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教父選集 (Patrologia_Graeca)

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us, Series Graeca
用語:

13 第13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3章

第十三章

關於婚姻的解除 二十、關於在主內結為夫婦者,其結合之不可解除,乃是萬物創造者與建立者神之智慧的教導。因為祂將人從無中帶入存在,祂並未願意以同樣的方式創造男人與女人,儘管祂有此能力,而是從男人身上創造了女人,為的是要對那在位格二元中智慧地合而為一的肉身結合,制定不可分離的律法。因此,祂並未因女人聽從那苦毒之蛇的建議,引誘男人嘗食禁果,就將她與男人分離;也沒有因男人與配偶共同參與了違背主命的罪,就將他與她分離;祂懲罰了罪,卻沒有解除那結合。因此,這項由創造者所制定並以言語確認的有效律法,在法利賽人向祂詢問是否人可以因任何理由休妻時,祂回答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因淫亂以外的理由分開。我們追隨並順服此教導,也不願對此制定任何其他的律法。但由於惡的種類在多數人中勤於滋長,以致他們彼此間不再懷有愛心,常因許多理由,甚至有時並非正當理由,就解除彼此的同居關係,我們判定有必要在現行的立法中,明確列出解除婚姻的理由。

二、丈夫因下列理由可與妻子解除婚姻:若其妻犯淫亂;若她以任何方式謀害其生命,或知悉他人謀害而未向他告發;若她患有殘疾。

三、同樣地,妻子亦因下列理由與丈夫分離:若丈夫自婚姻契約之日起,三年內無法與其妻同房;若他以任何方式謀害其生命,或知悉他人謀害而未向她告發;若他患有殘疾。

四、若在婚後,其中一方被魔鬼所控制,因著此類原因,不得將他們分開。除了這些已知的理由外,不得解除婚姻,正如經上所記:「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