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第8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8章
第八章
關於主教、按立以及各類教會職務的任命
一、主教是所有聚會靈魂的監督者與照管者,在其教區內擁有聖禮的權柄,包括長老、執事、讀經士、領唱及修士。
二、主教的職責在於:與卑微者同列,藐視那些自高自大者,並以行動與言語將驕傲者的心志降卑,為羊群冒險,並將羊群的困苦視為自己的痛苦。
三、我們命令,若要按立主教,當召集聖職人員及城中顯要,針對三位人選進行投票,且每個人都必須親筆簽署,聲明並非透過贈予、承諾、友誼、恩惠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偏私,而是因為知曉他們擁有純正的公教信仰與莊重的品行,且年齡已逾三十歲,並知曉他們沒有妻子、兒女、妾室或私生子。若其中一人先前曾有過妻子,且僅此一位,非寡婦、非離異者,亦非聖規所禁止者,則應從這三位被投票的人選中,按立最優秀者。 ……由按立者的選擇與判斷,並由其親筆簽署書面文件,內容包含其純正的信仰,並宣告他將執行聖餐禮(即在神聖共融中所進行的奉獻)、聖洗禮的禱告及其他禱告。受按立者本人亦須親筆簽署,聲明無論是透過自己或他人,皆未曾給予或承諾,且日後亦不會給予按立者本人、參與投票者,或任何其他人,以換取對他進行的按立。 四、我們命令,若投票者認為某位平信徒適合上述的選擇,應與其他三位聖職人員或修士共同推選他;但必須如此進行:以這種方式被選為主教的平信徒,不得立即被按立為主教,而是必須先在聖職人員中列名至少三個月;隨後,在學習了聖規與教會的神聖禮儀後,方可被按立為主教。因為一個理應教導他人的人,在按立後不應再由他人教導。然而,若他已經具備教導能力,且已在平信徒行列中,在造就與建立他人方面毫無欠缺,則對於此類人,無需遵守此期限,經驗已證明這並無風險。 五、若準按立者被指控為不適任,則按立應暫緩,並在原告出席或缺席的情況下,於三個月內進行審查,按立應被禁止;若受按立者被發現觸犯法律或聖規,則應被禁止;若被發現無罪,則應被按立。若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按立,則按立者與受按立者皆應被逐出教會。若原告在場卻無法證明其所主張之事,或缺席,若其為聖職人員,則被逐出教會;若為平信徒,則應受到適當的懲戒。 六、若有任何主教,無論是在其自身按立前或按立後,有意將其私人財產或其中一部分奉獻給他所受職的教會,我們不僅規定不予禁止,且使其免於現行法律的一切定罪與處罰,並判定其值得一切讚揚。 七、長老應被按立,年齡不得低於三十歲,且有守貞的見證,或為一妻之夫(現任或曾任),其妻必須極其莊重,且他本人已脫離其他被禁止的行為,並有聖規中無賄賂的見證作為保障。 八、執事應被按立,年齡不得低於二十五歲,且同樣有守貞的見證,或為一妻之夫(現任或曾任),其妻必須極其莊重,且他本人已脫離其他被禁止的行為,並有聖規中無賄賂的見證作為保障。
九、副執事應被按立,年齡不得低於二十歲,並依照上述規定。我們禁止今後在此規定之下的按立;因為在按立後進入婚姻關係是不合理的。
十、讀經士應被按立,只要他到了能夠且懂得閱讀的年齡即可。
十一、領唱應被按立,只要他到了能夠歌唱的年齡即可。
十二、若讀經士娶了第二任妻子,或娶了第一任但卻是寡婦、離異者,或法律與聖規所禁止者,則不得再晉升至其他教會職級。
十三、正如我們不容許任何職級的聖職人員透過金錢被任命,我們亦不容許招待所長、救濟院長、護理長,或任何其他慈善機構的管理者,或任何處理教會事務者透過金錢被任命。若此類事情發生,給予者、接受者以及居中斡旋者,皆應被剝奪其聖職,或被剝奪其所受託的任何管理權,其財產應歸還給該慈善機構,即該人獲得按立、職務或管理權的地方。若接受者或居中斡旋者為平信徒,則應被要求雙倍償還所給予的財物,並歸還給該慈善機構。 十四、若任何職級的聖職人員,或慈善機構的管理者,在受託任何管理或職務之前或之後,有意將其私人財產奉獻給他所受按立的教會,或他所承擔管理或職務的機構,我們不僅不禁止,反而更加准許。 十五、我們規定,若主教透過他人居中斡旋並支付金錢而受按立,則給予者、接受者以及居中斡旋者,皆應依照聖規被免職;為此目的而給予的財物,應歸還給該主教意圖購買聖職的教會;若為此目的而收取財物或居中斡旋者為平信徒,我們命令其須雙倍償還所給予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