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教父選集 (Patrologia_Graeca)

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us, Series Graeca
用語:

17 第17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7章

第十七章

關於私有財產,某人是否能處置,或被禁止處置 一、軍事私有財產是指士兵在受父親或祖父監護期間,從其軍事所得中獲得的財產,他們有權處置這些財產,即使在監護之下,當然需遵守前述關於完整遺囑的規定。當此類私有財產透過遺囑支出時,其繼承人不得要求從中分得法定份額;但他們有權將此類私有財產贈與他人,或透過遺囑完全留給他人。在父母去世後,這些財產不應作為父系遺產被納入或分割;而應被視為其個人專有的財產。

二、若父母去世時留有兄弟,其中一人從軍,另一人留在家中;若他們彼此達成協議,則應遵守他們之間的約定。

三、若未達成協議,且在其中一人從軍後共同生活未滿十年;所有獲得的財產,無論是來自俸祿,還是來自共同家庭的勞動,以及留在家中兄弟或姐妹的努力,他們應平分。

四、在十年後至十三年期間,若他們仍共同生活,若此後他們決定分開,士兵應特別取回他的馬匹,連同馬鞍與韁繩,以及他的戰車,若他如預期般獲得了盔甲。其餘所有財產應按兄弟情誼平分。

五、若他們共同生活超過十三年,且發現有此後獲得的俸祿,這部分應歸他所有;而那些在從軍之日起,因神的護理所獲得的戰利品與賞賜,亦應由他特別保留。

六、至於教士、書記官,或其他從父母遺產中從軍者,若父母在去世時,因愛與感激,希望將為其從軍所給予的財產贈與從軍者,此意願應予確認。

七、若父母去世時未提及此事,且其共同繼承人對此類金額提出異議;他們應計算從此類從軍中轉移給其父親的財產,而從給予的金額中剩餘的部分,應納入其餘遺產中共同分割。

八、若如預期般,給予的金額已透過此類從軍得到補償,共同繼承人無權要求從軍者償還為其支出的費用,因為如前所述,已從此類從軍中獲得了回報。

九、至於其他從軍者,凡從皇家俸祿、糧餉與津貼中獲得者,即官員及所有從皇家俸祿或公家糧餉與慣例中獲得者;這些人,除士兵外,在處置此類財產時,若有四個子女,應留下法定份額,即其財產的三分之一;若有五個以上,則為二分之一。 十、若沒有子女,但有父母,應留下上述的三分之一;至於其餘的財產,可按其意願處置。平民的財產是指父母為裝飾與榮譽給予或獲得的;這些被視為父母的財產,在父母去世後,應與其餘遺產合併分割,如同從父親的金錢或財產中獲得並歸於兒子的財產,被視為父系遺產並合併。至於母系財產,即透過汗水、勞動或繼承而獲得的,他們可自行處置;監護人僅擁有使用權,並為他們保留此類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