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第10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0章
第十章
關於秩序與審判 一、我們規定,審判應按秩序被認知,並透過秩序建立。正如在感官與世俗事物中,沒有數量與性質就一無所有,審判若無這兩類事物亦不存在。因為數量代表人員的秩序,而性質則展現正義的其他力量。當秩序與正義結合,且真理從兩者中完成時,正義才被稱為已得到伸張。但若在沒有秩序的情況下獲得真理,正義則不被稱為已得到伸張。
二、任何審判皆由預審者、陪審者、主審者以及訴訟雙方(無論是親自出席或透過法律賦予權力的代理人)所組成。
三、審判的差異有二:其一僅透過法律進行,其二透過聖規進行;亦有第三種差異,即由兩者(法律與聖規)共同組成與界定。
四、上訴(ekklētos)是指對已判決者所提出的控告,針對某位審判者,認為其判決不當;並非所有的控告都是上訴,但所有的上訴都是控告。因為「控告」一詞分為所謂的「上訴」與「初始控告」。
五、皇帝與皇室的審判不隸屬於上訴,亦不被他人重新審查,而是永遠由其自身重新審判,正如神所見的摩西將重新審判案件定為法律。
六、牧首的審判不隸屬於上訴,亦不被他人重新審查,因為它本身就是教會審判的源頭。因為所有教會審判皆源自於它,並最終歸結與回歸於它;它本身不源自於任何人,亦不指向任何人;因為權威就是如此,它在屬靈上由其自身重新審判。
七、長官(eparchos)的投票不隸屬於上訴,除非僅由皇帝本人進行。
八、法官(koiaistōr)的投票不隸屬於上訴,而是同樣僅由皇帝本人審視;因為即使在秩序上長官的審判在先,但源自同一權威的事物,在秩序上雖有先後,卻無需他人進行修正。
九、官員的審判隸屬於上訴,並由皇帝、牧首,以及長官與法官重新審查;因為他們距離權威越遠,就越需要更多的幫助,以及更多的修正與重新審查。
十、我們規定,我們最顯赫的貴族(patrikioi),以及尊貴的首席侍衛長(prōtospatharioi),應透過代理人進行金錢訴訟,而非刑事訴訟,無論是針對他人,或是他人意圖針對他們。我們亦規定,當他們的案件被審查時,他們不得與審判官同坐,亦不得站在一旁;因為這兩種情況皆有風險。因為前者侮辱了崇高的地位,而後者則使法庭陷入不平等的醜態,一方站在訴訟者中,另一方則在審判席上顯示其優越。在尊貴的首席侍衛長之後,所有人皆可自由選擇親自進行訴訟,或任命代理人。 十一、我們不容許任何教會職級,無論是主教、長老、執事,或任何列名於聖職者,無論意願與否,皆不得出現在世俗法庭。若有人強迫任何教會人員前往世俗法庭,他將承受我們尊嚴所給予的適當懲戒;若聖職人員自願出現在世俗法庭,或優先選擇那裡的判決而非教會法庭,即使他認為在那裡獲得了正義,他亦受到聖規的譴責;因為那從一開始就蔑視神聖法規的人,怎能配得獲得他所尋求的呢?
十二、任何官員不得強迫神所愛的主教們出現在法庭作證,而是審判官應派遣其隨從人員前往他們那裡,以便他們在神面前,以祭司應有的方式說出他們所知曉的事。
十三、我們准許神所愛的主教們,在沒有皇家命令的情況下,不得因任何金錢訴訟而被強迫前往或出現在世俗或軍事官員面前;若有官員膽敢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下達此命令,我們命令在剝奪其職位或尊嚴後,須向該主教所屬的教會繳納二十磅黃金作為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