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第8章
01_馬太福音註釋 第8章
第八章
關於軍事懲罰
一、因此,不僅在真實戰鬥時,在訓練時也應召集所有指揮官與軍事軍團,向他們宣讀這些已定的軍事懲罰法規,內容如下:
二、若士兵對自己的五夫長或四夫長無禮,應受懲戒;若四夫長或五夫長對自己的十夫長無禮,同樣應受懲戒;若十夫長對五夫長無禮。若軍團中有人膽敢對自己的伯爵(κόμης)做出此舉,應受死刑。
三、若被某人欺凌,應向軍團指揮官申訴;若被自己的指揮官欺凌,應向更高級的指揮官申訴。
四、若有人膽敢在服役期滿,即士兵解散回家之前逃離,應被判處終身流放。
五、若有人膽敢因任何原因,對自己的指揮官進行陰謀或結黨,應受死刑,特別是那些陰謀或叛亂的首謀者。
六、若有人被委託守衛城市或堡壘,卻將其交出,或未經指揮官同意擅自離開,應受極刑。
七、若有人被查出企圖向敵軍投降,應受極刑。不僅是他,連知情者或得知此事卻未向指揮官報告者亦同。
八、若有人聽到十夫長的命令卻不遵守,應受懲戒。若因不知命令而犯錯,十夫長應受懲戒,因為他未事先告知。
九、若有人發現牲畜或其他任何大小物品,卻未報告並交給自己的指揮官,應受懲戒,不僅是他,連知情者亦同,兩人皆視為竊賊。
十、若有人損害納稅人,且未主動賠償,應賠償其雙倍損失。
十一、若有人在休假期間忽視自己的武器,且十夫長未強迫他購置,或未向自己的指揮官報告,士兵本人與十夫長皆應受懲戒。
十二、若有人不服從自己的指揮官,應依法律受懲戒。
十三、若有人損害士兵,應賠償雙倍,對納稅人亦同。
十四、若軍隊在冬季駐紮,指揮官或士兵在途中損害納稅人,且未適當賠償,應賠償雙倍。
十五、若有人在戰爭時期,未經解散(即軍隊解散),膽敢解散士兵,應罰款三十金幣。在冬季駐紮期間,應為兩三個月;在和平時期,應依據省份的距離給予士兵解散時間。
十六、若有人被委託守衛城市或堡壘,卻將其出賣,或在無關乎生存的必要情況下離開,且有能力防衛卻未做,應受死刑。
十七、這些懲罰應在訓練時,全體士兵集合時宣讀,並在任何其他時間,以便士兵與其指揮官知曉。
十八、也應為他們制定其他在戰爭時期必須遵守的懲罰。
十九、在編制軍團後,這些也應如下宣讀:
二十、若士兵在列陣與戰爭時期離開陣位或旗幟,或逃跑,或從列陣位置衝出,或掠奪屍體,或追擊敵軍,或攻擊敵軍的輜重或營地,我們命令處以死刑,並沒收其所有財產,歸軍團公有,因為他破壞了陣型,並對同袍造成危害。 二十一、若在公開列陣或交戰時,發生潰敗(願神禁止),且無正當且明顯的原因,我們命令對第一個逃跑並離開陣線,即離開自己部分的人,以及在戰鬥中列陣的人,進行什一抽殺,並由其他軍團射殺,因為他們破壞了陣型,並成為導致整個部分潰敗的原因。
二十二、若其中有人在交戰中受傷,則免除此罪。
二十三、若旗幟被敵軍奪走(願神禁止),且無正當且明顯的藉口,我們命令對被委託守衛旗幟的人進行懲戒,並使其成為麾下最卑微且無名譽的人。若其中有人在戰鬥中受傷,則免除此懲罰。
二十四、若在營地時發生潰敗(願神禁止),且未向防禦者求援,也未逃入營地,而是忽視並逃往他處,我們命令對膽敢如此做的人進行懲罰,因為他們忽視了其他人。
二十五、若士兵在戰爭中丟棄武器,我們命令處罰他,因為他使自己赤裸,並武裝了敵軍。
二十六、若有指揮官解除士兵武裝,或將其遣散,或在營地時未讓其加入,或在加入後將其扣留做私人勞役,導致他忽視陣型並疏於武器,除我們判決規定的外,應受懲戒。並罰款:將軍一磅黃金,旅長三十六金幣,分區指揮官二十四金幣,伯爵及其他人十二金幣。