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第14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4章
第十四章
關於已登記與贈與的嫁妝,以及合法嫁妝的權利
一、凡以書面或口頭承認接受嫁妝者,若嫁妝未付清,年滿二十五歲者,有權在婚後五年內追討,並可完整收回,前提是女方的父母有能力履行其承諾。
二、若他不履行,且疏於追討,他將受限於妻子的份額,根據他所承認的內容。若他未滿二十五歲,在履行二十五歲及隨後的五年期限後,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承認追討所承諾的嫁妝。因為在規定的完整期限結束後,他無權再就此類已承認的嫁妝之未付進行訴訟。但他應如前所述,受限於妻子的份額,根據他所承認的內容。 三、妻子帶給丈夫的嫁妝,若丈夫因某種災禍而陷入損失或債務,無論是對公家還是對個人,且他去世了;公家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進入他的家並取走任何東西,直到妻子的嫁妝得到補償。在補償之後,剩餘的部分應按比例由債權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