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第28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28章
第二十八章
關於借貸、抵押與合夥
一、若某人以書面或口頭,在海上借貸金錢或其他物品,根據約定與彼此的期限,借貸者應收回其財產,借款者無權以敵人的襲擊、海難或其他藉口向借貸者提出訴訟。
二、若借款者設定了抵押,在償還債務後,應完整收回其財產,持有者不得說已遺失或提出其他藉口;除非證明確實發生了災難,導致自己的財產與他人的財產一同遺失;聽者應按此規定處理。 三、若債務人未按期限履行約定,債權人應透過傳喚敦促他;若在兩三次敦促與警告後,債務人仍不願出現或履行債務,持有抵押品者有權在經過精確的公家估價,並由書記官或辯護人書面記錄後,將其出售,並從所得中扣除債務,將剩餘部分交還給債務人。
四、若抵押品的合法出售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應要求債務人償還剩餘部分。
五、債權人若接受抵押,若帶走債務人的子女並將其租賃為奴隸勞動,應喪失債權,並向被扣押者及其父母支付同等金額。
六、債務人應親自要求贖回抵押品。
七、田地的果實應計入債務,不僅是債權人已收取的,還包括他本可收取的。
八、若他損壞了田地,亦應對此負責。
九、債權人未經約定與正式命令,不得出售作為抵押品持有的財產。
十、因利息而接受田地者,應享用七年果實;七年後,應將一半產量計入本金。
十一、若某人借貸,且無力償還,其妻若未在債務中與丈夫共同簽名,則其嫁妝應免於被債權人追討。
十二、從抵押品中獲得的果實應計入債務,若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則訴訟解除,抵押品應歸還。若果實超過債務,應退還剩餘部分。
十三、奴隸的勞動與抵押房屋的租金,應計入債務,若總額足夠,訴訟解除。
十四、若債權人非因自身原因遺失抵押品,不應被控告。但他必須證明確實遺失,因為意外損失不應由債權人承擔,但他可以在因意外遺失財產後,要求償還債務。若在交易者之間約定,抵押品的遺失應免除債務人的責任。
十五、否認自己的契約或已支付的款項者,經查證後應支付雙倍。若在否認時,透過誓言揭示真相,則可免除雙倍賠償的懲罰。若遲延承認,應支付對方的訴訟費用。
十六、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在債務償還後,不得因抵押品而對債務人提出要求。
關於時效的駁回
十七、債務人否認債務者,此後不得再提出清償證明。對於否認債務之債務人,其後所提出之清償證明將不予採信,且須償還全額。
十八、債權人若否認其自身之收據,經查證後,須向債務人賠償該收據所載金額之雙倍。
十九、關於合夥。合夥之成立,無論書面或口頭,係發生於二人或多人之間,當各合夥人以平等或較少之份額投入資本;或有人投入資本,而他人則投入勞力與服務。至於所得之利潤,在扣除資本後,應按其間所約定之比例分配之。
二十、若在此類合夥中,投入之資本發生虧損,每一合夥人應按其利潤比例分擔此虧損。
二十一、合夥之存續,或以合夥人生存期間為限,或為特定期間,或自特定時間起,或附帶條件。
二十二、合夥人不承擔意外風險。因此,若所交付之估價牲畜遭強盜搶奪,則虧損由全體共同承擔;若遭竊,則僅由保管者承擔虧損。蓋受領估價財物者,負有最嚴謹之保管責任;若係為放牧而交付之合夥財物,即使已估價,亦適用合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