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教父選集 (Patrologia_Graeca)

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us, Series Graeca
用語:

05 第5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5章

第五卷

關於法官(κοιαίστωρ) 一、法官有權審查所有來到這座偉大城市的人,無論是男人、女人、神職人員、修士、苦修者,或是來自城外的人,無論其地位與身分如何,詢問他們的身分、來自何處、為何而來,並觀察是否有誰欺壓他們,並致力於迅速解決他們來到此處所面臨的困難,並儘快將他們送回原處,使他們獲得應有的待遇。 二、法官有權監督那些來到這座帝國之城的農民,他們受主人管轄,並尋求應得的權利,並強迫主人儘快歸還他們應得的,並讓他們在獲得公正後立即離開;若他們與主人發生爭執,且人數眾多,則應立即將多數人送回鄉下,僅留下兩三人進行訴訟,並確保儘快裁決,以免耽誤時間,特別是對於農民而言,在此逗留是多餘的,且荒廢了農業,對他們與主人皆造成損害。

三、法官對於逗留的人群,若非農民,而是為了與他人訴訟而在此逗留,不應寬容,而應以最快的速度解決爭議,並在訴訟結束後將他們送走,使他們回到各自的家鄉與城市。

四、法官若發現農民的主人多次拖延,且不願儘快結束訴訟,應親自傳喚主人到受損者面前,進行嚴厲的責備,並迅速處理農民來到此處的原因,將他們送回各自的家鄉,或完全消除他們來到此處的原因。 五、法官若發現有人沒有生活來源或訴訟理由,僅僅是為了乞討而逗留在此,應觀察他們的身分,若身體強健且能勞動,若是奴隸,在確認主人後,即使主人不願,也應將他們送回;若是自由人,則將他們送回各自的省份;若是本地人,則儘快將他們交給公共工程的工匠、麵包店的負責人、園丁,或任何其他適合其身體狀況的技術與工作,使他們既能獲得供養,又能將懶散與墮落的生活轉變為積極與更好的生活;若有人不願從事所分配的工作,則將他們逐出京城。我們制定此法是為了憐憫他們,以免懶惰將他們推向荒謬的行為,而法律的強制力又將他們送往刑罰,並交給官員受審;況且,忽略那些強壯者吞噬弱者,而他們本可藉由勞動供養他人,這難道不是缺乏護理嗎? 六、法官應讓身體殘疾、年邁的人不受干擾,在這座虔誠的城市中,由那些願意行善的人供養,直到他們願意為止;若他們選擇離開,應詢問他們離開的原因,並根據情況採取行動,以免他們在勞累中逗留。若上述的人,或城內居住的人,或從外地來的人,抱怨受到他人的損害,應將被指控者帶入嚴格的審查,無論其地位、軍階或隸屬於何種官署,特別是若涉及所謂的慣例,或其他官員的藉口,在這些情況下,若發現違反我們的法律,應進行逮捕,並在公正的審查後,徵收我們法律所規定的刑罰,任何相關的官員皆不得庇護他們,並應將損害歸還給受害者;若有人對加害者施加了法律之外的額外懲罰,應在歸還損害後,將其報告給帝國官署,並由其決定罰款的去向。

七、法官應審查所有涉及偽造,即所謂的文書造假,無論其屬於何種等級,並扣押被指控者,經查證後進行懲罰。我們賦予他審理此類案件的權力。

第六卷

八、法官應將此視為最重要且持續的努力:以潔淨的手處理一切事務,並確保其下屬不沾染污穢,不貪圖卑劣的利益,他本人應潔淨且自由地執政,若發現下屬有此類行為,應進行懲罰,並首先從他們身上展現自己的堅毅與節制。

九、我們賦予法官權力,可以責備官員,並向我們報告,並自行處理應當處理的事務,以免他因軟弱或其他藉口,而在我們的審判中顯得不足。

十、我們允許法官使用公文,致信給各省的長官,使他所送回各自家鄉的人,能在那裡平靜地生活,若他們需要法律援助,不應被剝奪,並特別注意不要因同樣的事務多次受到騷擾,並提供他第二次處理的藉口;因為若他們再次無故逗留在這座幸福的城市,且已被送回原處,應對他們施以適當的懲戒,並再次嚴厲地將他們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