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教父選集 (Patrologia_Graeca)

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us, Series Graeca
用語:

20 第20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20章

第二十章

一、奴隸獲得自由,當其主人在教會中公開宣布,或在五名或三名受邀的友人面前,簽名並將其知情權記錄在案時。

二、或透過其主人的書信,並有五名或三名證人簽名,或在書面遺囑中給予。

三、或者當奴隸在死者的意願下,或在繼承人的允許下,穿著喪服參加死者的葬禮時。

四、若主人將其奴隸與自由人結合。

五、若其主人、女主人或他們的子女,在父母的知情與許可下,從神聖且救贖的洗禮中領養他。

六、若在主人的知情下,他們成為教士或修士。上述自由權從此時起,或在主人規定的條件下給予。

七、若有人以這些方式獲得自由,卻仍被奴役,應前往神的聖教會及相關官員處,向他們證明所給予的自由,並收回自由。

八、被敵人俘虜的奴隸,若為國家向敵人表現出某種貢獻,並因此返回,應立即獲得自由。

九、若被俘虜後逃脫,未為國家向敵人做出貢獻,而是自行返回,應為其主人服役五年,然後獲得自由。

十、若自願投奔敵人,後來後悔,若逃回,應受懲罰。

十一、告發主人謀殺的奴隸,應獲得自由作為獎勵。

十二、在主人知情下從軍的奴隸,應獲得自由。

十三、主人將其奴隸或女僕作為自由人與自由人結合,或同意其婚姻,或故意保持沉默,不僅不能解除婚姻,且喪失對他們的所有權。

十四、從敵人手中買回俘虜,並將其安置在自己家中者,若有能力支付約定的價格,應釋放他。

十五、若無能力,購買者可讓其作為僱工,直到支付約定的價格;由聽者規定每年應為被買者計算的工資。

十六、子女或丈夫無權釋放作為嫁妝登記的奴隸。

十七、若丈夫支付了妻子的嫁妝,無論是提供財產還是奴隸,作為一家之主,根據神的命令,他應擁有全部所有權。

十八、若在締結契約前沒有財產,在結合後,雙方應共同擁有因神的護理所獲得的財產。

十九、若兩個不同主人的奴隸結合,若生下兩個子女,則平分;若三個,兩個歸母親的主人,一個歸父親的主人;若生下一個,則歸母親的主人。

二十、從自由母親所生者,即使父親是奴隸,也是自由的。

二十一、從女奴所生者,是奴隸;即使主人愛上了自己的女僕。

二十二、若奴隸是共有的,且有人希望釋放他,應對其他人進行補償,若他們不同意,他仍可釋放他。

二十三、獲釋奴隸,即使從軍,若忘恩負義也會被重新奴役,若他們毆打釋放他們的主人或其子女,或侮辱他們,或以傲慢態度對待他們;或在主人埋葬後,未去墳墓前跪拜,或對他們造成任何損害,或謀害他們,且在官員面前證明其中一項,即被重新奴役。獲釋奴隸還有義務供養貧困的恩主。 關於釋放他人奴隸的法律: 五十四、正如我們所承諾的,現在是討論五倍賠償主題的時候了。情況如下:非主人者,將他人的奴隸視為己有而釋放,在皇帝面前,若自由權被撤銷,釋放者被迫提供五名奴隸以代替被釋放者;根據年齡、體質、性格與技能相似;兩名給被釋放者的主人,三名給公家;釋放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釋放他人奴隸時,應受上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