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教父選集 (Patrologia_Graeca)

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us, Series Graeca
用語:

04 第4章

05_希伯來書註釋_Hebrews 第4章

第四卷

關於城市長官(ἔπαρχος)的秩序

一、城市長官審理所有犯罪案件,並聽取城內發生的事務。

二、城市長官聽取那些尋求庇護的奴隸,以及那些聲稱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以求獲得自由的人,並特別關注那些貧困的被釋奴,尋求從前主人那裡獲得供養。

三、城市長官有權流放與限制,由皇帝指定島嶼或地點。

四、城市長官審理城內一百英里範圍內發生的犯罪,而非更遠的地方。

五、那些行為不端的監護人,以及需要更嚴厲懲處的人,都會被移交給城市長官;那些為了獲得監護權而給予金錢,或收受金錢以阻礙他人獲得監護權,以及故意少報未成年人財產,或明顯出於欺詐而變賣財產的人,亦同。

六、城市長官負責防止公開賣淫、奴隸買賣,並確保銀行家誠實交易,且遠離被禁止的事務。

七、城市長官懲戒那些輕視、侮辱前主人、其配偶或子女的被釋奴,透過威脅與鞭笞,或以其他方式懲處其罪行;若他們誣告主人,或與主人的敵人勾結,則會受到鞭打、剃髮與羞辱,並被交還給被誣告者。

八、城市長官負責確保肉類以合理的價格出售;並負責和平與公共娛樂的秩序,他擁有士兵以維護和平,並向他報告各地發生的動向。

九、城市長官有權禁止某人進入城市、其部分區域、商業活動、娛樂、職業、法庭辯論,無論是暫時或永久;若有人流放某人,他有義務執行,且不得將其逐出其家鄉。

十、在城市長官面前,銀錢商人在財務上進行起訴與被起訴。

十一、城市長官在城內是僅次於皇帝的最高權力者,但一旦離開城市邊界,就長官職權而言,他不再擁有權力,除非是進行命令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