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第2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2章
第二卷
關於皇帝
一、皇帝是合法的監護者,是全體臣民的共同福祉,既不因反感而懲罰,也不因偏愛而施恩,而是如同公正的競賽裁判,平等地提供獎賞。
二、皇帝的目標是:藉由美善,守護並確保現有的力量;藉由警醒的關懷,恢復失去的事物;並藉由智慧、正義的戰利品與實踐,獲取尚未擁有的事物。
三、皇帝的終極目標是:行善,因此他被稱為施恩者;當他怠於行善時,根據古人的說法,他似乎玷污了皇帝的特質。
四、皇帝有義務維護並保持:首先,聖經中記載的一切;其次,七次大公會議所制定的教義;此外,還有隱含的羅馬法律。
五、皇帝應當在正統信仰與虔誠上最為卓越,並以神聖的熱忱聞名,在關於三位一體(Trinity)的教義,以及關於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因肉身而有的經綸(οἰκονομία)上,最為輝煌且堅定地定義,即:保持三位一體神性的同質性(ὁμοούσιον),不可分割、不可混淆;並保持在一位基督中,兩性位格上的合一,同樣不可混淆、不可分割,承認祂是完全的神與完全的人,以及隨之而來的屬性,如:無受苦與受苦、不朽與必朽、不可見與可見、不可觸與可觸、不可描述與可描述,以及兩重意志與兩重行動,且無對立。
六、對於古人所制定的法律,皇帝應當進行詮釋,並從相似的案例中推導出未有法律規定的事項。
七、在詮釋法律時,應當留意城市的習俗,但違背教規的行為,不應作為範例。
八、皇帝應當以仁慈的方式詮釋法律;因為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我們傾向於採取仁慈的詮釋。
九、對於已有明確詮釋的事項,不應進行變更。
十、對於沒有成文法律的事項,應當遵守慣例與習俗;若此亦缺乏,則應遵循與所詢事項相似的法律;若仍無此類法律,則應以明智且多數人的意見為準;因為這與法律的本質相近。
十一、正如法律的設立,無論是成文或不成文,其廢除亦然,或是透過成文法,或是透過不成文法,即透過廢棄。廢棄並非僅僅是不使用該法律,而是指在時機成熟、應當公開審判時,多次不使用該法律並忽略之,反而採取了另一種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