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第12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2章
第十二章
關於允許與禁止的婚姻,第一與第二婚姻,書面與口頭婚姻
一、基督徒的婚姻,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建立於男女之間,年齡須適合結合,男方十五歲,女方十三歲,雙方皆有意願,且須經父母同意。
二、禁止那些因神聖且救贖性的洗禮而彼此連結者結婚;即教父與該教女及其母親。同樣,其子與該教女的母親亦然。以及那些血親關係者,即父母與子女、兄弟與姊妹,以及他們的子女(所謂的堂表親),以及僅由他們所生的子女。以及因姻親關係而知曉者,繼父與繼女、岳父與兒媳、繼子與繼母、兄弟與嫂子(即兄弟之妻)。同樣,父與子對母與女,兩兄弟對兩姊妹。此外,凡因同一教父透過神聖洗禮而重生為屬靈兄弟姊妹者,即男女。對於所有這些情況,絕不得進行訂婚。 三、書面婚姻建立於書面的嫁妝契約,由三位可靠的證人見證,依照我們近期虔誠制定的法律;在契約中,丈夫應承認完全擁有嫁妝,並保證其不變、不減損地維護與保存,並附上他理應給予妻子的增額(即「無子女時的份額」)。 註釋:無子女時的份額(kasson),是嫁妝預付份額的四分之一。例如:妻子的嫁妝為二十磅,丈夫承諾給予妻子的預付份額為五磅。兩者相加為三十磅。三十磅的四分之一為七點五磅。丈夫除了預付份額外,還須要求這七點五磅。 顯然,他們之間應產生三份契約:兩份作為嫁妝的等效契約,另一份由丈夫向妻子出具。且丈夫不得要求或記錄與妻子帶入的嫁妝等額的婚前贈予。
四、若妻子在無子女的情況下先於丈夫去世,丈夫僅能保有上述承諾嫁妝總額的四分之一作為私利,其餘四分之三的嫁妝,應歸還給她遺囑中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
五、若丈夫在無子女的情況下先於妻子去世,同樣地,在完全歸還她承諾的嫁妝外,她還能獲得丈夫遺留財產的四分之一作為「無子女時的份額」作為私利,其餘丈夫的所有財產則歸屬於他遺囑中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 六、若有子女,丈夫先於妻子去世,妻子(即子女的母親)應保有其嫁妝與丈夫的所有財產,並負責整個家庭的照管與管理,且須明確進行公共登記(即清單),列出丈夫遺留的所有財產與資產,並在登記中包含她的嫁妝,以及她帶入的婚外財產。她有義務透過有效的證據證明這些婚外財產是她帶入丈夫家中的,且在丈夫去世後依然存在。子女不得反對她,或要求她交出父親的遺產;相反地,應依照神的命令,如同對待母親般給予她所有的尊敬與順服。她顯然有義務依照父母應有的方式,教育子女,為其籌辦婚禮,並提供嫁妝,隨其意願。
七、若她隨後進入另一段婚姻,她有權離開其子女,並完整取回他們父親的所有財產,僅提供她帶入丈夫家中的嫁妝,以及丈夫為增加其嫁妝而給予的贈予。
八、若有子女,妻子先於丈夫去世,丈夫(即子女的父親)應保有其嫁妝與她所有的婚外財產,因為子女處於其權力之下,且他負責整個家庭的照管與管理。子女不得反對他,或要求他交出母親的遺產;相反地,應依照父母應有的方式,給予他所有的尊敬與順服,正如經上所記:「在行動與言語上尊敬你的父親與母親,以便從他們那裡獲得祝福。」因為父親的祝福堅固子女的房屋,而母親的詛咒則拔除根基。因為他們是由他們所生,他們怎能回報他們,如同他們對待他們一樣?使徒保羅亦證實此點,說:「子女,要順服你們的父母;這是正義的。父母,不要激怒你們的子女,而是要在主的管教與勸誡中養育他們。」
九、若他也隨後進入另一段婚姻,且其子女尚未成年,則他必須完整保存母親的財產。
十、若他們已達法定年齡,若他們願意,則應毫無保留地將此類財產交還給他們。
十一、若夫妻中的一方,在沒有再婚的情況下,意圖離開自己的子女,且子女尚未成年,則他們無權如此行事,而是必須負責他們的照管與管理,正如使徒所說:「寡婦若有子女或孫輩,應先學習對自己的家庭盡虔誠,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接受的。」
十二、若子女已成年,進入生活,且能進行自己的管理,而父母中的一方意圖離開他們,則該人有權在保有其個人財產後,依照子女的人數,獲得一份子女的份額。
十三、若因困境或卑微而無法以適當的書面方式進行婚姻,則口頭婚姻在雙方及其父母同意下,若在教會中透過祝福,或在五位見證人面前被認知,亦可無欺詐地建立。此外,任何將自由女性帶入家中,委託她管理自己的事務,並與她肉體結合者,即與她建立了口頭婚姻。
十四、若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他試圖將她從同居中驅逐,且無法律認可的原因,則除了歸還她理應帶入的財產外,還須給予她其財產的四分之一。
十五、若有人與貧窮女性進行合法婚姻,而丈夫在無子女且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妻子應從丈夫的遺產中,依照丈夫的財力,獲得四分之一作為「無子女時的份額」,最高至十磅。若丈夫財力超過十磅,她無權獲得超過十磅的份額,其餘部分則歸屬於其法定繼承人,若無繼承人,則歸屬於國庫。
十六、第二婚姻建立於非被禁止的人之間,無論書面或口頭,如下:若無子女,則依照上述方式進行。
十七、若再婚者有子女,他無權將超過一份子女的份額,從其個人財產中,以任何形式的慷慨贈予第二任妻子。同樣,此規定亦應在第二婚姻中遵守……從第一任丈夫去世之時起,應遵守十二個月的期限。 十八、若在期限未滿前再婚,則為不名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從第一任丈夫處獲得任何利益。若她遵守規定的期限,則可取回其嫁妝,以及丈夫為增加其嫁妝而給予的贈予。同樣,進入另一段婚姻的丈夫,亦不得從第一任妻子處獲得任何東西。若有未成年子女,他必須保存他們的財產,直到他們成年為止。
十九、若他們已成年,則應從此時起完整地將母親的財產交給他們。
二十、若他與第二任妻子生有子女,且不幸去世,則第一任與第二任的子女皆有權繼承其遺產。
父親,同樣地也包括母親。 二十一、再婚的婦女,若在前次婚姻中有子女,在進行第二次婚姻的契約之前,應當為其子女請求監護人,然後方可締結契約。若不如此行,其財產將負有責任,且將成為其第二任丈夫的財產,以償還屬於子女的父系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