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第15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5章
第十五章
關於簡單的贈與,即從此時起對財產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或僅在死後留給某人的所有權;以及此類贈與被撤銷的理由 一、簡單的贈與若無書面,當某人年滿法定年齡,在五名或三名證人面前,將其財產贈與你時即成立;若在有人的地方,需五名證人;若在荒涼之地且無法找到五人時,則需三名證人。
二、書面簡單贈與,當成年者簽署文件,並按上述方式,在五名或三名受邀證人面前,以書面作證並發布時即成立。
三、若有人將財產贈與某人,以便在其死後取得,並從此時起僅贈與其所有權;此類贈與亦應按上述方式,在五名或三名證人面前以書面進行。
四、因預期死亡而作的贈與,即在贈與者死後才生效者,亦應如上所述,透過贈與者及五名或三名證人的簽名來完成。
五、若贈與者本人在同一份贈與文件中以書面規定,他可以反悔或更改此類贈與;這應被視為有效,前提是其規定必須在文件內容及簽名中明確說明。
六、任何贈與皆因下列理由而撤銷:若受贈者被發現對贈與者忘恩負義;若他對贈與者施加粗暴的侮辱、毆打、造成重大損失、謀害其生命,或未履行贈與時書面或口頭約定的條件。因為只要在法庭上證明其中一項理由,如前所述,贈與即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