卡農》(Nomocanon)編纂後被採納並納入《巴西利卡》的新法,你可以說,有時教會和修道院的動產與不動產之轉讓並不被禁止,有時則被禁止。也請閱讀聖居里羅致多姆努斯(Domnus)書信的第二章。請從現行的教規中注意,凡為處理某些教會事務而經會議決定的事項,並具有法令地位者,必須由該省的首席主教與十二位主教共同執行;若以其他方式進行,在我看來,因其無法成立,將不具備效力。此外請注意,若主教未按照上述查士丁尼的新法轉讓教會的聖物或不動產,即使該新法中未明確提及,該主教也將被罷免。因為若轉讓不符合新法,這顯然是褻瀆聖物。
左納拉斯:
教會財產不得轉讓。但若有極大的急迫需要,且該財產沒有收益,則應當將該財產無收益的事實,以及面臨極大急迫需要的情況,報告給該省的首席主教,即大主教,並與規定數目的主教商議應當如何處理。我認為所規定的數目是指那十二位被指定來聆聽針對主教之指控的主教。若有極大的急迫需要,以致主教無法前往大主教及其他主教處商議,那麼主教至少應當召集鄰近的主教,為該急迫的需要、處境以及該財產的轉讓作見證。若他不這樣做,他將在神面前負有責任,也就是說,他將向神交帳,並將被會議剝奪其應有的尊榮,即主教的尊榮。偉大的居里羅在他致多姆努斯的書信中也說:「珍貴的器皿與不動產應當為教會保存,不得轉讓。」請閱讀第七次大公會議的第十二條教規。
亞里斯多諾:
教會財產不得變賣。若沒有收益,經主教們的同意方可變賣。若急迫需要不允許商議,變賣者應召集鄰近的主教;若不這樣做,則在神和會議面前負有責任。
主教們不應當變賣教會的財產,因為這些財產屬於神聖的權利,因此是不可變賣的。若有人擁有無收益的產業,而其教會負債累累或面臨其他困境,他想要變賣該產業,以便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債務或應付其他急迫的需要,則未經該省大主教及其同僚主教的同意,不得變賣。若因迫在眉睫的需要而沒有時間與他們商議如何變賣該無收益的不動產,他至少應當召集鄰近的主教作見證,以便他們能了解其教會所遭遇的困境,並在事後向會議說明。若他不遵守這些規定,而是擅自進行變賣,他將在神和會議面前負有責任,並失去其尊榮。
第三十條教規
同樣確認,若長老或執事被證實犯有某種較嚴重的罪行,以致必須將其從聖職中撤職,不得按手在他們身上,視其為悔改者或平信徒,也不得允許他們像受過重洗的人那樣,晉升至聖職的等級。
巴撒蒙:
一些在聖壇供職的人,因犯罪被罷免後,似乎想要被任命為讀經人,或進入聖壇以外的其他等級;他們說:「既然我們在悔改,且已降為平信徒,我們至少應該能晉升到平信徒所能晉升的等級。」教父們不接受這一點,規定對被罷免者不得按手,以使其進入任何聖職,即使他們悔改並被接納為信徒平信徒。因為有些人說洗禮能洗淨一切污穢,並要求再次受洗,以便洗去他們被罷免所因的罪惡污點,從而進入聖職。
131
THEOD. BALSAMON 132 [註:原文為希臘文與拉丁文對照,此處翻譯希臘文部分] 若有人認為應當接納他們:教父們裁定,連這件事也不可發生,因為我們領受的教導是:只能施行一次洗禮。因此,請注意這一點:凡在罷黜之後,仍於講臺上誦讀、或給予祝福與祝禱者,他們所做的是錯誤的。
ZONAR. 那些因犯了某些罪行而被罷黜、並從其原有職位上跌落的人,除非是犯了某些特定的罪,否則是不會被逐出教會的。因為對他們而言,罷黜本身就足以作為一切懲罰的替代。 偉大的巴西流在其第 32 條教規中說:「犯了至於死的罪的聖職人員,雖被降職,卻不被逐出平信徒的團契。因為不可對同一件事進行雙重懲罰。」因此,此處的教規也同樣說:若長老或執事被查出犯了較重的罪,以致必須將其罷黜,則不應將其逐出教會,也不應對其施行悔罪禮。因為主教們(或經主教同意的祭司們)會對那些來到教會並承認罪行的人施行按手禮,並在禱告後將他們逐出,根據罪行的輕重,將每個人安置在應受懲罰的地方。因此,教規說,這不應發生在那些失去職分的長老與執事身上,也不應將他們安置在被逐出教會的信徒平信徒的位置上,更不應允許他們再次受洗,彷彿神聖的洗禮能洗淨一切污穢,以致在洗禮之後,他們能因罪的污點被洗淨而再次被選入聖職。我們相信神聖的洗禮確實能洗淨一切罪惡的污穢,但我們從先祖那裡領受的教導是:每個人只能受一次洗。
ARIST. 「長老若被查出並悔改,不會為了晉升而再次受洗,也不會像平信徒那樣再次被按立。」 長老或執事若因某種罪行被罷黜一次,並對此表示悔改,則不再像平信徒那樣再次被按立;也不會為了洗淨罪惡並再次獲得長老或執事的職位而再次受洗。因為我們承認並認識的只有一次洗禮。
CANON XXXI.
「同樣決議:長老、執事及其他較低級的聖職人員,若對其本人的主教所作的判決有異議,應由鄰近的主教聽取他們的申訴;並經由他們本人的主教同意,由受邀的主教們調解他們之間的爭議。若他們認為仍需上訴,不得上訴至海外的法庭,而應上訴至其所屬省份的首席主教,正如關於主教們的案件已多次裁定過的那樣。至於那些上訴至海外法庭的人,在非洲境內不得被任何人接納進入團契。」
BALS. 我們已在本次會議的第 15 條教規中充分論述了教會法庭的事宜;請閱讀那裡所寫的內容。現行的教規則說:由於聖職人員對其本人的主教所作的判決感到不滿是常有的事,因此必須在主教的同意下,召集鄰近的主教們,並請求他們撤銷對其所作的判決。教規說,若他們對這些鄰近主教的判決仍不滿意,則不應上訴至海外的法庭,即其他省份的都會主教,而應上訴至該省份的首席主教。這在主教們的法庭案件中早已預先規定了。凡違背此規定者,應被逐出教會。因此請注意,主教們不應因其聖職人員對他們的判決不滿而感到憤怒,反而應接納他們,並同意由鄰近的主教們審查其判決。然而,有些人聽聞教規說「鄰近的主教們將聽取他們的申訴」,且「經由其本人主教的同意,由受邀的主教們調解他們之間的爭議」,便認為最初判決的主教有權決定是否出席鄰近主教的法庭。但我認為並非如此。因為一旦作出了判決,他就不再是法官了。至於「經由同意」這一點,是為了讓聖職人員不會因無禮且未告知主教的情況下擅自上訴,而是經由主教的裁定。由於本次會議是在迦太基(即非洲)舉行的,所謂「海外的法庭」指的必然是羅馬的法庭。請由此注意,那些圍繞在羅馬教會身邊的人,聲稱所有教會的問題都應經由上訴而由羅馬教會解決,這種誇耀是徒勞的。因為如果羅馬教會不被允許審理非洲地區的上訴案件,那麼對於其他地區,它就更沒有這樣的權利了。
ZONAR. 教規規定,聖職人員若有爭議,應由其本人的主教審判。因此,若聖職人員對其本人主教所作的判決有異議,應召集鄰近的主教們,並在判決的主教同意下,由他們審理該案件。若他們要求對受邀主教們的判決進行上訴,則應前往該省份的都會主教處,這在關於主教的案件中也已規定。若那些尋求上訴的人前往海外,即前往遙遠的其他省份去進行審判,教規說,他們應被逐出教會,在非洲境內不得被接納進入團契。由此,羅馬教會那種傲慢的氣焰被挫敗了,他們自誇所有上訴都應交由他們處理。因為如果他們不被允許審理非洲地區的上訴案件,那麼對於其他所有教會,他們就更沒有權利要求上訴至該處了。
ARIST. 「被定罪的聖職人員,若指控審判者,不得上訴至海外;而應上訴至鄰近的主教及本人所屬的主教;否則在非洲將被逐出團契。」
教父們在一切事上都保持合宜,為了不讓主教們隨意受到騷擾,本次非洲會議裁定:那些因某些罪名被其本人主教定罪,並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對待的聖職人員,不得上訴至海外(或許是羅馬的主教或其他地方),而應上訴至鄰近的主教,並在本人主教的同意下,審查並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否則,在整個非洲境內不得被接納進入團契。
CANON XXXII.
「同樣經全體會議決議:凡因懶惰而被逐出團契者,無論是主教還是任何聖職人員,若在被逐出團契期間,在未經審訊之前,膽敢擅自進入團契,則應被視為他自己對自己作出了定罪的判決。」
BALS. 有些人根據撒狄會議(Sardica)的第 14 條教規以及本條教規說,所有被主教以任何方式逐出教會的人,都必須順服地接受逐出令,並遵守它,直到查明該判決是正確還是錯誤為止。因為本條教規說,因懶惰或罪行而被罷黜的聖職人員,在審訊前不得自行申辯並藐視逐出令;若他這樣做,就應受到定罪。許多人確實是這樣理解這些教規的。但其他人發現本卷第 9 標題的第 11 章(該章解釋了主教、聖職人員或平信徒因何種原因被逐出教會)、以及同一標題的第 15 章(該章說明了因何種原因同時被罷黜與逐出教會)、以及同一標題的第 16 章(該章說明了聖職人員或平信徒因何種原因被革除教籍)後,便說:若聖職人員或平信徒是因上述章節所列的原因被主教逐出,則無論判決如何,都必須遵守該逐出令,不得在案件審理前藐視它。但若主教因其他原因(例如:不煽動反對其本人的稅務官,或不順從其不公正且魯莽的意志)而輕率地逐出平信徒或聖職人員,則他可以安全地藐視該逐出令,而那名逐出人的主教反而會受到懲罰。因為若允許主教隨意地逐出平信徒和聖職人員,且要求被逐出者必須遵守該逐出令,主教們就會實行暴政,在一切事上佔據主導地位,且因害怕被逐出而無人敢反抗他們;甚至他們可能會踐踏敬虔本身,而神聖的教規將成為許多罪惡的根源,這是荒謬的。請看本條教規,它說只有在因懶惰或因教規所明確譴責的罪行而受到逐出時,才必須遵守該逐出令。他們是這樣說的。但我不知道該追隨哪一方。因為雖然我被敬虔所吸引,但又被「不合教規」的事所拉回。因此,我渴望學習該怎麼做,因為我一生都願意作為一個孩子和學生。請注意本條教規規定,凡在被逐出後仍執行任何聖職職務者,應被罷黜。請閱讀我們在那裡所寫的內容。
ZONAR. 對於那些受到懲罰(即被逐出)的人,即使他們說懲罰是不公正的,也必須遵守該懲罰,直到有權審理此類案件的人聽取他們的申訴為止。若因懲罰而被逐出的人,在未經審查該逐出是否合理之前,膽敢進入團契,教規說,他就是自己定自己的罪。撒狄會議的第 14 條教規也論述了這一點。
ARIST. 「被逐出者,若在未經憐憫之前進入團契,即是自定罪名。」
被逐出者,若在被解除逐出令之前執行聖職,即是自己對自己作出了定罪的判決。
CANON XXXIII.
「同樣決議:若被告或原告在被告所在的地區,擔心受到魯莽群眾的暴力威脅,可選擇一個鄰近的地區,在那裡不會有提供證人的困難,並在那裡結束案件。」
BALS. 由於在審判進行的地區,訴訟當事人中的一方可能擁有更大的權勢,教父們裁定:若他們中的任何一方(即原告或被告)在其本人的地區(即其居住地)懷疑會因反對者的恐懼,而受到混亂且無秩序的群眾的暴力威脅,或因同樣的原因而難以傳喚證人,則他有權選擇另一個鄰近的地區,以便在那裡進行審判而無任何恐懼,且能順利傳喚證人,從而輕鬆解決案件。教規說得好,應選擇「鄰近的」地區;因為若地點太遠,法官或反對者將不會被迫跟隨這一選擇。我認為這不適用於宗主教的法庭;因為在那裡,沒有人能以恐懼為藉口,因為宗主教威嚴的權力超越了一切權勢;但這應理解為適用於主教的低級法庭,在那裡,法官和訴訟當事人從一地轉移到另一地是容易的。
ZONAR. 若兩名聖職人員之間有爭議,且其中一方擔心在法庭所在地會受到暴力威脅(例如:群眾可能偏袒他的對手,或不讓他傳喚證人),則應允許他選擇另一個地點,以便在那裡進行審判;且應選擇鄰近的地點,而不是相距遙遠的地方,以免他的對手和法官前往該地有困難,並能在那裡順利傳喚證人並解決爭議。因為若審判地點太遠,傳喚證人將會很困難。因為證人不會被說服去遠行。法律規定,個人的職務不應成為他人的負擔。而「職務」(officium)一詞是羅馬詞彙,意指行政管理與可靠的信譽。
ARIST. 「原告或被告,若擔心暴力,可選擇一個安全的地區。」
若有人指控他人,並懷疑自己會受到被告一方的暴力威脅,反之亦然;他們可以選擇任何他們想要的地區以確保安全,以便能輕鬆地與他們可能擁有的證人交談,並無風險地出席法庭:以免原告因這種恐懼而放棄指控,或被告偷偷逃離法庭,並在缺席的情況下被定罪。
CANON XXXIV.
「若有聖職人員被其本人的主教晉升卻藐視之,則他們甚至不得留在他們不願離開的地方。同樣決議:無論何種聖職人員與執事,若不服從其主教,因教會的某些緊急原因,主教希望將他們晉升到教會中更高的職位,則他們甚至不得在他們不願離開的那個職位上繼續服事。」
BALS. 有些聖職人員,正如所見,被其主教召喚去擔任更高的職位以服務教會,卻不願這樣做,因為他們滿足於自己目前所擁有的職位,或許是出於利益或身體上的安逸。因此,教父們裁定:若有聖職人員執行任何聖職職務(因為這裡的「執事」並不被理解為在聖壇前服事的人,而是指……)
141
迦太基會議第三十四條教規註釋 142 若有人從事任何教會職事,卻不順從其主教,而主教因教會的迫切需要,欲將他們晉升至更高的職位,他們便不得拒絕,仍應固守其所持有的職位或崗位;甚至不得在他們拒絕離開的那個職位上繼續供職。既然教規已有此規定,有些人便說,由此賦予了牧首及其他主教權力,可以將其屬下的官員及其他聖職人員從其職位上撤職;特別是對於那些被選派至某個教會,卻不接受選舉結果的人,可以將其罷免。然而在我看來,此教規並非強迫教會官員或其他聖職人員,必須違背己意去接受主教選舉所賦予他們的教會職位;而是指那些從事教會職事,被召喚至更高的榮譽或職位,卻不順從主教召喚的人。特別是在為了教會的益處而進行此類召喚時。因為若有人不願接受主教職位的按立,是可以被原諒的,或許他是因某種值得稱讚的理由而謙遜地迴避按立;但聖職人員或官員若不服從主教將他們召喚至更高職位的命令,不僅不可原諒,而且應當受到懲處。因為若有人身為執事,卻因勞苦而不願服從,以致無法接受書記官或教師的職分,且不願服事教會,就當受罰;若有人身為首席辯護人,卻因該職位無利可圖而不願晉升為聖職記錄官,就應當被逐出首席辯護人的職位;若有人身為讀經人,卻因勞苦而不願晉升至更高的職位,就應當被罷免。這一點從並非由任何主教都能選舉聖職人員擔任主教職位,而僅由擁有主教職權者選舉,便可顯明;因為那些沒有主教職權的都會主教,以及隸屬於都會主教的主教們,既不能選舉他們自己的聖職人員,也不能根據教規懲處那些不服從他們的人。因此,我們認為該教規適用於那些不願晉升至教會職位的人,且此規定對所有主教與聖職人員皆有效。當你聽到教規說,聖職人員若不服從主教因教會迫切需要而將他們召喚至更高榮譽的命令,就會被從其原有職位上調離時,切勿說若無迫切原因,主教就無權晉升其屬下的聖職人員。因為即使沒有這樣的迫切原因,主教仍可根據教會秩序,將其屬下的聖職人員從當前職位晉升至更高的崗位,即便他們不願意。並請注意,主教被賦予權力將其屬下的聖職人員晉升至更高的職位,而非降至更低的職位;正如不可透過混亂聖職等級來羞辱或貶低他們;也不可將昨天才擔任官員的人,置於所有資深官員之上,或將一個根本不是官員的人,透過晉升置於更高的崗位。同樣地,請注意,教會的職務或官員職位,並非如某些人所言是屬於主教的權力,而是屬於教規的權威與榮譽;正如其他等級的權利,即執事、祭司及其他聖職人員的權利一樣。若非如此,聖職人員就不會因不服從而失去其原有職位,而是會被主教隨意地、無論時機是否合適地隨意處置。但這並非神聖教父們所認可的。此外,請注意,聖職與官職之間並無區別。因為聖職人員被從其職位上調離的原因,與祭司和執事被調離的原因是相同的。此外,請注意,由於聖職人員的名義也包含了修士,因此該教規也正確地適用於修道院的服事者(24)。
左納拉斯(ZONARAS)
「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神聖使徒說。因此,若有任何聖職人員或執事(此處的「執事」並非指擁有執事按立禮的人,而是指任何在教會中履行某種職事或服事的聖職人員;這一點從「不得在那個職位上繼續供職」這句話中顯而易見;因為他用「在各自職位上服事的人」這一稱呼,也指代了讀經人及其他後續的職位),若有聖職人員不服從其主教欲將他晉升至更高職位(例如從執事晉升為祭司,或從副執事晉升為執事,以此類推)的意願,那麼他不僅不能留在原有的職位上,還應當被撤職。
阿里斯提努(ARISTENUS)
「拒絕更高榮譽的人,連他所擁有的也將失去。」 若有人被其主教判定為配得更高的榮譽,並因教會的必要原因被晉升至該職位,卻不服從,且非因敬虔而是因輕蔑,他將被從其服事的職位上調離,並失去該職位。因為他可能原本是副執事,被判定配得成為執事,且主教認為這是有必要的,因為他沒有足夠的執事,也找不到像他那樣生活無可指責、言語受人稱讚的人。
[註:(24) 關於修道院的服事者。在我們唯一的博德利圖書館抄本中,在巴爾薩蒙的這些話之後,有以下內容:「請注意對本教規的解釋,它教導了許多關於教會官職的必要事項。不要對我們將教會官職稱為『等級』感到驚訝。因為在聖使徒第十七與第十八條教規中,我們已寫明這些稱呼是借用的。因為『等級』正確地是指聖職,即祭司、執事、副執事與讀經人。請閱讀在上述教規中關於等級更詳盡的論述。」]
145
迦太基會議第三十五條教規 146 第三十五條教規 「若有聖職人員原本貧窮,在晉升至某個等級後獲得了任何財產,應服從主教的權力。同樣地,我們決議,主教、祭司、執事或任何聖職人員,若原本一無所有,在晉升至主教或聖職職位期間,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田地或任何土地,應被視為侵佔了主人的財產而受懲處;除非在受到提醒後,將這些財產歸還給教會。若有任何財產是透過他人的慷慨或親屬繼承而歸於他們,他們應按照其意願處理。但若在做出決定後又反悔,則應被判定為不配享有教會的榮譽,視為不合格者(25)。」
巴爾薩蒙(BALSAMON)
使徒第四十條教規規定,主教在按立時應登記其個人財產;安提阿會議第二十四條教規亦有同樣規定,以便這些財產以及教會的收入能夠明確。因此,本教規規定,若主教、祭司、執事或任何聖職人員在進入教會職事與榮譽前是貧窮的,後來晉升了,並在擔任主教或聖職期間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任何不動產,他們將被視為掠奪了主人的財產,即獻給神的財產。教規透過說「應被視為侵佔了財產而受懲處」來表達這一點,除非他們在受到提醒(即被命令放棄這種大膽的行為)後,將這些財產歸還給教會。若有任何財產是透過繼承、遺贈或贈與而歸於他們,他們應將其中他們認為合適的一部分歸還給教會,其餘的則擁有明確且無爭議的所有權。但若在決定將其中一部分獻給教會後又反悔,則應因不配與不合格而被剝奪聖職榮譽。既然教規有此規定,有些人說,其中所指的內容涵蓋了在擔任聖職或主教職位後,以任何方式購買或獲得的所有財產,而不僅僅是透過贈與、遺贈或繼承而來的財產。然而在我看來,這對主教而言是適用的,因為他們除了主教職權及外部的贈與和遺贈外,沒有其他獲得財產的方式。
[註:(25) 視為不合格者。在本教規的最後幾句話與巴爾薩蒙的解釋之間,我們的博德利抄本中有以下內容:「請注意本教規,它教導了關於主教與聖職人員財產的奇特事項。請注意本教規,並驚訝於我們為何從未見過它生效,儘管許多執事與主教在按立後藉此致富,卻不願將他們以這種或那種方式獲得的財產,轉交給他們所被按立的教會。」]
147
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148 主教的財產應歸還給主教職位;其餘的則歸其個人所有,正如教規所論述的那樣。至於聖職人員,若在進入聖職後透過其他方式(而非來自教會)購買了財產,則不會被強迫將其歸還給教會。因為若某個聖職人員恰好成為兒童教師、書法家或某位權貴的秘書,並因此變得富有,為什麼要強迫他將透過這些方式獲得的財產歸還給教會呢?目前的解釋取決於教規的文字,該教規規定,他們對來自慷慨贈與或繼承的財產擁有處置權,除了必須給予教會的一部分外。既然教規論述的是不動產,有人可能會問,這是否也適用於動產?我認為這同樣適用於動產,因為在獲取方面,動產與不動產之間並無區別。教規說「正確地」,是指「若直接留給他」;因為許多財產留給某些人,是為了讓他們將其轉交給他人或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對於這類財產,不要求他們將任何部分獻給教會,而是針對那些正確地(即私下裡)留給他,且他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因此,請注意該教規,它說聖職人員與主教必須將其個人財產中他們認為合適的一部分,留給他們所屬的教會,且必須在臨終時進行;而這部分財產,無論是什麼或有多少,都不會被拒絕。
左納拉斯(ZONARAS)
若有人在貧窮時被選為主教或進入聖職,後來變得富有,並在擔任主教或聖職期間,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並擁有田地或土地,他們被認為是從教會財產中獲得了這些,若不將其獻給教會,將被判定為掠奪了「主人的」(即屬於神的)財產(這就是「視為侵佔了財產」所表達的意思)。因此,國家法律也要求主教在即將被按立時,應公開他們所擁有的財產,以便他們有權利按照法律規定,將這些財產留給他們想要給予的人。(使徒第四十條教規說:「主教的個人財產應是明確的,如果他確實有個人財產;同樣,屬於主人的財產也應是明確的,以此類推。」安提阿會議第二十四條教規也對此作了規定。)若有主教或聖職人員透過他人的慷慨(例如遺贈、贈與或親屬繼承)獲得了財產,教規說,他也應按照自己的意願,將其中一部分獻給教會。教規說「正確地」,是指「若直接留給他」;因為許多財產留給某些人,是為了讓他們轉交給他人,或用於贖回俘虜,或用於建造神聖建築,以及其他類似的用途。因此,對於這類財產,不要求他們將任何部分獻給教會,而是針對那些正確地(即私下裡)留給他,且他擁有所有權的財產。若他們曾提議並承諾將一部分獻給教會,隨後又反悔(即改變了主意),他們將被判定為不配享有聖職榮譽。
阿里斯提努(ARISTENUS)
「若有人在晉升後,原本一無所有卻購買了田地,應知他必須將其獻給教會,除非這是透過親屬繼承或純粹的慷慨而獲得的。」 那些在擔任主教前沒有個人財產的人,或在進入聖職前非常貧窮的聖職人員,若在晉升後購買了任何不動產,他們應將這些財產獻給教會,因為他們是利用教會的收入獲得了這些財產;除非這些財產顯然是透過繼承或他人的贈與而真實地歸於他們。
第三十六條教規
「祭司不得出售他們所供職教會的財產;任何主教也不得濫用教會名冊上的財產。同樣地,我們決議,祭司未經其主教同意,不得出售他們所供職教會的財產;正如主教未經會議或其祭司同意,不得出售教會的土地一樣。因此,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主教不得濫用教會名冊上的財產。」
巴爾薩蒙(BALSAMON)
看來,有些祭司未經其主教同意,便出售了教會的財產。甚至主教也未經其所屬會議或其祭司的同意,便出售了教會的土地。因此,教規規定今後不得再發生此類事件;若主教確實有必要進行此類處置,則必須在徵得其會議與祭司的同意後方可進行。否則,他無權濫用那些記錄在教會名冊(即教會財產清單或書籍)上的財產。因為「名冊」一詞有時指標題,有時指原因,有時也指書籍。當你聽到教規說,主教未經會議與祭司同意不得出售教會土地,而祭司未經其主教同意不得出售教會財產時,切勿說祭司在這一點上與主教平等;而應說,祭司未經主教同意,不得出售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甚至是易腐爛的物品,例如酒或糧食;而主教對於易腐爛的動產,甚至可以未經其聖職人員的同意,將其……
151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152 [註:原文為拉丁文與希臘文對照,此處翻譯希臘文部分] ……但不動產則不然。因此,該法規命令長老們若無主教同意,不得變賣教會財產;同時也禁止主教在無迫切需要、未經會議決議及長老們同意的情況下,變賣不動產。至於主教是否有權在不顧其長老及所屬會議意見的情況下,自行變賣教會的不動產與易腐壞的動產,這點從使徒法規第38條與第41條即可明瞭,請參閱該處;此外,本法規亦禁止在未經審慎辨識與查核的情況下,變賣教會的田產與修道院。然而,請勿讓那些禁止主教變賣教會聖物的法規,與此處的解釋產生衝突。因為即使這些是動產,它們在法律上仍被視同不動產,這在法律中隨處可見。當教會的不動產因迫切需要而必須變賣時,主教不應變賣有收益的資產,而應變賣本會議第26條法規所指的那類資產,並遵循該處所說的區分原則。法規提及「濫用」,是為了讓你明白,不僅禁止變賣不動產,其他形式的處置亦在禁止之列。因為若無迫切需要,主教不得以永佃權(emphyteusis)、贈與、交換或長期租賃的方式,處置教會的不動產。
佐納拉斯(ZONAR.):神聖使徒的法規,即第38條與第41條,將教會財產的管理權與照管責任託付給主教。因此,本法規隨之禁止教會的長老在未經主教許可的情況下,變賣其所屬教會的財產。又為了防止主教濫用使徒法規所賦予的權力,藉此專斷獨行並變賣教會財產,法規亦規定,若未與其會議或所屬長老商議,主教本人亦不得變賣教會的田產。因為教會事務的管理不應對他們隱瞞;否則,若缺乏見證,便會引發對主教的非議。因此,在無迫切需要的情況下,主教不得濫用已登記在教會名冊或清冊上的財產。所謂「名冊」(Titulus),是指登記與緣由,也指那本帳冊,正如法律某處所記載的。當主教打算變賣不動產時,他所變賣的應是本會議第26條法規所指的那類資產,並遵循該處所說的區分原則。
阿里斯提努(ARIST.):長老若無主教同意,不得變賣教會財產;主教若無會議認可,亦不得變賣田產。教會財產應保持不可變賣。若有迫切需要而必須變賣不動產,主教若不願依據本會議第26條法規,使自己對神與會議負起責任,並喪失其職位,則不得在未經會議同意下變賣。此外,受託管理主教區事務的長老,若未告知其主教,亦不得變賣任何教會財產,無論是不動產或動產。
「本會議中亦宣讀了奧理略(Aurelius)主教在位期間,於非洲全境所召開的各項會議紀錄。 『關於在希波雷吉烏斯(Hippo Regius)召開的會議,時值最顯赫的狄奧多西(Theodosius)奧古斯都皇帝第三次執政,最尊貴的阿邦達提烏斯(Abundantius)執政官任內,十月十五日,於和平教會(Ecclesia Pacis)的秘書處舉行。該會議其餘的紀錄之所以未被寫入,是因為其中所制定的內容,已顯示於上述的條文中。』」
巴爾薩蒙:本會議所發生的事並非在一次集會中完成,而是在多次集會中進行的。因為當會議解散後,他們在另一個時間再次聚集,審議所提出的問題,裁定其認為正確的事項,並將其與先前的決定連結起來。
第二場會議
「關於迦太基(Carthage)會議,當時執政官省(Proconsular province)的主教代表被派往阿德魯梅圖姆(Adrumetum)會議,時值最顯赫的阿卡狄烏斯(Arcadius)奧古斯都皇帝第三次執政,與奧諾留(Honorius)第二次執政,六月十六日,於迦太基。在此次會議中,選出了執政官省的主教代表前往阿德魯梅圖姆會議。 關於迦太基會議,其中制定了許多條文,時值最顯赫的凱撒里烏斯(Caesarius)與阿提庫斯(Atticus)執政官任內,八月二十八日,於迦太基,在復興教會(Ecclesia Restituta)的秘書處,由奧理略主教主持,與會者包括眾主教及隨侍的執事,此外還有普皮亞努斯(Pupinianus)的長老維克多(Victor)、米格里帕(Migripa)的提多(Titus)、阿蘇拉(Assura)的伊凡格魯斯(Evangelus)在場,奧理略主教向眾主教發表了談話,他說: 『最蒙福的弟兄們,我們記得在預定的會議日期之後,我們坐在一起,等待來自非洲各省的代表,於我們預定的討論日到來;此外,我們也宣讀了來自比扎西烏斯(Byzacium)的同工們的信函。在向各位宣讀該信函後,若有任何與我一同商議的人,他們已提前預知了會議的時間與日期。此外,還宣讀了與我們一同參與今日會議的弟兄奧諾拉圖斯(Honoratus)與烏爾巴努斯(Urbanus)所轉達的,來自西提芬西斯(Sitifensis)地區的請求。此外,來自維格塞利塔納(Vegetselitana)地區的弟兄雷吉努斯(Reginus)也向我的卑微職位展示了來自努米底亞(Numidia)兩省首座主教克里斯肯提亞努斯(Crescentianus)與奧理略的信函,在這些信函中,各位提到他們曾向我承諾,他們要麼親自前來參加此次會議,要麼按慣例派遣代表。然而,由於這件事並未發生,那些從遙遠的西提芬西斯地區前來的代表們作證說,他們無法再繼續耽擱。因此,弟兄們,若各位意下如何,請在這次召開的集會中宣讀來自比扎西烏斯弟兄們的信函,以及他們附在信函中的摘要(breviarium),以便若其中有任何令各位不滿之處,能透過勤勉的修正,使其變得更好。因為弟兄兼共事主教、首座主教中最顯赫的米佐尼烏斯(Mizonius),曾寫信給我的卑微職位,請求依據其地位與智慧進行修正。因此,若各位同意,請宣讀所討論的內容,並由各位進行審議。』」
巴爾薩蒙與佐納拉斯:本會議的教父們預定了一個集會日期,他們希望來自非洲全境的代表能前來參加會議;其中有些人來了,有些人未到,有些則送來了信函。由於那些抵達的人表示無法再繼續等待,奧理略主教對會議說,既然前來的代表無法久留,請宣讀來自比扎西烏斯弟兄們的信函,以及隨信寄來的摘要。比扎西烏斯、西提芬西斯、兩努米底亞與塞利塔納(Sellitana)都是非洲地區的一部分。他說,請宣讀這些內容,以便若其中有任何與各位意見相左之處,也就是說,若其中有任何內容令各位反感,認為制定得不妥當,能透過勤勉的修正,使其變得更好。他說,米佐尼烏斯也請求對需要修正的地方進行修正。他稱此次集會為「勸勉」(paracletum),是因為它是基於彼此的勸勉而聚集,或是為了透過會議所制定的條文,勸勉那些生活不端正或對信仰認知不正確的人。
第37條法規
「關於希波(Hippo)會議的內容無須修正。埃皮戈紐斯(Epigonius)主教說:我們認為在從希波會議中摘錄出的這份摘要中,無須修正或增加任何內容;除非是為了在會議期間宣告聖復活節的日期。」
巴爾薩蒙:希波是迦太基管轄下的一座城市,在那裡召開的會議中制定了許多條文,其中摘錄了少數幾條(拉丁文「breve」意為簡短)並呈交上來,這些內容被認為是妥當的。教父們僅表示,有必要宣告聖復活節的日期。
佐納拉斯:在宣讀了信函與摘要後,按照奧理略的提議,埃皮戈紐斯說:我們認為從希波會議中摘錄出的這份摘要中,沒有什麼值得修正的。希波是迦太基管轄下的一座城市,在那裡召開的會議中制定了許多條文,其中少數幾條被呈交到本會議。拉丁文「breve」意為簡短、微小。他說,唯一必要的是在會議期間宣告聖復活節的日期,也就是在召開會議時予以公告。
阿里斯提努:「希波會議的內容無須修正或增加;除非是為了在會議期間宣告聖復活節的日期。」 在過去的歲月中,非洲全境曾召開過多次會議,並在本會議中進行了宣讀,希波雷吉烏斯會議的內容被認為是妥當的;教父們決定該會議無須接受任何修正或增加,僅需在迦太基召開會議期間宣告復活節的日期,以免有人對此產生誤解。
第38條法規
「關於主教與聖職人員不得輕易將其子女解放(emancipate)。主教與聖職人員不得任由其子女透過解放程序而成為自主者,除非他們對其品行與年齡已有確切把握;以免子女日後的罪過歸咎於他們。」
巴爾薩蒙:在羅馬人中,「解放」(emancipatio)是指父親給予其權下子女的自主權。因此,法規說,主教與聖職人員的子女不得由其父親使其成為自主者,除非他們對其年齡與良好品行已有確切把握,確信他們能夠適當且敬虔地管理自己的事務。若非如此,教父們說,父親將要為子女的罪過負責。本法規是為了主教與聖職人員的子女而制定的;法律則規定,解放必須透過合法的程序,即經由司法審查來進行,並未區分聖職人員或平民的子女。因此,依我之見,聖職人員與主教若無司法判決,不得使其子女成為自主者。因為根據法規,對他們生活與年齡的審查必須由法官進行,而非僅由父親一人決定。請參閱第31卷第3標題第3章,其內容為:「父親單純的同意並不能使子女脫離父權,必須透過合法的程序;且不問緣由,只求程序的精確。」或許有人會說,本法規修正了第31卷第2標題第5章,該章說:「長期允許子女像自主者一樣行事,並置於監護人之下者,在子女的從屬權上將蒙受損害。」既然該法律規定,因父親的容忍而長期(即兩年)自行管理事務者,將脫離父權,法規便說,這點不應適用於主教或聖職人員的子女,以免主教或聖職人員因其子女在父親的縱容下過著放蕩奢侈的生活,而蒙受羞辱。 請為我排除那些因擔任大教會(Great Church)官職而受尊榮的主教與聖職人員的子女。因為他們依據法律的權威,從那時起便成為自主者,父親也不必為他們日後可能犯下的罪過負責。請參閱第一次會議的第18條法規及其解釋;以及特魯洛(Trullo)會議的第60條法規及其解釋,以及本著作第1卷第36章的註釋。在這些地方已更廣泛地討論過,大教會的官員因具備職位與權威,從那時起便脫離了父權。至於父親要為子女的罪過負責,是指那些根據法規尚未成為自主者的子女,這要從對神與靈魂定罪的角度來理解。因為對於子女(無論是從屬的還是自主的)所犯的罪,父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被牽連或受罰。因為法律說,罪過歸於當事人自己。
佐納拉斯:法規說,主教與聖職人員不得透過解放程序使其子女成為自主者。這是拉丁語詞彙。解放是指權力擁有者給予其從屬者自主權。因此,法規規定在對子女的品行有把握,確信他們是善良的,且年齡足以自行思考之前,不得使其成為自主者。因為若在此之前使其成為自主者,他們也將分擔子女的罪過。
阿里斯提努:「主教與聖職人員在子女品行穩定之前,不得將其解放。」主教或聖職人員不應在子女未達成熟年齡,且品行與道德尚未穩定之前,將其從自己的監護下釋放並使其成為自主者。
第39條法規
「關於主教與聖職人員若未使其家中所有人都成為基督徒,則不得受按立。主教、長老與執事在未使其家中所有人都成為正統基督徒之前,不得受按立。」
巴爾薩蒙:本法規禁止……
161
迦太基會議法典註釋 162 [註:...在成為正統基督徒之前,與他同住的未信者或異端者。] 另有其他法典也懲罰這種行為,即正統信徒與未信者或異端者同住。既然平信徒尚且不被允許與未信者或異端者同住,那麼主教或聖職人員就更不被允許了。因此,與未信者或異端者同住的正統信徒,不僅不得被列入聖職,甚至會被逐出教會。因為與被逐者交通的人,本身也處於被逐的狀態。以上是針對那些出身於正統信徒家庭的人而言;至於那些從未信者轉向我們神聖且真實信仰的人,請閱讀本彙編第十卷第一章,以及其中的內容,還有特魯洛會議(Council in Trullo)的第七十八條法典。
左納拉斯(ZONARAS):主教有責任教導並引導未信者歸向信仰,並引導那些在教義上犯錯的基督徒歸向正統,長老與執事亦然。然而,如果一個人雖然自己是基督徒,卻忽視了家中成員(如妻子、兒女及僕人)的未信或異端狀態,法典規定此人不得成為主教、長老或執事。因為一個人若不能教導並將家中成員從謬誤引向正統,或者不願如此,他又怎能教導他人呢?此人本身對信仰的立場也會被視為可疑。偉大的保羅在寫給提摩太的信中也說:「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
亞里斯提諾(ARISTENUS):凡未能使家中所有人都成為正統信徒的人,不得按立。
第四十條法典
關於在聖物中不得奉獻除水與酒之外的任何東西;為使在聖物中,除了主的身與血之外,不得奉獻任何東西,正如主自己所傳遞的,即餅與酒調和水。至於初熟的果子,無論是蜂蜜或牛奶,若有慣例,可在規定的日子為嬰孩的奧祕而奉獻;雖然它們是在祭壇上奉獻,但應有其特定的祝福,以與主的身與血的聖禮區分開來。在初熟的果子中,不得奉獻除葡萄與麥子以外的任何東西。
巴爾薩蒙(BALSAMON):特魯洛會議的第三十二條法典廣泛地規定,無血的祭祀應以餅與調和水的酒進行;餅代表主的身,酒代表血。由於從主的肋旁流出的不僅是血,還有水,因此在奉獻的酒中也調入了水。請閱讀聖使徒第三條法典。本法典也命令同樣的事,並補充說,雖然習慣上在祭壇上為嬰孩的奧祕(即為了嬰孩)在規定的日子奉獻蜂蜜或牛奶作為初熟的果子,但這些東西不應與神聖的聖禮放在一起,而應分開放置,並由後者給予祝福。至於初熟的果子,不得奉獻除新麥與葡萄以外的任何東西。關於牛奶與蜂蜜的事,已在第七次大公會議的第五十六條法典中被禁止。
左納拉斯(ZONARAS):聖使徒第三條與第四條法典也對此議題作了規定。由於後來有些人違背了這些法典,例如亞美尼亞人,他們在聖物中只奉獻酒而不調水,正如特魯洛第六次會議的第三十二條法典所載,因此本次會議也對此作了規定,並稱在聖物中不得奉獻除餅與調和水的酒之外的任何東西,餅代表主的身,酒代表血。由於從主的肋旁流出的不僅是血,還有水,因此在奉獻於神聖奧祕的酒中,必須調入水。關於所說的「為嬰孩的奧祕」在規定的日子奉獻蜂蜜或牛奶作為初熟的果子,雖然是在祭壇上奉獻,但它們不應與神聖的餅與酒混合,而應分開放置,並分開給予祝福。有些人認為「為嬰孩的奧祕」是指將這些東西作為奧祕的替代品分發給嬰孩,我並不贊同。另有人認為,牛奶作為初熟的果子是為了嬰孩而奉獻的,因為他們僅以奶為食。但第六次會議在第五十七條法典中已完全禁止了這一點。至於初熟的果子,法典說,不得奉獻除新麥與剛成熟的葡萄之外的任何東西。
亞里斯提諾(ARISTENUS):應奉獻餅與調和水的酒,且僅限於此。因為除了主的身與血之外,不得奉獻任何東西,而應僅奉獻餅與調和水的酒,正如主自己所傳遞的。
第四十一條法典
關於聖職人員或守貞者不得進入處女或寡婦家中。聖職人員或守貞者,除非得到其主教或長老的許可與同意,不得進入寡婦或處女家中;且此舉不可獨自為之,而應與其他聖職人員同行,或與主教或長老獲准進入此類婦女家中時所帶的人同行,或在有聖職人員或受人尊敬的基督徒在場的地方進行。
巴爾薩蒙(BALSAMON):守貞者是指修道士,這從大巴西流的第十九條法典中可以看出。因此,本法典規定,聖職人員或修道士不得與寡婦或已奉獻的處女交談,除非得到主教或長老的許可(即在主教不在場時)。即使如此,也不可獨自前往,而應與其他聖職人員同行,或與主教和長老進入她們家中時所帶的人同行;或者在有聖職人員或受人尊敬的基督徒在場的地方與她們交談。提到「許可或同意」是因為,有時這種交談是為了主教或教會的益處,主教便予以許可;或者是由於個人的需要與請求,主教也應予以同意。請閱讀本彙編第十一卷第五章、第六次會議第四十七條法典,以及查士丁尼《新律》第一百三十三章第二節(即《巴西利卡法典》第四卷第十五章),這些內容已編入第六次會議的第四十七條法典中。
左納拉斯(ZONARAS):我們信徒被教導要避開嫌疑,即使是虛假的嫌疑,正如神聖的保羅所說:「不要使人跌倒,無論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神的教會。」這些聖徒們遵循這些教導以及其他命令,規定聖職人員或守貞者不得進入寡婦或處女(即已奉獻者)家中。他們稱修道士為守貞者,這是根據大巴西流的說法,他在第十九條法典中規定守貞的誓言時說:「我們不知道有男子的誓言,除非有人將自己列入修道者的行列,他們似乎在沉默中接受了獨身。」因此,法典規定,聖職人員與守貞者,除非得到主教或長老(即主教不在場時)的許可,不得進入上述婦女家中;即使如此,也不可獨自前往,而應與其他聖職人員同行,或與主教和長老進入她們家中時所帶的人同行;或者在有聖職人員或受人尊敬的基督徒在場的地方與她們交談,以消除一切嫌疑。法典說,這必須得到「本人的主教」的許可或同意。因為主教可能因某種需要而主動允許聖職人員前往,或者在上述婦女因正當理由請求會面時,主教予以同意。
亞里斯提諾(ARISTENUS):聖職人員與守貞者不得接近寡婦或處女,除非得到主教與長老的命令;且不可獨自前往,而應與長老與執事進入此類婦女家中時所帶的人同行。
必須對教會中設立的處女與寡婦給予一切保護,並由教會供養。聖職人員、修道士或其他虔誠的男子,若無主教與長老的勸導,不得進入她們家中。即使得到命令,也不可獨自前往,而應與主教與長老習慣上進入她們家中時所帶的人同行。
第四十二條法典
關於第一主教不得被稱為祭司之首。第一座的主教不得被稱為祭司之首、大祭司或類似的稱號,而只能稱為第一座的主教。
巴爾薩蒙(BALSAMON):迦克墩會議的第九條法典,以及撒狄基亞會議的第六條與第七條法典,稱大都會的主教為省區的長官(Exarchs)。請注意迦克墩會議的法典,它是較晚的。這些稱號被禁止是為了消除傲慢;因此,大多數牧首與大主教在自己的簽名中都稱自己為卑微與微小的人。
左納拉斯(ZONARAS):其他法典,甚至是迦克墩大公會議的法典(即第九條與第十七條),都稱大都會的主教為省區的長官。撒狄基亞會議的第六條法典也稱大都會的主教為省區的長官。本法典與其他稱號一起拒絕了這個稱號,我想,除了為了抑制傲慢與自大,並從共同生活中徹底根除虛榮之外,沒有其他原因。由於迦克墩會議作為大公會議且時間較晚,被發現曾稱大都會的主教為省區的長官,顯然它並不贊同本法典,而是更傾向於撒狄基亞會議的規定。
亞里斯提諾(ARISTENUS):第一主教不得被稱為祭司之首或大祭司,而應被稱為第一座的主教。祭司的尊嚴在所有人中都是同一的;此人不會被稱為大祭司,而另一人被稱為不完全的祭司,而是所有人同樣都是祭司,所有人都是主教,因為他們同樣領受了至聖聖靈的恩典。因此,大都會的主教,作為擁有第一座的人,在稱呼上應加上「大都會的主教」。
第四十三條法典
關於聖職人員不得進入酒館,除非是為了住宿。聖職人員不得為了吃喝而進入酒館,除非是因住宿的需要所迫。
巴爾薩蒙(BALSAMON):請閱讀聖使徒第五十四條法典與第六次會議第九條法典,它們對此有更詳盡的教導。
左納拉斯(ZONARAS):聖使徒第五十四條法典也禁止了這一點;特魯洛會議(即所謂的第六次會議)的第九條法典也對此作了規定。因此,應查閱那裡所寫的內容。
亞里斯提諾(ARISTENUS):聖職人員在旅途中進入酒館,除此之外不得進入。如果聖職人員在異地,沒有合適的地方可以住宿並找到生活必需品,為了吃喝而進入酒館,將不會受到責備。
第四十四條法典
關於祭祀應由禁食者向神奉獻。祭壇的聖物,除非由禁食者執行,否則不得舉行,但舉行主餐的那一年中的一天除外。如果有人在傍晚去世,無論是主教還是其他人,若要舉行追思,若執行者已經進食,則只能以禱告進行。
巴爾薩蒙(BALSAMON):特魯洛會議的第二十九條法典提到了本法典,並允許在舉行主餐的那一天,執行聖事者不必禁食。因此,應閱讀那裡所寫的內容。本法典接下來關於傍晚去世者的內容,似乎是指在死者及其追思禮儀中,即當他們被安置時,應為他們舉行葬禮詩歌,並舉行祭祀奉獻。因此,法典說,如果有人在傍晚去世,而執行者沒有禁食,則只能以禱告進行。這在今天已不再實行。
左納拉斯(ZONARAS):特魯洛會議的第二十九條法典提到了本法典,並允許在舉行主餐的那一天,執行聖事者不必禁食。因此,應閱讀那裡所寫的內容。本法典接下來關於傍晚去世者的內容,似乎是指在死者及其追思禮儀中,即當他們被安置時,應為他們舉行葬禮詩歌,並舉行祭祀奉獻。因此,法典說,如果有人在傍晚去世,而執行者沒有禁食,則只能以禱告進行。這在今天已不再實行。
171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172 [註:原文為希臘文與拉丁文對照,此處譯文對應原文語意] 舉行聖禮。若有人在傍晚去世,而執行這些儀式的人並未禁食,則僅以禱告完成即可。然而有些人說,透過禱告向神所作的「奉獻」(παράθεσιν),是指對死者的推薦與和解。
阿里斯廷努(ARIST.)
「若非禁食者,聖物不得獻上。」 因為雖然主在晚餐後教導門徒逾越節的奧祕,但我們不可按照神聖的聲音,去追隨那些超越我們的榜樣;而應當遵守教會的習俗,即祭司在禁食狀態下向祭壇獻上聖物,而領受聖物者也同樣必須禁食。
第四十五條教規
「禁止在教會內舉行任何宴席。主教或教士不得在教會內宴飲,除非因接待客人的必要,路過時在那裡暫住。此外,應盡可能禁止平民舉行此類宴席。」
巴爾薩蒙:關於本教規所包含的內容,已在第六屆大公會議第七十四條教規中作了更詳盡的論述,請閱讀那裡所寫的內容。
173
[註:原文為希臘文與拉丁文對照] 174 [註:原文為希臘文與拉丁文對照]
佐納拉斯(ZONAR.)
應當閱讀特魯洛會議(in Trullo)的第七十四條教規,該教規禁止在教會內舉行愛筵,以及我們在那裡所寫的一切。本教規禁止在教會內設立宴席,甚至禁止在教會內吃喝,除非如教規所言,某人身處異地,因缺乏接待而被迫進入教會。
阿里斯廷努
「教士不得在教會內宴飲,除非因接待客人的必要而在那裡暫住。平民也應被禁止。」 不可褻瀆神聖的殿宇,不可輕視它們,不可在其中吃喝或鋪設床榻,正如老底嘉會議第二十八條教規所寫的那樣:除非某人因旅途必要而不得不如此,且在別處無處可住。
第四十六條教規
「關於悔罪者。應根據罪行的差異,由主教判斷,為悔罪者制定悔罪期限。長老若未經主教同意,不得使悔罪者與教會和解,除非在主教缺席時,因迫切的需要而不得不為。然而,無論是誰在悔罪,若其罪行是公開且眾所周知的,並引起了整個教會的震動,則應在後殿(absis)前為其按手。」
巴爾薩蒙:第六屆大公會議的最後一條教規賦予主教增加或減輕懲罰的權力,這與本條較古老的教規相一致。但本條補充說,長老不得在未經主教同意的情況下聽取人的認罪並赦免罪孽,除非某人在主教缺席時即將去世。因為在那種情況下,長老為了事情的緊迫性,會使悔罪者與教會和解,即解除其懲罰,以免他在受罰狀態下死亡。這話是指那些自願認罪的人;至於那些並非自願前來教會,而是因為公開的罪行——即眾所周知、顯而易見,且因罪惡嚴重而可能擾亂教會的罪行——我們應當在後殿(即教會)外接待他們,並在那裡為他們按手悔罪,而不是按照主教的判斷(私下處理),以免我們在如此明顯的罪行中忽視了教規的訓誡,並給予過於寬鬆的懲罰,從而絆倒眾人。因此,請留意本教規中關於那些來到大教會(Great Church)並請求減輕教規懲罰的殺人犯的內容。也請閱讀本屆會議的第七條教規。
佐納拉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將捆綁與釋放的權柄賜給了祂的使徒,而大祭司們則承擔了聖使徒的榜樣。因此,本教規也將判斷權委託給主教,即根據罪行的差異來決定、制定、宣告悔罪的期限,也就是說,在多長時間內應當將犯罪者束縛在懲罰的鎖鏈中,以及何時應當釋放他。關於這一點,也應閱讀第六屆大公會議的最後一條教規,以及在那裡所寫的內容。
然而,若主教不同意,長老不得使任何人與教會和解。(因為賜予捆綁權柄者,也同樣賦予了和解的權力。所謂和解,是指將受罰者完全或暫時地從懲罰中釋放出來,或許是因為某種迫在眉睫的危險。)除非如教規所言,主教缺席,且那處於悔罪中的人有生命危險。請閱讀本屆會議的第七條教規以及我們對其所寫的註釋。
悔罪者通常是指那些親自承認自己隱祕罪孽的人。至於那些因眾所周知的罪行(因為「公開的」與「眾所周知的」和「顯而易見的」是同義詞;這個拉丁詞彙翻譯成希臘文即表示「公開的」)而來到教會的人,以及那些被傳揚、被議論、被宣揚的罪行,他們似乎甚至不算是在認罪。因此,教規命令對這些人要在教會外按手,並將他們安置在悔罪者的行列中,使他們站在神聖圍牆之外,哀哭祈求。因為「在後殿前」即是指在門廊前。而「引起整個教會震動」則表明了罪行的嚴重性與公開性。它是指罪行如此重大,以至於整個教會都因它而震動,或是為了熱心糾正這種敗壞,或是因為對它的廣泛傳播。
阿里斯廷努
「主教將根據罪行,為悔罪者確定悔罪期限;長老若未經其同意,即使在迫切需要下,也不得使悔罪者與教會和解。」 那些從神領受捆綁與釋放權柄的人,將根據罪行的性質和犯罪者的悔改程度來決定懲罰。長老若未經主教同意,既不能增加或減少這些懲罰,也不能在主教外出時,使悔罪者與教會和解,並准許他們領受神聖的聖禮。
第四十七條教規
「關於童貞女。當聖潔的童貞女與她們在家中受其監護的父親分開時,應在主教(若主教不在,則在長老)的照管下,將她們託付給受人尊敬的婦女,或者讓她們住在一起,彼此守望;以免她們四處遊蕩,損害教會的名聲。」
巴爾薩蒙:查士丁尼《新律》第一百二十三條,即第四卷第一標題第四章,明確地說:在所有被稱為「共居修道院」(coenobia)的修道院中,我們命令按照修道教規,所有人應居住在同一棟房子裡,共同進食,並以同樣的方式,在同一棟房子裡分開睡覺,以便他們能彼此見證節制的生活方式;這一切同樣適用於婦女的修道院與苦修所。而本教規規定,獻給神的童貞女若與她們的親生父親分開,不得獨自生活;但既然她們過去是在父親的監護下,而這種監護在她們獻身於教會後便已終止,主教(或在主教缺席時,長老)應當將她們交給莊重的婦女,以便在共同生活中受到她們的保護。若非如此,所有這些聖潔的童貞女應當住在一起,以便共同生活並彼此守望;以免她們四處遊蕩,即在此處或彼處逗留,因給人留下不好的印象而玷污教會的莊嚴。這就是法律與教規的規定。然而在今天,這些規定幾乎沒有得到執行。因為男修道院的修士們並不共同居住,苦修女們也不這樣做;只有在婦女的共居修道院中,才維持著這種共同的生活與居住方式。而在拉丁人那裡,這種生活方式至今仍被保留。因為所有的修士都一起吃飯和睡覺。請閱讀本屆會議的第六條教規以及其中的內容(因為那裡更詳盡地討論了童貞女如何被祝聖,即使沒有修道服),以及聖巴西流的第十八條教規。
佐納拉斯:本屆會議的第六條教規討論了少女的祝聖。在那裡被稱為「被祝聖的少女」,在此處被稱為「聖潔的童貞女」。因為習慣上將童貞女稱為少女。
177
[註:原文為希臘文與拉丁文對照] 178 [註:原文為希臘文與拉丁文對照]
因此,那些將自己獻給神並承認要守貞的童貞女,主教便接納了她們。因此教規說,主教應當照管她們,若主教不在,則由長老照管;既然她們與過去監護她們的父親分開了,教規命令將她們託付給莊重的婦女,以便與她們同住,並在美德上受到教導;或者讓所有這些聖潔的童貞女住在一起,以便共同生活,彼此看顧,並守望,以免她們四處遊蕩,即在此處或彼處徘徊,因迷失而損害教會的名聲,也就是說,不給某些人留下對教會不好的印象。教會即是信徒的聚集。
阿里斯廷努
「因守貞而離開父親者,應託付給最受尊敬的婦女。」 主教應當照管聖潔的童貞女;若她們與過去監護她們的親生父親分開,應將她們託付給最受尊敬的婦女進行監護,以便她們能住在一起。
第四十八條教規
「關於那些患病且無法為自己回答的人。患病且無法為自己回答的人,應在他們表達意願,並以自身危險為代價,為自己作見證時,接受洗禮。」
巴爾薩蒙:有些人請求讓一些非信徒在臨終時受洗;但他們沒有得到應允,因為病人無法親自宣認神聖洗禮的盟約。因此,教父們說,如果病人表現出想要受洗的意願,並說他們願意冒著生命危險尋求洗禮,那麼他們將毫無阻礙地受洗,並透過他人作出宣認。這是在臨終時,他們的這種意願變得明確的情況下。但如果由於疾病的嚴重,他們當時無法說出任何這樣的話,但有人作證說,在瘋狂或任何其他危險疾病之前,他們曾全心全意地想要受洗,那麼我問,他們是否應該受洗?解答:在我看來,他們將毫無阻礙地受洗,因為他們在健康時有良好的意願。既然情況如此,你不可說,因為本教規規定那些在病前或病中表現出良好意願的人應受洗,所以那些在臨終前、最後一口氣之前表現出悔改意願的人,也必然有資格接受剃髮禮。因為這些人若對所發生的事尚有知覺,將毫無疑問地獲得臨終的「天使服裝」(修道服)作為路資。因為對於正統信徒來說,由於他們盼望神未來的審判,悔改是與他們同住的,每個基督徒都預先渴望透過剃髮禮來赦免自己的罪孽。然而對於非信徒來說,對洗禮的渴望並非必然隨之而來;我們反而說,他們傾向於帶著自己的宗教信仰死去,甚至嘲笑神聖的洗禮。因此,若不能證明他們在健康時或在患病時想要受洗,那麼在他們臨終時,他們將不會被視為有資格受洗。
佐納拉斯:那些因疾病或其他狀況而病重,以至於無法交談,無法回答是否願意受洗,甚至心智受損以至於不明白所問之事的人,只有在他們先前曾表現出想要受洗的意願,並說過願意冒著生命危險尋求洗禮,也就是說,若他們不持守信仰,他們自己就要承擔危險時,才應當為他們施洗。但如果有人作證說,他在患病前就曾尋求洗禮,只是因某些原因而推遲了,那麼即使他現在無法回答,也應當為他施洗。
阿里斯廷努
「因疾病而無法為自己回答者,應在他們以自身意願作出見證時受洗。」 受洗者應當感受到恩典,理解神祕的詢問,並對此作出回答。但如果有人請求為無法回答的病人施洗,那麼只有在請求者以自身危險為代價,作證說他確切知道病人的意願,即病人渴望洗禮,且至今仍保持這種渴望時,才應當為他施洗。
第四十九條教規
「關於悔罪並轉向主的戲劇演員。對於悔罪並轉向神的戲劇演員、模仿者(mimi)以及其他此類人,或背教者,不可拒絕恩典或和解。」
巴爾薩蒙:戲劇演員與模仿者並非指那些用樂器演唱婚禮歌曲的「歌者」(thymelici),因為他們的名聲是完整的;而是指那些模仿奴隸、士兵、婦女及其他人物,並在臉上受擊打的滑稽演員與表演者。正如《巴西利卡》(Basilic.)第二十一卷第二標題第一章與第四章所顯示的那樣。因此,教父們說,所有犯下此類罪行且生活放蕩的人,甚至包括背教者,即那些否認基督教的人,若轉向神即悔罪,都不應被拒絕,而應給予他們恩典,即罪的赦免,以及和解,即解除懲罰。
佐納拉斯:「戲劇」(Scena)意指模仿。因此,那些時而模仿將軍,時而模仿奴隸,時而模仿其他人物的人,被稱為戲劇演員。在這些人中,那些在皇帝面前表演這些技藝的人,民法給予了他們榮譽;但那些在公共集會和民眾聚會中表演戲劇的人……
181
迦太基會議第 L、LI 條教規註釋 182 [註:原文為拉丁文譯本,此處為希臘文原文之拉丁對譯,內容略。]
此教規不加區別地宣稱,所有這類人都需要悔改,因為他們不僅生活懶散,還成為他人過著放蕩與放縱生活的原因。因此,對於這些人以及其他類似的人,例如魔術師與舞者,甚至包括叛教者,即那些否認基督教信仰的人,若他們悔改,教規宣稱絕不可拒絕恩典與和解。所謂「恩典」,是指罪的赦免,因為這是神藉著恩典賜給我們的,正如蒙福的保羅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而「和解」則是指懲戒的解除。因為當受懲戒者見到那懲戒他的人,意識到神已藉著懲戒與他達成和解時,他便從束縛中被釋放出來。
亞里斯提諾:「舞台演員若回轉,可被接納進入悔改。凡犯罪而悔改者,皆可被接納進入悔改,無論他是舞台演員、默劇演員,或是從事任何其他生活方式的人。」
第 L 條教規
「關於殉道者的受難史。此外,當殉道者週年紀念日舉行時,准許誦讀他們的受難史。」
巴撒蒙:儘管本屆會議在第 24 條教規中已規定了應當誦讀的書籍,但現在他們補充規定,在殉道者週年紀念日,也應誦讀殉道受難的記錄。
左納拉:在本屆會議的第 24 條教規中,列舉了在教會中應當誦讀的舊約與新約聖經書卷,並禁止誦讀除此以外的任何書籍;但現在,他們在應當誦讀的內容中,又增加了在殉道者週年紀念日應當誦讀的殉道受難記錄。
亞里斯提諾:「殉道者的受難史應在他們的紀念日誦讀。」此條文意甚明。
第 LI 條教規
「關於多納徒派及在多納徒派中受洗的兒童。決議如下:我們應詢問我們的弟兄與共事者西里修(Siricius)與辛普利西安(Simplicianus),僅就那些在多納徒派中受洗的嬰兒而言,是否因父母的錯誤,導致他們在轉向神的教會並懷著得救的意願時,受到阻礙而無法晉升至聖壇的事奉職分。在這些事宜開始時,毛里塔尼亞西提芬西斯(Mauritania Sitifensis)的主教奧諾拉圖斯(Honoratus)與烏爾巴努斯(Urbanus)說:『很久以前,當我們被派往你們的聖潔處時,我們推遲了所寫的事項,因為我們期待來自努米底亞(Numidia)的代表弟兄們到來。但由於所期待的人至今未到,已經過了許多日子,我們不應再忽視我們共事主教所委託的事項;因此,弟兄們,請欣然接受我們的報告。我們聽聞關於尼西亞會議中關於信仰的論述(tractatus);關於在午餐後舉行的聖餐,應當如理所當然地由禁食者獻上,這一點當時已得到確認。』」
183
184 巴撒蒙:那些從異端轉向正統信仰的人,有的需要受洗,有的則在咒詛其異端信仰後,僅受聖膏油的塗抹。因此,似乎有些人是在嬰兒時期由多納徒派父母按照其意願受洗的,他們在被接納後,也希望晉升至聖職。由於他們並未輕易被接納,因此產生了關於如何處理這些人的疑問。然而,此教規對於所詢問的問題並未給出明確回答。它既未說明他們是否應受膏或受洗,也未規定他們是否會被阻礙而無法晉升至教會職分,反之亦然。你應閱讀第二次會議的第 7 條教規及其內容,便會知道對此應當如何處理。當這些事被討論時,毛里塔尼亞的主教們說,儘管他們至今推遲了詢問所受託的事項,是因為希望努米底亞的代表到來,但由於時間已久,所期待的人並未到來,不應再推遲詢問。因此他們說,聖餐不應由進食後的祭司獻上,而應由禁食者獻上;因為他們說,這一點也已由尼西亞的教父們在關於信仰的論述中確認了(在拉丁文中,「論述」即指審查)。然而,在第一次尼西亞會議的教規中,並未發現關於此類主題的內容。
左納拉:那些放棄異端而擁抱正統信仰的人,有的被要求提交書面聲明(libelli),即公開發布譴責其異端信仰的文書(因為「libellus」在拉丁文中即指發布);在咒詛這些異端後,他們受聖膏油塗抹;有的則在聖洗池中受洗,正如第二次大公會議的第 7 條教規所規定的那樣。因此,本屆會議的教父們,似乎對於那些轉向神教會的多納徒派兒童感到困惑,不知他們是應受洗,還是僅受聖膏油塗抹,因此決定詢問他們的主教同僚,以免他們因父母的錯誤(即由多納徒派施洗)而受到阻礙,無法在轉向正統信仰時晉升至聖壇的事奉職分。
185
186 他們曾希望努米底亞的代表能來到本屆會議,因此推遲了他們聚集所要討論的問題。但由於時間流逝,那邊無人前來,上述主教們表示不應再推遲。因此,他們提出了關於不應在午餐後獻上聖餐的問題,即獻祭不應由已進食的祭司進行,而應由禁食者進行。他們說,這一點他們也聽聞在尼西亞會議關於信仰的論述中得到了確認。關於「論述」(tractatus)一詞,這是拉丁語,翻譯成希臘語意為「目的」或「計畫」。但在第一次尼西亞會議的教規中,並未發現關於此類主題的內容。
亞里斯提諾:「對於那些在嬰兒時期由多納徒派施洗並轉向正統的人,這不會成為任何阻礙;而聖餐,如理所當然地,應僅由禁食者獻上。」多納徒派是起源於非洲某個叫多納圖斯(Donatus)的人。此人傳授給他們,在參與聖餐時,手裡要拿著某種東西,先親吻它,然後再參與。因此,那些在嬰兒時期由他們施洗並轉向正統、咒詛其異端的人,不會因父母的錯誤而被阻礙晉升至聖職;至於聖餐不應在午餐後獻上,而應由禁食的祭司進行,這一點也已寫在第 41 條教規中。
第 LII 條教規
「關於重洗、重新按立或主教的遷移。此外,我們報告所受託的事項,即在卡普亞(Capua)會議中所規定的,不准許對主教進行重洗或重新按立。因此,雷肯斯(Recensis)地區的主教克雷斯科尼烏斯(Cresconius),無視他自己的會眾,侵占了貝肯斯(Becenes)的教會,至今雖多次被提醒應按照規定離開他所侵占的教會,卻不願離開。關於此人,我們聽聞了先前所宣布的內容是確定的,我們請求按照所受託的,請你們准許我們有權利去尋求該地區長官的協助,以對付他,這是根據最尊貴皇帝的憲令,以便那些不願服從你們聖潔的溫和提醒,並不願糾正其不可饒恕行為的人,能立即被世俗長官的權力所制止。奧里略(Aurelius)主教說:『在遵守既定形式的情況下,若他在受到你們的愛心懇切請求後仍拒絕離開,則不應被視為會議的決定;因為他是由於自己的傲慢與固執,才導致自己陷入世俗權力的干預。』奧諾拉圖斯與烏爾巴努斯主教說:『那麼,這對所有人來說都滿意嗎?』所有主教回答:『這是公正的,我們同意。』」
187
188 巴撒蒙:教父們說在卡普亞舉行了會議,並規定不應對由正統派施洗的人進行重洗,也不應對由正統派主教按立的人進行重新按立。根據在那次會議(我對此會議並不了解,因為它未被列入地方會議中)所規定的,毛里塔尼亞西提芬西斯的代表們說,既然這些已被禁止,那麼主教從一個教會遷移到另一個教會的行為也應被糾正,因為這被視為類似於重洗或重新按立。他們立即提出了事實,即克雷斯科尼烏斯主教無視他自己的會眾,侵占了另一個教會。因此,儘管他多次被提醒應離開他違規侵占的他人教會,並回到自己的教會,但他並不聽從。因此,他們詢問,既然這是確定的事實,根據給他們的指示,是否可以給予他們會議權利去尋求當地長官的協助,並藉此強迫克雷斯科尼烏斯離開不屬於他的教會,因為皇帝的憲令或法律也是如此規定的。對此,奧里略回答:如果遵守了教會規定的形式,克雷斯科尼烏斯就不應被視為會議的成員,而應作為平信徒被交給世俗權力,他對此不應有怨言。因為他是由於自己的固執與對會議命令的蔑視,才將自己交給了世俗權力。教規的內容就在於此。奧里略所說的「遵守規定的形式」,是指應當按照教規對那些違規侵占他人教會的人進行勸告,並在勸告後,無論是雙方還是單方在場,因其不服從而將其罷免。因為除非先被罷免,否則不可將聖職人員交給世俗長官進行懲罰。將聖職人員在罷免後交給世俗長官,不僅是在會議無法執行其決定時,而且在罪行重大時也會發生。例如,若發現某位聖職人員是皇帝的陰謀者,此人被罷免後,將被交給世俗權力,以便在審訊後說出同謀者。這些事是根據《巴西利卡》(Basilica)第 1 卷第 1 標題第 36 與 37 章(這是查士丁尼新律第 123 條的一部分)進行的,其中規定長老與執事若在刑事案件中作偽證,不僅要被罷免,還要受到法律規定的懲罰;而因刑事案件被定罪的聖職人員,應由主教剝奪其職位,並由長官處以法律規定的懲罰。這應被理解為適用於已宣判的情況。若有人將此法律延伸至因刑事案件被定罪的主教,並希望他們在罷免後也被交給世俗權力,那將是荒謬且褻瀆的。因此,教規關於主教的規定,應被理解為強迫主教僅遵循會議的判決。關於重洗與重新按立,請閱讀使徒遺訓第 47 與 68 條教規。
左納拉:使徒遺訓第 47 條教規規定,除了被不虔誠者施洗的人外,不得重洗;第 68 條教規規定,不得接受第二次按立。因此,遵循這些教規,本屆會議的教父們也作了同樣的規定,即對於起初正確受洗的人,不得重洗。但如果有人是由異端以荒謬且奇特的方式施洗,則必須受洗。這並非重洗,因為那之前的洗禮不被視為洗禮,而是污穢。此外,也不得進行重新按立,也不得進行主教的遷移,即不得離開自己所屬的教區而轉向另一個教區。隨後,他們提出了這樣的情況,說某人無視自己會眾的照顧,侵占了其他教會,且多次被提醒,卻不願離開他違規侵占的教會。因此,他們說,由於他的不服從,有必要尋求該地區長官的協助,以便他能被世俗權力驅逐。對此,奧里略說:在遵守規定的形式下,他應被視為被會議所棄絕。因為除非先被罷免,否則不可將聖職人員交給世俗長官進行懲罰。因為如果某位聖職人員因重大罪行而應受懲罰,他首先會被剝奪聖職,然後長官才會對他進行懲罰。因此,所謂「遵守規定的形式」,是指如果他已按照教規受到提醒卻不服從,他就不應再被視為會議的成員,即不再被列入主教行列,而是作為已被拋棄、被逐出聖職名錄的人,交給世俗權力。他被交給長官,是由於他自己的固執,即他的自以為是與不服從,因為他蔑視了主教們的寬容。
亞里斯提諾:「不得進行重洗、重新按立與主教的遷移。因此,克雷斯科尼烏斯離開了他自己的會眾,侵占了塞內(Cene)的教會,既然他……」
191
192 狄奧多羅·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若受教會勸誡仍不悔改,當以司法權力禁止之。 凡由正統派所施洗或按立者,不得接受第二次洗禮或第二次按立。此外,關於主教從一城轉移至另一城,本法規以及其他許多不同會議的法規皆予以禁止。 因此,這位克雷斯孔尼烏斯(Cresconius)主教,離棄了自己的教會或教區,擅自前往切內恩(Ceneensem)教會,儘管多次受到弟兄與同工們的兄弟勸誡,要求他離棄該教會,但他仍不聽從,甚至迫使他們不得不求助於當地的長官,並藉由長官的司法權力將他驅逐。
法規 LIII
關於按立主教所需的人數。奧諾拉圖斯(Honoratus)與烏爾巴努斯(Urbanus)主教說: 「我們也領受了這項指令。由於鄰近的兩位努米底亞(Numidia)主教竟敢擅自按立聖職人員,請你們裁定,若非由十二位主教,不得進行主教的按立。」奧瑞流(Aurelius)主教說:「應當遵守古老的規矩,即按立主教時,出席者不得少於三位;因為在的黎波里(Tripoli)以及阿爾祖亞(Arzuæ),顯然有蠻族部落鄰近。在的黎波里,如你們所知,只有五位主教;而該數目中,常有兩位因某種必要原因而被耽擱,這是可能的。因為要從任何數目中使所有人都能出席,實屬困難;這不應成為教會利益的阻礙。事實上,在這座你們聖潔者所蒞臨的教會中,我們經常,幾乎每個主日都有人受按立。難道我能經常召集十二位、十位,或不至於少太多的主教嗎?但要召集兩位鄰近的主教,對我這卑微者而言是容易的。因此,你們的慈愛與我一同看見,這點是無法遵守的。」
巴爾薩蒙:有兩位主教在努米底亞按立了一位主教。此處我們應將「聖職人員」理解為「主教」。因為聖職人員(長老)僅由一位主教即可按立,正如聖使徒法規第 2 條所規定的。因此,奧諾拉圖斯與烏爾巴努斯主教按照他們所領受的指令,請求今後按立主教不得再由兩位主教進行,而應由十二位。奧瑞流回答說,應當遵守古老的規矩或法規,即按立主教時,三位主教即已足夠,因為召集多人往往困難;為了不使這點成為教會利益(即按立主教)的阻礙,主教應由三位主教(即大主教與另外兩位)按立即可。如此一來,按立主教將變得容易。因此,請從本法規中注意,按立主教並非必須由三位省內主教進行,而是由大主教與另外兩位,即使他們並非省內主教亦可。然而,那位以弗所的大主教克里斯托弗(Christophorus)先生,在帝國之都(君士坦丁堡)未經任何省內主教在場的情況下,按立了伊斯卡隆(Iscalonem)為主教,依我之見,他所受的指控是不合理的。因為有些人說,大主教應當與至少兩位省內主教共同進行主教的按立,正如選舉時一樣。
左納拉斯(ZONAR):他們說有兩位主教按立了一位聖職人員。他稱主教為聖職人員;因為長老僅由一位主教即可按立,根據聖使徒法規第 2 條;他們請求規定按立主教須由十二位進行。奧瑞流則回答說,應當遵守古老的規矩,即法規,並宣稱按立主教時,三位主教即已足夠。他隨後補充了理由,說在阿爾祖亞(Arzur)鄰近蠻族部落,因此主教們難以聚集;而在的黎波里(他指非洲的的黎波里)只有五位主教,這五位中常有一兩位因某種必要原因而被耽擱。因此他說,這不應成為教會利益(即按立主教)的阻礙。因為對教會(即信徒)而言,按立主教是有益的,即是必要的。因此他說,你們自己很容易看出,在按立主教時要求多人出席是無法遵守的。
阿里斯提努斯(ARIST.):若少於三位主教,不得按立主教。 所有省內主教若可能,皆應在與大主教商議後聚集,並選舉主教。若因某種必要原因無法全員到齊,至少應有三位在場,缺席者則應透過書信表示同意。
法規 LIV
關於若對候選主教有異議時,應增加多少按立者。若我們在選舉主教時聚集,且產生了某種異議,既然此類事件已由我們處理過,那麼僅由三位主教來宣告候選人清白,此後將被視為過於大膽的舉動;應在上述人數外,再增加一位或兩位,並在候選人即將被按立的民眾面前,首先審查那些提出異議者的身分;隨後再將所提出的指控一併審理;當他在公眾面前顯為清白無罪時,方可按立。若你們的聖潔者認可此點,請以你們尊貴者的共識答覆來確認。眾主教一致說:非常贊同。
巴爾薩蒙:奧瑞流再次說:若我們聚集選舉主教,且偶然有人出現,聲稱因某些罪行而不應按立被選者(因為這類事已多次處理或發生過),那麼僅由三位按立的主教(即按照法規選舉者)來審查所言,並宣告候選人無罪或相反地定罪,是過於大膽的;應當召請另外一位或兩位主教,並在被選者即將被按立的民眾面前,首先審查異議者的身分,看他們是否有資格控告(因為並非所有人都被允許進行控告;而是那些第二屆會議法規第 6 條,以及本屆會議第 128、129、130 條所包含的人)。當他們被認為有資格控告時,再將所提出的罪行一併審理,即納入審查;當他在公眾面前顯為清白,即在公開審查中顯為清白時,方可按立。其他主教說:這些非常贊同。法規內容大抵如此。但你要說,此處的異議是針對被選者,且他並非聖職人員,而是執事或平信徒。因為五位主教不能審判聖職人員,而是七位。若你這樣說,就不會與本屆會議的第 12 條法規相抵觸。請閱讀本著作第 9 卷第 1 章,以及第 1 卷第 8 章,以及書外第 1 卷第 8 章,即《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第 3 卷,也就是查士丁尼《新律》第 137 條,並說關於主教、長老、執事、教士及修道院長按立時的異議審查,應更依據該法規進行。但若有人不是反對候選人,而是對某位可能被不公正罷免並請求恢復職位的人提出指控,該如何處理?解答:當被稱為阿米克拉(Amyclinus)主教的尼古拉·穆薩隆(Nicolaus Musalon)在長官的強迫下辭去大主教職位,並向大會議請求恢復職位時,有些人出現並說他不應被恢復,且提出了刑事指控,稱他在辭職前後犯下罪行,禁止他擔任主教。因此,關於此事有許多爭論。有些人堅持在審查所提出的罪行之前,不應進行恢復;他們引用本法規,以及《巴西利卡法典》第 3 卷第 1 標題第 8 章,並將恢復主教職位與首次按立進行比較。另一些人則爭辯說,這些規定不適用於恢復職位,他們希望先進行恢復,然後再審查罪行;因為他們說,這在民事訴訟中也是如此。因為被暴力奪走之物的恢復,在任何理由或方式下都不應受到阻礙,正如法律所規定的。另一些人則堅持認為,辭職後所犯的罪行會阻礙恢復,而辭職前的罪行則不會。會議最終決定,應先審查所有指控的罪行,然後若有必要,再進行恢復。因為會議說,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有很大區別。前者,即民事權利,經常從此人轉移到彼人,不會造成預判,也不會損害屬神之事。但若請求恢復者在指控其罪行未經審查前就被不適當地恢復,那麼在真相審查後,對於那些輕率允許不適任者進行聖禮的人,將造成巨大的預判,因為他們本可在恢復前查明真相,卻未採取任何行動。為了支持這一點,他們還引用了安提阿會議的第 4 條法規,以及第四屆會議記錄的第 9、10、11、12 節。因為在這些記錄中,當埃德薩(Edessa)主教伊巴斯(Ibas)請求恢復職位(因他被單方面罷免),以及以弗所主教巴西亞努斯(Bassianus)被其教士暴力驅逐並同樣請求恢復時,發現那些對他們提出刑事指控的人被接納了,這些罪行據稱發生在他們被罷免前後;而那些請求先恢復再進行審判的人並未被聽取,而是先審查了指控,之後才處理與恢復相關的事宜。
左納拉斯:城市民眾為自己選舉主教的權力已被禁止。然而,隨著時間推移,他們再次湧向有權按立的人,指名要求某人,正如本屆會議第 55 條法規所顯明的。這些被要求的人,在審查其生活方式後,若被認為合格,便被宣告為主教。此外,關於由三位主教選舉主教,有許多法規的法令存在。因此,奧瑞流說,若我們聚集選舉主教,且有人(並非主教,而是其他人)反對,並對他提出指控,那麼僅由三位主教(即被召集來選舉者)根據法規審查對被選者所言,並宣告被指控者無罪(即在所有指控中免除罪責),是過於大膽的;應當召請另外一位或兩位主教,並在候選人即將被按立的民眾面前,首先審查異議者的身分,看他們是否有資格控告。因為並非所有人都被允許控告聖職人員,而是那些第二屆會議第 6 條法規,以及本屆會議第 128、129、130 條所包含的人。當他們被認為有資格控告時,再將所提出的罪行一併審理,即納入審查;當他在公眾面前顯為清白,即在公開審查中顯為清白時,方可按立。主教們說:非常贊同。
阿里斯提努斯:主教由三位主教選舉後,若對他有異議,應增加兩位;並由他們審查與他相關的事宜:若他顯為清白,則按立。
法規 LV
關於由迦太基教會宣告復活節日期。奧諾拉圖斯與烏爾巴努斯主教說:「既然我們備忘錄中的一切都應合併,我們還要補充關於復活節日期的指令,即按照慣例,應由迦太基教會預先準備,而不要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才通知。」奧瑞流主教說:「若你們的聖潔者認為可行,因為我們記得早已宣佈過,每年應聚集一次進行查詢;當我們聚集在一起時,復活節的日期將透過在會議中出現的代表傳達。」奧諾拉圖斯與烏爾巴努斯主教說:「現在透過本次會議,我們請求你們准許以書信通知我們的省份。」奧瑞流主教說:「必須這樣做。」
巴爾薩蒙:當奧諾拉圖斯與烏爾巴努斯請求從迦太基教會得知復活節日期,以便在提前得知的情況下為此作準備時,奧瑞流回答說,既然已規定每年召開會議,這也會進行。同樣,當他們請求也通知他們的省份時,也規定要這樣做。
左納拉斯:他們領受了許多關於在會議中發言的指令。因此他們說,既然一切都應合併,即與先前我們備忘錄中記載的內容相連,我們還要補充關於復活節日期的內容,即應由迦太基教會向我們宣告,以便我們提前為慶祝作準備,而不至於在時間緊迫時才被通知。奧瑞流對此回答說:既然已規定每年召開會議,在會議期間將會宣告復活節的日期。至於上述主教所請求的,是在他們省份的會議中確定復活節日期。至於是否已確定,法規中並未包含。
阿里斯提努斯:在每年召開的會議中,復活節日期應由迦太基教會宣告。關於在每年於迦太基教會召開的會議中宣告復活節日期,第 34 條法規已有規定。
201
202 迦太基會議第五十六條教規
教規第五十六條
關於巡視教區。主教奧諾拉圖斯(Honoratus)與烏爾巴努斯(Urbanus)說:「我們亦曾受命,務請各位尊長能顧念希波(Hippo)會議所定之規,即每一教區皆應於會議期間接受巡視;且因各位於此年與往年皆曾推遲,故請按順序巡視茅利塔尼亞(Mauritania)。」主教奧瑞利烏斯(Aurelius)說:「當時關於茅利塔尼亞地區,我們並未作任何規定,因其位於非洲邊陲,且鄰近蠻族。願神賜予豐盛恩典,使我們不僅能履行承諾,更能親臨各位的地區。弟兄們,你們當思想,若理智要求如此,那麼的黎波里(Tripolitani)與阿爾祖亞(Arzuiani)的弟兄們,亦能為他們自己提出同樣的要求。」
巴爾薩蒙(Balsamon)註:上述主教們請求巡視茅利塔尼亞,因兩年來未曾進行。奧瑞利烏斯對此辯稱,之所以未曾進行,是因為茅利塔尼亞位於非洲邊陲,鄰近蠻族;但若神賜予豐盛恩典,此事必將成就,甚至會超出所承諾的。因為若此事可行,的黎波里與阿爾祖亞的弟兄們必然也會提出要求。
若望·左納拉斯(Zonaras)註:其他事項已書面傳達給這些請求的主教們;唯獨此事是口頭傳達的,即每年於會議期間巡視每一教區,亦即前往並商討各處所產生的疑難,並予以處理;且兩年來未曾巡視茅利塔尼亞。奧瑞利烏斯對此回應說,茅利塔尼亞位於非洲邊陲,鄰近蠻族,故未對其作任何規定。願神賜予豐盛恩典,即額外的恩典,使我們能做到這一點(他稱「額外」為履行那些未曾承諾之事),並親臨各位的地區。他說:「你們當思想,若有人認為在鄰近蠻族的茅利塔尼亞進行巡視是可能的,那麼的黎波里與阿爾祖亞的弟兄們也能要求我們如此做。」
阿里斯提努斯(Aristenus)註:正如希波會議所定,每年舉行的會議中,每一教區皆應接受巡視。 在迦太基每年舉行的會議中,教父們遵循希波會議所定之規,決定應當監督並巡視各教區教會中所發生的事;若有行事不當之處,應予糾正;並解決那些已提出但因困難而未解決,或仍存疑的教規問題,使其清晰明瞭。
203
204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orus Balsamon) 教規第五十七條 關於除非經本教區主教同意,其他主教不得接收教區。主教埃皮戈紐斯(Epigonius)說:「在多次會議中,聖職團皆已定規,凡受主教管轄之教區民眾,若從未有過自己的主教,除非經由其最初所屬之主教同意,不得接收自己的指導者,即主教;因為有些人獲得了某種暴政,便拒絕與弟兄們團契;且當他們變得卑劣被棄時,又彷彿以某種古老的暴政強行索取統治權。許多長老亦因驕傲與愚昧,向自己的主教挺起頸項,以宴樂與惡意的建議煽動群眾,使他們因無序的善意而立自己為指導者。然而,我們從各位的仁慈中,懇切地獲得了這份願望,最忠誠的弟兄奧瑞利烏斯,因您多次拒絕並阻止了此類衝動。由於他們惡意的念頭與卑劣的共謀,我主張:凡在所謂教區中,從屬於古老主教且從未有過自己主教的民眾,不應接收自己的指導者。因此,若我所言蒙全體神聖會議贊同,請予以確認。」主教奧瑞利烏斯說:「我不反對我們弟兄與共事主教的提議;但我承認我已做過且將繼續做,即針對那些不僅與迦太基教會,且與全體聖職團契共識的人。因為有許多人與自己的群眾勾結;如前所述,他們欺騙群眾,搔癢他們的耳朵,並以那些生活受譴責之人的諂媚將他們吸引過來;甚至更因驕傲而將自己與此團契分離:這些人倚靠自己的群眾,多次被召集參加會議卻拒絕前來,因他們害怕自己的惡行被揭露。因此我說,若各位同意,我們應當竭盡全力與他們抗爭,不僅使此類教區不被保留,連他們非法獲得的教會也應收回;並使他們被正式公開驅逐,且從首要座席上被撤職。因為那些與全體弟兄及全體會議緊密連結的人,不僅應公正地保有自己的座席,還應擁有此類教區:至於那些自以為滿足於自己群眾,並藐視弟兄之愛的人,不僅應失去教區,且如我所言,應因叛逆而失去自己的職位,並被世俗權力剝奪。」主教奧諾拉圖斯與烏爾巴努斯說:「各位聖潔者的至高護理已深植於眾人心間;我們認為應當以全體的答覆來確認各位的提議。」全體主教說:「贊同,贊同。」
205
206 巴爾薩蒙與左納拉斯註:薩狄卡(Sardica)會議第六條教規亦規定,不得在小城或鄉村設立主教。此教規亦稱,在受主教管轄的教區中,除非經由最初所屬該教區之主教同意,不得設立主教。他稱主教為「指導者」,意指引導人民並帶領他們走上信心與美德的正路。他們之所以如此說,是因為有些人獲得了暴政或某種權勢,便拒絕與弟兄們(即主教們)團契;當他們變得卑劣被棄,或被定罪且惡行顯露時,便強行索取統治權,彷彿他們依據古老的習慣擁有某種權利。他將權勢稱為暴政,是因為其暴力行為。許多長老因虛榮與愚昧而驕傲,向自己的主教挺起頸項,煽動(即激怒)群眾,以宴樂與惡意的建議,使他們立自己為指導者(即主教),彷彿這是出於對他們的善意,而這善意是無序的。因為這既非有序,亦非合乎教規。他說:「我們懇切地獲得了這份願望」,意即我們在心中明確且公開地獲得了這份值得祈求的願望,即事情應當如此。這是什麼意思呢?即你多次阻止了此類衝動,不予接納。由於某些人的惡意與卑劣的建議與共謀,應當定規:凡在從屬於古老主教且從未有過自己主教之教區中的民眾,不得接收自己的指導者,即主教。埃皮戈紐斯說完上述話後,奧瑞利烏斯回答:「這項引入的規定,我已做過且承認將繼續做。」因為有許多人與自己的群眾勾結,顯然他們是從那裡發起的;他們的共識即是欺詐。搔癢他們的耳朵並諂媚,意即以欺騙的言語撫慰並搔癢他們的耳朵(此處取自動物的比喻;因為動物被人的手撫摸與搔癢時,會感到愉悅、溫順並變得馴服),透過諂媚將生活受譴責之人吸引過來,甚至更因驕傲而將自己與此團契(即主教的集會)分離。這些人倚靠自己的群眾,並在他們所立為主教的地方得到支撐與加強,多次被召集卻拒絕前來參加會議。為什麼拒絕前來?因為他們害怕自己的惡行被揭露。因此他說,若各位同意,我們應當竭盡全力,不僅不保留那些如此被錯誤管理的教區,並努力使之不再發生,還要將那些非法落入他們手中的教會從他們手中奪回;並使他們被權力公開驅逐,且透過首要座席(即牧首或大主教)被驅逐。他透過「首要座席」暗示了主教的權力。因為他說,那些與弟兄緊密連結、即與全體會議共識的人,不僅應擁有自己的座席,還應擁有此類教區:至於那些藐視共識與弟兄之愛,自以為滿足於自己群眾(他們是從這些群眾中被選為主教)的人,不僅應失去他們成為主教的教區,還應失去自己的職位,若他們在那裡擁有任何親屬,應以統治者的權力將他們作為叛徒驅逐,即作為舉手反對並對抗教規與主教的人。對此,有些人說這份護理已深植於眾人心間,意即這令人滿意,使人安息;因為坐下會帶來休息。會議說:「贊同。」
207
208 阿里斯提努斯註:凡拒絕會議召喚,並倚靠自己的群眾而藐視弟兄之愛者,將被剝奪自己的職位,並受統治權力的懲處。 凡貪圖他人之物者,將遭受失去自己所屬之物的懲罰。因此,若有主教或長老將某教區的民眾吸引到自己身邊,並以欺詐與諂媚說服他們立自己為其導師與指導者(即主教),並脫離先前管轄該教區的主教;且在被召集到會議上,為此類事項所受的指控進行辯護時,若他們拒絕出席,因藐視弟兄之愛並倚靠群眾,他們將透過統治權力被剝奪自己的教會。
教規第五十八條
關於其他主教不得以任何方式接收他人的聖職人員。主教埃皮戈紐斯說:「在多次會議中已定規,且現在再次由各位的智慧所確認,最蒙福的弟兄們,即任何主教不得在未經其先前主教的判斷下,將他人的聖職人員據為己有。我報告朱利安努斯(Julianus)的忘恩負義,他對我這卑微之人所傾注的如此多神的恩典,表現得如此魯莽與大膽,以至於他竟將那從幼年起便由我施洗,且因極度貧困而託付給我,並由我多年撫養與栽培,如我所言,在我教會中由我這卑微之人的手施洗,並在馬帕利坦(Mapalitan)教區擔任讀經員,且在那裡讀經兩年的人,不知出於何種對我這卑微之人的藐視,竟被朱利安努斯本人強行奪走,並稱他是屬於他巴扎里塔努斯(Basaritanus)地方的公民,且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他甚至按立他為執事。若這被允許,請各位最蒙福的弟兄們裁定此類許可;否則,請阻止這種無恥的行為,以免上述朱利安努斯參與他人的事務。」主教努米迪烏斯(Numidius)說:「若朱利安努斯在未諮詢且未請求您的尊嚴的情況下做了這件事,我們全體判斷這是非正義且不當的。因此,若朱利安努斯本人不糾正自己的錯誤,並以賠償方式將他所膽敢按立的那位聖職人員歸還給各位的民眾,且不遵守會議所定之規,他將與我們分離,並承擔他自己頑固的判決。」主教埃皮戈紐斯說:「那位在年齡上是父親,且在進步上最古老、值得稱讚的人,我們的弟兄與共事者維克多(Victor),希望這項請求在所有方面皆能普遍執行。」
巴爾薩蒙註:主教埃皮戈紐斯接收了一位由名為朱利安努斯的主教所送來的貧窮少年,他來自名為巴扎里塔努斯的地方,且從屬於該朱利安努斯的教區;他為他施洗、撫養,並按立他為馬帕利坦教區的讀經員。因在按立兩年後,朱利安努斯強行奪走他,並在未經埃皮戈紐斯同意下按立他為執事,埃皮戈紐斯便將此事報告給會議;並說其他會議亦定規,主教不得在未經按立該聖職人員之主教的同意下,接收他人的聖職人員。但現在這點再次由各位確認。因此我報告朱利安努斯對我所做的藐視,他曾受過我的恩惠,我請求糾正他所膽敢做的事。努米迪烏斯說:「若朱利安努斯在未經您允許的情況下做了這件事,這是非正義的;若他不糾正自己的錯誤並歸還該聖職人員,他將與我們分離,並因自己的頑固(即無恥)而承擔定罪。」埃皮戈紐斯說,那位在年齡與年資上是父親,且在時間的進步上最古老的人,維克多,希望這項請求能普遍執行,即這不僅是對朱利安努斯一人所說,而是普遍針對所有強佔他人聖職人員的人。目前的教規說朱利安努斯應與弟兄團契分離,並將承擔頑固的定罪;你應閱讀本彙編第一卷第二十六章,以及其中的教規;特別是特魯洛(Trullo)會議的教規。你當知道,在君士坦丁堡教會的會議中,曾多次討論神聖教規是否……
221
21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那些規定不應接納其他地區之教士的主教們,也應當在平信徒身上聽從:或許應當禁止阿圖拉(Athyra)的主教按立任何平信徒,若該人是屬於塞林布里亞(Sylembria)主教轄區的,且受其法規與懲戒所管轄,並被視為其羊群中的一員。有些人曾說,根據現行的法規,該法規論及埃皮戈尼烏斯(Epigonium)稱他是在朱利安(Julian)的派遣下,接納了後者的一位平信徒公民,並將其按立為自己轄區內的教士;又因朱利安以此為藉口,辯稱此人被他按立為執事是合理的,因為此人是從他的巴扎里塔(Bazaritan)地區出發的。這顯示出,主教若未經該平信徒所屬主教的同意,是不能按立其他地區之平信徒的。因為埃皮戈尼烏斯所進行的按立,對於那位由他所撫養的人而言,是被禁止的,原因在於此人屬於另一個地區;埃皮戈尼烏斯提出,他是依照朱利安的意願接納了此人,因此不應將此人視為屬於那個教區。他們辯稱,此人被朱利安按立為執事是正確的,因為他來自朱利安的教區,被視為其公民,且若非朱利安先將他從其地區中排除並使其成為外人,並將他送往埃皮戈尼烏斯那裡,他是不會轉向埃皮戈尼烏斯的。這些人說得確實正確,正如我所見。但你要記住至聖牧首米迦勒(Michael)閣下——即哲學家之首——的會議聲明,其內容如下:十一月一日,第四印期,至聖之主米迦勒在亞歷西亞(Alexiacis)教理講授所主持會議,與他一同列席的還有至聖的教長們:該撒利亞的司提反(Stephanus)、以弗所的尼古拉(Nicolaus)、希拉克利亞的米迦勒(Michael)、基濟科的約翰(Joannes)、阿馬西亞的利奧(Leo)、美利提尼的尼基塔(Nicetas)、新該撒利亞的巴西流(Basilius)、莫克索魯姆(Mocesorum)的路加(Lucas)、克里特島的約翰(Joannes)、亞德里安堡的利奧(Leo)、歐海塔(Euchaitorum)的君士坦丁(Constantinus)、阿蘭尼亞(Alania)的喬治(Georgius)、美提姆納(Methymnes)的狄奧多(Theodorus)、比濟亞(Bizyes)的約翰(Joannes)以及阿普羅(Apro)的羅馬努斯(Romanus),在場的還有敬畏神的領主官員們:不得逾越教父們所設立的界限,這些界限是他們起初就已美好地且經過應有的審查所制定的;也不得跨越溝壑與圍牆,那區分外人與自己權利的界限,這是教會的法令與自古以來所設立的神聖律法。因此,那些在各地教會主持事務,並宣稱要遵守會議法令與法律條文的人,不應當不知道這一點;他們應當持守這些規定,並保留自己的權利,同時避開他人的權利。但不知為何,某些至聖的教長們,即那些在帝都附近獲得主教座的人,被發現毫無顧忌地按立了不屬於他們教區的執事與祭司。他們曾就此事受到我們的前任至聖牧首路加(Lucas)閣下的告誡,並受命停止這些違反法規的行為,即按立轄區之外的人,並毫無顧忌地按立那些從其他教區投奔他們的人,然而直到今日,他們仍未停止,也忘記了先前對他們的宣告。既然我們的謙卑人已從我們敬畏神的檔案保管員(chartophylax)那裡獲悉,有許多來自我們教區的人,未經他的同意,前往這座大城周圍的主教與大主教那裡,並從他們那裡獲得了祭司職分;隨後又帶著或許是推薦信回到我們這個教區;他請求從我們的謙卑人這裡得知,對這些人該如何處理。他說他非常懷疑,自己是否會因允許這些未經他審查的人參與聖事,而分擔了他人判決的責任;對於這些人,他既沒有像慣例那樣詢問在場的證人,也沒有確信他們是否已滿規定的年齡,更沒有審查過他們的生活,也沒有從那些在靈裡生養他們的人之書面見證中,獲得他們配得此職分的確據。這在某些人身上顯然是矛盾的,就年齡的圓滿而言,本應年滿三十歲的人,卻遠未達到該期限,從他身體發育不完全的狀態,以及他鬍鬚稀疏的樣子,顯然可以證明;有些人根本沒有鬍鬚,有些人則鬍鬚非常短,遠遠少於三十歲男子應有的鬍鬚。他說了這些話,並透過實際案例向我們這些今日主持會議的謙卑人展示了這種懷疑與困惑並非無理,他帶來了兩三位外貌與狀態如此,卻被提升至祭司品級的人;其中一位是由敬畏神的德爾庫斯(Derci)主教按立的,另外幾位則是由敬畏神的佩拉內圖斯(Prænetus)與查爾基斯(Chalcis)主教按立的;他說還有其他人也是這樣被不同的人按立,並停留在此地,想要以祭司的身分執行聖事。因此,我們這些謙卑人不想讓敬畏神的檔案保管員所提出的這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懸而未決,便允許在此地居住的神聖與神聖的弟兄們共同商議。因此,我們在討論這一議題時,首先尋求釐清:各地教長們共同的職責是什麼,特殊的職責又是什麼,也就是說,本地教長在處理那些從各處前來的人時,哪些是不被禁止的,而哪些是禁止在自己教區界限之外進行的。既然我們渴望就此事作出判決,我們發現:教導未受洗者關於信仰的道理並進行教理問答,隨後使他們配得光照;甚至將神聖與賜生命的奧秘分給來自任何地區的信徒,這是一項職責;我們判定這對於來自本教區的人,以及來自外地的人,都是共同的職責。然而,按手並授予聖職,並非對所有從各處前來的人,而是僅對那些屬於自己教區的人,這是每一位教長所受法規限制的;以免在他們之間產生混亂與紛爭,而秩序與和平的美好,也應當為其他人制定確定的規則。既然我們在探討後發現了這些,我們認為,若要譴責先前發生的事,廢除已經為他們完成的祭司職務,並將那些按立者處以隔離,或剝奪被按立者的祭司尊嚴,這在情感上是嚴酷且不人道的;但我們決定,不再容忍那些為了損害我們而做出如此不合理行為的人;對於先前發生的事,我們將以仁慈處理,但對於未來的事,我們將透過修正來確保安全,這對我們與他們都是有益的。因此,我們全體一致宣告:從今以後,任何鄰近或更遠的教長,無論是來自我們教區還是其他教區的會議,都不得擅自對任何屬於這座帝都教區的人按手授予聖職,也不得判定他們配得任何聖職的地位與品級;每個人都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並以此為足;不得無恥且完全輕蔑地侵犯屬於他人的主教權利。那些膽敢廢除與忽視我們如此依法規所制定之條文的人,以及那些前來投奔他們並被視為配得聖職的人,都應當知道:那些違反法規被按立的人,在此地將不會執行任何祭司職務,但他們可以在他們接受祭司膏抹的那些地區安全地執行聖事;而那些按立者,無論來自哪個會議,從今以後都將受到禁止執行聖事的懲罰,因為他們在第一次或第二次告誡(我們所說的第一次,是指我們的前任至聖牧首路加閣下先前在會議上所作的書面宣告)之後,仍不願停止這種違反法規的行為。因此,我們規定發布並給予這份聲明。我們對那些首先得知我們這些規定,卻仍進行這些非法的按立者,施以隔離的懲罰;除非他將這些規定傳達給他鄰近的教長,並讓那些不知情的人知曉這些規定。這些規定在所有隸屬於至聖教會、大主教區與主教區的地區,都將具有效力,並保持不變。從今以後,任何將要受聖職的人,不得前往教區之外的其他教長那裡,並從他那裡獲得祭司膏抹的尊嚴。因為從那時起,無論是被按立的祭司,還是按立他的教長,都將對我們先前就此事在會議上所規定的事項負責。為了不給那些不想在此地受按立,而前往我們敬畏神的檔案保管員那裡的人留下藉口,說他們或許承受了比自古以來慣例更多的創新,我們這些謙卑人今日在會議上對此也作了安排。我們規定,不得違反關於此事的古老慣例,只應給予主教的僕人與當時敬畏神的檔案保管員,那些自古以來由被按立者所給予的慣例費用。
佐納拉斯(ZONAR.):他說,不同的會議已經規定,任何主教不得在未經按立該教士之主教的同意下,接納外來的教士;但弟兄們,這項規定現在也應當由我們在這次會議中予以確認。然而朱利安輕視了這些規定,且對我這位曾恩待他的人表現得忘恩負義,他魯莽地,即無恥地,將那位由我施洗,且因極度貧困——即缺乏生活必需品,或因我缺乏教士——而託付給我,且我已將他提升為讀經員的人,強行奪走並按立為執事。因此,如果這件事是被允許的,請讓你們知道;但如果是不被允許的,請禁止這種無恥的行為,以免你們允許朱利安與他人分享聖事。這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不讓他將外來的教士據為己有,二是不讓他被其他任何主教接納進入團契。對此,努米迪烏斯(Numidius)回答說:如果朱利安是在未經你允許的情況下這樣做的,他就是不義的;如果他不糾正自己的錯誤並歸還該教士,那麼由於他違背了會議所規定的事項,即推翻了會議的決議,他將與我們分離,即受到隔離或罷免,並將為他的固執,即無恥與頑固,承擔懲罰。埃皮戈尼烏斯(Epigonius)說:這位在年齡與資歷上如同父親,且在進步——即時間的久遠——上是長者的人,希望這項請求成為普遍的,即他所提出的這項議題,不應僅針對朱利安一人,而是針對所有將外來教士據為己有的人。
阿里斯提努斯(ARIST.):若朱利安將埃皮戈尼烏斯的讀經員按立為執事,除非他能出示獲得的授權,否則他將增加自己固執的罪責。在幾乎所有的會議中都規定,任何主教不得在未經本教主教同意的情況下,接納外來的教士並將其據為己有。因此,這位朱利安主教在接納了埃皮戈尼烏斯主教的教士(即讀經員)並將其按立為執事後,根據迦克墩會議的第二十條法規,他被要求將其歸還給他先前所屬的教會,否則他將被隔離;因為他違背了法規,並堅持自己的意願。而特魯洛(Trullo)第六屆會議的第十七條法規規定,接納外來教士並按立他的人,應與被按立者一同被罷免。
第五十九條法規
關於允許迦太基主教從他想要的地方按立教士。奧里利烏斯(Aurelius)主教說:弟兄們,請聽我的話。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即缺乏教士的教會向我請求執事、祭司或主教;然而,我記得已規定的事項,我遵循這些規定,即與被請求之教士的主教見面,並向他說明,任何教會的人都在請求他的一位教士。看哪,在場的人並不反對;但為了不至於在以後發生衝突,即不至於讓那些在這一事務中被我請求教士的人反對我(因為你們知道我承擔著許多教會與按立的重擔),無論我與哪位同祭司見面,若有兩三位我們同僚的證人在場,且他沒有被發現是不虔誠與不敬畏的,那麼由你們的愛心來判斷該做什麼是公正的。因為弟兄們,正如你們所知,在神的允許下,我承擔著許多教會的照管工作。努米迪烏斯主教說:這個座席一直擁有這樣的權威,即無論它想要從哪裡,以及無論被告知的是什麼名字,都能根據每個教會的願望按立主教。埃皮戈尼烏斯主教說:你的善意調節了權力;因為弟兄,你在向所有人展示自己是良善與仁慈的這一點上,所做的比你所能做的要少。因為你有權在你的判斷中,糾正每一位主教的品格;在第一次且唯一的會議中,如果你認為這是在此座席的權力範圍內,就應當予以懲戒;因為你自己有義務支持所有的教會。因此,我們不是給你權力,而是以你的意願來印證這一點,以便你總是能夠獲得你想要的,並為教會指派負責人,以及從你認為合適的地方按立其餘被請求的人。波斯圖梅提亞努斯(Postumetianus)主教說:那麼,如果某人只有一位祭司,難道這唯一的一位也應該從他那裡被帶走嗎?奧里利烏斯主教說:在神的允許下,一位主教可以按立許多祭司;但適合主教職分的祭司卻很難找到。因此,如果發現某人只有一位祭司,且此人適合主教職分,那麼他也應該將這唯一的一位交出來進行按立。
221
202 迦太基會議第五十九條教規
主教說:那麼,若有另一位主教擁有眾多聖職人員,他應當將另一批人手交給我。奧理略主教說:顯然,正如你曾協助另一間教會,那位擁有較多聖職人員的主教,也將被迫從他們之中撥出人手,以供你按立之用。
巴爾撒摩:由於聖父們在剛寫下的教規以及其他教規中已規定,未經主教本人同意,主教不得擅自從另一教區接收聖職人員。奧理略向會議的弟兄們說:曾有幾次,來自隸屬於我之另一教區的教會人士,向我請求執事、長老或主教,因他們那裡缺乏合適的人選,我本想照辦;但因謹記教規中關於未經主教同意不得奪取其聖職人員並將其給予另一教區的規定,我遵循了這些規定,並將此事與該聖職人員所屬的主教進行了溝通。如今,我沒有發現有人反對;但我擔心未來是否會有主教反對我,並引用此教規。我這樣做並非反對教規的規定,而是因為,正如你們所知,我肩負著許多教會的照管之責。因此,若我因缺乏合適人選,從另一教區請求聖職人員卻未獲應允,且因此被迫前往那位擁有該聖職人員的主教處,並帶著兩三位來自我們同僚(即共同主教)的見證人,為了領受我所請求的、被發現並非不潔(即配得且無可指責)的聖職人員,而那人即便如此仍不願將他的聖職人員給我,請你們裁決我該如何行事。
努米底亞隨即回答說:迦太基的座堂自古以來就有權力從其所願的教會接收聖職人員,並根據請求者的願望,將其按立到人民所選擇的職位或名分上。然而,埃皮戈尼烏斯對奧理略說:即使你能憑自己的判斷力這樣做,但你的良善意志在某種程度上迫使你節制地使用權力。因為你判斷,以不引起冒犯的方式對待你的同工,而非憑藉權威,並在徵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接收他們的聖職人員,是合宜的。因此,若透過第一次且唯一的會面或見證,該聖職人員所屬的主教之良心被降服,亦即他給予了該聖職人員,那便很好;若不然,請運用那自古以來就賦予該座堂的權力來維護你的職位,亦即即便其主教不願,也要接收該聖職人員。因為你有必要按教規鞏固所有的教會。為了不讓某些人因這似乎是重新允許的事而感到冒犯,他補充說:這項權利並非我們現在才賦予你,而是你先前就已擁有,只是由我們蓋印確認。
223
224 狄奧多·巴爾撒摩
這些事既已釐清並區分,波斯圖梅提亞努斯說:若有主教只有一位聖職人員,這人也要從他那裡被奪走嗎?奧理略回答他說:長老的按立是容易的。因為會發現許多人適合此職,並將在神的准許或美意下被按立。然而,主教的提拔是困難且必要的。因為主教必須具備教導的能力與敏銳的頭腦,這很難找到。因此,若在某位主教那裡發現了這樣的一位聖職人員,即便他那裡只有這一人,他也會被帶走並被提升至主教的職位,因為該主教完全有能力且容易按立其他長老,以取代他並執行聖職。隨後,另一位主教補充說:那麼,若有人擁有許多聖職人員,就應當給予沒有的人。奧理略也對此說:正如你擁有聖職人員,卻被迫將其交出以供按立為主教;同樣地,那位擁有較多聖職人員的人也將被迫(即即便不情願也將被強迫)將其中一人交給你。既然教規如此規定,有人可能會問:既然根據查士丁尼第三部新法(即《巴西利卡》第三卷第二標題第二章,我們也將其置於本書第一卷第二十六章之外)已允許君士坦丁堡的主教接收外來聖職人員而無損其名譽;同樣地,根據查士丁尼第一百三十五部新法(位於《巴西利卡》第五卷第三標題第一章,我們將其置於本書第一卷第六章),古羅馬與迦太基教會的權利也已賦予第一查士丁尼亞(即保加利亞)的大主教;此外,透過特魯洛會議第三十九條教規,君士坦丁堡教會的特權也已賦予新查士丁尼亞(即塞浦路斯)的大主教;那麼,他們是否也將被迫在知會擁有該聖職人員的主教的情況下接收他們,正如迦太基主教被規定必須做的那樣?解答:有些人說,因為他們被無差別地允許接收外來聖職人員,所以他們不被強迫先發出通知,正如本教規規定迦太基主教必須做的那樣。但我認為,這類首要事項也應當按照本教規的概述,像迦太基主教一樣奪取外來聖職人員;這不僅是因為這是不引起冒犯且具備弟兄情誼的,也是因為上述查士丁尼新法在提到非洲的查士丁尼亞迦太基教會時,就主教權利而言,將它們視為平等。既然本教規規定,擁有眾多聖職人員的人被迫給予沒有的人;那麼,例如君士坦丁堡的主教,是否也將在發出通知後,被迫(即便不情願)將其聖職人員交給例如赫拉克利亞的主教,以便他將其按立為長老、執事或主教?解答:我不認為。因為若允許這樣做,所有主教在這一點上將變得平等,而賦予迦太基主教及其他人的特權將化為烏有。因此我們必須說,那些擁有特權的主教,不僅在按立主教方面,而且在按立長老和執事方面,都應當按照本教規的概述接收外來聖職人員;至於其餘的主教,除非他們有按立主教的需要,否則不得從他們那裡請求或接收聖職人員。因為這點也可從本教規中得到證明,該教規說長老與執事的按立不如主教的按立那麼必要;因此,即便只帶走一人並將其提升為主教也是可以的。若被召喚至主教職位的聖職人員,例如來自君士坦丁堡教會,不接受投票結果,他是否會被牧首根據本教規強迫接受?解答:絕不。因為沒有人會被強迫違背意願成為大祭司。因此,本教規應當被理解為針對那些已被選舉並接受主教職位,卻不被允許的人。
225
IN CAN. LIX CONC. CARTHAG . 226 若有主教只有一位聖職人員,這人也要從他那裡被奪走嗎?對此奧理略回答說:長老的按立是容易的。因為會發現許多人適合此職,並將在神的准許或美意下被按立。然而,主教的提拔是困難且必要的。因為主教必須具備教導的能力與敏銳的頭腦,這很難找到。因此,若在某位主教那裡發現了這樣的一位聖職人員,即便他那裡只有這一人,他也會被帶走並被提升至主教的職位;因為該主教完全有能力且容易按立其他長老,以取代他並執行聖職。隨後,另一位主教補充說:那麼,若有人擁有許多聖職人員,就應當給予沒有的人。奧理略也對此說:正如你擁有聖職人員,卻被迫將其交出以供按立為主教;同樣地,那位擁有較多聖職人員的人也將被迫(即即便不情願也將被強迫)將其中一人交給你。
阿理斯提努斯:迦太基的座堂主席有權選擇他所願的人來治理教會,即便某人只有一位配得治理的長老。因為一位主教可以按立許多長老。但適合主教職位的人卻很難找到。這場會議是地方性的,而非普世性的,它規定了迦太基應當遵守的事項。因為迦太基主教奧理略遵循教規,不願在未經主教同意的情況下奪取其聖職人員並將其安置在另一城市,或將其按立為主教;但另一方面,他又擔心若他所屬的某些主教不願交出他們的聖職人員,以供那些缺乏長老或執事的城市安置,或在被判定配得時提升至主教職位,他便將此事告知了會議;會議投票決定,迦太基座堂主席有權(因為那裡所有教會的照管之責都落在他的肩上)選擇他所屬主教中被發現適合治理教會的聖職人員;即便某人沒有許多長老,只有一人,且他判定此人適合主教職位,他也可以毫無疑慮地將其按立;因為找到適合主教職位的人是很困難的,而一位主教完全有能力按立許多長老。
第六十條教規
關於在教區中按立的主教不得為自己主張任何管轄權。 奧諾拉圖斯與烏爾巴努斯主教說:我們聽聞有規定,除非經由其所屬主教的同意,否則教區不得被視為配得接收主教。然而在我們地區,經由最初擁有管轄權的主教之准許,有些在這些教區中被按立的主教,甚至還為自己主張其他教區。這應當藉由你們判決的愛心予以禁止,並在未來予以廢除。埃皮戈尼烏斯主教說:每位主教都應當遵守合宜的事,即從每個教區的領地中,不得在未經擁有權力者同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部分以建立自己的主教。但若他准許該被准許的管轄區擁有自己的主教,則那位被提拔者不得將手伸向其他管轄區;因為從眾多肢體中被分離出來的這一部分,唯有它被視為配得接受自己主教的尊榮。奧理略主教說:我不懷疑這會令你們所有人的愛心感到滿意,即那位經由前任主教在教區中准許而被提拔的主教,只能擁有那群人民。
[註:關於「教區不得被視為配得接收主教」。在這些教規的拉丁文集錦中寫道:「教區不應當被視為配得接收主教」;在此可以觀察到,希臘語翻譯者將「管轄區」(diœceses)譯為「教區」(παροικίας);這確實是正確的。因為即便「管轄區」(διοίκησις)在帝國與教會的公告中,通常指多個省份的集合;但在這裡,以及在這些非洲教規中,幾乎隨處可見「管轄區」一詞被用於僅僅是一個主教轄區的領地;希臘人稱之為「教區」(παροικία);狄奧尼修斯·埃克西古斯在他的教規譯本中保留了這個詞。其他人錯誤地寫作「教區」(parochiam):在古代,這與今日不同,它指的是主教的領地,或如我們今日所稱的「管轄區」,根據非洲教會的慣例。然而,希臘作家,以及一些拉丁作家,在「管轄區」(διοίκησις)、「省份」(ἐπαρχία)、「教區」(παροικία)之間保持著永久的區別。因為「管轄區」在他們看來包含多個「省份」;每個「省份」也由多個「教區」組成;而「教區」各自擁有許多隸屬於它們的村莊,主教則是教區的長官。因此,牧首照管「管轄區」,大都會主教照管「省份」,而個別主教則照管「教區」,並承擔所有的照管與憂慮。]
231
23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 獲得他所被按立的職位。既然我認為一切事宜皆已處理完畢,若各位對此皆無異議,請以你們的決議予以確認。眾主教說:我們眾人都贊同這些事,並以我們的簽名予以確認。隨後他們簽署了,592 < 我,迦太基教會的主教奧里流,同意此項法令,並在宣讀後簽署:其餘的主教也同樣簽署了。>
巴爾薩蒙:正如所料,有些沒有主教的教區,在那些擁有這些教區的主教同意下,選出了主教;因為這些教區或許人口眾多,需要有自己的主教。但當那些被按立到這些地方的人,不滿足於他們所獲得的,反而強佔他人的權利時,奧諾拉圖斯(Honoratus)與烏爾巴努斯(Urbanus)兩位主教說,既然已有規定,除非得到起初擁有這些教區之主教的同意,否則不得在教區中選立主教,這在他們所在的地區也是如此執行的。然而,由於那些被按立的人擅自強佔其他教區,那些被不正當強佔的應當予以糾正,而那些尚未被非正統方式強佔的則應當予以禁止。因此,埃皮戈紐斯(Epigonius)對此說道,根據神聖的法規,教區的區域與界限已分配給每一位主教,且從這些教區的財產中,任何人不得奪取或拿走任何東西。但這些教區的居民也不能擅自為自己設立主教,除非得到在該教區擁有權柄之主教的同意。若那位主教也准許了,那麼被按立者也不應因該教區的權利,而將自己擴展到其他教區的管理中。因為唯有那被尊榮的教區才歸於被按立者之下,其餘的則歸於那被剝離出權柄的元首之下。隨後奧里流說,應當接納弟兄們的意見。他自己也作了同樣的規定,因此他請求將所制定的內容簽署下來,這也確實完成了。這些事就是如此:但你要知道,主教的區域保持不變,這是作為法規來遵守的;然而,在已受其他主教管轄的教區中,若無皇家命令,則不允許重新設立主教區,即使擁有該教區的主教同意了一千次也不行。因為會議已作出決定,即便是大公會議本身,若無皇家命令,也不能設立新的主教區。關於這一點,在其他法規中已有記載。
佐納拉斯(ZONAR.):他們說,已作出規定,在教區(即主教管轄下的小區域)中,除非得到主管主教的同意,否則不得設立任何主教。但若在得到那種認可的情況下,確實選立了某人,他就應當滿足於該教區的界限與人民,不得強求或強佔其他地方,彷彿那些地方屬於他一樣。
233
234 迦太基會議第六十條法規註釋 阿爾祖亞(Arzua)在得到主教的准許並被授予主教尊榮後,唯有它應當擁有此職,其他地方不得被奪取、分割或分離,以至於擁有自己的主教,除非得到在那裡掌權之主教的認可。對此,奧里流為了促使會議中所有人都表示同意,便接著說:我不懷疑這些事會令眾人滿意。既然我認為一切事宜皆已處理完畢(意即:經過審視、考驗、考察),請務必以你們的決議確認這些事。眾人說:我們眾人都贊同這些事,並以我們的簽名予以確認。
阿里斯滕努斯(ARIST.):
< 若一個教區經由擁有權柄者的同意,被准許擁有自己的主教,此人不得侵犯其餘的教區。> 已規定在每個省份中,若無首席主教的同意,不得選立任何主教。此外,在任何村莊或小城鎮中,若有一位長老就足夠了,也不得設立主教,除非這些地方人口增加,被判定值得被稱為主教區。因此,若在一個先前沒有主教的教區中,經由在該處擁有權柄之主教的同意,准許設立主教,他應當只管轄他被按立時所屬的人民,不得強佔另一個教區。
< 在此會議中規定,主教若無離職證明書(dimissoria)不得航行。在凱撒里烏斯(Caesarius)與阿提庫斯(Atticus)兩位顯赫執政官任內,六月二十六日,迦太基會議決定,任何主教若無首席主教的離職證明書,不得航行。尋求會議記錄者,可在原始文件中找到。>
佐納拉斯:離職證明書是指和平信函;首席主教是指教區的牧首或大都會主教;航行是指跨海前往其他地區。
< 從此會議中,選出代表主教並簽署後,被派遣前往皇帝處。在顯赫的皇帝奧諾里烏斯(Honorius)奧古斯都第四次執政,與顯赫的尤提基亞努斯(Eutychianus)執政之後,五月二十七日,在迦太基的雷斯提圖塔(Restituta)教堂的會議廳中。>
第三次會議。 < 在此會議中,埃皮戈紐斯與文森提亞努斯(Vincentianus)兩位主教承擔了代表職責,以便從顯赫的皇帝那裡獲得關於那些逃往教會的人,以及那些捲入任何罪行的人的法律,使任何人不得膽敢將他們強行帶走。在此會議中,派遣使團前往羅馬與米蘭的主教處,討論那些在異端中受洗的嬰兒;並前往皇帝處,請求清除偶像的殘餘,以及討論其他許多事項。>
235
236 狄奧多·巴爾薩蒙 在顯赫的弗拉維烏斯·斯提里科(Flavius Stilicho)執政之後,六月十六日,在迦太基的雷斯提圖塔教堂的會議廳中,奧里流主教與他的同僚主教們一同主持,執事們在場,他說:我親愛的、最聖潔的弟兄們,你們與我一同清楚地知道,分佈在整個非洲地區的上帝教會所面臨的困境;既然主賜予恩典,使你們聖潔的集會至少有一部分聚集在一起,我認為將這些如前所述的困境提出來是適宜的,這些困境是我憑藉自己的關切所探查到的;當你們的真誠予以確認後,隨之而來的將是,我們應當從我們的人數中選派一位祭司,他應當藉著主的幫助,並透過你們的禱告,承擔這些困境,並勇敢地將其帶往義大利的海外地區;他應當能夠向我們最聖潔的弟兄與同工們,陳述這些困境、勞苦與匱乏;一方面是向受人尊敬的、聖潔的使徒座主教阿納斯塔修斯(Anastasius);另一方面是向米蘭教會最聖潔的弟兄與祭司維內里烏斯(Venerius)。因為正是從這些寶座上,曾禁止過這些事,我們必須共同關切這巨大的危險,因為聖職人員如此匱乏,許多教會如此荒涼,以至於連一個執事,甚至是文盲都找不到。至於其餘更高的職位與等級,我認為無需贅言。因為正如我所說,若連執事的職分都不容易找到人,那麼關於更高的職位就更顯而易見了。我們再也無法忍受那些不同地區、幾乎瀕死的人民每日的哀號:如果我們不願幫助他們,在上帝面前,我們將因靈魂的喪失而承擔極其沉重且無可推諉的罪責。>
巴爾薩蒙:奧里流藉著這份書信,請求通知教宗與米蘭主教,非洲地區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不僅是祭司與主教,連執事也匱乏;並請求他們設法進行某種安排或供應,以幫助基督徒。
佐納拉斯:上述簡短的演講內容如下:你們知道,弟兄們(奧里流說),所有非洲教會正遭受何等嚴酷的苦難。既然我們聚集在會議中,即使不是全體,至少也是一部分,我認為將這些我已關切並探查過(即勤勉地尋求過)的困境提出來是適宜的。隨後,我們應當從我們中間選派一人,將這些帶往義大利的彼岸,即向教宗與
237
238 迦太基會議第六十一條法規註釋 米蘭主教說明我們的困境、勞苦與匱乏,因為我們的聖職人員如此匱乏,以至於許多教會連一個執事,甚至是文盲都沒有。他說,如果連執事都不容易找到,那麼就必須考慮,更高的等級,即祭司與主教,是否能找到;因為我們無法再忍受人民每日的哀號,他們因悲傷而幾乎瀕死,因為他們缺乏主教與祭司的服事。他說,如果我們不努力幫助他們,我們必須認為,因靈魂的喪失,極其嚴厲的懲罰在上帝面前等待著我們。
第六十一條法規
< 關於那些在多納徒派(Donatists)中受洗的幼兒,應在公教會(Catholic Church)中被按立為聖職人員。因此,既然在先前的會議中,你們與我一同記得所作的決定,即那些在多納徒派中受洗的幼兒,因還不能認識他們錯誤的毀滅性,在達到有理性能力的年齡後,一旦認識了真理,厭惡他們的卑劣,便應當按照古老的秩序,透過按手禮,被接納進入那分佈在全世界的上帝的公教會中,他們不應因那錯誤的名義,而被阻礙進入聖職的等級;當他們歸向真理,並在教會中信靠基督,領受了三位一體的聖禮時,他們便視真理的教會為自己的教會。顯然,這一切都是真實、神聖且屬神的,靈魂的一切盼望都寄託於此。因此,即使異端的傲慢曾搶先以真理的名義傳遞某些相反的事,但因為這些事是單純的,正如聖使徒所教導的,他說:「一主,一信,一洗。」(弗四:5)既然應當給予一次的,就不允許重複,在咒詛了錯誤的名義後,透過按手禮,將他們接納進入那唯一的教會,即如前所述,那鴿子,基督徒唯一的母親,在其中,一切聖禮都以救贖的方式,作為永恆與賦予生命的被領受,這些聖禮對於那些堅持異端的人來說,只會帶來巨大的定罪懲罰,以至於在真理中本應更清晰地引導他們走向永生的,在錯誤中卻變得更黑暗且更受定罪。有些人避開了這些,在認識了公教會母親的真理後,憑著對真理的愛,相信並領受了所有那些神聖的奧祕。對於這些人,當有善行的證明時,他們無疑地將被完全確認,以參與聖禮的服事:特別是在如此匱乏的情況下,沒有人會不准許這一點。如果有些屬於該教義的聖職人員,帶著群眾
239
240 狄奧多·巴爾薩蒙 < 以及同樣的榮譽來到我們這裡,他們因對榮譽的愛而勸說人們走向生命,並持守救恩:我認為這必須由上述那些作出決議的弟兄們,以更深刻的理解來領會,以便他們能以更明智的建議,辨明我們報告的理由,並准許確認我們關於此事所當制定的內容。我們僅對那些在幼年受洗的人感到滿足,即如果他們願意,就同意我們關於按立他們的決定。因此,你們受人尊敬的弟兄們,與我一同認為,我們在先前的聖潔主教們那裡所收集的一切,都是應當執行的。>
巴爾薩蒙與佐納拉斯:有一個名叫多納徒(Donatus)的人,是該異端的創始人,他教導說,除非手持骨頭,先向其致敬,然後才能領受神聖的奧祕,否則不能參與。因此,追隨他異端的人被稱為多納徒派。關於這些人,正如本會議第四十七條法規中所說,教父們認為有必要詢問,那些父母本身是多納徒派,而在幼年受洗,隨後被公教會接納的人,是否應當被接納並列入聖職人員中,還是不應當?因此,會議再次提出這一點,並作出判決:那些在幼年於多納徒派中受洗的人,因為當時無法認識錯誤的毀滅性,當他們達到有理性能力(即明智)的年齡,能夠理解真理並厭惡他們的卑劣時,若他們歸向教會,就應當透過按手禮,按照某種秩序與古老的模式接納他們;且不應阻礙他們進入聖職,只要他們純潔地信靠基督,並領受了聖三一的聖禮或神聖的恩賜,即那唯一聖三一的身體與寶血,這些是真實且神聖的,是由救主傳遞給我們的,祂也是為了我們的救恩被父所差遣,並藉著聖靈的降臨而被聖化。因為三位一體的聖禮就是這樣被看待的。因此他們說,當他們相信並領受了聖禮,若他們的生命經考驗被發現是良善的,他們也將成為聖職人員。因此,關於這些幼兒的事,他們請求教宗與米蘭主教了解,他們是否同意他們的意見。但他們說,如果有些多納徒派的聖職人員,帶著他們那裡的人民以及同樣的榮譽(即等級),想要轉向正統信仰,而這些聖職人員也希望在正統派中保持他們的榮譽,並為他們所屬的人民諮詢關於生命與救恩的事:他們該怎麼辦?但他們說,這必須由上述的人來決定。
241
迦太基會議第六十二條教規註釋
[註:在正統派中,若他們在自己的職位上保持尊榮,且由弟兄們免除其職,這事將如何處理,以便我們能確認關於此事我們當做什麼,這事將由上述弟兄們解決。]
阿里斯提努斯(Aristonus):
「因缺乏聖職人員,若那些在幼年時受洗於多納徒派(Donatists)的人,在悔改並咒詛該異端,且在其他方面合乎資格後,應當按立。」 這些在幼年時受洗於多納徒派,且在自己的意志上並無犯罪的人,若他們咒詛自己的異端,並歸向大公教會,且生活無可指責,則因非洲缺乏聖職人員,他們將被提升至聖職等級。
第六十二條教規
關於偶像的殘餘與應當被剷除的廟宇。為此,應當請求最虔誠的皇帝,命令將遍布非洲各地的偶像殘餘徹底剷除(因為在許多沿海地區與不同的產業中,這種謬誤的罪惡依然猖獗),並命令將它們抹去;至於那些位於田野與隱蔽處、缺乏任何裝飾的廟宇,應當以各種方式命令將其拆毀。
巴撒摩(Balsamon):透過本條教規,教父們請求皇帝拆毀在福音宣講後依然殘存的偶像。
左納拉(Zonaras):儘管福音的宣講已經廣傳,但那邪惡的龍即使頭部已被擊碎,其尾巴依然在擺動。因為在某些地方,偶像及其廟宇依然存在。因此,本次會議決議向統治者呈報,以便他們下令將所有偶像徹底消除,並拆毀那些缺乏任何裝飾的廟宇。這裡之所以提到「缺乏裝飾」,並非為了區分——即拆毀那些沒有裝飾的,而保留那些尚有裝飾的——而是為了表明這些廟宇已經開始被拆毀,它們已被剝奪了原有的裝飾,變得如同半毀狀態。
[註:關於偶像的殘餘。在阿美巴赫(Amerbach)的手抄本中,對本條教規另有以下註釋:那麼,那些有裝飾的廟宇就不該拆毀嗎?必須連根拔起;美觀並不能成為寬恕它們的理由。不僅這些應當拆毀,這點是顯而易見的,而且那些位於田野中、因醜陋而似乎隱蔽起來的廟宇,也應當拆毀。我們拆毀希臘人的建築並非出於嫉妒其美感,而是單純為了剷除謬誤與滅亡的紀念物。不僅教會法,連民法也規定所有異教徒的廟宇都應拆毀。若田野中有廟宇,應在無騷亂與喧嘩的情況下拆毀。因為一旦這些被廢除與移除,所有迷信的根源都將消滅。]
243
西奧多·巴撒摩(Theod. Balsamon) 阿里斯提努斯(Aristonus): 「偶像的殘餘應當徹底消除。」 隨著虔誠的興盛,偶像的廟宇應當從根基上剷除;不應保留任何關於其謬誤的殘餘。
第六十三條教規
關於聖職人員不應被迫公開作證,以進行其自身判決的審查。此外,應當請求皇帝恩准,若有人在教會中,依據教會所擁有的使徒權柄,想要處理任何案件,而聖職人員的裁決或許令其中一方不滿,則不得傳喚那位先前審查過該案件或參與審查的聖職人員到法庭作證;也不得傳喚任何與教會事務相關的人員出庭作證。
巴撒摩:有些聖職人員依據使徒權柄審理了教會案件,即遵循使徒的話語,他說:「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而不求告聖徒呢?」或者,當他們參與教會審判時,被不滿的一方從審判者中強行拉去教會法庭之外的法官那裡作證。因此,教父們認為應當向皇帝呈報此事,以便他們下令今後不得再發生此類事情;也不得強迫任何在血緣或其他方面與教會人士相關的人去作證。教規的內容大抵如此。至於我們,原本打算寫一些關於審判者以及與聖職人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在何時應當被傳喚、何時不應被傳喚的內容。但由於本條教規並非法令,而是一項建議,旨在提醒皇帝注意這些事項,且並未發布具體的定義,因此我們省略了許多內容。我們僅從本條教規中記錄了一點:本次會議也承認教會長官的司法職責,因為它提到聖職人員可以裁決案件。
左納拉:此外,他們決議向皇帝呈報,若有人在教會中,即被列入教會聖職的人,想要依據教會所擁有的使徒權柄——即教會所規定與描述的關於教會審判的程序——來處理任何案件或爭議(因為神聖的使徒保羅在寫給哥林多人時說:「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而不求告聖徒呢?」因此,他們宣稱這項使徒權柄屬於教會,因為這是使徒所規定的)。因此,他們說,若聖職人員在教會中受審,而案件的裁決——即終結爭議的判決——令其中一方不滿,則不得允許任何一方將那位先前審查過案件或參與審判的人,傳喚到上訴法庭作證;也不得強迫任何與教會人士相關的人——即在親屬關係或其他方面與教會人士有聯繫的人——去作證。因為在民法中也列舉了一些人,規定他們不得被強迫作證,這可以在《法典》第二十一卷第一標題的各章中找到。
阿里斯提努斯:
「審理案件的聖職人員,若判決令當事人不滿,不得被傳喚到法庭作證;且教會人士絕對不得被強迫作證。」 若有人選擇由某位聖職人員審判,並揭露了案件的細節,隨後對其判決感到不滿,並前往對他們而言合適的法庭,他們不得傳喚那位審判的聖職人員作證,因為他受法律豁免,不被強迫非自願地作證(因為那些忙於神聖職事的人,若非自願,是不作證的);且他作為被當事人選定的法官,也被禁止在該案件中作證。
第六十三條教規
關於廢除希臘人的宴席。此外,還應當向基督徒皇帝請求:由於在許多地方,違背神聖的命令,舉行了源自外邦謬誤的宴席,甚至連基督徒也暗中參與了希臘人的慶典;因此,應當命令在城市與產業中禁止此類活動;特別是因為在受福殉道者的紀念日,在某些城市與聖地,他們竟不畏懼犯下此類罪行;在這些日子裡,甚至羞於啟齒,他們在田野與廣場上進行可憎的舞蹈,以至於在聖日到來的家庭主婦與無數虔誠婦女的尊嚴與羞恥,遭到了淫蕩的侮辱;以至於連聖潔信仰的進程幾乎都要逃避。
巴撒摩:正如今日在聖徒的紀念日,不僅在城市,甚至在鄉村,都有集會、舞蹈與其他戲耍,看來古時也是如此進行的;但那些是可憎的。因此教父們說,由於在許多地方舉行了源自希臘謬誤的宴席,以至於基督徒也聚集在其中,並與希臘人一同參與,因此必須提醒皇帝禁止這些活動;尤其是因為這些罪行甚至發生在聖地。事實上,由於那些放蕩與不雅的行為,連最虔誠的婦女也不願聚集到教會,因為那些膽敢這樣做的人,正無恥且淫蕩地攻擊這些婦女。教規的宗旨大抵如此。但你要知道,即使皇帝的法令沒有禁止這些,但在特魯洛(Trullo)召開的會議,對那些膽敢這樣做的人進行了嚴厲的懲罰。
左納拉:會議教父們聲稱,在許多地方依然舉行源自希臘謬誤的宴席,以至於基督徒也聚集在其中,並與異教徒一同參與。他們說,甚至在聖殉道者的紀念日,也會發生一些連提及都感到羞恥的事:即可憎的舞蹈與其他行為,以至於當端莊的婦女前往聖徒的紀念地時,那些行可憎之事的人竟淫蕩地攻擊她們,以至於為了這些原因,人們不得不逃避信仰的進程,即因為那些混亂與不雅的行為,被迫連教會都不敢聚集。因此,他們請求皇帝權力禁止這些行為。
阿里斯提努斯:
「希臘人的宴席應當因其自身的不雅,以及誘惑許多基督徒,且在殉道者紀念日舉行,而停止。」 因為可憎的舞蹈與其他屬於希臘謬誤的不雅行為,教規既不允許在殉道者紀念的聖地舉行,也不允許在其他地方舉行;而是命令此類宴席徹底停止,因為它們誘惑了許多基督徒,並將他們引向滅亡。
第六十四條教規
關於表演,不得在主日與其他聖徒節日舉行。此外,還應當請求,在主日與基督徒信仰的其他節日,禁止戲劇表演;特別是因為在聖復活節的第八天,群眾聚集在競技場的人數多於聚集在教會的人數;應當將他們規定的日子轉移,若發生衝突,且不應強迫任何基督徒參加這些表演。
巴撒摩:在主日、其他節日以及復活節的大週,曾舉行賽馬與其他表演。因此,規定應當向皇帝請求禁止此事,並將這些日子的活動轉移到其他日子。請閱讀特魯洛會議的第六十六條教規。
左納拉:會議請求不得在主日或節日舉行表演,也不得在復活節週舉行賽馬,以免基督徒沉迷於這些娛樂而遠離教會;並請求將賽馬的日子轉移,且不得強迫任何信徒前往劇場。特魯洛會議的第六十六條教規也要求信徒在復活節的整個一週內,在教會中以詩篇與讚美詩度過,並禁止賽馬。
阿里斯提努斯:
「劇場不得在主日與節日舉行。」 因為在這些歡樂的日子裡,基督徒應當聚集在教會;且不應在這些日子裡舉行賽馬。
第六十五條教規
關於被定罪的聖職人員。此外,還應當請求皇帝恩准,若任何聖職人員,無論其職位高低,因任何罪行被主教判決定罪,不得允許該聖職人員,無論是從他所屬的教會,還是從任何人那裡,免除懲罰;否則,應當命令對其處以金錢與尊榮的罰款,且不得以年齡或天性為由進行辯解。
巴撒摩:有些聖職人員因刑事罪行被定罪,且沒有上訴的救濟(教規應如此理解),卻試圖恢復原職。因此,教父們認為應當提醒皇帝,下令對那些為他們辯護並使其獲釋的人——無論是教會人士還是其他人,無論其年齡或天性如何——處以金錢罰款與剝奪尊榮。
左納拉:教父們請求規定,任何被其主教因某種罪行定罪的聖職人員,不得被他所屬的教會或任何權貴人士所解救;他們要求對為其辯護的人處以金錢與尊榮的罰款;即對試圖這樣做的人處以金錢罰款,並使其失去尊榮。且不得以任何年齡作為藉口,例如因為行事者是年輕人或年邁者,而應當因年齡而寬恕(因為「年齡」一詞在多處被提及),也不得因天性,例如行事者是女性,而予以寬恕。此處的「解救」並非指為那些聲稱自己被冤枉並尋求上訴的人提供辯護;因為若有人這樣說,將與許多允許聖職人員對主教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教規相抵觸;而是指在聖職人員被公正定罪後,禁止任何人使用暴力來阻礙主教判決的執行。
阿里斯提努斯:
「被主教判決定罪的聖職人員,不得被任何人解救。」 因罪行被主教定罪的聖職人員,若認為自己被冤枉,可以上訴,但不得在權勢的干預下被任何人解救。
251
25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第六十六條教規 「關於成為基督徒的伶人。此外,應當請求的是,若有人願意從任何戲劇性的職業轉向恩典的基督信仰,並保持自身不受那些污點的玷污,則不准任何人再強迫或勸誘此人從事此類職業。」
巴爾薩蒙:古時的表演活動是在民眾的資助下進行的,因此,這些活動往往大量僱用伶人和演員,且多為希臘人。因此,教父們請求皇帝頒布法令,若這些人中有希臘人受洗,則不得強迫他再為民眾表演同樣的戲劇。
佐納拉斯(ZONAR.):古教父們極度厭惡伶人和演員這些戲劇表演者。因此,若這些人中有希臘人從希臘人的異教迷信中轉向基督信仰,並脫去了曾標記在他們身上的污點,即離棄了那種骯髒的生活方式,教父們請求,不得再憑任何人的權柄強迫此人重新從事那些戲劇表演。因為在各大城市中都有劇場,在固定的時間裡,民眾會聚集在那裡觀看表演,而伶人的工作與服務被視為一種不可推辭的義務,以至於他們即使不情願,也會被強行拉去履行這些職責。
阿里斯提努(ARIST.):凡從戲劇職業轉向誠實生活的人,不得被拉回原處。凡離棄戲劇生活,並採取另一種適合基督徒之生活方式的人,不得被強迫再次從事戲劇活動。因為曾有一些人被登記在這些戲劇職業中,而從事這些活動對他們來說是一種沉重的負擔。
第六十七條教規
「關於在教會中進行的釋放奴隸事宜。即關於在教會中宣告釋放奴隸的事,若我們的同工在義大利也如此行……」
[註:吉爾·貝弗里奇(Guill. Beveregii)註:
(31) 關於在教會中進行的釋放奴隸事宜。在伊頓(Aetoniensi)手抄本及先前印行的巴爾薩蒙與佐納拉斯的法典中,增加了「應當向皇帝請求」的字樣。在狄奧尼修斯(Dionysiana)的教規彙編中也如此記載:「關於在教會中慶祝釋放奴隸事宜,應當向皇帝請求」。在阿默巴赫(Amerbachiano)手抄本中,整個標題被省略了。 (32) 即關於在教會中宣告釋放奴隸的事。為了讓那些在教會中被釋放的人能同時獲得自由與羅馬公民權,君士坦丁大帝頒布了法律,正如索佐門(Sozomenus)所證實的,他在談及此事時說:「由於法律過於嚴苛,且主人們極不情願,使得獲得那種更優越的自由(他們稱之為羅馬公民權)極為困難,因此他制定了三項法律,規定所有在教會中經由祭司作證而獲得自由的人,皆可獲得羅馬公民權。」因為當更優越的自由(即羅馬公民權)即使在主人不情願的情況下也難以獲得時,他頒布了三項法律,規定凡在教會中經由祭司作證而獲得自由的人,皆可獲得羅馬公民權。索佐門,《教會史》,卷一,第九章。雷吉諾(Regino)修道院長引用了君士坦丁頒布的其中一項法律,內容如下:「君士坦丁奧古斯都皇帝致科爾多瓦主教奧西烏斯(Osio):凡有意在神聖教會中釋放奴隸的人,只要他願意在祭司面前釋放其奴隸,就應當知道他們在獲得自由後即成為羅馬公民。因為如果聖職人員願意給予其奴隸自由,即使是在祭司視線之外,或沒有書面文件僅以口頭釋放,他們仍將保有如同羅馬公民般完整且充分的自由。」雷吉諾,《教會紀律》,卷一,第四百零六章。此內容亦見於《狄奧多西法典》(C. Th.)關於教會釋放奴隸的解釋中,卷一。此外,根據教會法,所有的釋放奴隸行為都必須在教會中進行。]
253
254 關於迦太基會議第六十七條教規 「……若我們的同工在義大利也如此行,我們的信心也顯然會追隨他們的秩序,在公開給予派遣代表的許可後,以便他們能為教會的現狀及靈魂的救贖完成任何值得信賴的事;我們也將在主面前稱讚並接受這一切。若這符合你們的愛心,請告知,以便我能向你們證明我的報告是確定的;並願你們的真誠能欣然接受我們眾人的共識。」 眾主教回答:「所提議的一切皆令眾人滿意,且由你的聖潔所明智闡述的內容,應當予以執行。」
巴爾薩蒙:看來,有些人懷疑奴隸是否應當在教會中獲得自由,或者其他一些因涉及某些罪責而逃入教會尋求教會幫助的人是否應當獲得釋放。因為這項行動的開端以及本條教規的對話都在探討這些問題。因此,教父們說:「應當透過代表詢問義大利的祭司們;如果他們也這樣做,即宣告並執行釋放,那麼我們也將滿懷信心地追隨那些如此行的人,因為這關乎靈魂的救贖與教會權利的維護。」在經過如此詳盡的討論後,呈報給皇帝的報告也將是確定的,且凡經由共同共識所呈報的內容,都將被他們的真誠所接受。至於那些逃入教會的人,本條教規將其交由皇帝裁決。而你應當閱讀第五卷第一標題的第十三章,其內容如下:「我們規定,任何人不得將逃入正統信仰之神聖教會的人,從這座帝都中驅逐出去。若有人膽敢策劃或實施此類行為,應當以褻瀆罪論處。但也不得將他們拘禁在神聖的教會中,以致於他們被禁止獲取食物、衣物、休息或睡眠。」以及第十一章,其內容如下:「逃入教會的人,在公共廣場前的教會界限內應當是安全的,他們可以使用內部的浴場、花園、房屋、庭院或門廊,但應被禁止在聖殿內睡覺或進食。他們不得以武器保護自己,而應將武器交給主教,或在主教與法官的命令下,先是被勸導,隨後被驅逐。」以及第十二章:「帶著武器逃入的僕人應立即被驅逐;若他反抗,則應以更大的力量強迫他;若他在戰鬥中死亡,殺死他的主人將不負責任。」此外,閱讀同一標題第十三章的第三項主題,其內容如下:「逃入教會的人應當在適當的法官面前受審,而不應將他們的對手傳喚到教會。」以及同一章節最後的主題,其內容如下:「在此期間,敬虔的管家或教會的辯護人應當盡心盡力,毫不拖延地調查每一位逃入教會者的姓名與原因。此外,官員或與這些事務及人員相關的人,在得知這些情況後,應當以應有的正直,更謹慎地處理適合他們的事務。」因此,請注意,那些未被登記的人,不屬於逃入教會者的行列。
佐納拉斯:會議的教父們曾懷疑是否應當在教會中宣告,即公開宣讀並執行釋放奴隸的事。因此,有人提議派遣代表前往義大利,如果那裡的教區主教接受這種做法,他們也將追隨那裡的習俗,並公開給予執行此事的許可。至於「我們的信心追隨他們的秩序」這句話,其含義是:我們也將有信心認為這件事做得很好,且並未脫離教會的現狀,我們將追隨他們,並接受這些行為,視其為值得稱讚的舉動。
[註:吉爾·貝弗里奇註:
請記住其中所包含的法律,是為了那些逃入教會的人。此外,請閱讀我們所撰寫的關於檔案管理員與首席辯護人職責的卷冊。在那裡,我們寫下了許多必要的內容,指明教會的逃亡者應當在何處以及如何受審。此外,有一項聲明指出,如果逃亡者沒有在首席辯護人的名冊中登記,他們將無法享受教會的幫助。雖然這些內容是用紅字書寫的,但確實是巴爾薩蒙所寫,這從撰寫者聲稱他自己編寫了關於檔案管理員與首席辯護人職責的卷冊這一點可以證明;該卷冊由巴爾薩蒙編寫,收錄於《希臘-羅馬法》第七卷,第453頁。 (33) 不屬於逃入教會者。在巴爾薩蒙關於本條教規的最後這些話之後,博德利(Bodleiano)手抄本中增加了以下用紅字書寫的內容:「請注意本條教規解釋中所寫的內容,並記住其中所列出的關於教會逃亡者的法律。請閱讀我們為檔案管理員與首席辯護人職責所寫的卷冊;在那裡,我們描述了許多必要的內容,教導教會的逃亡者應當在何處以及如何受審。有一項註記指出,如果逃亡者沒有在首席辯護人的名冊中登記,他們將無法享受教會的幫助。」]
257
258 關於迦太基會議第六十八條教規 阿里斯提努:「關於在教會中進行的釋放奴隸事宜,應當向皇帝請求。」 當時法律規定,被釋放的奴隸不得在其他地方獲得自由,而只能在皇帝的石碑前。因此,本次會議敦促其派遣的代表請求皇帝,以便在教會中進行的釋放行為不會因該法律而被推翻,而是能明確地給予他們執行此事的許可。
第六十八條教規
「關於被定罪的埃奎提烏斯(Equitius)主教。奧里利烏斯(Aurelius)主教說:關於埃奎提烏斯,他早已因其個人的功過被主教們的判決所定罪,我認為此事不應在使團中被忽略;若他偶然在那些地區被發現,應當由我們的那位弟兄負責,為了教會的現狀,適當地並在許可的地方,對他採取行動。眾主教回答:這項後續行動也令眾人滿意;特別是因為這位埃奎提烏斯早已被定罪,且他那無恥的不安分行為,為了教會的現狀與救贖,必須在各處更加堅決地予以反擊。並簽署了:迦太基教會主教奧里利烏斯同意本項決議,並在宣讀後簽署。其餘主教亦同樣簽署。」
巴爾薩蒙:埃奎提烏斯被罷免了,但他並沒有安分。因此奧里利烏斯說,如果代表們發現了他,他們應當盡力採取行動,為了教會現狀的尊嚴,使他停止活動。眾人皆表示同意。因為埃奎提烏斯那極度的無恥與騷擾與他作對,也就是說,這使得他們對他毫無憐憫。
佐納拉斯:埃奎提烏斯被主教們定罪並剝奪了其職位,即被罷免了;但他並沒有安分,反而製造混亂。因此他們說,他早已因其個人的功過被定罪,也就是說,他罪有應得,關於他的事務與案件不應被忽視,而應指示前往那裡執行使團任務的人,若在那些地區發現他,應當盡一切努力與關注,為了教會的安寧對他採取行動,以免他給教會帶來任何騷亂。因為他們說,他那無恥的不安分,即他不願因無恥而保持安靜,我們更應當反擊他,也就是說,我們應當抵制他並反對他的企圖。
阿里斯提努:「埃奎提烏斯早已因主教們的判決被定罪,且在教會現狀的問題上表現無恥,應當予以反擊。」
259
260 狄奧多·巴爾薩蒙 一名因罪行被定罪並罷免的主教,若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應當向更高級的會議上訴。但表現無恥,並試圖以權威與暴力保留聖職,無異於反對教會的體制。因此,這位希波(Hippo)教區的主教埃奎提烏斯在主教們對他做出判決後,採取了這種行為,被判定為教會體制的反對者。
第四次行動
在此次會議中,宣讀了羅馬教宗阿納斯塔修斯(Anastasius)寫給會議關於多納徒派(Donatists)的信函,內容是關於接納他們並以仁慈對待他們,教父們為此感謝神與教宗。在此次會議中,宣讀了羅馬祭司阿納斯塔修斯的信函,提醒公教會主教們。 在文森提烏斯(Vincentio)與弗拉維烏斯(Flavio)兩位尊貴的執政官任內,九月十五日,在迦太基的「恢復者」(Restituta)教會的秘密會議室中,來自非洲各省的教父們聚集並主持會議,即該教區的主教奧里利烏斯與其隨從,正如其簽名所示,他說:「在宣讀了我們最蒙福的弟兄與同工,羅馬教會主教阿納斯塔修斯的信函後,他透過信函以弟兄般,或者說是父親般的愛心、關懷與真誠,敦促我們不要對異端與分裂派多納徒派的陰謀與無恥視而不見,這些行為正嚴重地摧毀整個非洲地區的公教會;我們感謝我們的主神,因為祂恩准將這種敬虔的關懷激發給祂那最優秀且最神聖的祭司,為了基督的肢體;這些肢體雖然分佈在地球的不同角落,卻建立在同一個身體的架構與和諧之中。」
第六十九條教規
「關於與多納徒派仁慈地處理。隨後,在探討並考慮了所有看似有助於教會利益的事宜後,在聖靈的默示與引導下,我們認為與上述的人仁慈且和平地處理更為妥當,即使他們極度地以不安分的異議將自己從主身體的合一中分離出來;以便盡我們所能,讓所有在非洲各省被他們的團契與親密關係所糾纏的人,都知道他們陷入了多麼可悲的錯誤;或許,正如使徒所說,當我們以溫柔聚集那些持不同意見的人時,神會賜給他們悔改的心,以認識真理,並使那些被魔鬼網羅所俘虜的人,能從他那裡被引導至神的旨意中。」
261
迦太基會議第七十條教規
262
巴爾撒摩:現行教規所言無他,僅是教導教父們應當溫和且和平地對待多納徒派(Donatists),即便他們將自己從主身體的合一中分離出來。所謂「主的身體」,應理解為教會,其元首是基督;或是指神聖的奧秘(聖禮),因為他們在這些事上與信徒意見相左,正如前文所述。
左納拉:如前所述,本屆會議曾向羅馬主教呈報,在收到他的回信後,會議決定應當溫和且和平地對待多納徒派,儘管他們確實將自己從主身體的合一中分離出來。所謂「主的身體」,應理解為教會,即正統信徒的團體,其元首被視為基督;或是指主身體的神聖奧秘,因為他們在這些事上與信徒意見相左,且並非如教會所規定的那樣參與聖禮,而是以另一種方式,正如前文所述。其目的是為了盡我們所能,使所有被他們教派所困的人都能清楚知道,他們正處於何等可憐的謬誤之中,並在認識真理後或許能回轉。他們在論述中也運用了使徒的觀點與詞彙。
亞里斯提諾:「決議應溫和且和平地對待多納徒派,儘管他們已將自己從教會分離;若他們能因我們極大的溫和而感到羞愧,或許能從被擄中得釋放。」 溫和且和平的基督門徒,應當關懷那些將自己從大公教會分離出去的人,並竭盡全力以溫和與柔順將他們召回,使他們重新與教會合一;不可只尋求自己的益處,而忽視他人的救恩。因此,會議決議應當以溫和的態度接近那些將自己從主身體分離並被謬誤所困的多納徒派,勸勉他們離棄謬誤並認識真理;使他們或許能因勸勉者的愛心與溫和而感到羞愧,從被擄中得釋放。
第七十條教規
「關於應發送給非洲長官的信函,以便使多納徒派與馬克西米安派(Maximianists)之間發生的事變得明朗。因此決議,應從我們的會議發出信函給非洲的長官,向他們請求協助大公教會這位共同的母親,因為主教們在城中的權威正受到藐視;也就是說,應藉由長官的權力、督導以及基督信仰,調查在馬克西米安派佔據教會的所有地方所發生的事;此外,對於那些從他們那裡分離出來的人,也必須透過公共檔案,使關於這些事的確切認知對所有人而言變得必要。」
263
264 巴爾撒摩:此處規定應發出會議信函給非洲的長官,以協助教會,在主教權威受到藐視之處,藉由長官的權力糾正異端者的狂妄行徑,無論是透過公開書寫的記錄,還是透過公開的懲處。
左納拉:主教的職責是教導百姓。若有人不守規矩、煽動叛亂,在教會中製造混亂與騷動,便會請求長官的權力來制止他們。因此,此處也決議請求長官協助大公教會這位共同的母親,並為此發出信函。教會被稱為信徒的共同母親,是因為我們在其中藉由神聖的洗禮重生,獲得了每日的、自由的、脫離情慾的生命,並引導我們邁向天上的生命。請求協助是指在主教權威受到藐視之處,藉由長官的權力調查馬克西米安派所做的事。馬克西米安派是多納徒派異端中的一支,他們從異端同夥中分離出來,佔據了正統派的教會。因此,會議請求長官調查這些事,並要求將關於這些事的確切認知(即有益的認知,因其能帶來益處)記錄在公共檔案中。
亞里斯提諾:「應以會議信函請求長官協助大公教會這位共同的母親,在主教權威受到藐視之處。那些不聽從勸導與教規命令的人,需要長官的權力來進行糾正。」 因此,本屆會議認為有必要寫信給非洲的長官,請求他們協助大公教會這位共同的母親,在主教們無法行使聖職權力之處,或許是因為受到異端者或不順服的信徒藐視。
第七十一條教規
「關於接納多納徒派的聖職人員進入大公教會的聖職團。隨後決議,應發送信函給我們的弟兄與共事主教,特別是給使徒座,由我們所提及的受尊敬的弟兄與共事主教阿納斯塔修(Anastasius)所主持;因為他知道非洲有極大的需要,為了教會的和平與益處,若多納徒派的聖職人員改變心意,願意轉向大公教會的合一,則根據在該地治理教會的每一位大公教會主教的意願與判斷,若認為這對基督徒的和平有貢獻,便可在他們原本的職位上接納他們;正如在過去關於同樣的分裂所發生的那樣,這在非洲許多、甚至幾乎所有的教會中都是顯而易見的,這些教會中曾出現過這樣的謬誤;這並非要廢除在海外地區為此事召開的會議,而是為了讓那些願意轉向大公教會的人,在不造成合一分裂的情況下,維持這一點。對於那些以各種方式促成並協助大公教會合一,且在他們所處之地顯明對弟兄靈魂有明顯益處的人,不應受到海外會議所規定的關於其職位限制的阻礙;因為救恩對任何人都不應關閉。也就是說,那些在多納徒派中受按立的人,若願意糾正並轉向大公教會的信仰,不應根據海外會議的規定而不被接納在原本的職位上;相反地,應接納那些為大公教會合一提供預備的人。」
265
266 巴爾撒摩:此教規亦是特殊的。教父們決議接納從多納徒派轉向正統信仰的人,使他們保有原本的聖職品級,即便海外會議(即義大利的會議)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左納拉:此教規亦是關於多納徒派的規定。它詳細說明並辯解了為何它與在義大利地區召開的會議相抵觸,該會議曾規定不接納從多納徒派異端轉向正統信仰的人,使他們保有原本的聖職品級。此處則規定,那些由多納徒派按立的聖職人員,若轉向大公教會,應在原本的職位上接納他們,也就是說,他們保有原本的品級並按此受尊榮,而不受海外會議關於不接納此類人保有職位的規定限制。所謂「海外會議」,是指如前所述在義大利召開的會議。因為他說,接納多納徒派保有原本品級,是為了大公教會的合一著想;顯然,這樣會有更多人轉向正統信仰,從而實現信徒的合一。
亞里斯提諾:「那些由多納徒派按立的人,即便被海外會議排除,但既然救恩對所有人都是好的,若他們願意糾正,就應接納他們。」 這些多納徒派若悔改並咒詛自己的異端,便被允許保有原本的職位,並被安置在大公教會的聖職團中,因為非洲極度缺乏聖職人員。
第七十二條教規
「關於派遣使團前往多納徒派處以達成和平。隨後決議,在這些事完成後,應從我們的人數中派遣代表,前往多納徒派那裡,無論他們是否有主教或平信徒,去宣揚和平與合一,沒有這些,基督徒的救恩便無法穩固;透過這些代表,使所有人知曉,他們反對大公教會並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特別是透過市政檔案,使所有人都能清楚看見,正如他們自己對待馬克西米安派這些分裂者所做的那樣,在那裡,若他們願意查考,神已向他們證明,他們當時將他們從教會合一中分離是何等不義,正如他們現在呼喊馬克西米安派被他們分離是不義的一樣。在他們以自己意志的權威所定罪的人中,後來卻在原本的職位上接納了他們;並且他們接納了那些被他們定罪並驅逐的人所施行的洗禮,這顯示出他們是何等愚昧地抵擋那散佈在全世界的教會的和平。他們為多納徒派的立場行事,卻說自己不會因與那些為了和平的需要而接納的人共融而受玷污;但對於我們,即大公教會,甚至包括在世界盡頭的教會,他們卻因我們與那些他們先前曾指控的人共融,而無法證明我們受了玷污。」
267
268 巴爾撒摩:此教規亦是關於多納徒派的。決議派遣代表前往他們那裡,為了和平與合一,並證明他們反對大公教會是不對的;且他們接納了某些馬克西米安派,儘管他們說這些人是不義地離開他們的,並與他們共融;他們以自己的意志定罪的人,後來卻在原本的職位上接納了他們;並且他們不拒絕那些被他們定罪並驅逐出聖職的人所施行的洗禮;他們做這些事卻說自己沒有受玷污。
左納拉:這也是關於多納徒派的規定。決議從會議中派遣代表前往他們那裡,呼籲他們與大公教會和平與合一,並向他們證明,他們反對教會體制的和平是不對的,也不應因他們分裂的共融而與大公教會爭論。他們證明他們所做的不對,因為他們接納了某些馬克西米安派,儘管他們說這些人是不義地離開他們的,並與他們共融;他們以自己的意志定罪的人,後來卻在原本的職位上接納了他們;並且他們不拒絕那些被他們定罪並驅逐出聖職的人所施行的洗禮;他們做這些事卻說自己沒有受玷污。
亞里斯提諾:「決議派遣使者,向轉向正統信仰的多納徒派宣揚和平與合一。」
這些教父認為,不僅應接納轉向大公教會的多納徒派,還應派遣使者前往他們那裡,若他們轉向正統信仰,便宣揚教會的和平與合一。
第七十三條教規
「關於聖職人員中哪些人應禁慾。此外,在提到某些聖職人員對其妻子的節制時,決議主教、長老與執事應根據各自的條款,甚至與妻子分居;若不這樣做,便應從教會職位中撤職;其餘的聖職人員則不被強迫,但應遵守各教會的習慣。」
269
270 巴爾撒摩:主教、長老與執事在服事期間應如何與妻子節制,已在特魯洛會議(Council in Trullo)第十三條教規中說明。本教規亦稱,若他們不節制,便應被撤職。至於其餘的聖職人員,則不要求這些,因為他們不接觸聖物,但命令他們遵守各地的習慣。請參閱亞歷山大主教狄奧尼修(Dionysius)的第三條教規。因此請注意,在本屆會議期間,主教們在沒有偏見的情況下擁有自己的妻子。這些事已如此規定;但若有人不節制,由於這件事是不公開的,該如何撤職呢?因為誰會承認自己的事呢?或者誰會去揭發他呢?因此我的建議是,聖職人員不應持續不斷地舉行聖事。正因如此,特魯洛會議第十條教規的教父們才提到了服事期間。因此,在大教會中,聖職人員的服事是分開的。因為那些每天服事的人,若因與妻子同居而有預謀,便觸犯了教規;且公開地冒犯了百姓。我認為,這也是為什麼禁止同一人在多個教會擔任聖職的原因;此外,也禁止在私人住宅的禮拜堂舉行聖事與洗禮。這在哲學家利奧(Leo the Philosopher)皇帝的《新律》(Novella)中,因其他原因而廢止了。
271
27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註:關於在私人祈禱室中施行洗禮。這件事是根據哲學家利奧皇帝的《新律》(Novella)而處理的,請參閱該律法在解釋不同教規時的編纂內容。]
左納拉(ZONAR.):在此,這些教父們亦針對聖職人員與其配偶之間的節制問題作出了規定。他們宣稱主教、長老與執事應當按照各自的條例,即在各自輪值期間的特定日子裡,與自己的配偶分房;若不遵守此規定者,應當被罷黜。至於其餘的聖職人員,則不要求他們如此,而是規定他們應當遵守各自受按立之教會的習慣。由此可見,習慣在此處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關於聖職人員在執行聖事期間,應當與自己的配偶保持節制,以免在適當的時期與她們同房,第六屆大公會議的第十三條教規,以及亞歷山大主教狄奧尼修的第三條教規,皆有更詳盡的論述。
亞里斯提諾(ARIST.):主教、長老與執事應當與自己的配偶分房,否則應當被逐出聖職行列。至於其餘的聖職人員,則不強迫他們遵守此規定,但應當遵守教會的習慣。
此教規對所有主教、長老與執事作出了無差別的規定,要求他們按照各自的條例與自己的配偶分房;然而,在特魯洛(Trullo)舉行的第六屆大公會議之第十二條教規,並不允許主教在被按立為主教之後,與自己的配偶同居,以免因此給民眾造成冒犯與絆倒。而同一會議的第十三條教規則命令長老與執事,在他們被視為配受按立時,不必宣誓與自己的配偶分離,正如在羅馬教會中作為教規所確立的那樣;而是可以與她們同住,且在適當的時期,不被剝奪彼此之間的親密關係。因此,這些教規佔據主導地位,教會今日亦是按照這些教規來治理的。
第七十四條教規
關於那些離棄自己民眾的人。再次議決:任何主教不得離棄其主要的座堂,而將自己轉移至教區內的其他教會;亦不得因過度關心私事,而疏忽了對自己座堂的照管與掛慮。
巴爾薩蒙(BALS.):有些主教離棄了他們最初的座堂,轉而前往其教區內其他或許人口更多或收入更豐的教會就座。因此,教父們規定,任何主教不得如此行;亦不得為了私事而長期離開那委派給他的教會,從而疏忽了持續教導自己民眾的責任。教規對此已有論述。然而有人會問,若有主教因其最初的座堂被異教徒佔領而失去了它,那麼此教規對他們是否適用?他們是否可以在無罪的情況下轉移至其教區內的其他教會?
解答:有人說主教可以自願這樣做。另有人說,這需要經過會議的裁決。還有人說,這必須透過皇帝的諭令來完成。但我認為,若該位大主教因其最初的教會被異教徒佔領,而希望轉移至其主教轄區內的座堂,他必須在皇帝的諭令與會議的裁決下,於該處就職;正如新凱撒利亞(Neocaesarea)的大主教所發生的情況,他以奧伊奈翁(Oinaion)作為自己的主教座堂;以及皮西迪亞(Pisidia)安提阿的大主教,他以索佐波利斯(Sozopolis)作為座堂,以及其他許多例子。但若該教區並未被授予主教座堂的榮銜,則僅能透過會議的裁決來安置,而非如某些人所說的可以自願行事;以免違背使徒教規以及其他規定主教不得在未經會議同意下作出任何創新之事的教規。此外,有人會問,既然教規作出了這些規定,主教是否可以透過皇帝的諭令與會議的裁決,從其最初的座堂轉移至其主教轄區內的座堂,或其教區內的教會,即使該座堂並未被異教徒佔領?解答:在皇帝的諭令與會議的裁決下,這兩者皆可准許主教進行;否則,絕無可能。因此,德爾庫(Derkos)大主教曾多次請求從德爾庫轉移至被稱為菲利亞斯(Phileas)的商業中心,只因該處人口眾多,但他的請求未被准許。此外,其他幾位大主教,雖然擁有貧窮的教會,卻覬覦那些人口眾多且富裕的教區,當他們請求轉移時,也因本教規而未被准許。請記住這些內容,並在處理某些大主教所請求或發生的調動時,將其銘記在心。請查閱迦克墩會議的第十二條與第十七條教規,它們規定教會人員應當遵循皇帝權力所作出的決定。由於本教規規定主教不得在無必要的情況下離開其所屬的教會(這點尚不明確),請閱讀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會議之第十六條教規,並根據其中所載的法律來解釋本教規。
左納拉(ZONAR.):神聖教規的嚴謹性要求主教們應當堅守在自己的主教區內,教導民眾並使他們得以成全,而非離棄他們最初的座堂,前往其他教會。因為許多主教在他們教區的其他地方擁有教會,教規稱之為教區(paræciae),在這些地方通常不設主教。因此,教規規定主教不得前往這類教會並長期逗留,從而疏忽了對自己民眾的照管;而是應當在那裡設立助理主教(chorepiscopus),或透過長老來管理那裡的事務;主教們則應當堅守在自己的教會中,不得為了私事而過度忙碌,也不得離開其長期駐守的崗位,即應當持續且不間斷地留在自己的主教區內,並教導民眾。至於「過度」一詞,在此處定義不明;但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會議(即所謂的「第一次與第二次會議」)之第十六條教規中,神聖教父們規定主教不得離開其主教區超過六個月,否則將面臨罷黜的懲罰。薩狄卡(Sardica)會議的第十一條教規,似乎將主教缺席的時間縮短得更短,除非有必要的原因。關於主教離開其所屬教會的問題,在《巴西利卡》(Basilic)第三卷第一標題的不同章節中,亦有各種《新律》作出了規定。
亞里斯提諾(ARIST.):議決:任何主教不得離棄其主要的座堂,而轉移至其他地方;亦不得因關心私事,而疏忽了自己的座堂。
本教規不僅禁止主教從一城遷往另一城,亦不允許他離棄最初所屬的教會座堂,轉而前往同一教區內的另一座教會,並將其榮譽轉移至該處;亦不容許他因過度關心私事,而疏忽了對民眾的照管與教導。
第七十五條教規
關於那些對是否受過洗禮存疑的嬰兒,應當為其施洗。同樣議決:關於嬰兒,若找不到可靠的見證人證明他們毫無疑問地受過洗禮,且他們自己因年幼無法對所領受的奧秘作出適當的回答,則應當毫無障礙地為他們施洗;以免這種猶豫使他們失去這種成聖的潔淨。因為摩爾人(Maurorum)的代表,我們的弟兄們,之所以提出此建議,是因為他們從野蠻人手中贖回了許多這樣的孩子。
巴爾薩蒙(BALS.):請閱讀特魯洛會議的教規,你將在那裡找到與本教規解釋完全一致的內容,以及教規的原文。
左納拉(ZONAR.):除了少數幾個詞之外,特魯洛會議(即所謂的第六屆會議)亦完全保留了這條教規,並在該處作出了說明。
亞里斯提諾(ARIST.):對於那些是否受過洗禮存疑的人,議決:應當為其施洗;以免因猶豫而使他們失去神聖的潔淨。
各種教規禁止為一個人施第二次洗禮,除非他是由不敬虔者所施洗。但若有人對自己是否受過洗禮存疑,既因嬰兒時期而自己不知情,亦無他人能確切見證他毫無疑問地受過洗禮,則他應當毫無疑問地接受洗禮;以免因這種不確定性而失去神聖的潔淨。
第七十六條教規
關於在會議期間宣佈復活節的日期。同樣議決:復活節的日期應當透過正式的簽署通知所有人;而會議的日期應當維持在希波(Hippo)會議所規定的日期,即八月二十三日之前。亦應當致信各省的首長,以便他們在召開各自的會議時,遵守此日期。
巴爾薩蒙(BALS.):其他各種教規亦規定了省級會議應當在何時召開,以解決教會事務。本教規亦提到,在會議期間(即八月二十三日之前;因為「卡蘭德」(Kalendae)是指每個月的第一天),應當宣佈復活節的日期,以便非洲的所有人都能知曉。教規的內容大抵如此。然而,由於無論是本教規還是其他教規,皆未說明復活節日期的計算方式(因為聖使徒第七條教規僅規定我們應在春分之後慶祝復活節,別無其他),我們認為有必要透過本教規的解釋,教導那些願意學習的人,如何尋找猶太律法下的復活節以及基督徒復活節的日期,甚至包括謝肉節(Carnisprivium)。因為正統信徒若身處不關心或不了解這些事的地區,可能會因無知而在不適當的時間禁食或慶祝復活節,這是不可原諒的。因此,首先必須知道,若一個人不知道猶太律法下復活節的日期,就無法知道基督徒復活節應當在何時舉行。此外,必須知道,猶太人的復活節是在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十八日之間;而基督徒的復活節則是在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二十五日之間。在考慮了這些前提後,若你想精確地找出猶太復活節與基督徒復活節的日期,首先請找出月球週期,其計算方式如下:計算從創世以來經過的年數,將其除以十九,餘數即為月球週期。接著,以同樣方式找出太陽週期:計算從創世以來經過的年數,將其除以二十八,餘數即為太陽週期。月球週期共有十九年,從一月開始;太陽週期共有二十八年,從十月開始。當月球與太陽週期如此找出後,將當前的月球週期乘以十一;接著,為了過去的世紀,在第十六個週期之前加上六天,即所謂的「閏日」(epactae);在第十六個週期之後至第十九個週期,同樣加上七天;當你將所有這些天數加總後,將其除以三十,當你得到小於三十的數值時,保留該數值,並加上三月或四月的天數,直到總數達到五十。然後立即宣佈,在五十天的末尾,即為猶太人的復活節。為了使所說的內容透過例子變得更清楚,請尋找當前六千六百八十六年的復活節日期,並這樣說:月球週期(在該年為第十七年,乘以十一得到一百八十七天。因為十七乘以十一等於一百八十七)。加上為了世紀而說的七天,總數為一百九十四天。將此數值除以三十,餘數為十四天(因為六乘以三十等於一百八十)。因此,為了達到五十天以找出猶太復活節的日期,將上述的十四天加上三月的三十一日以及四月的五天;總計五十天,因此說猶太人的復活節應當在四月五日舉行。至於如何計算月份的天數,而星期幾則是不確定的,你亦需要學習。由於在該年太陽週期為二十二年,保留此週期數值,並為每四年因閏年而加上一天,即二十二個週期加上五天,這也被稱為閏日。同樣地,若猶太復活節在三月,則加上從十月開始計算的過去月份的天數,即十月加上三天(因為該月有三十一天);十一月加上兩天(因為該月有三十天);十二月與一月加上六天(因為這兩個月各有三十一天)。至於二月則不加,因為它天數不足:但若猶太復活節在四月,正如目前的情況:則為三月再加三天,使月份總數達到十四天。因此,在找出合法的復活節日期(如我們所說的四月五日)後,加上太陽週期的二十二天,以及閏年的五天(即所謂的閏日),再加上月份的十四天;將這所有四十一天的總和加起來,再次分解為六個星期,即六乘以七……
281
迦太基會議第七十七條教規
[註:原文為拉丁文與希臘文對照,此處翻譯希臘文部分]
六日,因為這些月分各有三十一日;至於二月,你則不必增加,因為該月分不足。但若法律上的逾越節是在四月,正如在當前這一年所發生的,你還要為了三月增加三日;這樣,關於這些月分的日數就是十四日。因此,正如我們所說的,法律上的逾越節若是在四月五日,將此日與太陽週期的二十二日(從閏年算起的五日,即所謂的「餘日」〔epactae〕,以及月分的十四日)合併,總計為四十六日;再將其拆解為六個星期,即說「六乘以七等於四十二」,你會發現餘下四日,亦即法律上的逾越節是在四月五日,這一天是星期四。既然教會的傳統是在法律上的逾越節之後,於同一個星期的第一日舉行基督徒的逾越節,你當說基督徒的逾越節必然是在四月九日。既然情況如此,若你從逾越節之日減去五十六日,你就會找到預備齋期(Carnisprivium)。如果你不想透過減去五十六日來得知預備齋期,而是想用更簡便的方法,因為現在是閏年,加上四日,然後說:九加四等於十三;因此預備齋期是在二月十三日。這之所以發生是因為閏年的緣故。若非閏年,則不加四日,而是加三日。既然我們在不同地方提到了閏年,你當知道,每一個年份有三百六十五日又六小時。因此,那些將年份與月分總計的人,規定在二月分要加上那超過三百六十五日之外的六小時。因此,在經過每四年(由第一個太陽週期算起)之後,二月分便有二十九日。
左納拉(ZONAR):關於逾越節的日期,已規定在非洲地區要透過即將舉行的年度會議來宣告;至於會議舉行的時間,他們定在九月前十日的曆日(Kalends),即八月二十一日。因為正如前文所述,曆日是指每個月的第一天。因此,若你從九月的曆日減去十日,餘下的就是八月(該月有三十一日)的二十一日。
阿里斯提諾(ARIST): 「決議在年度會議之日,即九月前十日的曆日,宣告聖逾越節的日期。」 會議也對此作了不同的規定,即逾越節的日期應在非洲每年舉行的會議中宣告。
第七十七條教規
「關於客居的主教不應坐在他所客居的座位上。同樣決議,任何人不得作為調停者(intercessor)佔據已指派給他的座位,無論是因為任何民眾的熱情或分裂;而應致力於在一年之內為他們提供主教。若對此疏忽,在一年期滿後,應投票選出另一位調停者。」
巴撒蒙(BALS):從前,當主教職位出缺時,會派遣某人去使民眾平靜,此人被稱為調停者。因此教規說,他不應將主教職位據為己有;但若他不致力於成為主教,就應將他從調停者的職務中撤換,並投票選出另一人。關於此類調停者的事宜,由於今日已不再實行,且教會若有可能,必然會立即進行選舉,因此我們不再多寫。這位調停者本身就是主教,正如教規的標題所示。
左納拉(ZONAR):古時的習俗是,若教會因失去主教而空缺,就會派遣一人到該處,稱之為調停者,或許是為了平息民眾的騷亂,或是為了其他原因。因此,如果這位調停者在一年之內沒有致力於為他所調停的民眾提供主教,他本人就會被撤職,並為該民眾指派另一位調停者。
阿里斯提諾(ARIST): 「決議:被指派為調停者的主教,無論是因為民眾的任何熱情或分裂,皆不得佔據他所調停的座位;而應在一年之內提供主教,否則在一年後應投票選出另一位調停者。」 若民眾之間發生騷亂與分裂,並被煽動至分裂與爭鬥,而派遣某位主教去調停,以使他們和解,他不應佔據他被指派為調停者的那座城市的座位;而應致力於在一年之內平息騷亂,使他們和平,並說服他們接受一位主教。若在一年之內無法為民眾的益處達成任何事,在一年期滿後,應投票選出另一位調停者。
第七十八條教規
「關於應向皇帝請求的教會辯護人(defensores)。眾人決議向皇帝請求,因窮人遭受苦難,教會不斷地被這些困擾所煩擾;因此應在主教的護理下,為他們選出辯護人,以對抗富人的暴政。」
巴撒蒙(BALS):主教們有絕對的必要去保護那些受冤屈的人。但由於正如所料,有些主教在為窮人和受苦者發言時,並未被聽取;教父們規定應提醒皇帝,以便在主教的選擇下,由皇帝賜予辯護人,以抑制富人的暴政,從而使教會免於因那些前來尋求幫助卻受權貴欺壓的人所帶來的持續騷擾。教規的內容即在於此。你當知道,辯護人(希臘語稱為 Exdikoi)的設置,無論是始於本教規,還是此前就已存在,都是透過各城市居民的選舉而進行的。此外,還有查士丁尼的第十五條新法(Novella),描述了他們的選舉與推舉,並規定在每一座城市,應由主教、神職人員及較受敬重的公民,根據城市人口的數量,選出足夠的辯護人,使他們能審判金額達三百金幣以內的案件,以及較輕的刑事案件,且不允許權貴欺壓軟弱者與窮人,並抑制那些過度徵收公共稅款的人。該新法還賦予他們其他特權,並補充說,擔任此職務滿兩年的人應卸任,並推舉其他人選。此新法未列於此處,是因為它已不再實行;因為在任何城市中,都不再選出這類辯護人。辯護人與首席辯護人(prot-ekdikoi)僅由君士坦丁堡的主教蓋印授權,而其他大主教則僅授權首席辯護人;這些人並不享有新法中所包含的任何特權。因為只有神聖的偉大教會的首席辯護人及其屬下的辯護人,才審判關於自由權的案件。我認為,根據上述新法,首席辯護人有權審判所有前來尋求幫助的人,處理金錢案件與較輕的刑事案件,無論原告與被告的地位與身分如何;特別是當案件金額不超過三百金幣時。同樣地,他也被允許根據教會法抑制權貴的不義行為;他應將所有據稱欺壓教會避難者的人傳喚至他自己的法庭,而不必像今日那樣被迫將他們送往世俗法庭。此外,那本關於首席辯護人的書也賦予他許多特權,但我不知道為什麼大多數都被廢棄了。
左納拉(ZONAR):主教不僅有義務教導他們所屬的民眾,若他們受到不義的對待,還必須挺身而出,並盡其所能地保護他們。但由於有些人因權勢而藐視主教的權威,本會議的教父們請求皇帝指派一些辯護人,以便與主教們一同抑制富人的暴政,使教會不至於因窮人的壓迫,即因受冤屈者前來尋求保護與辯護所帶來的持續騷擾而感到困擾。
阿里斯提諾(ARIST): 「為了使主教不被煩擾,應設置辯護人。」
當窮人遭受權貴的苦難,而主教們也因此受到困擾時,會議決議向皇帝請求,在主教的護理下選出辯護人,以對抗富人的暴政,使主教們在這些事上能保持不受干擾。
第七十九條教規
「關於未出席會議的主教。同樣決議,每當需要召開會議時,主教們若非因年老、體弱或任何極重大的必要性而受阻,皆應適當地出席;並應將所有主教的情況告知各自省份的首席主教,無論是召開兩次還是三次聚會;且應從每個數目中輪流選出代表,在會議之日堅定地出席。若他們無法出席,因有許多突發的必要性,除非他們向各自的首席主教說明受阻的原因,否則這些人應滿足於僅在自己的教會中領受聖餐。」
巴撒蒙(BALS):本教規要求各省的主教,若非因年老、體弱或任何其他必要性而受阻,皆應出席所規定的會議;並在聚會後,告知各自所屬省份的都會主教,無論是召開兩次還是三次聚會。(或許是因為為了避免在住宿或生活必需品上陷入困境,他們並非全部聚集在同一座城市,而是聚集在靠近都會的兩三座城市。)「堅定地出席」是指毫不拖延地輪流出席。因為會議並非在一天之內結束,而是在多日之內。若他們因突發的必要性而無法出席,應向首席主教說明受阻的原因;若不這樣做,他們應滿足於僅在自己的教會中領受聖餐,其他人不得與他們共融。教規的內容即在於此。你當從中注意一種較新的絕罰方式。因為其他教規所指的絕罰,就主教而言,是指完全不得執行任何聖職;但本教規並不妨礙他們執行聖禮,而是將他們與其他弟兄的共融分開。
左納拉(ZONAR):本教規要求各省的主教,每當需要召開會議時,除非因年老、體弱或任何其他重大的情況而受阻,皆應絕對出席;並在抵達後,告知各自所屬省份的都會主教,無論是召開兩次還是三次聚會(或許是因為為了避免在住宿或生活必需品上陷入困境,他們並非全部聚集在同一座城市,而是聚集在靠近都會的兩三座城市),在會議之日堅定地(即毫不拖延、毫無藉口地)出席,並輪流(即按順序)出席。因為會議並非在一天之內結束,而是在多日之內,這從本次會議的記錄中也可以清楚看出。因為它顯示了在不同日子裡有不同的議程。輪流出席是指每次選出不同的人出席。若他們無法出席,因有突發且意料之外的必要原因,要求那些未出席者各自向都會主教說明原因;若不說明,則應被排除在與他人的共融之外,僅滿足於自己教會的共融。
阿里斯提諾(ARIST): 「凡未出席年度會議者,除非因非自願的原因受阻,否則應滿足於自己教會的共融。」 凡主教未出席各自省份的會議,既非因年老、體弱或任何極重大的必要性而受阻,而是因懶散或藐視而這樣做,則決議應以弟兄的方式予以責備。但本教規也加上了責備的形式,命令他們的共同主教與同僚不得與他們共融或共同舉行聖禮;而應僅滿足於在他們自己的教會中,並在其中執行職務。
第八十條教規
「關於克雷斯孔尼烏斯(Cresconius)。關於巴拉雷森提烏斯(Balarecentius)的克雷斯孔尼烏斯,眾人決議,應由此處同樣告知努米底亞(Numidia)的首席主教,使他知道他應以自己的書信勸告上述的克雷斯孔尼烏斯;使他不要拖延,在即將舉行的全非洲會議中出席;若他忽視前來,當知道將有針對他的判決。」
巴撒蒙(BALS):透過克雷斯孔尼烏斯,教規對主教們施加了必須出席會議的義務;並威脅那些藐視聚會的人將受到譴責。但它沒有說明譴責的形式。然而,第七次會議的第六條教規規定,阻礙年度會議舉行的地方官員應被絕罰,而無正當理由疏忽此事的都會主教則應受到教規的懲處。至於懲處是什麼,並未明確寫出。因此,很可能就是上述教規中所包含的內容。請閱讀第七次會議的第六條教規,以及特魯洛(Trullo)會議的第六條教規,以及其中所寫的內容。
291
292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佐納拉斯(ZONAR.) 此條教規,儘管是針對單一主教所發布,卻對所有其他主教施加了義務,要求他們毫無推諉地參加會議,並對那些疏忽前來者予以威脅。 615 阿里斯提努(ARIST.) 「克雷斯柯尼烏斯(Cresconius)若經書面傳喚至會議,若不親自出席,當知將對其發布判決。」 此條明確。
第八十一條教規
關於希波(Hippon)教會的監護人。再次議決,鑑於希波教會監護人的空缺不應再被長期忽視;且由於當地的教會被那些拒絕與艾基提烏斯(Æcytius)進行令人震驚的共融者所把持:應從本次會議中派遣主教們,即:雷吉努斯(Rheginus)、阿利皮烏斯(Alypius)、奧古斯丁(Augustinus)、馬特努斯(Maternus)、提阿修斯(Theasius)、埃沃迪烏斯(Evodius)、普拉奇亞努斯(Placianus)、烏爾巴努斯(Urbanus)、瓦萊里烏斯(Valerius)、阿邁比烏斯(Amæbius)、福圖納圖斯(Fortunatus)、庫奧德武爾特德烏斯(Quodvultdeus)、霍諾拉圖斯(Honoratus)、雅努阿里烏斯(Januarius)、阿普圖斯(Aptus)、霍諾拉圖斯(Honoratus)、安佩利烏斯(Ampelius)、維克托里亞努斯(Victorianus)、埃萬格盧斯(Evangelus)與羅加提亞努斯(Rogatianus);並在召集並糾正那些認為應等待該艾基提烏斯逃亡的人之後,在眾人的投票下為他們選立主教。若他們不願考慮和平,則不得阻礙主教的選舉,以免妨礙為該長期空缺的教會之益處而進行的按立。
巴爾薩蒙:在非洲有兩座城市被稱為希波。其中一座曾有艾基提烏斯為主教。由於有些人反對他,並拒絕與他共融,這種共融被稱為不確定、無形式,甚至是不公正的;因此認為應透過某些主教來約束他們:若他們不願和平,則應選立另一位主教。
佐納拉斯:希波是努米底亞(Numidia)的一座城市;而努米底亞是非洲的一個地區。在非洲有兩座城市被稱為希波;其中一座由艾基提烏斯擔任主教。有些人,在民眾的支持下,強烈地攻擊他,並拒絕與他共融,會議稱這種共融為「無形式的」,因為它並非由會議所規定或指示。因此,為了平息這種騷亂,他們認為應從此地派遣一些主教,以便在騷亂平息後,若可能的話,使分裂者和解;若無法達成,則為了希波教會的益處,該教會已長期荒廢,即缺乏其主教,暫時在其中設立一位主教。
阿里斯提努:
「議決在艾基提烏斯被定罪後,應在眾人的投票下為希波選立主教:且他們絕不得阻礙在教會中按立監督。」 眾人一致同意,在希波的主教艾基提烏斯被罷免後,應為希波教會按立主教,且那些反對他的人不得阻礙為該長期缺乏主教的教會之益處而按立主教。
第八十二條教規
關於那些在一年內不關心處理自身事務的聖職人員。再次規定,每當聖職人員被指控,並有關於某些罪行的證詞被提出時,無論是因為教會的羞辱,還是因為敬重(因這些名義而對他們寬容),或是因為異端與外邦人的傲慢自大,若他們如理應做的那樣,想要為自己的事務辯護,並關心證明自己的清白,就應在一年內完成此事:若在一年內忽視了洗清自己的罪名,則此後絕不再接納他們的任何申訴。
巴爾薩蒙:本條教規規定,那些因罪行被指控,或根據推測被指控的聖職人員,應關心在一年內結束針對他們的案件:否則將被排除。然而,這些規定在今日已不再實行:因為根據不同的《新律》(Novellae),所有刑事案件都延長至無限期。
佐納拉斯:若聖職人員因導致他們被逐出聖職的罪行而被指控,且因其生活不端而使教會蒙羞,教規要求他們在一年內努力從所受的指控中解脫出來;這或是為了敬重,即聖職品級的尊嚴,因這名義而暫時寬容他們,以免聖職蒙受污名,或是為了不讓異端者因傲慢而自大,並藉此輕視聖職,在該年中他們也被禁止共融。因為教規起初稱他們為「被指控者」,並非因為他們已被證明犯有罪行;否則若被證明,他們就會被罷免:而是因為存在罪行的跡象,因此他們理應受到禁止共融的懲罰。因此,若在一年內他們努力證明自己無罪,他們將免受懲罰;否則,此後若再提出申訴,將不被接納。
阿里斯提努:
「被指控罪行的聖職人員,若稱要為自己辯護,應在一年內辯護:此後則不被接納。」 被指控罪行且已被定罪的聖職人員,若仍稱自己能提出辯護並證明自己無罪,則應在一年內進行訴訟;一年後,將不再接納他對自己案件的任何辯護,就該審判而言,他已被定罪。若他此後想要上訴,則應進行。
第八十三條教規
關於不得按立從外地修道院接收的人,也不得按立修道院院長。同樣議決,若有人從外地修道院接收某人,並想要將其帶入聖職,或設立為自己修道院的院長,則做此事的該主教,應與其餘人的共融分離,僅滿足於其自身民眾的共融:而那個人既不得擔任聖職,也不得擔任院長。
巴爾薩蒙:本條教規懲罰接收外地修道院修士並將其提升至聖職品級,或提升至自己修道院院長職位的主教;並將那種被按立為聖職人員或被任命為院長的修士,逐出聖職和院長職位。但不要認為這與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會議的第四條教規相矛盾,該教規規定主教有權不僅將修士從此修道院轉移到另一修道院,而且還可以將他們安置在世俗的房舍中。但你要說,此處禁止主教從外地教區接收修士,並將其設立為院長或聖職人員,而那裡則允許主教將自己教區的修士從此修道院轉移到另一修道院,並安置在世俗的管理職位上;這若沒有當地主教的同意是無法完成的。本條教規將在以下情況適用:當來自外地教區的修士沒有攜帶其主教的離職證明書時。那時,他將毫無阻礙地在該外地教區成為院長和聖職人員。至於今日由修道院院長所做的,即將他們剃髮後帶著證明書送走,以便他們能在外地修道院成為修士,在我看來,這並不嚴謹。因為想要遷移的人更需要主教的離職證明書,而不是院長的;因為修士更服從於主教,而非院長。這些規定將適用於其他主教:但不適用於君士坦丁堡牧首。因為正如多次所說,他被允許從外地教區,即不完全隸屬於他座位的教區,毫無阻礙地接收修士和聖職人員。但安提阿、耶路撒冷或其他寶座則不然。
佐納拉斯:禁止接收從自己修道院離開的修士。因此,若主教接收了這樣的修士,並將其按立為聖職人員,或任命為修道院院長;該主教將被排除在與他人的共融之外,僅滿足於其自身民眾的共融:而修士將被逐出聖職和院長職位。
阿里斯提努:
「接收外地修道院的人,若將其提升至聖職,或任命為自己修道院的院長,應被剝奪與他人的共融。」 修士應服從當地的主教,並堅持留在他們所屬的修道院中,不得離開,除非或許得到城市主教因必要需求而准許;正如迦克墩會議的第四條教規所規定的。若主教接收了來自外地修道院的修士,並將其提升為聖職人員,或任命為自己修道院的院長,就其餘的同僚和共事主教而言,他將被禁止共融,並僅滿足於其自身民眾的共融。
第八十四條教規
關於將異端者或希臘人(外邦人)留作繼承人的主教。同樣規定,若有主教將異端者或希臘人,無論是親屬還是非親屬,置於教會之上作為繼承人,則在死後應對其宣告咒詛,且他的名字絕不得在神的祭司中被提及。若他未立遺囑而死,也不得辯解;因為當他成為主教時,理應對自己的財產做出符合其職分的適當安排。
巴爾薩蒙:每位主教在被選立後,都應登記自己的財產:若他根據使徒教規這樣做了,他就有權根據法律處置自己的財產。因此,本條教規說,若已登記財產的主教在臨終時立下遺囑,並將異端者寫為繼承人,即使他們是他的親屬或外人,而將教會置之不理,他將在死後受到咒詛,且他的名字將從祭司的紀念中刪除。他本人將受到這樣的懲罰:而他的遺囑因非法且違反法律而失效,異端繼承人也將一無所得,因為該主教被視為未立遺囑而死。這就是「若他未立遺囑而死,也不得辯解」及後續內容的含義;即若他的遺囑如前所述失效,他將無法找到辯解,以避免其財產不按他的意願進行分配。也就是說,若他還活著,他就不會指責其遺囑的廢除。因為當他成為主教時,他理應根據法律並按照其職分的尊嚴進行處置;而不是違反法律且不配作為大祭司。因為正統信徒與異端者之間有什麼共融呢?在我看來,教規是這樣解釋的。請閱讀安提阿會議的第二十四條教規,以及本著作第十卷的第八章;以及《巴西利卡》(Basilic)第五卷第三標題的第十章,即第一百五十一條《新律》,該律教導若主教和聖職人員未立遺囑而死,遺產應歸於教會。不要認為君士坦丁·波菲羅格尼圖斯(Constantine Porphyrogennetus)皇帝的《新律》與你矛盾,該律處理那些無子女且未立遺囑而死的人,其旁系親屬不得繼承:但此類死者財產的三分之一應進入靈魂的慈善捐贈;同時也包括死者奴隸的贖金,因為他們藉此獲得自由。因為這條《新律》僅針對平民發布,且應對他們生效,正如上述查士丁尼的《新律》對未立遺囑而死的主教和聖職人員生效一樣。
佐納拉斯:聖使徒第四十條教規說:「主教的私人財產應是明確的,教會財產也應是明確的;以便主教在臨終時,有權將私人財產留給他所願的人。」安提阿會議第二十四條教規也規定了類似的內容。因此,主教從中獲得了將自己的財產留給他所願之人的權利,但必須是信徒和正統信徒,而不是異端者或不信者,甚至不能是他的此類親屬。若他在臨終時將此類人寫為繼承人,他本人即使在死後也會受到咒詛,且他的名字將從祭司的紀念中刪除。這些是主教將遺產留給異端繼承人的情況。教規後續的內容難以解釋,因此難以理解。但我認為其意思是:若主教未立遺囑而死,他之後的主教將無法辯解,若他不適當地管理死者的私人財產,因為他有義務和責任對死者主教的財產進行安排,即符合其職分的價值。因為成為主教的人承諾遵守教規;而教規要求主教熱愛貧窮、好客,並輕視金錢。此外,位於《巴西利卡》第五卷第三標題的第一百三十一條《新律》,規定若主教和聖職人員未立遺囑而死,且沒有合法的繼承人,遺產應歸於他們先前所屬的教會。
阿里斯提努:
「將異端者或希臘人寫為繼承人的主教,應受咒詛。」 這些人也被法律禁止處置財產,並禁止從遺囑中接受遺產或遺贈。因此,主教留下的繼承人將一無所得;而公共機構將接收留給他們的東西:而那些將他們寫為繼承人的人,將繼承咒詛。
第八十五條教規
關於釋放奴隸。同樣議決,關於在教會中進行的釋放奴隸,應向皇帝請求。
巴爾薩蒙:奴隸因某些原因投奔教會,並根據主教的判斷獲得釋放。但由於他們的主人試圖將他們重新奴役,因此認為應提醒皇帝關於這些事,以便約束主人的權力。教規的內容就在於此。但你要知道,從存放在首席辯護人(protocensor)秘書處的書中,該書包含聖潔大教會的著名建立者查士丁尼皇帝所規定的內容,那些在教會中獲得釋放的人擁有許多特權。
301
302 關於迦太基會議第 86 條教規。 [註:原文為拉丁文與希臘文對照,此處譯文對應希臘文部分] 那些由教會一方所釋放的奴隸,享有許多特權。請閱讀第 48 卷第 56 條關於被釋放者的教導,以及那位受人稱頌的皇帝阿萊克修斯·科穆寧(Alexius Comnenus)所頒布的新法,該法規定:當某人爭論關於自由的問題時,關於反對證人出庭的法律不適用;而應由被奴役者或宣告自由者提出證人。
左納拉斯(ZONAR.):奴隸因某些原因投奔教會,若主教認為合理,他們便獲得釋放;而主人卻企圖將他們再次拖回奴役。因此,眾人認為有必要提醒皇帝注意這些事。
阿里斯提努(ARIST.):關於在教會中獲得的自由,應向皇帝提出請求。 此條教規與第 64 條教規內容相同,並已在該處解釋。
第 80 條教規。 關於偽造的殉道者紀念地。 同樣地,眾人認為:凡在田野與葡萄園中,以殉道者紀念為名而建立的祭壇,若其中並未顯示有任何殉道者的遺體或遺骨存放,應由當地主教盡可能予以拆毀。若因民眾騷亂而無法執行,則應勸誡群眾不要在那些地方聚集;並使那些思想正確的人,不被對此類地方的迷信所束縛;且除非確實有遺體或遺骨,或有某種居住、財產或受難的起源被忠實地傳承下來,否則絕不可舉行殉道者的紀念活動。因為凡是藉由夢境與虛妄啟示而在任何地方建立的祭壇,都應以各種方式予以駁斥。
[註:此處為拉丁文譯文,內容與上述希臘文教規一致]
巴爾薩蒙(BALS.):教規規定,除非經主教許可或親臨現場,並在該處舉行奠基禱告、立下十字架,且透過安放聖殉道者的遺骨而將聖殿祝聖,否則不得在任何地方建立祈禱所。然而,由於有些人似乎藉由夢境或偽造的啟示,違背主教的意願在田野和葡萄園中建立祭壇,並透過非法聚會和虛假的夢境欺騙單純的人,扭曲了正統信仰,因此眾人認為:此類以殉道者紀念為名而建立,卻沒有殉道者遺體或遺骨,且並非起初因聖徒或殉道者居住於此、或有其財產、或在此受殉道之苦而建立,且如前所述未經當地主教祝聖的祭壇,應予以拆毀。若民眾聲稱因騷亂而反對,則應勸誡他們不要在那些地方聚集,即不要讓群眾聚集在那裡,也不要讓正統信徒被他們的迷信所束縛,更不要在其中舉行殉道者的紀念活動。
[註:此處為巴爾薩蒙對教規的註釋,提到鄉村教會中常見的迷信行為]
左納拉斯(ZONAR.):有些人自以為虔誠,在田野和葡萄園中以殉道者的名義建造祈禱所,彷彿是受夢境和啟示所指引。因此,教規命令:若其中沒有存放殉道者的遺體或遺骨,應由當地主教予以拆毀。若民眾聲稱因騷亂而反對,不允許拆毀,則命令應勸誡群眾不要在那些地方聚集,即不要讓群眾聚集在那裡,也不要讓正統信徒被他們的迷信所束縛,更不要在其中舉行殉道者的紀念活動,除非那裡確實存放有殉道者的遺體或遺骨,或者該祭壇是從古代就建立的。因為凡是藉由夢境和啟示而建立的,都應予以駁斥。
阿里斯提努(ARIST.):在田野或葡萄園中建立的祭壇,若其中沒有存放殉道者的遺骨,除非引起公眾騷亂,否則應予以拆毀;凡藉由夢境與虛妄啟示而建立的祭壇亦然。 凡不是藉由主教禱告而建立,且沒有存放殉道者遺骨的祈禱所,都是不聖潔的。因此,在田野或葡萄園中建立的祭壇,若沒有主教的禱告和殉道者遺骨的安放,若有可能,應予以拆毀;若民眾騷亂阻礙了這一點,至少應接受勸誡,不要在其中進行群眾聚集。藉由夢境與虛妄啟示而建立的祭壇也應拆毀。因為魔鬼身為黑暗,卻偽裝成光明,藉由虔誠的藉口誘惑人的靈魂。
第 87 條教規。 關於徹底根除偶像的遺物。 同樣地,眾人認為應向最顯赫的皇帝請求,將偶像崇拜的遺物,不僅是偶像雕像,還包括在任何地方、樹林或樹木中的,都以各種方式予以消除。
巴爾薩蒙(BALS.):教父們請求皇帝,將尚存的偶像雕像,無論位於何處,都予以消除。
左納拉斯(ZONAR.):儘管福音的宣講已廣泛傳播,但偶像崇拜的遺物,即殘餘物,仍然存在;在不同的地方、樹林中,雕像和祭壇仍被保留。因此,教父們認為有必要提醒皇帝將其消除,以至於不再有任何遺留。
阿里斯提努(ARIST.):無論是在雕像、某些地方、樹林或樹木中的偶像崇拜遺物,都應予以消除。 不僅要粉碎和消除偶像的雕像,並拆毀其祭壇,而且若有任何偶像崇拜的遺物殘留,無論是在地方、樹林或樹木中(因為希臘人崇拜其中的某些事物,或在其中占卜,即使謬誤已被驅逐,三腳架或神諭處仍殘留著),也應將其抹除,以至於連記憶都不再存留。
第 88 條教規。 關於在需要時,由迦太基主教以全體主教的名義書寫並簽署書信。 全體主教表示,若有必要在會議中擬定書信,受尊崇的、在此寶座上主持的主教,應有權以全體主教的名義擬定並簽署那些已決定的事項;此外,對於即將因多納徒主義者(Donatists)問題而被派往非洲各省的代表主教,應給予包含授權的書信,他們不得逾越此權限,並已簽署。迦太基教會的主教奧里流(Aurelius)說:我同意此項決議,並在宣讀後簽署。其餘主教亦同樣簽署。
左納拉斯(ZONAR.):會議中所有人都同意,若有必要從會議中向某些人發出書信,則在迦太基教會寶座上主持的人(在會議開始時也稱他為教宗),應以全體主教的名義擬定這些書信。眾人也同意給予那些即將因多納徒主義者問題前往非洲各省的人,包含授權的書信,規定他們應做的事,以使他們不致逾越所賦予的任務。
阿里斯提努(ARIST.):會議中需要發出的書信,應由迦太基主教以全體主教的名義書寫並簽署。 因為身為非洲全體主教之首,他將書寫並簽署會議中需要發給非洲官員(關於多納徒主義者問題)或其他人的書信。此舉是為了處理困難,並減輕全體會議成員都要在發給皇帝或官員的書信上簽署的負擔。
第五次會議。 在此次會議中,先前的決議在最顯赫的皇帝阿卡狄烏斯(Arcadius)與霍諾留(Honorius)奧古斯都執政官任內,於八月二十七日,在米萊維(Milevitana)城的教會密室中得到確認。迦太基教會的主教奧里流,在全體會議中主持,執事們在場,說:既然至聖教會是一個身體,且所有肢體只有一個頭,在神願意並堅固我們軟弱的情況下,我們因愛與弟兄情誼的激勵,來到這座教會。因此,我勸勉各位(因為必須相信,我們來到你們這裡,既非多餘,也非對所有人都是愉快的),願我們全體的共識,顯明與古老的決議一致,無論是希波(Hippo)會議所確認的,還是後來在迦太基會議中更完善定義的,以及現在按順序向我們宣讀的。因為若我們在先前會議中合法定義的事項,不僅以你們在本次會議中的共識,更以簽署來顯明,那麼你們弟兄情誼的共識將比光更明亮。努米底亞(Numidia)第一寶座的主教贊提普斯(Xantippus)說:我相信這符合全體弟兄的心意;我們也以自己的簽名確認同意。他們親手確認了所決定的事項。茅利塔尼亞·西提芬西斯(Mauritania Sitifensis)第一寶座的主教尼西提烏斯(Nicetius)說:所宣讀的決議,因不乏理性,且已獲全體確認,也符合我的卑微之見,我將以自己的簽名確認。
巴爾薩蒙(BALS.):當迦太基主教奧里流認為,所有主教都應同意所決定的事項,或表明他們同意時,眾人都說他們接受在不同會議中所制定的決議,並因此以自己的簽名確認了這些決議。
左納拉斯(ZONAR.):在此處,會議主席奧里流要求主教們對先前在希波城或迦太基所舉行的會議中制定的事項表示同意,並表明他們同心合意,以簽名確認決議;他們簽署後便確認了這些決議。
第 89 條教規。 關於主教的順序。 後受按立者不得自視高於前受按立者。瓦倫提努(Valentinus)主教說:若各位的耐心允許,我將敘述先前在迦太基教會所發生的事,這些事已由弟兄們的簽名明確確認,我們現在也將遵守。我們知道教會的紀律始終保持神聖,以至於沒有一位弟兄敢於自視高於在他之前的人;而且那些因愛的順序而給予前輩的,後繼者也樂意接受。因此,願各位的聖潔命令這項順序,藉由我們的討論得到更強的鞏固。奧里流主教說:我們本不必重複這些,除非出現了某些人的理解力不足,激發了我們對這些決議的感受。但既然這是共同的事業,正如我們的弟兄與共事者所顯示的,願我們每個人都認識到神所指定的順序,使後繼者尊重前輩,且不敢違背他們的意願行事;因此我說,正如我所想的,那些輕視前輩並魯莽行事的人,應受到全體會議的適當制止。努米底亞第一寶座的主教贊提普斯說:全體弟兄的在場都聽到了我們弟兄與共事者奧里流的陳述,對此有何回應?迪奧提米烏斯(Diatimius)主教說:古人投票決定的事項,將交由各位同意,以便先前在迦太基教會會議中包含在決議中的內容,能藉由各位的同意,在所有人中得到充分的遵守。全體主教說:這項順序是從教父和古人那裡保留下來的,也將在神的允許下由我們保留,同時保留努米底亞和茅利塔尼亞首席主教的權利。隨後,在此次會議中簽署的所有主教都同意,努米底亞的登記冊與原件也應存放在第一寶座和君士坦丁(Constantina)大都會。
巴爾薩蒙(BALS.):看來,當時教會的寶座尚未按順序排列或確定;因此教父們決定,先受按立者應受到尊重。
311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312 [註:原文此處為希臘文,意指「先前被按立者」。] 如今則不然;而是根據皇帝利奧智者(Leo the Wise)所作的宣告,該宣告存放於至聖上帝大教會的檔案室中,教會的座次才受到尊崇。本法規所宣告的優先權,適用於聖職人員的等級。因為每個人都根據其按立時間的先後而受到尊崇。然而,在所有教會職務的等級中,為何不遵守這一點,反而是根據按立他們的長上之意願來尊崇其地位,甚至讓後進者優於前輩,這令我感到驚訝。
左納拉斯(ZONAR.):當時並非所有教會的地位和次序都已預先確定,只有主要的教會才如此;從本法規的結尾可以輕易看出這一點:至於其他教會的主教,則是誰先被選為主教,其地位就優先於其他人。因此,會議的教父們下令要遵守這一點,即較早按立的主教在尊榮上應優先於後來被按立者;但他們希望努米底亞(Numidia)和茅利塔尼亞(Mauritania)的首要教會,在努米底亞的索引和名冊中所記載的權利應得到保留。因為正如所推測的,努米底亞當時存在著記錄(我們將其理解為名冊),其中包含了一些關於維持這些教會之間次序的內容。此外,他們還決定將名冊的原件保存在第一座堂以及君士坦丁堡。
阿里斯提努(ARIST.):
「你不可將自己置於在你之前的人前面,而應當跟隨。那輕視前輩的人,他自己更應被輕視。」 當時在非洲,甚至在其他地方,主教職位在座次尊榮上並無區別,而是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尊榮。然而,先被按立的主教,在座次及其他法規問題上,都優先於在他之後被按立的人;其餘的人也依此類推,按照他們被按立的時間先後排序。因此,會議決定,在非洲地區不按此形式行事,反而傲慢自大、輕視前輩的主教,也應受到全體會議的輕視。
第九十條法規
「關於庫奧德-沃爾特-德奧(Quod-vult-deo)百夫長一事,由於他的對手曾請求將其帶到我們的會議中,當被問及是否願意與他在主教們面前進行辯論時,他起初答應了;但在另一天,他回答說這不合他的意,隨即離去;全體主教一致認為,在關於他的事務結束之前,任何人不得與該庫奧德-沃爾特-德奧團契。因為在案件審結之前,任何基督徒都不應被剝奪主教職位。」
巴爾薩蒙與左納拉斯:有人控告了上述主教,而被控告者被問及是否願意在會議中與原告進行審判。他雖然答應了,但不久後又拒絕並離去;會議遂投票決定,在審判結束前,任何人不得與他團契;但不得剝奪被控告者的主教職位。因此,由此可見,即使某人處於被控告或被絕罰的狀態,在針對他的審判結束之前,他仍是主教,不會被逐出主教職位。
阿里斯提努:
「由於庫奧德-沃爾特-德奧,在對手請求將其帶到我們的會議時,起初答應前來,後來卻說不合意而離去;他應被禁止團契,直到事務結束;因為在審判前將其免職是不公義的。」 不應輕易免除聖職人員的職務,也不應因任何隨意的理由而為之。因為儘管這位庫奧德-沃爾特-德奧主教在對手提出要求時,曾答應在本次會議中受審,隨後卻因不願在該會議中受審而離去,他將被禁止團契直到受審且事務結束;但他不會被剝奪主教職位,而是將繼續保有,因為在定罪前免除某人的職務是不公義的。
第九十一條法規
「至於巴根西亞(Bagensium)的主教馬克西米安努斯(Maximianus),會議決定發出信函給他本人及會眾,要求他退出主教職位,而他們應為自己尋求另一位主教。」
巴爾薩蒙:此法規是針對個人的,無需解釋。 左納拉斯:此法規是針對個人的。 阿里斯提努:「巴根西亞的馬克西米安努斯應被逐出教會,並由另一人取代。」內容明確。
第九十二條法規
「凡被按立的主教,應從按立他們的人那裡領取信函,其中應註明日期和執政官。隨後決定,此後在非洲各省被按立的人,應從按立他們的人那裡領取親筆簽名的信函,包含執政官和日期;以免在先後順序上產生任何爭議。」
巴爾薩蒙:此法規也是無用的,因為先前的按立對主教並無幫助;但在其他教會等級中則是有用的。因為根據此法規的摘要,被按立者會收到附有月份記錄的憑證,以宣告其按立的先後。 左納拉斯:稍早前已規定,主教應根據他們被按立的時間來排序,即前輩在尊榮上優先於後輩。因此,為了不對每個人被按立的時間產生疑問,會議決定每個人……
[註:原文此處為希臘文,意指「從按立者那裡領取親筆簽名的信函,包含執政官和日期。因為透過執政官可以顯示時間,在公共記錄中,每位執政官的任期都有明確記載。」]
阿里斯提努:
「凡在非洲被按立者,應出示按立者親筆簽名的信函,包含日期和執政官。」 為了避免在非洲對主教按立的先後產生任何疑問,按立他們的人應給予他們親筆簽名的信函,註明他們被按立的日期以及當時當地的長官。
第九十三條法規
「關於凡曾在教會中讀經一次者,不得由他人按立。同樣決定,凡曾在教會中讀經一次者,不得被另一教會留用為聖職人員。並簽署:我,迦太基教會的主教奧里流(Aurelius),同意本決議,並在宣讀後簽署。其餘主教亦同樣簽署。」
巴爾薩蒙:有些人對此法規說,它意指在某教會中被任命的聖職人員,若曾在該教會讀經一次,則不得被另一位主教接納或按立。他們辯稱,在教會中讀經一次的人,不應被視為該教會的聖職人員。但其他人說,這種辯解是不穩固的。因為僅憑被任命和受印,某人就成為聖職人員,即使他未曾在教會中讀經。他們將此法規解釋為針對那些僅從長上那裡領受剪髮禮,並習慣性地將使徒致提摩太書,即「提摩太孩子,在凡事上要謹慎」作為讀經形式的人;他們說,根據本法規,這些人不能僅因主教的剪髮禮,在未經按立者同意的情況下,就離開並轉投另一教會。因為即使他們沒有被按立為聖職,但他們領受了主教的印記,被視為按立者教會的一部分。在我看來,這些人對法規的解釋更為準確。
左納拉斯:有無數的法規禁止聖職人員離開自己的教會並轉投他處。本法規也規定了同樣的事,且有所補充。該補充是:即使某人僅在某教會讀經一次,作為該教會的聖職人員,也不得被另一教會接納。因為似乎有些人提出這種辯解,即法規是指那些在聖職中度過很長時間的人;如果某人只在教會讀經一次,由於在那裡沒有花費時間,他就可以離開。會議推翻了這一點,說:即使只在教會讀經一次,也不得被另一教會接納。
阿里斯提努:
「凡曾在教會讀經一次者,不得被另一教會接納為聖職人員。」 所有會議都禁止接納他人的聖職人員;因此,即使某人成為聖職人員後,僅在教會中為會眾讀過一次聖經,也不允許被另一教會接納為聖職人員。
「在本次會議中,記錄了在最尊貴的狄奧多西奧(Theodosius)奧古斯都皇帝與最傑出的魯莫里杜斯(Rumoridus)執政官任內,於八月二十五日,在迦太基塞昆杜斯(Secundus)的教會中,由派往海外的代表主教們所進行的事務。」
奧里流主教在全體會議中主持,執事們侍立在旁,說:「由於理性的要求,你們的弟兄情誼被我的卑微召集到這次會議中。正如你們的聖潔所記得的,我們很久以前在召開會議時,曾派遣我們的弟兄作為海外代表,他們本應在你們聖潔的集會中敘述所完成的使命進展;雖然我們昨天坐在一起,已經仔細審查了他們在教會事務中所做的一切;但今天仍有必要為了那些未出席本次會議的非洲各省主教,將昨天的審查確認在教會記錄中。因此,事務的次序要求我們首先詢問那些從比扎基烏姆(Byzacium)或茅利塔尼亞來到本次會議的弟兄和同工,他們對本次會議有何建議。當比扎基烏姆省的主教菲洛洛吉烏斯(Philologius)、格塔(Geta)、維努斯提亞努斯(Venustianus)、費利奇亞努斯(Felicianus)呈交了代表信函,並已宣讀;此外,當茅利塔尼亞西提芬西斯(Sitifensis)地區的代表盧奇亞努斯(Lucianus)和西爾瓦努斯(Sylvanus)呈交了代表信函,並已宣讀後,奧里流主教說:這些文件的內容應併入記錄中。關於比扎基烏姆的主教,努米迪烏斯(Numidius)主教說:我們注意到我們的弟兄和同主教們,即比扎基烏姆和茅利塔尼亞西提芬西斯地區的代表已來到會議;現在讓我們詢問努米底亞,或的黎波里(Tripolitana)地區,甚至凱撒利亞茅利塔尼亞(Caesariana Mauritania)的代表是否已到。關於茅利塔尼亞西提芬西斯的主教,該地區的代表盧奇亞努斯和西爾瓦努斯主教說:會議信函傳達給我們凱撒利亞的弟兄們較晚,在他們本應前來之後;但他們一定會來;我們對他們的誠意有信心,無論本次會議決定什麼,他們無疑都會同意。關於努米底亞的主教,努米底亞教會的主教阿利普斯(Alipus)說:我們確實是從努米底亞來的,包括我和最神聖的弟兄奧古斯丁(Augustinus)和波西迪烏斯(Posidius);但努米底亞的代表無法被派遣,因為主教們正忙於處理各自城市中泰隆人(Tyronum)騷亂的緊急事務。因為當我將你們聖潔的會議信函帶給最神聖的長者桑提普斯(Xantippus)後,他決定針對當前的問題召開會議,以便派遣完整的代表團參加本次會議;但當我用第二封信提醒他時,他透過自己的信函解釋了關於泰隆人阻礙的情況,正如我剛才所說的。奧里流主教說:毫無疑問,上述我們來自努米底亞的弟兄和同主教們,在收到會議記錄後,會立即表示同意,並努力完成所決定的事項。因此,本座位的關懷有必要確保上述情況對他們明確。關於我們來自的黎波里的弟兄,我得知他們派遣了杜爾奇提烏斯(Dulcitius)弟兄作為代表。但由於他無法前來,一些從該地區來的我們的子民證實,上述杜爾奇提烏斯已經登船;我們必須相信他因風暴而延誤,這迫使他遲到:然而,如果你們的愛心同意,關於他也應遵守同樣的形式,即將會議的決定發送給他們。全體主教說:你們聖潔所定義的,大家都同意。」
巴爾薩蒙:這份文件詳細敘述了那些沒有派遣代表參加會議的人。但當有些人為他們辯護後,他們認為如果那些人也接受會議的決定,就應給予寬恕。 左納拉斯:上述文件詳細敘述了那些沒有派遣代表參加本次會議的人。但當後來有些人為他們辯護後,他們認為如果那些人也接受會議的決定和投票,就應給予寬恕。
第九十四條法規
「關於與多納徒派(Donatists)會面。奧里流主教說:我認為來到你們愛心討論的事項,應在教會記錄中得到確認。因為你們所有人的承諾都提出了這一點,即我們每個人都應在各自的城市中,親自與多納徒派的首領會面,或為自己尋求另一位鄰近的……」
321
322 迦太基會議第九十五條教規 「……或與鄰近者聯合,以便在每一座城鎮與地方,能透過地方官員或在該地居首位者,使他們一同聚集。若眾人同意,此事當予以宣告。」眾主教答道:「眾人皆同意;我們全體皆以簽名確認此事。此外,我們請求,關於應從會議發往地方官員的信函,願閣下的聖潔(尊稱)能代表眾人簽署。」奧理略主教說:「若閣下各位同意,請宣讀與他們會面的形式,以便我們若同意,皆能遵守此一後續行動的基調。」眾主教答道:「請宣讀。」書記官萊圖斯(Laetus)隨即宣讀。
巴爾薩蒙(Balsamon):與多納徒派會面的形式,以及在本次會議中所言之事,皆是針對多納徒派的特殊事項。
左納拉斯(Zonaras):會議決定,每一位主教應在各自的城鎮中,與多納徒派的領袖會面,或邀請另一位主教同行,並與他們交談、辯論,或透過該地區的官員與首長召喚他們;亦即,若他們不願自願前來。
阿里斯提努(Aristenus):每一位主教應在各自的城鎮中,與多納徒派的領袖會面,或邀請鄰近的主教同行,以便與他們會面。
神聖的教父們竭盡全力,欲使那些惡意與大公教會分離的多納徒派回歸教會,他們不斷勸勉這些人離棄古老的謬誤,並接納真理。因此,他們認為每一位主教在各自的城鎮中,親自前往多納徒派的領袖處,或邀請鄰近的主教同行,並與他們會面,向他們宣讀隨後教規中明確記載的內容,這是有必要的;若他們在如此勸勉下仍不聽從,則應透過皇權,將他們從所侵佔的教會中驅逐出去。
第九十五條教規
奧理略主教說:「關於那至高座位的權威所准許我們的事,我們請求閣下的尊榮(尊稱)予以宣讀,並下令付諸實行。」在宣讀了該命令並將其附於會議記錄後,大公教會的主教說:「關於應透過閣下的尊榮傳達給多納徒派的指令,請各位垂聽,將其載入會議記錄,並設法送達他們手中,再將他們的回應透過閣下的記錄呈報給我們。我們以會議所賦予的權威,正式與他們會面,渴望因你們的悔改而喜樂。我們深知主所說的愛:『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主也透過先知提醒我們,即使對那些不願被稱為我們弟兄的人,我們也要說:『你們是我們的弟兄。』因此,你們不應輕視我們這份出於和平之愛的提醒;若你們認為我們持有真理,就不要猶豫去持守它;也就是說,你們應召開會議,從你們中間選出應負責處理此類辯論的人,以便我們也能做同樣的事;即從我們的會議中選出人選,與你們選出的人在指定的時地,和平地審查所有導致我們與你們分離的爭議;願藉著我們主神的幫助,這古老的謬誤終能結束,以免因人的固執,使軟弱的靈魂與無知的百姓,因褻瀆的離間而滅亡。若你們能以弟兄之情接受此建議,真理將輕易顯明;若你們不願如此行,你們的不信將立即顯現。」在宣讀此形式後,眾主教答道:「非常同意,此事必將成就。」隨後他們簽署了。迦太基教會的奧理略主教說:「我同意此決議,並在宣讀後簽署。」其餘主教亦同樣簽署。
此會議派遣使節前往皇帝處,反對多納徒派:在最顯赫的奧古斯都皇帝霍諾留(Honorius)第六次執政期間,於七月二十六日(六月曆法),在迦太基的第二大教堂舉行。在此會議中,提阿修(Theasius)與埃沃迪烏(Evodius)承擔了反對多納徒派的使命。在此會議中,編寫了備忘錄(Commonitorium)。
巴爾薩蒙:本次對話中的內容無需解釋,因為它們是針對多納徒派的特殊事項。
左納拉斯:會議要求宣讀那些被派遣去見多納徒派的人所受的委託。這些內容如下,如同使節所言:我們以會議所賦予的權威與你們會面,渴望因你們的悔改而喜樂。我們知道主稱使人和睦的人為有福,儘管你們不願被稱為我們的弟兄,並與我們分離,我們仍稱你們為弟兄。因此,不要輕視我們這份出於愛的和平提醒,即我們提醒你們的過錯;若你們認為自己持有真理,就不要猶豫去持守它,即為你們所認為的真理辯護。
325
326 迦太基會議第九十六條教規 你們應從你們中間選出一些人,與我們會議所選出的人會面,討論那些使你們與我們共融分離的事;以便這古老的謬誤終能結束,以免因人的固執或徒勞的堅持,使軟弱的靈魂與無知的百姓(無知可理解為人數眾多,或因單純與對善的無知)因褻瀆的離間而與大公教會分離。他們稱那些神聖且屬神的靈魂因與大公教會分離而滅亡為褻瀆,因為這些神聖的靈魂被那些欺騙他們的人所掠奪;或者因為他們不按照教會的傳統行事,而是隨己意觸摸與處理神聖的事物,這是在掠奪神聖之物,因為他們並未按照主的旨意使用它們。因為在世俗法律中,凡未經主人同意而觸摸他人之物者,皆被視為竊賊。
阿里斯提努:應對多納徒派說的話如下:「我們渴望因你們的悔改而喜樂;我們受命即使對那些不願成為我們弟兄的人,也要說:『你們是我們的弟兄。』因此,我們與你們會面並提醒你們,若你們認為自己有任何辯護的理由,請選出人選來應對,並在指定的時地會面;否則,你們的不信將由此顯明。」此條文清晰。
第九十六條教規
反對多納徒派的使節所領受的備忘錄。致弟兄提阿修與埃沃迪烏的備忘錄,他們是迦太基會議派遣至最顯赫且最虔誠的皇帝處的使節。當他們藉著神的幫助,進見最虔誠的皇帝時,應向他們揭示:在去年的會議中,多納徒派的首領們是如何在完全自由的情況下,被勸導與我們在民事記錄中會面,以便他們若有信心捍衛自己的教義,就能選出一些有能力的人,與我們和平地辯論,並以基督徒的溫和,毫無疑問地向我們展示他們是否持有任何真理;以便大公教會的純潔,即過去在先前的時代中閃耀的真理,如今也能透過反對者的無知與固執而顯明。但因為他們幾乎不抱信心,故不敢做出任何回應。因此,既然主教和平的職責已對他們盡到,而他們無法回應真理,便轉向了令人厭惡的暴力,以至於他們設陷阱攻擊許多主教與聖職人員,更不用說平信徒了,甚至侵佔了一些教會,並試圖侵佔其他教會。因此,接下來應由皇帝的仁慈來考量,使那在基督裡以虔誠的母腹孕育他們,並以信仰的堅固養育他們的大公教會,能得到他們的保護;以免那些魯莽與輕率的人,在他們虔誠的時代中,以恐懼來轄制軟弱的百姓。因為他們無法透過說服來敗壞這些人。眾所周知,法律多次宣告那些非法聚會者的卑劣行徑,這些行徑也多次被上述最虔誠的皇帝的法令所譴責。因此,為了對抗他們的瘋狂,我們能獲得神聖的援助,這並非不尋常或外來的,而是來自聖經;正如保羅使徒在真實的《使徒行傳》中所記載的,他曾藉著軍事援助平息了那些無序之人的陰謀。因此,我們請求,為了大公教會的秩序,在每一座城鎮與不同的地方,應立即為鄰近的產業提供守衛與保護。同時也應請求,遵守那位虔誠記憶的父親狄奧多西(Theodosius)所頒布的法律,即關於對那些按立與被按立的異端者處以十磅黃金罰款的規定,以及對那些被發現有他們聚會的產業所有者處以罰款;隨後應確認此法律,因為那些因他們的侵擾而被迫放棄職位的主教,是透過見證而免職的;以便藉此恐懼,使那些因考慮永恆刑罰而遲遲不願悔改的人,能停止製造分裂與異端的卑劣行徑。此外,還應請求恢復那至今仍有效的法律,即剝奪異端者在遺囑中接受或遺贈財產的權利,簡言之,剝奪那些因自身教義的瘋狂而盲目,並執意留在多納徒派謬誤中的人,處理財產的權利。但對於那些考慮到合一與和平而願悔改的人,應開放上述法律的解釋,使他們能繼承遺產;即使他們仍處於異端的謬誤中,若有任何贈與或遺產,亦應准許,但那些在被傳喚至法庭後才考慮轉向大公教會的人除外。因為關於這些人,必須相信他們並非因懼怕天上的審判,而是因貪圖世俗的利益,才渴望大公教會的合一。對於這一切,需要各省長官的協助。此外,若他們發現任何有助於教會益處的事,我們授權他們自由地進行與完成。此外,我們也同意,應從我們的會議發出信函給最顯赫的皇帝與高層權力機構,告知他們,經我們全體同意,這些使節是代表我們被派遣至最幸福的宮廷。但因為要所有人都簽署同一封信函太過緩慢,以免這些信函因我們每個人的簽名而變得沉重,我們請求,弟兄奧理略,願閣下的愛能代表我們全體簽署。
隨後他們簽署了:迦太基教會的奧理略主教說:「我同意此決議,並在宣讀後簽署。」其餘主教亦同樣簽署。此外,還應發信給地方官員,以便在使節回到我們這裡之前,能透過城鎮的秩序與產業所有者,為大公教會提供保護。此外,還應補充關於埃基提烏斯(Equitius)的事,以便將他的無恥與卑劣從那些他以希波(Hippo)教會管理者的祭司權利為藉口,強行佔據的教區中驅逐出去。此外,還應發信給羅馬教會的主教,以推薦這些使節,並發信給皇帝所在地的其他主教。他們亦同樣簽署了。迦太基教會的奧理略主教說:「我同意此決議,並在宣讀後簽署。」其餘主教亦同樣簽署。
巴爾薩蒙:本次對話中教父們為多納徒派所制定的條文,皆是特殊事項,並不延伸至教會的一般體制。因此,我們無需對此進行解釋。
左納拉斯:當多納徒派拒絕了會議派遣的使節後,教父們再次聚集,商議派遣另一批使節反對他們,前往皇帝霍諾留處(當時霍諾留統治羅馬與西方)。他們將應對皇帝所說的事寫成文件交給使節,稱之為備忘錄。所委託的內容如下:我們以極大的信心召喚多納徒派的首領們會面,若他們有信心捍衛自己的教義,就應如現在所顯明的那樣(即透過反對者的無知與固執,即無知與自以為是的堅持,使大公教會的純潔,即大公教會教義的純淨,得以顯明)。因為他說,若他們前來,就會發現他們是因無知與徒勞的堅持而固執己見;但因為他們沒有信心,幾乎沒有做出任何回應。既然我們作為主教,已和平地盡了應盡的職責……
331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332 我們以平靜的心與友好的態度,滿足了他們的部分要求,但他們卻不適時地轉向暴力與陰謀。我們認為,皇帝的仁慈應當關懷,使公教會(catholica Ecclesia)——即那在正統信仰的懷抱中孕育了他們,並在信仰的堅固中教養了他們,使他們得以領受堅定而穩固之信仰的教會——能藉由這些人得到鞏固與防衛;以免那些惡人,在無法藉由理性的論證說服他們轉向正道與美德時,反而以恐懼與威脅來壓迫他們。因為這些結黨聚會者所犯下的罪行,連法律本身都不陌生。因此,他們請求獲得援助,這既非不尋常,也非聖經所未提及的;他們引述了《使徒行傳》中關於神聖保羅的記載,證明他曾藉由軍隊的保護,擊退了那些作亂者的陰謀。所謂作亂者的陰謀,他們指的是當保羅在潔淨後進入聖殿時,亞細亞的猶太人對他下手,並煽動群眾反對他;當時千夫長帶著士兵趕來,將他從那些企圖殺害他的人手中救出。又或是指那四十個猶太人的結黨,他們發咒起誓,若不殺掉保羅,就不吃不喝;當時千夫長得知此事後,也藉由士兵的保護,將他送往該撒利亞交給巡撫腓力斯。他們或許是指這兩者。因此,這些人同樣請求,如同在各城及各地的教會一樣,能獲得保護;並要求遵守那位偉大的狄奧多西所制定的法律,即凡授予異端聖職者、領受聖職者,以及接待他們的人,均處以十磅黃金的罰款。他們要求這項法律對多納徒派(Donatistas)同樣有效,好讓異端分子能因懼怕這種懲罰而停止製造分裂,因為他們對永恆刑罰的恐懼絲毫無法使他們悔改。他們也請求更新那項禁止異端分子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的法律,並要求這項法律對多納徒派同樣適用。然而,若他們之中有人悔改,則不應受此法律之懲罰。但他們說,若有任何多納徒派分子因遺產問題被傳喚至法庭,在遺產、遺贈或其他相關利益因其異端身分而被剝奪後,才轉而加入公教會,那麼這些人將被視為並非出於對異端之厭惡,而是為了避免損失才採取此舉;因此,這種加入對他們毫無益處。此外,他們聲稱,在每一行省都需要官員(因為他們是行省的統治者)的協助,以幫助教會。他們說,我們賦予被派遣者全權,若他們認為還有其他對教會必要的事務,亦可提出請求。會議亦決定致函皇帝與官員,使他們知曉這些代表是經由會議教父們的同意而被派遣至宮廷的。他們稱皇帝為「最虔誠者」,即最忠信、最基督化,因為他們致力於維護基督徒的宗教。為了遏止多納徒派的暴力與混亂,他們決定致函那些地區的官員,要求他們保護教會以及那些擁有田產的人,即那些屬於公教會的人;關於埃奎提烏斯(Equitius),則要求將其驅逐,不得行使任何祭司職務。此外,亦決定致函羅馬主教,請其引薦並向皇帝介紹這些代表,並致函皇帝當時所駐留地區的主教們。
亞里斯多諾(ARIST.):
「那些在虔誠中出生、在信仰中受教的皇帝,應當向教會伸出援手,因為保羅在需要軍事力量時,也曾藉此化解了作亂者的陰謀。」 教會始終需要虔誠皇帝的盟約與援助;他們應當提供此援助,因為他們是信仰的捍衛者,以免教會受到異端或作亂者的輕視。事實上,保羅也曾藉由軍隊的援助,化解了作亂者的陰謀。《使徒行傳》第六章。
333
論迦太基會議第九十七條教規 334 在這次會議中,簡短的增補說明了所決定的事項。在最顯赫的執政官斯提里科(Stilicho)與安特米烏斯(Anthemius)任內,八月二十三日,於迦太基第二氣候區的教會中。本次會議的議事錄並未完整記錄,因為所決定的多為當下必要之事,而非普遍性條文,因此僅對會議所致力之事作了簡要的總結。
教規第九十七條
關於各教區派遣代表至米佐尼烏姆(Mizonium)會議的簡要章程。代表們被指示派遣書信,因為他們必須派遣自由代表;由於僅在迦太基達成了合一,故應致函官員,要求他們在其他行省與城市中,命令官員們致力於合一;並要求迦太基教會代表全非洲,為多納徒派被驅逐一事,將主教們的書信送往宮廷。會中宣讀了教宗依諾增爵(Innocentius)的書信,內容為主教們不應輕易前往海外;此點亦經主教們的意見所確認:為了感謝多納徒派被驅逐,應派遣迦太基教會的兩名聖職人員前往宮廷。
335
336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 在這次會議中,對先前所定之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正。在最尊榮的皇帝奧諾留(Honorius)第七次、狄奧多西(Theodosius)第二次執政官任內,七月十五日,於迦太基第二氣候區的教會中,奧里利烏斯(Aurelius)主教與其共融主教共同主持,執事們在場。由於先前在希波(Hippo)會議中規定,非洲應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不僅在迦太基,亦應在各行省按其順序召開;此規定雖已遵守,但有時在努米底亞(Numidia),有時在拜扎西納(Byzacium),這對所有弟兄而言都顯得勞苦。
巴爾薩蒙與佐納拉斯(BALS. et ZONAR.):所謂「簡要」(Brevion),是指概括性的簡短記錄。因為在拉丁語中,「Brevio」意為切割,而「brevitas」意為簡潔。教規中其餘部分因無實用價值,故未作解釋。
教規第九十八條
「除非迫不得已,否則不應召開共同且全體的會議。決議:不再強迫弟兄們每年勞苦奔波;但每當有共同需求時,即全非洲的需求,無論何處,只要致函此座堂,便應在需求與便利之處召開會議;至於非共同性的案件,則應在各自的行省中審理。」
巴爾薩蒙:儘管各項教規規定每年應召開會議,但本條教規指示,非洲會議轄下的主教們不必每年都必須前往迦太基,除非有共同需求,並透過書信召集主教,以免弟兄們勞苦。若有人問:「那麼出現的教會爭議將由誰來解決?」他回答說,若是共同性的,即教義上的問題,將透過書信召集主教,召開會議以解決疑慮;若非此類,而是特殊的或私人的,例如發生在聖職人員或主教之間的,則應在各自的行省中審理。因此請注意,行省主教在受召時,有義務前往其首席主教處。請參閱特魯洛(Trullo)會議的第八條教規及其內容。
佐納拉斯:決議不應每年在迦太基召開主教會議,以免弟兄們勞苦;但當有共同需求時,應透過書信召集主教。至於非共同性的案件,則應在各自的行省中審理。
亞里斯多諾:決議致函官員,要求他們致力於驅逐多納徒派。當有共同需求時,應致函首席座堂,並在適當的地點召開會議;非共同性的案件則應在各自的行省中審理。
337
338 論迦太基會議第九十九條教規 在各自的行省中每年召開主教會議,並按教規審理與解決其中發生的教會爭議,本會議亦有此規定;但若非因共同案件,則不允許非洲所有行省的主教聚集召開共同會議。當有共同案件需要召開共同會議時,主教們應致函擁有首席座堂的主教,並在後者認為適當的地點聚集。
教規第九十九條
「不得對選任法官提出上訴。若已提出上訴,且上訴者與被上訴者雙方共同選定了法官,則此後任何人不得再行上訴。關於各行省的代表團。各行省的代表團同時出現並受到歡迎,即努米底亞、拜扎西納、毛里塔尼亞·西提芬西斯(Maurorum Siti-fensium);同樣還有凱撒利亞(Cæsarianorum)以及的黎波里(Tripolitanorum)的代表。關於教會的執行官。此外決議,應請求選出五名執行官,處理教會一切必要事務,並分配至各行省。」
巴爾薩蒙:本教規其餘部分無實用價值,但關於「選任法官」的部分如下。所謂選任法官,亦稱受選法官,是指根據訴訟雙方意願進行審判的人。因此教規說,若某人受審,在提出上訴後,選擇了某位主教來審理上訴案件,且對造亦不反對,那麼此後雙方均不得對這兩位當事人所選定的法官之判決提出上訴。本教規與《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第八卷第二標題中的民法規定一致,該法規定對選任法官的判決不得上訴。不要說這些選任法官是像仲裁者那樣透過支付罰金來設立的。若有人說,若未約定罰金,被判決者將不服從判決,請聽好:若某人選定了一個沒有司法管轄權的人,且未約定罰金,若他不遵守其判決,則可以不受懲罰地廢棄該判決;但若選定了法官,則不得對其判決提出上訴,正如本教規所顯示的。在我看來,這些規定在教會案件中亦應遵守,正如本教規所願。因為民法允許請求法官或以其他方式選定法官的人,若該法官擁有司法管轄權,則可對其判決提出上訴。
佐納拉斯:根據民法,對仲裁者的判決亦不得上訴。因此本教規亦作此規定。因為他說,若某人被一位法官判決後提出上訴,並在對造同意的情況下選定了另一位法官,則雙方均不得對這位共同選定的法官之判決再行上訴。關於各行省的代表團:會議教父們以極大的喜悅,歡迎了那些他們所期待前來參加會議的代表們同時抵達。[關於教會的執行官:這些內容與共同利益無關。]
亞里斯多諾:若訴訟雙方之一提出上訴,且雙方共同選定了選任法官,則不得再行上訴。
民法對於選任法官的看法是,除非訴訟雙方事先約定罰金,否則不得設立選任法官,即若其中一方不遵守所選法官的判決,則須向接受審理的另一方支付罰金。因為他們並不被迫接受其判決,而是由他們自己決定。因此,對其判決亦無上訴空間,因為即使沒有上訴,不滿意的一方只需支付罰金即可退出。法律亦規定,若法官對當事人擁有司法管轄權,並能憑藉自身權力審判,則不成為選任法官。但教規對選任法官的規定並非如此;而是命令,若訴訟中的主教或聖職人員選定了某些主教作為選任法官,並希望由他們審判,則被判決者此後不得再對其判決提出上訴,而必須服從,即使是不情願的。至於為何不允許對其判決提出上訴,在我看來,原因已寫在本次會議的第十五條教規中。
教規第一百條
「請求皇帝為教會事務提供辯護人。此外決議,代表各行省前往的使節文森提烏斯(Vincentius)與福圖納提亞努斯(Fortunatianus),應請求最尊榮的皇帝,准許設立法律辯護人(scholasticos),專門負責辯護事務;並使他們如同各行省的祭司,在承擔教會辯護職責後,能輕易地為教會事務,在必要時,對抗那些緊迫與必要之事。」
341
342 迦太基會議法典註釋
[註:關於教會的事務,每當必要性要求時,為了抵擋那些興起的人,並報告必要的事項,以及進入法庭的內室。]
註釋(ZONAR.):他們受命向統治者請求,准許設立辯護律師(scholasticos),即那些應當專職於此,並以此為職業、工作、職務,亦即服務,來為事務進行辯護的人。凡是他們自己能做的,就抵擋那些阻撓者並加以維護;其餘的事項則報告,即提醒法庭的內室。對拉丁人而言,「內室」(secretum)被稱為審判處。因為在他們那裡,「區分」(secernere)意指判斷。
註釋(ARIST.):應當向皇帝請求,為教會的事務提供辯護人;他們將以辯護事務為職業,並能像祭司一樣,輕易地報告所發生的事情。
此外,會議亦決議,正如第七十五條法典所同意的那樣,向皇帝請求,准許在教會中設立辯護人,擁有同樣的職務與職業,即為教會辯護;並像祭司一樣,每當必要性要求時,抵擋所發生的事情,且能輕易地向皇帝報告這些事,並從那裡獲得支持。
第一〇一條法典
[註:關於使團應當是自由的。決議:派遣到宮廷的特選代表,應當擁有自主權。]
註釋(ZONAR.):代表擁有自主權,意指不僅要說出和執行他們所受託的事,而且也要執行他們認為對教會有利的其他事務。
關於毛里塔尼亞祭司對普里莫蘇斯(Primosus)的抗議。 此外,顯然毛里塔尼亞人和凱撒利亞人已透過各自的書信作證,普里莫蘇斯曾透過蒂加文西亞(Thigavensis)城的顯要人物被召集,以便根據皇帝的法令完全出席;然而,正如所應當的那樣,當普里莫蘇斯本人被尋找時,卻沒有找到,正如執事們所報告的那樣。但因為那些毛里塔尼亞人請求全體會議應當發送書信給受人尊敬的弟兄、長老英諾森(Innocentius),所以決議將其發送,以便他知道普里莫蘇斯曾在會議中被尋找,卻完全沒有找到。
註釋(BALS.):本條法典的內容是無用的,因為它們是特殊的,因此沒有進行解釋。
註釋(ZONAR.):普里莫蘇斯似乎受到了毛里塔尼亞人的控告,並被他們透過蒂加文西亞城的顯要人物召集到會議中,但在會議中尋找他時卻沒有找到;因此毛里塔尼亞人請求透過會議的書信告知英諾森教宗,普里莫蘇斯曾在會議中被尋找卻沒有找到。
343
344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第一〇二條法典 [註:關於那些從未擁有過主教的民眾。同樣決議:那些從未擁有過自己主教的民眾,除非經由各省全體會議與首長(primate)的決議,並經由該教會所屬教區之人的同意,否則絕不接納。]
註釋(BALS.):這在其他不同會議的法典中也已規定;即除非大主教(他正是該省的首長)願意,且該教區所屬的主教同意(因為該教區屬於他的管轄),並經由該省會議的決議,否則不得在過去沒有慣例的地方設立主教。
註釋(ZONAR.):這在其他不同會議的法典中也已規定,即除非大主教(他正是該省的首長)願意,且該教區所屬的主教同意(因為該教區屬於他的管轄),並經由該省會議的決議,否則不得在過去沒有慣例的教區設立主教。
註釋(ARIST.):那些從未擁有過自己主教的人,除非全省會議及其首長根據該教會所屬省份之人的意見簽署,否則將不會擁有。
如果某個教區隸屬於一位主教,而其中的民眾想要擁有自己的主教,這是不會被輕易聽取的;但必須經由全省會議與其大主教的審查,並在該教區所屬主教的同意下,這件事才會發生。
第一〇三條法典
[註:關於從多納徒派(Donatistis)歸正的民眾與教區。即那些從多納徒派歸正的民眾,若他們在未經會議同意的情況下擁有主教,應當被認為有資格毫無爭議地保留他們;但那些擁有主教的民眾,若主教去世後,他們不願擁有自己的主教,而是希望歸入其他主教的教區,這不應當拒絕他們。然而,這也已被報告:在關於合一的皇帝法令頒布之前,那些將民眾歸入大公教會的主教,他們應當保留他們所擁有的民眾;但在合一法令之後及以後,所有的教會及其教區,以及若有任何屬於這些教會權利的文書,都應當由在那些曾被異端佔據之地的大公教會主教所收回;無論他們此後是否歸入大公教會。若他們在皇帝法令之後濫用了其中的任何權利,這些也應當被歸還。]
345
346 迦太基會議法典註釋 註釋(BALS.):法典規定,從多納徒派異端歸正的人,若他們自己也歸正,則應當歸屬於他們的主教。它還說了其他關於多納徒派及其教會在修正後得救的事項。
註釋(ZONAR.):會議的教父們說,從多納徒派異端歸正的民眾,若他們的主教也歸正了,就應當擁有他們原本的主教;若歸正者中的某些人,在他們的主教去世後沒有再擁有其他主教,而是歸屬於該地其他教區的主教,他們就應當歸屬於那一位,這不應當被拒絕,意即不應當被禁止。凡是多納徒派的主教將他們所屬的民眾帶入教會的,在帶入後,他們也應當是這些人的主教。但在關於合一的法令之後(因為當時統治者頒布了關於非洲教會合一的法令),他們說,所有的教會和教區,即管理處或教區,以及這些教會的權利,都應當由大公教會的主教來管理。他所說的大公教會主教,是指那些大公教會的長官,或是首長,即大主教,無論異端是否歸正。若異端在法令之後濫用了教會的某些權利,意即將其據為己有,這些也應當被歸還。他恰當地使用了「濫用」(καταχρήσαντο)這個詞。因為「濫用」是指不當的使用。因此,那些將教會財產據為己有的人就是濫用了它們;因為他們並非如所應當的那樣使用它們。讓那些肆無忌憚地將教會財產據為己有的人,以及那些同意他們的人,聽聽這些話。
註釋(ARIST.):從多納徒派歸正的人應當保留他們自己的主教,即使他們是在未經會議同意的情況下擁有這些主教的;若主教去世,若他們不願替換另一位,而是希望歸入另一位,這應當被允許;且在合一之前歸正的主教,應當保留他們所擁有的民眾。但在關於合一的皇帝命令之後,每一個教會都應當維護其自身的權利。
關於那些將自己從教會中分裂出去並擁有自己主教的多納徒派,已規定:若他們和他們的主教歸入大公教會,他們毫無疑問地再次擁有主教,即使他們是在未經會議同意的情況下產生的。若他們的主教去世,他們不願擁有其他自己的主教,而是希望歸入其他某些主教的權力與教區之下,以便他們不再被視為分裂者並希望各自為政,而是歸入大公教會之下,這應當被允許他們做。但多納徒派的主教,在皇帝法令之前……
347
348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命令將多納徒派所佔據的教會和教區,與那些在這些地方的大公教會主教的教會合併,他們將再次擁有他們所佔據的民眾,並成為他們的主教;但在這樣的皇帝命令之後,無論他們是否歸入大公教會,每一個教會都將維護其自身的權利。
第一〇四條法典
[註:關於毛倫提烏斯(Maurentius)主教的報告。根據毛倫提烏斯主教的報告與請求,宣讀了由普拉森提努斯(Placentinus)主教所帶來的文書,他代表努米底亞(Numidiarum)的代表,該文書根據普拉森提努斯本人的意見在主教們面前被宣讀;且由於在門前被稱為執事的人,即來自新日耳曼尼亞(nova Germania)的長老們,被尋找卻完全沒有找到,因此聖會議判決,應當發送書信給那位長老克桑提普斯(Xanthippus),以便他知道,該主教並非因上述民眾的意願而受到侮辱。毛倫提烏斯主教說:既然來自新日耳曼尼亞的長老們被尋找了兩次、三次,卻沒有找到,而他們曾受首長委託,要在現在於艾杜斯(Idibus)舉行的受人尊敬的會議中出席,他們卻都顧慮自己的禁食;因此,願你們的聖潔對此事進行判決,不要讓我因他們誹謗的固執而受折磨。聖會議決議,根據祭司的判決,確實應當對那些固執的人從本次會議中發出判決;但因為在所有事務中都應當保持教會的溫和,所以承諾發送書信給長老克桑提普斯,以便他知道會議所選出的法官,他們應當毫無延遲地在圖布爾西肯塞(Thubersicense)城進行審查,以便對此事提供適當的判決。毛倫提烏斯主教說:我請求法官,最神聖的長老克桑提普斯、最神聖的奧古斯丁、弗洛倫提烏斯(Florentius)、提阿修斯(Theasius)、薩姆普修修斯(Sampsychius)、塞昆杜斯(Secundus)與波西迪烏斯(Posidius):請下令為我決議此事。聖會議准許了所請求的法官。至於其餘為補足人數所必需的法官,長老克桑提普斯將決議由來自新日耳曼尼亞的那些長老們親自選出。]
註釋(BALS.):本條法典的內容也是特殊的,因此沒有進行解釋。
註釋(ZONAR.):有些人控告了毛倫提烏斯,他們和主教都被派往會議。因此,當尋找控告者時,卻沒有找到。因此,會議本打算對他們進行判決;但由於仍然表現出仁慈,決定發送書信給克桑提普斯。因為似乎控告者和被控告者都隸屬於他,他報告說,該主教並非因民眾的意願而受到侮辱,他們稱控告為侮辱。當尋找主教毛倫提烏斯的控告者卻沒有找到時,會議判決毛倫提烏斯不必再堅持,因為他的控告者在受命來到五月艾杜斯(Idibus)舉行的會議時,並沒有出席。艾杜斯是指月份的最後幾天,正如在另一場會議中先前所解釋的那樣。毛倫提烏斯被准許請求法官,以便在當地對此事,即案件進行審查。毛倫提烏斯請求克桑提普斯和其他六人對他的控告進行審判,會議對此表示同意,並下令讓所請求的人審查該案件,並補充說,長老克桑提普斯將決議選出其餘為補足人數所必需的法官。他所說的必要法官,是指那些將要補足十二人的人,正如本次會議的第十二條法典所規定的,主教應當由十二位主教進行審判。因此,既然毛倫提烏斯請求了七位法官,根據那條法典的規定,為了補足人數,必須另外加上五位,以便人數達到最完整。
註釋(ARIST.):來自新日耳曼尼亞的副執事們被說成是在場,在被尋找三次卻沒有找到後,本應當發出判決。但為了教會的溫和,應當派遣那些應當審查此事的人。 這些副執事控告了毛倫提烏斯主教,並受命出席本次會議,並提出他們對主教的控告;隨後在第二次、第三次被尋找卻沒有找到時,他們本應當被判為誹謗者;但為了教會的溫和,會議決定派遣一些法官,並在控告者本人在場的情況下,在當地審查這些控告,並對此事提供適當的判決。
第一〇四條法典
[註:關於羅馬與亞歷山大教會的和平。此外決議:關於羅馬與亞歷山大教會之間的不和,應當寫信給最神聖的教宗英諾森;以便兩個教會都能彼此保持主所命令的和平。]
註釋(BALS.):兩個教會之間發生了一些分歧;並已定案要實現和平。
註釋(ZONAR.):看來羅馬與亞歷山大的人之間發生了一些分歧,本次會議決定就此事寫信給當時羅馬教會的負責人英諾森,以便他們能消除分歧,並根據主所說的命令彼此和平相處:「我賜給你們和平……」
351
35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retur; cujus illa sunt in Evangelio : Pacem meam do vobis , pacem meam relinquo vobis [註:約翰福音 14:27];et alibi, Pacem habete in vobis et omnibus [註:馬可福音 9:50]。
阿里斯廷努(ARIST.)
決議應致信予依諾增爵(Innocentium),使羅馬教會與亞歷山大教會彼此享有和平。 因羅馬教會與亞歷山大教會之間發生了分歧,故決議由會議致信予教宗依諾增爵,使兩教會彼此守護和平。
第一〇五條教規
關於那些離棄妻子或丈夫者,應保持現狀。決議:根據福音與使徒的教導,無論是被妻子離棄者,還是被丈夫離棄者,皆不可再與他人結合,而應保持現狀,或與對方和解;若他們忽視此點,則應被強迫悔改。關於此事,應請求頒布帝國法律。
巴爾薩蒙:本屆會議規定,離棄配偶者不得與他人結合,反之亦然,即丈夫亦不得與他人同居,而應保持獨身或與對方和解,並勸請透過皇帝的敕令強迫所有人如此行。但你要知道,查士丁尼(Justinianus)的第 117 條新律(Novella 117),載於《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第 28 卷第 7 標題,對婚姻解除的規定有所不同;請閱讀特魯洛會議(synodi in Trullo)的第 87 條教規及其內容,你將會發現關於此議題的許多資訊。因為本條教規中所包含的內容,由於年代久遠,已經廢止了。
353
迦太基會議第一〇六條教規 354 [註:馬可福音 10:9];至於蒙福的保羅說:「你被妻子束縛嗎?不要尋求脫離;你從妻子那裡解脫了嗎?不要尋求妻子。」[註:哥林多前書 7:27]
阿里斯廷努:婚姻若已解除,除非和解,否則應保持現狀;否則,應被強迫悔改。 本屆會議決議,根據福音與使徒的教導,任何人不得隨意離棄妻子並與她分開。若發生丈夫或妻子離棄婚姻的情況,且他們未和解,也不願再結合,則他們應保持這種分離狀態,不得締結另一段婚姻;因為娶被離棄者的人犯了姦淫。若丈夫與另一名女子結合,或妻子與另一名男子結合,則應被引導悔改,並受姦淫罪的懲罰。請參閱特魯洛第六屆會議的第八十七條教規,以及大巴西流(Basil)的第九、第三十五、第四十八與第七十七條教規。
第一〇六條教規
關於在祭壇前應說的祈禱文。決議:在會議中確認的祈禱文,無論是前言、託付文,還是按手禮,都應由眾人執行,絕不可在信仰之外提出其他祈禱文;但那些由較明智者所收集的,則應被誦讀。
巴爾薩蒙:如所見,有些主教試圖誦讀不尋常的祈禱文,無論是在頌榮的前言或開端,還是在託付文、中間部分,甚至是在按手禮時。因此,教父們禁止此行為,並稱唯有那些先前已確立的,或慣用的祈禱文才應被誦讀。這是本條教規的內容。然而,在本京城(君士坦丁堡)的會議中,曾有不同的公告,指出那些在已故貴族與顯貴的紀念儀式中執行聖禮,並誦讀帶有抑揚格或散文體讚美祈禱文的主教,應受停止聖職的處分。因為許多人被發現有此行為。同樣地,根據會議公告,那些在同樣的紀念儀式中誦讀音樂與器樂吟唱,並將葬禮當作婚禮來慶祝的讀經人,也應被逐出教會。他們被逐出是正確的;但那些以敬虔之心歌唱,不強求自然,而是遵循藝術與基礎的人,則是被不公正地逐出教會。因為我們如今慶祝逝者紀念儀式,並非悲傷,而是喜慶與頌揚,感謝神,祂喜悅讓逝者在正統信仰中離世,並讓我們能公開且自由地埋葬那些離世的人,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偷偷地將他們像屍體一樣丟棄。正如貴格利神學家(Gregorius Theologus)在他反對尤利安(Julian)的抨擊演說中所言:這在如今居住在穆斯林之中的基督徒身上依然發生。因此,我們也帶著燈火與香膏,華麗地護送逝者,因為他已透過聖洗禮成聖。因此,我們大多誦唱《無瑕篇》(Psalm 119)。
355
356 若納拉(ZONAR.):在每日對神的讚美職務中,祭司們使用不同的祈禱文。有些是在開頭誦讀的,因此被稱為前言;有些是在讚美詩之後誦讀的,被稱為「假設文」(hypotheses),因為它們置於讚美詩之下,並在讚美詩之後誦讀;另一些則被稱為「託付文」(paratheses),因為它們將會眾託付給主。因此,會議規定應誦讀在會議中確認的祈禱文,無論它們是什麼,無論被稱為什麼,不得使用其他祈禱文,而應誦讀由較明智者所收集的。透過按手禮,他指的是在授聖職時所使用的祈禱文。因為在授聖職時,大祭司將手按在受職者的頭上,隨後誦讀祈禱文。因此,在所有這些提到的場合中,他規定應誦讀那些已經確認的祈禱文,並完全拒絕那些由某些人引入、違背信仰的新祈禱文。因為未經教父判斷所認可的,都是可疑的;因此,必須擔心它們可能包含不敬虔或違背信仰的內容。因此,本屆會議廢除了這些新的祈禱文。
阿里斯廷努:決議:在會議中確認的祈禱文,無論是託付文還是按手禮,都應由眾人執行;且絕不可在信仰之外提出其他祈禱文。 所有人都應執行會議所確認的經文,以及教會從先祖那裡繼承的祈禱文,即直到福音與聖經誦讀為止的讚美詩,或是託付文,即為慕道友所作的祈禱文,透過這些祈禱文我們將他們託付給主;或是按手禮,即主教為會眾所作的祝福。
第一〇七條教規
關於那些請求皇帝審理公共或世俗案件者。決議:無論何人請求皇帝審理公共或世俗案件,應被剝奪其原有職位;但若請求皇帝進行主教審判,則對他無妨。
巴爾薩蒙:本條教規很明確。它規定,凡拒絕教會法庭,並請求皇帝指派公共法官(即世俗法官)審理其案件者,應被罷免;但若請求皇帝頒布敕令以便由主教審理,則不會受到損害。請閱讀本屆會議的第 15 條教規及其解釋。因為該條教規更詳細地說明了同樣的事。並請注意,即使有皇帝的敕令,聖職人員也不能放棄教會法庭,若這樣做,將被罷免。那麼,若平信徒透過皇帝的敕令將聖職人員拖入世俗法庭,這會構成預判嗎?解答:有些人說這不會構成預判,這裡也不適用管轄權的時效。但我認為,這樣提起訴訟的平信徒,即使透過皇帝的敕令,也不會構成預判,因為他將聖職人員拖入了不適當的法庭;但若案件屬於教會事務,他將被迫在教會法庭出庭;因為皇帝的敕令也是根據法律與教規來理解與解釋的。因此,請理解《巴西利卡法典》第 3 卷第 1 標題第 17 章所說的:「我們不允許在未經皇帝敕令的情況下,因任何金錢或刑事案件,強迫主教在世俗或軍事長官面前出庭或受審。」
357
358 若納拉:許多教規已規定主教應由省級會議審判,神職人員應由他們的主教審判。本條教規說,若任何受聖職者接近皇帝,請求將其案件交由公共法庭(即世俗與行政長官)審理,他將被剝奪其原有職位,即被罷免;但若他接近皇帝,請求主教審判,即請求在皇帝的權威下召開主教會議進行審理,他將不會在職位上受到損害。請閱讀第四屆會議的第九條教規。
阿里斯廷努:請求皇帝進行公共審判者,不是主教。 主教或神職人員若被指控犯罪,拒絕教會法庭,並請求皇帝指派世俗法官,將被剝奪其原有職位。
第一〇八條教規
關於那些在非洲不領聖餐,並希望逃往海外者。無論何人在非洲不領聖餐,若為了領聖餐而偷偷溜往海外,將承擔失去聖職的損失。
巴爾薩蒙:教規說,那些偷偷離開非洲教會,並在海外教會(即羅馬)執行聖禮的人,應被罷免。因此請注意,凡未持有推薦信與離職信而在異地執行聖禮者,將被逐出教會,即被禁止執行聖禮。
359
360 若納拉:他說,若有人在非洲拒絕其主教的聖餐,並從那裡偷偷溜走,為了避免領聖餐而前往海外地區,他將受到失去聖職的懲罰,即他將失去神職,並失去所有神職人員的尊榮。
阿里斯廷努:在非洲被禁止領聖餐者,若偷偷溜往海外領聖餐,將失去聖職。 在非洲被隔離的主教或神職人員,若逃往海外,即離開當地,並狡猾地誘騙那裡的教長,使他們接納他領聖餐,他將被判處失去其品級。
第一〇九條教規
關於那些前往宮廷者,應努力向迦太基與羅馬的祭司說明其原因。決議:無論何人希望前往宮廷,應在寄往羅馬教會的離職信中說明,並從那裡獲得前往宮廷的離職信。因此,若有人僅獲得前往羅馬的離職信,卻隱瞞了必須前往宮廷的原因,而希望直接前往宮廷,他將被停止聖餐。若在羅馬突然出現前往宮廷的必要性,他應向羅馬主教說明該必要性,並攜帶羅馬主教的證明文件。由首長或任何主教給予其神職人員的離職信,應註明復活節的日期;若該年的復活節日期不確定,則應加上前一年的日期;正如在公共紀錄中,習慣於在執政官任期之後書寫的方式。決議:針對多納徒派(Donatistas)與希臘人及其迷信,由這場尊貴的會議派遣的代表,若發現任何有益之事,應向最顯赫的皇帝請求。此外,經所有主教請求,決議所有應由本屆會議發出的信函,僅由你的聖潔(指教宗)簽署。他們簽署了。迦太基教會的主教奧里利烏斯(Aurelius)同意本決議,並在宣讀後簽署。其餘主教亦同樣簽署。
巴爾薩蒙:本條教規規定,主教在前往宮廷(即伯爵或皇帝所在之處)時,應持有首長或大主教的離職信。它還特別規定了其他一些不具普遍用途的事項;因此,這些事項未作解釋。
若納拉:還有許多其他教規規定,主教若沒有首長與省級會議給予的離職信,不得前往……
361
迦太基會議第 109 號教規註釋 362 該省份的人前往皇帝那裡。此教規更進一步規定,離職信函也必須向羅馬教宗出示。這對非洲教會而言似乎是必須的,目的是為了讓離職信函在呈交給教宗後,能從他那裡領取另一份前往朝廷的離職信。因此,教規說,若有人從他所屬的會議領取了離職信,並前往羅馬,卻沒有說明他前往皇帝那裡的理由,而是默不作聲地離開,他將受到隔離處分。若有人在羅馬逗留期間,突然發生了必須前往朝廷的緊急事務,他應當與羅馬主教溝通,並從他那裡領取離職信。教規又說,由首席主教發給主教,或由主教發給其所屬教士的離職信,必須註明復活節的日期;若該年的復活節日期尚未確定,則應寫上過去那年的復活節日期。我認為這樣規定的原因,是為了宣告該年的復活節日期(因為本會議在之前的教規中,已要求在每年的會議中宣告該年復活節的日期),或者也是為了標明那前往朝廷之人離開的時間,這正如教規所說,在公共事務中也是如此辦理。因為在《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第 22 卷第 10 標題中寫道,商業契約必須有首頁,並在其中寫明當時在位皇帝的名字、執政官的姓名,以及其他該處所要求的內容。這些內容在我們這個時代,於其他文件中已被忽視,但在永佃權契約中仍被保留。此外,對於那些被派往皇帝那裡的人,若他們認為有什麼對信徒有利或有益的事,可以對抗多納徒派和希臘人(異教徒),他們有權向統治者請求。會議亦決定,今後由會議發出的信函,必須由奧理略(Aurelius)主教簽署。
亞里斯多諾(ARIST.):
「凡因某種必要性而將前往朝廷者,應向迦太基主教及羅馬主教表明此事,並領取離職信,否則應被逐出教會。凡代表們認為對抗多納徒派、希臘人及其宗教有益的事,皆可向皇帝請求。」
凡從非洲因某種必要性準備前往朝廷(即皇帝所在之處)的人,無論是教士還是主教,都應向迦太基主教說明理由,並從那裡領取信函;隨後前往羅馬,向羅馬主教表明身份,並說明前往皇帝那裡的理由。若羅馬主教審核並判定理由合理,他應從羅馬主教那裡領取信函,作為他前往皇帝那裡的憑證。無論是主教還是教士,若以其他方式前往朝廷,將被逐出教會。亦可參閱安提阿會議第 11 號教規,以及撒狄會議第 9 號教規。由會議派往皇帝那裡對抗希臘人和異端的主教們,獲得了許可,凡他們認為對大公教會有利,且能對抗希臘人和多納徒派宗教的事,皆可向皇帝請求,即使他們沒有獲得具體的指令。
第 110 號教規
「會議對抗希臘人和異端。在巴蘇斯(Bassus)與腓力(Philippus)兩位最顯赫的執政官任內,七月十六日前,於迦太基,在雷斯提圖圖斯(Restitutus)教堂的密室中。在此次會議中,雷斯提圖圖斯與佛羅倫提烏斯(Florentius)兩位主教接受了使命,對抗當時塞維魯(Severus)與馬卡里烏斯(Macarius)被罷黜時的希臘人和異端;並因他們的緣故,歐沃迪烏斯(Evodius)、提阿修斯(Theasius)與維克多(Victor)等主教遭到殺害。」 「關於主教審判的會議。在最榮耀的皇帝奧諾留(Honorius)第七次、狄奧多西(Theodosius)第三次執政官任內,七月十七日前,於迦太基,在第二教堂。在此次會議中,決議一位主教不得獨自進行審判。此次會議的紀錄未被書寫,因為這是針對該地區的特殊事務,而非共同事務。」
巴爾薩蒙(BALS.):本教規中所述內容,因是針對特殊情況而發,無需解釋。至於所說「一位主教不得獨自進行審判」,應根據本會議第 11 號教規來理解。
左納拉斯(ZONAR.):第四次會議第 9 號教規規定,教士的事務應由其所屬主教審判;若教士與其主教有爭議,或主教與主教之間有爭議,則應由省級會議審判。本教規似乎也作了同樣的規定,即若兩位主教之間有訴訟,或教士控告主教,不應由一位主教獨自進行審判,而應由省級會議審判。
亞里斯多諾(ARIST.):
「一位主教不得獨自進行審判。」 不僅一位主教的審判,即使兩位主教也不足以罷黜一位長老或執事。若受審的是主教,且無法召集多位主教,則至少需由十二位主教審判;若受審的是長老,則由六位主教及其所屬主教審判;若受審的是執事,則由三位主教及其所屬主教審判,正如本會議第 12 號及第 20 號教規所規定。因此,主教不得在長老或執事的罪行上自任法官,並堅持自己的判決,除非受審者是低於執事的教士;因為對於他們,當地的一位主教即可審判,正如本會議第 20 號教規末尾所規定的。
第 111 號教規
「會議對抗多納徒派。在最榮耀的皇帝奧諾留第八次、狄奧多西第三次執政官任內,七月十八日前,於迦太基,在第二地區的教堂。在此次會議中,佛羅倫提烏斯、波西迪烏斯(Posidius)與維南提烏斯(Venantius)等主教接受了對抗多納徒派的使命。在此期間,頒布了一項法律,使每個人都能以自由的意願接受基督教的操練。」
巴爾薩蒙(BALS.):尼歐凱撒利亞會議第 12 號教規規定,在危難中受洗者,不得晉升為聖職。這些教父們也規定,異端者應以自由的意願歸向信仰,而非透過暴力或強迫。他稱之為「基督教的操練」,意指若一個基督徒沒有操練所有的美德,他僅僅在名義上是基督徒,而非在實質上。
左納拉斯(ZONAR.):美德應是自由的,而非被迫或不情願的,必須是自願的。因此,法律規定那些將要接受基督教信仰的人,應以自由的意願和自主權歸向信仰,而非透過暴力或強迫。因為透過強迫和暴力所做的事,既不穩固也不持久。因此,尼歐凱撒利亞會議第 12 號教規說,在危難中受洗者,不得晉升為聖職。教規稱之為「基督教的操練」,意指基督徒必須操練所有的美德,保持節制、審慎、真實、謙遜,並在其他一切之上向眾人展現愛心;因為若不操練這些,他僅僅在名義上是基督徒,而非在實質上。
亞里斯多諾(ARIST.):
「每個人都應以自由的意願接受操練。」 人應自願行善,而非被迫。因此,每個人都不會被要求透過暴力來接受操練和基督教,而是透過自願和自由的意志。
第 112 號教規
「會議對抗伯拉糾(Pelagius)與凱萊斯提烏斯(Celestius)的異端。在最榮耀的皇帝奧諾留第十二次、狄奧多西第八次執政官任內,五月一日前,於迦太基,在法斯圖斯(Faustus)教堂的密室中,奧理略主教主持全體會議,執事們在場。迦太基教會全體主教在聖潔的會議中一致同意,亞當並非由神造成是會死的:因此,若有人說亞當這位人類始祖被造成時就是會死的,即無論他是否犯罪,他在肉體上都會死亡,也就是說,他離開肉體並非因為罪的功過,而是因為自然的必然性,則此人應受咒詛。」
巴爾薩蒙與左納拉斯:神造亞當既非會死,也非不死,而是處於偉大與卑微之間。神使他擁有自由意志,任由他傾向美德或惡行,從而獲得不死或會死。雖然那時的人也有肉體,但並非像現在這樣。格列高利神學家(Gregory the Theologian)也說:「他穿上了皮衣,或許是指那更厚重、會死且反抗的肉體。」因此,在墮落之前,亞當的肉體既不厚重,本質上也不會死。有些人說他起初就被造成會死,即使沒有違背命令也會死亡,死亡並非因罪而進入,而是因本質起初就是如此。因此,本會議的教父們對這些持此觀點的人處以咒詛。
亞里斯多諾(ARIST.):
「凡主張人類始祖即使沒有犯罪,也會因自然的必然性而死亡者,應受咒詛。」
第 112 號教規
「關於嬰兒受洗以赦免罪孽。同樣決議,凡拒絕為剛從母腹中出生的嬰兒施洗,或說他們受洗並非為了赦免罪孽,且說他們從始祖亞當那裡沒有帶下任何需要透過重生之洗來潔淨的罪(由此推論,在他們身上,為了赦免罪孽的洗禮形式並非真實,而是虛假的),則此人應受咒詛:因為對於使徒所說的話,即『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不應有其他的理解,除非是按照大公教會自古以來所理解的那樣。因為根據這條信仰準則,嬰兒雖然自己無法犯任何罪,但他們確實是為了赦免罪孽而受洗,以便透過重生,潔淨他們從古老起源中所帶下的罪。」
巴爾薩蒙與左納拉斯:有些人說剛出生的嬰兒受洗並非為了赦免罪孽,因為他們沒有罪,且因無法分辨善惡而不能犯罪。會議禁止這種觀點,並對那些持此觀點,且說從亞當傳下來的人沒有帶下任何始祖罪,以致嬰兒不需要透過神聖的洗禮來潔淨的人,處以咒詛。會議說,由此推論,在這些嬰兒身上,為了赦免罪孽的洗禮形式並非真實,而是虛假的。隨後,會議引用偉大的保羅的話來證實其論點。因為他說,對於「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除了大公教會(即散佈在全世界的信徒群體)所理解的那樣,還能有什麼其他的理解呢?
亞里斯多諾(ARIST.):
「凡說剛出生的嬰兒受洗,並未帶下任何需要透過洗禮潔淨的亞當之罪者,應受咒詛;因為藉著那一人,死亡與罪惡臨到了全世界。」
第 113 號教規
「關於神的恩典不僅賜下罪的赦免,還提供不再犯罪的幫助。同樣決議,凡說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而稱義的神的恩典,僅對赦免已犯的罪有效,而不提供不再犯罪的幫助者,應受咒詛。關於神的恩典不僅提供我們應做之事的知識,還激發我們愛心,使我們能實踐所知的。同樣,凡說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而來的神的恩典,僅在幫助我們不犯罪這方面有效,因為透過它,罪的知識被揭示出來,使我們知道該追求什麼、該避開什麼,而非透過它賜給我們力量,使我們能愛並實踐我們所知的善者,應受咒詛。因為當使徒說:『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若相信神的恩典僅能使我們自高自大,而不能造就我們,這是極其不敬虔的;因為這兩者都是神的恩賜,既知道該做什麼,也愛那該做的善事,以便在愛心的造就下,知識不至於使人自高自大。正如經上關於神所寫的:『那教導人知識的』;同樣也寫著:『愛心是從神來的』。」
巴爾薩蒙與左納拉斯:我們相信,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神聖洗禮中賜給我們的恩典,不僅給予我們已犯之罪的赦免,還賜給我們不再犯罪的能力,除非我們因懶惰而將自己交給罪。教父們對那些不這樣認為,且說神聖的洗禮僅給予罪的赦免,而不提供未來幫助的人,處以咒詛。有些人也說,神的恩典幫助我們不犯罪(因為透過它,我們獲得了該做什麼和該避開什麼的知識),但並不幫助我們產生對善與美德的愛,使我們能愛並實踐我們所知的善。因此,會議對這些持此觀點的人處以咒詛,並說知識與愛心都是神的恩賜,正如經上所寫:「那教導人知識的」,以及「愛心是從神來的」。此外,說神的恩典只給我們知識卻不給我們愛,也不給我們力量在愛中行善,這是極其不敬虔的。會議引用使徒的話來證實:「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因此,說神的恩典僅能使人自高自大(即產生虛榮),卻不能幫助人造就,這怎能不是不敬虔的呢?
亞里斯多諾(ARIST.):
「凡認為神的恩典僅能赦免已犯之罪,而不能幫助未來者,應受咒詛。」 「凡說神的恩典僅幫助我們知道該做什麼和該避開什麼,而不能幫助我們愛所知的並實踐者,應受咒詛。」
第 114 號教規
「關於若沒有神的恩典,我們什麼善也做不成。同樣決議,凡說稱義的恩典賜給我們,是為了讓我們能更容易地完成我們憑自由意志所能做的事;就好像如果沒有賜下恩典,我們也能艱難地完成一樣……」
373
374 迦太基會議第一一四條教規 「……雖屬容易,但我們仍能在沒有那恩典的情況下,完成神的誡命;」 「願他受咒詛。因為關於誡命的果子,主並未說:『離了我,你們難以做什麼』;而是說:『離了我,你們不能做什麼。』」
巴爾撒摩:曾有過無數扭曲的觀點,其中之一是說:神賜給我們自由意志,使我們即便沒有神的恩典,也能完成誡命;而神的恩典則是使我們能更容易地完成這些誡命。因為我們即便在沒有神恩典的協助下,也能完成這些誡命,只是比較困難。因此,對於那些如此說的人,會議施以咒詛。
左納拉:曾有過無數扭曲的觀點,其中之一是說:神賜給我們自由意志,使我們即便沒有神的恩典,也能完成誡命。而神的恩典則是協助我們更容易地完成這些誡命。因為我們即便在沒有神恩典的協助下,也能完成這些誡命,只是比較困難。因此,對於那些如此說的人,會議施以咒詛,宣稱一切皆出於神的恩典,若沒有祂,我們什麼也做不成。會議並引述主的話作為見證,主說:「離了我,你們不能做什麼」,祂並未說:「你們不能容易地做什麼」,而是說:「你們不能做什麼」。
阿里斯提諾:「宣稱即便沒有恩典,雖然比較困難,但我們仍能完成誡命的人,是極其可咒詛的;因為主說:『離了我,你們不能做什麼。』」 由於伯拉糾、塞勒斯提烏斯(Celestius)與那虛妄的聶斯脫里(Nestorius)思想一致,且持有並宣揚不敬虔的摩尼教徒之教義,凡持有這些被會議所咒詛之觀點的人,絕不會被列入基督徒之中,反而會被視為外人而從教會中驅逐出去,並註定要與教會及神隔絕。有人說,這些不聖潔的人,即塞勒斯提烏斯與伯拉糾,既非主教,也非長老,根本不在聖職人員的行列中;而是如同修士一般,遊走於各城,在真理上與人勾結,並在亞歷山大主教提阿非羅(Theophilus)與羅馬主教依諾增爵(Innocentius)時期反叛教會,經過多次抗爭後,被這些主教書面定罪。因此,無論是誰,若教導說亞當起初被神造時就是必死的,無論他是否犯罪,都因自然的必然性而終將死亡;或是說嬰孩受洗並非為了罪得赦免,因為他們並未從亞當的祖先罪中繼承任何東西——儘管使徒高聲疾呼:「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或是認為洗禮雖然給予罪的赦免,卻不提供不再犯罪的幫助,而是僅靠我們自己的努力來改正;
375
376 或是承認這一點,並讚美神的恩典能加強我們去完成誡命,卻教導說即便沒有恩典,我們也能完成誡命,只是比較困難:願他受咒詛。因為主並未說:「離了我,你們難以完成這些」,而是說:「離了我,你們不能做什麼」。
第一一五條教規
「這不僅是謙卑的,而且是聖徒真實的宣告:『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罪,便是自欺。』同樣地,我們決議,凡認為聖使徒約翰所說的:『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應當被理解為僅是出於謙卑,而非真實情況,願他受咒詛。因為使徒隨後補充道:『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在此處清楚表明,這不僅是謙卑地說,也是真實地說。因為使徒本可以說:『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罪,我們就是自高,謙卑不在我們心裡了』;但他卻說:『我們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這清楚地證明了那說自己沒有罪的人,並非在說真話,而是在撒謊。」
巴爾撒摩與左納拉:有些人將使徒的話——「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罪,便是自欺」——理解為這是出於謙卑而必須說的,而非基於真實。因此,教父們對那些如此解釋使徒之言的人施以咒詛,說從書信隨後的經文中,清楚地顯示了使徒的意圖,他補充道:「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以及隨後的內容。大衛也說:「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如果律法不對婚姻提供幫助,這種結合就會被視為罪,因為它帶有肉體的慾望與衝動,即便它是為了繁衍後代。因此大衛說:「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如果肉體的慾望是身體產生的原因,那麼從它們所生出的,也必然是如此。
阿里斯提諾:「凡在神學家(約翰)說:『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罪,便是自欺』時,卻曲解說這並非真實,而是出於謙卑,願他受咒詛。」 因為我們都在罪中,沒有人是沒有污穢的,即便他的一生只有一天;凡說使徒的話是出於謙卑而非真實的人,都將受咒詛。
377
378 因為如果這是出於謙卑,他就不會說「我們便是自欺」,而會說「我們是自高」;因為那自欺的人,是那陷入謬誤並撒謊的人,而非那說真話的人。
第一一六條教規
「在主禱文中,聖徒們為自己說:『免我們的債。』同樣地,我們決議,凡說聖徒在主禱文中之所以說『免我們的債』,並非因為他們為自己說這話——因為對他們而言,這種祈求已不再必要——而是為了他們百姓中其他的罪人,且不讓每一位聖徒說『免我的債』,而是說『免我們的債』,彷彿這位義人是為他人而非為自己祈求:願他受咒詛。因為使徒雅各在說『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時,是聖潔且公義的。因為若非為了讓這意念也與詩篇相符,何以加上『我們』二字?詩篇中讀到:『求你不要審判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在最智慧的所羅門的禱告中也說:『沒有不犯罪的人』;在聖約伯的書中也說:『在眾人的手中』,這意味著每個人都知道自己的軟弱。因此,聖但以理在禱告中以複數形式說:『我們犯罪,作了惡』等等,他在那裡謙卑且真實地認罪;為了不讓人像某些人所想的那樣,認為這不是在說他自己的罪,而是說他百姓的罪,他隨後說:『我禱告,承認我與我百姓的罪,呈現在我神耶和華面前。』他不想說『我們的罪』,而是說了他百姓的罪和他自己的罪;因為先知彷彿預見了將來會有人如此錯誤地理解。」
巴爾撒摩:說聖徒在祈禱「免我們的債」時,並非為自己祈求,而是為百姓祈求,這是一種狂妄。因此,教父們咒詛那些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說義人不僅為他人祈求罪得赦免,也為自己祈求;並引述聖經見證,一處來自主的兄弟雅各的書信,其餘則來自舊約。
左納拉:這同樣是一種狂妄,即說聖徒在祈禱「免我們的債」時,並非為自己祈求,而是為百姓祈求。因此,此會議的教父們將持有這些觀點的人置於咒詛之下,說義人不僅為他人祈求罪得赦免,也為自己祈求。
379
380 阿里斯提諾:「凡將『免我們的債』解釋為是指眾人的債,而非每個人自己的債,願他受咒詛;因為他看見但以理也與眾人一同說:『我承認我與我百姓的罪。』」 凡曲解聖徒說「免我們的債」並非為自己祈求,彷彿他們沒有罪,因此不需要這種祈求,而是將這種懇求獻給神是為了罪人,願他受咒詛。因為使徒雅各在說「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時,是聖潔且公義的;但以理在禱告中以複數形式說「我們犯罪,作了惡」等等,隨後又個別地加上「我承認我與我百姓的罪,呈現在我神耶和華面前」。
第一一七條教規
「聖徒真實地說:『免我們的債。』同樣地,我們決議,凡希望主禱文中我們所說的『免我們的債』這句話,被理解為聖徒是出於謙卑而非真實地說出,願他受咒詛。因為誰能忍受那在祈禱時,不是向人,而是向主自己撒謊的人?那用嘴唇說希望罪得赦免,心裡卻說自己沒有需要被赦免的罪的人?」
巴爾撒摩:本條教規也是同樣的意思,說:誰能容忍那在言語上祈求罪得赦免,心裡卻認為自己沒有罪,且不是向人,而是向主撒謊的人?
左納拉:本條教規也是同樣的意思,並將持有相同觀點的人置於咒詛之下,說:誰能忍受——意即誰能容忍並接受——那在言語上祈求罪得赦免,心裡卻認為自己沒有罪,且不是向人,而是向主撒謊的人?
第一一八條教規
「關於從多納徒派(Donatists)歸正的百姓。同樣地,我們決議,由於幾年前在本教會的全體會議中已規定,任何位於教區內,在關於多納徒派的法律頒布之前,已成為大公教會的教會,應歸屬於那些主教的座堂,因為這些主教的勸導,他們才與大公教會的合一團契;而在法律頒布之後,任何團契的教會,應歸屬於那些在他們站在多納徒一方時,就已歸屬的座堂;且由於後來在主教之間關於教區產生了許多爭執,而當時似乎並未有完美的預防措施,現在在此神聖會議中,我們決議,無論何處,若曾有大公教會與多納徒派,且它們曾歸屬於不同的座堂,無論在何時實現了合一,無論是在法律頒布之前或之後,它們都應歸屬於那古時曾在那裡存在的、屬於大公教會的座堂。」
381
382 第一一九條教規 「關於主教們如何彼此分配教區,即那些大公教會的,以及那些從多納徒派歸正的主教們;即:若有主教從多納徒派歸正到大公教會的合一中,他們應平均分配這些被發現的教區,即雙方都曾存在的地方;也就是說,有些地方歸屬於這一位,有些歸屬於那一位,這樣,在主教職分中較年長的進行分配,而較年輕的進行選擇。若碰巧只有一個地方,它應歸屬於與其地理位置更近的那一位;若與兩個座堂的距離相等,則應讓給百姓所選擇的那一位。若碰巧古老的大公教會信徒想要他們自己的主教,而從多納徒派歸正的人也想要他們自己的主教,則多數人的意見應優先於少數人;若雙方人數相等,則應歸屬於較年長的主教。若發現有許多地方,雙方都在其中,以致無法平均分配,且這些地方的數量不相等,應先分配相等的數量,而對於剩餘的地方,應遵守上述關於單一地方的規定。」
巴爾撒摩:解釋這兩條教規是不必要的,因為它們並不涉及共同的行政管理,而是針對在非洲從多納徒派歸正到大公教會的主教們。
左納拉:多納徒派的異端分子人數眾多,他們在許多教區結黨並強佔了教會,甚至包括教區,並將其據為己有。當他們歸正到正統信仰時,關於他們先前佔據的教區產生了疑慮,主教們彼此爭執,每個人都試圖將這些地方拉向自己。因此,為了這個問題,這兩條教規被發布,規定了主教們應如何分配多納徒派所佔據的地方。逐條解釋這些教規是不必要的,因為它們並不晦澀,且不涉及共同的行政管理,而僅涉及那些人。
383
384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那些當時居住在非洲的人,是屬於他們自己的特殊情況。[註:原文希臘文意為:關於行政管理,但僅對非洲人而言是適當的,對當時的他們也是如此。]
阿里斯提努(ARIST.)第 118 條教規註釋:
「無論何時,凡多納徒派(Donatistarum)的歸正與聯合,都應歸屬於那曾長期在那裡設立的公教會(catholica ecclesia)所屬的寶座。」 由於關於多納徒派歸正者應歸屬於哪個寶座,產生了許多爭議:因為在帝國法律頒布、規定教會聯合之前,他們隸屬於使他們從錯誤中歸正並與公教會共融的那位主教;但在法律頒布後,他們則屬於那些鄰近多納徒派所佔據之地的教會主教。因此,會議為了化解主教之間產生的爭議,裁定他們應歸屬於那曾長期在那裡設立的公教會所屬的寶座。
阿里斯提努(ARIST.)第 119 條教規註釋:
「凡從多納徒派歸正者,應劃分教區,年長者分配,年幼者選擇。」 如果多納徒派的主教歸向公教會,且在他們與其他公教會主教之間存在某些教區,雙方皆擁有主教權利,則應將這些共同管理的教區或行政區在他們之間平均劃分;但劃分的方式是:由年長的主教進行劃分,而繼其之後的主教擁有選擇權。如果某個地方既有居住的多納徒派信徒,也有正統派信徒,若該地鄰近從多納徒派歸正的主教,則應完整地交給他;但若該地更靠近公教會主教,且居住在該地的古老正統派信徒希望擁有自己的主教,而從多納徒派歸正者也希望擁有自己的主教,則應以多數人的投票為準。如果雙方人數相等,則該地全部歸屬於年長的主教。
第 120 條教規
「若有主教使某個行政區脫離異端,並佔有該地三年,則無人可再索回。同樣地,若有人在法律頒布後,將某地轉向公教會的聯合,並在無人索回的情況下佔有三年,此後不得再向他索回;前提是若在該三年內,本應索回的主教存在且保持沈默。但若當時並無主教,則不應對其在名冊(matricula)上造成偏見;而當該空缺之地有了主教後,准許他從該日起三年內進行索回。同樣地,若有主教從多納徒派一方歸向公教會,也不應在名冊上因規定的時間而受到偏見;而應從他歸正之日起,有權在三年內索回屬於其座位的地區。」
385
386 迦太基會議第 120 條教規註釋 巴爾薩蒙(BALS.):正如所見,關於地區界限的法律先前已經頒布:但因為在頒布後出現了爭議,教父們裁定,若有主教將某個擁有異端者的地區或教區轉向正統信仰,並佔有了三年,且在該地擁有權利的主教在世且保持沈默,則不得再因該地而受到攪擾。但若在該地所屬的教區中並沒有主教,則三年的流逝不會妨礙後來選出的主教索回其教區。這一點同樣適用於歸正的多納徒派。教規的內容大抵如此。但你要知道,關於教區及其他事務的教會權利,若針對教會,則在三十年後失效;若針對個人,則在四十年後失效。請閱讀《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第五卷第三標題第三章,以及同一卷第二標題的最後一章,其中說道:「任何屬於神聖機構的訴訟,無論是人身訴訟還是抵押訴訟,均不超過四十年,同時保留適用於每個此類神聖機構的臨時時效。」因此,本教規中的內容因這些源自查士丁尼新律(Justiniani novellis)的章節而失效。
左納拉(ZONAR.):我認為,這些法律是由皇帝(若我沒記錯,是霍諾留,因為當時他統治西方)根據本次會議教父們的報告而制定的。因此教規說,若有主教在法律頒布後,將某個地區,即教區或行政區,或其中的人民,轉向公教會的聯合,並在無人反對的情況下佔有該地三年,則從那時起該地就屬於他,即無人能通過審判將該地從他手中奪走。但若在該地區所屬的教區中,在那三年內並沒有主教來索回它,而是該教區因缺乏首長而空缺,則在名冊上不會造成偏見;也就是說,儘管該地被登記在佔有它三年的教會名冊中,也不會損害後來被任命的主教;但他有權在從他被任命之日起算的三年間,進行索回並奪回該地。這同樣適用於多納徒派,因此,若他們的主教歸正並與公教會聯合,而另一位主教佔據了某個地區,他有權在從他歸正之日起算的三年間,索回屬於他教會的地區。
阿里斯提努(ARIST.):
「凡轉向正統信仰,並佔有歸正地區三年者,應無可指責。而從多納徒派歸正的主教,若在歸正後三年內索回,則可依法行事。」
387
388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在帝國法律頒布之前,正如第 117 條教規所寫,若有主教將某個教區從異端轉向正統信仰,從那時起他就佔有該地,且該教區所屬的任何主教都不能索回它。但在關於此事的法律頒布後,會議裁定,凡將某地區轉向正統信仰並佔有三年者,在無人索回的情況下,應保持無可指責,且若在三年內有本應索回的主教存在且保持沈默,則不得再向他索回。因為若該教會因缺乏主教而空缺,則在該地區從異端轉向正統後,三年期限的流逝不會損害後來成為該地主教的人。此外,若多納徒派主教的教區轉向公教會,且被那位將其轉向正統信仰的人佔有了很長時間;隨後該多納徒派主教也歸向公教會的聯合,他有權在從他歸正之日起三年內,索回屬於他寶座的教區。
第 121 條教規
「關於那些在佔有者違背意願的情況下,侵入他們認為屬於自己的民眾的人。同樣地,凡主教若認為某些民眾屬於自己的寶座,不應以這種方式索回,即不經其他主教審判而自行其事,而是侵入被他人佔有的民眾,無論他們是否願意,都應因損害自己的事務而受罰:凡做出此類行為者,若未經主教間的共識解決,而仍對此爭執不休,則應離開該地,因為事實證明他無視教會法官而發動了攻擊。且無人應自欺,以為若從首長那裡獲得了關於佔有的信函便可無事。無論他是否有信函,都應與佔有者會面,並從他那裡獲得信函,以使他看起來是和平地佔有屬於自己的教會;若對方提出相反的質疑,則該事也應由審判的主教們解決,無論是首長給予他們的,還是他們經共識所選擇的鄰近主教。」
巴爾薩蒙(BALS.):民法也規定,凡未經官員授權而奪取他人財產者,應喪失該財產。本教規也規定,主教若認為自己對某群眾或地區擁有權利,不得擅自奪取,無論民眾是否願意,而應在主教審判後,奪回被其他主教佔有的此類教區。
389
390 迦太基會議第 121 條教規註釋 若他們自行其事,則應承受損失自己財產的後果,即喪失自己的權利。這同樣適用於那些在審判後不等待主教判決,而擅自佔有教區的人。教規說,無人應自欺,即欺騙自己,以為從首長或大主教那裡獲得了准許佔有該地的信函。因為無論他是否有信函,若未獲得佔有該爭議民眾者的信函,且無法證明是經對方同意而和平地佔有屬於自己的教區,他將喪失自己的權利。若被告提出相反的質疑,即反訴原告,則該案件也應由審判的主教們解決。審判者將由首長指派,或經雙方當事人共識選擇。 有人會問:既然不同的教規規定,凡在他人教區內違背佔有者意願行使主教職權者應被罷免,為何本教規僅以喪失其可能擁有的權利來懲罰發動攻擊者?解答:這裡假設那位擅自行動的主教確實對該教區擁有權利,因此他不至於被罷免,但喪失了其權利。因為若事實證明該教區確實屬於他人,則因受攻擊主教的申訴,該傲慢行事者將被罷免。此外,有人會問:既然發動攻擊的主教喪失了主教權利,那麼佔有該地的人是否能像在自己的教區一樣行使主教職權,還是會因明知故犯地佔有他人教區並在其中舉行聖禮而受罰?解答:法律規定「在官員命令下,我們正當地佔有」,且因為受攻擊的主教已根據教規獲得了權利,而那擅自行動者被視為從未對該教區擁有權利,因此他將在所佔有的教區中行使主教權利,而不受任何偏見,即使該地曾經屬於他人。那麼,被定罪主教的混亂與攻擊是否會損害教會的權利,並阻礙後來被任命的主教索回其教會的權利呢?解答:在我看來,教會不會因主教的犯罪而受損。因此,繼承發動攻擊者職位的人,即使經過很長時間,仍有權索回該教區。在最神聖的盧卡(Luca)牧首任內也曾討論過類似的事情。當時大布里西斯(Brysis)的一位主教與小布里西斯的大主教發生訴訟,並出示了前任大主教的一份書面協議,內容是關於不索回被該主教佔有的教區,會議裁定,大主教區不會因其首長違背所屬神職人員及大會議的意願所做的事而受損。此類會議判決還有許多。
391
39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左納拉(ZONAR.):若有主教爭辯說某個民眾的照管權屬於自己,教規裁定,他不應憑權勢強行佔有,而應將案件提交主教會議,並通過他們,奪回他認為屬於自己教會的事務。若有人在另一位主教佔有的地方,無論是受民眾邀請還是違背其意願,魯莽地闖入,他將喪失自己的權利,並被剝奪他試圖憑權勢佔有的東西,即使他對該地擁有權利,也會喪失。教規說,若有些人這樣做了;這是指什麼呢?即在主教們審判關於爭議民眾的權利時,若他們沒有等待審判結束,而是在事情尚未查明、爭議尚未解決時,其中一方退出了教會法庭,並對該爭議中的民眾發動了攻擊;他也將喪失自己的權利。教規說,無人應自欺或諂媚,即欺騙自己(因為諂媚是一種欺詐,諂媚者不說任何真實的話,而是一切都為了討好和迎合被諂媚者),因此,無人應欺騙自己,以為從省份的首長或大主教那裡獲得了准許佔有該地的信函。因為無論他是否有信函,若未獲得那位處於(儘管是不確定的)佔有狀態中的主教的信函,且無法證明是經對方同意而和平地佔有屬於自己的教會,他將完全喪失權利;若被告反訴原告,則該爭議也應由主教們審判。審判者將由大主教指派,或經雙方共識選擇。
阿里斯提努(ARIST.):
「無人應奪取他認為屬於自己的東西,而應由主教審判,或由首長指派,或經共識選擇鄰近主教。凡從首長那裡獲得關於佔有的信函者,是在自欺。」 若有主教認為自己對某個被另一位主教佔有的教區擁有權利,他應前往對他有管轄權的主教那裡,並對此提出申訴;而不應自行其事,試圖憑權勢佔有他認為屬於自己的東西。若他獲得了關於佔有被另一位主教所佔民眾的信函,他是在自欺。因為他不會從中獲得任何好處,除非佔有者願意和平地退出,或經司法程序移交。
第 122 條教規
「關於那些疏忽屬於自己民眾的人。同樣地,凡疏忽屬於自己座位的地區,即關於將他們贏得歸向公教會的聯合,應由鄰近且勤勉的主教們召集,以免他們拖延此事。因此,若在從此召集之日起六個月的期限內……」
393
394 迦太基會議第 122 條教規 若從關於此事的會議之日起,他們仍無所作為,則應將這些人劃歸給能贏得他們的人;但條件是,若那本應負責這些人的人,為了某種經濟上的考量(oikonomia)而故意顯得疏忽,且異端分子選擇了這一點,以便能毫無干擾地接納他們;而在此期間,他的勤勉被另一人搶先,若他運用了這種勤勉,反而會使那些異端分子更加作惡;在主教們審判並查明此事後,這些地方應歸還給他原本的座堂。若審判的主教們來自不同的省份,則由該地方所屬省份的首席主教指派法官。若經共同協商選擇了鄰近的法官,則可選擇一人或三人;若選擇了三人,則須遵循全體或其中兩人的投票結果。
BALS. 有些人將此教規理解為針對那些在收復其教會依法管轄之地時表現疏忽的主教。但我根據教規的標題來解釋,我說:教父們認為,若有主教疏於教導其教區內的人,以贏得他們的靈魂,他們就應被鄰近勤勉的主教們傳喚至大公合一(即年度會議)中,或受到警告,以免他們怠惰,而應教導他們所屬的子民。若在發出警告後,這些被指控者在六個月內仍未改正,也不警醒於教導,那麼這些地方就應劃歸給另一位能贏得他們,即透過教導使他們歸順的鄰近主教。但若那位先前擁有該教區的主教說,他是為了某種經濟上的考量而疏於教導其中的子民,例如因為那裡的異端分子希望在沒有任何責備的情況下歸正,並要求默默地接受真理的道,因此他疏於教導,以免因使用責備而激怒異端分子使其更加作惡,且主教們查明這確實屬實,那麼該教區將歸還給該位主教。由於可能會有人問:誰有權審判此類案件?教父們規定,由該省的首席主教(即大都會主教)指派他認為合適的主教作為法官,因為該地方位於他的省份管轄之下。若爭論該教區的人選擇了鄰近的主教作為法官,則不應選擇多人,而應選擇一人或三人。若選擇了一人,則遵循其投票;因為被選出的法官不得被上訴。若有三人,則他們要麼意見一致,其投票必然有效;要麼意見分歧,則多數人的投票有效。此教規懲罰那些不教導其所屬子民的主教。聖使徒第 58 條教規明確說道:主教或長老若疏忽其聖職人員或子民,且不教導他們敬虔,應被隔離;若持續怠惰,應被罷免。在我看來,聖使徒教規更應被遵守。因為因主教的疏忽而使主教區失去其所屬的教區是不公平的。然而,在根據本教規對主教發出警告後,聖使徒教規中所說的也將執行。至於本教規中所包含的內容,請為了經濟上的考量(oikonomia)而在其他正當且合理的理由中理解。因為若主教生病或忙於更重大的教會事務,將不會被視為疏忽。請閱讀本會議的第 103 條教規,該教規根據上述使徒教規,判決此類疏忽的主教失去共融。
ZONAR. 教規說,若有主教疏忽了屬於其教會的地方,且不努力收復或贏得它們,就應由鄰近這些地方的主教們在會議中控告他們,該會議因與大公信仰的紐帶連結在一起,被解釋為大公合一。若在被控告後的六個月內,他們仍因怠惰而無所作為,未能收復屬於其教會的地方,這些地方將被判給另一位能贏得他們,即能收復他們的人。但若該主教並非出於怠惰,而是出於策略和考量,暫時擱置了收復的努力,因為這些地方可能被那些異端主教所佔據,而這些異端主教在不被任何人干擾的條件下加入了大公教會,因此該主教採取了較寬容的態度,卻被另一人搶先了;那麼在主教們查明此事後,這些地方應歸還給原本所屬的主教。因為若該主教急於從佔據這些地方的異端分子手中收復它們,無疑會使他們變得更糟,並激怒他們走向更多的邪惡。至於誰來審判此事,將由該地方所屬省份的首席主教指派主教法官。若爭論者自己選擇法官,教規說,應確定一人或三人作為爭議的仲裁者。若選擇了一人,其判決有效,因為對被選出的法官不得上訴。若有三人,要麼他們會一致決定,其判決必然有效;要麼他們會產生分歧,但其中兩人必然會達成共識,而僅一人不同意,此時多數人的判決將有效。
ARIST. 「疏忽所屬地方的人應受到提醒;若六個月內無所作為,應劃歸給能贏得他們的人。但若他們是出於經濟上的考量(oikonomia)而疏忽,以免激怒異端分子,且經主教們查明屬實,則應歸還給他們的座堂。」
397
迦太基會議第 123 條教規 若有主教疏忽了屬於其座堂的地方,且在鄰近勤勉的主教們提醒下,仍未竭盡全力使那裡的異端分子轉向正統信仰,並在警告後六個月內仍無所作為,卻仍停留在同樣的輕視和怠惰中,他們將被劃歸給另一位能贏得他們的主教。但若他們是出於經濟上的考量(oikonomia)而未採取勤勉行動,以免激怒異端分子使其更加無恥,而是希望以忍耐和寬容贏得他們,因而保持沉默;且在此期間,其他主教搶先採取了行動,使異端分子的地方被劃歸給了他們,若經由首席主教指派或雙方主教共同選擇的法官查明,確實是因為這種經濟上的考量而疏於教導,則這些地方應再次歸還給他們的座堂。
第 123 條教規
「被選出的法官之意見不應被輕視。不得對共同協商選出的法官提出上訴。若有人被證明因固執而不願服從法官,首席座堂的主教在得知此事後,應發出信函,使任何主教不得與他共融,直到他服從為止。」
BALS. 教規很明確。它規定,不得對那些經雙方選擇而審判的主教之投票提出上訴;若有人這樣做,將由首席主教(即大都會主教)判決失去共融。既然這是教規所規定的,有些人說這遵循了第 7 卷第 2 標題第 19 章的規定,該規定說:「被選出的法官按其認為正確的方式判決,執政官不干涉其判決。」但在我看來,教規並非指此類被選出的法官;因為罰金的給予使他們成為法官,儘管他們是私人身分;而是指擁有司法權的主教。這在教會事務中是獨有的,就像許多其他事情一樣。因為世俗法律允許對任何法官提出上訴,即使法官是經雙方選擇而產生的。
ZONAR. 若爭訟雙方共同協商選擇了法官,則不得對他們的判決提出上訴。世俗法律在第 7 卷第 2 標題第 19 章中也如此規定:「被選出的法官按其認為正確的方式判決,執政官不干涉其判決。」隨後教規補充說:「若有人因固執,即強硬或無恥,而不服從法官,首席座堂的主教應透過信函命令主教們不要與他共融,直到他服從為止。」
ARIST. 「經雙方選出的法官不得被拒絕。」
401
迦太基會議第 125 條教規 關於那些謊稱多納徒派(Donatists)已共融的主教。若證明此人關於他們的共融撒了謊,聲稱那些在他知情下並未共融的人已經共融,他將失去主教職位。
BALS. 教父們在規定了如何懲罰那些疏於透過教導使教區內的異端分子歸正的人,並補充說應寬恕那些因正當理由而受阻的人之後,現在指出:若他們中有人聲稱已對教區內的異端分子進行了教導,卻被證明是在撒謊,他們不僅會受到隔離,還會因其極度的疏忽和欺詐而受到罷免。
ZONAR. 若被指控未收復被異端分子佔據的財產,他辯稱……
403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404 因為他聲稱那些人與大公教會共融,並以此為藉口疏忽了對財產的追討;後來他被查出說謊,因為發現那些異端分子根本沒有與教會共融,或者即使有,也並非在他的知情下,也就是說,他既未勞心也未察覺:因此他將被剝奪主教職位,即被罷免。
阿里斯提努(ARIST.)
「凡聲稱與某人共融,而明知其人已被逐出共融者,將被剝奪主教職位。」 任何主教若明知多納徒派(Donatists)尚未歸向大公教會,卻與他們共融,並聲稱他們已歸向正統信仰:這樣的人,因在他們的共融問題上說謊,且欺騙了神的教會,將被罷免。
第一二六條教規
關於長老與聖職人員,不得向非洲以外的會議提出上訴。同樣議決:長老、執事及其他較低級的聖職人員,若在他們所涉及的案件中,對本教區主教的判決不服,應由鄰近的主教聽審,並由他們與當事聖職人員所屬主教協商後,選定人選來終結他們之間的糾紛;但若他們仍想上訴,則不得向非洲以外的會議或其所屬省份的首席主教以外的機構提出上訴。凡欲向海外地區提出上訴者,在非洲境內不得被接納進入共融。
巴爾薩蒙:教父們說,若有任何聖職人員被本教區主教定罪並感到受屈,他不應向距離較遠的其他省份會議提出上訴;而應請求鄰近主教的聽審,且須經由那位定罪他的主教(即他自己的主教)同意。若他對這些上訴審判者的判決仍不滿意,他不應向海外的會議(即羅馬的會議)提出上訴;而應向較近的會議,即非洲的會議,或向最初審判他們的主教所屬省份的都會主教提出上訴。若有人違背此規定,將被處以絕罰(逐出共融)。因此,請從本教規中注意,教父們亦遵循民法,准許被定罪者有兩次上訴的機會。此外請注意,在本會議召開之時,都會主教對其所屬主教及聖職人員,並未擁有如今日這般大的權力。因為當時被主教定罪的聖職人員,可以請求鄰近主教的聽審:這在今日已不被允許,因為第四次大公會議已對各省都會區作了相應的安排。既然法律規定,向不適格的法官提出上訴者將受損害,本教規將此損害擴大為絕罰。
405
406 關於迦太基會議第一二七條教規 佐納拉斯(ZONAR.):關於聖職人員若彼此間有教會事務的爭議,應由他們所屬的主教進行審判,已有許多教規作了規定。然而本教規是關於上訴的規定,即若訴訟中的聖職人員不願接受其主教的判決,應由鄰近的主教聽審,並由他們審查判決的公正性。此外,這些上訴審判者應由訴訟雙方在獲得其主教同意後選出。若這些上訴審判主教的判決仍不能令其滿意,案件將被提交至非洲的會議,以及各省的首席主教,即那些對其他人擁有權柄者。若有人欲向海外的審判機構,即向義大利的主教或那裡的會議提出上訴,則應被非洲會議逐出共融。
阿里斯提努(ARIST.)
「長老與執事若對主教不滿,應向鄰近主教控訴;但不可越過海洋。否則在非洲將被逐出共融。」 這在本會議的第二十八條教規中亦有規定,即任何長老或執事若被本教區主教定罪,且對判決不服,欲提出上訴,不得越過非洲的海域前往羅馬,而應向鄰近的主教控訴,並在他們面前進行上訴審理;否則,將在非洲被處以絕罰。我認為,這項禁令是為了避免海上的危險,以及避免因長途跋涉前往異地,而使各地教會遭受騷擾與變革。
第一二七條教規
關於尚未蒙頭的年幼童女。同樣議決:任何主教若因童貞操守面臨危險的必要情況,當有權勢的愛慕者或掠奪者受到懷疑,或她本人因某種致命的危險而感到恐懼時,在她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勸請下,為了不讓她未披戴聖衣便離世,而為童女蒙頭,或在二十五歲之前已為其蒙頭者,會議規定,關於這一年齡的限制,不得對該主教造成任何損害。
巴爾薩蒙:本會議的第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教規探討了童貞女的祝聖,以及她們在適當年齡被設立為女執事。我們從本教規得知,披戴聖衣(修道服)應在二十五歲之後。教父們說,若主教已經為獻給神的童女蒙頭,即為其披戴聖衣,或在披戴聖衣的年齡(即二十五歲)之前為其蒙頭(或許是因為有權勢的愛慕者覬覦她的操守,或懷疑她會被某個陷入瘋狂愛戀的人掠奪,或她患了致命疾病,擔心她會離世,為了不讓她未完成祝聖便離世,她的父母或監護人勸請主教,不讓她失去聖衣;因此,為了這些合理的理由,他在規定的時間之前為她披戴了聖衣),在應當遵守此類事項的會議面前,他不應受到任何預先的定罪,彷彿他是在二十五歲滿期前為童女披戴聖衣,而被視為違背教規者。教規的內容大抵如此。但你應閱讀特魯洛會議(Council in Trullo)的第四十條教規;並根據該教規說,那些歸向神的人,無論男女,在十歲之後即可轉變身分並更換服裝。因為該會議比本會議及聖巴西流的教規更晚。若你希望本教規依然有效,即主教因合理理由在十歲之前為人披戴聖衣亦不被定罪,也沒有人會阻止。但請注意,即使根據本教規,未經主教許可,也不允許任何人為他人披戴修道服。
407
408 佐納拉斯(ZONAR.):本會議的第六條教規規定,童女不得由長老祝聖,第四十四條教規則命令,當聖潔的童女離開照顧她們的父親時,主教(若主教不在,則由長老)應負責將她們託付給品行端正的婦女。因為當時的習俗是將童女帶到教會並進行祝聖,即將她們獻給神,許諾守童貞,以便在適當年齡時將她們按立為女執事。因此,若這樣一位獻給神的童女被某個有權勢的人愛慕,或懷疑會被某個放蕩之徒強行掠奪,以致她的操守面臨危險,或她面臨死亡的危險,而她本人及其親屬懇求,不讓她未披戴聖衣便離世,則准許主教為該童女蒙頭,即在二十五歲之前為她披戴聖衣,使她能逃脫放蕩之徒的侵擾(因為她已完成祝聖),或不至於未完成祝聖便離開此生,且主教不因未遵守會議規定的年齡限制而受到損害。
阿里斯提努(ARIST.)
「凡在二十五歲之前為童女蒙頭,即披戴或將披戴聖衣者,若因必要情況,如為了防範有權勢的愛慕者、掠奪者或致命疾病,且在監護人的勸請下,將不會因關於此年齡的規定而受到會議的任何損害。」 大巴西流的第十八條教規探討了將自己獻給主、棄絕婚姻並選擇聖潔生活的人,並規定除非年滿十六或十七歲,否則不得接納。因為他不允許將童稚的言語視為對此類事項的堅定承諾。而本教規則是針對已經前來、棄絕婚姻並宣誓守童貞的人,並規定若主教為了童貞操守的必要,在二十五歲之前為這樣將自己獻給神的人披戴聖衣,並以這聖職的裝束為她蒙頭,主教將不會受到任何損害。或許是因為某個有權勢的人對她產生了愛慕,並企圖與她締結婚姻;或另一個掠奪者企圖強行掠奪她;為了不讓他們以她尚未披戴聖衣、不確定是否已獻給神為藉口,來滿足自己的私慾,主教便急忙以聖職的服裝為她蒙頭,使任何人無法藉此辯解,否認她已成為神的淨配;或者她多次瀕臨死亡,她的親屬懇求主教,即使在二十五歲之前也為她完成祝聖,以免她未披戴聖衣便離世。
第一二八條教規
為了不讓主教們在會議中滯留過久,應從每一省選出三名法官。同樣議決:為了不讓所有聚集到會議的主教們滯留過久,應從每一省選出三名法官。並選出了:來自迦太基教會的文森提烏斯(Vincentius)、福圖納提亞努斯(Fortunatianus)與克拉魯斯(Clarus);來自努米底亞省的阿利皮烏斯(Alypius)、奧古斯丁(Augustinus)與雷斯提圖圖斯(Restitutus);來自拜扎西納省的,與聖長老多納提亞努斯(Donatianus)首席主教一同的,克雷斯孔尼烏斯(Cresconius)、尤昆杜斯(Jucundus)與艾米利亞努斯(Æmilianus);來自西提芬西毛里塔尼亞的塞維里亞努斯(Severianus)、阿西亞提庫斯(Asiaticus)與多納圖斯(Donatus);來自特里波利塔尼亞省的普勞提烏斯(Plautius),他按慣例被派往擔任代表:他們所有人將與最神聖的長老奧里利烏斯(Aurelius)一同審議所有事項;全體會議請求他,對所有已經完成的決議或書信親自簽署。奧里利烏斯,迦太基教會的主教,簽署道:我同意本決議,並在宣讀後簽署。同樣,所有主教也都簽署了。
佐納拉斯(ZONAR.):當聚集的主教們在召開此會議時耗費了許多時間,且仍有一些問題尚未解決,為了不讓他們繼續滯留,議決從每一省選出三名代表留下來,其餘的人則離開;這些被選出的人將與奧里利烏斯一同審議並處理剩餘的事項。
阿里斯提努(ARIST.)
「既然來到會議的主教們無法久留,應從每一省選出三名代表。」 在提出了許多教規問題,且尚未全部解決時,會議議決,不應讓所有聚集在會議中的主教們繼續滯留,因為已經耗費了足夠的時間;而應從每一省選出三名代表,與迦太基教會的主教奧里利烏斯一同終結剩餘的事項。
409
410 「在此會議中,羅馬教會的代表亦在場。在尊貴的皇帝奧諾留(Honorius)第十二次、狄奧多西(Theodosius)第八次執政官任期內,於六月二十九日,在迦太基雷斯提圖塔(Restituta)教會的會議廳,奧里利烏斯主教與來自義大利地區、羅馬教會的代表——波滕蒂納(Potentina)教會的法烏斯提努斯(Faustinus)一同,以及來自各省的代表……(名單略),作為全體會議選出的法官,在執事的協助下主持會議;在處理了一些事務後,許多主教因急於趕回各自的教會,對於處理剩餘事項所需的時間感到痛苦且無法忍受:全體會議議決,從每一省選出應當留下來處理剩餘事項的人員;結果,他們的簽名證實了他們的在場。」
第一二九條教規
關於被逐出共融者不得被接納為控告者。因此議決:既然在之前的會議決議中,關於不得被接納為控告者的聖職人員身分已有規定,但未詳細說明哪些人不得被接納,因此我們正確地規定,凡在被逐出共融後,仍處於絕罰狀態者,無論是聖職人員還是平信徒,若欲提出控告,均不得被接納。
巴爾薩蒙:第二次大公會議的第六條教規更廣泛地探討了哪些人可以被接納為控告主教的人。因為本教規……
413
論迦太基會議第一百三十條教規 414 [註:此處討論的是關於被逐出者(excommunicated)對他人提出控告的教規。請閱讀該教規。]
左納拉(ZONAR):並非所有人都被允許控告主教或神職人員,唯有正統且無可指責者,且既非被逐出教會者,亦非正處於刑事控告之下者,方可為之,此乃依據第二次大公會議第六條教規,該教規對此類控告有更廣泛的論述。然而,現行教規僅針對那些被逐出者作出規定,即若他們未先解除逐出令,則無論是神職人員還是平信徒,皆無權控告他人。若被逐出者尚且不得控告,那麼那些完全被教會驅逐者、異端者以及分裂者,就更無此權利了。關於第二次大公會議上述第六條教規所寫的內容,亦應一併查考。
亞里斯提諾(ARIST.):「被逐出者不得作證。」
作證者必須是無可指責的。因此,無論是神職人員還是平信徒,若已被逐出,則在針對主教或神職人員的控告或作證中,皆不予接納。
第一百條教規
「奴僕、被釋放的奴隸以及所有名譽受損者,皆不得提出控告。」 同樣地,我們決議:所有奴僕及他們各自被釋放的奴隸,不得被接納提出控告;凡是公共法律所不允許提出刑事控告者,亦不得被接納;此外,所有名譽受損者,即優伶(mimi),以及任何從事卑賤職業之人,皆不得被接納;異端者、希臘人或猶太人亦然。然而,對於所有被禁止提出此類控告之人,在涉及其自身權益的案件中,不應剝奪其控告的權利。
巴撒摩(BALS.):此教規亦可由第二次大公會議第六條教規的內容得到闡明。該教規論述道,奴僕、名譽受損者、異端者,以及所有法律所禁止之人,皆不得提起刑事訴訟並控告聖職人員。然而,教規稱,這些人若有涉及自身私利的案件,則不被禁止對主教或神職人員提起刑事訴訟。因此,那些與他們無關的案件,即公共案件(雖可由任何人提起),此類人則被禁止參與;請留意這一點。既然教規提到了被釋放的奴隸,你當知曉,被釋放的奴隸雖可對他人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得對釋放他們的人(即所謂的「恩主」)提起訴訟。請閱讀《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a)第六十卷第三十四標題的第八、九、十、十一條,你將明白哪些人被禁止提起刑事訴訟,以及被釋放的奴隸為何不得控告自己的恩主。他們說,除了被禁止者外,其他人皆可提起公共訴訟。然而,有些人因天性或年齡而被禁止,如婦女與未成年人;有些人因身分而被禁止,如服兵役者;有些人因職位而被禁止,如官員;有些人因名譽受損或貪圖卑利、收受賄賂以進行或放棄控告,以及曾對他人提出兩次控告者;有些人因其身分而被禁止,如被釋放的奴隸控告恩主;有些人因有誣告嫌疑而被禁止,如曾作偽證者;有些人因貧窮而被禁止,如資產不足五十金幣者。然而,這些人皆不被禁止為自身權益及親屬被殺案件進行訴訟。但子女與被釋放的奴隸若被父親或恩主強行逐出產業,則不得提起暴力訴訟,而應提起收回產業之訴。因為兒子控告母親關於冒充子嗣之事,是因他沒有共同繼承人,而非控告其偽造文書。至於「優伶」,是指那些扮演角色的人,例如扮演奴僕或婦女者,而非所有劇場表演者。那些操作樂器的人,名聲是良好的。根據教規,所謂「從事卑賤職業之人」,是指那些經營妓院的鴇母及其他類似者。此外,與他人一同被視為名譽受損的,還有那些為了報酬而與野獸搏鬥的鬥獸士,他們為了金錢而拋棄自己的生命;但那些為了展示勇氣而與野獸搏鬥者則不在此列。因為在此處受懲罰的不是行為本身,而是動機;因為連國王也會與野獸搏鬥。
左納拉(ZONAR):奴僕依法律規定,不得提出控告、作證或從事其他事務;而被釋放的奴隸,雖可對他人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得對釋放他們的人、其子女或繼承了恩主權利的人提起訴訟。「恩主權」(Patronatus)是拉丁語詞彙,希臘語中理解為「保護權」。因此,教規既不接納奴僕控告主教或神職人員,也不接納被控告者的被釋放奴隸,以及其他任何法律禁止提出刑事控告者,或名譽受損者,如優伶、鬥獸士或角鬥士。透過「優伶」,教規指出了所有舞台表演者,其中那些習慣在皇帝面前展示技藝者,被法律視為尊貴;而在集市或公共集會中表演者,則被視為名譽受損。同樣地,鬥獸士(亦稱為獵獸者)與角鬥士,若為了展示勇氣與追求榮譽而搏鬥,則被視為尊貴;若為了報酬,則被視為名譽受損。因為一個不愛惜自己生命,為了報酬而將其出賣,為了金錢而蔑視死亡的人,怎會愛惜自己的名聲呢?此外,教規也不允許異端者或不信者提出控告。但若這些人有私人的爭議案件,並就此提起訴訟,則會被接納,即使是對主教或神職人員提起訴訟亦然。第二次大公會議第六條教規亦作了同樣的規定。請閱讀該教規所寫的內容。
417
418 論迦太基會議第一百三十一條教規 亞里斯提諾(ARIST.):「奴僕、被釋放的奴隸、曾被控告而未被公共法律接納者、優伶、希臘人、異端者及猶太人。」 不應在未經審查的情況下接納針對主教或神職人員的控告或證詞;而應根據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六條教規,審查控告者或證人是何種人。若他們生活無可指責且信仰正統,則接納他們;但若他們是奴僕(因為他們依據民法,不得對任何人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亦不得作證)、或是被控告者自己的被釋放奴隸(因為他們也被法律禁止對釋放他們的人在刑事案件中作證,因為要求他們必須尊崇並視恩主為神聖)、或是曾被控告而未被證明無罪者、或是在公共法庭被判罪且尚未獲得皇帝恩典恢復名譽者、或是生活放蕩者(如優伶與舞台表演者)、或是與我們信仰不同者(如猶太人、異端者及希臘人),則不得接納他們對主教或神職人員的控告或證詞,因為他們除了企圖在聖職人員的名聲上抹黑並給教會帶來騷亂外,別無他求。
第一百三十一條教規
「凡不能證明一項罪名者,不得接納其對另一項罪名的控告。同樣地,我們決議:無論何時,若控告者對神職人員提出多項罪名,而其中第一項被審理的罪名無法證明,則隨後對其他罪名的控告,亦不得接納。」
巴撒摩(BALS.):某人對一位聖職人員提出了多項罪名,並從中挑選了一項進行審理;但若無法證明該項罪名,他便想繼續審理其餘的罪名。教規稱,此類人是不被接納的,因為他試圖在已提出的罪名之外再進行審查;這被教父們認定是合理的。因為若他未能證明最初提出的罪名,並因此被定罪,或者他已經提交了書面控告,則他將承受同態復仇(lex talionis),即名譽受損,並遭受與被控告者本應遭受的相同懲罰;若他被定罪,則因已名譽受損,不得再提起刑事訴訟;若他尚未提交書面控告,則他將因誣告而名譽受損。然而,我認為此現行教規適用於法官已宣判最初提出的罪名是出於誣告的情況。因為若經審理證明該罪名未被證實,且被控告者並未因此名譽受損,則他可以繼續審理其餘提出的罪名。請閱讀《巴西利卡法典》第一卷第十條,其中說:「誣告有三種方式,懲罰亦有三種。或是某人虛假控告,或是背叛自己的案件而隱瞞真實罪名,或是完全放棄訴訟而撤回控告。」然而,未能證明所控告內容的人,並不一定就是誣告者;法官在宣告被控告者無罪後,有權決定是否對此進行審查。若法官說:「你未證明」,則是寬恕了他;若說:「你誣告了」,則是判決了他,即使未提及具體的刑罰。因為法官被授權審理案件,而非執行法律懲罰;若法官說:「你輕率地提起了訴訟」,即「你未證明」,則這並不構成誣告,他也不會受到懲罰。
左納拉(ZONAR):若某人對神職人員或主教提出多項罪名,且其中第一項(即最初被帶入審理與調查的那一項)無法證明,則教規規定,該控告者對其餘的罪名亦不被接納。
亞里斯提諾(ARIST.):「控告多項罪名卻一項也無法證明者。」
此人被禁止提出控告或作證是合理的,因為他顯然是誣告者,且因對他人提出多項罪名卻一項也無法證明,而名譽受損。
第一百三十二條教規
「凡被禁止提出控告者,亦不得接納其作證;此外,控告者自己從家中帶來的證人亦不得接納。未滿十四歲者,其證詞不得接納。」
巴撒摩(BALS.):在會議教父們論述過控告者之後,現在他們對證人作出規定;他們稱,那些希望在刑事案件中針對聖職人員作證的人,必須是教規所允許提出控告的人。凡不被允許提出控告者,亦不得被接納作證。此外,教規亦拒絕接納家中的證人。同樣地,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四歲者,其證詞亦不被接納。教規稱這些人是不被接納作證的。然而,《巴西利卡法典》第二十一卷第一標題亦排除了其他多種人參與刑事案件的作證。請閱讀該標題。所謂控告者的家中證人,是指所有與他同住且受其支配的人。因為《巴西利卡法典》第二十一卷第一標題第六條說:「凡受我支配而作證者,皆非可信的證人。」第二十四條說:「控告者不得帶出家中的證人。」第二十七條說:「家中的證詞是不被接納的。」《巴西利卡法典》第六十卷第五十一標題第十四條第二項說:「家中的竊盜若屬輕微,不應帶入公共審查。」所謂家中之人,是指奴僕對主人、被釋放的奴隸對恩主、受雇者對雇主所做之事。既然現行教規稱未滿十四歲者不得作證,而應是超過此年齡者,且《巴西利卡法典》第二十一卷第一標題第二十條明確說:「控告者不得傳喚被公開控告者,亦不得傳喚未滿二十歲者作證。」有人會問,我們應遵循哪一條?在我看來,應更遵循法律。因為在刑事案件中,未滿二十歲但已超過十四歲者,不應被接納作證,因為他們尚未具備穩定的判斷力。且該法律比教規晚得多,因為它是在本會議之後很久,才被納入《巴西利卡法典》的修訂中。請閱讀聖使徒第七十五條教規。
左納拉(ZONAR):在會議教父們論述過控告者之後,現在他們對證人作出規定,並下令禁止那些被禁止提起刑事訴訟者作證。此外,他們亦拒絕接納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四歲者;因為他們缺乏心智的穩定,故不具備作證的資格。控告者亦不得帶出家中的證人。所謂家中證人,是指從他家中出來的人;但法律並非禁止所有此類人作證,僅禁止那些受控告者支配、地位卑微且受其命令,若不服從即可受罰的人。若這些受支配者具有顯赫地位,如神職人員、執事、文士或類似者,則不被排除在作證之外。
亞里斯提諾(ARIST.):「未滿十四歲者。」
此人因年齡不成熟而不被接納作證;因為作證者不僅需要名聲良好且信仰正統,還需要具備穩定性;而未成年人的心智是不穩定的。然而,《巴西利卡法典》第二十一卷第一標題第十七條第二項,亦不接納未滿二十歲者在刑事案件中針對他人作證。
「控告者不得從家中帶出證人。」
家中的證詞亦被法律所排斥;因為《巴西利卡法典》第二十一卷第一標題第二十一條明確說:「控告者不得帶出家中的證人」;同卷同標題第二十五條亦說家中的證詞是不被接納的。你應當理解,家中的證人是指那些處於某人權力之下且受其支配的人;此類人在控告者提起訴訟時,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皆不得被接納為證人。但若有其他人提起訴訟,且希望使用他人的家中證詞,則不被禁止。因為在同一個家中,父親與兒子可以……
423
424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若某人處於權力之下,而兩個兄弟同時處於權力之下,他們可以為某人作證,或反對某人作證,正如同一卷書第十五條、第二十一卷第一標題所規定的那樣。
第一二三條教規(CANON CXXIII)
「關於主教將向他個人告解罪行的人逐出聖餐。同樣地,若主教聲稱某人向他個人告解了罪行,而那人否認,主教不應認為這對他個人是一種侮辱,因為他個人的話語未被採信;即使他因自己良心的不安,而說他不願與那否認的人共融。」
巴爾薩蒙:如文中所述,某位平信徒或聖職人員向他自己的主教告解了他所犯的某項罪行。當案件在公開場合審理時,那告解者否認了罪行;而主教則指控他。因此,主教希望懲罰那告解者,視其為對自己的侮辱,因為他不承認主教所說的話。因此,教規說,若主教單方面聲稱被指控者曾向他告解罪行,而其話語未被採信,這並非對主教的侮辱;即使主教說:「我不願接納他進入聖餐,因為我的良心因他的罪行告解而感到受冒犯。」然而有人會問,既然教規認為主教的證詞作為單一證人是不可採信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一證人的證詞不可採信,即使他是參議員」),那麼主教是否應被聽取,作為他拒絕與被指控者共融的合理理由呢?解答:在我看來,即使被指控者確實告解了,主教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將他逐出聖餐,因為他尚未被定罪;若主教這樣做,即是無理地將人與屬靈共融隔絕,他自己也將被更高級的主教逐出,而那告解者則獲釋。請注意此教規,是為了那些聽取罪人告解並對那些據稱曾向他們告解罪行的人作證的主教與修士。關於單一證人的證詞不可採信,請閱讀聖使徒第七十五條教規。極神聖的宗主教路加(Lucas)曾對一位格羅特羅菲(Gerotrophium)修道院院長施以停止聖職的懲罰,該院長曾是赫拉克利亞(Heraclea)的大主教,原因就是他對自己的屬靈兒子作了這樣的證詞。
左納拉斯(ZONAR):儘管主教聲稱他透過某人的告解得知了其應被逐出聖餐的罪行,但若該人否認曾告解過這類事情,主教單方面的證詞在該案件中將不被採信。教父們說,主教不應認為這對他是一種侮辱,因為他個人的話語未被採信,且他被迫與那人共融,即使主教說:「我不願接納他進入聖餐,因為我的良心因他而受冒犯。」這裡的「受冒犯」(skandalon)應理解為絆倒,或是因聽聞罪行告解而感到困擾與不安的良心騷動。
阿里斯提努(ARIST.):主教聲稱:「鄰舍私下向我告解了罪行」,若鄰舍否認,則不可輕信。不應採信主教聲稱某位聖職人員私下向他告解罪行,並因此將其逐出聖職或聖餐。因為若那被指控告解的人否認,主教就不應定他的罪,也不應認為這對自己是侮辱,因為他個人的話語未被採信。
第一二四條教規(CANON CXXXIV)
「主教不可輕率地將任何人逐出聖餐。只要本教區主教不與被逐者共融,其他主教也不得與該主教共融;以便主教能更加謹慎,不對任何人說出他無法在他人面前證明的事。」
巴爾薩蒙:前一條教規所遺漏的,此處已明確指出。即:若主教不願與被他逐出的人共融,因為那人曾向他告解罪行,那麼對於這位在定罪前就無理地將人逐出的主教,該如何處置?因此教規說,若他無理地將人逐出,只要他不與被逐者共融,其他主教也不會與這位逐人的主教共融。教規還補充了原因,是為了讓他們在指控和施加逐出令時不至於倉促且輕率,也不要對任何人說出他們無法證明的事。根據此教規,無理逐人的主教將受到懲罰。但我認為,這樣的教規不僅會懲罰該主教,而且當這種無理的逐出令呈報給更高級的主教時,被逐者將獲釋,而逐人的主教將根據查士丁尼的《新律》(Novella),即第三卷第一標題第二十四條(這也載於不同的教規中),以及第七次大公會議的第四條教規受到懲罰。請閱讀此教規以及對其解釋的《新律》,並參閱薩爾迪卡(Sardica)會議的第十四條教規。
左納拉斯:前一條教規所遺漏的,此處已明確指出。即:若主教不願與被他逐出的人共融,因為那人曾向他告解罪行,那麼對於這位主教該如何處理?因此教規說,若他無理地將人逐出,只要他不與被逐者共融,其他主教也不會與這位逐人的主教共融;教規還補充了原因,是為了讓他們在指控和施加逐出令時不至於倉促且輕率,也不要對任何人說出他們無法證明的事。
427
428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阿里斯提努(ARIST.):主教將未經定罪的人逐出聖餐,他自己也將同樣被剝奪與他人的共融。若有主教將其聖職人員逐出,而該人並未被證明有罪,僅是因主教自己的良心而定罪,該主教也將被逐出,並被剝奪與其他主教的共融;這是為了遵守規定,不輕易對任何人說出他無法證明的事。
第一二五條教規(CANON CXXXV)
「奧里流(Aurelius)主教說:根據全體聚集的會議及我卑微之人的意見所決定的,我們同意對上述完整標題的所有事項做出總結,並讓教會的記錄接受本次會議的討論;至於尚未處理的事項,我們將於次日透過我們的弟兄——福斯提努(Faustinus)主教、腓力(Philippus)與阿塞魯(Asellus)長老,回覆給我們受人尊敬的弟兄與共事主教博尼法修(Bonifacius)。」
(簽署名單略)
430
(簽署名單續)
431
43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阿皮亞里烏(Apiarius)長老,關於他的按立、逐出聖餐及上訴,不僅在西卡(Sicca),甚至在整個非洲教會都引起了不小的騷動,他在承認了自己所犯的一切錯誤後,已獲准恢復共融。因為我們的共事主教、西卡城的烏爾巴努(Urbanus)首先毫無疑問地糾正了他所應糾正的一切。鑑於我們不僅要為當前的教會和平與安寧,也要為未來預作準備,因為過去曾發生過許多類似事件,為了讓我們在未來能防範類似甚至更嚴重的事件,我們決定:長老阿皮亞里烏應從西卡教會調離,當然要保留他聖職的尊榮;他應根據教規領取推薦信,無論他願意且能夠去哪裡,都可以履行長老的職責。對於阿皮亞里烏本人,當他透過書面請求時,我們毫無困難地准許了。但在案件結束前,在我們持續的討論中,當事理要求我們請求我們的弟兄——福斯提努共事主教、腓力與阿塞魯長老,將他們受託與我們共同處理的事項呈交教會記錄時,他們起初口頭敘述了一些內容。但當我們要求他們出示書面備忘錄時,他們便呈交了出來;該文件經我們宣讀後,已載入記錄,並透過他們呈交給你們。其中載有四項他們要求與我們共同處理的事項:第一,關於主教向羅馬教會祭司上訴;第二,主教不得輕率地前往朝廷;第三,關於長老與執事的案件,若他們被本教區主教輕率地逐出聖餐,應由鄰近的主教審理;第四,關於烏爾巴努主教若不糾正應糾正的事項,則應被逐出聖餐或被傳喚至羅馬。關於這四項中的第一項與第三項,即主教是否有權上訴至羅馬,以及聖職人員的案件是否應由其所屬教區的主教審結,我們已在去年致信給受人尊敬的已故主教佐西穆(Zosimus),試圖表明我們為了不冒犯他,暫時遵守這些規定,直到對尼西亞會議的教規進行調查為止。現在我們請求你的聖潔,請你按照尼西亞教父們所制定的方式,讓我們遵守這些規定,並讓你那邊也執行備忘錄中所載的事項:即若主教被指控,且該教區聚集的主教們審判並將他撤職,當他認為有必要上訴並投奔羅馬教會極神聖的主教時,若主教認為應當聽取他的申訴,並認為重審是公正的,請他務必致信鄰近教區的主教,讓他們仔細調查一切,並根據真理的信心做出判決。
434
若那請求重審案件的人,透過私下的懇求促使羅馬主教派遣其身邊的長老,則由該主教(羅馬主教)全權決定他想要什麼以及如何判決。若他決定派遣誰與當地主教共同審判,並賦予他們來自他那裡的權威,這將由他的判決決定;若他認為當地主教足以結案,則由他那極其睿智的判斷來決定。關於長老與執事,若某位主教性情急躁(這是不應該的),對自己的長老或執事採取了倉促或嚴厲的行動,並希望將他逐出自己的教會,必須預先防範,以免他無故被定罪或失去共融。被逐者有權前往鄰近的主教處,他的案件應被聽取並更仔細地審理,因為不應拒絕他請求協助的權利;而那位無論是公正還是不公正地將人逐出的主教,應寬容地接受案件的審理,以便他的判決能得到確認或糾正。這些內容在獲得尼西亞會議最真實的抄本之前,已載入記錄;若這些內容在你們那裡,正如透過使徒座派遣的弟兄們向我們展示的備忘錄中所包含的那樣,在義大利也以同樣的順序遵守,我們絕不願提及或堅持不遵守這些規定,但我們相信,藉著我們主神慈悲的幫助,在你的聖潔主持羅馬教會之下,我們將不再承受這種恐懼。至於那些即使我們不說,也應憑藉弟兄般的愛所遵守的事項,請務必對我們遵守;這些事項根據至高者賜予你的智慧與公義,你自己也認為應該遵守,即使尼西亞會議的教規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因為我們查閱了許多書籍,從未在羅馬的書籍中讀到尼西亞會議的規定,正如上述備忘錄中所傳達的那樣;然而,因為我們在這裡的任何希臘書籍中都找不到這些內容,我們非常渴望從東方教會(據說那裡仍能找到這些教規的真本)將它們傳送給我們。因此,我們也請求你的尊榮,請你務必致信那些地區的主教,即安提阿、亞歷山大與君士坦丁堡教會的主教,以及若你的聖潔認為合適,也致信其他人,以便從那裡將尼西亞聖教父們制定的教規傳送給我們;你若能為所有西方教會帶來這一恩惠,將是神所助佑的。因為誰會懷疑尼西亞會議在希臘文中的抄本是最真實的呢?這些抄本是從如此多樣且著名的希臘教會中被帶出並匯集而成的。
435
43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同意嗎?在尚未達成此事之前,關於主教向羅馬教會主教提出上訴,以及教士的案件應由其所屬省份的主教終結之事,我們聲明在獲得證實之前,我們將會遵守;且我們深信,若神願意,您的福分將會對此給予我們幫助。至於其餘在我們會議中進行並確認的事項,由於我們前述的弟兄——共融主教福斯蒂努斯(Faustinus)、長老腓力(Philippus)與阿塞盧斯(Asellus)——隨身攜帶,若您認為合適,他們將會向您的聖潔報告。他們並簽署道:願我們的主在許多年間保守您,最蒙福的弟兄。阿利皮烏斯(Alypius)、奧古斯丁(Augustinus)、波西迪烏斯(Possidius)、馬里努斯(Marinus)及其他主教亦簽署了。
……書信,正如在前述的備忘錄中所寄送的那樣;然而,既然我們在此處無法找到任何希臘文的書卷,我們更渴望從那些據說仍能找到原始決議的東方教會中,將這些書卷呈送給我們。因此,我們懇求您的尊榮,願您親自致信給那些地區的祭司,即安提阿教會、亞歷山大教會、君士坦丁堡教會,以及若您的聖潔認為合適,也可致信給其他教會,使那些在尼西亞由聖潔教父們所制定的法規能從那裡傳到我們這裡,而您將這項恩惠特別帶給所有西方教會,並藉著主的幫助引入。因為誰會懷疑在尼西亞召開的會議中,那些從如此多樣且著名的希臘教會所呈送並比對後達成共識的希臘文紀錄,是極其真實的呢?在達成此事之前,關於前述備忘錄中呈送給我們,關於主教向羅馬教會主教提出上訴,以及教士的案件應由其所屬省份的主教終結之事,我們承認並將遵守直到獲得批准,且我們深信,若神願意,您的福分將會對此給予我們幫助。至於其餘在我們會議中進行並確認的事項,由於前述我們的主教弟兄福斯蒂努斯、長老腓力與阿塞盧斯隨身攜帶,若您認為合適,他們將會向您的聖潔報告。他們並簽署道:願我們的主在許多年間保守您,最蒙福的弟兄。阿利皮烏斯、奧古斯丁、波西迪烏斯、馬里努斯及其他主教亦簽署了。
巴爾薩蒙:當羅馬教宗佐西穆斯(Zosimus)——他曾派遣代表參加此次會議——去世後,博尼法修(Bonifacius)被立為繼任者,會議致信給他,將會議中所發生的事作了摘要。信中也說明了關於長老阿皮亞里烏斯(Apiarius)所發生的事,並表示他們將會遵守那些請求向羅馬教會上訴的事項,直到從尼西亞會議頒布的法規被送達為止。
若納拉斯(ZONAR):從羅馬派遣到此次會議的代表,信中曾提及他們的名字,是由羅馬教宗佐西穆斯所派遣的;但他在此期間去世,博尼法修繼承了他的寶座,會議致信給他,將會議中所發生的事作了摘要。信中也說明了關於長老阿皮亞里烏斯的事;此外,也提到將會遵守那些請求向羅馬教會上訴的事項,直到從尼西亞會議頒布的法規被送達為止。
437
迦太基會議第135條法規註釋 438 ……他似乎違背了教會的秩序;這些在他承認錯誤並請求寬恕後得到了赦免,並允許他保留職位:但並非讓他留在先前所在的教會,而是讓他前往他所願意的另一個教會。會議就此事致信給教宗;同樣地,也關於那些羅馬派遣的代表所持有的指令,他們逐一列舉並承諾遵守,即關於向他提出上訴的事,直到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的法規被送達給他們,以便若那些教父們確實如此決定,他們便會順從。 他們也請求致信給安提阿、亞歷山大與君士坦丁堡的主教,要求將尼西亞會議的法規送給他們,以便他們能確信,那些教父們是否曾制定過關於主教向羅馬主教提出上訴的法規。因為他們說,我們閱讀了許多拉丁文的書卷,卻從未找到這樣的法規;而希臘文的書卷,即以希臘語寫成的,我們一本也沒有。
阿里斯滕努斯(ARIST.):西卡(Sicca)的主教烏爾巴努斯(Urbanus),若不改正他所應改正的事,要麼應被逐出團契,要麼應被傳喚至羅馬。 在迦太基會議從亞歷山大主教聖西里爾(Cyrillus)與君士坦丁堡主教阿提庫斯(Atticus)那裡收到尼西亞會議的確切副本之前,他們將撒狄(Sardica)會議關於主教向羅馬教會主教提出上訴的法規,視為尼西亞會議的法規而接受。因此,他們決定西卡的主教烏爾巴努斯若不改正他所應改正的事,就應被逐出團契;或者,若他對逐出團契有疑慮,則應被傳喚至羅馬,由教宗審查他的案件。
……亞歷山大主教西里爾致非洲會議的覆函開始:他在信中透過長老因諾肯提烏斯(Innocentius)送來了從希臘文翻譯的尼西亞會議原始法規;這些信件連同尼西亞會議的紀錄,透過上述的長老因諾肯提烏斯與迦太基教會的副執事馬爾凱魯斯(Marcellus),在12月6日的前六天,被送往羅馬教會最神聖的主教博尼法修。 西里爾致最尊貴、最神聖的弟兄與共融主教奧里利烏斯(Aurelius)、瓦倫提努斯(Valentinus)及全體在迦太基聚集的最神聖會議:我們在主裡問候你們的愛。你們的尊榮所寫的信,包含著極大的虔誠,我已藉著我們的孩子長老因諾肯提烏斯滿心喜悅地收到了。既然我們期望從我們教會的檔案室中,將尼西亞會議所定義並確認的真實副本,在我們信仰的宣告之下,送給你們的愛;我認為有必要,最尊貴的弟兄們,在問候之後,透過我們同樣的孩子長老因諾肯提烏斯,將尼西亞(即比提尼亞的城市)所召開的原始會議之最真實副本,送給你們的愛;這點你們在教會歷史中尋找便會發現。至於逾越節,正如你們所寫的,我們通知你們,我們將在5月17日的前一天,於下一個印次(indictio)期間舉行。簽署:願我們的神與主保守你們神聖的會議,這是我們所祈求的,最尊貴的弟兄們。
439
440 狄奧多·巴爾薩蒙 ……比提尼亞大都會的原始會議,那些由聖潔教父們所定義並確認的事項,在我們信仰的宣告之下,送給你們的愛;我認為有必要,最尊貴的弟兄們,在問候之後,透過我們同樣的孩子長老因諾肯提烏斯,將尼西亞(即比提尼亞的城市)所召開的原始會議之最真實副本,送給你們的愛;這點你們在教會歷史中尋找便會發現。至於逾越節,正如你們所寫的,我們通知你們,我們將在5月17日的前一天,於下一個印次期間舉行。簽署:願我們的神與主保守你們神聖的會議,這是我們所祈求的,最尊貴的弟兄們。
君士坦丁堡主教阿提庫斯致同一對象的信件開始。 致最尊貴、最蒙福的弟兄與共融主教奧里利烏斯、瓦倫提努斯及其他在非洲會議中聚集的各位,主教阿提庫斯。 透過我們的孩子、你們的副執事馬爾凱魯斯,我滿心喜悅地收到了你們愛的信件,感謝主,使我有幸享受如此多弟兄的祝福。最蒙福的弟兄們,你們寫信要求我在信仰宣告之後,送上在比提尼亞大都會尼西亞由教父們所制定的最真實法規。有誰會拒絕將共同的信仰與教父們所制定的條例,提供給自己的弟兄呢?因此,透過我們同樣的孩子、你們的副執事馬爾凱魯斯(他非常匆忙),我已按照尼西亞教父們所制定的法規,完整地送達了,正如你們所要求的;並請求你們神聖的會議,為我多多禱告。簽署:願我們的主保守你們的聖潔,這是我們所祈求的,最神聖的弟兄們。
……尼西亞會議的副本,在奧諾留(Honorius)第十二次與狄奧多西(Theodosius)第九次執政官任期之後,於12月6日的前六天,送給羅馬主教博尼法修。我們信獨一神,全能的父……以及隨後的聖信經,正如在第一次會議中所寫的那樣。
若納拉斯:在此信經之後,也附上了上述教士們所提供的尼西亞會議定義的副本,正如上面所包含的一切: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在此處再次抄寫。 亞歷山大西里爾的覆函。 阿里斯滕努斯:正如你們寫給我們的,我們已將比提尼亞大都會尼西亞原始會議的最真實副本,送給了你們的愛。
441
442 迦太基會議第135條法規註釋 君士坦丁堡阿提庫斯: 尼西亞的法規,正如教父們所制定的,已按照你們的書信送達了。 我們信獨一神,全能的父,創造有形與無形萬物的主;並信獨一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從父而生,獨生子,即從父的本體而生,神出自神,光出自光,真神出自真神;受生而非被造,與父同質(consubstantial);萬物藉著祂而造;祂為我們和我們的救贖降臨,道成肉身,成為人,受難,復活,升天,並將再來審判活人與死人;並信聖靈。至於那些說「曾有祂不存在的時候」,以及「祂是從無中被造」,或「出自另一本體或本質」,或「神的兒子是可變或可轉變的」的人,大公與使徒教會將他們革除(anathematizat)。
看哪,這就是尼西亞會議的副本,與存放在亞歷山大與君士坦丁堡教會的原始紀錄進行了比對;並由他們的主教西里爾與阿提庫斯確認後,送往此次會議。
443
非洲會議致羅馬教宗塞萊斯廷(Celestinus)的信件開始。 致親愛且最尊貴的弟兄、主宰塞萊斯廷,奧里利烏斯、帕拉提努斯(Palatinus)、安托尼努斯(Antoninus)、圖圖斯(Tutus)、塞爾武斯-德伊(Servus-Dei)、特倫提烏斯(Terentius)及其他在迦太基全體會議中出席的人。 我們祈求,正如您的聖潔透過我們的共長老利奧(Leo)所寄的信,宣告你們因阿皮亞里烏斯的出現而感到喜悅;我們也同樣因他被洗清罪名而滿心喜悅地寄出這封信。我們的熱切與你們的熱切確實更為穩妥,且關於他現在的聽證,似乎並非如先前所預期的那樣。因此,當我們最神聖的弟兄與共融主教福斯蒂努斯來到我們這裡時,我們召開了會議;我們相信他之所以與他一同被派遣,是為了像他先前藉著自己的努力使他回到長老團一樣,現在也能藉著他的辛勞,使他從在塔布拉卡(Thabraca)被指控的眾多罪行中得到洗清;然而,我們會議的眾人審視了他如此多且巨大的罪行後,發現他(福斯蒂努斯)的辯護勝過了審判,他作為辯護者的熱切勝過了作為審判者的公義。首先,他強烈反對整個會議,提出各種侮辱,彷彿他在捍衛羅馬教會的特權,並希望他能被我們接納進入團契;而您的聖潔因相信他提出上訴(這點他無法證明)而讓他恢復了團契;然而,這對他並沒有進展,這一點您從會議紀錄的閱讀中會更清楚地了解。在經過三天艱苦的審判中,我們在審查他所被指控的各種罪行時,神是公義的審判者,祂是剛強且恆久忍耐的,祂以極大的簡潔切斷了我們共融主教福斯蒂努斯的拖延,以及阿皮亞里烏斯本人在辯論中的推諉(他藉此試圖掩蓋他那邪惡的醜行);那令人厭惡且惡臭的固執被壓制了,他那無恥的否認——他藉此試圖掩蓋如此多享樂的污泥——也被揭穿了。因為當我們的神使他的良心陷入困境,並將他心中隱藏的罪惡(如同在罪惡的污泥中已被定罪)向所有人公開時,這位狡猾的否認者突然承認了所有指控他的罪行,並勉強承認了所有令人難以置信的醜行;他將我們原本寄予希望、並祈求他能從如此羞恥的污點中洗淨的期望,轉變為哀傷:除非這唯一的安慰減輕了我們的悲傷,即他使我們從悲痛的持續勞苦中解脫,並儘管他不情願且在良心的抗拒下,承認了自己的傷口,並提供了某種程度的醫治,主弟兄。因此,在履行了應有的尊崇義務後,我們懇求,今後不要輕易接納那些從這裡去的人,也不要再接納那些被我們逐出團契的人。因為您的福分會很容易發現,這在尼西亞會議中也已作了規定。因為若在那裡連較低級的教士與平信徒都必須遵守,那麼對於主教,這就更應當遵守。因此,不要讓那些在自己省份被暫停團契的人,在您的聖潔面前,被刻意且不合宜地恢復團契。至於長老與隨後的教士那些無恥的逃避,願您的聖潔以配得上您的方式將其驅逐。因為教父們的任何法令都沒有禁止非洲教會這樣做;而尼西亞會議的決議,無論是針對較低級的教士還是主教本人,都非常明確地將他們交給各自的大都會主教。他們明智且公義地看出,無論出現什麼事務,都應在各自的地方終結。他們認為,聖靈的護理不會缺乏恩典,藉此,基督的祭司們能明智且堅定地持守公義,特別是每個人若認為有必要,都可以對法官的判決……
445
446 論迦太基會議第一百三十五條教規 [註:原文為拉丁文與希臘文對照,此處譯自希臘文] ……因為他們公正地認為,無論發生何種事務,都應當在各自的地區內解決。他們並不認為聖靈的恩典在任何一個地區有所欠缺,藉著這恩典,基督的祭司們能明智地觀察並堅定地持守公義;特別是既然已經准許每一個人,若對審判者的判決有異議,可以向其所屬省份的會議,甚或向普世會議提出上訴。除非有人相信,我們的神能將審判的公義啟示給某一個人,卻拒絕啟示給聚集在會議中的無數祭司。然而,這種跨海的審判怎能穩固呢?因為那些必要的證人,或因體質虛弱,或因年老力衰,或因其他諸多阻礙,無法被帶到那裡。關於派遣某些人彷彿從閣下的身邊前來,我們發現這並非任何教父會議所規定的。因為從前藉著我們這位同為主教的福斯提努斯(Faustinus),彷彿是代表尼西亞會議被派遣而來的事,在我們從亞歷山大教會的同為主教、至聖的西里爾(Cyrillus)那裡,以及從君士坦丁堡至尊的阿提庫斯(Atticus)主教那裡所收到的尼西亞會議更真實的抄本中,我們無法找到任何此類記載;這些抄本是從原始檔案中傳送過來的。在此之前,這些檔案曾藉由伊諾肯提(Innocentius)長老與馬塞勒斯(Marcellus)副執事,經由他們從那裡傳送給我們,並由我們轉呈給閣下的前任、蒙受尊崇的波尼法修(Bonifacius)主教。因此,當有人請求時,請不要派遣你們的執行官(clerics),也不要准許這樣做,以免我們看起來像是將世俗那煙霧般的傲慢引入基督的教會;這教會為那些渴望看見神的人,帶來了純樸的光明與謙遜的白晝。至於亞皮亞里烏斯(Apiarius)的哀哭,既然他已因其邪惡的卑劣行徑,被我們的弟兄福斯提努斯從基督的教會中驅逐,我們便不再掛慮;因為非洲教會絕不會再容忍他,而閣下的聖潔將會藉由考驗與規訓,來維護弟兄間的愛。簽名:願我們的神保守閣下的聖潔長久,並為我們代禱,主啊,親愛的弟兄。
巴爾薩蒙(Balsamon):當亞皮亞里烏斯被非洲會議革除教籍,並前往塞萊斯廷(Celestinus)教宗處解除了革除令後,福斯提努斯主教與他一同被派往迦太基,以審查針對他的指控。案件解決後,會議致信給塞萊斯廷。首先,會議指責福斯提努斯不合理地維護亞皮亞里烏斯。接著,會議指出案件是根據亞皮亞里烏斯的認罪而解決的,並懇求塞萊斯廷不要輕易接納那些反對會議並已被會議革除教籍的人。他們還補充說,尼西亞的教父們並未規定由教宗派遣人員前往非洲參與審判,這在亞歷山大與君士坦丁堡主教所傳送的文件中也找不到。
447
448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這在亞歷山大與君士坦丁堡主教所傳送的文件中也找不到。
佐納拉斯(Zonaras):當亞皮亞里烏斯被非洲會議革除教籍後,他逃往塞萊斯廷教宗處,塞萊斯廷解除了他的革除令,並派遣福斯提努斯主教與他一同前往迦太基,與當地的會議共同審理他的案件。事情處理完畢後,會議致信給塞萊斯廷,信中指責福斯提努斯偏袒亞皮亞里烏斯,表現得像是他的保護者與辯護人,而非審判者;他表現出辯護的熱忱,而非辨明公義的公正,並且對抗會議,甚至出言不遜,彷彿是在維護羅馬教會的特權(「特權」與「保護」是拉丁語詞彙)。他急於讓會議接納亞皮亞里烏斯,但未能如願。然而,神迅速剪除了福斯提努斯的拖延、推諉,以及亞皮亞里烏斯的閃爍其詞,即在處理事務上的遲延,使他坦承了針對他的指控。在信中敘述了這些經過後,他們接著說:「我們在信的開頭,以應有的敬意向閣下致意(這是對塞萊斯廷說的),懇求閣下不要輕易接納那些被我們革除教籍的人,也不要過於急切地恢復那些在自己省份被處以革除教籍者的團契。此外,長老與其他教士若無正當理由而傲慢地逃離,並尋求被驅逐,他們請求回到各自的主教那裡,並請求由各自的主教來審判教士。」他們還提到了尼西亞會議關於此事的教規,並聲稱從未規定由教宗派遣「共同審判者」或「執行官」從他身邊前來,即那些在尊榮上與他親近、更受他器重與親近的人。他們說:「我們在亞歷山大的西里爾與君士坦丁堡的阿提庫斯傳給我們的文件中,也找不到任何類似的規定。因此,請不要這樣做,也不要准許將那如煙霧般消散的虛榮傲慢引入神的教會。因為純樸與謙遜,如同光一般,為那些渴望看見神的人帶來白晝。」意即,正如光照亮白晝,使人能看見感官所及之物,同樣地,純樸與謙遜也給予心靈光照,使人能看見神,即在人所能及的範圍內認識祂。
阿里斯滕努斯(Aristenus):今後不要接納那些被我們革除教籍的人進入團契,這在尼西亞會議中已有規定。看哪,亞皮亞里烏斯被你接納後,對抗了會議,帶來了羞辱,最終卻轉變了,並在嘆息中自我控訴。
這些教父們收到了尼西亞會議無可置疑且最真實的抄本,在其中並未發現規定由教宗派遣其僕人,或由他們來審理主教或教士的上訴。因此,他們寫信給羅馬教宗塞萊斯廷,要求今後不要輕易且不合宜地恢復那些被他們革除教籍者的團契,也不要受理那些已被他們判決罷免的主教或教士的上訴,也不要派遣長老,並將上訴的審理權交給他們;而是讓每一位被判決者,若願意,可向其所屬省份的會議,或向普世會議提出上訴;以免看起來像是將世俗的傲慢引入基督的教會。他們還指出,這種行為給教會帶來了羞辱。因為亞皮亞里烏斯長老因正當理由被西卡(Sicca)教會罷免,隨後前往羅馬的塞萊斯廷那裡,被他接納,並與福斯提努斯主教一同被派往非洲,以期讓他重回長老團,並審查塔拉布拉卡(Tharabracenis)人對他的指控。然而,他卻極其無恥地急於被接納進入團契,並羞辱了會議,因為他不接受會議的審判,理由是控告者沒有當面站出來指控他。在經過多次辯論與無恥的否認後,他在證據與良心的雙重壓力下,公開承認了針對他的指控,並轉而嘆息與流淚。
關於阿加皮烏斯(Agapius)與巴加迪烏斯(Bagadius)爭奪波斯特拉(Bostra)主教職位的君士坦丁堡會議記錄。 在我們至虔誠、至愛神的皇帝弗拉維烏斯·阿卡狄烏斯(Flavius Arcadius)奧古斯都第三次,與霍諾留(Honorius)第二次執政期間,十月前三日,在君士坦丁堡至聖教會的洗禮堂,至聖的主教們:君士坦丁堡的內克塔里烏斯(Nectarius)、亞歷山大的西奧菲勒斯(Theophilus)、安提阿的弗拉維安(Flavianus)、卡帕多奇亞凱撒利亞的帕拉迪烏斯(Palladius)、巴勒斯坦凱撒利亞的格拉修斯(Gelasius)、尼撒的貴格利(Gregorius)、以哥念的安菲洛基烏斯(Amphilochius)、赫拉克利亞的保羅(Paulus)、安卡拉的阿拉比亞努斯(Arabianus)、阿德里安堡的阿蒙(Ammon)、塔爾索的法萊里烏斯(Phalerius)、希拉波利的路基烏斯(Lucius)、老底嘉的埃爾皮迪烏斯(Elpidius)、亞歷山大的保羅、赫爾莫波利斯的狄奧斯科魯斯(Dioscorus)、貝羅尼卡的普羅巴提烏斯(Probatius)、摩普綏提亞的狄奧多魯(Theodorus)、塞琉西亞的維祖斯(Bizus)、馬爾基亞諾波利的埃帕加圖斯(Epagathus)、克勞迪亞諾波利的格隆提烏斯(Gerontius)以及其他多位主教與全體聖職人員列席。君士坦丁堡主教內克塔里烏斯說:「既然這場聖潔的會議藉著神的恩典再次聚集在這個聖潔的地方,如果這群聖潔的弟兄與同工會議認為合適,因為我看見爭奪波斯特拉主教職位的弟兄們——巴加迪烏斯與阿加皮烏斯——正在這裡,就讓他們開始陳述各自的權利。」在他們就此事進行了一些陳述,並顯示出巴加迪烏斯是在這場會議期間,僅由兩位現已去世的主教所罷免後,安卡拉主教阿拉比亞努斯說:「我並非為了這場爭議,而是為了今後的整個生活,擔心這一點,因此請求聖潔的會議宣告:是否允許由兩位主教進行罷免?在都會主教缺席的情況下是否允許?這對目前的案件沒有預判。但我擔心,若有人利用這些記錄,可能會膽敢做出類似的事。因此我請求你們回答。」君士坦丁堡主教內克塔里烏斯說:「至虔誠的阿拉比亞努斯主教建議得很好;雖然案件無法類比,但我們不應譴責過去,而應為未來做好防範。」安卡拉主教阿拉比亞努斯說:「過去的事,尼西亞的聖教父會議已經譴責了,規定祝聖者不得少於三人,且都會主教不得缺席。我擔心的是未來,因此提出了這個問題。我請求你們明確宣告,不要含糊或模稜兩可,即根據尼西亞會議,不允許由兩個人來祝聖或罷免主教。」隨後,亞歷山大主教西奧菲勒斯說:「對於已經過去的事,無法做出憤怒的判決,因為他們在被譴責時並未在場。但如果有人考慮到未來應當罷免的情況,在我看來,不僅應當有三人,如果可能的話,應當有全省的主教,以便藉著眾人的投票,對應當被罷免者做出更精確的譴責,且當事人必須在場並接受審判。」君士坦丁堡主教內克塔里烏斯說:「當討論到合法的制度與教義時,不應因個人的案件而做出此類決定。因此,正如至聖的阿拉比亞努斯主教所建議的,為了穩定未來,至聖的西奧菲勒斯主教的意見也合乎人道地規定,今後不允許由三人,更不用說兩人,來罷免受審的主教,而應由更廣大的會議與省份主教的投票決定,正如使徒教規所規定的。」安提阿主教弗拉維安說:「至聖的內克塔里烏斯主教與至聖、至虔誠的西奧菲勒斯主教所闡述的,都很清楚。我們所有教會人士都同意。」
巴爾薩蒙:當波斯特拉主教巴加迪烏斯被兩位主教單方面罷免時,君士坦丁堡會議討論了這種罷免是否合法,當時被選出的阿加皮烏斯正在為該判決辯護。會議判定該罷免不合教規,因為不應由兩人,而應由多人來審理針對主教的指控。但你要知道,這種判決在今天已不再適用。因為迦太基會議的第十二條教規(該會議晚得多)規定,針對主教的刑事審判應由十二位主教進行。請閱讀該教規。你要知道,這次會議是在阿卡狄烏斯皇帝時期舉行的,而迦太基會議是在小狄奧多西(Theodosius the Younger)皇帝時期。
佐納拉斯:關於波斯特拉主教職位的爭議正在進行,阿加皮烏斯與巴加迪烏斯兩人都在爭奪。巴加迪烏斯曾是該城的主教,但因某些原因被兩位主教罷免,且是在他缺席的情況下,阿加皮烏斯被祝聖為該職位。巴加迪烏斯對罷免提出異議。當案件提交會議時,安卡拉的阿拉比亞努斯說:「我並非為了目前的案件,而是擔心未來,以免在任何類似案件中,這種做法成為慣例。我請求會議說明,是否允許由兩位主教進行罷免,並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做出這種判決。我擔心有人在看到這些記錄後,會膽敢做出類似的事。」針對這個問題,亞歷山大主教西奧菲勒斯回答說:「既然罷免巴加迪烏斯的兩位主教已經去世,不應對他們做出判決,以免我們也因在他們缺席時譴責他們而受到指責。但為了防範未來,以免再發生類似的事,在我看來,不僅應當有三位主教參與罷免主教,如果可能的話,還應當有全省的主教,即該主教區所在省份的所有主教,以便在眾多審判者與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做出更精確的譴責判決。」內克塔里烏斯、弗拉維安以及會議的其他成員都贊同這個意見。這些是那些教父們的決定。迦太基會議的第十二條教規(該會議晚於內克塔里烏斯主持的會議,因為後者是在阿卡狄烏斯時期,前者是在小狄奧多西時期)規定,若有主教被指控犯罪,應由十二位主教審判,除非因極大的必要性而無法召集更多人。因此,應閱讀該教規以及對其的解釋。
阿里斯滕努斯:今後不應由兩位或三位主教來罷免受審的主教,而應由更廣大的會議與省份主教的投票決定,正如使徒教規所規定的。
既然這次會議發現波斯特拉主教巴加迪烏斯被兩位主教罷免,且阿加皮烏斯被祝聖取代了他,會議擔心未來會再次發生這種事,因此為未來做了保障,並規定被指控犯罪並面臨罷免的主教,不應由兩位或三位主教審判,而應由全省的主教(如果可能的話),或至少由更多的主教審判,使他們的人數不少於十二位,正如撒狄(Sardica)會議的第十二條教規所規定的。
貝弗里奇(Beveridge)版第一卷結束。
至聖亞歷山大總主教狄奧尼修斯(Dionysius)致巴西利德(Basilides)主教書 關於他所詢問的各項問題,狄奧尼修斯在信中給予了回答,這些回答被視為教規。
第一條教規
狄奧尼修斯致我親愛的兒子、弟兄、同工及忠於神的巴西利德,在主裡問安。 我最忠誠且博學的兒子,你寄信給我,詢問在逾越節當天應於何時結束禁食……
457
亞歷山大聖狄奧尼修書信節錄 458 [註:關於應當在何時結束逾越節的禁食。] 關於逾越節的日子,你寫道,有些弟兄說應當在雞鳴時分結束,另一些人則說應當在傍晚。據說羅馬的弟兄們在等待雞鳴;至於此地的人,你說他們結束得較早。你渴望確定一個精確且經過嚴格測量的時間,但這既困難又危險。至於在我們主復活之後,那些直到那時才以禁食謙卑己心的人,應當開始節慶與喜樂,這一點在所有人之間是公認的。然而,透過你寫給我的信,你已經證明——且你對神聖福音的理解非常正確——在福音書中,對於主復活的確切時刻,並無明確的記載。因為福音書作者們對於來到墳墓前的人們的描述各不相同,時間點也有所更迭,但他們都說發現主已經復活了。馬太說「安息日將盡」,約翰寫道「天還黑的時候」,路加說是「黎明的時候」,馬可則說是「太陽升起時」。關於祂究竟何時復活,沒有人明確地宣告。但有一點是公認的:當安息日將盡,七日的第一日快亮的時候,那些來到墳墓前的人,發現祂已不在裡面了。我們不應認為福音書作者們彼此矛盾或對立;即使在所探討的問題上似乎存在些微的差異,但若他們都一致同意我們的救主在那個夜晚升起了世界之光,只是在時間上有所不同,我們仍應以寬容與信心,努力將他們所說的話調和起來。馬太所說的話如下:「安息日將盡,七日的第一日,天快亮的時候,抹大拉的馬利亞和那個馬利亞來看墳墓。忽然,地大震動;因為有主的使者從天上下來,把石頭滾開,坐在上面。」
[註:關於亞歷山大聖狄奧尼修的生平。狄奧尼修是奧利根的學生,在腓力皇帝在位第四年,即戈爾迪安皇帝之後,他接替了亞歷山大教會第十三任主教赫拉克拉斯的職位。他在位十七年,即腓力在位的其餘三年、德修的一年、加盧斯的一年、德修之子沃盧西安努斯的一年,以及瓦勒良及其子加利恩努斯的十二年,隨後歸向了主。根據優西比烏《教會史》第六卷與第七卷,巴西利得是利比亞五城區的主教。]
[註:關於「應當結束禁食」。Gentianus Hervetus 將其翻譯為「逾越節的日子應當禁食」。他將「結束禁食」(ἀπονηστίζεσθαι)一詞在出現的地方都翻譯為「禁食」,儘管該詞在各處的意思恰恰相反,即「解除禁食」。在通稱的《使徒憲典》中,這個詞常被這樣使用,例如:「在安息日直到雞鳴時分,你們要解除禁食」。同樣的意義也見於特魯洛公會議第89條教規。Hesychius 將「解除禁食」定義為從禁食狀態恢復到正常飲食。我們手頭上的這段經文也必然要求這種意義,狄奧尼修在其中承認他被問及「逾越節的日子應當在何時解除禁食」。這並非如 Hervetus 所譯「逾越節的日子應當禁食」——因為逾越節從未以禁食度過——而是如我們所譯:「逾越節的日子應當在何時解除禁食」:即逾越節前的禁食應在何時終止,是在逾越節慶典前的傍晚,還是雞鳴時分,或是其他時間;這從本信隨後的內容中可以得到證實。]
[註:關於「逾越節的日子」。我在此引述亞歷山大狄奧尼修這封信的開頭,正如它在許多手抄本中所呈現的那樣:「你寫信給我……關於逾越節的解除」。通常作「逾越節的日子」。優西比烏在《教會史》第五卷第23章中稱之為「逾越節的解除」,並提到「禁食的解除」,在希臘文中,這些詞彙(περιλύειν, ἀπολύειν, ἐπιλύειν, καταλύειν)常被用於此意。]
459
460 [註:馬太說「安息日將盡」;約翰寫道「天還黑的時候」;路加說是「黎明的時候」;馬可則說是「太陽升起時」。關於祂究竟何時復活,沒有人明確地宣告。但有一點是公認的:當安息日將盡,七日的第一日快亮的時候,那些來到墳墓前的人,發現祂已不在裡面了。我們不應認為福音書作者們彼此矛盾或對立;即使在所探討的問題上似乎存在些微的差異,但若他們都一致同意我們的救主在那個夜晚升起了世界之光,只是在時間上有所不同,我們仍應以寬容與信心,努力將他們所說的話調和起來。]
[註:關於「安息日將盡,七日的第一日快亮的時候」。《使徒憲典》第五卷第18章及其他地方:「這禁食應在逾越節禁食之前舉行;從週一開始,到預備日結束,之後你們要解除禁食。」]
[註:關於「解除禁食」。]
461
462 [註:關於「關於逾越節的日子」。]
463
464 [註:關於「關於在月經期間的婦女」。君士坦丁·哈耳墨諾普洛斯將此教規總結如下:「在月經期間的婦女,應當遠離神聖的殿宇與神聖的奧秘。」註釋者對此摘要評論道:「在月經期間,即在月經中:因為她們在猶太人中是分開居住的。」]
467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468 執行神聖禱告的奧秘;或者甚至在主教的許可下,將這類地方隔開,好讓不潔的婦女可以在其中不受干擾地站立。我曾親眼見過這樣的一位婦女站在前廊,並從大主教那裡領受了作為保證的禱告:這確實令我驚訝。 然而,正如所推測的,古時婦女曾進入聖所,並從聖桌領受聖餐。正因如此,該法規(Canon)也提到了聖所。請閱讀老底嘉會議(Synod of Laodicea)的第 44 條法規,以及第 69 條法規。同樣地,也請閱讀賢君利奧(Leo the Wise)皇帝的第 17 條新法(Novella),其中部分內容如下:我們針對生產後的婦女,以及那些受自然潔淨期影響的婦女規定,若她們的生活未受其他病態狀況的干擾,則尚未受洗者不得參與啟蒙(illumination);至於已受過神聖職事啟蒙者,在四十天的期限內,不得領受無瑕的奧秘。但若有疾病侵襲,且威脅到生命,則應以各種方式讓她們領受聖物。此後,同一部新法又針對嬰兒規定,若病情不緊急,應在第八天後受洗;若死亡迫在眉睫,則應在第八天之內受洗。 既然我聽到有人說,被隔離的平信徒不應在聖所外站立聆聽神聖的詩篇,甚至不應唱詩;我回答他:這份法規中所寫的內容,你這說這話的人,足以讓你閉嘴。正如那些不被允許進入教會的婦女,並未被禁止禱告;同樣地,那些被隔離的人也不會被禁止獨自禱告;他們甚至可以站在教會前廊之外,聆聽神聖的詩篇。因為這對他們而言,是為了更進一步的操練。
左納拉斯(ZONAR.)
希伯來婦女在月經來潮時,會坐在隔離的地方,不與任何人交談,直到七天過去:因此「在隔離中」(in abscessu)這個詞由此而來,表明她們如同不潔之人,被從他人的聚會中隔離開來。此外,當這位教父被問及信主的婦女在月經來潮時是否應進入教會,他回答不應進入,並舉福音書中那位患血漏的婦女為例,她不敢觸摸主,只敢觸摸祂衣裳的繸子。他表示,在那段時間,她們並未被禁止禱告和記念主;但進入神的殿或領受神聖的奧秘,則是不被允許的。
第 3 條法規
此外,那些對此有足夠教導並達成共識的人,應當成為自己的審判者。因為他們同意彼此節制,以便暫時專心於禱告,然後再恢復同房,這是他們從保羅那裡聽到的。
巴爾薩蒙(BALS.)
正如所推測的,這位聖者曾被問及,已婚夫婦是否應在他們應當禱告的時候,停止房事;他回答說,這樣的人應當成為自己的審判者,並有時根據共識,即共同的意願,進行節制;也就是說,在他們約定禱告的時候,應當以完全的節制生活,然後再恢復同房。因為偉大的保羅也曾如此規定。該法規雖然提到的是年長者,但其中所說的也應理解為適用於所有夫婦。他很好地使用了「根據共識」一詞。因為正如偉大的使徒所言,丈夫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妻子也沒有。因此,他們需要就節制達成共識,以便專心於禱告和禁食。因為如果節制不是出於共識,那麼不願行房的一方,就剝奪了要求行房的一方。既然如此,那不允許行房的一方,又怎能被視為對身體擁有主權呢?此外,一方的節制也可能導致另一方的損害。因為如果他被情慾所勝,而又不被允許,就會陷入不合法的結合。有人會說:既然法規說夫婦應分開以便專心禱告,而使徒又規定我們應不住地禱告,那麼同居的人是否應永遠彼此節制?但使徒在這裡所說的並非指所有的禱告,而是指更重要的禱告,即神聖禁食期間的禱告。因為神也曾透過摩西命令猶太人,在即將於山上聆聽神聖聲音時,要遠離自己的妻子。先知約珥也說:「當禁食,使新郎出離洞房,新婦出離內室。」既然如此,我看不出那些不遵守這些規定的人會受到什麼懲罰。但我認為,應根據聽取認罪者的判斷,針對個人及其生理需求採取治療措施。請閱讀特魯洛會議(Synod in Trullo)的第 102 條法規。
左納拉斯(ZONAR.)
關於那些在合法婚姻中生活的人,當被問及是否應彼此節制時,他回答說,他們應當成為自己的審判者,並有時根據共識,即共同的意願,彼此節制。因為正如偉大的使徒所言,丈夫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妻子也沒有。因此,他們需要就節制達成共識,以便專心於禱告和禁食。因為如果節制不是出於共識,那麼不願行房的一方,就剝奪了要求行房的一方。既然如此,那不允許行房的一方,又怎能被視為對身體擁有主權呢?此外,一方的節制也可能導致另一方的損害。因為如果情慾迫切,而又不被允許,就會陷入不合法的結合。然後,使徒也定義了時間,他說這是為了禱告和禁食。因此有人會說:既然使徒教導要不住地禱告,那麼如果禱告時需要彼此節制,夫婦就必須永遠彼此節制。但使徒在這裡並非指所有的禱告,而是指某種比平常更嚴肅的禱告,即應在淚水與苦難中進行的禱告。因為他們不可能總是這樣禱告;他所說的禁食,是指在特定時間進行的禁食,或是當某人即將領受聖物時。因為猶太人在即將於山上聆聽神聖聲音時,也被命令要遠離妻子。約珥在說了「當禁食」之後,又補充說:「使新郎出離洞房,新婦出離內室。」因為禁食者必須遠離一切享樂;因為享樂的滿足往往會使靈魂鬆懈,並擾亂理智。
第 4 條法規
至於那些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發生夜間遺精的人,他們也應當遵循自己的良心,並審視自己是否對此感到困惑。正如在食物方面,他說,若有人懷疑而吃,就已被定罪;在這些事上,凡來到神面前的人,也應當存無虧的良心,並根據自己的心思坦然無懼。這些問題,你(因為你並不無知,親愛的)在尊重我們的情況下提出了;你使我們與你同心,正如我們本來就是一樣的。我並非以教師的身分,而是以我們應當以完全的單純彼此交談的方式,表達了我自己的觀點;當你審視了這些,我最聰明的兒子,無論你認為什麼是公正且更好的,或者如果你認為情況確實如此,請回信給我。 我祈願你,親愛的兒子,在主裡平安地事奉。
巴爾薩蒙(BALS.)
當教父被問及那些非自願發生遺精的人是否應領受聖物時,他說,那些發生這種情況的人,應以自己的良心作為審判者;如果這是在沒有任何預先的情慾干擾下發生的,即身體自然地將這種流出物作為廢物排出,他們將不會被禁止領受聖物。但如果有人在預先存在的情慾思想下產生了慾望,隨後發生了流出,或者這是由於飲食的放縱所致,那麼這樣的人就不潔淨;這並非因為精液的流出(因為這本身並不污穢,正如肉體本身並不污穢,而精液只是肉體的廢物),而是因為污染了心智的邪惡思想。因此,這樣的人沒有無虧的良心,因此也沒有坦然無懼來到神面前的權利。他還引用了偉大保羅關於祭偶像之物所寫的話,即懷疑而吃的人,就已被定罪。關於精液流出的問題,請參閱偉大亞他那修寫給修士阿蒙(Ammun)的書信。
左納拉斯(ZONAR.)
教父也對此提出的問題作了回答。當被問及那些非自願發生遺精的人是否應領受聖物時,他說:那些發生這種情況的人,應遵循自己的良心;也就是說,讓良心,即他們自己的心思,成為這件事的審判者。因此,如果這是在沒有任何預先的情慾干擾下,自然地發生了精液的流出,即身體將其作為廢物排出;或者如果這不是由於醉酒和暴食所致,那麼發生這種情況的人將不會被禁止來到聖壇前;但如果預先存在了情慾的思想,並且這種思想在心中停留,引發了夜間的幻想,隨後發生了精液的流出,且這是由於飲食的放縱所致,那麼這樣的人就不潔淨,這並非因為精液的流出(因為這本身並不污穢,正如肉體本身並不污穢,而精液只是肉體的廢物),而是因為污染了心智的邪惡思想。因此,這樣的人沒有無虧的良心,因此也沒有因自己的思想而坦然無懼的權利。那麼,懷疑的人又怎能來到神面前呢?他還引用了偉大保羅關於祭偶像之物所寫的話,即懷疑而吃的人,就已被定罪。關於精液流出的問題,偉大亞他那修在寫給修士阿蒙的書信中也有詳盡的論述。
亞歷山大主教與殉道者聖彼得(ST. PETER, BISHOP OF ALEXANDRIA AND MARTYR) 法規書信 (聖彼得的法規由安格洛·邁(Ang. Mai)在貝弗里奇(Beveridge)之後編輯。Spicil. Rom. VII, 444。——我們採納了各種版本中較好的讀法;其餘的則附在正文之下。)
亞歷山大主教與殉道者聖彼得的法規,載於他關於悔改的講道中。
第 1 條法規
「既然第四個逾越節已經臨到這場迫害,對於那些被舉報並投入監獄,忍受了無法承受的折磨、難以忍受的鞭打以及許多其他嚴重的苦難,後來卻因肉體的軟弱而屈服的人,即使他們起初因隨之而來的重大跌倒而未被接納,但因為他們曾奮力爭戰並長期抵抗(他們並非出於自願來到這一步,而是被肉體的軟弱所出賣),且他們在自己的身體上顯出了耶穌的印記,有些人已經為此哀慟了三年:在他們前來請求時,應再給予他們四十天的期限,正如我們的主和救主耶穌基督在受洗後,曾禁食並受魔鬼試探一樣。在這些日子裡,他們若能更加操練,更加堅定地禁食,此後便要在禱告中警醒,默想主對試探祂的人所說的話,好讓他敬拜:『撒但,退去吧!因為經上記著說:當拜主你的神,單要事奉祂。』」
巴爾薩蒙(BALS.)
這些法規處理的是那些在迫害中否認自己信仰並悔改的人。第一條法規立即規定,那些在遭受許多折磨後獻祭,因為軟弱而無法堅持,並在悔改中度過了三年的人,應再給予四十天的期限,然後予以接納。請注意這些法規,它們為那些否認神並尋求悔改的人,以及那些自願投身殉道卻跌倒、後來又重新承認信仰的人,以及其他類似情況的人,規定了一些不同且必要的措施。請務必參考安居拉會議(Synod of Ancyra)的更多法規。
左納拉斯(ZONAR.)
這位聖教父對那些在迫害中否認自己信仰的人作了區分,並說,對於那些被帶到暴君面前,投入監獄,忍受了無法治癒的折磨、難以忍受的鞭打(「無法治癒」意指無法醫治),以及其他苦難,後來卻屈服並獻祭的人,因為他們是被肉體的軟弱所出賣,無法堅持到底,對於他們,過去的時間作為懲罰已經足夠了。他說,第四個逾越節已經過去,自從他們犯下那重大的跌倒以來。即使他們起初前來悔改時未被接納,但因為他們並非出於自願去獻祭,且曾長期抵抗,並帶著耶穌的印記,即他們為基督所受傷痕的疤痕,且他們為那跌倒哀慟了三年,他規定應再給予懲罰,即在他們前來請求接納時,再給予四十天的期限;在這些日子裡,他們若能展現更多的操練,更加堅定地警醒,即更加認真地對待自己,便要在禱告中警醒,默想,即不斷地思考,並說出主對試探者所說的話:「撒但,退去吧!因為經上記著說:當拜主你的神,單要事奉祂。」
第 2 條法規
「至於那些在被投入監獄後,如同在圍城中一樣,忍受了監獄裡的苦難和惡臭,後來卻在沒有遭受酷刑的情況下被俘,因極度的體力衰竭和某種盲目而崩潰的人,再給予一年的期限就足夠了:因為他們也完全將自己交出來,為基督的名受苦;即使他們在監獄中從弟兄們那裡得到了許多安慰。他們若渴望從魔鬼極其痛苦的俘虜狀態中得釋放,並特別記念那說話者,就會加倍地償還:『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祂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和我們神報仇的日子。』」
479
480 THEOD. BALSAMON BALS. 此條法規規定,那些僅僅在監獄中受苦,且未經拷打就跌倒的人,在三年期滿後,應再受一年的懲戒。因為他說,若他們曾獲得安慰,例如有信徒供應他們生活所需,那麼這些人也應當獲得寬恕,因為他們是為了信心而受苦。
ZONAR. 在第二等級中,他安置了那些僅僅被囚禁、在監獄中受苦,且未經拷打就跌倒的人;對於這些人,在經過上述的時間(即前文所說的三年)之後,規定再加一年的懲戒。因為他說,他們也是為了基督的名而受苦,儘管他們在監獄中或許從弟兄們那裡得到了安慰。因為看來,那些未被囚禁的信徒,供應了被囚禁者生活所需,並因此帶給他們一些緩解。這些人將會加倍償還,因為他們在監獄中曾得到慰藉,他們將會悔改,折磨並以多種方式苦待自己;如果他們想要從魔鬼的俘虜狀態中得釋放,因為他們因否認基督而成為了魔鬼的俘虜和奴僕。隨後他引述了先知以賽亞的話,並說他們應當銘記這些話。
CANON III.
「至於那些未曾受過這類苦難,也未曾顯出信心果子,反而因恐懼和膽怯而自願投向罪惡,但如今前來悔改的人,有必要且合宜地提出無花果樹不結果子的比喻,正如主所說:『有一個人栽了一棵無花果樹在葡萄園裡。他來到樹前找果子,卻找不著。就對管園的說:看哪,我這三年來到這無花果樹前找果子,竟找不著。把它砍了吧,何必白佔地土呢?管園的說:主啊,今年且留著,等我周圍掘開土,加上糞;以後若結果子便罷,不然再把它砍了。』若他們將此放在眼前,並顯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在這段時間內,他們將會得到更多的益處。」
BALS. 對於那些僅因恐懼和膽怯而投向罪惡,隨後又轉向悔改的人,法規根據福音書中無花果樹的比喻,給予三年的懲戒。因為主說:「我這三年來到這樹前找果子,竟找不著。」管園的說:「主啊,今年且留著。」
ZONAR. 他說,凡未曾受過苦難,僅因恐懼和膽怯而投向罪惡(意即他們自願投向罪惡),隨後又轉向悔改的人,無花果樹的比喻對他們是合宜的。若他們將此放在眼前,並在如此長的時間內顯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他們將會得到益處,即四年之久。因為主說:「我這三年來到這樹前找果子,竟找不著。」管園的說:「主啊,今年且留著。」
481
482 IN EPIST. S. PETRI ALEX. CANON IV. 「至於那些完全絕望且不悔改,擁有如古實人不可改變之皮膚與豹之斑點的人,將會對他們說那另一棵無花果樹的話:『從今以後,永不結果子!』因此它立刻就枯乾了。在他們身上,傳道者所說的話得以應驗:『彎曲的不能變直,缺少的不能足數。』因為若不先將彎曲的修正,就不可能使其裝飾;若不先將缺少的補足,就不可能使其足數。因此,在結局時,先知以賽亞所說的話將會臨到他們:『他們必看見那些違背我的人的屍首;因為他們的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凡有血氣的,都必看見。』正如他所預言的:『惡人必像翻騰的海,不得平靜;惡人必不得平安,這是我的神說的。』」
BALS. 前面所說的是關於跌倒的人,也是關於悔改的人。但對於那些不悔改的人,他引進了另一棵無花果樹的咒詛,主因其不結果子而對它說:「從今以後,永不結果子。」
ZONAR. 前面所說的是關於跌倒的人,也是關於悔改的人。但對於那些因絕望或邪惡意念而不悔改,且帶著如古實人皮膚之陰暗、豹之斑點般不可改變且無法洗淨之罪惡污點的人,他引進了另一棵無花果樹的咒詛。主因其不結果子而對它說:「從今以後,永不結果子。」他說,傳道者所說的話在他們身上得以應驗:「彎曲的不能變直,缺少的不能足數。」在解釋了這些話之後,他又加上了以賽亞的話。
CANON V.
「至於那些像大衛為了不被殺而裝瘋,其實並非瘋癲的人;以及那些並非赤裸裸地寫下否認的話,而是在極大的困境中,如同在愚昧孩童中的聰明孩童,戲弄了敵人的詭計,或者像那些侵佔祭壇的人,或者像那些簽署了文書的人,或者像那些代替自己投靠外邦人的人;儘管我聽說有些認信者寬恕了他們中的一些人,因為他們極其謹慎地避免親手生火,並獻上不潔鬼魔的香氣;但既然他們因無知而犯了此錯,仍應對他們施以六個月的悔改懲戒。因為這樣,他們自己也會得到更多的益處,默想先知的話,並說:『因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有一子賜給我們,政權必擔在他的肩頭上;他的名稱為奇妙策士。』正如你們所知,在另一位嬰孩(即在祂降臨前預告悔改以赦免罪孽的那位)受孕的第六個月,祂自己也受孕了,為要宣講悔改。因為我們聽見他們兩位首先宣講的,不僅是關於悔改,也是關於天國;這國度,正如我們所學到的,是在我們心裡,因為我們所信的道離我們不遠,就在我們口裡,在我們心裡,即耶穌是基督:我們心裡相信神叫祂從死裡復活:因為人聽見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
BALS. 若有人假裝前往祭壇,或寫下否認信仰的話;他們並非赤裸裸且公開地做這事,而是透過某種方法戲弄了強迫他們的人;就像大衛在逃避掃羅、來到非利士人那裡時,假裝癲癇發作,因此逃脫了死亡;他們戲弄了敵人的詭計,如同聰明的孩童戲弄愚昧的孩童:他們欺騙了不虔誠的人,因為看起來像是獻祭了,卻沒有獻祭;或許他們代替自己投靠了外邦人或不信者,並認為透過他們獻了祭:他說,對這些人,六個月的時間足以悔改。因為即使他們沒有獻祭,但因為他們答應獻祭,或投靠了他人,他們被認為需要悔改,儘管有些為信心作見證的人寬恕了他們中的一些人。他將他們比作孩童,因為他們沒有剛強地抵擋偶像崇拜者;但比作聰明人,因為他們巧妙地避開了祭祀。
ZONAR. 若有人假裝前往祭壇,或寫下否認信仰的話,但並非赤裸裸地、並非公開地寫下關於否認的事,而是透過某種方法戲弄了強迫他們的人;就像大衛在逃避掃羅、來到非利士人那裡時,假裝癲癇發作,因此逃脫了死亡;他說,他們戲弄了敵人的詭計,如同聰明的孩童戲弄愚昧的孩童。他將那些欺騙了不虔誠者、看起來像是獻祭卻沒有獻祭的人比作聰明人;稱他們為聰明人,是因為他們暫時避開了祭祀;稱他們為孩童,是因為他們沒有表現出完全且剛強的心志,沒有剛強地抵擋偶像崇拜者,但卻答應獻祭,儘管有些人代替自己投靠了外邦人,即不信者,並在他們獻祭時,他們自己被認為也獻了祭。他說,對這些人,六個月的時間足以悔改。因為即使他們沒有獻祭,但因為他們答應獻祭,或投靠了他人,並看起來像是自己獻了祭,他們被認為需要悔改,儘管有些認信者寬恕了他們中的一些人。因為有些為信心作見證並受苦的人,寬恕了那些如前所述透過方法而沒有獻祭的人,並接納他們與信徒團契,因為他們以多種方式避開了向鬼魔獻祭。關於六個月的期限,他提到了透過加百列傳達的信息,即在施洗約翰受孕的第六個月,主受孕了。隨後他加上了使徒的話。
CANON VI.
「至於那些代替自己投靠基督徒奴僕的人,奴僕們,因為他們處於受制地位,且在某種程度上也被主人囚禁,受到他們的威脅,並因恐懼而陷入並跌倒,應在一年內顯出悔改的行為,從今以後學習作為基督的奴僕,遵行基督的旨意,並敬畏祂;特別是聽見:『無論作什麼,都要從心裡作,像是給主作的,不像是給人作的,無論是奴僕是自主的。』」
BALS. 對於那些因主人的命令和威脅而獻祭的奴僕,這位教父規定了一年的懲戒:因為他們順從了主人,他給予寬恕,並不施加沉重的懲罰;但因為他們更是基督的奴僕,他們也應當更敬畏祂,因此他給予適度的懲戒。因為他說,根據偉大的保羅,無論作什麼善事,都要從主那裡得回,無論是奴僕是自主的。
ZONAR. 有些人代替自己,強迫自己的基督徒奴僕去獻祭。對於這些奴僕,儘管他們因主人的命令而獻祭,但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這位教父規定在悔改中度過一年,並學習作為信徒,他們是基督的奴僕,應當更敬畏祂;並且根據偉大的使徒,無論作什麼,都要從主那裡得回,無論是奴僕是自主的。
487
488 THEOD. BALSAMON CANON VII. 「至於自由人,應在悔改中受察驗三年,既是因為他們假裝,也是因為他們強迫同為奴僕的人獻祭,因為他們違背了使徒的意願,使徒要求主人對奴僕作同樣的事,放下威脅。他說,要知道他們和我們的主在天上,祂並不偏待人。若我們所有人都有同一位主,祂不偏待人;因為基督是一切,也在一切之內,在化外人和西古提人中,在奴僕和自由人中:他們應當省察自己所作的,因為他們想要保全自己的性命;卻將我們同為奴僕的人拖向偶像崇拜,而他們本可以逃脫,如果他們像使徒再次所說的那樣,給予他們公義與公平。」
BALS. 對於自由人,即那些強迫奴僕獻祭的主人,他施加了三年的懲戒,因為他們既假裝獻祭,且看起來完全順從了,又因為他們強迫同為奴僕的人獻祭,且沒有聽從使徒要求對奴僕放下威脅的命令;因為他們自己也是神的奴僕,是僕人的同伴。他們急於保全自己的性命,卻強迫同為奴僕的人去偶像崇拜,而他們本可以逃脫。
ZONAR. 對於自由人,即那些強迫奴僕獻祭的主人,他施加了三年的懲戒:既是因為他們假裝獻祭,且看起來完全屈服了;又因為他們強迫同為奴僕的人獻祭;且沒有聽從使徒要求對奴僕放下威脅的命令;因為他們自己也是神的奴僕,是僕人的同伴。他們急於保全自己的性命,卻強迫同為奴僕的人去偶像崇拜,而他們本可以逃脫。
CANON VIII.
「至於那些被出賣並跌倒的人,以及那些親自前來參加競賽、承認自己是基督徒,並在監獄中受拷打的人:在心中歡喜地給予力量並在凡事上與他們團契是合理的,無論是在禱告中,還是在領受基督的身體和血中,以及在勸勉的言語中:」
489
在彼得亞歷山大書信註釋中 490 「……道;好叫他們能更堅定地奮鬥,也配得那從上面召來的獎賞。因為他說,義人雖七次跌倒,仍必興起;若所有跌倒的人都能做到這一點,他們就顯明了最完美且全心全意的悔改。」
巴爾撒摩:有些人被舉報並交給了暴君,或者甚至自願將自己交給他們;但因被刑罰所勝,而在見證上跌倒了。隨後,他們因悔改並認識了善,便承認自己是基督徒,以致被投入監獄並忍受了刑罰。因此,聖者認為,接納這樣的人並以喜樂的心堅固他們,使他們歸向正統信仰,並在禱告與聖餐的領受上與他們交通,且用言語勸勉他們,好叫他們在爭戰中更為堅定,並配得天國,是合乎理性的。為了不讓他們因為曾經跌倒,而被某些人認為是不該被接納的,他還引述了聖經的見證,即「七次」(意指多次)義人必跌倒,仍必興起。他說,若所有在見證上跌倒的人都能做到這一點,即在跌倒後重新奮鬥,並在暴君面前承認自己是基督徒,他們就顯明了最完美的悔改。因此,本法規中所包含的內容與第一法規中所包含的內容,其區別在於:前者是指那些因刑罰而跌倒,卻未在暴君面前轉向承認信仰的人;而此處是指那些因刑罰而跌倒,卻出於善意的悔改,在暴君面前承認了主,因此他們甚至不被視為跌倒了。
左納拉:他說,如果有人被舉報並交給了暴君,或者自願將自己交給他們,卻因被刑罰所勝而在見證上跌倒,且無法忍受監獄中的苦難與刑罰;但隨後他們重新奮鬥,承認自己是基督徒,以致被投入監獄並忍受了刑罰。聖者認為,接納這樣的人並以喜樂的心堅固他們(即加強、賦予力量並鼓勵他們承認信仰),並在一切事上與他們交通,無論是在禱告中,還是在領受聖餐中,並用言語勸勉他們(即激勵他們作見證),好叫他們在爭戰中更為堅定,並配得天國,是合乎理性的。為了不讓他們因為曾經跌倒(獻祭),而被某些人認為是不該被接納的,他還引述了聖經的見證,即「七次」(意指多次)義人必跌倒,仍必興起。他說,若所有在見證上跌倒的人都能做到這一點,即在跌倒後重新奮鬥,並在暴君面前承認自己是基督徒,他們就顯明了最完美的悔改。
491
第 9 條法規 「至於那些彷彿從睡夢中驚醒,自願投身於那正在陣痛且即將拖累他們的爭戰中,卻為自己招致了海戰與大浪衝擊的試探,甚至更為弟兄們點燃了罪惡的炭火的人,也當與他們交通,因為他們畢竟是奉基督的名來到這裡的;即使他們沒有留意祂的話語,祂教導人禱告不要進入試探,並在禱告中教導對父說:『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或許他們也不知道,我們的家主與導師曾多次避開那些想要謀害祂的人,且有時祂並不公開地行走在他們中間;又當祂受難的時候臨近時,祂並沒有將自己交出去,而是等待直到他們帶著刀棒來到祂那裡。因此祂對他們說:『你們帶著刀棒出來拿我,如同拿強盜嗎?』他們說,他們將祂交給了彼拉多。因此,那些以祂為目標而行的人,也遭遇了同樣的事,他們記住祂神聖的話語,祂藉此堅固我們關於逼迫的事,說:『你們要謹慎;因為人要把你們交給公會,並且在他們的會堂裡鞭打你們。』祂說,他們會把你們交出去,但你們不可將自己交出去;『並且你們要為我的名被帶到諸侯君王面前』,但你們不可將自己帶去;因為祂希望我們在因祂的名受逼迫時,從一地逃到另一地。正如我們再次聽到祂所說的:『有人在這城逼迫你們,就逃到那城去。』因為祂不願我們投奔魔鬼的隨從與衛兵,以免我們成為他們更多殺戮的緣由,彷彿強迫他們變得更殘暴並完成致命的惡行;而是要等待並謹慎自守,警醒禱告,免得我們進入試探。因此,司提反作為首位追隨祂腳蹤而受難的見證人,在耶路撒冷被不法之徒抓住,帶到公會,在基督的名裡被石頭打死而得榮耀,他祈求並說:『主啊,不要將這罪歸與他們。』因此,雅各作為第二位被希律抓住的人,被刀殺了。因此,使徒之首彼得,多次被捕、被囚、受辱,最後在羅馬被釘十字架。同樣地,著名的保羅,多次被交出去,甚至面臨死亡的危險,受了許多苦,在許多逼迫與患難中誇口,最後也在同一座城裡被刀殺了;他在其中誇口的,他也在其中結束了生命;因為他在大馬士革曾夜間從牆上的筐子被縋下去,逃脫了那想要捉拿他的人的手。因為他們的首要目標是傳福音並教導神的話語;在這些事上,他們堅固弟兄們要持守信仰,並說,我們必須經歷許多患難才能進入神的國。他們尋求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眾人的利益,好叫他們得救;若非如使徒所說,時間不夠我們述說,他們本可以說出許多關於這些事的話,以符合神的話語。」
巴爾撒摩:聖者將那些剛從睡夢中驚醒的人,比作那些不按秩序,而是魯莽且不經思考地投身於爭戰中的人;「正在陣痛且即將拖累」是指尚未爆發出來,但正在醞釀、延遲拖累那些爭戰者,他們為自己招致了試探,即將試探拉向自己。更甚者,他們也為其他信徒點燃了罪惡的炭火,即來自暴君的刑罰。但即使他責備那些這樣做的人,他仍命令信徒與他們交通,因為他們是為了基督而投身爭戰的,儘管他們忽略了祂的教導,祂教導人祈求不要受試探,且祂自己也沒有將自己交出去,而是被交出去的;且不應投奔刑罰者,以免成為他們更多殺戮的緣由,彷彿激勵他們對敬虔之人施加刑罰。法規還引述了不同的聖經例子。
左納拉:那些剛從睡夢中驚醒的人,特別是如果他們被沉重的睡夢所壓制,他們的理智並非平靜,而是混亂且不穩定的。聖者斷言,那些投身於爭戰的人與此類人相似,即那些不按秩序,而是以大膽且魯莽的衝動投身於爭戰中的人;「正在陣痛且即將拖累」是指尚未爆發出來,但正在醞釀、延遲拖累那些爭戰者;他們招致了試探,即將試探拉向自己,更甚者,他們也為其他信徒點燃了罪惡的炭火,即來自暴君的刑罰。但即使他責備那些這樣做的人,他仍命令信徒與他們交通,因為他們是奉基督的名來到這裡的,即信靠基督,或為了基督的名而選擇爭戰;即使他們或許沒有遵守祂的教導,祂教導人祈求不要受試探,或者他們不知道主曾避開那些謀害祂的人,且有時祂並不公開地行走,也沒有將自己交出去受難,而是被交出去的;且祂曾命令門徒,當仇敵逼迫他們時,要從一城逃到另一城,不可自願投奔刑罰者,以免成為他們更多殺戮的緣由,彷彿激勵他們對敬虔之人施加刑罰。法規並引述了使徒的例子,即司提反、雅各,以及使徒之首彼得與保羅。
497
第 10 條法規 「因此,那些自願逃跑,卻又跌倒並重新奮鬥的人,不再適合留在聖職中,因為他們離棄了主的羊群,並羞辱了自己;這是沒有一位使徒做過的事。因為那位經歷了許多逼迫,並顯明了許多爭戰獎賞的蒙福使徒保羅,在知道離世與基督同在是好得無比的時候,仍補充說:『然而,在肉身活著,為你們更是必要的。』因為他考慮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眾人的利益,好叫他們得救,他認為留在弟兄們身邊並照顧他們,比自己的安息更為必要。他也希望那教導的人,在教導上成為信徒的榜樣。因此,那些在監獄中爭戰,卻從職分中跌倒,並重新奮鬥的人,完全是缺乏理智的。因為他們怎能祈求他們所離棄的職分,而他們本可以在那樣的時刻對弟兄們有用呢?因此,只要他們沒有犯錯,他們在不合理的行為上尚可得到寬恕;但當他們犯錯時,由於他們行事魯莽並羞辱了自己,他們就不能再執行聖職了。因此,他們更當在謙卑中關心如何度過餘生,停止虛榮。因為與信徒的交通對他們來說已經足夠了,這交通是帶著謹慎與精確,基於兩個理由而進行的:一是不讓他們看起來像是受到折磨,以致被迫採取離世的手段;二是不讓某些跌倒的人藉口說,他們是因為受到懲罰的緣由而變得軟弱。這些人比所有人都更蒙羞受辱,正如那立了根基卻不能完成的人。因為他說:『所有經過的人都要開始戲弄他,說:這個人立了根基,卻不能完成。』」
巴爾撒摩:聖者在談論那些自願投身於殉道爭戰的人之後,現在也談論了這類聖職人員;他說,如果一位聖職人員自願投身爭戰,隨後因無法忍受刑罰而跌倒,後來又恢復過來,重新奮鬥並在暴君面前承認自己是基督徒,這樣的人將不再留在聖職中,因為他離棄了主的羊群;且因為他自願投身卻無法忍受刑罰,他給自己帶來了污點。至於忽略對百姓的教導並優先考慮自己的利益,使徒們也沒有這樣做。因為偉大的保羅,在忍受了許多刑罰後,明白離世是更好的,但他選擇活著並受苦,是為了百姓的救恩與教導。因此,那些祈求他們自願離棄的聖職的人,完全缺乏理智。因為他們怎能祈求他們所離棄的職分,而他們本可以在那樣的時刻(即逼迫時)對弟兄們有用呢?因此,他說,如果他們沒有跌倒,他們在不合理的行為(即自願逃跑,或在教導與堅固弟兄們上的懶散)上尚可得到寬恕;但如果他們因傲慢而跌倒(因為這就是魯莽地挑戰刑罰卻不能堅持,因此他們被羞辱了),他們就不能再執行聖職了。因此,他們更當關心如何在謙卑中完成見證,停止那因尋求聖職而產生的虛榮;因為與信徒的交通對他們來說已經足夠了,這是帶著精確的謹慎與治理而進行的。因為如果我們說他們沒有交通資格,我們不僅會使他們憂傷,彷彿我們判定他們被迫(即受懲罰)而離世(即死亡);也會使其他跌倒且或許想要轉向善的人,變得軟弱且懶散,藉口說他們即使在跌倒後承認了信仰,也不會被視為與信徒有交通;這些人若不悔改,將比所有人都更蒙羞受辱,正如那立了根基卻不能完成房屋的人。因為那些為了基督自願投身刑罰,彷彿立了美好的根基,卻因跌倒而不能完成善行的人,就與此相似。因此請注意,即使是為了基督的見證,也不能恢復那因跌倒而與聖職疏離的人。
499
500 THEOD. BALSAMON Zonan. De iis qui se ultro martyrii certamini objecerunt locutus Pater, nunc de clericis qui idem fecerunt orationem instituit : atque clericum si quis se ultro dedidit, mox vim tormentorum minime perferens lapsus est, ac rursum se ipsum colligens denuo se ad certamen erexit, ac se Christianum coram tyrannis est professus, non esse ejusmodi hominem ad sacra ministeria amplius admittendum. Causamque subjungit : quia nimirum Domini gregem deseruit, ac ex eo quod sponte se objecit hostibus, neque constanter tormenta pertulit, ignominiam sibi ipsi conciliavit. Ut autem populi institutionem contemnerent, suamque utilitatem cæteris omnibus anteferrent, 17 ne apostoli quidem fecerunt. Magnus namque Paulus, cum multos pertulisset cruciatus, sentiretque utilius esse sibi vitam relin- B quere, ut populi saluti ac institutioni consuleret, vitam sibi ac tormenta potiora duxit. Proinde et sensus omnino expertes eos demonstrat, qui sacrum sibi ministerium deposcunt, a quo volentes ipsimet exciderunt. Nam quo modo, inquit, id postulant, quod reliquere, cum ejusmodi tempore, excitatæ videlicet persecutionis, magno fratribus adjumento esse possent ? Quandiu igitur a lapsu immunes fuissent, veniam obtinuissent actionis temere susceptæ, se nimirum adversariis ultro offerendi, vel in erudiendis fratribus socordiæ. Cum vero ceciderint, quippe qui perperam egerint, sacra ministeria obire amplius haud permittuntur. Si ergo, inquit, minime cecidissent, veniam impetrassent ob ipsorum a ratione alienam actionem ; actionem a ratione alienam vocans, non solum quod se hostibus dediderint, sed potius quod deseruerint gregem Domini, nec ipsum custodierint, ac fratres qui persecutionis tempore vexabantur confirmarint. Si vero ceciderunt ex eo quod se perperam gesserint, superbiam hic, et arrogantiam; τὴν πέρπερείαν vocans, quod ex arrogantia fiduciam in se ipsis posuere, dissolveruntque certamen, ac se ipsos vituperarunt ; hoc est, sibi ipsis maculam ob lapsum inusserunt, in sacro ministerio versari ipsis amplius haud licet. Pro- C pterea studeant, inquit, potius in humilitate confessionem peragere, cessantes videlicet ab inani gloria. Quod enim sacro ministerio ascribi postulent, a studio ambitionis proficiscitur. Sufficit namque ipsis D communio, ut cum ipsis nimirum fideles communicent, ac una precentur, vel sacrorum mysteriorum perceptio. Atque hæc quidem certo consilio sedulaque administratione fiunt, tum ne videantur molestia affici, hinc dissolutionem vitæ arripientes, ne scilicet molestia, inquit, affecti, decedant solventes, a corpore videlicet abscedentes, ob vim tormentorum, afflictationumque quas in carcere patiuntur; ac ne qui excusationem præferant mulctæ hujus, ob quam in confessionis certamine dissolutos ac ignavos se gesserunt, atque ideo ceciderunt. Qui potius rubore suffundentur, juxta illud quod in Evangelio dicitur : Qui fundamentum non potuit perficere.
501
502 IN EPIST. S. PETRI ALEX. Digressio quæ tota adversus Musalonem intenditur. Adjiciant porro animum iis quæ ab hoc magno Patre, ac sancto martyre hoc loco allata sunt, qui dicunt episcopis licere ecclesias suas dimittere, ac sacerdotii dignitatem retinere. Etenim si clericis qui sponte se certamini confessionis objecerant, ac tormentis affecti minus constanter obstiterant, sed postquam cesserant, in certamen redeuntibus vix conceditur venia, quod sacrum ministerium obire distulissent; nec ex hujus divini Patris sententia quidquam aliud ipsis objicitur, quam quod fratres deseruissent, cum adversis ac turbulentis temporibus possent ipsis in fide confirmandis esse utiles; idque cum et digni habiti essent qui testimonium perhiberent fidei, et stigmata Christi in sua carne circumferrent : quonam modo summus sacerdos et pastor, qui pro ovibus debet animam ponere, deserto grege sibi commisso, ejusque cura et administratione repudiata, et quantum quidem in ipso est eo lupis prodito, dignus putabitur qui sacri ministerii dignitatem retineat, ac non gravissimis potius pœnis quod sibi commendatum populum deseruerit, mulctandus esse judicabitur? Quin potius ob eam rem præmium deposcet, imo sibi ipsimet suppeditabit; quod quidem laborem ipsi affert recusans, docendi videlicet munus vitiaque corrigendi; quod vero gloriam 18 ac decus conciliat amplectens, sibique asciscens, mordicusque id rennens, neque vel tantillum remittens. Si enim ubi de clericis est sermo, actio rationi absona nominata sit deserere populum, atque ad certamen pietatis causa transmigrare; quanto id magis a ratione alienum in episcopo judicabitur, qui populum suum deserit, non ut ad certamen tendat, sed ut quieti se ac remissioni tradat, curasque pro salute animarum deponat ac effugiat. Decimus sextus quoque canon septimæ ecumenicæ synodi, stultitiam graviter accusat eos qui ab episcopo, repudiato episcopatu, sacri ministerii dignitatem retineri posse decernunt. Si namque ex canonis allati sententia, episcopus qui ultra semestre tempus a suo episcopatu abfuerit, nisi una aliqua ex iis quæ ibi numerantur, causa intercesserit, et episcopatu et summi sacerdotii dignitate excidit, ac utroque privatur : quonam modo qui repudiavit episcopatum, creditumque sibi gregem adhuc pascere omnino abnuit, ejusque curam inertis vitæ studio contemnit, adhuc in episcoporum numero habebitur ? Etenim si qui minus delinquit, ut ultra semestre tempus subjectum sibi populum pastoris cura et administratione destitutum relinquat, episcopatus et sacræ dignitatis privationem incurrit; qui in eo quod majus et multis partibus gravius est, peccat, ut multitudinem quam ipsi curandam et custodiendam sancti Spiritus gratia commisit, omnino deserat; merito plane punietur vehementius, gravioremque pænam persolvet, perditi, quod in ipso est, gregis, cujus ipse pastor a primario illo ac supremo sacerdote et Pastore creatus est. Qui vero ipsi præmium insuper ac detrectati muneris honorarium, sacerdotii dignitatem decernunt; et illum et se ipsos, mea quidem sententia, Dei judicio obnoxios constituent.
CANON XI.
Qui enim primum in persecutionis fervore prosilierunt judicium circumstantes, et sanctos martyres qui ad brabium supernæ vocationis a fe ti- nebant, aspicientes, honesta æmulatione incitati, se ipsos ad hoc tradiderunt, magna libertate utentes, maxime videntes eos qui subtrahebantur, labi, propter quos interius excitati, et quodam veluti sono impulsi ad debellandum se efferentem et adversarium, ad id contendebant, ne apud se prudens esse videretur, ob ea in quibus ejus calliditate inferiores esse visi sunt, etiamsi se ipsum vinci ab iis, qui scuticarum flagellorumque tormenta, et gladii aciem, et ignis ustulationem, et aquarum immersiones constanter tulerunt, eum latuit : iis quoque qui, ut ex fide preces et orationes fiant, persequuntur, vel pro iis qui in custodia puniti sunt, et a fame et siti traditi sunt, vel pro iis qui extra custodiam scuticis et flagellis in judicio torti sunt, postea autem a carnis imbecillitate victi fuere, æquum est annuere. Cum iis enim qui lugent et mærent, pro iis qui in certamine victi sunt a magnis maligni diaboli viribus, sive pro parentibus, vel fratribus, vel liberis, una dolere, et tristitia affici neminem quidquam penitus lædit. Scimus enim etiam propter aliorum fidem, quosdam esse Dei bonitatem assecutos, et in peccatorum remissione, et corporis sanitate, et mortuorum resurrectione. Memores itaque multorum laborum et miseriarum, quas pro Christi nomine sustinuerunt, cum ipsi etiam pœnitentiam egerint, et quod a se factum est per proditionem in corporis languore et mortificatione defleverint, et se præterea testentur, in vita sua fuisse a civitate alienos, simul oremus, et postulemus pro eorum reconciliatione cum aliis quæ decet per eum qui est nobis advocatus apud Patrem, se nostris peccatis propitium exhibentem. Et si quis, inquit, peccaverit, habemus advocatum apud Patrem Jesum Christum justum : et is est propitiatio pro peccatis nostris.
BALS. Cum superius dixisset Sanctus, quod qui sua sponte confugerunt et lapsi sunt, pœnitentiam autem non egerunt, nec suum lapsum revocarunt, plus dedecoris subibunt, ut qui non supra fundamentum tectum quoque fabricaverint, seu quod locum est non perfecerint : nunc hujus et reliquorum confirmationem inducit, dicens : Qui enim in persecutionis fervore, seu vehementia stantes, et videntes sanctorum martyria, et quomodo celestes coronas divino zelo accipere contendant, se ipsos dabant martyrio cum multa libertate, et maxime quia videbant quosdam subtractos, hoc est eductos et deceptos a diabolo, et lapsos seu negantes pietatem : quamobrem interius accensi seu corde inflammati, ut qui audirent se per hoc debellasse ac vicisse superbum adversarium diabolum, studuerunt subire martyrium, ne glorietur diabolus et sibi prudens esse videatur, ut qui calliditate sua et malitia eos vicerit qui sua sponte ad martyrium confugerunt : etiam si eum latuit se magis vinci ab athletis, qui tormenta fortiter perpessi sunt. Fidelibus ergo orantibus æquum est pro ipsis supplicio affectis et punitis, annuere, sive in hoc concurrere, quod etiam visum est, et aliquo modo nihil lædit, una cum parentibus vel aliis necessitudine conjunctis, pro iis qui testimonium dederunt martyriumque subierunt, sed lapsi sunt diaboli arte et insidiis, dolere et tristitia affici. Scimus enim quod multi bonitatem et misericordiam Dei consecuti sunt per aliorum orationes. Ideoque et ipsis dari a Deo peccatorum remissionem postulabimus, et aliis qui lapsi sunt, et postea errorem revocaverunt et pietatem confessi sunt, communicabimus, memores eorum quæ ante lapsum propter Deum sustinuerunt certaminum, et etiam bonæ eorum postea pœnitentiæ, et quod se ipsos testati sunt esse a civitate alienos propter peccatum : et non solum ipsis communicabimus, sed et pro eorum reconciliatione orabimus, cum aliis quæ decet, seu cum bonis operibus quæ debent ab ipsis fieri, jejunio scilicet, eleemosyna et pænitentia; per quæ, qui pro nobis est advocatus, Patrem nobis propitium benevolumque efficit. Deinde et sacræ Scripturæ sententia usus est. Ea vero est ex prima catholica epistola sancti apostoli et evangelistæ Joannis.
ZONAR. Hujus canonis sententia ejusmodi est. Qui in fervore, inquit, persecutionis, hoc est in summo illius discrimine vehementissimaque dimicatione constituti, ac martyria sanctorum intuentes, et quam vehementer ad accipiendas celestes coronas festinarent, divina æmulatione se ipsos martyrio tradidere, multa cum libertate in certamen desilientes, sanctorum qui patiebantur imitatione, seque promptos ad fidem testimonio confirmandam obtulere, tum ob id maxime quia multos cernerent qui subtrahebantur, hoc est traducebantur, decipiebantur, pietatem negabant, ferventes, hoc est, flammato corde, infestum ipsis adversarium debellare studuerunt, ne veluti piorum victor glorietur; quamvis cum latuerit, vinci se potius, cum multi ad mortem usque pro fide constantiam præse tulerint. Festinarunt ergo, inquit, ut id agerent, superati autem vi tormentorum ob imbecillitatem carnis, partim in custodiis male accepti, partim vero in judiciis pœnis affecti, nec ferentes supplicia. Operæ pretium est igitur cum iis qui ipsorum causa lugent, condolescere. Lugent porro, inquit, parentum alii, alii fratrum, alii liberorum lapsum. Cum iis igitur qui lapsos lugent, simul lugere neminem lædit, nec cum iis una precari et dolere qui pro ipsis rogant, cum aliis nempe rationi consentaneis; cum eo scilicet, ut qui lapsi sunt, alia quoque præstent, quæ congruunt pænitentiæ : sunt hæc porro jejunia et lacrymæ, aliæque afflictationes, mulctarum observationes : tum si facultas suppetat, pecuniarum in pauperes erogatio; quas per res qui pro nobis advocatus est factus, Patrem nobis propitium reddet. Adhibet mox petitam quoque ex sacris litteris sententiam, quæ est ex prima Epistola sancti apostoli et evangelistæ Joannis.
CANON XII.
Iis enim qui pecuniam dederunt, ut ipsi omni ex parte ab omni malitia imperturbati essent, crimen intendi non potest. Damnum enim et jacturam pecuniarum sustinuerunt, ne ipsi animæ detrimento afficerentur, vel ipsam etiam perderent, quod alii propter turpe lucrum non fecerunt : quamvis Dominus dicat : Quid enim hominem juvabit, si universum mundum lucratus fuerit, animæ autem detrimento fuerit affectus, vel eam etiam perdiderit ? Et rursus : Non potestis Deo servire et mammonæ : in illis enim apparuerunt qui Deo servirent, exosis, conculcatis, contemptisque pecuniis, et in eo compleverunt quod scriptum est : Pretium redemptionis animæ hominis, propriæ divitiæ. Nam et in Actibus quoque apostolorum legimus, eos qui pro Paulo et Sila Thessalonicæ ad magistratus trahebantur, cum multis pecuniis fuisse dimissos. Postquam enim ipsos propter nomen multum onerassent, et multitudinem magistratusque perturbassent, ab Jasone, inquit, et reliquis satisdatione accepta, eos dimiserunt. Fratres autem noctu protinus Paulum et Silam miserunt in Berræam.
BALS. Postquam Sanctus de iis qui sua sponte ad martyrium confugiunt, perfecisset, dicit eos non esse reprehendendos, qui se ipsos datis pecuniis a tormentorum afflictione liberarunt. Maluerunt enim suarum pecuniarum, quam suæ animæ jacturam facere. Deinde hoc ipsum confirmat et affert diversa.
509
510 關於聖彼得(亞歷山大主教)書信 致蒙福的使徒保羅及其他人。 [註:使徒行傳中關於蒙福的使徒保羅及其他人的聖經事例。]
左納拉斯(ZONARAS):他說,那些付出錢財而逃脫,並在過程中持守敬虔的人,是不會受到指責的,也沒有人能因此對他們提出控告。因為他們寧願損失錢財,也不願喪失自己的靈魂,這顯明他們是想要事奉神,而不是事奉瑪門,即錢財。他還引述了聖經的話語,以及使徒行傳中關於蒙福的使徒保羅及其他人的事例。至於所說的「不受任何邪惡的攪擾」,或是「未因敬虔的否認而受到攪擾」,這要麼是指勝過了一切邪惡,要麼是指將刑罰所帶來的痛苦稱為「邪惡的折磨」。
第十三條教規
「因此,那些為了靈魂的救贖而撇下一切並退避的人,也不應受到指責,彷彿是因為他們而導致其他人被捕一樣。因為在以弗所,他們為了保羅的緣故,抓住了與保羅同行的該猶和亞里達古,帶進戲院去,而保羅當時想要進去見百姓;因為正是為了他,他曾勸說並帶領許多群眾歸向敬虔,才發生了那場騷亂。經上說,門徒不許他去。不僅如此,甚至有些亞細亞的首領,也就是他的朋友,也派人勸他不要進入戲院。如果有人堅持要與那些真誠地聽從那說話者的人爭辯,即聽從那說:『當謹慎保守你的靈魂,不可回頭看』的人,那麼也當讓他們想起使徒之首彼得,他當時已被投入監獄,並交給四班兵丁看守。經上說,當他在夜間逃脫,並藉著主的使者之手從猶太人手中被救出來時,天亮後,兵丁中起了不小的騷亂,不知道彼得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希律尋找他卻找不到,審問了看守的人,便下令將他們處死,彼得對此並無任何責任。因為他們在看見所發生的事後,本可以逃脫,就像伯利恆及其四境所有的嬰孩一樣,如果他們的父母知道將要發生的事的話;這些嬰孩被那嗜血的希律所殺,只是為了要除掉他所尋找的那一個嬰孩,而那嬰孩自己也藉著神的使者逃脫了,他當時已經開始……」
[註:(11) 「聽從那說話者」。同一個手抄本寫作:「聽從那說話者,當謹慎……等」。這樣讀起來比較正確,因為隨後緊接著「當讓他們想起」。此處與第十四條教規末尾的段落相同。] [註:(12) 「想起……關於」。同一個手抄本中缺少介詞。稍後讀到:「並從嗜血的希律手中,以及猶太百姓的一切期望中被救出來,按著主的命令……」,正如使徒行傳十二章11節所載。] [註:(13) 「處死」。同一個手抄本寫作:「殺死」。使徒行傳二十章19節的經文為「處死」。]
511
51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按著名字的稱呼,正如經上所寫:『給他起名叫……,快快搶奪,急急擄掠』,因為在孩子還不曉得叫父親或母親之先,他必取大馬士革的財物和撒馬利亞的擄物,在亞述王面前。因此,博士們既然已經被搶奪和擄掠,就謙卑而恭敬地敬拜那孩子,打開他們的寶庫,獻上最合宜、最尊貴的禮物,就是黃金、乳香、沒藥,作為君王、神和人;因此他們不再被允許回到亞述王那裡,而是受到護理的幫助;因為經上說,他們在夢中受到指示,不要回到希律那裡,就從別的路回去了。因此,那嗜血的希律看見自己被博士愚弄,就大大發怒。經上說,他差人將伯利恆及其四境所有兩歲以內的男嬰都殺了,這是照著他從博士那裡查問清楚的時間。與他們一同被殺的,還有在他之前出生的另一個嬰孩,他尋找要殺卻找不到,就殺了那孩子的父親撒迦利亞,在殿和祭壇中間,而那孩子與母親伊利莎白逃脫了;對於這些事,他們沒有任何過錯。」
巴爾薩蒙:他說,如果有人撇下自己的財產而退避,以免被捕而陷入危險,因為他們可能因刑罰者的殘酷而無法在認罪中堅持到底,他們是不會受到指責的,即使其他人因為他們而被捕。他引述了該猶和亞里達古作為例子,他們為了保羅而被捕;還有看守彼得的兵丁;為了基督而被希律殺害的嬰孩;以及尊貴而聖潔的施洗者的父親撒迦利亞。
左納拉斯:他說,如果有人撇下自己的財產而退避,以免被捕而陷入危險,因為他們可能因刑罰者的殘酷而無法在認罪中堅持到底,他們是不會受到指責的,即使其他人因為他們而被捕並受刑。他再次從使徒行傳引述例子說,在以弗所,該猶和亞里達古為了保羅而被捕;但保羅並沒有因此受到指責;彼得被天使從監獄中救出,他逃脫了危險,而看守他的兵丁卻因他而受刑。他還從福音書中引述了被希律殺害的嬰孩作為例子;他說,因為這些事,主並沒有受到指責;而當伊利莎白帶著約翰逃走並保護他時,他的父親撒迦利亞被殺,因為他們要求交出兒子,但約翰並沒有因此受到指責。
第十四條教規
「若有人遭受極大的暴力和強迫,口中被塞入鐵器和鎖鏈,卻因著對信仰的良好意願而堅忍,甚至在被迫的情況下,手被強拉去獻上那不潔的祭物;正如那些從監獄中出來的蒙福殉道者關於利比亞的信徒所寫給我的,以及其他同工所寫的一樣;這樣的人,在其他弟兄們的共同見證下,可以被列在認罪者中,在聖職中任職,就像那些在眾多酷刑中被治死,以致無法再說話、發聲或移動,無法反抗那些徒勞地施加暴力的人一樣。因為他們並沒有同意他們的污穢,正如我再次從同工那裡聽到的。凡照著提摩太的教導生活的人,也將被列在認罪者中,他自己也聽從那說話者:『追求公義、敬虔、信心、愛心、忍耐、溫柔。你要為信仰打那美好的仗;持定永生,你為此被召,在許多見證人面前作了那美好的見證。』」
巴爾薩蒙:關於那些因暴君的暴力而看似吃了祭偶像之物,或喝了外邦祭酒的人(因為那些施暴者可能將他們按在地上,將鐵鉤或鐵器塞入他們口中,使之完全張開,將酒灌入他們的喉嚨,並扔下肉,或者將炭火與乳香放在他們手中,強迫他們獻祭),教規規定,如果是聖職人員,他們仍可回到原來的職位,因為他們被列在認罪者中;如果是平信徒,則被視為殉道者,因為他們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做這些事,也沒有完全同意這行為;正如那些因酷刑的強迫而身體癱瘓,無法反抗那些將祭酒灌入他們口中的人,也將被列在認罪者中。隨後,他談到了那些完成良心殉道的人,並將他們也列在認罪者中。
左納拉斯:那些折磨聖殉道者的人,在對某些人施加眾多酷刑後,強行將祭酒灌入他們的口中,或者將祭偶像的肉塞入他們的口中,並將乳香放在他們手中,拖他們到祭壇前,強行抓住他們的手,將乳香倒在祭壇上,或者將炭火與乳香放在他們手中,使他們因受不了灼燒的痛苦而將乳香與炭火倒在祭壇上;他們確實是被那些人所控制的。他說,這樣的人可以在聖職中任職,或者更確切地說,被列在認罪者中;因為他們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去品嚐祭酒,或將乳香投在祭壇上,而是出於暴力,他們的理智並沒有同意這行為。正如那些因酷刑的強迫而身體癱瘓,無法移動或說話,無法反抗那些強行將祭酒灌入他們口中的人,他們也將獲得認罪者的地位。隨後,他談到了那些完成良心殉道的人,並將他們也列在認罪者中。
第十五條教規
「若有人因我們遵守週三和週五而指責我們,這兩天是我們按著傳統理當禁食的日子。週三是因為猶太人商議出賣主,週五是因為祂為我們受難。我們守主日為喜樂的日子,因為祂在那日復活;我們也領受了在主日不可跪拜的教導。」
巴爾薩蒙:繼使徒教規第六十四條(規定除了唯一的一個安息日,即大安息日外,我們不可在安息日禁食)和第六十九條(嚴厲懲罰那些不在神聖大齋期以及每週三、週五禁食的人)之後,本條教規也作了規定。
左納拉斯:他說,每週的週三和週五都要禁食;若有人因我們禁食而指責我們,是不對的;他並補充了原因。主日不可禁食,因為那是因主復活而喜樂的日子;他說,我們也領受了在主日不可跪拜的教導。因此,應當注意「我們領受了」以及「按著傳統」這句話。因為從這裡可以看出,長久的習俗已被視為法律。大巴西流也補充了在主日以及從復活節到五旬節期間禁止跪拜的原因。請閱讀使徒教規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九條。
517
518 聖貴格利(新凱撒利亞主教,神蹟行者) 教規書信 關於在蠻族入侵期間吃了祭偶像之物或犯了其他過錯的人。
第一條教規
「至聖的教宗,如果俘虜吃了那些統治者擺在他們面前的食物,這並不會使我們感到沉重,特別是因為眾人一致認為,那些入侵我們地區的蠻族並沒有向偶像獻祭。使徒說:『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但救主也潔淨了一切食物,說:『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出口的才污穢人。』至於那些被擄婦女因蠻族對她們身體的暴行而受玷污的事,如果她們以前的生活是被定罪的,那麼這種淫亂的習性在被擄期間也是可疑的。對於這樣的人,不應輕易與她們一同禱告。但如果有人在極度的節制中生活,並展現了純潔且遠離一切嫌疑的過去生活,現在卻因暴力和強迫而陷入羞辱或侮辱,我們有申命記中的例子,關於那在田野被男人遇見並強行與她同寢的少女:他說:『不可向這女子做什麼;這女子沒有該死的罪;因為這事就像人起來攻擊鄰舍,殺了他的性命一樣;那女子呼喊,卻無人救她。』這些事確實是如此。」
巴爾薩蒙:聖者在被問及應當如何對待那些被蠻族俘虜並吃了他們所擺設的祭偶像之物的基督徒時,回答說:這些食物並不沉重,也就是說,不會造成嚴重的損害;特別是因為眾人一致認為,那些入侵我們地區的蠻族並沒有向偶像獻祭。他引述了使徒和福音書的話語。使徒的話是:「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這段使徒經文談論的是飽足和貪食;他稱食物為多餘之物和奢侈品;稱肚腹為貪食,而非胃。使徒藉此說,飽足和奢侈屬於貪食,並不引向神;貪食的惡習與奢侈相伴,兩者互相事奉。神將使這些事變得無效且無用,以致無人因此受害。他還引述了福音書的話語,說:「入口的不能污穢人。」接著,關於那些被蠻族強暴的被擄婦女,他說,如果她們以前的生活是被定罪的,那麼這種淫亂的習性使她們在被擄期間也顯得可疑。因此,不應輕易與她們一同禱告,除非她們在服過懲罰之後。習性是長久的習慣,經時間鞏固,與本性相近;因此,那些並非如此的人,在被強暴時並沒有犯罪。他引述了申命記中關於那在曠野被強暴的童女的法律作為例子。教規的內容就在於此。聖者似乎從他所說的「吃了蠻族擺設的祭偶像之物不會造成嚴重損害」,以及「眾人確信蠻族沒有向偶像獻祭」,以及他引述談論奢侈和貪食的使徒經文,以及同樣談論此事的福音經文來看,他並沒有給出簡單的回答,而是將其區分為:那些出於奢侈而自願吃祭偶像之物的人;那些被蠻族強迫而吃的人;以及那些因本性……
521
聖貴格利(尼歐凱撒利亞)書信註釋 522 [註:原文為希臘文,意指「自願地」,針對那些被迫吃下野蠻人食物的人。] 這些食物使他們陷入困境,並針對那些被野蠻人強迫、卻未向偶像獻祭的人。因此,依我之見,他們之中沒有一個人是完全無可指責的。因為那些為了奢華與享樂而吃下這些食物的人,將受到更重的懲罰;而那些因著生存需要、為了維持身體營養,且別無他法可獲取食物的人,將受到較輕的懲罰。其餘的人也因著吃下可憎之物而受到較輕的懲罰,因為聖者也說過,吃下那些並非由向偶像獻祭者所擺設的祭物,並非嚴重之事,但這也並非完全無可指摘。然而有人會問:既然亞歷山大主教與殉道者聖彼得的第十四條教規規定,那些在暴政強迫下吃下祭物,並同樣獻祭的人,不應受到懲罰,甚至若是聖職人員,仍可留在聖職中;那麼這封書信為何判定那些吃下祭物的人並未受到嚴重傷害,從而顯示他們僅受到輕微的傷害呢?解答:殉道聖徒彼得在他的第十四條教規中,提到那些運動員般的殉道者,即使在吃下祭物這件事上,也作了見證。他說,甚至有鐵器被強行塞入他們的口中,他們的手也被燒灼,簡而言之,他們絕不同意吃下祭物,也不同意向偶像獻祭。然而,這封教規書信在開頭處討論的是,俘虜們確實是在強迫下吃下了擺在他們面前的祭物,但並非在吃下的那一刻受到暴君的暴力強迫;因此,它認為既然他們完全屈服於暴君的意志,就應受到適度的懲罰。我認為,正如在野蠻人未獻祭的情況下,被迫吃下祭物並非完全無可指責,同樣地,被迫遭受野蠻人的強暴也非如此;因為這也將受到輕微的懲罰。因為即使民法在第六十卷,第三十八標題,第十二章,第六主題中說:即使是被敵軍強姦並返回的婦女,若非被迫,也會受到丈夫(非正義的丈夫)的指控,但若是被迫,則對受害者予以寬恕,且不解除婚姻;但教會法卻不容許那完全被野蠻人玷污的婦女,除非經過懲罰而潔淨。請閱讀皇帝利奧(智者)的第103條新法,其結尾處說:因此,我們絕不規定那未曾經歷俘虜生活的人,應與他人結合,等等。這條新法廢除了查士丁尼的第117條新法,該法位於第二十八卷,第七標題,並說:有時這樣的婚姻是可以解除的;然而,這條新法僅在被俘虜者未被野蠻人玷污時才適用。若發生了這樣的事,則適用上述第六十卷章節中的規定。
左納拉斯:當野蠻人入侵羅馬領土並進行掠奪時,被他們俘虜的人品嚐了祭物或其他被禁止的食物。因此,有人詢問關於這些人的事,聖者說,如果俘虜們吃了俘虜他們的人所擺設的食物,這並不嚴重,也就是說,不會造成嚴重的損害;特別是因為眾人皆有此共識,或者說所有人都證實,那些入侵我們領土的野蠻人並沒有向偶像獻祭,因此俘虜們也沒有吃下祭物。他引述了來自使徒與福音書的經文。來自使徒的是:「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以及隨後的經文。這段經文應理解為關於貪食與暴飲暴食。他以「食物」指代多餘的飲食與奢華;以「肚腹」指代貪食,而非胃本身。因此,使徒藉這些話指出,過度的飲食與奢華會導致暴飲暴食,而非歸向神;奢華通常伴隨著暴飲暴食的惡習,兩者相輔相成;但神將使這些歸於無效與虛空,以致無人因此受到損害。此外,這位聖者似乎在此處引用使徒的話,是為了證明那些因奢華與貪食而做的事是受譴責且應受懲罰的,而非那些因身體的需要與強迫而做的事。因此,即使俘虜們吃了一些被禁止的食物,因為他們是奴隸,因缺乏其他食物,且身體被迫需要營養,這並不嚴重,不至於被視為罪。從福音書中,他引用了主的話說:「入口的不能污穢人」,這些話也指向同樣的含義。隨後,他也討論了被野蠻人玷污的女性俘虜;並給出意見說:如果她們過去的生活是受譴責的,那麼淫亂的習性會使她們在被俘期間也受到懷疑,因此不應輕易與她們一同禱告,除非她們顯然已經歷了應有的懺悔時期。「習性」是指長久以來形成的習慣,並隨時間而穩固,這與本性相似,因此這類婦女若被強迫,則不算犯罪。但如果她們過去的生活是節制且無可指責的,而在被俘期間因暴力遭受野蠻人的凌辱,她們則是無可指責的。他引用了申命記中關於被強暴的處女的規定作為例子,那處女在荒野中被強暴,經文說:「這少女沒有死罪。」
第二條教規
「貪婪是可怕的,無法在一封書信中列舉所有聖經經文,這些經文不僅宣告搶劫是令人恐懼且駭人的,更宣告貪圖財物並為了卑劣的利益而染指他人之物也是如此;凡是這樣的人,都被排除在神的教會之外。然而,在入侵期間,在如此巨大的哀慟與悲傷中,竟有人膽敢認為這對所有人帶來毀滅的時刻,是自己獲利的時機,這是那些不敬虔且為神所憎惡之人的行徑,其邪惡程度無以復加。因此,決定將這類人逐出教會,以免神的憤怒臨到全體百姓,並首先臨到那些掌權卻不追究的人。因為我懼怕,正如聖經所說,不敬虔的人會與義人一同滅亡。因為淫亂與貪婪,這些事會招致神的憤怒臨到悖逆之子:所以不要與他們同夥。你們從前是黑暗,但現在在主裡是光。行事為人要像光明的子女(光明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真實),察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不要與黑暗無益的行為有分,倒要責備這些事;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來也是可恥的。凡事受了責備,就被光顯明出來。」使徒的話就是如此。如果有人因過去在和平時期所犯的貪婪而受到懲罰,卻在憤怒的時刻再次轉向貪婪,從那些流離失所、被俘虜或被殺害之人的血與毀滅中獲利,那麼除了預期他們因貪婪而爭鬥,為自己與全體百姓積蓄憤怒之外,還能期待什麼呢?
左納拉斯:在入侵期間,一些正統信徒掠奪了那些逃過劫掠的俘虜的財物。因此,聖者被問及這些人時說,凡是貪婪的人,都被教會所摒棄,也就是說,被驅逐且成為外人。因為兒子被稱為「被摒棄」,是指因某些罪行而被剝奪了父輩的繼承權。在如此災難的時刻,竟有人膽敢做出這樣的惡行,並將他人的災難視為自己獲利的機會,這是那些不敬虔且為神所憎惡之人的行徑,超越了所有的邪惡。因此,決定將這類人摒棄,也就是說,公開將他們逐出教會,並與信徒群體分離:以免因他們的緣故,神的憤怒臨到眾人,並首先臨到那些掌權卻不追究與審查這類人的領袖。隨後,他還加上了聖經的見證,並在結尾處補充道:如果有人因過去在和平時期所犯的貪婪而受到懲罰,卻在野蠻人入侵時再次犯下同樣的罪,他說,這些人不僅為自己招致神的憤怒,也招致全體百姓的憤怒。既然情況如此,請注意這封書信中提到,主教被允許透過懲罰來制止那些貪婪且渴望擁有更多之人的權勢;對於那些掠奪正統信徒在俘虜期間所遺留財物的人,應施以嚴厲的教會懲罰;而對於那些並非如此掠奪的人,則施以適度的懲罰。因此,主教們應當公正地審判這類案件中的平民。因為如果真相未明,他們又怎能懲罰這些人呢?因貪婪而被排除在信徒團契之外,是一件大事,貪婪的人有禍了!民法規定,對於從火災或房屋倒塌中掠奪的人,一年內判處四倍賠償;一年後則判處一倍。請閱讀第六十卷第二十標題的第一章。同樣地,對於從被攻擊的房屋中掠奪的人,也施以金錢懲罰。因為同一卷與標題的第三章第二主題明確說道:若從被攻擊的房屋或村莊中掠奪了任何東西,法律即適用。
左納拉斯:在殉道者遭受劫掠的時期,一些逃脫的人進入了俘虜者的房屋,並掠奪了被野蠻人遺留下來的財物。因此,這位偉大的教父被問及這些人時說,所有的貪婪都被聖經所禁止,且不可能在一封書信中涵蓋聖經中關於貪婪的所有論述;但他簡要地說,凡是貪婪的人,都被教會所摒棄;也就是說,被驅逐且成為外人。因為兒子被稱為「被摒棄」,是指因某些罪行而被剝奪了父輩的繼承權,並與親屬關係疏遠。至於「在災難的時刻」,當人們在哀悼時,有些人被俘虜,有些人因親人被帶去為奴而悲傷,有些人因財產損失而痛苦;竟有人膽敢將這樣的時刻視為獲利的時機,這是那些不敬虔且為神所憎惡之人的行徑,超越了所有的邪惡。因此,決定將這類人摒棄,也就是說,公開將他們逐出教會,並與信徒群體分離,以免因他們的緣故,神的憤怒臨到眾人,並首先臨到那些掌權卻不追究與審查這類人的領袖。他引述了聖經的見證,隨後補充道:如果有人因過去在和平時期所犯的貪婪而受到懲罰,卻在野蠻人入侵時再次犯下同樣的罪,他說,這些人不僅為自己招致神的憤怒,也招致全體百姓的憤怒。既然情況如此,請注意這封書信中提到,主教被允許透過懲罰來制止那些貪婪且渴望擁有更多之人的權勢;對於那些掠奪正統信徒在俘虜期間所遺留財物的人,應施以嚴厲的教會懲罰;而對於那些並非如此掠奪的人,則施以適度的懲罰。因此,主教們應當公正地審判這類案件中的平民。因為如果真相未明,他們又怎能懲罰這些人呢?因貪婪而被排除在信徒團契之外,是一件大事,貪婪的人有禍了!民法規定,對於從火災或房屋倒塌中掠奪的人,一年內判處四倍賠償;一年後則判處一倍。請閱讀第六十卷第二十標題的第一章。同樣地,對於從被攻擊的房屋中掠奪的人,也施以金錢懲罰。因為同一卷與標題的第三章第二主題明確說道:若從被攻擊的房屋或村莊中掠奪了任何東西,法律即適用。
第三條教規
「看哪,亞干(謝拉之子)豈不是在當滅之物上犯了罪,憤怒就臨到以色列全會眾嗎?這人獨自犯了罪,卻不是獨自死在自己的罪中。對我們而言,凡不是我們自己的,而是他人的,在這個時刻被視為獲利,都應被視為當滅之物。因為那亞干從掠奪物中取了東西;現在這些人也從掠奪物中取東西;那亞干取的是敵人的東西,而現在這些人取的是弟兄的東西,以毀滅性的利益獲利。」
左納拉斯:聖者在說過那些掠奪屬於俘虜且在野蠻人劫掠後遺留之物的人,應被信徒群體摒棄,且因這些屢教不改的人,神的憤怒也積蓄在百姓身上之後,他為了證實這一點,引述了約書亞記中關於亞干的歷史。經文記載,當約書亞宣告所有從耶利哥城奪取的戰利品都當歸給神時,亞干在耶利哥城被攻陷後,偷取了一條金舌頭與一件衣服,並將它們埋在自己的帳棚裡。因為神為此發怒,以色列人在戰爭中戰敗了。由於神發怒的原因不明,於是抽籤,結果落在了亞干身上。他受審時承認了偷竊,並交出了所偷之物;他本人、他的全家、牲畜以及所有財物都被石頭打死。他說:看哪,一人犯了罪,從當歸給神的物中偷取,因他的罪,許多以色列會眾在戰爭中滅亡;且懲罰不僅臨到他一人,也臨到他所有的家人。對於那些可能說「歸給神的物」與「屬於私人之物」有所不同的人,聖者進行了反駁,並指出這種掠奪比那種貪婪更為惡劣:因為在野蠻人劫掠期間遺留下來的弟兄財物,被視為歸給神的物;且即使亞干所掠奪之物與這些人所掠奪之物在性質上相等,因為兩者都是從掠奪或俘虜中獲利,但這些人的罪責更大。因為亞干取的是敵人的東西;而現在這些貪婪的人掠奪的是弟兄的東西,將弟兄的災難視為毀滅性的利益。請注意這封書信,它是為了那些掠奪教會與修道院財產的人,簡而言之,是為了那些將所有歸給神之物據為己有的人而寫的。
左納拉斯:在約書亞記中記載,約書亞在圍攻耶利哥時,宣告城中一切當歸給神。城被攻陷後,亞干取了金子與一件衣服,將它們埋在帳棚裡。因神為此發怒,以色列人隨後在戰爭中戰敗,許多人倒下。當尋求神發怒的原因時,透過抽籤,亞干被指認出來。
531
53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在審訊中承認了竊盜罪,並交出了他所竊取的物品,隨後他與妻子、兒女、帳棚以及牲畜[註:參見約書亞記七章]皆被石頭打死。因此他說,看哪,一人犯罪,許多以色列人在戰爭中喪生,且他們全家都滅亡了。這位偉大的教父進一步放大了當時的貪婪,並將兩者進行比較,證明這種罪比亞干(Achar)所犯的更為嚴重。他說,亞干是從戰利品中取走了他所竊取的東西,而這些人同樣是從戰利品中取得;然而,亞干取的是敵人的財物,這些人取的卻是弟兄的財物,這使得罪惡更加深重。隨後他補充說,有些人聲稱他們發現這些東西是被丟棄的,當時並沒有人認領,他們也不知道這些東西屬於誰;他便以《申命記》和《出埃及記》中的內容來反駁他們,並對那些說這類話的人說:
第四條法規(CANON IV)
「不可有人自欺,也不可假裝是拾獲的;因為拾獲者並無權獲利。因為《申命記》說:『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在路上走迷了,不可視而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如果你的弟兄不親近你,或者你不認識他,你要把它牽到你家,留在那裡,直到你的弟兄尋找它,你就把它還給他。你對他的驢也要這樣做,對他的衣服也要這樣做,對你弟兄所失落的任何東西,凡他所失落而你拾獲的,都要這樣做。』這是《申命記》所說的。而在《出埃及記》中,不僅是拾獲弟兄的財物,即使是仇敵的,也說:『總要把它送回他們主人的家中。』如果對於在和平與閒暇中生活、對自己的財物毫不掛心的弟兄或仇敵,尚且不可從中獲利,那麼對於那些身處逆境、逃避敵人,且因迫不得已而遺棄自己財物的人,豈不更應如此嗎?」
巴爾薩蒙:有些人可能會說,他們並沒有搶奪被俘弟兄的財物,而是說:「我們發現這些東西被丟棄了,不知道它們屬於誰,因此我們不應受到指責。」聖人便以《申命記》和《出埃及記》來反駁他們,並說,即使在當時發現了被丟棄且無人看管的財物,且不知道其主人是誰,也不允許因此獲利。因為他必須妥善保管,直到主人認出並尋找它們。隨後他補充說,如果根據摩西律法,任何人都不允許將屬於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無論對方是朋友還是仇敵,即使是在和平時期被遺棄的財物,也必須歸還給主人,儘管主人生活奢華、對自己的財物並不掛心;那麼,對於那些身處逆境、被擄為奴,或逃避蠻族,且因極度迫不得已而遺棄自己財物的人,拾獲者豈不更應將這些財物歸還給如此不幸的人嗎?聖人描述了這些,並隨後教導應當如何懲罰那些搶奪這類財物的人,以及那些沒有搶奪但拾獲的人,還有那些拾獲後卻不歸還的人。民法在《法典》第60卷,第12標題,第43章,第5節中明確指出:「拾獲他人遺棄之物並據為己有者,即使不知道主人是誰,亦須承擔竊盜訴訟;除非主人是因不顧惜而遺棄它;因為那時即使他將其視為竊取而拿走,由於該物已不再屬於原主,故不構成竊盜。因為若無受害人,便無所謂竊盜。如果該物並非被遺棄,而他誤以為是被遺棄的,則他不是竊賊;如果該物既非被遺棄,他也不認為是被遺棄的,但他拿走是為了在找到主人後歸還,則他不承擔竊盜訴訟,即使他領取了拾獲報酬。」同樣地,第50卷,第3標題,第61章也如此規定:「若有人佔有了缺席者閒置的財物,古時並不以暴力訴訟或『以暴力或隱秘手段』訴訟來起訴,除非是為了追討自己的財物,而缺席者為該物之主。我們因此希望,作為佔有者,他應受一般暴力訴訟的約束;因為說『我以為他人之物是自己的』是荒謬的;正如我們在關於雙倍賠償的竊盜訴訟中所說的,未經主人同意而擅自觸摸他人財物者,即犯了竊盜罪。我們說這些,是指在佔有該物未滿三十年的情況下。請注意此處關於被俘者財物的記載。也請閱讀第34卷,第1標題,第17章,其中說:『被敵人奪走後又收回的田地,原主人應收回;因為它們不屬於戰利品,也不會成為公有財產。因為從敵人手中奪回的,不會成為公有財產。』因此請注意,無論是根據教會法還是民法,不僅那些掠奪或搶劫被俘者財物的人會受到懲罰並承擔責任,那些聲稱拾獲閒置不動產,卻沒有立即公開並以主人名義保管的人,根據教會法將受到責罰,根據民法,若財物是動產,將被視為竊賊而受罰,若是不動產,則受暴力訴訟約束。當拾獲之物是被遺棄的,即法律所稱的「無主物」(pro derelicto)時,佔有者不會受到同樣的懲罰;但如果是動產,他僅被強制歸還,除非他在三年內以善意佔有者的身份取得了所有權;若是不動產,則在十年內,除非他已成為該物的主人。閒置物與無主物有很大區別。因為閒置物我們在心靈上佔有,即使在自然狀態下並未佔有;而無主物我們既非在法律上,也非在自然狀態下佔有;因此,所有權可由善意佔有者取得。這些規定對於被俘者的財物並不適用;因此,那些佔有這些財物而不歸還的人,如前所述,將毫無區別地承擔責任並受到懲罰。
佐納拉斯(ZONAR):不可有人自欺,以為拾獲了弟兄被丟棄且無人看管的財物。因為即使如此拾獲,也不允許獲利並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即使不知道主人是誰;因為他必須將其取走並保管,直到主人認出並尋找它。隨後他引述《申命記》和《出埃及記》的章節,論述道:如果和平時期你的弟兄或仇敵因疏忽而遺失財物,你拾獲後不可據為己有,古老的律法命令要歸還給失主;那麼,如果你拾獲了逃亡或被擄之弟兄所遺棄的財物,豈不更應當保管並歸還給這位身處不幸的人嗎?
第五條法規(CANON V)
「另有人自欺,將拾獲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以抵償自己所遺失的:彷彿因為波拉德人(Boradi)和哥德人(Gothi)對他們行了敵對之事,他們自己便可以成為他人的波拉德人和哥德人。因此,我們派遣了我們的弟兄和同工歐弗羅西努斯(Euphrosynus)到你們那裡,以便按照此處的規範,他也同樣給予指示,說明應當接受哪些人的控告,以及應將哪些人從禱告中除名。」
巴爾薩蒙:在聖人回答了那些聲稱拾獲被俘者被丟棄且無人看管的財物,並因此將其據為己有的人之後,現在他回應那些以自己先前被敵人奪走財物為由,而佔有被俘者財物的人。他說,這也是一種欺騙和虛假的藉口。因為遭受蠻族戰爭的損害,不應當變得不耐煩,反而成為弟兄的敵人,並對他們表現得像另一些蠻族一樣。因此,他說,我們派遣了弟兄歐弗羅西努斯到你們那裡,以便按照此處的規範,即我們在此所做的,他在那裡也給予規範,使你們也能這樣做。隨後他說,歐弗羅西努斯將教導你們應當接受哪些人對哪些人的控告,以及應當將哪些人從教會和信徒的團契中除名。
佐納拉斯:他說,有些人遺失了自己的財物,拾獲他人財物後,聲稱要佔有它們以抵償自己的損失,這是在自欺。他說,蠻族敵人對他們所做的,他們自己也對弟兄做了。蠻族搶奪了他們的財物,他們也搶奪了弟兄的財物。因此,他說,我們派遣了[歐弗羅西努斯]到你們那裡,以便按照此處所遵守的規範,你們在那裡也這樣做,並說明應當接受哪些人對哪些人的控告,以及應當將哪些人除名,即將哪些人逐出教會並與信徒隔離,使他們不能與之共同禱告。至於應當接受哪些人的控告,第二次大公會議的第六條法規有教導。應當閱讀那裡所寫的內容。
第六條法規(CANON VI)
「關於那些強行扣留從蠻族手中逃脫之被俘者的人。有人向我們報告了一件在你們地區發生的不可思議之事,這顯然是出自那些不信者、不虔誠者,甚至連主的名都不知道的人,他們竟殘忍無道到這種地步,強行扣留了一些逃脫的被俘者。派遣一些人到該地區去,免得雷霆降在那些行此惡事的人身上。」
巴爾薩蒙:聖人得知有些正統派的被俘者,在逃脫蠻族之手後,被某些人強行扣留,不准他們回家。因此,他對收到這封書信的人說,這在他看來是不可思議的;因為這是不信者和不虔誠者的行為。如果這事確實發生了,絕不會不受懲罰。因此,他們必須對此事進行徹底調查,並派遣人員到該地區去進行搜查。因為他認為,雷霆,即火,將從天上降下,焚燒那些行此惡事的人。
佐納拉斯:他說,據我們所知,有些人強行扣留了從敵人手中逃脫的被俘者;這些人顯然是不信者和不虔誠者,甚至連對神的認識都沒有。因此,這位聖人要求他寫信的對象派遣人員到該地區調查此事;他說,免得火從天上降下,吞滅那些行此惡事的人。他這樣說,是為了指出這種行為的嚴重性。
第七條法規(CANON VII)
「關於那些列入蠻族行列,並對同胞做出荒謬行為的人。對於那些列入蠻族行列,並隨同他們參與俘虜行動的人,他們忘記了自己是本都人(Ponticos)和基督徒,反而變得野蠻,甚至用木棍或絞刑殺害自己的同胞,並為那些不知道路或房屋的蠻族指路;應當禁止他們領受聖餐,直到聖徒們,甚至在他們之前,聖靈對他們有共同的決議。」
巴爾薩蒙:對於那些在被俘後順從蠻族,變得如同蠻族一樣,並殺害同胞基督徒,或為蠻族指出他們所不知道的通往基督徒的路,或向敵人揭露他們房屋的人,他裁定甚至不准他們聽取神聖的讚美詩;而是將他們完全置於教會之外,在懺悔者的位置上,當然是在認罪或判決之後,直到聖徒們聚集在一起對他們做出決議。他稱主教為聖徒。至於「在他們之前,聖靈」這句話,他補充說,這是為了表明,凡主教們在共同商議中安排和決定的事,都是聖靈所啟示的。教會法是這樣懲罰他們的。民法則將這類人置於叛國罪之下。因為第36標題,第60卷,第1章說:「關於陰謀者的法律與關於褻瀆聖物的法律相似。凡損害羅馬人民,並惡意圖謀在未經皇帝命令下殺害人質者,皆受此法約束;或在城中武裝反對國家,或佔據地點或聖殿,或組織煽動性集會,或殺害官員;以及向敵人發送書信或信使,或給予信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幫助,以及煽動士兵反對國家進行騷亂或暴動者,皆受此法約束。同一標題和卷宗的第3章說:『凡煽動敵人並將公民交給他們的人,處以死刑。』」隨後該章節討論了其他類似的罪行。這些是關於那些被俘並順從敵人的人,以及那些未被俘但順從敵人並密謀反對羅馬政權的人。在我看來,那些與掠奪陸地和海洋的強盜同流合污的人,將受到更重的懲罰,因為他們的邪惡更大。因為敵人是公開地、正如人們所說的「赤裸著頭」發動戰爭;而強盜則是隱秘地、暗中策劃突如其來的殺戮。因此,戰鬥相對於預見到的危險,比突如其來的災難更輕,敵人的進攻也比強盜的陰謀更易於忍受。
佐納拉斯:他說,凡曾經被俘並加入蠻族行列,隨同他們參與掠奪,染上野蠻習氣,彷彿忘記了自己是本都的基督徒,殺害同胞,或為蠻族指出他們所不知道的路,或向他們揭露隱蔽的房屋;這些人即使在懺悔時,也不准聽取聖餐;也就是說,他們應完全站在教會之外,即在懺悔者的位置上,直到聖徒們聚集在一起對他們做出決議。他稱主教或單純的信徒為聖徒,正如偉大的使徒保羅所言。他補充「在他們之前,聖靈」這句話,是為了表明,凡主教或單純的信徒在共同商議中安排的事,聖靈都會啟示給那些商議的人。
第八條法規(CANON VIII)
「關於那些在蠻族入侵時,膽敢進入他人房屋的人。對於那些膽敢進入他人房屋的人,如果經控告被定罪,則不准他們聽取聖餐。但如果他們自首並歸還財物,則將他們列入回歸者的行列。」
541
542 [註:聖貴格利(尼奧凱撒利亞)書信註釋] 巴爾撒摩:聖人在詳盡論述了關於那些搶奪者,或發現了某些被擄者財物之人的事宜,就懲戒的原則而言,現在開始談論悔改的種類,即教會的懲戒。他立刻規定,凡搶奪了被擄者之物,且未歸還,反而因否認而等待指控與審判的人,不可與聽道者一同站立,而應與在教堂外哀哭者一同站立。至於那些自首,並在被控告前自願交出所奪之物的人,他規定因著悔改,可以與信徒一同禱告,即一同領受聖餐;但他們必須伏在地上,因為他們被迫要與慕道友一同離去。教會的法律以此懲戒他們;然而民法對於搶奪者,即使在判決前交出所搶之物也不予接受,而是判處四倍賠償。因為在第六卷第十七標題第六章中說:「搶奪者在訴訟前交出財物,並不能免除刑罰。」同書同標題第二章第七條又說:「一年之內,財物的真實價值賠償四倍,而非僅賠償利息。」聖人在這裡所說關於那些在判決與指控前歸還所奪之物的人,法律規定這適用於那些因恐懼而從他人那裡獲取財物的人。因為在第十卷第二標題第十三章第五條說:「因恐懼而產生的訴訟是自由的;被告有權在判決前歸還財物,而不必給予四倍賠償。」此外,對於強行奪取財物者與因恐懼而從他人那裡獲取財物者,還有另一種區別:搶奪者在歸還財物外,還需賠償四倍並受羞辱;而施加恐懼者,僅在名聲上受到玷污。
左納拉斯:至於那些侵入他人房屋並從中搶奪財物的人,他說,如果他們被指控並否認,且經查證屬實,則應與上述之人同樣被禁止聽道,並被列入哀哭者的行列;但如果他們自首,或在被指控前承認了隱秘的罪行,並歸還了所奪之物,則應被列入從罪惡中回轉的人,即伏罪者的階層,他們雖可進入聖殿與信徒一同禱告,但必須像慕道友一樣離去。
第九條
「關於那些在田野或在自己家中發現被蠻族遺留之物的人。凡在田野或在自己家中發現被蠻族遺留之物者,若經指控並查證屬實,應同樣列入伏罪者;若自首並歸還,則亦應被視為配得禱告。」
巴爾撒摩:先前已談及那些聲稱發現被擄者無人看管的財物,並將其據為己有的人。現在聖人規定,那些在被擄者的家中發現財物的人,由於這些財物並非從蠻族手中奪取,也不是在路上因重量而被丟棄,若能誠實地歸還所發現之物,則應在完全的階層中與信徒一同站立。但若被判有罪,則應列入伏罪者,即與慕道友一同離去。既然如此,有人可能會說,對於那些等待判決才歸還發現之物的人,這樣懲戒是最公正的,因為根據法律,他們也觸犯了盜竊罪,法律說:「盜竊者是指在明知會使主人痛苦的情況下,違背主人的意願而觸摸他人財物的人。」然而,對於那些自首並誠實交出發現之物的人,僅僅允許與信徒一同站立,卻不配領受聖禮,這倒是新奇的;因為他更配得聖餐,正如他保存了被擄者的財物並將其歸還一樣。因此,有些人說,他們在與信徒一同站立的同時,也默許領受聖禮。
左納拉斯:蠻族在劫掠地區時搶奪了財物;隨後,他們或是遇到了更強大的對手,或是因重量過重無法攜帶所搶之物,便將一部分丟棄在田野,一部分丟棄在某些人的家中,在這些家中他們或許發現了更好的東西。因此,他說,凡在田野或在自己家中發現財物的人,若被指控並查證屬實,應被列入伏罪者;若自首並歸還所發現之物,則應被視為配得禱告:即在禱告結束前與信徒一同站立,僅被禁止領受聖餐;也就是說,直到他們表現出悔改,並被認為配得領受聖餐為止。
第十條
「凡履行命令者,應在無任何卑鄙貪婪的情況下履行;不得索取舉報費、救贖費、發現費,或以任何名義稱呼這些費用。」
巴爾撒摩:聖人讚許了那些自首並誠實歸還發現之物的人的善意,隨後補充說,如果他們想被視為上帝命令的履行者,就必須在無任何卑鄙貪婪的情況下歸還發現之物。規定發現者不得向被擄者索取舉報費、救贖費、發現費或其他任何費用,因為財物的丟失並非源於主人的疏忽或偶然,而是源於巨大的災難與蠻族的入侵。因為那些發現因主人疏忽或偶然丟失的財物並歸還的人,索取發現費是正當的,正如先前所列的法律所示。
左納拉斯:聖人規定,對於那些承認發現他人財物的人,應給予更寬容的對待。但為了不讓承認者索取發現費或任何類似的費用,他補充說,不應向誠實歸還他人財物的人索取任何費用,而應在無卑鄙貪婪的情況下履行命令。因為在他人遭遇災難時,從失主那裡索取費用而不免費歸還,確實是卑鄙的貪婪。
第十一條
「哀哭或悲傷是在禮拜堂門外,罪人應站在那裡,請求進入的信徒為他禱告。聽道是在門內的前廊,犯罪者應站在那裡,直到慕道友離去。因為他說,聽了聖經與教導後,他應被趕出,且不配禱告。伏罪是站在聖殿門內,與慕道友一同離去。聚會即一同站立,是指與信徒一同站立,且不與慕道友一同離去;最後是領受聖禮。」
巴爾撒摩:現任聖人勾勒了悔改者的五個階段,但並未說明他們實踐的時間,也未說明規定悔改所針對的罪行。然而,偉大的巴西流在他的教會書信中精確地傳達了這些內容。儘管如此,他也將透過懲戒進行的醫治留給了主教裁決。
我們在聖徒中的教父
亞歷山大總主教亞他那修 致阿蒙修士書
上帝的一切創造都是美好且潔淨的;因為上帝的道所造之物,沒有一樣是無用或不潔的。正如使徒所言,我們在得救的人中,是基督的馨香。然而,由於魔鬼的箭矢多樣且詭詐,牠使那些心思較單純的人陷入困擾,並阻礙弟兄們進行慣常的操練,向他們灌輸……
(中略)
……藉著我們救主的恩典,驅逐惡者的欺騙,並堅固那些心思單純的人。因為對潔淨的人來說,一切都是潔淨的;但對污穢的人來說,他們的良心與一切事物都已受玷污。我驚嘆魔鬼的詭計,牠本身就是腐敗與毀滅,卻以純潔為名灌輸思想;這與其說是試驗,不如說是陷阱。正如我先前所說,為了讓苦修者分心,遠離慣常且有益的默想,並使牠自己得勝,牠便煽動這類無用的念頭,這些念頭對生命毫無益處,反而是空洞的爭論與廢話,我們應當拒絕。告訴我,親愛且敬虔的人,自然的排泄物有什麼罪或不潔之處?若有人想以此為罪,那麼鼻腔排出的黏液、口中吐出的唾液,甚至我們還可以列舉更多,如腸胃的排泄物,這些對生物的生存都是必要的。此外,如果我們相信人是上帝手的工作,正如聖經所言,那麼從純潔的源頭,怎能產生受玷污的作品呢?如果我們正如使徒行傳所言,是上帝的族類,那麼我們自身就沒有任何不潔之處。因為我們只有在犯下惡臭的罪行時,才會受玷污。而當自然的排泄物在無意中產生時,我們正如先前所說,是基於自然的必然性而忍受這一切。但由於那些只想反對正確言論,或者說反對上帝所造之物的人,引用了福音中的話:「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出口的才污穢人」,我們必須反駁他們的這種荒謬——我們甚至不能稱之為爭論。首先,那些根基不穩的人,為了自己的無知而強解聖經。神聖的經文是這樣說的:當有些人像這些人一樣對食物感到疑惑時,主親自為了消除他們的無知,即揭露他們的欺騙,說:「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出口的才污穢人。」隨後祂補充說,是從哪裡出來的:從心裡。因為祂知道那裡藏著褻瀆思想與其他罪惡的惡毒寶庫。使徒在領受了這教導後,更簡潔地說:「食物不能叫我們在上帝面前被看重。」現在有人可以適時地說:自然的排泄物不會使任何人受懲罰。或許連醫生們(為了讓那些人即使從外人那裡也能感到羞愧)也會與我們一同辯護,說生物被賦予了某些必要的通道,用以排出我們每個人體內滋養後多餘的物質:例如頭部的排泄物、毛髮、從頭部排出的水分、腸胃的排泄物,以及精道的排泄物。那麼,最敬虔的長老啊,既然創造生命的主宰親自意願並創造了這些肢體,使它們擁有這樣的通道,這在上帝面前有什麼罪呢?既然必須採納惡人的反對意見,他們可能會說:「如果器官是造物主所造的,那麼真實的使用也不算罪。」對此,我們用反問來讓他們閉口,說:「你所說的使用,是指上帝所允許的合法使用,祂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使徒也認可說:『婚姻當受尊重,床也不可污穢』;還是指那種公開的,卻是偷偷摸摸且淫亂地進行的行為?」因為在生活中發生的其他事情中,我們也會發現根據情況而產生的區別:例如殺人是不允許的,但在戰爭中消滅對手卻是合法的,且值得稱讚。因此,在戰爭中英勇作戰的人會獲得巨大的榮譽,並豎立石碑來宣揚他們的功績。所以,同一件事在某種情況下或某個時間是不允許的,但在另一種情況下卻是被允許的。關於性結合也是同樣的道理:有福的是那些在年輕時結合於自由的婚姻中,並依照自然進行生育的人;但如果是為了淫慾,那麼使徒所寫的懲罰將等待著淫亂者與姦夫。因為關於這些事,生命中有兩條道路,一條是較為溫和且世俗的,即婚姻;另一條是天使般且至高的,即童貞。如果有人選擇了世俗的,即婚姻,他並沒有過錯;但他不會獲得那麼多的恩賜。他仍會獲得一些,因為他自己也結出了三十倍的果子。但如果有人擁抱了純潔且超世俗的生活,雖然這條道路比前者更艱難且難以達成,但它擁有更奇妙的恩賜;因為他結出了完美的果子,即一百倍。所以,他們那些不潔且惡毒的爭論,早已從神聖的聖經中得到了解答。因此,父親啊,請堅固你所牧養的羊群,用使徒的話勸勉他們,用福音的話安慰他們,用詩篇的話給予建議:說「照你的話將我救活」;祂的話就是讓我們以純潔的心事奉祂。先知自己知道這一點,彷彿在翻譯自己一樣,說:「上帝啊,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免得污穢的思想擾亂我。大衛又說:「求你用正直的靈堅固我」;這樣,即使有思想擾亂我,來自你的強大力量也會像基石一樣支撐我。因此,你自己用這些話給予建議,對那些較慢順服真理的人說:「我要把你的道指教有過犯的人」;並信靠主,因為你會說服他們遠離這種罪惡,歌唱說:「罪人必歸順你。」願那些惡意提出這些問題的人停止這種徒勞的勞作;願那些因單純而陷入疑惑的人,被正直的靈所堅固;願所有堅定認識真理的人,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保持這真理不動搖、不被撼動;願榮耀與權能與聖靈一同歸於祂,直到永遠。阿們。
51
5:2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巴爾薩蒙:關於這封處理「非自然排泄精液(即因疾病或非自願的夜間夢遺,且並非源於任何情慾騷動所致)並非不潔」的書信,那位極卓越的佐納拉斯(Zonaras)已經詮釋得既智慧又精確,無人能出其右;因此,我們認為再就此撰寫內容實屬多餘。然而,我們簡要地說:若精液的自然流出是源於非自願的夜間夢遺,且沒有任何先前的強烈慾望,這完全不會帶來任何損害。正如聖狄奧尼修(St. Dionysius)致巴西利得(Basilides)的書信所論述的那樣,該信已附於後文。38 但若這流出是源於某種因邪惡慾望及同意而產生的騷動,那麼它就是不潔的,承受此情況者將被禁止領受聖禮,並將根據其靈魂醫生的判斷接受治療。因為撒但攻擊我們的方式有三種:試探(即最初的念頭)、同意與實行;如果夜間的幻象僅源於試探,我們受到的責備會較輕;但如果伴隨著試探,白天也產生了同意,隨後才發生夜間的幻象與排泄的結果,我們將受到更重的懲罰,正如聖經所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如果因同意而導致夜間幻象中的精液流出尚且如此受罰,那麼因自瀆(mollitia)而產生的排泄,即在清醒而非夢中發生的情況,將受到更嚴厲的責備。至於因腎臟疾病(如淋病和結石)而產生的精液流出,則完全無可指責。因為儘管根據摩西律法,患有精液流出的人被視為不潔,但在我們的律法中,卻以另一種方式被視為潔淨。正如那些患有痲瘋病的人,在舊律法下被視為不潔而遭驅逐,但在我們這裡,他們卻能進入教會並一同禱告,絲毫未受疾病阻礙,反而更被接納。佐納拉斯的詮釋之所以未附於此,是因為他更側重於對聖經經文的解釋,而非教會法規的教導。至於我們,在此次解釋中,並不關心修辭的結構、詞藻的華麗或優雅,而是關心聖經經文的解釋、教會法與律法的教導,以及對那些看似矛盾的律法與法規的詮釋,至於其餘部分則略過不提,因為它們不屬於當前的時代與體制。因此,若有人想要尋找對使徒或其他聖經相關經文的解釋與闡明,請查閱佐納拉斯或其他註釋家。
佐納拉斯:這位偉大的教父在被問及關於精液的自然排泄是否不潔時,回答了這個問題,指出神所造的一切皆無不潔。但因為惡魔會暗中播種,即注入思想,並騷擾那些心思較為單純的人,讓我們在神裡面用簡短的言語驅逐惡魔的欺騙,轉而信靠神,並堅固那些單純者的心思。因此,他開始論述,引用聖保羅致提多書的經文,說:「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在污穢不信的人,什麼都不潔淨。」聖保羅在這裡所說的是關於猶太人對食物的規條,即神所造之物,按其本性而言並無不潔;但對那些被玷污的人來說,沒有什麼是潔淨的,因為他們的思想與良心都已被玷污了。他們因罪惡以及思考不當之事而受到玷污。偉大的亞他那修(Athanasius)透過這些話語為自己的論述奠定基礎後,接著說:「我驚嘆,即我欽佩魔鬼的詭計,也就是它的欺騙,因為它身為腐敗與毀壞的源頭,卻將看似潔淨的思想注入人心。」它所做的是埋伏,即隱秘的陰謀,而非試驗。為了使那些在操練敬虔的人偏離他們習慣的、即有益的思慮,並顯得好像勝過了他們,它才引發這類「嗡嗡聲」,即僅僅製造聲響的恐懼。因為他說,自然排泄有什麼罪或不潔呢?這就像有人因其他排泄物而指責人類,例如鼻涕、唾液,以及從腸胃中排出的東西,即那些被排出與清空的物質,這些排泄物在排出時對生命是有益的。他還從另一個角度進行論證。他說,如果我們相信人是神手所造的,那麼神怎麼可能造出不潔與受玷污的東西呢?如果我們是神的族類,正如使徒行傳所記載的,我們自身就沒有任何不潔。因為在使徒行傳一書中,記載了偉大的保羅在雅典人中講論,並在其他內容之外,關於神說了這些話:「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就如你們作詩的,有人說:『我們也是他所生的。』」這話是阿拉托斯(Aratus)對宙斯所說的;但使徒將這意義歸向了真神。因此,偉大的亞他那修用這點來證實自己的論點:如果我們是神的族類,正如使徒行傳所說,我們就沒有任何受玷污或污穢的東西。我們是在犯罪時才被玷污;而自然排泄是出於本性的必然,並不會玷污人。當有些人反駁並引用福音書的話說:「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出口的才污穢人」時,他也針對這一點進行了回應,指出反駁者並未正確理解這些經文;他說,當有些人對食物感到懷疑,即膽怯或猶豫,彷彿使用這些食物會玷污他們時,主解開了他們的無知,說入口的並不會污穢人,即玷污人,而是出口的,也就是從心裡發出來的;使徒也說:「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偉大的教父用這些話堅固了自己的論點,接著說:「現在或許有人會合理地說:某種自然排泄並不會將我們帶向懲罰。」他說,醫生們也會對此辯護,稱本性將精液視為廢物而排出。因為生物被賦予了通道,以便每個肢體都能排出多餘之物。他說,頭髮、鼻腔與口腔排出的液體、腸胃的排泄物,或全身的廢物,都是頭部的廢物;而精液則是生殖通道的廢物。那麼,當這精液按照造物主神所意願與安排的方式排出時,又有什麼罪呢?但為了不讓人反駁說:「既然你說精液的自然排泄不是罪,那麼真實的使用,即性交,也不會被視為罪,因為執行此功能的器官是神所造的。」他反問那位反駁者:「你所說的使用是指哪一種?是合法的,還是隱秘且淫亂的?」因為神允許了合法的使用,說:「要生養眾多」,偉大的保羅也准許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而其他的使用則是禁止的。他說,這點我們在生活中許多其他行為中也能輕易發現。殺人是被禁止的,但在戰爭中殺死敵人卻是值得稱讚的,且值得極大的榮譽。因此,同一件事在某種情況下是不允許的,但在另一種情況下卻是允許的,這取決於時間、人物與方式的差異。關於性交也是如此。隨後,他引用聖經經文來支持這一點。接著,他又談到了婚姻與童貞,說有兩條道路:婚姻與守貞。如果有人選擇婚姻,他沒有受到責備,也不會因此被定罪。然而,他將不會獲得像那些過著童貞生活的人那樣多的恩賜。他說,那個人也會獲得恩賜,因為他結出了三十倍的果子。因為根據偉大的保羅,婚姻是尊貴的,床是無玷污的,那位在婚姻中過著節制生活,並透過生育順服神「要生養眾多」的命令,且為了子女忍受憂慮與勞苦,以便在主的管教與警戒中養育他們的人,他也結出了三十倍的果子。正如蒙福的保羅所說,婦女若常存信心、愛心、聖潔,必在生產上得救。但他說,如果有人選擇了純潔且超越世界的道路,將會獲得更奇妙的恩賜;因為這條道路比第一條更艱難,且難以達成。這裡所說的「比第一條」或「比先前所說的道路」應理解為婚姻,或是指起初。因為選擇守貞的人,由於肉體容易傾向享樂,特別是在性方面,起初會面臨困難,因為本性傾向於情慾,特別是在人年輕力壯時;這就是為什麼說「起初」的原因。當人步入老年時,即使那時情慾的火尚未熄滅,也會變得較為溫和。說完這些,他接著說,他們關於不潔的疑問已經被聖經解開了,並勸勉提問者要堅固他所帶領的人,並使用了各種聖經經文;隨後將話題轉向禱告,結束了這封書信。這就是偉大的亞他那修關於精液自然排泄所說的話。亞歷山大的狄奧尼修在致巴西利得的書信中說:「那些在非自願的夜間遺精中發生的人,應當遵循自己的良心;並審察自己是否對此感到懷疑。正如在食物方面,他說,那懷疑的人若吃了,就被定罪;在這些事上,每個來到神面前的人,都應當良心無虧,並根據自己心中的信念坦然無懼。」他所說的意思是,遭受精液流出的人應當省察自己;如果先前有某種源於邪惡念頭與同意的情慾,隨後發生了精液流出,那麼經歷此情況的人就不算純潔;如果沒有發生類似的事,也沒有因此感到懷疑,且思想未受玷污,那麼他就可以領受聖禮。然而,有些人說偉大的巴西流(Basil)禁止那些經歷過此類情況的人領受聖禮。因為這位聖人被問及(正如他的苦修著作中所記載的)是否應當允許那些因習慣或本性而發生此類情況的人領受聖物時,他回答說:「使徒教導我們,在洗禮中與基督同埋葬的人,是超越本性與習慣的;他有時說:『我們的舊人與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有時命令說:『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有時在說話時立下準則:『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但我知道,這些事透過基督的恩典,在對主有真誠信心的男女身上已經得到修正;至於那些在污穢中接近聖物的人,我們從舊約中也學到了可怕的審判。如果這裡比聖殿更大,那麼審判顯然更可怕。使徒會教導我們說:『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因此,有些人從這個回答中認為偉大的巴西流將精液流出視為污穢;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他所說的並不是指在沒有幻象的情況下發生的流出,也不是指伴隨幻象但沒有情慾(即沒有慾望先行,或者即使有先行,也沒有持續,而是被更強的理性所驅逐)的情況;因此,沒有產生同意,也沒有透過它在理性上留下污穢。只要留意那位偉大教父的著作,就很容易明白這一點。因為他用來證實自己論點的使徒話語,提到了罪、污穢與惡慾,他以此為基礎堅固了自己的觀點,說:「至於在污穢中接近聖物的人,等等。」
沒有人會說偉大的巴西流將無情慾發生的精液排泄稱為污穢。因為這是在誹謗肉體;而他在許多論述中都闡明,身體並非邪惡,也不是邪惡的根源,正如某些人所認為的那樣。也不應認為他與偉大的亞他那修說了相反的話,所有聖教父都極其尊崇亞他那修的言論。但偉大的巴西流所稱的「污穢」絕對不是指精液排泄,而是指邪惡的慾望;當慾望佔據主導時,思想上的罪就透過同意而完成。隨後就產生了夢中的幻象與精液流出。從他說「我知道這些事透過神的恩典在男女身上已經得到修正」這句話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所說的是伴隨幻象發生的精液排泄,且先前有情慾與思想上的罪。因為逃避同意,以及逃避由此帶來的理性污穢,這才是成就,而不是不去慾望,即不去產生念頭。因為那是本性或愚蠢的表現;而不屈服於慾望,不對念頭表示同意,也不去完成思想上的罪,這既是美德也是成就。一個人從未發生精液排泄也不會被視為成就。因為這是自然的;所以即使發生了也是無可指責的;但我認為,除非一個人極其愚蠢,否則沒有人能完全避免自然的流出。
同一位教父,摘自第三十九封節期書信,開頭殘缺。
但既然我們已經提到了異端者如同死人,而我們則擁有通往救恩的聖經;且我擔心,正如保羅寫給哥林多人那樣,少數單純的人會因某些人的詭計而偏離了他們的單純與純潔,並開始閱讀其他被稱為「偽經」的書籍,被真實書籍的同名性所欺騙;我懇求你們寬容,如果我提到你們所熟知的事,那是因為教會的必要性與益處。在提到這些事之前,為了證實我大膽的提議,我將使用福音書作者路加的形式,說:「因為已有許多人提筆作書,述說……」
561
562 聖亞他那修致阿姆姆書信之註釋。 有些人企圖將所謂的「次經」(apocrypha)編入自己的次序中,並將其與那蒙神默示的聖經混雜在一起,關於這聖經,我們已從起初親眼看見並作道之執事的人,傳給列祖的見證中,得到了確據。既然我從真誠的弟兄們那裡受到勸勉,並從起初就學習了這事,我也認為有必要將那些被列入正典、被傳承下來、並被信為神聖的書卷,按順序陳明出來:好讓每個人,若曾受過迷惑,能指責那些迷惑他們的人;若始終保持純潔,則能因再次被提醒而歡喜。因此,舊約的書卷總數為二十二卷;正如我所聽聞的,這數目據傳與希伯來文的字母數目相同。其順序與名稱如下: 首先是創世記,接著是出埃及記,然後是利未記,在此之後是民數記,最後是申命記。緊接在這些之後的是約書亞記、士師記,隨後是路得記。接著是四卷列王紀,其中第一卷與第二卷算為一卷,第三卷與第四卷同樣算為一卷。在此之後,歷代志上與下同樣算為一卷;接著是以斯拉記上與下同樣算為一卷。隨後是詩篇,接著是箴言,然後是傳道書與雅歌。此外還有約伯記,隨後是眾先知書:十二小先知書算為一卷;接著是以賽亞書、耶利米書(與巴錄書、耶利米哀歌、書信一同算為一卷),隨後是以西結書與但以理書。舊約的書卷到此為止。我們也不應遲疑,要列出新約的書卷:它們是四卷福音書: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在此之後是使徒行傳,以及七卷所謂的使徒公函:雅各書一卷,彼得書信二卷,接著是約翰書信三卷,隨後是猶大書一卷。此外,還有使徒保羅的十四封書信,按順序排列如下:第一是羅馬書;接著是哥林多前後書;隨後是加拉太書;接著是以弗所書;然後是腓立比書與歌羅西書;隨後是帖撒羅尼迦前後書,以及希伯來書;接著是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一卷;最後是腓利門書一卷;此外還有約翰啟示錄。這些是救恩的泉源,使渴慕的人能飽享其中的教訓;唯獨在這些書卷中,才有敬虔的教導被傳揚。任何人不得在這些書卷上增添,也不得刪減。關於這些,主曾使撒都該人羞愧,說:「你們錯了,因為不明白聖經。」[註:馬太福音 22:29] 又勸勉猶太人說:「你們查考聖經,因它們是為我作見證的。」[註:約翰福音 5:39] 但為了更精確起見,我認為有必要在此補充說明:除了這些書卷之外,還有其他書卷,雖然沒有被列入正典,但卻是列祖所規定,要讓那些剛開始學習敬虔之道的人閱讀的。這些書卷是:所羅門智慧書、西拉智慧書、以斯帖記、猶大書、多比傳、所謂的使徒教訓,以及牧人書。然而,親愛的弟兄們,雖然那些書卷被列入正典,而這些書卷被閱讀,但絕無提及次經之處;次經乃是異端者的捏造,他們隨意編寫書卷,並標註年代,好藉著他們所附會的古老外表,尋找機會去欺騙那些單純的人。
563
狄奧多羅·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564 巴爾薩蒙:最後的使徒法規列舉了舊約與新約中應當閱讀的書卷。然而,這位聖徒(亞他那修),據推測是因為得知有些人想要欺騙那些在敬虔上純全的人(即那些沒有缺失、沒有複雜或扭曲之處,而是單純的人),宣稱還有其他一些書卷,這些書卷含有謬誤的教義,被稱為次經,因此他親自寫下了應當閱讀的書卷。若你發現使徒法規中列舉了其他書卷,也不必驚訝;請閱讀那使徒法規中所寫的內容即可。
佐納拉斯(ZONAR.):這位偉大的亞他那修在此列舉了信徒應當閱讀的舊約與新約書卷;以免有人受迷惑而閱讀那些所謂的次經,因為它們並不正確,且會使那些純全(即天真、易受騙)的人受到損害。聖使徒的第85條法規先前也列舉了這些書卷。然而,這位教父在書卷數目上,並不完全與最後那條使徒法規一致。使徒們將以斯帖記、西拉智慧書與瑪喀比書列入,而他則略去了這些。在新約書卷中,神聖的使徒們列舉了由革利免所編寫的《使徒遺訓》,而他則略去了這些。但他卻加入了神學家約翰的啟示錄。在列舉完書卷後,他說還有其他書卷不在這些之內,雖然沒有列入正典,但卻是可以閱讀的;他稱這些為所羅門智慧書、西拉智慧書、以斯帖記、猶大書、多比傳,以及所謂的使徒教訓(他們宣稱這是由革利免所編寫的《使徒遺訓》),而所謂的第六屆大公會議並不允許閱讀這些,因為它們被異端者篡改與腐蝕了。他說,那些所謂的次經,既不在列舉的書卷中,也不在這些可以閱讀的非正典書卷之列。這位聖徒稱那些被列入正典的書卷為「正典」(canon),這是一個術語,指工匠用來測量木材或石材平直度的木尺。他們將這尺放在所加工的物件上,藉此若發現其中有任何歪斜、凹陷或凸起,便將其削去以求平直,從而修正作品。因此,這道理在這些書卷上也如同尺一樣發揮作用,將它們與那些不正確、被扭曲的書卷區分開來;他接納並認可前者,並建議敬虔的人閱讀,而拒絕後者,並禁止閱讀。也請查閱最後一條聖使徒法規中的內容。
44 致魯非尼安努書信(EPISTOLA AD RUFINIANUM)
亞他那修在主裡問候主內親愛的兒子與同工魯非尼安努。 你寫給父親的信,確實合乎一位蒙愛的兒子;因此,我親愛的魯非尼安努,我透過書信擁抱了你。雖然在書信的開頭、中間與結尾,我都能以父親的身分寫信給你,但我克制了自己,以免這推薦與見證顯得過於外露。因為正如經上所記[註:參見哥林多後書 3:2],你就是我的信,刻在心裡,被人認識與閱讀。因此,要這樣相信,並保持這樣的態度,確實要相信。我問候你,並勸勉你回信;因為你這樣做,不僅帶給我一點,而是極大的喜樂。既然你以敬虔的方式,正如你的敬虔所當有的,詢問了關於那些因受強迫而跌倒,卻未在錯誤信仰中腐敗的人;並希望我寫下在各會議中及各地對他們的裁決;我最親愛的主啊,請知悉,在起初,當那暴力停止時,曾召開過一次會議,有來自外地的主教們出席;在希臘的同工們那裡也召開過會議;在西班牙與高盧的同工們那裡也同樣召開了會議;各地都達成了一致,即對於那些跌倒並曾帶領異端的人,若他們悔改,則給予寬恕,但不得給予聖職地位;至於那些並非異端的主導者,而是因必要與暴力而被拖累的人,則裁定給予寬恕,並保留其聖職地位;特別是因為他們提出了合理的辯解,且這似乎是出於某種「經綸」(economia)的考量。他們堅稱自己並未轉向異端;而是為了不讓那些極其邪惡的人被任命為主教並敗壞教會,他們寧願忍受暴力並承擔重擔,也不願讓百姓滅亡。這些話在我們看來是合理的;他們甚至以摩西的兄弟亞倫在曠野中隨從百姓的過犯為例,作為辯解,以免百姓回到埃及後繼續沉溺於偶像崇拜;因為這看起來是合理的:若留在曠野,他們或許能停止作惡;但若進入埃及,他們就會在邪惡中沉淪並增長。因此,基於這些原因,對於聖職人員的處理是可寬恕的;而對於那些受騙並受暴力之苦的人,也給予寬恕。我將這些告知你的敬虔,深信你的敬虔會接受這些裁決,也不會譴責那些聚集者所展現的寬容。請務必將這些讀給在你之下的聖職人員與百姓聽,好讓他們在得知後,不會責怪你對這類人所持的態度。因為若由我來寫是不合宜的,而你的敬虔完全能夠將我們對他們的態度傳達出來,並補足所有缺失之處。感謝主,祂以各樣的言語與知識充滿了你。因此,那些悔改的人,應當公開指名咒詛尤佐伊(Euzoius)與尤多西(Eudoxius)的謬論。因為他們是亞流異端的領袖,褻瀆基督,寫下祂是被造物。他們也當承認在尼西亞由列祖所宣告的信仰,且不得將任何其他會議置於此會議之上。問候你那裡的弟兄們;與我在一起的人也在主裡問候你。
巴爾薩蒙:關於那些吃了祭偶像之物,以及那些向偶像獻祭的人,岡格拉會議(Council of Gangra)以及亞歷山大主教與殉道者聖彼得的法規,都有更詳盡的論述。聖亞他那修的這封信,則是論及那些與異端者交通,並來到教會的人。這位聖徒寫信給詢問他的魯非尼安努說,那些跌倒並與異端者交通,且成為異端領袖與支持者的人,雖然可以被接納悔改,但若是聖職人員或擔任其他聖職,則不配再擔任聖職。而那些並非異端的主導者,即並非出於主動與自願與異端者交通,而是因暴力被從敬虔中拖入邪惡的人,若是聖職人員,則配得寬恕,且不被剝奪聖職;特別是因為他們堅稱自己並未轉向邪惡,即並未同意異端的觀點,而是出於某種「經綸」的考量與他們交通,以免他們被逐出教會後,有其他邪惡的人被引入,敗壞正統的百姓。他說,這些話聽起來是合理的,他們也引用了亞倫的例子。因為當摩西在山上耽延,希伯來百姓尋求神明時,他屈從了他們的過犯,允許他們鑄造牛犢。他這樣做,是為了不讓百姓回到埃及後繼續沉溺於埃及的偶像崇拜,他認為,若留在曠野,他們或許能停止作惡;但若進入埃及,他們就會跟隨埃及人的習俗而更加邪惡。關於聖職人員,他如是說。對於那些受騙並受暴力之苦的平信徒,則給予寬恕,由主教們按法規接納並處理,因為他們應當公開咒詛異端者的教義,即在教會中公開承認尼西亞的正統信仰。「停戰」(Ἐκεχειρία)是指休息與停止工作,也稱為寬容的豁免,意指停止雙手的工作。因此,請從這封信中注意,那些僅因暴力而與異端者交通的人,與那些同意他們並支持邪惡的人,以及那些投靠異端的人,以及那些與他們交通並獻祭的人,以及那些因暴力而吃祭偶像之物的人,以及那些在吃這件事上受暴力之苦的人,所受的懲罰是不同的,這類事情需要極大的審查,因為它們很難治癒。
佐納拉斯:這項詢問並非關於那些向偶像獻祭並因此跌倒的人,而是關於那些與異端者(即亞流派)交通的人。因為亞流異端的追隨者,在君士坦提烏斯與瓦倫斯皇帝的支持下,勢力強大,強迫許多人加入他們的觀點。後來,當他們悔改並來到大公教會時,魯非尼安努主教詢問應當如何接納這類人。偉大的亞他那修回答說,既然已經召開了許多地方會議來討論這些事,裁定如下:對於那些跌倒並與異端者交通,並承認與他們觀點相同,不僅如此,還成為邪惡的領袖(即為其辯護、支持,並急於說服他人其觀點是正確的)的人,若他們悔改並來到正統教會,可以給予悔改與寬恕的機會;但絕不可接納他們進入聖職地位。因為即使他們曾是主教或聖職人員,也不再被接納進入聖職行列,而只能作為平信徒。至於那些並非邪惡的主導者,即並非出於主動與自願與異端者交通,而是因必要與暴力而被拖累,即被暴力強迫同意邪惡,並被從敬虔中拖走的人(正如被強大的水流沖走的人,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而是被暴力拖走;同樣,那些被異端者的暴力所勝過的人,也被拖累並屈服了),他說,裁定給予悔改者寬恕,並保留其聖職地位。他說,不僅因為他們是被強迫而屈服的,所以得到寬恕,還因為他們提出了合理的辯解,因此他們屈服於異端者似乎是出於「經綸」的考量。他們堅稱(即確切地證明)自己並未轉向邪惡,即並未同意異端者的觀點,而是持守正統信仰;僅僅是與異端者交通,以免他們被逐出教會後,有其他邪惡的人被引入,敗壞教會(即正統百姓)。因此,他們選擇屈服於暴力,承擔懲罰的重擔,因為他們似乎屈服了,而不願讓百姓滅亡。他說,這些話聽起來是合理的,他們也引用了亞倫的例子。因為當摩西在山上耽延,希伯來百姓尋求神明時,他屈從了他們的過犯,允許他們鑄造牛犢。他這樣做,是為了不讓百姓回到埃及後繼續沉溺於埃及的偶像崇拜,他認為,若留在曠野,他們或許能停止作惡;但若進入埃及,他們就會……(原文中斷)
571
THEOU. BALSAMON 572 若他們進入埃及,就會變得更加不虔誠,因為他們會模仿埃及人的習俗與禮儀。因此他說,基於這個原因,他們也被接納進入聖職。至於那些受騙並遭受強迫的人,則給予寬恕。這些話是針對那些被異端分子欺騙,或被迫同意其教義的平信徒而言的;他說,對於這些人,如果他們悔改並歸向教會,就給予寬恕;他們被接納並按照教父們所規定的法律,即教規,進行安置。他說,我寫下這些話,是相信你也會認可我們所決定的,並且不會譴責那些如此集會的人是怠惰的。這些話的意思是:你當然不會譴責我們如此集會,即為了商議那些與異端分子交通的人,彷彿我們是徒勞無功、毫無意義且白費力氣地集會,因為我們似乎沒有對他們做出任何適時的裁決。因為「休戰」(ἐκεχειρία)是一種不作為與懶散,源自於「停止雙手」(τοῦ ἐπέχειν τὰς χεῖρας),這就是所謂的停止雙手。接著他補充了悔改者應該做什麼,他說:讓他們公開地,即在教會中,咒詛這些事,並承認在尼西亞所規定的信仰。以及隨後的事。
我們在聖徒中的教父,該撒利亞的巴西流大主教,致以哥念主教安菲羅基烏的第一封教規書信。
47 S. P. N. BASILII ARCHIEPISCOPI CÆSAREÆ CAPPADOCIÆ AD AMPHILOCHIUM ICONII EPISCOPUM EPISTOLA CANONICA PRIMA.
他說:「對愚昧的提問者,智慧將被視為智慧。」然而,正如所見,智者的提問甚至能使愚昧者變得有智慧:這正是藉著神的恩典,每當我們收到你那勤奮心靈的來信時,所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因為我們從這提問本身變得比以前更博學、更審慎,學到了許多我們所不知道的事;而回答的操心成了我們的導師。當然,現在當我們對你的提問從未如此掛慮時,我被迫仔細留意,並回憶我從長老們那裡聽到的,並就我所受教的,推論出與之相關的事。
ZONAR. 這封書信的序言充滿了極大的謙遜。如果偉大的巴西流說他因神聖的安菲羅基烏的提問而變得有智慧,那麼他在後文中展示了這是如何發生的。因為他說,在這些提問之前,他並未掛慮這些事;現在在提問之後,我們更審慎地,即更專注地審視了這些事,並回憶起我們從古人那裡聽到的;我們自己也補充了其餘的部分;即那些與我們所受教的相關的事;也就是說,那些與之相符且一致,而絕不衝突的事。
第一教規。
關於「清潔派」(Cathari)的問題,先前已經說過,你也正確地提醒了,即必須遵循各個地區的習俗,因為當時處理這些事的人,對於他們的洗禮有不同的看法;但對於「佩普扎派」(Pepuzenorum)的洗禮,在我看來毫無道理;我很驚訝狄奧尼修斯(Dionysius)身為一個精通教規的人,竟會忽略這一點。因為他從主教職務之初,就對婚姻、聖職人員的按立及其獨身生活制定了許多規定,正如致狄奧多羅(Diodorus)、致鄉村主教(chorepiscopos)、致屬下主教以及致帕雷戈里烏(Paregorius)的書信中所顯明的。他還曾致信安提阿的聖職人員,論及起誓的事,正如他在第18條教規中所證實的那樣。但既然這個議題極為廣泛,即使對最博學的人來說,總會遇到一些新的事物,也不足為奇。教宗依諾增爵(Innocentius)在致埃克蘇佩里烏(Exsuperius)的書信中也承認了這一點。他說,對我而言,在討論中也產生了受教之心,當我被迫研究理由以回答所提出的問題時:因此,身為被要求教導的人,我總能學到一些東西。
[註:(1) 關於「清潔派」。在阿默巴赫(Amerbach)抄本中,此教規後附有以下註釋:正如保羅在致以弗所書和致歌羅西書的書信中所說,基督是教會的豐滿,整個身體藉著關節和韌帶得到供應與結合,在神的增長中成長,即藉著供應與分賜,使各肢體從首至尾彼此聯合。因此,首先將自己從整個身體中分離出來的人,並非完全脫離;因為他沒有與其他肢體聯合,而是仍然依附於他所分離出來的那個肢體;這就是分離者的本性。然而,後來被添加到分離者身上的人,則完全從他所依附的身體上斷開並分離了。因為不可能同一個人同時與兩個身體聯合。正如從身體上斷開的肢體會死亡,因為沒有從那裡供應生命的力量;同樣地,他自己也因靈性而死亡,失去了他從所聯合的對象那裡領受的聖職恩典,此後成為平信徒,從他所加入的人那裡不再領受聖職恩典,不僅因為他所投靠的人無法給予——因為分賜是藉著關節和韌帶進行的——而且因為他將自己從與他聯合並連結的人那裡分離出來,他所領受的仍然擁有,但無法領受其他的,因此也無法分賜給他人,不僅因為他沒有,而且因為他本性上無法分賜,無論是對以前的親屬——因為他已經與他們分離——還是對外人,因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身體的肢體怎能分賜什麼,無論是藉著外來的肢體,還是藉著從同一身體上割下的肢體?]
古人認為,那種不偏離信仰的洗禮是值得尊崇的;因此,他們將其他的稱為異端,其他的稱為分裂,其他的稱為非法集會(parasynagogas)。異端是指那些完全被割裂,並在信仰本身上被疏遠的人;分裂是指那些因某些教會原因和問題,在雙方之間並非不可治癒而產生分歧的人;非法集會是指那些由不服從的長老或主教,以及缺乏紀律的民眾所進行的集會。例如,如果有人在罪行中被發現,被禁止履行職務,卻不服從教規,反而為自己主張領導權和職務,並且有些人與他一起離開了公教會(catholica Ecclesia),這就稱為非法集會。分裂是指在悔改問題上與教會中的人意見不合。異端則如摩尼教徒、瓦倫廷派、馬吉安派,以及這些佩普扎派;因為關於對神的信仰本身就存在分歧。因此,古人認為,異端分子的洗禮應當完全廢除;而分裂者的洗禮,因為他們仍然屬於教會,則予以接納;至於那些在非法集會中的人,則在經過適當的悔改與糾正後,重新與教會聯合;以至於那些在職位上與叛亂者一同離開的人,在悔改後,往往也能被接納回原來的職位。因此,佩普扎派顯然是異端:因為他們褻瀆了聖靈,不合法且無恥地將「保惠師」的稱號歸給孟他努(Montanus)和百基拉(Priscilla)。因此,無論是因為他們將人神化而應受譴責;還是因為他們將聖靈與人比較而侮辱了聖靈,他們都應受永恆的審判,因為對聖靈的褻瀆是不可赦免的。那麼,當他們奉父、子和孟他努或百基拉的名施洗時,他們的洗禮有什麼道理可言呢?因為那些受洗於我們未曾傳授之名的人,並未真正受洗。因此,即使這點瞞過了偉大的狄奧尼修斯,我們也不應效法這種錯誤。因為這種荒謬是顯而易見的,對於任何稍微能思考的人來說都是清楚的。清潔派本身也屬於那些被分離的人。然而,古人,我指的是居普良(Cyprian)和我們的費爾米利安(Firmilianus),認為應將這些人,即清潔派、禁慾派(Encratitas)和用水代替酒的派別(Hydroparastatas),一概歸為一類;因為分離的起因是藉著分裂而發生的:而那些離開教會的人,不再擁有聖靈的恩典;因為隨著連結的中斷,分賜也停止了。因為那些最初離開的人,從教父那裡領受了按立,並藉著按手禮擁有屬靈的恩賜;而那些被割裂的人,成為平信徒,既沒有施洗的權力,也沒有按立的權力,因為他們無法再將聖靈的恩典分賜給他人,而他們自己已經失去了這恩典。因此,他們下令,那些從他們那裡來的人,如同從平信徒那裡受洗一樣,在來到教會時,必須藉著教會真實的洗禮進行潔淨。但由於某些亞洲人為了顧全大局,認為應當接納他們的洗禮,那就接納吧。然而,我們必須理解禁慾派的惡行,即為了使他們自己不被教會接納,他們開始用自己的洗禮來搶先;因此他們也破壞了他們自己的習俗。因此我認為,既然關於他們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應當廢除他們的洗禮,如果有人從他們那裡領受了洗禮,在來到教會時應當為他施洗。(如果這對整體的顧全大局造成阻礙,則必須再次使用習俗,並遵循那些處理我們事務的教父們。因為我擔心,當我們想要使他們在施洗上變得遲緩時,會因為判決的嚴厲而對那些得救的人造成阻礙。)如果他們保留了我們的洗禮,這不應動搖我們。因為我們不應以牙還牙,而應服從教規的精確性。無論如何,應當規定,凡從他們的洗禮中來的人,顯然要在信徒面前受膏,然後才能領受聖事。但我知道,我們已經接納了來自他們行列的兄弟伊佐因(Izoinus)和薩圖尼努(Saturninus)進入主教的座位。因此,那些與他們行列聯合的人,我們不能再將他們與教會分離:因為他們顯然是為了救恩而服務。
581
論聖巴西流第一條教規 582 [註:原文為拉丁文與希臘文對照,此處翻譯希臘文原文] ……接納他們,我們便無法再將他們與教會區分開來,因為我們已透過接納主教的方式,為與他們的共融制定了某種準則。
巴爾撒摩(BALS.):聖人在作了開場白,將自己降至極度的謙卑,並極力讚揚了提出問題的聖安菲洛基烏斯(Amphilochius)之後,便針對所詢問的事項作了回答。他說,關於是否應當為諾瓦天派(Novatians)——他們自稱為「潔淨派」(Cathari)——施洗,曾有過不同的意見,正如你所提到的;而我們認為應當遵循各個地區的習俗。隨後,他開始針對佩普扎派(Pepuzeni)進行回答,教導什麼是異端、什麼是分裂、什麼是私設聚會(parasynagoga);並稱異端者的洗禮應當完全廢棄,分裂者的洗禮則可接納;至於那些私設聚會者,若能真誠悔改,則應再次與教會聯合,甚至在許多情況下,可以接納他們回到原本的品級。因此,他稱佩普扎派為異端,因為他們褻瀆聖靈,並將「保惠師」的稱號歸給孟他奴(Montanus)和百基拉(Priscilla)。至於諾瓦天派、禁慾派(Encratitae)和用水派(Hydroparastatae),正如第二次大公會議的最後一條教規所規定的,不應當重新施洗,而應當以聖膏油塗抹,如此便可領受聖禮,且若他們本身是主教,亦可接納他們回到各自的座位上。
禁慾派是指那些拒絕婚姻,稱婚姻為撒但所造,並禁止食用一切有生命之物的人。諾瓦天派,即所謂的「潔淨派」,得名於一位名叫諾瓦圖(Novatus)的羅馬人,他排斥再婚者,且不接受悔改。用水派則是那些在獻給神的祭中以水代替酒,並稱婚姻為淫亂的人。
左納拉(ZONAR.):關於是否應當為諾瓦天派施洗,曾有過疑問。因為他們自稱為「潔淨派」。關於這一點,聖人說,先前已經提過。至於先前所說的,似乎可以從這些話中總結出來:「你提醒得很好,應當遵循各個地區的習俗」,這是因為關於他們的洗禮,曾有過不同的規定。他說,有些人對他們前來時應如何接納有不同的說法,意見並不一致。這些是偉大的巴西流所說的。然而,第二次大公會議的最後一條教規規定,他們不應重新施洗,而僅需以聖膏油塗抹。因此,絕對應當遵守這一條,因為該教規較新,且是公會議的決議,是由大公會議所頒布的。
至於佩普扎派的洗禮,在我看來毫無道理;我很驚訝偉大的狄奧尼修斯(Dionysius)身為教規專家,竟會忽略這一點。
583
584 狄奧多爾·巴爾撒摩(THEOD. BALSAMON) B 在此,偉大的巴西流教導了什麼是異端、什麼是分裂、什麼是私設聚會,並稱異端者的洗禮應當完全廢棄,而分裂者的洗禮則可接納。至於那些私設聚會者,若能真誠悔改,則應再次與教會聯合,且在許多情況下,可以接納他們回到原本的品級。他斷言,佩普扎派顯然是異端,若他們來到大公教會,必須受洗。因為那些不是按照我們所傳承的,即奉父、子、聖靈的名受洗的人,甚至不能被視為受過洗。一個稱孟他奴和百基拉為「保惠師」的人,怎能按照大公教會的傳統受洗呢?至於「潔淨派」、禁慾派和用水派,居普良(Cyprian)和我們的斐爾米利安(Firmilian)(他稱斐爾米利安為「我們的」,因為他曾是該撒利亞的主教)認為,所有這些人都應當重新施洗。因為在迦太基,即居普良擔任主教的地方,曾召開過一次比所有會議都更古老的會議,決議所有前來教會的異端者和分裂者都應當受洗;因為即使分裂者在教義上沒有錯誤,但既然他們已經從教會的身體上斷絕,他們就不再擁有聖靈持續的恩典。既然他們自己沒有,又怎能傳遞給他人呢?然而,這位偉大的教父說,既然有些人認為為了「經濟原則」(oikonomia,即牧靈上的權宜處理)可以接納「潔淨派」的洗禮,那就接納吧。如前所述,第二次大公會議也認為它是可接納的。關於禁慾派,他說不應接納他們的洗禮。他說,應當使用習俗,並遵循那些處理我們事務的教父們,以免因過於嚴苛,使他們在來到大公教會時感到遲疑。這並不是說,因為他們保留了我們的洗禮,我們就必須因感到羞愧而保留他們的。我們不應當回報他們,而應當保持嚴謹。然而,那些從他們那裡前來的人,他說,應當以聖膏油塗抹,如此便可領受聖禮。禁慾派的觀點是這樣的:他們禁絕一切有生命之物,並拒絕婚姻,稱其為撒但的。此外,據說他們也持有馬吉安(Marcion)的觀點。他說,既然我們已經接納了這一位或那一位來自他們行列的人(即禁慾派)進入主教的座位,我們就不能再將那些與他們行列聯合的人,即與他們觀點相同的人,從教會中區分或隔絕開來。因為接納了他們的主教,我們就等於透過他們建立了一個準則和範例,去接納其餘的人。
亞里斯提努(ARIST.):異端者是在信仰上偏離的人;分裂者是在某種可醫治的問題上偏離的人。那些私設聚會的人,是不服從者。異端者的洗禮不可接納;但分裂者和私設聚會者的洗禮則可接納。佩普扎派稱孟他奴為「保惠師」;因此,在這種名義下受洗的人,等於未受洗。「潔淨派」、用水派和禁慾派的洗禮,雖然不可接納,因為他們缺乏聖靈,但為了「經濟原則」的緣故,可以接納。
那些不與大公教會共融的人,分為三類:異端者、分裂者和私設聚會者。異端者是那些在對神的信仰上完全背離的人,如佩普扎派、摩尼教徒(Manichaeans)、瓦倫廷派(Valentinians)、馬吉安派(Marcionites)及其他許多人。佩普扎派稱孟他奴為保惠師,並將與他淫亂結合的兩個女人,百基拉和馬克西米拉(Maximilla),視為女先知。他們隨意解除婚姻,顛倒逾越節,將同質神性的三個位格混為一體,並持有其他類似的褻瀆觀點。摩尼教徒引入兩個對立且勢力相當的原則,認為一個是光的源頭,另一個是黑暗的。他們將太陽和月亮神化,稱魔鬼為物質的統治者,稱婚姻為魔鬼的律法,認為對窮人的施捨是罪惡,認為主道成肉身時並未取人性,並嘲弄十字架、死亡和復活,認為這些並非真實發生,並教導無數其他褻瀆的教義。瓦倫廷派否認肉身的復活;他們廢棄舊約,在閱讀先知書時,按照自己的感官去解釋,編造出各種神話;他們說基督從天上帶來肉身,並像通過管道一樣穿過童貞女;他們還胡言亂語地宣稱其他類似的褻瀆言論。馬吉安派就是那些被解釋為馬薩利安派(Masaliani)或祈禱派(Euchitae)的人,他們的異端思想多樣且名稱繁多。因此,所有這些人若從他們的異端中轉回,並歸向無瑕疵的信仰,就必須受洗,因為他們的洗禮在我們看來是無效的。分裂者是那些將自己從教會中分離出來的人,如多納徒派(Donatists)、所謂的「潔淨派」、用水派和禁慾派。這些人若歸向大公教會,並咒詛他們的異端,將被視為已受洗而接納,並僅以聖膏油塗抹。私設聚會者是指那些因某些罪行被定罪、被免除職務的主教或長老,他們不服從教規,而是擅自為自己辯護,建立了自己的領導權、禮儀和祭壇,並說服他人接受他們的觀點,以致跟隨他們並離棄大公教會。這樣的人若悔改,並以值得稱讚的悔悟和轉變變得更好,就會再次像一個身體一樣與教會聯合。
587
588 狄奧多爾·巴爾撒摩(THEOD. BALSAMON) CANON II. 故意墮胎者,應受殺人罪之懲罰。至於胎兒是否已成形,我們不作細究。因為在這裡,不僅受害者(即胎兒)受到伸張正義,連那謀害自己的母親也受到懲罰,因為這類行為往往會導致婦女死亡。此外,這還加上了胎兒的毀滅,在那些敢於這樣做的人看來,這是另一樁謀殺。然而,不應將他們的認罪期限延長至臨終,而應在十年後接納他們。治療悔改的方法不應以時間來定義,而應以方式來定義。
巴爾撒摩(BALS.):關於那些行淫並透過藥物或其他方式殺害胎兒的婦女,已在本著作第13卷第10章,以及安居拉(Ancyra)會議的第21條教規中提到。現行的這條教規規定,凡做這種事的人,應受殺人犯的懲罰,並補充說,墮胎並無區別。無論墮掉的是未成形的,還是已成形且具有人形特徵的,道理都是一樣的。這之所以被提出,是因為有些人說,由於精子進入子宮後並非立即形成人,而是先變成血,然後凝結成人的肉,接著才塑造成肢體和器官;因此,當墮掉尚未成形的胎兒時,並不構成謀殺。此外,聖人補充說,殺人罪的伸張不僅是因為胎兒的毀滅,也是因為對孕婦的謀害。因為在墮胎過程中,母親往往也會因流產而死亡。他說,懲罰不應延長至犯下殺人罪者的生命終結,而應在十年內。儘管教規規定了這樣的時間,但治療不應以時間,而應以方式來界定。也就是說,如果犯錯者對悔改表現出輕蔑的態度,不僅十年期限會結束,還會受到加重處罰;但如果她認真悔改,十年期限也會縮短。這些是現行教規的內容。你應當閱讀特魯洛(Trullo)會議的第91條教規,以及其中的內容,還有本信第8條教規的結尾;你就會知道,不僅是墮胎者要受到教規中殺人犯的懲罰,那些提供墮胎藥物的人,以及持有或接受藥物的人,即使沒有成功殺死胎兒,也要受到懲罰。由於現行教規根據安居拉會議第21條教規和聖巴西流第57條教規(明確指出:「非故意殺人者,十一年不得領受聖禮」)的邏輯,對這類婦女處以十年的懲罰,有些人說,故意墮胎者犯的是非故意殺人罪。但在我看來,她犯的是故意殺人罪,這從第8條教規的結尾可以看出,如果她因這種方式死亡,她就等於是自殺;但她不應受到故意殺人罪的懲罰,因為胎兒在子宮內尚未成為一個完整的人,且這場謀殺並非出於惡意,而是出於某種非卑劣的恐懼,例如父母、主人或其他威脅她的人所帶來的危險。關於子宮內的胎兒與出生後的嬰兒同樣被視為生命,這在《出埃及記》中很明顯;這部摩西律法書說:「若兩個人爭鬥,傷害了孕婦,而孩子尚未成形,他將被處以罰款,由婦女的丈夫決定。但若孩子已成形,他將以命償命。」這也源於第33條和第52條教規。因為它說:對胎兒疏忽大意者,應被視為殺人犯。然而,因疏忽而流產者,不會被視為殺人犯。因此,從這些內容可以清楚地得出結論,故意墮胎者不應受到故意殺人犯的懲罰。
左納拉(ZONAR.):有些婦女私下與男人行淫而懷孕;由於害怕父母、主人或其他人的懲罰,她們透過服用藥物或其他方式試圖墮胎,殺害了胎兒。因此,他規定凡做這種事的人,應因犯下殺人罪而受到懲罰。由於墮掉的胎兒有的尚未成形,有的已經成形並保留了人形特徵(因為精子進入子宮後,先變成血,然後凝結成未成形的肉,接著才塑造成肢體和器官),他說,我們不作細究,無論墮掉的是未成形的還是已成形的胎兒。因為不僅是胎兒的毀滅受到伸張正義,對孕婦的謀害也是如此;因為他說,婦女往往會因流產而與胎兒一同死亡。因此,無論是因為對自己的謀害,還是因為胎兒的毀滅,她都被判處殺人犯的懲罰;懲罰不應持續到生命終結,而應在十年內;不應以時間來限制悔改,而應以方式來限制;因此,如果犯錯者對悔改表現出輕蔑的態度,不僅十年期限會結束,還會加重處罰;但如果她對罪惡的態度表現出認真悔改,十年期限也會縮短;這一切都交由負責處理的人來判斷。在第8條教規的結尾,他也將提供墮胎藥物的人置於殺人罪的懲罰之下。在此,他為這類婦女的懲罰規定了非故意殺人罪的時間。因為在第57條教規中,他說:「非故意殺人者,十年不得領受聖禮。」
[註:參見《出埃及記》21:22-23]
591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592 [註:原文校勘註略] 聖者說:至於胎兒是否已成形,我們並不作好奇的探究。這在《出埃及記》中已有記載:若有二人爭鬥,傷害了孕婦,若胎兒未成形,則按婦人丈夫所要求的賠償金處罰;若已成形,則要以命償命。既然古律規定,當胎兒尚未成形而流產時,處以罰金;而當胎兒已成形時,則處以死刑,命令殺害婦人者償命。聖者提到這條律法時說:我們不作區分,無論流出的胎兒是否已成形;我們不判處罰金,而是定那行此惡事者為謀殺,既是因為損毀了胎兒,也是因為那流產的婦人,因為胎兒流出時,往往伴隨著婦人自身的死亡。
阿里斯(ARIST.):凡蓄意損毀胎兒者,無論何時損毀,皆視為殺人。
懷孕者若服用藥物以殺害胎兒,即為殺人。我們不細究胎兒是否未成形或已成形;因為婦人往往與胎兒一同死亡,就其意圖而言,這構成了兩宗謀殺,一宗是針對母親的,另一宗是針對胎兒的。因此,這類人將受十年的懲戒:兩年哀哭,三年在聽道者中,四年在俯伏者中,一年與信徒一同站立,如此經過十年後,方可領受神聖的聖禮。
53 第二條教規
執事在擔任執事職分後犯淫亂罪,將被逐出執事職分,降入平信徒之列,但不得禁止其領受聖餐:因為古老的教規規定,凡從品級中跌落者,僅受此種懲罰。我認為,古人遵循了那條律法:「不可為同一件事兩次報復」;此外還有另一個原因,即那些身處平信徒行列的人,若被逐出信徒的聚會,仍可透過悔改回到他們跌落前的地位;但執事一旦被罷免,其判決即是終局的。既然執事職分不再歸還給他,他們便僅止於此項懲罰。這些是從憲章中得出的結論。然而,總的來說,更真實的醫治是遠離罪惡。因此,凡因肉體的享樂而輕視恩典的人,透過肉體的破碎和按照節制原則所進行的一切奴役,遠離那些曾攻擊他的享樂,將向我們展示他得醫治的完美證明。因此,我們必須同時知曉嚴格的法律與慣例,並在那些不容許嚴格法律的情況下,遵循所傳承的規範。
593
聖巴西流書信中的教規 594 巴爾薩蒙(BALS.):第二十五條使徒教規與本教規皆論及主教與執事;但聖巴西流的第三十二條教規規定,任何受聖職者,即使犯了致死的罪,也僅應被罷免;但不得將其與信徒的聖餐(即教會聚會)隔絕。在此,聖者指出了兩點原因:其一,「不可為同一件事兩次報復」;其二,平信徒因罪過而從信徒的聚會中跌落,可透過悔改回到他們跌落前的地位;但受聖職者則不再回到他們已跌落的聖職中。因此,他們既已因罪受了罷免的懲罰,便不再被禁止領受聖餐。但他說,這些是規範或教規的條文。而罪的真正醫治是遠離罪惡。因為即使犯淫亂者被罷免,若他仍堅持犯罪,且未透過其他破碎來平息神的憤怒,他似乎並未受到足夠的懲罰以獲得神的憐憫。因此,靈魂創傷的醫生應當知曉嚴格的法律,即對犯淫亂的聖職人員處以罷免;但不必必然遵循此法,以至於將罷免後再次犯淫亂者視為無罪,彷彿他已因罷免而受過懲罰;而是應當將其隔離,視其為已降入平信徒地位,並根據受醫治者的能力進行其他懲罰。請閱讀本信的第四十九條教規,其中規定對犯淫亂者處以七年懲罰。
佐納拉斯(ZONAR.):他斷言,犯淫亂的執事應被逐出執事職分,但不得禁止領受聖餐,並附上了原因:其一,第二十五條使徒教規所載:「不可為同一件事兩次報復」;其二,平信徒因罪過被逐出信徒的團契,可透過悔改回到他們跌落前的地位;但受聖職者則不再被接納回到他們已跌落的聖職中。因此,他們既已因罷免而受了與罪行相稱的懲罰,便不再被禁止領受聖餐。但他說,這些是憲章中的規定,即由長期慣例所定義的。他稱罪的醫治是遠離罪惡,並透過節制和肉體的苦難來奴役肉體,即制服並馴服它。靈魂的管家必須同時知曉嚴格的法律與慣例;若犯罪者接受嚴格的法律,則按此處理;若他們對極致的嚴格感到剛硬,則遵循所傳承的規範,即慣例。
[註:貝弗里奇(Beveregii)註:在佐納拉斯對本教規的最後話語之後,阿默巴赫抄本(codex Amerbachianus)補充道:聖者稱罪的醫治是遠離罪惡,以使那從聖職中跌落者能領受聖禮;但若他在罷免後仍犯罪,則此後將作為犯罪的平信徒受罰,不僅被禁止領受聖餐,還將被逐出信徒的聚會,或受更重的懲罰。]
595
596 阿里斯(ARIST.):犯淫亂的執事,降入平信徒之列後,不得禁止領受聖餐。對執事的罷免是足夠的判決,因為他不指望能回到他跌落前的地位,因此不應對他施加第二次懲罰。他將無阻礙地被視為配領受神聖的聖餐。
第四條教規
關於三婚與多婚者,我們定義了與二婚者相同的教規,並按比例調整。因為對於二婚者,規定一年,其他人則規定兩年。而三婚者則被隔離三年,甚至往往四年。他們稱這種情況不再是婚姻,而是多婚,或者說是受懲罰的淫亂。因此,主對那曾有五個丈夫的撒馬利亞婦人說:「你現在有的,並不是你的丈夫」;因為那些超越了二婚尺度的人,不再配被稱為丈夫或妻子。我們從慣例中得知,對三婚者處以五年的隔離;這並非來自教規,而是來自前人的相繼規定。不應完全將他們逐出教會,而應在兩三年內准許他們聽道;此後准許他們站立(即在信徒的聚會中),但禁止領受聖餐,如此在展示了悔改的果子後,恢復其領受聖餐的地位。
巴爾薩蒙(BALS.):這位偉大的教父說,古教父們甚至不稱三婚為婚姻,而稱之為多婚,或者說是受懲罰的淫亂,即不是放縱且無差別的,而是受限制並侷限於一個妻子的;他引用聖經的話語證明三婚不是婚姻,並補充說這也應按二婚的比例受到懲罰;由此可見,三婚與二婚一樣,並非不予處理,而是受到懲罰。只是二婚處以兩年,三婚則處以五年。三婚者應在聽道者的位置上站立三年,此後與信徒一同站立,直到滿五年。此後,在展示了與悔改相稱的果子後,恢復其領受聖餐的地位。這就是聖者的教導。而那在君士坦丁·波菲羅格尼圖斯(Constantino Porphyrogenneta)與羅曼努斯(Romano)時期,即君士坦丁在位,其岳父羅曼努斯行使皇帝父親權威與尊榮時,於6428年(Indict. VIII)所制定的《合一條例》(Tomus unionis),每年七月在講台上宣讀,其結尾處說:此外,我們以共同的意願與判決宣告,從本年(即6428年,Indict. VIII)起,任何人不得嘗試第四次婚姻,否則將被完全摒棄;若有人意圖進行此類結合,將被剝奪一切教會聚會的資格,並不得進入聖殿,直到他堅持此結合為止。這也是我們之前的聖教父們所認可的。我們更明確地表達此意願,宣告他與基督徒的社會隔絕。關於第四次婚姻即是如此。為了使其他婚姻也能更得體地規範,且基督徒的生活不至於有不配的引導,我們對第三次婚姻也規定,不得隨意或草率地進行。因為教父們雖然將其視為污穢而予以容忍,但當時並不像現在這樣毫無羞恥地公開進行,也沒有廣泛蔓延;就像一個人若在屋子角落發現污穢,往往會視而不見;但現在,當它獲得了公開的空間,且被認為不再是羞恥或污穢時,我們認為有必要將其清除;正如我們絕不允許污穢不僅僅是丟在角落,而是蔓延在整個屋子裡,我們必須將其清除,並丟棄其中令人厭惡和不體面的部分;我們顧及人類的軟弱,並關心基督徒生活應有的體面,規定在第三次婚姻中必須遵守此原則。因此,若有人年過四十,既不敬畏自然,也不關心基督徒應有的端莊生活,而僅被情慾的衝動所驅使,投身於第三次婚姻,此人必須在嚴格的監督下,五年內不得領受聖禮;且此期限不得縮短。因為一個年過四十的人,若喜愛在基督的教會中存在或被稱為如此,他能提供什麼樣的更好生活的證明,以至於縮短他領受聖禮的期限呢?即使在他被認為配領受聖潔的聖餐後,也不准許他在其他時間領受,只能在我們主基督救贖的復活日領受,以便透過之前禁食的節制,盡可能地進行潔淨。我們這樣說,是指那些年過四十而想要娶第三任妻子的人,若他們沒有前次婚姻留下的子女;因為若有子女,則絕不允許他們三婚。因為過度放縱不合時宜的情慾,卻不為前次婚姻的子女提供保障,使他們免於憂慮、困擾,以及多子女家庭常見的麻煩,這是極不公義的。若有人年滿三十,且有前次婚姻留下的子女,卻與第三任妻子結合,此人也不得寬恕,直到四年內不得領受聖餐;因為顯然他並非出於其他原因,而是受放縱所驅使,作為肉體情慾的奴隸而進行此類婚姻。即使在他領受了聖禮後,一年也僅准許領受三次:第一次是在我們主基督救贖的復活日;第二次是在我們至潔的聖母安息日;第三次是在我們主基督的降生日,因為在這些節日之前都有禁食,且有由此帶來的益處。若沒有子女,由於渴望生育並非不可寬恕,此類婚姻將被視為可寬恕的,並僅以自古以來一直保持的懲罰來醫治。關於第三次婚姻即是如此。我們也並非不對第一次和第二次婚姻設下保障;我們規定這些婚姻的結合必須沒有任何邪惡的原因,無論是出於搶奪還是先前的私下苟合,而必須是合法且潔淨,遠離此類污穢與淫亂的不潔。因此,若有人輕視上述規範,進行第一次或第二次婚姻的結合,基督的教會(她是純潔、無瑕疵、沒有皺紋的)將對其進行救贖性的審查,在得知他已嚴格履行了淫亂規定的期限之前(除非生活中的必要迫使),不得接納他領受神聖的聖禮,即直到第七年期滿。而膽敢違背既定條款,准許此類人領受神聖聖餐的司祭,將危及他自己的品級,因為那被准許違背既定規範而領受聖餐的人,將再次被逐出聖餐,直到第七年期滿。但這些,如前所述,是古時的皇帝們所制定的。現在,藉著聖父、聖子、聖靈的恩典與美意,以及至潔的聖母與偉大的天軍統帥的代求,那些在過去幾年因先前指出的原因和場合而跌落的司祭與修士……
601
論聖巴西流第一書信之教規 602 [註:此處原文為希臘文,係指羅馬努斯與君士坦丁兩位皇帝,因其虔誠之功,使教會合一。] 藉著父、子、聖靈的恩典與美意,並藉著至聖者、神之母以及偉大統帥的代求,我們那受神加冕的羅馬努斯與君士坦丁皇帝,其全能的統治將那些在九十年前因前述原因與緣由而分裂的祭司與修道者重新連結並合一,使之成為一個大公與使徒的教會;因此,那些成就如此敬虔且值得稱頌之偉業的人,理當受到宣揚與讚美。既然教規與新法已作此規定,教會至今在我們所處的時代,仍不允許第三次婚姻。
左納拉斯:這位偉大的教父主張,古教父們並不將「三婚」稱為婚姻,而是稱之為多婚,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受懲戒的淫亂,亦即並非放縱與無差別的關係,而是受到約束並僅限於一位妻子的關係。因此,他命令將針對二婚者所定的教規,按比例應用於三婚者;所謂「按比例」,是指在二婚的情況下,規定了一年的悔改期;對其他人則為兩年。至於三婚,由於其罪行更為嚴重,故按比例規定了相應的懲罰,即五年的隔離。因為他宣稱,那些超越了二婚界限的人,不應再被那些與其苟合的婦女稱為丈夫,婦女也不應被這類男子稱為妻子;他並引用福音書作為見證,即基督對撒馬利亞婦人所說的:「你所有的,並不是你的丈夫;你已經有五個丈夫了。」(約翰福音四章13節)雖然這位聖者先前曾說三婚者應被隔離三或四年,但他並未堅持該準則;相反地,他將懲罰的時間延長至五年,並規定這類人不可被逐出教會,即不是站在「哀哭者」的位置,而是在「聽道者」的位置上站立兩年或三年;在上述時間過後,允許他們與信徒一同站立,但仍須禁絕聖餐。如此,若他們展現出悔改的果子,即心靈的破碎、眼淚,以及任何隨之而來的表現,便可接納他們領受聖餐。
阿里斯提努斯:二婚者被隔離一年或兩年;三婚者則為三年或四年;根據現行的習慣則是五年。 偉大的巴西流並非依據教規,而是依據習慣,得知三婚者被隔離五年,他也接受了這一點。但他命令不可將他們完全逐出教會,也不要將他們與哀哭者列在一起;而是在兩年或三年內,使他們配得上聆聽神聖經文。隨後,他允許他們與信徒一同站立,並僅參與禱告;但要禁絕聖餐,如此展現出悔改的果子,即心靈的破碎與眼淚,並在之後恢復他們領受主身體與寶血的資格。
教規 第五條
對於那些在臨終時悔改的異端者,應當接納;但接納並非不加審判,而是要考察他們是否展現出真實的悔改,以及是否擁有見證其得救熱忱的果子。
巴爾薩蒙:現行的教規規定,那些在生命盡頭請求悔改的異端者,在經過初步考察他們是否真心悔改後,應當被接納;亦即考察他們是否背離了自身的教義,並展現出悔改的果子。然而,其他教規也命令,對於那些在健康狀態下前來並經過考察的異端者,也應同樣接納。
左納拉斯:有些人曾懷疑,是否應接納那些在生命盡頭請求悔改的異端者。對此,聖者回答說,應當接納他們,但並非隨意接納,而是要考察他們是否真心悔改;亦即考察他們是否背離了自身的教義,並展現出悔改的果子。
阿里斯提努斯:在臨終時悔改的異端者,應經審慎判斷後接納。 對於在生命盡頭前來悔改的異端者,不應不加審判與考驗地接納,而應考察其悔改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結出見證其得救熱忱的果子;例如,他是否勝過了自身的異端,是否帶著眼淚與破碎的心認罪,是否行善,以及展現出其他得救的行為。
教規 第六條
教職人員的淫亂不應被視為婚姻,而應以各種方式斷絕他們的結合:這對教會的安全是有益的,且不會給異端者留下把柄,說我們為了容許犯罪而將人吸引過來。
巴爾薩蒙:他稱「教職人員」為那些在教規中列出的人,即聖職人員、修道者、修女,以及那些許願守貞的人。因此,若這些人中有淫亂者,將不被允許繼續犯罪。因為很有可能那位犯了罪的教職人員,在因淫亂而失去聖職後會說:「既然我已失去職分,至少讓我享受快樂;讓我與那與我一同犯罪的婦人結為夫妻。」因為法律在第二十八卷,第四標題,第十六章中說:「凡與自由身且非因賣淫而提供身體的女子有關係者,視為擁有妻子,而非妾。」他說,這是不被允許的,而應當徹底斷絕他們的結合,使他們彼此分離,因為法律適用於平信徒,且這對教會是有益的。若他們能遠離情慾,其他人也不敢做類似的事,因為在失去教會榮譽後,他們將不被允許犯罪。 此外,這也不會給異端者留下反對我們的把柄,說我們之所以在淫亂後允許淫亂者繼續犯罪,是為了讓其他宗教的人因肉體的快樂而被吸引並拖入我們的行列。這對於聖職人員的情況確實論述得當。至於修女、處女以及未受聖職的修道者,由於他們不涉及職分的剝奪,有人可能會說他們更能引用上述法律為自己辯護,而本教規的制定正是為了駁斥他們的論點。關於修道者與獻身於神的處女的淫亂,請閱讀第六屆大公會議第四條教規、聖巴西流第十八、二十、六十條教規,以及《巴西利卡法典》第四卷第一標題第五章,該內容已編入本法典第九標題第三十三章。亦請閱讀第六十卷第三十七標題第七十八章。
左納拉斯:他稱「教職人員」為那些在教規中列出的人,即聖職人員、修道者、修女,以及許願守貞的少女,正如迦太基會議第六條與第四十四條教規所載。因此,若這類人犯了淫亂,將不被允許與那與其一同犯罪的人苟合,彷彿這種不法的結合可以被視為婚姻。因為很有可能那位因罪而失去聖職的聖職人員會說:「既然我已失去職分,至少讓我享受快樂;讓我與那與我一同犯罪的婦人結為夫妻。」因此,他說,這是不被允許的,而應當徹底斷絕他們的結合,使這類人彼此分離。因為這對教會是有益的,也能遏止其他人不敢做類似的事。因為他們會想:「即使我們犯罪,若不被允許與那與我們一同敗壞的婦人共同生活,即便我們失去了榮譽,對我們也沒有任何好處。」異端者也不會留下反對我們的把柄,說我們之所以允許犯罪者與他們一同犯罪的婦人共同生活,並給予他們將其視為妻子的許可,是為了吸引或誘拐其他宗教的人,因為我們任由他們沉溺於罪中,而不解除那些以淫亂為先導的不法婚姻。
阿里斯提努斯:教職人員若結了婚,應當離異。 凡許願守貞並放棄婚姻,且選擇聖潔生活的人,若違背自己的誓言,沉溺於放蕩的快樂中,並藉著所謂的婚姻法與男子結合,這將不被判定為婚姻,而是淫亂;或者更確切地說,根據這位偉大巴西流的第十八條教規,是通姦。因此,他們的結合應以各種方式斷絕。
教規 第七條
與男子或動物行淫者、殺人者、行巫術者、通姦者與拜偶像者,應受同樣的定罪。因此,你在處理其他人時所用的準則,也應應用於他們身上。至於那些因無知而犯下不潔之罪,並已悔改三十年的人,我們不應懷疑是否接納他們。因為無知使他們值得寬恕,加上自願的認罪,以及如此漫長的時間:他們幾乎在整個人生中都被交給了撒但,好讓他們學會不再行醜事。因此,命令他們毫不遲疑地被接納,特別是如果他們有眼淚,能打動你的慈悲,並展現出值得憐憫的生活。
巴爾薩蒙:聖教父的其他教規規定了本教規所包含之人的懲罰方式與年限。然而,現行教規雖然說他們應受同樣的定罪,但並非指懲罰的種類:因為他們是以不同方式受到醫治的;顯然,他將他們的定罪歸於隨後的準則。之所以說他們應受同樣的定罪,是因為他們都受限於四種懲罰場所,並在這一點上受到同樣的懲罰。然而,由於有些人因無知而犯下亂倫(這就是教規中所包含的不潔,而非其他罪行,因為其他罪行本質上不可能因無知而犯下),在悔改三十年後希望被接納,聖者說從那時起就應接納他們,並提出了合理的理由。你在此處應將拜偶像者理解為術士;因為那些自願向偶像獻祭的基督徒,必須終身悔改。那些被說成交給撒但的人,是指那些與信徒團契分離的人。因此,那些被隔離如此長時間的人,就如同被交給了撒但。
左納拉斯:與男子或牲畜行淫者,以及通姦者,受十五年懲罰;自願殺人者與行巫術者,則為二十年。他所說的拜偶像者,並非指那些向偶像獻祭的人。因為那些從一開始就崇拜偶像,後來歸信並受洗的人,立即被接納,並領受神聖奧秘;或者那些身為基督徒卻向偶像獻祭的人,必須終身悔改。因此,這位聖者似乎並非在談論這類拜偶像者,而是將術士與那些從事奇異之事的人稱為拜偶像者;因為他們在巫術中召喚鬼魔,並從中尋求幫助,從而顯得是在尊崇與侍奉他們。當他說他們應受同樣的定罪時,並非指他們受到相同年限的懲罰,而是指他們受到長期的懲罰,每個人根據各自的條件。至於那些因無知而犯下不潔之罪,並悔改三十年的人(因為有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親屬結合,或與某個女子結合,卻不知道他父親也曾與她有過關係),他說,對於這類人,不應懷疑是否接納,因為他們有許多值得寬恕的理由:即無知、自願的認罪(因為他們自願承認了那不為人知的罪行),以及時間的漫長。因為他們幾乎在整個人生中都被交給了撒但,好讓他們學會不再行醜事。因此,他認為他們是容易被接納的。
在此處插入一段話,以解決某些人的疑問,並非不合時宜;偉大的使徒在寫給哥林多人的書信中,談到那位與繼母行淫的人時說:「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好讓靈魂得救。」(哥林多前書五章5節)因此,有些人說那行淫者被鬼附了,有些人則說他被交給了疾病的鞭笞;然而,從寫給哥林多人的書信本身,這個疑問便得到了解決,並說明了「交給撒但」是指被隔離並逐出信徒的行列。因為在第一封書信中,他判決那犯罪的人應被交給撒但,他說:「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好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哥林多前書五章2節)所謂「從你們中間趕出去」,除了指被剪除並與你們疏遠之外,還能是什麼呢?凡被隔離且不與信徒團契結合的人,就是被剪除了。而在第二封書信中,他說:「你們應當赦免他,安慰他。」(哥林多後書二章8節)那麼,他們要如何安慰一個被鬼附的人,或一個被痲瘋或其他類似疾病折磨的人呢?因為這樣受苦的人理當受到憐憫,而不是被憎恨。但他明確表示,你們因罪而厭惡並逐出教會的人,應當再次接納,以免他被過度的憂傷所吞滅。因此,正如所說的,使徒親自解釋並闡明了這一點。如果有人更固執地反對,就讓他被這位睿智而偉大的教父所說服。
611
61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注意到此處如何使用「交給撒但」這些字眼:他將與信徒團體的分離與摒除,稱為交給撒但。因為凡被從信徒的行列中剪除的人,不再擁有聖靈的恩典在自己身上,反倒被剝奪了這恩典。而凡從這恩典中墜落的人,就被交給了撒但。因為仇敵一旦發現他被剝奪了神的恩典,就會侵入並從此轄制他。約翰·屈梭多模在註釋《提摩太前書》時,也以同樣的方式解釋了這一點。
阿里斯頓(ARIST.):雞姦者、獸姦者與姦淫者,十五年後;殺人者、行巫術者與拜偶像者,二十年後,將按古例接納。此條明確。
第八條教規
凡因憤怒而對自己的妻子使用斧頭者,是殺人犯。你很好地提醒了我,且如你的智慧所當為,要我更詳盡地說明這些事,因為在故意與非故意的行為之間有許多區別。因為完全非故意的,且遠離其發起者意圖的,是投擲石頭於狗或樹上,卻擊中了人。因為其衝動原是為了驅趕野獸或搖下果實;而那路過的人卻偶然地遭到了擊打;因此這類屬於非故意。若有人為了管教某人,用皮帶或不堅硬的棍子打他,而被打者死亡,這也屬於非故意。因為此處考慮的是意圖,即他想要改善那犯罪者,而非殺害他。在非故意之中也列入這一種:在爭鬥中用木棍或手驅趕某人,卻不節制地將擊打落在要害上,以致傷害了他,而非完全殺死他。但這已經接近故意了。因為那為了自衛而使用這類工具,或不節制地施加擊打的人,顯然是因為被情緒所勝,而對人沒有憐憫。同樣地,那使用沉重的木棍,以及使用超過人力所能承受之大石頭的人,也被列入非故意之中,因為他想要做的是一件事,結果卻做了另一件事。因為他是在憤怒之下施加了那樣的擊打,以致殺死了被打者;儘管他當時的努力或許只是想擊傷,而非完全致死。然而,那使用劍或任何類似之物的人,沒有任何藉口:尤其是那投擲斧頭的人。因為顯然他並非用手擊打,以致可以控制擊打的程度:而是投擲,以致因鐵器的重量、刃口,以及從遠處飛來的衝力,擊打必然成為致命的。反之,完全是故意的,且毫無疑問的,是強盜與軍事襲擊中的行為。因為這些人是為了錢財而殺人,以逃避被揭發:而那些在戰爭中進行殺戮的人,既非為了恐嚇,也非為了管教,而是公開地意圖殺死反對者。再者,即使有人因其他某種原因混合了奇特的藥物,並殺死了人,我們也將其視為故意;正如婦女們經常做的那樣,試圖藉由某些咒語和護身符來吸引人對她們產生愛慕,並給他們服用導致心智昏暗的藥物。因此,這類殺死人者,即使意圖是另一回事,結果卻做了另一回事,但由於其行為的奇特與被禁止,仍被列入故意殺人者之中。因此,那些提供墮胎藥物的人,以及那些接受殺害胎兒之毒藥的人,也都是殺人犯。這些就說到這裡。
巴爾薩蒙(BALS.):聖者被問及,投擲斧頭擊中自己妻子的人是否為殺人犯,他宣稱此人是故意殺人犯。隨後他區分了故意與非故意的殺人:他稱那投擲石頭於野獸或樹上,卻偶然擊中路過之人的,以及那為了管教而用皮帶或輕棍擊打某人,若被打者死亡,為非故意殺人犯;但那在爭執中用堅硬的棍子擊打某人,或在擊打時對其要害不加節制,儘管不想殺死被打者,只是想傷害與驅趕,若被打者死亡,則說這接近故意殺人。他也將使用沉重木棍與大石頭對付某人並將其殺死,但沒有殺人意圖的,定義為非故意殺人犯。而那使用劍或任何類似之物,如同軍人與強盜那樣的人,則宣稱是故意殺人犯:正如那些提供奇特藥物與進行墮胎的人。教規就是如此。而你應閱讀本彙編第九卷第二十六章,以及其中關於殺人犯的記載。同樣地,也閱讀這位聖者的第二條教規。由於第六十卷第三十九卷宗對於殺人犯與行巫術者有諸多論述,也請閱讀該卷。當同一卷宗的第二個主題明確說道:「有殺人意圖者,即使未殺死,但造成傷害,即是殺人犯;而無意殺人者,即使殺死了,也不是殺人犯。其意圖由所使用的擊打工具來證明」;有人可能會說,現行的教規與此章節對立,因為它裁定投擲石頭於狗或樹上,卻偶然殺死人者,應受非故意殺人罪的控告。我們則說,上述法律在教導故意殺人時,並未將非出於預謀而殺人者稱為故意殺人犯。這種人是非故意殺人犯,正如現行教規所裁定的,並根據第六十卷第五十一卷宗第十六章倒數第二個主題,以及同一卷宗第三十九卷宗第五章進行懲罰,該章規定那因享樂而殺人者,應被流放五年。以此調和法律章節與教規。並從教規與法律中注意,非故意殺人犯是根據結果,即殺人行為而被定罪,而故意殺人犯則是僅根據意圖:因為即使他沒有殺死人,也因單純的意圖而被視為殺人犯。因為上述第三十六卷宗第十二章也說:「殺人與提供殺人的原因,沒有區別。」然而,故意殺人犯的懲罰,顯示在第三十六卷宗第三章倒數第二個主題中,該主題說:「針對殺人犯的懲罰,在尊貴者身上是流放與完全沒收財產,在卑微者身上則是交給劍與野獸。」關於故意殺人犯,我們神聖、強大且聖潔的皇帝曼努埃爾·科穆寧(Manuel Comnenus)在第十四印期(indiction)的四月份頒布了一道新敕令(Novella),你也應記住這道敕令,其序言之後的內容如下:因此,命令所有地區的仲裁者,以及其中的軍事力量及其指揮官,凡發生故意殺人且有人膽敢如此行事之處,所有人應立即被動員起來逮捕殺人犯,並將其鎖鏈送往皇家視察處,或若皇帝不在,則送往神所守護之大城的長官處,以便將其送入公共監獄,並根據法律與新敕令的權力,在身體與財產上受到懲罰,並承受其他刑罰;所有這些人應知道,若有人被發現有能力逮捕殺人犯卻未如此做,將被判處如同對皇帝圖謀不軌般的罪名。但若有人躲藏起來,並逃往神聖的上帝大教會,在針對他進行了教會懲罰後,根據法律觀察,在統治皇后之城的皇帝在場時,將由他將其送往他所裁定的地區,以便他在那裡度過餘生,且不得從那裡逃跑,以致回到他犯下可憎殺人罪的地方。若皇帝不在,則如前所述,由長官將其流放到某個較偏遠的地區,並在那裡度過餘生。但若他不僅是故意,而且是經過預謀與深思熟慮後才殺人,則不會被強制要求根據上述皇家敕令剃髮。因為若教會的嚴謹度,對於自願尋求剃髮的人,並非立即接納,而是給予足夠的時間,並透過這段時間考驗其心志的堅定或不堅定,若發現此人堅持最初的意圖,並勤奮地為修道生活與身體的治死作準備,從那時起才給予他善行的圓滿,接納他進入修道生活與狀態;那麼,強制某人剃髮,且這人還是個殺人犯,一個被神遺棄到甚至雙手沾染兄弟鮮血的人,豈不是不合理且與屬靈法律相違背的嗎?因為令人擔憂的是,他若非出於自願而進入天使般的生活,並被迫接受這身分,可能會將這受人尊敬的服裝當作嘲弄。因為那些較輕浮的人,一旦陷入絕望,就會膽敢做出最惡劣與最危險的行為。因此,我的帝國政府立法規定,那犯下預謀故意殺人罪的人,應在監獄中度過其餘生,且永遠不得從那裡出來,即使是因可能因遺忘而產生的皇家命令也不行。至於他們的財產,應按照上述皇帝所規定的處理。由於大多數犯下預謀與深思熟慮殺人罪的殺人犯,隨後前往神聖的上帝大教會,隱瞞真相,不是按照他們所做的事,而是按照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認罪,我的帝國崇高政府命令,應由當時最神聖的牧首,連同懲罰,寫信給該地區的主教與其屬下的聖職人員,甚至該地區的仲裁者,並根據他們的回信得知殺人是如何發生的,以此進行追究;而不讓那預謀殺人者,因其虛假的供述,而接受那偶然與意外陷入此類罪行者所受的懲罰與懲戒。然而,若有任何殺人犯逃往神聖的大教會,並被判處終身流放,或被命令鎖鏈並關押在監獄中度過餘生,若被發現自由地走在他犯下殺人罪的地方,將由該地區的執行官鎖鏈送往我的帝國政府;而當時發現屬於他的所有財產,將歸執行官所有,並與舉報殺人犯的人平分;神聖大教會的仲裁者們也應務必以適當的教會嚴謹度懲罰殺人罪行,不得隨意縮短時間,也不得在不該寬容的事上表現得過於仁慈。我的帝國憲法副本,經由法院負責人簽署後,將被送往該地區的教會並存放於此;以便所有人都能知曉所規定的內容,並按照其概要行事。若那犯下預謀殺人罪的人自願選擇剃髮,他不會在未經考驗的情況下被編入修士行列,而是必須根據教會規定,經過長時間最嚴格與最勤奮的考驗。然而,他將被強制在修道院中待到餘生結束,且永遠不被允許離開。修道院必須位於另一個省份,而不是在那片因死者鮮血而裂開並惡劣地接納了鮮血的土地上。
佐納拉斯(ZONAR.):聖者被問及關於故意與非故意殺人,並證明了那投擲斧頭並以此擊中自己妻子的人是故意殺人犯,以及任何使用劍對付某人的人。他區分了故意與非故意殺人:他稱那投擲石頭於野獸或樹上,卻偶然擊中路過之人的,以及那為了管教而用皮帶或輕棍擊打某人,若被打者死亡,為無疑的非故意殺人犯。但那在爭執中用堅硬的棍子或手,對要害不加節制地擊打某人,儘管不想殺死被打者,只是想傷害與驅趕,若被打者死亡,則說這接近故意殺人;他也將使用沉重木棍與大石頭對付某人並將其殺死,定義為或許是非故意殺人犯。而那使用劍,以及強盜與為了搶劫錢財而進行軍事襲擊的人,則宣稱是故意殺人犯。再者,他將那些提供藥物的人,即使調配藥物的人並非意圖殺人,而是想吸引某人產生愛慕,但所服用的藥物殺死了飲用者,或損壞了人的心智,使人變得瘋狂,都列入故意殺人之中。他也稱那些提供墮胎藥物的人,以及那些接受這些藥物的人為殺人犯,正如他在其第二條教規中已經對此所作的定義。
阿里斯頓(ARIST.):殺人犯,是那對妻子使用斧頭的人。非故意殺人犯,是那投擲石頭於狗,卻擊中人的人;以及那用皮帶與細枝管教的人。那在爭鬥中用木棍或手擊打要害並殺死人者,接近故意。那使用劍或類似之物者,完全是故意。強盜、敵人,以及因其他原因提供藥物,若殺死了人,是故意殺人犯;提供墮胎藥物者與接受者亦然。 殺人的行為,有些是故意的,有些是非故意的,有些則接近故意。因為那投擲斧頭對付某人並殺死他的人;以及那使用劍進行殺戮的人,還有強盜與敵人(前者是為了錢財殺人,後者是公開地想要殺死反對者),被判定為故意殺人犯。同樣地,那些提供殺害胎兒藥物的人,以及接受這些藥物的人;還有那些想要吸引某人對自己產生愛慕的人;以及混合藥物並提供給他,導致心智昏暗,若殺死了接受者,被視為故意殺人。而那投擲石頭於狗或樹上,為了驅趕野獸或搖下果實,卻偶然殺死人的人;或那為了改善犯罪者而用皮帶或細枝擊打某人,卻殺死他的人,屬於非故意殺人犯。那在爭鬥中用木棍或手,在最要害處不加節制地擊打某人,並殺死他的人,接近故意。因為儘管他是在自衛以對抗與他爭鬥的人,為了傷害他,而非完全殺死他,但他顯然是被憤怒的情緒所勝,因此用木棍對人……
[註:...]
**第九條**
關於不可離棄婚姻,除非是因為淫亂的緣故,主所作的判決,就其意義的邏輯而言,對男人和女人是同樣適用的。然而,習俗卻非如此;我們發現對於婦女有嚴格的規定,正如使徒所說:「與妓女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耶利米也說:「若婦人歸了別的男人,豈能再回到她原來的丈夫那裡呢?那地豈不是大大玷污了嗎?」;又說:「娶淫婦的,是愚昧無知的人。」但習俗卻要求那些行淫亂的男人,仍要被妻子所接納。因此,與被離棄的丈夫同住的婦人,我不知道她是否能被稱為淫婦。
因為這裡的罪責在於那離棄丈夫的婦人,要看她是基於什麼理由離開婚姻的。若是因為被打而無法忍受鞭打,那麼忍受苦難總比與丈夫分離要好;若是因為無法忍受錢財上的損失,這也不是正當的藉口。若是因為丈夫過著淫亂的生活,我們在教會的習俗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事實上,妻子並沒有被命令要離開不信的丈夫,而是要留下來,因為結局如何尚不可知。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因此,那離棄丈夫的婦人,若是歸給了別的男人,就是淫婦。而那被離棄的丈夫是值得寬恕的,與這樣的人同住的婦人也不會被定罪。然而,如果丈夫離棄了妻子,歸給了別的女人,他自己就是淫夫,因為他使那婦人犯了姦淫;而與他同住的婦人也是淫婦,因為她將別人的丈夫據為己有。
**第十條**
那些起誓說不接受按立的人,不應被迫去違背誓言。因為即使似乎有某種教規准許這類人(違背誓言),但我們從經驗中得知,那些違背誓言的人,結局並不順利。然而,必須審視誓言的形式、言辭、起誓時的心境,以及言辭中細微的附加條件;若完全沒有任何減輕罪責的理由,就必須完全放過這類人。至於西流(Severus)的事,即關於他所按立的那位長老,在我看來,若你也同意的話,這件事有某種緩解的餘地。將那隸屬於梅斯提亞(Mestia)、那位人所被派往的田地,命令歸於瓦索迪(Vasodis)管轄。這樣,他既不會因離開該地而違背誓言,朗基努斯(Longinus)帶著居里亞古(Cyriacus)也不會使教會荒廢,也不會因懶散而定自己的罪。我們也不會顯得是在教規之外行事,而是對居里亞古採取變通,他雖然起誓說要留在明達納(Mindana),卻接受了調動。因為回歸將會是遵守誓言的保障。而他順從了教會的安排,這對他來說將不會被視為違背誓言。
631
63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L 若在考慮這些情況後,仍無法找到任何藉口來解除誓言,則應當放過這些人,以免他們陷入偽證罪。關於塞維魯(Severus)的事務,即其行為與論據,情況如下:有一位名叫朗基努斯(Longinus)的人,擁有一塊名為明達納(Mindana)的田地,該地隸屬於米斯西亞(Misthia)主教轄區。塞維魯身為馬薩達(Masada)的主教,按立了一位名叫庫里亞庫斯(Cyriacus)的人,擔任該田地中教堂的長老,此人並起誓將留在該教堂,或者更確切地說,將隸屬於他的主教轄區。然而,該田地所屬地區的主教,卻阻止庫里亞庫斯在屬於他管轄的教堂中執行聖職,因為他是被另一位主教所按立的。因此,庫里亞庫斯離開了該教堂,轉往他處;朗基努斯對此感到悲傷,並威脅要廢棄這座教堂。於是,偉大的巴西流(Basil)被問及此事時回答說,庫里亞庫斯被指派的田地,即他被任命為長老的地方,應當隸屬於馬薩達的主教轄區,即使它屬於另一個教區,且庫里亞庫斯應當回到那裡。因為他(巴西流)說,這樣一來,他既不會違背誓言,朗基努斯也不會使教堂荒廢,即遺棄或拆毀它;他也不會使自己的靈魂陷入怠惰,即屈服於不從事禱告與神聖讚美,反而從這些事中閒置。
我們,他說,在處理庫里亞庫斯的事務時,允許他回到他起誓要堅守的教堂,這將不會被視為違背法規,他也不會被判定為違背誓言。因為他回到那裡,似乎就遵守了誓言,因為誓言中並未附加任何條件,說他連短暫的時間都不得離開明達納的田地。因此,請看這位聖人是如何從對字句的檢視與考察中,探求出一個觀點,使那位以誓言約束自己的人,看起來能免於偽證。關於庫里亞庫斯的事就到此為止。至於塞維魯,他被指控在屬於外地教區的田地上按立了某人,他辯稱這是由於遺忘所致,因為他不知道該田地處於他人的管轄之下。既然他以遺忘為藉口,他說,就應當寬恕他,並將他交託給神的審判;因為我們不是鑒察人心者,而是根據我們所聽到的來判斷,我們將報應留給神,並因遺忘這一人類的軟弱而給予寬恕。
阿里斯塔努斯(ARIST.):你不可強迫那起誓不願被按立的人。 對於被選為主教,卻因某種突發的困難而起誓不願接受按立的人,你不可強迫他接受按立。然而,必須考察誓言的類型、字句、起誓時的心境,以及字句中細微的附加條件。如果能從某處找到解除誓言的藉口,就應當寬恕他那看似偽證的行為,並允許他被按立。但如果完全沒有任何退路,且發現他無論如何都在說謊,若允許他被按立,則必須完全放棄這樣的人。
633
634 論聖巴西流的第一封教規書信 第十一條教規 至於那犯下非自願殺人罪的人,在十一年中已充分滿足了懲罰。顯然,我們將在那些受傷者身上遵守摩西的規定。對於那些因受傷而臥床,但後來又拄著杖行走的人,我們不會認為他是被殺害的;但如果他在受傷後沒有起來,而那施暴者並無意殺害他,那麼施暴者雖然是殺人者,但因其動機,屬於非自願的。
巴爾薩蒙(BALS.):這位聖教父的第五十七條教規,將犯下非自願殺人罪的人,與神聖聖禮的領受隔絕十年。而現行的教規則說,那不僅十年,甚至十一年未領受聖禮的人,已充分滿足了非自願殺人者的罪責。接著他補充說,那擊打他人的人,即使造成了致命的傷口,但若無殺人之意,則不應被定為殺人犯;他說,必須根據摩西律法,考慮受傷者的情況,如果他在受傷臥床後沒有康復,反而死亡,那麼擊打者必然要承擔非自願殺人罪的指控;但如果他從傷痛中站起來,並拄著自己的杖行走,即並未完全從疾病中痊癒,隨後死亡,則不應將擊打者視為殺人犯。因此,請從這一點,正如我們在第八條教規中所說的,注意非自願殺人罪是從結果顯現出來的。因此,我們並不深究傷口是小是大,而是深究因傷口而導致的死亡;正如自願殺人罪僅根據動機來定罪,即使結果即死亡並未發生。請注意,從現行教規中可以看出,有些人對於非自願殺人罪過於吹毛求疵,詢問傷口是在哪一天造成的,以及在多少天後受傷者死亡;因為即使在受傷後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但如果受傷者確實是因該原因而死,我們仍稱其為非自願殺人罪。請閱讀這位聖教父的第八條教規及其解釋。
佐納拉斯(ZONAR.):有人犯下了非自願殺人罪,並被隔離了十一年。於是聖人被問及是否應當解除他的束縛;他回答說,在十一年中已充分滿足了懲罰。他說十一年,並非因為非自願殺人者要受罰這麼長的時間;因為根據這位偉大教父的第五十七條教規,這樣的人受罰期限為十年;而是因為此人的情況如此。接著他說,在那些受傷並死亡的人身上,我們將遵守摩西律法,該律法規定,被某人擊打並因傷臥床者,如果後來從床上起來,並拄著杖行走……
635
63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即即使他並未完全從虛弱中解脫,但只要他能拄著杖行走,彷彿仍帶著虛弱的殘餘,隨後死亡,則不被視為被殺害,也不應將擊打他的人視為殺人犯。這些就是摩西所規定的。接著聖人補充說,如果他在受傷後沒有起來,而是因傷臥床而死,那麼擊打他的人將被判定為殺人犯,但屬於非自願的;因為他並沒有殺害他的意圖,只是想擊打他。
阿里斯塔努斯(ARIST.):非自願殺人者應受十年的懲罰。這很清楚。
第十二條教規
該教規完全將重婚者排除在聖職之外。
巴爾薩蒙(BALS.):聖人在這裡所說的教規,是指聖使徒的第十七條教規,而「聖職」是指教會的聖職;請閱讀該教規。
佐納拉斯(ZONAR.):聖人在這裡所說的教規,是指使徒的第十七條教規,其規定如下:凡在洗禮後陷入兩次婚姻,或擁有妾室者,不能成為主教、長老、執事,或以任何方式列入聖職名單。
阿里斯塔努斯(ARIST.):重婚者不得擔任聖職。 還有許多其他教規也禁止重婚者擔任聖職。
第十三條教規
我們的教父們並不將戰爭中的殺人視為殺人,在我看來,這是寬恕了那些為貞潔與虔誠而戰的人。然而,或許建議他們 abstineant(禁戒)領受聖餐三年,因為他們的手不潔淨,是妥當的。
巴爾薩蒙(BALS.):透過現行的教規,聖人建議性地提出,在戰爭中殺人者應禁戒領受聖餐整整三年,儘管教父們對這樣的人給予了寬恕,並且沒有將那些為虔誠與貞潔而戰,保護信徒免於被奴役的人,列為殺人犯。
637
638 論聖巴西流的第一封教規書信 這個教父的教規雖然符合聖人的尊嚴,但並未實行,因為如果實行這一點,士兵們將永遠無法領受神聖聖禮,因為他們不斷地捲入戰爭並殺害敵人,這是無法忍受的。據記載,當那位皇帝福卡斯(Phocas)要求將在戰爭中被殺的人列入殉道者行列時,當時的主教們利用這條教規,使皇帝的堅持沉默了下來,他們說:「我們怎能將在戰爭中陣亡的人,與殉道者列在一起呢?偉大的巴西流因為他們的手不潔淨,禁止他們領受聖餐三年。」當許多神職人員,甚至有一位主教,按皇帝的命令在會議上陳述,並承認在與敵人交戰中殺死了許多人時,神聖而神聖的會議根據這條教規,以及同一位聖人的第四十三條教規和其他神聖規定,希望他們不再執行聖職;但大多數人,特別是那些軍人,則主張他們應當獲得獎賞。許多人在棍棒競技中殺死人的人,被視為自願與非自願的殺人犯,因為這種競技並不屬於法律所認可的五種競技,即所謂的競賽,也就是拳擊、賽跑、跳躍、擲鐵餅和摔跤;因此,在這些競技中殺人的人,不會受到預先的定罪。
佐納拉斯(ZONAR.):聖人並非命令在戰爭中殺人者禁戒領受聖餐三年,而是提出建議。然而,這似乎是一個沉重的建議。因為從中可能導致士兵永遠無法領受神聖禮物,特別是那些表現出勇氣和卓越的人。因為他們永遠不可能有三年的時間保持平靜。因此,如果那些忙於不斷戰爭並殺害敵人的人被禁止領受聖餐,他們將終身被剝奪領受美善的機會。這對基督徒來說是無法忍受的懲罰。為什麼那些為國家和弟兄而戰,以免被敵人俘虜,或為了釋放被俘虜者的人,會被判定為手不潔淨呢?因為如果他們因害怕弄髒手而不敢殺死蠻族,一切都將毀滅,蠻族將佔領一切。古代的教父們也考慮到了這一點,並沒有將在戰爭中殺人的人列為殺人犯,而是寬恕了他們,正如這位聖人所說,因為他們是為貞潔與虔誠而戰。因為如果蠻族統治,既不會有虔誠,也不會有貞潔。因為他們會廢除虔誠,鞏固他們自己的崇拜;而沒有人會被允許追求貞潔,所有人將被迫按照他們的方式生活。那位精通神聖事物的亞他那修(Athanasius),在他的《致阿蒙修士的教規書信》中明確說道:殺人是絕對不允許的;但在戰爭中殺死對手,既是法律所允許的,也是值得讚揚的。因此,我認為偉大的巴西流的這一建議從未被採納。然而,在當時,它對那些堅持教會傳統的人是有益的。因為當皇帝尼基弗魯斯·福卡斯(Nicephorus Phocas),據記載,要求將在戰爭中陣亡的人列入殉道者行列,並像他們一樣受到尊崇和讚美時,當時的主教們反對說,尊崇這樣的人是不公正的。當他們無法說服他時,最後他們使用了這條教規,說:「我們怎能將在戰爭中陣亡的人,與殉道者列在一起呢?偉大的巴西流因為他們的手不潔淨,禁止他們領受聖餐三年?」
639
640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阿里斯塔努斯(ARIST.):為虔誠而戰的戰士,即使是防禦,也應禁戒領受聖餐三年。 戰爭中的殺人,並未被教父們視為殺人(正如偉大的亞他那修在給阿蒙修士的信中所寫的,他說:應當給予在戰爭中表現英勇的人巨大的榮譽,並豎立紀念碑,宣告他們的功績,因為他們殺死了對手,做了一件合法且值得讚揚的事),這位偉大的聖人也沒有反對他們的判斷,因為戰士是為了貞潔與虔誠而戰。但他建議,這樣的人最好禁戒領受聖餐,因為他的手不潔淨。
第十四條教規
收取利息者,如果願意將不義之財花在窮人身上,並從此擺脫貪婪的疾病,則可以被接納進入聖職。
巴爾薩蒙(BALS.):聖使徒的第四十四條教規規定,收取利息的主教、長老或執事應當停止或被罷免;而第一次會議的第十七條教規則命令所有收取利息的神職人員被罷免。因此,請閱讀這些教規的解釋。但由於民法並不懲罰收取利息的平信徒,反而允許放貸取息;而有些人,如所料,在放貸時希望被提升為聖職,卻因貪婪的利潤而不被接納;因此聖人說,如果他們將從利息中收集的財富花在窮人身上,並承諾不再這樣做,則可以接納這樣的人進入聖職。
佐納拉斯(ZONAR.):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的第十七條教規命令,收取利息的神職人員應被罷免。而這位偉大的教父則說,如果他將利息所得的利潤花在窮人身上,並從此不再收取利息,則可以被接納進入聖職。因此,有些人可能會認為現行的教規與尼西亞教父的教規相衝突;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那裡……
641
關於聖巴西流第一道教會法規之註釋 642 關於聖職人員放高利貸者,此處則論及平信徒;並稱若平信徒停止放高利貸,且將由此所得之利潤分發給窮人,則不應阻礙其晉升聖職。 亞里斯提諾:收取利息者,若已悔改,可被接納進入聖職。其悔改之法為:將從利息中聚斂的不義之財耗盡於窮人,並承諾不再陷入此種貪財之病。
第十五條教會法規
我驚嘆於你在聖經上所要求的字面精確性,你認為經文的措辭是受迫的,因為它所表達的是解釋上的意義,即其本身所顯明的優美,而非從希伯來語詞彙所嚴格界定的轉譯。然而,既然不應怠慢一位勤於探究者所提出的問題,那麼「空中的飛鳥,和海裡的魚」在創世之初確實獲得了相同的起源。因為這兩類受造物都是從水中產生的。其原因在於,兩者具有相同的特性。因為有些在水中游動,有些則在空氣中游動。因此,經文才將它們一併提及。至於這句話的結構,若就魚類而言,其表達方式或許不夠精確,但若就所有棲息於水中的生物而言,則非常貼切。因為空中的飛鳥服從於人,海裡的魚也是如此,且不僅是牠們,凡是行走在海中路徑上的也都服從。因為並非所有水生生物都是魚,例如鯨類、鯨魚、虎鯨、海豚、海豹,此外還有海馬、鯊魚、鋸鰩、劍魚以及海牛;若你願意,甚至包括海葵、扇貝以及所有帶殼的生物,其中沒有一種是魚。凡是行走在海中路徑上的,總共有三類:空中的飛鳥、海裡的魚,以及那些與魚類不同但同樣行走在海中路徑上的水生生物。
第十六條教會法規
乃縵在主面前並非偉大,而是在他的主人面前:也就是說,他是敘利亞王身邊的權貴之一。因此,請仔細留意聖經,你將從中找到問題的解答。 巴撒摩:現存的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法規,並非制定了某種共同的教會傳統,而僅是對聖經詞句的解釋,因此我們並未對其進行註解,因為我們所設定的任務並非解釋聖經詞句,而是解釋教會法規與法律規範。 左納拉:問題本身並未明確說明,但從大巴西流的回答來看,似乎是這樣的:大衛為何同時提及空中的飛鳥與海裡的魚,隨後又說:「凡行走在海中路徑的」?這似乎是多餘的補充。因此,對於他同時提及飛鳥與魚,他回答說,兩者皆從水中產生,並從那裡獲得起源;這顯而易見,因為飛鳥與魚具有相同的特性。魚在水中游動,飛鳥則在空氣中游動;魚藉由鰭的擺動游動,並以尾巴作為舵;飛鳥亦然,藉由翅膀飛行,並以尾巴進行轉向與直線運動。至於詩人並非無故提到魚與行走在海中路徑的生物,他回答說,並非所有水生生物都稱為魚。因為鯨類不被稱為魚,帶殼類以及其他生物,如烏賊、章魚及其同類亦然。因此有三類:飛鳥、魚,以及那些雖為水生但未被歸入魚類之中的生物。 左納拉(關於第十六條):聖人被問及聖經為何稱乃縵在主面前為偉大;他回答說,乃縵在神面前並非偉大,而是在他的主人面前;也就是說,他是與主人親近且深得其信任的人。 亞里斯提諾(第十五條):聖經同時提及空中的飛鳥與海裡的魚,是因為兩者的起源皆來自海。隨後加上「凡行走在海中路徑的」,是為了涵蓋鯨類與帶殼類,其中沒有一種是魚。 亞里斯提諾(第十六條):乃縵在主面前為偉大:非指神,而是指他的主人。 在這兩章中,即第十五與第十六條,並無解釋,因為這些與其說是法規,不如說是聖安菲洛基奧斯向大巴西流請教後,由後者所給出的聖經詞句解釋。因為他針對他所困惑的問題給予了回答。
聖巴西流第二道教會法規
第十七條教會法規 先前對於你敬虔所提出的問題,我已作了回答,但未能寄出信件,一方面是因為我長期患有危險的疾病,另一方面是因為缺乏傳遞的人手。因為我們這裡很少有人既熟悉道路,又準備好執行此類任務。因此,在得知延誤的原因後,請原諒我們。我們驚嘆於你求學的熱忱與謙遜;因為你身負教導之職,卻仍願意學習,且向我們這些在知識上並無過人之處的人請教。然而,既然你因敬畏神而願意做一件他人不易做到的事,我們也應當盡力協助你的熱忱與善意,甚至超越我們的能力。 你問我關於長老比亞諾爾的事,因他曾起誓,是否能被接納進入聖職。我記得我曾針對所有與他一同起誓的人,向安提阿的聖職人員發布過一項共同的規定;即他們應當遠離公開的聚會,但在私下裡仍可履行長老的職責。這同樣也賦予他履行自身職務的自由;因為他的聖職不在安提阿,而在以哥念;正如你寫給我的,他已從安提阿遷居至此。因此,那個人是可以被接納的,但你敬虔應當要求他,為他在不信者面前輕率起誓而悔改,因為他當時無法承受那點微小危險的困擾。 巴撒摩:看來,一些安提阿的祭司,其中一人便是比亞諾爾,因某個不信者的威脅而發了不合法的誓言;因此冒犯了正統信徒,因為他們未能忍受不信者的騷擾。既然比亞諾爾從安提阿遷居至以哥念,且在以哥念擔任主教的聖安菲洛基奧斯詢問聖人,該比亞諾爾是否可被接納進入聖職,聖人回答說:我曾針對在安提阿起誓的祭司們發布過一項共同的規定,即他們應當遠離公開的聚會,但在私下裡仍可履行長老的職責,比亞諾爾亦可自由地這樣做;況且他並非要在安提阿履行聖職,因此不會冒犯那些看見他在起誓後仍履行聖職的人,而是在他遷居的以哥念,且或許不會成為絆腳石,因為許多人並不知道他起誓的形式。然而,他說,即使他可被接納履行聖職,仍應要求他為起誓的輕率而悔改,即他因害怕微小的危險而輕易且草率地起誓。 左納拉:這項回答是不明確的,因為問題本身並不清晰。然而,據說某個不信者曾威脅安提阿的一些長老,強迫他們起誓不再履行祭司的職責。其中一人遷居至以哥念,聖安菲洛基奧斯便針對此人提出了問題。大巴西流因此回答說,他曾針對所有在安提阿起誓的人發布過一項共同的規定,即他們應當遠離公開的聚會,但在私下裡仍可履行長老的職責。他規定他們遠離聚會,是為了不成為許多人的絆腳石,因為那些人知道他們曾起誓不再履行聖職,卻又看見他們公開履行聖職。因此,他對比亞諾爾也說,這賦予他履行職務的自由;特別是因為他並非要在起誓的安提阿履行聖職,而是在他後來遷居的以哥念。他說,應當要求他為起誓的輕率而悔改:即他因害怕微小的危險而輕易且草率地起誓。 亞里斯提諾:長老比亞諾爾,因起誓而悔改,且因誓言的輕率,可被接納。 這位長老曾受人欺凌,無法忍受對方的騷擾,便在輕率之下起誓不再履行聖職。後來他悔改了,想要履行聖職;大巴西流在被問及是否應接納他時,下令說,若他對起誓的輕率感到悔改,則接納他,但不可在公開聚會中履行聖職,以免成為眾人的絆腳石,而應在私下裡履行長老的職責。
第十八條教會法規
關於那些已向主宣誓過貞潔生活,後來卻因屈服於肉體的私慾而違背誓約的墮落童女,我們的先祖們,以簡單且溫和的方式體恤那些跌倒者的軟弱,規定她們在一年後可被接納,並按照重婚者的例子來處理。然而,在我看來,既然教會在神的恩典中不斷前進,且童女的行列如今日益增多,我們應當仔細審視這件事,正如審視者所見的那樣,並審視聖經中可從前後文中找到的意旨。因為守寡低於貞潔;因此,寡婦的罪過遠輕於童女。讓我們看看保羅寫給提摩太的:「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們。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的信心。」因此,如果寡婦受到如此嚴重的審判,因為她廢棄了對基督的信心,那麼我們對於童女,即基督的新娘,且是獻給主的聖潔器皿,該作何感想呢?僕人若將自己交付於私下的婚姻,使家室充滿污穢,並以邪惡的生活羞辱主人,這固然是大罪;但新娘成為淫婦,羞辱了與新郎的結合,並將自己交付於放蕩的快樂,這顯然要嚴重得多。因此,寡婦作為墮落的僕人受到譴責;而童女則受到淫婦的審判。正如我們稱與他人之妻行淫者為淫夫,在他們停止犯罪之前不接納他們進入團契;對於擁有童女者,我們也應當如此決定。現在我們必須預先聲明,所謂童女,是指那些自願將自己獻給主,拒絕婚姻,並選擇聖潔生活的人。我們接納此類誓約,是從其年齡達到理性的成熟之時開始。因為在這種事情上,不應將孩童的言語視為完全有效;而應當是年滿十六或十七歲,能自主判斷,經過長時間的考察與驗證,隨後堅持到底,並懇切祈求被接納者,那時才應將其列入童女之列,並確認其誓約,且對其違背誓約的行為進行不可寬恕的懲罰。因為父母、兄弟及親屬常在未達年齡時就帶她們來,並非她們自己發自內心想要守獨身,而是為了他們自己的生活利益。此類人不可輕易接納,直到我們明確考察過她們自己的意願。 巴撒摩:我們曾在不同地方說過,婦女、童女與寡婦以平信徒的裝束來到教會,前者宣誓貞潔,後者宣誓節制,並作為獻給神的人,受到主教在一切身體需求上的照顧。因此,聖人被問及對於行淫的童女應當如何處理時,他說:長老們規定她們應當像重婚者一樣受到懲罰,並在一年後被視為配得領受聖餐;但我看見教會在善事上不斷進步,且聖潔的童女日益增多,我說她們應當被視為淫婦而受到懲罰。他從這裡證實了自己的觀點,說守寡低於貞潔。因此,若按照使徒所說,廢棄誓約的寡婦受到審判,即譴責,那麼童女將受到更嚴厲的譴責。同樣地,他將寡婦比作僕人,將童女比作某位家主的新娘,並由此總結出,墮落的童女確實應當受到通姦罪的指控。隨後他補充說,他所談論的是那些自願將自己獻給主,並在十六或十七歲時拒絕婚姻的童女。至於在更小年齡所作的誓約,他說不應接納。因為他說,父母常帶她們來,即便她們因貧窮或其他原因而不願意。既然法規作了這樣的規定,你不可說這也適用於修女或苦修者;因為即使她們在更小的年齡剪去了世俗的頭髮,在我看來,她們的誓約在未來也是有效的。 左納拉:對於那些宣誓貞潔,隨後墮落並違背誓約,即承諾的人,較早期的先祖們採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正如這位聖人所說,規定她們被隔離一年,之後按照重婚者的例子接納她們。但這位聖人……
651
65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他將她們置於通姦的懲戒之下,並以此論證他的觀點,稱守寡低於守貞。他所說的寡婦,是指那些宣誓守貞,並被教會列入寡婦名冊的人。既然守寡低於守貞,那麼這類寡婦若犯了罪,與童女所犯的罪相比,也較輕。然而,他說,保羅在寫給提摩太的信中,論到那些因未能持守貞潔而墮落的寡婦時,宣告她們要受審判。既然寡婦尚且要受審判,即受定罪,因為她們違背了對基督的承諾,那麼身為基督新娘、被視為獻給神的聖潔器皿的童女,無疑更要受審判。因此,這位聖徒斷言,墮落的寡婦違背了對基督的信心;而其他人則將「起初的信心」解釋為對守貞的誓言。他說,女僕若行淫,是羞辱了主人的家和主人自己。但若主人的新娘犯了罪,她就是淫婦,對那位擁有這新娘的人而言,因她所受的羞辱更為沉重。既然他以女僕和新娘為例,他將犯罪的寡婦比作女僕,將墮落的童女比作新娘;他譴責前者為敗壞,即陷入淫亂之罪,而譴責後者為通姦。他說,正如我們將與別人的妻子行淫的人視為通姦者,若他不停止通姦,我們絕不接納他悔改;對於那玷污了獻給神的童女的人,也是如此。隨後,在對墮落的童女施加嚴厲的懲戒之後,他界定了何謂獻給神的童女,並說她們是那些自願獻給主、拒絕婚姻並宣誓守貞的人,且在十六或十七歲時作出此誓言。他說,在這些年齡之前所作的誓言,不應輕易接納,直到她們清楚表明自己選擇守貞生活的意願,並在具備理性能力後,經過進一步的審查。因為他說,父母或親屬往往強迫她們,為了自己的暫時利益;或許是因為無力提供嫁妝,或因其他原因,強迫她們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宣誓守貞和守獨身。因此,他說,這類人不可輕易接納。
亞里斯提諾(ARIST.):教父們曾接納在誓言後墮落的童女,但需經過一年的悔改。然而,由於教會如今已更為強大,我們稱呼那宣誓守貞後墮落的人為淫婦,並稱那與她結合的人為通姦者。年滿十七歲、經過認可並懇切請求持守該制度的人,方可宣誓守貞。
既然他稱那獻身於主、拒絕婚姻並選擇聖潔生活的人為淫婦,若她違背誓言,羞辱了與新郎基督的聯合,沉溺於放蕩的享樂中,除非她停止犯罪並解除不合法的婚姻,否則不得被教會接納。她必須斷絕這種關係並悔改,補足在通姦罪中的時間,以至於她在十五年內不得領受聖禮;在這十五年中,有四年要哀哭,五年與聽讀聖經的人同列,四年俯伏,兩年與信徒站立並參與禱告;十五年後,方可獲得完全,並被視為配領聖餐。
儘管此教規要求請求進入童女行列的人需年滿十六或十七歲,以便在那時她們已能主宰自己的思想,並具備完整的理性,若違背誓言,將受到不可寬恕的懲罰。然而,第六屆特魯洛會議(Trullo)的第四十條教規,也接納年滿十歲即將承擔修道重軛的人,這是為了使教會更強大,並使信徒群體在神的恩典下,對遵守誡命更加堅定穩固。
第十九條教規
至於男子的誓言,我們未曾聽聞,除非有人將自己列入修道者的行列;他們被視為默認了守獨身。但我認為,即便對他們而言,也應當先詢問他們,並取得他們明確的誓言,以便當他們轉向肉體與享樂的生活時,能受到對行淫者所規定的懲罰。
巴爾薩蒙(BALS.):請注意本教規所說的「至於男子的誓言,我們未曾聽聞,除非有人將自己列入修道者的行列」,這意味著第十八條教規並非論及修道者,而是論及那些在平民身分下獻身於神的童女。請閱讀迦太基會議(Carthagin. syn.)第六、四十四及一百二十六條教規。他說,修道者即便默認守貞,也應當被詢問並宣誓守獨身;這樣,若他們撒謊,就應當按行淫者受懲罰。既然如此,不要說那些未作此誓言的修道者將不受指責。因為即便一個人沒有剃髮,但若穿上了修道服,就不能改變裝束去結婚,反而會被強迫回到修道生活,正如我們多次說過的。這同樣適用於修女,以及所有聖職人員。因為他們在受按立後,都被視為默認了不結婚,若違背教規,將被罷免。請查閱聖使徒教規第二十六條、安居拉會議(Ancyr. syn.)第十條,以及特魯洛會議第六條。
左納拉(ZONAR.):從此教規可以看出,偉大的巴西流所制定的關於童女的規定,並非針對住在修道院裡的童女,而是針對那些將自己獻給主、並誓言過守貞生活的人。古時的情況正是如此,正如迦太基會議第六和四十四條教規所論述的。這些人並非女執事,但女執事是從她們之中選立的。因此,請閱讀上述會議的第一百二十六條教規及我們對其所寫的註釋。因為他說「至於男子的誓言,我們未曾聽聞,除非有人將自己列入修道者的行列」,這表明他所說的絕非指住在修道院裡的婦女,而是指古時按慣例獻身於神的童女;儘管有人或許會將此理解為也包含住在修道院裡的婦女。他說修道者即便默認守貞,也應當被詢問並公開宣誓守獨身;這樣,若他們違背誓言,就應當按行淫者受懲罰。不僅修道者有默認的誓言,執事和副執事也是如此。因為若那些即將受按立的人不事先聲明並作證他們無法守貞,並在受按立前娶妻,那麼在被列入聖職後,他們就不被允許結婚。因為他們被視為默認了守獨身。請查閱使徒教規第二十六條、安居拉會議第十條,以及所謂的第六屆特魯洛會議第六條。
亞里斯提諾(ARIST.):那拒絕婚姻的人應當被詢問關於守獨身的事,並明確宣誓;以便若他改變主意,將受到懲罰。對於那些拒絕婚姻並選擇守貞的男子,應當由該地區的主教詢問他們是否真心擁抱這種生活,並取得他們明確的誓言;以便若他們轉向享樂與肉體的生活,將受到對行淫者所規定的懲罰。
第二十條教規
凡婦女在異端中時曾宣誓守貞,後來卻選擇了婚姻,我不認為應當譴責她們。因為律法所說的,是對在律法之下的人說的。那些尚未負起基督之軛的人,並不認識主的律法。因此,她們應當與眾人一同被教會接納,並因對基督的信心而獲得赦免,且在慕道期間所發生的事,不被追究責任。顯然,教會不接納未受洗者,因此,重生的特權對她們而言是極其必要的。
巴爾薩蒙(BALS.):如所推測,異端婦女曾宣誓守貞,後來卻嫁給了男人;當她們來到教會時,因被視為撒謊而受到責備。因此,這位聖徒說,對於她們在信主前所撒的謊,不應譴責她們。隨後,他給出了一條總則,即對於那些已經信主並受洗的人,不應因他們在受洗前所犯的罪而懲罰他們。所謂異端,是指那些除非受洗否則不被接納的人。因為有些異端者即便不需重新受洗,僅藉由聖膏禮即可被接納。請閱讀第二屆大公會議第七條教規,以及聖使徒第十七條教規。
左納拉(ZONAR.):異端婦女曾宣誓守貞,後來卻嫁給了男人。這位聖徒認為,當她們來到大公教會時,不應因違背誓言而譴責她們。因為他說,律法所說的,是對在律法之下的人說的。那些尚未接受基督之軛的人,並不認識祂的誡命,因此她們可以被教會接納,並因信靠基督而獲得此類罪的赦免。隨後,他給出了一條總則,即在慕道期間所犯的事,不被追究,即不被懲罰。然而,他說,教會不接納未受洗者;因此,當她們受洗時,她們獲得了受洗前所有過犯的赦免。這就是他所補充的,即重生的特權對她們而言是極其必要的,也就是說,當她們受洗時,必然會隨之獲得重生的特權;這就是洗禮重生中卓越且特殊的恩典,即對過去罪惡的赦免。異端者應理解為那些除非受洗否則不被接納的人,或是指不信者。因為有些異端者即便不需重新受洗,僅藉由聖膏禮即可被接納,正如第二屆大公會議第十七條教規所規定的。有人或許會說,偉大的巴西流在本教規中與新凱撒利亞會議(Neocæs.)第五條教規相抵觸,該教規說:「慕道者若進入聖殿,站在慕道者的行列中,這就是犯罪。若他跪下,應當聽道,不再犯罪;若在聽道時仍犯罪,就應當被逐出。」但並非如此。因為會議的教規並非論及正在犯罪的人;而偉大的巴西流是論及那些曾經犯罪、如今已停止犯罪的人;他甚至不是說她們完全不受懲戒,而是說她們不被追究責任。正如受洗者在聖洗禮前所犯的一切罪都得到赦免一樣,慕道者所犯的罪,也不會被追究責任。請閱讀使徒教規第十七條。
亞里斯提諾(ARIST.):陷入異端的童女,後來悔改並被接納,不需受懲罰。因為律法所說的,是對在律法之下的人說的。信主的婦女若宣誓守貞卻違背誓言,將受到通姦的懲罰;但那些在異端中曾宣誓守貞的人,若後來選擇婚姻並來到教會,則不被譴責,且在受洗後保持無罪。因為那些尚未負起基督之軛的人,並不認識祂的律法。
第二十一條教規
若男子與婦女同居,因對婚姻不滿而陷入淫亂,我們判斷此人為行淫者,並對他施加更重的懲戒;然而,若這罪是在婚姻關係之外發生的,我們沒有教規將他歸入通姦罪。因為他說,淫婦必因被玷污而受玷污,且不得回到她的丈夫身邊;而收留淫婦的人是愚昧且不虔誠的。然而,行淫的人不會被排除在與妻子的同居之外;因此,妻子會接納從淫亂中回來的丈夫,而丈夫則會將被玷污的妻子逐出家門。這些事的理由並不容易理解,但習俗就是如此。
巴爾薩蒙(BALS.):關於淫亂與通姦,請閱讀本著作第十三卷第五章,以及其中所載的教規與法律。在此,這位聖徒稱有妻室卻與另一名自由身婦女行淫的人為行淫者,而非通姦者;他稱與丈夫以外的任何男人發生關係的已婚婦女為淫婦,並補充說,丈夫不會被強迫違背意願將她接納回家中,反而會與她分離。但淫亂並不使行淫的丈夫與合法的妻子分離。他說,至於為何如此規定,並不容易理解。請注意本教規,淫亂並非只有一種形式,也不適用相同的懲罰。因為他認為應當更嚴厲地懲罰那……
661
聖巴西流書信之教規 11。 662 [註:此處原文拉丁文對照為:A 有合法妻子,卻犯了淫亂。然而,懲罰的大部分由靈魂醫生的判斷所決定。] 他(聖巴西流)說,對於有合法妻子卻犯了淫亂的人,應當比那些沒有妻子卻犯了淫亂的人施加更重的懲罰。至於懲罰加重的程度,則委託給靈魂醫生的判斷。 左納拉(ZONAR.):他說,一個有妻子的男人,若與另一個沒有丈夫的女人犯了淫亂,他是淫亂者,而非姦淫者。然而,對他的懲罰要延長,也就是說,他受到的懲罰比那些沒有妻子卻犯了淫亂的人更重。因為後者(未婚者)由於自然的需要,還能得到某種寬恕;但那有妻子的男人,卻失去了這種寬恕,因為他已經有了合法的妻子作為自然需要的慰藉,卻因放縱和淫亂而犯罪;因此,他受到更嚴厲且更長時間的懲罰。然而,他的妻子不得拋棄這樣的丈夫。至於有丈夫的婦女,若與他人交合,則是姦淫者;她的丈夫將會驅逐她,且除非他願意,否則不被強迫接納她。他說,習慣上就是這樣判斷這些事的。但他說,之所以如此判斷的理由和原因,並不容易理解。 阿里斯提諾(ARIST.):妻子應當接納犯了淫亂的丈夫;但丈夫應當遣散被玷污的妻子。因為那與妻子結合卻與自由身女子發生關係的人,是淫亂者,而非姦淫者。 那與妻子同居,卻與另一位自由身女子犯了婚姻之罪的男人,不會被判為姦淫者,而是被判為淫亂者;因此,他不會受到姦淫罪的懲罰,但會受到比淫亂者更重的懲罰。這乃是因為既有的習慣。因為他命令丈夫要將被其他男人玷污的妻子驅逐;但卻命令丈夫若犯了淫亂,不應被妻子遣散,而應被接納。
第二十二條教規
那些搶奪婦女為妻的人,若是從他人那裡搶走已經訂婚的,在將她們奪回並交由最初訂婚者處置之前,不應接納他們,看他們是否願意娶她們,還是要放棄。若有人娶了無人訂婚的女子,則必須將她奪回並歸還給她的親屬,並聽從其親屬的意願,無論是父母、兄弟,還是任何負責該少女的人;若他們願意將她交給他,則婚姻成立;若他們拒絕,則不可強迫。然而,那因隱秘或暴力手段而佔有婦女的人,必須承認淫亂的懲罰;淫亂者的懲罰期限已定為四年。並且,他們在第一年應被逐出禱告處,並在教會門口哀哭。第二年,應被接納進入聽道者行列。第三年,應被接納進入悔改者行列。第四年,應與民眾一同站立,但禁領聖餐。之後,才准許他們領受聖餐。
巴爾撒摩(BALS.):迦克墩公會議的第二十七條教規,與第六屆公會議的第九十三條教規完全相同,規定了對於以婚姻之名搶奪婦女者應當如何處理。而本教規則命令,那些搶奪已與他人訂婚之婦女的人,除非先交出被搶奪者,使她們的未婚夫若願意可以娶她們,否則不得接納他們進入悔改;若不願意,則讓她們留在親屬那裡。至於那些搶奪自由身女子的人,也同樣要將她奪回並交給父母或與她相關的人;以便他們若願意,在徵得她同意的情況下,將她與搶奪者結合;若他們不樂意,則不可進行。無論情況如何,即使她與搶奪者結合了,他也將受淫亂者的懲罰,且不僅搶奪者會受到這樣的懲罰,那私下與少女行淫的人也是如此。淫亂者的懲罰定為四年。本教規內容如此;但民法對搶奪者的懲罰方式不同,且絕不允許搶奪者與被搶奪者結合。你應閱讀上述迦克墩公會議的第二十七條教規,以及第六屆公會議的第九十二條教規,還有聖使徒的第六十七條教規,以及本著作第九卷的第三十章,以及其中所載內容。當你聽到本教規說,經由少女父母或親屬的同意,可將她嫁給搶奪者時,不要說父母的同意就足夠了。因為每當合法的婚姻發生時,雙方的同意都是必要的,無論他們是否受制於人,還是自主的。因為第二十八卷第四卷第二章明確說道:若非雙方當事人以及擁有監護權的人同意,婚姻便不成立。如果根據這條法律,婚姻需要受監護者的同意,那麼自主者的婚姻若非他們自己同意,更是不會成立。
左納拉(ZONAR.):他說,那些搶奪並佔有婦女的人,若她們先前已與他人訂婚,除非先將被搶奪者奪回,並交由先前訂婚者處置,看他們是否願意娶她們,否則不得接納他們進入懲罰;若被搶奪者尚未與任何人訂婚,教規也命令必須將她從搶奪者手中奪回,並交給父母或其他關心該婦女的人。如此,若他們願意將她與搶奪者結為夫妻,婚姻便成立,當然,前提是該婦女也同意。
665
聖巴西流書信之教規 11。 666 此外,她的同意對於其他人而言是必要的,但對於擁有監護權的父親則不然;因為她不能反對父親,除非父親按照民法,將她許配給品行不端或不配的人。但若婦女不願意,即使她的親屬願意,婚姻也不會成立;若婦女和她的親屬都願意與那私下或強行玷污她的人建立婚姻關係,玷污者仍將受淫亂者的懲罰,教規規定為四年;隨後,它解釋了在這四年中應如何對待犯罪者。這些是教規的規定;但民法對搶奪婦女者的懲罰極為嚴厲,甚至不允許被搶奪的婦女與他結合,即使她的親屬願意。因為第六十卷第五十篇第八章如此記載:被搶奪的婦女絕不可嫁給搶奪她的人,即使她的父母同意這種婚姻,也是無效的。
阿里斯提諾(ARIST.):搶奪已訂婚者,應歸還給未婚夫;若是未訂婚者,應歸還給親屬;若他們願意,婚姻將根據他們的意願進行。他本人則將接受淫亂的懲罰。 本教規要求將尚未訂婚且被某人搶奪的婦女,歸還給她的親屬;無論是父母、兄弟,還是其他因她孤苦而照顧她的人。但它給予他們自由,若他們願意,隨後可與搶奪者締結婚姻。然而,第六十卷第五十八篇並不允許這樣做,即使被搶奪的婦女願意,即使她的父母願意讓她與搶奪者結合,它反而命令要懲罰那些同意此類婚姻的父母。而特魯洛公會議(第六屆公會議)的第九十三條教規,對以婚姻之名搶奪婦女的平信徒處以絕罰。我們必須根據本教規的效力來理解那條教規;因為本教規也命令,佔有被搶奪婦女的人,除非先將她歸還給她原來的未婚夫(若她已訂婚),或歸還給她自己的父母、兄弟或其他負責人(若她未訂婚),否則不得接納進入教會;因為在歸還她之後,絕罰便不再適用。然而,那在婚前私下或強行玷污婦女,隨後又與她合法結合的人,必須接受淫亂的懲罰,為期四年。第一年,在教會門口哀哭;第二年,與聽道者一同接納;第三年,與悔改者一同接納;第四年,與信徒一同站立,並與他們一同領受禱告,如此在四年後,才配領受聖餐。
第二十三條教規
關於娶兩個姐妹,或嫁給兩個兄弟的人,我們已發布了一封信函,其副本已寄給你的敬虔。至於娶了自己兄弟之妻的人,除非他離開她,否則不得接納。
巴爾撒摩(BALS.):亂倫之罪,在離開罪惡之後,正如其他罪惡一樣,將由教會的醫治來治療。因此,聖人被問及對於與兩個姐妹發生關係的人,以及反之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時,他說他已寫了一封關於此事的信函:這就是寫給狄奧多羅的那封信,從那裡可以得知應做的事。目前,那些締結了這種非法婚姻的人,必須離開罪惡,然後再詢問關於醫治的事。因此,請閱讀給狄奧多羅的信,以及其中的內容,還有本著作第十三卷的第二章。
左納拉(ZONAR.):聖人所提到的信函是寄給狄奧多羅的,其中禁止某人在其妻子去世後,將她的姐妹納入婚姻關係,並以許多強有力的理由證實了這一點。我們將在適當的地方解釋這一點。至於娶了兄弟之妻(即已故者之妻)的人,除非他遣散她並解除這非法婚姻,否則不會被接納進入悔改。
阿里斯提諾(ARIST.):兄弟娶兄弟之妻是不可能的。這很清楚。
第二十四條教規
對於被列入寡婦名冊的寡婦,也就是說,被教會接納進入執事職分的,使徒認為若她們再婚,應當被藐視。至於喪偶的男人,沒有法律限制,但對他而言,再婚者的懲罰已足夠。然而,六十歲的寡婦,若選擇再與男人同居,將不配領受聖餐,直到她停止這種不潔的衝動。但若我們在六十歲之前將她列入名冊,那是我們的過錯,而非婦女的。
巴爾撒摩(BALS.):正如處女以平信徒的身份在教會中被安置,並由教會的收入供養,寡婦也以同樣的身份被安置。因此,聖人說,偉大的保羅認為這樣的寡婦,即在被教會安置後又再婚的,應當被藐視,也就是說,被教會驅逐;若她不是在六十歲之前再婚,她將只會受到這種懲罰。因為她因年輕而值得寬恕,被迫再婚,且那些在她未滿六十歲之前就安置她的人,更應受到責備,因為他們違背了使徒的命令,即:「寡婦應被列入名冊,年齡不得小於六十歲。」而那在六十歲之後破壞貞潔、再婚的人,將與聖餐隔絕,直到她停止與男人的不潔關係。因為聖人稱這種年齡的婚姻為不潔。至於再婚的男人,他說法律並沒有以其他方式懲罰他,只是施加再婚者的懲罰,即隔離一年。既然聖人提到了使徒的命令,你應當知道,偉大的使徒在寫給提摩太時說:「要尊敬那真正是寡婦的。」隨後又說:「那真正是寡婦,孤苦無依的,就仰望神,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隨後又說:「若信徒或信女家中有寡婦,就當救濟她們,不要讓教會負擔,好讓教會能救濟那真正是寡婦的。」又說:「年輕的寡婦不要接納。」這些是關於那些被列入教會名冊的寡婦。因為那些不是這樣的寡婦,無論何時再婚,都與男人一樣受到再婚者的懲罰。請閱讀本著作第十三卷的第二章。不要驚訝為什麼教規沒有規定喪偶的男人也要以平信徒的身份在教會中被安置。因為教父們對婦女的關懷比對男人更多。因為婦女若沒有維持生活的收入來源,或許會因貧窮而被迫再婚,即使她們想保持貞潔;因此教會幫助她們,以免她們因貧窮而再婚;而男人則有許多方式謀生,不能以貧窮為藉口來規避再婚的指責;因此,他們也不被教會接納和供養。根據這一邏輯,不要說再婚的婦女應該不受懲罰,正如有些人所說的那樣;她們也將受到再婚者的懲罰。你將從第二十八卷第十四卷中得知,再婚的婦女受到的懲罰比再婚的男人更重。
左納拉(ZONAR.):偉大的保羅在寫給提摩太時說:「要尊敬那真正是寡婦的。」隨後又說:「那真正是寡婦,孤苦無依的,就仰望神,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隨後又說:「若信徒或信女家中有寡婦,就當救濟她們,不要讓教會負擔,好讓教會能救濟那真正是寡婦的。」又說:「年輕的寡婦不要接納。」因此,根據使徒的命令,真正是寡婦的人被安置在教會中,並從那裡得到供養。因此,偉大的巴西流說,若一個被列入教會供養之寡婦名冊的寡婦,傾向於婚姻,她將被藐視,且不再從教會得到生活所需;但對於喪偶的男人,沒有法律限制;也就是說,沒有屬靈的法律懲罰再婚的男人。因為他們受再婚者的懲罰已足夠,即隔離一年。然而,六十歲的寡婦……
61
672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若她被列入教會的寡婦名單中,卻選擇結婚,她將被隔絕於聖餐之外,直到她與丈夫分開為止。因為聖徒稱這種在老年時的結合為不潔。但如果我們在六十歲之前將她列入教會的寡婦名單,而她隨後因與男子結合而跌倒,這便是我們的罪,而非那婦人的罪。因為他說,我們理當受指責,因為我們違背了使徒所頒布的律法,他說:「寡婦被列入名單,年紀不得少於六十歲」;至於那未到老年者,則應予以寬容。
阿里斯提努(ARIST.):若已列入執事職分的寡婦結婚,她將被忽視。至於鰥夫若娶妻,僅需承擔重婚者的懲罰。若寡婦在六十歲後結婚,應被剝奪聖餐,直到她脫離不潔為止。若有人在六十歲前將其列入名單,他將承擔那婦人的罪。
被列入寡婦名單並由教會供養的寡婦,若去結婚,她們將不再被視為配得教會的供養,而應被忽視。因此,不應將未滿六十歲者列入寡婦的行列。若寡婦在六十歲後選擇再次與男子同居,直到她停止那不潔的激情之前,她不配領受聖餐。
第二十五條教規
凡將被自己玷污的女子娶為妻者,他將承擔玷污的懲罰;但他將被允許擁有該女子。
巴爾薩蒙(BALS.):玷污(stuprum)一詞,嚴格來說是指對處女或未成年少女的行為。因此,聖徒說,凡玷污了尚未許配給他為合法妻子的處女,即使他在玷污後想要娶她為妻,也無法藉此免除玷污的懲罰。因為他本應先合法地訂婚,然後再與她結合;若他不這樣做,他將陷入玷污的懲罰,但將被允許將她娶為合法妻子。這必須在她的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玷污的懲罰是三年,玷污者與被玷污者同樣受罰。請參閱本聖徒的第三十八條教規。這些規定適用於受監護者。因為那些有自主權的人,雖然要受懲罰,但根據法律,若雙方同意,是可以結合的。但如果男子不願娶被他玷污的女子,則應根據第六十卷第五十七標題第三章的規定,該章如此說:「凡玷污尊貴且出身高貴的女子,或將其納為妾,若未透過證詞公開此事,或娶她為妻;若拒絕這樣做,則犯了淫亂罪,但並非通姦罪,因為他並未利用自己的身體牟利。」另請參閱第二十七卷第四標題第十二、十三章,以及第四十七卷第六標題第三十七章。
673
674 聖巴西流第二封教規書信
佐納拉斯(ZONAR.):若有人玷污了尚未訂婚的處女,並在玷污後將她視為妻子,他將受玷污的懲罰,但該女子不會被帶走;前提是她的父母(即她受其監護者)允許她與他共同生活。因為如果他們不願意,且若該被玷污者是處女,他還將根據民法受到懲罰。
阿里斯提努(ARIST.):凡擁有他所玷污的女子,在被允許擁有的同時,應知曉其懲罰。凡渴望擁有他在婚前玷污的女子,將被允許留下她。但玷污的懲罰是四年,正如第二十二條教規所寫的那樣。
第二十六條教規
淫亂並非婚姻,甚至也不是婚姻的開端。因此,若有可能使因淫亂而結合的人分開,這是最好的;但如果他們無論如何都堅持共同生活,他們應知曉淫亂的懲罰,但應允許他們在一起,以免發生更糟的事。
巴爾薩蒙(BALS.):聖徒在說明了對玷污處女者應如何處置後,現在又規定了關於因淫亂而結合者的事宜;他說淫亂既不被視為婚姻,也不是婚姻的開端,因此不必強迫一方與另一方在婚姻上結合。但最好是將他們分開,也就是說,不允許他們之間存在婚姻關係,因為這種婚姻的基礎是不合法的且應受譴責的;但如果雙方都不可動搖地堅持共同生活,不願忍受彼此的分離,他們應因淫亂而受懲罰,但應被允許共同生活,以免發生更糟的事,即:以免他們分開後又私下淫亂,也就是說,以免他們與其他人結合而無法維持合法婚姻,反而犯下通姦罪,或者以免他們因受阻而因愛情的熾熱而傷害自己。在我看來,這些規定在婚姻僅憑同意即可成立時適用,但在今天,當婚姻是透過聖禮以及領受基督的身體與寶血而成立時,則不適用。因為那些因淫亂而受懲罰,且不能領受聖餐的人,怎能以婚姻方式結合呢?如果你說,在淫亂者受了整整三年的懲罰後,不再淫亂,那麼在三年後允許他們合法結合就不會受到阻礙。有人會問:為什麼聖徒規定處女在被玷污後可以合法地與玷污者結合,卻不輕易允許淫亂者以婚姻方式結合,而是有區別地對待?解答:處女在被玷污後,或許沒有人願意娶她為妻,如果她不被允許嫁給玷污者,她將被遺棄,蒙受羞辱且值得憐憫;而那淫亂過的女子,如果沒有嫁給與她淫亂的人,也不會受到那麼大的損害,因為她已經被另一個人奪去了貞潔。因此,如果淫亂者的分離不會造成巨大的惡果,且淫亂者並非全心全意地堅持婚姻,那麼分離及其帶來的對罪惡的禁絕將是首選。此外,有人會問:既然第六十卷第三十七標題第三章規定,凡與貞潔女子同居者,應被強迫娶她為妻,為什麼本教規卻規定淫亂者應分開?解答:妾與淫婦之間是有區別的。妾,即僅與一人犯罪者,在法律上是被承認的。而與多人淫亂者,不僅不被法律承認,甚至會被逐出淫亂者的家門,正如所引用的章節所說。因此,本教規在談論淫婦時,正確且符合法律地規定,淫亂者應有區別地合法結合。
675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
如果淫亂者的分離不會造成巨大的惡果,且淫亂者並非全心全意地堅持婚姻,那麼分離及其帶來的對罪惡的禁絕將是首選。此外,有人會問:既然第六十卷第三十七標題第三章規定,凡與貞潔女子同居者,應被強迫娶她為妻,為什麼本教規卻規定淫亂者應分開?解答:妾與淫婦之間是有區別的。妾,即僅與一人犯罪者,在法律上是被承認的。而與多人淫亂者,不僅不被法律承認,甚至會被逐出淫亂者的家門,正如所引用的章節所說。因此,本教規在談論淫婦時,正確且符合法律地規定,淫亂者應有區別地合法結合。
佐納拉斯(ZONAR.):若有人私下與女子結合,這既不被視為婚姻,也不是婚姻的開端;因此有人說,既然他與她發生了關係,就應該將她交給他為妻。但最好的建議是讓他們分開;因為這種婚姻的基礎是脆弱且不合法的。然而,如果雙方都明確地,即堅決地選擇保持共同生活,且不願忍受彼此的分離,他們應受淫亂者的懲罰,但應被允許共同生活,以免發生更糟的事,即:以免他們分開後又私下結合並淫亂,或者以免該女子與他人結合後,因愛著玷污她的人而陷入通姦;或者以免他們因彼此相愛卻被禁止共同生活,而因愛情的熾熱與彼此的分離而傷害自己。
阿里斯提努(ARIST.):若因淫亂而結合者分開,這是更好的;但如果他們不可分割地結合在一起,在接受懲罰後,應予以允許。
婚姻之所以莊嚴且受人尊敬,是因為它遠離淫亂。因此,淫亂既不是婚姻,也不是婚姻的開端,而是罪惡與對神聖律法的違背。因此,若有人因淫亂而與女子玷污,若有可能,離開她是最好的;但如果他們無論如何都無法分開,且此後願意以婚姻的態度共同生活,他們應接受淫亂的懲罰,但應被允許這樣做,以免發生更糟的事。
第二十七條教規
關於因無知而陷入不合法婚姻的長老,我已規定了應做的事:他應參與座席,但應遠離其餘的職務;因為對這樣的人來說,寬容已足夠了。但讓一個本應醫治自己傷口的人去祝福他人,是不合適的。祝福是聖潔的傳遞;既然他因無知的過失而沒有聖潔,他怎能傳遞給他人呢?因此,無論是公開還是私下,他都不可祝福,也不可將基督的身體分給他人,也不可執行任何其他神聖職務,而應滿足於他的席位,並為他人和主哀哭,祈求他因無知而犯的罪能得到赦免。
677
聖巴西流第二封教規書信
巴爾薩蒙(BALS.):被禁止的婚姻分為三類:不合法的(nefaria),即違背律法的,例如有人娶了由他或他父親監護的人,或處於他或他父親監護權下的人;被譴責的(damnatus),即與修女或其他獻身於神的人結婚;以及亂倫的(incestus),即此處所說的不合法的,例如有人與禁止通婚的親屬結合。因此,當某位神職人員因無知而締結了不合法的婚姻,並因此而離婚,且陷入免職時,有人問聖徒,這位神職人員在免職後是否還應執行任何神職工作。有些人說,既然神職人員因無知而跌倒,就不應受到免職;但如果他被免職了,他將被禁止執行祭壇內的職務,但不會被禁止執行祭壇外的職務。因此,聖徒說他應該被免職,且在免職後,他應僅參與榮譽,即與長老們同坐,但應遠離其餘的神職職務,也就是說,無論是在公開場合(即在教會內)還是私下(即在教會外),都不可念禱文;也不可處理聖物,或將聖物分給他人,也不可執行任何其他神職職務。他應滿足於因無知而給予他的座席榮譽。然而,這樣的人不應祝福他人。因為祝福是聖潔的傳遞。既然他沒有聖潔,即使因無知而被免職,他怎能將其傳遞給他人呢?但他獲得了寬容,不僅可以與神職人員同坐,而且不會受到其他方式的懲罰。因為如果他明知故犯地娶了獻身於神的人或他的親屬,他將受到其他方式的懲罰,即金錢和刑事上的懲罰,而這些懲罰因無知而不適用於他。請參閱第二十八卷第十六標題。然而,在禁止他執行任何神職職務後,聖徒說,他應為他人和主哀哭;對主,是因為主能赦免罪孽;對他人,是為了讓他們也為他祈求主,赦免他因不合法婚姻所犯的罪。有人會問:既然不合法的婚姻有三種懲罰方式,那麼締結不合法婚姻的人,即娶了曾經由他或他父親監護的人為妻者,是否也會被免職?解答:既然這種婚姻因違背律法而被解除,離婚後,他必然會因淫亂而被免職;如果與他違法結合的女子,先前曾受他監護,他甚至不配獲得座席,因為他不能以無知為藉口。但如果她曾受他父親監護,或許無知的理由能幫助他,他將根據本教規獲得寬容並配得座席。請參閱本著作第一標題第二十七章,以及新凱撒利亞會議的第九條教規及其內容,以及特魯洛會議的第二十一和第二十六條教規。但由於這些教規似乎存在矛盾(有些教規說被免職者被降為平信徒;有些說他們僅執行祭壇外的職務;有些說僅參與座席),請區分並說明:明知故犯並經查證而被免職者,其懲罰方式不同;明知故犯但自願停止罪惡者,懲罰方式不同;因無知而跌倒並認罪者,懲罰方式不同;以及那些雖然不知道罪惡,但直到被定罪才停止的人,懲罰方式也不同。請注意罪惡與個人的區別,並說明根據主教的判斷,有時被免職者會得到寬容,有時則不會,這樣教規中看似存在的矛盾就解決了。
佐納拉斯(ZONAR.):聖徒判定,因無知而陷入不合法婚姻的神職人員,應僅參與座席,並遠離其餘的職務;也就是說,與長老們同坐,並與他們享有同等的榮譽,但不執行任何其他神職職務。他說,對他來說,因無知而獲得寬容已足夠了;但這樣的人不應祝福他人。因為祝福是聖潔的傳遞。既然他因罪惡而缺乏聖潔,即使是因無知而犯的,他怎能將其傳遞給他人呢?他既不能在公開場合(即在教會內)祝福,也不能在私下(例如在屋內)祝福,也不能將聖物分給他人,也不能執行任何其他神職職務。他說,他應滿足於座席的榮譽,並為他人和主哀哭;對主,是因為主能赦免罪孽;對他人,是為了讓他們也為他祈求主,赦免他因不合法婚姻所犯的罪。這是在他遠離這種不合法的婚姻的情況下。不合法的婚姻應理解為與親屬的結合,或與放棄修道身分的修女的結合(若引入她的人不知道這一點),以及其他類似的情況。
阿里斯提努(ARIST.):因無知而陷入不合法婚姻的長老,應僅享受座席,並被剝奪職務。
若有人在擔任神職前娶了妻子,卻不知道她是寡婦、瘋子、演員,或屬於其他神職人員被禁止的類別,隨後晉升為神職,且該女子放棄了身分,而他並不知情……
081
082 關於聖巴西流的書信(教規) II. 他承認這是不合法的婚姻。他僅能分享祭司的榮譽與席位,但將被完全禁止執行聖職。因為對於無知所犯的過錯,寬恕對他而言已足夠。然而,一個理當照料自己傷口的人,卻去祝福他人,這是不相稱的。因為祝福是聖潔的傳遞。既然他因無知而陷於過犯,沒有這份聖潔,他又怎能傳遞給他人呢?
教規第二十八條
此外,有人發願禁食豬肉,這在我看來是荒謬的。因此,請你教導他們,要遠離那些無知的許願與誓言,但對於食物的使用,則應允許他們視為無關緊要。因為神所造的萬物,若存感謝的心領受,就沒有一樣是可棄的。所以,這樣的許願是可笑的,而非禁食是必要的。
教規第二十九條
至於那些發誓要對屬下行惡的統治者,確實需要極大的醫治。對他們的醫治有兩種:一是教導他們不要輕易起誓;二是不要堅持在邪惡的判決中。因此,若有人因誓言而預先承諾對他人行惡,他應當為自己起誓的魯莽表示悔改,但不可藉著敬虔的幌子來堅固自己的邪惡;因為希律王即便守了誓言,對他亦無益處,他為了不違背誓言,竟成了殺害先知的人。誓言本身已被禁止,而為了行惡所立的誓言,更理當受到譴責。 因此,起誓者應當悔改,而非致力於堅固其不聖潔的行為;請更廣泛地審視這種荒謬性。若有人起誓要挖出弟兄的眼睛,難道將此付諸實行是好的嗎?若有人起誓要殺人,或起誓要違背任何誡命呢?因為我起誓並立定,不是為了犯罪,而是為了遵守祢公義的判決。正如誡命應當以不可動搖的判決來堅固,同樣地,罪惡也應當以各種方式廢除並消除。
巴爾撒摩:現行的這兩條教規命令廢除某些人為了行惡或因荒謬理由所立的誓言。因為他們說,那發願或起誓不吃豬肉,或要對屬下行惡的人,應當受教導遠離這類不理智且無知的誓言,且起誓本身已被完全禁止;應當允許吃豬肉,並違背那樣的誓言,不可藉口不違背誓言而去行惡。他並以希律王為例,希律王起誓要殺害施洗約翰,為了不違背誓言而犯下謀殺。他說,他本應悔改,即改變心意並鄙棄那不義的誓言,而不是藉著行動來堅固那不聖潔的事。請閱讀本書第十三標題第十八章,以及其中的內容。然而,聖巴西流的第十條、第六十四條與第八十二條教規懲罰了違背誓言者,而上述第十八章所包含的其他教規則裁定,違背誓言者不應受懲罰,正如前述教規所命令的那樣;有人可能會說這些教規彼此矛盾。但我認為不然,當一個人無故廢棄合法的誓言,或虛假起誓時,他將受到更重的懲罰。但當他是被迫如此時,根據本聖父的第八十二條教規,他將受到較輕的懲罰。若誓言本身不合法,而是為了行某種荒謬之事,或為了阻止某種善行,或有人起誓要去做不該列入誓言的事,那麼廢除這樣的誓言是無罪的。此外,聽到聖人說這些人也應當受教導不要輕易起誓,且起誓本身已被完全禁止,我認為,那些立下這類誓言的人,即使他們違背誓言而沒有危險,也絕不會完全不受懲罰;他們將根據主教的判斷受到適度的責罰。既然教規規定懲罰違背誓言者,顯然那些不違背誓言的人就不會受到懲罰,由此也顯示出合法的誓言是被允許的;不要說這些規定與福音書的誡命相抵觸,即那說:「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也不可指著地,因為天是神的寶座,地是祂的腳凳;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這對那些極其完美的人而言是如此,而前者則是次要的,且因其合法而不應被棄絕;正如那句:「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因為如果所有人都被迫這樣做,誰來購買這些東西呢?再者,如果所有的誓言都被禁止,先知就不會說:「我起誓並立定,要遵守祢的誡命」;那些制定法律的東正教皇帝也不會頒布允許履行誓言的法律。因此,並非所有合法與不合法的誓言都被禁止,只有那不合法且無知的誓言才被禁止。當某位貴族在週二對我們強大而聖潔的皇帝說,他不應吃肉,儘管當時是基督與我們神的聖誕節,因為他曾起誓在一年中每週的週二都要為了尊榮可敬的施洗者而禁食;我們那蒙神加冕的皇帝下令召開會議詢問,這個誓言是否合乎教規,以及是否應讓這屬於主的復活節期不被慶祝。在詢問時,那位最神聖的宗主教路加先生與在場的會議成員說,在任何時候禁食固然是好的,但隨即補充說,不應將此誓言置於我們的主與神之上。因為如果使徒教規懲罰那些在任何安息日或主日屈膝或禁食的人,那麼對於在基督的復活節期禁食,以致忽略了祂那自願的誓言的人,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因此,他允許那位貴族吃肉。同一位宗主教也曾以會議方式,赦免了太監齊塔(Tzitas)因起誓要去朝拜耶路撒冷的聖地卻未成行,視其為已悔改,並施以適度的懲罰作為醫治。然而,從教規中「因為神所造的萬物,若存感謝的心領受,就沒有一樣是可棄的」這些話,不要說我們被允許吃所有的野獸;而要說教規是在論述那些根據習慣與教會傳統,被東正教徒所食用的食物。
左納拉:在第二十八條教規中。有人發願不吃豬肉。因為「發願」即是許諾與保證,正如那句:「你們當許願,並向耶和華你們的神還願」。因此,這位聖人被問及,若有人立下這樣的願,是否可以違背。他回答說,這件事在他看來是可笑的。因此,他說,你應當允許那位發願禁食的人去使用,即吃豬肉。並教導他們要遠離那些無知的許願,即不理智的承諾,且不要輕易立下這類誓言。因為神所造的萬物,若存感謝的心領受,就沒有一樣是可棄的。既然如此,他說,這願是可笑的。既然願是如此,那麼禁食豬肉就不是必要的。
阿里斯提諾:第二十八條教規。發願禁食豬肉的人是可笑的;若他領受了,就不應被責備。有人發願禁食豬肉。這人是可笑的,因為他所許的願與承諾是無知的。因為神所造的萬物,若存感謝的心領受,就沒有一樣是可棄的。因此,應當允許他領受他曾發願禁食的肉類,並教導他不要向神作無知的承諾。
左納拉:在第二十九條教規中。他說,如果統治者起誓要對屬下行惡,這樣的人首先應當受教導不要輕易起誓;如果他魯莽地起誓,就不要為了行惡而遵守誓言,而應為起誓的魯莽表示悔改。不可藉著敬虔的幌子來偽裝,即假裝畏懼違背誓言,並藉著對他人的殘酷懲罰來堅固自己的邪惡,以免被認為違背了誓言。對此,他以希律分封王為例,說如果希律沒有起誓,或者沒有被誓言束縛而殺害施洗約翰,對他會更好。他說,所有的誓言,即毫無例外地,對於那些為了行惡而起誓的人,都是被禁止且受譴責的。因此,起誓者應當悔改,即改變心意並持相反的看法。因為有人起誓要殺人;因此他必須悔改,即改變心意,也就是不殺人;而不是藉著行動來堅固那不聖潔的事。若有人起誓要挖出弟兄的眼睛,應當審視什麼才是更好的,是無視誓言,還是將惡行付諸實行。若有人起誓要違背誡命,違背誓言比違背誡命更好。因為大衛說:「我起誓並立定,要遵守祢公義的判決」,而不是為了犯罪。
阿里斯提諾:第二十九條教規。如果起誓已被禁止,那麼為了行惡而起誓就更被禁止;因此,你不僅要阻止那行為,還要阻止那被吐出的誓言。對此的醫治有雙重的勸誡:不要起誓,並阻止那藉著誓言的幌子去行那不當之事。統治者不應將誓言作為對屬下行惡的藉口。因為,若有人起誓要對屬下行惡,並想藉著敬虔的幌子來堅固自己的邪惡,該怎麼辦?因此,你要以雙重方式醫治這樣的人:一方面教導他不要輕易起誓;另一方面不要堅持在那些為了行惡而起的誓言中。因為希律王即便守了誓言,對他亦無益處;因為為了不違背誓言,他殺害了先知。這類誓言,人應當保持不變,即那些為了遵守神公義的判決而起的誓言;至於那些為了犯罪與傷害他人而起的誓言,則理當廢除並消除。
教規第三十條
關於劫掠者,我們雖沒有古老的教規,但我們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即他們與那些協助劫掠的人,應當三年不得領受聖餐。若非強迫性的,則不負責任,只要沒有發生姦淫或偷竊;寡婦有自主權,是否跟隨由她決定。因此,我們不必理會那些形式與藉口。
巴爾撒摩:在使徒教規第六十七條、迦克墩公會議第二十七條、特魯洛會議第九十二條,以及本聖父的第二十二條教規中,我們已詳細寫過關於劫掠婦女者以及協助他們的人。請閱讀這些內容,以及本書第九標題第三十條。現行的教規裁定,劫掠者與協助他們的人應三年不得領受聖餐,即應與聽道者一同站立。他說,如果婦女是自願交付自己,且沒有發生姦淫或偷竊,即秘密的結合,那麼娶她的人是不負責任的。同樣地,若以這種方式娶了有自主權的寡婦,也是不負責任的。至於「我們不必理會那些形式與藉口」,意思是:如果婦女或許因羞恥而不敢將自己交付給愛人,或因愛人地位卑微而假裝被劫掠,實際上卻是自願跟隨他,我們不理會這種形式,即偽裝,而是關注事實。請閱讀第五十三條教規,它與這種解釋一致。然而,劫掠自願的婦女而不受教規懲罰,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無論是自願還是僅憑自己的意願,劫掠有自主權或受管轄的婦女,都受劫掠法的約束,以懲戒多數人的混亂並遏止其他人;正如第六十卷第五十八標題第一章末尾所說:「憲法的所有懲罰都應針對那些劫掠者以及在劫掠中幫助他們的人。」然而,那些知情、協助、收留或提供任何幫助的人,都應受到上述懲罰,無論劫掠是在婦女自願或不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這在皇帝的法庭上,針對賽特(Seth)劫掠那位剛受洗者的女兒一案中,也是如此判決的。如果你想說,對婦女並非真正發生了劫掠,而是如我們上面所說的偽裝,那麼既不會有教規的懲罰,也不會有懲罰劫掠者的法律;但娶了受管轄者的人,將僅因對父母的侮辱而負有責任,以至於在未經監護人同意下所成的婚姻將被拆散。請閱讀這位聖人的第三十八、第四十一與第四十二條教規。聖人正確地提到了姦淫與偷竊。因為姦淫在法律上是指對處女的行為;而偷竊則是指對非處女的自由身婦女的行為。他提到了這兩者,是因為即使沒有發生劫掠,姦淫者與淫亂者也都會受到懲罰。
左納拉:這位聖人規定,劫掠婦女者及其協助者,應三年不得領受聖餐;即應在門廊與聽道者一同站立。如果婦女是自願交付自己,且沒有發生姦淫或偷竊,即秘密的結合,那麼娶她的人是不負責任的,因為沒有發生暴力,只要婦女是有自主權的。因為如果她是受管轄的,在未經監護人同意下交付自己給男人,則不被視為締結婚姻。因為如果監護人願意,他將拆散這婚姻,正如第三十八、第四十一與第四十二條教規所包含的。因此他說,如果她是自主的寡婦,是否跟隨男人取決於她自己,即她的意願,那麼娶她的人是不負責任的。至於「我們不必理會那些形式」……
691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692 [註:關於「我們不應考慮服裝」這句話,他給出了這樣的解釋:當時的寡婦似乎有一種特殊的服裝,可能是喪服,或是與已婚婦女所穿不同的其他類型服裝。] 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來解釋:正如現在那些轉向修道生活的人並非立即剃髮,而是先更換服裝,經過一段時間後才剃髮;當時對於那些即將被列入教會供養的寡婦名冊中的寡婦,也是如此處理的:她們先更換服裝,經過一段時間後,才被列入名冊。因此,如果一位寡婦在尚未被列入教會寡婦名冊之前就更換了服裝並嫁人,他說,我們不必在意這服裝,也不會因為更換服裝而受到責備,這與現在修道士的情況相同。因為即使有人更換了服裝,但尚未剃髮,也未向神立下誓約,若後來因修道生活的艱辛而退縮並離開,也不會因此受到懲罰。
這位偉大的巴西流在他的《苦修規則》中,針對被接納進入修會的兒童給出了建議:他命令他們應當受教、學習技藝,並習慣於各種美德的操練;但當他們長大成人,具備了辨別能力後,才在理智成熟時接納他們守貞的誓約。他說,若有人不願過守貞的生活,因為他無法掛慮主的事,就應當在見證人面前讓他離開。
我認為「不應考慮服裝」這句話可以這樣理解:如果一位婦女因為羞愧,不願將自己交給愛人或卑賤的情人,便假裝自己是被強暴的,但實際上她是自願跟隨他的,我們不考慮這種「服裝」,即偽裝,而是關注事實真相。也應當閱讀這位聖人的第 53 條教規。
91 阿里斯提諾(ARIST.):強暴者應受三年懲處。如果寡婦跟隨他,則此惡行無罪。
此人因強暴婦女而負有罪責,這已寫在本信的第 22 條教規,以及第六次特魯拉(Trullo)會議的第 92 條教規中。而本條教規更進一步指出,強暴者及其協助強暴的人,應三年不得領受聖餐,並與那些受懲戒者(succumbentibus)列在一起。在強暴者將被強暴的婦女歸還給其親屬後,他們必須完全接受這種懲罰。否則,他們將不被教會接納。以上是關於被強暴者的規定。但如果寡婦在沒有被玷污或強迫的情況下跟隨了男人,這就不構成任何懲罰。
第 31 條教規
若丈夫離去且下落不明,在確認其死亡之前與他人同居者,即為通姦。
巴爾薩蒙:本條教規明確地被納入特魯拉會議的第 93 條教規中,既然那裡已經解釋過了,請閱讀那裡的內容。
佐納拉斯(ZONAR.):如果丈夫出遠門後下落不明,也就是說,經過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回來,且不知道他是活著還是死了,而他的妻子在尚未確切得知丈夫死亡的情況下,與另一個男人同居,她就被判定為通姦者。世俗法律也嚴厲懲罰這類婦女。
阿里斯提諾:在尚未確切得知丈夫死亡之前就嫁給他人者,即為通姦。這很清楚。
第 32 條教規
犯了致死之罪的聖職人員,雖被撤職,但不得被禁止與平信徒共融。因為不可對同一件事進行兩次懲罰。
巴爾薩蒙:聖人規定,犯了致死之罪的聖職人員應當被撤職,但並不剝奪他們與信徒共融的權利,也就是說,不將他們逐出教會。因為他說,不可對同一件事進行兩次懲罰。有些人說「致死之罪」是指行為,將其與意志和同意區分開來;他們說後者甚至不算犯罪。但我認為,致死之罪是指任何導致死刑(即對犯罪者處以死刑)的罪行;聖人規定,如果任何聖職人員因任何罪行被定罪,即使不是輕罪,而是達到死刑程度的極端罪行,即所謂的「死刑罪」,因為它帶來了死亡或等同於死亡的懲罰,他將僅被撤職,而不會受到教會進一步的懲罰。有些人似乎說,聖職人員僅因淫亂、偷竊或某些類似的輕罪而被撤職;但因謀殺或某些更嚴重的罪行,不僅會被撤職,還會被逐出教會,聖人並不接受這一點;因此他規定,即使是被判處極端罪行(即致死之罪)的人,也不應被逐出教會;因為撤職已經是足夠的懲罰了。至於有些人僅因意志和同意就被處以極刑,這從《六十卷書》第 36 標題中可以清楚看出,該標題講述了陰謀者,並根據大逆罪法規定,那些對皇帝、城市或官員圖謀不軌的人,即使沒有付諸行動,也負有罪責。當你發現第 28、29、30 和 65 條使徒教規有時撤職並逐出某些人,有時甚至將他們逐出共融或教會時,不要說這與本條教規相矛盾。因為那些是特殊的教規,特殊情況不能作為普遍範例;但要說在發布那些教規的地方,它們依然有效,而在其他地方則應遵守本條教規。但請將那些因教義問題而被定罪的人排除在外。對於他們,必須按照會議的決定來處理;因為異端的罪惡不僅僅是罪行或過失,而是應當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佐納拉斯:偉大的使徒和福音書作者約翰在他的第一封公函中說:「有致死的罪,也有不致死的罪。」因此,所謂致死的罪,是指已經付諸行動的罪。而僅停留在謀劃和同意階段的,則不是致死的罪,即不是靈性上的致死。因為一個同意淫亂但實際上沒有採取行動的人,不應被判定為淫亂者。因為新凱撒利亞會議的第 4 條教規說:「如果有人貪戀婦女並打算與她同寢,但這種念頭沒有付諸行動,顯然他是被恩典所拯救的。」雖然這種同意並非無可指責,但若僅僅是同意,也不應被判定為應受撤職。同樣,一個謀劃殺害某人,並在一定程度上堅持這種謀劃,但後來放棄了且沒有動手的人,也不應被視為殺人犯。偉大的神學家貴格利在談到這一點時說:「如果你僅僅因為謀殺的意圖就判定他是殺人犯……」等等。同樣,偉大的巴西流如前所述,引用福音書作者的話說,犯了致死之罪的聖職人員雖然失去了聖職品位,但並不被禁止與平信徒共融,也就是說,不被禁止一起禱告。他們不會被降級到聽道者或受懲戒者的位置;因為「不可對同一件事進行兩次懲罰」。
阿里斯提諾:犯了致死之罪的聖職人員,僅被撤職,但仍與平信徒共融;因為不可對同一件事進行兩次懲罰。致死之罪是肉體的私慾。因此,如果任何聖職人員犯了淫亂罪,他將被撤職,但不會被禁止領受神聖共融,而是與平信徒一起共融。
第 33 條教規
在路上分娩且不照顧自己嬰兒的婦女,應被視為犯了謀殺罪。
巴爾薩蒙:一位懷孕的婦女在路上行走時分娩,在有能力保全嬰兒生命的情況下,卻忽視了他。聖人說,她應當被視為犯了謀殺罪,即使嬰兒沒有死,而是被他人救活了。因為她因嬰兒死亡而承擔罪責,這是毫無爭議且毋庸置疑的。但如果她沒有能力保全嬰兒的生命,例如作為俘虜被敵人拖走,她將不會受到懲罰。請閱讀這位聖人的第 52 條教規,它也解釋了本條教規。至於那些將自己的嬰兒遺棄在神聖殿堂門口的婦女是否應受懲罰,在會議中曾有過不同的討論;最終決定她們應作為殺人犯受到懲罰,即使嬰兒被他人救活了。請閱讀《六十卷書》第 31 卷第 6 標題的第 4 章,其中這樣說:「殺害胎兒的不僅是窒息者,還有遺棄者、不撫養者,以及那些為了博取自己本無的憐憫而將嬰兒遺棄在公共場所的人。」請閱讀《六十卷書》第 33 卷的整個第 2 標題,該標題規定被遺棄者,即使是奴隸,也從此獲得自由。然而,這樣的婦女應因嚴重的疏忽而受到懲罰,這種疏忽等同於欺詐,被法學家稱為「重大過失」(lata culpa)。因為她可能在處理家務時很勤奮,卻在撫養嬰兒方面表現得輕蔑。因為如果她在處理家務時也是如此疏忽,或者因為她是貴族出身,不知道如何照顧嬰兒,或者天生不適合,以至於嬰兒因此未能存活,我認為她不會受到懲罰。
佐納拉斯:如果懷孕的婦女在路上行走時陣痛並分娩,在有能力保全並救活嬰兒的情況下,卻忽視了他,並將他遺棄而不加照料,她就被判定為殺害了他;即使嬰兒被其他人發現並救活了。但如果無法保全他,例如她作為俘虜被帶走,在路上分娩,或者在逃避敵人時分娩,且無法同時保全自己和嬰兒,因為如果她躲藏起來,可能會因嬰兒的啼哭而暴露,她將獲得寬恕。
阿里斯提諾:在路上分娩並忽視嬰兒者,是殺人犯。這很清楚。
第 34 條教規
我們的教父們禁止公開那些因通姦而受污染並因敬虔或任何其他方式被揭發的婦女,以免我們給被揭發者帶來死亡的原因;他們命令她們在沒有共融的情況下站立,直到悔改的時間結束。
巴爾薩蒙:通姦者根據第 58 條教規,需與哀哭者站立四年,與聽道者站立五年,與受懲戒者站立四年,並與站立者(standing)一起兩年,但不得領受共融。因此聖人說:如果一位通姦的婦女承認了罪行,或以任何方式被揭發,不應公開她,也就是說,不應將她置於上述懲罰的場所;因為看見她站在教會神聖圍牆之外,或與慕道者一起離開的人,第一眼就會明白她是因為通姦罪而受到懲罰,這將成為她死亡的原因,因為她的丈夫在回來後可能會發現事情的真相。因此,允許她與信徒一起站立並共同禱告,但禁止她領受聖禮的共融,直到悔改的時間結束。聖人規定對婦女採取這種仁慈的態度,是因為我們所說的理由。因為承認通姦的男人會毫不留情地受到上述懲罰,因為他們身上沒有像婦女那樣的恐懼,她們被推定可能還犯有其他罪行,並應受到法律懲罰。然而,「以任何方式被揭發」這句話,你不應理解為眾所周知的證據,而是指婦女良心的證據,也就是說,無論是婦女自願承認,還是因分娩的危險而被強迫,或是以其他方式私下承認,而不是公開地定自己的罪。如果你說證據是公開的,且通姦行為被大肆宣揚,那麼所有的懲罰都會加在她身上。因為教規對這種情況不適用,因為她已經被公開了,且丈夫回來後,由於懲罰的宣告,不會懷疑有謀殺的可能。從聖人說「以免我們給被揭發的婦女(即通過懲罰而被宣揚的婦女)帶來死亡的原因」這句話中,你不要說這允許丈夫殺死他們通姦的妻子。因為丈夫只能在自己的家中,在當場抓獲時才能殺死通姦者,且那人必須是演員或身分卑賤的人。請閱讀《六十卷書》第 37 標題的第 26 章、第 27 章、第 49 章以及其他章節。但要理解聖人的話,是指懲罰不應成為丈夫與妻子之間嚴重醜聞的原因,甚至可能導致對她不公正的謀殺。
佐納拉斯:如果婦女通姦,並因敬虔(即害怕即將到來的審判)而承認罪行,或者以其他方式被揭發,例如在丈夫長期出門期間腹部隆起或分娩,他說,不應公開她;也就是說,不應將她置於懲罰的場所,即哀哭者、聽道者、受懲戒者的場所。因為這就是將罪行公開。因為看見她站在教會圍牆之外,或在門廊,或與慕道者一起離開的人,肯定會知道她犯了罪;在其他罪行之前,通姦的罪名會加在她身上,這種懲罰會成為她死亡的原因。因為如果她的丈夫知道了這一點,可能會殺了她。正如所羅門所說:「丈夫的憤怒充滿了嫉妒。」因此,允許她與信徒一起站立並共同禱告,但禁止她領受神聖共融,直到悔改的時間結束。
阿里斯提諾:對於通姦並被揭發的婦女,不應公開……
701
關於聖巴西流的教規書信 II 702 我們已知曉,不應公開指責她們;但我們規定,在補贖期滿之前,她們不得領受聖餐。 犯姦淫的婦女,若因敬虔而承認自己的罪,或以其他方式被其屬靈父親揭發,則不應公開,也不應讓她的丈夫知道她是淫婦,以免這成為導致死亡的原因。教父們命令,她應保持不領受聖餐的狀態,與信主的婦女一同站立,直到那犯姦淫者所規定的期限屆滿為止。因為如果她被安排與那些哀哭者和聽道者在一起,她丈夫就會對她起疑,或許會殺了她。
教規第三十五條
對於被妻子遺棄的丈夫,必須考量遺棄的原因;如果發現妻子是無理離去,丈夫是值得寬恕的,而妻子則應受懲戒;對丈夫的寬恕,將使他得以領受教會的聖餐。
巴爾撒摩:本條教規已透過我們對特魯洛會議(Council in Trullo)第八十七條教規的詮釋而闡明,請閱讀該處,以及這位聖教父的第九條與第二十一條教規。
左納拉斯:遺棄自己丈夫的婦女,若無正當理由而離去,將受懲戒;丈夫則被寬恕,並非指他可以另娶,而是指他不會被教會隔絕。此外,這位聖教父在第九章中判斷,丈夫毆打妻子、使她遭受金錢損失,甚至丈夫可能犯下淫亂,都不是妻子離棄婚姻的正當理由,丈夫不信主亦然。
阿里斯提諾斯:如果妻子無理離去,她自己是有罪的。 遺棄自己丈夫且無理離去者,將受懲戒;若她投向另一個男人,則更是如此;因為那時她將根據第九條教規被定為淫婦。而被她遺棄的丈夫是值得寬恕的,因此,如果他另娶妻子,也不受懲戒。
教規第三十六條
軍人的妻子,若因丈夫下落不明而改嫁,其所受的處置與那些因丈夫遠行而未等候其歸來就改嫁的婦女相同;但在此情況下,此事有某種程度的寬恕,因為丈夫死亡的嫌疑較大。
巴爾撒摩:此條教規也已在特魯洛會議的第九十三條教規中列出並加以詮釋。
左納拉斯:軍人的妻子,若丈夫長期未出現,而她們與他人結合,同樣要受到與其他因丈夫長期遠行而改嫁的婦女一樣的懲戒。他說,軍人的妻子有某種程度的寬恕,因為軍人身處戰爭、殺戮與危險之中,更容易被懷疑已經死亡。這種寬恕可能在於,她們的補贖期限或許可以減免。
阿里斯提諾斯:因丈夫下落不明而與他人結合的軍人妻子,比那些因丈夫遠行而不願等候的婦女更值得寬恕。 這兩類婦女都受同樣的姦淫懲戒:無論是丈夫非軍人且遠行,在未確認其死亡前就嫁給他人者;還是軍人的妻子,若她在未確切得知丈夫死亡的消息前,就與他人結合。至於軍人的妻子在得知丈夫死亡後,應如何調查其死因,查士丁尼的第117條新律(Novella)已有規定,收錄於《巴西利卡》(Basilicorum)第二十八卷第七標題中。其效力也寫在特魯洛會議的第九十一條教規中。然而,本條教規對軍人的妻子給予了某種寬恕,勝過其他遠行者的妻子,若她們在丈夫下落不明時改嫁,因為軍人更接近死亡,其失蹤給人很大的懷疑,認為他們已經死亡或被殺了。
教規第三十七條
在奪取他人妻子後娶她的人,在第一樁婚姻中將被控以姦淫罪,但在第二樁婚姻中則不被追究。
巴爾撒摩:教規在此所說的「他人」,是指合法結婚或已訂婚的人。因此,如果有人犯了姦淫,以婚姻之名將他人的妻子據為己有,並在合法的判決下與她分離,隨後又與另一人結合:他將因姦淫罪根據教規受到懲戒,但對於第二位妻子,若她本身並無丈夫,他則不被追究。這些規定是聖教父為那些聲稱姦夫不應與第二位妻子結合的人所設立的,因為他們認為這會陷入死刑,且無法根據聖巴西流時代所通行的舊法(即在清理之前)締結婚姻。因為即使某人因姦淫而面臨死刑,他並未被禁止締結婚姻,因此他不會因此受到懲戒;而今日這樣的人更不會受到懲罰,因為死刑已經廢除,姦夫僅受割鼻與沒收財產之刑。請閱讀第六十卷第三十七標題第八十二章,以及皇帝利奧哲學家(Leo the Philosopher)的第三十二條新律。在我看來,這些規定在婚姻僅憑意願建立時適用;但如今,既然婚禮與訂婚都伴隨著神聖的禱告與聖職,姦夫除非已從姦淫的懲戒中釋放(如本聖教父第五十八條教規所述),否則不得與婦女結合。
705
左納拉斯:如果某人娶了已訂婚或已婚的婦女,隨後她被奪走,而他在被奪走後與另一位妻子同居;他將因對前者的過犯而被視為姦夫受到懲戒,但對於第二位妻子,若她本身並無丈夫,他則不被追究。
阿里斯提諾斯:拋棄他人妻子而娶了自由身者,因前者應受懲戒,但對後者則不被追究。 如果有人娶了被他人遺棄的妻子,隨後拋棄她,並與另一位自由身者合法結合;他因前者而應受姦淫罪的懲戒,因為娶了被遺棄者也是犯姦淫;但對後者則無罪。
教規第三十八條
違背父親意願而跟隨愛人的少女,犯了淫亂罪。但若父母與其和解,此事似乎得到了補救。然而,她們不會立即恢復領受聖餐,而是要受懲戒三年。
巴爾撒摩:這位聖教父在此稱少女為「受權者」(under power)。因此他說,如果少女違背父親的意願將自己交給愛人,並被他們玷污,即使她們看起來像是結了婚,她們也犯了淫亂罪,因為在沒有父親同意的情況下,受權者的婚姻是無效的。但如果她們的父母與她們和解,並願意讓她們與愛人同居,此事似乎得到了補救。因為起初所做的惡事,後來經父母同意,似乎得到了補救,使淫亂轉變為婚姻。然而,這樣的婦女不能立即被接納領受聖餐,而是在三年之後。在此,不要假設少女是被強暴的。因為你已從第三十條教規及其他教規中得知,若發生強暴,無論婦女是否自願,婚姻皆不成立,即使那些擁有權力的人同意。但請假設是未經強暴,受權者跟隨了玷污者;正因如此,隨後的同意才使婚姻免於罪責。在我看來,這些規定在婚姻僅憑同意建立時適用。但如今,既然婚姻伴隨著神聖的祝福,即使父母同意,若不滿三年補贖期滿,或未經主教根據其裁量權縮短期限,婚姻也不會伴隨神聖的祝福而成立。當對未成年少女進行了無法成立的祝福,而後來那些被祝福者又以婚姻結合時,有人討論他們所生的子女是否為正統與合法。有些人說,既然婚姻因少女未成年而起初無效,而起初無效的事物不會因後來發生的事而確認(正如法律所說),那麼必然地,除非進行第二次祝福,否則不能說他們是合法結合的。他們說,對於違背父親意願而受祝福的受權者也應如此,堅持認為即使後來擁有權力的人同意,若不進行祝福,婚姻也不成立。然而,已故的尼西亞君士坦丁大人曾說,對於受權者,不需要第二次祝福,因為這僅僅是對人(即父親)的輕視,而這種輕視已透過同意消除了。但對於未成年者,他希望進行第二次祝福,因為這是對共同法律的廢棄,除非經過修正,否則無法補救;但在我看來,出於對神聖祝福的敬畏,這是不必要的。
左納拉斯:他說,凡跟隨愛人的少女,即自願將自己交給愛人,且違背了擁有她們權力的父母之意願者,都犯了淫亂罪。但如果她們的父母與她們和解,並願意讓她們與愛人及玷污者同居,所發生的事似乎得到了補救。起初所做的惡事,後來經父母同意,似乎得到了補救,使淫婦轉變為婚姻。然而,這樣的婦女不能立即被接納領受聖餐,而是要受懲戒三年。
阿里斯提諾斯:違背父親意願而跟隨者,被視為淫婦。但如果父母與其和解,此事似乎有了補救;然而,她仍須受三年懲戒。 受權者在未經擁有權力者同意的情況下,無法締結婚姻;如果他們締結了,也等於沒做,該契約是無效的。違背父親意願而跟隨男人的少女,受淫亂罪的懲戒。如果父母後來接受了違背他們意願而形成的同居,並希望其保持不解散,儘管如此,由於起初並非經他們同意,她們不會立即被接納領受聖餐,而是要受懲戒三年。
教規第三十九條
與姦夫同居者,在整個期間都是淫婦。
巴爾撒摩:某婦女犯了姦淫並與姦夫同居,她受到了懲戒;當她的丈夫去世後,她想與姦夫結合。因此,聖教父說,這甚至是不允許的,只要她與姦夫同居,她就必須受懲戒,即使姦淫的十五年補贖期已經過去。因為只有那些離開罪惡的人,才被視為服滿了補贖期並獲得寬恕。而那些堅持在罪惡中的人,即使服了萬次懲戒,也同樣受罰。因此,請這樣解釋教規;不要說所有與姦夫同居的婦女都是淫婦。因為與他同居的合法妻子,以及除淫婦外的任何其他婦女,都不受此譴責。教會法是這樣規定的。而民法絕不允許淫婦與姦夫結合;因為第六十卷第三十七標題第六十六章說:「凡犯過姦淫者,若後來成為姦夫的妻子,這種婚姻不能消除姦淫的罪名。」以及同卷第四十二標題第十三章:「如果我因妻子的姦淫而定罪並娶了她,即使她本人未被定罪,婚姻也不成立;如果我將她寫為繼承人,或者她將我寫為繼承人,遺產將被沒收。即使以軍事遺囑的方式,也無法將因淫亂而娶且成為同居者的婦女寫為繼承人;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遺產將歸公家。」根據第二十八卷第五標題第十章第三主題,因妻子姦淫而被控告者,不能娶她為妻。
左納拉斯:除非某人離開罪惡,否則不相信他會悔改,也不會被接納進行補贖。因為悔改是指犯錯者對所犯的罪感到後悔,並為此感到痛苦。而堅持在罪惡中的人,我們不相信他會後悔或感到痛苦,反而從中獲得快樂。因此,跟隨姦夫並與他同居的婦女,在同居的整個期間都是淫婦,因為她仍在行惡,不會被接納進行補贖。
阿里斯提諾斯:與姦夫同居者,終身犯姦淫。 因此,這樣的婦女不被教會接納;只有在停止罪惡後,她才開始受懲戒並修正過錯;如果她堅持姦淫,則是不可救藥且不被接納的。
教規第四十條
違背主人意願而將自己交給男人者,犯了淫亂罪;但後來以公開婚姻生活者,則已婚。因此,前者是淫亂,後者是婚姻。因為受權者的契約毫無效力。
巴爾撒摩:某女奴在未經主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某自由人以婚姻方式結合。過了一段時間,她或被授予自由,使她與前夫的婚姻變得公開,或者她的主人同意了先前那樁無效的婚姻。因此,聖教父被問到,所發生的同居是否不應受懲戒,他說,由於受權者的同意是不確定且無效的,因此在奴隸期間,合法的婚姻並未成立,即使後來主人的同意隨之而來,或者該女奴被釋放後與前夫繼續生活,這件事也不會因隨後的同意而被視為從起初就是合法的,根據法律所說:「起初無效的事物,不會因後來發生的事而確認。」因為這在無效的事物上並不適用。因此,為了先前的惡事,將對他們施加淫亂的懲戒;但隨後的同居將不受懲戒。這些是在無效的情況下……
711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712 [註:原文此處為殘缺或校勘註,意指:……被定罪者將免受刑罰。] 關於女奴的婚姻,若是在她獲得自由之後,或是經由主人明確同意後才確立的,而默示的自由權也必然隨之而來,那麼這類婚姻便得以確立。然而,若一名女奴在主人知情且未反對的情況下,真實地與人締結婚姻,她是否會因主人未曾同意而被視為淫亂者?解答:第28卷第4標題第47章明確指出:若有人將自己的女奴嫁出,而那名自由人信守對嫁出者的承諾,並娶了她,或許甚至簽訂了嫁妝契約,即便未簽訂契約,但若事情是按其意願處理的,那麼不承認這樣的婚姻是不公正的,而應當視為默示的自由權隨之而來,無論是對丈夫還是妻子;當主人做出此類行為時,我們裁定此人與該女子應被視為獲得自由,且該事務應被視為發生在自由人與出身自由者之間。
若某一方的主人並未促成這樁婚姻,但知情後卻故意隱瞞,以便日後能對結合的雙方進行算計,那麼這種惡行若被明確證實,我們將予以懲罰,並剝奪那些心懷惡意者的所有權,且這樁婚姻應被視為有效,就如同主人起初便已同意一般。
該主人應喪失所有權,而那名奴隸則應被視為獲得自由。當這種結果發生時,無論是主人同意了,還是他行事邪惡,顯而易見的是,根據我們這條法律,從這些婚姻中所生下的子女,都將是自由且出身自由的。既然由此可見,在主人容忍下嫁給自由人的女奴被視為獲得自由,那麼這些結合的雙方將不會受到任何懲罰。至於舊法規定婚姻僅憑同意即可成立,這類婚姻也已透過主人默示的同意而完成。
若有人說,由於沒有舉行今日所遵守的祝福禮,即便在主人看見並容忍的情況下結合,他們也無法逃脫懲罰,他將聽到這樣的回答:就懲罰的理由而言,更應考量的是意願,而非新法規的嚴格條文。
左納拉斯(ZONAR.):若女奴未經主人同意而將自己許配給男人,她便是淫亂。因為她處於他人的權柄之下,沒有能力締結契約,即無法達成協議。這些協議是無效且不具約束力的。但若在此之後,即在她淫亂之後,因獲得自由,或因主人准許,她公開地、顯然地維持婚姻,那麼她將被視為合法的妻子,而非淫亂的婦人。
阿里斯提努(ARIST.):將自己許配給男人的女奴是淫亂的;但若是在主人同意下結合,則為婚姻。因為那些處於他人權柄之下的人所做的事,皆是無效的。
713
714 關於聖巴西流第二封書信的註釋 若處於權柄之下的子女,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無法締結婚姻,那麼奴隸就更不可能了。因此,那名未經主人同意而將自己許配給男人的女奴,將作為淫亂者受到懲罰;但若在此之後,她在主人同意下與他結合,則為合法婚姻。
第四十一條教規
在守寡期間擁有自主權者,若無人拆散其婚姻,則與人同居是無可指責的,正如使徒所說:「丈夫若死了,婦人就是自由的,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在主裡面。」
巴爾薩蒙(BALS.):有一位寡婦想要與另一名男子結合,卻未獲准許,或者即便結合了也受到懲罰。因此,聖人就此事受到詢問,並回答說,若寡婦當時擁有自主權,她便有權與另一名男子結合。這僅適用於再婚;因為聖人並不允許三婚。因此,寡婦若再婚是合適的,且再婚後不會受到懲罰,前提是她不處於權柄之下;因為若她處於權柄之下,由於擁有權柄者可以拆散婚姻,她也將因淫亂而受到懲罰。此外,再婚的婦女也受到再婚懲罰的約束,正如我們多次說過的。
當你聽到聖人說寡婦有權隨意嫁人時,不要說她可以與不虔誠的人,或與她門第不相稱的任何人結合。而要說她應當按照法律和教規與第二任丈夫結婚。因為第27卷第4標題第1章說:婚姻是男子與女子的結合,是終身的伴侶關係,是神聖與世俗事務的共同體。老底嘉會議第31條教規,以及第六屆大公會議(特魯洛會議)第72條教規,禁止正統信徒與異端結合;且第27卷第5標題第7章第2條說:元老院議員的女兒或孫女與釋放奴隸、演員,或演員的子女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我們強大而神聖的皇帝,曾將幾位與門第低微者結合的貴族婦女的婚姻拆散,並嚴厲懲罰了結合的雙方。正如他對皇家文官狄奧多·梅薩里特(Theodorus Mesarites)所做的那樣,此人未經皇帝知情,便娶了塞巴斯托斯·布里恩尼(Augustus Briennius)的女兒為妻。然而,教規中所附加的「只是要嫁在主裡面」,是為了不信者而加上的。因為在主裡面締結婚姻,是指與正統信徒結合,而非與異端結合。
左納拉斯(ZONAR.):寡婦若不處於父母的權柄之下,以致在婚姻上需要他們的同意,那麼她在締結第二次婚姻時是無可指責的,前提是沒有人拆散這段婚姻,也就是說,沒有人擁有對她的權柄,例如父親或祖父,他們有權拆散婚姻,除非他們同意。聖人隨後引用了使徒的話作為見證。
阿里斯提努(ARIST.):寡婦嫁人是無可指責的。寡婦在丈夫死後擁有自主權;因此,若她嫁給男人,是不會受到指控的,只要是「在主裡面」,按照使徒的教導。
第四十二條教規
未經掌權者同意而締結的婚姻,皆是淫亂。因此,在父親或主人在世時,結合的雙方若未得到主人的同意,便無法免除指控:因為婚姻只有在那時才獲得穩固。
巴爾薩蒙(BALS.):此教規是對前兩條教規的總結。它是說,若處於權柄之下的女兒或女奴,在未經掌權者(即擁有她們權柄的人)同意的情況下與人締結婚姻,這種行為被視為淫亂,因為它無法成立。因此,他們將作為淫亂者受到懲罰,而婚姻也將因無法成立而被解除。但若擁有她們權柄的人表示同意,即接受並願意這樁婚姻,那麼它將被視為穩固的。至於關於處於權柄之下者與主人的同意,請按照前述教規的解釋來理解。
左納拉斯(ZONAR.):此教規是對前兩條教規的總結。它是說,若處於他人權柄之下的女兒或女奴,在未經主人(即擁有她們權柄的人)同意的情況下與人締結婚姻,這被視為淫亂,且這些結合的雙方無法免除責任。他們將受到懲罰,婚姻也將被解除。但若擁有她們權柄的人表示同意,即接受並願意這樁婚姻,那麼它將被視為有效且穩固的。
阿里斯提努(ARIST.):處於他人權柄之下的人,即兒子與奴隸,若未經主人同意而結合,皆無法免除責任。
第四十三條教規
凡給予鄰人致命一擊者,即是殺人犯,無論他是先動手,還是為了自衛。
巴爾薩蒙(BALS.):某人打了人並殺死了他,當被要求說明殺人的理由時,他說:我不是造成這致命一擊的原因,而是被殺者,因為是他挑起了爭端,並先打了我。因此,聖人就此事受到詢問,並回答說:無論以何種方式殺人者,皆是殺人犯:無論他是先打了被殺者,還是為了自衛,因為對方先打了他,才導致了那一擊。教規的內容就在於此。然而有人會問,既然法律在第60卷第39標題第1章最後一條中說:殺死強迫自己或自己家人行淫的人,是不受懲罰的;且在同一卷第17標題中說:以暴力對抗暴力,以武器對抗武器是允許的,那麼教規為何說為了自衛而打人並殺人者,要作為殺人犯受到懲罰?解答:教會的懲罰並非為了懲罰,而是為了聖化與醫治。因此,教規規定,凡因神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陷入殺人罪的人,甚至包括在戰爭中殺人的人,都應在靈魂上接受醫治;儘管前者需要更重的醫治,因為他是蓄意殺人,而後者需要較輕的醫治,因為他是非蓄意殺人,或是為了自衛,或是在戰爭中。然而,世俗法律是懲罰,而非醫治。因此,它懲罰那些心懷殺人意圖的人為殺人犯;但對於非蓄意殺人者,它不予懲罰,並保護那些殺死強迫自己的人,因為他們並非出於本意,而是被受害者所迫才導致殺人。
我認為,即便是在自衛中殺人,若他殺死的是給予他致命傷或類似暴力的人,那麼根據世俗法律,他將被視為無罪;但若對方只是給予他輕微且可治癒的傷,即中等程度的暴力,且他本可以不殺人而逃脫,則不在此列。在那種情況下,他將作為殺人犯受到懲罰。因為第60卷第39標題第14章說:殺死那種侵犯者,以致自身生命受到威脅的人,不負殺人罪。根據同一章的條文,殺死前來搶劫的強盜也是無罪的。我曾見過一位神職人員被會議罷免,因為他扣留了另一位神職人員未經他同意從他教堂取走的書,並爭執著從他手中奪回了自己的書,結果導致那名被奪走書的神職人員昏厥,並當場死亡。另一位來自提爾(Tyre)修道院的修士兼神職人員也同樣被罷免,因為他對一位侮辱他的修士進行了嚴厲的報復,結果導致那名受侮辱者在聽到侮辱後,嘆息一聲便斷了氣。一位主教在戰爭期間殺死了向他揮劍的阿加瑞人(Agarenum),也同樣被罷免。
左納拉斯(ZONAR.):給予他人致命一擊,以致受害者因那一擊而死亡的人,是殺人犯;他並不能因自己不是先動手,而是先被對方打傷,隨後為了自衛而反擊對方,從而免除罪名。
阿里斯提努(ARIST.):無論是挑釁者還是自衛者,凡造成致命一擊者,皆是殺人犯。 若有人在爭鬥中給予他人致命一擊,威脅到生命,無論他是先動手,還是被對方打傷後為了自衛而致命地反擊,他都是殺人犯;至於雙方是否蓄意,將根據打人的工具以及第八條教規中所提供的其他判斷標準來裁定。
第四十四條教規
與希臘人(異教徒)淫亂的女執事,不得領受聖餐;但在第七年,若她過著貞潔的生活,將被准許領受供物。然而,在信仰之後再次走向褻瀆的希臘人,是回到了自己的嘔吐物中。我們不允許女執事的身子,因其已分別為聖,再用於肉體的用途。
巴爾薩蒙(BALS.):你已從不同的教規中得知,什麼樣的婦人可以成為女執事。因此,與某位希臘人淫亂的女執事,不僅被罷免,還被逐出教會;而與她發生關係的希臘人,在成為信徒後,想要娶她為妻,認為自己已透過神聖的洗禮洗淨了希臘人的污穢,且不被禁止與她合法結合,因為她已因先前的淫亂而卸下了女執事的職分,且被視為自由身。因此,聖人就這兩者受到詢問,並回答說,那名淫亂的女執事,因淫亂而被罷免,但不會被逐出教會,以致不能參加聚會,而是將被准許與信徒一起祈禱和站立。因為在他的第32條教規中已說過,犯了死罪的神職人員僅被罷免,而不被逐出教會。因為不可對同一件事進行兩次懲罰。因此,因淫亂而被罷免的女執事,不會被逐出教會的聚會。因為罷免對她而言已足以作為懲罰。但由於淫亂者四年不得領受聖餐,聖人規定她因與希臘人淫亂而應受到更重的懲罰,並在七年後,若她完全停止淫亂,方可領受聖餐。至於那名信徒希臘人,想要娶那名曾經的女執事,若他透過性行為玷污了那名女執事已分別為聖的身子,則應受到褻瀆罪的譴責;他甚至稱他為狗,因為他透過這種不法的結合,回到了自己的嘔吐物中,即回到了先前的背信棄義。因此,對於那名已分別為聖歸於神的人,即便她已被罷免,也不允許她以任何方式與人結合,因為她的身子是分別為聖的,且應當保持超越一切世俗與肉體的用途,根據那條普遍的原則:「聖物不可被玷污。」請注意這些,因為有些神職人員和修士,甚至女修士和苦修者,想要改變身分,與合法的妻子或丈夫結合。我認為,根據這條教規,她們應被禁止再婚,正如那些拒絕神職的神職人員,也不被允許像平民一樣生活並再婚:因為神職人員的妻子,透過與神職人員的合法結合,被稱為一體與神聖的肉身,並因此被視為分別為聖,不應透過再婚而受到褻瀆。神職人員若因已受聖職而拒絕再婚,並已向神發誓,也不會被允許因肉體的慾望而放棄神職,違背對神的誓言,並服事肉體的慾望;而是……
721
論聖巴西流書信之教規 II. 722 即使她們辭去聖職,她們那曾一次奉獻給神的身軀,亦將被禁止以第二次婚姻來褻瀆。
【左納拉斯(ZONAR.)註】
若有執事女(diaconissa)與希臘人(異教徒)行淫,據云她將被接納進入「團契」(κοινωνίαν)。此處所謂的「團契」,應理解為與信徒一同在神聖禱告中站立。然而,她要到第七年才配領受聖餐(聖物)。因為她雖因失去執事職分而被免職,但並未被禁止參與神聖禱告,也沒有被判處在悔罪者的位置上站立。然而,由於她被視為基督的新娘,且被認為出賣了自己的榮譽,故對她的懲罰更為嚴厲。 因為淫亂罪通常處以四年懲罰,而此案則延長至第七年;且這是在她停止犯罪並過著貞潔生活的前提下。若那與她行淫的希臘人歸信了真道,卻再次犯下聖職褻瀆罪(他稱與執事女的交合為聖職褻瀆),據云他是在重蹈自己的嘔吐物;因為執事女的身軀是已奉獻的;因此,她將不被允許再有肉體的用途,即不可再行肉體的歡愉。或許,執事女因與不信者交合而受到更重的責備。
【阿里斯提努(ARIST.)註】
執事女與外邦人行淫,若悔改,應處以七年懲罰。 看哪,此處有兩項懲罰:執事女不僅被撤銷職級,且因與外邦人行淫,被處以七年懲罰,並被剝奪領受神聖聖餐的資格。
【第四十五條教規】
若有人接受了基督徒的名號,卻羞辱基督,那麼這名號對他毫無益處。
【巴爾薩蒙(BALS.)註】
若有不信者受了洗,並配稱為基督徒,他雖對神有正統的信心,卻不行基督徒的行為,反而可能毀謗教會的傳統與教規,偏好外邦人的行徑,並以此方式羞辱基督。因此,聖者被問及:這樣的人是否應被逐出信徒的團契,還是因為他選擇了正統信仰,就不應受到指責?他說,一個人透過洗禮獲得基督徒的名號,若不在各方面按照正統信仰行事,這名號對他毫無益處。因此,他必須像腐爛的肢體一樣,從基督子民健全的身體中被切除;也就是說,他既不能與基督徒一同聚會,也不會被算在基督羊群的羊隻中。若你希望以另一種方式解釋此教規,即「不行基督命令的人,並非真正的基督徒」,這也無妨。因為聖雅各,主的兄弟,在他的書信中也這樣說: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信心能救他嗎?」
723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724 使徒說:「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
【左納拉斯(ZONAR.)註】
那信靠基督並被稱為基督徒的人,必須按照神的誡命生活,以便神能藉著他得榮耀,正如經文所吩咐的:「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等等。若有人雖被稱為基督徒,卻違背神的誡命,他就是在羞辱那賜他名號的基督,且這名號對他毫無益處。大巴西流同意主的兄弟聖雅各的觀點,並說了這些話。因為他在書信中說:「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信心能救他嗎?」
【阿里斯提努(ARIST.)註】
羞辱基督的基督徒,從這名號中得不到任何果效。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因為對於那些忽視基督命令、踐踏祂神聖律法並實際羞辱祂的基督徒來說,這名號毫無益處。
【第四十六條教規】
那因無知而嫁給被妻子暫時遺棄之人的婦女,後來因前妻歸來而被離棄,她雖行了淫亂,卻是出於無知。因此,她將不被禁止再婚,但若能保持現狀則更好。
【巴爾薩蒙(BALS.)註】
此教規與特魯洛會議(syn. in Trullo)第93條教規的背景相同,且由於該處對此有更詳盡的論述,請閱讀該條教規以及本聖教父的第9條教規。
【左納拉斯(ZONAR.)註】
聖者在第9章中論及遺棄丈夫的婦女時說:「遺棄自己丈夫的婦女,若投向另一個男人,就是淫婦。而被遺棄者值得憐憫,與這樣的人同居者不被定罪。」但在這裡,他稱那位嫁給被妻子暫時遺棄之人的婦女,在原配歸來後被離棄,是行了淫亂,但卻是出於無知。那麼,既然他在那裡不譴責與被遺棄者同居的婦女,為何在這裡卻斷言她因無知而行了淫亂呢?如果她行了淫亂,那麼娶她的男人也理應被視為淫亂者。那麼,誰值得憐憫呢?因此我認為,大巴西流在第9條教規中所說的,是指那些被妻子徹底遺棄,且無論如何都無法說服其歸來的人。因此,他憐憫那男人,也不譴責與他再婚的婦女。但在本教規中,他談論的是因某種悲傷而離開丈夫的婦女;因此他加上了「暫時」一詞。若那婦女知道這男人是被妻子暫時遺棄的,那麼這裡他稱她行淫是出於無知嗎?若她行了淫亂,娶她的男人也理應被視為淫亂者。那麼他如何值得憐憫呢?因此我認為,在第9條教規中,那與被遺棄的男人同居的第二任妻子,知道她與原配丈夫的暫時分離,並以此與被遺棄的男人同居,她是淫婦,因為她奪取了別人的丈夫,正如第9條教規結尾所載;但若她不知道這一點——或許是因為她來自外地,不了解他的情況——而過了一段時間,那遺棄丈夫的女人回來了,因此與第二任妻子的婚姻被解除了;聖者稱這婦女行了淫亂,但卻是出於無知。他稱她行淫,是因為先前的婚姻並未解除。既然先前的婚姻未解除,與第二任妻子的同居怎能被視為第二次婚姻呢?若這不是婚姻,那必然是淫亂。男人將被正式視為淫亂者,而婦女雖被說成行了淫亂,卻是出於無知。因為她並非存心犯淫亂罪,而是為了建立合法的婚姻。但事情的結果是,由於第一次婚姻仍然存在,這段關係不被視為婚姻。既然這與兩個女人的結合不能被視為婚姻,那麼這結合除了被稱為「出於無知的淫亂」外,還能稱為什麼呢?因此教規補充道:「因此,她將不被禁止再婚。」因為她不被視為是被丈夫離棄的。因為如果情況如此,且她與另一個人結合,根據第9條教規,她將被判為淫婦。由於與第二任妻子的同居似乎並非真正的婚姻,因此婦女不被禁止再婚。聖者說,若她被稱為某人的妻子,只要那男人還活著,她若不與另一個人結合,會做得更好。因為在丈夫還活著的時候,與另一個人同居是不體面的;因為民法也說,在婚姻中,我們考慮的不是什麼是被允許的,而是什麼符合體面。
【阿里斯提努(ARIST.)註】
某婦女因無知而嫁給被離棄的男人,後來原配出現了;那被離棄的婦女被視為出於無知的淫亂者;若她願意,可以再婚;但若不再婚則更好。 男人被自己的妻子暫時遺棄;他以為被她離棄,便娶了另一個不知道他被暫時遺棄的女人。原配歸來,他接納了她,並離棄了第二任妻子;那被離棄的女人被判為淫亂者,但卻是出於無知;因此,若她想透過婚姻與另一個人結合,將不被禁止;因為她不被視為是被離棄的,因為那離棄她的人並非她真正的丈夫。若她想保持未婚,不進入另一段婚姻,這會更好。
【第四十七條教規】
禁慾派(Encratite)、背囊派(Saccophori)和棄絕派(Apotactitæ)適用於與諾瓦天派(Novatiani)相同的原則,因為關於後者已有教規頒布,儘管有所不同,而關於前者的情況則被略過;然而,我們以同一原則為這些人施洗。若在你們那裡禁止這種重洗,正如在羅馬人那裡一樣,為了某種經濟原則(οἰκονομίας),但我們的原則應保持效力,因為他們的異端是馬吉安派(Marcionistarum)的孽種,他們厭惡婚姻,拒絕飲酒,並稱神的創造物是污穢的,因此,除非他們受過我們的洗禮,否則我們不接納他們進入教會。因為他們不可說:「我們受洗歸入父、子、聖靈」,因為他們像馬吉安和其他異端一樣,認為神是惡的創造者。因此,若這點得到認可,就需要更多的主教聚集在一起,並以此方式闡述教規,使制定者免於危險,而回答者在關於這些問題的回答中也被視為值得信賴。
【巴爾薩蒙(BALS.)註】
關於禁慾派、背囊派、棄絕派、諾瓦天派和馬吉安派是誰,以及這些異端種類為何,已在不同的教規中說明。本教規不需要解釋,因為它不是作為聖者的法令寫的,而是作為他的意見。他將立法權留給了會議的決定。你應閱讀第二次會議的第7條教規,了解哪些異端在被接納後需要受洗,哪些不需要。
【左納拉斯(ZONAR.)註】
在此,聖者斷定諾瓦天派也應與其他人一樣,在他們來到教會時受洗,因為他們可能堅持馬吉安的教義。然而,第二次會議的第7條教規在列舉那些僅需受膏油禮即可接納的人時,也將諾瓦天派列入其中。無論如何,必須堅持該教規的定義,因為它既是後來的,又是會議頒布的;且因為大巴西流本人也沒有將此作為教規發布,而是應要求表達了他的意見;隨後他補充道,正如他本人在所提出的問題上並不完全確定,他說:「因此,若這點得到認可,就需要更多的主教聚集在一起,並以此方式闡述教規,使制定者免於危險」,即透過更多主教闡述的教規,使為上述人施洗者沒有危險,不會被視為違背教規,而回答這些問題的人,也因既定的教規而被視為值得信賴。關於馬吉安派和禁慾派異端的問題,已在教規的解釋中描述過了。
【阿里斯提努(ARIST.)註】
你應為禁慾派、背囊派和棄絕派施洗。因為儘管他們聲稱他們受洗歸入父、子、聖靈,但由於他們像馬吉安一樣褻瀆神是惡的創造者,若不重新受洗,就不應被接納。 在大巴西流的第一條教規中,這位教會的偉大明燈,按照經濟原則接納了禁慾派和諾瓦天派(即潔淨派)的洗禮,並命令他們在歸向大公信仰並咒詛其異端後,僅需受聖膏油禮;但在這裡,他修正了那裡因經濟原則而接納的做法,規定禁慾派和其他人必須重新受洗,因為他們的異端是馬吉安派的孽種,他們像那些人一樣厭惡婚姻,拒絕飲酒,並稱神的創造物是污穢的。然而,老底嘉會議的第7條教規、君士坦丁堡會議的第7條教規,以及特魯洛第六次會議的第95條教規,接納了諾瓦天派、潔淨派和十四日派(Quartadecimanorum)的洗禮,前提是他們來到教會並咒詛一切異端,包括他們自己的。他們僅在額頭、眼睛、鼻子、嘴巴和耳朵上受聖膏油禮。
【第四十八條教規】
那被丈夫離棄的婦女,依我的意見,應該保持現狀。因為若主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那麼透過稱她為淫婦,祂就排除了她與另一個人結合的可能。因為一個男人怎能因作為淫亂的始作俑者而負有責任,而那被主因與另一個男人結合而被稱為淫婦的婦女,卻沒有罪呢?
【巴爾薩蒙(BALS.)註】
看來,聖者被問及:那被丈夫無理離棄的婦女,是否應該與合法的丈夫結合。因此他說,因為主宣判那被丈夫在淫亂之外離棄的婦女是淫婦,所以若她與另一個人結合,這樣的婦女必須保持安靜,不可與另一個人結合。因此,他證實了自己的觀點並補充說,即使她沒有給出被離棄的理由,而是丈夫給出的,但她若不能忍受這無理的離棄,且沒有召回自己的丈夫,反而與另一個人結合,她將被判為淫婦;而他稱她的丈夫負有責任,因為他成了淫亂的始作俑者。教規的內容就在於此。你應閱讀特魯洛會議的第88條和第93條教規,以及我們在這些教規中關於那些離棄自己丈夫的婦女以及反之的情況所寫的內容。有人會問:那無理離棄妻子並與另一個人同居的丈夫,應承擔什麼責任?解答:有些人說他應對淫亂的指控負責;但我認為不然。因為既然婦女與另一個人結合並因此行淫,是在婦女的意志之下,且忍耐而不發生淫亂是可能的,那麼那沒有行淫的丈夫,怎能像淫亂者一樣受罰呢?因此我認為,他不會作為淫亂者受罰,但會因無理發出離婚書而受到起訴,根據查士丁尼《新律》第34章第14條,即第7卷第4章……
731
73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註:此處為第二十八卷第七標題之首章,原文如下:] 既然有些人企圖違背我們的法律,在該法律中,我們已明確列舉了唯有基於這些原因,丈夫或妻子方可提出離婚;我們命令,除這些原因外,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離婚,亦不得確認已發生的離婚,或透過雙方同意來解除婚姻,並彼此寬恕過犯。若有人膽敢在我們所規定的原因之外解除婚姻,我們命令:若他們有直系卑親屬(無論是出自該婚姻或另一段婚姻),則其財產應依照法律順序給予這些後代,且丈夫與妻子應被送入修道院,終身禁閉,並從各自的財產中撥出約四盎司給他們所進入的修道院;當然,丈夫不得使用給予子女的那部分財產。若他們沒有直系卑親屬,但有直系尊親屬,則後者應取得財產的三分之一,除非他們同意了這種不虔誠的婚姻解除。其餘三分之二應撥給他們各自進入的修道院。若既無直系卑親屬也無直系尊親屬,或者即使有尊親屬但他們同意了該行為,我們命令將全部財產給予他們所進入的修道院,以免因這種詭計而藐視神的審判,並違背我們的法律。此外,對於協助此類婚姻解除,或訂立此類非法契約的人,我們命令處以肉刑,並流放。若那些試圖解除婚姻的人,在被送入修道院之前,希望重新結合,我們准許他們這樣做,並免除上述懲罰,准許他們保留自己的財產,並像從未犯過此類罪行一樣彼此生活;但若其中一方希望挽回婚姻,而另一方不同意,則應對那不願意的一方執行懲罰。我們命令這一切不僅在這座京城,也在各省中遵守,並透過私產伯爵(comes privatorum)、宮廷官員學校(schola Palatinorum)、各省總督及其屬員執行;他們應知曉,若對此類罪行疏忽怠慢,且未遵守這一切,他們將面臨流放與財產沒收。我們亦命令各地的至聖主教們遵守這些規定,以便在他們的護理下,將這些人送入修道院,並從他們的財產中,將我們所規定的部分提供給修道院。
左納拉(ZONAR.):他聲稱,被丈夫離棄的婦女應保持守貞,若她嫁給另一個男人,則被視為淫婦;他引用了主的話作為判決,主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因此,他說,既然她被主稱為淫婦,她就被禁止與另一個男人共同生活。因為既然丈夫負有罪責,彷彿是他使她犯了姦淫,那麼妻子也必然會因被視為淫婦而受到譴責,因為她已被主稱為淫婦。
亞里斯提諾(ARIST.):被丈夫離棄的婦女應保持現狀。因為若她犯了姦淫,根據主的話,她就被禁止與他人交往。若有人娶了被離棄的婦女,他就是犯了姦淫;而那婦女更是淫婦,因為她透過與他的交往,使那個男人也成了淫夫。因此,被丈夫離棄的婦女應保持單身。
第四十九條教規
因強迫而發生的玷污應免於責罰。因此,即使奴婢被自己的主人強暴,她也是無罪的。
巴爾薩蒙(BALS.):這份回應是為了某個被主人強暴的奴婢而發出的。他說,既然所有因必要與暴力而發生的玷污——即敵人對被俘虜者的玷污,以及統治者對其所轄之人的玷污——都是如此,那麼奴婢因暴力而與自己的主人發生關係,也不會受到淫亂者的懲罰。請閱讀亞歷山大港大主教聖狄奧尼修斯(Dionysius)在其逾越節講道中的第一條教規。在我看來,這些規定將適用於那些被玷污者,使她們不因這種玷污而受到淫亂的懲罰。因為如果有人因暴力或無知而陷入某種阻礙他從事聖職的事務中,他並不會因為不是出於自願陷入罪惡而獲益,從而繼續留在聖職中,而是會被罷黜。請閱讀安居拉(Ancyra)會議的第一條教規,以及本聖教父的第二十七條教規。因此,我認為,即使是那些受皇權強制剃髮的人,也不能援引聖巴西流的這條教規來改變身分;他們必須成為修士,即使是被強迫剃髮的。正如那被強迫玷污的婦女,如果她是女執事,她雖然不會受到懲罰,但也不能再履行任何執事職務,因為神容許她陷入罪惡,這剝奪了她女執事的職分。
左納拉(ZONAR.):婦女因暴力而遭受的玷污不應被視為罪。因為如果有人強暴了自己的奴婢,而她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屈從於主人的意志,她將不會被視為淫亂者而受到懲罰;若有人被他人強行擄走並玷污,以及所有以同樣方式被玷污的人,皆是如此。
亞里斯提諾(ARIST.):被迫發生的玷污是無罪的;奴婢被主人強迫也是無罪的。被自己主人強暴的奴婢是不受責罰的。
第五十條教規
沒有關於三次婚姻的法律,因此法律並不認可第三次婚姻。然而,我們視其為教會的污點,但不將其提交公眾審判,因為這比放縱的淫亂更為可取。
巴爾薩蒙(BALS.):當你聽到聖者說沒有關於三次婚姻的法律時,不要說世俗法律也禁止三次婚姻:因為法律已經准許了。但這裡所說的法律是指教會法;而所謂的世俗法律,是指在聖教父之前所實行的古老法律,而非後來經過許多世紀才制定的法律,即紫衣貴族(Porphyrogenitus)與君士坦丁皇帝的敕令,該敕令載於本聖教父的第四條教規中,請閱讀它,正如左納拉所說的那樣。因為說他指的是後者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在聖教父的時代尚未發生,那是許多世紀之後的事。至於古老的法律准許第三次婚姻,請閱讀第二十八卷第八標題第六十三章第六主題,以及第十四標題第四章。請注意,從本教規可以看出,第三次婚姻並未被視為非法而解除。他說,第三次婚姻被視為教會的污點,因為若經詢問,教會是不准許的。但它們不受到公眾審判或公開解除,因為這種結合比淫亂更好。那些這樣結婚的人,因多重婚姻而犯了較輕的罪;而那些淫亂的人,則放縱地陷入罪惡,因為他們不加區別地從一個婦女轉向另一個。
左納拉(ZONAR.):在第四條教規中,這位聖者說三次婚姻被稱為多重婚姻,不被稱為婚姻,而稱為受懲戒的淫亂;在這裡,他稱之為教會的污點。然而,他說,我們並不公開地、即坦率地譴責它,以至於解除這種婚姻。之所以不解除,是因為與放縱的淫亂——即那種不加節制、隨意從一個婦女轉向另一個的淫亂——相比,它是更可取的,因為它雖然是淫亂,但卻是受懲戒的,因為丈夫滿足於一個妻子。當你聽到沒有關於三次婚姻的法律時,請理解為教會法與屬靈法。因為根據紫衣貴族與君士坦丁的《新律》(Novella),第三次婚姻是被准許的,儘管伴隨著指責與懲罰。
亞里斯提諾(ARIST.):三次婚姻者是違法的。但這類行為被視為教會的污點,不應公開譴責,因為它們被判定比放縱的淫亂更為可取。世俗法律承認第三次婚姻,並將從中出生的子女視為合法,並召喚他們繼承遺產。但教規不接納第三次婚姻,而是將其視為教會的污點。但既然它比放縱的淫亂——即那種放蕩的行為——更為可取,它就不會受到公眾審判;也就是說,三次婚姻者不會與那些哀哭者(defletentes)排在一起,也不會像被定罪者那樣受到公開羞辱;但他在五年內受到懲罰,其中兩年或三年,他被允許在皇家門廊站立,聽取神聖經文的教導;在另外兩年中,他與信徒一起,參與他們的禱告,並以此恢復到領受神聖聖餐者的行列中。
同一作者致同一人的第三封信
第五十一條教規
關於神職人員,教規並未明確規定,僅命令對那些墮落者實施一種懲罰,即罷黜其職務,無論他們是在品級中,還是堅持從事未經按手的職務。
巴爾薩蒙(BALS.):在第三十二條教規中,聖者規定神職人員因任何罪行都僅受罷黜懲罰。但因為有些人說,只有那些受過按手禮的人才被視為神職人員,而那些僅憑印記(character)被安置在教會品級中的人則不然(他們希望後者受到更嚴厲的懲罰),聖者透過本教規規定,所有神職人員同樣因罷黜——即失去他們所擁有的神聖職分——而受到懲罰,無論他們是受過按手禮的,如長老、執事與副執事,還是僅憑印記而擁有神聖職能的,如讀經員、領唱、聖器管理員等。這些是關於透過按手禮或印記被安置在教會品級中的神職人員。如果有人僅憑主教或院長的許可(tonsuras)而陷入罪行,他會受到不同的懲罰嗎?解答:這樣的人也是神職人員,並將像其他神職人員一樣被定罪。他將被禁止履行任何職務,正如那些擁有許可的人所做的那樣;例如,他不得進入聖壇,不得在講台上讀經,不得晉升到神聖品級。我感到驚訝的是,有些人被罷黜後,竟然還在履行教會的文書職務,而這些職務只有受過聖職的人才能履行。同樣,我驚訝於那些僅擁有許可的人,在犯罪時受到審查,並完全像平信徒一樣受到懲罰。我曾見過這種不一致的做法。請注意本教規,既然行政職務(archonticia)是透過印記授予的,它們也是品級;那些未經審判就被主教從職位上驅逐,或在崗位上受到侮辱的人,是受到了不公對待。主教在授予印記後,無權對他們做這些事,正如他們不能對執事品級的人做這些事一樣。
左納拉(ZONAR.):他說,所有神職人員,無論他們是否受過按手禮,或是在沒有按手禮的情況下服事,一旦犯罪,教規都以罷黜品級或職務來懲罰他們。教規並未對那些處於較高品級的人——如長老、執事與副執事(他們擁有按手禮,即按立)——施加更嚴厲的懲罰,而對較低品級的人施加較輕的懲罰(他稱後者為未經按手禮的,因為他們僅憑印記而非按手禮而產生);而是同樣以罷黜品級與職務來懲罰所有人。
亞里斯提諾(ARIST.):陷入罪行的神職人員,無論他們是在服事還是受過按立,都會失去品級。教會的僕人,無論是在長老、執事、副執事、領唱與讀經員的品級中,還是未經按立的,如聖器管理員、點燈員,以及被委託看守聖壇門的人,如果陷入淫亂,他們只有一種懲罰,即失去他們的職務。
第五十二條教規
對於在路上出生的胎兒,若母親沒有照顧,若她有能力拯救卻疏忽了,無論是因為想藉此掩蓋罪行,還是完全出於野蠻與不人道的想法,都應視為謀殺罪來審判。但如果她無法保護,且因荒野與缺乏必需品而導致胎兒死亡,則母親應獲得寬恕。
巴爾薩蒙(BALS.):在第三十三條教規中,聖者對在路上分娩並疏忽胎兒的婦女作了更嚴格的規定…… [註:吉列爾莫·貝弗里奇(Guill. Beveregii)註:關於此教規的摘要,君士坦丁·哈門諾普洛斯(Constantini Harmenopuli)如此記載:「若因荒野與缺乏必需品而失去胎兒者,應獲得寬恕。」註釋者對此摘要註記道:「非自願失去嬰兒者,在懺悔者(Jejunator)處被判一年。若壓在熟睡的嬰兒身上導致窒息者,判三年。若藐視胎兒,導致其因疏忽而死亡者,應受故意殺人罪的懲罰;若嬰兒因父母疏忽而未受洗死亡,父母被判三年。至於那些將自己的嬰兒遺棄在聖殿入口處的人,神聖會議曾進行討論,並決定將她們視為殺人犯進行懲罰,即使有他人將其拾起並照顧存活。」參見哈門諾普洛斯《教規摘要》第六章。]
741
742 關於聖巴西流第三條教規的註釋
[原文:且疏忽了胎兒……] 現在更詳盡地裁定關於疏忽的種類,並說道:若有婦人因淫亂或姦淫而私下懷孕,或已生產,卻因害怕被揭發,而急於透過殺害所生之子來掩蓋罪行,或者以野獸般、即非人道的方式對待所生者,亦即如同吞噬人肉且不憐憫人的野獸一般,對此不予憐憫,就應當以殺人犯論罪。但若她本想保全嬰兒,卻因身處荒野且缺乏必需品,以致嬰兒死亡,則應獲寬恕。
既然在第33條教規中我們說過,那在路上生產,且對所生之子懷有疏忽或詭詐心態的婦人,被視為殺人犯,不僅是在胎兒死亡的情況下,即便胎兒被他人救活亦然;我們再次說明,這點不僅從我們在那裡所寫的內容可以證明,從本條教規中也同樣顯明。因為在那裡,聖者引入了婦人的輕蔑或詭詐,卻未加上胎兒的死亡,而是說母親應以殺人罪論處,亦即即便胎兒未被殺害,母親也因其惡劣的意圖而被定罪;因為若嬰兒因她的詭詐或怠惰而被殺,她本就無可爭辯地應被判為殺人犯。然而,當他說母親既無疏忽也無詭詐,因而應獲寬恕時,又加上了胎兒因荒野或缺乏必需品而死亡的情況。因為若嬰兒活著,且母親並無疏忽,又有誰會說她應受懲處呢?至於「以野獸般的方式對待母親」,請按此處的解釋來理解,而非像某些人所說的,是指野獸對幼崽的養育。因為大多數野獸都勤勉地照料、餵養牠們的幼崽,並為牠們冒險,絕不應將那些詭詐與怠惰的母親與牠們相提並論。例如母獅對其幼崽極為愛護,以至於離開巢穴時,會用尾巴抹去自己的腳印,不讓獵人追蹤到巢穴並殺害其後代。
瓊納拉斯(ZONAR.):關於在路上生產且疏忽所生之子的婦人,聖者已在第33條教規中作了裁定。現在則更明確地裁定說:若她本有能力保全所生之子,卻為了掩蓋罪行(或許是因淫亂或姦淫而懷孕)而疏忽了它,或者以非人道且野獸般的方式輕蔑所生者;他使用「野獸般」一詞,是用來指稱殘忍與暴虐。因為野獸並非如此,反而在生產後會勤勉地照料幼崽,牠們會呵護、餵養後代,並為牠們冒險;因此他說,若她如此輕蔑所生者,就應以殺人犯論罪。但若她本想保全嬰兒,卻因身處荒野、缺乏必需品,或因恐懼而無法做到,或許會得到寬恕。
743
744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亞里斯提諾(ARIST.):因荒野或缺乏必需品而疏忽胎兒者,不予追究。
第53條教規
寡婦奴婢或許沒有犯下大錯,她選擇以假裝被擄的方式再婚。因此,不應為此控告她。因為受審判的不是形式,而是意圖。顯然,她仍需承擔重婚的懲罰。
巴爾薩蒙(BALS.):聖者說,那守寡的奴婢,若想再婚,卻因害怕受到親生子女或前夫親屬的譴責而退縮,並因此假裝被未來的丈夫擄走,是無可指責的;因為這並非真實的擄掠,而是為了再婚藉口所作的偽裝。公正的做法是不應根據形式與偽裝來定罪,而應根據心態與意圖。因此,若非為了再婚的緣故,而是為了淫亂而假裝被擄,她就會因淫亂而受罰。不要說這寡婦既是寡婦又是奴婢,而應說她曾是奴婢,現在已是自由身。因為她可以締結第一次與第二次婚姻;但奴婢則不然,因為法律與合法的契約並不承認她。由於有些人曲解了這條教規,說奴婢在假裝被擄後,主人同意了第二次婚姻,並以此認為規避了淫亂,彷彿婚姻因主人的同意而合法化;他們應當聽說,既然奴婢與自由人的第一次婚姻已經發生,且當時必然伴隨著主人的同意,那麼在假裝被擄時仍將她視為奴婢,是多餘的,甚至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從第一次經主人同意的婚姻開始,這奴婢就已默認獲得自由,再婚時不再需要那位曾是主人的同意。有人可能會問,既然法律與教規(如常言所說)不允許擄掠者與被擄者合法結合,即使擄掠是出於被擄者的意願,為何本條教規卻說假裝被擄並不妨礙再婚?解答:這裡並非男子進行了擄掠,也沒有任何構成擄掠的行為,而是婦人為了再婚,因上述原因假裝被擄。因為如果真的發生了擄掠,他們之間就不會有婚姻;反而會受到關於擄掠者與淫亂者的懲罰。
瓊納拉斯(ZONAR.):奴婢在守寡後,被某人假裝擄走。她自願交給擄掠者,並與他合法同居。因此,這位偉大的教父說,這樣的婦人選擇了第二次婚姻,並假裝被擄;她為了婚姻而假裝被擄。我們判斷的不是偽裝,而是意圖。她與男子結合並非僅為了享受淫亂的性行為,而是為了婚姻,因此不應指責她為淫亂者。但她無法逃脫重婚的懲罰。既然教規稱她為奴婢,我們應認為她的主人在假裝被擄後,同意了這場婚姻。若非如此,根據這位聖教父的第40條教規,這就是淫亂。
亞里斯提諾(ARIST.):寡婦奴婢為了再婚而被擄,並非大錯;但她仍將承擔重婚的懲罰。
745
746 關於聖巴西流第三條教規的註釋
既然奴婢若無主人的意願就無法締結婚姻,因此,寡婦奴婢假裝被某人擄走並選擇與他結婚,似乎並非大錯。此外,關於自由婦女被擄的規定也不適用於她;因為儘管她假裝被擄,卻是出於她自己的意願。教規判斷的不是形式,而是意圖。因此,若她的主人同意,與她締結的婚姻將是有效的;但她仍將承擔重婚的懲罰。
第54條教規
關於非自願的殺人,我知道我先前已盡我所能寫信給閣下,除了那些內容,我無法再說什麼。至於閣下的明智,應根據情況的特殊性來加重或減輕懲罰。
巴爾薩蒙(BALS.):聖者再次被問及如何懲罰那些犯下非自願殺人罪的人。他回答說:關於非自願殺人,我無法說出比第8條教規中更多的內容。但他將權力交給了負責處理非自願殺人者的人,可以根據情況的特殊性,亦即根據殺人的方式與原因,以及殺人者的身分與心態,來加重或減輕懲罰。非自願殺人被懲罰的方式多種多樣,有時重,有時輕,這從每天發生的嬰兒在母親懷中死亡的案例中顯而易見。若母親因醉酒而熟睡,疏忽了嬰兒,導致了殺人的原因,將會受到嚴厲懲罰;若因身體不適而熟睡,並給嬰兒帶來了致命的睡眠,則會受到較輕的懲罰。我曾見過一位富裕且嬌貴的婦人,因親自哺乳而非透過乳母,且因無知而疏忽地餵養嬰兒,以致餵給嬰兒的不是乳汁而是致命的毒藥,而受到嚴厲懲罰。請注意這一點,因為有些母親因疏忽而悶死了她們懷中的嬰兒。
747
748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瓊納拉斯(ZONAR.):在第8條教規中,他已預先寫過關於非自願殺人的內容,並稱除了那些之外,他無話可說。但他允許負責處理非自願殺人者的人,根據情況的特殊性,亦即根據殺人的方式與原因,以及他所觀察到的殺人者的悔改心態,來加重或減輕懲罰。
亞里斯提諾(ARIST.):殺人者的懲罰根據情況的特殊性而加重或減輕。這位偉大的教會教師已為自願與非自願殺人設定了懲罰;但根據突發的需要,加重或減輕這些懲罰,則交由獲得捆綁與釋放權柄者的判斷。
第55條教規
那些反抗強盜的人,若是在教會之外,將被禁止領受聖餐;若是聖職人員,則被撤職。因為他說,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
巴爾薩蒙(BALS.):在第13條教規中,聖者以建議的方式規定,在戰爭中殺人者應禁領聖餐整整三年。在此,他將那些反抗強盜並殺死他們的人,若是平信徒,則禁止領受聖餐;若是聖職人員,則予以撤職;並說他根據聖經所說的「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來制定此規。他稱撤職與剝奪聖餐為「刀」與「死亡」。因為對於明理的人來說,這些被視為致命的懲罰。由於有些人說第13條教規是作為建議提出的,不具強制性,因此不必遵守,我們說,從本條教規不加區別地懲罰那些防衛並殺死強盜的人來看,顯然那條教規也是強制性的。教會法如此懲罰他們,但第14章第39卷第60冊的第二個主題明確指出:殺死入侵的強盜是無罪的。在那位最神聖的君士坦丁·赫利亞雷諾斯(Constantine Chliarenus)宗主教的時代,當一些士兵來到神聖的上帝大教會,講述他們在聖巴西流關口遇到武裝強盜並殺死他們,想知道該怎麼做時,進行了教會會議討論,即是否所有殺死強盜的人都應不加區別地受罰。有些人說,若某人有能力逃避強盜的埋伏卻未這樣做,而是蓄意殺死他,則不應根據本條教規受罰,而應作為殺人犯受到更重的懲罰。因為他們說,誰知道那入侵的強盜若活下來,是否會因神的護理而停止搶劫,並歸向主呢?他們也引用了上面提到的古老法律,即「若不能安全逃脫,則不予追究」。若強盜對殺人者伸出了殺人之手,則將發生本條教規所規定的情況。但上述法律也說:若殺人者既未追趕強盜,也未在被強盜追趕時自衛,而是為了公共利益,經請求後蓄意殺死了他,則既不應受法律懲罰,也不應受教會懲罰。因為他說,這樣的人甚至值得獎勵,因為他從死亡中拯救了許多靈魂,並平定了那個如同被強盜的埋伏所窒息的荊棘與蒺藜之地。他們也從第8卷第1卷的法律中證實了這一點,該法律規定,為了展示勇氣而與野獸搏鬥,以及為了對抗危害省份的野獸而領取報酬(在狩獵之外),是不會被剝奪名譽的。但教會會議認為,就教會法而言,那些防衛強盜以及為了公共利益經請求而殺死強盜的人,應受到與戰爭中殺人者相同的懲罰;而殺死強盜時本可逃避搶劫的人,則應受到更重的懲罰。然而,根據上述合法的權利,上述的區分並不被排斥。以上是關於平信徒的規定。因為聖職人員無論如何殺人,都會被撤職,不分敵人、強盜或其他任何人。請閱讀那位最神聖的君士坦丁·赫利亞雷諾斯宗主教時代,於5月15日第三印期所作的教會會議註記,該註記位於本書末尾,處理了所有這些問題。也請閱讀本法典第13卷第23章。
瓊納拉斯(ZONAR.):這條教規也很嚴苛;與禁止在戰爭中殺人者領受聖餐三年一樣。因為那些反抗強盜,或在強盜攻擊時為了不被殺而抵抗的人,即使殺死了強盜,只要是平信徒,也是值得寬恕的;他們為了他人捨棄自己的性命,以清除強盜的巢穴,使過路人免受危險。這樣的人不僅應被寬恕,甚至值得獎勵,因為他們為了他人的救贖而不顧自己。以上是關於平信徒的規定。
751
752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阿里斯廷努(ARIST.):那些反抗強盜的人,若他們並非教會中人,則被禁止領受聖餐(communion),若是神職人員,則被革除職位。 既然根據主的聲音:「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那些反抗強盜並殺死他們的人,將會受到懲處。若是平民,將不得領受神聖聖禮;若是神職人員,則將被革職。
第五十六條教規(CANON LVI)
凡蓄意殺人,事後悔改者,二十年內不得領受聖餐。這二十年將如此安排:他必須有四年時間在禮拜堂門外哀哭,懇求進入的信徒為他禱告,並宣告自己的罪孽。B 四年後,他將被接納為聽道者(auditors),並與他們一同離開,為期五年;隨後七年,他將與那些在「俯伏」(substration)中禱告的人一同離開。在四年中,他將僅與信徒一同站立,但不得領受聖餐。這些期限滿後,他方可領受聖餐。
第五十七條教規(CANON LVII)
凡非蓄意殺人者,十一年內不得領受聖餐。這十一年將如此安排:他將哀哭兩年,在聽道者中持續三年,在俯伏中四年,僅站立一年,隨後即被准許領受聖禮。
巴爾薩蒙:現有的這兩條教規描述了應當如何懲處那些犯下蓄意與非蓄意殺人罪的人。它們也界定了懲罰的方式。
佐納拉斯(ZONAR.):這位聖人命令那蓄意殺人並轉向悔改的人,要被隔離二十年;而那非蓄意殺人者,則隔離十年。隨後,他為兩者在每個階段的懲罰都指定了特定的時間。
阿里斯廷努:第56條教規。蓄意殺人者應俯伏二十年,非蓄意殺人者十年;通姦者十五年;淫亂者七年;發願後失節的童貞女十五年。 凡蓄意殺人,事後悔改者,二十年內將被禁止領受聖潔的聖餐。這二十年將如此安排:他必須有四年時間在禮拜堂門外站立哀哭,懇求進入的信徒為他禱告,並公開宣告自己的罪孽。四年後,他將被接納為聽道者,並與他們一同離開,為期五年。七年與那些在俯伏中禱告的人一同離開。C 四年僅與信徒一同站立,但不得領受聖餐。這些期限滿後,他方可領受聖餐。
753
致聖巴西流第三封教規書(IN EPIST. S. BASILII CANONICAM III) 754 與他們一同離開。四年僅與信徒一同站立,但不得領受聖餐。 這些期限滿後,他方可領受聖餐。
阿里斯廷努:第57條教規。非蓄意殺人者十年不得領受聖餐;即哀哭兩年,聽道三年,俯伏四年,站立一年,隨後即被准許領受聖禮。此條清晰。
第五十八條教規(CANON LVIII)
凡犯通姦者,十五年內不得領受聖餐。這十五年將如此安排:四年哀哭,五年聽道,四年俯伏,兩年站立但不得領受聖餐。
第五十九條教規(CANON LIX)
凡犯淫亂者,七年內不得領受聖餐,兩年哀哭,兩年聽道,兩年俯伏,僅一年站立,第八年方可被准許領受聖餐。
巴爾薩蒙:儘管這兩條教規所規定的內容,就文字而言非常清楚,但就實踐而言卻極其困難。因為沒有人能按照這些條文的總結得到醫治;若非那位愛世人的神有著無法言喻的憐憫,所有肉身都將滅亡。為了不讓你覺得這與聖人第22條教規相矛盾——該條規說,那些強姦婦女的人要受四年懲罰。在那裡,聖人指明了在他之前的教父們所定的條例;而現在,他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佐納拉斯:在第22條教規中,這位聖人對那些強姦婦女的人作了規定,隨後又說:「淫亂的懲罰定為四年。第一年必須被逐出禱告,並在教會門口哀哭。第二年被接納為聽道者。第三年進入悔改。第四年與會眾一同站立,但要禁絕聖餐;隨後准許他領受聖餐。」但在這裡,他將淫亂的懲罰定為七年。因此,他似乎與自己相矛盾;但我並不這麼認為。D 因為他將四年的懲罰作為前人所定的條例提出;這從以下話語中可以清楚看出:「淫亂的懲罰定為四年」,即由我們之前的人所規定的。而七年,則是作為他自己的觀點所引入的,他對淫亂的懲罰比其他罪行更為嚴厲。
阿里斯廷努:第58條教規。通姦者十五年不得領受聖餐。四年哀哭,五年聽道,四年俯伏,兩年站立但不得領受聖餐。此條清晰。
阿里斯廷努:第59條教規。淫亂者七年,兩年哀哭,兩年聽道,兩年俯伏,一年站立;第八年方可被准許領受聖餐。此條清晰。
第六十條教規(CANON LX)
凡發願守童貞,卻違背誓言與發願而失節者,將在她的餘生中,按通姦罪的期限來補贖。對於那些發願過修道生活卻失節的人,亦是如此。
巴爾薩蒙:我們多次說過,童貞女是以平民裝束奉獻給教會,並由主教供養的,因為她們發願守童貞並侍奉教會。因此,這位發願後失節或淫亂的童貞女,聖人裁定要像通姦者一樣對待或懲處:不僅是她們,修女和修士在悔改後也應同樣處理。為了不讓你覺得這與安卡拉會議(synod of Ancyra)第19條教規相矛盾——該條規規定失節的童貞女要受重婚者的懲罰。那條規已被本條規廢除,因為本條規要晚得多。閱讀本聖人第18條教規,並注意從本條規開始,那些淫亂且未被革職的修士(因為他們沒有從其長上那裡獲得讀經員的印記,或主教的按立),在背道後,要像通姦者一樣受到懲處。苦修者和修女亦然。閱讀本著作第11卷第5、8、9章。
佐納拉斯:看,在這裡,這位聖人也以多種方式,更嚴厲地懲處了那位發願守童貞卻違背誓言的人。因為安卡拉會議第19條教規明確規定:「凡發願守童貞者,若違背誓言,應履行重婚者的規定」;而這裡他說:「將補贖通姦罪的期限」。重婚者的懲罰是禁絕聖餐一年,而通姦罪則延長至十五年。參閱第18條教規。
阿里斯廷努:凡發願守童貞而失節者,將補贖通姦者的期限。對於那些發願過修道生活而失節的人,也應遵守同樣規定。此條清晰。
757
758 致聖巴西流第三封教規書(IN EPIST. S. BASILII CANONICAM III) 第六十一條教規(CANON LXI) 凡偷竊者,若出於自身悔改而自首,將一年內僅被禁止領受聖潔的聖餐。若被揭發,則為兩年;其時間將分配給俯伏與站立,隨後方可被准許領受聖餐。
巴爾薩蒙:神聖教規對那些承認自己罪行的人懲罰較輕,因此大巴西流規定,凡承認自己偷竊的人,僅一年內被禁止領受聖潔的聖餐;而那被定罪為竊賊或被抓獲的人,則受兩年懲罰,且不得站在哀哭者或聽道者的位置,而是在俯伏者和站立者的位置,兩年期滿後方可被准許領受聖潔的聖餐。教規的內容就是這些。但你應祈禱,不要將本條規理解為對竊賊的定義,即:「竊賊是指違背主人意願,明知會使主人苦惱而觸摸他人財物的人。」因為在我看來,若給出這樣的定義,幾乎沒有生活在世上的人能領受聖餐。因為修道院的僕役,即使是最虔誠的,也會在未經長上同意的情況下,從他們的工作中私自取走一點點維持生計,或轉移給他人,孩子也會從父母那裡偷竊。我且不說僕人的奢侈,即那些對主人財物的秘密竊取。這些是罪惡的伊利亞德(Ilias),它們使罪惡擴大;但這條教規是為了那些厚顏無恥的竊賊而發布的。閱讀第12卷第66章,其說:「竊賊即使悔改並將物品歸還主人,他仍是竊賊。」
佐納拉斯:凡承認隱秘偷竊的人,僅一年內被禁止領受聖潔的禮物;而那被揭發或被抓獲的竊賊,則受兩年懲罰。他不得站在哀哭者或聽道者的位置,而是在俯伏者和站立者的位置;這兩年時間將分配給他;隨後他方可被准許領受聖潔的聖餐。
阿里斯廷努:偷竊者若悔改,一年;若被揭發,則再加一年。 對於偷竊且未自願悔改、未承認自己偷竊,而是被他人揭發的人,兩年的懲罰將如此分配:一年與俯伏者一同站立;第二年與信徒一同站立,並與他們一同領受禱告。兩年期滿後,方可被准許領受聖餐。
第六十二條教規(CANON LXII)
凡在男性中表現出不潔行為者,將按通姦罪的期限來補贖。
第六十三條教規(CANON LXIII)
凡在畜類中承認自己不虔誠行為者,應遵守同樣的悔改原則。
巴爾薩蒙:聖人規定,所有男同性戀者和獸交者,在背離罪惡並承認之後,都要像通姦者一樣受到懲處。關於男同性戀者,閱讀第60卷第37卷的最後一章,其說:「那些獸交者,即與畜類交合者,應被閹割。」
阿里斯廷努:第62條教規。男同性戀者,視同通姦者。此條清晰。
阿里斯廷努:第63條教規。凡在畜類中表現出不潔行為者,亦同。此條清晰。
第六十四條教規(CANON LXIV)
發假誓者,十年內不得領受聖餐:兩年哀哭,三年聽道,四年俯伏,一年僅站立,隨後方可被准許領受聖餐。
巴爾薩蒙:關於發假誓者,閱讀本著作第13卷第18章,以及我們在其中所寫的內容。
佐納拉斯:在第62、63、64條教規中。這些教規很清晰,不需要任何解釋。
阿里斯廷努:發假誓者十年;兩年哀哭,三年聽道,四年俯伏,一年站立;隨後方可被准許領受聖餐。此條清晰。
第六十五條教規(CANON LXV)
凡承認行邪術或巫術者,將按殺人者的期限來補贖,並按他在每一種罪行中自我揭發的情況來安排。
巴爾薩蒙:邪術(præstigiæ)是指僅通過咒語和召喚惡魔來進行任何行動。巫術(veneficium)是指通過有害的藥物配製食物或飲料,並用毒藥殺害他人。閱讀本著作第13卷第20章及其內容,以及本著作第9卷第25章及其內容。
761
762 致聖巴西流第三封教規書(IN EPIST. S. BASILII CANONICAM III) 佐納拉斯:邪術是指通過咒語和召喚惡魔來對他人造成傷害;例如導致肢體癱瘓、長期或終身的臥床不起,以及其他類似情況。巫術是指通過有害的藥物使人喪失理智,這也是天仙子(hyoscyamus)所能做到的;這是一種草藥,其種子是有害的,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傷害。這些人理所當然地要受到殺人者的懲罰;因為邪術包含對惡魔的召喚,而巫術則要麼殺人,要麼使人喪失理智,並使受害者在清醒時寧願選擇死亡;如果不是對受害者,至少對那些與該人有親屬關係的人來說是如此。至於殺人者的期限,是指那些蓄意殺人的人;即二十年。
阿里斯廷努:行邪術者和巫師,視同殺人者。他們將承擔蓄意殺人者的懲罰。
第六十六條教規(CANON LXVI)
凡挖掘墳墓者,十年內不得領受聖餐:兩年哀哭,三年聽道,四年俯伏,一年站立,隨後方可被接納。
巴爾薩蒙:關於挖掘墳墓者,閱讀本著作第13卷第23章,以及本著作第9卷第27章。
佐納拉斯:挖掘墳墓者(τυμβωρύχος)是指打開墳墓並掠奪與死者一同埋葬之物的人;也包括那些拆除墳墓石塊的人。參閱尼撒的貴格利(Nysseni)第七條教規。
阿里斯廷努:挖掘墳墓者十年,視同發假誓者。
第六十七條教規(CANON LXVII)
與姊妹通姦者,將按殺人者的期限來補贖。
第六十八條教規(CANON LXVIII)
凡被禁止的親屬關係而結合為婚姻者,若被發現,因其發生在人類的罪惡中,將接受通姦者的懲罰。
巴爾薩蒙:閱讀本著作第9卷第29章,以及第13卷第2章,以及第60卷第37卷第77章,其說:「那些結合為婚姻,或以其他方式肉體結合的堂表親,以及由此所生的孩子,或父親與兒子同母親與女兒,或兩個兄弟與兩個姊妹,或兩個兄弟與母親和女兒,或侄子與叔叔的前妻,或叔叔與侄子的前妻,除了分離外,還應受到鞭打。」這些就是這樣。由於在解釋本著作第13卷第2章時,我們在其他內容中指出,皇家法令已經制定,為了……
763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764 關於與兩位姊妹中的同一人結婚,我們已在現行法規中與其他事項一併說明:雖然曾有皇室詔令禁止同一人與兩位表姊妹合法結合,但該詔令並未及時頒布,且教會亦禁止此類婚姻。你應當知曉,在我們寫下這些內容後,於最神聖且普世牧首狄奧多西(Theodosius)閣下任內,在七月三十日,第十二印期(indiction),曾發布一項教會會議決議,其原文如下:「最神聖的阿普羅(Apro)大主教,即我們卑微職位的弟兄與共事者,羅曼努斯·阿爾塔巴斯杜斯(Romanus Artabasdus),呈遞了一份教會會議文件,其原文如下:有一名少女,名叫伊琳娜(Irene),在十歲時與一名叫約翰(Joannes)的男子訂了婚。由於關於此事的訂婚被認為是不合法的,因此產生了一項司法裁決,准許那些所謂的訂婚者分離,因為該訂婚如前所述,是違法的。因此,伊琳娜今日希望與約翰的第二表兄弟狄奧多爾(Theodorus)合法結合,並詢問是否有任何阻礙,請求我們卑微職位者與神聖的弟兄們了解,該文件所涉及的契約是否具有任何阻礙。因此,我們從她本人及在場的弟兄會眾那裡聽聞,此類契約在各方面均無阻礙。因為那之後所締結的訂婚,因伊琳娜未達適婚年齡而無效,故伊琳娜與其第二表兄弟依法律締結婚姻是正當的。狄奧多爾並不將伊琳娜視為親屬,也不受姻親關係的束縛與限制,因為他們已超過了第六親等。」
若有人與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締結婚姻,將受通姦罪之懲處,且該婚姻將被廢除。
亞里斯多諾(ARIST.):第67條。與姊妹發生關係者,視同殺人犯。
若與其發生關係的姊妹是同胞姊妹,即與其同父同母所生,將比照故意殺人犯,受二十年之懲處,但須待其停止此種不潔與違法行為後。若該姊妹是異母或異父的半血緣姊妹,則將受三年之懲處,並於第十年與信徒一同領受聖餐,且與他們一同在禱告中聚集兩年,此後方可被視為有資格領受聖餐,正如第七十五條法規所規定。
亞里斯多諾(ARIST.):第68條。禁止在親屬關係中締結婚姻,其懲處與通姦罪相同。 凡因親屬關係而受法律禁止娶妻者,若對其犯下過錯,將受通姦者之懲處。但由於通姦罪的審判懲處各異,這些懲處應視親屬關係的親疏而定。因為正如第七十七條與第七十八條法規所規定,拋棄合法妻子而另娶他人,或先後娶兩位姊妹為妻者,皆受通姦罪之審判,但其懲處並非如與有夫之婦通姦者那樣受十五年之懲處,而是被禁止領受聖餐七年:第一年哀哭,兩年聽道,三年俯伏,第七年與信徒一同聚集。
第69條。 讀經員若在婚前與其未婚妻發生關係,在停止讀經一年後,方可被接納,且不得再晉升。若未經訂婚而發生關係,將被免除職務。執事亦同。
巴爾薩蒙(BALS.):當某位讀經員在婚前與其未婚妻依其意願發生關係(這就是「發生關係」一詞的含義)時,聖者被問及此人婚後是否應當像「偷情者」一樣受懲處?有些人說,因為訂婚並非完美的婚姻(因為接受聘金的一方可以將構成訂婚的聘金加倍歸還,從而解除訂婚),所以該讀經員被視為並非與合法妻子,而是與自由身女子發生關係,因此應被列入偷情者之列。聖者於是說,這位讀經員因與其訂婚者發生肉體結合,而非與完全陌生的女子結合,故不被視為犯了淫亂罪。但因為他沒有等待完美婚姻的成全,故作為一個意志薄弱者,他將受懲處,即被隔離一年;之後他將被接納,僅能擔任讀經員。因為他將不會被晉升至更高的職位,即不能成為執事,也不能成為長老,更不用說主教了。但他說,若讀經員與某位未經訂婚的女子發生關係,即使他曾與她談過要娶她為妻,且事後確實娶了她,他不僅不會晉升,反而會因此被罷免,且事後娶她為合法妻子也無濟於事。這同樣適用於執事或副執事。因為他若以這種方式偷情,也將被罷免。關於偷情的事實,應參照對執事的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在與自己的未婚妻發生關係後,就能夠晉升。因為副執事與讀經員一樣,在受按立後,是不被允許訂婚並締結婚姻的,因為聖使徒第26條法規規定:對於那些未婚而進入聖職的人,我們命令,若願意結婚,僅限於讀經員與領唱。若有人偷情,事後成為執事,一旦罪行被查明,應被逐出其職位。
這些就是如此。但須知,關於此類法規的內容,在教會會議法庭上曾有過不同的討論。有些人說,這些規定僅適用於訂婚依雙方同意而成立與解除的情況。但現在,當訂婚若非依據完美婚姻成立與解除的相同方式與理由,便無法成立或解除時,這些規定便不再適用。因此,任何因法庭判決、死亡或其他原因而在婚前與未婚妻分離的人,均不被允許與其他女子結合,若有人這樣做,將因重婚而被罷免;同樣地,陷入此類情況的讀經員也不得晉升至其他職位。然而,有些人希望讓今日與自己未婚妻發生關係的人免受懲處,因為訂婚是不可解除的。當那位尊貴的大龍騎兵(drungarius)史蒂芬·科穆寧(Stephanus Comnenus)閣下即將與那位尊貴的大總管(domesticos)約翰(Joannes)閣下的女兒尤多西亞(Eudochia)女士結婚,卻因其親姊妹伊琳娜(Irene)女士已訂婚給那位尊貴的亞歷修斯(Alexius)閣下(即那位著名的至尊者約翰閣下之子,也是大龍騎兵的第一表兄弟),且不可能讓兩位第一表兄弟與兩位姊妹結合時,在最神聖的尼古拉·穆扎隆(Nicolaus Muzalon)牧首任內,曾就大龍騎兵的契約是否因此受阻進行了教會會議討論;結論是並不受阻,因為訂婚並不具備完美婚姻的地位。最神聖的狄奧多西牧首閣下也曾准許美索不達米亞的米迦勒(Michael)閣下,他曾與某位瑪麗亞(Maria)訂婚,但因該女子在婚前去世,他後來娶了另一位女子,在該女子去世後,他可以在無損害的情況下與另一位女子結合,特別是他已有子女且已超過三十歲,並稱這不應被視為三次婚姻,因為訂婚不足以替代完美婚姻。這些之所以如此裁決,是因為訂婚者之間並未發生親密關係。因為若發生了親密關係,就不會做出這樣的裁決,以免容許了明顯的亂倫與不合法的婚姻。
此外,在沒有發生親密關係的情況下,由於特魯洛(Trullo)會議第98條法規,以及第60卷第58標題第2章,與同一卷第37標題第12章第3節的規定,足以證明娶了他人未婚妻者,應負通姦罪之責,當時訂婚在支付罰金後即可解除,且不像今日那樣等同於婚姻。我說,這些被准許的情況並非沒有風險,現行法規的權威也支持這一點。
亞里斯多諾(ARIST.):婚前與未婚妻發生關係的讀經員,一年後被接納,仍維持讀經員職位,不得晉升;偷情者則應被逐出。執事亦同。 讀經員訂婚後在婚前與其發生關係,將停職一年,隨後方可被接納繼續讀經,不得晉升至更高職位,而是維持在同一職位。而那些在訂婚前就偷情的人,將被完全撤職。同樣的懲處也適用於教會中未受按立的執事。
第70條。 執事若在唇上受玷污,並承認犯了此罪,將被禁止執行聖職;但仍有資格與其他執事一同領受聖餐。長老亦同。若有人被發現犯了更嚴重的罪,無論其職位為何,皆應被罷免。
巴爾薩蒙(BALS.):聖者裁定,在唇上受玷污並承認罪行的執事或長老,應被禁止執行聖職,但並不禁止其領受聖餐,而是准許他在聖壇內與同職位的長老或執事一同領受。至於那些不僅犯了此罪,且有更嚴重墮落的人,他要求將其罷免。 既然法規如此規定,人們常問:聖職人員在唇上受玷污是什麼意思?有些人說,這是指與女子進行了熱情且色情的接吻而犯了罪,根據福音書的經文:「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8)。另有人說,有些人被愛慾之火燃燒,將女性私處當作杯子,並透過它(這真是可憎的飲料)飲用,從而玷污了自己的嘴唇。另有人說,有些人被瘋狂的愛所驅使,親吻女性私處,且不以為恥,反而說:「我們的嘴唇在我們自己身上,誰能作我們的主?」然而,我閱讀朱利葉斯·波呂克斯(Julius Pollux)時,發現他在其著作《名詞彙編》第二卷中,將「myrto-cheilidas」、「kremnomata」和「pterygomata」稱為女性私處兩側突出的部分與器官。最博學的亞里斯多德在其關於動物部位的生理學著作中,也將這些稱為嘴唇。許多撰寫情色文學的人也說這些部位會張開、分泌,並有小舌。因此我認為,聖職人員若以任何方式透過此類嘴唇受玷污,因其行為極其可憎,將被暫時隔離;但因其未透過性交犯下完美的罪行,故不會被罷免。 由於有些人說,在唇上受玷污並承認罪行的人應被罷免,因為聖者說他不應執行聖職,我們說聖者並非此意。因為雖然對在唇上受玷污者的懲處似乎更嚴厲,因為沒有規定禁止執行聖職的期限,但這並不意味著罷免。因為他裁定應罷免的是那些透過性交犯下更嚴重罪行的人。
773
[註:關於聖巴西流的第二封書信(即教規書信)] 774 若有人心生與婦人同寢的慾望,但此慾望並未付諸行動,顯然他是蒙恩典所救。因此,若有人渴望與婦人同寢,且已進展到床榻之處,但並未滑入實際的行為,而是在結合之前便清醒過來,抽身並遠離了該行為,這被認為是蒙神恩典所救;那麼,若僅因親吻而受玷污,且未再進一步者,更應被視為蒙恩典所救。既然蒙恩典所救,又有誰能定他的罪呢?且是定以如此沉重的罪,即剝奪其應有的品級?
[註:關於此處,我採取前一種觀點,既是因為它較為寬厚,也是因為新凱撒利亞(Neocaesarea)會議的教規如此規定:「若有人提議與婦人同寢,但其慾望未付諸行動,顯然他是蒙恩典所救。」因此,若有人渴望與婦人同寢,且已進展到床榻之處,但並未滑入實際的行為,而是在結合之前便清醒過來,抽身並遠離了該行為,這被認為是蒙神恩典所救;那麼,若僅因親吻而受玷污,且未再進一步者,更應被視為蒙恩典所救。既然蒙恩典所救,又有誰能定他的罪呢?且是定以如此沉重的罪,即剝奪其應有的品級?]
亞里斯提諾(Aristenus):長老或執事若承認自己因嘴唇受玷污,應被禁止執行聖職,但仍可領受聖禮;若發現其犯了超過此事的罪,則將被罷免。 「因嘴唇受玷污」一語有不同的解釋。但因事情本身不雅,不宜以文字傳達。若有執事或長老陷入此類罪中,將按此教規接受懲戒。
教規第七十一條
凡知曉上述各項罪行之一,卻未告解,反被揭發者,將與該作惡者受同樣長度的懲戒。
巴撒摩(Balsamon):聖者規定,凡知曉他人犯了某些罪,卻不自願向主教告解,反而隱瞞者,在經過合法的審查後,將與犯下惡行者同樣受懲戒。此處的「知曉者」,不要指那些僅僅知道情況卻無力阻止的人,也不要指那些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提供建議的人;而應指那些共謀、協助、懷有惡意提供建議,或知情且有能力阻止卻未阻止的人。因為《六十卷書》第十一卷第四十八章第二條主題說:「知曉竊賊者,即使未告發他,也不是竊賊。但隱瞞竊賊者,就是竊賊。」同書同卷第五十一章第二條主題說:「當出於仇恨被竊者時,便會產生熱衷與建議。」因為正如竊盜一樣,熱衷也不會沒有惡意。提供建議者是提議竊盜的人,而熱衷者則是為竊盜提供某種服務與幫助的人。同書第六卷第六十三章:「指引逃跑者道路的人,不是竊賊。」同書第六卷第六章第五條:「無惡意提供建議者,不負責任,戲言者亦然。」同書同卷同章的古老規定:「僅憑建議,不構成竊盜行為。」神聖的詩篇作者大衛也不懲罰那些看見竊賊或姦夫的人,而是懲罰那些與竊賊同行,即協助竊賊,或與姦夫分贓(即共同參與姦夫的罪行)的人。因此,僅僅知曉惡行卻無力阻止者,以及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提供建議者,將不會受到懲戒。但知情且有能力阻止卻未阻止者,以及懷有惡意提供建議者,尤其是協助者,將會受到懲罰。請注意,告解在任何地方都能減輕刑罰,而揭發則會加重刑罰。
左納拉(Zonaras):聖者在談論了長老、執事及其他教會職級人員的罪行後,現在又針對知曉他們罪行的人進行規定,說:「凡知曉上述人員所犯之罪,卻未告解並向主教揭露,反而隱瞞,且被揭發知情不報者,將與犯下罪行者受同樣長度的懲戒。」
亞里斯提諾:知曉他人犯罪卻隱瞞者,受同樣懲戒。 若有人知曉某人犯了上述罪行之一,卻不告解,反被揭發隱瞞該罪,將接受同樣的懲戒,且時間長度與該作惡者所受的懲戒相同。
教規第七十二條
將自己交託給占卜者或類似之人者,將與殺人者受同樣長度的懲戒。
巴撒摩:在本書第九卷第三十五章,以及第十三卷第二十章中,我們已詳細寫過關於占卜者、巫師及類似之人的內容,請閱讀那些章節以及其中所說明的教規與法律,你就會知道他們在世俗與教會中是如何受懲罰的。現在聖者規定,將自己交託給這類人者,應按殺人者的時間受懲戒。由於有些人解釋此教規時說,那些去找婦人,並藉由大麥來揭示某些未知或未來之事的人,也應受此懲戒;我說占卜者與那些透過咒語誘騙單純之人的老巫婆是有區別的。前者召喚鬼魔;後者則假裝具有美德與聖潔,有時藉由神聖的詩歌來描述未來,並透過大麥來揭示未知之事;正如所謂的「審判者」(kritriai),以及那些身穿麻衣、破衣、蓄鬚留髮的修士所做的那樣。他們既欺騙人也受人欺騙,預言未來,彷彿是受天使的啟示。因此,在我看來,那些沒有否認神,卻因邪惡而假裝聖潔的人,應比那些否認神的人受更輕的懲罰。但如果你說那些攜帶大麥與施咒的老婦人是召喚鬼魔,那麼她們也必然要像巫師與占卜者一樣,受到最嚴厲的懲戒。請閱讀本聖者的第八十三條教規及其內容。
777
[註:關於聖巴西流的第三封書信(即教規書信)] 778 左納拉:古代的占卜是指對虛假神祇的預言,或是對詢問的回答。雖然在主道成肉身後,神諭已經消失,但即使在現今,透過咒語與鬼魔的運作,仍會出現某些預言,儘管大多數都被證明是虛假的;例如某些婦人所做的,她們將大麥放在手中,藉此預言某些事;另一些人則俯伏在灰燼上,預告某些未來之事。此外,那些聲稱能從星象預知未來的人,以及諮詢他們的人,也應列入其中,他們都應受到殺人者的懲戒。
亞里斯提諾:將自己交託給占卜者或類似之人者,將按殺人者的時間受懲戒。 將自己交託給占卜者、巫師或藥劑師,以學習其邪術者,將按故意殺人者受懲戒;但信任占卜者,將他們帶入家中以尋找或清除藥劑,或揭示某些隱秘之事者,將受六年懲戒。正如第六屆特魯洛(Trullo)會議第六十一條教規,以及本大巴西流第三封書信的第八十三條教規所規定的。
教規第七十三條
否認基督並違背救恩奧秘者,應在其餘生中哀哭並認罪,在臨終時,因對神慈愛的信心,應被視為配得領受聖禮。
巴撒摩:教規很明確:它規定那些否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且未接受祂道成肉身奧秘者,應在其餘生中哀哭並認罪,僅在最後呼吸時才被視為配得領受聖禮。然而,安基拉(Ancyra)會議與聖殉道者彼得並沒有對此類人施加最嚴厲的絕罰,這似乎與本教規相抵觸,你可以說教父們是根據各自的時代來制定相應的懲戒。因為他們處於猛烈逼迫的時代,當時信心尚未穩固,因此對跌倒的人採取較溫和的態度,因逼迫者的需要而妥協;而大巴西流處於信心已擴展且更為穩固的時代,對否認信心的人採取了更嚴厲的態度。或者說,教父們是針對那些在暴政強迫下否認基督的人進行規定,因此減輕了懲戒;而本教規則是針對那些自願且無任何強迫而否認基督的人進行規定,因此對他們施加了沉重的刑罰。至於說這些人應在其餘生中哀哭並認罪,有些人說這並不是指他們要站在哀哭者的位置:因為他們說,這超出了聖者的憐憫與神那戰勝一切罪惡的慈愛;因此他們要求這些人哀哭並在其餘生中認罪,但要按照安基拉會議的教規完成懲戒的場所。然而,除非在最後呼吸時,否則他們將不被視為配得領受聖禮。我也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它更具人道精神,且從聖者的話語中也看不出這樣犯罪的人必須站在哀哭者的位置。
779
780 左納拉:這位聖者不加區別地命令所有否認基督教的人,在其餘生中不得領聖餐並要哀哭;但亞歷山大主教與聖殉道者彼得在他的教規中對否認信心的人做了許多區分,並為他們規定了不同的懲戒時間;但他並沒有讓任何人終身不得領聖餐。安基拉會議比聖殉道者彼得更古老,也對那些獻祭的人做了許多區分,並為不同的人規定了不同的懲戒時間;但也沒有規定任何人直到臨終都不得領聖餐。有人可能會說,教父們是根據各自的時代來制定相應的懲戒。因為他們處於猛烈逼迫的時代,當時信心尚未穩固;因此對跌倒的人採取較溫和的態度,因逼迫者的需要而妥協;而大巴西流處於信心已擴展且更為穩固的時代,且希臘人的事務已陷入極度困境,他對否認信心的人採取了更嚴厲的態度,因為他們是自願且無強迫地跌倒,因此他規定他們終身不得領聖餐。
亞里斯提諾:否認基督者應終身悔改。 否認基督者應在其餘生中哀哭,在臨終時應被視為配得領受聖餐。
教規第七十四條
然而,若上述罪行者中,有任何一人熱切地認罪,而那位被託付了神慈愛中捆綁與釋放權柄的人,若變得更為仁慈,看到犯罪者認罪的程度,為了減輕懲戒的時間,他是不應受到譴責的,因為聖經中的歷史向我們表明,那些以更大努力認罪的人,能更快地獲得神的慈愛。
巴撒摩:為了不讓人因懲戒時間的延長而灰心,聖者說,地方的主教,即那位像使徒中之首彼得一樣,被神託付了天國的鑰匙,並獲得了捆綁與釋放的權柄者,若看到因某種罪而受懲戒的人,以感恩的心接受了懲戒的醫治,並以更熱切的努力表現出悔改,他將會減輕懲戒的時間,而不必擔心受到譴責,彷彿他違背了關於懲戒時間的教規準則。因為聖經教導我們,那些以更大努力認罪的人,神的慈愛會更快地臨到他們。教規的內容就是這樣。而你應閱讀本書第九卷第三十九章,以及其中所列的法律,你就會知道,對那些對罪行負有責任的人宣告肉體刑罰的法官,與對那些告解靈魂罪行的人規定教會懲戒的主教之間,是有區別的。前者若無皇帝的命令,既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法律規定的刑罰。而後者承擔了我們罪惡的重擔,彷彿要為我們向神交帳,他們會根據自己的判斷來增加或減少懲戒,因此他們有權力不僅減輕懲戒的時間,甚至可以變更懲戒的方式。因為即使規定某人因犯了某種罪而三年不得吃肉、不得與信徒聚會,同樣也不得領受神聖的聖禮;但那位接受告解的人,會根據受懲戒者的個人素質、其認罪的熱切程度以及悔改的努力,來減輕這些懲戒,或增加其他懲戒。因此,不應像有些人所說的那樣,將此教規僅理解為減輕懲戒的時間,而是指所有類型的懲戒。當某個士兵陷入故意殺人的罪行,並在極短時間內被某位主教以書面形式赦免後,我們強大而聖潔的皇帝與主,對此感到不滿,並規定在那位最神聖的宗主教路加(Lucas)大人的日子裡,應召開會議審議,該士兵是否配得獲得懲戒的赦免,這種赦免顯得過於倉促,且可以說不是出於憐憫,而是出於私情。當主教提出本教規以及其他減輕該士兵所受沉重懲戒的教規時,神聖的會議根據聖靈賦予他們的至高啟示,正確地解釋了教規,將該士兵重新置於教規懲戒的枷鎖之下;並將那位主教處以短期的禁止執行聖職的懲戒,說雖然允許主教增加或減少教規的懲戒,但並不允許用蜘蛛網般的絲線去捆綁那些本應由三股繩索捆綁的人。據說,正是因為這位士兵的案件,我們強大而聖潔的皇帝頒布了關於故意殺人者的《新律》(Novella);請閱讀後面所列的這部法律,其中除了其他內容外,還處理了這些事項:關於他們在逃入神聖的上帝大教會後所做的事,我的皇室尊嚴並不完全知曉,但聽說了一些不好的事情。
783
784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關於在他們奔向神至聖的大教會之後,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 我的帝國並不確切知曉;但所聽聞的卻非善事。
左納拉斯(ZONAR.):偉大的巴西流在列舉了針對各種罪行所適用的不同懲戒期限後,最終將一切交由主教們裁決。因為從神那裡受託捆綁與釋放權柄的正是他們:他說,如果他們觀察到那些認罪者展現出追求美德的熱忱,並在承受懲罰時表現得格外積極,因而縮短了教規所規定的期限,他們將不會受到任何指責。因為他說,聖經教導我們,那些帶著更大勞苦認罪的人,能更快地領受神的憐憫;據記載,這事曾發生在瑪拿西、希西家以及其他許多人身上。
亞里斯提諾(ARIST.):那受託擁有捆綁與釋放權柄的人,若見到上述任何犯罪者有極大的痛悔,便可縮短其期限。 雖然針對每一種罪行都制定了懲罰,但那從神受託擁有捆綁與釋放權柄的人,若顧及各人的認罪與痛悔,而縮短了懲罰的期限,他將不會受到譴責。
教規第七十五條
凡與自己的父親或母親所生的姐妹污穢自己者,不得准許進入禱告之家,直到他停止這不義且邪惡的行為。然而,在他對這可怕的罪行產生知覺與悔悟之後,應讓他進行三年的痛哭,站在禱告之家的門口,懇求進入禱告的會眾,願每一個人都能懷著憐憫,為他向主獻上懇切的禱告。此後,再准許他進行三年的單純聽道,聽取聖經與教導後便被逐出,且不配參與禱告。接著,如果他帶著眼淚尋求,並帶著心靈的痛悔與強烈的謙卑俯伏在主面前,應給予他三年的俯伏期。如此,在他展現出配得悔改的果子後,第十年應接納他參與信徒的禱告,但不准獻祭;在他與信徒一同參與禱告兩年後,此後便可配得領受聖餐。
教規第七十六條
對於那些娶自己兒媳的人,亦有同樣的法令。
巴爾薩蒙:現行的這些教規規定了如何懲罰那些與自己姐妹有染的人,[註:關於「與自己的姐妹」,哈爾梅諾普洛斯的註釋者說:那位「禁食者」對此類人判處三年,伴隨禁食、乾食與每日五百次叩拜;對於與兒媳有染者,判處兩年,伴隨三百次叩拜;對於與岳母有染者亦然。但就目前而言,宗教會議對此類人判處六年,與巫師和殺人犯同等。] 即使她並非與他同父同母,而是僅有一方父母相同(這也被稱為異母或異父姐妹),以及如何懲罰與自己兒媳污穢自己的人。他們說,這些人應被逐出教會,直到他們停止罪行;在停止之後,應將他們分配到四個悔改的階段中,如此便可配得領受聖餐。 而這四個階段需歷時十二年。請閱讀本書第十三標題的第二章;並請注意,懲罰是給予那些停止罪行的人,而非那些仍堅持在罪中的人。因為對於後者,信徒的一切對他們而言是完全隔絕的。
左納拉斯:凡與自己的姐妹敗壞自己者,即使並非同父同母,而僅是其中一方相同,也應完全被逐出教會,直到他停止這類罪行。 在停止之後,便按照教規所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即痛哭、聽道、俯伏、參與;如此便可配得領受聖餐。
亞里斯提諾:教規第七十五條。凡與父系或母系的姐妹污穢自己者,不得進入禱告之家,直到他停止;然後,在他清醒後,進行三年痛哭,三年聽道,三年俯伏,第十年接納但不准獻祭,並在參與禱告兩年後,此後便可配得領受聖餐。 此教規與第六十七條教規一同解釋。
亞里斯提諾:教規第七十六條。對於那些娶兒媳的人亦有同樣規定。明確。
教規第七十七條
然而,凡離棄合法結合的妻子,而另娶他人者,根據主的判決,應受姦淫罪的審判。我們的教父們已按教規規定,此類人應痛哭一年,聽道兩年,俯伏三年,第七年與信徒一同參與,若他們帶著眼淚悔改,便可配得領受獻祭。
教規第七十八條
對於那些在婚姻中娶了兩姐妹的人,即使是在不同時間,也應遵守同樣的準則。
教規第七十九條
那些對自己的繼母有非分之想的人,應受與那些對自己的姐妹有非分之想的人同樣的教規約束。
巴爾薩蒙:聖者在第七十五與第七十六條教規中規定,與異母或異父姐妹或自己的兒媳污穢自己者,應受十二年的懲罰。而現在,即在第七十七、第七十八與第七十九條教規中,他命令那些離棄自己的配偶而另娶他人者,以及那些娶了兩姐妹的人(即在其中一人死後),還有那些與繼母有染的人,都應作為姦淫者受到懲罰。他在第七十六條教規中補充說,離棄自己妻子並與他人結合者,應受教父們七年的懲罰,如此若他們帶著眼淚悔改,便可配得領受聖餐。 既然情況如此,有人可能會說,既然第十八條教規對姦淫者處以十五年懲罰,而本教規說離棄自己妻子並與他人結合者應受教父們七年的懲罰,我們該遵循哪一個?解答:遵循第五十八條教規中所包含的內容。因為在這裡,聖者引述教父們的規定並非作為一項法令,而是作為一種回顧,為了讓我們知道他們先前規定了什麼,以及他自己對此作了何種修正;這一點從聖者說他們應像姦淫者一樣受罰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人提出法律的一般原則,說「明文規定優於默示」,他將聽到,如果那對姦淫者處以十五年懲罰的教規是出自另一位聖者,那麼他所說的或許有道理。但既然兩條教規都出自同一位聖者,我們必須遵循他後來所規定的,正如已經在第五十八條教規中所發佈的那樣。關於離棄自己妻子的人,請閱讀本聖教父的第四十八條教規,以及第六十卷第三十七標題最後一章的倒數第二個主題,其說:「試圖擁有兩個妻子的人,非依法律,而是依意志的行為,應正確地受姦淫罪的指控。但那後來嫁給他的女子,若不知道他已有合法妻子,將會得到寬恕。」請閱讀新凱撒利亞宗教會議的第二條教規,該教規說此類人應被逐出教會直到死亡。不要讓這看起來與你矛盾;而應說,前述宗教會議的教規是針對那些堅持在惡行中的人;而本教規則是針對那些已經停止並認罪的人。因此,前者被判處完全的絕罰;而後者則被處以十五年懲罰。請從現行的教規中注意,不僅在這些罪行中,在其他罪行中,停止罪行也為懲罰提供了空間。因為那堅持在惡行中的人,即使被懲罰了無數次,並做了同樣多次的善事,他仍有無法治癒的傷口,無法被癒合的繃帶所束縛。 此外請注意,舊約中包含的內容,若非教會明確接受的,皆已廢止,使用它們的人是在猶太化。看哪,顯然聖教父們也接受了禁止姻親婚姻的法律。此外,舊約中允許死者兄弟娶其妻以延續後代的法律,也已失效。而那些不加區別地締結姻親婚姻的拉丁人,也觸犯了教規。
左納拉斯:在第七十七條教規中。聖者斷言,那些離棄自己配偶而另娶他人者,已被主定為姦淫者。因為主在福音書中說:「凡休妻另娶的,除非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他說,我們的教父們已在教規中規定,此類人應受七年懲罰;若他們帶著眼淚悔改,便可接納參與獻祭。在說明了教父們對他們施加的懲罰後,他沒有再補充什麼,認為只要指出根據主的話,這罪行是姦淫就足夠了。因為由此可知,正如姦淫罪一樣,姦淫者也應受他所規定的懲罰期限。
亞里斯提諾:教規第七十七條。凡離棄自己的妻子而另娶他人者,身為姦淫者,應受七年俯伏。 此教規與第六十八條教規一同解釋。
左納拉斯:新凱撒利亞宗教會議的第二條教規說:如果不解除這婚姻,就應被逐出教會,直到死亡。
亞里斯提諾:教規第七十八條。對於那些娶兩姐妹的人,即使是在不同時間,也應遵守同樣的準則。
亞里斯提諾:教規第七十九條。對繼母有非分之想者,視同對姐妹有非分之想者。
教規第八十條
教父們對多妻制保持沉默,因為它是獸性的,且完全與人類的本性相悖。對我們而言,它被證明是比淫亂更嚴重的罪行,因此,讓此類人服從教規是合理的,即在痛哭一年並俯伏三年後,方可被接納。
巴爾薩蒙:聖者在第四條教規中對重婚者與多妻者作了規定,這些都是聖靈藉著他的右手所描繪的美好內容,現在他說,教父們對多妻制隻字未提,而是以沉默的黑暗掩蓋了它,因為它是獸性的,且與人類的行為疏離。在他看來,這比淫亂更嚴重。因此,他規定那些因缺乏理性而被多妻制的污穢所束縛的人,應服從教規的懲罰;即應與痛哭者站在一起一年,在俯伏中度過三年,並與慕道友一同離開,如此方可被接納。 有人會問,既然前述的第四條教規將重婚與多妻稱為被教父們懲罰的淫亂,並在各方面將它們等同起來,為什麼本教規說多妻制被教父們沉默以對,且其罪行超過了淫亂?解答:重婚在法律上是被承認的,而四婚及以後的婚姻,既不被教規也不被法律所接受。因此,任何超過重婚界限的婚姻契約,都被稱為多妻制。因此,在那裡規定重婚時,他所稱的被懲罰的淫亂並非多妻制,而是重婚,因為它在法律上是被承認的,且不會被教會所分裂,正如第十條教規所說的。在這裡,在規定多妻制時,他說它比淫亂更嚴重,這是有道理的。因為那淫亂的人只是傷害了自己,因為他自願將自己拋入放蕩的深淵;而那進行第四或第五次婚姻的人,則是在嘲弄禁止這邪惡行為的神聖教規與法律;他也傷害了自己的親生子女,因為他將私生子的雜草播種在自己親生子女的田地裡。因此,為了讓信徒遠離這類不合法的婚姻,聖者規定,在他們認罪並停止惡行後,對他們的懲罰應超過淫亂者。此外,有人會問,既然淫亂受七年懲罰,正如從第五十九條教規中所證明的,為什麼本教規將多妻制稱為比淫亂更嚴重,卻只懲罰四年?解答:有些人解決了這個疑問,說淫亂者應受四年懲罰,並引用了聖教父的第二十二條教規。但你應閱讀第九條教規及其解釋,並說淫亂者確實受七年懲罰,而多妻者甚至受超過七年的懲罰。因為懲罰有四個階段,既然規定他應痛哭一年,並在三年中俯伏,那麼相應地,他也將被迫服事其餘的階段,即聽道者與參與者的階段,即使他們沒有被帶入更長的時間,至少也會被歸入四年的總量,使總懲罰時間為八年。至於有些人在此處將多妻制稱為不加區別的淫亂,他們應當聽說,婚姻不僅僅是通俗語言中所說的結合,而是男女的結合與整個生命的共同擁有,是神聖與人類法律的團契;且婚姻不僅僅由結合組成,還由締結者的情感組成。第四十一卷第四標題第四章說:「嫁妝確實構成了婚姻,但嫁妝本身並不構成婚姻,而是雙方共同生活者的相互情感。」關於重婚,請閱讀後面所載的關於君士坦丁·波菲羅格尼圖斯皇帝在位期間所制定的關於結合的法律。
左納拉斯:多妻制,即一個人娶了多個妻子,即使不是同時,他也斷言這是獸性的,而非人類的;或者當一個人與多人結合,並進行不加區別且隨意的性行為時,這對我們而言被證明是比淫亂更嚴重的,也就是說,在我們看來是被判斷為如此的。因此,讓此類人服從教規是合理的;隨後他引出了懲罰的期限,似乎是四年。
793
論聖巴西流第三封書信之教規 794 聖徒既稱多妻制比淫亂更嚴重,那麼他為何在多妻制上所定的懲戒時間,竟與淫亂相同呢?因為根據教父們的法令,淫亂要受四年的懲戒。但我認為,此處所累積的時間比四年更長。因為那犯淫亂的人,被規定要哀哭一年,第二年聽道,第三年悔改,也就是處於俯伏狀態,並與慕道友一同退席,第四年與信徒一同站立,此後方可被視為配領聖禮,正如第二十二條教規所見。至於犯多妻罪的人,被規定哀哭一年,在三年中俯伏,也就是與慕道友一同站立,並與他們一同退席,如此方可被接納,即僅僅是為了與信徒一同站立,並在那裡停留,直到那負責照管他的人認為合適為止;如此,他才被要求領受聖物,請參閱新凱撒利亞會議的第三條教規。
亞里斯提諾斯:多妻者如禽獸;但願他們在四年後被接納。 這些人若離棄那污穢,並解除那不合法的婚姻,將受四年的懲戒,儘管這罪比淫亂更嚴重——因為他們要哀哭一年,在三年中俯伏,然後被接納。
第八十一條教規
既然許多人在蠻族的入侵中違背了對神的信心,行了外邦人的誓約,並嘗了那些獻給偶像的邪術之物,這些人應當根據教父們已經頒布的法律和教規來處理。那些因受刑罰而忍受極大逼迫,且因無法承受痛苦而被誘使否認信仰的人,應當三年不得領受聖餐,兩年聽道,三年俯伏,如此方可被接納進入團契。至於那些沒有重大逼迫卻出賣了對神的信心,觸碰了鬼魔的筵席,並發了希臘式誓約的人,應當被逐出三年,兩年聽道,在俯伏中禱告三年,並在另外三年中與信徒一同站立禱告,如此方可被接納領受美善的團契。
巴撒摩:安居拉會議已經充分規定了那些在暴君強迫下向偶像獻祭,或吃了污穢之物的人應當如何處理。因此,偉大的巴西流接著說,那些做了這類事的人應當如何受懲戒,無論是因受了過度的折磨,還是沒有重大逼迫就出賣了對神的信心。然而,由於在第七十五條教規中,聖徒規定那否認基督並違背救恩奧秘的人要終身哀哭,直到臨終時才配領受聖物,這似乎與此處的教規相衝突,請說這並非同一件事:否認基督,與向鬼魔獻祭、嘗偶像之物或發希臘式誓約。前者是完全廢棄信仰,後者則是污穢與廢棄信仰的表象,因此前者受到的懲戒更重。或者,在那條教規中,聖徒是針對那些自願背教、毫無逼迫就輕視信仰的人所制定的;而在本條教規中,則是針對那些被折磨的劇烈程度所勝過的人,以及那些遭受了暴力(儘管不是非常劇烈)而屈服的人;因此,他在此處規定了較輕的懲戒。如果有人說本條教規的內容已經過時,因為信仰藉著神的恩典已穩固地建立在正統信仰的磐石上,且暴君們早在多年前就被殉道者的石頭所擊碎;然而,即使在今天,許多人落入不虔誠的阿加瑞尼人(Agarenes)手中,受到折磨,有時否認正統信仰,有時發誓效忠穆罕默德那不虔誠的宗教,另有些人甚至自願投身於不信的深淵。所有這些人,在認罪並經過適當的悔改後,都將根據本條教規得到醫治。至於那些吃了污穢之物的人,請閱讀安居拉會議的各項教規,你就會知道他們是如何受懲戒的。
左納拉斯:有些人被蠻族俘虜,嘗了被禁止的東西;也就是偶像之物和邪術之物,即在邪術儀式中獻祭的,並發了外邦人的誓約,或稱呼偶像、希臘諸神、太陽或其他他們視為神的星辰。因此,教父們規定,對這些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對待:那些被嚴酷折磨、被痛苦的重壓所勝過的人,與那些沒有重大逼迫就出賣信仰、觸碰偶像之物並發了非法誓約的人,應當有所不同;這正是本條教規所規定的區別。而在第七十三條教規中,聖徒規定那否認基督並違背救恩奧秘的人要終身哀哭,直到臨終時才配領受聖物。因此可以說,否認基督與向鬼魔獻祭、嘗偶像之物或發希臘式誓約並非同一件事。前者是完全廢棄信仰,後者則是污穢與廢棄信仰的表象;因此前者受到的懲戒更重。或者你可以說,那條教規是針對那些自願背教、毫無逼迫就拋棄信仰的人所制定的,而本條教規則是針對那些被折磨的劇烈程度所勝過的人,以及那些遭受了暴力(儘管不是非常劇烈)而屈服的人,因此他為他們規定了較輕的懲戒。
亞里斯提諾斯:那些因折磨而違背信仰的人,應當俯伏八年;那些自願的人則十二年。 凡在蠻族入侵中忍受了因折磨而來的極大逼迫,且因無法承受痛苦而違背了對神的信心,行了外邦人的誓約,並嘗了那些獻給偶像的邪術之物的人,這些人若悔改,並帶著眼淚和痛悔的心回轉,應當三年與聽道者在一起,另外三年與俯伏者在一起;如此方可被安排進入團契。至於那些沒有重大逼迫卻出賣了對神的信心,觸碰了鬼魔的筵席,並發了希臘式誓約的人,這些人要哀哭三年,兩年聽道,三年處於俯伏狀態,並在另外三年中與信徒一同站立禱告,如此在第十年方可參與美善的團契。
第八十二條教規
關於那些發假誓的人,若是因暴力和逼迫而違背了誓約,他們將受較輕的懲戒,以便在六年後可以被接納。至於那些沒有逼迫卻出賣了自己信仰的人,在哀哭兩年、聽道兩年、第五年俯伏禱告,並在另外兩年沒有獻祭的情況下被接納進入禱告的團契後,最後,在展現了值得稱許的悔改後,將被恢復領受主身體的團契。
巴撒摩:本卷第十三標題第十八章所載的法律,足以向你展示哪些誓約是可以撤銷的;從中你將明白誰是發假誓者。然而,第六十四條教規和這位偉大聖徒的本條教規,並非教導哪些誓約可以撤銷,而是教導發假誓者應當如何受懲戒。在第六十四條教規中,聖徒不加限定地對發假誓者處以十年的禁領聖餐懲戒;但在這裡,他對發假誓者作了區分:規定那些因被迫而發假誓的人在六年後被接納,而那些沒有逼迫的人則在十二年後,且需展現值得稱許的悔改。這就是該教規的內容。但你要說,那些自願並透過認罪而戰勝了罪惡、請求醫治的發假誓者,才受本條教規的懲戒;而非那些因他人控告而被判發假誓罪的人。因為後者除了金錢懲罰外,還會受到教會更重的懲戒;因為正如常言所說,被揭發會使罪債加倍,而悔改則會減輕懲戒的砝碼。你要知道,發假誓的罪是多樣的,因此也難以醫治。因為因疏忽而發誓並發假誓者,與因暴力、因悔改、因報復、因詭詐而發誓者,以及那些廢棄了因戲言或被棄之物而發的誓約者,還有違背了身體誓約者,以及違背了書面誓約者,他們的懲戒方式各不相同。簡而言之,發假誓的醫治取決於那位接受認罪者的判斷力。我曾見過許多發誓要去耶路撒冷卻發了假誓的人,未受任何懲戒就被保留下來;而另一些人僅僅是口頭上對著皇帝的頭發誓,卻受到了嚴厲的懲戒;還有一些因暴力而發誓的人,則完全未受懲戒。我還見過多少因愛情瘋狂而發誓,卻毫無危險地踐踏了誓約的人。因此,必須對這些情況進行精確的審查,並給予適當的醫治。
左納拉斯:在第六十四條教規中,聖徒不加限定地對發假誓者處以十年的禁領聖餐懲戒;但在這裡,他對發假誓者作了區分,規定那些因被迫而發假誓的人在六年後被接納,而那些沒有逼迫的人則在十一年後被隔離,然後在展現了足夠的悔改後,被接納領受基督身體的團契。
亞里斯提諾斯:因暴力而發假誓者,六年後被接納;沒有逼迫者,十二年後。 有人發誓不做某事,例如法官發誓不對某人所受的判決簽字,後來被更高的權力強迫,違背了誓約:此人因暴力而受較輕的懲戒,即受六年懲戒。若沒有任何暴力而違背了誓約,則兩年與哀哭者在一起,五年與俯伏者在一起,並在另外兩年與信徒一同被接納,並與他們一同禱告。如此在第十一年後,方可配領基督的身體。
第八十三條教規
那些行占卜並跟隨外邦人習俗,或將某些人引入自己家中以尋求邪術和潔淨的人,應當落入六年懲戒的教規中,哀哭一年,聽道一年,三年俯伏,一年與信徒一同站立,如此方可被接納。
巴撒摩:許多較為單純和不明智的人,在患病且未能及時得到醫治時,認為自己是受了邪術或巫術的折磨;因此,他們去尋找某些外邦人,聲稱要揭露隱藏的巫術,這些巫術奪走了病人的身體健康,並以此來潔淨患病者脫離污穢。聖徒說,那些這樣行占卜,且不相信藉著呼求我們的主、神和救主耶穌基督、神之母以及眾聖徒的名,就能醫治一切疾病和軟弱,且一切巫術和撒旦的詭計都能藉著至寶貴且賜生命的十字架的大能與護理從信徒身上驅逐出去,反而去跟隨那些妖言惑眾者、行邪術者和外邦人的習俗,並為了所謂的巫術醫治而將這類人引入家中,應當受六年的懲戒。有人會說本條教規與第六十五條和第七十二條教規相衝突。因為那些教規規定這類人應當被視為殺人犯而受懲戒,即根據故意殺人犯的規定受二十年懲戒,或根據過失殺人犯的規定受十年懲戒,而本條教規卻說是六年。但我認為這些教規之間是有區別的。第六十五條教規是針對那些行邪術者,即巫師和術士;同樣,第七十二條教規是針對那些將自己交給占卜者,或與他們持相同觀點的人。而本條教規則是針對那些因迷惑而跟隨那些聲稱能醫治並解除邪術與疾病的人,但他們本身並未背離信仰。因此,那些親自施行邪術的人,與那些將自己交給術士以至於否認信仰的人,以及那些並未背離正統信仰,卻因接觸這類人而跌倒的人,是有區別的。因此,前者受較長時間的懲戒,後者則較短。請閱讀聖貴格利·尼撒(Gregory of Nyssa)致勒托伊奧斯(Letoius)書信中的第二條教規,它對此作了同樣的區分。從教規提到行占卜的人來看,我認為,那些濫用邪惡的人將受六年懲戒。而那些可能僅僅是一次被迷惑並跌倒的人,將受較輕的醫治。因為我曾親眼見過這種情況。當那位蒙福的、虔誠的佐伊(Zoe)夫人,即那位受人尊敬的阿萊克修斯·科穆寧(Alexios Komnenos)之子、備受讚譽的塞巴斯托克拉托爾(Sebastokrator)的妻子,陷入重病,而醫生因多種疾病的複雜性而放棄治療時,一些外邦人聲稱能醫治她,說她是受了邪術的折磨,他們不公正地強迫她身邊許多優秀的婦女,甚至男子接受審訊。他們暗中在角落裡扔下蠟製的偶像,並以撒旦的方式預示這些東西的發現。他們還做了許多其他邪惡的事,以藐視神並折磨許多人,而那些不虔誠的人在無效後便消失了。那位最高貴的婦女不僅沒有得到任何幫助,反而因長期受疾病折磨而離開了人世,背負著神聖教規對她憤怒的沉重行囊,願主神因她其他的善行而減輕這份憤怒。在她死後,在最神聖的利奧·斯圖帕(Leo Stuppa)牧首任內,她的一些親屬和下屬受到了嚴厲的懲戒,因為他們多次行占卜,並全心全意地相信那撒旦的邪惡儀式。另一些人則受到了適度的懲戒,因為他們並非經常,也不是出於本心去跟隨那種邪惡。因此,應當留意教規,將病人的醫治交託給神,祂僅用一句話就能解除束縛,也不應將自己交給撒旦的詭計,那些……
803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804 [註:原文拉丁文意為:不僅奪去身體的健康,也奪去靈魂的健康。請參閱本書第十三卷第二十章,第九卷第二十五章,以及安居拉會議(Synod of Ancyra)第二十四條法規。] 他們不僅奪去身體的健康,也奪去靈魂的健康。因此,我們必須留意這條法規,並將受醫治者的康復歸功於神,因為祂僅憑一句話就使癱瘓的肢體強健起來;我們不可將自己交給撒但的巫術,因為這些巫術不僅奪去身體的健康,也奪去靈魂的健康。 請閱讀本書第十三卷第二十章,第九卷第二十五章,以及安居拉會議的第二十四條法規。
另一種解釋。 關於那些尋求巫師、占卜者、符咒師,以及那些製作護身符和其他魔鬼行徑的人,請閱讀屈梭多模對《歌羅西書》的解釋,以及他對《猶大書》的第六篇講道,其中教導說:即使有人並非過著聖潔的生活卻使死人復活,也不可相信他,而應當拒絕他。
若納拉(ZONAR):在第六十五條法規中,將那些行巫術或承認行邪術的人,視同殺人犯處以懲罰。然而,此處所提到的那些人,則被命令隔離六年。這位聖人並未自相矛盾:在那裡,他所裁定的是針對那些親自施行巫術、調製毒藥以害人,或使用這些人進行此類勾當的人;而在此處,他所指的是那些相信占卜、利用占卜者來尋找巫術,或是為了清除巫術所帶來的污穢,以及為了避開由此類行為帶來的傷害,並試圖醫治由此引發的疾病的人。此外,安居拉會議的第二十四條法規,對這類人裁定隔離五年。
阿里斯提努(ARIST):凡相信占卜者,並將某些人帶入家中以尋求巫術的人,應當哀哭一年,聽道一年,俯伏三年,並在與信徒一同站立後,方可被接納。此條文義明確。
135 第八十四條法規。 我們寫下這一切,是為了考驗悔改的果子。因為我們判斷這些事並非完全依據時間,而是留意悔改的方式。如果有人不願輕易脫離自己的習性,寧願服事肉體的私慾而不願服事主,且不接受基於福音所建立的生活,我們就與他們毫無相干。因為我們在悖逆且反對的百姓中,學會了聽從這句話:「救自己,救你的靈魂。」
巴爾薩蒙(BALS):在第七十四條法規中,聖人規定對於那些勤勉悔改的人,應當減輕懲罰的時間。但在這裡,他說對於那些懶散對待懲罰的人,不可免除懲罰。因為他規定對這些人要加重懲罰。至於那些在認罪後仍不離開罪惡,反而執迷不悟的人,他下令不必再與他們談論。因為他說,我們從聖經中聽到:「救自己,救你的靈魂。」也就是說,要小心,不要因為與那些無法改正的人交往,而使你自己也滅亡了。因此,請從本條法規中記住兩件極好的事:正如對於勤勉認罪的人,懲罰會減輕,同樣地,對於懶散的人,懲罰會加重;並且,那些離開罪惡的人才會受到稱讚。因為那些堅持自己私慾的人,將被判處完全的隔離。
若納拉(ZONAR):在偉大的巴西流所規定的這一切之上,他補充說:「雖然我們為罪惡規定了悔改的時間,但我們並非僅以時間來判斷悔改,以至於在規定的時間過去後,就必須接納每一個犯罪的人。我們考驗的是悔改的果子,並留意其方式,即悔改者的心態;正如在此處可以理解他第七十四條法規的內容:對於勤勉的人,時間應當縮短;對於懶散且輕慢的人,則應當延長。」如果有人說,他們無法輕易脫離自己的習性,也不離開罪惡,我們與這些人就毫無相干。因為我們從聖經中聽到:「救自己,救你的靈魂。」也就是說,要小心,不要因為與那些無法改正的人交往,而使你自己也滅亡了。隨後,他對那些有權柄捆綁與釋放犯罪者的主教們提出勸誡,並說:「因此,我們不可同意與這樣的人一同滅亡,而應當畏懼那嚴厲的審判,並將主那可怕的報應之日放在眼前,不要想要與他人的罪惡一同滅亡。因為如果主那可怕的事沒有教導我們,這些如此多的打擊也沒有使我們有所感悟,即因為我們的罪孽,主離棄了我們,將我們交在敵人的手中,百姓被敵人擄去,並被交給分散,因為那些帶著基督之名的人竟敢做出這些事。如果他們既不知道也不明白,是因為這些原因,神的憤怒才臨到我們,我們與他們有什麼相干呢?我們應當日夜、公開且私下地向他們作見證;但我們不可同意被他們的邪惡所帶走,我們應當祈禱,盡可能贏得他們,將他們從惡者的網羅中救出來;如果我們做不到這一點,至少要努力使我們自己的靈魂免於永恆的定罪。」
阿里斯提努(ARIST):不要以時間,而要以方式來判斷懲罰。如果他們堅持罪惡並反對,你則要救你自己的靈魂。 懲罰已經如所寫的那樣規定了;但我們不應當只看懲罰的時間,而應當看悔改的方式。如果犯罪者帶著眼淚、心靈的破碎和強烈的謙卑進行認罪,並離開罪惡,全心尋求主,那麼被委託捆綁與釋放權柄的人,將可以縮短他們的時間;但如果犯罪者不願輕易脫離自己的習性,寧願服事罪惡和肉體的私慾,而不願服事主,且不接受基於福音所建立的生活,我們就與他們毫無相干。因為在悖逆且反對的百姓中,我們學會了聽從這句話:「救自己,救你的靈魂。」
第八十五條法規。 因此,我們不可同意與這樣的人一同滅亡,而應當畏懼那嚴厲的審判,並將主那可怕的報應之日放在眼前,不要想要與他人的罪惡一同滅亡;因為如果主那可怕的事沒有教導我們,這些如此多的打擊也沒有使我們有所感悟,即因為我們的罪孽,主離棄了我們,將我們交在野蠻人的手中,百姓被敵人擄去,並被交給分散,因為那些帶著基督之名的人竟敢做出這些事。如果他們既不知道也不明白,是因為這些原因,神的憤怒才臨到我們,我們與他們有什麼相干呢?我們應當日夜、公開且私下地向他們作見證;但我們不可同意被他們的邪惡所帶走,我們應當祈禱,盡可能贏得他們,將他們從惡者的網羅中救出來。如果我們做不到這一點,至少要努力使我們自己的靈魂免於永恆的定罪。
巴爾薩蒙(BALS):這些話是對主教們以及所有有權柄捆綁與釋放的人的勸誡。因為他勸告他們不要同意犯罪者,也不要容忍那些堅持罪惡的人的團契,以免因此與他們一同滅亡。而是要不斷地勸誡他們離開罪惡,並為他們的救恩禱告。他說,如果多次都無法改正他們,你們要努力使自己與他們隔絕;這樣,你們或許能從永恆的刑罰中得救。
同一位作者,從另一篇講道中,致蒙福的安菲洛修(Amphilochius)關於食物區別的書信。
第八十六條法規。 對於那些自命不凡的禁慾主義者,針對他們那高尚的質疑——「為什麼我們不吃一切東西?」——應當這樣回答:我們連自己的排泄物都感到厭惡。就價值而言,肉類對我們來說就像草菜;但就對有益之物的辨別而言,正如我們在草菜中將有害的與合適的分開,我們在肉類中也將有害的與有益的分開。因為毒芹是草菜,禿鷹肉也是肉;然而,一個有理智的人既不會吃天仙子,也不會吃狗肉,除非有極大的迫切需要。因此,吃的人並沒有犯罪。
巴爾薩蒙(BALS):禁慾主義者,因為他們自以為在實行禁慾,就厭惡吃肉,當他們聽到自己這樣做是不對的時候,就反駁正統派說:「你們也厭惡某些食物,所以才禁戒它們。」對此,聖人說:我們禁戒某些東西或厭惡它們並不奇怪;因為我們也厭惡自己的排泄物,儘管它們是我們肉身的一部分。排泄物是指尿液、糞便、通過口鼻排出的體液,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正如我們避開那些東西,我們也不接受某些食物。因為所有的肉類對我們來說都被視為草菜,因為我們像吃草菜一樣吃一切東西。但我們辨別並分開有害的,使用那不傷害我們的;正如在草菜中,毒芹和天仙子也是草菜,但因為它們是有害的,我們就避開它們;同樣地,在肉類中,禿鷹肉和狗肉也是肉;但如果不是極度飢餓,沒有人會去嘗狗肉。而因迫不得已而嘗的人,並沒有犯罪。
同一位作者,致塔爾索(Tarsus)主教狄奧多羅(Diodorus),關於娶兩姐妹為妻的人。
巴爾薩蒙(BALS):聖人在他的第二十三條法規中提到了這封信。它是寄給塔爾索主教狄奧多羅的,他曾被某人問及,在妻子死後,是否可以娶她的姐妹為妻,他書面回答說並不禁止。當偉大的巴西流禁止這種婚姻時,狄奧多羅的書面回答被呈給他,該回答允許了上述婚姻。因此,他寄給他這些話。 有信件送到我們這裡,署名是狄奧多羅;但隨後的內容,顯然是出自他人而非狄奧多羅。因為在我看來,似乎有某個狡猾的人冒用了你的名義,想要使自己對聽眾顯得可信;他被某些人問及,在死去的妻子之後,娶她的姐妹為妻是否合法,他不僅不對這個問題感到震驚,反而平靜地聽了,並極其賣力地支持那淫亂的慾望。因此,如果我有那封信,我就會把它寄給你,你就能為自己和真理辯護。但既然那個展示信件的人又把它拿走了,並像戰利品一樣在我們這些從一開始就禁止的人面前炫耀,說他有書面許可,我現在寫信給你,好讓我們雙手並用,來對付那虛假的言論,不給它留下任何力量;以免它輕易地傷害到那些接觸到它的人。
巴爾薩蒙(BALS):聖人準備推翻狄奧多羅所寫的內容,他巧妙地進行反駁,並先提出他自己的觀點,以免顯得是在羞辱他,從而使他更堅定地堅持立場,並說:「信件雖然寫著你的名字;但在我看來,似乎是那些擅長策劃和設計此類事情的人之一,想要使自己所說的話顯得可信,才在信上簽了你的名字。這個人被問及,在死去的妻子之後,娶她的姐妹為妻是否合法、合乎律法或正義,他竟然在那個不虔誠的問題上幫助了提問者,也就是說,通過允許那種放縱,他似乎也成了這項行為的參與者。因此,他說,如果我有那封信,我就會把它寄給你,你就能為自己和真理辯護,也就是說,你本可以幫助自己,因為你被虛假地指控說出並寫下不合宜的話,這既損害了你,也損害了真理;損害了真理,是因為虛假被置於真理之上;損害了你,是因為你被指控允許了不該允許的事。既然那個展示信件的人又把它拿走了,並像戰利品一樣在我們面前炫耀。戰利品是給予戰爭中勝利者的標誌,以便從中可以看出哪一方戰勝了敵人;因此被稱為戰利品(trophæum),是因為敵人轉身逃跑(源自希臘語 τρέπω,意為轉向)。既然我沒有那封信,我現在寫信給你,好讓我們一起行動,雙手並用,也就是你和我,來對抗那虛假、陌生且捏造的言論,不給它留下任何力量;以免它輕易地傷害到那些接觸並閱讀它的人。」
140 第八十八條法規。 首先,在這種事情上最重要的是,我們可以提出我們的習俗,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因為這些規條是聖人傳給我們的。這種習俗是這樣的:如果有人因受不潔之情的控制,陷入兩姐妹的不合宜結合,這既不被視為婚姻,也不會被接納進入教會的團體,除非他們彼此分離。因此,即使沒有別的話可說,單單這習俗就足以維護良善。但既然寫這封信的人,試圖用虛假的論證將如此大的惡帶入人們的生活,我們就必須不放棄理性的幫助;儘管在非常明顯的事情上,每個人的預判比論證更有力。 他說,在《利未記》中寫道:「不可娶妻子的姐妹為妾,在妻子活著的時候,揭露她的羞恥。」因此,他聲稱從中可以明顯看出,在妻子死後是可以娶她的姐妹的。對此,我首先要說:律法所說的一切,都是對律法之下的人說的;否則,我們也將受制於割禮、安息日和食物的禁戒。因為如果我們發現有什麼符合我們私慾的,我們就不會將自己置於律法的奴僕軛下;但如果律法中有什麼顯得沉重的,我們就會逃向基督裡的自由。我們被問及是否寫明可以娶妻子的姐妹。我們說,這對我們來說是安全的。
813
[註:關於巴西流致狄奧多魯書信的註釋] 814 且真實的情況是,這並未寫在經文中。然而,若有人試圖從推論的結果中,去推敲那些被默而不宣的事,這是立法者的職責,而非誦讀律法者的職責;因為若照此方式,任何想要恣意妄為的人,甚至可以在妻子尚在世時,就娶她的姊妹。因為同一個詭辯也適用於那種情況。有人說:「經上寫著:『不可娶她為敵』,因此,並未禁止娶那不在敵對關係中的人。」然而,那為情慾辯護的人,將會斷言姊妹之間的天性是不會產生嫉妒的。因此,既然禁止兩者同居的理由已被消除,還有什麼能阻止人娶姊妹呢?但我們會說,這些並未寫在經文中。
然而,那些也並未被規定。但對於推論結果的理解,同樣給予了兩者自由。然而,我們本應回溯到立法之後的背景,以擺脫這些困難。因為立法者似乎並未涵蓋所有種類的罪行;而是特別禁止了以色列人所離開的埃及人的習俗,以及他們所遷往的迦南人的習俗。經文是這樣說的:「你們不可效法埃及地的習俗,你們曾在其中居住;也不可效法我領你們進入的迦南地的習俗,你們不可照他們的律例行。」因此,這種罪行在當時的外邦人中很可能並未流行;因此,立法者無需對此進行防範,而僅僅依靠那未經教導的習俗來譴責這種污穢就足夠了。那麼,既然禁止了更嚴重的罪,為何對較輕的罪保持沉默呢?因為對於許多放縱肉體的人來說,與尚在世的姊妹同居,似乎是以族長為榜樣而受到的損害。那麼我們該怎麼做呢?是說出經上所寫的,還是去處理那些被默而不宣的呢?例如,父親與兒子不可與同一個女子行淫,這在這些律法中並未寫明,但在先知書中卻被視為極大的控訴。因為他說:「兒子與父親進入同一個女子那裡。」然而,魔鬼的學堂發明了多少其他種類的不潔情慾,而神聖的聖經卻保持沉默,不願以污穢的名稱玷污自己的聖潔,而是以概括性的名稱譴責這些不潔!正如使徒保羅所說:「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提,方合聖徒的體統。」他以「污穢」之名,涵蓋了男女之間所有不可言說的惡行。因此,沉默絕非給予放縱情慾者自由。
我認為這部分並非被默而不宣,而是立法者已經非常嚴厲地禁止了。因為「不可親近骨肉之親,露他們的下體」這句話,也包含了這類親屬關係。因為對於一個男人來說,還有什麼比他自己的妻子,甚至比他自己的肉體更親近的呢?因為他們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體了。因此,透過妻子,姊妹便轉向了與丈夫的親屬關係。
815
正如他不可娶妻子的母親,也不可娶妻子的女兒,因為他不可娶自己的母親,也不可娶自己的女兒;同樣地,也不可娶妻子的姊妹,因為他不可娶自己的姊妹。反之亦然,妻子也不可與丈夫的親屬同居。因為親屬關係的權利對雙方而言是共同的。我向每一位諮詢婚姻事宜的人作見證:這世界的樣式即將過去,時候減少了,以致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的。如果有人錯誤地向我誦讀「要生養眾多」,我會嘲笑那些不分辨律法時代的人。第二次婚姻是淫亂的補救措施,而非放縱的藉口。他說,若他們不能自制,就當嫁娶,而不是說嫁娶的人可以違背律法。
那些靈魂因卑劣情慾而昏花的人,甚至不顧及那早已區分了親屬稱謂的自然本性。他們將如何稱呼從這種親屬關係中出生的人呢?他們會稱他們為兄弟,還是堂表親?因為由於混亂,這兩個名稱都適用於他們。人啊,不要讓你的姨母成為孩子們的繼母;也不要讓那本應在母親位置上撫養他們的人,武裝上不可調和的嫉妒。因為只有繼母這一類人,即使在死後也會延續仇恨。事實上,其他敵人在死者去世後會與之和解;而繼母卻在死後才開始仇恨。總之,上述內容的結論是:如果一個人是合法地尋求婚姻,整個世界都向他敞開;但如果他是受情慾驅使,那麼就更應將他拒之門外,好讓他學習「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慾的邪情」。我本想說得更多,但信件的篇幅限制了我。我祈求,要麼我們的勸誡能勝過情慾,要麼這種罪惡不會蔓延到我們的地區;而是讓它停留在那些已經發生的地方。
巴爾薩蒙(BALS.):大教父致狄奧多魯的書信,儘管充滿了所有的智慧與真實的雄辯,並發出了聖靈的聲音,但在當今時代卻無需探究。因為它規定任何人不得娶兩姊妹為妻,這在今日,蒙神的恩典,甚至連基督徒的念頭都不會產生,因此也不需要更多的解釋。但要時刻記住這封神聖的書信。因為儘管其中所規定的內容不再被討論,但其中所包含的論證、思想、反思,或者更確切地說,所有從舊約和偉大的使徒保羅那裡所編撰和對立的內容,在其他案件中都有很大的幫助。請注意,從這封信中可以得知,即使是不成文的教會習俗,也像成文的教規一樣,具有不可動搖的權威;並且我們不應只關注摩西的律法。從這封信中還可以注意到許多其他極其必要且非常有益的事。
817
若納拉(ZONAR.):聖者在鋪陳了論點,並將寫信者轉化為另一個角色後,現在開始反駁這封信。首先,他提出了習俗,並聲稱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因為這些禮儀或法規是由聖徒們所制定並傳承下來的。即使是世俗法律也規定,盛行的習俗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那些對公民的規定並非由聖徒所制定。因為《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第二卷第一章第三十二條說:「對於沒有成文法規的事項,應遵守習俗和慣例」,以及後續內容。又說:「古老的習俗被視為法律來遵守。」又說:「長久的習俗在沒有成文法時,具有法律效力。」這裡的聖者所說的「習俗」,是指在教會中運作的事。因為他說,如果有人非法地與兩姊妹發生關係,除非這些被玷污的人彼此分離,否則不會被接納進入教會,因為這種罪惡甚至不被視為婚姻。因此,即使我們沒有別的話可說,這種習俗也足以遏制這種惡行。
既然他說,那位透過書信為這種惡行辯護的人,使用了古老的律法,說:「不可娶妻子的姊妹為敵,在妻子尚在世時,露她的下體」;並從中推論出,在妻子死後,娶她的姊妹是被允許的。首先,聖者說,律法所說的一切,都是對律法之下的人說的;否則我們也要受割禮、守安息日、禁戒各種食物。我們不會從舊約中堅持那些給我們帶來快樂的事;但我們會禁戒那些具有沉重負擔的事,並轉向基督賜給我們的自由。因為基督的律法使我們脫離了律法的重擔,即割禮、禁戒被禁止的食物、將遺精者視為不潔、觸摸死屍者、患痲瘋者,以及其他許多事。
我被問到,是否寫明了可以娶妻子的姊妹,也就是說,是否允許某人娶他妻子的姊妹;我回答說沒有寫明。這既是真實的,也是穩妥的。至於從沉默中進行推論,也就是說,因為律法說:「不可娶妻子的姊妹為敵,在妻子尚在世時」,因此推論出在死後不禁止娶妻子的姊妹,因為嫉妒將不再存在;他說,這樣說是在立法並引入自己的律法,而不是宣讀律法的內容。如果我們承認在妻子死後,可以娶妻子的姊妹……
818
……因為嫉妒的情慾不再有立足之地,那麼他甚至可以在妻子尚在世時就娶她,如果姊妹之間對彼此沒有嫉妒的情慾的話。但有人會說這並未寫明;但那件事也並未寫明,即在妻子死後,丈夫娶已故妻子的姊妹為妻。接著他補充說,如果你考慮到律法之後的背景,即後面的內容,你就會擺脫困擾。因為他說,立法者在這裡並未打算涵蓋所有種類的罪行;而是禁止了埃及人的罪行,希伯來民族曾寄居於此;以及迦南人的罪行,他們曾遷往並移居於此;這是有可能的。並且,這種罪行,即在妻子死後娶她的姊妹,之所以被禁止,是因為放縱的人以族長雅各為榜樣,他同時與兩姊妹利亞和拉結同居。他談到許多律法中雖然沉默但仍被禁止的事;例如父親與兒子不可使用同一個妾。律法並未提及此事;但先知卻將此行為視為非法而加以控訴,說:「兒子與父親進入同一個女子那裡。」他說,魔鬼教導了許多不潔情慾的種類;而神聖的聖經卻對這些保持沉默,並以「污穢」這一概括性名稱來涵蓋,以免其聖潔被污穢的名稱所玷污。使徒也說:「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提」,他以「污穢」之名涵蓋了所有不可言說的惡行。因此,沉默絕非給予放縱者行惡的自由。接著,聖者使用了更有力的論據,說這部分罪行並非被律法所默而不宣;因為既然經上寫著:「不可親近骨肉之親,露他們的下體」,這類行為也被禁止了。因為如果按照聖經,妻子與丈夫是一體,那麼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丈夫與妻子的姊妹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親屬關係。正如沒有人會因為親屬關係而娶妻子的母親,或她與別的男人所生的女兒,也不會娶自己的母親或女兒;同樣地,也不會與妻子的姊妹結合;因為他也不會與自己的姊妹結合。他說,對於女人也是如此:女人也不會與她已故丈夫的兄弟結合;也不會與其他因親屬關係而親近的人結合。
之後,他引述了使徒的話,並對那些提出「要生養眾多」的人說,我嘲笑那些不分辨律法時代的人。他說這話是因為,神對最初被造的人說了「要生養眾多」,當時人類還不多,亞當的兒女們必然要彼此結合。因此,按照這個邏輯,現在兄弟們也要彼此結合嗎?
821
此外,他說第二次婚姻是淫亂的補救措施;也就是說,為了讓人們不至於墮落到淫亂中;因此允許了再婚,但並非作為放縱的藉口。他引述了偉大的保羅,他允許第二次婚姻,說:「若他們不能自制,就當嫁娶」;他說,保羅並沒有補充說嫁娶的人是在違背律法。接著,他從另一個角度展示了這種行為的荒謬性,說:娶了已故妻子的姊妹,並從兩者生下孩子的人,他將給孩子們什麼稱呼?孩子們將如何稱呼彼此?是兄弟,因為他們來自同一個父親;還是堂表親,因為他們是兩姊妹所生的?在古人中,堂表親常被稱為「堂表親」。他說,這兩種稱呼,即兄弟和堂表親,由於親屬關係的混亂,都適用於他們。他進一步爭辯說,娶了前妻姊妹的人,使他前次婚姻的孩子們的姨母變成了他們的繼母,而她本應像對待侄子一樣愛他們;這卻武裝了她,使她對他們產生嫉妒。因為對於繼母來說,對丈夫前次婚姻的孩子產生嫉妒就像是一種自然的情慾;對於敵人來說,當對手死後,仇恨會減弱;但繼母卻在對手死後才開始對她們產生仇恨。他說,上述內容的結論是,簡而言之:如果尋求再婚的人想要締結合法的婚姻,整個世界都向他敞開,他不會缺乏可以合法共度餘生的妻子;但如果他是因為情慾,或許是因為對她產生了愛慕,並因此急於與她結合,那麼就更應將他拒之門外,好讓他學習「守著自己的身體」,以及使徒隨後的教導。
他說,我本想寫得更多,但信件的篇幅限制了我;因為信件不應過於冗長。我祈求,要麼這勸誡能比情慾更強大,也就是說,強大到足以消除情慾;要麼這種罪惡不會來到我們的地區,這種污穢不會蔓延到我們的教區;而是讓它停留在那些已經發生的地方。
同一作者致格列高利長老,關於他應與同居的婦人分離。
第89條教規。
我懷著極大的耐心讀了你的信,我很驚訝,既然你可以在我們面前透過行動簡潔而容易地為自己辯護,為什麼你卻執意堅持那些被指控的事,並試圖用長篇大論來治療那些無法治癒的傷口。帕里格里奧斯(Paregorius),我們並非第一批,也不是唯一規定婦女不得與男人同居的人。但請閱讀我們聖徒們所制定的教規……
823
824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尼西亞會議所頒布的,明確禁止了「同居婦女」(συνεισακτοὺς)的存在。守獨身者,其美德在於與婦女的共同生活隔絕。因此,若有人在名義上宣稱守獨身,但在行為上卻做著已婚者所做的事,顯然他是在名義上追求童貞的美德,卻未曾遠離那不體面的享樂。既然你自稱已脫離一切肉體的慾念,那麼你更應當輕易地順從我們的請求。我不認為一個七十歲的人會與婦女有不正當的同居關係,我們之所以制定這些規定,並非因為發生了什麼醜陋的罪行,而是因為我們從使徒那裡學到,不可給弟兄放下絆腳石,使他跌倒。我們知道,有些人正當的行為,對他人而言卻成了犯罪的藉口。因此,我們遵循聖潔教父們的法令,命令你與那婦女分開。你為何要控告鄉村主教(chorepiscopum),並提起舊日的仇恨?你為何抱怨我們輕易聽信讒言,而不反省你自己,竟不願遠離與那婦女的往來?因此,將她從你的家中趕出去,並安置在修道院裡。讓她與童女們在一起,而你則由男子服事,免得神的名因你們而受褻瀆。在你做到這些之前,你透過書信所寫的無數話語都對你毫無益處;你將在懶散中死去,並要向主交出你懶散的帳。如果你在未改正之前,竟敢擅自維護你的聖職,你將在全體會眾面前受咒詛;而那些接納你的人,將被全教會逐出。
巴爾薩蒙(BALS.):有一位名叫貴格利的長老,有一位婦女服事他;聖者得知後,要求該長老將那婦女從他的住處趕走。那人寫信給他為自己辯解,偉大的巴西流也回信給該長老。看來該長老在信中請求聖者以寬容的心閱讀他的信件;教父回信說:「我以完全的寬容讀了你的信,我感到驚訝的是,你既然可以透過行動——即遣散那婦女——來簡短地回應,卻在那些你被指控的事上,即那些導致指控的事實本身,依然故我;反而用言語來為自己辯解。」接著他說:「我們並非首位,也不是唯一制定禁止婦女與男子(即聖職人員)同居的人;請閱讀尼西亞會議的法規,該法規明確禁止了『同居婦女』。該會議的第三條法規稱那些被引入聖職人員住處,且與未婚聖職人員同居的婦女為『同居婦女』。他說,那些宣稱守獨身的人,若與婦女隔絕,便擁有美德,即在節制上的尊榮。但若有人宣稱守童貞,卻與婦女同居,他僅有名義,卻沒有實質。」
(羅馬書十四章13節)
825
826 在聖巴西流致貴格利長老的書信中 既然你說你已脫離一切肉體的慾念,那麼你更應當順從我們的請求,將那婦女遣散。他沒有說「命令」或「強制」,而是說「請求」,這是出於謙遜。他說,我們制定將她逐出的規定,並非因為你對那婦女有情慾,或因為發生了不當的行為;我不相信一個七十歲的人會與婦女有情慾地同居;而是因為使徒所說的,不可給弟兄放下絆腳石或使他跌倒。因為那些在他人看來是聖潔或無慾的行為,對其他人而言卻成了犯罪的藉口。他說,你或許能與那婦女無慾地同居,但另一個人以你為榜樣,可能會以不純潔的方式與婦女同居,或者對你產生不好的猜測,這將導致聖職的羞辱。你為何要控告鄉村主教?看來是鄉村主教向聖者報告了關於那「同居婦女」的事。你為何要指責我們輕易聽信讒言,而不反省你自己,竟不願遠離與那婦女的往來?他說,將她安置在修道院裡,而你則由男子服事。在你做到這些之前,你所寫的許多話對你毫無益處;你將在懶散中死去,意即在你生命的終結前,你將因被隔離而無法履行聖職,並要向主交出你懶散的帳,因為這是因你自己的緣故而招致的。如果你在未改正之前,竟敢擅自執行聖職,你將受咒詛,而那些接納你執行聖職的人,將被全體信徒會眾逐出。
請閱讀安提阿會議第四條法規、特魯洛會議第五條法規,以及第一次尼西亞會議第三條法規。這些事就是如此。但因為有些人引用第一次會議的第三條法規以及這封信的內容,想要主張主教和聖職人員不得與他們那些無嫌疑的女性親屬同居,因為她們負責服事,並說如果聖職人員以無嫌疑的親屬為名,卻透過與其他婦女的同居而使信徒跌倒,那麼法規就受到了限制。我們說,主教們根據我們為解釋第一次會議第三條法規而編纂的《查士丁尼新律》(Justinian Novella),被禁止與任何婦女同居。至於聖職人員,我雖然也希望他們能聖潔地生活,完全遠離與任何婦女的同居;但如果他們做不到,在我看來,他們可以無危險地與母親、姊妹及其他無嫌疑的人同居,即使她們有婦女協助服事。因為這位偉大的教父為了消除眾人的絆腳石,規定將那婦女從貴格利身邊移走,並非規定聖職人員不得與無嫌疑的人同居,如果他們身邊還有其他婦女的話。既然聖職人員與無嫌疑的人同居,所有關於惡意猜測的絆腳石便被消除了(因為人們不會說那些婦女是外人,而是他的親屬;但如果他與有嫌疑的婦女同居,那因邪惡猜測而產生的絆腳石就會產生作用),那麼聖職人員便可無礙地與無嫌疑的人同居,即使他們身邊有婦女;但如果沒有這些人與他同居,這種同居就不能免受指責。否則,如果規定聖職人員不得與任何無嫌疑且有其他婦女的人同居,那麼每一位聖職人員都將被迫不得與父親、親生子女同居,也不得接受任何生活上的服事;因為他們大多數人都有女僕或自由人來服事他們。或者我們是否要說,所有這些人都是貧窮的,且足以應付各種服事,這是不合理的。然而,聖職人員若由婦女服事,即使與無嫌疑的人同居,也是惡事,這既不被法規所容,也不被這封信所容,因此應當受到懲罰。請閱讀特魯洛會議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法規。這些問題解決後,有人會問,既然這封信規定貴格利將與他同居的婦女帶到修道院,那麼他是否被迫要為她剃髮?解答:有些人根據特魯洛會議第四十八條法規,說他有義務為與他同居的人剃髮。他們說,聖者並未規定將修道院作為對那婦女的監禁或懲罰。但在我看來,女僕與合法妻子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因此在那種情況下,主教被迫關心他妻子的身體與靈魂的救贖;而在這裡,聖職人員只有一個必要條件,即透過分離來消除絆腳石。但沒有人說那婦女必須被合理地強迫,即使她不願意也要接受剃髮。因此,我認為只有分離是必要的,而非剃髮。但如果這是出於婦女的意願,那便加倍了美善,變得更好了。既然有些人說,根據這封信,每一位與外邦婦女同居的聖職人員在被勸告前就已被隔離,我說,即使對這位聖者而言,這也不合適。看見嗎?當他自己知道貴格利與那婦女同居時,他以宣告的方式命令他將那婦女從住處移走;如果貴格利按照命令做了,他就不會受到隔離。因此,除非在勸告後仍堅持與外邦婦女同居,否則其他人也不會被隔離。
同上:致鄉村主教,關於不得違背法規而擅自任命服事人員。
第九十條法規
我非常難過,因為教父們的法規已經廢棄,教會的一切嚴謹紀律已被驅逐,我擔心這種冷漠若持續下去,教會的事務將陷入徹底的混亂。過去,在神的教會中,習慣上是以極大的嚴謹來考驗並接納教會的服事人員;他們的生活受到徹底的審查:他們是否愛咒罵、是否酗酒、是否容易爭吵、是否能教導自己的年輕人,以便能成就聖潔,沒有聖潔,沒有人能見到主。長老和執事們與他們同居,審查這些事,並向鄉村主教報告,鄉村主教在接受了真正見證人的投票,並提醒主教後,才將服事人員列入聖職人員的行列。但現在,你們首先排斥了我們,甚至不屑於向我們報告,將全部權力轉移到自己身上;其次,你們對這件事疏忽大意,允許長老和執事們,根據個人的偏好、親屬關係或其他友誼,將未經審查、不配的人引入教會。因此,每個村莊都列舉了許多服事人員,但沒有一個人配得上祭壇的服事,正如你們自己所承認的,在選舉時缺乏人選。既然我看到這件事正走向不可挽回的地步,特別是現在,許多人因害怕服兵役而將自己混入服事行列,我不得不重申教父們的法規;我寫信給你們,要你們將每個村莊的服事人員名單寄給我,說明每個人是由誰引入的,以及他的生活狀況如何。你們自己也要保留一份名單,以便與我們這裡存檔的記錄進行比對,任何人不得在想加入時就隨意加入。確實,如果在第一次徵召後,由長老引入的人,應被降為平信徒。你們要重新審查他們;如果他們配得上,就以你們的投票接納他們。清理教會,將不配的人趕出去。今後,你們要審查那些配得的人並接納他們;但在向我們報告之前,不要將他們列入名單;否則要知道,未經我們同意而被接納進入服事的人,將成為平信徒。
巴爾薩蒙(BALS.):關於鄉村主教是誰,以及他們有什麼權利,已在尼奧凱撒利亞會議第十四條法規及安提阿會議第十條法規中說明;因此,在這裡重複同樣的話被認為是多餘的;特別是因為這封信中關於鄉村主教的內容已經完全過時,所有的聖職人員都是由主教根據他們自己的考驗而產生的。
佐納拉斯(ZONAR.):偉大的巴西流指責他屬下的鄉村主教,因為他們擅自任命服事人員,並違背了習慣,他稱該習慣為:他們應透過鄉村主教,根據主教的意願而產生:他要求今後恢復法規,即在第一次徵召之後。他稱「徵召」(ἐπινέμησιν)為「印契」(indiction)。他要求他們審查並接納配得的人,但不要將他們列入聖職行列,除非他們將關於他們的事報告給他。他威脅說,那些未經如此列入的人將被驅逐到平信徒中。如果當時確實有這樣的習慣,我不知道;但在他之前的會議中並沒有發現這樣的法規;相反,安提阿會議的第十條法規,比這位聖教父更古老,允許鄉村主教任命副執事(也被稱為服事人員)、讀經員和驅魔人;但規定鄉村主教不得任命長老和執事,除非得到他們所屬主教的同意。而尼奧凱撒利亞會議的第十四條法規則說,鄉村主教擁有七十位使徒的地位。
同上:致屬下主教,關於不得因金錢而進行任命。
第九十一條法規
我所寫的這件事的醜陋,僅僅因為它被懷疑和談論,就使我的靈魂充滿了痛苦;到目前為止,它對我來說似乎是不可思議的。因此,關於這件事,自知有罪的人應將此信視為醫治;不知有罪的人應視為預防;而冷漠的人——我祈禱你們中間不要有這樣的人——應視為警告。我說的是什麼?據說你們中間有些人從被任命者那裡收取金錢,並以虔誠的名義掩蓋它。這更糟糕。因為如果有人以善的名義行惡,他應受雙倍的懲罰;因為他不僅做了不善的事,而且還利用善作為幫手,來完成犯罪。如果情況確實如此,今後不要再發生,而要改正;因為必須對收取金錢的人說,使徒對想要給錢的人所說的話,即為了獲得聖靈的交通……
833
致主教們書(節錄) 834 「願你的銀子與你一同滅亡。」因為比起那因無知而想要購買的人,那販賣神恩典的人犯的罪更輕。這確實是一場買賣;你白白地領受了,若將其販賣,就如同賣給了撒但,你將被剝奪這恩賜。因為你將販賣行為引入了屬靈的事物中,也引入了教會本身,在那裡,基督的身體與血是託付給我們的。這樣的事是不應當發生的。至於這是一種什麼樣的詭計,我來說明。他們以為自己沒有犯罪,因為他們不是在按立前收取,而是在按立後收取。然而,收取就是收取,無論何時收取皆然。
因此,我懇求你們,放棄這種收入,或者說,放棄這條通往地獄的道路;不要因收取這類錢財而玷污了你們的手,使自己不配執行神聖的奧秘。請原諒我。起初,我因不信而寫,隨後,我因確信而發出警告。若有人在我這封信之後還做出類似的事,他將被逐出此地的祭壇;他將去尋找那能讓他買賣神恩典的地方。
因為我們和神的教會沒有這樣的習慣。我再補充一點就結束。這些事是因為貪財而發生的。貪財是萬惡之根,且被稱為拜偶像。因此,不要為了微薄的銀錢而將偶像置於基督之上;也不要再效法猶大,為了利益而再次出賣那曾為我們釘十字架的主。否則,那些收取這些果子的人,他們的田地與雙手都將被稱為「亞克哈馬」(Aceldama)。
(巴爾撒蒙註:關於那些以金錢按立與被按立者如何受懲罰,在聖使徒遺教第29條、第四屆大公會議第2條、第六屆大公會議第22條,以及第七屆大公會議第3條與第19條的註釋中已有詳盡說明,請閱讀這些條文及其註釋。由於這封信與教規一樣,將按立者與被按立者皆處以罷黜,無論是在按立前還是按立後收取或給予金錢;請將這些內容結合起來,並藉著聖靈那屬靈的寶劍,盡可能地從根源上斬斷貪財的惡習。至於那些用這類錢財購買的田地,他說,將被稱為「亞克哈馬」,這是希伯來語,譯成希臘語意為「血的代價與田地」,這在《使徒行傳》中曾提到。他所說的意思是:正如那用猶大出賣主所得的銀錢所買的田地,被稱為「血的代價」一樣,那些從販賣神恩典者手中收取的金錢,以及那些給予金錢者被按立的教區與村莊,也將成為並被稱為「血的代價」。)
(左納拉斯註:聖人寫信給他所屬的主教們……)
835
(西奧多·巴爾撒蒙註:……當他聽說他們從自己所按立的人那裡收取金錢時,他說,這件事我認為是不可置信的;但僅僅是有了這樣的嫌疑,就已令我悲傷,這幾乎等於是在說,你們竟淪落到讓人對你們有這樣的議論,這令我感到痛心。因為根據某位智者的說法,高尚的品格是不會招致這類指控的,正如他說,若有人指控埃阿斯(Ajax)犯下淫亂罪。他寫道,這封信對於那些自知有此行為的人,應當作為醫治邪惡的藥方;而對於那些清白的人,則作為預防的解毒劑;因為醫生給予病人的藥物是為了治癒並脫離疾病,而給予未患病者的則是預防藥,以免他們染病。至於那些無動於衷的人,即那些在收取被按立者的錢財時,認為自己沒有做錯什麼的人——我祈求這種冷漠不要在你們中間出現——應當將這些文字視為見證、勸誡或警語。他理所當然地祈求不要有這種冷漠。因為犯罪且知道自己在作惡的人,還有希望從惡中回轉;但那作惡卻不認為自己在作惡的人,永遠不會悔改,也不會停止犯罪。他說,我所指的是,有些人聲稱你們在收取金錢後舉行按立;你們用敬虔的名義來掩蓋,也就是隱藏了這惡行。這更為惡劣。因為他說,那作惡卻假裝在行善的人,應當受到雙重的懲罰:既是因為他作惡,也是因為他利用善——即善的名義——來協助邪惡,而非利用善本身。如果情況確實如此,也就是說,如果這些指控是真的,就必須予以糾正。因為必須對那些以金錢進行按立的人說出聖彼得對西門所說的話,當時西門獻上金錢並尋求獲得聖靈的恩賜,那話就是:「願你的銀子與你一同滅亡。」隨後,他加重了罪的程度,說那些購買聖職的人,比販賣聖職的人罪稍微輕一點。因為前者是因無知而購買他們所沒有的東西;而後者販賣的是他白白領受的;他就像一個賣給撒但的奴隸,或者說是一個為了交易而成為魔鬼的僱工,將聖靈的恩賜貶低為買賣。因為買賣被稱為「販賣」,特別是那種骯髒的交易,他說,這種骯髒的交易被引入了教會,在那裡,我們被託付了最寶貴的事物,或者說超越一切價值的事物,即基督的身體與血。在前面說過「你們掩蓋了惡行」之後,現在他又說明了他們是如何掩蓋的。他說,他們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因為他們不是在按立時收取,而是在之後收取;但收取就是收取,無論何時皆然。因為即使某人不是在按立時,而是在一段時間後,為了他所施行的按立而收取錢財,這同樣是罪。)
837
(……我懇求你們,放棄這種收入,或者說,放棄這條通往地獄的道路;因為以這種方式獲得的收入,會將使用者帶向地獄。不要因收取這類錢財而玷污了你們的手,使自己不配執行神聖的奧秘,即聖職與獻上基督的身體與血。由於聖人在信的開頭將語氣轉為威脅,說「我認為這件事不可置信」,因此他請求寬恕。這威脅是指,若有人在此信之後還做出類似的事,將不被允許在祭壇前事奉。因為他說,這樣的人將被逐出此地的祭壇,也就是說,他將被禁止在此地擔任聖職,此後他將去尋求另一個地方,在那裡他可以購買神的恩典並將其轉賣。隨後,他引述了使徒的話:「我們和神的教會沒有這樣的習慣。」接著他說,販賣聖靈的恩典是因為貪財,這是萬惡之根,被稱為拜偶像。因此,不要為了微薄的銀錢而將偶像置於基督之上。因為既然貪財就是拜偶像,那為了貪財而販賣神恩典的人,就是將偶像置於神之上,並效法了猶大。正如那人為了賺取銀錢而出賣了基督,這些人也自願將基督第二次出賣,而祂曾為我們釘十字架一次。他說,那些販賣聖靈恩典的人效法猶大,以至於那些用這些銀錢購買的田地,即教區,以及那些宣佈這些被按立者名號的村莊,還有那些收取這些果子的手,都將被稱為「亞克哈馬」;這是希伯來語,譯成希臘語意為「血的代價與田地」。這在《使徒行傳》中曾提到。這就是他所說的意思:正如那用猶大出賣主所得的銀錢所買的田地,被視為並稱為「血的代價」一樣,那些從販賣神恩典者手中收取的金錢,以及那些給予金錢者被按立的教區與村莊,也將成為並被稱為「血的代價」。)
839
聖巴西流:摘自《論聖靈》第27章,致蒙福的安菲洛基烏斯(Amphilochius) 第97條教規
在教會所保存的教義與宣講中,有些我們是從書面教導中獲得的,有些則是從使徒的傳統中傳遞給我們,並在奧秘中領受的;這兩者對於敬虔都有同樣的效力。沒有人會反對這一點,至少任何對教會制度稍有經驗的人都不會反對。因為如果我們試圖廢棄那些未寫成文字的習俗,認為它們沒有多大的力量,我們將會在不知不覺中損害福音的要義,或者更糟的是,將宣講縮減為僅僅是一個空洞的名詞。例如,為了先提到那最古老且最普遍的習俗:有誰曾透過書面教導我們,要為那些寄望於我們主耶穌基督名下的人畫十字聖號?又有哪部聖經教導我們在禱告時要面向東方?當聖餐的餅與祝福的杯被祝聖時,有哪位聖人以書面形式留下了呼求的禱告詞?因為我們不僅滿足於使徒或福音書所記載的,我們在之前與之後還會說出其他的話,認為它們對奧秘有很大的力量,這些都是從未寫成的教導中領受的。我們祝福洗禮的水、塗抹的油,甚至受洗者本人。這是根據哪些書面文件?難道不是來自那隱秘且神聖的傳統嗎?還有,關於塗油本身的儀式,有哪部書面著作教導過?至於人要受浸三次,又是從哪裡來的?關於洗禮的其他儀式,例如棄絕撒但及其使者,是出自哪部聖經?難道不是來自那未公開且隱秘的教導嗎?我們的先祖在安靜且不張揚的沉默中保守了這些,因為他們深知,奧秘的莊嚴應當在沉默中保存。因為對於那些未受洗的人,連看都不被允許的事,怎麼能透過文字公開宣揚呢?
841
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事是未經書面傳遞的原因,以免對教義的認識因習以為常而受到大眾的輕視。教義(dogma)與宣講(kerygma)是兩回事。教義是隱秘的,而宣講則是公開的。沉默的一種形式也是模糊性,聖經也使用這種方式,使教義的含義難以理解,這是為了讀者的益處。因此,我們在禱告時都面向東方,但很少有人知道,我們這樣做是在尋求那古老的家鄉,即神在伊甸園東方所栽種的樂園。同樣地,我們在七日的第一日站著禱告,但並非所有人都知道原因。我們不僅是為了提醒自己,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且應當尋求上面的事,而在復活日藉著站立禱告來領受所賜的恩典;更是因為這似乎是所盼望之世代的象徵。因此,它作為日子的開端,並非摩西所稱的「第一日」,而是「一日」。因為他說:「有晚上,有早晨,這是第一日(一日)。」彷彿這日子多次循環。因此,這「一日」同時也是「第八日」,它透過自身顯明了那真正獨一且真實的第八日,詩人在某些詩篇的標題中也曾提到,這象徵著這時間之後的狀態,那永不終結、沒有夜晚、沒有繼承者、永不衰老、永恆的世代。因此,教會教導其信徒在這一日站著禱告,是為了透過不斷提醒那永恆的生命,使我們不至於忽略為那遷徙預備資糧。整個五旬節期間也是我們在來世所盼望之復活的提醒。因為那「一日」即第一日,乘以七倍,構成了神聖五旬節的七個星期。它從第一日開始,終結於同一日,在中間循環了五十次。因此,它透過相似性模仿了永恆,就像在圓形運動中,從同一點開始,又終結於同一點。在這一日,教會的制度教導我們採取站立的禱告姿勢……
843
(……巴爾撒蒙註:關於教會未寫成文字的習俗,請閱讀本書第一卷第三章,以及我們在其中所寫的內容。這封信所說的是:當「反聖靈派」(即聖靈的敵對者)說,聖靈不應當與聖父、聖子一同受榮耀,因為這並未以書面形式傳遞給我們時,聖人在列舉了各種不可廢除、必須永恆遵守的未寫成文字的習俗後,還補充了為什麼其中一些是未經書面傳遞的原因。他說,為什麼我們禱告時面向東方,以及為什麼在七日的第一日站著禱告;關於未以書面形式傳遞的理由,是因為教義不應當公開,也不應當被所有人知曉。他說,宣講是公開的,但教義是隱秘的,以免因不斷的練習,也就是頻繁的思考與使用,而因習以為常受到輕視。模糊性也是沉默的一種形式。因為模糊的表達,使得許多人無法理解,這似乎就是一種沉默;正如一個人不知道另一個人心裡在想什麼,同樣地,模糊的表達也被大多數人所忽略。聖人說,這就是為什麼並非所有事都以書面形式傳遞給我們的原因。至於在禱告時面向東方,他說原因在於我們在尋求那古老的家鄉,即神在東方所栽種的樂園。而在七日的第一日,即主日,不跪拜,是因為我們在那一日與基督一同復活……)
845
在巴西流聖師致安菲洛基書信註釋中 846 [註:原文為拉丁文與希臘文對照,此處翻譯希臘文部分] 那一位從墳墓中復活,我們也藉著祂從古老的墮落中被喚醒;我們應當尋求上面的事,而不應傾向於屬地且必朽壞的事;主日是未來世代的預像,它作為日子的開端,摩西並未稱它為「第一日」,而是稱之為「一日」,因為它循環往復,既是「一日」也是「第八日」,它描繪了那第八日,即那無窮無盡的未來世代。大衛在詩篇的題注中也提到了這一點,將詩篇題為「第八日」。因此,他說,教會必然教導其門徒(即教會所養育的信徒)在禱告時站立,為的是讓他們藉著不斷仰望,記念那未來的生命,並為通往那裡的旅程預備資糧。此外,關於五旬節的日子,他也說,這些日子同樣向我們預示了所盼望的復活。因為主復活的第一日,經過中間的日子七七四十九天,構成了五旬節;它從逾越節的主日開始,到達另一個新的主日,再從那裡到達隨後的主日,如此循環往復,經過七個星期,最終在五旬節結束,並模仿了永恆,從同樣的日子開始,又回到同樣的日子,正如在圓周運動中一樣。因為構成圓的線,即所謂的圓周,從哪裡開始,就在哪裡結束。因此,在五旬節的日子裡,教會的習俗,即法律或條例,教導我們在禱告時採取站立的姿勢,藉著這種顯而易見的提醒,將我們的心思從屬地的事物提升到屬天的事物。因為我們藉著站立的姿勢仰望上方,便被提醒去記念未來和屬天的事物。然而,我們屈膝跪拜也並非沒有象徵意義:向地俯伏象徵著我們因犯罪而墮落於地;而從地再次抬頭與站起,則象徵著我們藉著神施憐憫的恩典,從墮落中被召回。他說,我何必一一列舉這些呢?因為如果我想講述所有我們從未經書寫的傳統中所領受的奧祕,日子將不足夠,也就是說,我沒有足夠的時間來進行闡述。
[註:此處為拉丁文與希臘文對照]
隨後他又補充了另一項未經書寫的傳統,說:「且不提其他。」那麼,我們承認聖父、聖子、聖靈,這又是從哪裡在聖經中找到的呢?如果我們是從洗禮的傳統中,即基督對使徒所說的話——「奉父、子、聖靈的名施洗」——中領受的,那麼正如我們受洗,我們也當如此相信,因此我們將與洗禮相似的認信置於此處;若他們要求我們,正如我們認信,也當如此榮耀(即相信或稱頌榮耀);但如果他們說:「我們並未在書寫中領受要如此稱頌榮耀」,那麼就請他們給我們書寫的證明,也就是說,請他們在書寫中展示關於信仰的認信以及其他所列舉的事項。聖師正與那些「敵聖靈者」(即聖靈的對抗者)進行辯論,他們無法忍受聖靈與聖父、聖子一同被榮耀,認為祂是僕人而非同等尊榮,並聲稱在聖經中找不到教會將祂與聖父、聖子一同榮耀的傳統,因此聖師也引述了這些。接著,既然有這麼多未經書寫的事物,且在敬虔的奧祕中具有如此大的權能,難道他們就不允許我們使用一句從我們之前的教父那裡傳承下來的話嗎?以及後續的內容。他所說的意思是這樣的:既然有這麼多我們未經書寫而領受的事物,且對信仰如此有力,難道他們就不允許我們使用一句話嗎?這句話並非我們所引入的,而是我們從一種未經刻意追求、簡單的習俗中發現的,它保留在未受腐蝕的教會(即正統教會)中,未被異端所扭曲,這句話具有重大的意義,對信仰奧祕的權能有不小的助益,也就是說,對信仰的奧祕大有裨益。
847
[註:此處為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的註釋] 關於那些從未經書寫的傳統而來的習俗,聖師教導說,有許多我們未經書寫而領受並實行的事,皆有助於敬虔;如果我們拒絕遵守這些,我們將在根本上損害福音,即福音所宣講給我們的信仰。接著他列舉了那些未經書寫而實行的事,並說:誰在書寫中教導過,信奉基督的人要以十字架的記號來標記或印記自己?或者在禱告時轉向東方?至於呼求的詞句,即祭司在聖化聖餐的餅與祝福的杯時,用來呼求聖靈恩典的詞句,他說,我們是從哪裡得來的呢?因為我們並不滿足於使徒和福音書中書寫傳承下來的內容,而是在那之前和之後都說了一些話。洗禮的水和塗抹的油,我們是從哪裡領受祝福的呢?甚至這用油塗抹受洗者,是誰在書寫中教導我們的?人受洗時三次浸入水中,我們又是從哪裡得來的呢?(雖然其他事物確實是未經書寫而傳承下來的,但受洗者三次浸入水中,我們是從聖使徒的第50條教規中得來的。因此我感到驚訝,聖師為何斷言這也是未經書寫而傳承下來的;因為不應認為他不了解該教規。)此外,棄絕撒但,以及受洗者被要求說的一切,他說,這一切都來自於隱祕且未公開的教導,也就是說,不是公開宣講、不是眾人皆知的教導,這是我們的前輩默默遵守的,沒有過度探究或好奇。因為他們受教導要將奧祕中莊嚴、尊貴且隱祕的事物,在沉默中保存並守護。因為他說,那些連未受啟蒙者都不可見或窺探的事物,是不可能公開宣揚並寫在文字中傳播的。
850
[註:此處為狄奧多·巴爾薩蒙的註釋] 關於那些說「與聖靈一同榮耀」缺乏見證且未見於聖經的說法,我們說:如果沒有什麼其他事物是在聖經之外被領受的,那麼這也不應被領受;但如果大多數奧祕的事物都是未經書寫而傳承給我們的,那麼我們將與其他許多事物一同領受這一點。我認為,堅持未經書寫的傳統也是使徒性的。因為他說:「我稱讚你們,因你們凡事記念我,又堅守我所傳給你們的傳統。」以及那句:「你們要堅守所領受的傳統,無論是藉著言語,還是藉著書信。」我們現在所討論的關於聖靈的這一點,就是其中之一,那些從起初就制定並傳給後人的人,隨著時間的推移,藉著長期的習俗,將其在教會中扎根。那麼,如果我們在法庭上缺乏書寫的證明,而我們為你們提供了眾多的見證人,難道我們不能獲得有利於我們的判決嗎?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憑兩三個人的口,句句都要定準」。如果我們向你們清楚展示了長期以來我們所持守的,難道你們不認為我們說得有理,且這場訴訟不應被受理嗎?因為古老的教義在某種程度上是令人敬畏的,它們因古老而具有某種尊嚴。
851
[註:此處為狄奧多·巴爾薩蒙的註釋] 聖師進一步證實了他自己的論點,對異端說:如果沒有其他未經書寫的傳統被傳承下來,那麼這也不應被領受;但如果許多未經書寫而實行的事(他已經列舉了這些)存在,那麼我們將與其他事物一同領受這一點。接著他指出,守護所傳承的內容是使徒性的,並引述了使徒的話,說關於聖靈的這一點也是傳統之一,他們將其在教會中扎根,即穩固地安置並傳承下來。因為正如扎根的植物不容易從地裡拔出來一樣,教會也不會輕易拋棄或出賣這一點。此外,他還論證說:如果我們在法庭上被你們傳喚,而我們沒有書寫的證明來應對指控,但我們為你們提供了見證人,難道我們不能藉著見證人的聲音被判無罪嗎?他還引述了福音的話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他說,即使我們提出長期以來的慣例,作為戰勝對手的依據,因為我們長期以來一直擁有被對方所爭議的事物,並清楚地展示了這一點,難道我們不能使這場訴訟根本不被受理,反而被駁回嗎?因為古老的教義令人敬畏,人們因其古老而尊重它們;正如白髮為老年人贏得尊嚴一樣,古老也為教義贏得尊嚴。
852
聖貴格利·尼撒主教致聖萊托伊烏斯(Letoius)主教的教規書信 教規一 這也是有助於聖節的事項之一,即我們應當理解對那些犯罪者所實行的合法且合乎教規的治理(經濟),以便治癒因某種罪惡而產生的靈魂的一切疾病。因為這場普世的創造之節,是在每年規定的週期內,在全世界範圍內,為了那曾墮落者的復活而舉行的(墮落即是罪,而復活則是從罪的墮落中被扶起);在今日,我們不僅應當將那些藉著洗禮恩典從重生中轉變過來的人帶到神面前,也應當將那些藉著悔改與回轉,從死行中回到活路的人,像牽手一樣引導到那使他們得救的盼望中,他們曾因罪而與這盼望疏遠。處理這些關於他們的話語,在正確且經過考驗的判斷中,並非小事,這是按照先知的命令,即要求在判斷中治理話語,以便正如神聖的經文所言,他永不動搖,義人必永遠被記念。正如在身體的治療中,醫學的目標只有一個,即治癒病人;但治療的方式卻各不相同(因為根據疾病的多樣性,治療的方法和學科也相應地應用於每一種疾病);同樣,既然靈魂的疾病也有許多種類,那麼醫療的護理必然是多樣的,根據病情的性質來實施治療。為了使關於所提問題的方法具有某種技術性,我們將如此剖析這個論點。
853
在靈魂中,根據最初的劃分,有三件事被考慮:理性、慾望和憤怒。在這些之中,既有那些活在美德中的人的善行,也有那些滑向邪惡的人的墮落。因此,準備將適當的治療應用於靈魂患病部分的人,首先應當考察疾病存在於何處,然後再將適當的治療應用於患病者,以免因對治療方法的不了解,導致患病的部分與接受治療的部分不符:正如我們確實看到許多醫生,因不了解最初患病的部分,反而用他們的藥物加重了病情。因為疾病往往是由於熱的支配和過度引起的,既然對於那些因寒冷過多而受損的人來說,加熱和溫暖是有益的,那麼將對他們有益的方法,不加考慮地應用於那些因過度熱度而燃燒的人,就會使疾病變得極難治癒。因此,正如醫生們認為對元素的特性有認知是極其必要的,以便糾正每一個處於良好或不良狀態的事物中,那些違反自然的部分;同樣,我們也回溯到靈魂中被考慮的這種劃分,將這種普遍的觀察作為治療疾病的原則和基礎。因此,正如我們所說,靈魂運動的特性被劃分為理性、慾望和憤怒三部分;理性部分的善行是:對神虔誠的觀念,對善惡的辨別知識,以及對所處事物本質有清晰且不混亂的見解;知道在現存事物中,什麼是可選擇的,什麼是可憎且應拋棄的。反之,當對神不虔誠,對真正良善的事物缺乏辨別力,以及對事物本質的觀念發生顛倒和錯誤時,這種部分的邪惡就會顯現出來,以至於將光當作黑暗,將黑暗當作光,正如聖經所說。至於慾望部分,其美德的運動是向著真正所渴望的……
855
88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正如聖經所言,使黑暗變為光明。理智的部分,若將渴望提升至真正值得渴慕、真正美好與誠實的事物,這便是出於美德;若我們內在有任何愛慕的官能與情感,都應完全投注於此,並深信除了美德以及那湧流出美德的本性(即神)之外,沒有什麼是本性所當追求的。然而,這部分的偏離與罪惡,在於一個人將渴望轉向了那無實體的虛榮,或是轉向了塗抹在身體表面的花朵;由此產生了貪財、貪名、貪樂,以及所有依附於這類惡習的事物。反之,憤怒情感的正確行動,在於對邪惡的厭惡、與情慾的爭戰,以及使靈魂在勇氣上變得剛強,在於不畏懼眾人所認為可怕的事物,而是直到流血為止都抵擋罪惡;輕視死亡的威脅與沉重的刑罰,並從最令人愉悅的事物中超脫出來,脫離一切因某種習慣與先入為主的觀念而將眾人囚禁在享樂中的事物,為信心與美德而戰。這部分的墮落對眾人而言是顯而易見的:嫉妒、仇恨、憤怒、毀謗、爭鬥、好勝與報復的情感,這些情感將懷恨延長至久遠,並煽動許多人走向謀殺與流血。因為愚昧且未受教導的理性,若找不到如何有效地使用其武器,便會將刀鋒轉向自己;那些神賜給我們作為防禦的武器,若使用不當,反而會對使用者造成毀滅。
巴爾薩蒙:這位偉大的教父似乎是在復活節期間寄出了這封書信;他說這有助於節期,因為那些犯罪的人將會依法、依教規得到治理。主復活的節期,是因為人類因罪而墮落,為了人類的復活而設立,並每年舉行。復活,也是從罪的墮落中站起來。因為使犯罪者停止犯罪,就是從他因犯罪而跌倒的處境中站起來。因此他說,在今日,不僅要將那些透過救恩的洗禮之水,從重生中轉變過來的人帶到神面前,彷彿獲得了新的身體,因為這身體已藉著聖靈的恩典,洗淨了因罪而附著其上的污穢。他說,不僅要將這些人帶到神面前,在復活節期間,也要將那些正在悔改,並從死行中轉向生命之道的人帶到神面前。這在希伯來書中,由偉大的保羅所言,他稱那些使靈魂充滿惡臭並使我們不潔的行為為「死行」。正如在舊律法中,觸摸死屍的人被視為不潔;同樣地,觸摸死行的人在神面前也被判為不潔,但藉著悔改得到潔淨後,便回到了生命之道。那引向神的,就是生命之道,它為我們帶來了將來的生命,將我們與死行或使我們死亡的行為隔絕,使我們與那拯救我們的盼望(即神的國)不再疏遠。若我們盼望這國度,它便拯救那些盼望它的人,並使他們活在神的誡命中,以免我們錯失它。他說,在正確的判斷中治理關於這些人(即悔改者)的言論,並非小事,正如大衛論到敬畏主的人所說:「他必在判斷中治理自己的言語」,以及後續的經文。他說,正如身體醫生的目標只有一個,就是透過醫術醫治病人,但對於所有患病者的處理方式並非相同,而是根據患病身體的差異、年齡、身體的特性、時辰與地點的差異來進行照料;因此,醫治靈魂疾病的人,也必須針對悔改者的情感,施以多樣化的醫治,並觀察導致情慾的原因。隨後,他提出了關於罪人的精湛教導,並說在我們靈魂中觀察到的有三種:理性、渴望與憤怒,這些也被稱為靈魂的官能與特性;他說美德(即正確的行為)與墮落(即罪惡)皆由此而生。靈魂情感的醫生必須觀察罪惡是由哪一種靈魂官能所構成,並據此對醫治者施以適合該情感的藥物,以免因無知而導致患病的是這一部分,卻對另一部分施藥;或者,靈魂的疾病本該以某種方式處理,他卻試圖以另一種方式醫治;他說,這正是拙劣的醫生所做的,當某人因熱氣過盛而患病時,本應給予較涼的藥物,若他們不加思索地給予加熱的藥物,便使病情變得難以治癒;因為相反的事物是相反疾病的良藥;對於那些因寒氣佔優勢而患病的人,適合的醫治是加熱與溫暖;而對於熱氣過盛的人,則必須施以相反的藥物,即冷卻。正如身體的醫生必須理解病人患病的原因,並據此施以適合該疾病的藥物;同樣地,醫治靈魂疾病的人,也必須觀察罪惡是由何處產生的。因此,當靈魂的官能分為上述三種時,他說,理性的美德是對神虔誠的觀念,是對善惡的辨別,以及對本性與所屬事物擁有清晰且不混亂的觀念。所謂「清晰地看見」,是指純淨且毫無錯誤地看見,並按照事物本有的樣子去理解所見之物。所謂「不混亂地看見」,是指當一個人擁有視覺官能時,不會看見一樣東西,卻以為自己看見的是另一樣。因此,當一個人理解了所屬事物的本性,並堅定地判斷何為善、何為惡,以及何者應當選擇、何者應當厭惡時,便稱之為擁有清晰且不混亂的觀念或觀點,意即能正確地判斷事物,並對其有穩固的看法。在說完理性的美德後,他現在也談到了理性的惡習,並教導這可以從相反面來觀察或認知;他說,理性的惡習是對神的褻瀆,意即認為有任何事物是不配於神聖本性的,以及對事物沒有正確的判斷,而是錯誤的,以至於將惡視為善,將善視為惡;這正是以賽亞書中對那些將黑暗當作光明、將光明當作黑暗的人所宣告的禍患。渴望部分的美德,是指我們的願望被推動去追求那真正美好、誠實且理當渴慕的事物,並深信除了美德以及那湧流出美德的本性(即神)之外,沒有什麼是本性所當追求的;因為神聖本性是美德的源頭與引導者。聖者說,除了美德之外,沒有什麼是本性所當追求的;顯然,那些我們認為值得追求與渴慕的其他事物,並非本性上如此,而是出於我們錯誤的判斷與觀念。隨後他立即提到了貪名、貪戀身體的美貌、貪財、貪樂,以及諸如此類的事物,並指出這些是靈魂渴望部分的偏離與罪惡。因為一個人若認為這些事物值得追求,便是偏離與犯罪,意即錯失了美好與正確的判斷。他說,貪名、貪財、貪樂以及類似的事物,皆源於虛榮與塗抹在身體表面的花朵。因為如果一個人是虛榮的,他會希望因自己的成就而受到讚美;而那渴慕身體花朵的人,則會滑向貪樂或貪財。所謂身體的花朵,應理解為人類身體的美貌、黃金的色澤、寶石的清澈、珍珠的光澤、織物的華麗,以及隨之而來的一切;因為這些也是身體的一部分。因此,他要麼愛慕人類的美貌,而被貪樂所征服;要麼渴慕黃金與其他事物的花朵,而變得貪財。從這些事物中,他又會滑向無數其他各類的惡習。因為渴慕名聲的人,會陷入嫉妒與對同儕的毀謗,想要在所有人之上;渴慕美貌的人,會陷入淫亂;渴慕錢財的人,會陷入不義;從這些事物中,還會產生無數多樣的惡,若要一一列舉與命名,需要長篇大論。所有這些,都如同枝葉歸於樹幹一般,歸結為因靈魂渴望官能的偏離而產生的惡習。聖者稱虛榮為「無實體」,因為人類的尊榮之所以被稱為「名聲」(doxa),是因為它僅僅是一種觀念,沒有任何穩固、恆久的事實,僅僅是一種臆測與幻想。虛榮這個名稱本身,就是對上述說法的更明確解釋。他教導說,這是一種虛妄的觀念,而非真實的。他教導說,靈魂憤怒部分的美德與正確職責,是對邪惡的憎恨,與情慾爭戰,不屈服於它們,也不作它們的奴隸,並使靈魂在勇氣上變得剛強,這就是無畏且勇敢的態度。這個詞彙(ἐστομῶσθαι)取自鐵器。正如淬火的鐵是不可彎曲的,且能切割任何接觸到的東西;同樣地,擁有偉大且高尚靈魂的人,不會向任何看似可怕的事物屈服,而是對一切事物都保持勇敢。因為他不畏懼死亡,不畏懼刑罰,不被享樂所削弱,不被習慣所奴役,而是輕視所有這些事物,堅守信心與美德,以免失去它們,將一切痛苦視為無物,並拒絕最令人愉悅的事物。他說,憤怒部分的墮落,即偏離正直,是嫉妒、仇恨、憤怒、毀謗,以及上述與更多其他的事物。因為他說,未受教導的人,即未獲得教養以知曉何處應將憤怒作為武器有效地使用的人,會將這鐵的鋒芒轉向自己;於是,神賜給我們作為防禦(即幫助)的武器(即憤怒),若使用不當,便會對靈魂甚至身體造成毀滅。
第2條教規
因此,在以這種方式區分之後,凡是觸及靈魂理性部分的罪惡,都被教父們判定為更嚴重,且值得更重大、更持久、更艱苦的悔改;例如,若有人否認對基督的信心,或投向猶太教、偶像崇拜、摩尼教,或顯露出投向任何其他此類無神論的傾向,那自願投向此種惡行,隨後又自我定罪的人,其悔改的時間為他餘生的全部。因為當舉行神秘的禱告時,他永遠不配與百姓一同敬拜神,而只能獨自禱告;他將完全與聖禮的交通隔絕;但在他離世的時刻,他將被視為配得聖禮的份。但若他出乎意料地活了下來,他將再次生活在同樣的判決中,直到生命結束都不得參與神秘的聖禮。至於那些受盡折磨與沉重刑罰的人,他們在規定的時間內受到懲戒,聖教父們對他們施以仁慈,彷彿靈魂並未墮落,而是身體的軟弱無法承受折磨。因此,對於那些犯下淫亂罪的人,其悔改的尺度,與那被迫且痛苦的違規行為在悔改中是相稱的。
巴爾薩蒙:聖者在序言之後,如同進行預先的沉思,說明了每一種美德或缺陷適合靈魂的哪一種官能,現在又談到了這些罪惡的懲罰;他說,觸及靈魂理性部分的罪惡,被教父們判定為比其他罪惡更嚴重,且值得更艱苦的醫治;他說,其中之一就是背離正確的信心;例如,當一個人否認對基督的信心,轉向猶太教或希臘教,或投向任何被禁止的異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無神論。他將猶太教與異端都稱為無神論的一種,因為即使猶太人承認神,但他們的行為卻否認了祂。因為他們不接受子,就不被認為是尊崇父,正如偉大的使徒約翰所說:「凡否認子的,也沒有父。」異端也引向無神論。因為那些將子從父的本體與榮耀中分離出來,並教導聖靈是受造物與奴僕的人,在神性上犯了錯誤,對子與聖靈都沒有正確的看法,他們理應被稱為無神論者,因為他們對神沒有應有的觀念。在其他異端中,人們也必然會發現這一點。因此,聖者對那些在信仰上犯錯的人進行了劃分;他說,那些背教者,即自願且無迫切需要而否認對基督的正確信心,隨後又前來悔改的人,終其一生都將被隔離,以至於永遠不配領受聖禮,除非在他們生命的盡頭。即使其中有人在臨終時被視為配得交通,隨後若逃過危險而活了下來,他將再次被逐出教會,直到再次臨終。他說,不僅要對他們施以隔離,而且在舉行神秘的禱告時,即當祭司祈求餅與杯被聖化時,他們也不得與正統信徒站在一起並一同禱告。他說,悔改者不會被禁止獨自禱告,即私下禱告;但他們不被允許與信徒站在一起,而是要與慕道友一同站在聖殿之外。這些就是關於那些在沒有強迫下,僅憑個人意志而否認信仰的人所說的話。至於那些因迫切需要而屈服的人……
865
聖貴格利·尼撒致勒托伊烏斯書(節錄) 866 [註:原文此處為希臘文與拉丁文對照,以下翻譯希臘文部分]
……唯獨否認了他們自己的意志。他說,至於那些因被迫而屈服,無法堅持到底以抵擋酷刑、嚴厲的折磨與懲罰的人,這些人由教父們所規定的懲罰時間,與那犯淫亂者所受的懲罰相同。他接著說,這段時間為九年。他說,教父們對那些因暴力而否認的人表現出仁慈,是因為他們的靈魂並未同意那否認,他們只是在舌頭上失去了美善;但他們的意志傾向對他們而言仍保持不變。他說,這些就是對那些在純正信仰上失足者所施加的懲罰;至於那些去尋求術士或占卜者的人……
第三條教規
至於那些去尋求術士或占卜者,或那些承諾透過鬼魔來施行潔淨禮與驅邪儀式的人,必須對他們進行嚴格的詢問與審查,看他們是否是在持守對基督的信心時,因某種迫害或無法忍受的損失而被迫陷入那樣的罪中,還是完全藐視了我們所信奉的見證,而投向了鬼魔的聯盟。因為如果他們是為了廢棄信仰,且不相信基督徒所敬拜的是神而做了那事,那麼他們顯然將受到違背者之判決的處置;但如果是有某種無法承受的迫害壓制了他們的軟弱,使他們在被虛假的希望欺騙下而導致那樣的行為,那麼對他們也將同樣施以仁慈,如同對待那些在宣認信仰時無法抵擋酷刑的人一樣。
[巴爾薩蒙註:他說,那些去尋求術士或占卜者,或那些承諾透過鬼魔來施行潔淨禮與驅邪儀式的人,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與詢問。所謂術士,即被稱為咒術師的人,他們透過某些魔法咒語來束縛野獸,或是為了傷害他人,或是表面上為了某種益處而做些什麼;為了傷害,他們帶來疾病、瘋狂或癱瘓;為了表面上的益處,他們透過召喚鬼魔來引發愛慕、友誼或順遂。所謂占卜者,是指那些透過某些方法——同樣離不開召喚鬼魔——來預言未來或揭露未知事物的人。所謂潔淨禮,是指當某人認為自己受到邪眼的傷害,或因某種好奇心,以致生病、遭遇不幸或遭受其他類似的災難時所進行的儀式。因為有些人宣稱,他們能透過絕對是撒但的作為來施行這類苦難的潔淨禮,以及驅邪儀式,即對這類災難的排斥與驅逐。因此,他說,對於那些接近這類人的人,必須進行詢問,而不是嚴格地審問,詢問他們是如何接近那些行這類事的人的,是否是因為迫害迫在眉睫,即某種苦難、疾病、權貴或主人的憤怒,或是無法忍受的損失;以及他們是如何接近那些人的,是否是因定罪了信仰而投向了鬼魔的幫助。如果他們是因背離信仰,且不相信基督是神,也不指望從祂那裡得到幫助,而呼求鬼魔的援助,那麼他們將被視為違背者並自願否認信仰的人來處理;但如果他們是因為軟弱,在強烈的迫害臨到他們身上時,因無法忍受那軟弱而呼求鬼魔的幫助,在被欺騙且希望得到幫助的情況下,那麼這些人也將受到懲罰,如同那些因無法忍受宣認信仰時的酷刑而向偶像獻祭的人一樣。]
第四條教規
至於因情慾與快樂而犯的罪,其區分如下:一種稱為姦淫,另一種稱為淫亂。對於一些較嚴謹的人來說,他們認為淫亂的過犯也應視為姦淫。因為合法的結合只有一種,即妻子對丈夫,以及丈夫對妻子。因此,凡是不合法的,絕對是不義的;凡是不擁有自己(配偶)的,顯然就是擁有他人的。因為神只賜給人一位幫助者,也只為妻子配備了一位頭。因此,如果一個人擁有了他自己的器皿,正如神聖的使徒所稱呼的那樣,律法與自然允許其正當的使用。但如果一個人轉向了自己以外的人,就絕對是進入了他人的領域;對每個人而言,凡非自己所有的皆為他人之物,即使那擁有者並不承認。因此,在那些審查得較嚴格的人看來,淫亂與姦淫的過犯相去不遠,正如神聖聖經所說:「不可過多親近他人的妻子」。然而,由於教父們對較軟弱的人給予了一些體諒,因此將這過犯按此一般分類區分開來:淫亂是指在沒有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滿足了某些人的情慾;而姦淫則是對他人的謀算與不義。他們認為,獸交與男色也包含在其中;因為這些也是違背自然的姦淫。因為這種不義是發生在他人之物上,且是違背自然的。既然在這種罪的類型中也存在這樣的區分,那麼普遍的治療方法,就是讓人透過悔改,從對這類快樂的狂熱中潔淨出來;但因為那些在淫亂中被玷污的人,並沒有與這罪混雜任何對他人的傷害,因此,對於那些在姦淫中被玷污的人,所規定的悔改時間是雙倍的,對於其他被禁止的惡行,如獸交與男色也是如此;因為正如我所說,這類罪行是雙倍的。一種是構成對他人之物的不義。在悔改的論述中,對於那些因快樂而犯罪的人,存在著這樣的差異。因為那主動自發地去告解罪行的人,由於他自願成為自己隱密罪惡的控告者,彷彿已經開始治療這病症,並展現了轉向美善的跡象,因此他所受的懲罰較為寬容。而那被發現犯了罪,或因某種懷疑或指控而被非自願地揭發的人,則處於更嚴厲的悔改中;以便他在嚴格地潔淨後,才能被接納參與聖餐。因此,這條教規是這樣的:那些在淫亂中被玷污的人,在三年內完全被排除在禱告之外,在三年內僅能參與聽道,在另外三年內與那些處於悔改中的人一同禱告,然後才能參與聖餐。但對於那些在悔改上表現得更為熱切,且在生活中展現出回歸美善的人,那管理教會經濟(行政)以求益處的人,有權縮短聽道的時間,更快地引導他們悔改,並再次縮短這段時間,更快地給予聖餐,以便他能透過自己的審查來判斷受治療者的狀態。因為正如禁止將珍珠丟給豬一樣,剝奪那已經透過潔淨與無情慾而成為人的人參與珍貴珍珠的權利,也是不合理的。至於姦淫或其餘種類的不潔所造成的違法,正如前述,將以與淫亂之罪相同的判決來治療;但在時間上則加倍。在對待他時,也將觀察受治療者的態度,如同對待那些陷入淫亂玷污的人一樣,以便他們能更快或更慢地獲得美善的分享。
[巴爾薩蒙註:現在,這位教父論述了靈魂中情慾部分所產生的罪,他從中指出淫亂與姦淫的來源,並補充說,對一些較嚴謹的人來說,淫亂也被稱為姦淫;因為合法的結合是丈夫與妻子的,如果發生了除此之外的任何事,那樣的事就是不合法的,凡是不使用自己(配偶)的,就是在使用他人的。凡對某人而言非自己所有的,就是他人的,即使沒有擁有者。因此,淫亂被認為與姦淫相去不遠。聖者說,那些將淫亂歸入姦淫之罪的人是這樣論證的;但他又說,教父們對較軟弱的犯罪者給予了一些體諒,即經濟(行政)上的寬容。這詞取自箴言。所羅門在其中說:「不體諒自己家的人,將繼承風」;並將不合法的結合之罪區分開來;將那在沒有傷害他人丈夫的情況下發生的結合,即與未婚女子發生的關係,稱為淫亂;而將與有夫之婦的結合稱為姦淫。因為那接近沒有丈夫的女子的人,雖然犯了罪,因為他沒有合法地使用她;但他沒有傷害任何人;而那接近與丈夫同住的女子的人,則傷害了她的丈夫,將他人的佔為己有;且往往還謀算她的丈夫;這一點從大衛的事蹟中顯而易見。他們也將獸交與男色視為與姦淫同等,因為自然受到了傷害,那些這樣犯罪的人是違背自然地犯罪,且那樣犯罪的人是在使用他人的東西;因為自然是野獸與男性的。因為神造了男與女。因此,聖者說,對於這類罪行,有一種普遍的治療方法,即適合所有犯罪者的,就是讓人透過悔改,從那樣的狂熱中潔淨出來,即定罪那罪並離開它。因為如果一個人不停止犯罪,怎麼能被認為是在悔改呢?但因為淫亂中不包含傷害,而姦淫及其他上述罪行,正如我先前所說,除了不合法的結合外,還伴隨著傷害,因此他將姦淫、獸交與男色的懲罰時間,相對於淫亂的時間加倍了。接著,他還對那些告解相同罪行的人引入了一些差異。他說,如果有人自願告解了那不為人知的罪,他將受到仁慈的懲罰;但那不是自願來告解,而是在罪中被發現,或因懷疑而被知曉,或被指控並定罪的人,即使他打算悔改,也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並處於更嚴厲的,即長期的悔改中,以便他能這樣潔淨後被接納參與聖徒的分享。接著,他還列舉了淫亂懲罰的時間;他說是九年,並補充了如何進行管理。他將一切交給管理犯罪者的人,並命令根據悔改的熱切或懶散,來減少或延長懲罰的時間。因為他說,不應將珍珠丟在豬前;這句福音的話,將聖體與寶血稱為珍珠,將那些過著情慾生活並在情慾的泥沼中打滾的人稱為豬;因此,剝奪那些透過悔改潔淨了自己,並透過潔淨從豬變為人的人參與珍貴珍珠的權利,是不合理的。既然他說淫亂的懲罰是九年,那麼在姦淫、獸交與男色中,他說這段時間要加倍;而其管理則與淫亂的類似。因為這就是「在相同的判決中」,即在相同的審判中,在相同的懲罰中。只有時間加倍。因為在懲罰的每個階段,淫亂中規定了三年,在姦淫及其他罪行中則規定了六年;在這裡,縮短或增加懲罰時間,也留給了管理悔改者的判斷。]
第五條教規
除此之外,還有必要將靈魂中憤怒的部分提出來審查,當它偏離了對憤怒的良善使用,而陷入罪中時。由於因憤怒而產生的罪行眾多,且皆為惡事,我們的教父們似乎認為,在其他方面不必過於嚴苛,也不必認為治療所有因憤怒而產生的過犯是值得花費大量精力的;儘管聖經不僅禁止靈魂的傷害,也禁止一切辱罵或褻瀆,以及憤怒所產生的任何其他類似的事;但他們僅透過懲罰,對謀殺的罪行作了防範。這類惡行按故意與非故意的差異進行了劃分,其中故意殺人是:首先,是經過預謀,且為了犯下這罪行而做好準備的人所大膽犯下的。其次,那種情況也被視為故意的,即當某人在爭鬥與打架中,在擊打與被擊打時,用手造成了致命的傷口。因為那一旦被憤怒所勝,並屈從於怒氣衝動的人,在激情發作時,腦中不會想到任何能抑制這惡行的事。因此,爭鬥中導致殺人結果的,也被歸入故意行為,而非意外。而非故意殺人則有明顯的特徵:當某人專注於其他事情時,因意外而犯下了不可挽回的事。因此,對於這些人,殺人罪對那些透過悔改來治療故意罪行的人,延長至三倍的時間。因為有三個九年,每個階段的九年時間都已規定,因此在完全隔離中,要度過九年時間,被禁止進入教會;在另外同樣多的年數中,留在聽道中,僅有資格聽取教師與聖經的教導,並與會眾一同相處,在第三個九年中,與處於悔改中的人一同禱告,然後才能達到參與聖物;顯然,對於這樣的人,管理教會的人也將有同樣的觀察,並根據悔改的程度,縮短其懲罰的延長,以便代替九年,在每個階段僅成為八年、七年、六年或五年;如果悔改的程度勝過了時間,並以改正的熱切超過了那些在長期規定中較懶散地洗淨自己污點的人。非故意殺人雖然值得寬恕,但並不被視為值得稱讚。我說這話,是為了讓大家明白,即使某人非故意地陷入了謀殺的污穢中,教規也宣告他因已經成為不潔,而從聖職的恩典中被排除;至於因單純淫亂而規定的潔淨時間,在那些犯下非故意殺人罪的人身上,也被認為是正確的……
875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876 [註:在那些非自願殺人者的情況下,若能審查懺悔者的意願,則被認為是好的;如此,若其悔改是值得信賴的,則不必嚴格遵守年數,而是可以透過縮短時間,使其迅速恢復教會團契,並參與聖餐的恩典。然而,若有人在教會法規所規定的時間未滿之前離世,教父們的仁慈命令,應使他領受聖禮,不至於在前往那最後且漫長的旅程時,缺乏路資(viaticum)。但若他在領受聖禮後,又恢復了生命,則他應等待規定的時間,並留在他在被迫領受聖餐前所處的階層。]
巴爾薩蒙:這位偉大的教父在談論了靈魂的兩種能力之後,現在又加上了其餘的一種,即憤怒(θυμοειδές)。他說,由憤怒所產生的罪惡有很多,例如毆打、侮辱、謾罵、毀謗,這一切在聖經中都是被禁止的。因為蒙福的保羅在寫給歌羅西人的信中,列舉了肉體的行為,在其他罪惡之後,又加上了仇恨、爭競、嫉妒、憤怒、結黨、分爭和兇殺,並說,行這些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但這位聖者說,即使這一切在聖經中都被禁止,然而在其他方面,我們的教父們似乎並不希望過於嚴格地追究;而「似乎」一詞,是表示否認,彷彿不知道教父們為何不願在這些事上過於嚴格,也不認為有必要為此投入太多精力去尋求補救。他認為只有兇殺的罪行才應受到懲罰,好讓人們因懼怕懲罰而謹慎,不致犯下兇殺罪。兇殺的罪分為自願的和非自願的。自願的兇殺是指經過預謀和策劃的,即某人對此有所準備和籌劃。他也稱那非出於預謀,而是在爭鬥和衝突中發生的兇殺為自願的,即當某人因憤怒而戰,在身體的要害部位擊打反抗者時。因為聖者判斷,這種兇殺類型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出於意願的。他將非自願的兇殺定義為:當某人想要做別的事,例如防禦野獸或搖落樹上的果實,卻在沒有看見的情況下擊中了路人,導致那人死亡。因此,對於自願的兇殺,規定的懲罰時間為二十七年,並將其分為三部分,每一部分為九年。他稱「完全隔離」為:被隔離者站在教會之外哀哭;在那裡哀哭滿九年後,再在聽道者的位置上站立同樣長的時間;然後再進入跪拜者的位置;如此在二十七年期滿後,才被視為配得領受聖餐。然而,在任何地方,若負責管理懺悔者的人看到懺悔者表現出豐盛的悔改果子,他都有權縮短懲罰的時間。
877
至於非自願的兇殺,他說,這被判定為可被原諒的,但並非值得稱讚,也就是說,並非是可以容忍到完全不受懲罰的地步。因為即使某人非自願地殺了人,他也不會獲得聖職,並且會因為被兇殺玷污而被排除在外。他說,非自願兇殺的懲罰時間被定為與單純淫亂的懲罰時間相同;根據這位聖者,這時間是九年。他將「單純淫亂」定義為與未婚女子發生的關係。在說完每一種罪行的懲罰時間後,他現在補充說:如果受懲罰者尚未滿懲罰時間,但仍處於隔離狀態且有生命危險,教父們出於仁慈,規定這樣的人可以領受聖禮,以免他在缺乏路資的情況下前往那漫長的旅程。所謂「路資」,是指對那些踏上旅途的人在路上有幫助的東西。人們相信,領受聖禮對信徒有極大的幫助。但如果處於懲罰中的人在生命危險時被視為配得領受神聖恩賜,隨後又逃脫了危險並恢復健康,他將再次成為不可領受聖餐者,並將停留在他在危險前所處的階層,直到規定的時間期滿為止。
第十條法規(CANON X)
至於偶像崇拜的一種——因為神聖的使徒就是這樣稱呼貪婪的——我不知道為什麼它被我們的教父們忽略,幾乎沒有任何補救措施。儘管這種邪惡似乎是靈魂第三種狀態的病症。因為理智在判斷善惡時犯了錯,幻想善存在於物質之中,而不仰望那非物質的美;慾望流向低處,偏離了真正應追求的目標。而那好爭鬥和憤怒的靈魂傾向,也從這種罪惡中獲得了許多藉口。總而言之,這種疾病與使徒對貪婪的定義相符。因為神聖的使徒不僅稱它為偶像崇拜,還稱它為萬惡之根;然而,這種疾病卻被忽略了,既未被審查也未被照料;因此,這種病症在教會中蔓延,沒有人去審查那些被帶入聖職的人,看他們是否被這種偶像崇拜所玷污。但關於這些事,由於它們被我們的教父們忽略了,我認為透過公開的教導來處理就足夠了,盡可能地像治療某些因過度飽和而產生的疾病一樣,透過言語來淨化貪婪的病症。我們認為只有偷竊、掘墓和褻瀆聖物是罪惡,因為這是我們從教父們的傳統中繼承下來的。儘管在聖經中,放債和高利貸都是被禁止的,並且透過某種權勢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即使這發生在商業或交易的幌子下,也是被禁止的。因此,既然我們在獲得法規權力方面並不值得信賴,我們將在上述內容中補充關於那些公認被禁止之事的法規判決。偷竊分為搶劫和挖牆(25);兩者的目標都是奪取他人的財產;但在他們的意圖上,彼此之間有很大的差異。因為強盜甚至將殺人作為達成其目標的手段,為此準備了武器、多人協助,以及利用有利的地形;因此,如果他透過悔改回到神的教會,這樣的人應受到殺人犯的判決。至於那些透過隱秘的竊取而佔有他人財產的人,如果隨後透過告解向神職人員揭露了他的罪行,他將透過對抗這種惡習的努力來治癒這種疾病;我指的是透過將他所有的施捨給窮人,以便在他散盡所有時,顯明他已從貪婪的疾病中潔淨。如果他一無所有,只剩下身體,使徒命令透過體力勞動來贖罪。經文的上下文如下:「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
巴爾薩蒙:聖者感到困惑,為什麼貪婪這種多欲的惡習被教父們忽略,沒有任何補救措施,也沒有對那些犯此罪的人施加懲罰,特別是當使徒稱它為偶像崇拜時。他說,靈魂的三種能力似乎都因此受損並偏離了正道。因為靈魂的理智能力判斷不正確;而是錯誤且邪惡的。他說,它在判斷善時犯了錯,也就是說,它沒有達到目標,也沒有仰望那非物質的美,即盡可能地理解神並享受未來的福分;而是幻想善存在於物質之中。聖者恰當地將這種被欺騙的觀點和虛假的判斷稱為「幻想」,也就是認為善存在於金錢、財富和類似的事物中。
[註:(26) 關於「挖牆」,君士坦丁·哈爾梅諾普洛斯(Constantini Harmenopuli)對此法規的摘要如下:「挖牆者若告解,應將自己的財產分給窮人。」對此摘要有如下註釋:「節制者(Jejunator)對此判處三年徒刑。」同一位節制者還有以下規定:「若有不潔之物掉進井裡、酒裡或油裡,嘗過的人應三天不吃肉和奶酪,七天不得領聖餐。在領受聖餐後嘔吐的人,應四十天遠離神聖的聖餐,每天誦讀五十篇詩篇,並進行五十次跪拜,無論這事是如何發生的。」]
881
至於靈魂的慾望能力,它偏離了真正應追求的目標,即神聖的本性與天上的事物,轉而渴求地上的、流動的事物。憤怒的能力也獲得了許多被激怒而爭鬥的藉口。因為對金錢的渴望導致了爭吵、仇恨和戰爭,正如神聖的使徒所說:「貪財是萬惡之根。」但即使如此,他說,這種惡習被教父們忽略了,既未被審查也未被治癒。因此,它在教會中蔓延,許多人患有此病,而對於那些被列入聖職,即被按立的人,沒有人去調查他們是否被這種偶像崇拜所玷污。但既然這被教父們忽略了,即被遺留下來而未受懲罰和管教,我們就必須透過公開的教導來治癒它,盡可能地公開教導民眾,對此進行譴責,就像治療某些因過度飽和而產生的疾病一樣,透過言語來淨化貪婪的病症。當聖者說貪婪的惡習會腐蝕靈魂的能力,並從中產生多種惡習時,他將其比作飽和(plethoric)的疾病,這顯示他非常精確地運用了醫學術語,正如從他的著作中所能了解的那樣。醫生將「飽和」定義為:當構成身體的四種體液增加並超過了每種體液應有的比例時,由此產生的疾病被稱為飽和疾病。因此,這位睿智的教父理所當然地將貪婪所產生的惡習稱為飽和疾病,因為它顛覆了我們靈魂的所有能力,並以損害靈魂的方式增加了它們。他說,其他的貪婪疾病我們將透過教導的言語來治癒;但對於偷竊、褻瀆聖物以及掘墓,這些被教父們視為配得法規懲罰的罪行,我們將把它們加到已經說過的事情中。他說,儘管在聖經中,放債、高利貸,以及透過某種權勢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都是被禁止的。所謂「放債」,是指當某人給予他人糧食、酒、油或其他任何東西,以換取在同一種類中獲得比給予的更多;例如,某人給了五十量器的酒,以換取七十量器或更多。所謂「高利貸」,是指在貨幣上的。他說「透過某種權勢」,是指即使某人不是透過自己的權勢奪取他人的財產,而是透過其他有權勢的人來做這件事,那個人也同樣受到相同的判決。因為先知的話說:「禍哉!那些以房連房,以地連地,以致不留餘地的。」但他說,即使這些在聖經中是被禁止的,我們也不會對它們施加法規懲罰,因為我們在獲得法規權力方面並不值得信賴,也就是說,我們不被視為有權力制定法規判決來懲罰那些犯罪的人。在談到偷竊時,他將其分為搶劫和挖牆。他說,搶劫者和挖牆者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即奪取他人的財產。但必須指出他們之間有很大的差異。因為強盜準備殺人,攜帶武器,佔據有利地形以獲得幫助,並且有許多人協助,隨時準備殺人。因此,他說,那些悔改的人應受到殺人犯的判決。至於那些秘密奪取他人財產並告解罪行的人,他說,他應透過對抗這種惡習來治癒,也就是說,既然他因貪婪而奪取了他人的財產,他就必須將自己的財產給予窮人,以便顯明他已遠離了貪婪。因為不吝惜自己財產的人,就不會貪圖他人的財產。他說,如果他沒有錢可以給予,他就必須透過勞動來治癒這種惡習,也就是說,透過勞動來工作,並將他透過勞動所得的分享給有需要的人。這就是使徒的命令。因為神聖的保羅說:「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這就是關於那些秘密奪取他人財產的人。但如果這個人也使用了刀劍,並準備對反抗他的人使用,我認為他也將受到與強盜相同的懲罰,因為他有著相同的意圖。
第七條法規(CANON VII)
至於掘墓,它也分為值得原諒的和不值得原諒的。因為如果某人顧及死者的尊嚴,並保持被掩埋的屍體完好無損,以免身體的羞恥暴露在陽光下,而只是使用了墓前的一些石頭來建造某項工程;這雖然也不值得稱讚,但習慣使它成為可被原諒的,當這些材料被轉用於更重要且對公眾更有益的事情時。但若為了希望從陪葬品中獲利,而翻找已化為塵土的屍體並移動骨頭,這將受到與單純淫亂相同的判決,正如在前面的論述中所劃分的那樣,即由管理者(經濟人)根據他所治療者的生活狀況來考慮,以便縮短法規所規定的懲罰期限。
巴爾薩蒙:正如他將偷竊分為兩類一樣,他也將掘墓分為兩類。他說,如果某人只是從墓中取走石頭,以至於被掩蓋的屍體沒有被看見,顧及了死者的尊嚴,即對死者應有的尊重,並將這些石頭用於建造更重要且對公眾更有益的工程;即使這樣也不會免除罪責。
885
886 [註:此處為聖貴格利·尼撒(St. Gregory of Nyssa)致勒托伊烏斯(Letoius)書信之殘篇] 此人雖無可指責,但仍可獲寬恕。至於那些拋棄在墳墓前的石頭,並非指那些覆蓋著埋葬屍體的石頭。因為若有人移走這類石頭,便完全使那被遮蓋的屍體顯露出來,並公開了自然的奧祕,這人便不再值得寬恕;他似乎陷入了另一種掘墓的罪行,即打開墳墓,從腐爛的肉體中挖掘出塵土,並移動死者的骨骸,試圖從中獲取死者身上所佩戴的飾物。因此,他稱這種掘墓的罪行,應與單純的淫亂受到同樣的判決。他將與未婚女子(或指與非丈夫之婦女)的性行為稱為單純的淫亂。在此,他同樣給予負責處理悔改者事務的人裁量權,若見其悔改懇切,或許可以縮短其受懲戒的時間。然而,聖者關於掘墓者所說的便是這些。至於民法在第六十卷,第二十三章中則有如下規定:凡從墳墓中取走材料者,應受褻瀆聖物罪之控告;又云:掘墓之罪會帶來恥辱;又云:若有人從墳墓中取走石頭、柱子、大理石或任何其他材料,應向國庫繳納二十枚金幣;其餘條款亦然。
第八條教規
褻瀆聖物之罪,在古老的聖經中,甚至被認為比謀殺罪更難以容忍。因為同樣地,無論是犯謀殺罪的人,還是竊取獻給神之物的人,都遭受了石刑的懲罰。然而在教會的慣例中,不知為何產生了一種寬容與體諒,使得對這種疾病的潔淨被認為較為可容忍;因為教父們的傳統規定,這類人所受的懲戒時間比通姦罪要短。然而,在任何這類罪行的懲罰中,首先必須觀察的是受醫治者的心態,而不應認為時間足以帶來醫治(因為時間本身怎能帶來醫治呢?),而應觀察那透過悔改來醫治自己之人的意願與決心。神的人啊,我們因必須順從弟兄們的吩咐,匆忙地將這些從現成資料中整理出來的內容寄給你。你不可停止為我們向神獻上慣常的禱告。因為作為一個感恩的兒子,你理當按照那命令人孝敬父母的誡命,以禱告來奉養那在神裡面生你的人,這樣你就會得福,在世長壽。顯然,你會將這封信視為神職的象徵,且不會輕視這份禮物,即使它可能不如你的高貴天資那般豐厚。
巴爾撒蒙(BALS.):在談論了盜竊與掘墓之後,現在他教導關於褻瀆聖物之罪,並說舊約聖經對殺人者與竊取獻給神之物者,同樣處以石刑。這在亞哈(Achaz)身上發生過,他從耶利哥的戰利品中竊取了所有獻給神的金子與織物;他因被石頭擊打而全家滅亡。然而教會對殺人者與褻瀆聖物者的懲戒並不相同;而是對褻瀆聖物者採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他說,不知為何,因為我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他說,教父們傳下來的規定,褻瀆聖物罪的懲戒時間比通姦罪要短。在任何罪行中,首先必須觀察悔改與受醫治者的心態,而不應將一切歸因於懲戒的時間,彷彿時間足以帶來潔淨。因為無論過去多少時間,對醫治都毫無益處。必須觀察悔改者的意願與決心,以及他在悔改上的努力;若他表現出與罪行相稱且對等的悔改,就縮短懲戒時間;若他表現得鬆懈且疏忽,就增加懲戒時間。但我曾感到困惑,為何這位聖者說貪婪的惡習被教父們留下了無法醫治的餘地,儘管聖貴格利·奇蹟行者(Gregory Thaumaturgus)在他的第三條教規中說:貪婪是一件可怕的事,無法用一封信來詳述神聖經文中所說的一切,其中不僅宣告搶劫是應當逃避且令人恐懼的,而且宣告貪婪與因卑鄙的利益而染指他人之物也是如此;並且,「凡是這樣的人,都被逐出神的教會。」那麼,既然被判定為逐出神教會的行為,又怎會被視為無法醫治呢?至於奇蹟行者的這條教規為何被遵守,從亞歷山大主教提阿非羅(Theophilus)致米納斯(Menas)主教的信中可以清楚看出,他寫道,那些將行不義且不願停止不義的婦女逐出聚會的人,所做的是合法的行為。
889
890 亞歷山大主教提摩太(TIMOTHEUS)的教規問答 他是君士坦丁堡一百五十位教父之一,針對向他提出的關於主教與聖職人員的問題所作的回答。
問題:
「若一個約七歲的慕道友兒童,或一個成年人,在舉行奉獻禮時恰好在場,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領受了聖餐,關於他應當如何處理?」 回答: 「他應當受洗;因為他是蒙神呼召的。」
巴爾撒蒙(BALS.):這位教父被問到,若一個兒童或成年人身處慕道友行列中,尚未領受聖洗禮,在舉行奉獻禮(即神祕的祭祀)時恰好在場,也就是說,遇到了合適的時機,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領受了聖物(因為他不知道在受洗前不應領受,並非出於輕蔑),應當如何處理?他回答說,他應當受洗。因為既然他並非出於惡意領受了聖餐,且在無人阻攔的情況下遇到了機會;或許當時在場的信徒,甚至連分發聖餐的人都不知道他是慕道友:他似乎是蒙神呼召的。正如聖使徒彼得關於哥尼流及其周圍的人所說的:當他們還是慕道友時,聖靈降在他們身上,他們說方言並尊大神,正如使徒行傳中所記載的:「這些人既受了聖靈,與我們一樣,誰能禁止用水給他們施洗呢?」提摩太幾乎也說了同樣的話,即他既蒙神呼召,且被視為配得領受聖物,就應當受洗。
問題:
「若慕道友被鬼附,而他自己或其親屬希望他領受聖洗禮,他應當領受嗎?尤其是在他臨近死亡時?」 回答: 「若被鬼附者尚未從污鬼中得潔淨,就不能領受聖洗禮;但在臨終時可以施洗。」
巴爾撒蒙(BALS.):被鬼附者似乎是鬼的居所。因此,人們判斷,若污鬼沒有發現這個人是適合自己的居所,就不會住在他裡面。而受洗者,透過洗禮,領受了聖靈的恩典住在自己裡面。那麼,同一個人怎能同時容納兩個對立的存在呢?因此,教父判斷,尚未脫離折磨他的鬼的慕道友,不配領受神聖的洗禮。但他說,若他即將去世,則應當施洗,以免他離開生命時沒有領受洗禮的恩典,失去這份路上的糧食,且未受印記而離世。
問題:
「若有人身為信徒卻被鬼附,他應當領受聖餐嗎,還是不應當?」 回答: 「若他不洩露神祕(聖餐),也不以其他方式褻瀆,就可以領受;但不可每天領受。因為他只需在特定的時間領受即可。」
巴爾撒蒙(BALS.):據說猶大洩露了神祕,因為他將從主那裡學到的東西揭露給猶太人,彷彿不相信他們,且對教導這些事的主,不是視為神,而是視為一個普通人。至於被鬼附者,若他一直處於瘋狂狀態,既不配領受聖物,也不會因洩露神祕與褻瀆而受到譴責,因為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若他有清醒的間歇期,而在清醒的時候,他誹謗神祕並褻瀆,他不僅不能領受聖物,甚至不能與信徒一同禱告或被列入其中。因此,這位神聖的教父是在談論有間歇期的被鬼附者。因此,若他在不被鬼折磨的時候,沒有說出反對信仰的話,他就可以領受聖物。
893
894 問題: 「若一個慕道友在患病時神智不清,無法親自承認信仰,而其親屬請求在他活著時領受聖洗禮,他應當領受嗎?」 回答: 「他應當領受,除非他受到污鬼的試探。」
巴爾撒蒙(BALS.):問題是關於一個因病而神智不清的慕道友,以至於在被詢問時無法回答洗禮中的問題,是否應當為他施洗?回答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當施洗,這是合理的。因為既然他是慕道友,他已經表現出他渴慕信仰的意願,即使他在洗禮時不能回答,他之前也已經表現出了自己的意願。但他說,若他受到污鬼的試探,就不會受洗,而是會按照上面所說的方式處理。
問題:
「若妻子在夜間與丈夫同房,或丈夫與妻子同房,發生了性行為,他們應當領受聖餐嗎?」 回答: 「不應當,因為使徒呼喊說:『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因你們的淫亂試探你們。』」
巴爾撒蒙(BALS.):問題是關於合法同居的人,若他們在當晚同房,是否應當領受聖餐。回答是,他們不應當領受。為了支持自己的論點,他引用了偉大的保羅的話。
問題:
「若一個慕道友婦女報了名準備受洗,但在洗禮當天遇到了婦女的慣例(月經),她應當在那天受洗,還是推遲?推遲多久?」 回答: 「她應當推遲,直到她潔淨為止。」
問題:
「若婦女看到自己有婦女的慣例,她應當在那天領受聖餐嗎?」 回答: 「不應當,直到她潔淨為止。」
巴爾撒蒙(BALS.):那些準備領受神聖洗禮的人,是由教會中負責的人登記的。因此他說,若一個已登記準備受洗的婦女,遇到了月經,她什麼時候該受洗呢?對此,這位神聖的教父回答說,當她潔淨時。因為在規定的日子過去之前,她被判定為不潔,既不能受洗,也不配領受神聖的奧祕。
895
896 問題: 「婦女若生產了,她應當在逾越節禁食且不喝葡萄酒,還是因為生產了而免除禁食與不喝葡萄酒的規定?」 回答: 「禁食的設立是為了使身體謙卑。若身體處於謙卑與軟弱之中,她應當根據自己的意願與承受能力,領受食物與飲料。」
巴爾撒蒙(BALS.):他被問到,在逾越節的大齋期生產的婦女,是否應當喝葡萄酒並免除禁食。他回答說,禁食的規定是為了使身體謙卑。若身體已經謙卑且軟弱,就不需要禁食的管教,反而需要恢復與滋養。因此,在逾越節期間(即為了逾越節而進行的禁食期間)生產的婦女,應當使用葡萄酒與食物。
問題:
「聖職人員在亞流派或其他異端分子在場時,應當禱告嗎?當他進行禱告或奉獻禮時,這對他有什麼損害嗎?」 回答: 「在神聖的奉獻禮中,執事在親吻禮前宣告:『未領受聖餐者,請離開。』因此,他們不應當在場,除非他們宣告要悔改並遠離異端。」
巴爾撒蒙(BALS.):問題是關於聖職人員是否應當在異端分子在場時禱告,即奉獻無血的祭祀。他回答說,當聖物即將被帶到聖桌前時,會對未受洗者說:「未領受聖餐者,請離開。」也就是說,「慕道友,請離開。」既然慕道友在舉行祭祀時不被允許在場,異端分子又怎會被允許呢?他說,除非他們宣告要悔改並遠離異端;即便如此,我認為,他們也不會被允許留在聖殿內,而是在外面與慕道友在一起;若他們不宣告遠離異端,他們甚至不能與慕道友在一起,而是會被驅逐。
問題:
「若有人生病,且因極度虛弱而消瘦,而聖逾越節到了;他必須完全禁食,還是聖職人員可以免除他,讓他領受他所能領受的,甚至因為他極度虛弱而領受油與酒?」
897
898 提摩太亞歷山大主教教規(IN CANONES TIMOTHEI ALEX.)
答覆:
「患病者應當獲准領受食物與飲料,視其體力所能承受而定。因為對於已經衰弱的人,准許其領受油是合宜的。」
巴爾撒摩(BALS.):關於患病且因疾病而衰竭者,有此提問:在逾越節(復活節)的禁食期間,他是否必須絕對禁食——即不可推辭、不可通融——還是可以因身體軟弱而領受酒與油?答覆中說,因疾病而衰竭者,領受酒與油是合宜的,視其所能承受的程度而定,亦即可以完全領受,或在某些日子領受,這取決於照管他之人的判斷。因此,從此教規及第八條教規中應當注意,逾越節的四旬齋禁食是指禁食乾糧,且要禁絕酒。然而,有些人說這兩條教規中所指的逾越節禁食,是指聖受難週,而非整個四旬齋。
提問:
「若有人邀請長老去主持婚禮,但長老聽聞該婚姻是不合法的,或是亂倫的婚姻,例如在妻子過世後,要娶其姊妹為妻,那麼長老是否應當隨行,或進行奉獻(聖餐禮)?」
答覆:
「你們已經說過一次了:若長老聽聞該婚姻是不合法的。因此,如果婚姻是不合法的,長老就不應當在別人的罪上有份。」
巴爾撒摩:他說,長老若受邀去舉行婚禮儀式,為要禱告並使新人結合,若聽聞該婚姻是不合法的,就不應當前往,也不應當禱告或進行奉獻,以免在別人的罪上有份。
提問:
「若平信徒在夢中(遺精)後,詢問長老他是否應當被准許領受聖餐,還是不應當?」
答覆:
「如果這背後有對女性的慾望,則不應當;但如果這是撒但的試探,目的是藉此藉口使他與聖禮的團契隔絕,那麼他應當領受。因為試探者不會在他應當領受聖餐的時候停止攻擊他。」
巴爾撒摩:關於那些在夢中產生幻覺,或許還伴隨精液流出的人,這位教父說,如果在此之前,對女性的慾望意念已經侵擾了作夢者,且其心思停留在該慾望上並沉溺於其中,隨後產生了幻覺,並導致了精液流出,那麼他不應當領受聖餐。這是合理的,因為作夢者的同意玷污了他的心思。帶著這樣的意念,他怎能進到聖物面前呢?但如果事前並無此類事情,他說,這是魔鬼的試探,為要使他與神聖的團契隔絕;因此他應當領受。因為如果惡者看見他藉此被阻礙領受聖物,就不會停止在人想要領受聖餐時,對他進行謀害。
899
提奧多·巴爾撒摩(THEOD. BALSAMON) 900 提問: 「對於那些結合進入婚姻團契的人,在一週的哪些日子裡應當禁絕彼此的親密關係,以及在哪些日子裡有權利(親近)?」
答覆:
「我先前說過,現在也這樣說。使徒說:『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因你們的淫亂試探你們。』然而,在安息日和主日必須禁絕,因為在這些日子裡,屬靈的祭物要獻給主。」
提問:
「若有人在神智不清時,對自己下手,或跳崖自殺,是否要進行奉獻(聖餐禮),還是不進行?」
答覆:
「關於這一點,長老應當分辨他是否真的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做了這件事。因為通常那些與受害者有關的人,為了想得到奉獻和為他禱告,會撒謊說他當時神智不清;但有時是因為人們的羞辱,或以其他方式因疏忽而導致。對於這樣的人,不應當進行奉獻,因為他是自殺者。因此,長老必須仔細查考,以免陷入審判。」
巴爾撒摩:當被問及若有人神智不清,心智錯亂,而成為自己的殺手,或將自己推下懸崖,是否應當為他禱告或奉獻時,他說,如果該人確實是心智錯亂,且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對自己下手,或跳崖,或以其他方式自殺,則應當為他進行代求和奉獻。然而,那些受邀禱告的人必須對此進行細緻的調查,看他是否是因為膽怯、人們的羞辱,或以其他方式,在清醒且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情況下對自己下手。因為對於這樣的人,既不應當禱告,也不應當奉獻,因為他是自殺者。
提問:
「若某人的妻子被靈所困,甚至需要戴上鐵鐐,而丈夫說:『我無法節制』,並想要娶另一位妻子,他是否應當娶另一位,還是不應當?」
答覆:
「在這件事上,涉及了姦淫,關於這一點,我沒有什麼可以回答或發現的。」
巴爾撒摩:這提問是關於一位丈夫,他的妻子被靈所困,即被惡靈所纏,瘋狂到甚至需要用鐵鐐鎖住,以免她傷害自己或他人,且他無法與她同房。他聲稱自己要過聖潔的生活,但想要合法地娶另一位妻子。答覆是,他無法說什麼。因為在婚姻仍然存續的情況下,丈夫再娶另一位妻子進入同居關係,就是姦淫。然而,根據君王利奧哲學家(Leo the Philosopher)的敕令,若妻子患有持續性的瘋狂,丈夫被准許解除婚姻;婚姻解除後,丈夫可以合法地迎娶另一位妻子。
901
提摩太亞歷山大主教教規(IN CANONES TIMOTHEI ALEX.) 902 提問: 「若有人在禁食準備領受聖餐時,洗口或在浴室裡不小心喝了水,他是否應當領受聖餐?」
答覆:
「因為撒但找到了阻礙他領受聖餐的藉口,他會更頻繁地這樣做。」
提問:
「我們經常聽見神的話語,卻不去實行,我們是否因此受到定罪?」
答覆:
「即使我們沒有實行,但我們不可能不責備自己,因為我們聽了卻不順從;而責備自己也是得救的一部分。」
提問:
「罪惡是從幾歲開始由神審判的?」
答覆:
「根據每個人的認知與智慧:有些人從十歲開始,有些人則從更大的年紀開始。」
巴爾撒摩:他說,罪惡是由神根據每個人的認知與智慧來審判的。因為那些天性較敏銳、較警醒的孩子,能更快地分辨善惡;而那些天性較遲鈍、較懶散的人,對應當做之事的認知則較慢。因此,他說對於前者,罪惡從十歲開始算起,而對於後者,則從更大、更成熟的年紀開始。
亞歷山大主教提阿非羅(THEOPHILI ARCHIEPISCOPI ALEXANDRIAE) 關於主日適逢聖顯節的公告(PROSOPHONESIS TON HAGION THEOPHANION EPISTANTOS EN KYRIAKE)
習俗與合宜性要求我們尊崇每一個主日,並在其中慶祝,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這一日為我們賜下了從死裡復活的恩典。因此,在聖經中,它被稱為「第一日」,作為我們生命的開端;也被稱為「第八日」,因為它超越了猶太人的安息日。既然聖顯節恰逢這一天,我們應當審慎安排,並以明智的方式處理兩者,以便我們領受少許棗子,同時避開那些不尊崇我們主耶穌基督復活日的異端,並履行對禁食日應盡的義務,等待晚間的聚會,若神願意,這聚會將在此舉行。因此,我們從第九時辰開始聚集於此。
903
904 提奧多·巴爾撒摩(THEOD. BALSAMON) 同一人給阿蒙(Ammon)關於呂科(Lyco)的備忘錄(EJUSDEM COMMONITORIUM)
第一條教規
關於那些曾與亞流派(Arian)團契,且至今仍佔據教會的人,應當照著習俗處理:然而,要設立其他人,並在正統信仰上為其作見證,讓他們留下來。這些事也應當這樣安排,正如底比斯(Thebaide)的其他正統主教所做的那樣,那些由阿波羅(Apollo)主教所設立,並與佔據教會的亞流派團契的人,應當受到責備,如果他們是出於自己的意願這樣做;但如果他們是順服於自己的主教,則讓他們留下來,即使他們並不了解其中的合理性。如果所有的會眾都與其他人一起拒絕他們,那麼就應當按立其他人;但如果他們與那些曾與亞流派團契的人一起維護他們,那麼這些人也應當經歷所有底比斯正統主教所使用的習俗。
第二條教規
關於在埃雷巴(Ereba)被按立為長老的比斯圖斯(Bistus),應當進行調查;如果他在某位婦女與丈夫分居時,強暴了她,就不應當被准許擔任長老;因為他甚至不應當以平信徒的身分領受聖餐,因為教會習慣將這樣的人隔絕。這對阿波羅主教並無損害,如果他是因無知而按立了他;因為神聖的會議已經命令,那些在按立後被證明因罪行而不配的人,應當被驅逐。
巴爾撒摩:比斯圖斯是由阿波羅主教在埃雷巴按立為長老的;該地區是埃及的一部分,就像呂科一樣。據說他在按立前,曾強暴了一位與丈夫分居的婦女。因此,提阿非羅在被問及此事時說:應當調查這是否屬實,如果他確實強暴了該婦女,就不應當被准許擔任長老。因為他怎能擔任長老呢?他甚至連作為平信徒都不被准許進入教會,因為他因罪而被隔絕。教會將這樣的人驅逐並與信徒隔絕。然而,提阿非羅這番話並不符合教規;因為神聖使徒的第25條教規,以及大巴西流的第3條和第32條,還有迦太基會議的第22條,並沒有禁止那些犯了罪並被罷免的長老領受聖餐。他被按立這件事,對因無知而按立他的主教並沒有損害。因為會議規定,那些被證明有罪的人,即使在按立後也應當被驅逐。這是尼西亞第一次會議的第9條教規。至於「在丈夫活著時分居的婦女」這句話,是事實的描述,因此加上了「某位」這個詞,就像加上了「強暴了」一樣。因為即使他只是與另一位沒有分居的婦女發生關係,即使他沒有強暴她,罷免也同樣適用於他。
905
906 提摩太亞歷山大主教教規(IN CANONES TIMOTHEI ALEX.)
第三條教規
至於蘇爾(Sur),既然阿波羅主教斷言他已經將其遣散,並使其與教會隔絕,那麼就照著主教所宣告的去執行,如果他願意,且對主教的判決有異議,他可以使用自己的辯護。
巴爾撒摩:蘇爾曾是阿波羅主教的長老;該主教斷言他已經將其從聖職中遣散,即驅逐了。因此,他說,就照著主教對他的判決,讓他與聖職隔絕。但如果他控訴主教的判決,就讓他向會議使用自己的辯護,該會議當然也包括了那位主教。
第四條教規
關於在呂科被按立為執事的帕努夫(Panuph),應當進行調查。如果發現他在身為慕道友時,娶了自己兄弟的女兒為妻,而在受洗後被按立進入聖職,如果該婦女已經過世,且他在受洗後沒有與她發生關係,那麼他可以留在聖職中。但如果他在身為信徒時,娶了同一位兄弟的女兒為妻,那麼他應當與聖職隔絕。這對阿波羅主教並無損害,如果他是因無知而按立了他。
巴爾撒摩:據說帕努夫在受洗前娶了自己的侄女為妻;受洗後被按立為執事。因此提阿非羅說,如果該婦女已經過世,且他在受洗後沒有與她發生關係,那麼他可以留在執事職位上,因為神聖的洗禮洗淨了之前所有的罪。但如果他在身為信徒時,在受洗後與她發生了關係,那麼他應當被逐出聖職。對於因無知而按立他的人,這不會造成損害。至於「如果該婦女已經過世」這句話,他說這是因為據說情況如此;因為即使她還活著,且帕努夫在受洗後沒有與她發生關係,而是將她遣散了,他依然可以擔任執事。
第五條教規
關於雅各(Jacob),應當進行調查。如果他曾是讀經員,且被證明犯有淫亂罪,並被長老們驅逐,隨後他又被按立,那麼在經過仔細審查後,他應當被驅逐,而不是僅僅基於耳語或惡意誹謗所產生的懷疑。如果他被發現並無罪行,那麼他可以留在聖職中。因為不應當注意那些無謂的毀謗。
巴爾撒摩:有人說雅各曾是一位讀經員,因淫亂而被逐出聖職,隨後又被按立到更高的品級。因此提阿非羅寫道,在經過仔細審查後,如果發現他確實犯了罪,就應當將他逐出聖職。因為不應當僅僅基於耳語或私下的毀謗,或惡意的指控或公開的辱罵所產生的懷疑,就定某人的罪。但如果案件經過審查,發現他是無辜的,那麼他可以留在聖職中。
907
908 提奧多·巴爾撒摩(THEOD. BALSAMON)
第六條教規
關於那些即將被按立的人,應當遵循此形式:整個聖職團應當一致同意並選擇,然後由主教進行審查,或者在聖職團同意的情況下,在教會中間進行按立,會眾在場,且主教詢問會眾是否也能為他作見證。按立不應當私下進行。因為當教會處於和平時期,應當在聖徒在場的情況下,在教會中進行按立。至於在鄉村地區,如果有人曾與那些與異端團契的人意見一致,那麼他們不應當以其他方式被按立,除非由那些確實是正統的長老進行審查,主教再次在場並詢問在場的會眾,以免中間發生任何欺瞞。
巴爾撒摩:他給出了關於那些即將被按立進入聖職之人的規範,並說即將被按立的人應當由整個聖職團選擇,即一致同意並推薦,在經過這樣的選擇後,再由主教進行審查,當主教也認為該人適合按立時,就在聖職團的同意下,且在會眾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按立。為什麼他說要在聖職團的同意下按立他呢?因為既然他已經由聖職團選擇,那麼在按立時的同意似乎就不必要了。但很可能在選擇後經過了一段時間,在此期間,那些推薦即將被按立之人的人,可能得知了某些阻礙他按立的事情。因此,他說他們應當同意,且當他被按立時,主教也要詢問會眾,看他們是否能為他作見證,證明他配得按立。他勸阻私下進行按立。因為他說,既然教會處於和平時期,即既然現在會眾沒有因異端停止而分裂,而是所有人都在正統派別中,所有人將會有同一個意念,且應當在聖徒即信徒在場的情況下,在教會中進行按立。他稱信徒為聖徒,這是從神聖的保羅那裡借用的。因為他在他的書信中也是這樣稱呼信徒的。因此,他似乎是在談論那些居住在城市裡的人。至於那些在鄉村地區的人,他說,因為許多人即使不情願也與異端團契,而這些人中有許多信徒與他們的意見一致,即同意並聯合;如果這些人中有任何人要被按立進入聖職,那麼不應當以其他方式按立,除非經過那些公認是正統的長老的審查,主教在場並詢問會眾,正如上面所說的那樣。他說這些事應當這樣做,以免中間發生任何欺瞞。
909
910 [註:此處原文為拉丁文譯文,意指:欺騙或詐欺與強奪,且被按立者對於信仰的認知並不純正。]
第七條教規
凡為祭祀之目的而奉獻之物,在用於聖禮之需後,當由聖職人員分配之;且無論是慕道友,皆不可吃喝這些祭物,而應僅由聖職人員以及與他們同在的信徒弟兄享用。
巴爾撒摩(BALS.):若信徒為祭祀所奉獻之物,在用於神聖奧祕(聖餐)之需後仍有剩餘,他說,這些應當分配給聖職人員,以便由他們以及信徒平信徒吃喝;但不可將其中任何部分給予慕道友。因為既然這些物已奉獻給祭壇,且其中一部分已被取用作為神聖的禮物,並已成聖,怎能將這些物給予那些尚未完全的人去消耗呢?而那些為祭祀所奉獻之物,僅限於餅與酒;因為不允許將其他任何東西奉獻給祭壇。請參閱使徒教規第三條,以及所謂第六屆特魯洛會議(Trullo)的第二十八條教規。
第八條教規
由於希拉克斯(Hierax)稱某人因涉嫌淫亂而不應留在聖職中,而當時阿波羅(Apollo)主教堅持認為,並無任何控告者出面指控他,故此案亦當審查:若有信實的控告者出現,且經由可信的證人證明其罪行,則當將其逐出教會;但若他配得聖職,且有人為其節制的美德作見證,則他應留在聖職中。
巴爾撒摩(BALS.):某人被按立為聖職人員,隨後被控告犯了淫亂。因此,一位名叫希拉克斯的人說,他不應留在聖職中;但那位按立他的人則堅持或抗辯說,他並未受到任何人的控告。因此,提阿非羅(Theophilus)說:當審查此人,若發現有信實的控告者,即在控告上是被接納的(因為根據第二次大公會議第六條教規,以及第四次大公會議第二十一條教規,並非任何人都有權控告聖職人員),則在證明其罪後,應將其逐出教會;但若無法證明任何此類罪行,則他應留在聖職中。
第九條教規
應由全體聖職團的決議來任命另一位管家(Oikonomos),阿波羅主教亦對此表示同意,以便教會的財產能用於正當的支出。
巴爾撒摩(BALS.):同一位(提阿非羅)給出的意見是,主教區的管家應由全體聖職團的判斷來產生,即使主教也同意聖職團的判斷;任命管家是為了讓教會的財產能在他(管家)的照管下用於正當的支出。至於何謂「正當的支出」,隨後的章節將會說明,即用於寡婦、客旅與窮人的開銷。因為不允許任何人將教會的財產據為己有,因為神職人員應當遠離貪婪;且主教亦不被允許將主教區的財物用於私人用途,除非是為了絕對必要的開銷,且僅在主教家中缺乏這些資源時,方可為之;此乃根據聖使徒第四十一條教規。請查閱該條教規中所寫的內容,以及安提阿會議的第二十四條教規。
第十條教規
寡婦、窮人與寄居的客旅應當享受一切安息,且無人得將教會的財物據為己有。
同一作者關於所謂「純潔派」(Cathari)的敘述。 你的虔誠已向我表明,有些自稱為「純潔派」的人想要歸入教會。既然尼西亞大公會議中我們蒙福的教父們已規定,歸入者應當受按立,請你按照此模式,去按立那些想要歸入教會的人,只要他們的生活是正直的,且沒有任何事物與此相抵觸。
巴爾撒摩(BALS.):有人詢問關於諾瓦天派(Novatians)的事(因為他們就是所謂的「純潔派」),回答是:若他們歸入神的教會,既然尼西亞大公會議,即第一次大公會議,已規定要按立他們,你也當照此模式,即按照這條教規,去按立那些歸入的人;除非他們的生活中有任何阻礙與此相抵觸。關於諾瓦天派的教規,是第一次大公會議的第八條。
同一作者致阿加松(Agathon)主教。 馬克西穆(Maximus)因不了解教會的法律,而陷入了非法的婚姻結合;且因為這種不合規矩的狀態使他感到不安,他聲稱,既然他是在無知中犯了這非法之舉,他願與對方達成共識,脫離這非法的同居關係,而對方也願意如此。因此,若你查明他們確實是出於共識而這樣做,且並非在欺騙,因為這已經過了十年;若你認為他們應當與慕道友一同聚集,暫且這樣安排。但若你看出他想要欺騙,且需要對他們進行嚴厲的管教,就做神所啟示給你的事;始終遵循那在實務上有效且具約束力的原則。因為你身處當地,更能了解他們的意圖。
巴爾撒摩(BALS.):某位馬克西穆,因與一名女子非法結婚,被逐出教會,並被禁止與信徒一同領受聖餐。他聲稱自己是在無知中犯了這非法之舉,並準備脫離這段婚姻,而該女子也願意如此;他請求在脫離後能被接納。對此,提阿非羅說:若你審查後發現他們是出於共識,即共同的決定,而脫離婚姻,且並非在欺騙(因為他們已同居十年,彼此分離對他們而言或許很困難,且要提防他們是否在欺騙)。若你考慮,即若你判斷他們暫時,即目前,應當與慕道友一同站立,就這樣安排他。但若你認為,他說這些話是出於欺騙,且他們仍需要管教,即更嚴厲的懲罰,就做神所啟示給你的事,即神所注入你心思的,始終遵循那在實務上有效且具約束力的原則,即那更為確定與有效的原則。
同一作者致米納(Menas)主教。 在格米諾(Gemino)村的長老們做了正當的事,如果送來這封信的尤斯塔修(Eustathius)所言屬實。因為他說,他們將行不義且不願停止不義的庫拉迪翁(Cyradium)逐出了聚會。既然我發現,她為了醫治自己的過犯而想要恢復聚會,請你設法讓她先放棄不義,並說服她悔改,以便若你看出她是因渴慕神的律法而想要歸入聚會,就准許她與眾人一同聚會。
巴爾撒摩(BALS.):格米諾的長老們將一名叫庫拉迪翁的女子逐出了教會,因為她行不義且不願停止不義。而她因被逐出,承諾要醫治這不義,並希望被接納。因此,提阿非羅寫信給該地區的主教說:設法讓她先放棄不義,即歸還她不義所得之物,並悔改,即對這不義的罪感到懊悔,並祈求神赦免她的罪。當她做了這些事後,若你看出,即得知,她是因神的律法而歸入,即因良心良善,不忍因神的緣故而與信徒的聚會分離,而非為了人的面子,那時就准許她與信徒大眾一同聚會,並參與讚美詩的唱誦。
我們在聖徒中的教父,亞歷山大港大主教區基里爾(Cyrillus)的教規書信,關於讚美詩。 基里爾致多姆努斯(Domnus)。 我們的事務,當按教會的教規正當進行時,不會在我們中間引起任何騷動,反而使我們免於某些人的毀謗,甚至能為我們贏得那些明理之人的讚譽。因為誰不會欣然接受那不偏不倚的判決呢?或者,若判決是正確且合法的,怎能不被視為無可指責,甚至應當受到高度讚揚呢?
我現在寫這些給你的敬虔,是因為你在寄給我以及我們最神聖、最敬虔的弟兄與共同主教普羅克洛斯(Proclus)的信中,稱呼那位最虔誠、最愛神的彼得為主教;而他本人卻在哀哭,並說他被無理地從所屬的教會中驅逐。然而,若他擁有聖職的職分與名號是合宜的,那麼,若他不配主持神聖的祭壇,他也不配擁有主教的稱號。但或許我所說的,在你的敬虔看來會顯得嚴厲且缺乏愛心。但事實並非如此。我們認為,若僅僅保留他的名號,或許是在憐憫這位長者;但考慮另一點會更好。因為他說他能證明自己的清白,但卻沒有給他辯護的時間,也沒有給他進行教規上的聽證。若曾發生過這樣的事,那麼紀錄的呈現本可以證明他是否犯了被指控的罪行,也就沒有理由抱怨自己受到不公對待;或者,若證明他無罪,本可以讓他重新主持那曾隸屬於他的教會。但既然沒有發生這樣的事,他便大聲抱怨這件事,並說自己遭受了無法忍受的不公,且被非法驅逐,並補充說他所有的財產都被掠奪了。
因此,你的聖潔,在考慮到神聖教規的規定,以及對教會與那些被任命從事神聖職分的人所合宜的事,並顧及我們這些信件後,請平息這位長者的眼淚;若他選擇與那些指控他的人進行對質,就讓他按照慣例在你的敬虔面前進行辯論;當然,是在你轄下最敬虔的主教們在場的情況下,除非他拒絕某些人,認為他們有偏見。因為我們相信,沒有任何一位最敬虔的主教對弟兄懷有敵意。但為了不讓這成為藉口,而破壞了對他的審判,使人認為判決不公,那麼讓那些被懷疑的人不在審判席上,也無妨。
巴爾撒摩(BALS.):這封信的序言具有這樣的含義。聖者說:我們的事務,即教會的事務,或單純的人類事務,當按教規的正直進行時,既不會引起騷動,也不會招致毀謗;反而能為我們贏得讚譽。因為那不偏不倚、不動搖、最正直的判決,是眾人所應接受的;且正確地判決,不僅不是可指責的,即不可控告的,不是應受譴責的,而且是值得讚揚的。在使用了這樣的序言後,他說:我寫這些是因為你寄信給我們,稱呼那位最虔誠的長老為主教;而他本人卻在哀哭,並說他被從所分配給他的教會中驅逐,即被從所給予他的主教職位中趕走。若他擁有主教的名號與實質,即主教的職位與主教的運作是合宜的,那麼,若他不配主持祭壇,他就不應被稱為主教。但或許我所說的這話,在你聽來會顯得嚴厲,而我這個說話的人也顯得缺乏愛心;但事實並非如此。我們認為,或許是在憐憫這位長者。他在這裡以複數形式表達,彷彿也在說他自己,這樣說話會顯得不那麼沉重,也不會顯得只是在攻擊那個人。他說,我們憐憫他,只留給他主教的稱號。但考慮另一點會更好。是什麼呢?就是沒有給他辯護的時間,也沒有進行教規上的聽證,即教區的審判。因為他說他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即證明自己無罪。若發生了這些事,那麼在審查時所產生的紀錄,本可以證明他是否被定罪且犯了被指控的罪,也就不能說他受到不公對待;或者,若他顯得無罪,本可以將教會的治理權交還給他。但既然沒有發生這樣的事,他便大聲抱怨自己受到不公對待且被非法驅逐,並說他所有的財產都被掠奪了。
因此,聖者寫信給多姆努斯說,你既知道神聖的教規,也知道對教會與神職人員所合宜的事,即行公義,且顧及我們的信件,請平息這位長者的眼淚;若他願意與他的控告者對質,就讓他由你和你轄下的主教們進行審判;但若他懷疑某些主教,認為他們對他態度不佳,並拒絕他們,就不要讓他們出現在審判席上。因為我們說,我們相信沒有任何主教對弟兄懷有敵意,也不會因此阻止他們與我們一同審判;但為了不讓這成為他無法受審的藉口,就讓他們離開審判席。
至於那些被不義地從他那裡奪走的財產,以兩種方式歸還給他是公平的。首先,因為根本不應該發生這種掠奪;其次,因為這使各地最敬虔的主教們感到極度悲傷與厭煩,即被要求對那些發生的開銷進行帳目說明,無論是來自教會的收入,還是來自其他地方的收益。因為我們每一位,他說,主教,都將為自己擔任主教期間,即擔任主教的時期,教會事務的治理向神交帳。因為教會的珍寶,即聖物與其他奉獻物,以及不動產,是不可轉讓的,應當為教會保存;而教會開銷的治理,應當放心地,即大膽地委託給當時的主教。
巴爾撒摩(BALS.):他說,被奪走的財產,以兩種理由應當歸還給他,其一,因為掠奪它們本身就是不義的;其二,因為這使所有主教感到悲傷與厭煩,即被要求對那些發生的開銷進行帳目說明,無論錢財從何而來,是來自教會的收入,還是來自收益,即某些奉獻。因為他說,我們每一位主教,都將為自己擔任主教期間,即擔任主教的時期,教會事務的治理向神交帳。因為教會的珍寶,即聖物與其他奉獻物,以及不動產,應當為教會保存;而教會開銷的治理,應當放心地,即大膽地委託給當時的主教。
至於辭職書,他說他並非出於自願,而是出於強迫、恐懼以及某些人的威脅而提交的。此外,還有另一件事不符合教會的習俗,就是有些神職人員提交辭職書。因為若他們配得從事神聖的職分,就應留在職位上;若不配,也不應透過辭職而離開,而應是因為所犯的行為被定罪,且有人對此發出強烈的抗議,認為他們偏離了所有的規矩。請代我問候你那裡的弟兄們;我們這裡的弟兄們在主裡問候你。
巴爾撒摩(BALS.):關於這位偉大的教父所寫的那位主教,也傳來了辭職書。因此,關於這件事他說:主教說他並非自願提交辭職書,而是出於強迫、恐懼以及某些人的威脅。隨後他補充說,即使我們認為他是自願辭職,這也是無效的,因為神職人員辭去他們的教會職位,並不符合教會的規矩。因為他說,若他們配得從事神聖的職分,就應留在職位上,且不應接納他們的辭職;若不配,也不應透過辭職而離開,也不應以辭職者的身分退位,而應是因為所犯的行為被定罪。
921
關於聖居普良致非洲主教書信之註釋 922 [原文:πράγμασιν, ὧν ἄν τις πολλὴν ποιήσαιτο καταβοὴν,意即:那些值得大聲疾呼的事,因為它們不遵守教會的精確性與一致性;或者那句「關於那些人,有人會大聲疾呼」,將被理解為是指那些放棄職守的人。]
同一作者
致利比亞與五城區主教書信
178
凡對眾人有益且必要,且有助於聖教會名聲之事,皆應當予以關懷。經上記著說:「你們要使以色列的子孫成為聖潔。」[註:約書亞記七章13節] 因此,底比斯省各修道院的教父們,他們是敬虔的人,且擁有令人欽佩的生活方式與規律,當他們來到亞歷山大城時,我詢問了當地修道院的情況,他們教導說,許多人因這種原因而受了絆倒。 有些人剛結婚,彷彿才剛走出洞房,就強行拉攏某些最敬虔的主教,在無人告發他們的情況下,被按立為聖職人員,即長老。另有一些人從修道院中被當作不守規矩者逐出,卻又轉而尋求按立,一旦成為聖職人員,便進入他們原先被逐出的修道院,並想要執行聖餐禮,以及履行聖職人員慣常所做的一切事,以至於那些認識他們的人,甚至避開聚會,不願與這些正在服事的人交通。 既然如我所說,一切事都當為了眾人的造就而行,願你們的敬虔留意這些事;若有人要被按立為聖職人員,務必詳查他的生活,他是否有妻子,若有,是如何娶的,他是否禁戒,以及他是否曾被最聖潔的主教或修道院逐出:若查明無可指責,方可按立。因為這樣,我們將保持自己的良心清潔,並使神聖且尊貴的職事無可指責。 若有人因過犯受懲戒而遭隔離,隨後在身為慕道友時即將離世,應當為他們施洗,不可讓他們在離開人世時沒有領受恩典,即沒有交通。因為這似乎也符合教會的規章。請代我問候你們那裡的弟兄們;與我們同在的主內弟兄也問候你們。
巴爾撒摩:聖者在此處所說的「沒有交通」,不僅是指聖餐的領受,因為在受洗之前,他們不配領受神聖的奧祕;
923
921 西奧多·巴爾撒摩 而是指洗禮本身。因為在受洗之前,他無法與信徒一同聚集;這在不同的教規中也被稱為「交通」。因此他補充說:「這似乎也符合教會的規章。」因為他說,這是合法且合乎教會規矩的,即慕道友或受懲戒者,絕不可與信徒一同在禱告中聚集。
聖貴格利神學家
摘自其詩作,關於舊約與新約應當閱讀哪些書卷。
[詩文翻譯]
為了不讓你的心思被外人的書卷所欺騙, (因為有許多偽造的惡事在流傳), 朋友啊,請接受我這份經過審核的書目。 舊約希伯來智慧書共有十二卷歷史書。 第一卷是創世記,接著是出埃及記、利未記。 然後是民數記。接著是申命記。 然後是約書亞記、士師記。第八卷是路得記。 第九卷與第十卷是列王紀的歷史, 以及歷代志。最後你擁有以斯拉記。 詩歌體裁的有五卷,第一卷是約伯記; 接著是大衛的詩篇,然後是所羅門的三卷書: 傳道書、雅歌與箴言。 同樣有五卷先知書。 十二小先知書歸為一卷: 何西阿、阿摩司,第三是彌迦; 接著是約珥,然後是約拿、俄巴底亞, 那鴻、哈巴谷,以及西番雅, 哈該,接著是撒迦利亞、瑪拉基。 這是一卷。第二卷是以賽亞。 接著是從小就蒙召的耶利米。 然後是以西結,以及但以理的恩賜。 我已列出舊約二十二卷書, 與希伯來人的字母相對應。 現在請數算新約的奧祕。 馬太為希伯來人寫下基督的神蹟, 馬可為義大利,路加為亞該亞, 約翰為眾人,他是偉大的傳道者,是天上的訪客。 接著是智慧使徒的行傳。 保羅有十四封書信。 七封公函,其中雅各書一封, 彼得兩封,約翰三封; 猶大書是第七封。你已擁有全部。 若有超出這些的,皆非真品。
925
926 關於聖安菲洛基致塞琉古的抑揚格詩 巴爾撒摩:為了不讓你的心思被外人的書卷所欺騙。因為有許多偽造的書卷,朋友啊,請接受我這份經過審核的書目。 十二卷包含歷史的書卷,顯然是指舊約聖經,列王紀雖然有四卷,但被合併並計算為兩卷;十二卷小先知書,他說,被算為一卷。其他先知書的四卷,每一卷各算為一卷。他寫了二十二卷舊約聖經,與希伯來人的字母相對應,即相等且數量相同。因為介詞「反」(ἀντί)也被用來表示「相等」;正如我們稱「反技者」(ἀντίτεχνον)為「同技者」(ὁμότεχνον)。希伯來人的字母據說有二十二個。當聖者列舉了新約的書卷後,他補充說:若有超出這些所列的,不被視為真品,而是偽作。
聖安菲洛基主教
摘自致塞琉古關於同一主題的抑揚格詩。
[詩文翻譯]
但有一件事你尤其需要學習: 並非每一本冠有神聖經卷之名的書,都是可靠的。 因為確實有書卷冠以虛假之名。 有些是中介的,與真理的言語相去不遠, 有些人會說它們是真實的; 另有些則是偽作且極其危險的, 就像偽造的錢幣, 雖然帶有君王的印記, 卻是贗品,是用劣質金屬鑄造的。 因此,我將為你列出每一卷神所默示的書;為了讓你清楚明白, 我首先要說的是舊約。 在五經中,你有創世記,接著是出埃及記, 利未記居中, 其後是民數記,接著是申命記。 加上約書亞記,以及士師記。 然後是路得記,四卷列王紀, 加上兩卷歷代志; 以斯拉記緊隨其後,第一卷,接著是第二卷。 接下來我將告訴你五卷詩歌書: 約伯在各種苦難的競技中戴上冠冕,
927
928 西奧多·巴爾撒摩 以及詩篇,那是靈魂和諧的藥方, 還有智慧者所羅門的三卷書:箴言、 傳道書、雅歌。 將十二位先知與這些合併在一起, 何西阿,接著是第二位阿摩司, 彌迦、約珥、俄巴底亞,以及那預表 三天後復活苦難的約拿。 接著是那鴻、哈巴谷,第九位是西番雅, 哈該與撒迦利亞, 以及雙名的使者瑪拉基。 在這些先知之後,你要學習那四位: 坦率的偉大先知以賽亞, 充滿同情的耶利米,以及奧祕的 以西結,最後是但以理, 他在行為與言語上都是最智慧的。 有些人將以斯帖記也列入其中。 現在是時候說新約的書卷了。 只接受四位福音書作者, 馬太,接著是馬可,第三位加上路加, 按時間順序數算約翰為第四,但在教義的高度上他是第一。 我稱他為雷子是合適的, 他對神的道發出了最宏大的聲音。 還要接受路加的第二卷書, 即使徒的公行傳。 接下來加上那被揀選的器皿, 外邦人的傳道者,使徒 保羅,他智慧地寫給各教會 十四封書信:一封給羅馬人, 應當加上給哥林多人的兩封, 給加拉太人的,以及給以弗所人的,其後是 給腓立比人的,接著是寫給 歌羅西人的,給帖撒羅尼迦人的兩封, 給提摩太的兩封,給提多和腓利門的, 各一封,以及給希伯來人的一封。 有些人說給希伯來人的書信是偽作, 這說法不對;因為那恩典是真實的。 好了,還有什麼?關於公函, 有些人說是七封,有些人說只應當 接受三封:雅各書一封, 彼得一封,約翰一封。 有些人則接受三封,加上彼得的兩封, 猶大書為第七封。至於約翰的啟示錄, 有些人將其列入,但大多數人 稱其為偽作。這就是神所默示之經卷最真實的教規。
929
930 致君士坦丁堡牧首根納迪烏斯書信 根納迪烏斯 君士坦丁堡牧首 與隨同他的聖會議 致所有最神聖的都會主教,以及羅馬教宗。
[書信翻譯]
致最敬虔且在聖職上同工的某某,根納迪烏斯,與在基督所愛之君王城君士坦丁堡所聚集的聖會議。 當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將福音的傳道託付給祂的聖使徒,並差遣他們到世界各地教導眾人時,祂明確命令,他們白白地領受了,也要白白地給予眾人,不可為此獲取銅錢、銀子、金子,或任何物質與屬地的財富;因為屬天的與屬靈的恩賜,與屬地且短暫的事物,是無法交換的。這條命令不僅是給予他們,也是透過他們給予我們,祂看為配得將我們置於他們職分與地位的人;我們必須像他們當時一樣,現在也精確地守護並遵守,不可在這些不容許詭辯的事上使用詭辯的狡詐,也不可投下危險的賭注。祂說:「你們白白地得來,也要白白地給去。腰袋裡不要帶金銀銅錢。」[註:馬太福音十章8-9節] 這條命令的道理是簡單且明確的,沒有任何複雜、難解之處,也不需要詭辯的解釋。祂說:「你們從我領受了聖職的尊榮。若你們為此付給我一點或大量的代價,而這職分是由我賣給你們的,那麼你們也可以賣給別人:但若你們是白白領受的,你們也要白白給予。」還有什麼比這條命令更清楚的呢?對那些順服的人來說,還有什麼比這更有益的呢?那些認為可以購買神的恩賜,或透過金錢給予恩賜的人,實在有禍了。因為根據聖彼得的判斷,這樣的人已被他們自己的貪婪所俘虜,陷入了苦毒的膽與不義的鎖鏈之中。[註:使徒行傳八章20-23節]
931
西奧多·巴爾撒摩 932 因此,在迦克墩聚集的聖大公會議之聖潔且蒙福的教父們,其教規與這條主的命令相符,我們明確地以同樣的字句宣告如下: 「若有主教因金錢而進行按立,將那不可買賣的恩典變為買賣,並因金錢而按立主教、助理主教、長老、執事,或任何列在聖職人員中的人,或因金錢而推舉管家、辯護人、守堂人,或任何聖職人員,以謀取私利:凡被查明嘗試如此行的人,其職分將面臨危險;而那被按立者,不得從這如同買賣般的按立或推舉中獲益,而應被剝奪他因金錢而獲得的職位或職務。若有人在這些卑劣且不法的獲利中充當中間人,若他是聖職人員,應被剝奪其職位;若他是平信徒或修道士,應被處以絕罰。」
巴爾撒摩:聖教父們的教規命令是非常美好且極其敬虔的,它排斥並制止了一切針對屬靈恩賜的撒但入侵與魔鬼企圖。因為它絕不允許透過金錢來進行按立的推舉,無論是執行者還是接受者;它也不允許在按立之前、之後或按立之時,為了按立而給予金錢;因為它宣告在這種事上,一切都是污穢與賄賂。 然而,既然現在,儘管這些事已被明確禁止,仍有一些人在加拉太教會中被發現因貪婪與愛財而忽視並違背這些救贖且仁慈的命令;我們與這在君王城新羅馬聚集的聖會議,認為有必要再次重申這些命令,以便毫無藉口、毫無藉口、毫無詭辯地,徹底根除這種不知如何潛入最神聖教會的卑劣且不敬虔的習俗;以便當聖職人員在沒有任何買賣的情況下,由大祭司按立時,聖靈的恩典能從上頭降臨。對於那些現在透過金錢進行推舉,且手不潔淨的人,我不知道聖靈的恩典是否會臨到那被按立者,正如福音的聲音所說,還是聖靈的恩典反而退去了。 因此,最敬虔的人啊,你要知道,無論是主教、助理主教、巡迴傳道者、長老、執事,或任何教規中的人,甚至是平信徒,若被查明犯了這種事,都已根據大祭司的共同法令與共同判決被定罪,正如聖教父們之前的教規所言。因為恩典必須始終是恩典,金錢絕不可在其中充當中間人。因此,凡認為可以透過金錢獲得職分,以及承諾因金錢而給予職分的人,無論是聖職人員還是平信徒,無論是否被查明,都應被視為被逐出者,與一切聖職尊榮與職事無分,並受絕罰的咒詛;因為不可能將無法結合的事物結合,也不可能讓瑪門與神和諧,或讓服事瑪門的人服事神。這是主的判決,是不容置疑的:你們不能又服事神,又服事瑪門。 我們盡力信靠並順服這些話,並根據那位說這些話者的教導,對那些違法的人作出了判決。願你的聖潔也盡一切努力,透過抄本將這些事告知你轄下的最敬虔的主教、巡迴傳道者以及所有人;以便所有基督徒能同心合意,在神的幫助下,共同抵禦那共同的仇敵,將那由他種在我們心中的貪婪之根,連同所有惡行的果子徹底根除。我問候所有與你同在的主內弟兄。最敬虔的弟兄,願你在主裡剛強,為我們代禱。 與根納迪烏斯一同簽署這封書信的,還有七十三人。
183
摘自大巴西流致尼科波利斯人的書信 這封書信討論了忍受並以感恩的心承受試煉;隨後補充說:我們受了什麼苦呢?除非這令人悲傷,即我們什麼苦也沒受,也不配為基督受苦。若有人因為某人佔據了禱告之家,而你們在露天敬拜天地的主宰,這使你們感到痛苦;請思考,那十一位門徒曾被關在樓房裡;而那些將主釘十字架的人,卻在著名的聖殿中履行猶太教的敬拜。猶大選擇了上吊而死,而不願在羞恥中活著,他證明了自己比那些對眾人的譴責毫無羞恥感,並因此厚顏無恥地傾向於卑劣之事的人更好。你們只要不被那些宣稱信仰純正的虛假言論所欺騙即可。因為這樣的人是基督的販賣者,而非基督徒,他們將對自己生活有利的事,看得比真理的生命更重要。當他們認為可以獲得這虛假的權力時,他們就投靠了神的仇敵;當他們看到群眾憤怒時,他們又偽裝成純正的樣子。我不知道他們是否是主教,也不會將那些從世俗之手被推舉出來,為了破壞信仰而掌權的人,列在基督的祭司中。這
935
936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 這是我的判斷。至於你們,若你們與我們有份,就當與我們有同樣的心思;但若你們隨從自己的主意,則各人都要為自己的意見負責。我們對於這血是無罪的。
塔拉修(TARASIO)
至聖的君士坦丁堡(新羅馬)牧首 致 舊羅馬教宗亞得良(ADRIANUM) 關於不可因金錢而進行按立。
184 塔拉修(TARASII)
至聖的君士坦丁堡(新羅馬)牧首 致 舊羅馬教宗亞得良(ADRIANUM) 關於不可因金錢而進行按立。
致至聖、至福的弟兄與同工,舊羅馬教宗亞得良主,君士坦丁堡(新羅馬)主教塔拉修,蒙神憐憫,在主裡問安。 我們以多種方式,藉著福音、使徒的教導與教父的傳承,受到多方面的教導,等等。
此篇極長的書信,收錄於我們第 98 卷,第 1441-1452 欄。
巴爾薩蒙(BALS.):此書信由聖經與教會法規的證據所構成,論述那些因金錢而進行按立、販賣聖靈恩典的人,其罪比那些敵擋聖靈的人更重。前者稱聖靈為神的僕人,而後者卻因販賣的緣故,使聖靈成為他們自己的僕人。因為人所販賣的,乃是屬於自己的東西。他並將這些人比作賣主的猶大,因為他們竟敢販賣那與基督及我們的神同質的聖靈。 你當知道,「祭司們,你們要對耶路撒冷說安慰的話」[註:賽 40:2] 是出自以賽亞的預言;「守望的人若看見刀劍」等等 [註:結 33:6] 是出自以西結書;「我們對於這血是無罪的」[註:參見使徒行傳 20:26] 是出自使徒行傳,即偉大的保羅對以弗所長老們的訓令;「像西門·馬各那樣被定罪」是指那些因金錢而受按立的人,這是取自第 29 條使徒遺規;「現在耶和華說:尊重我的,我必重看他」[註:撒上 2:30] 是取自列王紀上;「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註:林前 4:7] 是取自哥林多前書;「你在這道上無分無關」[註:徒 8:21] 是取自使徒行傳;「監督必須無可指責」[註:提前 3:2] 是取自提摩太前書;「我們當聽這一切,並側耳而聽」[註:來 2:1] 是取自希伯來書;「我們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得贖的」[註:彼前 1:18] 是取自彼得前書;「你當上高山」[註:賽 40:9] 是取自以賽亞書與何西阿書;「祭司必如棕樹發旺」[註:參見林後 4:16 或相關經文] 是取自哥林多後書;「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刑罰」[註:番 3:15] 是取自西番雅書。
189-215 某些城外修行的修士所提出的問題,以及君士坦丁堡聖會議在至聖牧首尼古拉(NICOLAI)時代,於受人稱頌的皇帝亞歷克修斯·科穆寧(ALEXIO COMNENO)統治期間所作的答覆;其中亦包含安提阿牧首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ORO BALSAMONE)所作的詮釋。
問題一:
修士是否應當進入聖祭壇?因為特魯洛(Trullo)聖會議第 33 條法規禁止此事,該法規亦不允許未受封立的修士在講台上誦讀或歌唱。同樣地,老底嘉會議第 15 條法規,以及尼西亞第二次會議第 14 條法規亦然。
答覆:
未經按立而以誦經士身分在講台上服事,是被禁止的;但對於未犯任何罪行的修士,為了修道生活的莊重,我不認為應當禁止他進入祭壇以點燃蠟燭或油燈。
詮釋:
當聖會議針對問題作出符合神聖法規傳統的正確答覆後,有人說,未受誦經士印記的修士不得在講台上誦讀,這是明確的;但若認為任何身穿修士服的人都可以進入祭壇,則不能一概而論。然而,既然特魯洛會議第 49 條法規規定聖祭壇對平信徒而言是不可進入的,那麼,若那被視為修士身分的人也已經受了剃髮禮,他便可以毫無阻礙地進入聖祭壇;但若他僅是為了試驗而根據法規穿上修士服(這些衣服在三年內仍允許脫下),則他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聖祭壇,因為他尚未被列入修士的品級,仍是平信徒。然而在我看來,一個人既然穿上了神聖的服裝,就不能隨意拋棄或戲弄它們。因為他不應當穿著修士服裝受試驗,而應當穿著平信徒的服裝。因此,對於所有穿著神聖服裝的人,進入聖祭壇將不會有任何偏見,因為他們已不能回到平信徒的位置。請參閱我們對第七次會議第 19 條法規所寫的內容。
問題二:
在安息日是否應當跪拜,如同在主日或五旬節那樣?
答覆:
法規並未禁止。然而許多人因為安息日不應禁食,所以也不跪拜。
詮釋:
這份受人尊崇的答覆簡短地解決了許多爭議。因為它說,既然聖教父們並未明確禁止在安息日跪拜(如同禁止禁食那樣),那麼跪拜的人將不會被視為違背教會傳統,尤其是若他這樣做是為了操練。然而,既然聖教父們幾乎將安息日與主日等同看待,且在這些日子禁食的人會受到懲罰,那麼不跪拜的人也不會受到偏見。因為有一條法律原則是這樣說的:「並非所有未被禁止的事,都是被允許的。」
問題三:
是否應當在八月進行禁食?
答覆:
此禁食原先是在這個時期,但後來被移開了,以免與當時異教徒所進行的禁食相衝突。儘管如此,仍有許多人守這項禁食。
詮釋:
關於這項禁食,曾有一次在我們強大而神聖的皇帝面前,在至聖的盧卡(Luca)牧首與在場的主教們面前進行過討論。有些人說,由於答覆中所述的遷移,我們不應禁食;但另一些人則反對說,既然聖會議毫無疑問地說這項禁食原先是在這些日子進行,只是被移開了,但並未說明遷移的地點與方式,我們就必須禁食。牧首與主教們宣稱八月的禁食是不可免除的,並為了證實他們的論點,引用了《合一卷》(Tomus Unionis),其中提到「三婚者」每年三次領受神聖聖餐:即在大復活節、至聖神之母安息日,以及我們主耶穌基督的降生日,因為在這些節期前都有禁食,且禁食有其益處。當當時仍有人因找不到這項禁食的天數而懷疑時,同一位至聖牧首說,由於這項禁食以及聖誕節前的禁食天數並未在任何書面文件中說明,我們被迫遵循教會未成文的傳統,我們應當從八月一日與十一月十四日開始禁食。若因身體虛弱而被迫解除禁食,則在主教的勸告下,上述的禁食天數將會縮減;因為這也是根據教會未成文的傳統所決定的。當時所說的便是這些。然而,當我後來思考這兩項禁食(即至聖神之母安息日與我們主耶穌基督降生日的禁食)是如何傳承下來的,以及在聖使徒節期前與顯聖容節期前所進行的禁食,我們是否必須在這些日子禁食,以及禁食多少天時,我認為這四個節期的禁食是不可免除的,但其天數並非像大齋期那樣在所有人中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每一個這樣的節期前七天,所有的信徒,即平信徒與修士,都必須不可免除地禁食,而那些不這樣做的人,將會與正統基督徒的團契隔絕。至於那些因修道院創辦人的規定而被迫禁食更久的人,即從諸聖節與十一月十四日開始,他們即使不情願,也將被迫遵循其創辦人的規定,因為這是合乎法規且有益於救贖的,正如那些自願這樣禁食的平信徒將會因感恩而受到稱讚。既然我們在神的支持下,藉著神聖的經文與教導證實了這一切的原因,並在寫給聖奧克森提烏斯(S. Auxentii)山上那位極其尊貴的修士西奧多西(Theodosium Sarpio)的書信中展示了這一點,請閱讀那封信。此處未收錄該信,因為它太長了。同一封書信也原封不動地寫給了安提阿大寶座的教士與其他人。
問題四:
是否應當讓被鬼附的人領受聖餐?因為聖提摩太(Timotheus)在提出的問題中說法不同,聖使徒們的說法也不同,後世的人說法亦不同。
答覆:
若某人是因黑膽汁而受到攪擾,以致看起來像是被鬼附,則不應禁止;但若他確實是被鬼附,則絕不應讓他領受聖餐;因為光明與黑暗沒有相交。
詮釋:
在我看來,聖提摩太允許那些間歇性被鬼附的人,在他們神智清醒的時候領受神聖聖餐;特別是如果他在瘋狂的時候沒有褻瀆聖物。因為正如一個受憂鬱膽汁攪擾的人,若他不認識聖餐的恩典,甚至更糟的是,他還褻瀆聖物,就不會被允許領受,以免神聖的事物因此受到侮辱;同樣地,間歇性瘋狂的人,若他是配得的,且在瘋狂期間沒有褻瀆神聖奧秘,那麼在他神智清醒的時候,就不會被禁止領受。但在臨終之際,我認為所有人都應當被視為配得領受神聖的聖餐(Viaticum)。因為聖提摩太也裁定,若他們先前未受洗,此時應當受洗。
問題五:
在教會中奉獻的祭物,即餅與酒,祭司是否可以隨意食用,並按自己的喜好處理?他是否應當將這些當作普通食物來食用?若積累了許多這類祭物,應當如何處理?
答覆:
已舉起的祭物之殘餘,絕不可在教會外食用,而必須在教會內食用,直到全部用盡;至於剩下的其他部分,不可與牛奶、乳酪、雞蛋與魚類一起食用,而應當分開且單獨食用。
詮釋:
根據亞歷山大主教提阿非羅(Theophili)第 7 條法規,該法規位於他關於神聖顯現節的勸勉講道中,並明確規定:「為神聖祭祀所奉獻的祭物,在用於聖餐之後,教士們應當分配,且慕道友不可食用或飲用;而應當由教士以及與他們在一起的信徒弟兄們食用。」聖會議如此回答。然而,法規並未明確規定關於已舉起的聖餅之殘餘,也沒有命令應當如何使用它們。但答覆將它們的消耗分為兩部分。至於奉獻的酒,聖會議並未作出回答;但提阿非羅裁定它也應當像餅一樣被消耗;我認為這是正確的。因為酒並沒有被舉起,只是被聖化了。請參閱聖使徒第 72 條法規,以及安居拉(Ancyra)會議第 7 與第 8 條法規。請注意此答覆中所包含的內容,並為此哀慟,因為幾乎所有的祭司都忽視了未舉起之祭物的消耗:因為許多人甚至將它們與肉類一起食用,並以其他方式褻瀆它們。
問題六:
若任何地方剃度的修士在某事上受到靈性上的傷害,並希望離開,卻被其所屬的住持束縛,他該怎麼辦?他應當輕視傷害,還是輕視束縛?
答覆:
他應當告訴住持他為何受到傷害;若因此有明顯的危險,他應當離開該處,而不必理會束縛。
詮釋:
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第一與第二次會議之第 3 條法規規定,若住持沒有勤勉地尋找逃跑的修士,他應當被革職;而同一會議的第 4 條法規則革除無故離開的修士,以及接納他的人。因此,聖會議回答說,修士不可因自己認為的冒犯而輕率地離開他所剃度的修道院,而應當將此事告知住持,若沒有得到糾正,則離開修道院,而不必理會住持的束縛。請將「不必理會束縛」理解為:不要懷疑因為在束縛解除前離開而面臨危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可以自行解除。因為他將被迫前往該地的主教那裡,並在施加束縛者在場的情況下,或在施加束縛者被傳喚卻未出現的情況下,解除束縛。
問題七:
住持臨終時留下另一人代替自己,並束縛他不得離開。但那人自知軟弱,便離開了。那麼關於這束縛該怎麼辦?
答覆:
這束縛是不合理的,因此是無效的;被束縛者在前往主教處並說明自己的情況後,將會被解除束縛。
詮釋:
聖使徒第 32 條法規說,被主教革除的人,除非革除他的人去世,否則不得被他人接納。因此,根據此條法規的總結,聖會議回答說,已故住持不合理的束縛,應當由該地的主教完全解除。因為並沒有授權其他教區的主教去解除不隸屬於他的住持所施加的束縛。不合理的革除就是這樣解除的。至於關於……
947
948 狄奧多·巴爾薩蒙 至於因無法達成之事,或顯然不公且不合教規之理由而受懲戒者,則當另行考量。請參閱《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orum)第十一卷,第一標題,第五章,第十條法令。
第七個問題
若一位神職人員因犯罪而被罷黜,或自願放棄聖職,在自定罪名後,是否仍可預先誦讀「神是應當稱頌的」,以及「願神憐憫我們」,或「基督是真神」,或使用香爐焚香,或在祭壇內領受聖餐? 答:不可。因為他已被降至平信徒的地位。 解釋:聖巴西流的第二十七條教規指出,因無知而締結非法婚姻的神職人員,僅因其無知而值得保留其席位,但不可准許他為他人祝福。新凱撒利亞會議的第九條教規明確規定:若長老在受按立前曾犯下肉體上的罪,且在按立前已承認其罪,則不可獻祭,但因其餘生活上的勤勉,仍可保留其職位。拜占庭皇帝智者利奧的第七十九條新法規定,凡在受按立後與婦女結合者,雖應被罷黜,但不得完全剝奪其神職人員的身分,以及在教會中從事不被視為非法的其他職務。因此,我認為這些規定應根據教會職能的差異來調和。凡不按此行事者,將被剝奪神職人員進入聖壇的權利,但對於祭壇之外的教會職務,則不被剝奪。
第八個問題
聖巴西流在論及輕微懲戒時所說的「當與祝福隔絕」,根據過犯的比例,這是什麼意思? 答:指被剝奪在教會中所給予的祝福。 解釋:教會的祝福是指主教或神職人員在教會中為信徒的禱告與堅固所施行或給予的一切。因此,每個人都應根據其過犯的比例,被剝奪教會的祝福。
第九個問題
那些被禁止領受聖禮的人,是否應當食用被舉起的祭物(聖餐餅)? 答:我們在聖狄奧多的一生中發現,這類人是被禁止的。
第十個問題
是否應當按照《禁食者教規》(Canon of the Faster)來規範某些人? 答:該教規因過度寬容而導致許多人滅亡;因此,那些在認知善事上,卻因之跌倒的人,應當受到糾正。
949
解釋:這兩項回答很清楚。我們看到,許多聽取人們認罪的神職人員,都按照該教規來進行規範。因此,請祈求能符合這項有益的回答。我們看到,那些被禁止領受神聖聖餐的人,實際上並沒有領受被舉起的聖餐餅碎片。但我認為,婦女即使被禁止領受聖餐,也不會被禁止領受被舉起的聖餐餅碎片;因為聖巴西流在不同的教規中說,那些跌倒並因此受到教會絕罰懲戒的婦女,雖被剝奪領受聖餐,但並不被禁止參加教會聚會,以免像男人一樣,因不好的猜疑而受到羞辱。因此,若不給予在教會中的婦女被舉起的聖餐餅碎片,就會立刻讓人知道她們因何種惡行而不配領受聖餐,這是聖人所不願見到的。
951
952 亞歷山大港至聖牧首馬可閣下之教規問答,以及安提阿至聖牧首狄奧多·巴爾薩蒙閣下之答覆。 (摘自萊恩克勞的《希臘羅馬法》)
神之見證者與先知摩西說:「問你的父親,他必告訴你;問你的長老,他們必告訴你。」亞歷山大港至聖牧首、我們卑微職位所愛之弟兄與同工馬可閣下,身為眾父之父,藉著神的恩典,亦是長老中的長老,他不僅沒有將這句先知性的優美話語視為對自己所說,反而在面對許多教會問題的爭論時,從同一位靈的琴弦中領受了另一項神聖的宣告,說:「看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地善,何等地美!」因此,他如同一個需要音樂修養的琴瑟樂器,將書面問題整理出來,交給我們卑微的職位,並請求將其中包含的教規問題與疑難公諸於眾,並將這份弟兄般的答覆優雅地編纂成冊。因此,由其聖潔所撰寫的信函明確包含了以下內容。
奉父、子、聖靈的名。 基督徒居住在撒拉遜人地區及其統治之下,所渴望得到解答的問題,由亞歷山大港牧首中最小的馬可,在我們最虔誠且熱愛基督的皇帝,以撒·安格洛斯閣下統治期間,以及至聖且普世牧首喬治閣下任內提出,願神增加他們的年歲,使之長久。
953
954 二月,第十五印期,自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道成肉身後一千二百零三年。
問題一:在亞歷山大港與耶路撒冷地區所誦讀的禮儀,據說是由聖使徒雅各(主的兄弟)與馬可所編寫的,聖而公之教會是否應當接納? 答:偉大的使徒保羅,聖教會的演說家與教師,在寫給哥林多人的信中說:「弟兄們,我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勸你們大家說一樣的話。你們中間也不可分黨,只要一心一意,彼此相合。」因此我們說,我們既未從聖經,也未從會議所頒布的教規中,得知聖使徒馬可曾傳下神聖禮儀。唯有在皇宮特魯洛(Trullo)召開的聖而普世會議的第三十二條教規,提到神聖的祭祀是由主的兄弟聖雅各所編寫的。然而,聖而全榮之使徒的第八十五條教規,以及老底嘉會議的第五十九條教規,在列舉我們應當遵守的舊約與新約書卷,以及使徒著作時,完全沒有提到聖雅各或聖馬可的禮儀。此外,君士坦丁堡至聖且普世寶座的公教會也完全不承認這些禮儀。因此,我們裁定這些禮儀不應被接納。即使它們確實存在,也應被判定為完全無效,如同其他許多事物一樣。這一點從聖而蒙福使徒的第八十五條教規,以及在皇宮特魯洛召開的聖而普世會議的第二條教規中顯而易見:前者(使徒教規)規定革利免的兩封書信及其八卷書的規章可以閱讀,但不可公開,因為其中隱藏著奧秘;而後者則希望這些書信連閱讀都不可以,因為其中被異端分子摻雜了許多偽造且與敬虔不符的內容。因此,神的所有教會都應當遵循新羅馬,即君士坦丁堡的習俗,並按照敬虔的偉大教師與光照者——聖約翰·屈梭多模與聖巴西流的傳統來舉行聖禮。因為《巴西利卡法典》第二卷,第一標題,第四十一章說:關於沒有成文法的事,應當遵守羅馬所使用的習俗。
問題二:在東方與南方地區發現了各種書籍;有些被稱為「聖使徒教導」,有些則被稱為「聖保羅異象」。我請問我們是否應該閱讀這些書?
955
956 答:當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在福音書中說:「你們要謹慎,免得有人迷惑你們。因為將來有好些人冒我的名來,說:『我是基督』,並且時候近了。」我們也宣告,神的教會只認識並承認第八十五條使徒教規中所揭示的書籍為使徒的教導、異象與教義,並相信這些是神之宣講者的聲音;除此之外,它不承認任何其他的使徒著作。因此,必須注意要遠離異端分子所捏造的虛假作品。它們比苦艾更苦,即使它們藉著聖使徒的名字作為標題,來偽裝成塗了蜜的糕點。
問題三:《巴西利卡法典》的六十個章節沒有傳到我們地區;因此,關於這些內容,我們處於黑暗之中。我們請問,我們是否因此而受到譴責。 答:根據偉大的使徒,律法所說的一切,都是對律法之下的人說的。因此,那些以正統生活為榮的人,無論是來自東方,還是來自亞歷山大港,或是其他地方,都被稱為羅馬人,並被迫按照法律生活;然而,他們並不被那條說「羅馬人不可不知法」的法律所束縛。唯有居住在羅馬(即皇城)的人,因其擁有相似的防禦工事,且富於法律專家,才被這些法律的鐵鍊所束縛。因此,如果他們聲稱不知法,是不會得到寬恕的;即使他們是手工藝者,或是流浪者,且不識字,因為他們可以從同城的居民那裡得知法律的內容。然而,在羅馬之外生活的人,即鄉下人與其他人,特別是亞歷山大港人,若不了解民法,則值得寬恕。因此,他們若能詢問並學習法律的條文是好的。如果這很困難,他們將會得到寬恕。
問題四:神職人員以及平信徒放債取利,是沒有危險的,還是毀滅性的? 答:摩西律法說:「你借給你的弟兄,不可取利。」然而民法承認百分之一與三分之一的利息。它規定元老院議員可以收取三分之一的利息,即每磅四個金幣。普通商人及其他人,可以收取半個百分點的利息,即每磅六個金幣。那些從事海上借貸的人,每磅收取十二個金幣。至於為何利息被稱為百分之一,而一磅的總額並非一百個金幣,而是七十二個,現在不是說明的時候,以免本末倒置。以上是關於平信徒的。至於神職人員,則完全禁止放債取利。因為聖使徒的第四十四條教規明確說:主教、長老或執事若向借貸者索取利息,要麼停止,要麼被罷黜。聖而普世第一屆會議的第十七條教規也詳細說明了這一點:由於許多在教規中被審查的人,追求貪婪與卑鄙的利益,忘記了神聖經文所說的:「他不放債取利」,而放債並索取利息,聖而偉大的會議裁定,若有人在該規定後被發現收取利息,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此事,或索取加倍的利息,或為了卑鄙的利益而發明其他手段,將被罷黜聖職,並與教規無分。老底嘉會議的第四條教規及其他教規也說了同樣的話。
957
958 問題五:敘利亞與亞美尼亞的正統派,以及其他地區的一些信徒,用各自的方言舉行聖禮,是沒有危險的,還是他們被迫必須完全使用希臘文的經文來舉行聖禮? 答:偉大的使徒保羅在寫給羅馬人的信中說:「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因此,凡在信仰上完全正統的人,即使完全不懂希臘語,也可以用自己的方言舉行聖禮,只要擁有與慣常神聖禱告文完全一致的副本,如同從用希臘字母優雅書寫的「康塔基翁」(Kontakia)中轉譯過來的一樣。
問題六:某人訂了婚,但在按照習俗舉行祝福儀式並與她結合之前就去世了;他的兄弟娶她,是沒有危險的,還是不可以? 答:善事若非以善的方式進行,便不是善事。因此,如果訂婚或聘禮是按照已故皇帝阿歷克塞·科穆寧閣下的新法規定,在舉行慣常的神聖禱告儀式下完成的,且女子已滿十二歲,男子已滿十四歲,那麼他的兄弟就不可以娶她為妻。因為以這種方式完成的訂婚,在各方面都等同於合法的婚姻。但如果按照我們所知在南方與東方幾乎所有地區通行的習俗,即死者以另一種方式與倖存者訂婚,那麼他的親兄弟可以合法地與她結合。
問題七:因訂婚者去世而娶了另一位配偶的人,是否可以毫無偏見地被授予執事或神職等級,還是會像重婚者一樣被禁止? 答:如果他是按照上述新法的規定與已故的未婚妻訂婚,那麼在她的死後與另一位婦女結合,將無法獲得任何祭壇的等級。因為他被視為重婚者。但如果他是在該規定的範圍之外與已故的未婚妻訂婚……
959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960 曾締結契約,若無阻礙,將受聖職。A 關於那些在配偶去世後再婚者;若無阻礙,將受聖職,因不被視為重婚者。
問 8:若祭司剃髮,剃髮後是否准許他舉行聖禮,還是不准?
答:君士坦丁堡至聖寶座所召開之神聖大公會議的第二條法規,逐字說明如下:「雖然至今仍有一些主教,在降格為修道士身分後,仍強行留在主教的高位上……但這場神聖大公會議,在糾正此種疏忽,並將此種無序行為導回教會體制時,裁定:若有任何主教或任何其他具備主教尊榮者,欲降格為修道士生活,並補滿悔改之地,則不得再僭越主教的尊榮。」因為修道士的誓約具有順服與學習的性質,而非教導與領袖的性質;他們宣稱不牧養他人,而是接受牧養。因此,如前所述,我們裁定,任何在主教與牧者名冊中被審查的人,不得自降至被牧養者與悔改者的地位。若有人在現今所宣佈的判決與裁定之後,膽敢如此行,他便剝奪了自己的主教品級,且不得再回到他以行動所廢棄的先前尊榮。在此公告之前,不僅是那些在祭壇服務者,即副執事、執事與祭司,甚至連主教本人在剃髮後舉行聖禮,也包含在內。既然主教們已依照法規嚴肅地與聖職分離,因為他們在剃髮後進入了門徒與悔改者的地位,並因此與教導的尊榮疏離,那麼祭司以及單純在祭壇服務者,在剃髮後仍可無阻礙地執行其品級的職責。因為在剃髮前與剃髮後,他們同樣都是門徒與順服者。
問 9:平信徒若在夢中產生幻想,是否配得在當日領受神聖的聖物,還是不配?祭司若遭遇同樣情況,是否舉行聖禮,還是不准?
答:祭司(神聖經文說)獻上禮物與祭物,是從人中取來的,正如他為百姓向神獻祭,他也為自己獻祭;因為肉身的軟弱重擔也壓在他身上。但主也藉著摩西說:「潔淨的人當就近潔淨的。但心裡有污穢的,不可進入我的幔子,也不可就近我的祭壇。」因此,亞歷山大寶座的三位至聖牧首,即寫信回覆巴西流主教的神聖狄奧尼修(Dionysius)、為一位名為阿蒙(Amun)的修道士制定規則的偉大亞他那修(Athanasius),以及神聖提摩太(Timotheus),在回覆那些詢問此類問題的人時,早已根據這些神聖經文解決了關於平信徒的事宜。神聖狄奧尼修的答覆說:「若是屈服於對婦女的慾望,則不應領受。但若是撒但試探他,藉此機會使他與聖禮的團契疏離,則他應當領受。因為試探者在那段時間不會停止對他設下詭計。」因此,我們在定義平信徒的相同事項時,對於遭遇撒但單純騷擾而產生幻想的主教、執事與祭司,我們並不認為應採取相同的模式;我們裁定,僅在夢遺當日,為了聖職的尊嚴,應暫停他們的聖禮執行,除非有危險的延誤,或是因為日子的隆重,或是因為事情的必要性。因為在夜間,試探者的網羅可能會破碎,而聖禮的權能則會高舉。
問 10:與合法配偶肉體結合者,當日是否配得領受聖物,還是不配?
答:神的傳道者保羅,教會的偉大教師說:「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後吃這餅,喝這杯。」又說:「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準備領受神聖團契。」大衛與跟隨他的人在求吃陳設餅時,大祭司也謹慎地先詢問他們是否與婦女親近過。在摩西的《出埃及記》中也明確規定:「耶和華對摩西說:你下去,囑咐這百姓,叫他們今天明天自潔,洗衣服,到第三天預備好了。因為第三天耶和華要在眾百姓眼前降臨在西奈山。又說:摩西下山往百姓那裡去,叫他們自潔,他們就洗了衣服。他對百姓說:到第三天要預備好,不可親近婦人。」亞歷山大神聖的牧首提摩太對此問題回答說:「肉體結合的夫妻,不應配得在肉體結合的當日領受神聖的聖物。」因此,我們遵循這些規定,說夫妻在肉體結合的當日,不得准許領受聖物。我們補充說,既然同一位偉大的提摩太在被問及夫妻應在每週的哪一天節制時,回答說:「在安息日與主日,因為在這些日子裡,更應向主獻上屬靈的祭物。」因此,夫妻在領受神聖聖物的當日,必然應當分開,不僅是在執行聖禮前,甚至在聖禮後也是如此。我們希望糾正那些違反神聖體制與教導,在婚禮中發生的惡事。因為在舉行聖禮並領受神聖聖物後,那些貪圖婚姻樂趣的人便急於肉體結合,而不考慮聖禮的權能與對聖物的輕慢。因此,夫妻在準備領受神聖聖物的當日,不僅在領受前,甚至在領受後,都必須無藉口地保持節制。若不如此行,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問 11:若祭司洗澡,當日能否舉行聖禮?平信徒在去過澡堂後,當日是否准許領受聖物?反之,祭司舉行聖禮後,或平信徒領受神聖聖物後,是否可以洗澡或放血,還是不准?
答:醫生中最博學的蓋倫(Galen)說:「澡堂、陽光與體育館會激發原本靜止的排泄物。」因此,你所問的這些事都不應發生。因為放血會根據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的教義,檢驗這些排泄物的惡性與特性;有時會導致排散,有時反而導致收縮。那麼,為什麼要將預期的惡事與救贖性的聖物領受結合,並以懶散遮蔽我們救贖的光呢?因為正當的理由強迫舉行聖禮者,在聖禮前後都應帶著所有的痛悔與敬虔,向神跪拜,並為領受主的身體與寶血獻上感謝,而不是沉溺於軟弱與熱水淋浴。但若致命的疾病迫使必須放血,則為了病人的救贖可以進行。
問 12:若有人在領受聖物後嘔吐,應根據什麼傳統來修正?
答:神說:「聖潔地守護聖物的人,將被潔淨與聖化;但出賣恩典的人,將被玷污。」因此,若領受神聖聖物的人因暴飲暴食而導致嘔吐,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但若是因為偶然發生的疾病所導致的痛苦,則根據主教的判斷,給予較溫和的懲罰。因為這也是離棄神的工作。
問 13:在船上或非聖潔的房屋中,是否可以無危險地舉行聖禮或執行神聖的洗禮?
答:神藉著摩西對以色列說:「在耶路撒冷,不可在其他任何地方向主你的神守逾越節。」從中清楚暗示了猶太逾越節的完全廢止,因為地方的唯一性。君士坦丁堡大皇宮所召開之神聖大公會議的第59條法規,以及迦太基會議的第84條法規,將在祈禱室中執行神聖洗禮的人處以罷黜。因為規定洗禮應在公教會中進行。但特魯洛會議(Trullo)的第31條法規,以及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會議之第12條法規,規定在主教許可下,洗禮也可在祈禱室中進行。然而,那位值得稱頌的皇帝利奧(Leo)智者,看見正教信仰如葡萄樹般繁茂,如新栽的橄欖樹般在教會餐桌周圍增長,便在第4與第15部《新法》(Novella)中規定,不僅在公教會,在祈禱室中也可無區別地舉行聖禮與洗禮。因此,根據這些規定,若有人帶著反聖餐布(antimensium)在祈禱室中舉行聖禮或洗禮,而該處未經祝聖儀式、慣常的登座禮,甚至未經聖徒遺骸的安放(因為這些是公教會的寶藏與高舉),但卻是為信徒的家庭禱告所劃定,或是在某艘船的小屋中為神所預備,並以聖像裝飾,則不應被視為法規的違犯者與漠視者。因為那些跟隨皇帝的隨從人員,在荒野平原上舉行聖禮,也僅以教會指定的一塊棉布為準。
問 14:是否可以無危險地與異端者(即雅各派與聶斯脫里派)一起舉行聖禮或禱告,無論是在他們的教堂還是在我們的教堂;或是與他們共餐;或是讓他們擔任神聖洗禮的代父母;或是為死者舉行紀念儀式;或是將神聖聖物分給他們?因為地方的狹窄導致許多此類事情發生。我請求知道該怎麼做。
答:主我們的神說:「不要把聖物給狗,也不要把珍珠丟在豬前。」因此,神聖使徒的第64條法規說:「若有任何教士或平信徒進入猶太人或異端者的會堂禱告,應當罷黜並逐出教會。」老底嘉會議的第33條法規,以及第6條與第34條,對於允許堅持異端的異端者進入神的殿,也說:「不可與異端者或分裂者一同禱告。基督徒不應離棄基督的殉道者,而去追隨假殉道者,即異端者,或那些先前成為異端者的人。因為他們與神疏離。因此,那些去往他們那裡的人應受咒詛。」因此,我們裁定,不僅是那些在正教或異端教堂中一同禱告,或在任何地方與他們一同舉行聖禮、以祭司方式禱告,甚至一同進食的平信徒與教士,應受到逐出教會與罷黜的懲罰,而且應根據上述神聖法規的內容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因為地方的狹窄與異端者的眾多,並未改變正教信仰的完整性。
問 15:拉丁俘虜與其他人來到我們的公教會,並要求領受神聖聖物:我想知道這是否應准許他們。
答:神聖福音說:「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不同我收聚的,就是分散的。」既然多年以前,西方教會(即羅馬)的著名聚會已與其他四位神聖牧首的屬靈團契分裂,並轉向了與公教會及正教疏離的習俗與教義;正因如此,教宗在神聖聖禮中不配被列入牧首的名單中,因此,拉丁族群不應藉由祭司之手,透過神聖且無玷的奧秘而聖化,除非他先放棄拉丁的教義與習俗,並根據法規受教,與正教徒平等。
問 16:神聖聖物的領受,對於所有未被禁止的修道士、教士與平信徒來說,是否是隨意的,以至於他們幾乎可以每天藉此聖化?還是這份禮物像秤上的砝碼一樣被衡量?此外,對於那些參加教會聚會的人來說,領受這份美善是強制性的,還是隨意的與自願的?
答:正如法律規定將尊榮給予配得者,聖物也應給予聖潔者。因此,凡藉著純潔的生活為自己鋪平領受神聖聖物道路的人,將無阻礙地被接納。因為他們若考慮到恩典的高度與奧秘的偉大,絕不會像對待隨意的事物那樣去領受。然而,強迫任何人領受神聖聖物是不被認可的。雖然有些人引用使徒第9條法規(說:「凡進入教會聽聖經的信徒,若不恆心禱告與領受聖餐,因擾亂教會秩序,應當逐出教會」),想要強迫參加教會聚會的人領受神聖聖物,但我們並不這樣解釋該法規。因為信徒應當參加神聖祭禮直到最後,並在聖禮中……
969
馬可問題解答 970 關於神聖禮儀、最後一位執行聖禮者之禱告與報償,以及領受聖餐的對待,我們已作了裁決;對於不如此行的人,我們將施加教會法規所規定的憤慨。然而,我們並不強迫他們領受聖餐,以免造成良心的折磨。因此,根據上述法規的概要,必須注意不可讓參與聚會的人在禮儀未結束時就無序地退席;但既然這禮儀是從舊約與新約中以同一本質被尊崇,且直到宣讀聖潔福音書為止,大衛琴弦的詩篇都在聖化奧祕的能力;而在這之後,無血祭祀的門戶開啟,允許大祭司卸下那為了象徵羔羊而精巧製作的肩帶(omophorion),並處理那真實且賜生命之羔羊的奧祕。若參與聚會者在聖潔福音書宣讀後自願退席,將不被指責;但若在無血且神祕的祭祀開始後退席,則將被視為無序且造成絆倒之人,並被公義地逐出教會。
問題十七:與大祭司或祭司共同服事的執事,是否必須領受聖餐,還是不必? 答:聖使徒第八條法規如此說:「若有主教、長老、執事或聖職人員名冊上的人,在奉獻禮舉行時不領受聖餐,應說明原因;若原因合理,應獲得寬恕;若不說明,則應被逐出教會,因為他成了百姓受損的原因,並使人對奉獻者產生懷疑,彷彿他奉獻得不聖潔。」因此,必須觀察副執事與執事,特別是那些曾觸摸聖物的人,應領受神聖的聖化之物,或者說明他們為何遠離這美善之物。若不如此行,將根據上述法規的概要被逐出教會。
問題十八:在領受神聖聖化之物時,使用冷酒與水是否沒有危險?還是必須在領受之時將沸水加入聖物中? 答:由於在特魯洛(Trullo)大皇宮召開的聖潔大公會議之第三十二條法規,規定凡不以酒和水完成神聖且聖潔之杯者應被罷黜,有些異端者卻不願將沸水加入聖潔且神聖的杯中,聲稱法規中並未對此有所規定。然而他們應當聽聞,將沸水加入聖血中,並不會改變聖杯中水與酒的結合,因為那除了水之外並無他物。加入沸水是為了確證那從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聖潔肋旁流出的,是賜生命的;在祂救贖受難之時,流出的正是血與水,這些如同從賜生命的受神化之身體流出一般,是賜生命的。因此,那些不如此行的人,不僅不從中尊崇神蹟的偉大,反而使用冷水與酒來領受神聖的聖化之物;他們甚至不相信在主救贖的死亡之後,神性仍存在於聖體之中,反而認為神性已離開,且聖體變得如同我們的身體一般。這是大異端的胡言亂語。因為聖者約翰·大馬士革說:「在墳墓中,祢是肉身;在陰間,祢是神;在樂園中,祢與強盜同在;在寶座上,基督啊,祢與父及聖靈同在,祢這無限者充滿萬有。」因此,凡不以沸水完成神聖之杯的人,將被視為異端,並被逐出正統派的行列。
問題十九:世俗祭司在主教的許可下,是否可以正確地接受某些人的認罪? 答:那些將和解的認罪權柄委託給祭司(需經主教勸導)的神聖法規,遠比聖帕科米烏(Pachomius)更為古老,他曾蒙恩透過天使的異象看見修道士的服裝。正因如此,法規中並未提及修道士,而僅僅提及長老。因此,根據主教的判斷,世俗祭司將被賦予認罪的權利,並透過此權利使悔改者與神和解。
問題二十:修道士是否可以在不損及原則的情況下,從他們剃度所在的修道院轉移到其他修道院? 答:若一個人對人所作的承諾都必須履行,那麼對神所作的承諾,又怎能被強迫違背呢?正因如此,根據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聖潔大公會議(即所謂的第一與第二次會議)之第四條法規,明確指出:「若有修道士從自己的修道院逃走,轉移到另一所修道院,或闖入世俗居所,同樣地,接納他的人也應被逐出教會,直到逃走者回到他錯誤離開的修道院。」然而,若主教為了修道院的建設,願意將某些有虔誠與生活聖潔見證的修道士轉移到另一所修道院,或為了居住者的救贖而將他們安置在世俗居所,或同意他們在其他地方擔任監督,則他既不使接納者,也不使修道士負有罪責。因此,凡未經主教勸導而從剃度所在的修道院轉移到其他修道院,特別是居住在世俗居所的人,以及接納他們的人,都將被逐出教會並不得領受聖餐,直到他們回到當初立下誓約的修道院。
973
問題二十一:一個人是否可以在不同的教會中被任命為聖職人員? 答:主在福音書中說:「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因為他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因此,聖潔大公第七次會議的第十五條法規逐字說明:「從今以後,聖職人員不得在兩所教會中任職。因為這是交易與貪婪的特徵,且與教會的習慣相違背。我們聽見主親自那神聖的聲音說,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因為他不是恨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因此,每個人,正如使徒的聲音所說,蒙召時是什麼身分,就應當守住,並在一所教會中服事。」因為那些為了貪婪而在教會事務中所做的事,是與神相違背的。至於此生所需的,有各種職業。因此,若有人願意,可以從中獲取身體所需的。因為使徒說:「我這兩隻手供給了我和同我的人的需要。」因此,必須注意使這條神聖法規不受侵犯地被遵守;因為對此的輕視已經太過嚴重了。
問題二十二:亞歷山大地區流傳著一種古老的習俗,即去世的祭司與大祭司要用聖膏油塗抹並安葬;我們想知道這是否沒有損及原則。 答:福音書的教導是,信奉聖父、聖子、聖靈之名的人,應當受洗一次。正因如此,聖使徒第四十七條法規如此說:「主教或長老若將真正受過洗的人再次施洗,或不給被不虔誠者玷污的人施洗,應被罷黜;因為他嘲笑主的十字架與死亡,且不能分辨祭司與假祭司。」迦太基會議的第十八條法規也說明:「若有聖職人員被按立,應被提醒遵守法令;且不得將聖餐或洗禮給予死者的身體。」因此,那些用膏油塗抹去世的祭司、大祭司或其他任何人並以此安葬的人,應受到嚴厲的懲罰;這要麼是因為他們譴責了那些為他們施洗的正統派,要麼是因為他們沒有完全的確信這些人與正統派有團契,而在審判之前就先行定罪。
問題二十三:殘疾或獨眼者是否配得聖職品級?或者在聖職之後變得殘疾的人,是否仍能在殘疾後執行聖禮? 答:我們在其他地方也說過,根據摩西律法,這類人不得被提拔進入聖職。聖潔且受讚頌的使徒第七十七條法規如此說:「若有人眼睛殘疾或腿部受傷,但配得上主教職分,則可以成為主教。因為身體的殘疾並不玷污他,而是靈魂的玷污。」同一位聖使徒第七十八條法規如此說:「聾子與瞎子不得成為主教,並非因為他被玷污,而是為了不使教會事務受阻。」因此,凡因某種疾病而受阻礙執行聖職權利的人,將不被視為配得按立。但那些在按立後變得如此殘疾的人,並不因疾病而受阻礙執行聖禮,且即使身體虛弱,也能無阻礙地執行聖禮。因為神聖的宣道者認為,不應因身體的殘疾而阻止任何人執行聖禮。但若疾病的負擔阻礙了聖職的執行,患病者應停止執行,但不會被剝奪尊榮,反而應被憐憫,並享受先前的榮譽,且根據先前的習慣,擁有足以維持生活的物資與其他一切。
問題二十四:祭司或執事是否可以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成為貨幣兌換商、商人、醫生或占星家? 答:聖潔且受讚頌的使徒第六條法規如此說:「主教、長老或執事不得承擔世俗的掛慮;否則,應被罷黜。因為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第八十一條法規也說:「我們說,主教或長老不應將自己降格去處理公共行政,而應專注於教會事務。因為根據主的教導,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因此,應勸導他不要這樣做,否則應被罷黜。迦太基會議的第六條法規規定,聖職人員不得從卑賤或骯髒的交易中獲取生活所需。該會議的第十條法規規定,聖職人員應準備好教導兒童與閱讀聖經,而不應沉迷於世俗與生活的掛慮。此外,還有受人敬仰的皇帝曼努埃爾·科穆寧(Manuel Comnenus)陛下在十一月(第十五個徵稅期)發布的命令,針對某些擔任貨幣兌換商的聖職人員,在內廷祕書處記錄,並明確命令:「凡從購買中獲得此類貨幣兌換桌的人,朕准許將其轉讓給你們所能找到的值得信賴的羅馬人。因為你們身為聖職人員,不應從事此類行業,因為當你們做出違背行政長官規定的行為時,由於你們是聖職人員,無法受到適當的管教。因此,你們之中凡透過購買獲得此類物品的人,應將值得信賴的人帶到行政長官面前;以便他能接受他們,並免費且無需任何慣例或費用,為他們蓋章認可為兌換商。」然而,老底嘉會議的第三十六條法規如此說:「聖職人員或教士不得成為巫師、咒術師、數學家、占星家,或製作所謂的護身符;這些是他們靈魂的枷鎖。我們命令,佩戴這些東西的人應被逐出教會。」《巴西利卡》(Basilicorum)第六十卷第三十九標題第二十二章如此說明:「幾何學可以公開教授,但數學(占星術)則被譴責。」古人說:「他稱天文學為數學。」因此,那些膽敢承擔公共職務,或從事系統性政治與商業經營的聖職人員,若成為貨幣兌換商、餐飲商、酒商,甚至是天文學家,都應被勸阻遠離這些不合規矩的職業;若不聽從,將被罷黜。至於醫生的技術,雖然被哲學家定義為健康的促進者,但這並非必然。因為根據古老的格言,人的想法是不可靠的,許多人的診斷也是錯誤的。因此,聖職人員,特別是祭司與執事,為何要遠離那賦予他無可指責且穩固的職分,而將自己投身於那滑溜、模糊,且往往危險的事物中呢?
問題二十五:一位單一意志論者(Monothelete)擁有聖職身分,透過悔改回到了我們正統的信仰,並被接納與聖化;但不久後又轉向他自己的嘔吐物,像以前一樣成為異端;然而,正如他所說,當他再次清醒並意識到罪惡時,他逃向了正統信仰,並像那位及時回頭的浪子一樣被接納;既然他想再次獲得聖職,我們想知道該怎麼做。 答:神聖的福音書說:「手扶著犁向後看的,不配進神的國。」因此,根據尼西亞聖潔大公會議的第十四條法規(逐字規定:「關於慕道友與跌倒者,聖潔的大會議決定,他們應在三年內僅作為聽道者,之後與慕道友一同禱告」),對於這樣嚴重跌倒且搖擺不定的人,根據法規的概要接納他便足夠了。因為他將不再配得聖職。
問題二十六:主教、修道士與聖職人員是否可以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成為公共職務與行政工作的管理者,以及權貴事務的監護人? 答:在迦薩頓(Chalcedon)聚集的六百三十位聖父,以及聖潔的第四次會議……
979
980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使之屬天,在他們的第七條教規中,對此有明確且優雅的記載:「凡在聖職中受按立者,以及修道士,我們規定不得參與軍事遠征,亦不得擔任世俗官職。若有人膽敢如此,且不因悔改而回轉,以致放棄其先前為神所選定的道路,則應受咒詛。」 且聖使徒第八十五條教規亦云:「主教、長老或執事,若閒暇時從軍,並欲同時獲得兩者,即羅馬官職與聖職行政,應被罷免。因為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因此,對於修道士及其他行為端正之人,應當執行此類教規所規定之事。
問二十七:夫妻雙方出於共同的意願與靈性上的益處,選擇了修道生活。但因他們仍居住在同一屋簷下,且共用飲食與餐桌,我想知道該如何處理。
答:在聖使徒教堂召開的聖潔大公會議(即所謂第一與第二會議)之神聖教規規定:進入修道院的剃髮禮必須是不可撤銷的,且受剃髮者之約定應由擔保人承擔。因此,凡不在他們所轉變身分並受剃髮的修道院中居住,卻住在世俗客店者,應由該教區主教強制其回歸,並施以絕罰與極嚴厲的懲罰,使其從錯誤離開之處,正確地回轉。
問二十八:按立執事或長老的主教,以及藉由神聖洗禮使正統派兒童或某些異端者成聖之人;同樣地,那些分發神聖成聖禮物的人,若為了勞苦的報酬而向他們索取金錢,這樣做對嗎?
答:經上說:「士兵不靠自己的糧餉供養。」神亦藉由摩西說:「牛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因此,若按立者或施洗者,因按立對象或受成聖禮者自願給予適度的饋贈而尋求慰勞,祭司與主教們並無過錯。因為習慣上,按立者接受慰勞是合乎禮儀的。但若他們不要求此類慣常的饋贈,而是要求過重的禮物,以致壓迫了受按立者的財力,他們不僅不會被聽取,反而會受到罷免。因為聖潔大公會議第二條教規說:「若有主教因金錢而進行按立,將不可販賣的恩典變為買賣,並因金錢而按立主教、副主教、長老、執事,或聖職名冊中的任何一人,或因金錢而提拔管家、辯護人或守門人,或為了卑劣的利益而嘗試此類行為,一旦查證屬實,應危及他自身的品級。受按立者亦不得因這種買賣式的按立或提拔而獲益;他應與他藉金錢獲得的職位或職責無分。若有人作為中間人參與此類卑劣且非法的獲利,此人若為聖職人員,應被剝奪其品級;若為平信徒或修道士,應受咒詛。」且在偉大宮殿召開的特魯洛(Trullo)聖潔大公會議第二十三條教規,針對此事亦有如下論述:「任何主教、長老或執事,在分發無玷聖餐時,不得向領受者索取任何金錢、小錢或任何形式的報酬。因為恩典不是可以販賣的,我們也不用金錢分發聖靈的成聖禮,而應無詭詐地分發給配得此禮物的人。若聖職名冊中的人被發現向領受無玷聖餐者索取任何形式的報酬,應被罷免,視為西門·馬古斯(Simon Magus)謬誤與邪術的效法者。」
問二十九:那些藉由真實的認知而歸向正統信仰的人,即聶斯脫里派、亞美尼亞派、雅各派及其他異端者,是否應僅藉由聖膏禮使其完全,還是也需藉由神聖洗禮?
答:特魯洛會議第九十五條教規,遵循聖潔大公第二會議第七條教規,逐字規定如下:「凡從異端歸向正統信仰與得救者之行列者,我們根據下列順序與習慣接納之。亞流派、馬其頓派、諾瓦天派(自稱為『潔淨者』者)、特薩雷斯派(即四旬派)、亞波里拿留派,我們接納他們,條件是他們須呈交書面聲明,並咒詛一切不符合神聖大公與使徒教會信仰的異端;並首先以聖膏塗抹他們的額頭、眼睛、鼻子、嘴巴與耳朵。我們在塗抹時說:『聖靈恩賜的印記。』至於保羅·撒摩撒他的追隨者,後來逃往大公教會者,規定必須完全重新洗禮。然而,那些在一次浸沒中受洗的優諾米派(Eunomians),以及被稱為弗里吉亞派(Phrygians)的孟他努派(Montanists),還有認為聖子與聖父為同一位格的撒伯流派(Sabellians),以及其他行惡事者;鑑於此類異端眾多,特別是那些來自加拉太地區的人,所有想從他們那裡歸向正統信仰者,我們視同外邦人接納之。第一天我們使他們成為基督徒,第二天成為慕道友,然後第三天進行驅魔,同時三次向其臉部與耳朵吹氣;如此我們使他們入門,並讓他們在教會中停留,聆聽聖經,然後為他們施洗。此外,摩尼教徒、瓦倫廷派、馬吉安派及類似的異端者亦然。至於聶斯脫里派,則必須呈交書面聲明,咒詛他們的異端,咒詛聶斯脫里、歐迪奇(Eutyches)、狄奧斯哥羅(Dioscorus)、塞維魯(Severus)及其他此類異端的首領,以及持有與他們相同觀點者,並咒詛所有上述異端,然後方可領受聖餐。」因此,根據此教規的概要,部分異端者藉由洗禮成聖,而另一部分則僅藉由聖膏禮使其完全。
問三十:若異端祭司或執事被視為配得神聖洗禮,或藉由聖膏禮而成聖,他是否能以先前的按立繼續執行聖職,還是若他想執行聖職,必須重新按立?
答:聖使徒第八十條教規規定,那些從外邦生活歸向正統信仰並受洗者,亦可獲得主教職位。因此,先前的聖職被視為污穢且無效的,若此人歸向正統後,經由教會紀律審查,且他雖曾是污穢的祭司,但在後來的生活中表現無可指責,則他不僅配得祭司職位,亦配得主教職位,並經由慣常的品級晉升至教導的崇高地位。
問三十一:若歸向正統信仰的異端者,其妻子與兒女,或其他家屬與同住者,未成為正統派,而是堅持先前的異端,那麼這位(如前所述)已藉洗禮入門的人,是否會被禁止晉升至祭司或主教品級?還是他會因他人的邪惡而被剝奪如此的福分?
答:迦太基會議第三十九條教規說:「主教、長老與執事在未使家中所有人都成為正統基督徒之前,不得受按立。」然而,特魯洛聖潔大公會議第七十二條教規對此部分有明確規定:「若有人尚在不信中,尚未歸入正統派的羊群,卻在彼此間合法結婚;隨後其中一人選擇了善,奔向真理之光;而另一人卻被謬誤的鎖鏈所困,不願睜眼仰望神聖的光芒,且不信者願意與信者同住,則不可分離。因為根據神聖使徒保羅的判斷,不信的丈夫因妻子而成聖,不信的妻子因丈夫而成聖。」因此,我們從教規上解決這兩條教規看似矛盾之處,我們說:那從出生起就是正統派的人,若與異端女子結合,除非他使家中所有人都成為正統基督徒,否則不配被列入聖職;因為他已與教會的聚集分離,將罪惡的份與基督的份混雜在一起。但那從襁褓中就是異端者,若他選擇了正統信仰,只要沒有其他正當理由阻礙,他理應配得祭司按立。因為偉大的使徒說:「你怎麼知道,信徒能否帶領不信的配偶歸向信仰?」因此,從異端信仰歸向正統信仰的人,根據教規理應配得祭司職位,即使他的妻子與兒女尚未成為正統派。
問三十二:由拉丁派、亞美尼亞派、單意志論派、聶斯脫里派及其他類似者擔任兒童的代父母,是否無礙,還是更應被視為可憎與厭惡的?
答:根據《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orum)第一卷第一標題第十章第二條法令:「凡稍微偏離正統信仰者,即為異端,並受關於異端之法律的約束。」既然所有在本次提問中列舉的人,並非因微小的偏差,而是因巨大且難以逾越的鴻溝,與正統教會完全疏離,他們絕對無法與我們分享藉由神聖禱告與成聖禮所中介的屬靈子女代父母之恩典;以免我們也因絕罰而被定罪,根據那條教規:「與被絕罰者相交者,其本人亦是被絕罰的。」
問三十三:正統派婦女與撒拉森人或異端者結婚,並希望作為正統派,按照她們所堅持的,領受神聖成聖禮;我們尋求知道該如何處理。
答:特魯洛會議第七十條教規說:「正統派男子不得與異端女子結合,正統派女子亦不得與異端男子結合。若有人做出此類行為,應視婚姻無效,並解除此非法結合。因為不可將不可混雜者混雜,不可將羊與狼結合,也不可將罪人的份與基督的份結合。若有人違背我們所規定的,應受絕罰。」因此,因與異端者進行此種非法結合而被絕罰且不得領聖餐者,怎能配得神聖成聖禮?絕對不可,除非她離開罪惡,並經由教規的懲戒而修正。
問三十四:某些女子修道院的院長請求主教許可,以便接收其屬下修女的認罪。我們尋求知道這是否可行。
答:我們在其他地方也說過,只有祭司在獲得主教許可後,才被賦予接收認罪的權力。因此,若未受按立的院長在沒有主教許可的情況下都不能接收認罪,那麼院長更是不被允許這樣做,即使她的美德比太陽還耀眼。
問三十五:神聖教規提到了女執事。我們尋求知道她們的職責是什麼。
答:從前,女執事的品級在教規中是為人所知的,她們在祭壇前亦有品級。然而,月經的不潔使這項事奉從神聖祭壇中被排除。但在君士坦丁堡寶座的最神聖教會中,女執事被選立,她們雖然在祭壇內沒有領受聖餐的份,但在許多方面有聚會,並以教會的方式管理婦女會眾。
問三十六:副執事與執事是否能合法地與女子結合?
答:教規與法律皆禁止聖職人員在按立後與女子結合。然而,由於這種教規的禁令似乎被忽視,在皇帝中備受讚譽且最睿智的利奧(Leo)主,藉由新法令修正了此弊端。他的第三條新法令對此部分有明確規定:「我們命令按立應按照教會古老的傳統進行。因為在藉由屬靈的提升超越了肉體的卑微之後,再墮落回肉體的卑微是不合適的;相反地,神聖事奉應從肉體的卑微提升至崇高的境界。因此,任何在祭壇事奉者,在按立後不得大膽地依據婚姻法與女子結合。若這樣做了,將被罷免。因為他在按立前本可做的事,在按立後卻如此錯誤地嘗試。」
問三十七:祭司(若是院長或總長老)以及主教,是否被允許以袖套(epimanikia)與膝墊(epigonation)作為裝飾,還是被禁止的?
答:袖套與膝墊的最神聖服飾,僅授予主教,因為他們持有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的形像;因此,他們亦赦免人的罪,並以效法基督的方式行其他更大的事,這些事並未賦予祭司。因此,他們不配獲得袖套與膝墊的服飾。因為袖套是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在自願受難時,雙手被捆綁之手銬的形像。
989
馬可所提問題之答覆 990 受難所迫。至於腿布(ἐπιγονάτιον),則是主在為門徒洗腳時,所束之手巾的象徵。因此,正如主教不得領受那些因著服飾而賜給牧首的恩典,即大祭司禮服(saccus)與多十字架披肩(polystaurion)(因為這些服飾被視為賦予他們,以彰顯他們被推崇至世界盡頭的地位);同樣地,主教所被賦予的特權,亦不得授予長老,以免教會特權產生混亂,並使受造物對造物主說:「我與你同等。」
問題 38:根據本地古老的習俗,正教會信徒的遺骸被安葬在我們地區的教會中。因此,我想知道這是否為禁止之事。
答覆:經由祝聖禮、登基禮、聖膏油塗抹,以及安放聖殉道者遺骸而祝聖的教會,與那些未經如此祝聖、僅作為祈禱所的教會,兩者之間有極大的區別。因此,在那些珍藏了殉道者遺骸並經過聖膏油塗抹的教會中,不得安葬任何人的遺骸(根據《巴西利卡法典》第五卷第一標題第二章之規定,其言:「無人得在教會內埋葬死者。」以及在其之外的古老規定,其言:「不得在教會內埋葬任何人,即安放有殉道者遺體之處。」);然而,在那些未經如此祝聖、被稱為聖祈禱所的地方,則可以無礙地安葬遺骸。
問題 39:某些教區的居民,拒絕接受本教區主教的按手禮,轉而尋求其他教區主教的按手禮,隨其所願。因此,我想知道他們這樣做是否穩妥。
答覆:那些拒絕接受本教區主教按手禮,並在其他教區藉由主教按手而獲得更高職分的讀經人,教會法規將其置於絕罰的懲戒之下;不僅是他們,連同那些為他們按手的人,也受此懲戒,正如迦太基會議第五十四條法規所表達的,其文如下:「正如我們已經定義的,在教會中任職的聖職人員,不得被派往另一座城市的教會,而應當持守他們起初蒙召事奉的教會;但那些因失去家鄉而被迫遷往另一教會者除外。若有主教在此規定之後,接納了屬於另一位主教的聖職人員,則接納者與被接納者皆應被視為絕罰,直到該遷徙的聖職人員回到他自己的教會為止。」至於平信徒的問題,曾於君士坦丁堡教會的聖會議中討論過,當時由聖中之聖、最睿智的牧首米迦勒·安基亞洛斯(Michael Anchialo)主持,時間在十一月,第四印期。
991
馬可所提問題之答覆 992 當時作出了會議註記,援引各項法規,規定若有人在未經本教區主教同意的情況下,為來自另一教區的平信徒按手,則按手者與被按手者應受到同等的懲罰。
問題 40:執事是否可以在未經總執事同意的情況下,領受聖職恩典?
答覆:關於此事的護理,是藉由至聖聖靈的恩典賜給主教的。因此,執事應在主教的同意下領受聖職,總執事僅作為同工在場即可。
問題 41:再婚的平信徒,是否可以合法地締結另一次婚姻,即第三次婚姻?
答覆:古老的法律承認第三次婚姻為合法,且由此所生之子女,被視為繼承人並處於父親的權柄之下。然而,神聖且聖潔的教父們的法規,不僅不承認第三次婚姻,甚至對第二次婚姻也施以適度的懲戒。但由於在受人稱頌且最睿智的皇帝利奧(Leo)執政期間,因皇帝不僅締結了第三次婚姻,甚至締結了第四次婚姻,導致普世教會之間產生了巨大的分裂,因此召開了一次幾乎所有教區主教參與的會議,時間在第八印期,即六四二八年。當時討論了哪些婚姻契約應被摒棄,哪些應被視為合法而予以准許,當時在位的皇帝是受人稱頌的君士坦丁·波菲羅格尼圖斯(Constantine Porphyrogenneta)及其岳父羅曼努斯(Romanus)。經過多次辯論與嚴格審查,撰寫了一份會議文件,並附有皇帝慣常的簽名,規定第四次婚姻應被摒棄且不予准許;至於第三次婚姻,則視情況而定。規定指出,尚未滿四十歲、喪偶且無子女者,為了解決無嗣的問題,可以締結第三次婚姻。但必須接受為期五年的懲戒,不得領受聖餐。五年期滿後,每年可領受三次。至於三十歲以上者,即便有子女,也因年齡的軟弱而獲准締結第三次婚姻,但他們必須接受四年的懲戒,不得領受聖餐,期滿後每年可領受三次聖餐。至於超過四十歲者,神聖教父們宣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准許締結第三次婚姻。這就是關於合一的文件所定義的。然而,在我們這個時代,教會並不准許締結第三次婚姻。
993
馬可所提問題之答覆 994 問題 42:處於同居狀態的人,是否獲准領受聖餐?
答覆:大主教巴西流(Basil)在其多項法規中,不給予行淫者領受聖餐的許可。在他的第八條法規中規定,行淫者若離開了淫亂,不得立即領受聖餐,而需在三年後方可領受。
問題 43:代父母(compater)之間的姻親關係,禁止到第幾代?
答覆:在君士坦丁堡大皇宮召開的聖潔且普世的特魯洛會議(Trullo),其第五十四條法規禁止代父母與他們從聖洗禮中所領受之子女的母親締結婚姻,並規定在停止惡行後,仍需接受行淫者的懲戒。而《巴西利卡法典》第二十八卷第五標題第十章的最後一條規定,將懲罰範圍進一步擴大。由於上述法規與法律皆稱靈性關係大於肉體結合,因此在聖潔的牧首尼古拉(Nicolaus)任內,於五月第十五印期,應那位極受尊崇的格列高利·克瑟羅斯(Gregorius Xerus)之請求,作出了會議註記,規定藉由代父母關係所建立的靈性關係,應與肉體親屬關係受到相同的限制與約束。
問題 44:亞歷山大地區人口眾多,世代繁衍,正教基督徒……因此我們想知道,鑑於實際情況的需要,是否准許在第六代以內締結婚姻?
答覆:神聖且神聖的法規與法律,在婚姻契約的問題上意見一致,並以敬虔的界限與教導限制了婚姻契約,不准許以任何方式逾越這些界限。他們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的婚姻結合是絕對禁止的。至於旁系親屬,他們公正地將親屬關係限制在第七代以內。而姻親關係,即代父母關係,則在第六代之後予以解除。因此,亞歷山大的人民也應當以此方式締結婚姻,不得以正教基督徒人數稀少作為犯罪的藉口。凡違背此規定所締結的婚姻,將被拆散;且締結此非法婚姻者,將受到行淫者的懲罰。由於那位聖潔的牧首西辛尼烏斯(Sisinius)的文件中規定,兩位堂兄弟或表兄弟不得娶兩位姐妹,且此契約被追溯至姻親關係的第六代,請務必知曉此事,以免因遺忘而違背教會的習俗,導致靈魂受損。
995
99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問題 46:若有人與一名基督徒女俘虜,同時也是正統派的女子行淫,他能否無風險地將她當作奴隸賣掉? 回答:主人有權賣掉被他玷污的奴隸,並從中獲利。因為當奴隸與主人一同被玷污,且直到最後一口氣都沒有提供任何關於她被賣掉的證據時,她便有權獲得自由。因為第 48 卷第 19 標題第 2 章明確指出:「若有人未娶妻,卻與自己的奴隸同居,並與她維持關係直到死亡,無論是否從她生下子女,且未在遺囑中提及她,她便成為自由人。」
問題 47:若正統派信徒與猶太女子或阿加瑞人(Agarenes,指穆斯林)女子行淫,他應當受懲戒修正,還是需要重新受洗? 回答:聖潔且備受讚譽的使徒第 47 條法規如此說:「若主教或長老為已真正受洗者再次施洗,或不為被不虔誠者玷污者施洗,應當撤職,因為他嘲笑主的十字架與死亡,且無法分辨祭司與假祭司。」因此,有人或許會說,與不虔誠女子行淫的正統派信徒也被玷污了,因此也應當重新受洗。但這是不正確的。因為他被那些自願洗去神聖且聖潔的洗禮,並穿上不虔誠者洗禮的人所玷污。因此,他應當根據主教的判斷,接受更嚴厲的懲戒以作修正,既作為淫亂者,也作為與不虔誠者進行撒旦式交通的參與者;但他不會被重新受洗。
問題 48:男子或女子幾歲可以被接納進行認罪? 回答:法律稱未成年人的罪行應被寬恕。未成年人是指男性已滿十四歲,女性已滿十二歲者。因此,有人或許會說,在過了十二歲和十四歲之後,他們應當宣告自己的罪,因為他們已開始承擔罪行的審判,且已具備行淫及其他罪行的能力。然而,我們並非僅憑經驗,而是根據在不同時期針對此類情況所作的會議決議來建議:在六歲之後,無論男女都應透過認罪來修正並成聖。因為曾有一位神職人員透過強制性的文書,訂婚了一名七歲的女子,而在她死後又與另一名女子結合,結果未獲會議准許獲得神職按立,因為他是重婚者。君士坦丁堡神聖會議曾說,七歲的女子已具備愛的感知能力,並因此可能遭受玷污,且在思想上被視為犯了淫亂。若這對女子而言是公正的論斷,那麼對男子而言更應如此判定。
問題 49:若夫妻在主日(禮拜日)的第一天傍晚進行肉體結合,他們是否會因違法而受懲戒? 回答:如前所述,夫妻在安息日與主日應當禁絕肉體交通,因為在這些日子裡,屬靈的祭物被獻給主;正如聖徒中偉大的亞歷山大港宗主教提摩太(Timotheus)對詢問此問題者所回答的那樣。因此,那些在這些日子裡不節制的人,怎能如偉大的使徒所言,在共同協議下專心於對神的祈求與禱告呢?絕對不能。因此,那些犯了此罪的人將會受到適度的懲戒以作修正。
問題 50:若夫妻在四十天禁食期間不節制,他們在偉大的復活節(Pascha)世界救贖慶典中,是否配得領受神聖的聖餐? 回答:如果我們被教導在整個神聖的四十天禁食期間,甚至在每個週三與週五,連魚都不吃,也不隨意破戒,那麼他們更被迫要禁絕肉體結合。因此,那些違法的夫妻,將禁食與脫離肉體慾望所帶來的救贖性悔改,轉變為撒旦式的放縱(彷彿一整年的循環都不足以讓他們滿足肉體慾望),他們將不配在神聖且偉大的復活節領受神聖的聖餐,反而會受到懲戒以作修正。
問題 51:在主日進入澡堂並以熱水沐浴,是否沒有風險? 回答:信徒在主日應當停止一切工作,這不僅是神聖教父們的教導,也是皇帝利奧(Leo)哲學家的新法(Novella)所公正頒布的法令。該法令部分內容如下:我們規定,凡聖靈及祂所教導的使徒們所喜悅的,即所有人在神聖且更新我們不朽的這一天,都應當停止工作;無論是農夫還是其他人,在這一天都不應從事不被允許的工作。因為如果古人敬重陰影與預表,如此尊崇安息日,以至於完全停止一切工作,那麼那些受恩典與真理照料的人,怎能不尊崇這一天?這一天因主而蒙受尊榮,並使我們從敗壞的羞辱中得釋放。或者,在七天中有一日被分別出來歸給主,我們若不滿足於其他日子,反而將這一天也視為普通日子,並將其用於我們自己的工作,這難道不是完全沒有宗教良知嗎?因此我們也說,當一切活動(如前所述)停止,且農夫們也停止工作,所有人都被迫在教會中專注,並在主日更尊崇地讚美神,因為我們信徒在這一天看見了公義的太陽升起。因此,那些經營澡堂、浴室及其他相關設施的人,不應為這些活動提供服務,任何信徒若因遠離禱告,且離開主日廣受讚頌的讚美與教導,而執著於熱水沐浴並沉溺其中,也不會獲得寬恕;他將根據主教的判斷,接受懲戒以作修正。
問題 52:在全年的週三與週五,因食用肉類、乳酪與雞蛋而破戒的人,是否值得寬恕? 回答:聖使徒第 69 條法規說:「若有主教、長老、執事、讀經員或領唱,不守聖復活節的四十天禁食,或週三、週五,除非因身體虛弱而受阻,否則應當撤職;若是平信徒,則應當被逐出教會。」因此,那些在沒有身體虛弱的情況下破壞週三與週五禁食的人,將根據該法規的內容受到懲罰。然而,當因虛弱而被迫破戒時,應透過魚類或油來減輕病痛的嚴重性。因為即使在臨終時,也不被允許觸碰肉類、乳酪或雞蛋,無論是在大齋期,還是在任何週三與週五。因為對於那些因必要性而必須透過食用乾糧來尊崇週三與週五的人來說,透過油與魚來減輕病情就足夠了。請為我排除「謝肉節」(Carnisprivium)、「乳酪週」(Tyrophagus)、「復活節後週」(Diakinesimos)以及「十二日節」(Dodecahemeron)的週三與週五。在這些日子裡,我們甚至可以無風險地食用肉類;因為在十二日節期間,亞美尼亞人因阿爾齊布里烏斯(Artziburium)而禁食;在謝肉節的第一週,因尼尼微人而禁食;而在乳酪週,異端「週三派」(Tetraditae)則守大齋。因此,我們為了反對他們,採取相反的做法,即破戒,以免顯得與他們意見一致。但這僅在某人與週三派或亞美尼亞人同住時才會發生。否則,若他居住在沒有這類人的地區,他僅應淺嚐肉類或乳酪,並透過節制來消除嫌疑,而非透過暴飲暴食。在復活節後週的週三與週五,我們可以無風險地食用肉類。因為這七天的間隔被視為一個主日。
問題 53:聖使徒節、基督聖誕節、聖母安息日與救主節的禁食,是不可免除的,還是可以寬恕且無關緊要的? 回答:君士坦丁堡神聖會議在那位最神聖的宗主教……在位期間,被問及是否應當在八月進行禁食時,回答說該禁食已被轉移,以免與當時發生的異教禁食衝突。然而,許多人仍然守這項禁食。我們在考慮了相關事項後,主張在上述四個節日之前,必須有禁食;即在聖使徒節、基督聖誕節、基督與我們神的主顯節(變像節)以及聖母安息日之前,但僅限七天。因為只有聖復活節的四十天禁食是唯一的。若有人在聖使徒節與基督聖誕節前後禁食超過七天,無論是自願還是受教會規章推動,都不會受到責備。至於為何在上述四個節日之前必須禁食七天,已在我們為此所作的會議決議中說明。因此,那些在上述四個節日之前不守禁食的人,將因完全沒有藉口而受到嚴厲的懲戒。
問題 54:那些在這些禁食期間守節制,且在週三與週五食用乾糧的人,是否會被允許透過第二餐來緩解身體的匱乏? 回答:節制本身就是禁食;因為它被稱為「殺死情慾者」,而非「殺人者」。因此,若守節制者為了維持身體機能而需要第二餐,他們不會受到預先定罪。因為他們絕不會透過夜間的放縱來羞辱全天的節制。若他們這樣做,將會受到懲戒。
問題 55:在義人拉撒路從死裡復活的前夕,以及聖四十殉道者節,是否可以無風險地舉行完整的聖禮?同樣地,在整個大齋期是否允許施洗,或舉行婚禮與訂婚儀式? 回答:在特魯洛(Trullo)召開的神聖大公會議第 52 條法規如此說:「在聖大齋期的所有禁食日,除安息日、主日及聖母領報節外,應舉行預先聖化禮。」老底嘉會議第 49 條法規也闡述道:「在大齋期內,除了安息日與主日外,不應獻餅。」該會議第 51 條法規說:「在大齋期內,不應慶祝殉道者的誕辰,而應在安息日與主日紀念聖殉道者。」第 52 條說:「在大齋期內,不應舉行婚禮或生日慶典。」該會議第 45 條規定:「在大齋期兩週後,不應接納受洗者。」因此,那些違反這些規定,在整個神聖大齋期舉行洗禮、婚禮祝福,或舉行完整聖禮(除安息日、主日與領報節外)的人,皆屬違法,並將因犯下不可寬恕的罪行而受到嚴厲懲戒。然而,根據法規,洗禮應在大安息日舉行。若生命垂危而迫切需要神聖洗禮的啟蒙,則可在大齋期的其他日子進行洗禮。因為對於那些處於極端懲戒與永久絕罰之下的人,死亡的奧秘有助於他們領受神聖的奧秘。
問題 56:在神聖且偉大的大齋期內,按立副執事、執事、長老與主教是否沒有風險? 回答:法規規定(如前所述),在整個四十天禁食期間,除安息日、主日與領報節外,不得舉行完整的聖禮。因此,在這些日子裡,當神秘的祭物被祝聖完成時,按立禮可以在無罪的情況下進行;但在其他禁食日,當不舉行完整聖禮時,也不得按立任何祭壇侍奉者,更不用說主教的按立了。因為按立禮是公眾集會與讚美神的時刻,將屬靈的職分賜給配得的人。
問題 57:在神聖的教會中,某些人奉獻的物品,甚至是食物,應由誰接收並管理?此外,每年給予長老與主教的法規性供養是什麼? 回答:奉獻給神的金銀器皿與家具,不屬於任何人,並透過主教奉獻給神。至於在聖徒紀念日或為紀念死者而習慣奉獻的食物與飲料,應由誰接收並保留?
1005
1006 馬可問題之答覆。 關於聖徒紀念日,以及為死者之追思而帶入聖殿的供物,還有某些人為靈魂之代求而奉獻給教會的財物,按教規規定,應交給主教,並由主教按其判斷,分發給客居的教士、寄宿的弟兄,以及其他貧困的弟兄。因為聖使徒第三條教規明確地說: 若有主教或長老,違反主關於祭祀的規定,將其他物品帶到祭壇上,例如蜂蜜、牛奶,或代替酒的發酵飲料,或加工食品,或禽鳥,或某些動物,或豆類,違反了規定,就當罷免;但時令的新鮮穀物除外。除祭壇上的燈油與聖餐禮時的香料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帶到祭壇上。其餘所有的果實,應送往家中,作為給主教和長老的初熟果子,而非送往祭壇。顯然,主教和長老應將其分給執事及其他教士。岡格拉(Gangra)會議的第七條與第八條教規也如此命令:若有人欲收取果實,或在主教或被委託管理此類事務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給予教會之外的人,且不願遵從其意見行事,就當受咒詛。使徒第七十二條教規也說:若有教士或平信徒,從聖教會拿走蠟燭或油,就當被逐出。第七十三條教規說:已聖化的金銀器皿或帷幔,任何人不得挪作私用;因為這是非法的。若有人被發現,就當受逐出的懲罰。在聖使徒聖殿召開的聖大公會議第十條教規,將那些玷污聖壇聖物的人處以罷免;將那些將聖壇之外的聖器挪作不聖用途的人,處以逐出;將那些搶奪聖物的人,定為褻瀆聖物者。偉大的屈梭多模(Cyrillus)在致多姆努斯(Domnus)的書信中說:我們每個人都要向萬有的審判者交帳。因為寶物與不動產應保存為教會不可轉讓的財產,而那些在特定時期管理神聖聖職的人,應有信心管理所支出的費用。亦可參閱第五十四卷第三標題第二章。關於平信徒應繳納多少教規規定的款項,教規本身並無定義,但那位受人稱頌的皇帝伊薩克·科穆寧(Isaac Comnenus)的諭令,規定了居住在教區內的平信徒應給予主教的許多事項。然而,由於事務的混亂與貧困掩蓋了這些規定(因為他們中幾乎沒有人給予主教百分之一),我們滿足於習慣與奉獻者的意願。
1007
1008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問五十八:某位正統信徒被阿加瑞人(Agareni)俘虜,被迫否認正統信仰並受割禮,他幾乎不斷地為這種污穢而哀哭,並私下與正統信徒聚會,呼求救恩。因為他想領受聖禮,我們詢問該怎麼做。 答:冠冕屬於那些爭戰的人,我們的主與神耶穌基督說:「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那麼,一個污穢的器皿,怎能瘋狂地去領受膏油呢?因此,這樣悔改並渴望經歷美好轉變的人,將獲得主教的安慰與其他屬靈的談話;但他將不被視為配領受聖餐。因為他必須先洗淨不虔誠的污穢,然後才能被接納;在規定的時間過後,他將能領受聖餐。 問五十九:鄉村群眾向我推薦他們認為配得主教或聖職位分的人;並要求我不可拒絕,立即宣告並按立他為大祭司、長老或執事。因此我詢問,我們是否被迫要順從群眾的呼聲。 答:從前,主教與其他聖職人員的按立,是透過群眾與當權者的選舉而進行的;然而,老底嘉(Laodicea)會議的第十三條教規,以及第七次神聖大公會議的第三條教規,已將此類按立從教會體制中剔除。前者說不應允許群眾選舉將要進入聖職的人;後者則宣稱:凡由官員、主教、長老或執事所作的選舉,皆為無效,根據那條教規說:若有主教利用世俗官員,藉由他們獲得教會,就當罷免並逐出,所有與他交通的人亦然。因為將要被提升至主教職位的人,必須由主教們選舉;正如尼西亞(Nicaea)的聖教父們在教規中所規定的:主教應當由該省所有的主教按立;若這因緊急需要或路途遙遠而困難,則必須有三位主教聚集在同一處,缺席者亦應透過書信表達同意與投票,然後進行按立。而所作之事的確認,應由各省的都主教給予。 問六十:從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孩子,以及從女奴與妾所生的孩子,是否配得聖職? 答: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孩子,沒有任何理由被禁止領受聖職。因為在波菲羅格尼圖斯(Porphyrogenitus)皇帝君士坦丁統治時期,教會的決議已將第二次婚姻在各方面與第一次婚姻等同。因此,他們也是父親合法的繼承人。同樣,從女奴所生並獲得自由的人,以及從妾所生的人,也不會被禁止領受聖職。因為他們的母親雖然受了淫亂的懲罰,但他們自己並無過錯,因此也不受懲罰。所以,像其他沒有犯過罪的人一樣,他們也將按教規獲得聖職的榮譽。
1009
1010 馬可問題之答覆。 問六十一:一位讀經人受院長委託管理修道院的產業,他想坐在那裡的長老與其他教士之上,並在神聖禮儀中在院長之後被提名。因此我詢問,他這樣爭取是否妥當。 答:秩序維繫著天上的與地上的事物。因此,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抑制虛榮的狂妄,說:「當你被邀請去參加婚宴時,不要坐在首位,而要坐在末位;好讓邀請你的人對你說:『朋友,請上座。』這樣你就會有極大的榮耀。」因此,那位尋求坐在長老之前,並在院長之後被提名的讀經人,是違背了主的教導。但如果如你所說,讀經人是在外地,代理院長的職位,那麼他坐在長老之前並被提名,不僅沒有危險,反而更為合適,因為他佔據了委託他職務者的位置。這一點可以從在皇宮特魯洛(Trullo)召開的第六次神聖大公會議的第七條教規中得到證明,該教規部分內容如下:我們得知在某些教會中,有些執事因傲慢與自作主張,竟敢坐在長老之前,除非他是代表自己的牧首或都主教,在另一座城市處理某項事務。那時,他作為代表,將會受到尊榮。 問六十二:若一位較粗魯的長老,明知是第三次婚姻,卻仍為其舉行聖禮,他會受懲罰,還是像鄉下人一樣獲得寬恕? 答:對事實無知的人,無論他是誰,按法律都應獲得寬恕;但對法律無知的人,則不被寬恕。由於受人稱頌的君士坦丁·波菲羅格尼圖斯皇帝的新法規,第三次婚姻有時是可寬恕的,有時是不可寬恕的(因為那些在第一次或第二次婚姻中有孩子,且年齡超過四十歲的人,不能締結第三次婚姻),我們說,為這種被禁止的第三次婚姻舉行聖禮的長老,應當被罷免;因為他對法律的無知是粗陋的。鄉下人若對法律的細節無知,有時會被寬恕,但對於眾所周知的法律,則不然。
1011
1012 問六十三:某位婦女被其親生父親強迫與某人合法結合,她看到父親透過強制性的文書確保了這樁婚姻,便向一位愛慕她的男子透露了這件事。這名男子因愛昏了頭,毫不遲疑,與一些無知的同伴在某個夜晚闖入婦女的住所,將她強行帶走,並帶回自己位於另一個地區的家中。我詢問,那些策劃這場搶親的人,是否能透過聖禮合法結合?特別是當女孩的父母現在也希望這樣做時。 答:巴西利卡(Basilicon)第六十卷第五十八標題第三章明確地說:被搶奪者不得與搶奪者結婚。即使她的父母同意這種結合,他們也會受到流放的限制。第四次神聖大公會議的第二十七條教規也說:那些以婚姻為名搶奪婦女,或協助、同意搶奪者的人,聖會議規定,若是教士,就當罷免;若是平信徒,就當受咒詛。因此,我們遵循這些合法且合乎教規的規定,說:如果情況正如你所問,那麼被搶奪者與搶奪者之間將不會有婚姻,即使她的父親認可這件事;搶奪的策劃者不僅不會逃脫懲罰,反而會受到極刑。 問六十四:某位婦女患有重病,在深夜時,為了擺脫疾病的折磨,竟自殺並喝下了致命的毒藥。她的丈夫當時是讀經人,現在也是,他詢問是否因此而無法獲得聖職。 答:如果情況正如你所說,那麼這位讀經人將毫無阻礙地領受聖職。因為根據神聖教規的總結,懶惰者的怠慢不會損害勤奮者,讀經人也不會因其妻子的過錯而受到預先的定罪。因為正如俗話所說,每個人都被自己的鎖鏈所束縛。
主教的職責與定義。 摘自巴西流、君士坦丁與利奧的法律書籍,第五標題第一章。 主教是萬物的監督者與管理者。
1013
1014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orus Balsamon) 安提阿牧首 沉思錄或答覆。 安提阿牧首狄奧多關於牧首特權的沉思或答覆。 你所呈上的請求已來到我面前,至聖者,我已接納並認可,且對我而言是親切的。因為它所披戴的並非不體面的破布,也不配不上你那富足的智慧;而是莊重、得體,如同聖職的嘴唇所編織的,述說公義並尋求真理。因此,請接受你透過它想從我這裡獲得的,這份友好的答覆之才幹。 你要求我以書面形式說明,至聖牧首的五位數目是如何產生的;他們獲得了什麼特權;以及他們之間是否存在某些人所說的差異。因此,我們寫信給你的聖潔,在所有牧首之前,神之城安提阿的牧首,是由聖使徒彼得按立的安提阿人埃沃杜斯(Evodus);不久之後,由同一位神聖的傳道者,亞歷山大教會的主教聖馬可被推舉;耶路撒冷的聖雅各;以及色雷斯的聖安得烈。大約三百年後,教父中的偉人、聖人西爾維斯特(Silvester),被那位剛接受正確教義的聖使徒同等者、偉大的君士坦丁,稱為古羅馬寶座的教宗;正如敬虔的歷史與其他教會歷史所記載的。而君士坦丁堡那偉大的寶座,這個在事物與名稱上都聞名遐邇的地方,當時隸屬於佩林圖斯(Perinthus,即西部的赫拉克利亞)的主教之下。因為當時君士坦丁堡還未被稱為大城市,而是一個小鎮,即拜占庭。當帝國的權杖按神聖且不可言喻的護理,從古羅馬轉移到這裡,如同從野橄欖嫁接到好橄欖上,當時管理該教會寶座的聖米特羅法內斯(Metrophanes),從主教被改稱為大主教。因此,第一次神聖大公會議在提到君士坦丁堡的寶座時,
1015
1016 給予它古羅馬的榮譽權利,因為它是(如其所言)新羅馬,正如該會議第二與第三條教規所宣告的。為了讓秩序這一最美好的事物,在教會的首領中也能得到維護,正如在天上的秩序中一樣,在皇宮特魯洛召開的神聖大公會議(即所謂的五六會議),明確地規定如下: 更新那在神所守護的帝都聚集的一百五十位聖教父,以及在迦克墩聚集的六百三十位教父所制定的法律;我們規定,君士坦丁堡的寶座應享有與古羅馬寶座同等的榮譽權利,並在教會事務中獲得與其相當的尊榮,僅次於它;其後應列入亞歷山大大城的寶座;接著是安提阿的寶座;再之後是耶路撒冷城的寶座。因此,根據此教規的總結,從那時起直到現在,這五個至聖寶座的偉大祭司,在整個世界都受到如此的尊崇。因為古羅馬教宗被教會剔除,並未損害教規的秩序。此外,第一位並不凌駕於第二位之上,第二位也不凌駕於第三位之上;而是像一個頭的五種感官(它們被稱為五個,卻不分裂),在基督的子民中被視為在各方面地位平等,且被公認為神在整個世界聖教會的首領,它們之間不存在人為的差異;也不會因為瑣碎的爭論,而讓羅馬教宗受到侮辱,只因為他在字母順序上排在第三位,而君士坦丁堡因字母K而受到尊榮並排在前面。亞歷山大與安提阿之間也沒有發生爭端,因為字母A的緣故,彷彿他們中的任何一個都在爭奪首位;而是像那五種感官的五位數,符合建築師與創造者神的塑造,視覺並不會因為我們這樣命名,就敵對嗅覺,聽覺也不會敵對觸覺或味覺;同樣,至聖牧首中的任何一位,即使按神聖教規獲得了先後的順序,也不會因為自己排在前面,就對第二位或其後的人傲慢自大。 然而,有些人說,例如亞歷山大或安提阿的牧首,不被允許帶著牧首的燈火前往帝都,或前往其他教區;除了教規分配給他們的那些省份之外。
1017
MEDITATA. 1018 「教導者的燈火」,人們說,是指職分。因為他們說,燈火是指向教導者的職分。然而,根據第六屆神聖大公會議(特魯洛會議)的第二十條教規,主教在教區之外教導是不被允許的。為了證實他們的說法,他們甚至引用福音書的話語說:「叫你們的光照在人前。」讓他們聽著,無論是皇帝還是牧首,他們之所以被尊崇並擁有教導的職分,是因為聖膏油的力量;正因如此,忠信的君主與皇帝能以教導的方式對基督的子民講話,或像祭司一樣獻香,並以印記蓋印。他們之所以被允許使用銀質與鍍金(可以這麼說)花冠環繞的燈火,並非為了炫耀,而是因為他們如同天上的巨人,以光芒照亮了正統信仰的中心,他們的出口從天的這一端發光,他們的終點達到天的另一端;沒有什麼能隱藏不被他們的熱力所照耀。因為如果這種莊嚴的儀式僅僅是因為教導的職分而設,那麼歷代的皇后就理應被剝奪這項特權,而不被燈火照耀。因為法律規定婦女應當靜默,不可教導。
然而,我們看見她們也像皇帝一樣受到尊崇。所有的本地主教若也仿效這種方式,發明主教或其他類型的出巡儀式,那麼人們或許會看見阿提拉(Athyra)的主教,或是遠比他卑微得多的人,在自己的教區內步行出巡,卻因擁有牧首的燈火而自大,只因為他們也擁有教導的職分。還有什麼比這更顯得新奇,或者更確切地說,更令人反感的呢?如果從未有人看見大主教或總主教,更不用說普通主教,有過這種行為(除了保加利亞與賽普勒斯等少數幾位總主教,以及少數幾位因皇帝的特別恩寵而獲得此權利的總主教之外),那麼,這項權利顯然僅僅是因著聖靈的恩典、古老的傳統與秩序,為了上述的原因,才被特別授予皇帝與牧首。
至於皇帝的幫助延伸至靈魂與身體的啟迪與穩固,而牧首的偉大則僅限於靈魂的益處(因為他們對身體的舒適幾乎不予關心),同樣地,皇后對臣民的照料與關懷也僅限於身體的福祉(因為婦女被剝奪了任何靈魂上的幫助),因此,皇帝的燈火被雙重的鍍金花冠所環繞;而牧首與皇后的燈火則僅以一道圍欄環繞。但有人會說:「好吧,就承認牧首的燈火是被這麼多合乎理性的傳統之火所點燃的吧。但它們被銀質環繞的力量,是從哪裡來的呢?僅僅透過燈火來尊崇教會的首領就足夠了,這樣那些流離失所、貧窮的人也不至於因此受苦。」我們回答說,最虔誠的皇帝與五位最神聖的牧首,就像站在糧倉裡的農夫,用聖膏油的簸箕將邪惡如糠秕般揚去,並將美德如麥子般收集起來;或者像圓規,筆直地衡量圓周的表面,並以正義的光芒照亮中心;又或者像航行於海上的船隻,在皇帝的預備與屬靈的教導下,保護著世俗的小船。因此,最虔誠的皇帝與聖教父們的領袖,在衡量大小事後,出於必要規定了偉大的主教們應當如此被護衛,並使富足者與貧窮者合而為一;這樣,正統的信徒在看見這偉大而神聖的儀式僅由皇帝與牧首執行時,便能獻上相稱的感謝,如同馨香的祭物獻給主,因為主在世俗之美的中心榮耀了祂的捍衛者;並屈膝祈求主,使普天之下都能被皇帝的戰利品所照亮,使地上的事物被牧首的禱告所光照;而那些依靠自身力量、誇耀財富的異端者(因為外邦人的偶像不過是金銀),對所見之物視而不見,認為這是鑄造者的虛空與無用之作,是世俗虛榮的賞賜。關於牧首的燈火,就說到這裡。既然權杖、祭衣(saccus)、眾多十字架,以及繡有伽瑪(gamma)字母的長袍,僅僅是為了尊崇牧首的神聖,而有些人認為某些牧首有時不應被這些裝飾,那麼,讓我們也簡短地探討這些問題。請側耳傾聽,最神聖者,聽我說。因為我不會用比喻開口,而是要從根源提出問題,這些都是神聖教父的恩典所教導我的。
我們承認五位最神聖的牧首(因為我像常春藤依附橡樹一樣,緊緊依附著羅馬教宗的合一,並因他的分離而心如刀割,每日期待著他美好的回歸)是神所有教會身體的唯一頭顱,正如上面所說的;並且因為我們相信他們藉著神聖的膏油而臻於完美,我們稱他們為主的受膏者與最神聖者,並將他們列入我們神聖且充滿神性的教父行列,以愛心擁抱他們,我們確信天國的門戶藉著他們對我們關閉或開啟,並藉著他們的口,神親自宣告未來之事。因為這不是屬血肉的,而是我們天上的父與神(祂曾說:「在那些日子,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下來,我的僕人要說預言」)向他們啟示現在與未來之事。因為掃羅曾在先知中,而該亞法也曾身不由己地說預言:「一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是有益的。」前者是因為王權的膏油而發熱,後者是因為大祭司職分的恩典。因為他說,他是那一年的大祭司。因此,我們的牧首作為基督與我們神的位置的代理人,理所當然地以莊嚴的方式呈現祂自願受的苦難,以及祂在十字架與復活之前,因忘恩負義的猶太人而遭受的羞辱,這些都是為了我們的救贖。至於這些是什麼,請你的神聖聽著。因為即使我看見自己將要經歷勞苦,直到我進入神的聖所,並理解其中與周圍的事物,但那在牧首中預表、在先知中預告、在使徒中奠基、在殉道者中成全、在主教中裝飾的聖靈恩典,將在我開口時賜下言語。
聖牧首的袖套(epimanikia),尊崇著主的束縛,祂為了我們的救贖自願承受,如同被帶到該亞法面前受鞭打一樣。領帶(epitrachilia),是那將生命拖向死亡的鞭子。繡有河流的長袍(sticharia),是從神聖肋旁流出的血與水的泉源。膝部的覆蓋物,是主用來擦拭使徒腳的毛巾的象徵。祭衣(sacci),是那羞辱與恥辱的外袍。肩帶(omophoria),是始祖從陰間轉向天堂的過程。繡有眾多十字架的祭披(phenolia),是尊貴十字架的普世榮耀與大能。其中的三角形,是那塊房角石,即我們的神基督,祂將分裂的事物連結在一起。權杖,是那將人類救贖描繪得極其美好的蘆葦。天上的見證是信實的。因此,對於這些如此榮耀地被尊崇,並成為我們真實的神基督之象徵的人,有誰會如此大膽且魯莽地以任何方式剝奪任何祭司的權利呢?絕對沒有。因為他將從神之父大衛那裡聽到:「你卻丟棄並藐視了你的受膏者,褻瀆了祂的聖所。」因此,正如沒有人能說我們唯一的神基督在世界的這一端顯現並受尊崇,而在那一端卻以另一種方式受榮耀,以免他被定罪為極度的瘋狂並陷入不虔誠;同樣地,也沒有人能說牧首的神聖偉大是可以分割的,或是會轉變為更大或更小的特權。因此,在神的每一個教會中,無論是在幼發拉底河、底格里斯河,還是延伸至海洋,都規定要共同稱呼他們的名字。因為經上記著說,他們承受了列國的疆域;他們的寶座如同月亮,在祂面前如同太陽。
但有人會說:「既然神聖的教規如同抽籤的繩索,將世界的四分之一分配給牧首,你為何要超越既定的規則,想要將這些視為一個教區,並錯誤地混淆了原本正確劃分的事物呢?」對於這種反對意見,我們回答說,這些事物可以像神聖教父所規定的那樣保持其效力,同時又不混淆合一的同一性。創造萬物的神,按照自己的形象塑造了人,並設立他為地上的君王,從天上接受統治,祂之所以受讚美,不僅是因為這受造物其餘超凡的協調,以及祂如何將不朽與必朽的混合物組織起來,雖然在肉身的厚度上受限於空間,但在心智上卻能探究加的斯(Gades)之外的事物。祂之所以更受尊崇,是因為祂喜悅讓人的生命透過五種感官來引導,每一種感官都宣稱擁有自己的獨特性,同時又不否認彼此的交流。因為即使視覺在神所賦予的職分上單獨運作,如同償還某種債務,而不被其他感官所阻礙,但它並不與它們的團契分離;它希望它們參與自己的職分,並像忠實的僕人一樣互相協助,以照料那賦予這些感官的身體。此外,令人驚嘆的是,祂如何將每一種感官都加倍,以便即使其中一個發生意外而喪失,剩下的那個也能填補它的位置,而那些身體健全的感官也不會對它傲慢,反而會同情它,以免它們的主人蒙羞。因為如果其中一隻耳朵變得無用,人就不再被稱為那最美麗、完美且健全、如同神所創造的樣子;而是被視為某種早產兒,即使其餘四種感官健全,也得不到幫助。因此,正如每一種感官履行其自身的能量,我們並不否認其餘感官的用處,也不因它們沒有像被造時那樣雙重運作而譴責它們的醜陋與無用,反而我們更將它們聚集起來(因為正如所說的,其中一個完全閒置,整個身體就變得無用,在人們眼中就如同不存在一樣);同樣地,牧首的五位一體也將被正確且安全地管理。因為他們中的每一位都將單一地執行分配給他的管理工作,以免神聖教會的特權被混淆;但沒有人會被剝奪神所賦予的榮耀,以及自古以來賦予牧首神聖偉大的權利。因為如果發生了這樣的事,有人因亞歷山大主教身處帝都,就剝奪了他的牧首特權,只因為他不在自己的教區內,這將使頭顱變得無用,如同耳聾或眼瞎,僅由四個或三個感官來引導。由於這個原因,似乎早已規定,即使是那些因外邦人的入侵而無法擁有被分配給他們的神聖寶座的牧首,即安提阿與耶路撒冷的牧首,也必須毫無疑問地透過選舉來任命。
因為即使他們被暴力逐出了寶座的榮耀,但根據大衛的說法,屬靈的恩典不會衰老。我們的神必顯現,祂必不靜默;祂要聚集祂的聖徒,那些與祂立約的人。因此,我們必須愛心地接納那些被剝奪了最神聖教會、流亡在另一位牧首教區內的牧首,而不可羞辱他們。因為教規規定要安慰他們,並給予他們所有的照顧與接待,而不是因世事的無常而羞辱他們,這種無常是值得哀悼的,而不是傲慢的根源。此外,既然神聖的經文與教父的傳統稱羅馬主教為教宗(Papa),同樣地也稱亞歷山大、君士坦丁堡與耶路撒冷的主教為總主教;唯獨稱安提阿的主教為牧首。安提阿的教會在得知其餘的人也被宣告為牧首時,為何沒有受到羞辱呢?這完全是因為榮譽的同一性,以及這五位牧首共同佔據了神所有教會身體的唯一頭顱的位置。
既然有些人說,沒有什麼能阻礙各地的主教也受到同樣的尊崇與偉大。因為他們也被賦予了教導的職分,並按照摩西與亞倫的榜樣站在至聖所中,獻上無血的祭物。我們回答說,根據神聖的教規,世界的疆域僅授予牧首。因此,沒有其他人能以自己的權利擁有教區或任何其他祭司的權利;他僅在牧首神聖偉大所賦予他的那部分教區內,以祭司的身分行事。因此,作為牧首所派遣的人,並填補神聖使徒的位置,他們獲得了使徒的特權(因為他們照樣捆綁與釋放,並進行按立,獻上無血的祭物),但他們沒有獲得牧首的權利。因為他們既不穿祭衣,也不穿帶有眾多十字架的祭披;也不穿繡有伽瑪字母與三角形的長袍。這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神聖使徒的團體……
1027
1028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聖使徒的神聖團體,在奔走殉道場時,曾受制於手銬與鞭笞,並以手巾擦拭門徒的腳,且效法亞倫穿上以弗得、長袍與胸牌,這些象徵著亞當受造之初的皮衣;然而,從他們肋旁流出的並非血與水,這些由長袍上的十字紋章(gammatia)[註:(9) 即希臘字母伽瑪(Γ)的形狀]所取代。他們並未穿上受辱的外袍,也沒有人被稱為房角石,正如我們的主與神那樣。信心之才幹也未曾藉由他們每一個人擴展至全地,而是有人將教導的泉源引向羅馬,有人引向印度或不列顛,有人則引向高盧。唯獨我們的主與神基督無處不在,並使萬物充滿喜樂。因此,聖潔的牧首們,作為神聖教會元首的代理人,穿上祭袍(saccos),並配戴飾有河流與三角形圖案的長袍,以及飾有眾多十字架的祭披(phelonia),並在各教會中被同等提及。他們以牧杖為榮,正如我們的主與神基督以受辱的蘆葦為榮。其餘的主教與修道院長,則如同那根為彰顯偉大奧祕而發芽的亞倫之杖,又或是如同那位從神親自領受「牧養我的羊」的大使徒彼得。既然有人會詢問教宗(papa)的意義為何,牧首(patriarch)與大主教(archbishop)的意義又為何,以及為何這五個首領的職能與特權是相同的(如前所述),而名稱卻各不相同,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此作一總結。
在拉丁語中,教宗被稱為「父親」(Pater)。在猶太人中,牧首被稱為「首領」或「眾族之父」。同樣地,大主教則是「主教之父」。因此,儘管教宗、牧首與大主教在語言上的含義不同,但在權能上卻毫無差別。因此,所有人也都以「牧首」這一共同名稱來稱呼。那位在羅馬首位擔任大祭司的聖西爾維斯特,以及在安提阿首位擔任大祭司的埃沃杜斯(Evodus),被稱為「父親」是合理的。因為當時還沒有由「父親們」所設立的牧首。同樣地,亞歷山大的主教被稱為教宗,是因為聖西里爾在第三次大公會議中領受了羅馬教宗(即塞萊斯廷)的特權。當敬虔信仰傳遍地極,幾乎每一座城市都擁有了主教時,出於對我們主耶穌基督神聖受難與墳墓的尊崇,耶路撒冷也理應受到尊榮。因為那座偉大的君士坦丁堡城,正如前文所述,因羅馬帝國的權杖遷至此地,早已獲得了尊榮。
1029
1030 因此,在這些城市擔任大祭司的人被改稱為大主教,意即許多主教的源頭與元首。這與稱呼他們為「父親」與「牧首」是一樣的。因此,他們之間並無區別。因為某個民族的父親,既是祭司階級的父親,也是平民的父親,正如雅各是以色列十二支派的父親。而主教的首領,必然既是主教的父親,也是平民的父親。哥提亞(Gotthia)的主教之所以不被稱為大主教,並非因為他是主教的首領與設立者,而是作為主教的源頭。因為聖教父們規定,那些擁有許多城市並由主教治理的教區,應由大都會主教(metropolitans)管理,教規稱他們為「首領」;而那些下轄沒有城市由主教治理的教區,則由大主教擔任祭司,使他們雖低於大都會主教,卻高於一般主教。在解決了這一疑慮後,我想說明為何羅馬教宗被稱為「普世教宗」,君士坦丁堡大主教也被稱為「普世牧首」,而其餘的牧首儘管擁有相同的品級、稱號與尊榮,卻未曾獲得這樣的宣稱。但當那種自負的惡魔將教宗從其餘聖潔牧首的團體中拉開,並將其侷限於西方;而我看到君士坦丁堡的主教並未以教宗的任何特權裝飾自己(因為他既不按聖君士坦丁所制定的法令,以帝國的束帶加冕,也不像那裡規定的那樣,穿著紫紅色的鞋子在公眾面前展示,更沒有使用舊羅馬教宗的任何其他特權,因此,正如大衛所言,他的腳立在正直中,他的頭充滿了各樣的智慧,且已斑白;他甚至不以「普世父親」的身分誇大自己的簽名,儘管我們如此稱呼並尊崇他),關於這一點的爭論,因無益處,我便略過不談。但我必須回應那些大膽宣稱安提阿與耶路撒冷的主教應被剝奪牧首尊榮的人。他們說,教規規定,那些不冒險前往被蠻族佔領的教座,也不奪取殉道冠冕的主教,甚至不應被列入大祭司之列。如果這些對聖潔元首懷有如此愚蠢且如流產般想法的人是平民,那麼出於我們的寬容,他們或許能獲得寬恕。因為經上記著:「羅馬人不可不知曉法律(這同樣適用於教規)。」因為即使是一介工匠或平民,若不了解法律或教規,也是不被允許的,而那些像勤奮的銀匠一樣鑽研這些法律與教規的人,在這座帝王之城中,多如春日綻放的葉片與花朵。
1031
1032 他們隨手可得,如同免費且無需代價的盛宴;毫無疑問,他們教導的蜜糖足以使那些無知者的苦艾變甜。但如果他們屬於神聖的大祭司名錄,天哪!誰能述說他們將面臨的譴責呢?一個自稱教導教規,卻看不見那幾乎高過阿索斯山(Athon)的教規厚度的人,能獲得什麼寬恕呢?絕對沒有。相反,他將從全能的神那裡聽到:「你棄絕了公義,我也必棄絕你,使你不再作我的祭司。」因此,我放棄關於此事的冗長辯論,為了消除一切絆腳石,我將這份文獻中納入那場在皇宮圓頂大廳(Trullo)召開的聖潔大公會議(即所謂的五六會議)的第37條教規,其原文如下:「鑑於在不同時期發生了蠻族的入侵,許多城市因此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以致該城的首長在祝聖後無法前往自己的教座,無法在其中建立祭司的體制,也無法按照既定的習俗執行祝聖及其他屬於主教職責的事務;我們為了維護聖職的尊嚴與敬畏,絕不願因異教徒的侵擾而損害教會的權利,因此我們決定,對於那些以此方式祝聖,卻因上述原因未能入主自己教座的人,其權利應在不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予以保留,使他們能按照教規祝聖不同的聖職人員,並運用其首長權威,使他們所進行的一切行政管理皆為穩固且合法。因為在必要時期,精確的教規不應限制經濟(dispensation)的原則。」
除了這條教規外,我還要提醒閱讀此文的人,還有一道值得紀念的皇帝——阿萊克修斯·科穆寧(Alexius Comnenus)陛下——於第二印期的十一月發布的敕令,並被納入財政與教會的祕書處。該敕令規定,不僅應毫無阻礙地為被異教徒佔領的東方教會選立大祭司,即使那些被任命者因異教徒的惡意而無法入主他們所抽籤獲得的教座,他們在祝聖後仍應保有在君士坦丁堡時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即修道院長職位、兄弟會的糧食配給等。我們已盡力記錄了這些。願賜平安的神,曾藉大衛先知說:「若我的百姓遵守我的誡命,我必用杖責罰他們的仇敵,用鞭子責罰他們的罪孽;但我的慈愛必不從愛我的人身上挪去,也不背棄我的約。」願祂將異教徒的不信如夏日打穀場上的糠秕般驅散,將祂的聖徒聚集起來,並將異教徒的土地與支派賜給他們。願全體百姓說:「主的名是應當稱頌的,直到永遠。」願是如此,願是如此。
同一作者
關於書記官(chartularius)與首席辯護人(protecdicus)這兩個職位的論述。
當教會的偉大教師、神聖的傳道者保羅說,沒有人能自取尊榮,唯有蒙神呼召者方可;那麼首席辯護人理應滿足於賦予他的職位,並追隨前人的腳步;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藉著神的恩典,以各樣的智慧裝飾自己,正如他本人一樣,並擔任了神聖教會最崇高的職位,有些人甚至像真正的雛鷹一樣展翅,達到了君士坦丁堡的偉大寶座。他不應急於像墨魚一樣,在一天之內改變那些歷經無數歲月幾乎被遺忘的既定傳統,從而冒險去絆倒人或被人絆倒;而應更渴望神百姓與祂聖徒的平安。但因為我不知道他是如何繞過那些引發絆腳石的磨石,以及那些針對輕率破壞長期教會習俗者所制定的教規(因為這些習俗被規定應與神聖教規同樣有效),並超越了界限,想要動搖書記官的特權,並將其與辯護人的職能結合,就像某些人將異類肢體強行拼湊在一起一樣;為了證明他自己的意願,他使用了第四次聖潔大公會議的教規,以及聖辯護人祕書處所保存的書冊中的某些話語。我本人也將藉著這份文獻,如我所願,提出那些在我看來足以堵住他嘴的話語,並為每一時期的書記官恢復其應有的尊嚴。從迦克墩召開的630位聖教父的第23條教規中,首席辯護人尋求了一種脆弱的幫助,以審判修士與聖職人員的獨行,並調查他們的離境,將其定罪為奴隸般的逃亡。因為在偉大的查士丁尼皇帝——他曾榮耀地將教會提升至天堂——之前約一百年左右,這樣的教規就已經頒布了,當時並沒有關於從法庭中選出辯護人的說法,而是平民在各個時期被賦予教會以進行辯護。這一點從迦太基會議的第75條教規中可以清楚看出,該教規明確指出:「關於教會的辯護人,應向皇帝請求,全體一致認為,應因窮人的苦難而向皇帝請求,因為教會不斷受到他們的騷擾,因此應在主教的護理下,為他們選出辯護人,以對抗富人的暴政。」
1035
1036 同樣地,這也顯而易見於查士丁尼皇帝的第15條新敕(Novella),該敕文載於《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orum)第六卷第16章,內容如下:「辯護人應從各城市的居民中輪流選出,即使他們是顯貴或極其尊貴的人;且他們僅在兩年內擔任辯護職務。」因此,既然辯護人是如前所述被選出的,且他們的職務有時間限制,那麼那些聲稱根據上述教規可以確立首席辯護人所主張之事的人,簡直是在胡言亂語。至於首席辯護人書冊中那些逐字逐句的內容:「若有任何長老或執事與人有爭執,你們應按上述方式第三次傳喚被控者,若他不服從,則予以定罪。」這些話語並未從根本上、枝節上或表層上推翻書記官對所有聖職人員的司法管轄權,並將其轉移給辯護人。因為這些話語並不被理解為——正如首席辯護人所說——他有權強迫那些被執事或長老控告的人(或許他們還是平民)在他面前為所控告之事進行辯論。這不僅是魯莽的,甚至連牧首的神聖尊嚴也不被賦予這樣的權力,因為這違反了法律,法律規定原告應跟隨被告的法庭。如果有人堅持首席辯護人的意願(因為正如人們所說,即使是作惡者有時也會被祝福),並空洞地假設上述話語是在談論那些並非因不同職業而區分,而是因共同的聖職專業而結合的群體;那麼他將聽到,這種方式是在宣告一種魯莽的閒置與司法停頓,不僅是對書記官的管轄權,更是對牧首最神聖法庭的藐視。因為如果這被允許,首席辯護人將大膽地,甚至可以說是權威地,對主教、執事以及法庭的其他聖職人員進行審判,這些人有時擁有崇高的職位,其地位甚至遠遠超過首席辯護人的管轄權。他甚至會試圖奪取主教的權利,彷彿他獲得了主教的職位。這顯然是荒謬的,甚至不值得一提。至於有人說,那些被聖職人員在辯護人面前因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而傳喚的人,必須經過三次傳喚,若不出席則予以定罪(因為如果透過首席辯護人上述的話語被允許,這必然會發生)。
1037
[註:此處為原文關於第一辯護人職責之書中,所指出的文字,即第一辯護人有權在任何案件中審判執事與長老,並與其對造進行對質。] 試問,這難道不與第一辯護人的智慧不相稱嗎?哎呀,若准許此事,將有多少神聖的律法被廢棄!有多少正統君王的敕令被推翻!有多少神聖教父的教義與訓誨被忽視!這些教義與訓誨以各種方式維護被告,透過三十日的公告傳喚他們,並以兩次上訴的權利暫緩對他們的判決。毫無疑問,這類教義與訓誨多不勝數。因此,在不帶任何偏見的情況下可以得出結論:從這些文字中顯露出的所謂模糊之處,可以透過該書中關於自由權利的其他記載得到妥善的調和。也就是說,那些被長老或執事傳喚到極其敬虔的辯護人面前的人,若為了自由而呼求,或被強迫進入奴役狀態,若在三次公告後拒絕出庭,則因著那些極其維護自由的神聖律法,將被單方面判決。這些律法規定,關於自由的訴求應當在平等基礎上進行,且不願讓那些自願招致判決的人,因其辯護者是聖職人員而獲得任何優待。既然如此,第一辯護人將被正當地准許:對於那些為了自由而尋求教會援助的人,他可以透過其司法權提供協助;至於其他尋求庇護的人,則應按照法律規定與地點進行辯護;他應當更傾向於支持這些人,並保護他們免受欺壓,正如其職稱所要求的。因為若他如此行事,並神聖地守護神聖之事,他必將理所當然地獲得尊崇。這些內容已足以駁斥第一辯護人所提出的主張,並維護檔案管理員(Chartularius)無可指責地持有的權利。
現在必須談談支持檔案管理員的論點。讓真理之口與公義之日親自述說這些事吧。我們不會像那些耳朵發癢、只愛聽順耳之言的人,或是像那些在爭論的水邊檢驗疑難問題的人那樣,憑空捏造寓言;我們將不加任何掩飾,單純地提出聖經閱讀所教導我們的內容。我們必須從最合適的地方開始,並從力量進展到更大的力量。
1039
神聖的上帝大教會之首,繼那第一位無始、永恆且擁有無限權能的元首——我們的主與上帝耶穌基督之後,便是其屬靈的新郎,即當時最神聖的普世牧首。既然教會的權利分為兩類,即多方面涉及教會本身的權利,以及根據教規特別歸屬於牧首的權利,我們正統的君王們在為教會事務制定確定的法律時,必須將這些權利分配給五個神聖的行政部門(Secretorum),並將其管理權委託給特定的官員。因為,那位在各方面都如此顯赫地展現新郎形象的牧首,實在不宜親自忙於處理農具或餵養奴僕。因此,從那時起直到今日,這些事務由五位首長(我們稱之為「外庭官員」)管理,如同五種感官一般:即大管家(Great Oeconomus)、大聖器管理員(Great Sacellarius)、大聖物保管員(Great Scevophylax)、檔案管理員(Chartularius)以及聖堂管理員(Sacellii)。大管家負責教會產業的護理;大聖器管理員負責城內及遠方的修道院(因為帝都的第十三區是其管轄的最遠區域);大聖物保管員負責神聖的珍寶;而教會的整體管理以及租賃事務,則由聖堂管理員負責。
檔案管理員則單獨負責那些依據大祭司職權歸屬於牧首的事務。至於其他四位首長應如何任命或選舉,以及每位檔案管理員有多少助手,或其部門有多少僕役,現在不是討論這些的時候。我們並非打算談論這些。我們需要探究的是,檔案管理員究竟是如何獲得如此崇高的尊榮,以至於被稱為牧首的「口」與「手」。由於有些人認為「檔案管理員」(Chartophylax)這個名稱源於他保管文書或法典,我們首先必須消除由此產生的誤解。檔案管理員並非如某些人所言,僅僅是祕書處的守衛與門房(那是守門人的古老職責),而是一位稱職的教會權利監護人。正如我們稱呼「法律守護者」(Nomophylax)與「軍營聖物保管員」(Scevophylax)一樣。如果有人強詞奪理地問,為何其他部門的首長不被稱為「守衛」,儘管他們也是事務的管理者;為何一人被稱為「大管家」,另一人被稱為「大聖器管理員」,又一人被稱為「聖堂管理員」;他們應當聽清楚,管家、守衛、聖器管理員與聖堂管理員,這些名稱在意義上是相同的。因為在羅馬人看來,「聖堂」(Sacellum)一詞源於管理與守護。牧首的「聖堂」(Sacella)——即關押罪犯的地方——其名稱亦源於此,正如「錢袋」(Saculium)一詞一樣。因此,大聖器管理員被稱為修道院的管理者,而聖堂管理員則是教會整體事務的監護人。為了不讓這五位首長擁有相同的名稱,人們決定以不同的職稱來彰顯他們。因此,儘管他們在職能的結果上是相同的,但在職稱上卻有所區分。透過這種方式,針對檔案管理員的模糊疑慮被妥善消除,接下來我們必須闡明其餘的事項。
檔案管理員的職能是多樣且廣泛的。因此,當時最神聖的牧首,將他視為另一位亞倫,並與摩西一同對主說:「願主,眾先祖與一切血肉之軀的上帝,在會眾中設立一人,他可以出入於我面前,引導他們來到我這裡,又帶領他們離開我。」說完這些話,他便將手按在他身上,將自己的榮耀賜給他,使以色列子民聽從他。他還交給他一枚金戒指,正如主對摩西所說:「你要將胸牌放在亞倫的胸前,並製作一個金戒指,將它安裝在胸牌的邊緣,以便透過它記錄以色列子民的名字。」這指的是什麼呢?就是那懸掛在檔案管理員胸前、作為各種學問與教義之容器的牧首印章(因為正如所說,尊榮應當賜給配得的人)。他以此印章與恩典守護那些毀滅者,以筆與墨水使罪人悔改,以杖與管子保護受苦者,並使配得的人獲得聖職的恩賜;他使那些在聖職之外的人成為聖職人員,並使那些已在聖職中的人臻於完善。透過他,牧首在幾乎整個世界記錄並頒發十字架奠基證書(Stauropegia),並將許多城市的教會首長轉移到第一元首的宮殿。牧首還將天國的鑰匙交給檔案管理員,正如主交給祂的朋友與門徒彼得一樣。因為主對彼得說,大祭司也對檔案管理員說:「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更為新奇的是,不僅他本人獲得了如此豐厚的權能恩典,連那些從他那裡領受恩典的人也獲得了此權。因為他賦予那些擔任聖職的修士權力,去聽取人們的認罪並撕毀罪孽的字據;這在其他情況下,是聖靈僅賜給主教的權力。
如果你看見他在會議中不假思索地陳述那些摩西若在場也會陳述的話語,並像泉水般湧出那些從元首頂峰如雲霧與水般流露出的教導,你就不會渴望看見亞倫宣讀神聖石板上的話語,也不會渴望看見巴錄靈巧地記錄猶大的被擄;你將滿足於檔案管理員所做的一切,以及他所完成的申命記般的職責。此外,你應當驚嘆,儘管神聖教規僅允許城市中的大祭司擁有教導百姓的尊榮,但檔案管理員卻獨自獲得了在教會中以教理問答方式教導百姓的權力;他將牧首的判決書寫成優美的文字,並以自己的簽名與印章予以確認;他主持大法院,並在教會事務以及靈魂過犯的矯正方面,對任何身分與性別的人行使司法權。對於聖職人員與修士,他則處理一切刑事與民事訴訟。檔案管理員的司法權甚至延伸到加的斯(Gades),只要有人承認在那裡也有居住著隸屬於君士坦丁堡寶座的人。
1043
至於他主持十二位牧首公證人,並擁有與貝魯(Belus)及競技場法官的十二位公證人相同的權威(我暫且不提二十四位,因為牧首的仁慈與寬容不願被用來廢除古老的慣例),以及他在空缺的聖教會選舉主教時,在牧首法庭之外舉行的公共會議中,甚至在節慶與公共慶典中,位居大都會主教之上,這不僅是在教會內部,甚至在任何地方——這是在任何執事身上都未曾見過的,因為這被神聖且普世第一次會議的第十八條教規明確禁止——你將如何解釋呢,極其睿智的聽眾?你必然會承認,他被賦予這一切權力,是因為他被視為牧首的口、唇與手。我那熱切的心驅使我說出並詳細闡明,為何檔案管理員在其他首長中,獨自擁有雙重的教會職位,即主教職位與祕書處職位。但由於這些職位的建立有其尊貴的基礎,且事實本身要求我們為了彰顯真理而對此進行評估,我們暫且擱置關於上述職位的討論,並說明為何檔案管理員儘管身為執事,卻能位居大祭司之上。這個廣為流傳的問題在不同時期引發了許多紛爭,並在檔案管理員與君士坦丁堡寶座的大祭司之間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當牧首的判決傾向於大祭司,並因上述教規的限制而對他們表示贊同,那位受人景仰的皇帝阿萊克修斯·科穆寧(Alexius Comnenus)頒布了一道敕令,其原文如下:
「朕關心教會的秩序,不僅在整個民事體制中尋求良善的秩序,更熱切地希望在神聖事務中也能遵守此秩序;朕願並同意,各教會等級自古以來所享有的特權,以及至今在其中盛行的狀態,應當保持不變,並在未來持續存在,正如多年來所接受、經長期時間所實踐,並從一代傳至另一代,至今未曾改變且已得到良好確認的那樣。然而,朕現在得知,有些大祭司出於某種野心,試圖貶低檔案管理員的尊榮,並透過援引教規來爭辯說,當他們因某種事務需要會面,並在進入朕的聖潔之處前共同議事時,他不應位居大祭司之上。朕認為,這對於一個經過如此長時間考驗,並為前任牧首與其他大祭司——甚至包括那些現在無端爭吵的人——在長期的沉默中默認的事務,是不容許因毫無根據的理由而被廢除,並像被忽視的事物一樣被拋棄的。因此,朕裁定這是一件合理且極其公正的事。如果大祭司們選擇不移動那些不可移動的事物,也不去挑戰那些前任教父所制定,並經由長期沉默與忍耐而得到今日證實的事物,那將是好的,朕也將感謝他們放棄爭鬥,轉而選擇和平。但如果仍有人援引教規的文字(儘管他們遠離了其本意),試圖證明自己的意願,並錯誤地將秩序轉變為混亂,朕現在允許對教規的結構進行解釋與闡明,這對於那些精通細節並觸及教規本意的人來說,是極易理解與判斷的;但朕責備這些大祭司,為何在明知教規且精確掌握其文字的情況下,卻無理地踐踏自己的良心,容忍教規被拋棄,並接受在以前的檔案管理員之下就座。因此,作為對他們藐視神聖教規的懲罰,朕裁定將他們遣回各自所屬的教會,朕在此同樣遵循教會教規,並援引這些神聖教規本身,來對抗那些藐視教規的人。」
既然這道敕令頒布後,那些長期慣例所確立的事物,透過皇帝的敕令變得更加穩固,因此檔案管理員至今仍位居任何大祭司之上,即使該大祭司擁有皇帝所賜的尊榮,如「超尊者」(Hypertimus)或「首席執事」(Protosyncellus)。當時,所謂的疑慮就是這樣解決的。然而,我雖然遵循皇帝的裁定,正如法律所規定的那樣,但我並不贊同僅憑那不成文的長期慣例——即被視為法律的慣例——來建立檔案管理員的優先地位。因為我知道,長期慣例只有在經過司法審查,且不廢除法律與教規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法律生效。我說的是,檔案管理員擁有優先權……
1047
1048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 [註:原文此處拉丁文與希臘文對照,討論關於執事(diaconus)的座位與服飾,以及亞歷山大港宗主教的特權。]
因此我說,根據神聖法規的摘要,書記官(chartularium)應當擁有第一席位,這也是當時君王神聖的審慎所自願默許的。因為儘管尼西亞第一次大公會議所提及的法規規定,執事不得參與,也不得坐在長老之前,但聖潔且普世的第六次大公會議第七條法規卻命令,凡擔任宗主教或單純擔任主教職位的人,應當坐在長老之前。因此,偉大且聖潔的亞歷山大港教宗區利羅(Cyrillus),在主持聖潔且普世的第三次大公會議時,頭上圍繞著金色的飾帶(fascia)。因為他當時佔據了治理羅馬教會之塞萊斯廷(Celestinus)的位置;正如該第三次大公會議的記錄所顯示的那樣。正如那位與使徒同等、聖潔且偉大的君士坦丁(Constantinus)頒布給聖西爾維斯特(Silvester)的法令所賦予的榮耀,當時帝國的權杖藉著神的護理,從舊羅馬轉移到這座城市之首;法令規定,聖西爾維斯特本人及其繼任者、羅馬教宗的頭部,應當以金色飾帶裝飾:區利羅也同樣以此裝飾。因此,在他之後擔任亞歷山大港主教職位的人,為了紀念當時所頒布的法令,直到今日仍以同樣的方式裝飾自己的頭銜。雖然所有其他人在舉行聖事時都敞著頭,唯獨亞歷山大港宗主教在舉行聖事時,頭上覆蓋著上述的飾帶。我們也看到教宗的十二位樞機主教(cardinarii)同樣佩戴著金色的頭飾,彷彿代表教宗本人,並支持他的權利。因為在羅馬人中,「樞機」(cardin)一詞是指門的門柱。因此,那些聲稱每一時代的書記官在若干年前,於某些公眾慶典中——不僅是在教會慣例中,甚至在遊行和公共廣場上——也曾使用這種金色頭冠的人,無疑是在說實話。我本人也確信,直到今日,這種鑲金的頭飾仍存放在書記官的櫃子裡;這並非遙遠的過去,而是近期的記憶。卑劣的嫉妒或無知的宗教熱忱,並未廢除這種職位所擁有的偉大特權。因為我指著真理本身、指著弟兄的愛、指著對神的敬虔向你懇求,請告訴我,有什麼比看到書記官有時騎著騾子,頭戴鑲金頭冠,並按照宗主教的慣例以白亞麻布裝飾,正如上述法令所規定的,且有衛兵護衛,更值得重視的呢?除非有人說,頭部比手或其他身體部位更應受到尊崇。因為這種比較是愚蠢的,不應進行。但我們必須回到話題轉折之處,並探究為何其他秘書處(secretum)的負責人僅使用秘書處的僕役,而書記官卻擁有兩階層的僕役。因此我們說,書記官的權利在於淨化心靈的污穢,並為身體的疾病提供醫治。因此規定,這些事務應由兩階層的僕役來執行。無論他是作為法官主持審判,梳理司法思想,將法律與法律制裁結合,並使法規與法規協調;還是作為辯護人,錘鍊提議與反對意見,並以辨識的試金石來磨礪或採納;最後,如果他衡量宗主教公證人的判決,他便藉由秘書處官員的談話而顯得尊貴;特別是當法庭僅僅專注於事務時。但如果他主持時是為了醫治心靈的疾病,並察看腐爛傷口的惡性,有時用鐵器燒灼病灶的隱患,有時撒上溫和的藥物,他便使用主教階層的僕役。如果偶爾根據宗主教的命令,這些特權中的某些部分有所變動,我暫時不得而知,並請原諒我,因為我是在傳授古老的傳統。既然這些事情已經如我所認為的那樣清楚地闡明,我覺得有必要對每一時代的書記官提出正當的請求。我的主人書記官,全能神託付給你的銀子,不可因你的懶惰而埋藏,以免你被稱為惡僕和忘恩負義的人;也不可因你過度的寬容而背叛此職位偉大的特權;而應當分給兌換銀錢的人,使其翻倍。神藉著主教的手立你為第二個目標。因此,所有人都藉著你的口進入全能神的家,也藉著你的口出去。所以不要說:「有什麼會賜給我,又有什麼會加給我,作為長期的掛慮呢?」也不要沉默,不要安撫,不要像討好人的人那樣說話,偉大的使徒保羅說過,就像那個在心裡嘀咕的惡劣僱工:「缺少的就讓它缺少吧,分散的不要聚集,破碎的不要修復。因為一天的難處一天當就夠了。」而應當像使徒那樣,在神面前宣揚真理。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責備、警戒、勸勉,要忍耐,作傳福音者的工作,盡你的職分。或許你這樣年輕氣盛地完成了美好的仗,正如對你的要求那樣,並保持你的職分不受侵犯且不被削減,你將不會在任何方面羞辱反對者,並會說:「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這冠冕將由全能的神賜給你,無論是在今世,還是在來世,這都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願榮耀和權能歸給祂,直到永永遠遠。阿們。
同一作者
關於在會議中討論的問題,即是否應當允許同一個人與兩位表姐妹結婚的診斷。
雅典人,無論是本地人還是外來人,正如偉大的保羅所說,除了說說聽聽新鮮事之外,沒有別的閒暇。然而神的教會,特別是神聖且偉大的教會之神聖宮殿,在鞏固聖教父所頒布的教義時,從根本上剷除了所有新奇的虛浮,並希望真理的麥穗能結出百倍的果實。因為藉著神的恩典,它在每一件討神喜悅的言行上都有長進。因此,對於不久前在會議中提出的問題,即是否應當允許同一個人與兩位表姐妹結婚,它並不認為這是一件可以被忽視的新奇瑣事;而是將其視為重要且極其有用的問題,提交給公眾審查。既然她那至聖的新郎,以及對法規傳統最警醒的守護者,希望我們也能分享這份益處,我們說,有些人為德米特里(Demetrius)——他曾是某位瑪麗亞(Maria)的丈夫——鋪設了一條寬闊且無障礙的道路(正如他們所說),允許他與瑪麗亞的表姐妹,名為西奧多拉(Theodora)的人結婚。當被問及為何以及如何促成此事時,他們說這個契約達到了第七代,因為德米特里與他已故的妻子瑪麗亞構成了兩個人,因此構成了兩代,儘管因著共識和愛,他們被視為一體。他們說,瑪麗亞與西奧多拉有第六代的關係,但德米特里則不然,因為他被歸為第七個人,且是相同數字的代數。然而,根據《巴西利卡》(Basilicorum)第二十七卷第五標題第三十二章的第二條主題,以及在偉大宮殿特魯洛(Trullo)召開的聖潔且普世會議的第五十四條法規,婚姻無論是因姻親還是血親,都被限制在第六代以內。至於第六代之後的,則允許自由結合。儘管最近發布了會議卷宗,並經由皇帝敕令確認,禁止第七代血親結婚,但對於那些因姻親而有此種親屬關係的人,卻未加限制。因為血緣關係與單純的姻親關係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在這兩者之間確立了偉大的原則,將一些人結合,將另一些人分開。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藉著三段論的論證,以及藉著歸謬法(reductio ad absurdum)來支持他們自己的觀點。他們說,如果允許瑪麗亞和德米特里在結合後成為一代,將會出現許多荒謬的情況;例如,德米特里被稱為瑪麗亞的丈夫,也是她父親的女婿,因代數的同一性,他將被改稱為她的兒子和兄弟;這樣婚姻就會被拆散,演變成亂倫。他們還補充說,這種荒謬的情況還會導致他們彼此之間、與父母之間,甚至與親屬之間的無遺囑繼承權被他們自己佔有。同樣地,不同部分的姻親不能彼此結合,正如姻親的法律所規定的;但在這方面應當做與血親婚姻相同的事。
然而,他們說,在羅馬習俗和教會現狀中,今天實行的是相反的做法。因為叔叔和侄子與姑姑和侄女可以無阻礙地結合,儘管他們在姻親關係上屬於第六代,因為至聖的宗主教西西尼烏斯(Sisinnius)的卷宗禁止表兄弟與兩位親姐妹結婚。此外,他們堅持認為,同一個人與兩位表姐妹結婚,並不會導致任何不體面或名稱混亂的情況;因為他們說,只有當奴隸身份介入親屬關係時,才會嚴格注意名稱的準確性並防止混亂;而不是當婚姻是法律所允許的,如同從同一根源長出的枝條那樣。因為如果承認在這些情況下也要遵守名稱的體面和不混亂,那麼表兄弟的後代以及隨後的結合也將被限制,以免他們所生的人被稱為兄弟和四代表親,這是不被允許的。他們就是這樣說的。但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法律和法規是否認為夫妻應被計算為兩代,因此是否應當允許所討論的契約。讓我們說,並再次從頂端總結所說的話。
有些人說,主的話語說:「夫妻將成為一體」,不應被理解為身份的同一,而應被理解為愛與共識。因為如果主的神聖宣告不是這樣理解的,那麼結合的人將被稱為兄弟,而不是夫妻;隨後將會出現無數的邪惡,擴大了問題的荒謬性。因此,讓他們聽著,錯誤的提議既不能藉由三段論得出真理,也不能藉由歸謬法改變主體本身的性質;而是真理的太陽從公認且無誤的前提中升起。因為例如,如果有人說:「每一塊石頭都是有靈魂的」,又從另一方面說:「每一塊翡翠都是石頭」;他將得出結論:「因此每一塊石頭都是有靈魂的翡翠」,這得出了極端的謬論。因此,說婚姻結合會導致位格的混亂,並將夫妻關係轉化為兄弟關係,從而得出荒謬結論的人,是在束縛舌頭,而不是在收集真理。既然情況如此,且在結合後雙方保持完整,就不應大膽地稱夫妻為兄弟,以反駁神的話語,祂說:「夫妻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個人。」因為正如野橄欖枝被嫁接到橄欖樹上,並不被稱為橄欖樹一樣,我們也不會稱女孩的父親為女孩的岳父。既然這一點已經藉由我們認為無可辯駁且安全的證明所確立,那麼無論是稱呼他們中的任何一方繼承死者或其血親的遺產(怎麼可能呢?因為法律賦予了繼承人佔有權),還是說姻親和血親的婚姻應受同樣的界限限制,都不應受到指責或被視為可憎的。因為法規就是這樣規定的。至於叔叔和侄子與姑姑和侄女的結合,並非(如某些人所說)是不成文習俗的勝利,也不是未經傳統的教會現狀的戰利品;而是傑出的皇帝、阿萊克修斯·科穆寧(Alexius Comnenus)陛下,在某位被稱為「乾旱者」(Xerus)的巴爾達(Bardas)建議下所頒布的神聖敕令,並被公共和教會的檔案與法典所承認,使這種婚姻變得自由,這是根據賦予皇帝從上而來的權力。因此,不應誹謗教會嚴謹的現狀。因為姻親的婚姻,直到第六代,一直受到限制,並且現在仍然受到限制,正如血親婚姻一樣,遵循法律和法規的命令,以及那位至聖的宗主教西西尼烏斯(Sisinnius)的卷宗。至於為了推翻這一點而由皇帝神聖威嚴所頒布的法令,公正的法官並不希望其付諸實施,正如知情者所知,他們並未陷入錯誤。
然而,對手補充說,即使是為了避免名稱的混亂和不體面,由於代數的親疏,也不會阻止德米特里娶他前妻的表姐妹。因為這在血親結合中也同樣存在,即使是第八代,當我們毫無羞恥地稱呼那些自然界認定的表親為夫妻,並將他們的子女視為兄弟時,儘管他們在自然界中是表親的後代。那麼,在當前的問題中,說出並實行這一點又有什麼新奇的呢?但讓那些將這些事情聯繫在一起的人聽著,正如在加的斯(Gades)範圍內的事物,既被精確地描述也被記錄下來,
1057
1058 [註:此處為關於婚姻禁令的論述] 正如加地斯(Gades)以外的地區無法被精確知曉與描述,婚姻若在第六親等之內締結,亦因自然公平與正直的原則而受譴責;至於超出此範圍的,既不應廢除,也不應免除,唯獨第七親等(血親)除外。因為無論是帝國法令還是會議文獻,都已將第七親等與第六親等的婚姻等同視之。既然我們已經充分討論了關於某些人在這個問題上所提出的論點,即配偶是否應被歸為同一親等,現在讓我們提出我們對於所提問題的想法。
法律顧問在《巴西利卡》(Basilicorum)第二十八卷第五章中教授關於禁止婚姻的規定時,將親屬分為兩類:直系尊親屬與卑親屬,即子女與父母;以及旁系親屬,即兄弟及其他血親。對於直系尊親屬與卑親屬,無論是婚生、自然生還是收養,其婚姻皆被無限期禁止;至於血親,則禁止至第六親等。
在精細闡述這些內容,並將親等那深奧且難以參透的晦澀之處呈現於眼前之後(因為正如他們所言,旁系親屬的親等尋求極其困難且不易理解),他們又明確地補充道:「還有其他婚姻,並非因血親關係,而是因姻親關係而無法進行。」姻親關係是指因婚姻而與我們結合的人,在血親之外的親屬關係。因此,配偶在結合後究竟屬於何種親等,他們並未明確教導;但他們補充說,一個人不能娶自己的兒媳或繼女。同樣也不能娶繼母或岳母,因為她們處於母親的位置。因此,首先必須考慮親等的比例。這樣,問題的險峻不平才能被撫平。
親等的名稱源自梯子的階梯。正如梯子從平地開始,向上延伸,供我們下降或上升,親等也是如此,如同從同一根源(即第一位祖先)發出的同性枝條,構成了親屬關係。讓我們看看,究竟有什麼根源與開端能作為丈夫與妻子之間的中保,使我們能追溯到它,並從它作為階梯來到這些人面前。絕對沒有。因為沒有人能說:「彼得生了德米特里,同一個人也生了瑪麗亞。」從而得出他們有兩親等的親屬關係。這顯然是謊言。更不用說有人會說兩個位格屬於同一個親等。因為兩次出生產生了他們。因此,那些說配偶屬於第一或第二親等,並像衡量、測量或計算事物那樣通過階梯來衡量他們的人,就像被問到「這塊地板被多少寶石環繞?」而回答「兩層」的人一樣。因為綠色的石頭環繞著它,雪松木覆蓋著它。因此,我們正確地說,配偶既不被歸為兩親等的親屬關係(因為他們沒有相同的根源與出生,因此在自然上並不分開),也不屬於同一個親等,因為肉身的結合而像蜜水一樣混合(因為在位格保持完整的情況下,這怎麼可能呢?)。而是因為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那神聖且救贖的聲音,祂在回答詢問祂的門徒,關於人是否可以休妻時,明確地補充道:「你們沒有念過嗎?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因此,因著這句話,我們相信並承認,在婚姻中,配偶被視為一個幾乎合一的人,顯現在兩個位格之中。但讓我們將話語的流向轉向另一個適時的話題。
神的獨生子對我們那不可測度的降卑,以及人類救贖的保證,不僅因其他許多奧祕而顯得偉大,更因婚姻的祝聖而受到尊崇。因為在龍的嫉妒與違背神的命令之後,罪惡的結合已散布到整個人類團體,且惡事已進展到更大的惡,仁慈的神便顧念我們的重生與再造。因此,神的獨生子為了我們成為像我們一樣的人,並完成了所有其他的救贖計畫,使我們能恢復古老的福分,祂祝福了加利利迦拿的婚禮,並將絕望的水變成了真理知識的酒;從此使人類確信,婦女不再在痛苦中生子,從婚姻結合而生的人也不再像從前那樣說:「我母親在罪孽中懷了我」;而是遵守神的誡命,正如我們那位祖先在違背命令前所遵守的那樣,他們將獲得與祖先在悖逆前所擁有的同樣的榮譽與榮耀。因為婚姻是尊貴的,床是無汙穢的,並致力於救贖。既然如此,且神所寫的石版說:「不可親近你骨肉之親,露其下體」;而我們的祖先在另一處回答說:「這是我的骨中骨,肉中肉」;我不敢說配偶是不同肉身的人,儘管我看到他們在兩個位格中:以免我像那些拒絕聖教會的書面與口頭傳統(這是我們救贖的保證)的人一樣,受到正當的譴責。我反而斷定他們應被視為一體,丈夫在婚姻結合方面,受到與其配偶相同的法律與教會規範的限制;反之亦然。因此,德米特里不能娶西奧多拉為妻,因為她被視為他的表親,這是由於他與瑪麗亞的婚姻結合。我也贊同那些因法律而禁止德米特里這種婚姻契約的人,法律說:「在婚姻中,不僅要考慮許可的事,還要考慮體面的事」;我認為,直到現在還被表親稱為姻親的人,後來被稱為她的配偶,是非常不體面的。至於有些人使用七月三十日、第十二印期的會議備忘錄中的話,當時最神聖的西奧多修斯主教在位,而我們擔任檔案保管員,在那份文件的結尾處讀到:「既然與約翰的婚約因艾琳未成年而作為無效被解除,艾琳將依法與他的表親結合。因為西奧多既不被視為親屬,也不受姻親關係的束縛,因為他已超過了姻親的第六親等。」
他們想讓我們沉默,因為我們現在的判斷與那時相反;首先我們回答,每一時期的檔案保管員,被視為主教的口,所說與所寫的,都是頭頂上如雲霧與水般湧現的內容。因此,沒有人會認為我們應該因正確或錯誤地記錄了當前的案件而受到指責或讚揚。因為我們像巴錄一樣,履行了書記的職責,記錄了耶利米哀歌中所哀悼的一切;並像亞倫一樣,說出了摩西所說的一切。當時治癒我們淺薄見解的,關於這類問題的內容,已由我們寫在《諾莫卡農》(Nomocanon)第十三卷第二章中。因為我們在解釋那一章時說,即使婚姻沒有完成,帝國法令也禁止了所詢問的結合,且教會也不容忍其舉行。隨後我們說,當古老的備忘錄被提出,且類似的教會文件,即使過濾了這類問題中最微小的蚊子,並稱其為最違法時,沒有人會對此顯而易見的事實視而不見,並會譴責那些被視為廢棄的事物,特別是當它們沒有被當前的會議備忘錄明確廢除時;而其中所包含的內容,將與教會與法律的教導相一致。因此,仰望我們信心創始與成終的主、我們的神耶穌基督,我再次說:既然偉大的保羅說:「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丈夫才有;同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妻子才有。」而神聖的教規與文獻,將與寡婦結婚的人視為重婚者,不贊同他進入教會職分,甚至不允許已故神職人員的配偶再婚,這完全是因為他們身體的同一性,正如《巴西利卡》第三卷第一章第三十一與三十二條,以及聖巴西流第四十四條教規中明顯可見的那樣,該教規結尾說:「我們不再允許執事的身軀,作為已奉獻之物,再有肉體的用途。」我認為,教會權威禁止同一個人與兩位表親結合,反之亦然,是符合教規與法律的;如果私下發生了這樣的事,應立即拆散,並通過懲罰來糾正。
[同作者]
關於主教在教理講授日通常給予的香料的信。
你,我最親愛的兒子,最榮耀的法官與審判長,與神之父大衛一同歌唱:「問你的父親,他必告訴你;問你的長老,他們必告訴你」;你很好地希望從我們這裡得知,為什麼在教理講授後,主教通常會給予民眾香料。我雖然在流亡中飲著苦難的渣滓,但對回答感到遲疑。但既然我學會了對每一個請求的人,無論何時,都應以言語和行動給予,我便即興回答你的問題。
神聖皇帝那崇高的地位與主教的威嚴,曾經因每年的賞賜與棕櫚枝的饋贈而顯得更加尊貴。因為每一時期的主教與皇帝每年都會坐在一起,並通過這些方式邀請臣民展現善意。元老院最尊貴的階層知道這些,或許我們這一代的一些人也知道。因為這些並非在歐幾里得之前編造的,也不是老婦人做夢的寓言;直到杜卡斯(Ducas)君士坦丁皇帝的統治時期,神與皇帝的宮殿仍保持著這種莊嚴,且這份美善本應從祖先傳給子孫,從家族傳給家族。如果,我不相信這點,這也被遺忘的深淵所吞沒,且卡斯塔利亞(Castalia)那令人愉悅的水沒有宣揚當時統治者的護理,那麼歷史書籍的羊皮紙與宮廷秩序的記錄將像斯滕托爾(Stentor)一樣大聲疾呼。你作為任何博學著作最敏銳的解釋者,即使在這個重要的問題上,也會勝過許多人,並幫助我這位老人。此外,君士坦丁·莫諾馬庫斯(Constantinus Monomachus)皇帝那神聖的法令,規定了審判長與法律守護者的職位,並規定他們每年除其他事項外,還應獲得一定數量的金幣作為賞賜,以及慣例的棕櫚枝;這些並不在天上,也不在海的另一邊,以至於有人必須說:「誰能為我帶來這些?」它們就在你的手中,在你的心中,在你的口中。你將從這些中推斷出事實的真相。既然皇帝與主教如前所述,通過棕櫚枝與賞賜展現了他們的宏大,那麼主教們,那些至今仍保持古老習俗,並向神職人員分發金幣的人,也理應給予棕櫚枝,正如先前所規定的那樣。但既然我不知道為什麼這不再發生,而在教理講授的日子裡,他們只給予民眾香料,而不是賞賜與棕櫚枝;首先必須考慮棕櫚枝的含義,並尋求為什麼在教理講授日給予香料,而在大週三給予蠟燭與香料;而在棕櫚主日則給予蠟燭與十字架的原因。
至於那些曾經由皇帝與主教給予的棕櫚枝究竟是什麼,我至今仍不知道。因為我的手從未從皇帝或主教手中接過棕櫚枝與賞賜,儘管我的手幾乎每天都因他們而變得富足,我也沒有從別人那裡得知它們的性質。但我看到人們手持棕櫚與桃金孃的枝條,慶祝棕櫚主日。棕櫚枝(baium)是用什麼語言說的,在羅馬人與希臘人中又有什麼含義,將會得到說明。在羅馬語中,棕櫚枝既不是指從樹上砍下的樹枝,也不是指從玫瑰園採集的玫瑰,也不是百合花;而是指人類心靈從一種觀點轉向另一種觀點,顯然是好的或壞的。因此,我們稱教導兒童的人為「導師」(baiuli),因為他們將兒童幼稚的思想轉向成熟。我們稱那些像彩虹一樣變幻、出賣客戶的合作者為「變節者」(praevaricatores)。因此,當猶大與耶路撒冷在朱利葉斯·凱撒(Julius Caesar)稱帝後,成為羅馬帝國的屬地時……
1067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068 因為彼拉多審判了主,而該撒奧古斯都登記了猶太,且保羅在受審時說:「我必須站在該撒面前」;猶太人的祖傳語言便與羅馬人的語言互換了。猶太人確實與外邦人混雜,並學習了他們的習俗。因此,當猶太人的長老與文書群體看見我們的主與神——那位坐在基路伯之上的——正藉著降卑而騎在驢駒上,儘管祂仍按著君王的方式,被前後的人簇擁著,並使耶路撒冷尊大(因為祂喜愛錫安城勝過雅各一切的帳幕);當他們看見群眾將自己的外衣鋪在地上,使道路變得平坦,孩子們手持樹枝,並說:「和散那歸於大衛的子孫!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他們並沒有像先知那樣說:「孩童們,讚美主」;也沒有說:「錫安的女子啊,應當大大喜樂,耶路撒冷啊,應當宣揚神的榮耀,因為看哪,你的王來到你這裡,是公義的,並且施行拯救,騎著驢駒,就是驢的駒子。」因為那人說,他們有口卻不說話,有眼卻看不見,有耳卻不聽見,因為律法與無知的帕子覆蓋在他們的心上。
他們像罪人一樣憤慨,發怒,咬牙切齒,消瘦下去,並說:「外邦人出來吧,萬民出來吧,看看全世界是如何跟隨祂的。」因此,他們不明白樹枝的揮舞,便像瘋子一樣喊叫:「巴拜(Babai)!所有人都被迷惑了,所有人都變得無用且偏離了。」唉!摩西的律法與誡命竟然出乎意料地變成了「樹枝」(baion),也就是說,按照他們的瘋狂,這意味著走向滅亡。既然我認為「樹枝」一詞的含義已經闡明,就必須說明為什麼在教理問答之後,至聖的牧首們要分發香料,在「持枝節」(棕樹主日)分發十字架與蠟燭,在聖週三再次分發蠟燭與香料,並在聖復活節分發問候與三頭燭。
我們說,猶太民族對真光視而不見,並將救贖稱為毀滅,正如所指出的(因為對於患黃疸病的人來說,蜂蜜是苦的),我們卻持相反的觀點並行事(因為我們不眨眼地注視著太陽),我們手持樹枝舉行慶典,並像在凱旋中展示他們的瘋狂(因為他們確實成了世人的笑柄),我們承認且絕不否認,我們成了信心的「樹枝」;但這是從影兒轉向真理,從必死轉向不朽:我們並不以稱這些樹枝為「樹枝」(baia)而感到羞恥。最忠誠的君王們也持同樣的觀點,他們將樹枝與年度賞賜(rogis)結合在一起,例如用銀或金裝飾的樹枝。他們確實為那些獲得這些賞賜的人感到高興,因為他們在神面前持守正統,且對君王懷有善意。但由於君王的賞賜,以及隨之而來的樹枝花朵,在多年前因我們上述的原因而停止了;而牧首們的賞賜至今仍在公開使用,且按慣例在「棄肉日」(carnis privii)給予的賞賜,已變更為在聖週二進行的年度教會賞賜,正如古老的「賞賜禮」(Rogalia)所言:因此,牧首們在教理問答後將香料分發給百姓,以代替樹枝;藉此勸誡領受者,要放棄敗壞的行為,正如他們所受的教導,並藉著幾天的悔改,換取那永恆的國度。他們並不因吝嗇與貪婪而以廉價的香料減損聖靈的威嚴;(因為那些以各種仁慈網羅全世界,耕耘每一片貧瘠的田地,收割豐碩善行之禾捆的人,怎會如此呢?)而是暗示了那一天的能力,並藉此教導領受者,守齋者應有的心靈狀態,悔改的燔祭,以及禱告的香氣。那時,他們就這樣引導齋戒的歷程。然而,在持枝節那歡樂的主日,他們像頒獎者一樣坐著(聖經說:「審判公義的坐著」),以珍貴而神聖的十字架的聖化,以及發光蠟燭的恩賜,來迎接在齋戒競賽中得勝的人。因為信徒們不願像那些愚昧人一樣與影兒爭鬥,而是像已經看見公義的太陽,藉著驢駒照亮新錫安的人,藉此勸勉那些已經守了四十天主日齋戒,並驅散了情慾雲霧的人,與這巨人(即太陽)一同升起。他們手中拿著樹枝,是因為他們已經從或許是充滿情慾與世俗的行為,轉向了更高尚且無情慾的境界;拿著蠟燭與十字架,是因為他們藉著真理之光,擊敗了萬惡之源與他們的對手撒但。還有什麼禮物能比那令人渴慕的神聖十字架,更珍貴地賜給那些藉著節制在偉大的齋戒競賽中得勝的人呢?它粉碎了吞噬一切的陰間之門,並為人類開啟了生命的門戶?絕無僅有;除非有人說,那是藉著祂為我們策劃救贖的耶穌基督,我們的神。既然不能以卑微的狀態,直接去迎接那位被眾多權能簇擁的君王,那位大祭司說:「現在,你們要列入近戰者的行列,與投石手編在一起,與投槍手一同前進,與凱旋者一同坐下。不久之後,宮殿將為你們敞開,你們將看見天地的君王,那位不可描述的主與我們的神,在肉身中被義人的手所描述,並以永恆的生命代替樹枝賞賜給你們。」在持枝節那神聖慶典的歡樂主日,百姓領受蠟燭與十字架,預先為自己訂下了戰勝死亡的勝利,並像星星一樣照亮了絕望的無星天球;或者像手持火把的忠誠僕人,走過三岔路口,使新郎的降臨更加輝煌,並在那些坐在黑暗中的異端者的癩病上取得勝利。但在第三天,那位人類靈魂的監護人,即牧首本人,彷彿在心中衡量,以免有人不配地處理救贖受難的獎賞(因為蜂蜜若以不當的方式攝取,也常會將其甘甜轉為嘔吐),像警醒的守望者一樣更早起身,將香料分發給信徒,藉此與他們交談,並建議他們不要以慶典的方式,而是以鬥士的方式承擔接下來三天的歷程。因為他說,即使你們已經平安地渡過了偉大的齋戒之海,藉著十字架的帆升起,並抵達了基督與我們神之聖潔受難的港口,但你們還沒有像那位聰明的商人一樣,獲得那無價的珍珠。因為掠奪者與強盜仍在黑暗中熱切地窺探主,並編織了殺戮的網,尋找捕捉祂的機會。因此,我們也要警醒,並與那些守望的猶太人一同守望。他們將在黑暗中航行,徒勞地撒網;而我們要在白晝行走,並獲得光明的果實。他們將磨尖木樁,我們將贏得獵物。他們將把珍珠藏在石頭裡,我們將把它珍藏在瓦器中。在這樣分發香料,且百姓再次將手轉向齋戒的順風之海,並以火把照亮基督聖潔受難之夜後(因為在白晝行走的人,絕不可能像那些在黑暗中行走的人一樣進行夜間的旅程),教會的新郎再次升起,像晨星或晚星一樣,在聖復活節那歡樂的主日,像另一位神聖的摩西一樣,將基督的百姓擁入懷中。他彷彿在祝賀那些已經抖落一切埃及惡行,並將追趕的法老淹沒在海中的人,說:「來吧,正統教義的商人們,你們已經平安地渡過了嫉妒的巨浪,看看生命之寶藏被拋到了哪裡:那不眠的珍珠被狂風暴雨像在貝殼中一樣藏在了墳墓裡。當你們看見那外殼因神聖閃電的力量而移動,珍珠憑藉自身的力量升起,並作為無價的商品陳列出來時;領受它並使它成為你們自己的,為自己積攢永恆的生命。」或許,像一位慈愛的父親,第一次看見孩子們從漫長而危險的旅程中平安歸來,他歡喜地以聖潔的親吻迎接他們,並打開他祝福的寶庫,以錢幣迎接他們,這些錢幣在表面上雖少,但在意義上卻很多。因為他仰望信心之創始者與成終者,耶穌基督,我們真實的神,並藉著這些錢幣,向他們保證聖靈的降臨。
我們這些年長的建築師已經為你寫下了這些,最睿智的人,並為你指出了辯護的根基。而你,像另一位比撒列,將會建造真理。因為他說,除了那已經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穌基督,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願榮耀與權能歸於祂,直到永永遠遠。阿們。
同一作者
關於藉由三次鐘聲召集修道院進入聖殿的默想。
因為我看見一些無知且對任何有益之事都不適任的人,除了說些閒話與聽些新鮮事之外,竟稱修道士為聽取神聖讚美而藉由三次鐘聲召集進入聖殿是徒勞且引起絆倒的(他說:「僅用一次鐘聲召集他們就足夠了,何必成為環繞我們的異教徒嘲笑與戲弄神聖教會的原因?從而使修道生活在異教徒中成為笑柄,彷彿他們無法在一次召集下正確地集合?」),我將藉由這篇文字證明,藉由三次鐘聲宣告神聖讚美,既不是為了異教徒的閒話,也不是為了修道士的任性,而是為了某種極其重要且古老的傳統。因為根據大衛先知的神諭,即:「我晚上、早晨、中午,必哀聲悲嘆;祂也必聽我的聲音」,在教會中進行的晝夜讚美,是根據聖潔且受神啟示的教父們的傳統,由兩部約書,即新約與舊約所完成的。在一切之上,神被神聖的詩人藉著神聖的琴(他說:「我必在琴上開口說出我的問題」)所讚美,而在這之後,教會神聖的蜂巢藉著福音教導的蜂蠟進行操練,那刺針照亮了黑暗;藉著使徒書信的蜂蜜,使世界各地變得甘甜;並藉著殉道者的敘述,使基督與我們神的肉身經綸變得尊大。因此,為了神聖詩人的那六篇詩篇,以及在晨禱中,在聖地禮儀(hagiopolitou)之前每次所唱的其餘詩篇,以及在神聖禮儀與晚禱中通常所唱的詩篇,在使徒與福音書的誦讀之前,甚至在詩節中,修道士們都被一種微小且顯得更謙卑、更隱晦的鐘聲所召集。因為在舊約中藉著影兒所描繪的,是未來之事的類型與圖像。但為了神聖福音的宣告,以及其餘屬於公開聚會之書籍的神聖誦讀,以及簡單地說,為了聖地禮儀的整個秩序,大鐘聲被發明了。因為從這些中產生的益處,已經傳遍了全地與世界的盡頭。既然這些事是以討神喜悅且虔誠的方式進行,就必須提醒主的百姓關於未來的審判,為此我們屈膝禱告。因此,藉由銅鐘聲,定規了要提醒人們關於那最後的日子。因為經上記著:「神上升,有喊聲相伴;耶和華上升,有角聲相伴。」神的天使將吹號,死人將復活,各人將照著自己的行為受報。至於在城市的公教會中,不以三次鐘聲,而以一次大鐘聲召集群眾,這並非對教會秩序的顛覆。因為被召集的是從事手工勞動,且忙於鋤頭與犁的百姓。因此,若能讓他們參與新約的詩歌,也是值得喜愛的。對於我們這些藉著神的恩典,持守一切教會傳統而不變的人來說,我們認為應當這樣行事。但對於那些與我們錯誤地分裂,且心被撒但剛硬的拉丁人來說,儘管他們在言語上比油還柔和,卻傳承了另一種召集百姓進入聖殿的習俗。因為他們只使用一種鐘聲,即「鐘」(campana),這名稱源自「田野」(campo)。因為正如田野(他們說)對任何想要旅行的人來說都是無阻礙的,所以那銅口鐘的高昂聲音,對所有人來說也是容易接近的。拉丁人與義大利人確實不需要更多的鐘聲,因為他們不使用聖地禮儀的詩歌,而只使用神聖詩人的琴。
狄奧多爾·執事,別號巴爾薩蒙
教會法規彙編。 此書早已由約翰·勒恩克勞(Joan. Leunclavio)於西元1593年以「Paratitlorum」之名譯成拉丁文出版,但如今則是首次根據兩份相互校對的古抄本,連同勒恩克勞的譯本,以希臘文問世。 法學博士卡爾·漢尼拔·法布羅圖斯(Carolus Annibal Fabrotus)將此譯本與希臘文抄本進行了校對、修訂,並加上了註釋。
關於法典、學說彙編與新律中,關於主教、教士、修道士、神聖事務,以及猶太人與異端者的規定彙編(1)。
第一卷。
摘自法典第一卷。 第一標題。 關於至高的三位一體與大公信仰;以及無人敢對此提出異議。
一、註釋。凡不尊崇聖三一(2)的人……
(1)狄奧多爾·巴爾薩蒙為此彙編之作者。 (2)凡不尊崇聖三一。此摘要與佛提烏(Photius)《諾摩卡農》(Nomocan.)第12卷第2章之文字相同;而第4卷第1章之內容,則出自《巴西利卡》(Basilicorum)第1卷第1標題第1章。
1079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080 若不承認在一位神性中具有同等能力,他不僅不被稱為基督徒,反而是愚昧人、異端者,且是卑賤的,並將受到懲罰。
II. 異端者不得舉行聚會,也不得執行祭祀或聖禮(3),即使他們透過欺瞞手段獲得了諭令亦然:唯有在尼西亞聚集的教父們所定的信心具有權威;若異端者膽敢在城鎮內舉行聚會,他們將被驅逐出城。
III. 波菲利(Porphyrius)及其他人反對基督徒的著作,以及聶斯脫里(Nestorius)的著作,凡是不符合尼西亞與以弗所大公會議(其信心不可偏離)的內容,皆應焚毀(4)。凡持有並閱讀上述書籍者,將處以極刑;聶斯脫里派的主教與教士將被逐出教會;平信徒則處以絕罰,正統信徒若舉報他們,則無須擔憂(5)。該法令的內容如下:
1081
皇帝狄奧多西與瓦倫丁尼安(Impp. Theodosius et Valentinianus AA.)致奧爾米斯達(Hormisda)禁衛軍長官(PP.)。
我們規定,凡波菲利因自身的瘋狂,或任何其他人反對基督徒虔誠宗教所寫的著作,無論在何處被發現,皆應交予火焚。因為我們不願任何激怒神、損害靈魂的著作,傳入人們的耳中。
此外,我們規定,凡效法聶斯脫里不虔誠信心,或追隨其邪惡教導者,若是主教或教士,應被逐出神聖教會;若是平信徒,則應處以絕罰,任何追隨我們虔誠立法的正統信徒,皆有權力無所畏懼(6)且無損害(7)地舉報並揭發他們。由於我們耳聞有人撰寫並闡述了一些模稜兩可的教義,且與尼西亞及以弗所聖大公會議,以及虔誠紀念的亞歷山大城大主教區利羅(Cyrillus)所闡明的正統信心不完全相符;我們命令,凡屬此類的著作,無論是過去或現在的,特別是聶斯脫里的著作,皆應焚毀並徹底銷毀,以致無人閱讀。凡膽敢持有並閱讀此類著作或書籍者,將恐懼於極刑;此後,除已闡明的信心外,任何人不得再言說或教導。
IV. 凡在眾人面前公開談論(8)基督徒信心者,若是教士,應被免職;若是軍人(9),應被剝奪腰帶(10);其餘的人,若是自由身,將被逐出帝都,並由法官視情況予以管教;奴隸則將受到嚴厲懲罰。
1083
V. 正統信心的闡述,以及對聶斯脫里與歐迪奇(Eutyches)的咒詛,並說明凡與他們持相同觀點者皆為異端,且將受到管教。
VI. 類似的正統信心闡述,以及對歐迪奇與阿波林拿(Apollinarius)的咒詛。
VII. 與前文類似,接納四次聖大公會議,並確認由其頒布的咒詛與隔離。文中並稱羅馬教宗為所有祭司之首。
教宗致查士丁尼皇帝的書信,包含他所寫關於正統信心的內容,該書信附於此處。
關於正統信心。 其內容如下:
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us Augustus)。鑑於那由神聖的基督教會所宣講、無可指責的正統信心,絕不容許任何創新,我們追隨聖使徒以及在他們之後於神聖教會中傑出之人的教導;我們認為,若能向眾人表明我們對自身所懷盼望的態度,是正確的,我們追隨神聖大公與使徒教會的傳統與認信。我們信奉聖父、聖子、聖靈,敬拜三位格中的唯一本體;唯一的神性、唯一的能力,即同本體的「三位一體」。我們承認,在末後的日子裡,神的獨生子,即神所出的神,在萬世之前且無時間地由父所生,與父同永恆,萬物藉祂而造,萬物藉祂而存,祂從天降下,由聖靈與聖潔、榮耀、永恆的童貞女馬利亞道成肉身,成為人,忍受十字架,埋葬,並於第三日復活:我們承認,祂自願在肉身中所行的神蹟與所受的苦難,皆屬於同一位。我們不認為神道(Logos)是一位,基督是另一位;而是同一位,按神性與父同本體,按人性與我們同本體。因為即使在神道(即三位一體中的一位)道成肉身後,三位一體依然是三位一體。因為三位一體不容許增加第四個位格。既然如此,我們咒詛一切異端,特別是那崇拜人的聶斯脫里,他分裂了我們唯一的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與我們的神),且不承認聖潔、榮耀、永恆的童貞女馬利亞為「神之母」(Theotokos),反而宣稱從父神所生的神道是一位,而從聖童貞女馬利亞所生的另一位,僅藉由恩典與對神道的親近而成為神。我們不僅咒詛他,也咒詛那心智錯亂的歐迪奇,他引入了幻影說,否認由聖童貞女與神之母馬利亞所生的真實道成肉身,即我們的救贖,且不承認祂按一切與父同本體,按神性與父同等,按人性與我們同本體。
1085
同樣地,我們也咒詛那毀滅靈魂的阿波林拿,他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與我們的神)沒有靈魂;並在神的獨生子道成肉身中引入了混亂或混合。凡持有或曾經持有這些觀點的人亦然。因為若有人在我們這番預告,以及各地最敬虔的主教們的確認之後,仍被發現持有相反的觀點,切勿期待能獲得寬恕。我們命令,此類被確認的異端者應受到相應的管教。
同樣地,其內容如下: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居民。
我們敬拜這宇宙的救主與主耶穌基督,即我們真實的神,我們盡力在人類心智所能及的範圍內,效法祂的降卑。我們發現有些人被聶斯脫里與歐迪奇(這些神與聖大公使徒教會的敵人)的邪惡瘋狂所控制,否認聖潔、榮耀、永恆的童貞女馬利亞為「神之母」,我們便致力於教導他們正確的基督徒信心。然而,有些人無可救藥,正如我們所知,他們四處遊走,攪擾並絆倒較單純者的靈魂,宣揚與聖大公使徒教會相反的言論。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粉碎異端者的謬論,並向眾人闡明神聖大公使徒教會的信仰,以及其最神聖的祭司所宣講的內容。我們追隨他們的腳步,表明我們對自身所懷盼望的態度,並非創新信心(斷乎不可),而是揭露那些持有不虔誠異端觀點之人的瘋狂;這在我們統治之初便已實行,並向眾人表明了我們的立場。我們信奉獨一的神,全能的父,信奉獨一的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信奉聖靈,敬拜三位格中的唯一本體;唯一的神性、唯一的能力,即同本體的「三位一體」。我們承認,在末後的日子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神的獨生子,真神所出的真神,在萬世之前且無時間地由父所生,與父同永恆,萬物藉祂而造,萬物藉祂而存,祂從天降下,由聖靈與聖潔、榮耀、永恆的童貞女馬利亞道成肉身;祂為我們在彼拉多手下忍受十字架,埋葬,並於第三日復活:我們承認,祂自願在肉身中所行的苦難與神蹟,皆屬於同一位。我們不認為神道是一位,基督是另一位;而是同一位,按神性與父同本體,按人性與我們同本體。
1087
因為祂在神性中是完全的,在人性中也是完全的。我們接受並承認位格的合一。因為即使在神道(即三位一體中的一位)道成肉身後,三位一體依然是三位一體。因為三位一體不容許增加第四個位格。既然如此,我們咒詛一切異端,特別是那崇拜人的聶斯脫里,以及持有或曾經持有他觀點的人,他們分裂了我們唯一的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與我們的神),且不承認聖潔、榮耀、永恆的童貞女馬利亞為「神之母」(即神的母親),反而宣稱有兩個兒子,一個是從父所生的神道,另一個是從聖童貞女與神之母馬利亞所生的;並宣稱後者僅藉由恩典、關係與對神道的親近而成為神。他們否認並拒絕承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與我們的神)道成肉身、成為人並被釘十字架,是聖潔且同本體的三位一體中的一位。因為唯有祂與父及聖靈一同受敬拜、一同受榮耀。我們咒詛那心智錯亂的歐迪奇,以及持有或曾經持有他觀點的人,他們引入了幻影說,否認我們的主與救主耶穌基督由聖童貞女與神之母馬利亞所生的真實降生,即我們的救贖,且不承認祂按神性與父同本體,按人性與我們同本體。同樣地,我們也咒詛那毀滅靈魂的阿波林拿,以及持有或曾經持有他觀點的人;他們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與我們的神)沒有靈魂,並在神的獨生子道成肉身中引入了混亂或混合;凡持有或曾經持有這些觀點的人亦然。
(日期:三月十五日,查士丁尼皇帝執政年。)
同樣的內容亦致以弗所、該撒利亞、基濟科、阿米達、特拉布宗、耶路撒冷、阿帕米亞、查士丁尼波利斯、提奧波利斯、塞巴斯蒂、大數、安基拉等地。
同一位皇帝致最神聖、最蒙福的君士坦丁堡大主教與普世牧首埃皮法尼烏斯(Epiphanius)(12)。
我們希望閣下知悉一切關於教會體制的事宜,因此認為有必要以此神聖的書信與閣下溝通,並透過此信向閣下表明……
1089
1090 教會法規彙編 [註:...]
我們確信,透過這些神聖的文字,那些曾經引起爭議的事項,對於她(指羅馬教宗)而言也已顯明。因為我們發現有些人與神聖的大公與使徒教會為敵,跟隨不虔誠的聶斯脫里與歐迪奇的謬誤,並使用他們的褻瀆言論;我們因此頒布了一道神聖的敕令,這道敕令也已傳達至閣下的聖座,藉此我們駁斥了異端者的瘋狂。我們對於至今在神助下所維持的教會體制,絲毫沒有更動、改變或遺漏,正如閣下的聖福所知;我們在各方面都維護著神聖教會與羅馬舊城最神聖的教宗兼牧首之間的合一體制,我們也正向他致送類似的書信。因為我們不容許任何關於教會體制的事項,不呈報給他的聖福,因為他是所有神聖的上帝祭司之首;且每當這些地區出現異端者時,他們都是藉由那座受尊崇之寶座的意見與正確判斷而被廢除的。誠然,藉由我們現今的神聖文字,閣下的聖座將會知曉我們所提出的內容;以便那些企圖惡意理解或解釋我們在敕令中正確陳述之內容的人,能藉由我們現今的神聖文字受到駁斥。有少數不信者,與上帝神聖的大公與使徒教會為敵,竟敢像猶太人一樣反對所有祭司所正確持守、認可並宣講的教義,否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那上帝的獨生子與我們的上帝,祂從聖靈與神聖、榮耀、永恆的童貞女暨上帝之母馬利亞降生,道成肉身、成為人並被釘十字架——是那神聖且同質之三位一體中的一位,祂與父及聖靈同受敬拜與榮耀,按神性與父同質,按人性與我們同質,按肉身而言祂是受苦的,按神性而言祂是不受苦的。然而,當他們拒絕承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那上帝的獨生子與我們的上帝——是那神聖且同質之三位一體中的一位時,他們顯然受到了那不虔誠的聶斯脫里之邪惡教導的駁斥,他們稱祂為「因恩典而成為上帝之子」,並宣稱「道」是一位上帝,而「基督」是另一位。我們將這些人,以及他們的教義,還有那些曾經或正在持有他們觀點的人,一併革除並咒詛,因為他們是上帝神聖的大公與使徒教會的局外人。因為所有神聖大公教會的祭司,以及最受尊崇的聖修道院院長們,都跟隨聖教父們的傳統,對於至今(如前所述)所維持的教會體制,絲毫沒有更動或改變,他們同心合意地承認並榮耀,宣講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那上帝的獨生子與我們的上帝,在萬世之前且無時間地從父而生,在末後的日子從天降下,從聖靈與神聖、榮耀、永恆的童貞女暨上帝之母馬利亞降生,道成肉身、成為人並被釘十字架,是神聖且同質之三位一體中的一位。我們確實知道祂按神性與父同質,且按人性與我們同質:按肉身而言祂是受苦的,按神性而言祂是不受苦的。因為祂在神性上是完全的,同樣地,祂在人性上也是完全的。我們接受並承認這種位格的合一。既然那上帝的獨生子與「道」,在萬世之前且無時間地從父而生,同樣在末後的日子從天降下,從聖靈與神聖、榮耀、上帝之母馬利亞降生,並成為人——也就是說,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確實且真實地是上帝;因此,我們也稱那神聖、榮耀、永恆的童貞女馬利亞,確實且真實地為「上帝之母」;並非上帝之「道」從她那裡獲得了起源,而是祂在末後的日子從天降下,從她那裡降生、出生並成為人。我們承認,如前所述,祂按神性與父同質,按人性與我們同質,我們認識到祂的神蹟與祂在肉身中自願忍受的苦難,皆屬於同一位。這些就是我們透過神聖敕令所陳述並用以駁斥異端者的內容;所有在此地被發現的最神聖主教與最受尊崇的院長們,都與閣下的聖座一同簽署了這份神聖敕令,在各方面都跟隨那四次神聖大公會議,以及每一場會議所制定的規範;也就是尼西亞會議的三百一十八位教父,以及在這座帝都召開的一百五十位教父,還有第一次以弗所會議與迦克墩會議:因為對所有人而言顯而易見的是,我們持守並維護那傳給所有與我們同在的神聖大公與使徒教會信徒的信仰定義,即那神聖的教導或信經,這是由那三百一十八位聖教父所闡述的;在這座帝都聚集的一百五十位聖教父也透過解釋將其闡明;並非因為它有缺失,而是因為真理的仇敵,有些人企圖否定聖靈的神性,有些人則否認上帝之「道」從神聖、永恆的童貞女暨上帝之母馬利亞所生的真實降生。因此,那一百五十位聖教父藉由聖經的見證,將這份神聖的教導透過解釋予以闡明。其他所有神聖會議,即第一次以弗所會議與迦克墩會議,也都跟隨同樣的信仰,接受並保存了它,並宣稱那神聖、榮耀、永恆的童貞女馬利亞為「上帝之母」,並咒詛那些不承認她是「上帝之母」的人。同樣地,他們也咒詛那些傳遞除三百一十八位聖教父所闡述、並由在這座帝都聚集的一百五十位聖教父所解釋與闡明之信經或神聖教導以外的任何信經或教導的人。第一次以弗所會議廢除了那不虔誠的聶斯脫里及其教義,並將其咒詛;同時也咒詛了那些曾經或正在持有他觀點的人,以及那些曾經或正在與他意見一致的人。而迦克墩的神聖會議則廢除了那不虔誠的歐迪奇及其教義,將其逐出上帝的神聖教會,並將其咒詛;同時也咒詛了那些曾經或正在持有他觀點的人,以及那些曾經或正在與他意見一致的人;此外,它還咒詛了所有異端者及其教義,以及那些曾經或正在採納他們觀點的人,還有那些曾經或正在與他們意見一致的人。同樣地,它也咒詛了聶斯脫里及其教義,以及那些曾經或正在採納他觀點的人,還有那些曾經或正在與他意見一致的人。同一場迦克墩的神聖會議,也透過其自身的陳述,接受並確認了那位偉大的普羅克洛斯(Proclus)寫給亞美尼亞人的書信,其中論及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那上帝之子與我們的上帝,是神聖三位一體中的一位。誠然,如果我們偏離了上述四次神聖會議,或偏離了它們所制定的規範,我們就是給予那些被它們廢除的異端者及其教義機會,讓他們再次向上帝的神聖教會展示他們的瘟疫。願這種事永遠不要發生。既然上述四次神聖會議已經透過它們的教義將異端者及其教義逐出,那麼任何對上述神聖會議中任何一場表示懷疑的人,顯然就是認同那些被它們所廢除與咒詛的教義。因此,不要讓任何人因虛假的希望而擾亂你們,以為我們曾經或將要做出違背上述四次神聖會議的事,或者我們將允許他人這樣做,或者我們將容忍將這四次神聖會議的神聖紀念從教會的紀錄中刪除。因為我們咒詛所有被它們廢除與咒詛的人,連同那些被廢除者的教義,以及那些曾經或正在持有他們觀點的人。因此,願閣下的聖福為我們及我們的國家禱告,並向所有人解釋並說明我們對於無瑕疵信仰的宗旨與熱忱。於四月八日,君士坦丁堡。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註:...]
1099
1100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只遵行法規(55),並承認必要的徵購(34)。凡違背者,即犯褻瀆罪,並被永久流放(55)。
VI. 在整個伊利里庫姆(Illyricum)地區所產生的疑難(56),若無君士坦丁堡大主教的意見,不得裁決;該大主教擁有古羅馬的特權(57)。
VII. 關於道路與橋樑的建設(58),神聖的居所與教會亦須分擔。因為這並非卑賤的勞役。
VIII. 帖撒羅尼迦教會免除其自身的丁稅(capitatio),但其他教會不得以其名義免除。
IX. 十人長(Decani)(39)或稱同僚會成員,若不履行此職責,則不能免除其他職務,例如銀錢商與兌換商的職務:但他們須提供由首長批准的代理人。
X. 載重超過兩千摩底(modii)的船隻,在完成徵糧(embolam)與運輸之前,不得免除義務。
[安尼巴爾·法布羅蒂(Annibalis Fabroti)註:]
(33)只遵行法規:指法規規定的繳納(d. 1. v);並非指任何繳納,而是指突發的額外需求所要求的,如 1. v 所述;因此,若無必要,不得強加法規之外的繳納。巴爾薩蒙與赫爾莫波利特(Hermopolites)認為,他們只繳納公共法規規定的稅款,這與憲章的觀點不同。法規即稅收。安提阿的修士在《法規彙編》(Pandecte)第 105 講道中說:「正如農夫若不繳納完整且優質的稅款,就會被投入監獄、鞭打與拷問。」聖亞他那修在《護教辭 2》中說:「彷彿我對埃及人強加了法規。」索佐門(Sozomen)在第 11 卷第 21 章中,論及同一事時說:「如同對埃及人強加稅收。」由此產生了「法規徵收官」(canonicarii),關於他們,請參閱我們對朱利安·安特塞瑟(Julian. Antecessor)的詞彙表。 (34)必要的徵購:若無必要且無君王的命令,不得對物主強加徵購或「συνωνή」(1. 11, C. ut nemini lic. in coempt. specieb. se excus.),此負擔連神聖居所(l. 1, eod. nov. Tiberii de divinis domib.)與教會田產亦不能免除。這似乎是此處的含義。 (36)疑難:狄奧多西規定,若在伊利里庫姆發生任何關於法規的事宜,或涉及神聖規則的事宜,應由神職人員會議與伊利里庫姆教區的主教會議審查。但必須將此事通知新羅馬(君士坦丁堡)的主教,以便新羅馬的主教擁有與古羅馬主教相同的權利,疑難案件通常提交給後者。維埃納的阿維圖斯(Avitus Viennensis)在第 56 封信中說:「因為你們知道,根據主教會議的法律,在涉及教會地位的事務中,若有任何疑難產生,我們應當像肢體回歸頭部一樣,訴諸羅馬教會的大祭司。」參見我對《法典》第 1 卷第 2 標題末尾的註釋。《巴西利卡》(Basilicorum)的編纂者認為,疑難的法規問題應由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及其主教會議定義。在《巴西利卡》中缺少「君士坦丁堡」一詞。參見巴爾薩蒙對《佛提烏法規》(Nomocan. Photii)第 1 卷第 5 章、第 8 卷第 1 章、第 9 卷第 1 章的註釋,以及下文第 4 標題的註釋。這似乎與利奧與君士坦丁《摘要》(Synopsis)第 5 標題第 9 節的內容有關。 (37)古羅馬的特權:提奧法內斯(Theophanes)論及狄奧多西時說:「他頒布了法規,將新羅馬的優先權授予君士坦丁堡的寶座。」參見迦克墩主教會議第 28 條、君士坦丁堡特魯洛(in Trullo)會議第 36 條、狄奧多·巴爾薩蒙《希臘法規答問》第 443 頁。 (38)道路與橋樑:參見《查士丁尼法典》關於奧古斯都特權的規定,以及《狄奧多西法典》關於道路義務的規定。參見《新律》131, c. 5,查理曼大帝《敕令》第 6 卷第 107 章。帖撒羅尼迦教會免除丁稅(1. ab unaquaque 12, C. de annon. et tribut.)。但田產不在此列。聖安波羅修反對奧克森提烏斯(Auxentius)時說:「教會的田產繳納稅收。」庫亞修(Cuj.)對此法律的解釋與極其博學的圖盧茲大主教彼得·德·馬卡(Petrus de Marca)在《帝國與聖職的和諧》第 4 卷第 2 章及第 40 節第 106 頁及後續頁碼中的觀點一致。關於法律的修訂,請參見《狄奧多西法典》:「我們命令……若有任何疑難產生。」在查士丁尼法典中讀作:「若有任何疑難產生等」,如梅納吉(Menagii)法典所示。這是正確的讀法,並由巴爾薩蒙在第 3 標題的註釋中得到證實。因此,在老狄奧多西將伊利里庫姆分為東西兩部後,當關於法規問題產生疑難,且詢問應由誰審理時,小狄奧多西在上述法律中規定,不得對法規問題的裁決進行任何創新,而應遵守古老的傳統與教會法規,以便在伊利里庫姆主教會議中審查疑難問題。 (39)十人長:十人長是傳令官、轎夫、守墓人、殯葬人員、清道夫,關於他們,請參閱我們對朱利安·安特塞瑟的詞彙表。
1101
1102 ……無論是特權、身分、尊嚴或教會,即使有神聖的敕令或實用性的制裁(59')。因為在任何事務中,凡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均不予保留。若有人企圖欺詐此法律,船隻本身將被沒收。
XI. 所有人都必須履行義務,教會的田產亦須在皇帝遠征經過時,提供勞役(42)與車輛(43)。
XII. 教會的特權應當穩固。凡與法規(44)相抵觸的實用性制裁,均應廢除。應將公共分配給教會的各種物資,用於供養窮人。
XIII. 在具有效力的遺囑、附錄或口頭遺願中,寡婦、女執事、聖潔的童貞女、獨居者(46)及其他聖潔的婦女,均可透過指定、替代、遺贈或信託,將財產留給教會、神職人員、修士或窮人。
XIV. 君士坦丁堡教會的不動產應當勤加耕種並妥善分配;無論是教會本身、佃農、農奴、他們的私產,還是公共麵包(48),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任何人,即使所有神職人員與大主教及總管(economo)一致同意也不行。因為獲得這些財產的人,將失去其支付的價款,以及給予任何人的其他財物,這些財物將歸還給教會。他還必須歸還財產本身,連同期間產生的收益、租金與增值,彷彿該財產從未被轉讓過。因為違法的行為被視為從未發生。而同意轉讓或允許轉讓的總管,將被免職,並與其繼承人一起賠償教會的損失;公證人將被流放且不得恢復職位;而批准此類記錄的官員或其他任何人,將失去其尊嚴與財產。然而,任何人均可透過書面協議與確定的契約,在一定期限或終身獲得教會財產的用益權(50),前提是該財產能產生同等的收益,並在期滿後連同佃農歸還給教會。
XV. 若有人將動產、不動產或任何權利捐贈給殉道者、先知或天使,意圖為其建造禮拜堂,並向必要部門申報了該捐贈,則他及其繼承人必須完成此工程,即使尚未動工;工程完成後,須履行捐贈內容。此規定同樣適用於為外鄉人、病患與乞丐所建的設施:主教與總管有權對他們提起訴訟。若這些條件得到滿足,則根據捐贈者意願及法律(51)規定的條款進行管理。
XVI. 本憲章廢除了在反對芝諾(Zenon)(53)的叛亂期間,關於神職人員與教會地位的違背先前皇帝制裁的規定;恢復了舊制,並規定君士坦丁堡主教擁有優先於他人的主席權(54)。
XVII. 君士坦丁堡大教會及其下屬管理與供養的神聖居所的特權應當受到保護。至於該城及其周邊地區的其他教會、修道院、救濟院、招待所與孤兒院,以及受其大主教或其所任命的大都會主教管轄者,其不動產或公共糧食不得轉讓,除非該出售、抵押、交換或永久永佃權(emphyteusis)是有益的:即,當出售所得或抵押借款用於償還因繼承或其他必要用途而壓在神聖居所上的債務,或用於購買更必要的財產,或用於神聖居所的緊急修繕時;同樣,若交換的財產更為必要且收益不低於原財產,或在不減少收益的情況下設立永佃權,或財產本身完全荒廢時。因為因荒廢而造成損失的財產,可以捐贈或轉讓。但上述行為,除非在記錄中明確指出上述原因之一,否則無效;在拜占庭,須在人口普查官(56)面前;在各省,須在辯護人(defensores)面前,並陳列聖經:在教會事務中,須有總管與外出的神職人員在場;在修道院事務中,須有院長與其他修士在場;在救濟院事務中,須有管理者、其下屬與窮人在場;在招待所事務中,須有管理者與所有參與管理的人員在場;孤兒院事務亦然,以便多數人的決定得以執行,並得到該地主教的同意:人口普查官或辯護人不得推辭,而應無損地接管進行此類交易的神聖居所,並對其進行辯護。因為他們若違規,將面臨二十磅黃金的罰款。隨後應製作契約,提及原因、記錄的製作過程、在場者的姓名以及製作地點。若忽略了上述任何一項,債權人與買受人將失去財產、債權與價款:以交換名義獲得財產者,將失去其給予與獲得的財物;以永佃權名義獲得終身使用權、捐贈或禁止轉讓之財產者,須歸還其所獲得的財產,並賠償所給予財物等值的數量。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未來將建立的教會與神聖機構。若存在動產(聖器除外),且足以用於上述原因,則禁止對不動產與糧食進行轉讓或抵押。
XVIII. 本憲章為君士坦丁堡大教會撥出七十磅黃金的年金,目的是使君士坦丁堡(直至新城牆與布拉赫納)的葬禮無需費用。因為錫凱(Sycæ)是城市的一部分。對於違規者,規定每人處以五十磅黃金的罰款。
XIX. 未經申報(58)的捐贈,若金額不超過五百金幣,且捐贈給城市、教會、招待所(59)、醫院(60)、孤兒院(61)、救濟院(62)或窮人本身,則為有效。其餘的(63),即使是為了其他虔誠的行為,也需要申報;若超過五百金幣,即使是上述捐贈,也需要申報:皇帝的捐贈除外(64)。
XX. 不得透過神聖敕令或官員的命令,將軍事糧食轉移給神聖居所或神職人員。
XXI. 凡非因贖回俘虜(66)而……
1109
教會憲章彙編 1110 若有人購買聖器或聖衣(67),或將其作為抵押品或質押物(68)收受,則其價款與債權皆喪失。這些物品應由主教、管家(69)及聖器保管員追討,即使已被熔毀亦然;若物品不存在,則應透過訴訟或事實訴訟追討其價款(70)。
二十二、凡因議會成員的慷慨捐贈而歸於慈善機構的財產,不適用於獲利性財產的登記規定(72)。
二十三、若有動產或不動產捐贈給慈善機構、城市,或用於救贖俘虜,或遺贈、信託遺贈給這些單位,或由這些單位購買,則適用個人訴訟、物權訴訟及抵押權訴訟,且僅受一百年時效的限制(73);因為這是一般長壽之人的生命期限。
安尼巴利·法布羅(Annibalis Fabroti)註:
稍後:聖禮的裝飾,即救贖俘虜。同章:若在自身之內。參見同作者《反對辛馬庫斯(Symmachus)的辯論》。吉列爾姆斯·紐布里根西斯(Guillelmus Neubrigensis)《英國史》第四卷,第38章:「由於受人尊敬的教父們的審慎,不僅允許,甚至勸告將這些(指聖器)用於救贖任何信徒俘虜。更強烈地判斷,同樣的財產應當用於救贖被俘的君主。因此,在整個英國境內,聖杯被交給皇家徵收官,或以低於其重量的價格贖回。」參見我對查士丁尼《法學階梯》關於「物之分類」標題的註釋。 (67)聖衣:巴爾薩蒙(Balsamon)作「帷幔」(ἀπλώματα)。 (68)或質押物:羅馬禮儀書(Ordo Romanus):「不要將聖器或祭司聖衣作為抵押品給商人或店主。」查理曼大帝《敕令》第一卷,第94章:「關於教會聖器,我們發現有些地方的人將其作為質押物,現已禁止,除非是為了救贖俘虜的迫切需要,否則不得再有此類行為。」此憲章的理由見於同卷第21條:「將人的靈魂置於任何事物或衣物之上,並非荒謬之事。」布羅德(Brod.)手抄本如此記載,儘管通俗本寫作「器皿」,亦無不可。狄奧菲魯斯(Theophilus)的註釋者:「因為有生命的勝過無生命的。」如佐納拉斯(Zonaras)《年鑑》第11卷:「無生命之物不可被視為優於有生命之物。」利巴尼烏斯(Libanius)在反對殺人者的通論中:「人是神之所有物,遠比酒杯貴重。」屈梭多模在《保羅羅馬書註釋》第26講。 (69)由管家(Economus):管家處理並管理教會事務。托萊多第四屆會議,第48章:「希臘人稱之為管家的人,即代表主教處理教會事務者等。」被轉讓的財產由管家追討,因為教堂的劃分與建設、教會在法庭上的訴訟(無論是提起還是回應),皆屬於其職責,如聖伊西多爾(St. Isidore)致科爾多瓦主教勒德弗雷德(Leudefredus)的信,第14卷末。 (70)其價款:參見庫雅修(Cujacius)對第21條的修正。 (71)因議會成員的慷慨捐贈:布羅德手抄本如此記載;在某些版本中作「議會成員」,較不準確。 (72)獲利性財產:參見《新律》第131卷,第5章。參見《法典》關於「徵收獲利性財產」標題,第10卷,以及巴爾薩蒙對佛提烏(Photius)標題2,第10章的註釋。 (73)教會若提起訴訟,僅受40年時效限制,《新律》第131卷,第6章,廢除了東方引入的百年時效,西方則由《新律》第9卷廢除,並廢棄了迦太基會議第120條教規。巴爾薩蒙對該教規的註釋。因此,教會若提起訴訟,僅受40年時效限制。若教會是被告,則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新律》第111卷,第1章,即教會被傳喚時,以30年時效進行抗辯。參見君士坦丁·哈爾梅諾普洛斯(Constant. Harmenop.)第一卷,標題3,第52節及其註釋,該註釋在皇家圖書館的兩份手抄本中缺失,是狄奧多·赫爾莫波利塔(Theodorus Hermopolita)對該《新律》第111卷的註釋。哈爾梅諾普洛斯的註釋者,無論是誰,竟抄錄了狄奧多的錯誤,令人驚訝:因為在皇家手抄本中也寫著:「不因兩年或二十年時效而被排除。」稍後,「十年之內;例如無錢者」,前一處應讀作「十年」,後一處則為「兩年」。教會若對抗教會,根據教規受30年時效限制,正如同一位狄奧多所寫,他並指出查士丁尼的《新律》第111卷並未廢除一年、兩年及三年時效。該《新律》的舊譯本在歷經多次修訂後,應根據希臘原文修正為:「但無論是一年、三年時效,還是其他時效等。」關於留給救贖俘虜的財產,以及欠城市的財產,參見下文第三卷,標題5。 百年:這是最長的生命極限,《法學彙編》第56條,關於用益權;第8條,關於使用與用益權。或者如巴爾薩蒙在此所言:「這是長壽之人的生命期限」(這些話在萊恩克勞(Leunclavius)的版本中缺失),源自《新律》第10卷,因為這段時間通常被認為是長壽之人的生命終點。阿爾特米多魯斯(Artemidorus)2, 75:「在我們看來,一百年是生命的完美期限。」查士丁尼說「通常」;因為據盧西安(Lucian)和弗萊貢(Phlegon)的《長壽者》一書記載,許多人壽命更長。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Diodorus Sic.)第1卷:「因為即使現在一年有十二個月,也有不少人活過一百歲。」參見優西比烏《教會史》第3卷,第52章;屈梭多模《聖約翰使徒講道集》;喬治·弗蘭茲(Georgius Phranza)《編年史》第3卷,第1章。關於此時效,諾森三世在致圖斯庫盧姆(Tusculanum)主教尼古拉的信中:「我們看不出他們有何權利保護自己,因為他們既不能出示從宗座獲得的特許,也不能證明對羅馬教會擁有百年時效。」
1111
111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二十四、君士坦丁堡教會是所有其他教會之首(74)。以佃農法(75)進行的租賃,在教會事務中是無效的,因為法律並不承認。若君士坦丁堡的任何行政長官(76)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從大教會租賃不動產,其行為無效,且須向教會支付該財產的估價。管家亦同。若以其他方式勸誘或強迫教會財產歸於自己,其行為無效,且為此支付給教會相關人員的款項應歸還教會;除上述規定外,本人還須承擔20磅黃金的罰款。給予財產者、接受財產者,以及為促成交易而收受賄賂者,皆須支付所收金額的雙倍。所有這些款項均歸教會所有。 教會的不動產租賃不得超過二十年。教會地產僅能以永佃權(emphyteusis)授予富人,以恢復原狀,且不得超過承租人及其後兩代繼承人的期限;且不得減免租賃時所定教規的六分之一。若在租賃期間損壞財產,則被驅逐,並賠償損失。若管家疏忽或租給無償付能力者,則由其承擔損失。
二十五、大教會的書記(77)不得透過代理人,以租賃、永佃權或其他方式取得教會的不動產。書記須持有一份有牧首和管家簽名的申請書;若發現其中有人竊取、轉讓或不適任,牧首和管家有權將其從書記名單中除名。
安尼巴利·法布羅(Annibalis Fabroti)註:
(74)是所有其他教會之首:即東方教會。維埃納的阿維圖斯(Avitus)致貢多巴德(Gundobadus)國王的信:「勸告(君士坦丁堡)主教,他既疏忽又不學無術,不配作為如此大城乃至整個東方的牧首。」這被歸於羅馬主教,作為所有教會之首,羅馬教會是所有基督教會之首,這已被你們和我們祖先的見證所證實。魯斯皮納的富爾根提烏斯(Fulgentius Ruspensis)在《論耶穌基督的道成肉身與恩典》第2章中,稱羅馬教會為世界之巔。關於第24條所說的君士坦丁堡教會,迦克墩會議第1次會議:「最神聖且使徒性的羅馬城主教,作為教會之首。」阿納克萊圖斯(Anacletus)第3封信:「這座使徒寶座,由主親自設立,而非他人,是所有教會的樞紐與首領。」阿奎萊亞會議致格拉提安(Gratianus)皇帝的信:「整個羅馬世界的首領——羅馬教會。」參見辛克馬爾(Hincmarus)《論預定》,第407頁。參見《法典》。同一位阿維圖斯在第27封信中,稱教宗辛馬庫斯為普世教會的領袖。居魯士的狄奧多勒(Theodoretus Cyrensis)在第116封信中論及羅馬寶座:「那神聖的寶座因多種原因,對普世教會擁有領導權。」正如佩拉吉烏斯一世(Pelagius I)致薩帕杜斯(Sapaudus)的信中所言:「那最神聖的寶座,擁有從日出到日落,整個世界教會的領導權與首位。」參見《新律》第431卷,第2章。科爾比的拉特拉姆斯(Ratramus Corbeiensis)修士《反對希臘人》第2卷,第2章:「你們無法證明君士坦丁堡城的權威大於羅馬城。」應理解為君士坦丁堡牧首是整個東方之首,正如阿維圖斯所言。但正如蘭斯的辛克馬爾在《關於洛泰爾與特貝爾加的離婚》最後的回應中所言,這一切都保留了羅馬寶座在全世界範圍內作為神聖使徒首位的特權。因此,在《關於三位一體》的第2章中,羅馬教會被稱為所有教會的母親與導師。 (75)以佃農法:巴爾薩蒙作「佃農法」(παροικικῷ δικαίῳ)。查士丁尼《新律》第7卷序言亦如此稱呼。君士坦丁堡教會的地產不得以佃農法或書面契約形式授予。關於什麼是書面契約,參見庫雅修對《封建法》第1卷,標題2的註釋。 (76)行政長官:指那些在沒有行政職務的情況下被授予榮譽的官員,即閒職。 (77)書記:參見我們對朱利安(Julian)《法學階梯》的註釋。
1113
1114 教會憲章彙編 東方書記處設書記15名,亞細亞教區16名,本都15名,養老金事務15名,色雷斯8名,安條克6名,卡拉波迪烏斯(Calopodius)6名,開支事務10名,遺贈事務9名;按照慣例(79),永佃契約收取五十分之一,租賃及其他契約收取百分之一。若書記人數超過規定,則被免職,並須向教會支付15磅,任命其為書記者須支付20磅。管家應在牧首的指導下,經過嚴格審查,計算永佃戶、承租人和管理人的開支;每位管家應調查其所管轄範圍內的事務;其餘事務則由牧首書面命令,並在帳目上簽字。我已閱讀。凡未經此類審查而計算的帳目,由管家自行賠償。對於所計算的開支及收入的款項,書記收取百分之一。凡收取超過此數者,立即喪失書記職位及聖職品級。管家應每月,或最多每兩個月,向財務官提交帳目;否則將面臨風險。
二十六、若有人立遺囑將主基督指定為繼承人,而未註明是哪座禮拜堂,則該死者生前所在地的教會被視為繼承人。此規定同樣適用於遺贈和信託遺贈,並用於救濟窮人。若將財產留給任何聖天使或殉道者,而未提及具體教堂,若該城或其教區內有此類教堂,則由該教堂領受;若無,則由大都會的教堂領受。若那裡也沒有此類教堂,則由當地教會領受,其他教堂應讓位給它們,除非能證明死者心中所想與口中所述不同。那時,事實真相勝過書面文字。若指定了明確地點,且在該城或其周邊發現多座同名教堂:若死者對其中某座有較深的感情,或經常前往該處,則視為留給該教堂。若找不到此類教堂,則由這些教堂中較貧困者領受遺贈。
法條摘要(Paratilla)
第一卷,標題1,憲章2,開頭為「無人」。教會僅能交給尊崇正統信仰的主教。
1115
111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第一卷,標題3,憲章10(81),開頭為「若有人」。凡企圖對教會場所進行任何侵犯或傷害者,處以死刑。
第一卷,標題3,憲章13,開頭為「若教會」。凡破壞教會特權者,處以五磅黃金罰款。
第一卷,標題3,憲章20,開頭為「若有人」。若教士、修士、女執事或獨居修女未立遺囑而去世,且教會或修道院未繼承其遺產,因其為隸農、釋放奴隸或議會成員:教會或修道院若對其有訴訟,可對其繼承人提起。
第一卷,標題3,憲章22,開頭為「若有」。古老憲章授予教會的特權應保持有效。
第一卷,標題3,憲章26,開頭為「我們決定」。修士或教士不得將公共建築或為城市娛樂而設的場所據為教會所有。
第一卷,標題3,憲章32,開頭為「所有」。古老憲章授予教會的所有特權應保持有效。
第一卷,標題3,憲章34,開頭為「所有」。授予教會、人員或教會財產的特權應保持穩固。
第一卷,標題5,憲章44,開頭為「神聖教規」。長老或執事不得結婚(82)。因此,若有人如此行,並將財產透過生前贈與或遺囑給予其妻子,其所屬教會應將財產收回。
第一卷,標題3,憲章53,開頭為「劫掠者」。劫掠女執事或童貞女者,其財產由所屬教會完全擁有。
第一卷,標題4,憲章3,開頭為「無人」。此憲章論述並解釋了復活節期間(83)可免除哪些罪行。
第一卷,標題5,憲章1,開頭為「特權」。異端不得主張授予教會的特權。因為這些僅允許給正統信徒。
安尼巴利·法布羅(Annibalis Fabroti)註:
(81)憲章10。參見索爾斯伯里的約翰(Saresh. Pol.)《政治家》第5卷,第5章。 (82)長老或執事。長老、執事和副執事不得結婚,否則將被免職,參見《教令集》關於「教士或發願者」第1、2章。奧爾良第一屆會議第8章,因守貞誓言:因為執事和副執事在進入聖職時,已永遠封印了自己的肉體。根據後世教宗的憲章,已婚者不得被接納為祭司、執事或副執事,除非承諾守貞。聖耶柔米致帕馬基烏斯(Pammachius)的第50封信:「主教、長老、執事皆選自童貞者、鰥夫,或在聖職後永遠守貞者。」參見達米安(P. Damianus)第4卷第3封信,第5卷第13封信。但在較低品級中,如讀經員、領唱、守門員、驅魔員和輔祭,則允許結婚,參見《使徒遺訓》第25條;特魯洛會議第6條,《新律》第5卷第8章及第22卷第42章。 (83)復活節期間。利奧大帝(Leo Magnus)講道集第7篇,第17頁及後續。
1117
1118 教會憲章彙編
第一卷,標題5,憲章8,開頭為「凡是」。歐提克派(Eutychianistarum)或阿波林派(Apollinaristarum)的修道院應歸於該教區的教會。
第一卷,標題5,憲章10,開頭為「若有人」。任何正統信徒不得在遺囑、贈與、臨終意願或以其他方式,將有正統教會或禮拜堂的房產轉讓或給予異端(84)。
第一卷,標題9,憲章12,開頭為「崇拜天者」。崇拜天者(Cœlicolarum)的集會場所應歸於教會。
第一卷,標題9,憲章18,開頭為「此將有效」。新建的猶太人或撒馬利亞人會堂應歸於教會。
第一卷,標題11,憲章5,開頭為「所有地點」。迦太基的神聖場所(85),由皇帝捐贈給教會者,應由教會永久持有,不得剝奪。
第一卷,標題12,憲章5,開頭為「我們宣告」。任何人在神聖教堂或其他舉行禱告的崇拜場所,不得喧嘩或煽動騷亂,否則將面臨極刑。
第一卷,標題13,憲章4,開頭為「早已」。在教會中,於民眾和主教面前獲得釋放者,享有確定的自由。
第一卷,標題13,憲章2,開頭為「凡宗教」。當一個人在教會中,於主教在場時獲得釋放,即成為自由人,如同遵守了所有釋放奴隸的法定儀式。
第三卷,標題12,憲章2,開頭為「所有」。在主日(88),所有法官、城市民眾及各行各業的公會皆應休息;但農民可繼續從事自己的工作。
第三卷,標題12,憲章5,開頭為「四十」。在四旬齋戒期間,不得進行任何刑事審判(89)。
第三卷,標題12,憲章6(90),開頭為「所有」。在復活節的十五天、基督降生日、顯現日、每週的主日,以及紀念使徒受難日……
安尼巴利·法布羅(Annibalis Fabroti)註:
(84)異端。因為異端也不能購買此類房產。狄奧菲魯斯對《法學階梯》關於「無效契約」第2節的註釋。 (85)迦太基場所。此憲章是發給迦太基民眾的。 (86)早已。這是君士坦丁的三項憲章之一。尼基弗魯斯(Nicephorus)第7卷,第16章。 (87)及主教。即「在神職人員作證下」,索佐門(Sozomenus)第1卷,第19章。君士坦丁在《法典》關於「在教會中釋放者」第1條及後續中補充:「由主教和教士釋放者亦獲得正當的自由;查士丁尼也為此制定了許多特殊規定,正如巴爾薩蒙對迦太基會議第85條教規的註釋,義大利長期以來一直使用此法,非洲教父們採納了奧古斯丁的建議,即請求皇帝制定同樣的法律,如非洲教會教規第64和82條所證實。」 (88)主日。參見上文法條摘要,標題1。 (89)四十。參見上文法條摘要。 (90)第三卷,標題12,憲章6。顯現日。在《法典》關於「假日」第7條中,布羅德手抄本寫作「顯現日」(Epiphaniarum),有些人寫作「顯現日」(Epiphaniorum),另一些人如梅納吉烏斯(Menagius)寫作「顯現日」(Theophaniorum)。巴爾薩蒙似乎將「顯現日」(τὰ Θεοφάνεια)視為中性名詞。拉丁人即使在古代也稱此節日為「顯現節」(Epiphaniam),阿米阿努斯·馬爾塞利努斯(Amm. Marcellin.)第21卷。參見格列高利·納齊安(Greg. Naz.)講道集38,開頭。
1119
THEOD. BALSAMONIS 1120 表演應當停止,法庭亦然,以及強迫徵收糧食與私人債務的追討亦應停止。
第四卷,第63標題,第5條憲令(91),其開頭為:Cessante(停止時)。君士坦丁堡大教會的會長(Decani)享有豁免權:但人數不得超過九百五十人(92)。
第六卷,第48標題,第1條憲令,其開頭為:Incertis(不確定者)(93)。第八章中,該憲令稱某人可以將遺贈或遺產留給教會。
第七卷,第72標題,第10條憲令,其開頭為:Cum apud(當在……時)。當債權人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時,若發現所得價款超過了所欠的金額,則應將剩餘的部分(94)存入教會檔案館,以便為該舊債務人保存。
第十卷,第16標題,第11條憲令(95),其開頭為:Illud(那件事)。關於公共稅收的形式,應堅持在亞該亞人(96)以及馬其頓人那裡所實行的。儘管這間馬其頓教會獲得了(稅收的)豁免(97);然而,它不應藉此名義減免他人的稅收(98)。
第十一卷,第75標題,第4條憲令,其開頭為:Absit(絕不)。教會也應承擔道路維修(99)與橋樑修復的負擔。
第十二卷,第37標題,第17條憲令,其開頭為:Cum sæpe(由於經常)。若士兵被指派給某間教會,且是從其他地方調來的,而在此地提供糧食(1)會對國庫造成損害:則召喚他們的教會應承擔此損害。
第十二卷,第50標題,第20條憲令,其開頭為:Nullus(無人)。即使是至聖的教會,在遠征期間也不得免除徭役(2)或驛站差役。
亦請閱讀法典頒布後,在《新律》(Novellae)中排序第七的憲令,其開頭與題名為:《關於不得轉讓或交換教會財產之法律》,以及隨後之內容。同樣地,第44條,其題名為:《關於教會不動產之轉讓與支付》。同樣地,第52條,其題名為:《關於憲令應如何理解那些由隸農所生且自由之人的身分》,以及隨後之內容。因為你會發現,在第七條中,普遍禁止了所有教會財產的轉讓(3):僅允許永佃權(emphyteusis),且僅限於兩代人(4),即獲得永佃權者本人及其繼承人。而在第四十四條中,當教會負有國庫債務(5)或私人債務時,經由法令(6)介入,可以轉讓不動產。最後,在第三十五條第二章中,你會發現關於祈禱所(oratoria)之間可以進行不動產交換的規定,前提是事先對此進行了法令裁決。然而,在此憲令及第44條中,排除了君士坦丁堡大教會(7)以及所有隸屬於它的聖所。
第三標題
關於主教、教士、孤兒院長、嬰兒院長、招待所長、貧民院長、女修道院長、修士,及其特權、軍隊財產、贖回俘虜,以及關於教士被禁止或被允許的婚姻。
I. 教士(9)及其奴僕,不受新的徵收或駐軍(10)之限制。 II. 教士不受卑賤職務之限制,也不受商人稅賦之限制:因為他們所獲得的財產是用於供養窮人。同樣地,他們的資產、配偶(12)或子女,亦不受非常規職務或驛站差役之限制。 III. 教士應承擔其田產的國庫稅(13)與運輸(14)義務。 IV. 若官員(15)或國庫官員,在放棄了驛站與前鋒隊的職務後,因對國庫負債而成為教士,則應歸還其原有的身分。但若在長官面前,透過辭去職位證明他們不負有帳目或職務責任,且他們生活端正:則可在不損及自身財產的情況下轉任。若他們是私下成為教士的,則應將其財產的三分之二讓給子女;若無子女,則讓給親屬;若無親屬,則讓給同僚官員;並保留三分之一給自己。 V. 若有人強搶,或僅僅企圖娶(19)聖潔的童女(20):則處以死刑(21)。 VI. 長老、執事(22)、驅魔師(23)、讀經員與守門員(24),亦免除個人勞役。 VII. 主教不得作證(24*)。 VIII. 長老在無刑求(25)的情況下作證,但訴訟當事人可以偽證罪控告他們。至於其他教士,則依照法律程序作證。 IX.(25*)未滿六十歲者,不得成為女執事。
X.(25**)若有人在教會中衝撞主教(26)或教士(27),或在該處所或禮儀(28)中犯下可恥之事,應受眾人公開指控,並處以死刑;即使主教對所發生的事視而不見(29)亦然。若衝撞者超越了民事規定,長官應透過公文召喚士兵。 XI. 在田產與村莊的教會中,應根據其規模,從當地而非他處選拔教士,以便他們能繳納其人頭稅與國庫稅(32)。 XII. 擔任公職者(33),若在禁令(34)後成為教士,應透過長官的職權(35)歸還給議會。 XIII. 凡以暴力(36)或欺瞞(37)手段侵犯教會特權者,處以五磅黃金之罰款。
XIV.(37*)凡經主教裁決(38)而被罷免主教職位者,若有騷亂行為,且企圖強佔該主教職位(39),則應被驅逐至距離該城一百英里(41)之外,且不得有權謁見皇帝(42)或請求批文:即使獲得了批文,亦不生效;而協助他的人將招致憤怒。 XV. 若在私人住宅(44)中,經主人同意舉行被禁止的教士集會(43),則該房屋應被沒收。 XVI. 隸農(45)未經主人同意不得成為教士,且在田產(46)上成為教士時,應遵守此條件:即透過主人繳納人頭稅,並透過代理人耕種土地:其豁免權仍保持不變,即教會免除特定的稅收。若有與此憲令相抵觸的批文,則無效。 XVII. 教士不得參與公共事務,或與議會相關的事務:所謂的「拋棄者」(parabolani)亦無權進入公共表演場所、議會或長官處;除非是為了自身的訴訟,或與其團體(47)相關的事務。若有人違反此規定,將被永久逐出該組織(48),並受到相應的懲罰。
1129
1130
教會法規彙編
XVIII. 帕拉巴拉尼(Parabolani)[註:49] 係由亞歷山大港主教之裁量所設立,他們並非官員或議員;他們應當照料患病之人,並服從該位教宗(主教)的命令 [註:51]。
XIX. [註:51*] 祭司與聖職人員僅得與其母親、女兒、姊妹,以及在受職前已與其結為夫妻者同住。
[註:Annibalis Fabroti 之註釋]
……(中略)……
[註:49] 帕拉巴拉尼(Parabolani):指那些被指派照料病弱者身體的人,見同卷第 18 法條。迦克墩公會議第一會期:「士兵們帶著武器衝進教會,與巴蘇瑪(Barsuma)同行的修士、帕拉巴拉尼以及其他一大群人也站在那裡。」古譯本:「士兵們帶著武器衝進教會。與巴蘇瑪同行的修士、帕拉巴拉尼以及其他一大群人也隨之而來。」或許應讀作「parabolani」,即「παραβαλανεῖς」,正如最高級的《新律》(Novellae)註釋者所言,意指「魯莽者」,因為那些在危險中照料病人的人,常因接觸病人而身處不小的危險之中:這與鬥獸士(bestiarii)被稱為「parabolarii」的緣由與形式相同,蘇格拉底(Socrates)稱之為「παράβολοι」,即「大膽者」。因此,波利比烏斯(Polybius)說「παράβολον τολμᾶν」(魯莽地冒險),其他人則說「παράβολον τόλμημα」(魯莽的冒險)。關於此詞的含義,請參閱斯卡利傑(Scaliger)第 60 封書信,以及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對《腓立比書》第 2 章的註釋。參見尼基弗魯斯·卡利斯圖斯(Nicephorus Callistus)第 14 卷,第 3 章。
[註:50] 在職位上設立者:即「榮譽者」(Honorati),見同卷第 17 法條。所謂榮譽者,是指那些擔任或曾擔任民事或軍事榮譽職位的人。參見「關於榮譽者之車輛」條目,以及《法典》第 19 條「關於主教審判」。Les gens de qualité(有身分的人)。古銘文:「榮譽者、十人團議員(Decuriones)及士兵編制」。在利奧(Leo)的書信中,以及霍諾留(Honorius)與狄奧多西(Theodosius)致阿格里科拉(Agricola)總督的憲令中,皆有提及:「榮譽者或議員」。
[註:51] 並服從該位教宗(主教)的命令:意即他們應當順從這位極受尊敬的祭司之教導與安排,見同卷第 18 法條:教宗(papa),即主教:在拉丁與希臘教父的著作中,沒有比這更常見的稱呼了。聖巴西流(St. Basil)第 325 封書信:「最蒙福的教宗亞他那修」。參見我們對朱利安(Julian)《新律》的註釋。因此,喬治·帕基梅雷斯(Georgius Pachymeres)稱之為「教宗職位」(παπικὸν ἀξίωμα)或「教宗尊榮」(παπική ἀξία),巴爾薩蒙(Balsamon)對尼西亞公會議第 1 條法規的註釋中亦有「παραρχεύειν」一詞。
1131
1132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接續上文)……僅與其母親、女兒、姊妹,以及在受職前已與其結為夫妻者同住。
XX. 若長老、執事、女執事、副執事、聖職人員、修士或修女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去世,且無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親屬或配偶 [註:52'],則其所屬之教會或修道院將繼承其遺產。若該人為隸農(ascriptitius),則由其主人繼承;若為釋放奴隸,則由其保護人(patronus)繼承;若為議員(curialis),則由議會(curia)繼承:教會與修道院對死者因管理事務而產生的訴訟權利應予保留。
XXI. 主教、長老、執事及顯貴(illustres)[註:53],得由代理人代為履行議員職務,但須以其自身財產承擔風險。
XXII. 凡因誣告而向主管法官控告主教者,須繳納三十磅黃金 [註:54]。此憲令亦確認了教會的特權。此外,若聖職人員或修士因宗教理由或教會事務前往君士坦丁堡 [註:55],若無其所屬主教之書信 [註:56],則不被視為 [註:57] 聖職人員或修士。
XXIII. 此憲令摒棄了優提基(Eutyches),並接納了弗拉維安(Flavian)[註:58] 的紀念。
XXIV. 遺贈給窮人的財產應予確認;不得因受贈人不明確 [註:59] 而使其無效。
XXV. 君士坦丁堡的聖職人員,若原告不願在牧首 [註:60] 面前控告他們,則僅得在禁衛軍長官(praefecti praetorio)面前進行訴訟,無論他們是原告還是被告,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聖職人員應提供管家(oikonomos)或教會辯護人(ekdikos)作為擔保人,金額不超過五十磅黃金。若訴訟金額超過此數,則針對超出部分提供無須宣誓的保證:因為法律與法規皆禁止聖職人員宣誓 [註:61]。當管家被控告時,無須提供擔保人;且他本人與其他聖職人員僅須為傳喚及委任代理人支付兩個金幣 [註:62],其餘訴訟費用則較為節省 [註:63]。
XXVI. 任何人不得將十字架或殉道者遺骸 [註:65] 帶入公共場所或專供公眾娛樂之處 [註:64];而應根據主教的裁量,將其置於教會內。
XXVII. 凡完成軍役、職務或公職者,無論其身分如何,均可合法成為聖職人員;針對其本人及其財產的訴訟權利應予保留。但第一軍團長(primipilares)除外 [註:67],因他們須永久服役。
XXVIII. 遺贈用於救贖俘虜的財產,不得因受贈人不明確而失效。若遺囑人明確指定了負責處理該事務的人,則由該人負責索取,並依其良心 [註:68] 執行遺囑。若未指定人選,則由遺囑人原籍城市的主教接收遺贈,並在長官面前透過法律程序確認所收受的金額,且於一年後報告被救贖者的人數及所支付的贖金。若遺囑人為蠻族,且其城市不明,則由其去世地點的主教接收款項,並執行遺囑。若有人知悉該遺贈,應向長官及主教報告,此舉不視為告密。
XXIX. 僅修道院的特使(apocrisarii)[註:69] 得以外出並進入城市。若發現他們透過教義或建議擾亂單純之人的心智,則應依法懲處。
1133
教會法規彙編
1134
(接續上文)……若發現他們透過教義或建議擾亂單純之人的心智,則應依法懲處。
XXX. 無論是透過賄賂 [註:70] 而成為主教者,還是收受金錢以進行按立或選舉者,均應被罷免並處以永久性的名譽掃地。
XXXI. 君士坦丁堡的孤兒院院長(Orphanotrephi)在訴訟及其他事務中,無需擔保即可行使監護人與管理人的職權;在公證人(tabularii)在場 [註:71] 或法律程序介入的情況下,於此處(君士坦丁堡)在戶籍長官(magister censuum)[註:72] 面前,在各省則在長官或辯護人面前,接收孤兒的財產並予以保管;若財產易腐壞,則經估價後變賣,或因債務或其他正當理由進行處理。他們無需承擔監護或管理帳目的責任。
XXXII. 主教 [註:73]、聖職人員及修士不得被強行帶往他處 [註:74],而應在其所屬省份的長官面前受審。但若在君士坦丁堡被發現,則僅得在禁衛軍長官 [註:75] 面前受審,在此情況下,其尊嚴得以維護,且他們得聘請辯護律師 [註:76]。
1137
教會法規彙編 1138 若因自身事務被控告,僅由教會辯護人(77)或管家提供擔保人。但若在總督面前因金錢事務被控告,則要麼提供其他擔保人(78),要麼以其財產為抵押簽署保證書(79)。至於教會事務,僅由管家(80)受審,此管家應由主教任命,並由他提供教會辯護人作為擔保人。在較小的法庭中,主教和教士因傳喚(81)給予執行官的費用不超過一個金幣。但若在各省中,經由總督的執行官依其判決進行傳喚,則給予的辦公費用不超過兩個金幣;然而在此處,外地教士無論被控金額多少,僅給予一個金幣作為辦公費用。執行官若羞辱或騷擾任何教士,將被剝奪腰帶,並處以極刑。
聖潔之家的特權是穩固的;無論是他們自己、其管理者、主教、教士,還是正統派修士,皆不負擔非常規或卑賤的勞役。若證實有人不公正地控告他們,則根據其特權,控告者須支付因訴訟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XXXIII. 正統派主教與教士,無論在聖職期間獲得何物,即使仍處於父權之下,亦擁有其所有權,且不需共同分擔;他們有權在生前處置或轉讓給外人,或在遺囑中傳給後代。
XXXIV. 此法令確認了聖潔之家以及受孤兒院(86)監護之人的帝國特權、行政特權及習俗特權,並授予其君士坦丁堡大教會現有或未來將擁有的一切特權。
[註:(77) 教會辯護人。即教會辯護人(Ekdikoi),參見查士丁尼新律第56卷第1章及第13敕令第10章。君士坦丁堡米納斯(Menna)主教座下的會議第2次會議:最虔誠的長老兼大教會辯護人約翰說。亦可分開稱為教會辯護人(Ekdikoi),參見尼西亞第二次會議第4次會議;迦克墩會議第1次會議;米納斯座下君士坦丁堡會議第1次會議;佛羅倫斯會議第23次會議。何密斯達(Hormisdas)書信第36:我們已安排派遣羅馬教會辯護人保利努斯攜帶現有文書前往。異端史作者,異端第83:米蘭教會辯護人兼代理人保利努斯執事。關於其職責,參見非洲教會法規第75條。 (78) 或提供其他擔保人。原文為「或提供其他擔保人」。萊恩克勞(Leunclavius)抄本為「彼此」。應改為「彼此」,如第52條第5項所述,即「或代理擔保」。 (79) 或保證書。即「以財產為抵押的協議」。因此,布羅代(Brodæus)抄本所載的讀法是正確的:即「以保證、個人聲明及財產義務為承諾」。 (80) 管家。即窮人的分配者,即教會管家,參見第52條。註釋:管家,即分配者。因為管家在提供教士所需後,將剩餘部分分發給窮人。新律第111卷第5章,關於管家的職責。聖伊西多爾致科爾多瓦主教勒德弗雷德(Leudefredus)的書信:管家的職責包括修復與建造教堂;在法庭上代表教會進行訴訟或答辯。他還負責處理收入與支出。他負責田地、葡萄園的耕作、財產與勞役事務、教士、寡婦、虔誠窮人的津貼,以及家屬教士、僕役與工匠的衣食分配。這一切皆在主教的命令與裁決下由他執行。托萊多第四次會議第48章:希臘人稱之為管家的人,即代表主教處理教會事務者等。 (81) 因傳喚。在第32條中,「在省內居住者傳喚他們」。某些抄本如此記載。布羅代抄本為「傳喚他們」。參見我們對朱利安(Julian Antecessor)的註釋,關於「傳喚」。]
1139
THEOD. BALSAMONIS 1140 XXXV. 每一城市應有其主教(88)。若有人膽敢藉由皇帝的敕令,剝奪某城市的主教、其管轄區或任何其他權利,將被剝奪財產並受羞辱。但斯基提亞(Scythia)的托米(Tomis)城(90)除外,因其主教亦照管其餘地區。此外,伊蘇里亞(Isauria)的利昂托波利斯(Leontopolis)隸屬於伊蘇里亞波利斯(Isauropolis)的主教。
XXXVI. 未經主人同意而成為教士或過隱修生活的隸農(91),對主人而言,如同未曾發生此事一般。奴隸(92)若未先獲得釋放,即使經主人同意,也不得列入聖職。所有主教、教士及修士皆須在長官面前答辯;若被控告,他們須親自前往法庭,而非由法官前往他們那裡。
XXXVII. 奴隸若經主人同意過隱修生活,即獲得自由。若放棄修行而轉入其他身分,則重新淪為奴隸。
XXXVIII. 離開其修道院者,不得取回他們帶入的任何數量的動產,即使未曾簽署過相關文書。但在不動產的贈與上,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因為贈與者並未喪失對這些財產的追索權。主教或教士不得強迫任何人提供果實、負擔勞役,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騷擾、隔離、處以絕罰、拒絕給予聖餐,或因這些原因而不予施洗,即使此類習俗曾經盛行。違者將被逐出教會及其管理職位,並罰款十磅。此規定僅適用於帝國首都及其轄區,以及由牧首祝聖的都會主教,或由這些都會主教所任命的主教轄區。
[註:(82) 主教。今日,主教職位解除父權,參見新律第81卷最後一章及第123卷第4章。 (83) 不需共同分擔。仿照軍人子弟的例子:因為軍隊財產在父親死後,並不與兄弟共有。在第33條中,那些「永不進行分割」的字句,在布羅代古抄本中並不存在,且稍後在兩份手抄本中記載為:「確實按此進行」。 (84) 行政特權。即「由司法處置所提供的特權」,第31條。 (85) 以及受監護之人。萊恩克勞認為希臘人在第34條中是指「其餘的人」。但似乎讀作「以及其餘的房屋」更為正確,因為稍後讀到:「房屋以及上述的其他事物」。 (86) 孤兒院。參見第54條。我完全贊同那些將「管家」改為尼康(Nicon)在第34條中的修正,這不僅為後文所支持,也得到古抄本權威的證實。最後,我不認為應忽略第34條中,在布羅代古抄本中讀作「永久擁有」。]
1141
教會法規彙編 1142 XXXIX. 修道院隸屬於其轄區的主教(95)。主教是院長(96)的監督者(96*),而修士則由院長監督。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座修道院的院長(97)。
XL. 非君士坦丁堡的官員或教會辯護人,唯有戶籍長(magister census)可宣讀遺囑;違者處以五十磅罰款。
XLI. 主教的選舉由居住在該城的正統派且生活嚴謹、無子女或孫輩的三個人進行。
XLII. 主教在就職後獲得的財產,不得轉讓或立遺囑處置,除非是從父母、叔伯或兄弟處繼承而來;這些財產屬於其教會,在他去世後,管家須對此類財產進行清算。至於就職前的財產,則可轉讓並立遺囑處置。管家須經審核後任命,並每年向主教提交其管理報告,若發現有損害或獲利,須進行賠償。若在提交報告前去世,其繼承人須承擔此責任。上述關於主教財產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收容所、醫院、貧民窟、孤兒院及育嬰堂的管理者。
[註:(95) 修道院隸屬於。參見迦克墩會議第4章,以及那裡的佐納拉斯(Zonaras)與巴爾薩蒙(Balsamon)的註釋;查理大帝敕令第167及293頁。奧爾良第一次會議第11章:院長出於宗教謙卑,應置於主教權下。 (96) 院長。即修道院長。 (97) 兩座修道院的院長。參見第七次會議第15章:教士不得在兩座教會中登記:因此更應說,無人能同時管理兩座修道院,除非多座修道院被視為一座。]
1143
THEOD. BALSAMONIS 1144 超過必要開支的剩餘部分,應用於購買收入來源。每位管理者皆須向其繼承者提交其全部管理報告。若有人透過賄賂成為主教、副主教、巡迴監督、教士、管家、教會辯護人、收容所長、貧民院長、孤兒院長或乞丐管理者,則他本人及受賄者皆將被剝奪聖職,管理者亦將被撤職。教士若不親自誦唱夜間、清晨及晚間的經文,且未無可指責地履行神聖禮儀,將被逐出聖職,並由主教、兩位首席長老、代牧及各教會辯護人進行調查。任何知曉此類違規行為者,皆可進行舉報。
XLIII. 主教在任何事務上,若無皇帝命令,不得前往君士坦丁堡,而應派遣全權代表。違者將招致憤怒並被隔離。
XLIV. 修士與修女不得共同居住,修女應有一位由主教指派的年長全權代表;並應給予她們一位長老與一位執事,以分發聖餐,但這些人必須生活嚴謹,且不得與她們交往或共同居住。若主教不對此進行調查並糾正,將面臨失去主教職位的風險。
XLV. 若長老、執事或副執事結婚,將受到教會法規的懲處,這些法規與法律同樣有效,且將失去聖職。此外,其子女如同因亂倫與邪惡婚姻所生,皆為私生子,無論是他們本人還是其母親,皆不得透過繼承、贈與、虛假借貸或其他債務關係從其父親處獲得任何東西;這些財產由其所屬教會收回。
XLVI. 若有人透過遺囑、遺贈、信託或死因贈與進行處置:受託人必須經由主教(3)進行監督,即使遺囑人禁止主教干預;若被要求建造教會,須在三年內完成;若為收容所,則在一年內完成。當然,也可以租用房屋來安置病人,直到建築物完工。若被要求提供一次性的慈善捐贈,則在遺囑與繼承權公布後,必須立即支付。
[註:(1) 主教在任何事務上。新律第6卷第2章。 (2) 與法律同樣有效。教會法規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新律第6卷第1章:前任皇帝與我們自己都正確地說過,神聖法規應被視為法律。 (3) 經由主教監督。同樣地,主教強迫繼承人根據死者的意願建造紀念碑,即使繼承人嚴格來說並無義務這樣做。這就是希臘人對第36條中關於教宗權威的解釋。]
1145
教會法規彙編 1146 若此期限屆滿,主教須追討遺留財產,連同自遺囑人去世之日起的孳息與增值;並完成教會、收容所、養老院、孤兒院、醫院或貧民院的建設;或進行俘虜贖回,或其他慈善活動,並任命管理者,除非死者已明確指定管理者。若已指定,主教有權撤換表現不佳者並任命他人。若受命者在主教的催促下仍等待長官的干預,則須支付遺留財產的雙倍金額。若主教疏忽,則由都會主教或該教區的大主教強迫執行遺囑。任何公民皆可依法提起訴訟。若繼承人在其去世後被要求建造,則上述期限自其去世之日起計算,並由長官強迫執行。若有年度遺贈捐贈給聖潔之地、教士、修士、修女、窮人或單純的慈善機構,或未被禁止的團體,則不得進行和解,除非提供豐厚的收入,且不負擔公共稅務,並包含不少於淨收入四分之一的附加部分,且永遠不得轉讓。關於此類事項,必須簽署書面協議與和解書,並在法庭記錄中公布。若違反此規定,和解者將失去所支付的金錢,聖潔之地將收回該財產,並保留對遺囑人財產的抵押權,以追討遺贈、孳息、收入及所有合法的增值。長期時效不得對此訴訟提出抗辯,因為它每年都會產生。
XLVII. 院長應經由選舉產生,並在考慮其修行與管理能力後,由其餘修士或多數修士在福音書前進行,並經主教批准。修女或苦修女的院長亦同。然而,若首選者被認為適合擔任院長職務,則優先於其後者。
XLVIII. 若有人有妻子或子女(8),
[註:(8) 若有人有妻子。有妻子或子女者,不得被祝聖為主教,新律第6卷第1章第3項,除非他不再是丈夫,如聖耶柔米在《反維吉蘭提烏斯》中所述。或者,主教與高等教士確實效法聖彼得的榜樣而禁慾,聖彼得在成為基督的門徒並展現貞潔榜樣後,立即拋棄了妻子與世上的一切。]
1147
1148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註:若某人成為主教,他本人及其按立者皆會失去主教職分。] [註:原文如此,即「妻子、妾或自然之子」。]
XLIX. 若有人將俘虜列為繼承人,此舉既正當又有益;該俘虜所居住城市的教會主教與經濟官(economus)應當接收其遺產,並將其用於救贖俘虜,無論是變賣財物所得,還是不動產的收益,皆不得扣留法爾基迪亞(Falcidia)份額。他們亦可代表債務人進行訴訟或應訴。若有人將窮人列為繼承人,卻未明確指出具體對象,該城市的收容所(xenodochus)負責人應接收這些財物,並透過變賣這些財物來籌措收益。若城中有數個收容所,則由主教與其屬下教士審理案件,將財物交予最貧困者。若該城沒有收容所,則由主教或經濟官將財物分發給窮人或其他有需要的人,不得扣留法爾基迪亞份額。若立遺囑者明確或不明確地指名將遺產留給某個教會或宗教機構,則該機構獨自接收遺產,且不需扣除法爾基迪亞份額。
L. 主教、長老與執事擁有軍營特有財產(peculium castrense),並可對此合法立遺囑;其遺囑不受「違背職責之訴」(inofficiosi querele)的控告。
LI. 教士在法律文書中放棄時效抗辯(praescriptio)是正當的;因為原則上,每個人都有權放棄對自己有利的事項。
LII. 主教、長老、執事、副執事與修士,即使沒有聖職按立(9),也免除一切監護(10)與管理職責;但前提是他們必須專注於各自的教會與修道院,且不得疏忽神聖的敬拜。
LIII. 若議員(curialis)或官員(apparitor)(12)成為主教或長老,則必須卸下原職,即使他先前已是教士;若他成為平民,則應恢復其原有的職務(13)。若他自幼年起即過修道生活並持續至今,隨後成為長老、主教或修道院長,則可免除其職務;但議員必須將其財產的四分之一(14)交給議會與國庫,而官員則僅需交給國庫。若有人非法受按立,則予以罷免。若教士投身武裝軍隊,或在被罷免後從軍,則立即成為其本城或其他城市的議員(若其本城已有許多議員)。若他隱匿行蹤,議員們可扣押其財產,並收取其收益(無論是現有收益還是購得收益)的一半;另一半則上繳至長官的國庫。此規定同樣適用於以任何方式從軍、獲得官職或投身司法界的修士。若有人因信託(15)或代位繼承而受累,且因沒有子女而希望透過修道生活來避免結婚,他可保留其財產,並在生前隨意處置,或按其意願遺贈,但必須用於虔誠的事業。若遺產是附帶生育子女的條件而留給他們的,即使他們沒有生育子女,仍可保留遺產。此規定同樣適用於守貞的女性,以及被禁止結婚的教士。若夫妻中有一方投身修道生活,另一方可發出離婚通知,並依據死亡時的約定處理,由此產生的利益應保留給該婚姻所生的共同子女,前提是獲得利益的一方未再婚,且該婦女保持一年未婚。
LIV(16). 處女、女執事及奉獻給神的寡婦之父母、兄弟與監護人,若發現有人劫持她們,或在劫持發生時提供協助者,有權當場將其擊殺。若劫持者逃脫,則由君士坦丁堡的長官與城市長官,以及各省的文職與軍事官員負責追捕;經證實後,不得使用任何時效抗辯,應處以極刑,且劫持者及其(如前所述)協助者的財產,應由該修道院或苦修院接收;但受害者必須從中獲得供養。若受害者僅是女執事而非苦修者或修女,則該教會接收其財產的所有權,而受害者本人則獲得供養(17)。至於其他協助、服務、知情、收容或提供任何形式幫助的人,僅處以極刑。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受害者即使是自願犯錯的情況。
LV. 若訂婚者中有人選擇修道生活,則僅需歸還單倍的聘金,不需賠償其他損失。對於已婚者,則適用死亡時的相關規定(18)。父母不得阻撓子女選擇修道生活或成為教士,也不得僅以此為由將其剝奪繼承權;若父母立遺囑,則必須留給他們三分之一的遺產;若未作任何處置,則適用法定繼承。若子女將財產留給教會或修道院,並成為世俗人,則其所有權利皆歸屬於該修道院或教會。若基督徒淪為猶太人、異端或異教徒的奴隸,則應獲得自由。若尚未成為基督徒者歸向正統信仰,即使後來其主人也信奉基督教,主人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且違法者不僅需繳納罰金,還需處以極刑。
LVI. 本條例補充了本卷第45條最後一章的規定,即關於轉讓或出售永久遺產(法律稱之為年金)的行為,若其行為超出該條例的權限,則應將其歸屬於該宗教機構;與其交易者應對贈與人負責,且交易者的繼承人亦應從其自身財產中履行給付義務。
[以下為各卷條例摘要]
第一卷,第一條,第3條,始於「我們制定」(Sancimus)。
身為聶斯脫里派的主教或教士,應被逐出教會。
第一卷,第一條,第4條,始於「無人」(Nemo)。
公開爭論信仰的教士,應被剝奪聖職。
第一卷,第二條,第6條(19),始於「凡事」(Omni)。
伊利里庫姆(Illyricum)亦應遵守古老的教會法規,即當出現任何教會疑難時,應在召開會議的情況下,依據君士坦丁堡大主教的判斷(20)來決定。
第一卷,第二條,第12條,始於「特權」(Privilegia)。
凡因窮人之名從公共財源撥給聖潔教會的款項,無論以何種形式,皆應毫無疑問且不得減損地支付給教會。
第一卷,第二條,第13條,始於「一般法律」(Generaliter)。
奉獻給神的女性或寡婦,有權在遺囑或附錄中,將其意願中的任何財產留給教會、修道院、教士或窮人。
第一卷,第二條,第14條,始於「我們命令」(Jubemus)。
擅自處分君士坦丁堡教會的不動產、民事年金或佃農的經濟官,應被免職。
第一卷,第二條,第15條,始於「若有人」(Si quis)。
若有人承諾以捐贈方式建立醫院、救濟院或收容所,則必須在各城主教與經濟官的監督下履行承諾。
第一卷,第二條,第16條,始於「我們決定」(Decernimus)。
本條例旨在確保教士與修士的特權保持不變。
第一卷,第二條,第17條,始於「我們制定」(Sancimus)。
本條例規定了關於君士坦丁堡聖潔教會、殉道者紀念堂、收容所、救濟院、孤兒院,以及由其按立的主教、各城及其轄區、以及由各城大主教按立者之財產的處分、交換、抵押、永佃權與贈與事宜。請閱讀原文,其中明確且完整地規定了何時、如何、因何原因、以何種文書、何種方式以及在何人面前,方可對上述機構的財產進行處分或永佃。你將從中得知其所規範的財產範圍。請注意,關於永佃權,本條例規定其適用於君士坦丁堡大教會的財產,與其對其他上述機構的規定相同。本條例將神聖的祭獻物(21)排除在外。請從原文中注意,其僅稱神聖祭獻物為動產。
第一卷,第二條,第18條,始於「大教會」(Ἡ Μεγάλη)。
君士坦丁堡大教會為免費安葬死者,從皇家恩賞中獲得了70磅黃金。
第一卷,第二條,第19條,始於「那件事」(Illud)。
凡捐贈不超過500枚金幣給收容所、醫院、孤兒院或窮人者,無需進行公證登記。
第一卷,第四條,第2條(22),始於「若教士」(Si clericus)。
若教士在最終判決前提出上訴,應處以50磅白銀的罰款;此款項應透過一位極其可靠的人分發給窮人。
第一卷,第四條,第4條,始於「模仿者」(Mima)。
單純因淫亂而犯罪者,絕不得使用終身處女或女執事的服飾。
第一卷,第四條,第6條,始於「被定罪者」(Addictos)。
任何教士、修士或所謂的同道者,皆不得劫持或扣留被定罪者。若違背規定劫持被定罪者,應由長官依法懲處。若長官發現教士勢力龐大且難以制衡,應向皇帝報告,以便對其施加應有的懲罰;該地的主教若未對教士或修士的此類罪行進行管教,亦難辭其咎。因為所有此類過犯皆應由主教負責矯正,且這些過犯亦會招致對主教的指責。
第一卷,第四條,第9條,始於「法官」(Judices)。
主教應關懷獄中之人,若發現他們受到疏忽,應告知省長官。
第一卷,第四條,第10條,始於「數學家」(Mathematicos)。
數學家(占星術士)應將其謬誤的書籍交給主教,以便在主教面前焚毀,並藉此成為基督徒。
第一卷,第四條,第12條,始於「若皮條客」(Si lenones)。
若有人強迫其子女或奴隸從事賣淫,受害者有權求助於主教,並藉此脫離這種悲慘的境遇。
第一卷,第四條,第15條,始於「我們決定」(Decernimus)。
與教士有訴訟糾紛者,不得被強迫在君士坦丁堡主教面前受審。
第一卷,第四條,第18條,始於「我們制定」(Θεσπίζομεν)。
當士兵對其作為年金所領取的物資品質提出異議時,主教應關懷納稅人,不得允許士兵對其進行騷擾。
第一卷,第四條,第19條,始於「我們命令」(Jubemus)。
辯護人(defensor)應由主教與教士投票選出。
第一卷,第四條,第21條,始於「若在場」(Si praesens)。
當存在「未收到金錢」的抗辯權,且長官不在場時,當事人可求助於主教以中斷時效。
第一卷,第四條,第24條,始於「無人」(Οὐδένα)。
各地的敬虔主教應每週檢查監獄一次,或在週三,或在週五。
第一卷,第四條,第23條,始於「私人」(Ἰδιωτικάς)。
若有人被投入私人監獄……
1157
教會法規彙編 1158 藉由最敬畏神的主教們之照管,應當立即將其從監獄中釋放。請注意,若此事處理怠慢,主教應當向當時掌管神聖私產的官員報告。因為他說,若不這樣做,他們不僅在財產上,甚至在救恩本身上都將面臨危險。
第一卷,第五標題,第二條,其開頭為「Omnes」。異端的主教們不得教導他們所沒有的信仰。
第一卷,第五標題,第八條,其開頭為「Quicunque」。凡追隨猶提克(Eutyches)與亞波里拿留(Apollinaris)教義的主教,不得按立執事、長老,簡單來說,不得進行任何按立。
第一卷,第五標題,第十二條,其開頭為「Τοὺς αἱρετικούς」(異端者)。主教們應當留意,以確保針對異端者所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
第一卷,第六標題,第一條,其開頭為「Antistitem」。主教若膽敢將已經受洗的人重新施洗,應當被剝奪聖職。因為這與使徒的教導相違背。
第一卷,第七標題,第六條,其開頭為「Eos qui」。正統信仰的教士或修士,若轉向亞波里拿留或猶提克的教義,將受到嚴厲懲罰,並被驅逐出羅馬領土。
第一卷,第九標題,第十八條,其開頭為「Hac victura」。城中的主教不應恥於在城市辯護人(defensores)面前進行訴訟。因為他們有權審判,主教們也有權進行訴訟。請注意,這是從反面推論得出的。
第一卷,第十一標題,第五條,其開頭為「Προστάττομεν」(我們命令)。主教們應當制止希臘人(異教徒)的邪惡宗教,並將此事報告給省長。
第一卷,第十二標題,第三條,其開頭為「Pateant」(願其公開)。武裝的避難者若不願放下武器,也不願聽從主教與教士的勸告,以及在誓言保證下所承諾的安全保障,即使如此,未經主教的意見,也不得強行將他們帶走。
第一卷,第十二標題,第六條,其開頭為「Præsenti」。被懷疑持有避難者財物的教士,應當向主教說明其良心的緣由。
第一卷,第十三標題,第一條,其開頭為「Jamdudum」。主教們應當以見證人的身份,在教會中獲得自由之人的契約上簽名。
第一卷,第十三標題,第二條,其開頭為「Qui religiosa」。教士無論是在教會中,還是透過遺囑,以任何言語使奴隸獲得自由,都使他成為羅馬公民,並賦予他自遺囑公佈之日起即生效的直接自由。同一標題的第一條規定,主教們也可以在教會中釋放奴隸,並在遺囑中留下自由。
1159
1160
第一卷,第五十五標題,第八條,其開頭為「Defensores」。城市辯護人應在主教與教士同意並投票的情況下被推選。同一標題的第一條要求,在進行記錄時,城市主教必須在場,並在宣誓後確認他是屬於基督徒宗教的。
第二卷,第三標題,第二十九條,其開頭為「Si quis」。因聖職而有權獲得法庭豁免的人,若以書面形式放棄此權利,則不得因反悔而再次使用。
第二卷,第十五標題,第二條,其開頭為「Ne quis」。教士若膽敢在未經主管法官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皇家帷幕或頭銜,將被沒收財產、流放,並被剝奪自由。
第三卷,第二標題,其開頭為「᾿Απαγορεύομεν」(我們禁止)。若執行官因擔保人問題而刁難被傳喚者,稱其無力償還,應當由主教的照管與判斷來決定是否接納。
第三卷,第四十三標題,第一條,其開頭為「Ἡ τῶν Κύβων」(骰子之事)。主教們可以調查賭博之事,並禁止其發生。
第四卷,第三十標題,第十四條,其開頭為「In contractibus」。因某種困難而無法透過地方長官或辯護人進行未收貨款聲明的人,有權求助於主教,並透過主教向債權人表明此事。
第五卷,第四標題,第二十五條,其開頭為「Si furiosi」。當精神失常者的女兒即將結婚時,主教應當調查求婚者的名聲。
第五卷,第四標題,第二十九條,其開頭為「Πάσης」(一切)。想要脫離演藝生涯的女子,若受到長官阻撓,可以求助於主教,以便在他的照管下轉向莊重與節制的生活。
第五卷,第七十標題,第七條,其開頭為「Quum」。監護人應當由主教的判斷與審核來推選。
第六卷,第二十三標題,第二十三條,其開頭為「Consulta」。教士若假裝精通律師的學問,是可恥的。因此,教會辯護人不得接受那些本應在稅務官處申報的遺囑,否則將面臨五十金鎊的罰款。
1161
第六卷,第四十八標題,第一條,其開頭為「Certus」。該法令在第八章中提到,任何人都可以將遺贈或遺產留給教會。
第七卷,第六十二標題,第二十九條,其開頭為「Addictos」。一旦被定罪並根據罪行輕重被判刑的人,不應從教士、修士或所謂的「同路人」(synoditæ)手中被強行帶走或扣留。
第七卷,第六十五標題,第四條,其開頭為「Τοὺς συνειδότας」(知情者)。教士若在判決前上訴,將被長官處以五十銀鎊的罰款。這些錢不會進入國庫,而是會忠實地分發給窮人和有需要的人。
第九卷,第四標題,第六條,其開頭為「Οὐδένα」(無人)。各地的最敬畏神的主教,每週應當有一天,即週三或週五,巡視監獄。
第九卷,第五標題,第二條,其開頭為「Ἰδιωτικάς」(私人的)。若有人被投入私人監獄,應當藉由最敬畏神的主教之照管,立即將其從監獄中釋放。應當注意,若此事處理怠慢,主教應當向當時掌管神聖私產的官員報告。因為他說,若不這樣做,他們不僅在財產上,甚至在救恩本身上都將面臨危險。
第九卷,第三十五標題,第四條,其開頭為「Alrocem」。侮辱身穿聖職服裝的祭司,是犯了嚴重的罪。
第九卷,第四十七標題,第二十六條,其開頭為「Θεσπίζομεν」(我們規定)。各地的主教應當留意,確保針對那些被永久或定期流放者所制定的法令得到遵守。
第十卷,第九標題,第十條,其開頭為「Θεσπίζομεν」(我們規定)。請注意,議員和官員即使欠國庫債務,也可以成為教士。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這類按立是魯莽且冒險的。
1163
第十卷,第二十七標題,第二條,其開頭為「Θεσπίζομεν σιτώνην」(我們規定糧食官)。藉由城中最敬畏神的主教與地主中首要人物的審核,糧食官應從當地的官員中選出,無論是即將列入名單者,還是正在任職或已經任職者。
第十卷,第二十七標題,第四條,其開頭為「Ἦλθεν」(他來了)。藉由主教的照管,當地的官員負責糧食供應。
第十卷,第三十一標題,第二十六條,其開頭為「Quidam」。若議員放棄城市的職務而進入修道院,他們應當失去財產,或者將一切歸還給議會。
第十一卷,第四十五標題,第五條,其開頭為「Nemo」。被迫從事賣淫的人應當求助於當地的主教,並從中解脫。接下來的條文也類似,並提到教士和修士可以將那些被迫從事此種卑劣職業的人解救出來。
第十一卷,第四十一標題,第六條,其開頭為「Lenones」。受父權或主權管轄而被強迫賣淫的人,可以求助於主教,並從這種強迫中解脫。同一標題的第七條也作了普遍性的規定。因此,請閱讀該條。
第十一卷,第七十五標題,第四條,其開頭為「Absit」。橋樑的維護與道路的修築不屬於卑賤的勞役。因此,最神聖的教會也被迫履行這些義務。
第十二卷,第三十七標題,第十九條,其開頭為「Θεσπίζομεν」(我們規定)。在省長不在時,士兵應當藉由辯護人與當地最敬畏神的主教之審核,從納稅人那裡領取物資。
第十二卷,第六十三標題,第二條,其開頭為「Θεσπίζομεν」(我們規定)。在省內舉報某事,若想向省份索取超過六個金幣,應當藉由主教的照管予以拒絕。
請閱讀第五部新律(Novella),其標題為「關於修道院、修士與院長」;以及第六部,其標題為「關於如何按立主教、長老與執事等」;以及第二十二部,其標題為「關於再婚者」;以及第七十五部,其標題為「此法令解釋了關於進入修道院者等的前一項法令」;以及第七十三部,其標題為「此法令說明了修士與修女應當在哪裡進行訴訟」。以及第八十部,其標題為「此法令使職位與主教職位脫離父權管轄」。
因為你會在第五部中發現,修道院應當如何建立,過獨居生活的人應當有何種飲食,他們應在多少年內接受修道生活,以及放棄獨居生活者應受到何種懲罰。
在第六部中,關於如何按立主教、長老、執事與女執事;以及針對違反此法令者,以及未按其規定而受按立者,規定了何種懲罰。
在第二十二部中,關於從副執事以上的人,不得有人結婚。若讀經員或領唱結婚,則不能再晉升為執事及更高的聖職。同樣地,凡未娶處女為妻者,不得被授予副執事、執事或長老的按立。
在第七十六部中,關於所有進入修道院的人,無論男女,若有子女,都應當處理好自己的事務。這也解釋了本彙編的第六條法令。
在第七十八部中,關於所有修士與修女都應在當地主教面前進行訴訟,而非在省長面前。
在第八十五部中,關於每一位被授予主教職位的人,都脫離了議員身份與父權管轄。
第四標題
關於主教的聽審,以及涉及司法管轄權、照管與祭司尊嚴的各項條文。
一、解釋。即使商人屬於神聖的殿宇,他們仍需繳納商業稅。
1167
1168 狄奧多羅·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II. 若教士在判決確定前提出上訴,則因該行為而對他人所規定的五十枚銀幣罰金,國庫不得向其收取;而應分發給窮人。
III. 在復活節期間(38),除通姦者(39)、犯下亂倫淫亂者、強姦處女者(40)、毀壞墳墓者(41)、行巫術者(42)、偽造貨幣者(43)、殺人者、弒親者及叛國者(44)外,任何人不得被關押或監禁。因為這些人(45)總是會受到他們應得的懲罰,而其他人則僅有一次被寬恕的機會。
IV. 伶人與公開以身體為業的妓女(46),不得穿著聖潔處女的服飾。
V. 長老(Archigerontes)與工匠(47)的管理者,應由基督徒擔任。
VI. 教士、修士以及所謂的「同道者」(synoditæ)(48)獲准在規定期限內,為那些因刑事罪名被判刑的人提出上訴,但不得將他們強行奪走或帶離。因為若長官不立即追捕這些人,將被處以三十磅銀幣的罰金,而官署的首長則會被處以死刑。若教士與修士阻撓長官,長官應向皇帝報告;若主教未追究那些犯下此類罪行的修士,主教亦難辭其咎。
1169
教會法規彙編 1170 VII. 主教僅在雙方同意而非強迫的純金錢訴訟中,方可進行審判。
VIII. 主教的判決在選擇主教作為審判者的人之間具有效力;其性質等同於總督(præfectorum prætorio)(50)的判決,不得上訴。這些判決應透過長官的差役(51)執行。
IX. 長官在主日將被關押者帶出時,應詢問他們是否受到獄卒非人的對待(52);並應透過書記官(53)為貧困者分配食物,並命令那些有需要的人安全地沐浴。若忽視這些事項,長官將被處以二十磅罰金,官署亦同;十人團(decurionum)則需支付三磅。主教應關注此事並提醒長官。
X. 數學家(54)若不在主教面前焚毀其書籍,且不歸向正統信仰,將被逐出所有城市。若在城市中發現他們宣揚自己的迷信(55),則將其驅逐出境。
XI. 基督徒應當留意,不得讓任何歸來的羅馬俘虜被他人扣留、侮辱或遭受損失。
XII. 若皮條客強迫其女奴或女兒犯罪,她們可向主教求助,並從此種苦難中獲得釋放。
XIII. 原告若出於自願而非被迫,可向君士坦丁堡大主教控告其管家(æconomum)及其他教士,無論其訴訟是針對他們個人,還是針對教會。
XIV. 即便是伶人,也不得強迫女奴或自由民賣淫或從事娼妓。因為若女奴向長官或主教求助,她將完全無損地獲得自由;主教與長官亦有責任,不得允許女奴或自由民婦女被迫與伶人或合唱團在一起,或在劇院中表演其他節目。
XV. 若非正統教徒(56)成為總督或地方其他法庭的辯護人,其官署將被處以一百磅罰金。若有人膽敢成為辯護人並提供辯護,將被從辯護人名單中除名,其財產將被沒收,並被永久流放;該地區的長官將被沒收一半財產,並處以五年流放。
1171
1172 XVI. 若法律未禁止婚姻(57),但未婚妻因宗教差異(58)而拒絕未婚夫:若其父母在接受聘金前已知情,則應退還雙倍聘金。若此原因是在之後才發生,則退還單倍。此規定同樣適用於未婚夫,以決定其是否收回或失去聘金。
XVII. 經由主教與財產所有者(possessores)中首領的選擇,從該地區官署服役的人員中(無論是已完成職務者,還是即將服役者)選出糧食徵收官。違者處以五十磅罰金(60)。
XVIII. 負責守衛的士兵(60*),在駐地應根據主教與長官(若長官不在,則由辯護人)的裁決,以當地農耕生產的實物作為其糧餉(61)。納稅人不得被強迫支付貨幣代金。
XIX. 辯護人(Defensores)應根據主教、教士、顯貴(62)、財產所有者及市議員的決議選出,並在記錄官面前宣誓他們是正統教徒。此程序應在主教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XX. 任何人不得被錄用為軍人(63),除非在聖潔福音書前,經由三人在記錄官面前作證,證明其為正統基督徒:此程序應在即將服役地的長官面前進行,並支付兩枚金幣。若忽視此程序,長官應支付五十磅罰金,其官署支付二十磅,受錄用者支付十磅,並被革職。作偽證者將受肉刑。此罰款應由私產官(comes rerum privatarum)負責執行。
XXI. 若有人因其對手是省長而無法發出未支付貨幣的聲明,可向另一位民事或軍事長官求助,並說明情況;若無此類長官,則向主教求助,以此中斷時效。此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支付嫁妝的抗辯。
1173
1174 XXII. 未經長官或辯護人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投入監獄。主教應每週探視被關押者一次,仔細調查原因,並促使長官依法行事;主教亦有權向皇帝報告長官及官署的怠惰。
XXIII. 不得設立私人監獄,被關押者應在主教的護理下獲釋。
XXIV. 任何人不得將被遺棄的嬰兒(無論是自由民還是奴隸所生)視為奴隸、登記在冊者或農奴而據為己有;亦不得以此種區分將其收養;他們是自由人,其所獲財產可隨意傳給子女或外人;主教與長官應對此類事務負責。
XXV. 主教應關注關於禁止賭博的法律規定,並透過長官、家長及城市辯護人懲戒行為不端者。
XXVI. 管理市政事務者,每年應在主教及城中三位顯貴在場的情況下,於記錄官面前,在聖潔福音書前進行結算,說明其支出及(按慣例)剩餘款項的支付情況;在皇帝派遣官員審查帳目之前,其地位是安全的;若審查結果正確,則透過法令確認其管理無誤,此後不再受第二次審查。 長官不得派遣審計官(65)、會計或稅務平衡官前往各省審查公共帳目。若有人持竊取的聖旨(66)前來,主教有權接收並向皇帝報告。至於其他類似的命令、訓令(67)或長官法令,主教與長官應完全不予採納。若主教對此保持沉默,將招致憤怒。 若有人在省內宣讀聖旨、憲令或長官、執政官的任命(68)或豎立雕像,若從全省收取超過六枚金幣,則應退還超出部分的四倍;主教有權阻止此事,若長官、官署及主教未阻止此類超額徵收,將面臨十磅黃金的罰金。
1175
1176 長官派遣持聖旨者前來拆除引水道、拆毀建築物或其他類似事務,不得予以接納。若主教不阻止,亦將面臨同樣的懲罰。
主教與市政之父(69)應當留意,不得讓任何人無理佔有市政土地,亦不得在沒有聖旨的情況下出租;並應追查那些根據聖旨擁有水源使用權的人,以確保無人多佔或少佔。
若省內被傳喚者擁有不動產,在宣誓後可予以信任;否則,應根據案件情況提供擔保,直至目前所涉及的金額。若對擔保人的可靠性有疑問,應由主教、市政之父及辯護人共同審查;被派遣的徵收官不得以宣誓或擔保為名收取任何費用。若根據皇帝的特別命令或長官的指令,允許徵收官帶走當事人而不進行擔保,則應在不損害當事人的情況下進行;若主教與長官允許違反此規定,或在違規發生時未立即向皇帝報告,亦將面臨同樣的懲罰。他們應當確保所收取的規費(70)不超過規定金額。除上述規定的六枚金幣(用於法令公佈及其他事務,以及用於公眾利益且為大眾所認可的市政需求)外,不得強迫進行任何徵收。主教亦應遵守關於禁止解除武裝(71)及代繳駐軍費用(72)的法律規定。
XXVII. 若父親在遺囑中為瘋狂者留下了監護人,則無需擔保。若未留下,則由法律規定的親屬擔任監護人。若無親屬或親屬不適任,則由長官裁定任命另一人;若其擁有足夠的財產,則無需擔保;否則,應根據其財產狀況提供擔保。在兩種情況下,均需宣誓。
[註:此處為《教會法規彙編》殘篇,涉及對精神失常者之監護、教職人員之訴訟程序、以及主教在民事與教會事務中的職權。]
……在官員與主教及三位首領在場的情況下,觸摸聖經並立誓,承諾將為精神失常者的利益處理一切事務。他亦須製作一份公開的財產清單,並以此方式接收財產,按其個人的判斷進行管理;這些財產應如同主教與未成年人監護人所管理之財產一般,處於抵押狀態。
二十八。精神失常者與心智喪失者的子女可以締結婚姻,由其監護人提供婚前贈與之嫁妝,並經由審查:在城市中由城市長官審查,在各省則由官員與主教審查,考量其身分地位與所提供之金額。此類事務應在無額外開銷的情況下進行,並有精神失常者與心智喪失者的監護人及顯赫親屬在場。
二十九。任何人不得首先向牧首控告教職人員,而應向其所屬主教控告;若對該主教有疑慮,則向大都會主教控告。若後者亦有疑慮,則須由全體會議指派三位按受按立順序居首位者,與其共同審判。若對判決不服,可請求該教區之牧首,並應服從其判決,如同該案自始即由其審理一般。蓋牧首之判決不得上訴。此原則亦適用於控告主教者。若向牧首提出控告,牧首可透過書信將案件發回給主教審理;由牧首或大都會主教所派遣之教職人員,其收取的規費(sportula)不得超過四個金幣(siliquae);若被控告者為主教,則無論案件性質或金額大小,不得超過六個索里達(solidus)。牧首應審理上訴案件,並由其委任之主教或大都會主教擔任法官。凡違反此規定者,須賠償其超收金額之雙倍,並由牧首或大都會主教處以教會懲戒,且被逐出教會名冊。上述規定適用於教會事務;若為民事糾紛,原告則不受此限制,有權向官員提起訴訟。
三十。凡財產總額不超過五百索里達之監護事務,不應由官員處理,而應由城市辯護人(defensor)或軍事長官處理;在亞歷山大港則由司法官處理,並須有主教或公職人員在場(若城中有此類人員):在提供與財產價值相當之擔保人後,按上述人員之判斷,並遵守設立監護人時之慣例,且支付兩個金幣。凡為謀取私利而拖延任命,或收取更多費用者,須賠償三倍金額,並喪失監護職務。若辯護人在主教在場時進行監護任命,相關紀錄應存於教會檔案中。在君士坦丁堡,監護人僅由長官(praetor)任命。
三十一。若持有屬於我之財產者缺席,或身居官職,或為嬰兒,或為精神失常者,且無監護人或輔助人,我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官員提出申請或遞交訴狀,以中斷時效。若無法接觸官員,則須向主教提出,並以書面形式表明我的意圖。
三十二。當業主在接收永佃權(emphyteusis)財產時拖延,永佃權人有權對其進行封存;在君士坦丁堡,於三年期滿時,可向禁衛長官、城市長官,或拒絕接收者所屬之管轄官員,或在業主有權勢時向牧首進行公證;在各省則向官員,或在官員缺席時,向該城市之辯護人或主教進行公證,並取得其中一人之證詞。若即便如此對方仍不接收,永佃權契約並不解除,且永佃權人可獲得隨後期間之收益,直至業主發出要求接收之正式通知。自該通知發出後,業主方可接收,但不得追溯過往期間。若在通知發出後三年內,永佃權人仍頑固不配合,業主有權將其驅逐。
三十三。凡強迫自由民或奴隸進入舞台或樂團,或阻止其脫離該行業,或向其擔保人索取金錢者,應由官員與主教共同懲處,並將其逐出城市。若施暴者為官員本人,則由主教予以制止,或由主教向皇帝舉報。擔保人應免受損失。此類女性若為自由身,在有嫁妝的情況下,可合法與具備身分地位者結婚,無需皇帝的諭令。此規定亦適用於藝人之女。
三十四。主教或教職人員若參與賭博,或與賭徒為伍,或在旁觀看,或觀賞戲劇與競技,應被禁止執行聖禮,並被剝奪其配給,且被規定悔改期限。若在期限內表現出真誠悔改,可獲得主教的仁慈對待。若期限過後仍執迷不悟,則徹底逐出教職,並連同其財產成為其所屬城市之市政官(curialis);若該城市無市政官職位,則成為鄰近城市之市政官。若無財產,則成為基層公務員。牧首、主教、教會辯護人、各教區長官及其他官員與辯護人應監督此事,並向神職人員通報。對此類事件應進行嚴格調查,並在聖經面前進行,誣告者應受憤慨譴責。此憲章對知情而不向相關神職人員舉報的官員、行政人員及辯護人,亦規定了不同的懲罰。
1187
1188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他們的信仰 [註:即不信],也不得任命聖職人員。凡稍微偏離正統信仰者,即為異端,並受反對異端之法律的制裁。
III. 正統教會應接收異端份子的聚會場所,即使是在私人住宅內亦然。他們不得在夜間或日間舉行遊行禱告 [註:litanias]。若此類活動在公共場所或私人住宅中舉行,允許此類活動發生的長官辦公室將被罰款一百磅,而地方官員辦公室則被罰款五十磅。
IV. 針對摩尼教徒 [註:Manichæos] 與多納徒主義者的罪行屬於公訴罪,且被視為對神聖神性的侮辱。他們在習俗或法律上與我們毫無共同之處;他們被剝奪公權 [註:proscribuntur],失去一切榮譽與繼承權,不得贈與、買賣,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訂立契約;死後,他們如同犯下大逆罪一般受到指控;他們的一切遺囑皆被視為無效,其子女亦不得繼承,除非他們脫離其父輩的卑劣。凡知情並蓄意隱匿他們的人,亦將受到懲罰。至於他們的奴隸,若歸信大公信仰,則不負責任。
V. 亞流派、馬其頓派(聖靈戰鬥者)、亞波里拿留派、諾瓦天派 [註:Navatiani](即薩巴提派)、優諾米派、帕皮安派、孟他努派(即普利西里安派)、弗里吉亞派(即佩普扎派)、馬吉安派、波波里派、麥瑟利安派 [註:Messaliani]、優基特派(即狂熱派)、多納徒派、安德烈派、水禮派、阿斯科德魯派、蛙派、保羅派、馬塞勒派、蛇派、禁慾派、棄絕派、隱士派、麻衣派,以及最惡劣的摩尼教徒,皆不得聚會或禱告;摩尼教徒更被逐出城市,並處以極刑。凡關於異端份子之贈與、遺贈、軍職,以及其聚會場所的立法皆屬有效;因此,教會應接收那些在主人意願或偽裝下進行聚會的房屋。若代理人在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允許此事,若當事人為自由人,則罰款十磅或被流放;若為奴隸,則鞭笞並送往礦場。他們不得公開聚會,不得建造聚會場所,亦不得採取任何規避法律的手段,且被剝奪一切民事與軍事援助,地方議員若未執行此規定,將被處以二十磅罰款;任何非法獲取的特殊特權皆無效。針對他們在刑罰與禁止軍職方面的立法亦屬有效。
VI. 聶斯脫里派被稱為西門派 [註:Simoniani],不得持有、閱讀或抄寫任何反對以弗所公會議的著作,這些著作應被焚毀。在探討信仰問題時,不得提及他們,在任何地方亦不得有人接待他們。凡違反法律者,將被沒收財產。聶斯脫里派不被稱為基督徒。
VII. 凡身處官署、軍隊或行會中的異端份子,皆須承擔金錢與人身的義務。
VIII. 凡追隨優提基與狄奧斯哥羅教義者,與亞波里拿留派相似,並受同樣的懲罰,若他們不順從神聖的四大公會議,則不得任命主教或聖職人員。因為無論是任命者還是被任命者,皆處以流放並沒收財產。他們不得建造教會或修道院,亦不得以宗教名義聚會。若經長官證實,屋主曾有意讓他們在該房屋或地產中聚會,則該房屋或地產應歸教會所有。若是在違背屋主意願的情況下,由房屋管理人、地產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接納他們進行非法聚會或進入修道院,若其身分卑微,則公開鞭笞;若身分顯赫,則向國庫罰款十磅。他們不得服兵役,若已入伍,則被開除軍籍,並被剝奪與宮廷的往來,亦不得在其他城市或其出生地或居住的村莊停留。凡在君士坦丁堡出生者,皆被逐出所有大都會城市。任何人不得撰寫、閱讀、口述或持有反對迦克墩公會議的著作;否則將被處以永久流放。此外,凡為學習而接近他們者,須向國庫繳納十磅;而教授禁忌內容者,則處以極刑。優提基與亞波里拿留的一切著作皆應焚毀。若長官、其屬下官員或辯護人疏忽此事,將被處以十磅罰款繳納國庫。
IX. 異端份子不得按慣例安葬。
X. 任何正統信徒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將包含正統教會的不動產轉讓給異端份子;否則該財產將被沒收歸國庫。
XI. 無論摩尼教徒在何處被發現,皆處以極刑。
XII. 摩尼教徒被逐出各地,並處以極刑;其餘異端份子(凡非正統者皆為異端)、異教徒、猶太人與撒馬利亞人,皆被禁止擔任公職、擁有尊榮職位、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城市長老;以免他們有權利對基督徒或主教施加傷害或進行審判,亦不得服兵役,除非是屬於軍團編制者。這些人雖保留軍籍並承擔義務,但不得晉升,亦不得在公共或私人訴訟中擔任正統信徒的執行人。凡試圖進行此類行為者,除該行為無效外,還須繳納二十磅罰款;將他們列入公共名冊者亦罰款二十磅,長官則罰款五十磅;所有罰款皆歸入私人財產。哥德人若成為盟友 [註:fœderati],則不在此限,並可根據帝國尊嚴的意願獲得其他榮譽。
1195
1196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是那些想要將孩子帶向正統信仰的人。 異端者的父親,若對正統派的孩子沒有任何合法的指控,則被迫要按照其家產的比例,供給他們生活所需及其他必要之物,並將他們與正統派信徒結為婚配,且在長官與主教的介入下,提供嫁妝與婚前贈與。
當父母雙方意見不合時,以那位想要將孩子帶向正統信仰的一方為準(28)。異端者的父母(29),既然沒有任何(30)合法的理由來控告正統派的孩子,就必須按照其家產的比例,供給他們生活所需及其他必要之物,並在長官與主教的介入下,將他們與正統派信徒結為婚配,且提供嫁妝與婚前贈與。
XIII. 異端者的正統派子女,若未曾得罪父母,可毫無減損地繼承其無遺囑之遺產;而在此之外所立的遺囑,若無法律禁止,則屬無效,但仍須保留其自由身。若他們確實得罪了父母,則會被控告並受懲罰(31)。然而,即便他們得罪了父母,仍可根據遺囑獲得其家產的四分之一(32)。此規定同樣適用於猶太人與撒馬利亞人。
XIV. 異端者不得舉行聚會、小組聚會(parasynaxes)、會議、按立或洗禮;亦不得擁有首領、神職人員(33-34),或擔任辯護人,或親自管理、委託他人管理莊園,或從事任何被禁止的行為。違法者將面臨死刑。
XV. 摩尼教徒的遺產,僅由其正統派子女繼承。若無此類子女,則無論其是否立有遺囑、遺贈或贈與,國庫均將其財產沒收。
XVI. 凡脫離摩尼教而成為正統派者,若被發現仍從事該異端的行為,或單純與摩尼教徒往來、交談,且未立即將他們交給合法的法官,將受到極刑。
安尼巴爾·法布羅(Annibalis Fabroti)註:
(28)以……為準。即便反對的是父親,正如赫爾莫波利斯的狄奧多所言。 (29)異端者的父母。佛提烏(Photius),12, 2:「他們如何被迫供養身為正統派的孩子,並將其列為繼承人,且給予嫁妝與婚前贈與。」即他們如何被迫供養身為正統派的孩子,並將其列為繼承人,且給予嫁妝與婚前贈與。巴爾薩蒙亦在此處提及。 (30)既然沒有任何。若僅僅是因為孩子成為了基督徒而控告。參見第9卷的摘要。 (31)被控告並受懲罰。《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on)的編纂者刪除了這些字句:狄奧多·巴爾薩蒙對此表示感謝,見佛提烏《諾摩卡農》(Nomocanon)第12卷第2章末尾。事實上,他們這樣做並非沒有過錯:儘管父母是異端者,但孝道的義務不應被破壞。你說他是敬虔的敵人,但他畢竟是父親:「即便他蔑視法律且不敬虔,但他仍是父親」,正如查士丁尼在《新律》(Nov. xi, c. 2)中所言。 (32)四分之一。他們的處境比那些被剝奪繼承權、一無所有的人要好。同樣,未成年人的收養者若剝奪其繼承權,也被要求留下其財產的四分之一,見《法學階梯》(Instit.)關於收養的第3條。 (33)小組聚會(Parasynaxes)。異端者的聚會並非教會,而是「類教會」,見《查士丁尼法典》第1卷第5條,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藏身處與洞穴。伊皮法尼(Epiphanius)在《藥囊》(Panarii)第1卷中說:「他們的教會,或者說藏身處與洞穴;我這樣稱呼異端者的聚會。」他們被認為是教會,但其實不然。奧普塔圖(Optatus Milevitanus)在第1卷中說:「同時你說,在異端者那裡不可能有教會的嫁妝,你反駁道:我們知道異端者的教會是個人的、被出賣的,沒有合法的聖禮,也沒有合法的婚姻。基督是唯一教會的新郎,祂在《雅歌》中見證了這一點,祂拒絕了那些不必要的。祂稱讚那唯一的一個,並譴責其餘的,因為除了那唯一真實的大公教會外,其餘在異端者那裡的被認為是教會,實則不然。」同樣,這些不是聚會,而是小組聚會(parasynaxes),即「通姦的集會」,正如《新律》第132章的譯者所言。提奧法內斯(Theophanes)關於狄奧多西(Theodosius)說:「他將尤諾米烏(Eunomius)流放,因為他舉行通姦的聚會並欺騙百姓。」這不是洗禮,而是「類洗禮」(parabaptismata),見《新律》第131章,即「通姦的洗禮」,基於同樣的理由,他們被稱為「類洗禮者」(parabaptistai),見愛比克泰德(Epictetus)的《論辯集》第2卷第9章。 (34-35)或神職人員。異端者既不能成為城市的長老,也不能成為辯護人。這是此處的含義。關於城市長老,見下文第9卷最後一章。 (36)摩尼教徒。見上文第4條。
1197
1198 教會憲章彙編 ……且身居高位與軍職者,應勤勉地搜查並交出他們當中的此類人。因為當被捕的摩尼教徒說他被某些人所知時,那些人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如同犯了同樣的罪,即便他們本身並非摩尼教徒。因為那些知道犯罪者卻不將其揭發的人,被視為犯了同樣的罪。凡持有摩尼教書籍而不將其交出焚毀者,將受到懲罰。
XVII. 撒馬利亞人的會堂應被拆毀,若他們企圖建造新的,將受到懲罰。他們不得擁有遺囑繼承人或無遺囑繼承人,除非是正統派信徒;他們也不得將財產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正統派信徒;國庫將在主教與長官的介入下,沒收這些財產。
XVIII. 關於撒馬利亞人所頒布的、涉及其會堂與繼承權的法令,同樣適用於孟他努派(Montanists)、阿斯可德魯格派(Ascodrugis)與奧菲派(Ophitis)。因為只有正統派信徒才能繼承他們的遺囑或無遺囑遺產,並獲得遺贈。至於其餘的異端者,即非正統派信徒、外邦人與撒馬利亞人,不得服兵役,不得擔任公職,不得從事公共事務,不得擔任教師,也不得擔任辯護人。若有人為了獲得這些權利而假裝自己是正統派信徒,但被發現有異端者的妻子或子女,且未將他們帶向正統信仰,將被驅逐。若他隱瞞了這一點,則不得將自己的財產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異端者;這些財產以及轉移給他的異端遺產,均由國庫沒收。總之,凡參與軍事、公職、辯護、公共榮譽或供養(39)者,僅能由正統派信徒繼承,且任何從他們那裡以任何方式流向異端者的財產,均由國庫沒收。若夫妻一方為正統派,另一方為異端者,他們的子女必須成為正統派。若子女中有的成為正統派,有的仍為異端者,則只有正統派子女能繼承父母雙方的遺產。若子女皆為異端者,則由正統派親屬繼承;若無此類親屬,則歸國庫。對於那些怠惰、不追究或不舉報的長官、文職與軍職人員及主教,亦有不同的懲罰;他們應向皇帝報告怠惰的長官。罰款歸國庫所有。
安尼巴爾·法布羅註:
(37)凡持有書籍。這些在萊恩克勞(Leunclavius)的抄本中缺失。 (38)撒馬利亞人的會堂。普羅科匹厄斯(Procopius)在《秘史》中似乎理解這條法律,西里爾(Cyrillus Scythopolitanus)亦然,尼古拉·阿勒曼(Nicolaus Alemannus)在註釋中引用了他。普羅科匹厄斯說,撒馬利亞人的子女與親屬不能從父母或親屬的遺囑中獲得任何東西:這在查士丁尼的法律中隱晦地表達了,根據該法,撒馬利亞人除了正統派信徒外,沒有其他遺囑或合法繼承人。然而,西里爾所寫的關於撒馬利亞人被排除在公共事務之外的內容,更多地涉及本卷第12條與第18條,其中禁止撒馬利亞人擔任官職與擁有尊位。此外,查士丁尼在《新律》第129章中廢除了這條法律,其中逐一列舉了該法的各個章節。查士丁(Justinus)後來在《新律》第144章中廢除了查士丁尼的《新律》,該章見於第1卷第3章的摘要中。 (39)供養。希臘-拉丁詞彙表:synkrotein,供養;synkrotēsis,供養。
1199
1200 狄奧多·巴爾薩蒙 XIX. 若父母雙方皆為異端者,則贈與僅歸於正統派子女(40),而非異端子女,且其遺產亦由前者繼承。若所有子女皆為異端者,則由正統派親屬繼承;若無此類親屬,則歸國庫。此外,異端者被迫按照其家產比例供養正統派子女,提供日常開銷,並給予嫁妝與婚前贈與。
XX. 異端者若參與聖餐、聚會或洗禮,將作為違法者受到懲罰,而為他們提供房屋者亦受同樣的法律制裁。只有在聖地範圍內擁有店鋪的正統派信徒,才能享有特權,異端者則不然;他們不得在聖地範圍內進行交易,以免聽見神聖的奧秘。孟他努派信徒不得與那些成為正統派的同類人同住;而他們當中所謂的主教或神職人員(41),將被驅逐出君士坦丁堡。他們被禁止買賣奴隸,且他們當中的貧困者,不得從法庭或教會獲得所謂的「尊位津貼」(42)。凡無理為他們提供庇護(43)者,將被罰款十磅;長官若因疏忽而未執行,亦罰十磅,國庫官員及其下屬亦然。
XXI. 猶太人(44)或異端者(45)在訴訟中不得對正統派信徒(46)作證。然而,他們可以互相作證(47),但摩尼教徒、波波里特派(Borborites)、外邦人、撒馬利亞人,以及與他們相似的孟他努派、阿斯可德魯格派與奧菲派除外。因為對這些人而言,一切證詞與一切合法的行為都被禁止。至於其他異端者,在遺囑、遺言與契約中,為了證據的便利(48),可以毫無疑問地作證。
XXII. 異端者不得透過軍事遺囑獲得遺產或遺贈(49)。
安尼巴爾·法布羅註:
(40)僅歸於正統派。參見佐納拉斯(Zonaras)對迦太基會議第25條教規的註釋。 (41)主教或神職人員。從《巴西利卡法典》中補充:修道院長與總主教,第1卷第1條第30章。 (41)即基督徒。 (42)津貼。Axiomatika。給予那些擁有尊位者或「尊位者」(axiomaticis)的薪水,阿納斯塔修(Anastasius Bibliothecarius)在《教會史》中說:「給予三位伯爵,兩位尊位者。」佛提烏《諾摩卡農》第8卷第7章。 (43)凡提供庇護。Prostasia。希臘-拉丁詞彙表:prostasia,庇護。 (44)猶太人。查士丁尼在《法典》第1卷中,甚至包括那些信奉猶太教迷信的人,即聶斯脫里派,希臘《巴西利卡法典》第21卷第1條第44章,甚至猶太人,正如在該法典中所述。然而,異端者或猶太人之間…… (45)或異端者。因此,猶太人不包含在異端者的稱呼中,正如巴爾薩蒙在第9卷摘要中所指出的,他們在第10卷的標題中也被分開,見《非洲教會教規》第120頁。 (46)對正統派信徒。佛提烏《諾摩卡農》第3卷第2章。 (47)然而他們。查士丁尼在上述法典中說:「然而,在異端者或猶太人之間,若他們認為有必要訴訟,我們准許他們進行混合的盟約,並引入對訴訟雙方而言合適的證人。」「混合的盟約」,《巴西利卡法典》譯為「混合的恥辱」(aischos epimikton),第1卷第1條第51章;aischos意為恥辱、羞辱。保羅在《論婚姻儀式》第47條中說:「她將自己帶入如此的盟約。」阿拉伯-拉丁詞彙表:feditas或fedus,無雙元音。他說,對訴訟雙方而言合適的,等等,正如《新律》第45章第1章所言:「訴訟雙方與作證者彼此合適。」 (48)為了證據的便利。為了必要用途的利益,見上述法典。為了必要事物的利益。 (49)獲得遺贈。撒馬利亞人不得獲得遺贈。希臘文對第2條關於證據的註釋。
1201
1202 教會憲章彙編 以及所有相關的標題。
第1卷,第1條,第1憲章,開頭為「Cunctos」。所有異端者皆為無名譽者。
第1卷,第1條,第2憲章,開頭為「Nullus」。沒有指定的地方供異端者舉行聚會。該憲章並稱異端者為無名譽者。凡不追隨尼西亞教父正統信仰者,皆為異端者。
第1卷,第1條,第5憲章,開頭為「Tēs orthēs」。該憲章闡述了正統信仰的定義;違背者被視為承認的異端者,並承受法律的懲罰。同一標題的第七條憲章亦作此規定,開頭為「Ginōskein」。
第1卷,第3條,第32憲章(50),開頭為「Omnes」。執行者必須是正統派信徒。總之,異端者不得服兵役。
第1卷,第3條,第54憲章,開頭為「Deo nobis」。在第三章中,憲章說沒有異端者可以擁有基督徒奴隸。
第1卷,第1條,第3憲章,開頭為「Thespizomen」。身為聶斯脫里派的主教與神職人員,將被逐出教會。
第1卷,第4條,第5憲章(51),開頭為「Archigerontes」。在亞歷山大港,任何異端者不得成為長老、協會或工會(52)的管理者;必須是基督徒,並在奧古斯都長官(53)及其下屬官員的介入下進行。
第1卷,第4條,第15憲章,開頭為「Nemo」。異端者不得在禁衛軍長官或其他任何長官面前擔任辯護人。
第1卷,第4條,第16憲章,開頭為「Si legibus」。凡明知對方是異端者而訂婚者,若想解除婚約,需雙倍返還聘禮。若不知情,則可獲寬恕。
第1卷,第6條,第3憲章,開頭為「Nulli」。異端者若企圖為人重洗,將被處以永久流放,長官不得減輕對其規定的懲罰。
第1卷,第7條,第6憲章,開頭為「Eos」。凡脫離正統派而成為優提基派(Eutychianistae)或亞波里拿留派(Apollinaristae)的神職人員與修士,應被逐出羅馬帝國,並作為異端者承受異端者的懲罰。
第1卷,第9條,第12憲章,開頭為「Caelicolarum」。天體崇拜者(Caelicolae)若不追隨正統信仰,將作為異端者受到懲罰。
第2卷,第6條,第8憲章,開頭為「Nemo」。凡不屬於基督徒宗教者,不得擔任辯護人,因違反法律將面臨失去職位、沒收財產與永久流放的恐懼。
安尼巴爾·法布羅註:
(50)第1卷,第3條,第32憲章。關於此處所說的正統派執行者,我不認為存在於第52憲章中,除非他們想這樣解釋「此外,不要讓執行者頑固且貪婪的乖戾……」等字句。在譯文中應讀作:「總之,等等。」 (51)第1卷,第4條,第5憲章。見該憲章第5條。 (52)或協會或工會。應讀作:或工會協會。 (53)長官介入。該法第6條即對此而寫;因為在某些地方錯誤地寫成「Gennadio P. V.」而非奧古斯都長官。
1203
1204 狄奧多·巴爾薩蒙
第5卷,第1條,第5憲章,開頭為「Mulier」。與異端者訂婚的未婚妻,因對方是異端者,可以解除婚約。她僅需返還所收取的聘禮。若訂婚者是基督徒,而未婚妻非正統派,情況亦同。
第10卷,第32條,第4憲章(54),開頭為「Omnes」。凡受限於市政官職者,無論屬於何種派別或宗教,皆有義務履行職責。
請閱讀法典之後頒布的第50條新律,其標題為:「關於猶太人不得免除市政官職,等等。」因為你將在其中發現,沒有異端者可以免除市政官職,且當國庫對某人是否為市政官員,或是否逃避市政職務有所懷疑時,他們不得作證。
第6條
關於不可重複聖洗,即不可進行重洗。
解釋 I.
主教若為同一人施洗兩次,將被免職(56)。
II. 凡為正統派信徒重洗者(57),與受洗者一同處以極刑,前提是他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III. 不允許異端者將正統派的自由人或奴隸帶向他們的洗禮;也不得禁止他們自己的奴隸(尚未加入異端信仰者)歸向正統信仰。凡如此行,或容許他人如此行,或不舉報者,若為自由人,將被流放並罰款十磅黃金,且雙方(58)皆無贈與或立遺囑之權。長官若不追究,或執行不力,亦受同樣懲罰。
此標題無摘要。
安尼巴爾·法布羅註:
(54)第10卷,第31條,第49憲章。在那裡,「無論何種派別」,如《法典》第7條,「迷信」,如《法典》第49條,關於十人長。 (55)主教若為同一人施洗兩次。君士坦丁·哈門諾普洛斯(Constantinus Harmenopulus)在《教規摘要》中說,若有人從異端而來,應詢問他的信經,若尚未受洗,則說:「我奉父、子、聖靈的名為你施洗。」查理曼的章節,第6卷第181章;阿爾勒會議第1條第8章,關於非洲人,他們使用自己的法律並進行重洗,會議決定:「若有人從那裡來到教會,且被發現已奉父、子、聖靈的名受洗,則僅為他按手。若詢問信經時無法回答,則應在三位一體中受洗。」因此,那些在三位一體之外受洗的異端者,應被重洗。見查理曼章節第7卷第319章。 (56)免職。被逐出聖職,見《巴西利卡法典》第3卷第1條第7章。 (57)正統派信徒。原文為「正統派奴隸」:正統派的奴隸。萊恩克勞抄本中讀作「正統派信徒」更為正確。 (58)雙方皆無。在《法典》第3條中,雙方皆被拒絕許可。埃伯·布羅德(Eber Brodci)亦如此。修正案由《巴西利卡法典》第1卷第1條第55章及第14卷第1條第22章證實。
1205
1206 教會憲章彙編
第七卷
關於叛教者
解釋
一、凡從基督徒轉為猶太教徒者,其財產沒收。
二、凡聲稱死者因從基督徒轉為猶太教徒或外邦人,以致不能立遺囑者,應在規定的五年內對該不合情理的遺囑提起訴訟。
三、凡從正統派轉為異端者,不得與人往來,不得作證,不得立遺囑,不得繼承遺產,且不像其他罪行那樣有悔改的機會。
四、基督徒若背棄信仰並獻祭,或命令他人獻祭,任何人皆可控告,不受時效限制;其背教後不得贈與,不得以買賣形式規避法律,不得立遺囑;其一切財產應由其基督徒親屬繼承,即使在該污穢之人活著時未曾提起訴訟亦然。其贈與與遺囑皆被廢除,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繼承。
五、凡強迫或勸誘基督徒奴隸或自由人轉入非法宗教者,處以死刑並沒收財產。
六、正統派教士或修士若追隨優提基(Eutyches)或亞波里拿留(Apollinaris)的迷信,應受針對異端者之法律制裁,並按關於摩尼教徒之立法,將其逐出羅馬帝國。 其餘參見各標題。
[註:(59) 叛教者。維埃納的阿維圖斯(Avitus Vienn.)在第4封書信中稱之為「背離堅固信仰者」。居普良在第31封書信中稱之為「信仰的被廢黜者」。此憲章之意為:凡背棄並褻瀆宗教者,死後五年內仍可被控告,並可審查其遺囑,視同其無權立遺囑。關於時效問題,尤斯塔修斯(Eustathius)在五年時效章中提到:凡背離教會並成為外邦人或猶太人者,死後五年內仍可被控告。參見《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a)第60卷,第54標題,第24章及其註釋:「若有人被指控背棄基督信仰,等。」]
[註:(60) 轉為異端者。希臘人將異端者與叛教者混為一談,此錯誤源於本法第3條中「異端迷信」一詞,庫雅修(Cujacius)認為該詞是被錯誤地插入法條中的,佛提烏(Photius)在《諾摩卡農》(Nomocanon)第9標題第39章中也沿用了這一錯誤。]
[註:(61) 不得立遺囑。非洲教父在《非洲教會法典》第93章中提到:應請求確認那條由虔誠記憶的狄奧多西皇帝所頒布的法律,即關於那些按立或被按立的異端者,或在其聚會處被發現的財產持有者,應予以沒收。]
[註:(62) 不得悔改。叛教者的罪行不能因悔改而消除,儘管對於異端者,甚至是著名的摩尼教徒,悔改可使其免除一切懲罰(參見《狄奧多西法典》關於異端者之第41條)。非洲教父在上述第93章中亦有提及。但巴爾薩蒙(Balsamon)在註釋佛提烏的《諾摩卡農》第9標題第25章時指出,這後半部分並未出現在《巴西利卡法典》中,因為認為所有罪行都不能因悔改而消除是不人道的。對於悔改的撒馬利亞人則給予寬恕(參見《新律》第129卷第3章),正如對待其他異端者一樣。]
[註:(63) 任何人皆可控告。布羅代(Brodæus)法典第4條中提到:關於連續控告的聲音。]
[註:(64) 不得以買賣形式。參見《巴西利卡法典》:「不得以虛假的買賣來欺騙法律。」]
[註:(65) 第1卷,第9標題,第18憲章,開頭為「Hac victura」。非「hac valitura」,如某些版本所示。參見《狄奧多西法典》附錄第14條:「我們制定此法律的永恆性,供眾人遵守。」]
[註:(66) 撒馬利亞人或猶太人。在布羅代法典最後一條中讀作:「無猶太人」。狄奧多西的《新律》中提到:「無猶太人,無撒馬利亞人」。該條未提及撒馬利亞人,似乎是希臘人從《狄奧多西法典》中添加的。]
1207
1208 [註:(67) 尊崇的十字架。在《巴西利卡法典》第7卷中稱為「聖十字架」,如《狄奧多西法典》關於猶太人之第18條及查士丁尼法典第11條所述。希臘人在第38條第2款中將「神的標記」譯為「十字架」,違背了下文第2卷第1標題的本意。至於米努修(Minutius)在《屋大維》(Octavius)中所言「我們既不崇拜也不渴望十字架」,此點亦被特魯洛會議(Trullan Council)第73條所禁止,正如巴爾薩蒙在該處所言:「為了不讓我們的戰利品被路人踐踏。」圖爾的貴格利(Gregor. Turon.)在《歷史》第5卷第19章中記載提比略皇帝在宮殿地板上看到刻有主十字架的大理石板,說道:「主啊,我們用祢的十字架保護我們的額頭與胸膛,看哪,我們卻將十字架踐踏在腳下。」說完便立即下令將其移走。艾莫因(Aimoinus)修士在《法蘭克事蹟》第3卷第9章中提到:在肯尼特國王的宗教法律中寫道:「凡神聖的墳墓皆應視為神聖,並以十字架標記裝飾。務必小心,不得用腳踐踏。」]
[註:(68) 關於猶太人。基督徒的團體被允許繼承,因為這是特別授予他們的(參見上文關於神聖教會之第1條),而非猶太人的團體,因為後者並無此特殊特權。]
[註:(69) 或對他。我們規定,若有猶太人開啟永生之門,獻身於神聖崇拜並選擇成為基督徒,不得受到猶太人的任何騷擾或困擾。若有人認為可以因猶太人轉為基督徒而傷害他,我們希望該侮辱的策劃者根據罪行的性質,受到報復性的懲罰。]
[註:(70) 焚燒。應處以火刑。古法典第2條即如此記載。]
[註:(71) 設置住所。參見上文第5標題。]
1209
1210 [註:(72) 不得有多妻。猶太人當時有多位妻子(參見約瑟夫《古猶太史》第17卷;殉道者查士丁《與特里豐對話錄》;屈梭多模《提摩太前書》講道集第10篇;提奧多勒《同上》)。今日猶太人被禁止同時擁有數位妻子。]
[註:(73) 在省長面前。猶太人習慣在特定的法官面前進行訴訟,但該習慣未被重視,因為有時判決並未得到確認(參見巴爾薩蒙註釋佛提烏《諾摩卡農》第1標題第3章);因此,他們在任何法官面前皆可進行訴訟。]
[註:(74) 進行訴訟。在該法典中,所有人皆應遵守羅馬法律並進行訴訟。]
[註:(75) 關於市場與迷信。在《狄奧多西法典》中讀作「不那麼關於迷信」。福內里烏斯(Fornerius)在註釋卡西奧多魯斯(Cassiod.)時贊同此讀法。]
[註:(76) 猶太人。此憲章的另一摘要存在於《巴西利卡法典》第1卷第1標題第38章:「不得有外族人成為猶太人的監察官(Ephorus)。」關於監察官的職責,參見彼得·塞尼耶(Petri Sernierii)的詞彙表:「監察官是指檢查城市商品並定價的人。」憲章進一步要求,不得有外族人成為猶太宗教的審查員或管理者。]
[註:(77) 以阿曼(Aman)的形式。庫雅修(Cujacius)曾指出,特里波尼安(Tribonianus)在法典第41條中並未修改任何內容,而是完全照抄《狄奧多西法典》,即猶太人在其節日慶典中以阿曼為對象。]
[註:(78) 崇拜天者。希臘-拉丁詞彙表:「崇拜天者,即天崇拜者。」他們被稱為天崇拜者,是因為猶太人崇拜天(參見狄奧多羅斯·西庫洛斯《歷史叢書》第40卷;奧利根《駁塞爾蘇斯》第5卷;尤維納利斯《諷刺詩》第14篇)。]
[註:(79) 猶太人等。因此,在該法典第13條中,古籍正確地記載為「從該部分被傳喚」。]
1211
1212 [註:(80) 若他們犯了錯等。這些話包含了對「否則等」這些詞的解釋,即不讓任何人有權自行報復。]
[註:(81) 存在訴訟。在《巴西利卡法典》中為「爭執與訴訟」。]
[註:(82) 非他們的長老。在《巴西利卡法典》中為「長老」。因此,猶太人的長老也曾處理爭議與訴訟。]
[註:(83) 猶太人的首領。即族長(Exarchs)。]
[註:(84) 冠冕稅。猶太人過去每年向耶路撒冷的族長繳納冠冕稅,後來皇帝們將其收歸國有。]
[註:(85) 成為城市之父。庫雅修指出,在法典最後一條中應讀作「也不得有父親的榮譽」。]
[註:(86) 面臨毀壞。猶太人被允許修復舊會堂,但不允許新建。]
[註:(87) 沒收財產。佛提烏在《諾摩卡農》第9標題第25章中也如此解釋法典最後一條的那些話:「其財產被沒收,隨即處以死刑。」]
[註:(88) 以及死刑。巴爾薩蒙在註釋上述第25章時證實這點並未出現在《巴西利卡法典》中,這是正確的。]
[註:(89) 第1卷,第5標題,第13憲章。那裡提到一百磅黃金。]
1213
1214 [註:(90) 猶太人基督徒。根據君士坦丁的法律,猶太人不得擁有基督徒奴隸。參見優西比烏《君士坦丁傳》第4卷。奴隸應立即獲得自由。]
[註:(91) 或其他教派。在《巴西利卡法典》中為「其他宗教」。]
[註:(92) 不得以任何方式擁有。不得購買,也不得通過贈與或其他任何名義獲得。]
[註:(93) 獲得自由。若奴隸舉報此事,作為控告的獎勵,他將獲得自由。參見《巴西利卡法典》第60卷第54標題第32章。否則,他將被收歸國庫。]
1215
1216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1. 異教徒、猶太人、撒馬利亞人,以及任何非正統信仰者,不得擁有基督徒奴隸。因為該奴隸將被宣告獲得自由,而購買奴隸者須向私人國庫繳納 30 磅金幣。
《法典摘要》(Tituli X Paratitla)
第 1 卷,第 3 標題,第 54 法條,其開頭為「Deo nobis」。任何猶太人、異教徒或異端者,不得擁有基督徒奴隸。若發現此類情事,該奴隸應立即被帶往自由之境。
第 1 卷,第 7 標題,第 5 法條,其開頭為「Eum」。凡以暴力或勸誘方式,將奴隸從基督教引誘至可憎異端者,其財產應被沒收,並處以死刑。
第 1 卷,第 9 標題,第 16 法條,其開頭為「Judæi」。我們對那些被證實曾為基督徒行割禮,或指使他人行此事的猶太人,處以沒收財產及永久流放之刑。
第 11 標題
關於異教徒的祭祀與神廟。
I. 神廟應予關閉,且不得有任何人進行祭祀。若有人違犯此令,處以死刑並沒收其財產。若長官或總督未執行此令,亦受同等懲罰。
1217
1218
教會法規彙編(CONSTIT. ECCLES. COLLECTIO.)
II. 無人得藉由剖腹占卜(extispicinam)進行預測。因為凡違背禁令,探求當前或未來之真相者,必受嚴厲懲罰。
III. 祭祀已被禁止,但公共建築的裝飾不得拆除。若有人提出敕令或法律以拆毀這些建築,該文件應被收回,並呈報給皇帝。
IV. 在無祭祀與被禁止的迷信活動下,公共娛樂與為民眾歡樂而設的宴會,應依古老習俗進行。
V. 位於迦太基的聖所,應歸屬於神聖的教會,但皇帝已贈予個人或教會者除外。
VI. 若基督徒對安分守己的異教徒與猶太人施加暴力或進行搶奪,應雙倍賠償所搶之物;若長官、官員及地方議員未予制止,反而容許民眾犯下此類罪行,亦受同等懲罰。
1219
1220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VII. 無人得因許願而進入神廟,不得尊崇偶像,不得以花環裝飾神廟,不得在祭壇上投火、焚香、奠酒或獻祭。因為此罪行若經公開指控,將處以沒收財產及死刑。若總督在合法的指控與證明後未予懲處,須向國庫繳納 50 磅金幣,官員亦同。
VIII. 若異教徒犯下被禁止之事,應公開受審;若他們在知情的主人允許下,於他人之地犯案,則該土地及其餘財產皆被沒收,且本人喪失職位或軍職。若為平民,則處以肉刑,並永久流放至礦場服勞役。
IX. 若有財產被贈予或遺留給地點、個人,或用於支持異教迷信,該財產應由這些人居住或地點所在的城市接收,並用於類似市政收入的用途。至於異教徒的不虔誠行為,由長官負責懲處,超出其權限者則呈報皇帝。
X. 凡受洗後仍堅持異教迷信者,處以極刑。至於尚未受洗者,應攜帶其本人、子女、配偶及所有眷屬前往聖教會。兒童若年幼,應立即受洗;成年人則先教導聖經與教會法規。
1221
1222
教會法規彙編(CONSTIT. ECCLES. COLLECTIO.)
若他們因獲得軍職、地位或擁有財產,而僅僅是表面上受洗,卻任由其子女、配偶、家中僕人或親屬留在迷信中,則沒收其財產,並依其罪行受罰,且不得享有公民權。若他們未受洗,則不享有公民權之任何利益,亦不得擁有動產或不動產,這些財產將由國庫沒收,且本人將受適當懲罰並被流放。若發現他們進行祭祀或崇拜偶像,則按摩尼教徒之例懲處。異教徒不得擔任任何學科的教師,亦不得領取公共糧食配給,即便有神聖敕令干預亦然。
此標題無《法典摘要》。
第 12 標題
關於逃往教會者及在該處喧嘩者。
I. 猶太人若為逃避罪行或債務而欲改信基督教,在證明其清白並償還債務前,不得接納。
II. 凡強行帶走逃往教會者,視同犯下叛國罪。
III. 逃亡者不得攜帶任何武器,亦不得在聖殿內進食或睡覺。他們可安全地待在第一道門內、庭院、柱廊、浴室及花園中。若經教士勸告,並在誓言保障下仍不放下武器,則可由武裝人員強行帶走;但未經主教與辯護人許可,不得如此行事。
1223
1224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IV. 若武裝奴隸逃往聖殿,應交還給其主人或其逃離之對象。若他仗恃武器進行抵抗,則允許主人以其認為必要的武力將其帶走;若他在抵抗中死亡,主人無需負責。
V. 不得在教會內喧嘩、騷亂,亦不得在城中聚眾煽動叛亂。受害者應向長官申訴,而非採取此類行動。凡違法或煽動叛亂者,處以極刑。
VI. 凡企圖強行帶走逃亡者,處以死刑。不得剝奪他們的食物、衣物或安寧。若他們出現在教會內,在尊重該處神聖性的前提下,經由適當法官的判決進行勸告,並給予他們應有的答覆。若他們隱匿在教會邊界內,應透過管家、辯護人或主教委託之人進行尋找;若被發現,應以禮貌方式勸告,並允許他們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在適當法庭上進行答辯。若他們拖延,應依法透過公告傳喚;若他們擁有不動產,則將其移交或變賣,以償還私人及公共債務;若他們在教會外隱匿了動產,應透過執行官進行搜查,並以該財產進行賠償。若他們的財產隱匿在教會內,則透過管家與辯護人進行搜查。若僅是懷疑,則在主教命令下進行宣誓。此規定同樣適用於擔保人、委託人、其財產、家庭、合夥人,以及所有因相同原因負有責任並與其一同逃往教會者,以便從其財產中償還債務。
1225
教會法規彙編 1226 若無人庇護,則應立即歸還,或將其交由殖民者、釋放奴隸者,連同其財物一併處理,或在無財物的情況下,視其罪行與教會規章給予管教;如此既不使擁有他們的人因其缺席而受損,也不使他們因教會供養窮人的經費而受供養。管家與辯護人應當查明那些尋求庇護者及其緣由,並告知官長或相關當事人,以便按公義行事。此項規定在君士坦丁堡不適用,因為該城內所發生的事務,皆由皇帝按其旨意處置。
七、凡與人有訴訟或糾紛者,不得藉由自己或他人擾亂教會,而應前往官長處。若因某些罪行需要皇帝介入,則應透過大主教呈報。違者將受管教。
八、凡在皇帝於節日前往大教堂時,使用喧嘩呼喊者,將喪失其訴訟權,並由城市長官驅逐並予以管教。若因某位權勢人物而尋求教會庇護者,應透過牧首與教會辯護人向皇帝呈報。
關於標題之外的條文:
第一卷,第三標題,第20條,其開頭為「Si qua」。凡以尋求教會庇護者之名所給予的特權,應當穩固。
第一卷,第四十九標題,第一條,其開頭為「Nemo」。官長在卸任後,應在該省停留五十日,不得隱匿於神聖界限之內。
第十卷,第十九標題,第八條,其開頭為「Θεσπίζομεν」(我們制定)。此規定論及尋求庇護的稅吏或市民,應如何向他們追討公共稅賦;規定若未公開宣告,任何人不得向他們徵收稅款。因為對於那些尋求庇護或以其他方式隱匿自己的人,規定不允許徵稅者向他們進行任何徵收。
第十三標題
關於在教會中獲得自由者。 解釋 一、某人若在公教會中,於民眾與聖職人員在場時,將其奴隸釋放,是為正當;並為紀念此事,應作成書面紀錄,由主教簽署。主教們亦可隨其意願給予或留下自由;但必須明確表達其意願。
二、在教會中,於主教與全體民眾在場時獲得自由者,即成為羅馬公民。至於聖職人員,若在遺囑中或以任何言語指示給予自由,則自遺囑公佈之日起,即產生直接的自由效力。
關於標題之外的條文:
第一卷,第三標題,第五十四條,其開頭為「Deo nobis」。奴隸若侍奉外邦人、猶太人、撒馬利亞人或異端者,即使尚未成為基督徒,但若現在願意成為基督徒,則在受洗(即受印記)之時,即被奪回以獲得自由;其主人不得將其重新奴役,即使該奴隸後來成為基督徒亦然。
第六卷,第十五標題,第一條,其開頭為「Sancimus」。此規定在第二章中指出,兒子可奉父親之命,在教會中釋放其奴隸。
1227
1238 西奧多·巴爾薩蒙
第二卷
關於散見於《法學彙編》(Digesta)與《法學階梯》(Instituta)中,關於聖所與聖物,以及在其中所發生與違法之事;並關於聖職人員、猶太人、祭祀,以及引誘他人歸向被禁止之宗教者;並關於兒童、老人與病患之供養的彙編。
關於聖所與聖物,以及在其中所發生與違法之事。 《法學彙編》第一卷,第八標題,蓋烏斯(Gaius)第一條。聖物屬於神聖法,不受任何人支配。所謂聖物,是指公開奉獻給神者。私有之物非聖物,而是世俗之物。若建築物倒塌,該地仍保持神聖,如馬奇安努斯(Marcianus)《法學彙編》第六卷所述。聖物無論在城內或鄉間皆可奉獻。但未經皇帝命令,公共場所不得成為聖物,如馬奇安努斯與烏爾比安努斯(Ulpianus)《法學彙編》第八、九條所述。聖物是不可估價的,如龐波尼烏斯(Pomponius)《法學彙編》第十條所述。
第一卷,第十六標題,第七條。總督應視察聖殿,並確保其修繕。
第十八標題,第十五條。官長應搜捕褻瀆聖物者。
第六卷,第十四標題,第六十條,龐波尼烏斯。人不得隨意約定不奉獻自己的土地。
第六卷,第一標題,第二十三條,保羅(Paulus)。我們不能將聖物視為己有而主張權利。
第八卷,第一標題,第十四條,保羅。當聖地介入時,即使是道路也會受阻。因為在這樣的土地上,無法建立地役權。
第十卷,第十九標題,第四條,烏爾比安努斯。遺產權利連同其明確的區分,或經由判決或繼承人的同意,皆存放在聖殿中。
第十一卷,第四標題,第一條,烏爾比安努斯。被捕獲的逃奴應妥善看管,並在聖殿中登記其姓名、所屬主人,以及其特徵,例如是否有傷痕。
第十一卷,第七標題,第三十六條,龐波尼烏斯。落入敵手之聖地,不再具備聖地性質;如同自由人被奴役一般。但若從此災難中解脫,則透過歸還權(postliminium)恢復其先前狀態。
第十二卷,第二標題,第五條,烏爾比安努斯。凡合法的誓言,若經要求而發誓,皆應遵守;即使某人是按其自身的迷信而發誓。
《法學彙編》第三十三條,烏爾比安努斯。凡指著自己的救恩發誓者,似乎是在指著神發誓;但若誓言並非如此要求,則需重新發誓。此標題全篇皆論及誓言。
1231
第十六卷,第三標題,第一條,烏爾比安努斯。若有人爭奪死者的遺產,且無人為保管寄託物者提供擔保,則保管者無需受訴,而應將該物存放在聖殿中,直至遺產問題判決為止。
保羅《法學彙編》第五條。凡寄託於中介人處之物,若有正當理由,經法官裁定,應存放在聖殿中。
第十七卷,第二標題,第六十三條,龐波尼烏斯。若共有之物被奉獻,則以此為名的合夥關係即告解除。
第十八卷,第一標題,第五條,保羅。若買方不知該物為聖物,則買賣成立。若已知情,則如龐波尼烏斯所言,買賣不成立。
《法學彙編》第六條。凡因無知而將聖物當作私有物購買者,即使買賣不成立,仍可對賣方提起買賣之訴,以獲得其應得之利益,免受欺騙。如莫德斯提努斯(Modestinus)《法學彙編》第六十二條所述。 同標題,第二十二條,烏爾比安努斯。約定「若某物為聖物,則其買賣無效」並非多餘。因為這適用於小塊土地。若發現該地完全屬於聖地,則買賣無效,買方可要求退還已支付之款項。此外,除非明確指出,否則與土地相連的聖地不計入所售土地的面積,如保羅《法學彙編》第五十一條所述。 《法學彙編》第七十三條,帕皮安努斯(Papianus)。即使聖地建築倒塌,該地也不會變成世俗之地,因此不得買賣。
第二十一卷,第一標題,第十七條。奴隸可以尋求庇護所,並請求被買下。
第二十四卷,第一標題,第五條,烏爾比安努斯。我將某物贈予妻子,條件是她將其奉獻給神,或作為建造聖殿之用,是為正當。該地即成為聖地。
第二十四卷,第一標題,第六十一條,蓋烏斯。因離婚而贈予配偶財物是正當的。因為往往為了聖職,在雙方同意下解除婚姻是有益的。
第二十七卷,第十標題,第十二條,馬奇安努斯。瘋狂者的監護人不得奉獻瘋狂者的財物。
第三十卷,第五十九條。遺贈聖物者被視為瘋狂,其價值亦不予支付;因為聖物根本不能被轉讓。
第三十一卷,第七十八條,帕皮安努斯,第27題。若我透過書信將田產贈予兒子,且信中未用信託之語,並將該信存放在聖殿中,且寫信給祭司如下:「我願我的遺囑文件在死後交給我的兒子」,隨後我未立遺囑而去世,且有數位繼承人,則兒子可獲得信中所提之田產。
第三十三卷,第一標題,第二十六條,斯凱沃拉(Scævola)。若我遺贈給聖殿守護者十枚金幣,於節日期間支付給聖殿,則我似乎是為聖殿留下了永久的年度十枚金幣。
第三十四卷,第一標題,第十七條,斯凱沃拉。若我將奴隸劃撥給由我建造的聖殿作為守護,並遺贈給他們每月糧食與年度衣物,則他們自我死後,直至聖殿建成前,皆可領取。除非遺囑人已將他們釋放,否則這些奴隸仍屬於繼承人,如第四十卷,第十二標題,第五十五條,帕皮安努斯所述。
第三十四卷,第二標題,第三十七條,斯凱沃拉。若我在遺囑中說要製作價值一百磅的十字架,並存放在此聖殿中;而該聖殿中所有的十字架皆為銀製且屬我所有,則繼承人必須製作銀製的。
第三十五卷,第二標題,第一條,保羅。即使是遺贈給神之物,亦適用法爾基迪亞法(Lex Falcidia)。
第三十九卷,第二標題,第一條,烏爾比安努斯。新工程禁令適用於防止在聖地進行違法行為。
1235
第三標題,第一條,烏爾比安努斯。針對轉移雨水並損害他人田地者,即使雨水源於聖地,亦可提起防止雨水損害之訴。 第十七條,保羅。當聖地介入時,地役權無法建立。
第四十一卷,第七標題,第四條,保羅。若繼承人因公務缺席,則待釋放奴隸(statuliber)等待他,或將合法封存的錢財存放在聖殿中,他即刻獲得自由。
第四十一卷,第二標題,第三十條,保羅。當土地成為聖地時,我們即停止佔有,即使我們並非以聖地,而是以私有地的方式持有它。
第三標題,第九條,蓋烏斯。聖物不適用時效取得。
第四十三卷,第一標題,第一條,烏爾比安努斯。關於聖物亦可適用禁令。例如,禁止在聖地附近進行任何工程,或要求恢復原狀,如保羅《法學彙編》第二條所述。
第五標題,第三條。對於接受遺囑保管的聖殿守護者,亦可提起關於出示遺囑文件的禁令。 《法學彙編》第五條,雅沃萊努斯(Jabolenus)。若關於遺產的爭議源於遺囑文件本身,或涉及公共調查,則關於出示遺囑文件的禁令不適用,而應暫時存放在聖殿中。 第六標題,第一條,烏爾比安努斯。不得在聖地進行或放入任何會造成其醜陋而非裝飾之物。此禁令不適用於聖器室。聖殿的守護權委託給聖殿的負責人。 第八標題,第二條,烏爾比安努斯。不得在聖地附近建築,且已建者應予拆除。
第四十四卷,第六標題,第三條,蓋烏斯。不得將爭議中的財物奉獻給神。若有人如此做,則需向對手支付雙倍賠償,因為該物被交給了比他更有權勢的對手。
第七標題,第一條,蓋烏斯。關於宗教地之約定無效。
第四十五卷,第一標題,第二十六條,烏爾比安努斯。承諾褻瀆聖物是無效的,且不因此產生訴訟。
《法學彙編》第三十八條,烏爾比安努斯。我要求你建造聖殿是正當的;且為此工程所訂立的租賃契約有效。
1237
1238 教會法規彙編。 法學彙編 83,保羅。人不得就神聖之物進行立約,即便該物可能變為私有。因為若我曾就一處私有地進行立約,且恰巧該地在無我欺詐的情況下被奉獻為聖;隨後又恰巧因某項法律使該地變回私有:我則不受約束。 同上法學彙編。我不能在「當其變為私有時」這一條件下,就神聖之物進行立約;因為我們所能立約的,僅限於在立約之時,能為我們所使用及擁有之物。 法學彙編 91,保羅。若立約之標的物在自然屬性上存在,但因其已成為神聖之物而無法給予;若在立約之時或之後,該物屬於立約者,且隨後變為神聖,則立約者受約束,正如在他售出後,該物經由他人變為神聖之情況一樣。但若該物本屬他人,且恰巧經由他人變為神聖,則立約者不受約束,除非該物是在他拖延履行給付義務後才變為神聖。 法學彙編 137,維努雷烏斯(Venuleius)。若立約之條件為法律所禁止,則該立約無效。例如:若有人售出神聖之物,你便給予;儘管其權利日後可能變更,此立約仍無效。 第 47 卷,第 22 標題,法學彙編 2,烏爾比安(Ulpian)。凡持械佔據神聖場所者,皆應受罰。因為針對他們,將依據大逆罪(crimen majestatis)之法律進行訴訟;正如第 48 卷,第 4 標題,法學彙編 1 中烏爾比安所言:大逆罪之法律,與褻瀆神聖罪(sacrilegii)之法律相似。 第 48 卷,第 13 標題,法學彙編 1,烏爾比安。針對竊取神聖錢財、將其轉為私用,或蓄意促成上述行為之一者,將依據侵吞公款罪(peculatus)之法律進行訴訟。 法學彙編 4,馬奇安努斯(Marcianus)。褻瀆神聖者,將視其罪行之性質而受懲處。 法學彙編 5,馬奇安努斯。從神聖殿宇中竊取私有錢財,並非褻瀆神聖罪,且適用於竊盜罪之訴訟。然而,在同一第 47 卷之第 19 標題,第 16 法學彙編中則提到,場所之區別將竊賊與褻瀆神聖者區分開來。
1239
1240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法學彙編 6,烏爾比安。褻瀆神聖者之刑罰,將視其身分、罪行、時間、年齡及性別,而施以較重或較輕之處罰。有些人被送去餵野獸,有些人則被處以絞刑。對於夜間褻瀆神聖者,適度的懲罰是送去餵野獸;對於日間犯下輕微褻瀆神聖罪者,則判處服勞役(礦坑),或若其身分較高貴,則判處流放。 法學彙編 9,保羅。褻瀆神聖者處以死刑。所謂褻瀆神聖者,是指劫掠公共神廟之人。但若劫掠私有神聖之物或無人看守的小型神廟,其懲罰雖輕於褻瀆神聖者,但重於一般竊賊。 外人若竊取神聖之物,受侵吞公款罪之法律約束。但若受託保管該物之人竊取其中之物,則不受此法律約束。 法學彙編 10,馬奇安努斯。將人裝入箱中並放置於神廟內,若此人從箱中出來後竊取了神廟之物,則該放置者應被流放。 法學彙編 14,帕皮安努斯(Papianus)。侵吞公款罪之訴訟亦適用於繼承人。因為此案涉及的是被竊取之錢財。 第 1 卷,第 12 標題,法學彙編 2。若某人許願奉獻某物,則其本人受約束,而非該物本身。當該物被交付時,它本身並未變為神聖,但許願者獲得了解脫。此外,家長及成年子女受此類誓願約束;但若未經家長或主人同意,尚在權下者則不受約束。
1241
1242 教會法規彙編。 若有人將其財產之十分之一奉獻,在分離出來之前,該部分仍不脫離其產業。若其在分離前去世,其繼承人則受約束。因為奉獻之義務會轉移給繼承人。 第 16 標題,法學彙編 17,烏爾比安。神聖之物不屬於公共財產。該條文亦說明了何謂公共財產。 出自第 1 制度,第 1 標題。法學(Jurisprudentia)乃是對神聖與世俗事務之知識。 第 2 卷,第 1 標題。神聖之物是指經由祭司依法向神奉獻之物,例如神廟與聖器,這些物品既不可買賣,也不可抵押,除非是為了贖回俘虜。即便神廟倒塌,該地仍保持神聖。但若某人僅憑個人權威將某物視為神聖,該物並非神聖之物。 同上標題。凡在神聖場所偶然發現寶藏者,即擁有其所有權。 第 6 標題。神聖之物不得透過時效取得(usucapiuntur)。 第 3 制度,第 19 標題。若有人就神聖之物進行立約,則該立約無效。 第 23 標題。無人會在知情下購買神聖之物。若因受騙而將其視為私有物購買,則可針對其利益損失提起訴訟。 第 26 標題。若我命令你犯下褻瀆神聖罪,此命令無效。即便你因此受到某種損害,你對我也無任何訴訟權。 第 57 標題。有時因錯誤而支付之非債務,不得要求返還:例如為了宗教或虔誠之目的,遺贈給神聖場所之財物。 第 4 制度,第 6 標題。若受命向神聖場所提供遺贈或信託遺贈者拖延履行,且被傳喚至法庭,則須支付所遺贈金額之雙倍。 第 15 標題。禁止令(interdictum)亦適用於此,以防止任何人在神聖場所進行建築。 第 16 標題。遺贈給神聖場所之物,若遭否認,則須賠償雙倍。 第 18 標題。侵吞公款罪之法律適用於褻瀆神聖者。 關於祭司。 第 11 卷,第 4 標題,法學彙編 2,烏爾比安。祭司在履行祭司職務期間,不應被傳喚至法庭;對於那些因場所之宗教神聖性而無法離開該處者,亦同。
1243
1244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 第 3 卷,第 3 標題,法學彙編 18,莫德斯提努斯(Modestinus)。即便在訴訟開始後,若代理人成為祭司,亦有正當理由更換代理人。 第 4 卷,第 8 標題,法學彙編 32,保羅。若祭司成為仲裁法官,則不被強制要求宣判。但對於那些在擔任祭司職務後才成為仲裁法官者,則被強制要求宣判。 第 5 卷,第 3 標題,法學彙編 50,帕皮安努斯。若遺囑人要求為其建立紀念碑,依嚴格法律而言,針對繼承人並無強制執行之訴訟,但仍可透過皇帝與祭司強制其履行對逝者之義務。 第 11 卷,第 7 標題,法學彙編 7,蓋烏斯(Gaius)。若皇帝或祭司未允許我將他人移入屬於我之場所,或將埋葬於該處之骨骸移出,則我將受損害賠償之訴訟約束。 第 8 標題,法學彙編 5,烏爾比安。墳墓之修繕須經祭司許可。 第 24 卷,第 1 標題,法學彙編 61,赫莫格尼亞努斯(Hermogenianus)。因離婚而分居者,仍可成為祭司。 第 31 卷,法學彙編 78,主題 27,帕皮安努斯。若我透過書信將地產贈予我兒子,且未使用信託遺贈之語句,並將該書信存放在神聖場所,且寫信給祭司如下:「此乃我意願之文書;在我死後,願將其交付予我兒子」;隨後我未立遺囑而去世,且有數位繼承人:則我兒子可獲得書信中所提及之地產。 第 33 卷,第 1 標題,法學彙編 26,斯凱沃拉(Scævola)。若我遺贈給神聖場所之守護者(即廟祝)十個金幣,並規定於節日期間支付:則我視為永久遺贈給該神廟每年十個金幣。 第 45 卷,第 5 標題,法學彙編 3,烏爾比安。受託保管遺囑之廟祝,可被傳喚至法庭要求出示遺囑。 第 6 標題,法學彙編 1,烏爾比安。神廟之保管責任,委託給負責神聖場所之人。
1245
1246 教會法規彙編。 第 50 卷,第 5 標題,法學彙編 13,烏爾比安。凡完全無法履行法官職務者,皆可獲豁免,例如成為祭司者。 第 1 制度,第 20 標題。在各省中,主教亦可與辯護人共同指定監護人,前提是遺產不超過五百金幣。 關於猶太人。 第 27 卷,第 1 標題,法學彙編 17,莫德斯提努斯。猶太人亦可擔任非猶太人之監護人,並履行其他職務,但涉及損害其宗教信仰者除外。 第 48 卷,第 8 標題,法學彙編 11,莫德斯提努斯。猶太人獲准為其子女行割禮。若他們為他人行割禮,則將受與閹割者相同之懲罰。 第 50 卷,第 2 標題,法學彙編 3,烏爾比安。猶太人必須履行不損害其宗教信仰之公職。 關於祭祀、占星家、預言家、巫師,以及引誘他人轉向被禁止之宗教者。 第 9 卷,第 2 標題,法學彙編 7,烏爾比安。將毒藥當作藥物給予奴隸者,將受阿奎利亞法(Aquilia)之訴訟約束,因為他造成了死亡之原因,且輕率地給予了毒藥,正如蓋烏斯在第 8 法學彙編中所述。 法學彙編 9,烏爾比安。若我將藥物給予女奴,而她服用後死亡,則適用於事實訴訟(in factum)。但若醫師親手施加藥物,則適用阿奎利亞法,正如某人以毒藥塗抹他人,或透過口服、灌腸方式,且是透過暴力或勸誘。 第 10 卷,第 2 標題,法學彙編 4,烏爾比安。
1247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248 (12)在繼承人之間發現的遺產中的邪惡藥物,或魔法書籍,或類似之物,應由法官的職權予以銷毀(13)。 第 15 卷,第 1 標題,學說彙纂(Digesta)第 35 條,蓋烏斯(Gaius)。邪惡的藥物(14)不得販售(15)。然而,若混合後的藥物是有益的,例如解毒劑(16),則可以販售。 關於殺人者。 第 48 卷,第 8 標題,學說彙纂第 2 條,烏爾比安(Ulpianus)。凡為了謀殺他人而製造、販售或持有毒藥者,皆受《關於刺客法》的約束(17)。有些藥物(18)是有益於健康的,也有所謂的春藥(19)。若某人並非出於惡意,給予婦女有助於受孕的藥物,而該婦女在服用後死亡,則該人應被流放。藥劑師若輕率地給予某人毒芹(22)、蠑螈(23)、附子、松毛蟲、牛虻(24)、曼德拉草(25)或斑蝥(26),則應受法律懲處,如學說彙纂第 3 條所述。 亦請閱讀同一標題下的第 1 條學說彙纂。
漢尼拔·法布羅特(Annibalis Fabroti)註:
(12)第 10 卷,第 2 標題。不得分割。巴爾薩蒙在《諾摩卡農》(Nomocanon)第 9 標題第 25 章中寫道,在《學說彙纂》中確實寫著這些東西不可分割,但在《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a)中,認為分割是更正確的;因為這些東西曾屬於遺產,但應由法官職權予以焚毀,以免傷害任何人:即為了不讓任何人因這些東西而受害,應將其焚毀。他在第 12 標題第 3 章中亦寫道,第 4 條關於遺產分割的法律,被佛提烏(Photius)引用為《巴西利卡法典》修訂前(即「再講授前」)的狀態。因此,巴爾薩蒙在此處遵循了《學說彙纂》。 (13)銷毀。應當銷毀。第 4 卷第 1 條,關於遺產分割。在此處,某些西班牙人認為應當焚毀,但被希臘人所駁斥。巴爾薩蒙在前述第 25 章中說:法官的職責是立即銷毀此類物品。這是根據《巴西利卡法典》第 42 卷第 3 標題第 4 章,儘管根據法律的本意,銷毀即是焚毀。因此,同一位巴爾薩蒙說,應當焚毀它們。參見保羅(Paulus)的《判決集》第 5 卷第 24 標題。 (14)邪惡的藥物。毒藥一詞有雙重含義;因為藥物也是毒藥,正如蓋烏斯在《關於詞語意義》第 236 條中所說;聖奧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第 18 卷第 18 章中亦同;塞爾維烏斯(Servius)在註釋《農事詩》中「邪惡的毒素」一句時說:他加上這個形容詞是為了區分;因為毒素既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就像毒藥一樣;因為它們是同一個詞。它來自希臘語;因為他們將「藥物」(pharmakon)視為中性詞,即既是好的也是壞的。參見《大語源詞典》(Etymologicum magnum)中關於「藥物」的條目。因此,通過添加另一個詞來進行區分,如在《阿奎利亞法》第 9 條第 1 款;第 55 條;關於弒親法的第 7 條;以及關於刺客法的第 3 條第 1 款;以及西塞羅在《克魯恩提烏斯辯護詞》中所解釋的法律:「凡製造邪惡毒藥者……」。索利努斯(Solinus)第 44 章:「用一杯邪惡的毒藥奪走了生命。」然而,通常我們用毒藥這個詞更多是指為了致死而給予的東西。詞彙表註釋:「致命的藥物」。參見昆體良(Quintilian)的第 246 篇演說:「藥物也是一個模稜兩可的詞。」因此,法學家稱之為邪惡的藥物。然而,似乎更普遍的觀點是,稱那些有益而非有害的為藥物。且瓦羅(Varro)在《關於流產》中濫用了這個詞,諾尼烏斯·馬塞盧斯(Nonius Marcellus)在「藥物」條目下引用了它:他在那裡詢問漢尼拔為何喝了藥物,即毒藥。 (15)第 10 卷,第 2 標題。不得販售。邪惡毒藥的買賣契約不得成立,買賣無效。 (16)如在解毒劑中。解毒劑,如在《關於買賣契約》第 35 條第 2 款,以及奧盧斯·格利烏斯(A. Gellius)第 17 卷第 16 章中所讀到的,希臘語為「解毒劑」(antidotos),即對抗毒藥,由多種成分組成,如米特里達梯(Mithridaticum)解毒劑,普林尼(Pliny)在第 29 卷第 1 章中寫道它由 54 種物質組成;儘管混合了毒藥,但它仍是健康的藥物,毒藥被毒藥所化解。因此,解毒劑的購買是有效的,其他與其他物質混合後失去毒性的物質亦然。關於這些,應當理解荷馬(Homer)的詩句,引用於前述第 236 條:「混合了許多良藥。」即混合了許多好的毒藥。 (17)第 48 卷等。有些藥物。這些不是邪惡的毒藥。 (18)持有。泰奧弗拉斯托斯(Theophrastus)在《植物史》中。色諾芬(Xenophon)在《回憶錄》第 2 卷中:「也有所謂的春藥,知曉的人對他們想要的人使用,就會被他們所愛。」西塞羅在《克魯恩提烏斯辯護詞》;埃皮法尼烏斯(Epiphanius)第 1 卷第 3 標題;雷阿蒂努姆(Reaticin)會議第 25 章:「魔鬼是春藥的始作俑者。」參見波菲利(Porphyry)第 205 頁,以及狄奧多勒(Theodoret)的《關於希臘人的過錯》第 47 頁。關於給予春藥者的懲罰,參見《關於懲罰》第 58 條第 5 款及我們的第 6 篇論文。亦請參見英國國王埃德加(Edgar)治下頒布的教規,第 41 條,英國教會會議集第 467 頁。 (19)春藥。蓋倫(Galenus)第 10 卷,《關於簡單藥物的效用》。 (20)關於受孕。詞彙表:「受孕,指婦女懷孕。」 (21)藥劑師。斯克里博尼烏斯·拉爾古斯(Scribonius Largus)第 22 章:「藥劑師的販賣者。」《巴西利卡法典》註釋者第 60 卷第 59 標題第 3 章第 3 款:「藥劑師(法律詞彙表中亦如此拼寫)是那些被指定收集草藥的人。」 (22)毒芹。對人類而言是劇毒。盧克萊修(Lucretius)。詞彙表:「毒芹,藥物,在《牧歌》及《農事詩》第 2 卷中。」詞彙編纂者錯了,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抄寫者錯了:應當這樣讀:毒芹,藥物。毒芹……在《牧歌》中,及《農事詩》第 2 卷。 (23)蠑螈,松毛蟲。蓋倫,第 11 卷,《關於簡單藥物的效用》末尾。 (24)牛虻。參見尼坎德(Nicander)的《毒物學》及註釋第 44 頁,吉爾·莫雷爾(Guil. Morelli)編輯。普林尼及其他人稱之為「牛虻」。斯克里博尼烏斯·拉爾古斯第 190 章:「牛虻會引起腫脹和劇烈的胃痛,並使整個身體腫脹,看起來像水腫。」 (25)曼德拉草。尼坎德在《毒物學》中提到過。
1249
1250 教會憲章集 斑蝥(26);受法律懲處,如學說彙纂第 3 條所述。亦請閱讀同一標題下的第 1 條學說彙纂。 同一標題下的第 13 條學說彙纂,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凡進行或持有被禁止的祭祀者,受《關於刺客法》的約束。 第 19 標題,第 30 條學說彙纂。凡做出任何行為,導致較單純的人在對神的敬拜上受到困擾(27)者,應被流放。 同一標題下的第 38 條學說彙纂,保羅。凡給予春藥或墮胎藥(29)者,即使沒有惡意(30),若其身分卑微(31),應被判處礦場勞役;若出身顯貴(32),則應在沒收部分財產後被流放。若有人因此死亡,則處以極刑(33)。 第 47 卷,第 10 標題,第 15 條學說彙纂。烏爾比安。凡用藥物使人喪失理智者(34),受《侮辱法》的約束。 同一學說彙纂。若占星家或從事其他被禁止的占卜者,在被詢問時指稱某人為竊賊(而其並非竊賊),雖不構成侮辱罪,但仍受法律規定的懲罰。 關於兒童、老人和病人的供養。 第 30 卷,第 124 條學說彙纂。保羅。為了城市的榮譽,應當為病人(36)、兒童或老人的供養進行遺贈。 第 33 卷,第 2 標題,第 33 條學說彙纂。斯凱沃拉(Scævola)。我這樣說:我希望我的老年和病弱的釋放奴隸,在他們目前居住的地方,得到養老院(37)的照顧。我認為這意味著,他們的生活方式應與我生前一樣。
漢尼拔·法布羅特註:
(26)以及斑蝥。法學家在前述第 5 條中。以及那些為了潔淨而給予斑蝥的人。卡索邦(Casaubon)在泰奧弗拉斯托斯的《性格》中對此進行了註釋。但庫雅斯(Cujac)在《觀察》第 15 卷第 27 章中的解釋更為正確。然而,請查看那裡是否應讀作:「以及那些為了潔淨而……的人」。此外,請加上以下內容。蓋倫在《關於解毒劑致皮索》中:「單獨給予斑蝥會腐蝕膀胱,這種藥物是膀胱的敵人,且常以其強大的力量殺死人類。」斯克里博尼烏斯·拉爾古斯第 189 章:「飲用斑蝥會引起胃痛和刺痛,特別是在膀胱;因此,飲用者會排尿困難,且伴有血尿,因為膀胱已經潰爛。」 (27)第 19 標題,第 30 條。困擾。此法律不在《巴西利卡法典》中。 (28)同一標題,第 38 條。春藥。愛情的藥水。詞彙表:「春藥,愛情的藥水。」《巴西利卡法典》。參見前述關於第 2 條學說彙纂的註釋。 (29)以及墮胎藥。墮胎藥。巴爾薩蒙及《巴西利卡法典》。雅典納哥拉(Athenagoras)在《為基督徒辯護》中提到墮胎藥。墮胎藥,朱利葉斯·波呂克斯(Jul. Pollux)第 1 卷第 2 章,及第 4 卷末章。第六屆大公會議(特魯洛會議)第 95 條,指用於墮胎的藥物。若您需要更多資料,請參見博學之士約翰·亨利·梅博姆(Joannis Henrici Meibomii)關於《希波克拉底誓言》的註釋,第 153 頁及後續頁。 (30)即使沒有惡意。因為這是惡劣的先例,第 38 條,關於懲罰,如第 5 條第 1 款,關於刺客法,給予受孕藥物作為先例。 (31)若其身分卑微。卑微的,低下的。 (32)若出身顯貴。顯貴的。古時「誠實」一詞用於指代富人,阿斯科尼烏斯(Asconius)在《反維勒斯辯護詞》第 5 篇中指出;阿諾比烏斯(Arnobius)第 7 卷《反異教徒》:「若兩人進行神聖儀式,一人顯貴且富有,另一人則居於狹窄之處。」 (33)死亡。亞里斯多德在《大倫理學》第 1 卷第 17 章:「據說曾有一位婦女給某人喝了春藥。隨後那人因春藥而死。」 (34)第 48 卷,第 10 標題,第 15 條學說彙纂。使人喪失理智。例如,若有人給予春藥,使其心智失常。春藥會傷害心靈,並帶來狂暴的力量,參見前述第 6 篇論文,亦受《關於毒藥法》的約束,希臘人對此法律有註釋。 (35)或從事其他。希臘人似乎讀作「或從事其他任何……」。 (36)第 30 卷,病人。例如兒童或老人。 (37)第 33 卷,在某地養老院。即允許他們在某地終老。
1251
1252 狄奧多·巴爾薩蒙
第三卷
摘自《法典》之後頒布的《新律》(Novellae) 標題一 關於主教、神職人員、修士及修女。 I. 關於應如何按立主教、長老及執事,無論男女。 II. 關於主教與神職人員。 III. 若官員推遲聽取請求者的訴訟,應由主教強制其執行,及後續內容。 IV. 關於神職人員應向主教負責。 V. 關於安提姆(Anthimus)、塞維魯(Severus)、彼得(Petrus)及佐拉(Zoora)的罷免。 VI. 不得在私人住宅中舉行神聖的奧秘儀式。 VII. 未經主教同意,任何人不得建造禮拜堂,及後續內容。 VIII. 關於維米納基烏姆(Viminacium)周圍的羅馬城市,應隸屬於特定的總主教,而非塞薩洛尼基(Thessalonica)總主教。 IX. 關於大教會及其他教會的神職人員人數已定。 X. 關於神職人員從一個教會轉移到另一個教會,以填補空缺名額。 XI. 關於神職人員的所謂「呈報」,及後續內容。 XII. 關於某些神職人員離職,而其他人接替其職位,及後續內容。 XIII. 關於修道院與修士,及後續內容。 XIV. 關於修士應如何生活。 XV. 關於修士或修女應在何處進行訴訟的法令。 XVI. 本法令解釋了前一項關於進入修道院者的法令,及後續內容。 XVII. 關於按立主教與神職人員,以及關於會議與奉獻。
1253
1254 教會憲章集 標題二 關於教會財產與頭銜。 I. 關於教會財產不得轉讓或交換,及後續內容。 II. 關於各種教會章節。 III. 關於教會頭銜。 IV. 關於羅馬教會擁有百年時效的權利。 V. 廢除禮拜堂百年時效的法令。 VI. 關於非洲的教會。 VII. 關於聖復活教會,及後續內容。 VIII. 關於教會財產的轉讓與支付。 IX. 關於今後教會財產的交換不得隨意進行,且須經最虔誠的皇帝同意,及後續內容。 X. 關於將田地、房屋或葡萄園留給默西亞(Mysia)教會以救贖俘虜或供養窮人,及後續內容。 XI. 關於君士坦丁堡教會的作坊,及後續內容。 XII. 本法令規定了死者葬禮應進行的費用。 標題三 關於異端、猶太人與撒馬利亞人。 I. 關於異端及其妻子。 II. 關於撒馬利亞人。 III. 關於撒馬利亞人,廢除了此前的法令。 IV. 關於異端的敕令。 V. 允許猶太人若願意,可在其會堂內以希臘語、義大利語或其他民族的語言,並結合當地語言,閱讀聖經。且凡否認審判或復活,或稱天使非神所造者,應從任何地方被驅逐。
標題一
關於主教、神職人員、修士及修女。 I. 關於應如何按立主教、長老及執事,無論男女。 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us)致君士坦丁堡總主教埃皮法尼烏斯(Epiphanius)。 神賜予人類的恩賜是極大的。凡將被按立為主教者,必須有良好名聲(38)的見證,且不得為議員或官員,除非他從年輕時就過著獨居生活,並已脫離議會,且將其財產的四分之一交給議會。此外,平信徒(39)不得立即被按立為主教,也不得與妾(40)同居,或有子女(41),或與妻子同住(42):但其妻子必須是處女(43),且曾保持貞潔。不得通過贈禮來獲得職位,以免……
漢尼拔·法布羅特註:
(38)良好名聲。即擁有誠實生活的見證,如《法典》第 2 卷關於那些……的人。應當證明其誠實生活的見證。《巴西利卡法典》同上。良好的名聲。在詞彙表中,「名聲」被解釋為意見、評價。在《巴西利卡法典》中,這常被用於指代品行端正或名聲良好的人。查士丁尼《新律》第 1 卷第 1 章:「若他是莊重、無可指責、各方面都無可挑剔,且有良好見證,並適合擔任祭司。」莊重,即……。朱利安(Julian)及古老的譯者譯為「誠實的生活」。在詞彙表中,「莊重」被解釋為受人尊敬的、純潔的。因此,保羅致提多書第 1 章第 2 節的古老譯者將「莊重」譯為「端莊」。
1255
1256 狄奧多·巴爾薩蒙 ……除非他從年輕時就過著獨居生活,並已脫離議會,且將其財產的四分之一交給議會。此外,平信徒(39)不得立即被按立為主教,也不得與妾(40)同居,或有子女(41),或與妻子同住(42):但其妻子必須是處女(43),且曾保持貞潔。不得通過贈禮來獲得職位,以免……
漢尼拔·法布羅特註:
(39)此外,平信徒不得立即。根據民法,榮譽是按等級授予的;除非先擔任過較低的職位,否則不能擔任較高的職位。根據本《新律》,除非在神職人員中服務滿六個月,否則不得從修士或神職人員中按立主教。根據第 123 條《新律》第 1 章末款,即使是選出的平信徒,也只能在加入神職人員隊伍三個月後才能被按立。 (40)與妾。巴爾薩蒙第 961 頁。歐塞爾(Altissiodorum)聖馬里安修道院的修士羅伯特(Robert)在《歐塞爾編年史》中寫道:「在(蘭斯會議上)嚴禁長老、執事、副執事與妻子或妾同居。」 (41)或有子女,或與妻子。在教會初期,有妻子的人可以被召喚擔任主教;但與妻子同住如同與姐妹同住,正如亞歷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在《雜記》第 3 卷中所述。維南提烏斯·福圖納圖斯(Venantius Fortunatus)關於波爾多主教萊昂蒂烏斯(Leontius)之妻普拉西迪娜(Placidina)的詩句很有名:「我因對普拉西迪娜的愛而不得不提及幾句,她曾是你的妻子,現在卻是親愛的姐妹。」這是一種神秘的親屬關係,正如保利努斯(Paulinus)致維特里修斯(Victricius)的信中所述。儘管禁止與外邦婦女同居,但對於在擔任祭司前已有的妻子,則有例外,見《法典》關於主教與神職人員第 19 條。關於守貞者,埃皮法尼烏斯在《教會真理摘要》中有所論述。但最終決定,除非是獨身者,否則不得按立主教,見《新律》第 138 條第 2 章,該條關於子女的部分已被廢除,因此未被收錄在《巴西利卡法典》中,正如巴爾薩蒙在註釋第六屆大公會議第 48 條教規時所寫。 (42)與妻子同住。根據巴爾薩蒙的觀點,即妻子健在且同住,但過著貞潔的生活,或者至少他曾娶過處女為妻。彼得作為使徒之首,確實有妻子。關於保羅則有爭議;亞歷山大的革利免在《雜記》第 3 卷中傳說他有妻子,其他人則認為沒有。居魯士的狄奧多勒(Theodoret)根據保羅致哥林多書信得出結論。 (43)但其妻子必須是處女。希臘文原文略有損壞,導致了更嚴重的錯誤。因此應恢復為:「但其妻子必須是處女,且曾保持貞潔。」參見查士丁尼《新律》第 1 卷第 3 款。依諾增爵(Innocentius)致魯昂的維特里修斯信中第 4 章:「神職人員不得娶妻,因為經上記著:祭司應娶處女為妻,不得娶寡婦或被休的婦女,即已經歷過男人的婦女。」
1257
教會法規彙編 1258 若使教會蒙受損失,則其人應被剝奪聖職。不可對教義一無所知。 應從修士中選拔,或從已在聖職人員名冊中至少六個月者中選拔,並承認將遵守神聖法規。因為凡違反這些規定而受按立或施行按立者,皆喪失其聖職。
若主教或聖職人員因按立而收取任何財物,則應將所收之物歸還教會,並被逐出聖職。若收取者為平信徒,則應向教會償還所收之物之雙倍,並處以永久流放,同時喪失其可能擔任的任何職位;而給予財物的主教,亦不得再主張其先前所擁有的聖職地位。
施行按立的主教,應在全體會眾面前向即將受按立者宣告;當確知其擁有並遵守上述一切規定後,方可為其按手。
凡有意者,皆可控告即將受按立者。
[註:安尼巴利·法布羅蒂(Annibalis Fabroti)註。 (44)關於「透過贈予」。參見前述關於主教與聖職人員之第30條註釋。 (45)關於「以免此物」。參見《新律》(Novella)第6卷,第1章,第9節,以及第122卷,第2章,第1節。 (46)關於「不可對教義一無所知」。索佐門(Sozomenus)在第4卷第23章中記載,尼翁(Neon)因任命了一些對聖經與教會法規無知,且生活放蕩不羈的人擔任主教,而被剝奪了主教職位。 (47)關於「從修士中選拔」。約翰·卡西安(Joannes Cassianus)在《對話錄》(Collat.)第11卷第2章中寫道:「他從隱修士中被選出,並被任命為帕內菲西(Panephisi)城的主教,他以極大的嚴謹在餘生中持守隱修的志向,未曾因獲得的榮譽而放鬆先前謙卑的態度。」馬塞利努斯(Marcellinus)在《編年史》中記載:在阿納斯塔修斯(Anastasius)皇帝的意願下,塞維魯(Severus)從修士中被選出,佔據了弗拉維安(Flavian)主教的席位,儘管他持有歐提奇(Eutyches)的謬論。埃皮法尼(Epiphanius)在《教會真理彙編》第9頁;聖塞維魯·蘇爾皮修斯(Sev. Sulpitius)在《聖馬丁傳》中亦有記載。然而,修士若未經許可不得成為主教。參見西爾蒙德(Sirmond)對查理·禿頭(Caroli Calvi)法規的註釋,第54頁;但亦可參見索引,以及亞德里安(Adriano)治下的第七次會議,第26章。關於從修士中選出的牧首,參見尼基弗魯斯·格雷戈拉斯(Nicephor. Gregoras)第116頁及117頁中部;《君士坦丁堡編年史》第400頁末及423頁;克蘭茨(Crantzius)《不萊梅教會史》第8卷第9章。 (48)關於「不少於六個月」。此規定在《新律》第123卷第1章第2節中有所變更;三個月即已足夠。 (49)關於「因按立之名而收取」。參見巴爾薩蒙(Balsamone)在《諾摩卡農》(Nomoc. Phothi)第1卷第24章中對伊薩克·科穆寧(Isaaci Comneni)的註釋。 (50)關於「凡有意者」。教會在按立主教時的古老習俗,是讓平民在場,以便揭露惡人的罪行或宣揚善人的功績;除了其他證人外,佐納拉斯(Zonaras)在對使徒法規第1條的註釋中也證明了這一習俗。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控告即將受按立者。]
1259
1260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若已進行調查,且證明其所言屬實,則應暫停按立;若證明即將受按立者並無過錯,或控告者放棄了控告,則按立照常進行。然而,控告者本人將受到永久停止聖餐(51)的懲罰。若忽視對控告的審查,則施行按立者與受按立者皆喪失聖職,除非有神聖的文書。
無主教之教會,任何主教不得離開其教會超過一年。若有此行為,且經其牧首或大主教依教規傳喚而未到場者,應被逐出主教職位,並另選他人按立。
任何主教若無其大主教或都主教的推薦信(54),不得前往君士坦丁堡。若有人如此前往,必須首先會見君士坦丁堡最神聖的大主教或其教區的代理人(57),並與他們溝通此事;若有必要,則透過他們或大教會的呈報官(58)向皇帝稟報。
受按立的聖職人員必須無可指責,精通學問(60),且不得來自隨從人員或地方官員,除非依照先前設定的順序;亦不得是再婚者,或與妾同居者,或其妻子非處女者,皆不得在無任何贈予的情況下受按立,並應在全體會眾面前接受教規的教導,如同對待那些晉升為主教者一樣。
[註:安尼巴利·法布羅蒂(Annibalis Fabroti)註。 (51)關於「永久停止聖餐」。佛提烏(Photius)在《諾摩卡農》第1卷第8章中寫道,若主教的控告者未能證實其控告,則處以永久停止聖餐的懲罰,這在當時是相當新的規定;因此,這在《巴西利卡》(Basilica)書中並未列入,正如《新律》第123卷第2章中關於禁止控告者進入其居住省份的規定一樣。然而,《新律》第137卷第3章的處理方式更為人道;即放棄訴訟的聖職人員應被降級,而平民則應受到相應的懲罰。 (52)關於「除非有神聖文書」。譯者未理解此處,應翻譯為:「若無皇帝的文書,任何主教……」因此,應從這些字開始一個新的主題。查士丁尼曾說過「依據皇帝的命令」。 (53)關於「任何主教不得超過一年」。克里斯科尼烏斯(Crisconius)在《教規摘要》第160章中提到:主教不得離開其教會超過三週。參見薩爾迪卡(Sardic.)會議,第21條。 (54)關於「無推薦信」。推薦信或介紹信證明了其出行的許可。關於這些,參見君士坦丁·哈爾梅諾普洛斯(Constantinum Harmenopulum)在《教規摘要》第1節,以及對使徒法規第2節第3條的註釋;巴爾薩蒙在迦克墩會議第11條的註釋。 (55)關於「其大主教」。主教若無都主教的信函,都主教若無大主教的信函,皆被禁止前往朝廷。巴爾薩蒙在此將「大主教」譯為「牧首」。]
1261
1262 教會法規彙編 受按立的聖職人員必須無可指責(59),精通學問(60),且不得來自隨從人員(61)或地方官員,除非依照先前設定的順序。亦不得是再婚者(62),或與妾同居者,或其妻子非處女者,皆不得受按立。其人應免費(63)受按立,不得有任何贈予;並應在全體會眾面前接受教規的教導,如同對待那些晉升為主教者一樣。
無學問者不得列入聖職人員名冊。
長老、執事或副執事,若在按立後仍過婚姻生活(65),或公開或隱蔽地納妾,則應喪失聖職,成為平民(66)。
讀經員若再婚(67),不得晉升至聖職等級。若執意晉升,則應被逐出聖職人員名冊。禁止第三次婚姻。
受按立的女執事(68)應為處女(69),或曾為單一丈夫的妻子。
[註:安尼巴利·法布羅蒂(Annibalis Fabroti)註。 (63)關於「免費受按立」。參見埃羅迪烏斯(Erodium)《判例》第444頁。 (64)關於「長老或執事」。在按立聖職人員時,正如居普良(Cyprianus)所言,必須遵守他們應是「無可指責的」。 (65)關於「在按立後仍過婚姻生活」。長老、執事及副執事若締結婚姻,則喪失聖職。 (66)關於「成為平民」。即「成為平民與俗人」。 (67)關於「讀經員若再婚」。讀經員並不被禁止結婚,但若再婚,則不能晉升至聖職榮譽。 (68)關於「受按立的女執事應為處女」。女執事應選拔曾為單一丈夫之妻者,而非再婚者。 (69)關於「應為處女」。在教會初期,選拔的並非處女,而是寡婦,即在經歷一次婚姻後,便不再與男性往來者。]
1265
1266 教會法規彙編
(原文略)……五十歲(70)——除非是在修道院內,否則不得按立。她也當接受教會的規條,如同其他被按立的聖職人員一樣,且不得與任何外人同住,只能與父母、子女、兄弟、叔伯同住。若她與上述以外的人同住,[註:即因]此緣故,她不得被按立。若已按立,則當革職,她本人與與她同住者,皆須受現行法律及針對敗壞者所定之刑罰處分。若在按立後結婚,或轉向世俗生活,則處以死刑,其財產應歸入她被按立的教會或修道院;而敗壞她或與她結婚者,亦當受刀劍之刑,並沒收其財產。
任何聖職人員,即使位列讀經人,若放棄神聖職務,或追求其他生活方式,若貧窮,則當成為差役;若富有,則當成為地方官(curialis),以其財產之豐厚程度而定。
每間教會服事聖職人員的數量,應由其收入的多寡及既有的習慣來決定。凡違反此項規定者,任何人皆可告發。
各教區的牧首、大主教、主教及聖職人員,若不遵守此項規定,將被革除聖職。而官員若不舉報違反此規定者,將被處以五磅黃金的罰款。寫於四月十七日,貝利薩留(Belisarius)與歐特羅皮烏斯(Eutropius)執政官任內。
二、關於主教與聖職人員。
同一位皇帝致彼得(Petrus)禁衛軍長官(75)。 關於行政、特權及其他各項條款,以及後續事項。
現行法令既為後出,即更新了前項法令的所有條款。法令規定,當需要按立主教(76)時,該城的聖職人員與顯要人士(78)應從三位人選(79)中——若他們願意,平信徒亦可參與——在聖經面前進行投票,並在決議中聲明,他們知道這些人符合教會法規,且沒有與妻子或妾同居,也沒有子女。若某人先前曾有妻子,則必須是從守貞狀態與她同住。
地方官或差役不得成為主教,除非他已先過十五年的修道生活。若違反此規定而成為主教,則應歸還其原本的身分。
未滿三十歲者不得按立為主教。 平信徒若未在聖職中列名滿三個月,不得被推舉為主教。 地方官若已過十五年修道生活,可被按立為主教,並脫離其原本的身分。
1267
(原文略)……若在六個月內未完成主教的選舉決議,相關的牧首或大主教可冒著靈魂的危險,按立他所希望的人選。
若選舉決議者無法提供三位人選,則可根據該地的情況,決議一人或兩人。 凡違反此規定而受按立者,將失去其按立資格。而按立者將被停止聖職一年,其財產歸入該教會。
被指控的主教(83)候選人,在案件審理前不得受按立。告發者若敗訴,或在三個月內放棄指控,將被流放;而按立的主教若違反法律,亦須受同樣的處分(84)。
每位主教應免費受按立(85),凡給予、接受或居中斡旋者,皆將失去聖職,且所給予之物應歸入教會。若接受者是平信徒,則應將所收之物加倍歸還教會。若有人為此簽署擔保,則須歸還擔保書並支付其中所載的金額。
請閱讀本卷第十七條法令,該法令既為後出,更新了關於主教按立的規定。
羅馬、君士坦丁堡、亞歷山大、提奧波利斯(Theopolis,即安提阿)的牧首,以及耶路撒冷的大主教(88),應按起初所定的規矩,提供關於就職費(89)及慣例的費用,但不得超過二十磅黃金。至於由他們或由任何會議所按立的大主教,以及由大主教推舉為主教者,若該教會的年收入不低於三十磅黃金,則應支付給按立者一百索利都(solidi)作為就職費,並支付給其聖職人員與書記三百索利都。若年收入低於三十磅黃金,但不低於十磅,則支付給按立者一百索利都,支付給其聖職人員與書記兩百索利都。若年收入低於十磅,但不低於五磅,則支付給按立者五十索利都,支付給其隨從七十索利都。若年收入低於五磅,但不低於三磅,則按立者收取十八索利都,其隨從收取二十四索利都。若教會年收入低於三磅,但不低於兩磅,則支付給按立者六索利都,其隨從十二索利都。若年收入低於兩磅,則完全不必支付。若有人收取超過規定之數額,則應將所收之物的三倍歸還教會。然而,即將受按立者,無論是在就任主教職位前或按立後,皆可將其個人財產奉獻給他即將就任的教會。
任何主教職位皆使其脫離父權、編入戶籍及奴隸身分。
主教或修道士不得被召去擔任親屬的監護人。其他聖職人員若願意,可承擔親屬的監護,但須在四個月內向官員申明其意願。他們不得被強迫擔任外人的監護。
主教、修道士或聖職人員,無論其聖職等級為何,皆不得擔任稅務官、公共事務管理者、稅收承包商、他人財產的管理人、房產監護人、訴訟代理人,或為此類事務作擔保人(94);因為根據本條文的規定,他們僅能專注於聖職事務。
聖潔的教會及其他慈善機構,可在不經由其管理者、書記、親屬及姻親的情況下,彼此之間或與其所屬的聖職人員進行租賃或給予永佃權。若主教違反此規定,將失去其個人財產,該財產將歸入教會;聖職人員則將受到主教所定之處分。
凡將公共或私人事務的徵收或管理委託給任何等級的聖職人員或修道士,或接受他們為此類事務作擔保者,既不得向慈善機構追討,亦不得向聖職人員本人追討。
1275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276 或是修士,或是他們的財產,他們不僅要賠償,還要賠償對國庫造成的損失。
主教不得被傳喚作證(95),但應在聖潔的福音書陳列於前,且有公職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就他所知的事實作證。
任何人不得在沒有神聖命令的情況下,因金錢或刑事案件傳喚或拘留主教;若有官員執行上述行為,除剝奪其腰帶(職位)外,還應處以刑罰並流放。
主教或長老(96)若無神聖命令,或無對其有管轄權者之許可,不得出國;且出國者不得延遲返回超過一年(97)。因為他將無法從其教會領取任何費用。若他被按教規傳喚卻未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則應另立他人。若他來到君士坦丁堡,應根據上述規定,透過君士坦丁堡牧首向皇帝報告。關於此事的原文如下: 我們禁止最敬虔的主教們離開他們自己的教會。在其他文字之後又說:然而,即便是那些在最蒙福的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兼牧首轄下的主教們,若無他的許可或我們的命令,也不得進入皇城。若任何地方的主教以這種方式出國,不得超過一年離開他自己的教會。凡來到皇城的主教,如前所述,無論屬於哪個教區,首先都必須前往最蒙福的君士坦丁堡大主教處,然後透過他進入我們的尊嚴面前。
牧首和都主教應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公會議,在會中裁決他們之間以及其屬下主教和長老的訴訟,並處理出現的教規問題。
長老不得玩骰子(98),也不得與玩骰子的人交往,不得觀看他人玩,也不得前往觀看表演。若他這樣做,將被送入修道院三年。
主教不得強迫解職其屬下的長老。
[註:(95) 主教不得被傳喚作證。參見上文關於主教與長老的第7條。]
[註:(96) 或長老。狄奧多爾·巴爾薩蒙在此處從《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a)中插入了「長老」一詞;因為查士丁尼的第6號新法(Novella)第3章僅提到主教,正如他自己在《佛提烏法典》(Nomocan. Photii)第8卷第2章中所證實的那樣。] [註:(97) 一年的期限。參見巴爾薩蒙在上述地點的註釋。] [註:(98) 不得玩骰子。現代希臘人稱之為 ταβλίζειν,即玩骰子,見第123號新法第10章;赫西基烏斯(Hesychius)稱之為 κυβεῦσαι, ταβλίσαι;波菲羅格尼圖斯的以撒(Isaac Porphyrogenit.)在《帕拉墨得斯之特徵》中提到;梅爾修斯(Meursius)第660頁。由此產生 ταυλίον。蘇達辭書(Suidas): τάβλα 是遊戲的名稱。參見我們對塞德努斯(Cedren.)和尼基塔斯(Nicetas)的註釋;最近出版的阿爾比(Albi)會議與法國各會議第15章:我們進一步規定,更新某些教規,禁止已受聖職並靠教會俸祿維持生活的長老們玩賭博和骰子。這在特魯洛會議(synodi in Trullo)第41和50條教規中早已禁止。關於賭博的懲罰,見約翰·索爾茲伯里(Joann. Sarisb.)的《Policraticus》第1卷第5章。參見歸於居普良名下的著作中關於賭徒的論文,以及特倫托會議(concilium Trident.)第22期第1章;以及埃爾維拉會議(concil. Eluberitan.)第79條教規,其中說:若有人玩賭博,即骰子,將被逐出教會。第42條使徒教規也禁止主教玩骰子,見《教規彙編》第3卷第2節第55條。]
1277
1278 教會憲章彙編 主教或長老(99)若在審查案件之前就將某人逐出教會,而該案件本應根據教規處理,則他將受到同樣的懲罰;由較高級的主教解除被束縛者的禁令,並將該主教處以同樣的懲罰,期限由他決定。
主教不得毆打任何人,也不得強行進入他被逐出的城市。因為若他試圖離開他被判居住的地方,他將被送入另一個省份的修道院。
長老應精通文字;不得有妾或私生子;若曾有過,不得受按立。應與合法且從童貞開始就與其結合的妻子同住。
未滿三十歲者不得受按立為長老,未滿二十五歲者不得受按立為執事;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受按立為讀經人;未滿四十歲者不得受按立為女執事。她必須是童貞女,或是從童貞開始就與丈夫同住者。
若有人想控告受按立的長老,關於主教的規定也適用於他。
即將受按立為執事或副執事的未婚者,應承諾保持獨身,除非他願意放棄主教職位,否則主教不得允許他結婚。
長老或執事若結婚,應連同其財產交給市政廳(curia)。讀經人若未按規定結婚,或再婚,不得晉升。
此後,議員或官員不得成為長老,因為市政廳和官署會要求收回成為長老的人;除非他已經在修道院生活了十五年。若這樣的人從修士成為長老,不得結婚,也不得進入禁止婚姻的聖職等級。
從長老成為平信徒者,應交給市政廳。
在該憲法頒布前被列入聖職的議員,應透過代理人履行金錢義務,免除體力勞動。
被列入聖職者,不得提供超過一年薪俸的慣例禮金。
[註:(99) 主教或長老。參見尼古拉五世對上述新法的註釋。]
[註:(1) 三十歲。上述新法第13章如此記載,舊譯本錯誤地寫為三十五歲,關於這一點我已在西奧菲勒斯(Theophilus)關於自然法權利的標題下說明。參見朱利安(Julian Antecessor),他被引用在第78卷第2條教規中:特魯洛會議第14條;阿格德會議(Agathensis)第17條。因為我們的主在三十歲時受洗,並從那時開始教導。參見新凱撒利亞會議(concilii Neocæsariensis)第11條教規;貴格利·拿先祖(Gregorius Nazianzenus)第39篇講道;西奧菲拉特(Theophylact)對路加福音第3章及約翰福音第1章的註釋。第128號新法第2章要求按立長老者需滿30歲。這引用自尼古拉的法令:神聖教規規定,副執事不得在14歲前受按立,執事不得在25歲前,長老不得在30歲前。] [註:(2) 議員。參見依諾增爵(Innocentius)在第51卷第1條教規中的註釋。]
1279
1280 狄奧多爾·巴爾薩蒙 凡從事神聖職務者,應免費行事;若有人給予、接受或居中斡旋,將失去聖職,且所給予之物應歸還給該神聖場所。若接受者或中間人是平信徒,則應由該神聖機構的管理者要求其雙倍賠償。然而,那些從事上述職務的人,在被委託之前,若願意為了自己靈魂的救贖,有權向這些神聖機構奉獻。
奴隸若在主人知情且不反對的情況下被列入聖職,即獲得自由。若主人不知情,他可以在一年內將其收回為奴,但一年後則不可,除非他轉向另一種生活。隸農(ascriptitius)即使在主人反對的情況下,也可以在他自己的土地上成為長老,但仍受農業勞動的約束。
建造神聖機構者,應選擇在其中履行神聖崇拜的人,以便主教在他們配得時按立他們;若不然,則應選擇更好的人。
長老直到唱詩班成員,都應勤奮地專注於教會和神聖職務,擁有軍隊津貼或自己獲得的財產,即使他們處於他人的權力之下,也可以處置這些財產,但必須為直系尊親屬和卑親屬保留法定份額。注意,該憲法提到了直到唱詩班成員。
長老或執事若作假見證,應被停止聖職三年,並居住在修道院。若他在刑事案件中作假見證,應被剝奪聖職,並根據法律受到懲罰,就像其他在任何案件中作假見證的長老一樣。
關於針對長老的金錢訴訟,應由主教審理,並由官員執行判決,前提是訴訟雙方都同意。若其中一方在十天內提出異議,官員應審查判決,若判決正確則予以確認,此後不得再上訴;或者他可以宣布他認為正確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對其判決仍可上訴。
主教若因皇帝或官員的命令而審理案件,應將隨後提出的上訴報告給將案件移交給他的人。
若長老在其主教面前被控刑事罪,經查證後應被罷免,並移交給主管法官處以刑罰。若官員審查犯罪並發現長老有罪,應將案卷送交主教,以便他罷免並移交處罰。若主教反對,應與他一起將案卷報告給皇帝,並等待關於此事的命令。在此期間,長老應處於合法的監管之下。
若主教拒絕或推遲審理針對其屬下長老的金錢訴訟,官員應審理此案,長老應在不需宣誓的情況下,以其財產作為擔保。若對他提出教會訴訟,則僅由主教審理。
當主教之間發生訴訟時,應在他們自己的都主教面前審理,並由會議中的兩位主教共同參與審理。若其中一方不同意他們的判決,主管的牧首將審查該判決,且不懼怕上訴。
若被控告的是都主教,則應在自己的牧首面前受審。同樣的程序也適用於控告自己主教或都主教的長老。所有上述人員,無論是在自己的主教、都主教或牧首面前受審,還是在其他人面前受審,都不提供擔保或宣誓,而僅提供財產擔保。
凡是神聖場所管理者的長老,在結算帳目時,若發現有欠款,應被要求償還;償還後,若他聲稱受到主教的不公正對待,可以向較高級的主教申訴;這些規定也適用於他的繼承人。
長老未經主教同意不得出國,否則將受到該憲法對主教所規定的懲罰。
所有在拜占庭(君士坦丁堡)被發現的主教,只能在總督或神聖法官面前受審,且應是關於他在家鄉首次提出訴訟的案件;因為訴訟在何處開始,就在何處結束。
使節(Apocrisiarius)不得因派遣他的人而被控告。若他受命控告某人,則應接受反訴。同樣,對於他在履行使節職務期間所簽訂的契約,也應以同樣方式被控告。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因按立或使節任務而來到君士坦丁堡的主教,且因他們缺席而導致的長期時效限制不得損害他們。
長老和修士無論是親自還是透過代理人,都應在不被侮辱的情況下受審。修女不得被強行帶離修道院,而應透過代理人受審,違背此規定的法官將被剝奪腰帶;執行者除上述懲罰外,還將受到拷問和流放;主教有權就此事向皇帝報告。
被控告的長老應支付四個金幣作為訴訟費。若在各省中,根據皇帝、牧首或官員的命令派遣執行者,他們應支付一個金幣。若多人因同一案件被傳喚,則所有人只需支付一份訴訟費。被控告的主教因自己的案件不支付訴訟費。他絕不能以其教會的名義被控告,而應由其經濟官(Oeconomus)處理。凡收取超過規定金額訴訟費的人,應退還所收金額的雙倍,並失去他所擁有的職位。
長老只能與母親、女兒、姐妹以及其他遠離醜聞嫌疑的人同住。若與其他人同住,除非在勸告下停止,或者被證明與她有淫亂關係,否則應交給市政廳。主教絕對不得與任何女性同住。
女執事不得與引起惡劣嫌疑的男子同住。若不服從,應永久居住在修道院,將其財產按人頭分給子女,以便她能從自己的份額中在修道院獲得生活費。若沒有子女,其遺產將由教會和修道院繼承。
凡在神聖職務或遊行中侮辱主教或長老的人,經拷問後應被流放。凡阻礙神聖職務或遊行的人,應處以死刑。
平信徒不得在沒有主教或長老的情況下舉行遊行。遊行的十字架應存放在教會中。
即將成為修道院院長的人,應由修士投票選出,不一定按資歷,而是按品行。
若院長不知道即將進入修道院者的情況,在三年內不得給予他會衣。三年後,無論他是奴隸、隸農還是隸農,都應給予。因為他將獲得自由,並將他帶入修道院的財產歸還給主人。若他成為流浪者或選擇世俗生活,則恢復到以前的身份。
所有在共修院生活的人,除病人和隱修士外,應分開在一個或兩個房間睡覺。
修士和修女不得混居,應廢除雙重修道院,將男子從中分離並安置在其他地方。
修女應為自己選擇一位使節,若他被證明是誠實且合適的,應由主教剪髮並按立。
所有以婚姻或生育為條件的替代或信託,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無論涉及嫁妝、直接贈與、遺贈還是繼承,若受此負擔者進入聖職或修道院,並堅持到死亡,則全部失效。除非這些財產被命令用於救贖俘虜或救濟窮人。若受負擔者在死亡前沒有將上述財產用於虔誠的目的,則此類替代或信託不會失效。排除修士和修女。因為就這些人而言,此類財產與他們的其他財產一起屬於他們各自的修道院,即使他們離開了自己的修道院。
修士的財產,若沒有子女,則屬於修道院;若有子女,可以在進入修道院之前或在修道院期間,將其遺產分給子女,但必須為自己(即修道院)保留其中一個子女的份額。若未立遺囑而死亡,則由修道院繼承,子女僅獲得法定份額。
進入修道院生活者,可無損地解除與其訂立的婚約;若已婚後進入修道院,則受關於死亡情況的規定約束。若雙方都進入修道院,婚姻則無罰地解除。
對於在進入修道院之前發生的原因,不應再有忘恩負義的指控,無論是直系尊親屬還是卑親屬。任何人不得將進入修道院的人強行帶離。
從一個修道院轉到另一個修道院者,應將其財產歸屬於前一個修道院。
修士應透過使節處理事務。
從修士成為世俗人者,應連同他獲得的財產被送入另一個修道院。若再次成為世俗人,則交給市政廳。
若有人劫持、誘拐或強姦修女、女執事、修女或其他任何具有宗教生活和會衣的女性,應與共犯一起處以死刑;他們的財產應歸屬於該女子居住的神聖機構或場所,由官員、當地主教和經濟官負責,該女子連同其財產應被送入更安全的修道院。若該女子是女執事且有子女,應將其財產的法定份額給予子女。若神聖機構在一年內未主張上述財產,國庫將要求收回。
任何世俗人或演員不得模仿宗教會衣或嘲笑它,否則他將受到拷問和流放。寫於查士丁尼皇帝統治第二十年,貝利薩留執政後,三月。
三、若官員推遲聽取請求者的權利,應由主教強制他們這樣做;以及隨後的內容。
同一位皇帝……自從神……。 凡被某人以民事或刑事方式不公正對待者,
1287
1288 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若有人在訴訟中,進見長官卻未得到答覆,應當前往主教處,由主教致函長官,或親自與長官會面,設法使請求者在獲得其應得的公義後離去。因為長官若不聽從主教,將會招致皇帝的憤怒,而那未獲得公義的人,將會帶著主教的信函,親自向皇帝呈報此事。若未經此程序而直接去騷擾皇帝,他將會遭受與長官若被查出未給予請求者公義時所應受的相同懲罰。
若有人在訴訟中懷疑長官,應當請主教作為共同審判者,與長官一同審理案件,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根據公義與良善作出裁決。
若長官本人對人造成不義,應由主教擔任審判者。若長官不服從主教的判決,且皇帝得知主教判決正確,該長官將會受到極刑。
主教應當留意,執行官或隨從人員不得收取超過法律規定數額的規費或薪資。
在沒有長官駐守的城市,訴訟應由辯護人(defensores)審理。若他們有嫌疑,主教應與他們一同審判,在上述所有事務中,始終保持不偏待人。
主教、教士或修士,若沒有其管轄權所屬者之推薦信(3),不得前往君士坦丁堡。若擅自前往,將會危及聖職。
主教若發現長官因怠惰而縱容執行官(4)收取超過法律規定的規費,有權對其進行告發。寫於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間……
四、關於教士應當向主教負責。
同一位皇帝致約翰(Joanni)禁衛軍長官(praefecto praetorio)。在我們頒布了許多神聖法律之後,以及隨後之內容。
教士的財務訴訟應當由他們所屬的主教受理;若主教無法裁決,長官應進行審查,並以簡便的方式作出裁決,但須保留教士所享有的特權。
在民事犯罪上,教士應當服從省長官,且主教有義務將長官認為有罪的人撤職(5)。
[註:(3) 或修士,沒有推薦信。見上文第一卷。]
[註:(4) 執行官。即馬吉斯特里亞努斯(Magistrianus)或省級官員,見《新律》第八十六卷,末章。朱利安·安特塞索(Julianus Antecessor)將「辦事員」(agens in rebus)解釋為馬吉斯特里亞努斯。拉丁-希臘詞彙表將「辦事員」譯為馬吉斯特里亞努斯。見西奧法尼斯(Theophanes)與尼西亞第二屆大公會議。見《巴西利卡》(Basilica)詞彙表。] [註:(5) 撤職。即撤銷職位。若教士犯下民事或普通罪行,案件應在兩個月內由省長官審結,且除非被降職,否則不得執行刑罰;若屬教會事務,則由主教審理。]
1289
1290 教會法規彙編
若教士犯下教會罪行,應由主教自行審理,長官不得介入。
五、關於安提姆(Anthimus)、塞維魯(Severus)、彼得(Petrus)與佐拉(Zoora)(6)的罷免。
同一位皇帝致米納斯(Mena)大主教兼牧首。此舉對帝國而言並非不尋常,以及其餘內容。
此法令譴責並革除上述人員,命令異端者不得教授其教義,不得私自施行洗禮或給予聖餐;同時將他們驅逐,並懲罰收留他們的人。至於他們舉行崇拜或賴以維生的房屋與地產,則歸入正統教會,並規定塞維魯的著作應付之一炬,抄寫者應被砍去右手。
六、關於不得在私人住宅舉行神聖奧秘禮儀。
同一位皇帝致同一人。古老的法律已有規定,以及其餘內容。
在私人住宅中不得舉行神聖事奉,也不得進行任何屬於聖職階層的事務;除非事先請求當地主教,並獲得他允許當地教士執行。若違背此規定,該房屋將被沒收,其主人將招致皇帝的憤怒,並處以五十磅黃金的罰款;相關官員亦將受到同樣的懲罰。
七、關於未經主教同意,任何人不得建造祈禱所。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主教米納斯。關於至聖教會,以及其餘內容。
若有人欲修復古老的尊貴建築,應經主教同意。但若要建造新建築,除非事先經主教同意與核准,並指定用於維護該尊貴建築、點燈以及供養其中服事者所需的費用,否則不得准許;關於這些事項,應特別為該尊貴建築作出捐贈。
閱讀本卷的第二條法令以及下一卷的第三條法令。你將會看到這些較晚期的法令是如何規定本章所包含的事項。
主教應當勤於守護自己的教會,不得長時間離開,因為他們知道,若不如此,教會的管理者將不會提供他們經費,且他們還會受到相關法律規定的懲罰。
[註:(6) 彼得與佐拉。他們被君士坦丁堡第五屆大公會議所譴責。]
1291
1292 西奧多·巴爾薩蒙
閱讀本卷關於本章的第二條法令,即第127條法令中的內容。
教會在都會區的不動產,除非有都會主教及鄰近兩位主教在場,並由會議指派,否則不得轉讓,以確保在他們在場的情況下處理事務。
閱讀下一卷的第二條法令,該法令在時間上晚於第127條法令中關於教會財產轉讓的規定。
寫於五月一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二年,約翰擔任執政官。
八、關於維米納西姆(Viminacium)周邊歸屬羅馬的城市,應隸屬於特別的大主教,而非塞薩洛尼基(Thessalonicensis)的大主教。
同一位皇帝致第一查士丁尼城(Justiniana Prima)主教卡斯特利翁(Castellioni)。以多種不同方式,等等。
維米納西姆周邊城市的所有主教,應隸屬於第一查士丁尼城的大主教,因為潘諾尼亞(Pannonia)的行政區也已遷至該處。
寫於五月,貝利薩留(Belisarius)擔任執政官。
九、關於規定聖大教會及其他教會教士人數的法律。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埃皮法尼烏斯(Epiphanius)。既已頒布共同與特別法律,等等。
此地方性法令規定了應在君士坦丁堡大教會及隸屬於該教會的尊貴建築中服事的教士人數,禁止今後在沒有日薪的情況下進行按立,並禁止透過關係從一個教會轉移到另一個教會。
寫於四月十九日,貝利薩留擔任執政官。
十、關於教士從一個教會轉移到另一個教會,以填補規定的缺額。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主教安提姆(Anthimus)。我們最近頒布了一項法律,以及其餘內容。
此法令亦為地方性法令,命令在君士坦丁堡大教會的尊貴教士團中,若有缺額,不得引入外人,也不得在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從其他教會轉入,直到各教會服事的人數恢復到最初規定的數額為止。對於那些從外引入的人,應將其驅逐,並懲罰經濟官(economos)追繳發給他們的日薪。
1293
1294 教會法規彙編
寫於八月十五日,貝利薩留擔任執政官。
十一、關於教士所謂的「呈報費」,以及其餘內容。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主教米納斯。接受了許多人的請求,以及其餘內容。
只有在君士坦丁堡大教會按立的人,才可要求慣例規費;其他教會的教士若向在該教會按立的人索取慣例規費,應被剝奪聖職,並由被索取費用的人繼承其職位。
寫於十一月三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一年,貝利薩留第三次擔任執政官後,第1印期。
十二、關於教士離職,以及由他人繼承其職位,以及其餘內容。
同一位皇帝致同一人。許多教士經常,等等。
此法令的第一章是通則。它命令繼任的教士應領取離職者的薪資,因為離職者不再被接納。第二章是地方性規定;它警告君士坦丁堡的主教,在按立隸屬於他們的教士時,應進行審查,不得理會推薦者的請求,即使他們為這些教士所願服事的尊貴建築提供了經費。
寫於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一年,貝利薩留第三次擔任執政官後。
十三、關於修道院與修士,以及其餘內容。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主教埃皮法尼烏斯。過著隱修生活的人,等等。
任何人不得開始建造修道院,除非事先由主教禱告,並在該地立起尊貴的十字架。
任何人不得接受修道生活,除非先在修道院中堅持三年,證明其在操練上的專注。以這種方式修道的人,即使是奴隸,三年後也成為自由人。若有人在接受身分審查時轉向另一種生活,則會被抓回奴隸身分。然而,主人若保證不傷害奴隸,則可在三年內索回其奴隸,以及他帶入修道院的財物。若該僕人未被查出有任何過錯,且證明其為人莊重、在操練上勤奮,主人甚至在三年後也無法收回該僕人。但主人可以追討他帶入修道院的財物。若該修道的僕人離開修道院,主人有權將其抓回奴隸身分。
1295
1296 西奧多·巴爾薩蒙
修士應當在共融生活中居住,但那些被稱為隱士(anachoretae)與靜修者(hesychastae)(7)的人除外。
轉向另一種生活的修士,其財物應歸屬於他所屬的修道院。
準備修道的人應事先處置其財產,因為他知道財產將隨他一同進入修道院,並歸修道院所有。
準備修道的人,應將法律規定的部分給予其子女,或補足該份額,並給予妻子嫁妝,以及因死亡而應得的部分。
請注意此法令,嫁妝與婚前贈與皆計入法定份額的總額中。
修士若從軍,將失去其財產,並成為隨從人員。
任何人不得接納從一個修道院轉到另一個修道院的人;因為他的財產應歸屬於前一個修道院。
從修士成為教士的人,不得結婚或行淫。否則他將回到平民生活,且不得從事任何軍職。
住持(Abbas)的職位並非僅由品級決定,而是由其良善的生活決定。
關於男性修士與教士所說的一切,同樣適用於女性。
寫於四月一日,貝利薩留擔任執政官。
十四、關於修士應當如何生活。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主教米納斯。隱修生活,以及其餘內容。
此法令確認了本卷中先前的法令,並為修士增加了更嚴格的生活方式與守則。它禁止在女修道院中安葬男性,也禁止在男修道院中安葬女性;稱這兩者皆是罪惡的誘因。它也不允許因任何其他原因在男修道院中見到女性,或男性進入女修道院。
請注意這條規則:對於那些追求天上生活的人來說,修士之間沒有親屬關係。
寫於三月五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三年,阿皮翁(Apione)擔任執政官。
十五、關於修士或修女應當向誰申訴。
同一位皇帝致同一人。當我們得知此事,等等。
此法令將過著修道生活的男性與女性,以及守貞者的案件,從長官的審理中豁免,並命令各地主教審查這些案件,並根據法律與神聖法規作出簡便的裁決;若長官不遵守這些規定,將失去職位,並向國庫繳納十磅黃金的罰款;至於那些膽敢傳喚上述人員的執行官,則應被關入教會禁閉室,並由主教進行管教。
[註:(7) 靜修者。見聖巴西流,第734頁;約翰·莫斯霍普洛斯(Joannes Moschopolus),第52章;靜修處(hesychasteria);佛羅倫斯大公會議,第723頁;以及巴爾薩蒙在第七屆大公會議第12條法規中所引用的法令。]
1297
1298 教會法規彙編
寫於五月十五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二年,阿皮翁擔任執政官。
十六、此法令解釋了關於進入修道院者的先前法令,以及其餘內容。
同一位皇帝致約翰禁衛軍長官。此事傳到我們這裡,以及其餘內容。
本法令規定,先前那項要求將放棄世界者之財產歸屬於他們所修道的修道院的法令,不應溯及既往,其裁決應依據先前的法律。
寫於十月十五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二年,約翰擔任執政官。
十七、關於按立主教與教士,以及關於會議與奉獻。
同一位皇帝致彼得(Petrus)宮廷長官(magistro officiorum)。若民事法律,等等。
按立主教時,應由教士與城市首領在聖福音書前,對三個人選進行投票;每個人都要起誓,不是因為金錢、承諾、友誼、恩惠或任何其他影響,而是因為知道被選出的人具有純正的信仰與莊重的生活,且年齡超過三十歲,才選擇他們;並且知道他們沒有合法或私生的妻子或子女,也沒有蓄妾;即使其中有人曾有妻子,也必須是唯一的妻子,且從守貞時起就與他同住。
他們還應在投票中補充說明,他們知道被選出的人並非公職人員或隨從人員;除非該公職人員或隨從人員在修道院中以修道生活方式,度過了至少十五年無可指責的生活;以便從這樣投票選出的三個人中,由按立者選擇並裁定按立為主教。按立者應要求被按立者提交一份書面聲明,以確保其教義的純正。他還應宣讀在聖餐禮中進行的神聖奉獻,以及在聖洗禮中使用的禱告,以及其他禱告。此外,被按立者本人也應起誓,他沒有透過自己或他人給予或承諾給予按立的主教,或參與投票的人任何東西,今後也不會給予。若不遵守這些規定,按立者與被按立者都將被剝奪主教職位。
1299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300 當一位將要被按立為主教、長老、執事或其他聖職人員,或修道院長的人被控告時,那執行按立或任命的人,應當在原告與追訴者在場的情況下,審查該項控告。若原告放棄訴訟,他仍應在三個月內對該控告進行最嚴謹的調查 [註:三個月內。巴爾薩蒙在《福提烏諾摩卡農》第一卷第八章寫道,若被選為主教的人之原告缺席,由將要按立主教的人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這是為了按立的益處而設的特殊規定]。若他發現那將要被按立的人確實有罪,無論是根據教會法規還是根據民事法律,都應當推遲按立。若原告無法證明其指控,或逃避訴訟,若他是聖職人員,應被剝奪其原有品級;若他是平信徒,則應承受相應的懲戒。若這些規定未被遵守,則按立者與被按立者應同樣被驅逐。此外,上述規定也適用於修道院長的任命。
主教們應當每年在十月召開會議。擁有大主教權利者應當聚集在相應的宗主教座前,而主教們則聚集在各自的大主教座前,以便在他們中間審理教會法規上的案件,以及主教、聖職人員、修士和修道院長中有人提出的任何問題,例如那些違背神聖法規的行為,並按照各自管轄權的秩序進行處理。這些規定不僅應由主教們自己遵守,也應由世俗官員遵守。
那些進行奉獻或舉行神聖洗禮禱告的人,應當以清晰的聲音宣讀禱告文與奉獻文。因為這不僅是使徒之首保羅所吩咐的,也是聖教父們所規定的。本憲章宣告,那些不這樣做的祭司,將要對大神的審判負責,且無法逃脫帝王的制裁。
於君士坦丁堡,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三十九年,巴希流執政後第二十四年,四月一日前十日頒布。
第一卷標題之附錄。 第三部分第二標題,第三憲章。第一聖職座席是羅馬,第二是君士坦丁堡 [註:第一聖職。參見君士坦丁堡第一次大公會議第五條法規,以及迦克墩公會議第八條法規]。
第一查士丁尼城(Prima Justiniana)的大主教在其所屬省份中,佔有羅馬使徒座席的地位,非洲迦太基的主教也擁有類似的聖職品級。
擁有大主教權利的主教,應當永久享有此權利。
主教們應當監督那些由聖潔場所的建立者所指派的管理者,對這些聖潔場所的管理情況。
1301
1302 教會憲章彙編 本憲章規定了主教對於那些為了賑濟窮人或贖回俘虜,而未指明對象與姓名所遺留的財產,應當如何處理。
主教及其他聖職人員若無繼承人且未立遺囑而去世,其財產應由其所屬教會繼承。
同標題第九憲章。教會的經濟官應當無懼地維護那些透過交換方式轉移到帝國財產名下的聖潔場所之不動產,若這些財產被轉移給其他人。但請注意,本標題中較晚期的憲章則有相反的說法。
第四標題第一憲章,即文本中的第118條。主教應當與業主一同向皇帝報告官員的不義行為。
主教應當與省長一同審查教會法規上的爭議。 閱讀本標題的第四憲章。因為它禁止官員介入教會的審理。此規定在文本中為第82條。
第22條憲章在文本中為第150條。不應允許主教在任何地方擔任暴力制止者或強盜追捕者。
此外,主教不應允許世俗或軍事官員及其下屬,禁止遺囑的訂立、公開、婚姻的締結、婚約贈與的簽署,或使死者獲得安葬,或進行任何法律所不禁止的事項。
不應將修女從其所屬的地方強行帶走。 本憲章命令,應當懲戒通姦的婦女,並將其送入修道院,同時規定了關於她們財產的處置,無論她們是否有子女或父母。
同標題第24憲章,即文本中的第15條。應當透過主教與業主的決議,在聖潔的福音書前,選任城市的辯護人。
第十章第二憲章,即文本中的第22條。凡為了獨居修行而解除自己婚姻者,應當承擔死刑的後果。
第十二章第二憲章,即文本中的第48條。主教應當關心,不得禁止那些想要離開舞台的戲劇演員(若她們確實願意的話)。
第十八章第八憲章,即文本中的第51條。主教應當遵守關於閹割者的規定。
1303
1304 狄奧多·巴爾薩蒙 第二標題 關於教會事務與標題
1. 關於不得轉讓或交換教會財產的法律,以及後續內容。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埃皮法尼烏斯。
本憲章作為較晚期的法律,幾乎將現行法律的所有規定歸納為一個總綱,並導向一項規則。它廢除了《法典》第一卷第二標題中阿納斯塔修斯的第17條憲章,採納了同一標題中利奧的第14條憲章,並將那些試圖違背禁令轉讓教會、其他聖潔場所、修道院或團體之不動產的人,置於該憲章所載的懲罰之下。它還針對各省及各地區的教會與聖職財產頒布了一項一般性法律,其中也包括了民事糧食配給:即這些財產絕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永久租賃、作為特殊抵押品提供,或以交換名義給予,唯獨皇帝為了必要的需求除外。
憲章稱,屬於聖職人員的不動產,其租賃應為臨時性的,直至租賃者本人、其子女與孫輩,以及其配偶(若明確約定)去世為止,並應減免原租金的六分之一。
教會與聖潔場所的郊區地產,不得按租金數量進行租賃;而應在對其進行估價後,根據該郊區地產所能產生的收益,分攤為二十年,租賃者應承諾支付相應的年度租金;租賃者應承諾將該郊區地產估價的二十分之一作為年度租金支付。
若租賃者連續兩年不支付租金,則租賃契約解除。此外,憲章取消了租賃者對改良工程的索賠權,並將其本人、其財產及其繼承人置於恢復原狀的義務之下,若該地產狀況惡化。
當屬於聖職團體或租賃地產的建築物半毀時,負責該地區建築事務的人,應在聖潔的福音書前,並在聖潔場所的管理者、五位長老與兩位執事(若該場所擁有足夠的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決定應為此支付的費用;以便租賃者能利用在這些半毀建築中發現的材料進行重建。本憲章不允許將聖職不動產的租賃權延續給同一批人。
1305
1306 教會憲章彙編 凡獲得教會財產使用權的人,必須是富裕的,並應向該聖潔場所贈與另一項類似的財產;以便在租賃者去世後,兩項財產的所有權均回歸該聖潔場所。
凡膽敢購買教會不動產的人,將失去購買價款與該財產,並須歸還期間的收益,而出售該財產的經濟官與管理者,則須承受利奧憲章規定的懲罰。
凡以贈與名義獲得財產的人,不僅不能享受所贈之物,還須賠償另一項類似的財產。
凡以交換名義獲得財產的人,既要歸還所獲得的,也要失去所給予的。
凡以特殊抵押名義獲得財產的人,將失去債權與抵押權。
此外,所有上述人員均可對與其交易的經濟官與管理者提起相應的訴訟,以維護自身的無損。
聖潔場所並不被禁止以一般抵押方式借貸。
凡獲得永久租賃權的人,將失去該財產,但仍須永久承擔租賃契約的義務。
為上述交易提供服務的公證人,將被處以永久流放,且不得期待從神聖法規中獲得赦免。
允許在其面前訂立或執行此類契約的官員,將失去其職位與尊嚴,並被沒收財產。
聖物僅在贖回俘虜時方可轉讓,違法者須承受利奧憲章規定的懲罰。
本憲章所禁止的事項,任何人不得透過實務敕令來實現;若法務官頒布此類敕令,且接受該敕令的官員須支付50磅黃金的罰款,提供服務的公證人須承受利奧憲章規定的懲罰,而接受此類敕令的主教、管理者與經濟官,則面臨失去聖職的危險。
聖潔場所與團體的管理者與經濟官,不得違背意願進行聖職不動產的租賃或轉讓,即使有人為此獲得了神聖敕令也不得執行。
不得轉讓設有祭壇或舉行過神聖禮儀的修道院,將其轉變為私人用途。否則,購買者將失去所支付的價款,教會將收回該被轉讓的修道院並恢復其原有形態,且抵押權失效。
聖潔場所不得接受無收益的財產,即使是贈與也不行。若已接受,應無損地放棄,且不退還(按理說)為此給予的財產。因為給予者可對與其交易的管理者與經濟官提起相應的訴訟。
本憲章的遵守不僅委託給祭司,也委託給民事與軍事官員,任何人都有權控告違法者。
請注意一項規則:凡是為了公共利益、聖潔且造福眾人而頒布的法律,應當優先於那些為了某些人的私利而破壞公共法律的行為;此外,本憲章並不刻意審查那些未特別規定的事項,也不以任何方式進行創新。
於五月一日前十七日,貝利薩留執政後第二年頒布。
II. 關於教會的各項章節。 同一位皇帝致近衛軍長官彼得。關於許多不同的法律,等等。
任何人不得轉讓、贈與或以任何方式處置君士坦丁堡教會,或位於該城及其教區內的聖潔場所或收容所(聖潔修道院除外)的不動產、民事糧食配給或農奴,僅允許與皇家財產進行交換,並禁止所謂的佃農權利。
該聖潔教會及其所屬聖潔場所的租賃,僅限於租賃者本人及其後續兩位繼承人,並應減免現行租金的六分之一。
若租賃的是郊區地產且有收益,應按全額租金或附加條件進行租賃。若無收益,該聖潔場所的管理者可按明確的數量,若他們願意的話,進行租賃。
當租賃的財產以某種方式轉移到皇帝個人、城市、國庫、議會或另一個聖潔場所時,允許出租者保留該財產或解除租賃契約。
對於聖潔場所無法重建的半毀建築,應提供給願意進行永久租賃的人,租金為原建築完好時收益的三分之一;且該三分之一應從契約開始時即刻支付。若租賃者願意在重建後,將租金定為重建後收益的一半,則應按租賃名義支付,並利用在半毀建築中發現的材料進行重建。
凡獲得聖潔場所不動產使用權的人,應立即以所有權名義向其提供一項收益與稅賦相當的財產,以便在其去世或規定的期限(不超過其壽命)屆滿後,該財產回歸該聖潔場所。
上述聖潔場所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
若某個聖潔場所因公共或其他需求需要資金,可將不動產作為特殊抵押品,以便債權人在從中獲得本金與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一利息後,歸還抵押品。
若租賃與租期超過五年的契約,未經大主教或聖潔場所負責人的同意,不得進行。因為經濟官與書記官必須宣誓該契約不存在欺詐。若無書記官,則契約應由聖潔場所的負責人在聖潔的福音書前進行,並將此事實記錄在隨後的契約中。
任何管理聖潔場所事務的代理人或管理者,及其親屬或姻親,不得透過本人或代理人獲得該聖潔場所的租賃或抵押權。否則,聖潔場所將收回該獲得者、經濟官與書記官的財產。
對於位於各省的教會、聖潔虔誠場所,以及位於君士坦丁堡及各地修道院的不動產,適用永久租賃,並應遵守上述關於君士坦丁堡教會所租賃財產的所有規定。閱讀本憲章的第二章。
若上述教會或聖潔場所之一需要資金以支付公共稅賦或償還債務,且沒有可供償還債務的動產,則應將不動產作為特殊抵押品給予債權人,以便從中償還債務與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一利息。若此類抵押品不足以償還債務,則應在相應的宗主教、大主教與主教面前,透過正式記錄進行,聖潔場所的管理者應宣誓沒有其他償還債務的方式,並說明債務金額,隨後進行不動產的拍賣,並在二十天內張貼公告,鼓勵有意購買者出價,以便出價最高者優先。在這些程序完成後,進行拍賣;購買者應將價款支付給債權人。
1311
狄奧多羅·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 1312 應當計算;且此項規定應明確地以書面契約形式載明,並附帶宣誓,聲明此舉並非為了損害或欺詐該敬虔之屋。若在上述公告發出後仍無買主,債權人可按債務清償之名,取得該物之完全所有權,並須補足該物精確估價之十分之一。然而,無論是進行拍賣,還是債權人以物抵債,該敬虔之屋的管理者及其中多數服事聖禮之人,皆須對此契約表示同意。且所處分之物,不得由債權人任意挑選,而應考量田產之肥沃與貧瘠程度。
對於那些已經借貸或未來將要借貸者,教會或敬虔之屋不得將款項列入帳目,除非事先證明這些款項已用於教會或敬虔之屋的開支。債權人在提出此類證明之前,應針對借款人及其繼承人提起適當的訴訟;但他無權對敬虔之屋採取行動。
敬虔之屋之間可進行財產交換,但須經其中多數服事聖禮之人的同意。
凡由皇帝賜予或將賜予某敬虔之地的財產,不得拍賣、抵押、交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即使敬虔之屋彼此之間進行此類交易,亦屬無效。
若修道院被處分轉為私有,應透過教會將其恢復為原有形式。
敬虔之屋的無用或有害田產,其管理者應在記錄在案的情況下將其處分,唯獨君士坦丁堡聖教會除外。
敬虔之屋的管家、管理者、書記官,及其親屬與姻親,若以任何方式(無論是親自或透過他人)購買或處理這些敬虔之屋的不動產,將受到前述針對此類行為所規定的懲罰。
敬虔之屋的租佃人或永佃人,若連續兩年拖欠年租(11),或使該物受損,應被逐出永佃權,且無權就改良工程提出訴訟;若敬虔之地認為有利,亦可要求其支付永佃金及賠償損失。
耶路撒冷教會應將其在該城內擁有的房屋,以相當於五十年間所收租金總額的價格出售。
奧德蘇斯(Odyssus)與托米斯(Tomis)教會,若非特別禁止,可處分其不動產以贖回俘虜。
歸入敬虔之屋的貧瘠田產,應歸還給捐贈者;此外,敬虔之屋不應受損,捐贈者所給予的錢財亦不應退還給他們。
敬虔之屋不應被強迫購買貧瘠或肥沃的田產。
請注意,從反面推論可知,所有其他人都會受到強制。
欲使用聖職不動產者,應遵循前述第四章關於此事的裁決。
聖物僅能為了贖回俘虜而處分。若教會對此類聖物有盈餘,未熔化的可賣給另一間敬虔之屋,已熔化的則可賣給任何有意者,所得款項應用於清償債務。
凡違反上述規定進行交易者,應將該物連同期間的收益歸還給敬虔之屋,而所支付的價款、報酬、交換物或其他名義給予的財物,則一概不予退還。
凡違法取得永佃權者,應歸還該物,但仍須永久負擔永佃金的支付。
凡以贈與名義取得者,應歸還所受之物的雙倍,連同期間的收益。
債權人喪失對債務的抵押權。
凡違法訂立契約者,處以永久流放。
本法令同樣廢除此後嘗試進行的此類行為,而不追究先前已發生的事實。
於六月十五日頒布,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八年,巴西流(Basilius)執政官任期後第三年。
三、關於教會職稱。
同上皇帝。關於教會法規。
由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以弗所及迦克墩四次大公會議所制定的條款,應具有法律效力,其教義應如同神所默示的聖經一般受到尊崇。
第一聖職座席為羅馬;第二為君士坦丁堡。
第一查士丁尼城(Justiniana Prima)的大主教,在其所屬教區內,行使羅馬宗座的職權,按立達契亞(Dacia)地中海區、達契亞河岸區、普雷瓦利斯(Prævalis)、達爾達尼亞(Dardania)、上默西亞(Mysia Superior)及潘諾尼亞(Pannonia)各城的監督。
非洲教座的教長權利及其所獲特權應予保留。
1315
凡擁有大主教管轄權的監督,應永久享有此權利。
教會及敬虔之屋的特權,以及皇帝慷慨賜予的各項恩惠,應予保留。
教會應免除一切卑賤的勞役、額外的徵收以及營利負擔,僅須負擔道路與橋樑的修繕。
對於敬虔之屋,應以四十年的時效限制取代任何其他長期時效。
凡欲建造或修復破舊敬虔之屋者,應在監督於預定建造之地立起尊貴十字架後,親自及其繼承人承擔完成工程的義務。
凡在私宅、郊區或田產中舉行秘密聚會者,將喪失該物的所有權,由當地教會接收。若監護人、受託人、永佃人或租佃人在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召集此類聚會,應被逐出該省,其財產歸教會所有。
遺留給我們神基督的遺贈,應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教會主張權利。若遺贈是指定給某位聖徒,而該名稱的敬虔之屋有多間,則應給予較貧窮的一間。若在全城、其領地或省份內沒有該名稱的敬虔之屋,則由該地的教會主張該遺贈;此原則亦適用於繼承與國庫。
繼承人若被要求建造,若是禮拜堂,應在五年內完成工程;若是醫院或類似建築,若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則被強制在期間內購買或租賃房屋,以完成其虔誠的使命。至於應按遺囑執行人意願照管這些敬虔之屋的人,應由繼承人選定,而當地監督有權監督其管理;若發現不適任,則有權更換他人。
遺留給窮人或用於贖回俘虜的財產,應按遺囑執行人的意願管理。若遺囑執行人未明確說明希望如何救濟窮人,則應以完全的辨識力執行所託。若受命者在經監督透過公職人員提醒兩次後,仍拖延執行,則他將喪失從遺囑執行人處獲得的一切利益,而當地監督將接收上述利益及其他財產,並履行其意願;大都會主教及任何其他人皆有權向監督提出質詢,以確保死者虔誠的意願得到完全執行。
遺留給敬虔之屋、教會或團體的遺贈,應在遺囑公佈後六個月內支付。否則,負擔此義務者應支付其收益、利息及增值。
遺留給敬虔之屋或團體的年金遺贈,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除非地點與負擔義務者相距遙遠。在此情況下,敬虔之屋可將此類遺贈與鄰近地點的財產交換,並增加遺贈年金的四分之一,或將該遺贈以相當於三十五年年金的價格出售。
監督及敬虔之屋與團體的管理者,在任職前或任職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以及在任職期間從四等親以內的親屬遺產中繼承的財產(12),可隨意處置。至於在此之外獲得的財產,無論是來自親屬繼承或其他方式,應由其所屬教會繼承。這些財產可用於贖回俘虜、救濟窮人及其他虔誠目的,此規定同樣適用於醫院、孤兒院及其他敬虔之屋的管理者。
無繼承人且未立遺囑而去世的監督、聖職人員及其他神職人員,其財產應由其所屬教會繼承。
任何敬虔之屋不得將不動產租給異端者,否則將與承租人一同承受法律規定的懲罰。法令意指,異端者若有給付,將被沒收;出租者將被撤銷一切管理職務,送入修道院,並在一年內禁止領受聖餐;該物則歸還給敬虔之屋。
正統信徒處分給猶太人、撒馬利亞人、孟他努派或其他異端者的田產,應由該田產所在地的正統教會主張所有權。
異端者建造的廟宇及猶太人建造的新會堂,應由當地教會主張權利。
明知而將田產租給異端者的人,應喪失租金,由教會主張權利,並將異端者逐出該田產,且其財產將被沒收。若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則免受懲罰。
孤兒院院長在孤兒財產上應具備監護人與受託人的地位,無需提供擔保或接受審計。他們應製作孤兒財產清單,並對負有責任者提起適當訴訟。
君士坦丁堡孤兒院、參孫(Samson)收容所,以及所有附屬於它們的收容所與敬虔之屋,應享有君士坦丁堡大教會的特權。
於三月二十一日頒布,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八年,巴西流第四次執政官任期。
四、關於羅馬教會擁有百年時效(13)。
同上皇帝致羅馬監督約翰。關於法律的起源等。
此法令為地方性法令,除標題內容外無其他規定。
於五月頒布,貝利薩留(Belisarius)執政官任期。
五、廢除禮拜堂百年時效的法令。
同上皇帝致伊利里庫姆(Illyricum)行政長官以利亞(Elias)。關於藥物等。
此法令廢除了教會與敬虔之屋關於百年時效的特權,並規定以四十年時效取代之,教會與敬虔之屋的訴訟僅受此限制。
請注意,本法令並未完全廢除關於城市(14)欠款及遺留用於贖回俘虜之財產的規定(這些財產在《法典》第一卷第二標題第二十三條中同樣享有百年時效特權)。
於六月一日頒布,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五年,巴西流執政官任期。
六、關於非洲的教會(15)。
同上皇帝致非洲行政長官所羅門(Solomon)。關於敬虔等。
非洲教會應主張被亞流派奪走的聖物與聖衣,不受長期時效的限制,前提是須繳納田產應負擔的公共稅賦。
異端者不得施洗,不得擔任地方官或公職。
受過重洗者,不得擔任任何軍職。
猶太人不得擁有基督徒奴隸,不得為受教者行割禮。
1321
異端者不得擁有任何祈禱場所。
授予迦太基教會的特權應保持不變,任何人不得擅自將人從其管轄範圍內帶走,除非該避難者是殺人犯、強姦處女者或曾對基督徒施暴者。
任何人不得奪取非洲教會所獲的奉獻。
於八月一日頒布,貝利薩留執政官任期。
七、關於聖復活教會等。
同上皇帝致耶路撒冷監督彼得。關於禁止事項等。
聖地教會可將其在城內擁有的房屋,以五十年間所收租金總額的價格出售,前提是須經該城大主教對處分行為作出法令,且所得價款應用於清償所借款項,以購買收益或其他財產。
於五月十八日頒布,貝利薩留執政官任期後。
八、關於教會財產的處分與清償。
同上皇帝致行政長官約翰。關於對法律的熱忱等。
本卷第二標題的第一條法令,因時間較晚,對教會不動產的處分作出了更完整且創新的規定。而本法令因時間較早,在當時具有效力,規定若教會沒有動產可用於清償債務,則可按債務比例將不動產給予債權人。若涉及國庫債務,且教會缺乏動產,則其聖職人員應與監督一同前往大都會主教處,在聖福音書面前審查債務,並在長官發布允許處分的法令與判決後,進行不動產拍賣;但所得價款須繳納給國庫,並在記錄中取得公共清償證明,買主方可取得該物,並繼承國庫的權利,從而獲得保障。本法令將君士坦丁堡大教會、其所照管的敬虔之屋、附屬修道院及其周邊地區排除在立法之外。
於八月十九日頒布,貝利薩留執政官任期後。
1323
1391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IX. 關於今後教會事務的變更,不得隨意向最虔誠的皇帝提出。以及後續內容。 同一位皇帝致君士坦丁堡主教米納斯(Menas)。關於我們所寫的法律,以及其他事項。 凡以交換方式從虔誠機構轉移至帝國的不動產,若轉移給了其他人,應由當時的管家(economi)追回。 請閱讀第四卷第九標題,以及同一法令中較晚期的第十章。 除君士坦丁堡大教會外,其餘虔誠機構得相互簽訂不動產的永久永佃權(emphyteuses):但條件是這些財產不得轉移給其他人。 請閱讀本著作第二標題,以及較晚期的第二法令,第三章與第七章。 寫於十一月之卡蘭代(Kalends),查士丁尼皇帝在位,貝利薩留(Belisarius)第三次執政後。
X. 關於將米西亞(Mysia)教會的田地、房屋或葡萄園留作救贖俘虜或供養窮人之用,以及後續內容。 同一位皇帝……我們知道先前已頒布過,等等。 此乃地方性法令,當時允許根據其規定,將留給米西亞教會用於救贖俘虜或供養窮人的財產,在距離遙遠的情況下進行變賣,且遺贈者對此有特別規定。 寫於四月之卡蘭代,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三年,阿皮翁(Appion)執政。
XI. 關於君士坦丁堡教會的作坊,以及後續內容。 同一位皇帝致城市長官朗基努斯(Longinus)。由於我們的陛下關懷,等等。 此法令給予君士坦丁堡大教會的一千間作坊免除勞役的特權,以處理逝者之喪葬。並命令其中八百間應承擔實體勞役,其餘則繳納貨幣,不允許任何其他作坊藉此為由而推託。 寫於七月之卡蘭代,貝利薩留執政後。
XII. 此法令規定了逝者喪葬所需之費用。 同一位皇帝致近衛軍長官約翰(Joannes)。每一件善行,等等。 此乃針對君士坦丁堡的地方性法令,規定了在該城逝世者喪葬所需之費用總額。 寫於十一月之諾奈(Nones)第三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二年,貝利薩留第三次執政後。
1325
教會法令彙編 以及平行標題。
第一標題,第一法令。凡以按立名義給予或承諾給予教會的錢財,應根據法令規定歸屬教會。 背棄信仰、結婚或轉向另一種生活的女執事,其財產應由該教會或修道院繼承。 第二法令。凡以按立名義給予且違反法令規定的財物,應歸屬教會。 主教若將教會不動產的租賃或永佃權委託給其神聖教會的管理者、書記官,或其親屬、姻親,該財產應歸屬教會。 凡以虔誠職務之名義給予的財物,應由擁有該財產所有權的虔誠機構,根據法令規定追回。 凡教會財產管理者應被追討主教所要求之債務,此追討義務亦延伸至其繼承人。 與男子同居並引起惡劣嫌疑的女執事,經警告後,其財產應根據法令規定歸屬教會。 法令說明了在婚姻或生育條件下留給神職人員或修士的財產,何時應歸屬教會。 凡劫持修女、女執事或其他虔誠婦女者,其財產應歸屬該婦女所屬的虔誠機構。 同一標題,第七法令。除非經主教同意,否則無人能建造禮拜堂;主教應根據其特別贈與,劃分出用於維護、點燈以及在該處服事者之口糧。
第十三法令。轉向另一種生活的修士,其財產應由其修道院追回。 凡準備過隱修生活者,應預先處置其財產;否則他將不再是這些財產的主人,而歸修道院所有。 轉往另一修道院的修士,其財產應歸屬先前的修道院。 第二標題,第三法令,第十三章。異端分子舉行秘密聚會的房屋,應歸屬教會。 第十四標題,第二十二法令。通姦婦女的財產,無論是否有子女或父母,均應根據法令規定由修道院追回,並將其送入該修道院。請閱讀關於此事的整章:因為它也討論了那些無故離婚的人,並對他們施加了類似的懲罰。
第七標題,第七法令。俘虜的財產,若未被其親屬贖回,應由其所屬教會列入清單並繼承。 領受神職者之財產,若未立遺囑給予正統派親屬,亦無共同信仰的繼承人,則在其死後一年內由教會追回;一年後則歸國庫。 第十標題,第九法令。無故拋棄丈夫之婦女的財產,應根據法令規定,由她被送入的修道院繼承。 本卷第二標題,第八法令。除君士坦丁堡大教會外,虔誠機構在法令許可下,得為公共利益進行不動產的轉讓。
第三標題
關於異端分子、猶太人與撒馬利亞人。
一、關於異端分子及其妻子。
同一位皇帝致省長代理人巴蘇斯(Bassus)。在我們國家與帝國的每一處,我們只有一種幫助,等等。 凡不與各地方主教所主持的教會共融者,即為異端分子,受針對異端分子之法律的制裁。 請注意,那些持有塞維魯(Severus)觀點,或接受狄奧斯哥羅(Dioscorus)教義者,被稱為「無頭派」(Acephali)。 異端分子的妻子,若本身亦為異端,不得享有嫁妝或其他特權。但若她們悔改並加入教會共融,且堅持到底,則可享有這些特權。 寫於五月之諾奈第五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五年,貝利薩留執政。
二、關於撒馬利亞人。
同一位皇帝致近衛軍長官阿達尤斯(Addaeus)。我們臣民中沒有什麼是如此重大的,等等。 此法令允許撒馬利亞人立遺囑、無遺囑繼承、遺贈、贈與、釋放奴隸,並合法進行所有契約。 若撒馬利亞人未立遺囑而逝,留下子女或親屬(無論是基督徒還是撒馬利亞人,且屬於同一等級與順序),則信仰正統的子女或親屬應繼承他,優先於撒馬利亞子女或親屬。若撒馬利亞人在等級或順序上更為親近,則優先於基督徒。 請知悉,被排除在繼承權之外的撒馬利亞人,若後來成為正統基督徒,可從基督徒共同繼承人手中取回其份額,但需扣除期間產生的收益。 撒馬利亞人可隨意將財產留給其撒馬利亞籍的直系尊親屬與卑親屬。但若同時有同等級的基督徒被召喚繼承,則撒馬利亞人不得將超過其財產四分之一的部分留給撒馬利亞繼承人。若正統派的尊親屬與卑親屬被忽略,他們可針對其遺囑提起「不合情理遺囑」之訴,前述關於悔改之撒馬利亞人的規定在此亦適用。 請注意,撒馬利亞人若將三分之一的遺產留給基督徒繼承人,亦可給予基督徒遺贈,國庫不得從其遺產中索取任何財物,因為本法令廢除了先前的法律。 寫於七月之卡蘭代前第十七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二十五年,貝利薩留執政後。
三、關於撒馬利亞人,廢除了此前的法令。
皇帝查士丁尼致近衛軍長官狄奧米德(Diomedes)。關於撒馬利亞人那不虔誠的異端與荒謬的狂熱,等等。 此法令廢除了本標題的第二法令,並命令今後撒馬利亞人不得透過遺囑或無遺囑繼承,不得接受遺贈,亦不得透過贈與方式獲得財產。此外,撒馬利亞人或任何異端分子,即使假裝接受正統基督徒信仰,但實際上並非如此者,亦不得作為無遺囑繼承的繼承人。不得為他們立遺囑、遺贈或贈與;除非他們在信仰與行為上皆為正統。若無此類人,則規定其財產在死後應歸屬最神聖的國庫。 但本法令將那些信奉撒馬利亞宗教的農民排除在外,以維持其耕種的田地。允許他們在耕種田地的前提下,將財產留給其直系尊親屬、卑親屬及旁系親屬,即使他們是撒馬利亞人。若無此類親屬,則允許該田地的主人(即逝者生前耕種之土地的所有者)接收其遺留財產,並在這些事務上取代國庫的角色,如同他為其繳納公共稅賦一般。此外,禁止撒馬利亞人從軍、擔任辯護律師、擔任評審,或從事任何公職。至於那些堅持先前錯誤、守安息日或進行其他證明其假裝受洗之行為的撒馬利亞人,命令將其財產沒收並處以永久流放,並對那些為他們提供反對正統基督徒信仰之不虔誠保護的人施以同樣懲罰。此外,規定不得輕易接納他們領受聖洗;那些對教義有一定理解者,應經過兩年的教理問答方可受洗;至於年幼且不理解教義者,則可免除此觀察期而領受聖洗。不允許撒馬利亞人擁有基督徒奴隸,應立即將其釋放。若撒馬利亞奴隸願成為基督徒,亦立即給予自由。
四、關於異端分子的敕令。
皇帝查士丁尼致君士坦丁堡市民。第一且最大的善,等等。 此敕令預先警告異端分子不得舉行秘密聚會,並命令將他們聚會的房屋歸屬教會,且異端分子應受法律規定的懲罰。 寫於四月之諾奈第四日,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十八年,巴希利烏斯(Basilius)執政後第一年。
五、關於允許猶太人在其會堂中,以希臘語、義大利語或其他民族的語言(隨地點而變)誦讀聖經:以便聚會者能根據七十士譯本與阿奎拉(Aquila)譯本理解誦讀內容,並完全禁止猶太人所謂的「第二律法」(16),因其未被納入聖經。並將那些否認審判或復活,或稱天使非神所造之物者,從任何地方驅逐。 同一位皇帝致近衛軍長官阿雷奧賓杜斯(Areobindus)。猶太人本應聆聽聖經,等等。 此法令除了標題所載內容外,並無其他教導,僅規定那些阻止大會堂長(archipherecitas)或長老以希臘語或其他非希伯來語誦讀聖經者,應受罰款、沒收財產與流放。至於那些否認審判、復活或稱天使非神所造之物者,則處以最嚴厲的懲罰。 寫於二月之伊底(Ides),查士丁尼皇帝在位第二十六年,巴希利烏斯執政後第十二年。
第三標題平行標題
第一標題,第五法令。此法令將安提姆(Anthimus)、塞維魯、彼得(Petrus)與佐拉斯(Zooras)革除教籍,視為異端,命令他們不得傳授其教義,不得進行重洗或秘密聚會,並將他們進行此類違法行為的房屋歸屬教會。 第六法令。若未經主教同意,在私人住宅中舉行聚會,該住宅將被視為異端分子所擁有,並予以沒收。 第二標題,第三法令。凡在私人住宅、郊區或田產中舉行秘密聚會者,將喪失其所有權,由當地教會追回這些場所。 任何虔誠機構不得將不動產出租給異端分子,否則將與承租人一同受法律規定之懲罰。 由正統派轉讓給猶太人、孟他努派(Montanist)或其他異端分子的田產,應由該田產所在地的正統教會追回。 由異端分子建造的廟宇及猶太人新建的會堂,應由當地教會追回。 凡明知而將私人田產出租給異端分子者,應被剝奪收益,由教會追回,並將異端分子驅逐出該田產,且沒收其財產。 第六法令。異端分子不得施洗,不得擔任公職,不得擔任官職。 受重洗者不得從軍。 猶太人不得擁有基督徒奴隸,不得為慕道友行割禮。 異端分子不得有任何祈禱場所。 第四標題,第三法令。凡涉及宗教的事務,應由長官為公共利益進行審查,除經神聖命令授權外,不得允許其他人進行調查。 第二十四法令。辯護人必須是正統派。 第七標題,第七法令。身為異端分子可被視為對父母的忘恩負義。 異端父母,無論願意與否,其正統派子女或親屬皆為其繼承人。 無正統派子女或親屬之異端分子的財產,應予沒收。若其領受神職……
1335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336 若教會在一年之內追討,教會將收回這些財產;若超過一年,則歸國庫所有:此乃嚴格遵守針對異端者所制定的法律。
第八卷,第2條。此法令規定,身為議員階級的猶太人、撒馬利亞人或異端者,必須服勞役,絕不給予他們任何特權。
第九卷,第10條。異端女子不得享有該法令所賦予的繼承權利益。
至聖的安提阿牧首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ORUS BALSAMON) 關於每年應當實行的禁食之書信 致安提阿人(1)。 (摘自約翰·巴普蒂斯特·科特勒里烏斯《希臘教會古蹟》,第二卷)
1. 那些曾通過禱告之火與禁食之水,走過美德競技場的安提阿古老聖座的會眾,你們這些最蒙神所愛的人,他們傳授了關於禁食的敬虔教導。然而,像我這樣滑入貪食之卡律布狄斯(Charybdis)漩渦,並照著偉大使徒所說,以肚腹為神的人,無法說出那些與真理相符、卻與自身行為相悖的話。因為一個人愚昧地做什麼,他便自以為是地認為別人也該做什麼。因此,我本打算拒絕你們那正當的請求,並與摩西一同說:「請選派別人吧,因為我言語遲鈍,且是一個軟弱不穩的老人,甚至不配看見我所分得的座席。」但先知說:「你要清楚認識你羊群的靈魂,並將你的心專注於你的群羊。」
1337
關於禁食之書信 1338 2. 既然那不順服的惡毒荊棘,為我們的始祖結出了許多苦澀的果實,且這惡已傳遍全人類;但先知也說:「人子啊,我立你作以色列家的守望者。所以,若你不開口警戒惡人離開他的道路,那惡人必死在自己的罪孽中,但我必從你手中討他喪命的罪。」因此,我勉強為你們草擬了一封不加修飾的書信,論及你們所請求的事。所以,請不要說:「教導者在行事之後是有福的。」而是要忽略我們那或許危險的行為殘渣,將那從大祭司教導的神聖杯中調和的酒——儘管它是冰冷且苦澀的——當作甘露飲下。因為即使是不潔的手,也常會斟出聖潔的蜜酒;而巴蘭,這咒詛之子,也成了禱告的作坊(4)。
3. 關於四個節期。你們請求從我們這裡得知,你們是否應當禁食,以及禁食多久,來慶祝四個喜樂的節期:即聖潔且備受讚譽的使徒節、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的顯聖容節、聖母的安息節,以及我們的主、神耶穌基督的聖誕節。因此,正如教會的教師所言,我們仰望信心創始成終的耶穌基督,寫信給你們。有些人,包括那位被稱為西奈人的阿納斯塔修(Anastasius),他曾是你們那偉大的神之城安提阿的牧首,他們說這些節期是連同禁食一起,根據使徒遺傳和教父傳統傳承下來的。
4. 然而,我對這些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發現單憑教規並不能解決這場爭論。因為聖使徒遺傳第69條教規如此說:「若有主教、長老、執事、讀經人或歌詠者,在逾越節的聖四旬期內不禁食,或不在週三或週五禁食,就當被罷免,除非因身體軟弱而受阻。」同樣地,岡格拉(Gangra)會議第19條教規;老底嘉(Laodicea)會議第49、50、51、52條教規;以及特魯拉(Trullan)會議第29、52、55、56條教規,都只提到一個四旬期,即偉大的逾越節四旬期;在該期間,信徒不被允許舉行祭祀、婚禮,或任何其他與喜樂放縱有關的事。
5. 此外,那些編纂《耶路撒冷規程》與《斯圖迪特規程》(Studitic Typicon)的人,以及其他相關著作,對於偉大的逾越節四旬期,闡述了許多宏偉且與其美德相稱的內容;但對於其他禁食,則沒有更詳細的論述;只是對於聖使徒四旬期和基督聖誕節,為了飲食的節制和教會的秩序,制定了一些簡要的規定。然而,在七月份於講壇上宣讀,並在君士坦丁·波菲羅格尼圖斯(Constantine Porphyrogennetos)及其岳父羅曼努斯(Romanus)統治時期完成的《合一卷》(Tomus Unionis)中,關於那些三婚者,明確寫道:「在領受神聖奧祕之後,一年僅准許三次領受:第一次是在我們的主與神基督那拯救的復活節;第二次是在我們無玷的統治者、神之母的安息節;第三次是在我們的主與神基督的聖誕節:因為在這些節期之前有禁食,並由此帶來益處。」
6. 君士坦丁堡會議在至聖的尼古拉(Nicolaus)牧首任內被問及:「是否應當實行八月份的禁食?」回答說:「過去在這個時期確實有禁食,但後來被移開了,以免與當時外邦人所行的禁食重疊;儘管如此,現在仍有許多人遵守這項禁食。」因此,像一隻勤勞的蜜蜂,我從這一切以及其他書面傳統中,採擷了更有用的內容,並教導你們——這不是靠希臘智慧的說服力,而是在大祭司權能的靈裡,這權能使早產者得以完全,使流產者得以成聖——我們不僅應當在禁食中慶祝那拯救世界的救主復活節,也應當慶祝上述四個節期:即聖使徒節、顯聖容節、神之母安息節,以及我們基督與神的聖誕節,正如以下將要說明的。
7. 那位極其蒙神啟示的摩西,跟隨神所寫的法版,命令以色列百姓每年舉行五個節期,並伴隨著同樣數量的禁食謙卑:即逾越節(羔羊節)、七七節、贖罪節、住棚節,以及吹角節。因為關於羔羊節,在神聖的《出埃及記》中,關於以色列子民離開埃及,有如下記載:「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告訴以色列全會眾,說:本月初十日,各人要按著父家取羊羔,一家一隻。若一家的人太少,吃不了一隻,本人就要和他隔壁的鄰舍共取一隻。要按著人數預備羊羔。要無殘疾、一歲的公羊羔。要留到本月十四日,在黃昏的時候,以色列全會眾把羊羔宰了。各家要取點血,塗在吃羊羔的房屋左右的門框上和門楣上。當那夜我要巡行埃及地,把埃及地一切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擊殺了。這血要在你們所住的房屋上作記號,我一見這血,就越過你們去。這日必作你們的紀念,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你們要吃無酵餅七日,從第一日到第七日,第一日當有聖會,第七日也當有聖會。』」
8. 關於七七節,《申命記》有如下記載:「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立為他名的居所,晚上日落的時候,照著耶和華你神領你出埃及的時候,獻逾越節的祭。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把羊羔煮了吃。次日早晨,你就可以回到自己的帳棚去。你要吃無酵餅六日,第七日要向耶和華你的神守嚴肅會,不可做工。你要計算七七日,從你開始收割莊稼時算起,你要向耶和華你的神守七七節,並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歡樂。」
9. 關於贖罪節,在同一卷《出埃及記》中有如下記載:「耶和華對摩西說:『你下山去,警戒這百姓,叫他們今天、明天自潔,洗衣服。到第三天要預備好了,因為第三天耶和華要在眾百姓眼前降臨在西奈山上。』又說:『摩西下山往百姓那裡去,叫他們自潔,他們就洗了衣服。他對百姓說:到第三天要預備好了,不可親近女人。到了第三天早晨,有雷轟、閃電,和密雲在西奈山上。角聲甚大。百姓盡都發顫。摩西率領百姓出營迎接神,都站在山下。西奈全山冒煙,因為耶和華在火中降於山上。』」
10. 關於住棚節,在《出埃及記》中有如下記載:「第二年正月初一日,帳幕就立起來。摩西立起帳幕,安上帶卯的座,立上板,穿上閂,立起柱子,又在帳幕以上搭罩棚,把法版放在櫃裡,把桌子、燈臺、金香爐安好。摩西就完畢了這工。當時,雲彩遮蓋會幕,耶和華的榮光就充滿了帳幕。」在《利未記》中,關於這五個節期有如下記載:「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耶和華的節期,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節期,乃是這些:正月十四日,是耶和華的逾越節,是無酵節。從那時起,你要計算七個完整的七日,即五十天,直到最後一日。你要宣告這一天為聖會,即七七節。』過了不久:『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七月初一,你們要守為聖安息日,要吹角作紀念,當作聖會。』又說:『耶和華對摩西說:七月初十是贖罪日,要守為聖會。你們要刻苦己心,從初九日晚上開始。在那日不可做任何工。因為這是你們的贖罪日,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為自己贖罪。凡在那日不刻苦己心的,必從民中剪除。』又說:『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七月十五日是住棚節,要向耶和華守節七日。』」
11. 這些神所親口說出的話語,明確地頒布了這些命令。那些從雅各和十二支派傳承下來的人,在獨生子、神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道成肉身降臨之前,以較為屬肉體的方式慶祝這五個節期。因為真理的珍珠,當時仍被包裹在律法的殼中,公義的太陽被無知的陰影所遮蔽。然而,當那從埃及移植到錫安、極其可愛的葡萄樹——那照著神聖先祖的預言,以陰影遮蓋群山,並在香柏樹之上搖曳枝條的葡萄樹——被忘恩負義的子孫所踐踏,被偶像崇拜的野獸所毀壞,那圍繞著它的百姓從神那裡,藉著聖先祖和先知聽到了:「我知道你是頑固的,你的頸項是鐵的。從我這裡挪去你歌聲的喧嘩;因為我不聽你琴瑟的聲音。你們獻祭的數量對我有何益處?我厭倦了公綿羊的燔祭,我不喜悅肥畜的脂油和公山羊的血。你們若帶來細麵,也是徒然;香氣對我而言是可憎的。你們的月朔、安息日和盛大的節期,我的靈魂所恨惡。因為你們的手滿了血。」
12. 藉著三位一體神性的火,律法的殼被燒毀了,而那被漁夫網住的敬虔珍珠,已傳播到地極;救恩的太陽升起,沒有陰影與幔子:「一切都變成新的了。」因為律法是藉著摩西賜下的,但恩典與真理是藉著耶穌基督而來的。不要有人對我說,這些事直到今日仍應當遵守,透過猶太人所行的那些污穢的瑣事,來紀念他們自以為是的那些尊貴節期。因為那是不義與違背,是人類對神的爭戰與敵對。因為當神藉著摩西命令以色列百姓,必須在一個地方,即耶路撒冷,宰殺那羔羊(如上所述)時,他們卻在各處,在神所不眷顧的地方……
1317
狄奧多·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348 他們被驅逐出城,身無分文,竟敢違背先知們的法令,僅以虛假的外表和面具裝作禁食,實則放縱口腹、大肆鋪張;他們不反省自己為何被神公義地離棄,也不思想為何今日他們在萬民中變得如此微小,在全地成了最卑微的人。
13. 因著他們的惡行,主神說:「耶路撒冷必被外邦人踐踏;在它的地方,石頭沒有一塊留在石頭上。」又說:「你們聽是要聽見,卻不明白;看是要看見,卻不曉得。因為這百姓的心油蒙了脂,耳朵發沉,眼睛閉著,恐怕眼睛看見,耳朵聽見,心裡明白。」因此,正如我們所說,當真理的基督與我們的神藉著祂的降臨發出光輝,並用祂自己的血堅固了外邦人教會的根基後,我們這聖潔的國度、基督所揀選的子民,不再像他們那樣在白晝行夜路,而是在真理的光中行走。我們並非從牛群羊群中領受那將我們從龍口中救贖出來的主;相反,我們藉著禁食與禱告來慶祝本性的重生。因為經上說:「祭物和禮物,你不願意;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使我成聖並得以完全;燔祭和贖罪祭,你不喜歡;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
14. 我們不守那因以色列民從埃及遷往迦南地而規定要守的羔羊節,而是守那偉大而神聖的逾越節。我們是在靈裡慶祝節日,不像他們那樣宰殺山羊和綿羊,用血塗抹門框,夢想著頭生子;而是藉著那自願為他們被宰殺的基督——神的真羔羊、父的兒子、除去世人罪孽者的血與身體,來塗抹並聖化我們感官的門戶,並滅絕那滅命者撒但。我們所守的禁食不是七天,而是四十天;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也曾禁食了同樣日數,並親自守了逾越節,祂既甘願作祭司,也作了祭物。既然藉著這些事完成了真羔羊的節期,我們就來說說該如何慶祝七七節。
15. 正如前文所述,神藉著摩西規定,在羔羊節之後,百姓應安息七個七日,並以此禁食與謙卑來完成七七節的慶祝。因為經上說:「凡在節期前不藉禁食而謙卑己心的靈,必被剪除。」因此,我們這些蒙恩得以在七個七日後看見至聖聖靈降臨的人,理當在聖靈降臨節(Pentecosten)取代那象徵性的七七節,立即以禁食來慶祝。然而,有一項極其神聖的傳統,為了尊崇主那拯救世界的復活,並延續由此而來的喜樂,下令將這五十天的過程視為一日,不可跪拜,也不可做其他事,以免損害那喜樂的偉大,因此阻止了在這一喜樂節期中完成七七節的儀式。
16. 既然在使徒行傳中已規定,在聖靈降臨於我們之後,主的百姓應守一週的節期,隨後宣告禁食,因此規定七七節應終結於聖徒與眾使徒——那些神的宣講者——普世性的神聖慶典,並以禁食與聖潔來領受;如此,既能保持逾越節五十天慶典的完整與尊榮,又能以謙卑的心來慶祝。至於那些爭辯說使徒行傳並非規定此類禁食,而是指一般的禁食(即每週三與週五的禁食),並希望在沒有禁食的情況下度過節期的人,我絕不認同,因為他們是在違抗神所寫的法版。
17. 既然在七七節之後,神規定要慶祝贖罪節,且關於此節如何以及為何被立法,前文已有更詳盡的說明;因此,在正統基督徒那無瑕疵的信仰光照之後,規定以我們的主、神與救主耶穌基督的變像節(Transfiguration)來取代該節。因為那位曾藉著風暴與火在西奈山與摩西說話的神,正是那位在他泊山與摩西和以利亞交談的神;正是祂,與祂所取的人性一同變像;祂的面貌發光如日頭,祂的衣裳白得發光。至於那雲彩與火的光顯,以及聽見神聖的聲音,還有在山上與火中看見主時,旁觀者那戰兢的驚恐,除了變像節這一神聖節日,還有什麼節日能與之相稱呢?因為在他泊山上,那理智之火——如當時一樣——發出光輝,照亮而不焚燒;因為經上說:「神是烈火」;並且藉著雲彩,那神聖的聲音遮蔽了隨後的迴響,震懾了聽眾,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你們要聽祂。」但那些看見並聽見的基督門徒,卻變得如遭雷擊一般;經上說,他們聽見了,就俯伏在地,極其害怕。
18. 至於住棚節(Scenopegia),誰能說它不是在預示我們那拯救世界的至聖女主人、神之母(Theotokos)的安息節(Dormition)呢?絕對無人能說。因為她那神聖的腹部,乃是與天同高、能容納神的宮殿。在其中,神將重生的嗎哪作為寶藏存放;在其中,祂儲存了那承載天糧的桌子;誠然,還有那三位一體神性的燈台,以及那真理知識的金香爐。因此,正如前文所論述的,當主對摩西說:「告訴以色列人說:七月十五日是住棚節,向主守七日」時,那些蒙神呼召的外邦人的族系與支派,也在同一月的十五日,以神之母的離世讚歌,以及她那神聖遺體安葬於墳墓的儀式,來取代那律法上的住棚節;他們驚嘆於她的遷離竟未超過那規定的日子;並且,神的獨生子、她肉身的兒子,藉著祂的親自降臨,使這一切達成了平衡。舉目向四方觀看,你將看見主從天上召集了神的宣講者,安排了這母性的住棚節,並減輕了他們的哀傷;你將會說,聖經論到這節期說:「雲彩遮蓋了帳幕,主的榮耀充滿了其中。」
19. 但有人會說,我們錯了,所說的與神的話語不符:因為住棚節規定在七月十五日,而神之母的安息節卻在六月(即八月)的十五日。他必將聽到:「主向大衛起了誓,必不反悔。」因為八月,儘管按照羅馬的時間與印期劃分,它被編為第六個月,但按照月亮的傳統與週期(因為我們正是從「月亮」一詞稱呼「月份」),它實則是第七個月。因此,讓那些謊稱真理之光被無知的黑暗所遮蔽的詭詐嘴唇閉上吧;讓神所揀選的子民,按照神的規定,在七月十五日——即八月——慶祝聖母安息節,以取代律法上的住棚節。
20. 既然如此,我們也必須談談律法上的吹角節,何者先被規定,何者次之。吹角節曾由猶太人在不同時期舉行,正如神吩咐摩西:「你要作兩枝銀號筒;要在你們的燔祭與平安祭上吹這號筒。」但在我們這裡,一年只慶祝一次。因為我們注視著那在牲畜馬槽之上顯現、預告主降生的星辰那非凡的光芒,我們相信那銀口號筒所發出的,正是關於基督降生本身的宣告;因此,我們厭惡那影兒式的爭戰,轉而擁抱真理。觀星者、賢士、米底亞的統治者與示巴人啊,有多少銀號筒的聲音促成了你們從東方前往伯利恆的行程?那位大聲疾呼、擁有斯滕托爾(Stentorian)般嗓音、吹響你們召喚的是誰?那止息你們長期旅程、引導至山洞的光又是什麼?你們必將被迫回答,那正是那顆在伯利恆升起、停在馬槽之上的明亮星辰,萬王之王與創造主正以嬰孩的姿態躺臥其中。而你們,牧羊人與牧人,你們聽到了什麼樣、多少號筒的聲音,以致於你們撇下羊群的照管,來到馬槽與山洞前?你們必會說,看見了天使降臨伯利恆,在山洞周圍歡快地飛翔,並以清晰的聲音吹號說:「在至高之處榮耀歸與神,在地上平安,在人中間喜悅。」
21. 在主裡蒙愛的孩子們,你們看,我們如何藉著顯而易見的證明,以及比太陽更明亮的事實,使虔誠人充分確信,那五個字母的節期正是我們所慶祝與談論的五個輝煌節日的影像與預兆。因此,不要再像許多人那樣反駁說:「律法所說的,是對律法之下的人說的;我們唯獨藉著信心得救。」要聽那偉大的保羅教導說:「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行律法的必稱義。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是外邦人的神。」同樣,主也吩咐那被祂醫治的痲瘋病人:「去,把身體給祭司察看,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作證據。」又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一點一畫也不能從律法中廢去,直到一切都成全。」因為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或先知,乃是要成全。然而,那些藉著主、使徒或神聖教父的聲音宣告為廢止的事物,即宰殺牲畜、割禮、安息日以及其他一些事物,你們要像對待有害之物一樣將其驅逐;但那些蒙神聖教父所喜悅,並從野橄欖枝被嫁接到好橄欖樹上的,你們要接納並擁抱,並與神的宣講者保羅一同教導說:律法既已隨祭司職任的改變而改變,但律法並未廢止,也不應如此宣講。
22. 既如此相信,你們就當以符合正統基督徒告白的禁食與禱告,來慶祝上述四個節日(因為關於偉大的逾越節及其前的四十天禁食,無需多言)。由於在京城,修士與大多數居民在諸聖節之後,一直禁食直到聖徒與眾使徒的節日,儘管這禁食因太陽運行的週期而不總是四十天,時而延長,時而縮短;但他們在基督與神降生節前也禁食四十天,遵循上述的規矩;藉著神的恩典,教會得以進步到更聖潔的狀態;你們也理當如此禁食。至於其餘兩個節日,即變像節與聖母安息節,你們無論情願與否,都當以七天的禁食來慶祝。
23. 關於此類禁食,我們再次提出勸誡;並非因為我們囉唆或不合時宜,而是因為我們看見有些人漠不關心,只守逾越節的四十天禁食,卻將其餘的節日不僅扭曲,甚至幾乎視為不存在。因為如果他們以四天的禁食來尊崇基督降生節與眾使徒節,他們似乎是在違法,或者說,與其說是尊崇節日,不如說是為了爭強好勝;因為他們將那些未經神聖教父通過教規傳承下來的事,自以為是地以愛神之名行之。然而,對於以任何禁食來尊崇基督變像節與神之母安息節這兩個年度節日,他們甚至連聽都不願聽。他們說:「哪一條教規寫明了這些節日?哪一項書面傳統規定了這些?」因此,他們爭辯說,八月的禁食是某些心胸狹窄的人隨意制定的,理由是七月底與八月間有時會流行疾病,那時天狼星正位於受苦人類的頭頂,並運行在獅子座的帶上。
1357
1358
關於禁食的書信
24. 至於那些自以為比眾人更有智慧的人,他們將那在極聖潔的尼古拉(Nicolaus)宗主教時期所擬定的會議答覆,視為避難的堡壘。正如前文所述,該答覆教導說八月份的禁食已被移期;他們稱呼那些(堅持)禁食的人為缺乏辨別力且心智幼稚者。若有人封住他們的口,說:「禁食的競技場在任何時候都是敞開的,且為此預備的獎賞並不容許中斷或例外。」他們便回答說:「去看看那些販賣牛羊與禽鳥的人,你從那裡就會明白這禁食的結果。因為如果他們所提供與交易的貨物停滯了,那便是禁食的時期。但如果肉類商品照常販售,就不要敗壞這節慶,也不要僅僅因為偽善,就危險地恢復那些猶太人早已廢棄的禁食。」我們切不可效法他們,以罪中的藉口為藉口,廢棄上述禁食的莊嚴;也不可像那個極其邪惡的僕人一樣,將禁食這極其寶貴的銀子埋藏在貪食與絕望的土中;更不可對我們的主與神說:「這是你的銀子;因為我們已經禁食了四十天,正如你自己身為神人也曾禁食過一樣。」相反地,我們應當像那良善的僕人一樣,透過禁食與禱告,經營救贖的貿易,使這銀子加倍增長。
25. 既然透過神聖的使徒在第69條法規中已制定法律,規定神聖且傳承下來的禁食,因身體軟弱是可以解除的;而這些禁食是指全年所有的週三與週五;我勸誡你們,在上述每一節期前的七天,務必無可推諉地禁食並過節制的生活,正如在神所傳承的大齋期(四十天禁食)期間一樣,絕不可因任何身體的狀況而解除禁食。至於在其他禁食的日子,如前所述,關於兩大著名的節慶,即聖使徒節與基督神聖降生節,在上述七天禁食期之前的傳承日子裡,若因身體或許軟弱而必須解除禁食,也應當在主教的勸導下進行。否則,在任何其他日子擅自解除禁食,是危險且致命的。
26. 當我們禁食時,不可禁食於爭吵、鬥毆與竊竊私語,也不可揮拳擊打謙卑者與寄居者。我們反倒要解開一切不義的鎖鏈,撕碎暴力契約的字據;按照先知的教導,將餅與食物分給飢餓的人,並將房屋敞開給無家可歸者與窮人。因為這樣,我們生命的光必如晨光照耀,正如經上所記,神必垂聽我們的呼求,並說:「當你們說話時,我便說:不要愁苦,我在此。」
安提阿宗主教,極聖潔的西奧多·巴爾薩蒙(Theodorus Balsamon)致極神聖的帕皮基翁(Papikion)修道院院長、修士西奧多西(Theodosius)關於穿著修道服(Rasophoros)者的書信。
1. 神聖教會的偉大教師與神聖的傳道者保羅使徒說:「快快地聽,慢慢地說。」因此,神忠心的僕人啊,我們的卑微理當向你傾聽,而不是急於開口教導關於所詢問的事。雖然我們藉著神的憐憫,受了按立的膏抹,但我們仍被託付要以教義的油來滋潤這片土地上的參與者;因此,我們如同那些坐在黑暗與死蔭之地的人一樣感到焦慮。然而,既然禁止主教在教區外教導,但對於所詢問的事給予答覆卻是被允許的;經上說:「我們的嘴唇是屬於我們的。」因此,我們派遣了這位僕人,即我們的言語,來回答你的問題;他並非如應當的那樣,裝飾著金線織成的衣物與詭辯的流蘇,而是穿著樸素且骯髒的短袍:因為外邦的織布機通常只懂得編織這樣的東西。因此,如果他對你的問題給予了合適且恰當的回答,請給予他友善的接待;但如果他散發出無知的氣息,就請將他遣回給那生養他的父親,並預先接受那正當的拒絕。
2. 你寫信給我們說,你那神聖修道院中的一些穿修道服者(Rasophoros),在被迫透過剃髮禮(tonsura)完成修道身分時,聲稱偉大的巴西流(Basil)在他的一些苦修教導中規定,凡立志修道者,應經過三年的試驗,期滿後,或接受剃髮的恩典,或離開修道院回到先前的平民生活,並取回他在進入修道院前所穿的衣物;因為他曾下令將這些衣物保存在安全的地方。那麼,為什麼我們在三年期滿前就被迫承受剃髮的重擔呢?我們很有可能在期間改變心意,偏愛較為舒適而非艱苦的生活,偏愛安逸而非勞苦,脫去修道服,穿上紫紅色與金線織成的衣服;甚至吃肉,合法地娶妻;若有必要,甚至去從軍,並佩戴帝國官員的腰帶。因此,請保留這段預定期限的恩典,不要使其變質。或許他會帶著同樣的志向順利跑完,並堅定他所許下的誓言。但如果你強行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前給予,我們將因悔改而自行給予自己赦免。此外,那些敬畏恩典之完美的人,理當受到讚賞而非懲罰,受到感謝而非嘲諷,受到宣揚而非排斥。因為對神聖事物的敬畏,確立了信心的純潔;而對這些事物輕率的不敬畏,則顯露了不信的虛假。
3. 他們接著說:「你要求角力選手與其他參加全能競技(pancration)的人,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但對於那些承擔感官五項全能的人,你卻不加考驗地強迫他們與對手交鋒;然而,這些人更應該在經過試驗後才被接納進入苦修的競技場。因為前者對抗的是可見的對手,而後者則是在與不可見的敵人搏鬥,與突如其來的對手角力,他們在隱蔽處被射箭,卻無法公開地反擊,且如同傷兵一樣,因為不知道是誰在攻擊,而不敢反擊。更嚴重且超越一切惡意的是,他們經常在邪惡的鞭打下,卻毫無防備地承受鞭傷,並將角力時受的傷視為和解的信件,將劍刃視為友誼的工作,將箭矢視為慶典,將致命的視為賦予生命的,將黑暗的視為光明的,將爭戰的視為和平的,將毒藥視為藥物,將惡臭的視為芬芳的,將毀滅的視為救贖的。因為那些掌管黑暗的敵人,在陰暗中射箭,並用虛假的蜂蜜塗抹箭頭。因此,那些被不可見的敵人攻擊的人,必須經過長時間的磨練,並透過長期的砥礪來試驗,如此才能決定是被拒絕,還是被編入競技場的選手行列。」
4. 你的信中包含了這些內容。但我們說,在聖教父中偉大的巴西流,凱撒利亞的榮耀與普世的教師,在他那神聖教導的講道集中,規定了修道訓練的形式,特別是在其中一篇標題明確包含以下內容的講道中:「是否應當接納所有前來的人,還是只接納某些人,是立即接納,還是經過試驗,且試驗的內容為何?」他規定,那些願意負起主輕省軛的人應當被接納,不應被拒絕;但他不願他們以不潔的手觸摸聖物,而是希望如果他們對更完美的教義無知,且學過一些邪惡與混亂的習俗,就應當進行審查、教導並使之改過向善,如此經過訓練與精確的試驗後,再決定接納或遣散。因此,那些編造上述虛構故事的人,是在以誹謗的意圖對聖教父撒謊。
5. 既然有些人聲稱,偉大的帕科米烏(Pachomius)在天使向他顯現並奇蹟般地教導他修道生活的紀律時,曾與其他人一起學習到,那些穿修道服者必須經過三年的訓練,然後或透過祝福與剃髮禮完成修道,或被拒絕並遣散回先前的世俗狀態;讓他們也聽聽:這完全是虛構的故事,是撒旦對偉大教父的戲弄。因為他的著作不僅被我們,也被許多其他精通神聖事物的人閱讀過,這些著作顯示出與修道虔誠相符的規定;但關於試驗、三年期限,以及穿著或不穿著修道服的事,書中並無任何記載。
6. 然而,他們說,在教父中偉大的羅馬或拉丁教父卡西安(Cassianus)規定,凡從世界中拋棄一切、前來加入修道院團體的人,不應立即剃髮,而應在穿著修道服的情況下經過三年的試驗;若他拒絕修道生活較為艱苦的紀律,便可無罪且無偏見地離開,並重新參與肉體的慾望。他們說,這位教父甚至規定,那人進入修道院時所穿的衣物,應由管家保管;以便他有權脫去修道服,穿上自己原有的世俗衣物。讓他們也聽聽,我們在仔細閱讀並研讀這本書後,發現這是對教父的誹謗。首先,這位教父撰寫這些內容,並非為了制定或傳授修道訓練的規則;正如他在序言中所說,他只是應某位卡斯托爾(Castor)主教的要求,想要教導他關於東方修道院,特別是埃及修道院的制度,以便他修道院的修士們也能以同樣的方式生活,因此他以敘述的形式寫下了這一切。我們不應將那些未經任何神聖會議批准的內容視為法規,也不應盲目跟隨,特別是在它們與法規相抵觸時。
7. 其次,即使有人承認這些內容應當被遵守,視為聖教父所制定或規範的,我認為這些內容也並未命令要侮辱神聖的修道服與修道身分;以至於今天在街上穿著修道服行走的人,明天卻穿著絲綢衣物。因為在規定除非有對神渴望的證明,否則不得接納任何人進入修道院之後,他規定必須經過三年的艱苦勞動,然後才能參與他們的團體生活。如果有人想與他們同住,他必須在三年的時間裡從事更艱苦的工作,然後才能加入他們的行列。
1367
狄奧多羅斯·巴爾薩蒙(THEOD. BALSAMONIS) 1363 [註:此處為希臘文原文,意指:若他能以不俗的考驗,展現出對神之愛的證明,則以此逐字勸誡:] 因此,每個人都要脫去舊有的資產,以至於連他前來時所穿的衣服,此後也不准再穿;而是當所有弟兄聚集時,將他帶到中間,脫去他自己的衣物,並經由院長之手,換上修道院的服裝;藉由這種形式與象徵,使他認識到,他已脫去了世上的一切事物、傲慢與虛榮,穿上了基督的貧窮,並且毫不羞愧地將自己列入並等同於弟兄們的團體。
至於他所脫下的衣物,修道院的管家會將其收好,保存很長一段時間,直到他展現出自己的進步、良好的品行,以及在各種試探中的忍耐為止。如果他們發現他能持守這些,並且在起初的熱忱與勤奮中堅持下去,就將他列入其餘的人中;但如果在他身上發現任何抱怨的惡習,或任何不順服的罪,他們就脫去他在修道院所穿的衣服,讓他穿回世俗的衣物,並將他逐出修道院;如此一來,藉由這種嚴格的紀律,使那些隨意想要離開修道院的人不再輕易得逞;而是凡不能以各種方式持守自己誓約的人,就領回世俗的衣物,並以此被送出修道院。
8. 那麼,反對的人可以說:難道這位偉大的教父,竟允許受操練者穿上修道服,並改變外貌成為修道士,隨後又因反悔而變回平信徒嗎?他們說:當然可以。因為他規定,前來的人要脫去他來到修道院時所穿的衣服,並將那衣服妥善保管,而他本人則經由院長之手,換上修道院的服裝,以便在適當的時候,如果他被發現不適合修道生活,就脫去修道院的衣服,穿上世俗的衣服,並被逐出修道院。然而,修道院的衣服是修道服,世俗的衣服是平信徒的服裝,這並非不為人知。但教父並沒有說,前來的人只穿上衣服,且是卑微的衣服,而是說穿上修道院的衣服。因為如果他穿著軍人的服裝,是用紫色布料或金線織成的,就不會被允許穿著它留在修道院,這既是因為不合宜,也是為了不讓身體因柔軟的衣物而變得軟弱。他希望平信徒穿著價格低廉、適合穿著且屬於修道院的衣物來生活。然而,從教父說「前來的人將自己的衣服換成修道服」這句話中,並不能反向推論出他們在換裝之前就已經穿著修道服;因為在修道院裡,離開的人並沒有離開你,而是你在戲弄,且被戲弄。
[註:如果你擁有田產,當你退隱到修道院時,它並沒有與你一同前來,而是你在戲弄,且被戲弄。]
1369
修道服書信 1370 事實上,並沒有什麼能阻止那位蒙福者提及修道服以及修道士慣常的變裝。但世俗衣物的指定,其用意在於:被認為不合格的人,離開時不得帶著修道院的衣服,而應帶著他自己的衣服,也就是他在世俗中使用的那些。因為正是為了這個緣故,他才命令這些衣物由管家保管。
9. 因此,這是一項既定的原則:那些從世俗的喧囂轉向修道生活的人,應當像未受過軛的母牛一樣接受操練,特別是那些過去生活不檢點且危險的人。雖然主在福音中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由此看來,無憂無慮地接納所有人似乎沒有風險;但因為我們同樣的神與救主,曾詢問過那少年人關於他以前的生活,並在確信他過著良善的生活後,才要求他達到完全,並命令他跟隨自己,因此,這既是公正的也是合乎教規的:那些既沒有透過生活的純潔,也沒有透過良好品行的熟悉,在考驗前被證明足以承擔主輕省軛的人,應當經過長時間的詳細審查與考驗。至於在三年內穿著修道服進行考驗,並給予穿修道服者許可,在這樣的期限內,如果他們對修道生活的艱苦感到不滿,可以脫去修道服,穿上平信徒的衣服,這在我看來既不合乎教規,也不配稱於我們的生活與誓約。至於我為何這麼說,請聽。
10. 三年的考驗期限,並非由任何聖教父所傳授,正如上述的論述所闡明的。然而,在君士坦丁堡召開的神聖大公會議,即所謂的「第一次與第二次會議」,在第五條教規中明確地說:「我們發現,那些未經判斷與考驗的離俗(修道),對修道生活的良好秩序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因為有些人魯莽地投身於修道生活,卻對嚴苛且勞苦的操練感到懈怠,又悲慘地回到了肉體與享樂的生活中。」因此,聖會議規定,在三年的考驗期滿,證明他們是合格且配得上這種生活之前,任何人不得被授予修道身分。並且命令這項規定必須以各種方式遵守,除非有嚴重的疾病迫使考驗時間縮短,或者某人是一位虔誠的人,且已經在世俗的身分中過著修道生活。對於這樣的人,六個月的時間足以進行徹底的試驗。如果有人違反這些規定,修道院院長將失去其職位,並在順服中接受對其無序行為的管教;而那位修道士則被轉送到另一所修道院,以嚴格遵守修道紀律。
1371
1372 既然教規如此規定與界定,即對未經訓練的戰士進行三年的考驗,對已受過訓練且虔誠的人則進行六個月的考驗,且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改變身分;那麼,那些已經改變身分的人,怎能被視為我們合法的同胞與門徒,並被允許按照自己的意願,長期等待從修道生活轉向平信徒的身分,並對教規的權利胡言亂語呢?
11. 但他們或許會說,教規所談論的並非穿修道服的人,而是指那些在規定期限屆滿前,透過教規規定的剃髮改變了外貌與身分的人;因此,教規維護了那些等待期限屆滿的穿修道服者,卻譴責了那些在三年期限屆滿前,急於接受天使軍隊身分的人。因為它不希望那些在戰鬥前被判定為無用的人,像先鋒一樣去戰鬥;也不希望那些在衝突前被視為軟弱無力的人,像強者一樣去對抗;以免對招募者、對他自己以及對其他門徒而言,勝利變成了羞辱,顯露變成了湮滅。因此,讓這些新的、近代的立法者也聽聽這些話,他們是「濾出蠓蟲,吞下駱駝」的人。查士丁尼的第五部新敕(Novella),被編入《諾摩卡農》(Nomocanon)第十一卷第三章,明確地說:「那些想要宣誓修道生活的人,無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都必須先經過三年的考驗,穿著平信徒的衣服,學習聖經,承認自己的身分,並說明想要修道的理由(以免動機不純),並接受勸誡;如果他們能堅持三年,且被證明配得上修道,那時才准許剃髮,並從奴隸身分中獲得自由。」《巴西利卡》(Basilicorum)第四卷第十七章,即查士丁尼第123部新敕的一部分,明確規定:「我們禁止所有在世俗生活中生活的人,特別是從事演藝的人,無論男女,以及妓女,穿著修道士或修女的服裝,或以任何方式模仿;所有膽敢穿著這種服裝、模仿或戲弄任何教會體制的人,都應知道,他們將遭受肉體的懲罰,並被流放。」
12. 既然這兩部新敕明確規定,操練應在穿著平信徒衣服的情況下進行;因為沒有人會說,那些戲子透過剃髮和神聖的禱告儀式,模仿了修道生活,並因此透過改變外貌而理解為剃髮;他們怎能被撒但的狂熱所控制,以卑劣且輕蔑的方式對抗修道生活呢?既然上述君士坦丁堡第一次與第二次會議的第五條教規,如果它有活的聲音,並能用雙臂與雙手站立,它就不會用小杯,而是用整個大缸來責備他們,並塞住他們的嘴。看哪,它本身就是由聖教父所成就、長成,並由聖靈所啟示的,當被這些偽君子與假冒者問及,變裝的意義應如何理解與領受時,它像斯滕托爾(Stentor)一樣大聲疾呼:「修道身分與外貌,並非指完成與剃髮,而是指穿上修道服。」因為它提出了兩種身分:世俗與修道,並說在三年之前,任何人不得被授予修道身分,除非某人在世俗身分中已經過著修道生活;那時,六個月的時間才足以進行考驗。
13. 那麼,讓他們自己說,變裝怎能被理解為剃髮?因為教規也提到了世俗的身分。如果身分的意義被理解為代替完成的剃髮,那麼福音中那句「這世界的樣子(schema)將要過去」的話,也應被理解為剃髮的意義,這是荒謬的。同樣地,當人們常說「他表現出友誼的樣子」、「他偽裝成正義的樣子」等等。既然這些話不是這樣理解的,那麼顯然,修道身分不僅是指伴隨剃髮的身分改變,也指透過修道服進行的換裝。然而,一個不帶偏見的判斷者,怎能說修道身分就是完美的剃髮,既然所引用的查士丁尼新敕說,那些像戲子一樣戲弄修道身分的人將受到懲罰?如果按照這些好學之人的說法來理解身分的意義,那麼有人一定會說,那些未剃髮的戲子與舞者,他們對頭髮的喜愛勝過對頭部智慧的尊崇,他們透過模仿而剪去金色的頭髮;而那個昨天還愛著頭頂上比金子與黃玉還要多的頭髮的人,卻用微小的銅幣將其拋棄,並像受鞭打的人一樣生活;這超越了所有言辭的荒謬。
14. 因此,從真實且無可辯駁的命題中可以得出結論:教規不僅懲罰未經考驗的剃髮,也懲罰身分的改變。正如那些獲得完美剃髮的人,在三年規定期限前,不被允許廢棄其生活,並以未經教規許可的剃髮為藉口轉向世俗生活,而是被轉送到另一所嚴格遵守修道紀律的修道院;同樣地,穿上修道服的人在三年之前,若說「我後悔了」,也不會被聽取;因為對我來說,修道生活的重擔被認為是非常沉重的,就像一個必須棄絕與逃避的負擔;因此,我希望靈魂的船不再被修道身分的重量所淹沒,而是用平信徒的帆升起。他反而會聽到:「你本可以在普羅米修斯(Prometheus)的幫助下預先考慮這些,並在平信徒的身分中獲得足夠的考驗與經驗;但既然你自願放棄了考驗,並穿上了修道服,就不再被允許像你那不明智的埃庇米修斯(Epimetheus)一樣,從你本來走得好的地方,錯誤地回頭;而是你將被迫,像未受軛的牛一樣,認識那買贖你的神,並像驢一樣認識牠主人的槽;如果你不能誠實地履行你的債務,也不在祂見證的道路上給予你的誓約,你將被交給主教判決的管轄權,並被投入監獄。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除非你還清剃髮的最後一個銅錢,否則你絕不能從那裡出來。」
15. 對此他們會說:既然教規規定,在三年期滿前任何人不得改變身分,那麼今天在世界各地修道院的院長們,為什麼在那些前來的人幾乎連一天修道生活都沒過的情況下,不僅不加審查地改變他們的身分與名字,甚至透過剃髮使他們達到完全?如果教規的話語如上述所理解與領受,修道院的導師們本應不加審查地接納那些要求透過修道身分留在修道院並過修道生活的人,而是應當教導他們教規的訓令,並允許他們先在平信徒的身分中進行操練,然後再像修道士一樣換裝;既然他們沒有這樣做,那些穿上修道服的人,懷著考驗與反悔的希望,減輕了超越能力的冒險,將被視為無罪;而那些廢棄了神聖教規內容的導師與擔保人,將受到教規的懲罰。
16. 因此,讓他們也聽聽這些話,即所討論的教規法令與訓令,在神的恩典下已經被正確地闡明與解釋;而修道院的導師們並沒有做任何不合教規的事,也沒有違背教父,當他們將前來的人轉變為修道士,或透過剃髮使他們達到完全時。因為第一卷第一章第三節說……
1377
關於剃髮者的書信 1378 《巴西利卡法典》(Basilicorum)卷五十四,即查士丁尼《新律》(Novella)第12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若有人願進入修道生活,我們命令:若此人為人所知,且未受任何身分限制,修道院院長在確認後,即可授予他修道服;但若其身分不明,或是否受任何身分限制亦不為人所知,則在三年之內不得授予他修道服;但在上述期間內,其院長應當試驗他的生活操守。」 特魯洛(Trullum)會議(11)的教規亦規定,年滿十二歲者方可剃髮,並補充道:若院長認為延長其試驗期,對於他進入修道生活及建立修道身分更有益處,則此試驗權在於院長。
17. 因此,修道院院長們在接納前來的人時,隨即為他們更換修道服,而不等待三年期滿,這並非不合情理或違反教規。因為當前來者是本國人、當地居民,或以其他方式為他們所熟知時,他們被允許不加區別地這樣做。因此,他們也為這些人加上了另一種標記,即最神聖的聖職服裝,以教導觀看者認識其羊群的標誌。他們之所以推遲那種使人成全的剃髮,並非為了試驗——正如那些惡毒的謊言計算者所說,他們歪曲了真理——也不是將更換修道服視為左右搖擺的秤;而是為了讓那更換了身分的人,通過教導而如飲乳般成長,通過順服而進入少年期,通過禱告而進入成年期,通過節制而展現剛毅,並通過謙遜而達到圓滿;如此,他便如同一位無可指責的基督精兵,以勇士、武裝的角力者、投槍手的身分,侍立在徵召他的主面前。他穿戴公義如護心鏡,以悔改為盾牌,以順服為頭盔,以禱告為弓,以安靜為矛,以節制為劍,以忍耐為鞘,並以謙遜為七層牛皮的盾牌;簡言之,他是一位極其完美的戰士,既不因撒但那無恥且正面迎擊的正面攻擊而退縮,也不因那從後方隱蔽的攻擊而倉促應對;而是對於那些近身肉搏的情慾意念,他如不可戰勝者般衝鋒;對於那些陰險埋伏的,他則如防備周全者般避開;他運用右手的智慧,防禦那些從右側窺伺進攻機會的敵人,並以神聖的詩篇歌唱,擊潰那些從左側襲擊的敵人。因為真實的屬神戰士知道,如何將救恩那堅硬的矛,轉向右邊,也轉向左邊。
18. 因此,當接納者接納了被接納者,引導者引導了被引導者,老師教導了學生,並將他立為神的精兵時,他便如同一位精明的軍事統帥,將他呈獻給君王與神,並以溫和的勸導,試圖通過第二次不需起誓的立志,來堅固他先前對神的誓約。這與世俗君王徵兵時的情形通常是一樣的。然而,在那裡,完成的僅是軍事奴役(13)的登記;而在這裡,卻賜予了從世俗俘虜狀態中的救贖。因為他用那剖開肉體與靈魂的利劍,斬斷了撒但加在他身上的肉體枷鎖。隨後,當他逃脫了世俗監獄的腳鐐,同袍與同伴們便接納了他,如同獄卒接納偉大的保羅;他們像對待一個被強盜擄去或被俘虜,如今從強盜手中或俘虜狀態中獲得自由的人一樣,親吻、擁抱他,並用調製的香膏與香料迎接他;最後,在神聖的親吻之後,隨之而來的是持燈禮、行列遊行以及勝利的凱歌。
19. 因此,我暫時認為,對於未經試驗者,推遲那通過剃髮而達成的成全,其原因在於此;絕非為了讓他們像戲子一樣戲弄神聖的修道服,並像狗一樣回到自己的嘔吐物中。因此,那被自己的院長勸告通過剃髮而獲得成全,卻推遲這恩典的賜予,甚至反而辯解說自己有權利後悔並回到先前世俗生活中的「剃髮者」(Rasophorus),就像一個掉進大海的人,雖然手腳並用地掙扎著想要尋求救恩,卻拒絕了那拉他一把的右手;就像一個尋求債務豁免,卻撕毀債權人免責證明的人;就像一個在地上播種,卻不願收割麥穗的人;或者用更貼切的話說,就像一個受鞭笞者,想要穿過火堆,卻不願承受腳鐐的痛苦;就像一個在強大武器面前膽怯而不敢戰鬥,卻又試圖在沒有武裝的情況下進行戰鬥的人;就像一個拒絕巨人或太陽那充足光芒,卻試圖用微小的火花來治療自己失明的人;就像一個將港口的救恩視為海難的人。
20. 這些就是我們所判斷與規定的;神聖教規那崎嶇的解釋,就這樣被平整了;那艱澀且難以通行的道路,就這樣變得易於通行且平坦,這就是我們目前所認為的。因此,若這對你的聖潔而言是可接受的,願榮耀歸於神;若不然,就照我們在序言中向你所表明的那樣去做吧。
1385
1386 分析索引 因稱呼而引發的醜聞,I, 670。向教宗塞萊斯廷(Cœlestinus)避難,I, 677。 Apocreon(謝肉節前夕)之定義,I, 45。 偽經(Apocrypha scripta)為何如此稱呼,I, 39。 阿波羅(Apollo)主教,II, 171。 老底嘉主教阿波林拿(Apollinarius),I, 86。關於其異端與褻瀆言論,同上及後續。 關於背道者(Apostatis)行悔改禮,I, 572。 使徒座(Apostolica sedes)即羅馬主教座之稱呼,I, 509。 《使徒遺訓》(Apostolorum doctrina),以此為名的書,II, 43。大祭司被取代至使徒的職位,I, 522。有人稱八十五條教規並非由聖使徒所頒布,I, 159。不與使徒所建立的相違背,等等。 關於棄絕者(Apotactitis),II, 48, 104。 築牆者(᾿Αποτειχίζοντες),I, 355。 不得對選任的仲裁者提出上訴,I, 633。向羅馬教宗上訴,I, 442。關於向羅馬教會上訴,I, 672。不得對仲裁者提出上訴,I, 634。關於長老或執事受主教傷害時的上訴,I, 511及後續。關於長老與聖職人員之上訴,除非向非洲會議上訴,否則不得上訴,I, 659。關於聖職人員之上訴,I, 553, 487。 阿普羅(Apro)大主教,II, 119。 聖餐桌上酒中需摻水,I, 191, 192, 565。洗禮之水首先需由祭司潔淨並聖化,I, 366。關於在聖禮中加入沸水,II, 140, 153。洗禮水的祝聖源於傳統,II, 146。 安卡拉主教阿拉比亞努斯(Arabianus),I, 678。 不得對仲裁者提出異議,I, 634。 阿卡迪斯(Arcadis)主教職,I, 147。 路加(Lucas)不願祭司成為首席醫師(Archiatros),I, 536。 關於大主教(Archiepiscopi)即首席、首領或牧首的絕罰,以及由誰執行,I, 177。君士坦丁堡大主教的特權,I, 146。赫拉克利亞(Heraclea)之前的大主教、Gerotrophium修道院院長為何被路加牧首絕罰,I, 668。大主教職位不因其首長違背其聖職人員與大會議的判決而受損,I, 654。 猶太人的牧首每年更換其會堂首領(Archisynagogos),以便從中斂財,II, 187。 統治權(᾿Αρχοντίκια),I, 164。統治權之定義,I, 12。被濫稱為品級,同上。統治權因透過特徵給予,故為品級,II, 109。 何謂Arctotrophi,I, 228。 以銀子之名理解為金錢,I, 73。 亞流(Arius)的褻瀆言論,I, 58。罷黜,同上。關於與亞流派共融者,II, 170。 阿里斯泰努斯(Aristenus)等著名且偉大的管家,因司法職權被公共公告停止三十日,I, 4。 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的喜劇作品,I, 231。 亞里斯多德(Aristoteles)在其《生理學》中關於動物部位的引用,II, 22。 亞歷山大港長老亞流,I, 683。關於其死亡,681。 關於煽動反對皇帝的武裝者應受咒詛,I, 415。 關於亞美尼亞人在聖壇內烹煮肉類並獻上碎塊,I, 277。亞美尼亞人僅獻上不摻水的酒,I, 565。亞美尼亞人在聖大齋期的安息日與主日食用乳酪與雞蛋,I, 224。在亞美尼亞地區,只有祭司家族的人才能被列入聖職,I, 194。亞美尼亞人為尼尼微人守齋,I, 145。亞美尼亞人的異端,I, 192。 關於訂婚時男子給予女子帶有親吻的定金(Arrhabone),I, 277。 亞流派異端,I, 87。關於亞流派,II, 8。 阿爾塞尼烏斯(Arsenius)牧首的法令,II, 41。 阿爾塔巴斯杜斯(Artabasdus),II, 119。 阿爾蘇阿(Arsua)主教職,I, 576。 阿爾祖塔尼(Arzutani),I, 580。 何謂苦修者(Ascetæ),I, 247。苦修者等不得與婦女一同沐浴,I, 247。基督徒可以選擇苦修生活,I, 209。 苦修女(Ascetriæ)被濫稱為女執事,I, 131。關於模仿苦修女裝束並戲弄者,I, 340。苦修女不得居住在同一修道院,I, 570。禁止世俗人,特別是戲劇演員穿著苦修女的服裝,I, 231。 阿塞盧斯(Aselus)與腓力(Philippus)長老,I, 509。 亞洲人在會議中擔任法官,I, 662。 若官員違法判決,陪審員應受懲罰,I, 533。 以「承擔者」之名理解為何,I, 139。 PATROL, GR. CXXXVIII. 阿蘇雷塔努斯(Assuretanus)埃萬格魯斯(Evangelus),I, 561。 何謂占星家(Astrologi),I, 469。不得成為聖職人員,同上。關於占星家,II, 173。天文學是數學學科的一部分,I, 469。僅此被禁止,同上。 庇護所(Asyli)對哪些人無效,I, 275。 偉大的亞他那修(Athanasius)受到東方主教的攻擊,I, 92。亞他那修被會議罷黜,後由羅馬教會恢復,II, 276。聖亞他那修的教規,I, 549。生平,I, 505。聖亞他那修致安努姆(Annum)修士的書信,II, 36。其關於節期的書信,II, 42。聖亞他那修致魯菲尼亞努斯(Ruffinianus)的書信,II, 44。 雅典的主教,I, 195。 阿辛加尼(᾿Αθίγγανοι),I, 228。 何謂阿辛加尼(Athingani),I, 235。 關於阿提拉(Athyra)主教,I, 584。 君士坦丁堡阿提庫斯(Atticus)主教的書信,I, 674。 關於貪婪(Avaritia)為萬惡之源,I, 518。偶像崇拜的一種,II, 161。關於其惡習的更多內容,同上及後續。貪婪是一件嚴重的事,不能……等,II, 164。貪婪的惡習未留有藥方,II, 164。關於教會管理者的貪婪,I, 322。貪婪者被教會革除,II, 27。 奧迪安(Audiani)分裂派,I, 467。 何謂聽道者(Audientes),I, 74。 聽道處在門內的門廊中,II, 35。 何謂背離(Aversio),I, 432。 「拿走」有時應如何理解,I, 47。 何謂預兆(Augurium),I, 235。 奧古斯丁(Augustinus)在會議中被任命為法官,I, 662。 奧里利烏斯(Aurelius)與克雷森提亞努斯(Crescentianus),I, 562。 迦太基教會主教奧里利烏斯,亦被稱為教宗,I, 509。 奧里利安(Aurelianus)皇帝統治下在敘利亞安提阿召開的會議,I, 365。 奧里利安(Aurelianus)主教,I, 540。 關於自願且非法的金錢給予,I, 295。關於那些誇耀透過金錢捐獻而在教會中獲得職位者,I, 29。不得為了卑鄙的利益,由主教或主教下屬的人索取金銀,I, 290。 何謂占卜者(Aruspices),I, 235。何謂吉兆(Auspicium),I, 233。 「或」(Aut)這個虛詞及其力量,I, 244。 權威者(Αὐθέντης),I, 563。 自力更生(Αὐτουργία),I, 303。 無酵餅被稱為λειπανάβατα,I, 163。不得接受猶太人的無酵餅,I, 471。不得食用,I, 168。關於食用猶太無酵節的餅,I, 46。關於無酵餅的神秘祭獻,同上。拉丁人在逾越節向平信徒分發無酵餅,I, 459。關於拉丁平信徒在懷中攜帶無酵餅,並將其視為聖禮分發,I, 225。 B 酒神節(Bacchæ)被稱為狂亂者的合唱團,I, 299。 巴克斯(Bacchus)被希臘人視為神,掌管醉酒,I, 300。在壓榨機中壓榨葡萄的人不得呼求應受咒詛的巴克斯之名,I, 230。巴克斯節,為何,I, 251。 關於巴加迪烏斯(Bagadius)與阿加皮烏斯(Agapius),兩人皆聲稱擁有波斯拉(Bostra)的主教職,I, 678。 巴加伊(Bagaiensis)主教,I, 621。 棕櫚枝(Βαΐων),I, 685。 何謂跳舞(Ballare),I, 478。 跳舞(Βαλλίζειν),同上。 浴室是卑鄙的牟利方式,I, 536。不得在浴室與婦女一同沐浴,I, 466。 巴爾薩蒙(Balsamon)檔案保管員與牧首,I, 52。 洗禮使受洗者成為新人,I, 70。洗禮是主埋葬與復活的類型,I, 474。洗禮被稱為十字架,I, 31。根據古教會的習慣,洗禮在聖大安息日舉行,I, 474。洗禮必須按照主的規定進行,不得有異,I, 33。洗禮水的祝聖源於傳統,II, 116。洗禮的洗濯洗淨了一切污穢,I, 12。因此我們規定,等等,關於聖洗禮,允許有能力的人在所有虔誠者的禱告室中進行,I, 191。在一次洗禮中必須有三次浸禮,I, 33。洗禮被視為浸禮,I, 35。洗禮允許哪些人進行,I, 55。不得在房屋內的禱告室進行洗禮,I, 223。反之,同上。不得給死人的屍體施洗,I, 510, 512。傳統規定進行一次洗禮,I, 552。在大齋期兩週後不得接納洗禮,I, 474。古人認為應接受什麼樣的洗禮,II, 47。關於洗禮的許多傳統,II, 116。關於洗禮前被接納者,I, 60。關於多納徒派的洗禮,I, 573。 施洗是主教與長老的職責,I, 33。 44
1387
1383 分析索引 無人能在公教會之外受洗,I, 366。 嬰兒為罪得赦免而受洗,I, 616。關於那些當懷疑是否受洗時必須受洗的嬰兒,I, 609。受洗者在洗禮後必須用聖油塗抹,等等,I, 475。為何異端所施的洗禮需重新受洗,I, 44。關於異端所施洗的嬰兒的使團,I, 503。關於不按照主的規定施洗者,I, 33。受洗者必須學習信仰,I, 475。關於那些從異端回歸且曾向偶像獻祭者是否應受洗,I, 365。新受洗者不得被提升至聖職,I, 451。關於被不虔誠者施洗,I, 31。保羅派(Paulianistæ)進入公教會時必須重新受洗,I, 82。分裂派是否也應受洗,I, 365。若有人在患病時受洗,不得被提升為長老,I, 411。關於真正受洗者不得重新受洗,I, 31。關於因背道而受懲罰者,若即將死亡,即使是慕道友,是否應受洗,II, 178。關於是否應為被魔鬼附身者及其他一些人施洗,II, 163及後續。為了讓在多納徒派中受洗的幼兒在公教會中被按立,I, 594。 關於孕婦的洗禮,I, 406。是否應等待胎兒出生,同上。若處於危險中而受洗者,不得被提升至聖職,I, 644。若主教兩次為信徒施洗,應被罷黜,I, 83。不虔誠且褻瀆的施洗言論,I, 33。若主教不為被不虔誠者玷污者施洗,應被罷黜,I, 83。不信者在未充分學習教義前不得受洗,I, 60。受洗者的祝聖源於傳統。關於為那些無法證明自己已受洗的嬰兒施洗,I, 254。為何受洗者必須塗抹聖油,I, 366。關於透過一次浸禮進行洗禮,I, 33。關於在疾病中受洗且後來康復者,I, 475。關於被未受按立者施洗,II, 842。 受洗者。參見「蒙光照者」。 關於利用蠻族入侵進行許多惡事,II, 16及後續。關於蠻族被遣返,卻對同族的基督徒行不虔誠之事,II, 32。 關於那些避免剃鬚以免鬍鬚顯得過長者,I, 274。 關於巴西萊(Basilæi)寡婦的大都會,I, 201。 巴西凱(Basikei)教會是安卡拉大主教的主教座,I, 201。 大殿(Basilicarum)的潔淨,I, 357。 第二大殿教會,I, 628。 巴西利庫斯(Basilicus)執事,I, 232。 巴西利庫斯·布奇納托爾(Buccinator)依據牧首法令與妻子分離,I, 212。 關於巴西流(Basilius)的教規未提及異端分裂派,I, 94。 阿馬西亞(Amasea)主教巴西流,I, 375。 偉大的巴西流在何時接納獻身給神的童女,I, 201。大巴西流的葬禮講道,I, 210。 巴西流致貴格利(Gregorius)長老的書信,I, 62。巴西流的苦修憲章,II, 90。聖巴西流致安菲洛基烏斯(Amphilochius)的第一封教規書信,II, 47。其第二封書信,II, 75。大巴西流致尼科波利斯(Nicopolitanos)人的書信,II, 183。巴西流禁止的婚姻列舉,I, 222。 該撒利亞教會大主教巴西流希望聖杯透過水與酒進行,I, 192。 關於巴西流·戈爾廷嫩西斯(Gortynensis)主教在四位牧首及一些大都會主教之後的簽名,他作為羅馬教會權利的代表在場,I, 164。 以弗所主教巴西亞努斯(Bassianus),I, 578。 巴扎里塔努斯(Bazaritanorum)地區,I, 584。 貝切內斯(Becenes)教會,I, 574。 未經皇帝允許發動戰爭者應受懲罰,I, 196。 何謂祝聖(Benedictio),II, 85。異端的祝福應如咒詛般被逃避,I, 466。不適宜讓一個應當醫治自己傷口的人去祝福他人,I, 160。 何謂恩惠(Beneficium),I, 72。 應遵循較寬容的原則,I, 4。 貝雷尼切(Berenices)主教,I, 678。 何謂貝拉斯(Beras),I, 421。 關於虔誠地對待貝拉斯,同上。 關於貝魯特(Berytensis)城主教向馬爾西安(Marcianus)皇帝的報告,I, 147。 貝塞納(Besænæ)主教的案件,I, 48。 野獸鬥士(Bestiarii)是卑賤的,I, 664。 關於與野獸交合者,I, 392, 393, 394。 關於比亞諾爾(Bianorus)長老,是否因誓言而應被接納入聖職,II, 73。 書商應受讚揚,I, 238。 關於閏日(Bissexto),I, 611。 埃雷巴(Ereba)長老比斯圖斯(Bistus),II, 170。關於他的更多內容,同上及後續。 比提尼庫斯(Bithynicus),I, 416。 布拉赫奈(Blachernarum)教堂,I, 2。 「Bog」是什麼意思,II, 12。 在米西亞(Mysorum)語中Bogomilus是什麼意思,同上。Bogomili是最不虔誠的,I, 34。關於Bogomilica異端與齋戒,I, 425, 590。 教會的財產被稱為「貧窮者的財產」(πτωχικά),I, 59。修道院的財產不得由平信徒管理,I, 302。 波尼法爵(Bonifactus),I, 549。佐西穆斯(Zozimus)教宗的繼任者波尼法爵,I, 672。 波斯拉(Bostra)主教職,I, 678。 何謂Bota,I, 230。應從信徒的城市中清除,同上。 博特里奧斯(Botryos)主教職,I, 147。 何謂簡要(Breve)或小簡,I, 632。在拉丁人中Breve是什麼意思,I, 562。 何謂Brevio,I, 632。 Bromius是巴克斯的稱號,I, 251。 冬節(Brumalia),I, 250。應從信徒的城市中清除,同上。在畜生交合中宣揚其不虔誠者,等等,II, 117。 關於保加利亞教會,I, 88。 被稱為藥劑的金璽詔書(Bulla aurea),I, 310。以撒·安格洛斯(Isaacius Angelus)皇帝的金璽詔書,I, 127。阿萊克修斯(Alexius)的金璽詔書,I, 333。關於修道院不動產的金璽詔書,I, 305及後續。 比布魯斯(Bybli)主教職,I, 147。 關於比扎西烏斯(Bizacii)的主教,I, 626。 拜占庭城被塞維魯(Severus)圍困,隸屬於佩林圖斯(Perinthiis),後被稱為君士坦丁堡,I, 89。 C 盲人與婦女只能為自己辯護,I, 210。 盲人與聾子不得成為主教,I, 51。關於嘲笑盲人與瘸子者,I, 37。 謀殺罪的分類,II, 160。非自願謀殺由結果顯示,II, 68。自願謀殺僅由意圖判斷,II, 68。關於非自願謀殺,II, 61。 關於戰爭中的殺戮,II, 69。關於自願謀殺,I, 399。關於非自願謀殺,I, 398。 巴勒斯坦的該撒利亞大都會,I, 66。 何謂卡蘭達(Calendæ),I, 230。關於在信徒中廢除卡蘭達節,I, 230。 關於聖杯,I, 192。關於將聖杯用於私人用途者,I, 349。 卡利克拉提亞(Callicratiæ)村,I, 232。 保羅·薩摩薩塔(Paulus Samosatenus)的母親卡利尼切(Callinice),I, 82。 底比斯(Thebarum)大都會主教卡洛克特內斯(Caloctenes),I, 132。他的石碑紀念碑,以及應以何名向他致謝,同上。 赫爾松(Chersonesi)地區的卡洛提卡斯(Calotychas),I, 182。 誹謗有三種方式,I, 665。 關於坎普索里馬(Campsorymæ)聖職人員的隔離,I, 525。 何謂水道(Canalis),I, 507。 誰應在教會中歌唱,I, 459。 卡尼斯西亞(Caniscia),I, 3。 第六次會議在特魯洛(Trullo)簽署的教規,I, 158。 關於那些不畏懼聖教規所規定的懲罰,反而侮辱它們者,I, 349。 教規應解釋為對靈魂更有益處,而非更鬆散、更冷漠的解釋,I, 181。關於堅決遵守使徒八十五條教規,I, 153。關於遵守聖教父的教規,I, 111。僅應閱讀使徒八十五條教規,其他即使被稱為使徒的也不應被重視,I, 56。 何謂正典經卷(Canonicæ Scripturæ),I, 549。除正典經卷外,不得以神聖經卷之名在教會中閱讀任何東西,I, 549。何謂正典傳統,I, 295。正典憲章的描述是見證,是給予祭司的正確行為準則,I, 384。何謂正典人員(Canonici),II, 57。正典人員的姦淫不應被視為婚姻,同上。 逾越節的日子應以屬靈的詩歌、讚美詩與詩篇慶祝,I, 236。 關於歌唱者(Cantorum)結婚的許可,I, 16, 536。歌唱者不得娶與正統信仰不同的人為妻,I, 129。關於亞美尼亞人中未剃髮的歌唱者,I, 194。除正典歌唱者外,登上講壇並從抄本歌唱者外,其他人在教會中不得歌唱,I, 459。教會中的歌唱應當謙卑,I, 245。 關於裝飾頭髮以損害活人者,I, 273。 關於強行扣留從蠻族逃出的俘虜者,II, 31。那些獲得俘虜贖金的人,在神眼中是不可見的,II, 27。 卡普阿(Capua)會議,I, 574。 卡爾凱頓(Carchedon)是非洲的一個省,I, 509。 關於食用肉類,I, 51。若有人以虔誠與信心食用除血、祭偶像之物與勒死之物以外的肉,而譴責他,等等,I, 417。不得將肉帶到祭壇,I, 2。禁止食用帶血的肉,I, 41。對食用肉類的不合時宜的禁慾,I, 60。關於在祭壇上烹煮肉類並由祭司獻上碎塊者,I, 277。基督徒完全禁止在祭壇上烹煮肉類,I, 278。不得因厭惡而禁食肉類,I, 34。關於那些禁食肉類者,I, 389。 迦太基(Carthago)是卡爾凱頓的一部分,I, 509。迦太基主教可以從他希望的地方按立聖職人員,I, 587。由偉大的居普良(Cyprianus)主持的迦太基會議,I, 365。 迦太基主教的特權,I, 176。每當需要時,由迦太基主教以所有主教的名義書寫並簽署信件,I, 621。迦太基人被稱為非洲人,I, 367。 關於在大齋期的安息日與主日食用乳酪者,I, 224。以惡意將乳酪與肉類帶到祭壇,I, 2。 關於閹割自己或他人,或命令他人閹割者,I, 346。何謂閹人(Castrati),I, 15。閹人有時被接納入聖職,有時則否,I, 15。關於閹割,I, 687。關於閹割者是否應被提升入聖職,I, 58。 何謂營地(Castrum),I, 15。 慕道友(Catechumeni)請離開,I, 405; II, 167。何謂慕道友,I, 461。慕道友若進入主日,站在慕道友的行列中,他犯罪,等等,I, 405。患病且失去理智的慕道友是否應受洗,II, 166。關於參與聖禮但尚未受洗的慕道友,II, 165。關於被魔鬼附身的慕道友是否應接受洗禮,II, 165。慕道友有兩個等級,I, 75。關於背道的慕道友,I, 71。關於否認基督後回歸的慕道友,I, 695。關於慕道所,I, 274。關於與妻子居住在其中者,同上。 卡塔里(Cathari)即諾瓦天派(Novatiani),I, 69。關於卡塔里及其洗禮,II, 47。卡塔里、禁慾派(Encratitæ)、水聖餐派(Hydroparastate)與棄絕者(Apotactitæ)被視為一類,II, 48。關於希望進入教會的卡塔里,II, 174。 主教座為何建立在聖殿高處,I, 38。 禁止聖職人員經營酒館,I, 56。禁止所有聖職人員經營酒館,I, 461。禁止在神聖範圍內建造酒館,I, 246。聖職人員不得擁有酒館,I, 167。何謂書商(Cauponatores),I, 238。 為何金錢訴訟被稱為私人的,I, 91。何謂刑事訴訟,I, 95, 355。路加牧首頒布禁止受聖職者參與訴訟,I, 535。在審查祭司的案件時,應有多少主教在場,I, 529。 羅馬教宗塞萊斯廷(Celestinus),I, 99。非洲會議致塞萊斯廷的信,I, 675。 關於與塞萊斯提烏斯(Celestius)持相同觀點者,I, 99, 101。塞萊斯提烏斯的不虔誠教義,I, 99。因塞萊斯提烏斯而產生的塞萊斯廷之名的錯誤,同上。 關於在荒野建造小室者,I, 333。我們規定,除非有人願意獨自一人,等等,否則不得擁有自己的小室,I, 206。小室中不應有財產,而應在修道院中,I, 323。 何謂百分之一的利息(Centesimæ),I, 78。 何謂百夫長(Centuriones),I, 228。 關於獻蠟或油者,I, 47。 關於點燃蠟燭者,I, 252。為了什麼,同上。 關於分娩的掙扎與拖延,II, 15。關於闖入此類掙扎者,同上。五種掙扎,II, 70。 停止給予懲罰的機會,II, 129。 在銅門(Chalce)中,任何人皆可進入我們主的聖所,I, 239。 卡爾基斯(Chalcidis)主教,I, 583。 允許在教區外給予特徵(Charactere),I, 9。 何謂以特徵標記(Charactere notari),I, 567。 卡爾凱頓(Charchedon)是非洲的一個省,I, 509。 卡里修斯(Charisius)長老的邪惡教義,I, 103。關於擁護這些教義者,同上。 愛來自神,I, 647。愛造就人,同上。 檔案保管處(Chartophylacium)為何可正確地稱為主教府,I, 300。關於檔案保管員的榮譽,II, 93。權力,I, 299。聖教會檔案保管員的座席,I, 8。特權,同上。關於君士坦丁堡檔案保管員的座席,I, 164。 按手禮(Χειροθεσία),I, 527。 按立禮(Χειροτονία),I, 527。 為了選舉,同上。 為了按手,同上。 何謂按立(Chirotonia),I, 1。源自何處,同上。此名源自何處,同上。被稱為投票,同上。不得在聽道者面前進行按立,同上。 何謂嘲笑(Χλευάζειν),I, 57。 喬拉烏斯(Cholaurus)將房屋讓給馬克西姆(Maximus)犬儒的選舉,I, 91。 鄉村主教(Chorepiscopi)應了解自己的職責,並管理隸屬於自己的教會,I, 439。鄉村主教確實是七十人的模仿者,但作為共同服事者,因對窮人的熱心而受到尊敬,I, 413。他們擁有的特權比祭司多,I, 413。城市主教在自己的教區內設立鄉村主教,I, 440。關於鄉村主教,I, 112。關於鄉村主教及其特權,I, 388。其品級已消失,I, 389。鄉村主教不得超越自己的職責,I, 459。由誰選出,同上。鄉村主教不得按立長老或執事;未經主教許可,也不得在別人的教區按立城市長老,I, 388。鄉村主教的生活應無可指責,I, 438。特權,同上。 喬梅利(Choumeli),I, 2。 異端中不能有聖油(Chrisma),I, 366。長老不得製作聖油,I, 519。何謂聖油的製作,I, 520。關於聖油,I, 270。 基督是完美的真神與真人,I, 111。在某些教會中,基督的聖體不應在手中傳遞,I, 280。關於尊崇基督的聖復活,I, 261。 何謂基督的酒館經營者,II, 183。關於否認基督之名者,I, 40。反對我們的主基督的褻瀆言論,I, 514。關於否認基督者,I, 695及後續。關於否認基督並違背救贖奧秘者,II, 125。關於基督在第三日復活,I, 263。以及否認此者,同上。屈梭多模(Chrysostomus)對他們的責備,同上。 釘死基督者在著名的聖殿中進行崇拜:主的門徒被關在樓房中,II, 183。 受洗者已穿上基督,I, 273及後續。他們應當效法祂,同上。關於非被迫否認基督者,I, 71。 基督徒當聽到某事做得不正確時,應將其告知共同的屬靈父親與主教,I, 324。 基督徒可以選擇苦修生活,I, 209。民法禁止猶太人擁有基督徒奴隸,I, 399。自稱為基督徒卻顯露希臘人的行為是卑鄙的,I, 228。 基督徒不得頻繁出入異端的墓地或殉道者紀念堂,I, 457, 468。基督徒參加婚禮時不應沉迷於戲劇,II, 66。關於剛成為基督徒並成為祭司者,I, 687。關於在戰爭中被斯基泰人與阿加倫人(Agarenis)俘虜的基督徒嬰兒,I, 251。那些被賣給羅馬人並受洗者,同上。那些獲得基督徒之名者,在各方面都應與猶太人隔絕,I, 141。基督徒不應猶太化,I, 465。關於假裝基督徒卻暗中猶太化者,I, 298。基督徒不應離開神的教會,去敬拜天使,I, 468。關於基督徒將油或其他東西帶入外邦人的神廟,I, 46。關於基督徒生活的自由操練,I, 645。 以弗所大都會主教克里斯多福(Christophorus),I, 577。 屈梭多模關於透過酒展示聖杯的話,I, 192。若屈梭多模的話應高於卡爾凱頓會議與岡格拉(Gangra)會議所定義的,那他們到底會說什麼?等等,I, 416。 被稱為金毛(Chrysomalli)的神學,I, 39。 關於食物的區別,II, 138。關於將祭偶像的食物投入基督徒的祭壇,I, 377。 巡迴者(Circuitores)應在哪裡設立,I, 479。他們是誰,同上。 關於割禮,I, 687。許多被阿加倫人割禮者在悔改後被接納,I, 378。 若有城市由皇帝更新,等等,民事與公共類型也應遵循教會事務的秩序,I, 201。關於城市與省份的秩序,I, 691。 克拉魯斯(Clarus)在會議中被任命為法官,I, 662。 關於嘲笑瘸子者,I, 37。 關於克萊孟(Clemens)的《聖使徒憲章》,I, 158。 被篡改的,同上。被拒絕的及其原因,同上。克萊孟的兩封書信與憲章,I, 56。被篡改的克萊孟憲章不得傳播,I, 56。 因民眾的傲慢而懲罰聖職人員,I, 25。不得將婦女引入聖職,或哪些人,I, 62。我們規定,一旦被列入聖職者,不得從軍,等等,I, 558。被判有罪者不得被提升入聖職,I, 40。在聖職中受審查者,應與平信徒一同受審查,I, 310。不得透過金錢交易將任何人列入聖職,I, 322。關於那些未婚而被提升入聖職者,我們命令,等等,I, 16。關於聖職中某些不雅、女性化且可笑的行為,44
1391
1392 分析索引 通常會引起變動的事項,I, 231。強迫按立不合格的聖職人員者,I, 193。亦包含平信徒,同上。 聖職人員應由一位主教按立,I, 1。主教應以教會收入撫慰其聖職人員,I, 3。主教不得竊取已故主教之聖職人員的財產,II, 158。聖職人員不得進入童女或寡婦家中,I, 566。除非……等,同上。不得按立來自他處修道院的聖職人員或修道院長,I, 616。在聖職人員、苦修者與受過聖禮者之間,與婦女一同沐浴者並無區別,I, 247。 聖職人員不得經營酒館或客棧,I, 167。關於否認聖職身分者,I, 40。禁止聖職人員締結之婚姻,I, 13。關於未持按立者之推薦信而接收來自其他教區之聖職人員,I, 77。關於聖職人員被誘入非法婚姻,II, 163。聖職人員不應被迫根據其個人判斷公開作證,I, 596。勸誡與藝人、戲劇及舞蹈者一同用餐的聖職人員應當悔改,I, 528 及後續。未經本教區主教推薦信,不得在其他城市以任何方式事奉外來或不認識的聖職人員,I, 129。聖職人員在亞流派或異端者面前是否應當禱告,II, 167。關於官員對聖職人員的懲戒,I, 317, 318。侮辱主教的聖職人員應被罷黜,I, 37。侮辱長老或執事的聖職人員應被隔離,同上。進入猶太會堂或異端聚會所禱告的聖職人員應被罷黜,I, 41。 修道士亦包含在聖職人員的名義下,I, 537。關於閒職的聖職人員,I, 119。若聖職人員在爭吵中毆打他人等,I, 42。關於古代聖職人員被迫降職之事,I, 195。聖職人員之子女不得與外邦人或異端者聯姻,I, 516。關於聖職人員的子女,II, 235。關於因罪受審的聖職人員,II, 99。關於不得在其他城市教會按立聖職人員,I, 137。關於毆打並殺人的聖職人員,I, 42。經特許後,聖職人員從事世俗職務是合法的,I, 538。若聖職人員被本教區主教提拔後卻輕視他們,則不得留在他們不願離開的地方,I, 556。同樣地,若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榮譽等,同上,537 及後續。何謂聖職人員,I, 247。 來自金璽詔書的聖職人員,I, 195。關於自願奔赴殉道競賽的聖職人員,II, 16。關於聖職人員免除由地方長官所設之貪婪勒索,I, 291。授予他們的金璽詔書,同上。以及其他,同上及後續。聖職人員因任何罪行僅受罷黜處分,II, 109。關於透過捐金而進入教會並引以為傲、輕視他人者,I, 292 及後續。關於犯死罪的聖職人員,II, 91。若聖職人員嘲笑跛子等,I, 37。關於聖職人員的許可及其方式,I, 358。關於對聖職人員的指控,I, 93 及後續。關於從救濟院等處擅自離開本教區主教管轄的聖職人員,I, 120。所有聖職人員若因罷黜或墮落等受罰,無論是按立為長老等,或僅具聖職身分者,皆受同樣懲處,II, 109。聖職人員除非投宿,否則不得在酒館逗留,I, 67。關於違反教規而涉入世俗事務的聖職人員,I, 537。聖職人員應每年參加大主教召開的會議,I, 540。關於被定罪的聖職人員,I, 599。聖職人員應成為美德與誠實的榜樣,I, 187。關於被移交給世俗官員權力的聖職人員,I, 436。若發現聖職人員在神聖主日禁食(除唯一一次外),應被罷黜,I, 225。因正當理由遷移的聖職人員,在障礙消除後應返回其教會,I, 176。關於亞美尼亞地區僅從聖職家族中選拔聖職人員及其他錯誤,I, 194 及後續。關於未經授權或已被隔離而前往君士坦丁堡的聖職人員,I, 132。關於一年內不處理自身案件的聖職人員,I, 615。關於定罪後對聖職人員的罷黜,I, 523。外來聖職人員絕不得被他人接收,I, 583。作保的聖職人員應被罷黜,I, 13。關於聖職人員的上訴,I, 511。關於不得在兩個教會任職的聖職人員,I, 316。關於新婚後未經宣告即被按立的聖職人員,II, 178。關於在官員或職位中列席並在其禮拜堂事奉的外來聖職人員,I, 501。關於被逐出教會後投奔其他主教的聖職人員,I, 501。關於被控淫亂的聖職人員,II, 173。關於在某些節日扮演不同角色的聖職人員,I, 251。聖職人員若無所貢獻,I, 547。未列入教會名冊、僅有剃髮禮者,不得稱為讀經員或聖職人員,I, 195。因此,他可以轉為平信徒身分,同上。關於聖職人員的卑劣獲利,I, 79。若聖職人員之妻在知情且容忍下通姦,該聖職人員應被罷黜,I, 12。關於殘疾或閹割的聖職人員應受懲處或被接納,I, 15。若聖職人員借出金錢,應收回本金;若借出實物,應收回等量實物,I, 555。若聖職人員在酒館用餐等,I, 36。聖職人員不得成為術士或符咒師等,I, 469。迦太基主教有權接收未持按立者推薦信的聖職人員,I, 11。君士坦丁堡大主教亦同,同上。因接收聖職人員而受隔離的主教,I, 10, 11。聖職人員是否應與平信徒一樣被禁止公開教導與辯論,I, 233。在私人禮拜堂事奉或施洗的聖職人員,應遵循該地主教的判斷,I, 191。反之亦然,同上。關於投奔其他主教並未經本教區主教同意而在其他教會任職的聖職人員,I, 176。關於從一城遷往另一城的聖職人員,I, 75。關於強行遷移的聖職人員,I, 71。按立者不應限於聖職家族,而應選拔合格者,即使非出身該家族,I, 195。關於聖職人員的按立應有效,I, 118。若貧窮的聖職人員在晉升後獲得財產,應受主教權力管轄,I, 558。禁止聖職人員收取利息,I, 518。關於聖職人員,教規規定一旦從主教手中接受剃髮禮,即具備身分,I, 195。何謂具備自主權的聖職人員,I, 563。聖職人員不應承擔世俗事務,I, 113, II, 165。哪些聖職人員應與妻子分居,I, 660。聖職人員不得同時列入兩個城市的教會名冊,I, 123。聖職人員未經主教同意不得行事,I, 159。聖職人員應如何及由誰審判,以及對主教判決不服者如何上訴,I, 513。何謂不被視為聖職人員者,I, 315。何謂是者,同上。關於以其他方式而非從教會購買物品的聖職人員,I, 558。關於與其他聖職人員結盟者,I, 122。關於背教者或與聶斯脫里持相同見解者,I, 101。若聖職人員因恐懼等否認基督之名,I, 40。修道士包含在聖職人員名義下,I, 122。聖職人員的職務被平信徒佔據,I, 195。主教對聖職人員的統治應如何,I, 290。關於輕視那些因美德而在教會中晉升的聖職人員,I, 293。犯死罪的聖職人員應被降級,但不得被禁止與平信徒領受聖餐,I, 402。不僅聖職人員等不得轉向異端者等,I, 517。禁止聖職人員之事,I, 36。主教與大主教對其聖職人員的權力,I, 101。關於聖職人員應穿著合宜的服裝等,I, 187。聖職人員一旦被按立並接受身分,即使未在教會讀經,亦成為聖職人員,I, 625。所有在境外按立的聖職人員,I, 176。按立聖職人員非絕對,需有兩份文書:推薦信與離職信,或來自修道院,I, 10。聖職人員若被按立,應受勸誡以遵守法令及其他事項,I, 540。關於侮辱人的聖職人員的懲處,I, 37。在民法中,同上。關於聖職人員的上訴,I, 659 及後續。皇帝有權調動聖職人員,I, 11。娶過兩姊妹者不得成為聖職人員,I, 13。聖職人員、祭司、修道士、主教、長老、執事、教會人員、受聖禮者及類似詞彙,請查閱相同條目,其他亦然。聖職身分與官職無區別,I, 557。洗禮前的按立不賦予聖職身分,I, 82。 不得為了禱告或治療而前往任何異端者的墓地。墓地,參見殉道者紀念堂,I, 457。 何謂修道院,I, 323。 關於副主教,I, 409。 關於與無理性動物交合者,I, 392 及後續。 獨身是尊榮與誠實,應與婦女的習慣與交往分離,II, 112。 與親屬的非法婚姻,I, 152。關於婚姻的更多內容,同上。旁系親屬中不具繼承權者,I, 618。 對於追求天國生活者,修道士之間無親屬關係,I, 214。屬靈親屬關係大於肉身親屬關係,I, 270。禁止親屬聯姻等,將受通姦罪之懲處,II, 118。 與姊妹交合者應受殺人罪之懲處,II, 118。關於與動物交合,II, 157。關於聖職人員的隱密交合,I, 120。 關於在教會中為聖靈降臨而釋放鴿子者,I, 254。
1393
1394 分析索引 若婦女留長髮,是她的榮耀,I, 424。禁止裝飾頭髮,I, 273, 274。 關於不可食用的事物,I, 41。關於食用可憎之物者,II, 152。 何謂喜劇角色,I, 231。 前往行宮,即伯爵或皇帝所在之處,I, 612。前往行宮者,應在迦太基與羅馬祭司面前陳述其案件,I, 642。 關於接收寡婦為共居者,I, 220。 推薦信,參見「信件」。 何謂備忘錄,I, 510。使節針對多納徒派所接受的備忘錄,I, 629。 埃西菲(Aecyphi)的奇蹟聖餐,I, 615。領受聖餐時,地位與出身貴賤皆無增益,I, 280。不得將聖餐給予死者遺體,II, 161。勸誡主教不得支持罪人的聖餐,II, 157。因罪被剝奪聖餐者不得參與指控,I, 663。因怠惰而被剝奪聖餐者,無論是主教等,若在被審判前擅自領受聖餐,I, 551。主教不得輕率剝奪任何人聖餐,I, 668。忽視自身教區的主教應被剝奪聖餐,I, 658。缺乏聖餐,亦指洗禮,II, 178。 關於在非洲不領聖餐且欲渡海離開者,I, 612。領受聖餐者不得索取錢幣或其他物品,I, 182。關於舉行聖禮卻不領聖餐的主教,I, 5。禁食者若在沐浴或澡堂中不慎飲水,是否可領聖餐,II, 169。關於不猶豫地領受有妻室之祭司的聖禮,I, 419, II, 165。關於不領聖餐者,I, 3, II, 161。不領聖餐有時被理解為,I, 77。連續三個主日不領聖餐者應被隔離,I, 6。 會議,參見「主教會議」。 希臘語大講道何時舉行,I, 251。 妾與淫婦的區別,II, 84。 關於不與妾同居,如同舊法,I, 258。 關於與姊妹、兒媳交合,II, 128。 關於貪戀婦女,I, 404。 何謂承租人,I, 115。主教等不得成為承租人,I, 535。 尼西亞會議的信仰告白,I, 514。信仰告白應從哪些信件中獲取,II, 147。因墮落而與聖職疏離者,即使承認基督亦不得恢復,II, 16。 認罪減輕刑罰,但證據則加重之,II, 121。未經主教許可而接收認罪者,受聖禮的修道士行為不當,I, 620。 認罪者以更大的勞苦,能更快獲得神的憐憫,II, 126。 為了確認無法維持的事項,不應提出過往的過失,I, 313。 同時,將那些逃往教會者的名字等,I, 601。逃亡者名單中未被登記者,I, 601。我們規定任何人不得接收逃亡者等,I, 600。逃亡者應在有管轄權的法官面前訴訟,I, 600。逃亡者在公共廣場前的教會範圍內應是安全的,I, 600。 聚會或共處,即與信徒一同聚會等,II, 35。單獨聚會者應受懲處,I, 419。關於離開聚會者,I, 523。離開聚會者與異端者及分裂者之間的區別,I, 524。 同意的夫妻應成為自己的法官,II, 6。關於與丈夫一同沐浴的妻子,I, 218。即使夫妻沐浴時是一體,也不允許濫用肢體,I, 248。 受洗後兩次結婚者,I, 11。關於查士丁尼廢除解除婚姻的法律,I, 259。哪些日子應禁止夫妻生活,II, 163。關於祭司的合法婚姻,I, 171。關於因一方剃髮而解除婚姻,I, 215。解除婚姻的方式,II, 64。 法律書籍中,析取連接詞常被用作連接詞,I, 244。 連接詞有時被用作析取詞,I, 245。 何謂結盟,I, 136。關於結盟或結社罪,I, 136, 196。法律懲罰一切結盟,I, 196。為了某種善事是否可以結盟,I, 196。 尊貴的婚姻,I, 417。 何謂知情者,II, 123。非法行為中的知情者比執行者更應受懲處,I, 400。關於知曉他人所犯罪行者,II, 125。 關於從事世俗勞役的受聖禮者,I, 4。關於未經審查的受聖禮者,I, 70。 祭司不得進行寺廟與少女的祝聖,I, 519。何謂少女祝聖,I, 520。關於寺廟的祝聖,I, 296。 何謂地方守護者,I, 512。 娶表親者不得成為聖職人員,I, 13。 君士坦丁堡為新羅馬,I, 89。其主教在榮譽上享有僅次於古羅馬主教的特權,同上。關於至聖君士坦丁堡教會的特權,I, 145。君士坦丁堡寶座享有與古羅馬寶座平等的特權,I, 198。君士坦丁堡牧首由當時的赫拉克利亞大主教按立,I, 89。君士坦丁堡主教的判決是否可上訴,I, 441 及後續。 君士坦丁堡主教的特權,I, 176。本都、亞細亞與色雷斯教區的大主教由君士坦丁堡牧首按立,I, 88。 君士坦丁·波菲羅格尼圖斯皇帝的詔書,I, 618。 在君士坦丁皇帝及其母伊琳娜統治下召開第七次大公會議,I, 281。 君士坦丁·凱撒的歷史記載,I, 154。 君士坦丁皇帝致西爾維斯特教宗的詔書,I, 89, 412。 君士坦丁大帝的詔書,I, 117。 君士坦丁,利奧之子,科普羅尼姆斯之孫,I, 281。 君士坦丁·赫利亞雷努斯牧首,II, 113。 君士坦提烏斯的兄弟君士坦斯以信件威脅其兄,原因為何,I, 92, 482。 教父們的決議在緊急需要時可以改變,II, 276。 習俗足以廢除教規,II, 281。應保留古老習俗,I, 67。信徒不得採用外邦人的褻瀆習俗,I, 211。禁止追隨異教習俗,I, 399。 無人能反對君士坦丁,I, 282。 修道士被稱為禁慾者,I, 566。禁慾者或修道士不得進入童女或寡婦家中,I, 566。 關於教會人員的禁慾,I, 516。 一種遊戲,I, 218。 因非法契約而給予者,無權要求返還,I, 591。 觸摸與撫摸是兩回事,I, 550。 關於侮辱國王或君主者,I, 55。 希臘大會何時舉行,I, 231。目的為何,同上。聖職人員未經主教同意不得私下舉行會議,I, 191。 聚會時不應連接詩篇,I, 460。 被定罪者不得按立,僅被指控者亦然,I, 40。 禁止聖職人員及其他人舉行集資宴會,I, 478。 教會內不得以任何方式舉行宴會,I, 508。 應廢除希臘人的宴會,I, 597。聖職人員在宴會中不得觀看表演,I, 478。 禁止與外邦人宴飲,I, 46。關於參加異教節日宴會者,I, 381。 科普羅尼姆斯是可咒詛且不虔誠的,I, 286。 羅馬教會的教宗科尼流,I, 69。 觀察烏鴉,I, 255。 動物身體與屬靈身體,I, 61。因為吃那神聖身體時是在黃昏,I, 263。身體既非邪惡,亦非邪惡的根源,II, 41。身體的損傷不污穢人,靈魂的污穢才污穢人,I, 50。 有些事項由按立與教規確認,有些由習俗確認,I, 510。 觀察屍體,I, 233。 克雷森提烏斯與奧里利烏斯,I, 562。 雷森斯地區的主教克雷斯科尼烏斯,I, 574。 關於巴拉雷森斯的克雷斯科尼烏斯,I, 614。 若無法證明一項罪名,則不得接受另一項,I, 665。誣告主教者等,I, 472。關於被定罪並降為平信徒的教規罪犯,I, 180。 刑事案件稱為公共案件,金錢案件稱為私人案件,I, 91。關於針對主教及其他聖職人員的刑事訴訟,I, 193。無聊的瑣事,I, 255。 根據屈梭多模,十字架被稱為洗禮,I, 51。 十字架應在思想、言語與情感上受到尊崇,I, 243。關於在城外為某人建立寺廟,檔案保管員如何給予十字架,I, 250。任何由作者親手繪製尊貴且賜生命之十字架圖案的文書,皆保持有效,I, 528。為何命令抹去地板上的十字架圖案,I, 243。誰透過信件教導十字架圖案,II, 116。 修道士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豎立十字架,I, 213。但珍貴的十字架只能在……等處,同上。無人可在土地上等豎立十字架,同上。關於對十字架的尊崇,I, 212。反對在各自地區要求牧首十字架者,I, 19, 20。 教會侍從非正式職位,但對男子而言,I, 165。 純潔的床榻,I, 4。 貪婪是靈魂的一部分,I, 61。其美德為何,同上。 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I, 114。關於希波教會的監護人,I, 615。 禁止祭司進行賽馬,I, 185。 守護者應當警醒,I, 38。 發明舞鞋,I, 241。 犬儒學派名稱的由來,I, 91。 關於塞浦路斯或新查士丁尼堡的特權,I, 589。關於雷吉努斯與約翰主教治下的塞浦路斯島,以及該島被稱為查士丁尼堡的特權,I, 205 及後續。 羅馬總督通常被派往塞浦路斯,I, 104。塞浦路斯主教自行生活與按立,I, 105。 非洲主教與殉道者居普良的教規,I, 3。 關於賽拉迪烏斯婦女,II, 173。 長老庫里亞庫斯,II, 66。 偉大的區利羅註釋以賽亞書,I, 255。 亞歷山大教宗區利羅的罷黜,I, 99。羅馬教宗塞萊斯廷的代理人,同上。 亞歷山大主教區利羅的詔書,I, 673。 聖區利羅致多姆努斯的信,I, 107, II, 175。 D 被鬼附者禁止進入聖職,I, 51。若被鬼附者是信徒,應參與聖禮,I, 52。被鬼附的信徒應參與聖禮,II, 165。被鬼附的慕道友是否應受洗,II, 165。關於接近鬼魔與發誓者的不同懲罰,I, 270。關於假裝被鬼附者,I, 226, 619, II, 279。 關於父母將子女奉獻給神,I, 322。 因卑劣原因給予者,無論給予者或接收者,皆不得返還,I, 294。關於若訴訟人無法證明所給予或承諾之物,則需發誓,I, 552。在給予者與接收者處於平等地位時,所給予之物不得要求返還等,I, 323。 公證人但以理,I, 509。 關於為感恩而向神奉獻什一稅者,I, 3。 德修皇帝,I, 69。在德修統治下召開迦太基會議,何時,I, 563。 某些聖教父所作決議的確認,I, 159。 「被稱義」(Δεδικαίωται)被理解為「被視為公義」,I, 101。 關於背教者應受咒詛,I, 415。 關於應向皇帝請求的教會辯護人,I, 612。關於至聖神教會的辯護人,I, 612。 何時不應紀念死者,II, 259。 聖母節。 主教應懲罰違法者,但不得拷打他們,I, 436。 所有以單次浸禮受洗者,皆應重新受洗,I, 97。 阿馬圖斯的罷黜無效且無關緊要,原因為何,I, 526。罷黜一詞被濫用為驅逐,I, 82。關於因暴力或無知而陷入某種情況者的教會罷黜,II, 107。罷黜在戰爭期間殺死揮劍攻擊自己的阿加瑞內人的主教,II, 101。 被罷黜者受隔離,I, 7。聖職人員不得與被罷黜者一同禱告,I, 7, 46。關於罷黜,II, 200。被罷黜者僅被禁止舉行聖禮,而非禁止領受聖餐,I, 7。被罷黜者不得向皇帝騷擾其本教區主教,I, 441。應轉向何處,同上。反對被會議罷黜者,或被主教罷黜的長老,I, 434。關於因明顯罪行被罷黜者,I, 18。被罷黜者被視為平信徒,I, 362。誰應被罷黜與隔離,誰不應,I, 16。 關於掠奪俘虜財產者,II, 27 及後續。 主教佩爾西烏斯,I, 583。關於他,I, 608。 關於不僅背教,甚至反叛並強迫弟兄者,I, 382。 關於絕望者,II, 10。 關於被劫持的訂婚少女,I, 384。若有人娶了已訂婚給他人且該男子尚存的婦女,即犯通姦罪,I, 276。 關於暫時接管管理權卻造成損害的持有者,I, 324。關於將他人財產視為自己財產而遺失者,II, 50。 關於剃髮者,I, 331, 355。 神在邪惡開始時保持沉默,完全是為了在未來保留應得的懲罰,I, 1998。 自願與被迫否認神者之間的區別,I, 577。奉獻給神者屬於主教管轄,I, 552。從神開始,以神結束,是開始一件事的最佳順序,I, 155。 若無神的恩典,我們什麼都做不成,I, 617。凡奉獻給神者,不得……等,I, 410。關於認為神是邪惡創造者者,I, 104。神的恩典不僅賜予罪的赦免,還幫助人不再犯罪,I, 616。若懷著感恩的心領受,神的任何創造物都不應被拒絕,II, 68。關於某些人自願奉獻給神者,I, 322。與神連結者,靈魂合而為一,I, 227。 未承擔所託人民照顧的執事應被隔離,I, 21。關於執事的座位,I, 462。榮譽,同上。關於執事的較低等級,I, 80。關於執事離開本教區前往他處。執事未經主教同意不得行事,應如何理解,I, 27。僅與異端者一同禱告的執事應被隔離,I, 33。關於大教會的一百名執事,I, 175。關於將聖餐給予長老並在主教前領受的執事,I, 80。執事未滿二十五歲不得按立,I, 55。關於使徒設立的七位執事,I, 174。他們是誰,同上。被控淫亂等罪的執事應被罷黜,I, 16。嘴唇污穢的執事等,405。執事的按立非選舉,如同主教與祭司,I, 24。執事不得成為代理人,I, 555。關於曾獻祭後又反悔的執事。執事應由本教區主教或鄰近主教審判,I, 511。關於執事的按立,I, 173。執事應由一位主教按立,I, 1。從他人處接受第二次按立的執事應被罷黜,I, 41。關於執事的傲慢,在長老前就座,I, 163。若代理牧首或大主教,則有就座許可,同上。關於缺乏執事,I, 591。與猶太人一同禁食或一同過節的執事應被罷黜,I, 46。關於在按立時宣稱應娶妻的執事,I, 383。不應遵循該教規,同上。沉迷賭博或醉酒的執事應停止或被罷黜,I, 29。索取利息的執事應被罷黜,I, 29。執事在刑事指控中應由三位主教審判,I, 525。不接收悔改罪人的執事應被罷黜,I, 4。執事應有七位,I, 414。關於被主教罷黜後仍試圖執行職務的執事,I, 454。關於因厭惡而拒絕婚姻等的執事,I, 51。路加不願執事成為首席醫生,I, 536。未持推薦信的外來執事不得被接收,I, 21。關於嘴唇污穢的執事,I, 122。關於輕視本教區主教而私下聚會並設立祭壇的執事,I, 456。關於執事職位後犯淫亂者,II, 53。 女執事在身分上被視為聖職,I, 82。女執事未滿四十歲不得按立,I, 173。女執事僅配得上平信徒婦女的尊嚴,而非修女,I, 216。關於與希臘人淫亂的女執事,II, 101。關於女執事的按立,在執事職位期間的婚姻,I, 151。關於女執事與寡婦,I, 204。 何謂「飲食」(Δίαιτα),I, 326。 主教迪蒂米烏斯,I, 622。 主日代表什麼,I, 43。受難日應如何度過,II, 262。關於主日的慶祝,I, 43。關於一天的長度,II, 111。主日農民也應休息,I, 466。 重婚者被排除在職務之外,II, 69。關於受洗後的重婚,I, 11。關於保留原職位並晉升的重婚者,同上。關於重婚者,I, 69, II, 54。教規規定了重婚的懲罰,I, 408。 不可依仗地位而高傲對待他人,I, 164。教會尊嚴不得高於皇帝尊嚴,I, 164。屬靈尊嚴高於世俗尊嚴,同上。 「稱義」(Δικαιῶσαι),I, 102。 「審判所」(Δικαιωτήρια),同上。 問候與擁抱是愛的標誌,I, 461。 關於接收離職信者,I, 160。 離職信被稱為推薦信,I, 548。離職信即和平信,I, 593。離職信,I, 125。離職信,參見「信件」。 何謂教區,I, 122。在教區外行使祭司職務者應受罷黜,I, 9。教區的分配,I, 87。在教區外教導者不受懲處,I, 9。若主教使教區脫離異端並統治三年,無人可索回,I, 632。除非經本教區主教同意,否則其他主教不得……教區。
1397
1398 分析索引。 主教若未經該教區主教同意,不得接納其教區之事務,1, 581。關於跨越教區與界限者,1, 87 及後續。公教主教與多納徒派主教應如何劃分彼此之教區,1, 651。 大數主教狄奧多羅(Diodorus Tarsensis),II, 139。聖巴西流致其書信,同上。 亞歷山大總主教狄奧尼修(Dionysius),II, 1。其致巴西利得(Basilides)之書信,同上。 大狄奧尼修,法典編纂者,II, 47。 亞歷山大主教狄奧斯哥羅(Dioscorus),I, 148。狄奧斯哥羅之罷黜,I, 3。 關於羊皮紙(Diphtheræ)之規定,I, 460。 被稱為指導者(Directores)之主教,I, 582。 關於褻瀆神聖圓盤(Discus)者,I, 349。 平信徒不應公開辯論,II, 233。 關於羅馬教會與亞歷山大教會之分歧,I, 638。 何謂異類者(Dissimiles),I, 85。 「分散」(Distrahendi)一詞所指為何,I, 346。 解釋神聖法令之權屬於誰,I, 233。 關於占卜,I, 148。 古時除非經法官審理,否則不得自由離婚,I, 32。離婚文書係透過何種言詞發出,同上。民法禁止無故離婚,I, 4。 教會領袖應教導教士與會眾,I, 177。主教不得在不屬於其管轄之城市公開教導,I, 179。關於都會主教未經其他主教同意,在其多個教區內教導者,I, 9。關於主教在其管轄區域外教導者,I, 9。 人民的教師應當知道什麼,I, 287。大教會之教師依權利教導,即牧首,I, 178。 關於非書面之教義,II, 146。 教會所守護之教條,既來自聖經,亦來自傳統,同上。教條與宣講之區別,同上。 關於褻瀆主之言論,I, 58。若人所賜予之物,其主不再擁有支配權,那麼人獻給神並奉獻之物,怎能容許人奪取其支配權,I, 332。關於主人與其婢女發生關係,I, 260。若主人將其婢女許配他人,而該人為自由人等,II, 98。 關於以童子與鋪設之床榻來表達主之不可言喻的降生者,I, 252。主之身體應如何理解,I, 602。 不可輕視擁有信徒之主人,II, 418。關於強迫僕人獻祭之主人,II, 12。 被稱為「主日」(Dominica)之不動產主教座堂,I, 390。 「主日」(Dominicus),即屬主之子民,I, 391。主日從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I, 261。尤斯塔修派(Eustathians)異端於主日禁食,I, 415。應在主日特別教導教士與會眾,I, 177。主日不應屈膝,I, 264。 關於屬於主日之物,若長老在非主教期間將其變賣,應收回主日之物等,I, 590。 若有人教導應輕視神的家,以及在其中舉行之聚會,則該人應受咒詛,I, 419。不得將神聖房屋之不動產轉移給親屬,I, 26。關於膽敢敵意進入他人房屋者,II, 53。 多納提亞努(Donatianus)首席主教,I, 662。 關於廢除捐贈與傳統之訴訟,I, 313。 未被禁止之捐贈,係為了建立與改善所給予及捐贈之修道院,同上。關於對世俗人之捐贈,同上。 若有人設立捐贈作為禮拜堂等,I, 552。 關於多納徒(Donatus),II, 14。多納徒在會議中被任命為法官,I, 662。由多納徒轉化者與公教徒之主教,應如何劃分彼此之教區,I, 651。 多納徒、多納徒派及其異端,I, 595及後續。反對多納徒派之會議,I, 644。應派遣使團至多納徒派處以謀求和平,I, 605。給予反對多納徒派使節之備忘錄,I, 629。關於致非洲官員之信函,以釐清多納徒派與馬克西米安派(Maximianists)之間所發生之事,I, 605。關於亞納大修(Anastasius)教宗致會議之信函,I, 602。關於與多納徒派會面,I, 627。關於從多納徒派轉化之會眾與教區,I, 636。關於多納徒派與其所施洗之兒童,I, 573。關於從多納徒派異端轉化者,I, 656。關於從多納徒派轉化之會眾,I, 650。應將多納徒派之教士接納至公教教會之教士團中,I, 601。即使是被會議罷黜者,II, 276。 何謂值得之禮物(Donum),II, 186。關於承認收受禮物者,I, 532。將禮物獻給教會與施捨給乞丐,何者為佳,I, 345。關於獻給祭司之禮物,I, 182。 關於擁有嫁妝特權者,I, 277。嫁妝促成婚姻,但嫁妝本身不構成婚姻,II, 130。 大龍騎兵(Drungarius)史蒂芬·科穆寧(Stephanus Comnenus)欲與尤多西亞(Eudocia)結婚,但遭禁止,II, 120。 懷疑某事與反對某事之區別,I, 102。 杜爾西修(Dulcitius)使節,I, 626。
E
關於閒置之醉酒者,I, 29, 167。 教會是信徒之團體,I, 419。凡進入教會卻未等到信心(聖餐)者,應被隔離,I, 6。關於寡婦教會之不動產,I, 197。允許將被異教徒佔據之其他教會,轉讓給其他教會,I, 88。未經會議判決而強佔閒置教會者,應被拒絕,I, 9。關於逃入教會者,II, 119。大教會之官員或行政人員免除家長權,I, 564。若有人在教會外私下舉行聚會等,I, 419。應在每一城市及不同地點之財產中,無延遲地為教會之普遍秩序提供保護與防衛,I, 629。何謂閒置教會,I, 446。被撒拉森人佔據之教會,I, 491。關於希波(Hipponensis)教會之監管人,I, 615。不應在教會內舉行愛筵,在神的家中進食,或鋪設床榻,I, 465。不禁止平信徒在教會內歌唱,I, 459。有人稱主教有權放棄教會座席並獲得其他主教之尊位,I, 107。若有人欲領受獻給教會之果實,或在教會外給予等,I, 420。主教擁有教會財產之權力,I, 28。我們的帝國關於神之教會與神聖房屋之法律,I, 333。關於維護教會之尊榮,且不得讓聖殿之範圍向商人開放,I, 246。何謂神聖教會,I, 366。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教會內舉行宴會,I, 568。關於從教會取走蠟燭或油者,I, 47。絕不允許將教會之不動產轉移給親屬,I, 26。若確實如此,則應將發生此類事之財產歸還給該神聖教會等,I, 304。關於羅馬教會應透過上訴裁決所有教會問題之虛假宣稱,I, 514。教會之界限、洗禮池、門廊、花園,I, 275。對鄉村教會非常有益之法典,I, 619。關於從主教區與總主教區提升為都會區之受尊榮教會,I, 202。關於皇帝新建之教會或城市,II, 147。第二基利馬(Climatis)教會,I, 628。關於應向皇帝請求之教會辯護人,I, 612。關於教會對抗私人之四十年的時效規定,I, 134。東方教會遭受敵意之狂暴,I, 81。第二氣候區之教會,I, 652。應以一切關懷與良善之良心守護教會之物,I, 451。教會之祝聖何時舉行,I, 297。受帝國命令尊榮之教會,應接受君士坦丁堡座席之主教選舉,I, 201。關於教會之財產,I, 28, 451。 教會集會所(Ἐκκλησιαστήριον),I, 419。 教會事務被稱為窮人之財產,I, 145。凡以血緣或其他方式屬於教會者,不得被傳喚作證,I, 596。除非迫不得已,主教不得變賣教會財產,I, 560。教父們稱何為教會懺悔,I, 558。教會職務被稱為教士職分,II, 69。教會職位被濫稱為等級,I, 12。教會之物應由教會人員管理,I, 451。教會官員之司法職責,I, 596。關於拒絕教會法庭者,I, 550。教會等級被稱為尊位,I, 165。 教會之非書面習俗,如同書面法典一樣不可被反駁,II, 141。同樣地,決議無人得變賣教會財產等,否則等,I, 551。有人聲稱教會職位應列入尊位中,I, 165。禁止嘲弄任何教會體制,I, 251。教會職位被稱為行政職(ἀρχοντίκια),I, 161。即使有皇帝之命令,受聖職者亦不得放棄教會權利,I, 631。教會職位不屬於主教之權力,而屬於法典之權威與尊嚴,I, 557。關於許多企圖顛覆教會秩序並對主教撒謊者,I, 93。關於應如實執行教會事務之會議法令,I, 551。關於被傳喚至教會法庭並拒絕者,I, 550。
1399
1400 分析索引。 本地人(Εγχώριοι),I, 155。 埃德薩(Edessa)主教伊巴斯(Ibas),I, 99。 最神聖之盧卡(Lucas)牧首的敕令,I, 536。 阿萊克修斯·科穆寧(Alexius Comnenus)之敕令,I, 201。米迦勒哲學家(Michael Philosophus)之敕令,禁止讀經士、執事與祭司從事世俗職務,I, 536。 米迦勒之敕令,I, 538。會議敕令之效力,I, 443。 他們宣告正義(Εδικαίωσαν),I, 102。 和平主義異端之著作,I, 30。因何故被罷黜,同上。 發布(Έκδοσις),I, 303。 停戰(Εκεχειρία),II, 45。 轉讓(Ἐκποίησις),I, 303。 「轉讓」被濫稱為「發布」,反之亦然,同上。 關於埃利亞(Elea)主教,I, 34。 選舉被視為按立,I, 289。賦予選舉者權力,若發現合適人選,無需官員等,I, 359。主教之選舉為正式,祭司與執事之選舉為濫用,I, 289。不應在聽眾面前進行選舉,I, 455。關於由所有省份組成之選舉,I, 527。關於主教、祭司與執事之選舉,I, 239及後續。 古時選舉通常由人民進行,I, 289。由官員進行之主教選舉均無效,I, 288。 何謂被選者或被挑選之法官,I, 653。 關於由業主選出以代替教士者,I, 332。 被選法官自行決定其所見,I, 657。 何謂被選主教,I, 546。不得向被選法官上訴,I, 633。 年齡(Ἡλικία),I, 540。 羅馬法中之解放(Emancipatio),I, 563。 由佛提烏(Photius)修復之伊曼紐爾(Emmanuel)修道院,I, 345。 伊曼紐爾·科穆寧(Emmanuel Comnenus)皇帝之命令,I, 333。 關於永佃權(Emphyteusis),I, 111。 關於永佃權人,關於永佃契約之效力,I, 304。 何謂禁慾派(Encratitæ),II, 49。分裂者,50。應重新受洗,104及後續。 咒語(Ἐπαοιδαί),I, 470。 何謂同居者(Ἐπείσακτος),I, 62。 破壞以弗所會議之行為,I, 102。 關於埃皮戈尼烏(Epigonio)與他所收養之貧窮少年朱利安,I, 583。 埃皮戈尼烏主教,I, 581。 關於假裝癲癇者,II, 11。 異端著作作家埃皮法尼烏(Epiphanius),I, 468。 增加(Ἐπιφορῆσαι),I, 400。 主教不得在小城市或鄉村設立,I, 581。關於在東方教會設立主教之憲法,I, 200。在特魯拉(Trullan)會議前,主教允許有妻子,I, 3。關於主教之順序,後按立者不得自居於前,I, 622。關於埃及主教不願簽署利奧(Leo)總主教之信函,I, 148。主教應從按立者處領取信函,其中應載明日期與執政官,I, 624。在迦太基集會之主教,I, 509。主教不得從一個小城市遷移至另一個,I, 482。關於被控告之主教,I, 488。關於主教之重新受洗、重新按立或遷移,I, 574。主教不得進入其教區外之教會,I, 87。關於從一個省份遷移至另一個省份之主教,I, 443。無人得控告名聲不佳之主教,I, 522。按立主教時,應先向按立者宣讀會議之決議,I, 341。關於主教對抗主教之事務,I, 485。主教不得向非正統基督徒捐贈任何東西,I, 547。關於被鄰近主教罷黜之主教之上訴,I, 487。若主教被控告,控告者應向該地區之首席主教報告,I, 543。關於主教揭露都會主教之罪行,I, 351。應給予派往非洲省份處理多納徒派問題之主教使節信函,其中包含授權,不得超越該權限,I, 621。主教與教士不應輕易解放其子女,I, 563。除非確信其品行與年齡,否則其罪行應歸咎於本人,同上。控告主教時應注意之事項,I, 521及後續。若主教在教士貧困時等,I, 38。被定罪之東方主教,I, 92。關於平信徒無故毆打主教或將其拘禁,I, 362。若主教利用世俗權力獲得教會等,I, 288。主教應如何離開其所屬之教會前往他處,I, 548。不關心教士或會眾之主教應被罷黜,I, 58。主教閒置於賭博或醉酒,或停止職務,或被罷黜,I, 29。主教應由兩三位按立,I, 1。東方主教不應被從城市之女王(君士坦丁堡)驅逐,I, 501。不應在村莊與地區設立主教,I, 479。主教不得在不屬於其管轄之城市公開教導,I, 483。何謂中保主教,I, 611。關於閒置主教闖入閒置教會,I, 445。主教索取高利貸應停止或被罷黜,I, 29。主教不應因教士不服從其判決而憤怒,而應接納他們等,I, 553。主教不得在臨終時指定繼承人,I, 450。關於主教輕率隔離教士,I, 555。關於主教降為祭司職位,I, 179。關於傳喚主教出庭,I, 43。關於主教之選舉,I, 458。因主教之疏忽而剝奪其所屬教區是不公平的,I, 656。關於因蠻族入侵而無法佔據其座席之受按立主教,I, 199。主教不得從一個教區遷移至另一個,I, 450。主教不應作為干預者坐在被指派之座席上,I, 611。關於主教將向其個人告解罪行者逐出團契,I, 667。關於都會主教與其他主教,I, 438。關於已故主教之財產與爭奪者,I, 197及後續。主教在未經教士同意下,可變賣易腐壞之動產,I, 500。關於在努米底亞(Numidia)按立主教之兩位主教,I, 576。若主教在春分前與猶太人慶祝神聖逾越節,應被罷黜,I, 4。除非等,否則不得在教會領袖在世時按立主教,I, 356。關於被省內所有主教定罪之主教,I, 444。關於撒謊稱多納徒派已團契之主教,I, 659。在君士坦丁堡集會之部分主教名單,I, 678。若主教或任何其他主教級別者欲轉入修道生活並實行懺悔,則不得再僭用主教尊位,I, 361。為何主教被稱為守望者,I, 58。主教被判犯有淫亂、偽證或盜竊罪,應被罷黜,I, 16。 與居普良(Cyprian)持相同觀點之84位主教之判決,I, 367。關於主教之審理會議,I, 614。 關於都會主教應審查之事項,I, 287及後續。關於不得由稅吏奪取已故主教之財產之憲法,I, 197。僅主教有權教導人民,I, 178。關於與任何婦女同居之主教之罷黜,I, 70。若主教違反主關於獻祭之按立等,I, 2。關於主教惡意驅逐祭司或執事,I, 511。關於因被控罪行而受審之主教,I, 444。若主教陷入罪行等,應由十二位主教審理,I, 525。按立主教需要多少位主教,I, 576。關於主教審查之不同問題,I, 526。無主教得濫用教會名冊中之財產,I, 560。在節日不吃肉與酒之主教應被罷黜,I, 35。主教若未經該教區主教同意,不得接納其教區之事務,I, 581。關於耶路撒冷主教之尊榮,I, 691。主教低於都會主教,I, 697。主教有權將教士提升至更高職位,但不得降級,I, 557。關於不得接納異端者等對主教之證詞,I, 49。禁止按立新受洗者為主教,I, 52。關於主教之高利貸與卑鄙之獲利,I, 168。關於疏忽其所屬人民之主教,I, 655。關於透過官員選舉之主教,I, 497。及其選舉無效,同上。除非所有家人皆為基督徒,否則不得按立主教與教士,I, 564。主教應由省內所有人共同設立,I, 63。無外來主教得在無推薦信下被接納,I, 21。毆打犯罪之主教等應被罷黜,I, 17。關於主教之控告,I, 510。及上訴,同上。主教應照管一切事務,並在神之注視下管理,I, 26。主教被設立為教會之教師,I, 178。關於被設立但未被其所屬教區接納,且欲侵佔其他教區之主教,I, 395及後續。關於其座席與尊榮,同上。主教被委託管理主教財產,I, 27。人民亦委託於其信託,同上。關於反對正統主教之誹謗者,I, 93。關於因明顯罪行被罷黜之主教,I, 18。主教之權力不受解釋之限制,I, 115。關於主教等不得承擔世俗事務,I, 4。主教等閒置於軍事,I, 537。關於未經經濟官管理教會財產之主教,I, 142。被會議罷黜之主教不得騷擾皇帝,I, 441。應求助於何處,同上。接納被其他主教隔離或受其他懲罰者之主教應被逐出團契,I, 360。主教等僅與異端者共同祈禱等,I, 360。關於主教之軍事職責,I, 54。關於主教之控告,I, 95及後續。關於未經地區主教信函即前往皇帝處之主教應被罷黜,I, 440。在教區按立之主教,除非經按立者同意,否則不得聲稱擁有任何教區,I, 591。在狄奧多西(Theodosius)皇帝與魯莫里杜(Rumoridus)執政官期間,派往海外之主教使節之行為,I, 625。關於留下異端或希臘人為繼承人之主教,I, 617。主教應如何設立,I, 458。主教應每年舉行會議,I, 541。若主教透過金錢獲得此尊位等,I, 18。主教之按立既困難又必要,I, 589。疏忽其教區之主教應被剝奪團契,I, 658。 主教在不損害等情況下擁有其妻子,I, 606。關於主教死後奪取其財產者,I, 138及後續。若主教透過金錢進行按立等,I, 295。主教等不得成為管理人或代理人,I, 533。關於聲稱擁有其他省份之主教,I, 104。先前的按立對主教無幫助,I, 624。若主教在等之外被按立等,I, 559。關於主教財產之更多內容,見第6條至第21條,I, 490及後續。主教尊嚴與使徒尊嚴相等,I, 562。 主教尊嚴在於教導:修道誓言是紀律與順服之工作,I, 361。擁有妻子或子女者不應被提升至主教尊嚴,I, 216。關於不得立即將平信徒提升至主教尊嚴,I, 52及後續。主教尊嚴在於教導,I, 38。被列入主教名冊者,不得降至受牧養者之位置,I, 561。關於不得突然將平信徒或修士提升至主教高度,而應等,I, 358。 主教職位最容易從何處崩潰,I, 311。主教職位被稱為都會,I, 127。主教職位亦被稱為等級,I, 100。關於尤斯塔修(Eustathius)放棄主教職位,I, 107。即使是大會議,若無皇帝命令,亦不得設立新主教職位,I, 592, 392。蠻族間之主教職位,如阿薩尼亞(Asania)、俄羅斯等,I, 145。將主教職位作為遺產是不公正的,I, 50。若無皇帝命令,不得在屬於其他主教之教區內設立新主教職位,I, 592。關於成為都會之主教職位,II, 125。 應由迦太基主教以所有主教之名義,在需要時書寫信函,I, 621。 聖西里爾(Cyrillus)致多姆努(Domnus)之信函,I, 107。 大居普良致約維亞努(Jovianus)及其同僚主教之信函,I, 565。以弗所會議致潘菲利亞(Pamphylia)會議關於尤斯塔修(其都會主教)之信函,I, 106。 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部分(Ἐπίτριτοι, Ἐπιτέταρτοι, Ἐπίπεμπτοι, Ἐφεκτοί),I, 97。 關於被定罪之埃奎提烏(Equitius)主教,I, 601。 關於賽馬、其許可與費用,I, 183。 法律禁止賽馬競賽,I, 181。 被稱為鐵鏈隱士者,I, 34。 隱士名稱之由來,I, 209。關於身穿黑衣、留長髮、遊走城市並與平信徒男女交往之隱士,I, 208。 「與」(Et)字,非作為連接詞,而是作為因果關係使用,I, 244。 何謂外邦人(Ethnici),I, 516。禁止追隨外邦人之習俗,I, 400。 「或」(Ήτοι)用於代替「或」(ή),I, 8。 伊瓦格里烏(Evagrius)主教,I, 101。 阿蘇雷坦(Assuretanus)之伊凡格盧(Evangelus),I, 561。 福音書應與其他聖經在安息日誦讀,I, 460。無人能不冒險而反對福音書,I, 518。 福音事務為何,I, 296。 關於臨終時必須領受聖餐作為旅費,I, 74。 關於拒絕領受聖餐者,I, 451。 禁止將聖餐給予死者,I, 253。 聖教父稱聖餐為神聖奧秘,I, 251。 尤基特(Euchitae)異端,I, 427。 尤多西亞(Eudocia)與史蒂芬(Stephanus)準備結婚但遭禁止,II, 120。
1403
1401 分析索引 恩多里烏斯(Endorius),歐諾米烏(Euromius)異端,I, 85。歐多克修(Eudoxius)的不誠信,II, 44。 善行(Εὐεργεσία),I, 73。 埃弗格提斯(Evergetidis)修道院,I, 520。 聖歐金妮亞(Eugenia)藉由男裝進行操練課程,並達到救恩的巔峰,I, 422。 歐諾米烏(Eunomius)加拉太人,基濟科斯(Cyzicus)主教,I, 85。與亞流(Arius)持相同觀點,且有過之而無不及,I, 85。 歐諾米烏派的重洗,I, 97。歐諾米烏派異端,I, 85。歐諾米烏派,亦被稱為歐多克修派(Endoxiani),I, 85。 關於閹人(Eunuchus),若是由於他人的傷害等,I, 14。禁止閹人收養兒子,I, 220。與外邦婦女同居的閹人應被隔離,I, 162。閹人的三種類型,I, 15。 關於從恩典中撤回,以及在展現最初的熱心後又重蹈覆轍者,I, 72。 埃沃迪烏斯(Evodius)的案件,I, 644。 埃沃迪烏斯(Evodius)使節,I, 628。 歐弗羅西努斯(Euphrosynus),II, 31。 歐里庇得斯(Euripides)的抑揚格悲劇,I, 251。 潘菲利的優西比烏(Eusebius Pamphili),I, 683。其歷史,II, 9。 安提阿牧首優斯塔修(Eustathius),I, 683。 極其虔誠的主教優斯塔修的辭職書,I, 106。 反對優斯塔修的會議,I, 415。 優斯塔修派(Eustathianorum)關於禁食的異端,I, 425。關於婚姻,I, 415。 君士坦丁堡修士長歐提奇(Eutyches),I, 111。 其異端與褻瀆,同上。 關於歐提奇派與穆塞烏斯(Museus),I, 503及後續。關於由他們所按立者,同上。 恩佐伊(Enzoius)的不誠信,II, 44。 禁止主教向其教士索取費用,I, 210。 關於教會的收稅人,I, 653。 關於埃克薩米盧(Examilu)主教,I, 508。 關於未經審查而晉升的長老,I, 70。 何謂省區督主教(Exarchus),I, 122。關於教區督主教之名所指為何,I, 123。 一種新的絕罰方式,I, 613。 何謂被絕罰者,I, 95。關於被本主教絕罰者,I, 437。關於那些被某些主教絕罰且未獲赦免者,I, 64。與被絕罰者一同禱告,不導致罷免,而是絕罰,I, 7。若有人與被絕罰者一同禱告,應被隔離,I, 6。我們不被禁止與被絕罰者交談,I, 7。關於被絕罰者,I, 695。 關於精液的自然排泄,II, 56, 57。 何謂自殘者(Exsector),I, 59。 若有人在操練中,在沒有身體必要的情況下表現傲慢,並廢除所規定的禁食等,I, 425。 反對那些假借操練之名,引入新奇事物者,I, 426。 閒置的主教等應被罷免,I, 54。 何謂「在外過夜」(Εξωκοιτεῖν),I, 213。 棄絕誓言(Εξωμοσία),I, 149。 何謂驅魔(Exorcisare),I, 464。不應由主教所按立者進行驅魔,同上。 驅魔人即教理問答教師,I, 153。 關於由鄉村主教(Chorepiscopus)按立的驅魔人,I, 164。允許鄉村主教設立驅魔人,同上。 明確者有害;不明確者無害,I, 92。 從其他教區而來的外來者,I, 437。 若無和平信函,不得接納任何外來者,I, 67。
F
羅馬人從法米斯馬洛(Famis-malo)的解放,I, 250。 福斯圖斯(Faustus)教會的秘密,I, 615。 福斯提努斯(Faustinus)阿皮亞爾蒂(Apiarti)的辯護人,I, 676。 野獸對其幼崽的情感,I, 423。 週三與週五應禁食,II, 23。 費拉圖斯(Ferratus),隱士,I, 31。 節日除了喜樂之外別無他物,I, 219。不應與外邦人一同過節,I, 471。基督徒應如何慶祝節日,II, 237。關於不與猶太人一同過節,I, 46, 471。關於在節日禁食,I, 35。節日不應舉行表演,I, 598。 關於虛構的殉道者紀念碑,I, 619。 關於教士的擔保,I, 15及後續。 但也不得讓公共稅務官,或為其自身事務作擔保人等,I, 13。 若信徒被鬼附,不應參與聖潔的奧秘,I, 52。信徒男子不應與不信女子結合,反之亦然,I, 211。 信徒應每天準備好參與聖餐,I, 236。信徒應如何建立生活,I, 281。 若對信徒有任何指控,無論是淫亂,還是其他,I, 40。信徒被禁止與未被禁止的某些事物,I, 126及後續。 尼西亞會議的信仰告白,I, 514。不得提出與在尼西亞聚集的教父們不同的信仰,I, 103。關於在蠻族入侵時違背對基督的信仰,II, 131及後續。關於否認信仰者,或透過酷刑,或以其他方式,以及他們的悔改,II, 8。從第1條至第15條。關於學習信仰並在週四向主教棄絕者,I, 218。擁有正統信仰,卻偏好不信者的行為,是對基督的侮辱,II, 103。關於正統信仰,II, 1。關於否認信仰者,II, 3, 4, 5, 6。 我們不應考慮象徵,應如何接受,II, 90。 子與父同質,是真神、主、擁有者,以及萬物的創造者,而非受造物,I, 58。 若有人長期允許兒子處理屬於其自身權利的事務等,I, 563。若兒子以虔誠為藉口離開父母(特別是信徒父母),且未給予父母應有的尊敬,即在對神的虔誠之上,應受咒詛,I, 423。兒子在年老時應奉養父母,同上。何謂剝奪兒子的繼承權,II, 27。何謂使兒子經火,I, 236。除非有特殊情況,主教與教士的兒子不應脫離其父的權柄,I, 563。 菲爾米利亞努斯(Firmilianus),凱撒利亞主教,II, 49。 弗拉維烏斯·阿卡狄烏斯·奧古斯都(Flavius Arcadius Augustus)皇帝,I, 678。 弗拉維安努斯(Flavianus),君士坦丁堡牧首,I, 149。 弗拉維安努斯(Flavianus),安提阿主教,I, 678。 弗拉維烏斯·斯提里科(Flavius Stilicho)的執政官任期,I, 593。 哭泣者在禮拜堂門外,II, 55。悔罪者的位置,同上。 屈膝之名所指為何,I, 329。 佛羅倫提努斯(Florentinus)主教,I, 614。 精液流出。見「精液」。 關於婦女嫁給兩個兄弟,I, 402。以及死後,同上。婦女不得承擔監護職責,除非她是母親或祖母,I, 210。婦女被任命為修道院長,I, 315。處理聖物者應遠離婦女,I, 516。 何謂高利貸,II, 162。 關於蓄意損壞胎兒者,II, 51及後續。 野獸對其幼崽的照顧,II, 110。不照顧其幼崽者,應被視為謀殺,II, 110。殺害胎兒者,不僅是窒息者,也包括拋棄且不養育者,II, 92。 執事不應離開門口,I, 473。 何謂「格式化」(Formata),即離職信,I, 518。 淫亂被稱為通姦,II, 158。淫亂不僅有一種形式,II, 78。教規中的淫亂不應被視為婚姻,II, 57。淫亂不是婚姻,也不是婚姻的開始,II, 83。何謂單純的淫亂,II, 160。應遠離淫亂,I, 257。 若父親後來合法娶了母親,由淫亂所生者應被視為合法結合所生,I, 553。 淫亂的修士與平信徒不應受到同等懲罰,I。淫亂者的教會懲罰是隔離,I, 52。淫亂者與通姦者之間的區別,I, 52。何謂淫亂者,而非通姦者,II, 78。 淫亂者七年不得領聖餐,II, 115。淫亂婦女與妾之間的區別,II, 81。 關於被傳喚至教會法庭並拒絕者,I, 550。 藉由命運(Fortuna)來祈求勝利,是被神聖教規所禁止的,I, 183。 福圖納提亞努斯(Fortunatianus)在會議中擔任法官,I, 662。 關於執事在洗禮前娶兄弟的女兒,II, 171。不救濟貧困教士的主教是兄弟死亡的原因,I, 58。關於嫁給兩個兄弟者,II, 81。 反對厚顏無恥之人的猶太人指控,II, 183。 所有其他果實應送往家中,初熟果實給主教等,I, 3。若有人想在主教或其指定者之外,接受或給予教會奉獻的果實,I, 420。若有人在主教或其指定者之外,給予或接受奉獻的果實等,I, 420。關於果實的奉獻,I, 3。 長老若未經主教同意,不得出售屬於教會的糧食與葡萄酒,I, 560。 在臉上塗抹脂粉者,I, 231。 彼得·富洛(Petrus Fullo)愚蠢且褻瀆,I, 251。 關於修道院的創辦人及其規章,I, 12及後續。
1405
1406 分析索引 竊賊是指未經主人同意而觸碰他人財物者,II, 34, 116。竊賊即使因悔改而將財物歸還主人,仍不失為竊賊,II, 117。為竊賊指路者不是竊賊,II, 123。大衛不懲罰觀看竊賊或通姦者的人,而是懲罰與竊賊同行者等,同上。知道竊賊的人,即使未揭發他,也不是竊賊。但隱瞞竊賊者,是竊賊,同上。關於偷竊並自首者,II, 116。 關於在清醒間隔中受瘋狂影響者,I, 52。 除非有被偷竊的對象,否則沒有偷竊,II, 29。偷竊的分類,II, 162。家庭偷竊若價值低微,不應提交公共審問,I, 666。偷竊即隱秘的同居,II, 90。無惡意而諮詢偷竊者,不負責任,戲弄者亦然,II, 123。
G
某些加拉太人的貪婪與卑鄙的獲利,II, 182。 加洛紐斯(Gallonius)烏提卡人,I, 662。 岡格拉(Gangra),帕夫拉戈尼亞(Paphlagonia)的大都會,I, 415。 格米努斯(Geminus),村莊。 選擇教士時不應考慮出身,I, 194。 在臉上塗抹脂粉者,I, 231。 切除自己生殖器者,應受懲罰,I, 517。 根納迪烏斯(Gennadius)牧首的書信,I, 18。 外邦人相信虛假的眾神,以及其他,I, 270。外邦人應被理解為信徒,I, 516。從外邦生活轉向信仰者,不應立即晉升為教士,I, 60。 在主日,以及從復活節到五旬節,禁止屈膝,II, 23。 為何在主日不屈膝,II, 148。 關於在主日與五旬節的屈膝,I, 84及後續。 關於幾何學,I, 470。 格隆提烏斯(Gerontius),克勞狄奧波利斯(Claudiopolis)主教,I, 678。 關於虛榮,II, 154。 何謂適當的等級,I, 12。關於從等級中跌落,I, 100。神聖等級的秩序不應混淆,I, 557。等級的按立,I, 559。 關於與女執事淫亂的希臘人,II, 101。應廢除希臘人的宴會,I, 597。希臘人之名所指為何,I, 130。關於不使用希臘習俗,I, 240。 語法學家即使已受洗,也可以鞭打學生,I, 548。 經文(Γραφαί),I, 279。 神的恩典不僅賜予罪的赦免,還提供幫助,使人不再犯罪,I, 646。恩典不是可買賣的,I, 182。恩典必須永遠是恩典,II, 182。沒有神的恩典,我們什麼也做不成,I, 647。 格列高利·塔馬圖爾古斯(Gregorius Thaumaturgus),I, 83。 大格列高利,最傑出的神學家,I, 348。 大神學家格列高利,斯塔西莫魯姆(Stasimorum)主教,在納齊安祖斯(Nazianzus)讀了很多書,I, 179。聖神學家格列高利的生平,由其門徒格列高利所寫,I, 91。聖神學家格列高利的英雄詩體,I, 39。大格列高利關於聖職的講道,I, 558。 格列高利,佩爾格(Perge)大主教,II, 295。 致格列高利長老的書信,II, 142。 尼撒的格列高利主教致萊托伊烏斯(Letoius)的教規書信,II, 151。 聖新凱撒利亞大主教格列高利的教規書信,II, 24。 透過石膏結構,描繪了代表人類的圖像,I, 279。
H
何謂習慣(Habitus),II, 24。 關於主教留下的遺產,若有異端或希臘人,I, 617。 何謂異端,II, 47;II, 7。關於從所謂的弗里吉亞(Phryges)異端轉向者,I, 456。應如何對待從異端轉向者,I, 455。君士坦丁大帝之子君士坦提烏斯皇帝擁抱亞流異端,I, 92。 禁止異端進入主的殿,I, 55。 關於附和異端會議的大都會主教,I, 99。被咒詛的異端,I, 85及後續。被定罪的異端名稱、異端,I, 155及後續。關於恩克拉泰派(Encratites)、麻袋派(Saccophoris)及其他異端,以及他們的重洗,II, 104。關於接納異端主教的洗禮及其他者,I, 30。何謂異端,I, 547。在臨終時悔改的異端,應被接納,II, 56;II, 43。異端子女不應繼承父母,反之亦然,I, 547。沒有祭壇也沒有教會的異端,不能聖化油,I, 566。異端那裡不能有聖油,同上。在沒有教會的異端那裡,不能有罪的赦免,同上。那些公開教導異端教義且是公開異端者,若他們自我分離,應受到讚揚,I, 355。異端、分裂者以及那些偏離會眾者之間的區別,I, 521。反對按立與被按立的異端者,有十磅黃金的法律,I, 629。在第五與第六次會議中被定罪的異端名稱與異端,I, 150及後續。關於接納轉向正統信仰的異端,I, 96, 271。從異端轉向正統信仰者,哪些只需塗油,哪些需要受洗,I, 96及後續。關於不接納從罪中轉向者悔改的異端,I, 692。關於與異端一同禱告,I, 50。應如何理解與異端一同禱告,I, 41。異端,見「分裂者」。教會成員不應與異端子女通婚,I, 457。無論是透過永佃權,還是其他,異端都不應等,I, 547。異端轉向教會分為兩類,I, 97, 130。各種名稱,同上及271及後續。何謂異端,I, 92。異端者不得被接納為反對主教的證人,I, 49。關於不接納異端的洗禮,I, 30。 哈里贊(Harizan),I, 686。 希伯來人的祭祀,以及由此而來的對祭司的奉獻,I, 277及後續。關於休書的希伯來法律已被廢除,I, 259。 赫勒斯滂(Hellespontus)是從阿比多斯(Abydos)延伸到色雷斯(Thrace)的東方邊界,I, 203。 半音(Hemiolæ),I, 451。 赫拉克利亞(Heraclea),即佩林圖斯(Perinthus),I, 80。其大都會主教按立拜占庭城市的主教,同上。 赫拉克利亞大都會主教在巴西利(Basilei)與馬迪塔納(Madytana)大都會的崛起,I, 201。為何由赫拉克利亞主教按立君士坦丁堡牧首,I, 114。 何謂不適合被稱為大祭司,也不適合其職分,I, 110。 希耶拉克斯(Hierax)聲稱淫亂者不應在教士中,II, 173。 耶路撒冷被毀、重建,被稱為埃利亞(Elia),I, 66。耶路撒冷教會是凱撒利亞大都會的主教座,I, 66。耶路撒冷城曾被稱為索利馬(Solyma),有時被稱為耶布斯(Jebus),同上。耶路撒冷人民被巴比倫人擄走,I, 66。耶路撒冷城是第五個寶座,I, 198。耶路撒冷主教是巴勒斯坦的三位主教之一,I, 67。耶路撒冷主教的判決由安提阿主教審判,I, 441。關於耶路撒冷主教的榮譽,I, 691。 希拉里亞努斯(Hilarianus),I, 663。 希波(Hippo)是迦太基管轄下的城市,I, 562。非洲有兩座希波,I, 615。關於希波教會的監護人,I, 615。希波會議所做的一切都不應被修正,I, 562。 競技場的聚集比教會的聚集更多,I, 598。 演員被稱為舞台表演者,原因為何,I, 219。演員扮演各種角色,I, 251。 霍洛貝拉(Holobera),I, 121。 關於謀殺者前往大教會,I, 569。關於故意與非故意謀殺者,II, 112及後續,114及後續。關於謀殺者的法律,任何藥劑師提供藥物等,I, 265。關於謀殺者的法律要求惡意,而不是重大的疏忽,I, 266。關於大巴西流的謀殺教規,I, 263。各種新法,同上。無論以何種方式殺死人者,皆為謀殺者,II, 100。關於謀殺者的法律,任何為殺人而製作、購買或持有藥物者,皆受法律約束,I, 265。關於謀殺者的法律,殺死人者,以及惡意縱火者等,皆受法律約束,I, 265。何謂謀殺者,II, 70。關於伊曼紐爾·科穆寧(Emmanuel Comnenus)皇帝關於故意謀殺的新法,I, 61。關於謀殺,II, 58及後續,100及後續。 霍諾拉圖斯(Honoratus)與烏爾巴努斯(Urbanus),I, 62。 關於婦女聲稱透過大麥揭示某些不確定或未來的事物,II, 121。 關於霍西烏斯(Hosius)在剛出生嬰兒的衣服裡攜帶某些東西,I, 228。為了什麼,同上。 主教應當好客,I, 29。 禁止猶太人在耶路撒冷之外獻祭,I, 12。 敵人與強盜的區別,II, 32。 何謂過冬者(Hybernantes),I, 4。
1407
1408 分析索引 何謂水奉獻派(Hydroparastatæ),II, 49。水奉獻派的古老異端,I, 192。 關於讚美詩:「聖哉神,聖哉強,聖哉不朽,憐憫我們」,I, 251。關於對神聖讚美詩的添加,同上及後續,錯誤,原因為何,同上。復活節應以讚美詩與詩篇慶祝,I, 257。 希佩爾貝雷泰烏斯(Hyperberetæus)是十月,I, 25。 副執事等若閒置於酗酒等,應停止或隔離,I, 29。副執事在教會門口的用途,I, 463。副執事處理聖物,I, 550。
I
伊比利亞(Iberia)教會是自由且主要的,本身就是首領,I, 88。伊比利亞人不在聖杯中加水,I, 193。關於伊比利亞人將女兒不加區別地嫁給阿加倫人(Agareni),I, 242。伊比利亞人說,與正統派或異端一起吃飯沒有區別,I, 381。 關於伊科尼烏姆(Iconium)大都會主教及其他,I, 199。 關於指責基督徒偶像崇拜並放棄古老習俗的破壞偶像者,I, 207。 那些祭祀偶像者是否應被接納,I, 375。關於吃偶像祭物,I, 377。關於那些不僅背棄,甚至起來強迫兄弟向偶像獻祭者,I, 582。 關於移除偶像遺蹟的使節,I, 535。關於被迫向偶像獻祭者,I, 377。關於在洗禮前向偶像獻祭者,I, 385。關於徹底根除偶像遺蹟,I, 620。關於應被銷毀的偶像遺蹟與廟宇,I, 596。關於被迫兩次或三次向偶像獻祭者,I, 382。 關於被視為魔術師的偶像崇拜者,II, 58。 關於吃偶像祭物者,II, 22, 24, 25。 何謂艾杜斯(Idus),I, 250。 反對伊格那丟(Ignatius)的會議,I, 331。 何謂使兒子經火,I, 236。 「惡人的伊利亞德」諺語,II, 117。 受洗者應學習信仰,I, 218。 反對圖像敵人的會議,I, 281。圖像應被相對地敬拜與擁抱,同上。在圖像中,我們的主與神耶穌基督應以人形描繪,而非羔羊,I, 252。 被稱為主日的主教不動產,I, 390。關於皇帝贈予與接受的不動產轉讓,I, 333。關於不動產的轉讓,I, 110。關於修道院的不動產,金璽詔書,I, 303, 304及後續。 關於三次浸禮,I, 33。傳統,II, 116。 關於被迫向偶像獻祭者,I, 379及後續。 皇帝被稱為受膏者,I, 585。皇帝不受教規或法律約束,I, 538。皇帝的權力可以做任何事,I, 531。皇帝可以廢除教會特權,I, 134。皇帝關於競技場許可的權力被廢除,I, 183。其在慶祝活動中的邀請,同上。關於侮辱皇帝者,I, 55。關於正統皇帝在祭壇前的許可,I, 239。應向皇帝請求為教會首領承擔保護人,I, 634。皇帝對大都會、主教座、主教的權力,I, 538及後續。皇帝的命令被稱為實用類型(Pragmatici typi),I, 126。 按手禮能除去罪,I, 409, 410。按手禮不應被理解為選舉,I, 417。 何謂未成年人,I, 115;II, 136。 被禁止的婚姻被包含在不潔之名下,I, 222。 何謂咒術師,I, 228。教士不應是咒術師,I, 469。 為何奉獻香與油,I, 2。 關於希望隱居者的審查、時間及其他,I, 206, 207。 關於與非理性動物交合者,I, 392。 何謂聲名狼藉者,I, 664。聲名狼藉者不得指控,I, 665。 嬰兒為罪的赦免而受洗,I, 646。關於無法找到證人證明其確實受洗的嬰兒洗禮,I, 251, 609。關於(嬰兒奧秘)那一點,應如何理解,I, 565。關於在戰爭中被斯基泰人(Scythians)與阿加倫人擄走的嬰兒,I, 254。那些被羅馬人購買並受洗者,同上。 何謂不信者,I, 547。不信者應按等級被接納進入聖職,I, 60。 關於體弱者,I, 571。關於他們的洗禮,同上。體弱者之名所指為何,I, 292。 關於暴食,II, 24。 起初不健全者,後來所做的也不會被確認,II, 98。 關於與雄性與動物交合,II, 58。 關於與獸交者,II, 117。 法律幫助的不是侮辱者,而是被侮辱者,I, 275。 何謂侮辱,I, 348。 決定殺人者,即使沒有等,II, 61。關於自願與非自願殺人者,II, 114。非自願殺人者等,II, 51。殺死強迫自己或家人做出無禮行為者,無罪,II, 100。殺死那樣入侵並導致生命危險者,不是謀殺,II, 101。意圖殺人者等,I, 266。 何謂「引入的婦女」(Introductæ),II, 142。 關於引入的婦女,I, 62。 向神聖君士坦丁堡會議提出的問題及其回答,I, 148。 關於私下詢問教會問題,無論何時何地,都可以回答任何人,I, 179。 「入侵」一詞指什麼,I, 88。關於入侵那些認為自己將要滅亡的人民,I, 633。 何謂入侵,I, 75。主教的入侵、轉移與過渡之間的區別,I, 75。 關於歸還所發現的事物,II, 29及後續。 不應索取發現、線索或保管的費用,II, 34。 誰能正確索取發現費用,II, 34。 非自願是值得寬恕的,但不值得稱讚,II, 159。 憤怒是靈魂的一部分,I, 61。其美德與惡習,同上。神聖奧秘的僕人被命令抑制憤怒,I, 42。來自神聖法庭者不應被憤怒所勝,I, 17。關於憤怒,I, 159及後續。 艾琳(Irene)許配給奧古斯都·阿列克修(Alexius),II, 120。 艾琳皇帝,君士坦丁之母,I, 284。 關於十歲的艾琳女孩,與某個約翰(Joannes)訂婚,II, 119。 克里斯托弗(Christophorus)按立了阿斯卡隆(Iscalon)主教,I, 577。 義大利之名所指為何,I, 561。 義大利人,腓立比(Philippopolis)大都會主教,I, 525。
J
雅各(Jacob)某位被逐出教士行列的讀經員,後來被按立為更高的等級,II, 171。 雅各,基督肉身的兄弟,I, 192。耶路撒冷教會的第一個寶座,同上。他希望聖杯由水與酒組成,同上。 雅各被希律斬首,II, 14。 耶布斯(Jebus)曾是耶路撒冷城的名字,I, 66。 關於不在任何安息日禁食,除了大安息日,I, 43, 84。關於與猶太人禁食,I, 46。教父們在特定日子禁食的例外,I, 43。關於病人不禁食,I, 45。若有人因那等而在主日禁食,I, 425。若有教士被發現在主日或安息日禁食等。關於禁食者領聖餐,若在洗澡時喝了水,是否領聖餐,II, 169。 關於復活節期間,產婦的禁食,II, 167。 應考慮禁食者是否禁食的動機,I, 390。禁食應在大安息日午夜左右結束,I, 262。關於復活節大齋期及其他禁食,I, 45。關於病人復活節是否禁食,II, 167。關於復活節當天的禁食,II, 1, 2及後續。關於週三與週五的禁食,II, 25。關於大安息日的禁食,I, 45。關於在神聖主日或安息日的禁食,I, 225及後續。關於救主受難日的所有日子,以及大安息日的禁食,I, 262。關於結束禁食與否,I, 35。關於預備日及其他禁食,I, 45。應從禁食者那裡向神獻祭,I, 567。 摩西之後,那位被選民的統帥耶穌,急於摧毀耶利哥的防禦工事等,I, 510。 耶穌基督。見「基督」。 約翰(Joannes),阿馬圖斯(Amathus)主教被罷免,判決為何,I, 526。 關於約翰牧首頒布法令,禁止受聖職者處理訴訟,I, 555。 那些無論如何被教宗約翰定罪者,若他們也被君士坦丁堡牧首佛提烏(Photius)定罪,反之亦然,I, 360。 約翰,卡普里(Capri)大主教,I, 526。 關於約翰,塞浦路斯(Cyprus)主教,因蠻族入侵而與人民一起從島上移居,I, 202。 約翰,以弗所大都會主教,被稱為「科爾波托斯」(Kolpotos),他在別處教導過,I, 179。 約翰·屈梭多模(Chrysostomus),金口,I, 192。 安提阿牧首約翰,以弗所的崛起,I, 93。安提阿牧首約翰關於不應將修道院變成人類住所的著作,I, 315。
1409
1410 分析索引 約瑟夫(Josephus),最偉大的哲學家,1, 201。 約維亞努斯(Jovianus),主教,1, 565。 尤昆杜斯(Jucundus),主教,1, 512。 猶太人,基督的殺害者,1, 130。關於某些假裝有基督徒情感,實則持有猶太教舊習的猶太人,1, 298。關於食用猶太人無酵餅或與他們交往者,1, 168。關於真正歸信的猶太人,1, 298。斯特羅比利奧特(Strobiliotæ)猶太人,無論何處發現,1, 510。關於不可與猶太人共慶節期,1, 4。在猶太人中,祭司不應娶哪些妻子,1, 12。不可領受猶太人的無酵餅,也不可與他們團契,1, 471。欲自稱為基督徒的猶太人等,1, 298。猶太人不可擁有基督徒奴僕等,同上。關於逾越節的猶太儀式,1, 97。一切猶太節期皆已廢除,1, 168。猶太人買賣祭司職位的習俗,2, 187。基督徒不應猶太化,1, 465。 被選法官的判決應當有效,且不得上訴,1, 533。法官,其職責在於審判,若違法行事,其責任等同於蓄意犯罪,1, 533。關於受賄的法官,1, 532。被選法官的判決無需上訴,1, 531。關於教會法官,1, 533。每省應選出三名法官,以免主教在會議中滯留過久,1, 662。無管轄權法官的抗辯或異議,對訴訟當事人無益,1, 531。無論被選法官的判決公正與否,皆應服從,1, 531。不得向被選法官提出上訴,1, 633。被選法官的判決不應被視為無效,1, 657。被選參加會議的法官名單,1, 662。主持審判的法官無需精通法律,1, 533。 審判權不在於大主教,而在於其所屬的會議,1, 92。關於被帶往世俗法庭的聖職人員,1, 551。關於請求皇帝審理世俗案件者,1, 651。關於向海外法庭上訴者,1, 553。聽聞神的話語卻不遵行,我們是否應受審判,2, 169。關於被傳喚至法庭者,1, 48。 關於朱利安努斯(Julian)對埃皮戈尼烏斯(Epigonius)的控訴,1, 585 及後續。 尤利烏斯·波呂克斯(Julius Pollux),被引用,2, 122。 尤利烏斯(Julius),主教,1, 486。羅馬宗主教,1, 633。 關於牲畜不得進入聖殿,除非等,1, 251。關於因嚴寒而凍死的牲畜,因地方的敬畏而不允許進入聖殿,1, 261。 關於某位貴族發誓在全年每週的週二禁食肉類,2, 87。誓言的種類、措辭與動機皆須考量,2, 65。誓言。參見「盟誓」、「聖禮」。關於惡意的誓言,2, 86 及後續。發誓不接受按立者,若撤回誓言以避免作偽證,2, 65。發誓的信徒若非按基督徒的方式,而是按那些持有錯誤觀點者的習俗發誓,將受懲罰,1, 275。關於發異教徒誓言者,1, 270。我正確地要求你以你的救恩起誓,1, 270。以不被認可的宗教所作的誓言,不必遵守,1, 270。正如誓言被提出,也應當如此起誓,同上。 關於自作主張者,1, 655。 關於稱義的恩典,1, 647。 非洲迦太基的查士丁尼教會,1, 589。 查士丁尼二世,被稱為「割鼻者」(Rhinotmetos),1, 101。 致查士丁尼皇帝的講道,1, 152, 153。 新查士丁尼亞(即賽普勒斯)的特權,1, 589。 尤維納利斯(Juvenalis),耶路撒冷主教,1, 67。
K
惡行(Kakiai),2, 20。 欺壓(Katabrabeuein),1, 469。 潔淨(Kathairein),1, 329。 潔淨者(Katharoi),所謂何人,1, 69。 剪髮(Keira),1, 251。指年齡,1, 550。 小錢(Kerma),1, 247。 小錢(Kollybos),1, 246。 兌換商(Kollybistai),1, 247。 懷抱者(Kolpotos),指何人,1, 179。 葡萄藤(Krade),1, 285。 懸崖(Kremnomata),2, 122。 審判(Kritria),1, 223。 審判(Kritriai),2, 124。 求主憐憫(Kyrie Eleison),1, 231。 狂歡(Komazein),1, 538。
L
聖職人員被嘴唇玷污是指什麼,2, 122。 不可在祭壇上獻乳與蜜,2, 221。關於獻乳,1, 563。 關於拉刻代蒙(Lacedæmonia)大主教區,1, 127。 拉埃圖斯(Lætus),公證人,1, 627。 沉溺於賭博與醉酒的平信徒,應當停止或被罷免,1, 29。平信徒不被禁止在教會中合唱,1, 459。平信徒被禁止與戲劇演員、舞者一同進餐,1, 528。若有貧窮的平信徒前來,應從富裕的修道院中救濟,1, 524。在主教在場時,平信徒不可擅自領受神聖奧秘,1, 225。平信徒不可突然被提升至主教的高位,1, 358。關於平信徒遺棄妻子,1, 32。關於平信徒佔據聖職人員職位與修道院,1, 195。平信徒與聖職人員應服從誰,1, 19。平信徒不應公開辯論或教導,1, 233。關於平信徒自殘,1, 15。關於平信徒或聖職人員侮辱國王,1, 15。平信徒不得進入祭壇內,除非是皇帝,且在特定情況下,1, 259。關於平信徒無故毆打主教,1, 768, 765。關於平信徒以婚姻為名搶奪婦女,1, 144。 老底嘉(Laodicea)是色雷斯的一座城市,1, 355。 無知的平民(Laoi apeiroi),1, 628。 平信徒聚會(Laosynacta),1, 12。 關於因無知,或在知情者推動下被按立的墮落者,1, 71。關於在迫害時期墮落者,1, 69。關於未經酷刑而墮落者,2, 9。關於因恐懼而墮落者,同上。關於墮落者。參見「否認信仰者」。 法律專家所稱的重大過失,2, 93。 拉丁人無差別地締結婚姻,2, 129。拉丁人無差別地食用被勒死的動物,1, 41, 257。關於某些拉丁人在禁食問題上的空洞藉口,1, 225。拉丁婦女無羞恥地進入祭壇,1, 474。關於拒絕那些想從羅馬尼亞(Romania)娶妻的拉丁人,1, 150。關於拉丁人隨身攜帶無酵餅,並將其作為聖禮分發,1, 225。在拉丁人中,不僅平信徒男子,連婦女也能進入聖所並坐下,而獻祭者往往站立,1, 239。 強盜與敵人的區別,2, 32。若殺人者未追捕強盜等,2, 113。關於反抗強盜者,2, 113。 強盜行為與破牆盜竊的區別,2, 162。 關於不可與婦女一同沐浴,1, 247。 關於母獅對幼崽的照料,2, 110。 讀經員不應佩戴肩帶(orarium),1, 465。讀經員與領唱在按立後被允許結婚,1, 16, 162。讀經員對其妻子的權利,1, 550。設立讀經員職位的原因,1, 161。副主教有權設立讀經員,1, 514。反對在死者紀念儀式上唱世俗音樂與管風琴歌曲的讀經員等,1, 610。關於讀經員被納入聖職,1, 173。關於讀經員的婚姻,1, 129 及後續。讀經員不應向會眾問安,1, 555。讀經員應麼結婚,麼宣誓守貞,同上。讀經員在青春期後,滿二十歲時,應被迫結婚或宣誓守貞,1, 556。關於讀經員在婚前與未婚妻同房,2, 120。若讀經員與非未婚妻的婦女發生關係等,2, 120。讀經員不應像執事與祭司那樣承擔世俗職務,1, 533。禁止讀經員在事奉結束後轉向會眾問安,1, 556。讀經員當時只應敬拜祭司與主教,同上。讀經員應如何設立,及其剃髮等,1, 314 及後續。讀經員是聖職人員,並接受主教的按手,1, 119。讀經員職位如何成為平民職位,1, 181。關於亞美尼亞未剃髮的讀經員,1, 194。 關於羅馬教宗的使節,1, 145。教宗使節來自其他地區及其原因,1, 154。 應從各省派遣自由使節團前往米宗圖姆(Mizontum)參加會議,1, 652。應設立自由使節團,1, 655。應派遣使節團前往多納徒派(Donatistas)以謀求和平,1, 605。 凡在教會中讀經一次者,不被視為該教會的聖職人員,1, 625。凡在教會中讀經一次者,不得被他人提升,同上。 豆類如何獻上,1, 3。初熟豆類獻祭的解釋,1, 2。 遺留者(Leipanabata),指何人,1, 168。 利奧(Leo)的宗主教區,2, 155。 關於痲瘋病人,以及對無理性動物的咒詛,1, 394。 致梅利泰內(Melitene)主教萊托伊烏斯(Letoius)的書信,2, 151。 法律無論說什麼,都是對律法之下的人說的,2, 77。舊約律法中所包含的內容,除教會明確接受者外,若有人使用,即是猶太化,2, 129。法律的懲罰是特殊的,1, 532。關於尼基弗魯斯(Nicephorus)所制定的關於神之教會與聖所的法律,1, 533。那些被教導使用世俗法律者,不應採用希臘習俗,1, 210。世俗法律為何被稱為外邦法律,1, 136。關於摩西律法,2, 141。 若有人與非因營利目的的自由人等,2, 57。透過子女發誓,1, 270。若有人遺棄子女,不予撫養,且盡其所能使其獲得適當的敬虔等,1, 423。主教與聖職人員不應輕易解放其子女,1, 563。 自由是無價之寶,1, 257。誰有權審理自由案件,1, 612。在自由案件中,三人的見證即足夠,1, 257。關於宣告自由者,1, 255。對此的修正案,同上。獲得自由需要什麼,1, 51。反對自由的法律若不給予賠償,是指什麼,同上。 被解放的奴隸不應控告主人,1, 665。 一磅包含一百個單位,後來改為七十二個,1, 78。 應閱讀的舊約與新約書卷,1, 232;2, 178 及後續。舊約與新約的書卷有哪些,1, 56;2, 42 及後續。關於不虔誠者的書籍,1, 59。教父們希望將哪些書籍存放在君士坦丁堡的主教座堂,1, 299。法律要求焚燒哪些書籍,其意義相同,同上。不應閱讀偽造的不虔誠書籍,1, 56。除應閱讀的書籍外,還應閱讀殉道者的紀念事蹟,1, 572。在教會中應閱讀哪些書籍,1, 519。關於聖書的毀壞者、商人、香料商的轉手者及其他人,1, 238 及後續。關於不使用的書籍的許可,1, 258。正統信徒應閱讀哪些書籍,1, 39。 利錫尼(Licinius)的暴政,1, 71;2, 5。 捆綁與釋放的權柄僅授予主教,以及他們所允許的人,1, 315。關於擁有捆綁與釋放權柄者,若見到受懲罰者已藉由感恩行動獲得懲罰的醫治,2, 126。 關於木製馬術競賽,1, 184。 利努斯(Linus)被任命為羅馬第一任教宗,1, 509。 若訴訟當事人中有人說他給了什麼等,1, 532。 推薦信是指什麼,1, 125。離職信,同上。和平信,同上。沒有推薦信者不得接納,1, 21。關於攜帶推薦信者,1, 22。關於聖職人員的推薦信、離職信與和平信,1, 10, 21, 125 及後續。關於攜帶推薦信與離職信者,1, 77。 凡奉獻給主的場所皆稱為主日(Dominicus),1, 214。教會、前廳與其他主日場所之間有區別,同上。主日場所。參見「教會」。 代理人(Topotereton)或場所守護者的名稱來源,1, 509。 話語(Logoi)、法律事務(Logopragiai),1, 452。 關於朗基努斯(Longinus),2, 66。 路加(Lucas)的會議法令,1, 338。 卑劣的獲利,1, 556。從弟兄的災難中獲取有害的利益,2, 28。 關於戲劇表演等,1, 180 及後續。關於禁止在主日及其他節日進行戲劇表演,1, 184。遊戲的種類,1, 218。禁止的遊戲,除五種外,對賭徒施加懲罰,1, 124。不應進行任何遊戲,1, 81。 在燈節期間,應糾正聖職人員的行為,1, 250。 關於月亮週期。參見「週期」。 狼與羔羊一同放牧是指什麼,1, 470。 若非為了使用,而是為了炫耀性的裝飾,則會受到奢侈的譴責,1, 318。 呂科(Lyco),埃及地區,2, 170。
M
馬卡里烏斯(Macarius),耶路撒冷宗主教,1, 685。馬卡里烏斯與米迦勒·阿吉奧塞奧多里圖斯(Michael Agiotheodoritus)在守衛處的交談,以及擔任書記官職務,1, 558。馬卡里烏斯的罷免,1, 641。 馬其頓紐斯(Macedonius)的褻瀆言論,1, 18, 85。為反對馬其頓紐斯而召開的會議,1, 85。 關於神之僕人馬克雷斯(Macres)的放棄,1, 357。 關於瑪迪塔納(Madytana)寡居的大主教區,1, 201。瑪迪塔納教會成為赫拉克利亞(Heraclea)的主教區,同上。 致馬爾納斯(Marnas)主教的書信,2, 164。 術士(Magi)是指什麼,1, 469。 關於行巫術者及此類人,1, 599 及後續。關於聖職人員禁止的巫術,1, 469。 官員無需精通法律,1, 533。教會官員的司法職責,1, 196。為審判而收受錢財的官員等,1, 532。世俗官員對主教沒有管轄權,1, 563。官員需要欺詐行為,1, 373。 長老(Majores)是指什麼,1, 501。 以行善為藉口作惡者,應受雙重懲罰,2, 145。 將瑪門置於神的命令之上是多大的惡,1, 293。 聲稱即使沒有神的恩典也能完成神的命令者,1, 617。 摩尼(Manes)自稱為保惠師,1, 271。 摩尼教徒(Manichæi)是誰,1, 271。摩尼教異端,2, 50。他們的觀點,同上。 關於解放奴隸,1, 618。關於在教會中進行的解放奴隸,1, 600。 按手禮不被理解為選舉,1, 417。 按手禮能消除哪些罪,1, 400, 410。 馬帕利塔(Mapalitarum)教區,1, 583。 馬塞盧斯(Marcellus),安卡拉出身的異端首領,1, 86。 馬塞盧斯派異端被處以絕罰,同上。 在馬爾西安(Marcianus)皇帝統治下召開的第四次會議,1, 111。 馬吉安(Marcion)的不虔誠教條,1, 272。 馬吉安派(Marcionistæ)異端,2, 50。從異端歸信並轉向正確信仰者,應受洗,同上;1, 271。 珍珠信(Margellia grammata),1, 187。 瑪麗亞(Maria),君士坦丁之母,伊琳娜(Irene)的代母,1, 221。 關於某位與米迦勒·美索波塔米塔努斯(Michael Mesopotamitanus)訂婚的瑪麗亞,2, 121。 丈夫是妻子的頭,1, 421。丈夫與妻子在同房之夜是否應領受聖禮,2, 166。關於丈夫遺棄妻子,1, 659。關於遺棄丈夫的妻子,1, 258。丈夫接納通姦妻子的許可,1, 263。關於被妻子遺棄的丈夫,2, 94。 在男子中顯示其卑鄙者等,2, 117。 馬羅(Maro),一種遊戲,1, 218。 三月一日舉行的集會,應從信徒的城市中廢除,1, 230。 關於虛構的殉道者歷史,1, 252。誰會願意將戰死者列入殉道者行列,2, 70。關於殉道者節日,以及圍繞節日的歌曲、舞蹈與群眾聚集,1, 426。教會成員不應為了禱告而頻繁參加異端者的殉道紀念地,1, 457。關於透過給錢逃避殉道酷刑者,2, 20 及後續。異端者稱殉道紀念地為墓地,1, 457。關於虛構的殉道者紀念碑,1, 619。關於不可為了虛假的殉道者而遺棄基督的殉道者,1, 468。關於因傲慢而厭惡殉道者聚會者,1, 426。關於勇敢忍受殉道者,2, 22 及後續。關於殉道者的受難,1, 472。以及閱讀他們受難事蹟的許可,同上。 應以殉道者的遺骸祝聖聖殿,1, 296。關於在迫害狂熱中自願獻身殉道者,2, 18 及後續。殉道者名稱的由來,1, 436。 馬薩達(Masadarum)主教,2, 66。 關於男子與動物的交配,2, 58。 馬薩利安派(Massalianorum)異端,1, 427;2, 50。 數學被譴責為禁止的,1, 169。 婚姻是什麼,2, 99。婚姻是神聖與人類法律的結合與團契。關於馬克西穆斯(Maximus)的非法婚姻,2, 174。關於陷入兩次婚姻者,1, 160。婚姻是否在沒有第二次祝福的情況下使未成年少女合法化,2, 96。奧古斯都·布里恩尼烏斯(Augustus Briennius)之女的婚姻被解除,2, 99。關於非法婚姻中被召喚的聖職人員,2, 108。關於誹謗婚姻者,1, 417。關於厭惡婚姻者,1, 420。婚姻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1, 5。婚姻不能因同意而解除,1, 205。關於按立後進入婚姻者,1, 160。關於阿加倫人(Agarenum)與伊比利亞(Iberis)婦女的婚姻,1, 242。關於異端者與教會成員無差別的婚姻,1, 457。關於禁止異端者的婚姻,1, 466。關於多次結婚者,1, 401。關於娶他人未婚妻者,1, 276。婚姻契約若未經約定則無效,同上。關於寡婦的婚姻,1, 220。未經有權者同意的婚姻即是淫亂,2, 100。第三次婚姻不得解除,因為它是違法進行的,2, 198。 關於毛倫蒂烏斯(Maurentius)主教的報告,1, 657。 毛里塔尼亞·西蒂芬西斯(Mauritania Sitifensis),1, 511。關於其首位,同上,510。關於視察該地,同上,580。 摩爾人(Maurorum)使節,1, 609。 關於犬儒馬克西穆斯(Maximus Cynicus),1, 91。 關於巴蓋(Bagai)的馬克西米安努斯(Maximianus),1, 621。 在馬克西米安派與多納徒派之間的行動,1, 605。 馬克西西拉(Maxisilla)與普里西拉(Priscila),偽女先知,1, 97。 主教被稱為中保,1, 611。 病人不應選擇不稱職的醫生,即使他被按立為首席醫生,1, 515。原因為何?同上。 關於導致墮胎的藥物,1, 205。 關於製作馬匹藥物者,1, 26。
1415
1416 分析索引 關於婦女在子宮內殺害胎兒者,I, 398。 關於婦女為操練緣故穿著男裝,I, 422。月經期間的婦女不應進入教會,II, 4。關於婦女站在門廊等,II, 5。關於宣稱守貞而後又嫁人的婦女,II, 77。關於在路上分娩的婦女,II, 92。關於婦女承認通姦時不應公開,II, 93。與通姦者同居的婦女,在整個期間皆為通姦者,II, 79。關於因無知而與被妻子遺棄一段時間的男子結婚的婦女,II, 105。 關於應受咒詛的放高利貸者,I, 415。 桃金孃唇(Μυρτοχειλίδες),II, 122。 關於主教穆塞烏斯(Museus),I, 505。 自殘者不得成為聖職人員,I, 15。關於對他人的殘害與閹割,同上。此類人是否可被接納進入聖職,I, 51。關於聖職授任後發生的殘疾,同上。關於嘲笑殘疾者,I, 37。 牧首穆扎隆(Muzalon),I, 525;II, 121。反對他的離題論述,同上,17。 男女所行的奧祕儀式應當廢除,I, 250。信徒應當準備好每日參與聖餐(奧祕),I, 236。聖餐(神聖奧祕)不可由平信徒處理,I, 225。其服事者應當平息憤怒,I, 42。
N
關於主腳前的珍貴哪噠香膏,I, 176。 關於基督聖誕節,I, 250。 殉道者的紀念日不在大齋期慶祝,I, 477。 安卡拉(Ancyra)教會被授予納齊安祖(Nazianzeno)大主教,I, 88。 關於奈克塔留斯(Nectarius)的晉升,I, 454。 關於否認基督之名者,I, 40。關於否認神者,I, 71。或否認聖職人員之名者,同上,10。 尼西亞之前的尼奧凱撒利亞(Neocæsarea)會議,I, 58。其關於七位執事的教規,同上,171。尼奧凱撒利亞大主教編寫了海事法,I, 117。 新受洗者不應成為主教,I, 152。 聶斯脫里(Nestorius)的罷免,I, 99。曾簽署聶斯脫里罷免書,但後來加入約翰一方者,應被罷免,I, 100。關於被聶斯脫里恢復職位者,或與其持相同觀點者,I, 102。反對聶斯脫里的會議,I, 99。其異端,同上。關於不與聶斯脫里持相同觀點者的恢復,I, 101。 尼維亞(Nivea),比提尼亞(Bithynia)的大都會,I, 674。尼西亞會議在普世會議中居首位,I, 58。其法令得到確認,同上,99。其發布的信仰告白,同上,514。關於尋求其古老抄本,同上,511。尼西亞的君士坦丁,其觀點為何,II, 96。 尼基弗魯斯(Nicephorus)關於邪惡原因的法律,I, 333。 士麥那(Smyrna)主教尼西塔斯(Nicetas),II, 295。尼西塔斯主教,I, 622。 尼古拉·穆扎隆(Nicolaus Muzalon),阿米林努斯(Amyelinus)主教,I, 578。被官員剃髮,同上,377。 尼古拉牧首,I, 232。 因尼尼微人而有的亞美尼亞人禁食,I, 145。 尼散月(Nisan),為何,I, 683。 正統派的名字被附在那些觀點錯誤者的著作上,I, 39。為了消除傲慢,禁止使用某些名稱,I, 567。 第九時辰(Nonæ)為何,I, 230。 關於公證人節日,I, 251。 馬祖利坦努斯(Mazulitanus)主教諾瓦利斯(Novalis),I, 522。 羅馬教會長老諾瓦圖(Novatus),I, 68。被魔鬼所鼓動,同上。他的罷免,同上,365。 諾瓦圖派被稱為潔淨派(Cathari),I, 69。他們不接納悔改,同上,209。他們的異端,同上,60, 61。他們是否應當重新受洗,II, 48, 104。 哲學家利奧(Leo)的《新律》,I, 114。查士丁尼的《新律》,同上,213。波菲羅根尼特(Porphyrogennetæ)與君士坦丁的《新律》,II, 108。 新月節日,I, 231。其停止,同上,255。 雲的迫害者是指誰,I, 228。從觀察雲層而來的各種徵兆,同上。 努米底亞(Numidia)是阿非利加的兩個部分,I, 562。努米底亞的註冊名冊,以及第一教座的原型等,I, 622。 關於婚禮,要求基督徒保持謙遜等,I, 478。非法婚姻不予確認,I, 186。關於因無知而捲入非法婚姻者,I, 185。對婚姻的禁慾,I, 60;II, 83。在非法婚姻中,知情者比行事者應受更重的懲罰,I, 400。關於禁止的婚姻,I, 222。關於合法的婚姻,I, 54。長老不應參加再婚者的婚宴,I, 407。禁止的婚姻分為三類,II, 83。除非結合者雙方同意,否則婚姻不合法,II, 80。除非因淫亂緣故,否則婚姻不得解除,II, 64。
O
關於蜂蜜等初熟果子的奉獻,I, 265。主教不應在私宅中進行奉獻,I, 480。關於奉獻的條例,I, 525。前來剃髮者自願的奉獻,I, 321。關於向祭司進行的奉獻,I, 277。 西方人的卷宗,為何如此稱呼,I, 93。 關於聖職人員殺害他人,I, 12。 八音(Octoechus),一種遊戲,I, 218。 經濟官(OEconomi),I, 26。來自平信徒,I, 112。來自聖職人員,I, 145。關於經濟官應注意的事項,I, 112。關於在教會中設立經濟官,I, 301。 教會的祭品(Offetulæ),I, 512。 被稱為「執政職位」(ἀρχοντίκια)的教會職務,I, 161。 預兆(Οιωνοί)與占卜(Οιωνοσκοπία),I, 236。 異端者不能聖化油,I, 366。油與香為何被奉獻,I, 2。 關於那些拒絕食用與肉類一起端上的蔬菜者,I, 389, 393。 腓利門的奴僕阿尼西母(Onesimus),I, 51。 不應與異端者一起禱告,I, 467。也不可在猶太人或異端者的會堂中,I, 41。也不可與那些不與教會禱告相通者一起,I, 451。 「領帶」(Orarium)一詞的由來,I, 463;II, 114。女執事或讀經員等不應佩戴領帶,I, 463。 關於不與民眾一起參與禱告者,I, 431。 為了禱告,教會成員不應前往異端者的殉道處,I, 157。 關於建造禮拜堂的自由,I, 320。關於禮拜堂不應要求與修道院相同的開支,同上。擁有禮拜堂的平信徒若被逐出教會,I, 191。那些違背主教意願在禮拜堂舉行儀式者,應被罷免,I, 551。 關於授職的形式,II, 174。關於異端者的授職,I, 44。關於在教會中由監督所進行的授職,I, 1。關於無效的授職,I, 76。關於皇帝的授職,I, 121。禁止在教區外授職,I, 24。關於不應因金錢而進行授職,II, 184。透過買賣而得的授職,對任何人皆無益處,I, 112。每一等級的授職應在七日內完成,I, 559。關於在授職前承認罪行者,I, 70。關於主教的授職不應延遲,I, 141。關於授職前允許結婚,授職後則否,I, 16。授職中包含了以印記進行的按手,I, 112。關於接受第二次授職者,I, 11。發誓不接受授職者,以免被迫作偽證,II, 65。授職者應受到被授職者的尊敬,I, 22。為何由異端者授職者需再次授職,I, 14。無人應被絕對地授職,I, 107。被定罪者不應授職,但僅被指控者則不然,I, 40。若某人被授職為主教但不接受職務等,I, 24。關於因金錢而授職者,I, 112。關於墮落的受職者,I, 71。關於受職者未前往其教區,但非其過錯者,I, 147。關於馬克西穆斯(Maximus)不公正地進行的授職,I, 704。 秩序包含一切,I, 22。 東方主教為何退出會議,I, 92。為何我們在禱告時面向東方,II, 147, 148。 「看見」(Ὁρῶ)為何,I, 465。 奧爾托多西亞德(Orthodoxiade)主教區,I, 147。 關於擁有神聖教會所在地的正統派信徒,I, 547。主教或聖職人員不應向非正統派信徒提供任何東西,同上。教會法要求所有正統派信徒皆為信仰的見證人,I, 40。 奧西烏斯(Osius)主教,I, 482。 關於在大齋期的安息日和主日食用雞蛋者,I, 221。 關於醋碗(Oxybapho),I, 226。
P
和平信函。參見信函。 巴勒斯坦(Palæstina)確切的區域,I, 66。 宮廷官員(Palatinus),I, 675。 異端者潘菲盧斯(Pamphilus),I, 39。 帕菲利亞(Pamphylia)的阿塔利亞(Attalia)省,I, 107。 埃皮法尼烏斯(Epiphanius)的著作《藥箱》(Panarion),II, 14。 祭祀中的餅象徵什麼,I, 565。為何聖餅在死後給予監督,I, 253。除了餅和混水的酒外,在聖事中不可奉獻任何東西,I, 565。 帕諾斯(Panos)節日,I, 230。 萬有觀修道院(Pantopopti),I, 551。 副執事(Panuphdiaconus),II, 171。 教宗擁有皇帝的一切權利,I, 412。最終審判由他進行,同上。羅馬教宗在何處沒有授職權,I, 151。教宗的判決不可上訴,I, 111。 帕拉(Para)與米蘭(Mediolanensis)主教,I, 591。
1417
1418 分析索引 帕普斯(Pappus),I, 516。 關於守護者(Paramonarius),I, 112。 聖帕拉斯凱維(Parasceve)的生平,I, 232。被命令投入火中,同上。 「陳述」(Παράθεσις)為何,I, 568。 非法集會者(Parasynagogi)是誰,II, 50。 父母在年老時應由子女奉養,I, 423。 鄉村教區若至少佔有三十年,則保持不變,I, 185。關於拋棄教區並遷移至另一教區者,I, 10。關於鄉村教區及其持有者,I, 133。 帕特農(Parthenon),處女的居所,I, 132。 神之母無產痛的分娩,I, 249。 我們何時應慶祝主復活節,I, 4, 5。關於復活節,I, 430, 615。復活節日期應在會議中宣布,I, 609。復活節禁食應在何時解除,II, 1, 3。 救贖受難日應如何度過,I, 262。 關於四位牧首及其省份,I, 66。關於脫離其牧首共融者,I, 354。被牧首定罪者是否可前往皇帝處,I, 441。是否可對牧首的判決提出異議,I, 412。 君士坦丁堡牧首的特權,I, 300。 保羅派異端(Paulianismus)確切為何,I, 83。 歸信的保羅派信徒應重新受洗,I, 82。保利安派(Pauliciani),同上,即保羅派,同上。 薩摩薩塔的保羅(Paulus Samosatenus),卡利尼克斯(Callinices)摩尼教徒之子,I, 82。其褻瀆的觀點,同上,83, 429。針對他的會議,I, 58。 使徒保羅被劍斬首,II, 14。 宣信者保羅(Paulus Confessor)受到東方主教的攻擊,I, 92。 來自薩巴(Saba)的保羅,I, 371。 關於需要幫助的窮人,I, 25。窮人的財產被稱為教會財產,I, 177。主教應當是愛窮人者,I, 28。關於主教對貧窮聖職人員的照顧,I, 38。 動物性的罪為何,I, 60。所有的罪都被稱為動物性的,I, 61。罪的疾病是多樣的,I, 281。罪有四個等級,I, 404。致死的罪為何,II, 91。罪的性質應由誰來考量,I, 281。對於完全停止犯罪者,神的憐憫與之同在,I, 454。罪的根源應當被切除,I, 328。 不可因金錢贈予而將任何人列入聖職,I, 322。將金錢置於神的命令之上是多麼嚴重,I, 293。關於發放金錢者及其用途,II, 20。關於那些透過金錢成為主教者,I, 18, 181。 關於作偽證者,II, 133。 反對伯拉糾(Pelagius)和塞勒斯提烏斯(Cælestius)異端的會議,I, 645。 情婦與淫婦之間的區別,II, 84。 五項全能(Pentehlon),I, 181。 整個五旬節如同一個主日,I, 84。在其中不應跪拜,同上。關於五旬節的日子,II, 118。 五六會議(Πενθέκτη),I, 554。 佩普扎(Pepuzeni)異端,II, 50。 佩林圖斯(Perinthus),即赫拉克利亞(Heraclea),I, 89。 「處境」(Περίστασις)為何,I, 228。 作偽證者十一年不得領聖餐,II, 117。 迫害以三種方式發生,II, 665。關於在迫害狂熱中站立者,II, 19。 使徒之首彼得在羅馬被釘十字架,II, 14。 亞歷山大的彼得(Petrus Alexandrinus)的教規,II, 8。 彼得·富洛(Petrus Fullo)在神聖讚美詩中的增補,I, 251。 弗里吉亞(Phrygia)的小鎮佩普扎(Pepuza),I, 456。 藥物(Pharmaca)為何,I, 265。 菲萊烏斯(Philejus),I, 416。 腓立比(Philippi)城市的大主教馬克西穆斯(Maximus),I, 50。 長老腓力(Philippus),I, 509。 腓立比波利斯(Philippopolis),I, 76。 皇帝福卡斯(Phocas),I, 385;II, 70。 編寫《諾莫卡農》(Nomocanon)的君士坦丁堡牧首佛提烏(Photius),I, 331。多次被逐出寶座,又多次恢復,同上,360。 異端者佛提努(Photinus),起源於西爾米烏姆(Sirmium),I, 86。 佛提努派(Photinianorum)的異端,I, 86。 弗里吉亞人(Phryges)被稱為孟他努派(Montanistæ);關於他們有更多論述,I, 456。 「腐敗」(Θθόριᾳ)為何,I, 593。 關於佩戴護身符者,I, 469。 贖罪祭何時被稱為已完成,I, 156。 關於富人宅邸中的繪畫,I, 273。禁止醜陋的繪畫,I, 270。 「便條」(Pittacia)為何,I, 624。大主教的便條,I, 12。檔案管理員的便條,I, 107。 醫學上的「多血症」(Plethora)為何,II, 162。 誰是「敵靈者」(Pneumatomachi),II, 147。 PATROL. GR. CXXXVIII. 若無其首領,主教們什麼也不做,I, 23。首領之名意指牧首或大都會,I, 593。 誰被稱為首席(Primicerii),I, 228。 初熟果子應奉獻給主教和長老,I, 2, 3。 由王公所立的主教應被罷免,I, 18, 19。 假女先知普里西拉(Priscilla),I, 97。 繼女為何,II, 47。 被稱為「首席辯護人」(Πρωτεκδικικός)的書,I, 613。 每一省份應遵守其正義,I, 103。一個省份不應分為兩個,I, 126。 禁止在唱詩時手勢誇張和聲音顫抖,I, 245。 詩篇應在教會中誦讀,I, 480。詩篇應如何閱讀和歌唱,I, 460。 每一位主教都應熟知詩篇,I, 287。 假先知,I, 235。 「翅膀」(Πτερυγώματα),II, 122。 「貧窮」(Ptocheia)為何,I, 121。 貧民院的聖職人員隸屬於主教,同上。 「貧窮相關」(Πτωχικά),I, 59, 413。 誰是稅吏(Publicani),I, 14。
1419
1420 分析索引 關於強姦少女者,I, 41。少女的奉獻為何,I, 420。不可由長老進行,同上,419。關於被許配給他人後又被搶走的少女,I, 381。關於違背父親意願跟隨愛人的少女,II, 96。 關於接受聖職剃髮的男童,I, 314。關於被提到空中並學習讚美詩的男童,I, 251;II, 138。 分娩為何,I, 429。
Q
大齋期確切只有一個,I, 219。關於大齋期的祭祀,同上。在大齋期不慶祝殉道者紀念日,I, 477。應當禁食整個大齋期,I, 476。整個大齋期除安息日、主日和聖母領報日外,不奉獻餅,I, 220。大齋期被稱為一年的十分之一,為何,II, 241。 關於戰俘(男女)在其中一方死亡不確定的情況下,五年期限屆滿前不得再婚,I, 268。
R
關於以婚姻名義搶奪婦女者,I, 266;II, 89。被搶走的婦女不得嫁給搶奪者,I, 266。被搶走的婦女獲得搶奪者的財產,同上。搶奪者不因訴訟前的奉獻而免除懲罰,II, 33。 關於穿著長袍(rasa)並誦唱三聖頌者,I, 340。 理性是靈魂的一部分,I, 61。 理性的美德,同上;II, 153。其惡習,同上。 被不潔者玷污者應當重新受洗,I, 31。 關於不接納和隔離,I, 7。 沒有殉道者的遺骸,聖殿不得祝聖,I, 296, 297。 赦免為何,I, 378。 放棄(聖職)不應輕易被接納,I, 110。放棄後不得保留任何主教權利,I, 108。放棄書不應由祭司帶走,I, 107。 不應進行重新授職,I, 571。 離婚的原因,I, 5。希伯來關於離婚書的法律已被廢除,I, 259。 「處理你的事務」,這是解除婚姻的話語,I, 32。 關於基督的復活及其時間,I, 262, 263, 264。復活是從罪的墮落中站起來,II, 151。 雷吉努斯(Rheginus),塞浦路斯主教,I, 503。 里吉努斯(Riginus)主教,I, 104。 「割鼻者」(Ῥινότμητος),I, 154。 被鬼附者的奧祕儀式,I, 255。 羅馬由羅慕路斯(Romulus)所建,I, 561。 什麼被稱為新羅馬,I, 89。 羅馬教座被稱為使徒座,I, 96。 聖亞他那修致魯菲尼亞努斯(Ruffinianus)的信,II, 41。 魯菲尼亞努斯(Ruffinianorum)著名的修道院,I, 545。 玫瑰節(Rusalia),I, 230。
S
薩巴提烏斯(Sabbatius)的異端,I, 97。 薩巴提烏斯派(Sabbatiani)名稱的由來,同上。 安息日是世界創造的紀念,I, 43。除了其中一個安息日外,不應禁食,同上。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I, 261。安息日不應被忽視,I, 465。 薩貝流(Sabellius)與薩貝流異端,I, 83, 86。 麻袋穿戴者(Saccophori)已被重新受洗,II, 101。 賭博或酗酒且不停止的祭司應被罷免,I, 29。接受異端者洗禮和祭祀的祭司應被罷免,I, 31。因淫亂等被發現的祭司應被罷免,I, 16。關於被會議罷免的祭司,II, 101。祭司不可鞭打任何人,I, 348。不允許由民眾選出祭司,I, 459。祭司被禁止與婦女共餐,I, 329。未經主教許可,祭司不應聽取人們的認罪,I, 521。祭司不應從一個教會遷移到另一個教會,I, 695。祭司不應穿著奢華的衣服,I, 187。祭司不應放高利貸,I, 454, 696。 聖職的實質是神所傳遞的話語,I, 237。娶了被休者或寡婦等者將被剝奪聖職,I, 13。不應將剛受洗者晉升為聖職,I, 454。 關於進食後的聖事慶祝,I, 188。關於那些共同進行聖事者,I, 140, 274。什麼被稱為聖地,I, 274。關於外邦人的聖事,I, 270。經歷了非自願遺精者是否應參與聖事,II, 7。聖職人員不得觀看表演,I, 471。關於聖杯的展示,I, 192, 195。聖職人員在移交給世俗官員之前應先被罷免,I, 573。關於那些受聖職後承擔世俗事務者,I, 1, 53。關於將聖器挪作私用者的懲罰,I, 47。關於聖器的轉讓,I, 140。拉丁人反對在聖杯中加入熱水,I, 192。關於脫下聖衣者,I, 119。 動物祭祀已經停止,I, 278。向神奉獻祭祀為何,I, 219。關於主無血的祭祀,I, 2。關於被迫祭祀者,I, 377。關於僅因威脅懲罰而祭祀者,I, 380。 關於褻瀆聖物,II, 164。 關於禁止舞台上的舞蹈,I, 219。 任何撒馬利亞人不得擁有基督徒奴隸,I, 208。 為了使聖物成為公有,不可援引年限的流逝,I, 313。一旦被聖化,就永遠不可轉為普通用途,I, 550。 應禁戒血和勒死的動物,I, 257。食用血者的懲罰,同上。 薩爾迪卡(Sardica)或特里亞迪扎(Triadiizæ)主教會議,I, 92。 與撒拉遜人一起進食者,I, 581。交給撒但為何,II, 59。 諷刺角色為何,I, 231。 「形狀」(Σχήμα)為何,I, 378。 誰是分裂者(Schismatici),I, 195, 467;II, 50。被稱為異端的分裂者,I, 91。 被教父們稱為幼稚戲言的著作,I, 299。斯基利扎(Scylitzæ)的編年史,I, 230。 被斯基泰人(Scythis)在戰爭中俘虜的基督徒嬰兒,I, 251。被羅馬人買下並受洗,同上。 隔離為何,I, 355。隔離與不接納是不同的,I, 7。關於解除隔離者,I, 21。 半亞流派(Semi-Ariani)異端,I, 85。 關於遺精,II, 38, 39, 40。經歷非自願遺精者是否可領聖餐,II, 7。 維萊亞努斯(Velleianum)元老院決議,I, 210。 關於復活節週,I, 236, 237。 墳墓的挖掘如何劃分,II, 163。挖掘墳墓者,十年不得領聖餐,II, 118。婦女的墳墓不應在男修道院中,I, 214。 塞雷娜(Serena),某位君士坦丁的妻子,II, 50。 牧首塞爾吉烏斯(Sergius)的決定,I, 513。 未經主人同意,奴隸不得被接納進入修道生活,I, 117。未經主人同意,奴隸不得晉升為聖職,I, 51。關於被釋放的奴隸,I, 255。關於在主人命令和威脅下祭祀的奴隸,II, 12。 塞維魯(Severus),馬薩達(Masadarum)主教,II, 66。 濃酒(Sicera)為何,I, 2。不可在祭壇上奉獻,同上。 西西里島隸屬於君士坦丁堡寶座,I, 88。被分離,同上。 管理帝國事務的西德斯(Sides)大都會,I, 117。 沉默是婦女的裝飾,I, 210。 關於烹飪細麵粉者,同上。為了什麼,同上。 模擬不被審判,但意願則否,II, 111。 左派異端名稱的由來,I, 97。 牧首西辛尼烏斯(Sisinnius)決定了什麼,I, 313。 「目標」(Σκοπός)為何,I, 58。 結社為何,I, 156。關於結社罪,特別是在神的教會中,同上。 關於太陽週期。參見週期。 關於擁抱孤獨生活者,I, 206。他們不擁有任何私產,I, 207。 關於娶兩姐妹為妻者,II, 128, 159等。娶兩姐妹者不得成為聖職人員,I, 13。關於玷污了許配給自己的少女之姐妹者,I, 400。 命運為何,I, 255。 閹人(Spadenes),一種太監,I, 15。 特殊情況不應作為範例,II, 93。 「佔有」(Σφετερίζεσθαι)為何,I, 27。 新的香料應奉獻在祭壇上,I, 2。 聖靈的恩典不可買賣,I, 18。聖靈的聖化不可因金錢而給予,I, 182。關於在教會中為聖靈降臨而釋放鴿子者,I, 232。褻瀆者馬其頓紐斯(Macedonius)教導聖靈是受造物,I, 15。 在摩西律法中,未婚妻被稱為妻子,I, 276。給予聘禮但未結婚,且未達年齡者,有要求退還聘禮的特權,I, 277。 訂婚如何定義,I, 276。在摩西律法中被視為婚姻,同上。幾乎等同於所有完美的婚姻,同上。關於在訂婚時給予婦女帶有定金的親吻,I, 277。 斯塔西莫斯(Stasimorum)主教,I, 179。 關於有效的或無效的法令,I, 552。 關於斯陶拉修斯(Stauracio)醋碗,I, 226。
1421
1422 分析索引 聖物安置(Stauropegia),I, 20。 聖司提反遭石頭打死,II, 14。 司提反由該撒利亞大主教提奧法尼(Theophane)按立為君士坦丁堡牧首,I, 127。 關於司提反本應與尤多西亞(Eudocia)結為連理,卻遭禁止之事,II, 158。 關於強姦罪,II, 107。強姦之刑罰,II, 83。 強姦罪嚴格定義為針對處女,II, 90。娶被自己強姦者為妻者,將受強姦罪之刑罰,II, 83。 副執事應達之年齡,I, 173。 代位(Substitutio),定義,II, 169。 撤銷(Substratio),定義,I, 35。 長期撤銷,定義,I, 393。 拉丁人無差別食用被勒死之物,I, 41, 237。 應禁戒被勒死之物,I, 237。 投票(Suffragium)曾被稱為按手禮(chirotonia),I, 1。 多數票在所有案件中皆具決定性,I, 66。 關於自殺者,II, 59。 Συμβάλλω εἰσυμβολή(共同捐獻),I, 478。 Τὰ τῆς συμπαθείας(關於同情之事),I, 281。 Συμπεριφορά(遷就/包容),定義,II, 158。 Ὁ μὴ συμπεριφερόμενος τῷ ἑαυτοῦ οἴκῳ(不遷就自己家庭者),II, 158。 Συναλλάξοιεν(交易/往來),定義,II, 120。 Συνείσακτος(同居者),定義,I, 62。 Τὰ τῆς συνηθείας(關於習慣之事),I, 281。 關於蘇爾(Sur)執事,II, 171。 聾啞者不得成為主教,I, 51。關於嘲笑聾啞者,I, 37。 西林布里亞(Sylembria)主教,I, 581。 君士坦丁大帝致羅馬教宗西爾維斯特(Sylvester)之諭令,I, 89。 最古老之會議,I, 365。安提阿之兩次會議,及其召開者,I, 429。第三次會議致旁非利亞(Pamphylia)人之書信,I, 106;II, 130。第五次與第六次會議未頒布法典,I, 50。主教會議不可忽視,I, 471。主教會議應每年舉行兩次,I, 25, 61, 137, 449。或至少一次,I, 166。君士坦丁堡第一次與第二次會議之命名緣由,I, 331。在羅馬舉行之迦太基會議(時值霍諾留斯在位),君士坦丁堡會議(時值小狄奧多西在位),I, 509。德修(Decius)時期之會議,I, 265。特魯洛(Trullo)會議為何被稱為「五六會議」(πενθέκτη),I, 51。阿德魯梅圖姆(Adrumetum)會議,I, 561。希波(Hippo Regius)會議,同上。反對多納徒派之會議,I, 641。反對伯拉糾與塞勒斯提烏斯(Celestius)異端之會議,I, 645。 無會議可凌駕於尼西亞會議之上,II, 44。
T
同態復仇(Talio),定義,I, 290。 法典禁止以骰子(Talos)博取勝利,I, 183。 君士坦丁堡牧首塔拉修(Tarasius)之書信,I, 19;II, 184。 大數(Tarsus)被亞美尼亞人佔據,I, 446。 聖殿之祝聖不得由長老執行,I, 519。 若無聖徒遺骸,聖殿不得祝聖,I, 276。 禁止在聖殿內飲食,凡逃入聖殿者皆然,I, 247。聖殿內禁止鋪設地毯,I, 213。聖殿被稱為「聚會所」(Ἐκκλησιαστήριον),I, 419。 Τυρεῖν(製作乳酪/凝結),定義,I, 509。 關於法庭證人,I, 255。見證(Testimonia)被稱為聖經之誡命,I, 284。一人之見證不予採納,I, 667, 668。誰應被允許作見證,I, 666。家屬證人不予採納,同上。 四位一體派(Tetraditæ),定義及其命名緣由,I, 96。因四位一體派之故,在酪食週(Tyrophagi)與復活節後週(Diacinesimi)之週三與週五不守齋,I, 15。 四婚及以上者,法典與法律皆不允許,II, 130。 禁止戲院,I, 183。 關於狄奧多拉(Theodora),I, 221。 關於安德洛尼卡之妻狄奧多拉·科穆寧(Theodora Comnena),I, 378。她與匈牙利克拉特(Crate)之婚約被禁止,同上。 關於塞浦路斯主教狄奧多利(Theodoritus)及其著作,I, 99;II, 15。 關於狄奧多羅(Theodorus)請求與安娜締結合法婚姻之事,I, 221。 狄奧多羅被按立以接替尤斯塔修(Eustathius),I, 106。 狄奧多西皇帝時期之會議,I, 85。小狄奧多西皇帝時期之會議,I, 99。 狄奧多西牧首,II, 119。 狄奧多圖斯(Theodotus)牧首,I, 212。 狄奧杜魯(Theodulus)修士,I, 31。 關於神學,I, 143。 該撒利亞大主教提奧法尼,I, 128。 亞歷山大主教提奧菲魯(Theophilus)之諭令,II, 170。其備忘錄,同上。 君士坦丁堡牧首提奧菲拉克圖(Theophylactus),I, 302。 Θεραπείας(治療/照料)一詞之含義,I, 457。 Thlibiæ(閹人之一種),定義,I, 15。 關於特拉巴森(Thrabaceni)人,I, 675。 安提阿教座被拉丁人佔據,I, 416。 Θυμίαμα(香)與θυμιατήριον(香爐),I, 446。 Θυσία(祭祀)與θυσιαστήριον(祭壇),同上。 亞歷山大主教提摩太(Timotheus),I, 455。其法典問答,II, 165。 關於合一條款(Tomo unionis),II, 64。 除非在長上在場,否則無人可剃髮,I, 333。 關於教士剃髮,I, 194。剃髮在何種情況下被禁止,I, 209。剃髮被稱為修道生活之標誌,I, 340。強迫剃髮視同未剃,I, 378。剃髮是偉大天使生活之友,I, 362。剃髮被視為第二次洗禮,I, 411。 Τοποτηρηταί(代理人),定義,I, 509。 Tractatus(論著),拉丁語定義,I, 510。 關於法典與福音傳統,I, 295。關於非書面傳統,II, 149。 悲劇角色,定義,I, 231。 過渡(Transitio),定義,I, 75。 轉移(Translatio),定義,同上。 Τρέπω(轉變/改變),II, 139。 關於三婚者,II, 54及後續。 無三婚之法律,II, 108。三婚不被稱為婚姻,而稱為多配偶制,II, 54。 三位一體中無差異,I, 515。關於聖三一之讚美詩,I, 251。 的黎波里(Tripolis)主教區,I, 147。非洲的黎波里主教匱乏,I, 529。 Tropæum(戰利品/紀念碑),定義及其來源,II, 139。 Τυμβωρύχος(盜墓者),II, 118。 Τυρεύοντες(製作乳酪者),I, 136。 除非是母親或祖母,否則禁止女性承擔監護職責,I, 240。主教與教士不應承擔監護,I, 114。 未成年男女之監護人何時指派,I, 114。 類型(Typi)引導我們走向真理之圓滿,II, 200。真理優於類型,I, 253。 酪食週(Tyrophagi)齋期,I, 45。 關於圖謀篡位者,I, 415。關於被舉報與出賣之篡位者,II, 13。 齊米斯基斯(Tzimisches)皇帝,I, 385。殺害尼基弗魯斯·福卡斯(Nicephorus Phocas)皇帝,同上。 關於齊塔(Tzita)閹人,II, 88。
U
關於僅以塗油禮使保羅派(Pauliciani)成聖,I, 83。關於異端歸正者僅受塗油禮,I, 97。 穆斯林僅受塗油,I, 83。 關於合一條款,II, 54。 Ὑποπίπτειν(服從/屈服),定義,I, 75。 關於收取高利貸者,I, 228。禁止教士收取高利貸,I, 518;II, 245。關於教士索取高利貸,I, 29, 78。一倍半之利息,I, 79。百分之一之利息,I, 78, 79。關於收取利息者,II, 71。 葡萄如何奉獻,I, 3。關於將葡萄帶至祭壇,並混入無血祭祀之聖餐中,I, 188。布拉赫奈(Blachernæ)聖殿祭壇之葡萄奉獻,I, 2。 丈夫休妻後,妻子應保持獨身,II, 108。若教士之妻在丈夫容忍下通姦,丈夫將被罷免,I, 12。主教之妻等,不得以宗教為藉口被遺棄,I, 3。某人之妻通姦,應如何懲罰,I, 397。若某人之妻通姦,該人不得被接納進入聖職,I, 408。關於主教之妻經雙方同意分離,I, 215。若妻子蓄意墮胎,丈夫可與其離婚,I, 266。關於遺棄妻子者,I, 258。關於在他人之妻被奪後娶其為妻者,II, 95。在特魯洛會議前,主教亦可有妻子,I, 3。僅讀經士與領唱可娶妻,I, 16。神職人員之妻是否可再婚,I, 216。關於再婚者,I, 453。長老不得參加再婚者之婚宴,I, 407。關於遺棄妻子者,I, 189。關於娶兩姐妹為妻者,I, 13;II, 81。關於妻子在未確認丈夫死亡前與他人同居之通姦罪,I, 207;II, 91。關於受按立後之夫妻生活,I, 169。 V 空缺之主教,定義,I, 446。空缺之教會,定義,同上。空缺與被遺棄之狀態有很大區別,II, 30。 瓦倫斯(Valens)皇帝贊同亞流派,II,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