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第16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6章
第十六章
關於被禁止處置財產的人,以及書面與口頭遺囑
一、患有某種疾病而神智不清者,以及未成年人,被禁止處置財產;男性未滿十五歲,女性未滿十三歲者亦然。
二、長期瘋狂者,以及受他人監護者,不得處置其私有財產。至於父母以嫁妝名義給予他們的財產,他們無權處置。
三、身處俘虜者;先天聾啞者。若因某種疾病而陷入此類狀況,但識字且能親筆簽名者,可進行處置。
四、書面遺囑應在同一時間,由七名受邀的可靠證人共同簽名並蓋章;立遺囑者必須親筆簽名或親手書寫,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繼承人的名字,且無需向證人透露其具體內容,即使他願意。
五、口頭遺囑,當立遺囑者在七名同時在場的證人面前表達其意願時即成立。
六、若在處置財產時,無論是書面或口頭,無法找到七名證人,則五名或三名亦可。若連三名都找不到,則立遺囑者的意願無效。
七、遺囑如前所述完整成立後,若父母遺忘其子女或其中一人,聽者應當留意;若多次發現子女侮辱父母,或表現出對父母的傷害,父母的遺囑應保持不變。
八、若在遺囑訂立後,又有子女出生,此類遺囑中的自由權與遺贈應保持效力;但新出生的子女應與其他人一同參與繼承。
九、若某人有一個親生子女,該子女對父母造成傷害,且在年老時不照顧他們,而另一人前來服侍他們,若父母因受其恩惠而希望將其留為遺產繼承人,他們的意願應當堅定。
十、任何繼承人若因書面或口頭遺囑而拖延至一年,且未履行遺囑內容,若他是死者的子女或孫輩,僅能獲得應得的法定份額。若法定份額為四個子女以內,則為遺產的三分之一;五個以上則為二分之一。
十一、若繼承人是其他親屬,則應完全喪失立遺囑者的財產,這些財產應轉移給留下的共同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親屬。
十二、若繼承人是外人,且不履行此類遺囑,則應喪失對全部財產的佔有權。
十三、若某人在戰爭中受傷,或在路上行走時瀕臨死亡,並希望處置其財產;若找不到法律專家或其他識字者,可透過七名、五名或三名證人表達其意願;若只能找到兩名,且其預期已被聽者認可,亦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