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第21章
PG125|01 保羅書信註釋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21章
第二十一章
關於買賣
一、書面與口頭的買賣,在價格約定後,以任何形式與財產,皆應誠實成立。因此,當財產的價格給予買方時,此類買賣不得因他們反悔而撤銷。
二、買方在締結契約前,應進行調查與精確審查,然後方可締結契約。
三、若如預期般,在此之後發現所賣之物是自由人,或被鬼附者,應退還。
四、若在任何契約中給予訂金,若契約因給予者的不誠實而未完成,訂金應歸接收者所有。若因接收者的疏忽而未完成,應連同另一份同等金額退還給給予者。
五、若所賣的奴隸去世,或身體某部分受損,如腳、手或眼睛;或所賣的是房屋,部分或全部被火燒毀;或田地被河流強行沖毀,或樹木被風吹倒;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損失由買方承擔。
六、若我的奴隸在被命令指出所賣田地的邊界時,因欺詐或無知而指錯,我不承擔責任。交付時亦同。
七、若在交付前,所賣的奴隸逃跑,或被他人偷走,若未證明欺詐或疏忽,損失應由賣方承擔,應如此追究。若賣方承擔了所賣奴隸的看管責任,他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若未承擔,則無責任。其他動物,如馬、駱駝等亦同。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辯護與法律救濟。
八、若有人擁有共同財產,並約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出售,若其中一人希望出售其份額,並通知對方出售或購買,則可自由賣給任何人。
九、總之,要知道,若財產是在沒有賣方欺詐或疏忽的情況下發生損失,賣方無責任。
十、正如因運氣造成的減少或損失,由買方承擔,同樣地,任何收益也應使買方受益。
十一、因此,若田地因河流沖積而變大,買方應享受此收益。
十二、若在所賣房屋中,某人因錯誤而留下的金錢被發現,仍屬於原主人。
十三、看見自己的財產被他人出售,卻不反對者,視為他自己出售。
十四、出售奴隸者,若知其為竊賊、瘋狂或被鬼附,應告知買方。若不如此行,他應收回奴隸,並將雙倍價格退還給買方,且賠償買方家中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十五、凡擔任公職者,無論是親自或透過他人購買財產,不僅喪失價格,且應向公家支付四倍賠償。
十六、明確購買按計量計算的酒桶者,若未拖延接收計量,即使酒損失了,也不會受損。
十七、若某人購買未計量的酒,且未約定計量,則由他自己承擔風險。
十八、油、糧食等亦同;因為所賣酒的收益與損失,由買方承擔。
十九、明知有瑕疵而出售者,不僅要退還價格,且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
二十、因無知而出售者,由繼承人撤銷。
二十一、賣方交付財產後,即使反悔,也無法撤銷買賣。
二十二、父親所賣的田地,兒子或繼承人無法追討。
二十三、被財產主人命令不得購買,卻仍購買者,應連同果實一併退還。
二十四、出售其主人者,應處以死刑。
二十五、出售與贈與者,應放棄其所有權。
二十六、監護人不得購買孤兒的財產;庫拉托爾(Curator)與代理人亦同。
二十七、根據法律,被允許擁有財產的受監護人,可從其父親處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