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教父選集 (Patrologia_Graeca)

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us, Series Graeca
用語:

11 第11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11章

第十一章

關於訂婚的建立、解除,以及關於孤兒的訂婚與反悔 一、基督徒的訂婚建立於七歲及以上的年齡,基於訂婚者的意願,以及其父母與親屬的同意,若訂婚者合法進行,且非屬於被禁止者,即透過定金(arrabōn)、預付(hypobolon)或書面契約。

二、若給予定金者決定反悔而不進行婚約,則他將失去該定金。

三、若女方意圖反悔而不進行婚約,則須提供雙倍的定金,即該定金本身,以及等額的另一份。

四、若有人以書面形式約定,卻決定反悔,則應依照其書面契約向女方負責。

五、若女方在沒有法律認可的原因下試圖反悔,則應依照男方書面承認的相同標準,提供給訂婚者,並附上她所作的承認,隨後解除婚約。

六、若有人訂婚,卻因仇恨或任何方式推遲婚禮,女方應等待兩年,之後女方應向他提出進行婚禮的抗議。若他接受,則罷;否則,女方有權與她所願者結合,並保有她從訂婚者處所獲得的一切。 七、若孤兒(無論男女)沒有父母,且在他人誘導下進行了訂婚,隨後反悔,在十五歲之前有權無損害地解除契約,因為他們是孤兒,且不知何者對自己有利。若他們達到年齡,具備判斷力,則此後所做之事,無權再行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