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第9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9章
第九章
關於主教、長老、執事以及所有教會人員與修士的適當行為
一、我們准許神所愛的主教們,不得依據任何法律成為任何人的監護人或保佐人。
二、我們准許長老、執事與副執事,僅在基於親屬關係而被召喚擔任監護或保佐職務時,方可接受此項職責。
三、我們不准許主教、管家,或任何職級的聖職人員或修士,成為公共稅收的徵收者或催收者,或稅務承包商,或他人產業的保佐人,或家產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或擔保人。
四、我們禁止神所愛的主教們離開自己的教會,前往他人的教區;若有必要,除非有其最神聖的牧首或大主教的書信,或顯然有皇家命令,否則不得如此行事。即便如此,那些隸屬於君士坦丁堡最神聖主教與牧首的主教們,若無其許可或我們的命令,亦不得前往帝都。若主教以這種方式旅行,離開其教會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至於如前所述前往帝都的主教,無論其屬於何種管理區,首先必須前往君士坦丁堡最神聖的大主教與牧首處,並透過他進入我們的尊前。對於違反此規定而旅行,或在自身教會之外停留超過一年期限者,首先,其自身教會的管家不得提供經費;其次,應透過他們所隸屬的祭司發出書信提醒他們,以便返回自己的教會。若不返回,則應由其所屬大主教的意願、判斷與審查,將其從主教職位中驅逐,並依照本法律的效力,按立更優秀的人取代他們;此規定同樣適用於任何職級的聖職人員或服務人員。 五、我們禁止主教與長老在未證明其原因之前,將任何人逐出聖餐,因為教會聖規命令必須如此行事。若有人違反此規定將某人逐出聖餐,則該被逐出者應被視為不義地被逐出,並應由更高階的祭司解除其逐出,並准予領受聖餐;而那膽敢如此行事者,應在所有方面由更高階的祭司判決,直到他意識到自己所做的不義之事,並公正地承受懲罰。我們亦規定,隸屬於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員,絕不得在未經其所屬主教或大主教同意的情況下,轉入另一教區,或在教會中列名,或接受按立。因為若不遵守此類規定,許多教會將充滿混亂與錯誤。若有人被發現違背此項規定,若他僅是離開自己的教區而在另一教會列名,且未獲得任何按立職級,則應將其驅逐出他最初列名的教區之外,並遣返回其所屬主教處;若他已獲得按立,則應使其停止職務三年,此後由其所屬主教判斷是否給予寬恕。 六、主教在擔任主教職位前所擁有的財產,他可以隨意贈予、處置,甚至可以立遺囑。但他在擔任主教職位後所獲得的財產,則屬於其教會,且不得對其立遺囑,除非這些財產是從其父母、叔伯或兄弟處繼承而來。 七、我們命令,長老、執事、讀經士與領唱(我們稱這些人為聖職人員),對於以任何方式歸入其所有權的財產,應如同私人財產(peculia)一般,擁有其個人的支配權,並可依照法律進行贈予與處置,即使他們處於父母的權力之下亦然;但必須如此進行:他們的子女,或若無子女,則其父母,應獲得法律規定的份額。
八、準備進入修道院者,應在進入前處置其個人事務,因為進入後,其所有財產皆歸修道院所有,即使他未明確聲明將其帶入,且他將不再以任何方式成為這些財產的主人。
九、在有子女的情況下進入修道院者,即使在進入修道院後,仍可將其財產分配給自己的子女,但須為自己保留一份,該份額亦適用於修道院;若他未立遺囑而去世,則其子女將獲得法定份額(即遺產),其餘部分則給予修道院。
十、若修士離開其修道院前往另一處,我們命令,他在離開修道院時所顯明擁有的任何財產,皆應歸屬於他最初進入的第一所修道院。
十一、若神聖的長老與執事被發現為了金錢利益而作偽證,但未以誓言確認其謊言,則以三年內禁止其執行神聖職務並交由修道院管教,作為對其鞭笞的替代;若他們在謊言中加上了誓言,則聖規已將他們從聖職中剔除;這是在有金錢訴訟的情況下。但若他們在刑事案件中作偽證並留下書面記錄,顯然,正如神聖聖規所規定的,他們將被剝奪聖職。
十二、希臘人、猶太人與異端者,既不得從軍,亦不得擔任公職,且應受到極度的羞辱。
十三、列名於聖職或已完成修道生活者,若隨後離開其階層,轉而成為平信徒,既不得從軍,亦不得擔任公職,且應與上述人員同樣受到羞辱。
十四、已進入修道生活者,不得擔任監護人,亦不得為他人進行訴訟,即使訴訟雙方為其親屬亦然,除非是為了其自身修道院的利益,且須經由院長同意。
十五、修道院、教會,以及其中的大主教區與主教區,既不隸屬於私人勞役(即奴役),亦不隸屬於公共勞役;因為這些人如同摩西律法下的利未支派,是從所有人中分別出來歸給神的,免除了一切勞役。若有不可避免且有利於公眾的需求迫使他們參與某種勞役,為了他們自身的救贖,應透過當地的教區主教,而非透過平信徒來完成此類勞役。 十六、若有人在神聖奧秘或神聖禮儀執行時,進入神聖教會,對主教、聖職人員或其他教會僕役施加任何侮辱,我們命令此人須承受鞭笞並被流放。若他擾亂了神聖奧秘與神聖禮儀,或阻止其執行,則應處以死刑;此規定同樣適用於主教或聖職人員在場的遊行(litai);若有人僅僅進行侮辱,應交由鞭笞與流放;若他驅散了遊行隊伍,則應承受死刑的危險。 十七、我們禁止所有平信徒在沒有最神聖的主教與其屬下神聖聖職人員的情況下進行遊行。因為若沒有祭司在場,且不執行慣常的禱告,那算什麼遊行呢?此外,遊行時所攜帶的尊貴十字架,不得存放在其他地方,除非是神聖場所;若有必要進行遊行,則僅在當時由慣常攜帶者取回這些尊貴十字架,並在主教與聖職人員的帶領下進行遊行。 十八、我們命令管家、招待所長、護理長、救濟院長、其他慈善機構的管理者,以及所有其他聖職人員,應就其受託的管理事務,向其所隸屬的主教負責,並完成其管理事務的帳目結算與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