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第18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8章
第十八章
關於無遺囑繼承、遺贈,以及因忘恩負義而喪失繼承權
一、若某人無遺囑去世,且有子女或孫輩,他們應繼承。
二、若去世者有父母、祖父母或更上層的長輩;在有子女與孫輩的情況下,他們不能繼承。
三、若沒有子女或孫輩,但有父母、祖父母,則較親近者應繼承。
四、若父母在世時,兒子與女兒無子女且無遺囑去世,且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他們的遺產應歸還給父母,兄弟姐妹無權對此提出異議。
五、若沒有父母,但有祖父母,則應繼承。
六、若既無祖父母,也無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則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應繼承。
七、若如前所述沒有兄弟,但有親屬,則較親近者應繼承。
八、若沒有親屬,但有去世者的妻子,她應繼承其全部財產的一半;另一半應歸公家。
九、若去世者沒有妻子,則其全部財產應作為無主遺產,如前所述,歸公家所有。
十、若某人在去世時指定了某項明確支出的遺贈,應當給予;繼承人無權以其他藉口挪用該遺贈,而應將其交給受遺贈人。
十一、若繼承人知悉留給他的遺產,且知道有債務在先;應在可靠證人面前登記此類遺產,並明確其價值。首先應償還債權人,然後繼承人方可獲得剩餘部分。
十二、若他傲慢地隨意接管遺產,且被發現僅償還了部分債務;他應負有償還其餘債務的責任,因為他未透過適當的登記來確認此類遺產。
十三、若債務在最後才出現,且繼承人透過證人或誓言證明其對此不知情;他應交出所發現的遺產,並從中扣除債權人的債務,不得再要求他支付更多。
十四、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被發現隱藏了留給他的遺囑,且後來被發現;繼承人應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應喪失遺贈。
十五、若某人在去世時,對其繼承人以口頭且無證人的方式留下遺產及其完整管理權,而有人出現提出異議,聲稱死者留給他遺贈,但無法透過證人或其他方式證明其所言屬實;則應歸繼承人所有。 十六、因忘恩負義而喪失法定繼承權者:子女若毆打父母、嚴重侮辱他們、控告他們或誣告他們;若像巫師一樣與毒藥接觸;若以任何方式謀害其生命;若與父親的繼母或妾發生肉體關係;若男性子女在父母被監禁時,被勸告卻不回應;若女兒在父母希望她合法結婚時,不願結婚,反而過著羞恥的生活;若父母瘋狂時,子女不願照顧他們。
第十九章
一、若孤兒與幼童被留下,且有遺產;若父母在去世時以書面留下了監護人,應遵守其意願;若沒有,則由慈善機構負責監護。在神所守護的這座城市,由孤兒院、其他慈善機構及已知的教會負責;在各省,由主教座堂、修道院及教會負責,直到繼承人到達結婚年齡為止。 二、若他們不願結婚,則由上述慈善機構、修道院及教會負責保管此類遺產,直到二十歲,然後應完整地交還給上述繼承人。因為在神面前,像現在這樣推舉其他監護人,吞噬孤兒的財產,讓他們去乞討,是不討喜的。因為慈善機構與神的教會,作為其他人的管理者,按照主的命令接待並接納陌生人如同自己人,更會保護孤兒的財產,並在適當的時候將其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